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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的电子商务案例范例(12篇)

时间: 2024-01-18 栏目:公文范文

服务业的电子商务案例范文篇1

这段时间,几乎每天都有做服装的朋友问到我一些关乎电商的问题:我想做电商,请问我该如何做?很多TP(TaoBaoPartner)公司跟我联系,靠谱不靠谱?如果靠谱的话,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模式合作?

也许是2012年天猫“11·11狂欢节”191亿的成交额,也许是2012年全年过万亿的网络零售规模,把无数个传统企业一夜惊醒,纷纷表态要开始布局线上,发力电商。可是,当他们开始行动时,才发现自己属于“没方法、没人才、没技术”的三无企业。

当服装企业遇到电子商务

服装是中国电子商务渗透率最高的行业之一。2007年,运动品行业的李宁、正装行业的报喜鸟、休闲行业的太平鸟,三巨头齐进军电商,成为传统服装触“电”元年。紧接着,服装淘品牌异军突起,祖国的大江南北掀起一阵淘品牌旋风。再到众多淘品牌在传统品牌的步步紧逼下节节败退,几乎集体沦陷。如果我们将服装电商看成一个江湖,这个江湖的“事故”和故事一样多。

服装企业遇到电商,到底是遇到了机会,还是碰到了劫难?

摩根士丹利年初了一份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大报告。报告称电商正在对一些相关领域进行结构性的拉动,并预测到2016年,全球电子商务营收规模将达到1万亿美元。在对全球受访者的在线购物比例调查中,服装在线购买比例高达40%。我们再来看一组国内服装电商的数据:自2009年起中国服装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2010年增长速度迅猛,增长率高达100.8%。2012年中国服装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3050亿元,同比增长49.9%。天猫2012年整体交易额超过2000亿元,其中天猫服装行业销量额超过700亿元。双11当天天猫成交132个亿中,服饰行业的交易额已接近70亿元,占比超过50%。天猫服饰目前已涵盖男装、女装、内衣、男鞋、女鞋、运动、户外、服饰配件等多个行业,吸引了20000多商家入住。服装电商对传统服装业的冲击大有摧枯拉朽,要“革”了传统商业的“命”之势。

前段时间银泰和天猫战略合作时,银泰商业集团CEO陈晓东曾表示:面对互联网的发展,所有的质疑和拒绝都是愚蠢的,只能是理解和拥抱。毋庸置疑,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在这场商业变革中,态度和思维行为模式以及战略布局将决定电商对你是机会还是劫难。

理性对待。现在各个地方、各个领域都把电子商务炒得异常火热,让人感受到一种“今日不做电子商务,明日将无商可务”的强大危机感。更有些人和机构,在宣传电子商务时,把电子商务描绘得过于美好和理想化。就好像做了电子商务就可以前程似锦,基业长青;就好像今日做了电商,明天就可以坐在家里数钞票数到手抽筋。

做电商是自己做,一定要找到适合自己的路径。别人的成功再耀眼,也只是借鉴和参考。更何况,在几家耀眼的电商成功企业的背后,已经竖起了多少块失败者的墓碑?电子商务是“一把手工程”,需要公司高层从战略上进行布局。在触“电”之前,公司一定要多去了解下同行的失败案例,先把自己冷静下来,理性对待自己的电商布局。

改变思维。面对趋势,成功者总是在关注问题后面的机会,失败者总是在关注机会前面的问题。当然,两种不同的思维和态度导致的结果也会截然不同。互联网基因的电商,与传统的商业思维和模式有着太多不同。经营者最首要的工作,就是要改变自己的思维。

为什么传统企业做电商大部分都以失败而告终,而淘宝、天猫却成长出众多优秀的品牌?为什么电商成功的企业领导人,大部分都是年轻人居多?互联网与电子商务领域,大多是年轻人的天下?

答案在这里:互联网首先是一种思想,电子商务首先是一种生活方式。如果我们不改变思维方式,而是用过去成功的经验与逻辑,那就等同于用赶马车的思维方式开汽车。

战略布局。曾几何时,电商一度充当着服装企业库存的下水道,以至于一些服装企业的电商战略与正确的道路渐行渐远。那么企业在做战略时,电子商务到底是渠道战略还是企业战略。我认为对大多数服装企业来讲,一定要先渠道战略再企业战略。务实地讲,先将电子商务作为企业的一个渠道进行运营,拿到结果,得到利润。未来要想有大的发展,一定是要将电子商务上升至企业战略。

自建团队or合作代运营

服装企业触“电”,到底是选择“借船出海”还是选择“造船出海”呢?相信这是每个“三无”服装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甚至有些难以抉择。

自建团队,核心人才难求,普通的有点电商经验的人很多,但是难以把控企业电商发展的大局。况且想要做好电商是靠一个团队,绝不是一两个人的事。如果选择代运营,团队和经验都是别人的,企业难以掌控,不易形成长线持久的发展进而沉淀成自己的电商核心竞争力。(见表1)

通过上表的优劣势分析,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选择相应的方案。也有个很多企业常用的折中方案:对电商没有方向和了解较少的企业,可以先找个代运营公司合作,通过合作慢慢摸索出适合自己企业的电商模式,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培养自己的电商人才,在恰当的时机脱离代运营公司。对已经组建团队,但是团队运营能力尚弱难以达成企业电商战略目标的企业,可以选择专业的代运营商进行一个或N个专业环节的合作,采用部分代运营的模式。

代运营商的选择与合作

代运营商,是围绕电子商务平台,为品牌商提供“端到端”供应链整合的第三方服务商群体。代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包括从品牌策划、营销推广、视觉设计、客户服务和仓储服务等一个或多个专业环节的服务。

数据显示,网络零售服务市场上各种各样的代运营商多达几千家,可谓是乱花渐欲迷人眼,选择合适的代运营商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考察代运营商服务的客户。每家代运营商都有自己的代运营经历,也会在跟企业沟通时拿出自己的成功案例,这些成功案例里取得的成果大都让人心潮澎湃。不过,只听代运营商的一面之词未免太过鲁莽。企业不妨抽出些时间,跟该代运营商服务的客户做一些沟通和交流。通过对代运营商服务客户的考察与沟通交流,相信各个企业可以做出更加精准的判断。

不要最大、最牛,只要最适合。不同的代运营商有着不同的运营风格和手段,除非你是非常牛的品牌,有着很雄厚的资金。否则,不要一味的追求与最大、最牛的代运营商合作。你应该明白,飞机的发动机固然很好,不过如果把飞机的发动机装到你的捷达车上,结果不一定会好到哪里去。沉下心去,回归到电子商务的本质,那些让你用最少的费用和资源达成企业目标的代运营商,才是最适合你的。

制定合理协议。协议用来规范大家的分工与职责,保障大家的权利和义务。如何通过制定合理的协议,进而达到自己最佳的收益呢?具体的我不再细说,大家仔细研究下都可以搞明白。这里说一下费用的问题,电商代运营主要有以下三种收费模式:

服务费:合作中只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销售佣金:合作中,在收取服务费的基础上,按照实际的线上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的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不收取服务费用,只收取线上销售额一定比例的佣金。

不同的区域,不同的代运营商,不同类目的产品以及不同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和销售佣金的比例也是不同的。服务费加销售佣金的收费模式,在代运营的合作中最为常见,也是最能保障双方利益与合作效果的方案之一。

足够的重视程度。电商的运营并没有太高深的技巧,只是用心二字。合作之前,一定要确保代运营商对自己项目的重视程度。高度的重视,再配备有实力的项目TEAM,就意味着合作成功了一半。

循序渐进探索新模式。合作的模式永远不是一成不变的,合作中再循序渐进地探索新模式,这是未来可以长久合作的关键。有很多财大气粗的企业,一开始接触代运营商时就开始谈并购和股份制。这多少让人觉得有些可笑,还没经过磨合,还不知道双方是否真的适合,怎么能够并购和执行股份制?

高效的沟通与协作。选择了代运营商,并不代表自己付完服务费就可以躺在家里数钱了。后续的工作能否有序推进,还需要双方不断进行及时有效地沟通和协作。企业与代运营商有着不同的利益,所以在思维和行为模式上有所不同。双方在合作之初,一定要建立好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不断地调整双方的执行动作,朝着既定的目标顺利有效推进。此外,企业一定要多配合代运营商,及时提供相应协作,并保障企业负责的环节执行到位,不拖项目的后腿。

服务业的电子商务案例范文1篇2

电子商务(e-business,e-comerce,e-trade)从英文的字面意思上看就是利用现在先进的电子技术从事各种商业活动的方式。电子商务的实质应该是一套完整的网络商务经营及管理信息系统。再具体一点,它是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和网络基础设施,通过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电子网络环境进行各种各样商务活动的方式。这是一个比较严格的定义,说得通俗一点,电子商务一般就是指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商务活动的一种方式,例如:网上营销、网上客户服务、以及网上做广告、网上调查等。

电子商务

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信息服务、交易和支付。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商情广告;电子选购和交易、电子交易凭证的交换;电子支付与结算以及售后的网上服务等。主要交易类型有企业与个人的交易(BtoC方式)和企业之间的交易(BtoB方式)两种。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四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

电子商务是Internet爆炸式发展的直接产物,是网络技术应用的全新发展方向。Internet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并使得电子商务大大超越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它不仅会改变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而且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与结构。

1.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2.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

3.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相近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4.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5.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将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

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简单的,比如你通过打电话或发传真的方式来与客户进行商贸活动,似乎也可以称作为电子商务;但是,现在人们所探讨的电子商务主要是以EDI(电子数据交换)和INTERNET来完成的。尤其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真正的发展将是建立在INTERNET技术上的。所以也有人把电子商务简称为IC(INTERNETCOMMERCE)。

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你可以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据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一气呵成。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等条件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1.1电子商务的分类及模式

1.1.1按商业活动运作方式分类

(1)完全电子商务:即可以完全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实现和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的交易。

(2)不完全电子商务:即指无法完全依靠电子商务方式实现和完成完整交易过程的交易,它需要依靠一些外部要素,如运输系统等来完成交易。

1.1.2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领域范围分类。

(1)企业对消费者(也称商家对个人客户或商业机构对消费者即BtoC)的电子商务。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基本等同于电子零售商业。目前,Internet上已遍布各种类型的商业中心,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主要有鲜花、书籍、计算机、汽车等商品和服务。

(2)企业对企业(也称为商家对商家或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即BtoB)的电子商务。

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指商业机构(或企业、公司)使用Internet或各种商务网络向供应商(企业或公司)订货和付款。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发展最快,已经有了多年的历史,特别是通过增值网络(Value

Added

Network,VAN)上运行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使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扩大和推广。公司之间可能使用网络进行订货和接受订货、合同等单证和付款。

(3)企业对政府机构的电子商务

在企业-政府机构方面的电子商务可以覆盖公司与政府组织间的许多事务。目前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已经推行网上采购。

(4)消费者对政府机构的电子商务

政府将会把电子商务扩展到福利费发放和自我估税及个人税收的征收方面。

(5)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

1.1.3按开展电子交易的信息网络范围分类。

(1)本地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利用本城市内或本地区内的信息网络实现的电子商务活动,电子交易的地域范围较小。本地电子商务系统是利用Internet、Intranet或专用网将下列系统联结在一起的网络系统:一,参加交易各方的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包括买方、卖方及其他各方的电子商务信息系统;二,银行金融机构电子信息系统;三,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四,商品检验信息系统;五,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六,货物运输信息系统;七,本地区EDI中心系统(实际上,本地区EDI中心系统联结各个信息系统的中心)。本地电子商务系统是开展有远程国内电子商务和全球电子商务的基础系统。

(2)远程国内电子商务是指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的网上电子交易活动,其交易的地域范围较大,对软硬件和技术要求较高,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商业电子化、自动化,实现金融电子化,交易各方具备一定的电子商务知识、经济能力和技术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能力等。

(3)全球电子商务是指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电子交易活动,参加电子交易各方通过网络进行贸易。涉及到有关交易各方的相关系统,如买方国家进出口公司系统、海关系统、银行金融系统、税务系统、运输系统、保险系统等。全球电子商务业务内容繁杂,数据来往频繁,要求电子商务系统严格、准确、安全、可靠,应制订出世界统一的电子商务标准和电子商务(贸易)协议,使全球电子商务得到顺利发展。

1.2电子商务的功能

电子商务可提供网上交易和管理等全过程的服务。因此,它具有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定购、网上支付、电子账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等各项功能。

1.2.1广告宣传

电子商务可凭借企业的Web服务器和客户的浏览,在Internet上发播各类商业信息。客户可借助网上的检索工具(Search)迅速地找到所需商品信息,而商家可利用网上主页(HomePage)和电子邮件(E-majl)在全球范围内作广告宣传。与以往的各类广告相比,网上的广告成本最为低廉,而给顾客的信息量却最为丰富。

1.2.2咨询洽谈

电子商务可借助非实时的电子邮件(E-mail),新闻组(NewsGroup)和实时的讨论组(chat)来了解市场和商品信息、洽谈交易事务,如有进一步的需求,还可用网上的白板会议(WhiteboardConference)来交流即时的图形信息。网上的咨询和洽谈能超越人们面对面洽谈的限制、提供多种方便的异地交谈形式。

1.2.3网上订购

电子商务可借助Web中的邮件交互传送实现网上的订购。网上的订购通常都是在产品介绍的页面上提供十分友好的订购提示信息和订购交互格式框。当客户填完订购单后,通常系统会回复确认信息单来保证订购信息的收悉。订购信息也可采用加密的方式使客户和商家的商业信息不会泄漏。

1.2.4网上支付

电子商务要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网上支付是重要的环节。客户和商家之间可采用信用卡帐号实施支付。在网上直接采用电子支付手段将可省略交易中很多人员的开销。网上支付将需要更为可靠的信息传输安全性控制以防止欺骗、窃听、冒用等非法行为。

1.2.5电子帐户

网上的支付必需要有电子金融来支持,即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及保险公司等金融单位要为金融服务提供网上操作的服务。而电子帐户管理是其基本的组成部分。信用卡号或银行帐号都是电子帐户的一种标志。而其可信度需配以必要技术措施来保证。如数字凭证、数字签名、加密等手段的应用提供了电子帐户操作的安全性。

1.2.6服务传递

对于已付了款的客户应将其订购的货物尽快地传递到他们的手中。而有些货物在本地,有些货物在异地,电子邮件将能在网络中进行物流的调配。而最适合在网上直接传递的货物是信息产品。如软件、电子读物、信息服务等。它能直接从电子仓库中将货物发到用户端。

1.2.7意见征询

电子商务能十分方便地采用网页上的“选择”、“填空”等格式文件来收集用户对销售服务的反馈意见。这样使企业的市场运营能形成一个封闭的回路。客户的反馈意见不仅能提高售后服务的水平,更使企业获得改进产品、发现市场的商业机会。

1.2.8交易管理

整个交易的管理将涉及到人、财、物多个方面,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客户及企业内部等各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因此,交易管理是涉及商务活动全过程的管理。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易管理的网络环境及多种多样的应用服务系统。这样,能保障电子商务获得更广泛的应用。

2.目前国内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战略方向

2.1国内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中国网络发展的规模决定了其市场容量和商业机会的有限。中国现有不到5000万的网络人口中,真正具有消费实力并能形成购买力的群体,依然远不足以与现实生活中的传统商业模式相匹敌,同时,目前网络人口的结构也决定了只有少数商品可能马上在网络上销售。

直到目前为止国内依然缺乏系统化、专业化的全国性货物配送企业,现有的物流企业体现出分散的多元化格局,导致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化流通的集约经营优势难以发挥,规模效益难以实现,设施利用率低等问题。商品的长途运输或者邮递的巨大成本以及时间上的延迟足以使消费群体望而却步。而在关于电子商务的诸多讨论中,几乎所有的理论探讨实际都在这个方面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但在实际运行中,这个问题却是致命性的。以往那些到网络上开店卖东西,想借电子商务捞点实惠的"网络投机"行为之所以无不以彻底惨败而告终,最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无法从最基本的要求上,满足消费者在等待订购物品的发送时间和代价上的要求。

中国的消费市场一向缺乏信用消费的概念的支持,与此相关的就是货币电子化进程的缓慢。其实从消费者的心理来看,我们没有理由认定中国的消费者就一定会比外国的消费者更抵触信用消费,那些出国定居的中国人在国外也会象当地人一样采用信用消费的方式购买商品,之所以形成国内外的巨大消费行为反差,其根本的原因就在国内金融体系的呆板和缺乏服务意识上。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画地为牢,迫使那些想尝试信用消费的人必须为此付出额外的巨大精神和财力代价,于是当电子商务这种新型商业模式出现时,我们的消费者根本无所适从,而消费者的反应冷淡反过来又给了那些金融部门以口实,其结果就是形成了一个"因为没人做,所以没人用;因为没人用,所以没人做"的怪圈。这个怪圈一天不打破,中国的电子商务就不可能取得根本性的突破。

2.2电子商务市场战略

2.2.1.卖方控制型市场战略

它指由单一卖方建立,以寻求众多的买者,其目的是建立或维持其在交易中的市场势力的市场战略。例如,由全球最大的网络路由器生产商思科(Cisco)系统公司建立的因特网站,使顾客能够了解他们订货的全过程,检查生产提前期、价格、订货和货物发运的状态,并在网上获得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目前,这个站点每年销售30亿美元的产品,约占思科公司总销售额的40%。此外,通过在网上技术文件,向顾客提供产品信息,思科公司每年节约了2.7亿美元的印刷费、订单及其处理错误损失和以电话为基础的技术支持费用。其网上营销也通过加速订单处理和订货状态实时跟踪而增加了顾客的品牌忠诚。

2.2.2.买方控制型市场战略

它是由一个或多个购买者建立,旨在把市场势力和价值转移到买方的市场战略。虽然很多情况下涉及中介商,但有些特别大的购买者已经为自己建立了电子市场。例如,日本航空公司是一个机上消费品的大客户,它经常在其网上诸如塑料垃圾袋、一次性杯子等产品的需求信息,以便发现最有吸引力的供应商。

