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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职业规划