买方控制型市场战略除了由一个购买者直接建立的电子市场之外,还包括买方型和买方合作型两种买方控制型市场战略。

“在线自由市场”(FreeMarketsOnline)公司建立了一个典型的买方型电子市场,该公司为传统的工业企业寻找一批竞争的零部件和半成品供应商。该公司提供一次离线(offline)服务,它针对每一个买主的要求,寻找出一批潜在的供应商,一旦这批可行的供应商确定后,该公司为这些供应商进行一次为期3个小时的网上竞价。“在线自由市场”公司建立的这种买方型市场帮助买方迅速有效地获得了满足其专门需要的供应商,更重要的是,供应商之间的网上竞价使买方购入的零部件和半成品的价格下降10%--25%。

买方合作型电子市场则采用另一种方式。它把若干公司的采购联合起来,以增加其讨价还价的能力。“TPN登记表”公司是由通用电器信息服务公司和汤姆生出版公司出资成立的一个合资公司。刚开始,它仅为通用电器公司灯泡事业部属下的各分厂进行联合采购,后来扩展到通用电器公司的所有事业部,现在,它的服务对象已经超越了通用电器公司,成为包括通用电器在内的多家大型企业进行联合采购的公司。这一买方合作型电子市场大大降低了订货的处理时间(例如,使通用灯泡分部的订货处理时间从一周下降至一天)、减少了订货处理成本,而且使采购物品的价格下降了10%--15%。

2.2.3.中介控制型市场战略

它是由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建立,以便匹配买卖双方的需求与价格的市场战略。“快速配对”(FastParts)公司是一个专门交易积压电子元件的电子市场。它拥有大量的供应商和购买者的信息。通常,该公司根据不愿对用户公开公司名称的企业的积压电子元件的产品信息,通过电子市场对商品进行拍卖。这使三方都受益:卖方获得了比传统经销商出价更高的销售价;买方则以市场价迅速获得了它需要的电子元件,更重要的是,“快速配对”公司检验了这些产品,并给予这些产品以完全的质量保证;“快速配对”公司则赚得8%的佣金。在这个市场中,三方都是赢家,输家可能只有传统的经销商。

但是,中介控制型电子市场的出现并不必然排斥传统中间商。例如,“数字市场”(DigitalMarkets)公司建立了一个以电子元件为交易对象的电子市场,其目的不是改变买卖双方的关系,而是要使交易更有效率。它通过电子市场把买方的订单提供给分销商,再把价格、送货等信息反馈买方。“数字市场”公司还能使买方确认和跟踪他们的订单。为此,公司向卖方收取一定的交易费用,买方则不需为此付费。

3.电子商务方案的设计

3.1电子商务服务器与电子商务购物过程

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电子商务系统是涉及商务活动的各方,包括商店、消费者、银行或金融机构、信息公司或证券公司和政府等,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全面实现在线交易电子化的过程。电子商务系统的关键在于完全实现在线支付功能,所以为了顺利完成整个交易过程,需要建立电子商务服务系统、通用的电子交易支付方法和机制,还要确实保证参加交易各方和所有合作伙伴都能够安全可靠地进行全部商业活动。

由于电子商务是在Internet等网络上进行的,因此,网络是电子商务最基本的构架;电子商务还强调要使系统的软件和硬件、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银行或金融机构、厂商、企业和所有合作伙伴,都要在Internet、Intranet、Extranet中密切结合起来,共同从事在网络计算环境下的商业电子化应用。

3.1.1电子钱包

电子钱包是顾客在电子商务购物活动中常用的一种支付工具,是在小额购物或购买小商品时常用的新式钱包。使用电子钱包购物,通常需要在电子钱包服务系统中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电子钱包的软件通常都是免费提供的,可以直接使用与自己银行帐号相连接的电子商务系统服务器上的电子钱包软件,也可以从Internet上调出来,采用各种保密方式利用Internet上的电子钱包软件。目前世界上有VISAcash和Mondex两大电子钱包服务系统,其他电子钱包服务系统还有MasterCardcash、EuroPay的Clip和比利时的Proton等.

使用电子钱包的顾客通常在银行里都是有帐户的。在使用电子钱包时,将有关的应用软件安装到电子商务服务器上,利用电子钱包服务系统就可以把自己的各种电子货币或电子金融卡上的数据输入进去。在发生收付款时,如果顾客要用电子信用卡付款,例如用Visa卡或者MasterCard卡等收付款时,顾客只要单击一下相应项目(或相应图标)即可完成,人们常将这种电子支付方式称为单击式或电击式支付方式。

在电子钱包内只能完全装电子货币,即装入电子现金、电子零钱、安全零钱、电子信用卡、在线货币、数字货币等。这些电子支付工具都可以支持单击式支付方式。

在电子商务服务系统中设有电子货币和电子钱包的功能管理模块,称为电子钱包管理器,顾客可以用它来改变保密口令或保密方式,用它来查看自己银行帐号上的收付往来的电子货币帐目、清单和数据。电子商务服务系统中还有电子交易记录器,顾客通过查询记录器,可以了解自己都买了些什么物品,购买了多少,也可以把查询结果打印出来。

3.1.2电子商务服务器

在网络上开展实际电子贸易和交易业务,首先要建立电子商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的核心是设立电子商务服务器。电子商务系统通常采用客户/服务器的工作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在客户机一端通常可以使用电子钱包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有关使用电子钱包的软件可以向有关电子商务系统的服务公司索要,一般也都不用付费,也可以从Internet上调出来,也就是说,电子钱包的应用软件通常都是免费提供的,使用起来也很方便快捷。电子商务安全保密服务器也使用了相应的密码加密算法,用来保护数字化的保密数据,例如对数字化签名的保密服务等。在服务器一端的服务器软件称为电子商务支付系统,也称电子商务出纳系统。电子商务系统的服务公司已经建立了传统银行和Internet之间安全可靠保险的联系,在电子商务服务器上通常采用三种付款方式,即电子信用卡与电子银行储蓄卡、电子货币与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客户持有的电子信用卡,可以用来购买各种“硬”货物,例如购买衣服、各种用品和水果等。利用电子商务服务器对于每天都要发生的上万笔的信用卡帐务往来,当天都能及时处理,顾客利用电子货币、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等电子商务支付工具不仅可以购买传统的硬货物,也可以用来购买“软”货物,可以转让他人,也可以送给自己的亲人和朋友,如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几乎所有花费都可以使用。使用电子零钱(也叫安全零钱)还可用于进行多媒体信息服务,如洗一张照片等。有人用Java语言编写游戏程序,例如编写一个像日本人玩的中弹子游戏等,这时就可以使用这种电子零花钱去玩游戏;可以用来购买一张贺卡送给朋友,也可以用来发送给朋友一份电子贺卡等。

3.1.3电子商务通用交易过程

电子商务通用交易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交易前的准备。

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和参加交易各方在签约前的准备活动。(1)买方根据自己要买的商品,准备购货款,制订购货计划,进行货源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反复进行市场查询,了解各个卖方国家的贸易政策,反复修改购货计划和进货计划,确定和审批购货计划。再按计划确定购买商品的种类、数量、规格、价格、购货地点和交易方式等,尤其要利用Internet和各种电子商务网络寻找自己满意的商品和商家;(2)卖方根据自己所销售的商品,召开商品新闻会,制作广告进行宣传,全面进行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制订各种销售策略和销售方式,了解各个买方国家的贸易政策,利用Internet和各种电子商务网络商品广告,寻找贸易伙伴和交易机会,扩大贸易范围和商品所占市场的份额。其他参加交易各方有中介方、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卡公司、海关系统、商检系统、保险公司、税务系统、运输公司也都为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做好准备。

2.交易谈判和签定合同。

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对所有交易细节进行谈判,将双方磋商的结果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即以书面文件形式和电子文件形式签定贸易合同。电子商务的特点是可以签定电子商务贸易合同,交易双方可以利用现代电子通信设备和通信方法,经过认真谈判和磋商后,将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所承担的义务、对所购买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和运输方式、违约和索赔等合同条款,全部以电子交易合同作出全面详细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进行签约,可以通过数字签名等方式签名

3.办理交易进行前的手续。

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买卖双方签定合同后到合同开始履行之前办理各种手续的过程,也是双方贸易前的交易准备过程。交易中要涉及到有关各方,即可能要涉及到中介方、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卡公司、海关系统、商检系统、保险公司、税务系统、运输公司等,买卖双方要利用EDI与有关各方进行各种电子票据和电子单证的交换,直到办理完可以将所购商品从卖方按合同规定开始向买方发货的一切手续为止。

4.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赔。

这一阶段是从买卖双方办完所有各种手续之后开始,卖方要备货、组货,同时进行报关、保险、取证、信用等,卖方将所购商品交付给运输公司包装、起运、发货,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服务器跟踪发出的货物,银行和金融机构也按照合同,处理双方收付款、进行结算,出具相应的银行单据等,直到买方收到自己所购商品,完成了整个交易过程。索赔是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出现违约时,需要进行违约处理的工作,受损方要向违约方索赔。

3.1.4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程序

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在做好交易前的准备之后,通常都是根据电子商务标准规定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电子商务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应遵循的基本程序,简述如下:

客户方向供货方提出商品报价请求(REQOTE),说明想购买的商品信息;

供货方向客户方回答该商品的报价(QUOTES),说明该商品的报价信息;

客户方向供货方提出商品订购单(ORDERS),说明初步确定购买的商品信息;

供货方向客户方对提出的商品订购单的应答(ORDESP),说明有无此商品及规格型号、品种、质量等信息;

客户方根据应答提出是否对订购单有变更请求(ORDCHG),说明最后确定购买商品信息;

客户方向供货方提出商品运输说明(IFTMIN),说明运输工具、交货地点等信息;

供货方向客户方发出发货通知(BESADN),说明运输公司、发货地点、运输设备、包装等信息;

客户方向供货方发回收货通知(RECADV),报告收货信息;

交易双方收发汇款通知(REMADV),买方发出汇款通知,卖方报告收款信息;

供货方向客户方发送电子发票(INVOIC),买方收到商品,卖方收到货款并出具电子发票,完成全部交易。

3.1.5电子钱包购物过程

这里说明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如何利用电子钱包和电子信用卡进行购物交易处理和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全过程。

1.参加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角色

(1)顾客(购物者、消费者);

(2)销售商店(或电子商务销售商);

(3)商业银行(参加电子商务的银行,顾客和销售商店都在银行中有帐号或开设帐户);

(4)信用卡公司(顾客使用信用卡的服务公司);

(5)Internet(大众公用网络);

(6)电子商务服务器。

2.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主要工具

(1)终端(包括顾客使用的计算机、数据交换设备和数据通信设备);

(2)电子钱包:电子钱包用保密口令保密;

(3)国际信用卡:信用卡号码采用保密算法加密;

(4)货物;

(5)电子订货单:顾客在计算机上输入的购买货物的订货单;

(6)加密电子购货帐单:上面有销售商店对顾客的编码;

(7)电子收据:销售商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为已经购完货物的顾客发送的电子收据。

3.电子钱包购物过程

(1)顾客(即购物消费者)坐在自己的计算机前,通过Internet(大众公用网络)查寻自己想购买的物品。

(2)顾客在计算机上输入了订货单,包括从哪个销售商店购买什么商品,购买多少,订货单上还注明将此货物在什么时间送到什么地方以及交给何人等信息。

(3)通过电子商务服务器与有关商店联系并立即得到应答,告诉顾客所购货物的单价、应付款数、交货等信息。

(4)顾客确认后,用电子钱包付钱,将电子钱包装入系统,单击电子钱包的相应项或电子钱包图标,电子钱包立即打开,输入自己的保密口令,顾客确认是自己的电子钱包并从电子钱包中取出其中的一张电子信用卡来付款。

(5)电子商务服务器对此信用卡号码采用某种保密算法算好并加密后,发送到相应的银行去,同时销售商店也收到了经过加密的购货帐单,销售商店将自己的顾客编码加入电子购货帐单后,再转送到电子商务服务器上去,这里要注意商店对顾客信用卡上的号码是看不见的,不可能知道,也不应该知道,销售商店无权也无法处理信用卡中的钱款。因此,只能把信用卡送到电子商务服务器上去处理,经过电子商务服务器确认这是一位合法顾客后,将其同时送到信用卡公司和商业银行,在信用卡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要进行应收付款钱数和帐务往来的电子数据交换和结算处理。信用卡公司将处理请求再送到商业银行请求确认并授权,商业银行确认并授权后送回信用卡公司。

(6)如果经商业银行确认后拒绝并且不予授权,则说明顾客的这张信用卡上的钱不够用了或者是没有钱了,即已经透支。遭到商业银行拒绝后,顾客可以再单击电子钱包的相应项再打开电子钱包,取出另一张电子信用卡,重复上述操作。

(7)如果经商业银行证明这张信用卡有效并授权后,销售商店就可付货。与此同时,销售商店留下整个交易过程中发生往来的财务数据,并且出示一份电子收据发送给顾客。

(8)上述交易成交后,销售商店就按照顾客提供的电子订货单将货物(购买的科技书)在发送地点交到顾客在电子订货单中指明的朋友手中。

对于顾客(购物消费者)来说,整个购物过程自始至终都是十分安全可靠的。在购物过程中,顾客可以用任何一种浏览器(例如用Netscape浏览器)进行浏览和查看。购物以后无论什么时候一旦需要,顾客即可开机调出电子购物帐单,利用浏览器进行查阅。由于顾客的信用卡上的信息别人是看不见的,因此保密性很好,用起来十分安全可靠。这种电子购物方式也非常方便,单击电子钱包取出信用卡,即可利用电子商务服务器立即确认销售商店是真的而不是假冒的。这是与单独使用Internet的最大区别。在只单独利用Internet采用国际信用卡购物时,最令人担心的问题就是害怕销售商店是假冒的,顾客遇到一个自己不知道的假冒商店,顾客一买东西就让人把信用卡上的信息全部收去了,这样很不安全。有了电子商务服务器的安全保密措施,就可以保证顾客去购物的销售商店必定是真的,不会是假冒的,保证顾客安全可靠地购到货物。

就上述电子购物而言,在实际进行过程中,即从顾客输入订货单后开始到拿到销售商店出具的电子收据为止的全过程仅用5~20秒的时间。这种电子购物方式十分省事、省力、省时。购物过程中虽经过信用公司和商业银行等多次进行身份确认、银行授权、各种财务数据交换和帐务往来等,但所有业务活动都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的。

总之,这种购物过程彻底改变了传统的面对面交易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及面谈等购物方式,这是很有效的、保密性十分好的、非常安全保险和可靠的电子购物过程,利用各种电子商务保密服务系统,就可以在Internet上使用自己的信用卡放心大胆地购买自己所需要的物品。从整个购物过程看出,购物的顾客也仅仅就是输入电子订货单说明自己购买的物品,调出自己的电子钱包和电子信用卡,只要电子信用卡上的钱足够即可完成购物,并得到电子收据。这是一种与传统购物方式根本不同的现代高新技术购物方式。

3.1.6利用电子商务服务器给交易各方带来的利益

利用电子商务服务器在Internet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主要有三方:第一方是顾客即消费者或购物者;第二方是销售商店或者销售公司;第三方是银行和金融机构,即商业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参加电子商务活动的三方都能获益,才能保证这种电子商务活动持续开展下去。电子商务服务器充分保护了这三方面利益。

1.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1)对电子钱包安全保密:采用高级加密算法加密,保证电子钱包安全保密可靠,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通用。

(2)对信用卡或电子现金进行安全保密处理。

(3)采取极为方便的单击式(也称为点击式)服务方式。

(4)实行完全的商业保险。

(5)从顾客的办公桌到销售商店和银行之间,在整个商务活动中,采用先进的支付工具和方法,保证安全、保密、可靠、保险地利用信用卡进行支付帐款和结算。

(6)可以采用多种现代化电子支付手段和电子支付工具。

2.保证销售商的利益

(1)电子商务服务器保证销售商能够开展完善的电子信用卡业务、现金收付业务和使用应用性能良好、功能完善的电子商务软件。

(2)销售商店完全是依靠商业银行进行确认和授权的,可以在线实时地进行电子信用卡的授权和回收。

(3)电子商务服务器保证销售商可以接受所有用户的电子货币登录,例如从POS、ATM、电话、电传、计算机、PCTV或TVPC等设备来购物的用户。

(4)可以和任何连接在Internet上的银行或者处理器进行连接。

(5)电子商务服务器提供了完善的支付手段,保证安全地进行交易,且交易过程极短,省时、省力、省人,方便快捷。

(6)电子商务服务器向销售商店提供了可以自由使用的各种软件等。

3.保证银行金融机构的利益

(1)电子商务服务器使银行金融机构几乎对传统的处理系统不进行改动,就可以对销售商和销售过程进行支持和开展服务。

(2)保证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风险最小,开展服务的支出和投资也都很少。

(3)电子商务服务器可以在任何处理器的平台上使用,为银行和金融机构带来方便。

(4)电子商务服务器是可以信任的,且可以根据银行金融业的需要不断积累经验进行改进。

(5)以终端?终端的形式开展服务,对数据信息的发送者和接收者提供严格的安全保密,保护了其服务对象的切身利益,提高了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誉。

(6)可以在任何时候都不停地支持更多的贸易和交易,能够迅速准确地完成大量业务处理工作,大幅度提高银行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

3.1.7电子商务中的主要费用

关于电子商务系统中的各项主要费用及其支付问题简述如下:

电子信用卡费用:由存取款人支付费用,代替以前的电话费用与有关信用卡操作的花费等;

电子支票费用:由银行帐户持有人支付费用,代替以前的支票处理和支票邮寄费等;

销售商店或者销售商人要对为自己开设帐户的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公司支付少量的服务费用,使自己的商务活动完全成为现代新型电子商务活动;

参加电子商务活动的各方,需要支付很少的网络入网费和网络服务费;

电子商务服务系统中广泛使用的电子商务服务器、电子交易记录器、电子钱包管理器(WalletAdministration)、电子钱包的软件等通常都是免费提供的,可以直接使用与自己银-行帐号相连接的电子商务系统服务器上的相关软件,也可以从Internet上直接调出来使用。

3.2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的三层结构

在电子商务时代,用户应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传统的Client/Server模式已经不能够适应传统企业、电信、ISP应用的要求,电子商务的顺利高效运行需要在计算模式上进行重新划分。生产国产服务器的代表厂商联想今年已经全面转向中国电子商务的建设,为电子商务构建从前端接入服务、中端应用服务和后端数据库支持服务提供全系列的产品和解决方案,为用户构建三层结构的电子商务体系。

传统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电子商务的需求

为什么会产生应用模式、也就是计算模式的变化呢?因为应用需求的拉动。在电子商务时代,企业是如何生存的呢?根据一些权威的统计,如果要想在电子商务时代继续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必须有以下三点最基本的要求:首先是要以最短路径将产品或者服务送到消费者手中,也就是直销模式;第二、以最低的成本满足用户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给用户提供最便宜的产品;第三、以最快的方式获取所需的资源或者信息,企业必须迅速得到各种必需的信息,这包括自身的信息和竞争对手以及市场的信息。这三点要求体现了电子商务的核心理念,也就是要以最小的代价得到最大的回报——利润。根据这个核心,传统的工业企业以及商业企业进入电子商务需要有以下变化:

从传统的渠道销售模式转变为直销的销售模式,并逐步向全面的网络直销前进。要快速地从第三方得到所需的数据。由于公司本身建立一个完善的数据统计以及收集系统价格会非常昂贵,因此将会有更多的信息从第三方取得。将很多支持系统从企业当中剥离出去,转包给第三方,由专门的某些厂商来承担提供更专业的服务,而企业本身仅仅关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构建自身核心竞争力。在传统的Client/Server结构中,前端客户机上会有多种多样的应用,就拿ICP这种应用来讲,可能要在前端客户机上安装像网上购物、网上娱乐、炒股、网上办公、网上学校、银行、图书馆,诸如此类众多的客户端的程序;而在后端服务器用来支持这些多样的应用,也就是说,它把三层结构当中的中间的应用层一分为二,就是一部分分给了前端客户机,而另外一部分分给了后端的服务器,也就意味着后端服务器除了有数据库和数据支持系统以外,还需要有一些应用支持系统。这种Client/Server结构,和现在用户的要求逐渐产生了一种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对于用户需要在客户端安装各种各样的应用程序,也就是说要大家成为各种应用程序安装、配置和使用的专家。

传统的Client/Server结构是一般采用长连接会话,它会严重占用系统的资源和通讯的带宽,因此会使系统的速度下降以及总体成本有极大的增加。

由于在服务器一端除了要支持数据库以外,还要支持其它的一些应用系统,也就是说它对硬件要求必然比较高,同时由于多种应用集中在同一台服务器上,系统的稳定性必然受到影响。而且系统调优困难,因为没有任何一种调优的方法能够满足所有应用、所有服务的要求,所以说这个调优永远只能是一种折衷方案。系统的扩展能力极其有限。

构建电子商务三层结构解决方案

所谓三层结构是针对于过去的主机终端模式或者服务器客户机模式的区别而成的,它的特点是在后台有一个后端数据支持服务器,在中端有一群应用服务器,提供结合用户业务和具体应用的相关系统解决方案,在前端会有很多的接入设备,通过接入设备与客户机连接,如图1所示

三层结构在前端接入层实现设备功能单一化、系统标准化、设备小型化,并且在前端实现负载均衡。ISP、ASP可以用很多的机架式服务器来代替传统的塔式服务器,而每一个服务器所负担的任务非常简单,比如做成一个Web服务器,而这个Web服务器可以是一种标准的设备,它可以不带显示器,不带键盘,完全可以像现在大家常见的网络设备一样工作。随着设备的标准化和功能单一化,小型化成为必然需求,薄至1U和2U的机架服务器应运而生,国内最薄的服务器——联想万全1050r可以在一个标准机柜中堆叠达到42个,众多的超薄机架服务器通过共享一个存储阵列来实现负载均衡,也就是说把前端用户频繁的访问,平均分配给这些相对较小的服务器,轻松实现大服务器负担的各项任务,甚至比现在的这些大服务器工作得更加完美。同时联想在前端接入层提供有效的存储以及备份保障,这将极大地减少ISP、ASP的运营成本,成倍提高赢利。

在中间业务层,采用标准化的开发工具可以实现多种应用结构上的统一,通过模块化结构设计,实现高可用的应用系统。系统中采用了双机集群系统,在不重新改写应用程序的前提下,保证在中间应用层不会产生单点失效,也就是说在用户前端接入的时候,不会感受到中间应用层发生的任何变化,这和以往的主机客户机服务器的结构已经有了比较大的变化。在应用服务层次,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构建符合实际业务运作和具体工作流程的系统解决方案。目前联想可以帮助用户构建ERP、CRM、CallCenter等大型系统方案。

在后端数据支持层,是数据库系统和数据集中存储系统,数据集中存储实现了多种数据集中在一个数据存储设备当中,多台服务器同时读写并保证数据一致性。在数据库支持服务层,联想去年推出的国际领先的NS10000高性能服务器集群系统可以真正让用户实现“无限扩展、永不停顿”的梦想,并且具备高达5个9的可用性,可以替代昂贵的小型机。

采用三层结构电子商务跟上技术主流

许多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转型时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在现有系统规划建设当中,由于当时技术条件限制采用了Client/Server结构,随着系统的增长,随着应用的增加,服务器由几台增加到几十台,甚至上百台,造成机房管理混乱,存储分散,随之带来的问题不可胜数。所以,用户在未来的IT建设当中应该提早入手,跟上技术发展的趋势,这样一方面可以借助最好的技术和产品迅速提高自身的运作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避免设备更新等问题带来的巨额资金和人力的浪费。我们建议用户在考虑自身电子商务构建时应着重以下几个因素:

应该规划采用三层体系结构。

系统必须具有高可用性。所谓高可用性就是容错能力。世界尚没有任何不停机的设备,因此必须考虑这方面的风险,必须有备份方案。

系统应该具备负载均衡能力。如果一个系统不具备这种能力,只是单机运作,任何服务器的资源迟早会被耗尽,只有具备多台服务器的负载均衡能力,才能够使整个系统在长时间内满足要求。

系统必须实现数据的集中存储和集中备份。现在企业数据量已经极大增长了,如果进行一次完整的数据备份,有可能一个星期六、星期天都难以实现,由此可见这种分散的存储方式带来了数据管理的困难,只有通过集中的存储才能解决这些问题。系统必须具备在线扩展能力,包括存储能力和处理能力。企业必须考虑到数据业务的安全问题。

3.3系统结构

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系统应该包括哪些部分,目前还没有权威的论述。从我们的实践来看,由于电子商务覆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因此必须针对具体的应用才能描述清楚系统架构。从总体上来看,电子商务系统是三层框架结构,底层是网络平台,是信息传送的载体和用户接入的手段,它包括各种各样的物理传送平台和传送方式;中间是电子商务基础平台,包括CA(CertificateAuthority)认证、支付网关(PaymentGateway)和客户服务中心三个部分,其真正的核心是CA认证;而第三层就是各种各样的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电子商务基础平台是各种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的基础。

由于电子商务是用电子方式和网络进行商务活动,通常参与各方是互不见面的,因此身份的确认与安全通信变得非常重要,解决方案就是建立中立的、权威的、公正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认证中心,它所承担的角色类似于网络上的"公安局"和"工商局",给个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签发数字证书--"网上身份证",用来确认电子商务活动中各自的身份,并通过加解密方法实现网上安全的信息交换与安全交易。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国情的特殊性,CA认证中心似乎需要政府的授权,但实际上,CA认证中心只是根据政府机构已签发的身份、资质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而并没有增加新的内容,实际上是一种更为安全的会员制,因此CA认证中心的商业运作性质要大过政府行为,除非以后真正由CA认证中心来发放电子身份证、电子营业执照等等。

支付网关的角色是信息网与金融网的连接的中介,它承担双方的支付信息转换的工作,所解决的关键问题是让传统的封闭的金融网络能够通过网关面向因特网的广大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的网上支付功能。

客户服务中心也称为呼叫中心,与传统的呼叫中心的分别在于不但支持电话接入的方式,也能够支持Web、E-mail、电话和传真等多种接入方式,使得用户的任何疑问都能很快地获得响应与帮助。客户服务中心不是以往每个企业独立建设和运作的概念,而是统一建设再将席位出租,从而大大简化和方便中小型企业进行电子商务,提供客户咨询和帮助。

4.德瑞公司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

通常,该公司根据不愿对用户公开公司名称的企业的积压电子元件的产品信息,通过电子市场对商品进行拍卖。这使三方都受益:卖方获得了比传统经销商出价更高的销售价;买方则以市场价迅速获得了它需要的电子元件,更重要的是,“快速配对”公司检验了这些产品,并给予这些产品以完全的质量保证;“快速配对”公司则赚得8%的佣金。在这个市场中,三方都是赢家,输家可能只有传统的经销商。

但是,中介控制型电子市场的出现并不必然排斥传统中间商。例如,“数字市场”(DigitalMarkets)公司建立了一个以电子元件为交易对象的电子市场,其目的不是改变买卖双方的关系,而是要使交易更有效率。它通过电子市场把买方的订单提供给分销商,再把价格、送货等信息反馈买方。“数字市场”公司还能使买方确认和跟踪他们的订单。为此,公司向卖方收取一定的交易费用,买方则不需为此付费。电子商务系统为用户提供关键性业务,方案设计要求在获得关键业务最高可用性的同时,降低总体成本,并可提供灵活的伸缩性,支持自动进程控制和业务流程管理;提供高可靠性的服务能力,支持防止失效、失效恢复和潜在故障的预处理功能。

具体的要求包括:关键业务实现永续运行;支持非平衡配置,即多台不同物理配置的服务器组成群集;能够基于应用的性能瓶颈监控,自动维护服务质量;实现对群集系统的远程监控和无人值守管理。物流电子商务供应商的核心业务包括:综合物流服务、销售增值服务、以网上交易为手段,进行资源整合、提供物流支持,全面发展电子商务业务,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帮助企业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使买卖双方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在提高市场运作效率的基础上发展销售增值服务。

4.1方案简介

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电子商务系统是涉及商务活动的各方,包括商店、消费者、银行或金融机构、信息公司或证券公司和政府等,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全面实现在线交易电子化的过程。电子商务系统的关键在于完全实现在线支付功能,所以为了顺利完成整个交易过程,需要建立电子商务服务系统、通用的电子交易支付方法和机制,还要确实保证参加交易各方和所有合作伙伴都能够安全可靠地进行全部商业活动。该方案是基于应用级的高可用性群集应用软件,可以支持多台服务器协同工作,实现超过100个节点的群集能力,具备优良的扩展性和强大的功能。作为多机的群集软件,该设计可保证一旦系统出现故障时会迅速切换到其它服务器上去。其切换速度可以由用户针对不同应用设定,一般情况下在数秒之内。群集内的任意一个节点均可作为控制台,配置结束后自动更新所有节点。该设计支持多种应用的检测和切换,包括Web服务器、IP、数据库、多网卡、网络文件系统(NFS)等。在同一节点下可以设置多网卡冗余,当一个网卡出现故障,该设计将自动启动另一网卡,无需进行节点切换。该设计还提供基于Java的管理控制台,实现无人值守即可监控群集。

4.2该设计的特性

4.2.1跨距离保护并预防灾难

该设计能实现业务远程保护,数据和应用被复制并保存在替代站点上,因此可最大程度地保护业务。能保证在出现灾难和大面积的系统瘫痪时,应用和数据都能自动地保持连续,从而避免了在灾难后手动的数据同步要求。

4.2.2保证数据中心的连续运作和应用的高可用性

该设计使得服务器和应用程序在系统错误、网络硬件错误、定期系统维护以及在终端用户工作量要求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依然保持可用性。当某个应用失败时,该设计在同一台服务器或另一个指定的服务器上立即让它重新启动。该设计能执行多路命令,这意味着用户能让多个应用分别重新启动或者按照特别的需要在多个服务器上重新启动。

4.2.3灵活的资源管理和自动化操作

该设计允许灵活监控企业IT架构中的任意重要资源,包括服务器状态、应用和服务器性能、网络状态、网卡状态、存储状态等;它基于开放的工业技术标准例如TCP/IP和Perl,这可以使用户依据特定环境来制定合适的高可用解决方案。该设计可以根据不同需求在对应用无影响的前提下简易、便捷而又有效地管理应用资源。

4.2.4非干扰的系统维护

该设计可以在工作时间里执行例行的系统维护,可以使用户把应用从一个服务器恢复到另一个服务器,确保运行不间断并将故障时间降低到最小。

4.2.5企业运行环境适用性

该设计可以在LAN,SAN,NAS,DAS和WAN环境下运行。除了SSI数据库以外,该设计还提供了各种适用性不同的域,在一个域中可以支持不限数量的服务器,并且支持资源环境要求的虚拟的数据资源。

4.2.6集中化管理

该设计的集中管理控制台通过各种服务器平台,可以为管理服务和应用程序提供单独的界面。这种单独的管理方式可以降低用户的员工培训费、安装和操作成本。

4.2.7加强远程资源的自动管理

对企业中使用广域备份的用户来讲?维护系统运行的有效性成为一个巨大的工程?保持系统的数据同步、程序处理、处理多个子网络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对用户来说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该设计则可以通过预定义一个自动高可用业务连续计划来使系统的维护能够自动、远程地进行,从IP地址的再分配到动态路由配置,所有这一切都可以通过该设计的集中管理主控台来实现。当集成了该设计forWANS这样的方案以后,就拥有了解决以上问题的工具。

4.3该设计的实施效果

该设计集中采用了先进的群集技术,具有鲜明的高可用性和高技术含量的特点。在具体的方案中,该设计充分体现了它的广泛的适应能力和快速的实施过程,有效地利用了客户原有的Web服务器,实现两个主应用的相互监控和切换,使应用中断的风险大大降低,保证了系统高可用性的同时,有效降低了客户的总成本并缩短了项目实施周期。该设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应用级切换,本方案中的E3500服务器系统的所有资源被按应用类型分组,该设计按数据库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两个不同应用进行检测,一旦某应用发生故障,仅仅将此应用进行切换就不会干扰其他正常的应用。

采用该设计高可用性解决方案使客户的关键商务应用得到了保障。整个方案建立了合理的应用布局,既可获得数据的高度共享能力,又可以提高应用的恢复速度,并且有利于数据的集中管理和系统的无缝扩展。德瑞公司的该设计高可用性解决方案,帮助客户以经济的成本有效地解决原有的关键业务持续运行的问题。

5.电子商务实施与评价

DRP是管理企业的分销网络的系统,目的是使企业具有对订单和共货具有快速反应和持续补充库存的能力。DRP可以管理有实物的分销,也可以管理各种服务的分销。DRP通过户联网将供应商与经销商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本公司和经销商之间实可以现实地提交订单、查询产品和库存状况、并获得市场、销售信息及客户支持,实现了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的端的供应连管理,有效地缩短供销链。借助户联网的延伸性及便利性,DRP系统使商务过程不再受时间、地点和人员的限制,企业的工作效率和业务范围都得到了有效的提高。企业可以迅速构建内部使用的B2B电子商务的平台,扩展现有业务和销售能力,实现零风险库存,大大降低分销成本,提高周转效率,确保获得领先一步的竞争优势DRP一分销资源计划系统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就是:

准确库存、销量、销售速度的及时掌握

要货计划/资源分配计划的合理制定

销售费用的严格控制

业务流程的严密跟踪和应收帐款的清晰控制

企业实施信息化的目的,是利用户联网技术,整合企业资源,改造传统业务,加强企业管理,降低运作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从而促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由于每个企业信息化进程的速度不同,我们为企业提供了分步实施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在实现各种管理现代化的同时,为企业构建全新实效的电子商务新模式,将企业的相关业务进行整合,形成一体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的需求,我们按照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和先进的WEB开发技术,提供DRP分销资源计划系统、企业进销存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企业资源管理ERP系统、OA办公自动化系统、BO决策支持系统、BI商业智能系统等方面的解决方案。

最早在中国倡导电子商务的IBM所展示的“行业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包括办公自动系统解决方案、电子支付解决方案等,并推出了面向财政税务、社会保险、地方政府等电子商务系统的“电子政府”,将一些政府职能通过网络来实施。博览会期间举办的各种专家讲座则明确宣称,网络时代的发展不可逆转,企业将彻底改变现有商业模式,走向电子商务,漠视这种转变的企业将面临淘汰。电子商务给所有企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对此,IBM“群策群力,天下e家”的口号,颇有万众一心的意味。英特尔副总裁陈俊圣在题为“赢得网络经济优势”的演讲中指出,世界正在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远超人们的预测,在网络经济时代,商家由产品、服务的竞争,转变为商务模式的竞争,企业应抢占先机赢得网络经济的优势。

目前,中国很多企业、政府机构都已上网,一些商家开始了网上电子商务,尝试网上建立客户关系。北京西单商场也开始了网上购物,招商银行实现了网上交易付款,用户也可以进入8848网上超市实现足不出户电子购物的愿望。但目前更多的企业还停留在互联网商务模式探索阶段,网上更多的是企业品牌形象,炒概念,往往有网无货、有货不卖,或网上支付得不到确认,有的网上交易烦琐得比直接购买还累,网民光顾一次就发誓再也不去了。

电子商务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为国内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同样是一个巨大商机,这就是IBM、英特尔、惠普等海外IT企业对推动中国电子商务乐此不疲的原因。IBM在中国发展了许多重要客户,他们为中国银行提供了电子商务解决方案,使其推出了网上银行服务,实现了网上支付、电子钱包及网上购物业务。而英特尔现在正成为日益兴起的网络经济的建筑模块供应商。

相比之下,中国IT企业在这场竞争中又落于下风,尽管出现了深圳黎明这样对实现中国证券全电子化网上交易做出了不俗业绩的企业,但更多国内企业在提供电子商务解决方案中只有几个成功例子,发展的大客户很少。

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改变着商业模式,同时也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此次博览会渗透着这样的信息,机会总是青睐先行者,企业电子商务的先行者将拥有更多优势。

服务业的电子商务案例范文篇3

【关键词】签到;互联网;积分;销售折扣;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7)11-0110-03

电商通过各种优惠来吸引网民积极参与签到,在网民签到的同时可以实现对参与者相关信息的收集或各种营销信息的推送,这些都为电商平台后期的各种广告与营销做好了充分准备。

对各大电商为吸引参与者签到而赠与客户的积分或虚拟金币等行为的账务处理,由于网络营销的创新速度较快,导致目前缺乏相应的会计准则。因此,电商平台的财务人员对此类创新型业务利用现有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变得尤为重要。考虑此方面目前研究甚少,笔者试探性地对签到业务在电商企业的账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常见的电商平台签到账务处理程序介绍

(一)收入确认中的视同折扣销售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确认规则规定,企业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时的各种商业折扣允许税前扣除,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入账。以此来推,若网民在电商平台签到活动的积分或者虚拟金币最后可在购物过程中折算为一定的真实货币金额且可以据实扣除的话,那么该项活动可视为网络电商给予消费者的销售折扣,相关入账遵循收入准则中的销售折扣予以处理。

(二)考虑未促销而发生的签到

卖方为促使劳务或产品的销售增加而发生的各种广告宣传等费用,需要在账务处理中确认为相关销售费用。从准则这条规定来看,若网络电商的各种签到是为促进平台的商品或服务销售而设置,那么消费者在电商平台签到获得积分或者虚拟金币而导致电商发生的费用需要计入销售费用。

(三)考虑未来的债务可能性,披露为或有负债或预计负债

网络消费者在电商网站签到所获得的各种积分或者虚拟金币,若可以在后期兑换网络平台的服务或者商品,这相对于电商来说可能是未来一项潜在的负债。针对此类情形的网络电商签到业务,电商企业需要针对不同的消费对象进行划分,考虑在财报中披露为或有负债或者在后期流出金额可靠计量下确认为企业的预计负债。

(四)考虑作为电商企业的无偿对外捐赠

针对上述第三类情形,还可以换一种角度考虑。考虑网络签到者后期可以利用积分或者虚拟金币免费获得电商企业的服务或者商品。那么此类商品或服务是平台在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完全无偿赠送给消费者的,该行为本质上为捐赠行为。如此一来,电商企业此类签到而导致后期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二、实务中各种签到的账务处理程序探讨

现实生活中,各个网络平台的签到绝大多数是与电商企业的各种营销相结合的产物。主要的两种签到模式为:其一,消费者连续签到将获得各种平台赠送的虚拟金币(电子币、代金券等,名称差异但本质一样),此类电子券后期在网站商品或服务购物过程中可以折算成一定的等价值货币予以抵扣。其二,消费者在网络平台签到获得各种积分,获得积分的消费者可以凭累计积分的级别获得后期购买过程中的优惠或者折扣等。

上述两类与签到相关的营销模式是国内互联网平台的主流模式代表。电商平台希望通过签到赠与客户积分或虚拟币刺激其购买欲望的同时能够培养客户的忠诚度。本文从电商企业角度考虑,以上述两类主流模式为切入点,详细介绍电商企业的相关账务处理程序(假设增值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7%、25%)[1]。

(一)平台签到赠送各种虚拟币(电子币、淘金币以及优惠券等)

消费者不断签到将会在平台积累较多的虚拟币,当到达某个值后则可以在后期消费中获得等价值的金额抵扣,类似现金一样使用。对普通客户来说,此项签到获得虚拟币可以说并未实际付出各种等价货币,仅是用其对平台的忠诚度即获得了货真价实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抵扣。对电商企业来说,此项抵扣并未获得相应的等价支付,但是却实实在在给予了消费者商品服务的相关价格优惠。

针对此类情况,可视同商业折扣或销售费用予以确认。

1.虚拟币直接抵扣

案例一,2015年1―3月合计80天,天猫平台某客户通过累计签到功能获得了平台赠送的虚拟币合计400枚(每次签到赠送5枚)。根据天猫平台规定,当虚拟币合计100枚以上后,可以0.02元/枚的价格充当实际货币在商品购买过程中等额抵扣相关价款。3月份,该客户通过天猫超市购买商品合计188元(不含税)整,其选择通过用天猫赠送的虚拟币400枚抵扣商品货款8元(400枚*0.02元/枚),实际支付180元,商品的成本合计150元整。

针对案例一,无论天猫平台把赠送的虚拟币在账务处理中作为折扣销售还是销售费用处理,在赠送虚拟币时并不需要进行处理,待客户实际消费抵扣时再据实入账。

第一种方法,视同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根据准则的规定,电商企业将其视为折扣销售处理的话,只需要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据实入账即可,并同时结转相应的库存商品成本。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180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某商品15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26.2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某商品150

贷:库存商品――某商品150

第二种方法,天猫平台将该项虚拟金币抵扣直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在此种情况下,则需要将客户抵扣的8元计入“销售费用”,其他处理同第一种“视同商业折扣”处理。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180

销售费用――虚拟币抵扣8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某商品16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27.3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某商品150

贷:库存商品――某商品150

对比上述两种方法可以发现,两种方法收入分别增加153.8元和160.7元,增值税分别增加26.2元和27.3元。进一步计算可以发现,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少交增值税1.1元,少交企业所得税1.725元[(153.8-160.7)*25%]。因此,采用视同商业折扣的处理方式在税收上对天猫平台更为有利。

2.各种具体商品优惠券的抵扣

案例二,京东平台规定,消费者在其签到网页持续签到能够获得各种不同类商品的抵用券,各种商品抵用券允许消费者在相应的店铺或者京东自营购物过程中予以抵扣,不过优惠券相应的有效期比较短。消费者李某在2016年8月份的签到活动中获得了一张食品优惠券20元,价格满188元可抵扣,有效期为1个月。9月初,李某通过京东自营平台购买食品合计300元,抵扣20元,成本200元。

根据案例二,可以分以下两种方法来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种做法,通过“销售费用”核算。京东平台在李某签到后向其赠送的各种商品优惠券并未实际抵扣,因此无需做相关的账务处理。相对上述的虚拟币或子币来说,优惠券的时效性和专属性都明显较强,导致其使用的普遍性和实用性远不如虚拟币或电子币。从重要性角度来说,电商企业在实际运营当中更多可能发放的是虚拟币或电子币。当李某实际使用该食品优惠券时,京东需要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280

销售费用――虚拟币抵扣20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某商品25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43.6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某商品200

贷:库存商品――某商品200

第二种做法,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通过“销售费用”来进行核算。换一种思路,若京东发放的食品优惠券能够可靠预计后期消费者会消费且在消费中使用,那么可以考虑将此优惠券在发放的时候确认为“预计负债”,并同时计入销售费用,借“销售费用”,贷“预计负债”;等客户实际消费时冲销预计负债,账务处理参考第一种方法,基本一致。

若后期消费者在优惠券有效期内并未实际使用,则需要将之前确认为“预计负债”的优惠券金额予以冲销,做完全反向的会计分录,即借记“预计负债”,贷记“销售费用”,金额20万元。

签到赠送优惠券,在现实当中往往并不会直接刺激消费者的购物动机,毕竟其时效性和针对性都比较有限。对比上述两种做法,第二种方法在优惠券发放时即入账,导致销售费用增加,会影响当期销售利润,但本质上并没有影响当期销售利润,做法可能有点激进;而做法一,在销售收入确认的同时考虑计入销售费用,则比较符合实际。为此,笔者建议优惠券的相关签到业务采用做法一。

综合来说,无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签到获得的是可以当现金抵扣的虚拟币还是专属于某些商品的优惠券,电商企业在具体的账务处理当中可选择的方法虽然较多,但是必须综合各种税收及利润影响来入账,避免不必要的税负增加。

(二)网络电商平台签到获得各种积分的账务处理探讨

最为常见的电商平台签到获得的都是积分,消费者在平台签到获得的积分可以在后期参与各种兑换或者抽奖活动,具体又可以分为多种。相对应上述的虚拟币或商品优惠券来说,赠送积分其灵活性更大,更容易吸引不同的消费者参与。考虑网络平台对积分的使用规定及其多样化,在积分发放时很难预料消费者后期的潜在行为动机,进一步导致电商企业基本没有可能在发放时即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本文主要分以下五类来具体阐述。

1.积分兑换一:积分兑换电商平台的各种网络服务或者商品。电商平台一般规定当消费者签到累计的积分达到一定程度后,可选择兑换平台上提供的各种网络服务或实物商品。在实际兑换过程中,不同消费者可根据其累计积分的多少针对性地选择其要兑换的商品或服务,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在兑换的同时消费者都面临需要支付一定的现金补价。针对这种积分换商品模式,电商平台可以考虑将该项费用作为“销售费用”。

案例三,截至2016年11月,某消费者在1号店电商平台通过签到获得的积分累计高达10000分。根据1号店的规定,积分满8888可兑换价值288元的吊坠一个。该消费者于12月通过平台兑换价值288元的吊坠一个,消耗8888积分。假设该商品成本200元。

网络电商1号店在客户签到发放积分时并不入账,等客户实际兑换商品时进行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平台积分兑换288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吊坠24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41.8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吊坠200

贷:库存商品――吊坠200

案例四,其他条件同案例三,假设8888积分价值可兑换288元吊坠一个但需补款88元,该消费者选择兑换并支付补价88元。

针对涉及补价的积分兑换商品,具体账务处理过程与上述案例基本一致,电商平台只需将少计入“销售费用”的88元补价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即可。

2.积分兑换二:签到获得积分可以用于平台代金券或者优惠券的兑换。某些网络电商为吸引和提升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规定消费者在平台签到获得积分可以兑换各种商品代金券。签到积分发放对于电商企业来说依然无需做任何账务处理;但是在代金券兑换过程中,电商平台大多可可靠预估消费者有针对性的购买各种潜在商品的动机,因此需要考虑确认为企业“预计负债”或者财报中披露的“或有负债”。等到消费者最终购买商品或服务后,代金券的使用结束再进一步结转此前确认的“预计负债”;若代金券失效后客户没有任何消费,则将此前的“预计负债”转回[2]。

案例五,沿用案例四,假设该消费者在2016年11月兑换了价值200元的代金券,代金券可以用来兑换购买吊坠。2016年12月该消费者购买吊坠并补足差额88元。

第一步,消费者11月兑换吊坠代金券时,电商企业确认为“预计负债”。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预计负债”,金额200元。

第二步,消费者实际消费的时候冲销预计负债,确认营业收入并结转商品成本。具体会计分录与上文类似案例一致,不再重复描述。

第三步,若等到代金券过期,消费者并没有实际消费,那么此时需要将此前确认为“预计负债”的金额予以转回,将第一步所做的会计分录做反向分录即可。

3.积分抽奖一:网络签到积分可以参加商品或服务抽奖。消费者在签到活动中获得的积分按照平台的规定可以抽奖,针对此类业务,电商企业可以视同对外捐赠活动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六,2016年8月,消费者李某在飞牛网签到获得积分累计1000分,其参与平台抽奖耗用积分200分抽中价值585元(含税)的微波炉一台,成本为300元。

当消费者签到获得积分时平台并不做账务处理,待抽奖获得商品后予以扣减相应积分并确认为对外捐赠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积分抽奖385

贷:库存商品――微波炉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85

4.积分抽奖二:通过签到获得积分抽各种商品或服务代金券。

消费者通过平台参与积分抽奖,抽奖可以获得各种商品或服务的代金券,然后用于消费。具体的账务处理类似于上文直接签到送代金券的业务处理模式,不再赘述。

积分抽奖获得商品服栈蛘叽金券并最终用于购物的情形,此类商品属于消费者中奖所得。按照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此类所得属于个人偶然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由电商企业代扣代缴。本文并没有详细介绍,需要实务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注意[3]。

5.积分抽奖三:积分抽奖获得更多的积分。消费者在平台签到过程中获得的各种积分可以用于抽奖获得更多的平台积分。积分抽奖获取积分对平台来说并未实际作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支付,仅是消费者账户中的积分在发生变化,因此针对此类模式,电商企业无需做相关的账务处理,等最终相关积分使用时参照前文所述的不同情形再予以具体的账务处理。

三、结论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在网购热潮当中,主流电商平台为吸引更多消费者进行的各种营销创新不断增加。电商平台签到赠送积分或虚拟币(电子币、淘金币等)已经成为营销创新离不开的手段之一。但是电商平台赠送的积分或者虚拟币将会因其不同的功能对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电商企业在考虑签到赠送积分或虚拟币带来的营销效果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其对企业利润及税负的影响。无论电商企业采用哪种具体促销类型,都不能拘泥于形式,综合运用不同的营销手段,才是现行电商企业应该采取的合理有效的方案。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孙芸.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财会月刊,2015(7):15-16.

服务业的电子商务案例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案例教学法;电子商务创新实践基地;教学改革与实践

电子商务是一门研究信息化技术如何推动传统商务以及产业链深刻变革、促进商业模式、生态系统创新的学科。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造就了电子商务始终站在时展的前沿,电子商务是一个蓬勃发展并不断创新的产业。电子商务是一门不断发展和演变的学科,电子商务教学也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通常认为电子商务是由公共基础课、计算机类课程、经管类课程、电子商务专业课程四种学科交叉组成。但从人才培养的角度看,电子商务主要从理论教学与实践两个维度来完成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随着企业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电商人才的缺口越来越大,高校对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企业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在人才市场上直接表现为一方面是企业找不到合适的电子商务类应用人才,另一方面是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抱怨找工作难。这种相互矛盾的现象表明现行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模式特别是理论与实践教学结合存在一定缺陷。本文结合笔者多年来从事电子商务教学与科研领域积累的经验以及电子商务创新实践基地的建设经验从理论教学与实践两个维度探讨电子商务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

一、在课堂理论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

20世纪初,哈佛大学创造了案例教学法。即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为实现教学目标,围绕这个目标把现实世界中的真实场景进行典型化处理之后,有步骤地组织学生进行针对性的研究与相互讨论,引导学生从抽象的理论到具体实际的分析中去,提高学生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在当今世界的教育和培训中受到重视和广泛的应用,它的主要特点有鼓励学员独立思考、引导学院变注重知识到注重能力、重视双向交流。目前电子商务教学的不足恰恰在于与企业实际需求的脱节,理论与能力的脱节。案例教学法首先摆脱了填鸭式教学,同时是一种促进式教学方法,鼓励学生独立思考的同时更加重视互动讨论,切实提高的学生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

二、电子商务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电子商务案例教学法主要包括五个阶段:教师案例准备阶段,学生自行准备阶段,小组讨论准备阶段、小组集中讨论阶段、总结阶段。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对教学与学习都有了很大的自主发挥空间,为了保证教学效果教师案例准备阶段与学生自行准备阶段则在案例教学法中显得至关重要。

教师案例准备阶段:案例教学的第一环节便是教师案例准备,案例准备的基础是明确教学目标。教学目标是案例准备环节的第一步,只有明确了教学目标,教师对教学素材的搜集组织与设计才能有序地进行。明确了教学目标之后,教师围绕教学目标选取合适的案例素材,合适的案例素材应满足符合教学目标、高启发性、符合实际、相关支撑资料丰富等多个因素。选定案例后对案例进行典型化处理,将案例精简。最后提出思考问题并给出相关学习资料引导介绍。

学生自行准备阶段:一般在小组集中讨论前一到两周,把案例材料发给学生。让学生阅读案例材料,给出相关学习资料查阅指引,指导学生搜集必要的信息,并积极地思索,初步形成关于案例中的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方案。教师案例准备阶段与学生自行准备阶段在案例教学法中十分重要,准备阶段没有做好的话会严重影响后续阶段。

案例教学举例:

教学目标:深入学习互联网时代网络营销特点,比较网络营销与传统市场营销的异同点。

自去年8月份推出以来,小米手机宣传口号:为发烧友而生,采用线上销售模式,最初购买在线排队预定,后期开放购买,是世界上首款双核1.5GHz的智能手机,小米M1手机累计销售量已超过300多万台,虽然目前很多人仍在质疑这一数字有多少水分,但不容置疑的是,小米M1在国内的手机行业确实创造了一个奇迹,凭借着全球首款双核1.5GHz智能手机以及低于2000元的售价,受到了很多国内手机用户的追捧,甚至这一热度持续至今,成为了目前最火的互联网公司手机。

问题一:请梳理整个小米手机网络推广流程。

问题二:小米手机摆脱国产手机销售颓势,结合相关营销理论(4P、5F等等)分析小米手机的成功因素

问题三:为什么小米手机采取线上销售模式,并且初期采取在线排队订购?

问题四:小米论坛与米聊以及微博等社交网络在小米手机推广的作用?

三、依托电子商务创新实践基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电子商务是一个重视理论,更加重视实践的专业,同时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必须贯穿整个实践过程,可以通过建设电子商务创新实践基地,以“巩固课程知识,强化标准意识,突出技能训练,培养创新能力”为指导思想,开展了一系列的基地活动,从而达到理论实践相结合的目标,在这些基地活动中电子商务创新实践基地的作用:

?为全校学生提供电子商务开发、创新、创业的实践环境。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国际国内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等竞赛。

?使学生通过实战模拟了解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技术特点和运行环境;培养学生电子商务系统策划、开发、运作和管理的基本能力。

?实现学生创新能力突破,使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进而提出具体的问题解决方案,培养学生发现商业机会的意识和能力。

四、理论实践并重的具体方法:平台+社团模式实践教学法

平台+社团模式:电子商务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平台与电子商务创新社团。

?电子商务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平台:一站式管理服务的门户网站,方便学生浏览创新实践内容、基地活动报名、参与创新实验和企业实训项目、提交创新实践成果,为学生与老师提供一个互动交流的平台。

?电子商务社团在基地老师的带领下负责整个基地的日常运营,包括组织基地活动、电子商务讲座、平台管理维护等,切实参与到电子商务实践活动中。

1.平台体系架构设计方案

为了实现平台+社团模式,平台网应包括创新基地介绍、基地新闻、创新基地管理、信息、活动报名、创新实践与实训平台、创新与实践交流园区、学生创新作品展示、活动回顾、后台管理、网站帮助、相关链接等功能版块。

基地管理版块:基地管理页面包括基地介绍、电子商务创新实践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基地管理组织(即电子商务创新社团)介绍和招新说明。

创新实践与实训认证平台:把创新基地购置或者合作开发的电子商务创新实践与实训平台统一整合到平台网站,方便学生浏览以及学习,同时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开展就业培训与相关资质认证,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创新实践与实训认证平台目前包括:电子商务开发实训平台、协同电子商务教学实践平台、电子商务创业实习网、真实企业创新实践平台(如网众实训平台)、阿里巴巴电子商务认证、网络营销师认证、移动商务应用能力实训与认证等。

基地活动版块:电子商务创新实践的各种电子商务创新实践活动,如:电子商务创新策划大赛、挑战杯、电子商务开发大赛、电子商务创新项目申报、国内国际电子商务相关竞赛宣传与组织、电子商务相关认证培训、企业实习与实践活动等,学生可以通过平台在线报名、组队,提交电子版作品,活动结果会在此版块公示。

展示平台版块:创新基地要为学生优秀作品提供展示和宣传,为学生创业网站提供实践环境并帮助其引入投资及创业项目孵化。展示平台版块包括往期基地活动回顾、学生优秀作品展示、学生创业网站宣传与链接。

交流园区版块:为学生、老师、企业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鼓励学生交流讨论电子商务相关话题,教师、企业教官和学生可以利用申请的帐户登录进行网上交流。企业可以商业问题,学生可以提交解决方案,加强学生与企业的直接交流。该板块可以设立交流栏目,上传和下载资料,进行学习、创新实践、企业实习、实践和项目的讨论,也可以发表感想、进行创新实践交流、指导与点评、提问和答疑。

后台管理:后台管理是供创新基地管理人员使用的功能模块,包括系统管理(用户和权限管理、基地活动查询与统计、系统备份与恢复等)、新闻公告管理(增、删、改)、竞赛与活动管理(活动、活动查询、参与学生信息统计、参赛作品下载、活动结果上传)、展示管理(活动回顾与总结、学生优秀作品上传与宣传、添加学生创业网站的链接、进行基地商城和二手网站的后台管理)等。

2.电子商务创新社团组织架构

电子商务创新社团包括办公室、组织部、技术部、宣传部,社团主要由学生组成。电子商务创新协会主要负责电子商务创新实践基地日常运营与网站维护。

办公室:负责整个社团的管理,协调和管理各个部门的工作。

组织部:为保障基地活动的顺利开展,各项基地活动在指定教师的指导下,组织部负责组织策划以及基地活动具体展开,协助承办创新实践基地举办的各项比赛和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基地举办的电子商务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学习讲座。

宣传部:为学基地举办的各类活动进行前期、后期宣传,并在举办活动时进行实时宣传。运用多种宣传手段,传达活动信息和基地理念;为全校学生第一时间传递基地的信息,并及时反馈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技术部:负责平台网站的日常运营维护,负责整个网站服务器(包括测试服务器)的架设与维护,以及网站页面及程序的开发设计和维护。

通过社团管理的模式让学生真正地参与到基地的建设中来,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真正做到电子商务教学的理论与实践结合。

五、结束语

随着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模式的不断改革,教学方法改革已逐渐受到高校的重视,电子商务教学方法改革应该围绕当前社会对电子商务人才的需求,构建科学可行的教学方法与培养体系。根据当前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与未来的趋势建议构建实践教学体系以及变革“实践取向”的课程组织模式来显现电子商务的课程体系特色,以培养符合社会需求创新实践人才。

参考文献:

[1]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王伟军,甘春梅,刘蕤,段钊.电子商务概论课程研究性教学方法的探索[J].高等理科教育,2011(04).

[3]陈晴光等.创新电子商务学科实践教学模式的策略与实践[J].高等理科教育,2008(5).

服务业的电子商务案例范文1篇5

阿里巴巴研究中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电商服务业整体成交约2000亿元,同比增长83%,支撑起大约1.2万亿网络零售交易,8.4万亿电子商务交易。围绕网商运营的电商服务商,正在形成一个体量庞大的新兴群体。预计到2015年将达到万亿元,撬动13万亿元的电子商务交易规模。随着云时代的来临,电商服务业即将迎来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拐点。

电商服务市场潜力无限

电子商务是一个长链条环环相扣的工程,它对企业的挑战非常大,大包大揽已经行不通。从目前的电子商务市场宏观环境看,传统企业触网越来越多,而电子商务需要技术搭建、日常维护、运营管理、仓储物流等多个环节,传统企业亲力亲为或面临诸多风险。交由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是性价比较高而风险较低的选择。通过第三方电商服务可以帮助企业实现传统品牌、渠道分销、销售策略、客户服务等与电子商务的良好对接,让一部分懂电商的传统企业在电商领域实现利益最大化,让一部分还不熟悉电商业务的企业跨进电商领域的大门,从而拓宽销售渠道,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的销售网络。

调研显示,到2011年底,网商自建大包大揽的想法已经从此前的17.31%下降到9.62%。据淘宝的数据显示,在5万入驻天猫的商家中,有外包业务想法的卖家超过4万家。而来自阿里集团的数据也显示,天猫、淘宝卖家服务平台的第三方服务商数量已从2011年的600个左右,增加到2800多个。服务工具数量已从2011年的1930款,增加到2012年的8000款,同比增长400%以上。

电商第三方服务市场显示出的庞大市场潜力,也让电商服务商们受到资本的青睐。多家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相继获得创投机构注资,包括商派网络、营销服务提供商百分点科技、亿玛在线、导购类网站返利网、爱物网等。ChinaVenture投中集团数据显示,仅2011年,已有超过10家电商第三方服务企业获得创资,涵盖软件、网络营销、SNS、物流等多个细分领域。

“云时代”的机遇与挑战

巨大的市场也必然带来激烈的竞争,随着“云时代”的来临,电商服务商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压力。

技术革新带来的新机遇

以电商技术服务商为例,一大竞争压力来自于新兴技术的革新。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核心在于无线应用、社会化营销和供应链深化等三大方向,现在还要加上云电商。

3G、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正在形成一个新的电商崛起的基础,电商服务必须及时跟进并有所突破;社会化电子商务产品的核心逻辑还在于谋求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零距离,而以后也会随着企业和商家的诉求,深化产品和服务;消费者时刻会关注产品、价格、服务,而这三项要做好,是要依靠企业在后端的供应链能力的提高来支撑的,不同销售额需要不同状态的供应链,供应链的变化会产生很多新的问题,比如仓库,因此需要不断地优化我们的服务解决方案。而对于当下热兴的云电商,现在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因而服务模式也不同,有的只是提供数据存储、网站模块建设等,有的已经提供到了营销服务,有的提供了网店的整合运营,有的已经整合了生态环境。

从发展趋势来看,社会化营销是基于营销流量碎片化管理的方向,供应链深化是基于精细化管理的方向,无线是拓展新的应用,云电商则是整合。作为电商的保姆或管家,只有顺应商业发展的潮流才能提供更好的服务,也才能为电商服务自身的发展赢得新的机遇。

以上海商派为例,现在正投入几百名技术人员来进行相应产品的开发,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例如微商,提供微橱窗、微视频等应用,将微博与电商做了一个很好的结合。而商派的云电商方案,则包括前端网站的云托管PaaS解决方案,云服务(CDN,SMS,搜索引擎,数据库,加密,情报)解决方案及后端的作业体系SaaS租用解决方案。(PaaS:平台即服务。SaaS:软件即服务。)

竞争乱象背后的隐忧

除了技术的创新所带来的压力,另一压力来自于越来越激烈的竞争。截至2012年12月底,电商“管家”已有607家,他们为2300家天猫品牌店铺提供托管代运营服务。而在细化的技术服务商领域,越来越多的传统IT软件厂商开始进入电商服务领域,一些小型的“建店公司”也在大量涌现,一个或者几个会编程的人包办从需求到软件功能设计的全部工作。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尚不成熟,服务范围尚待拓展。当前大型电商业绩不佳,中小型电商生存压力巨大,一定程度上也给电商服务商带来发展风险。而一些经济犯罪向电子商务领域蔓延,给监管带来了挑战。重庆帅拍公司涉案金额超百亿元的网络传销大案,利用的就是“返本壹佰”网站进行的“返利消费”。

此外,人才的培养也需要引起重视。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00万人,而大量的从业人员却与行业内的实际需求相互矛盾。在人才需求的层次上,目前电子商务人才缺三个层次的人才:高层次管理人才、应用层次的人才、技术人才和综合性人才。

电商服务业虽然得以快速崛起,但就整个行业而言,却仍在起步阶段,要想长足发展,还需大浪淘沙。

如何做好电商“贴心管家”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新月异的科技创新,电商服务企业要想脱颖而出就必须练好内功,做好长跑的准备。

具备前瞻意识和透视能力。第一是前瞻性,当有新的电商形态出现,产品也要能及时升级,具备相应功能;第二是透视性,能看到所谓“电商创新”的实质,进而为客户解决切实问题。比如,与主机服务商合作,用户可以在电子商务软件中实现域名申请、主机租赁等服务,而后者则借此扩大销售机会;与地方性IT技术服务企业合作,让他们为客户提供本地化服务;与全国多个网店模板供应商合作,后者为电商服务商提供各类网店模板,电商服务商则向网商收取模板费用并与后者分成等等。

用户导向,挖掘数据优势。用户导向就是你只要确信你有那么一批客人,是喜欢你的,而且他们也需要你,那你就去把他们服务好,锁住他们就行了。你有本事,你服务3000万人,你没那么大本事,你服务3万人,甚至300个人,你也可以发财。这是现在很流行的一个观点:在一个窄众市场当中,把它的价值充分发掘出来,你就能把生意做得很好。现在,互联网给很多人带来一个误导,觉得谁都是你可以服务的,其实不是。现在热捧的“大数据”概念,对于国内大多数电商,特别是中小电商来讲,也还仅仅停留在启蒙阶段。未来电商生态圈数据会更透明和快捷,商家对于消费端信息的把握也会更加完整,有助于商家快速把握市场需求,而电子商务精细化服务需求也被有效释放。如何认识和理解数据,并进行有效解读,挖掘出有价值的商业信息,为管理与营销提供决策依据?这将是未来电商服务业在大数据时代爆发的方向。

发掘中小企业市场。现在有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网络营销和电子商务应用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建立一个单纯的企业宣传展示的网站就是电子商务的全部了。其实,中小企业网络营销、电子商务有很多独特的应用,基于网络的良好互动性,中小企业可以开展许多的应用,如客户开发、客户服务、网上交易等。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触网,也为电商服务带来了潜在的巨大市场。

目前,“电子商务服务业”集聚区的发展建设已经引起了一些地区政府部门的关注。阿里巴巴集团高管表示,电商将面临快速创新和转型,包括产品平台化、服务精细化。而在趋势上将出现产业集成、集群、集聚的现象,电子商务配套服务、电子商务园区会相继出现,电商服务业将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服务业的电子商务案例范文篇6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及实务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现状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简称EC,顾名思义是指在Internet网上进行商务活动;狭义:电子商务也就是电子交易。广义:EC,即企业内部、企业间、各种商务主体间的商务活动,是把买家与卖家、厂家与合作伙伴借助通讯网络(Internet、Intranet和Extranet)与原有的系统结合起来进行业务活动(购物、服务、娱乐等)。

中国电子商务的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7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根据商务部信息化司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04-2005)》,截止2005年11月27日,全世界网民数量为9.73亿,网民平均普及率为15.2%,目前我国网民数量达到1.1亿,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了7400亿元,比上年增长50%;网上购物用户数量达到2200万,比2004年增加600万。中国社科院《2005年电子商务调研报告》显示,淘宝网占据国内C2C市场72%的市场份额。在全球权威Alexa2004年排名中,淘宝网在全球网站综合排名中位居前20名,中国电子商务网站排名第1名。截至2005年12月31日,淘宝网在线商品数量超过1663万件、注册会员数突破1390万、2005年第四季度成交额达30.3亿人民币。

二、我国目前对于电子交易的立法现状、司法判例

(一)、立法态度和现状中国政府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态度还是十分积极的。

关于网络支付方面,有1994年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关于数据传输方面,有国家海关总署于1999年颁布的《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关于网络管理方面,有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1998年颁布的关于上述规定的《实施办法》、公安部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除此之外,福建、河南、上海等省市也颁布了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规定。最近两年,全国人大关于互联网法律频频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系列法律规范的颁布使中国互联网发展踏上新台阶。但是,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的欠缺,中国目前关于互联网的法规和规章大多集中于网站经营和通信管制方面,对电子商务以及电子交易的运作环境和行为并未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规范。

但值得特别指出的,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合同法》已经注意到了电子交易迅速发展对法律规范所提出的要求,《合同法》专门对数据电文作出了数条规定(如第11、16、26、33、34条等)。规定了实行电子交易所必须的数个重要问题,扩展了传统观念上的“书面形式”,将“数据电文”收编入内。在刑法方面,刑法285条、286条、287条对破坏作为网络交易基础设施的计算机系统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犯罪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2004年8月28通过的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奠定了法律基础,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首先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并且明确规定了具备这样效力的电子签名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其次,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对数据电文如何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的条件,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如何考虑其真实性,数据电文的发件人的多样性、数据电文收发时间、地点等问题做了规定;再次,在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的基础上,明确了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认证机构暂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制度;最后,规定了电子签名各方违反本法案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法案附则部分对法案涉及的专门术语做了明确的解释,并为、司法活动、其他社会活动中的运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时的规则适用留下了空间。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使用在电子商务中的典型代表就是C2C的代表eBay易趣、阿里巴巴淘宝网上的个人开店和交易,每天淘宝网目前有5万人注册成为新会员参与交易,会员如果要出售商品必须经过数字认证,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提现或者付款时也需要使用数字证书加密认证,以确保交易支付的安全。

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2号],陕西省今年初也了相应的意见。

2006年5月24日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对促进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发展,规避交易风险有指导意义。

(二)、司法判例从目前国内的司法判例来看,在商业活动领域中出现的关于电子交易的典型案例不多,相关的案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中国首例网上拍卖官司1999年9月,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金贸网拍公司在网上拍卖3台电脑,确定保留价为7290元—19800元不等。次日,金贸网在网上公布拍卖日期为10月6日—10日,但未展示保留价。不料此次网上拍卖的软件发生故障,在公示拍卖日期前就自动运行进入拍卖点击程序。金贸网的注册用户张岩在10月1日—5日通过网上竞拍报价,仅以1000-5750元不等购得上述三台电脑,并得到拍卖软件的确认,而网站则显示张岩的报价因低于保留价而无效。后来,张岩将购买电脑的货款汇到拍卖方,但却见到上述电脑仍在网上竞拍,于是继续要求给付拍卖标的,拍卖方坚持张的应价因拍卖软件技术故障以及低于保留价而无效。张遂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张败诉。该案涉及了如何运用传统法律规范网上电子交易行为的有关问题,审理此案的法院最后还是援引了《拍卖法》等有关现行法律规定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2、网上侵权官司这类官司案例较多,主要集中在实行电子交易的过程中,以擅自刊载侵权资料、链接侵权内容、使用侵权域名等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隐私权等专属权利,以下仅列举两例:(1)、王蒙等6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络侵权案1999年5月,“北京在线”网站未经王蒙等6位著名作家的允许,擅自在网站上使用他们的作品,供上网者浏览和下载。6作家以上述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区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案经一审判决6作家胜诉告终。该案确立了传统权利在网络上应当同样受到保护的重要法律原则。

(2)、IKEA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案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商标“IKEA及图形”为世界驰名商标,已经在世界很多国家注册。1983年,英特艾基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KEA”商标及其图形。但当英特艾基公司准备在中国注册以“.cn”为后缀的互联网域名时,发现已经被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抢注,于是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IKEA属驰名商标,被告将该英文组合注册为域名易误导他人与IKEA商标有某种关系,也使原告公司在互联网上行使其驰名商标受到妨碍。而且被告还注册了大量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均未被积极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该案的解决意义在于回答了传统商业企业在网络上进行商业活动时如何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问题。

3、关于电子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并未提及电子证据的类别和效力的问题。但在现实情况当中,电子证据形式和效力的认定往往是判案的关键。以下两个例子是法院在司法实践当中比较著名的判例:

(1)、1996年北京大学电子邮件案1996年4月9日,北京大学研究生薛燕戈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发给她的关于提供奖学金的电子邮件,但她久等不见正式通知,后来得知有人以她的名义发了一封推辞的电子邮件给密执安大学,使她丧失了深造的机会。她怀疑是同寝室的张某从中搞鬼,于是收集了以下电子证据:①4月12日上午10:12分从记号为“204”的计算机上发出的电子邮件,发件人署名“Nannan”,收件人是美国密苏里-哥伦比亚大学的刘某;②同一台计算机上四分钟后发出的另一封电子邮件,发件人署名是原告,收件人是密执安大学;③从北京大学计算机中心的证明,表明了上述两封电邮件是在前后相距4分钟的时间内从同一台计算机上发出,当时张某正在使用这台计算机。④技术试验结果,表明张某使用这台计算机时别人没有时间盗用。薛某根据上述电子证据到北京市*区法院,状告张某以她的名义伪造电子邮件,使她失去出国深造的机会,并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案经北京市*区法院调解终结,被告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原告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2万元。虽然该案并不是直接针对电子商务,但由于电子证据在本案的审理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关于电子证据的效力和如何认定,在此案中都得到了淋漓尽致地体现,因此必然对日后类似的电子交易案例产生积极的影响。

(2)、中国第一起网络作品被侵权案1998年5月,原告陈卫华以“无方”为笔名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刊载于其个人网页《3D芝麻街》上。被告《电脑商情报》于1998年10月将该文刊载。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诉至北京市*区法院。该案是关于电子证据效力的重要司法判例,原被告争执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证明原告陈卫华在网络上的虚拟身份——文章作者“无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原告所举证的电子证据——能够修改版主署名为“无方”的《3D芝麻街》网页的密码、上载和删除文件,采取了“排除法”的认定技术,法院认为:虽然目前个人主页的设立和使用并未明确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操作只能由主页注册人完成,故原告应为作者“无方”。该案是中国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第一案,确立了网络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原则,对如何在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保护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该案也对如何认定网络上虚拟主体身份以及电子证据效力等重要问题作出了很好的司法范例。

三、电子商务交易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一、网上交易及其参与方

(一)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是当事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通信手段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网上交易按主体一般可分为:

1、企业间交易(BusinesstoBusiness,简称B2B)

2、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BusinesstoConsumer,简称B2C)

3、个人间交易(ConsumertoConsumer,简称C2C)

4、政府和企业间交易(GovernmenttoBusiness,简称G2B)

(二)网上交易参与方

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出卖人,买受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

出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途径出售商品或服务。

买受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途径购买商品或服务。

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内容可以分为:

(1)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从事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并为出卖人和买受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上交易平台是为各类网上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信息技术、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2)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出卖人和买受人提供安全认证、信用评估、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服务。

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上交易辅助服务。

第二、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交易各方并不面对面接触,多通过互联网谈判、签约,借助第三方物流或直接利用网络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但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基本的交易行为并未发生本质改变,因此,开展网上交易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各项规定。

(二)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开展网上交易离不开互联网的正常运行。为保证互联网的正常运行,为网上交易提供必需的技术支持,确保交易安全,网上交易参与方,尤其是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

交易各方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交易信息,洽谈签约,履行合同,上述行为对互联网络安全有直接影响,并可能间接影响国家经济运行和国家安全,交易各方必须严格遵守互联网安全规范。

(三)诚实守信,严格自律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的方式从事违法活动。

第三、网上交易的注意事项

(一)网上交易参与方防范交易风险

1、了解网上交易的特点

网上交易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网上交易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的开放性、国际性和自由性,洽谈、签约乃至履行合同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

第二,交易各方很少真实接触,在了解他方真实身份、信用情况、履约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难度;

第三,较之传统交易方式,网上交易更易发生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货到不付款、款到不交货、合同欺诈等风险。

交易参与方要保持警惕,了解网上交易的特点,通过多种渠道积极采用多种手段获取必要的交易信息,防范交易风险。

2、掌握交易各方真实情况

网上交易参与方要积极采用多种方式掌握对方的真实身份、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可以要求对方主动告知,可以向交易服务提供者查询,必要时也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

网上交易参与方也要主动把自身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告知对方,如:营业执照的有关信息,特殊业务许可证照的有关信息,网下的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如果交易一方拒绝提供基本信息,其他参与方要谨慎对待,尽量不与其交易,警惕和防范利用网络技术的复杂性和滞后性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

3、缔结合同要充分协商

网上交易参与方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网上谈判的方式订立合同,要对下列事项协商一致:(1)与数据电文确认收讫有关的事项;

(2)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以及承诺的撤回;

(3)电子自动交易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4)价款的支付,标的物和有关单据、凭证的交付;

(5)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

网上交易参与方如约定采用格式合同,制定合同的一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其他各方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慎操作。

4、依法使用电子签名

网上交易参与方通过电子签名签订合同,要遵守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并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大宗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建议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保证交易安全。

5、建设高效的配送体系

网上交易参与方要采取有效措施,建设网上购物的配送支持体系,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水平,保证商品的准确、顺畅、及时送达。

6、注意网上支付安全

网上交易参与方选择网上支付,要通过网上商业银行等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进行,确保网上支付的安全。

7、依法网络广告

网上交易参与方网络广告,要真实合法。浏览广告的一方要增强警惕性和鉴别能力,注意识别隐性广告。

8、保存网上交易记录

网上交易参与方要注意保存交易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数据、文件资料,尤其是大宗交易,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交易者身份等基本信息,保存期限建议不少于交易完成之日起的2年;日常交易信息,保存期限建议不少于交易完成之日起的60日。

(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规范服务

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服务提供者提供网上交易相关服务,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要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等。

针对特定购买人自主开发网上B2B交易平台的企业,也可视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2、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服务提供者要通过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不断发展网上交易技术和软件,提高网上交易平台软件、应用软件、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开发能力和装备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有利于网上交易发展的技术服务支撑体系。

3、规范服务,健全制度

服务提供者要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用户注册制度和用户协议,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4、规章制度公示

服务提供者要以合理的方式,向用户公示各项规章制度,提醒用户注意与其自身合法权益有密切关系的条款,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的阅读和保存。

已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网上交易其他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未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参与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保护消费者权益

服务提供者要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出卖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以便消费者选择可靠的出卖人。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服务提供者要积极协助消费者采取法律措施。

6、维护用户利益

服务提供者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用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注意监控用户的商品信息、公开论坛和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尽力杜绝垃圾邮件的传播。

7、保证数据安全

服务提供者要特别注意保存网上交易的相关信息、记录和资料,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8、维护交易秩序

服务提供者要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四、电子商务合同中的具体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要件

电子交易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除了沟通媒介不同之外并无本质的区别,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也应当经过要约、承诺的方式。关于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何谓“书面形式”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内容明确,有据可查。口头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捷,但缺乏证明,容易发生争议,并且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故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形式仍为广泛采用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之内,在《合同法》第11条中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我国以立法形式彻底解决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形式”的合法身份。因此,在中国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书面合同”。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过程

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相对于承诺而言,是法律当中对签订合同磋商过程的定义,其具体含义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要约的作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能无故随意撤销,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对于要约邀请,则仅仅是指发出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发出人不负有上述义务,可以随时撤销已发出的意思表示。由于二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都对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了法律区分,如我国的《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同时特别指出,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特征的也视为要约。

根据目前情况来看,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刊登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争持不下的问题。一派主张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派认为应都按要约处理,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具体确定,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笔者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是新型的商业活动形式,但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因此,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去寻找。根据前述的法律规定,判别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的标准应该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由于网络赋予广告人充分的信息空间,广告人为了更加吸引顾客,往往将品种、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易期间、送货办法等详细内容均一一列出,最后还附有一份电子订购单或者合同,可以说,上述内容是完全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的,当然,有些比较简单的网络广告如:网页头上的横幅广告就往往不包含上述内容。因此,一般的网络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但符合要约特征的网络广告则属于要约。

2、要约的生效

要约一旦作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下,由于要约通过通讯手段(如:邮寄、电报等)发出直至到达受要约人处时,中间有一段时间差距,此时要约在何时生效,是在发出时生效?还是在受要约人收到时生效?就成为区分交易双方法律责任的关键要素。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对要约的生效时间均采取“到达主义”,《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是,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网络进行,要约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人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地收到要约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到达的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可见,关于要约生效的立法是比较明确的,但关于由何人来证明“特定系统”这个问题,目前司法界尚无统一做法。

就技术而言,由于“特定系统”一般由网络服务供应商(ISP)提供,因此由ISP提供上述证明是最直接和简单的方法,但在实践当中,ISP往往与电子交易的一方有合作经营关系,因此由ISP提供的证明其公正性往往受到质疑。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由政府部门牵头制定技术规范和统计软件,统一安装在各ISP的网络服务器上,专门用于记录各种电子信息的到达时间和来源,这种方法不仅可以解决要约生效时间的问题,同时对下述的承诺、撤回、撤销等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有重要证明作用。

3、承诺的生效承诺的生效关乎合同的生效问题,《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承诺生效之时即为交易双方合同的生效之时。对于承诺的生效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三种,分别是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作出行为和签订确认书。第一种是最普通的形式,对于采取电子交易方式的,《合同法》特别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种是指在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情况下,承诺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自然生效。第三种是根据《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在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方反悔的情况,因此在《合同法》上分别规定了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制度。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发出人又向对方发出通知,否认前一个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相应的限制要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当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在对方作出答复之前,发出人又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个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相应的限制要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应当明确的是,撤销制度仅适用于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的问题,因为承诺一旦作出,就不需要对方再行答复。在电子交易当中,由于意思表示往往以电子数据的形式通过网络进行传输,速度极快,因此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变为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5、关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对于大幅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和完善合同内容、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格式条款往往由单方制定,不能充分公平地反映交易双方的意志,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重大挑战。格式条款在电子交易中被广泛采用,许多电子商务网站都拟订了极为详尽的格式条款。有些网站的格式条款甚至规定:

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或修正本合同条款,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一俟通知即生效;有些则规定,消费者必须事先作出承诺后方可知晓内容;还有些网站对于格式条款中所包含的重要或者免责内容未以强调或者醒目之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这些问题都构成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和对电子交易的声誉的损害。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电子交易的不断发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和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将会是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就立法而言,我国我国《合同法》已对格式条款问题作出了比较完备的规定。这些规定尽管是针对普通商品交易而作出的,但其确立的基本原则如必要警示规则、承诺作出后方知要约内容者无拘束力规则、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规则等等,对于电子商务仍然是可以适用的。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信息为表现形式、以证明一定的法律事实为目的的系列数字组合。必须承认:电子证据的不同特性对传统证据理论构成很大冲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法定证据共七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上述规定并未考虑电子证据在内。

关于电子证据到底该归入何类的问题,是法学界多年来一直争论未决的问题。从目前的争论焦点来看,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入视听资料,其理由是:但凡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式显示,根据传统证据法理论,该种在计算机内存储的信息可以被视为视听资料一类。英国1984年刑事司法法就是将计算机证据归入视听资料。至于对何谓“视听资料”的解释方法,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采取“扩张式解释”的方法来涵盖电子证据。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视听资料应与其它证据相结合方能确定其证据力。所以,如果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其证明效力就将大打折扣。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入书证一类,因为《合同法》等法律已经对书面作出了更宽泛的解释,使之涵盖数据电文。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书证是各项证据之首;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视听资料则必须结合其它证据综合认定。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抑或书证直接关乎其证明力的大小,就其表现形式以及对事实的还原程度而言,视听资料和书证有重要的差别:视听资料以其记载的声音、图象、符号等信息,直观、生动、感性、连贯和动态地反映和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而书证则以其包含的文字静态、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数据电文似乎同时具备视听资料与书证的特性,它既可以仅以文字形式表现,也可以同时以图象、声音、文字三种形式表现出来,同时由于电子签名等技术保障,数据电文对事实的还原性还是较有保障的。因此,将电子证据归入书证一类在法律上亦无不妥。就保护和发展电子交易的角度而言,若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将直接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

因此将电子证据归入书证一类也是合理的。当然,电子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纳入视听资料还是书证,这是一个需要技术和主观认识不断提高的问题,目前恐怕难以作出统一的结论。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效力问题将会变得更加复杂,解决此问题将是对发展电子商务的有力法律保障。

当然在证据的收集方面是需要企业和具体操作电子商务的人员特别注意的,由于电子邮件证据的易修改性和对电子载体的依赖性,因此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合同的磋商、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需要注意:

1、事先约定使用某种电子方式传递交易文件;

2、尽量使用企业自己的网站邮箱,不要使用免费邮箱,以免数据丢失;

3、保管好电子密钥;

4、保存全部与交易有关的电子邮件在邮箱服务器中,绝对不能使用OUTLOOK等桌面邮件工具下载删除服务器内容,特别是有争议的交易,在保存的同时还要打印出纸质档案保存,交易履行完毕继续存档;

5、取证时必须通过公证机关登录邮箱服务器或在线网站浏览、下载取证。

(四)、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解决

电子商务中的争议处理和法律保障问题一直都比较棘手,目前国内尚无一部法律法规来规范,因此,发生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后目前还只能选择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出台以后,又一个新的概念“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nlineDisputeResolution,以下简称ODR)为这一难题提供了思路,但我认为,这种方式的推行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其民间调解的法律效力问题可能是最大的弱点。

简单说,ODR是利用网络解决各种争议的总称,它主要包括在线仲裁(OnlineArbitration)、在线调解(OnlineMediation)和在线和解(OnlineNegotiation)三种方式。虽然ODR行业已经兴起,但绝大多数ODR提供商都在于美国和欧洲,在中国它几乎还是一片空白。中国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还刚刚起步,也仅仅只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等提供针对网上域名争议的在线解决方式,几年来裁决了不少域名争议案件,但并不是真正的电子商务合同纠纷。2004年6月,我国第一个专门的在线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正式成立,但该中心目前也仅仅处于逐步完善各项解决机制的阶段,还不能真正为网络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服务。从总体上来说,我国ODR的发展还面临许多法律和技术方面的难题。

五、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著作权问题

主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相关规定来了解。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保护的电子形式的著作权包括:

1、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2、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3、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对“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即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赔偿标准:

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域名问题

2004年12月20日生效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的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外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域名争议的解决机制及其效力:

规则一、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规则三、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规则四、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年3月7日实施)对域名争议的具体解决规则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目前国内域名的争议解决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负责裁决。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对审理涉及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规定:

管辖权: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认定构成侵权的标准:

司法程序对域名纠纷定性为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但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认定驰名商标的突破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裁决的内容: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三)、商标权问题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管辖权: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原则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明确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之一。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及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四)、商业秘密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中也可能会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问题。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1998年6月12日)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服务业的电子商务案例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案例教学;微课电子

商务法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课,也是仅有的一门法学类课程。学生学习的目的不是以后要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而是了解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法律,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做到知法守法,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懂得利用有关法律解决问题。本课程的实际应用性强,很多法律尚处于亟待完善阶段,对于电子商务专业学生来说法律课程又存在一定理论专业性,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课程案例教学的效果,培养学生自主思考分析能力,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1、电子商务法的课程特点

知识涉及面广,更新快。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规范总和。电子商务活动涉及信息技术、企业管理、经济贸易等各方面知识,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知识除了上述外,还包括很多法律制度方面,因而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新的信息技术、商务模式和管理理念的不断出现,使得电子商务活动中新的问题层出不穷。而国内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对滞后,电子商务法教材编写又有滞后期,课程教学中需注意这点,及时关注新的问题以及补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内容相对独立,实践性强。电子商务法解决关于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等不同方面的问题,各章节之间理论内容逻辑联系不强,内容相对独立,基于此有教师采用项目管理模式来讲授这门课程[1]。另一方面,所涉及理论都与实际电子商务活动紧密联系,如果没有电子商务实践的支撑,学生是很难理解和掌握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来解决问题。比如,物流快递法律学习中,学生只有对不同快递公司的不同快递服务有体验,才能更好理解物流服务提供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物流相关法律条款。在电子合同法律学习中,只有学生参与过不同模式的交易,才能对电子合同成立的相关法律内容有更深的理解。学生法律基础不足。电子商务专业课程的开设中,电子书商务法是仅有的法律类课程。在上此课程时,学生的法律基础薄弱。虽然学生对电子商务活动非常了解,但常因为法律专业知识不足无法理解本课程学习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存在难度。因此,教学中需补充法律基本概念和基础原理。

2、电子商务法案例教学中引入微课必要性

大多数教师在电子商务法课程中使用案例教学法,但是课堂教学形式所存在的局限性影响了案例教学的效果,出现案例与理论脱节,无法通过案例分析达到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目的。

2.1电子商务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案例教学资源不足选取案例一般源于教材、网络或报刊。现有的电子商务法教材中理论比例较重,案例设置较少。虽然有些教材有案例,但案例内容十分陈旧,往往是根据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出现的一些问题所编写的案例。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电子商务法》第三版(张楚主编)一书中第1章的第1个案例,即某女大学生因购买假货状告某网络信息服务公司的案例发生时间是2000年,当前的电子商务模式发展已与当时完全不一样,学生对电子商务的理解和认识也更为深,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现在的学生而言可能已不是问题。2011年出版的电子商务法的案例教材的《电子商务法案例评析》里面每章都编写了一些相关案例,但同样存在案例陈旧的问题[2]。如近几年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余额宝冲击、虚拟信用卡夭折、滴滴专车纷争等都没有成为与相关知识点对应的案例,并在上课时供学生使用。(2)案例教学应用不当采取的案例教学方式有:例举式案例教学、讨论式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式案例教学、多媒体案例教学。例举式案例教学由于学生参与程度较低,被认为与讲授式教学方式区别不大。模拟法庭式案例教学由于需要学生一定的法律基础,被认为不适合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3]。讨论式教学是常采用的案例分析方式,使用过程中老师容易引导或者矫正学生思路,容易最后给出相应的标准答案,忽视对学生思考问题能力的培养。对于综合案例采用此种形式时,容易出现学生准备不足,在课堂有限时间内难以提出分析见解的情况。多媒体案例教学的时间难以把握,学生容易流于多媒体形式本身,对相关问题和知识重点的注意力难以维持。(3)案例教学认识偏差案例教学学时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压缩理论讲授的学时。有的教师在强调案例教学时会忽视理论教学。由于电子商务法案例的专业性,如果学生不事先对相关基础法律有一定认识和理解,很难在案例分析时对相关知识点有更深理解。以项目驱动来进行案例教学时尤其需要注意这点。教师在进行理论讲授时不仅需要突出启发与引导,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还必须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如微课形式,以提高单位时间的信息传递量,为实施案例教学打好基础。在案例教学实施中,也需穿插难以理解或容易出现错误认识的基本概念原理等的理论讲解。

2.2探究教学模式下的微课

高等教育强调对学生思考分析能力、科学研究方法和探索创新精神的培养,因此以建构主义为理论指导、以“自主、探究、合作”为主要特点的探究式教学模式越来越多地应用在课堂教学当中[4]。电子商务法由于课程性质,针对许多新出现的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更应鼓励引导学生分析思考,在寻求问题解决方案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思维和创新能力。实际上这也是进行案例教学模式的初衷。在实施探究式教学时,包括以下五个环节:创设情境、启发思考、自主探究、协作交流和总结提高。而在创设情境和启发思考等环节,微课具有极大的优势[5]。微课是以微型教学视频为主要载体,视频长度一般在10分钟左右,内容针对某一个知识点或者某一个短小的教学主题,要求内容精简、主题突出,一般在讲相关理论时,砍去冗长的前奏后奏,仅保留课堂难点热点内容。微课常采用问题式的、案例化的教学手段,以帮助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注重提供启发学生思考的真实情境,以在课堂有限时间内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除了微视频外,微课平台还围绕相关教学主题提供相关的教学设计、教学素材、练习测试、学生反馈、教师点评等教学支持资源。这些教学资源是开放的、共享的。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能通过微课网络平台学习浏览已有的资源,并上传分享新的资源,能围绕某一主题进行交流互动,促进学习效果的进一步延伸和拓展。学生在微课平台下开展自主探究和学习,是教学的主体,体现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思路。学生可以在课外通过微课预习或者回顾课堂教学中的学习内容,还能够利用平台上更多的学习资料,以解决不同学生对课堂知识理解程度不同的问题,成为课堂教学一种良好补充。针对微视频中教师所创设的情境和提出的问题,每个学生在微课平台中自主探究并获取不同资源,学生可能针对同一问题会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案,甚至得到不同的结论。在交流讨论的过程中就会产生更多的思想碰撞,从而更大程度地开拓学生的思维。而且这种讨论和互动也能在课外通过微课平台在更大的范围持续下去,对于课内讨论中不能深入展开的问题或者处于不断更新的问题,这种互动交流的积极作用更为明显。

3、案例教学和微课的结合

针对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和微课的特点,笔者建议将案例教学和微课相结合,把案例教学中一些无法在课堂内完成的环节以微课为载体加以实施,使案例教学能够得到更充分地开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并根据案例所涉及知识点的难易程度,在微课的结合和应用上采取不同的方式。

3.1一般案例

一般案例篇幅较小,涉及的知识点较少,只提供了少量的核心关键数据资料,学生可以容易的知道所涉及的知识点,并能利用所学习的知识进行分析,得到问题的答案。此案例的目的是强化学生对某个法律法规知识点的理解,运用有关的理论和知识对案例中所描述的现象进行论述和评价。此类型案例采用课堂讨论式和微课结合的方式,结合方案如图1所示。微课提供一个围绕某个知识主题的微视频,视频中介绍相关知识的重点和难点,然后设计一个案例情境,抛出相关问题,微视频在课堂开始时播放。根据案例的长度,小微型案例直接投影到多媒体课件上,中型案例需打印到一张A4纸上并分发给每个同学。然后指出参考的课本资料,根据案例大小留出相应的时间供学生在课堂上讨论,最后学生发言回答案例中所提问题,老师围绕知识点进行适当点评,并对现实困境继续抛出一两个问题进行知识点的拓展。

3.2综合案例

综合性篇幅较长,涉及知识点较多,案例中侧重设计丰富而复杂的情景信息,有些信息是有效的,而有些信息是干扰性的,学生需要自己从中提炼出关键点或者理顺其中的逻辑关系,进而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从法律政策等不同方面提出应对的策略。这类案例的目的是引导学生分析思考,在寻求问题解决方案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思维和创新能力。这类案例往往不会像上述的一般案例中是已判决的电子商务法律案例,里面已有明确的判决结果,而你只需用找出对应的法律法规来分析它。综合案例更适用于当前新出现的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结合当前出现的热点事件或典型问题,自己编写为综合案例并制作微视频,在案例讨论前放置于微课平台上。由于综合案例信息大,教师和学生都需要事先准备,而且是针对新出现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一个学期的课程中综合案例分析设置2次左右即可,即教师编写准备的综合案例2个左右。此类型案例和微课结合的方案如图2所示。图2综合案例结合方式教师在课前精心编写综合案例,注意时效性、典型性和可讨论性。案例讨论的问题最好处于电子商务法律空白,对电子商务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反映电子商务中的阴暗面,属于电子商务的“黑洞”,学生感同身受,最后能够与电子商务法中某几章的主题相关。如融合电子合同、物流快递服务和个人隐私保护等相关知识的综合案例,以“骗子总敲两次门”的法律案例为故事情境的基础,并进一步拓展和丰富,符合案例的相关特点和要求。然后制作微视频,对情境主线进行描述,从而创设案例情境。然后串讲相关理论点,并附上详细的案例文档,从而启发学生思考。为了提高学生自主探究的效率,除了在微课平台上上传一些课外学习资料外,还提供相关资料搜集的途径和方式。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展开团体协作研究,教师还可以通过微课平台回答学生在团队协作研究中的问题,注意回答的问题不涉及案例分析对象本身,更多关于团队协作、资料搜集方法和课堂汇报注意事项等,帮助学生将主要精力引导到案例分析和讨论本身上。以上环节都是在课堂实施之前进行。课堂实施环节中,教师先展示评分的方式和原则,采取一小组汇报时,其他小组同学打分的方式,并分发评分表。教师要注意营造一个平等、开放、轻松的氛围,通过激励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鼓励小组成员都能够参与汇报展示和相关问题回答,确定展示人员越多小组打分越高的原则。当每一个小组学生发表完自己的意见后,教师均应给出鼓励性的评价,评价不涉及观点对错,而在于相关问题的延伸和拓展,进一步启发学生对案例汇报内容的思考和总结。最后对得分最高的小组予以奖励。在课堂案例汇报结束后,对于其中一些没有深入展开的问题,学生能在课外通过微课平台继续讨论下去,教师可以进一步启发并与学生互动,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有更多的人进行互动。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和探讨,微课十分适合电子商务法的课程特点,符合电子商务法不断完善的现状。在课程案例教学中根据不同案例来设置与微课结合的方式,有助于培养学生在寻求问题解决方案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分析和思维能力。

作者:别黎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

参考文献

[1]彭荣华,陈玲霞.基于项目驱动大案例教学模式的“电子商务法”课程标准的开发[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4(4):199-200.

[2]李晓秋.电子商务法案例评析[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

[3]胡治芳.“电子商务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电力教育,2010(18):73-74.

服务业的电子商务案例范文篇8

随着人们对这一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审理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一初步的梳理。课题组以最大的努力在全国范围内搜集到涉及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的五十件典型案例3,本文对此作一全貌的概述。

一、案件基本特点分析

(一)案件受理量呈逐年上升态势。

以受理时间划分,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2008年之后的四年间,并且呈逐年上升态势4。

(二)案件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

从纠纷产生及案件管辖的区域分布来看,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以及内陆经济发达省、市,这主要是由于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为此类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而目前国内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集中在北京、上海、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经济较为发达和活跃的地区的缘故。受理此类案件较多的有北京市(占50%)、浙江省(占24%)、上海市(占12%)、广东省(占6%)、江苏省(占4%)等地的人民法院。

(三)大部分案件为侵犯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在案件类型方面,绝大多数纠纷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占案件总数的98%。涉及的权利客体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几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从分布上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占42%,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占42%,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占6%,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占8%,其他案件类型占2%。由此可见,大多数的案件类型为侵犯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二者的比例大致相当,而侵犯专利权、其他知识产权类型的纠纷较少。

(四)涉案标的额普遍不高,但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标的额大多在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之间,数万元的案件比例较高。然而,虽然涉案标的额普遍不高,但此类案件引发了较为广泛的关注。关注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电子商务为迅猛发展的新生事物,面临着众多法律空白,案件的处理引发了诸多探讨;二是对于众多的权利人来说,许多案件为“试水”性质的诉讼,诉讼的矛头直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一旦针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诉讼成功,那么对于其他权利人而言无疑具有重大的示范效应,维权的成本将大大降低,而收益将大大增加;三是对于电子商务行业而言,可谓寸土必争,其担心法院在个案中对其加重责任的判决,会引发潜在的维权诉讼的爆发,从而危及行业的发展和生存;四是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在国际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从影响面而言,目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影响最大,受关注的程度最高。例如,在2011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欧米茄有限公司、浪琴钟表有限公司、雷达表有限公司分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被告的四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6中,原告不仅要求平台与其网络用户(销售者)承担高达2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而且明确提出要求平台设置价格过滤机制这一各方极为关注、影响面较广的诉讼请求。

(五)争议最大的案件为涉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纠纷案件。关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和难点问题,在下文中予以展开。

二、电子商务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情况

由于电子商务的开展总是依托建立在互联网络上层的电子商务应用——各种电子商务平台来进行的,因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最突出问题是电子商务平台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

(一)涉诉电子商务平台的主要类型。

依照划分标准的不同,电子商务平台有不同的分类方式。依据交易主体的性质,电子商务平台可划分为BtoB(商户对商户)、BtoC(商户对消费者)、CtoC(消费者对消费者)等多种类型7;依据平台所提供服务内容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平台、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电子商务支付平台8;依据平台是否直接参与内容的或者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可分为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居间型电子商务平台等。平台所应承担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与其归属于何种类型、或者其所进行的具体涉案行为归属于何性质密切相关。就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承担问题而言,上述的第二种、第三种分类方式更为重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同时存在着“混合业务经营”和“业务分拆”两种发展方向。对于混业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同一主体可能经营不同性质的平台,同一平台也可能同时提供不同性质的平台服务,对其责任判定应当以其具体所从事的涉案行为为依据进行区别对待。

(二)自营型平台、第三方平台、居间型平台的性质和责任界分。

1.自营型平台的性质和责任

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也称直营型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平台运营者兼具平台运营维护方以及平台商业信息者(于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平台之情形)、平台之上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于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之情形)双重身份的电子商务平台。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可分为自营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平台、自营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所可能承担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并非基于其所扮演的平台服务者的角色,而基于其平台内容提供者、平台商品或服务交易供给方的身份。自营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平台9,是指通过收集、选择、编排、整理、制作市场分析报告、对平台用户进行信用分析和评价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咨询信息和供求信息等深度交易信息的电子商务平台。自营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平台一般仅提供资讯服务,交易过程由用户自行通过线下的方式完成,其属于线上与线下相互结合,以完成最终交易的电子商务。一般情况下仅涉及平台信息是否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平台的法律性质等同于ICP(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对在其平台上的侵权信息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自营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10,是指由平台经营者直接向需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其与下文所要阐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均完全采用线上交易的方式完成交易全过程11,是纯粹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其法律性质对应于线下交易的销售商,对于其平台上交易的商品和服务至少承担销售商责任。自营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平台对其平台上的侵权商业信息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自营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的责任界分在于平台是否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以及是否能够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由于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与责任较为明确,且实践中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其的信息、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管控力较强,因此此类纠纷比重较小(占案件总数的28%),且主要为侵犯著作权纠纷(占此类纠纷的93%),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也较少(占此类纠纷的28.6%)。如在孙某诉天津人民出版社、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案12中,当当网公司提供了合法的进货凭证,法院认定其不具有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性质和责任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平台不直接参与信息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由平台用户(信息者或销售者)依照平台所预先设置的特定规则,在平台上商业信息(于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平台之情形)、或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于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之情形),平台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仅提供线上商业信息空间存储服务或者商品和服务的交易环境的电子商务平台。依照平台内容的不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也可分为第三方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平台13的法律性质等同于ISP(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中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其损害赔偿责任可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14的法律性质较为复杂,目前有“卖方合营方”说、“柜台出租方”说、“居间人”说、“市场管理者”说等多种争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权利义务在目前的法律构架下缺乏明确的规定,其行为性质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有一定的差别,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客体远远超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并不能当然参照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绝大多数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同时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平台用户(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予以,在其中大多数案件中,法院均认定销售者侵权成立,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各方对此均无太大争议,但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除了停止为销售者提供涉案商品的网络服务(如删除链接)之外,是否需要与销售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连带赔偿责任,即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3.居间型电子商务平台的性质和责任

在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之外,以经营模式区分,还存在着介于二者之间的居间型电子商务平台15,但以法律责任的分类标准来看,其与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晰,其法律责任是否具有区别于上述两类平台特点,尚需进一步研究,目前也尚未发生涉及居间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认定和法律分析

1.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一般不负有事前审查义务。

在所有类型的平台纠纷案件中,争议最大、最缺乏法律规范规制的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占案件总量的72%,并且,与自营型平台案件主要涉及著作权不同,第三方平台涵盖的知识产权客体极为广泛。在许多案件中,作为被侵权人一方的原告,在中往往主张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应当承担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合法性审查义务,而涉案侵权行为的存在恰恰说明平台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与平台用户(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到目前为止,上述主张均未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一般赞同平台服务商应当承担事前卖家主体身份审查、事后补救措施实施等义务,但不同意平台服务商在海量的商品信息面前,应当对每一项商品承担合法性审查义务。在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彪马股份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16中,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关于事前的审查义务履行该项审查义务超出网络服务商的能力范围。由于网络的容量近乎无限,网络商店及其销售的商品数量是惊人的。例如,至2005年12月30日,淘宝网在线商品数量超过1400万,至2006年5月其注册会员为2050万。而且,由于网络延伸空间的全球性,网络服务商不可能对网络商店所售商品商标的合法性进行当面审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网络服务商对每一个网络商店销售的每一种商品的商标合法性负责,超出了其能力范围。”

在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17中,一审法院认为,淘宝公司负有对交易平台上经营信息销售主体的资质审查义务,但对交易平台上商品报价是否畸低以及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等则不负有事前审查义务,只有在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主张后予以及时删除的义务,因淘宝公司在本案中未以任何形式履行主体资质审查义务,因此在侵权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存在过失,故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关于平台不负有事前审查义务的观点,但其同时认为,淘宝网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于作为个人卖家的第二被告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了核实,由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负有区分各种情况的义务,故淘宝网公司未要求第二被告提供经营资质证明的做法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淘宝网公司不具有审查个人卖家的法定义务和审查能力、无法界定和判断个人卖家是否具有经营目的、已尽合理的主体审查义务,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关于淘宝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判项,并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2.过错是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

在涉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案件中,法院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避风港”规则。人民法院判决平台承担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案件共计9件,占案件总数的18%。其中,自营型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共计4件,占该类案件的28.6%;第三方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共计5件,占该类案件的13.9%。所有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存在主观过错系平台方就涉案的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依照平台所提供服务类型的不同,过错的指向也不完全相同。以下对9起案件之所以判决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逐一进行简要分析。

第一,涉及自营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平台的案件,共计3件。在北京中煤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中企联讯科技有限公司、中煤远大(北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18中,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煤炭网”自营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平台上擅自转载原告“中国煤炭市场网”上刊载并享有著作权的文章,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并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同类案件还有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9、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等。

第二,涉及自营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的案件,共计1件。在孔某诉吉林摄影出版社、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21中,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慧聪网”自营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上销售了抄袭原告作品的侵权图书,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图书具有合法来源,因此法院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服务业的电子商务案例范文篇9

一、背景介绍

伴随着互联网商业化的进程,电子商务作为“新经济”的代表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迅猛的发展。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相关人才的巨大需求。2001年教育部正式批准了13所高校正式设立电子商务本科专业,此后众多高校都纷纷开设电子商务专业。电子商务概论是电子商务专业的核心基础课程,其意义在于帮助初学者迅速建立起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构建电子商务的体系框架,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进一步开展深入细致的学习。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教学效果的好坏,不仅会直接影响学生对电子商务核心知识的掌握程度,而且会涉及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效果。由于电子商务的课程设置尚未形成一个权威、完善的体系,也导致了电子商务概论课程在内容设置、教学方法和实践教学上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掘和研究。

二、电子商务概论课程的特点

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掌握这些特点是展开进一步分析的依据。时效性强、实践性强、综合性强是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最显著的三个基本特点。

(一)时效性强

时效性强,变化快是电子商务概论课程的一个重要特点。区别于一些成熟稳定的学科,电子商务的理论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特征。新技术、新思维、新模式和新应用都在不断丰富电子商务的内涵。在商业实践方面,各种创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层出不穷,迭代速度之快,远远超过传统商务模式。以互联网支付为例,当支付宝刚刚确定在桌面互联网领域的统治地位之后,微信支付就裹挟着移动电商的浪潮扑面而来。这也导致了电子商务概论的教学过程需要不断增补新的知识点。

(二)实践性强

商业实践推动理论研究,是电子商务领域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各种电子商务的应用引导了电子商务的理论研究。这个特点决定了任何电子商务课程都必须以实践作为支撑基础,缺乏实践仅以理论支撑的电子商务是空中楼阁。因此电子商务概论的教学必须要和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否则整个课程会显得空洞且浮泛。

(三)综合性强

电子商务概论课程跨度大、综合性、交叉性强,课程融合了计算机网络技术、通信技术、营销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和现代物流等多门学科,是新兴的一门文理兼顾的交叉性课程,也是后续一系列相关专业核心课程的前置导论课程。

三、电子商务概论教学问题分析

电子商务概论课程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教学的问题。通过对以往教学活动的总结,可以归纳出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滞后

教学内容滞后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教材陈旧。电子商务自身动态变化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教材都不可避免具有滞后性。由于较长的更新周期,任何电子商务概论教材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最新的商业实践产生脱节。甚至不少教材所持理论和观点都已被淘汰,这与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背离。以服装电子商务为例,早期的电子商务教材普遍认为服装是非常不适合互联网销售的产品。但是,商业实践却表明互联网零售已经占据我国服装零售市场的半壁江山。

2.教师教学落伍。教材的滞后也可能会导致教师教学内容的落伍。当教师根据教材组织安排教学内容时,如果不能补充新的教学资源,很可能会出现照本宣科的现象,甚至有可能把错误和过时的理念传达给学生。

(二)实践教学匮乏

实践教学向来是电子商务专业建设的重点领域,但实际教学效果往往差强人意。因为实践教学的开展经常受到外部资源的限制,所以大部分高校选择模拟性实践教学方式。模拟性教学模式处于实践教学的最底层。该方式强调利用电子商务教学模拟软件,在虚拟的场景中,由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商品、订单提交、网上支付、订单履行和物流配送等电子商务业务流程。但是电子商务实践教育并不等同于模拟软件的操作。电子商务教学软件多强调流程操作,软件设计僵化教条,与实际情景严重脱节。这种培养模式下,学生很难体验到真实的电子商务交易,实际运作能力并不会得到有效提高。

(三)教学方法单一

传统的教学方式注重课堂授课为主,多媒体教学和案例教学为辅,课后通过布置习题作业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巩固。这种单一的教学方式,会让原本生动有趣的电子商务课程变得平淡乏味。“老实讲,学生听”这种强调老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往往无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尤其是电子商务发展变化快,需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组织教学活动。这对于教师的教学方式、方法及手段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电子商务概论教学改进措施建议

(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概论课程体系

电子商务滥觞于西方,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远超绝大部分发达国家。国际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McKinsey&Co.)在2013年5月的《中国的电商革命》(China'sE-tailRevolution)的报告中指出,“在2011年中国的互联网零售总额就已经超越英国、德国和日本三国互联网零售总额之和;到2022年,中国的在线零售市场有望至少增长至4200亿美元,届时将超过美、日、英、德、法五国电商市场的总和。”

中国电子商务的独特性不仅体现在发展速度快,交易额度大,在用户行为、市场环境、政策法律和商业模式上均有与众不同的特点。不少国际知名互联网公司在中国失败的案例,都印证了中国市场的特殊性。鉴于此,电子商务概论课程内容的设置一定要以中国市场为核心,盲目复制发达国家的内容,无异于东施效颦。

(二)课堂教学以案例教学模式为主

案例教学模式的特点是把真实情景浓缩成教学案例,通过独立研究和相互讨论的方式,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参与性。在电子商务概论课程中,案例教学的形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利用案例激发学生兴趣,启发学生思考。真实案例是培养学生兴趣的有效方法。特别是最近几年,各类媒体充斥着大量有关电子商务的新闻报道。把学生能够听到的,看到的,体验到的真实案例引入课堂教学,可以有效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建立兴趣的基础上,利用案例引发学生展开进一步分析与思考,可以顺其自然的把真实世界和理论知识糅合在一起。

2.围绕案例开展互动研讨。案例教学不同于“老师讲,学生听”,还要求学生亲自参与分析与总结。教师选取典型案例,设定研究方向,同时组织学生利用已有资源,进行资料查找,案例分析和结论总结。任务完成后,案例分析人应在课堂上和老师以及其他同学进行互动研讨。学生可以利用幻灯片、视频、动画等工具组织讨论。通过这种方式,学生成了教学中的主角,教师则成了引导者。

(三)利用网络资源和工具

电子商务概论教材的滞后性,导致无法单纯依靠教材来完成教学任务。教师需要不断收集、整理和最新的教学材料。资料信息的传输需要利用各种网络工具。

教学网站是目前比较常用的网络教学工具。除了提供教学视频、教学课件、习题等资料下载以外,还可以根据课程特点设置开放式的课程讨论区。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都可以通过讨论区进行交流。

新型网络社交工具也可以成为有效的教学工具。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学生触网的主要工具已经由桌面台式电脑转变为了智能手机。利用移动智能终端的社交应用可以完成信息交互,资料推送的任务。例如可以利用微博转发业界动态、专家观点和成功案例,作为课内学习的补充。同时可以利用微信设立公共账号,利用微信平台进行信息推送和沟通。

在实际教学活动中,可以把电子商务概论教学网站视为主干,微博和微信平台作为信息传递的路径,拓展教学的空间与时间。

(四)开展项目驱动的实践教学

项目驱动的实践教学中,学生围绕具体项目组成团队,协同工作以完成项目目标。这种实践教学模式目标明确,学生的主动性可以得到有效释放。项目进行的过程中,不仅可以让学生掌握电子商务基本运营能力,同时可以培养学生的协同合作能力、技能的综合应用能力以及创业创新意识。

项目驱动模式的核心是通过情景模拟把学生引入到具体的项目中。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组织学生组建团队,学生团队自行设计项目和制定执行计划。教师需要与团队进行具体的可行性分析与讨论,推选出一批有创意和实际应用价值的项目。

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项目组成员需要有组织地协同合作,利用已有资源,进行创业研讨、产品设计开发、网络推广,后台运营和预算制定等活动。这不仅可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还可以进一步提升了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的综合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促进学生达到预期的目标,教师需要保持对项目的监督与控制,随时了解项目进展状况,提供相关的指导建议。

针对有发展前景的项目,校方应该激励学生完善项目方案,持续开展项目实施。一旦条件成熟,虚拟项目可以转化为真实的商业项目。这不仅有利于学生自主创业,还有助于学生尽早适应实际工作环境,真正成为适应时展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五)加强教材建设

《电子商务概论》领域内的教材可谓琳琅满目,各具特色,其中不乏一些优秀的电子商务概论教材。这些电子商务概论教材呈现出两个特点:第一,专业定位各异。电子商务概论教材中,有的以营销知识为主,有的专注于系统开发,还有的定位在管理角度。第二,内容庞大,面面俱到。不少教材涵盖了计算机基础、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应用、网站开发、网络营销、经济学、管理学等板块,几乎囊括了所有专业课的内容。

优秀的电子商务概论教材应该有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1.结构体系完整。虽然电子商务的发展日新月异,任何教材都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是,电子商务仍然有其内在规律。优秀的电子商务概论教材应该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和内容框架。这样的教材具有较强的柔性。教材为课程内容设置提供大纲,围绕这个大纲,教师可以根据电子商务的最新趋势,增补、更新、调整不同模块的具体知识点。

2.案例资源丰富。案例资源是电子商务概论教材成功的基石。优秀的电子商务概论教材应该通过最新现实世界案例来阐述电子商务的观点和技术,同时也应提供大量关于电子商务的最新研究课题供学生讨论研究,为下一步专业知识的学习打下了基础。

3.数字化配套资源支持。数字化教学资源一般包括配书光盘、试题库及网络资源。网络资源包括网络课程及资源库,资源库中有电子教案、演示文稿、动画、图片、视频、试题等多种媒体格式的教学资源,能够帮助教师教学及辅导学生自学。

五、总结与展望

本文围绕《电子商务概论》教学内容滞后、实践教学匮乏和教学方法单一的问题,立足于教学实践,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概论课程体系;课堂教学以案例教学模式为主;利用网络资源和工具;开展项目驱动的实践教学;加强教材建设。

对于电子商务概论教学的研究,仍有一些深度和广度有待拓展。特别是如下一些内容需要继续进一步开展研究。

服务业的电子商务案例范文篇10

关键词:电子商务;职业学校;教学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68(2013)32-0165-02

“电子商务”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在电子商务行业捞取第一桶金的风云人物——马云重新开始思考行业发展之路,今天阿里巴巴的成功未必能延续到10年之后。电子商务竞争愈演愈烈,未来商业的接班人——在校学生对电子商务的了解有多少呢?笔者对此展开调查。

图1显示:大多数学生选择电子商务专业并非自己的意愿,虽然经常上网购物,但对电子商务的平台运作、流程了解不多,极少有自己的网上商店,课余时间也不会很关注电子商务的热点新闻。但是,大部分学生愿意从头开始好好学习电子商务知识。

一、电子商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从教材角度来看

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商务教材架构清晰,内容完整,学生能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但专业内容比较深奥、抽象。尤其是谈到加密技术和认证技术时,学生觉得没有任何参照和依托、教材文字多且图片少、条理性不清晰、课后习题类型少、与生活相关的案例少,很难激发学习热情。与其他学科相比,电子商务的发展更为迅速。各类电子商务数据每年都会大量更新,新的理论也不断出现,但实际使用的教材却是几年前编写的,教材中的相关理论、案例及数据较为陈旧,电子商务教材建设远远落后于现实。

2.从教师角度来看

电子商务是新兴专业,师资力量远远不如会计、计算机等示范专业雄厚。电子商务教师一般是经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习的课程多而杂但却不精。而电子商务是一门涉及面较广的学科,内容既涉及商务类知识,如市场营销学、电子商务基础、网络营销、客户关系管理、商务谈判,又涉及计算机方面的知识,如电子商务网站的建设与维护、网页设计、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计算机网络技术等,学科跨越性大,许多教师力不从心。此外,电子商务专业教师的继续教育相对较少,更加大了师资建设的难度。

二、电子商务有效教学的建议

1.有效引导,激发学习兴趣

(1)学生没有电子商务的基础,可用成功人士的创业史来激发学生的兴趣。例如,给学生讲述阿里巴巴的创始人——马云从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跻身电子商务行业的事迹。

(2)电子商务技术及相关应用的发展非常迅速,几乎每年都会出现新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学生往往是新生事物的追随者。近年来一些新名词层出不穷,可从淘宝的“拍卖”、“秒杀”、“团购”、“聚划算”讲起,吸引学生参与这一系列活动,体验网上购物的优越性,了解网上购物流程。从“换客”、“试客”到“威客”,最出名的“换客”——加拿大小伙子麦克唐纳于2005年7月在当地的物品交换网站上刊登广告,要求以一个红色的巨型回形针换取“大一点、好一点”的东西,最后换来了一栋两层别墅的一年居住权,用麦克唐纳成功经验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同时,给学生介绍最大的威客网站——“猪八戒网”,鼓励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网络赚取零花钱,尝试网上赚钱的乐趣,如跟帖、翻译英文、处理照片等。

(3)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很多项目的网上交易成为可能。例如,各大旅游网站、团购网,都能实现网上交易,成为生活好帮手。给学生介绍耳熟能详的网站,使其对网站的功能有所了解。

2.尝试新的教学方法,强化教学效果

(1)简化教材。根据教材内容,设计符合学生特点的教案,摆脱大篇幅的理论,选用适合学生学情、简单易懂的教材。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教学中应多运用图片、流程图、案例分析。课本内容应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紧密联系,还要与之相配套的练习,让学生及时巩固所学内容。

(2)案例教学,分组讨论。在教学过程中加入案例,可以使枯燥的理论课变得活泼生动、加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例如,教师提问,让学生深入思考360安全卫士和腾讯之间争斗的故事?百度以什么起家,目前提供的服务除了搜索引擎外,还有哪些?免费聊天工具QQ有什么样的盈利模式?等等。此外,还可以让学生分成几个小组,让每组自选熟悉的网站进行分析,如中国互联网网站的先行者8848、网环球资源网、福步论坛等知名网站的创建史、发展历程、盈利模式、竞争优势等,最后由各组组长总结,其他组员作补充说明,加深对知名网站的认识。

(3)注重实践教学。①每周安排实践上机课,利用电子商务教学平台,把电子商务实验室的内容分为各个任务模块,让学生掌握E-mail和Newsgroup的收发,电子杂志订阅,个人网上银行卡的申请及存款、取款和转账,完成电子钱包的申请并把银行卡融入电子钱包,用网上银行或电子钱包网购,企业网上银行卡的申请及存款、取款和转账,以分销商、经销商、配送点的身份申请企业证书,以卖家、买家身份完成网上拍卖和竞拍过程,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个人网店的设计等实践任务;②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这一平台的,可让学生将二者结合起来练习,做到学有所用。例如,让学生在新浪、搜狐等大型门户网站上注册免费的电子邮箱、申请网上银行卡、体验新的网上服务项目、鼓励学生在淘宝网开设网店及在天涯社区、百度贴吧等论坛帖子等;③指导学生多参与省市电子商务技能大赛,让学生在大赛中丰富、巩固所学知识。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教学能力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作为电子商务教师,要不断学习新知识,关注电子商务热点,完善自身知识结构;要多参与省市技能大赛,开阔眼界,提高实践能力,为学生做好榜样;要多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继续教育,尤其是与专业相关的培训,以充实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

4.注重证书考核,明确就业方向

目前,电子商务证书主要有电子商务员、助理电子商务师、电子商务师。学校应组织学生参与相关证书的考核,加大培训力度,保证学生获得较大的通过率。既能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又能为将来就业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曹玉枝.多媒体教学技术在电子商务教学中的应用[J].科技信息,2008,(15).

服务业的电子商务案例范文篇11

报告显示:首例微信传销案、南京网络恶意刷单第1案、聪明狗告淘宝天猫“屏蔽”索赔百万、乐视919发货门事件、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资诈骗案、“短融网”诉“融360”不正当竞争案、大众点评状告百度侵权案、上海消保委告三星手机预装44个软件案、酷派奇酷撕逼大战是“2015-2016年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

以下为“酷派奇酷撕逼大战”案例解读:

【案例类型】股权纠纷案

【所在领域】互联网+手机

【相关链接】中国智能手机网:100ec.cn/zt/znsj/

【案例简介】

2014年12月16日,酷派跟360成立合资公司奇酷。双方协议,奇酷研发生产智能手机,酷派负责零售渠道和运营商渠道手机,双方互不越界。但今年6月29日,乐视出资购买酷派董事长郭德英18.5%的股份成为酷派第二大股东。由于乐视也已进入智能手机市场,因此和360构成竞争关系,并对360智能手机业务构成潜在威胁。

9月8日,360宣布书面通知酷派公司,因酷派违约,要求酷派公司按照股东协议内容,购买360在双方共同成立的合资公司中所持所有49.5%的股权,总价约为14.85亿美元。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微信号:ziranren2012)律师认为:

矛盾焦点是股东权益纠纷,维持合资现状已不可能。今年5月,“奇酷”品牌会上360和酷派“郎有情妾有意”的情形还历历在目,一时成手机硬件厂商间合作的典范,可见传统的智能手机制造商和互联网公司都试图在廉价手机市场分一杯羹。然而九月,360突然提出的近15亿美元的“分手费”,危机的产生竟是酷派引入了和奇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乐视作为酷派的股东。

在360的“公告”中不难发现,二者主要的矛盾是股东权益纠纷,即酷派的股权变动会否触发360酷派之间的期权回购条款。而从酷派的声明来看,他们认为360一方的指责“毫无根据”并“已委聘律师就函件向本公司提供意见。”从目前双方焦灼的对战来看,奇酷要么变成360的全资子公司,要么变回酷派的全资子公司,要么只能清算解体,维持合资现状恐怕已经不再现实,就看双方最终是谁选择退出。

关于我们:

法律与权益部:成立于2010年,整合行业内消保、律师、媒体、质检等资源。每年权威《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和《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还是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国务院的《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起草副组长单位。主要职能包括:

——运营电商维权和电商法律两大平台,受理消投诉纠纷

——每年数十篇热点快评,预警,引导网络消费

——每年策划报道数十个热点曝光专题,监督电商企业

——运营拥有数万高端网购用户知名自媒体“电商315”(DSWQ315)

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5年来,受理维权数十万起,纠纷解决率在80%以上,是国内最具有影响力和公信力的第三方“电商投诉维权平台”。

服务业的电子商务案例范文篇12

【关键词】项目驱动案例教学模式网站设计

《电子商务网站设计》课程是针对培养学生电子商务系统开发能力而开设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该专业学生能力培养的重要课程。该课程培养学生在分析电子商务系统的功能需求、规划设计电子商务网站的架构和电子商务网站开发等方面的具体能力,是电子商务专业学生一门综合性课程,为其以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本文对我院《电子商务网站设计》的开设现状、存在问题及教学改革作了相关研究。

一、课程现状

目前各高校《电子商务网站设计》是以培养学生的网站信息管理与编辑技能为主要目标。该课程涉及到商务网站规划设计、站点素材的搜集与编辑、网站功能实现和页面制作、网站与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涵盖内容广,实践性很强。主要讲解如何应用“网页制作三剑客”创建和管理网站、网页的制作及链接、图片素材的编辑处理等;使学生了解如何规划并建立站点,掌握制作网页的基础知识,能熟练利用“网页制作三剑客”的强大的功能制作出精美的网站。另外,为了使学生掌握制作动态网站的技术,一般还会讲授“动态网页设计”内容,使学生掌握一门网页编程技术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学习制作动态网站。如在该课程中介绍ASP技术,掌握ASP的编程环境IIS的构建与配置;掌握ASP的编程语言VBscript和Javascript的语法;掌握ASP与数据库的连接与操作。

二、存在的问题

现有课程现状的安排导致本课程的教学存在以下误区:教学内容基本停留在对工具的使用或语言的学习及掌握上;内容偏计算机,学生很难学懂;特别是电子商务专业学生以文科生来源为主,学生程序设计学习很少,对于动态网页编程技术很难掌握。内容太多,目标性应用不强,学生没兴趣学;理论内容与实践内容相互独立,在实际应用中一般先讲工具软件、数据库、编程语言的使用,再让学生实践,理论与实践各自有各自的计划和目标,理论基本不能为实践服务。电子商务技术发展迅速,建设小型电子商务内网站的工具也越来越倾向于模版式的傻瓜式操作,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教授的理论知识的获取来源于书本及网络,没有到目标公司实地调研的经历,因此在课程讲解中缺乏市场需求依据,照本宣科,使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与管理课程缺少了“真实性”,由此学生对本学科的态度容易产生无用论。

三、“项目”+“案例”教学模式构建

“项目”教学是指电子商务网站建设课程以项目的开发作为教学的总目标,项目可分为若干“案例”,第一次课时教师将项目背景阐述清楚,让学生清楚的知道学完这一门课之后能解决怎么样的问题,将掌握怎么样的技能,将会具体实现什么样的应用。建立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是指课程教学中以典型案例划分教学内容,以案例引导课堂教学,以案例引导学生知识点的掌握,以实际案例为剖析对象,教师指导下教学和学生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以寻求实现方法,实现理论与实践一体化。

表一:课程项目――案例分解表

项目过程子项目案例

需求分析阶段

项目一初识电子商务网站

案例一从传统商务到电子商务

案例二电子商务网站的概念、功能与特点

案例三成功案例分析

项目二电子商务网站规划案例一电子商务网站需求分析

案例二域名策略与ISP选择

案例三服务器解决方案

系统设计阶段项目三电子商务网站设计

案例一网站结构设计

案例二网站内容设计

案例三网站风格、创意与形象设计

技术准备阶段项目四运用HTML编写网页案例一HTML入门

案例二运用HTML布局页面

案例三建立超链接与图像处理

开发阶段

(技术分解学习)项目五“春江翠堤”网站界面设

计案例一网页导航栏制作

案例二网页Logo制作

案例三网页Banner制作

案例四网页页面编排

案例五网页切片

项目六“春江翠堤”网站动画制

作案例一“广告语”打字效果动画制作

案例二网页Banner动画制作

案例三图片切换播放效果制作

案例四网页Banner完善

案例五Flash广告制作

项目七“春江翠堤”网站制作案例一网站制作基础入门

案例二构建本地站点

案例三布局首页表格

……

案例十三站点的与维护

强化开发过程

项目项目八网上书店制作实例案例一《网上书店》功能设计

案例二《网上书店》站点规划

案例三《网上书店》网页制作-图书浏览模块

案例四《网上书店》网页制作-注册与登录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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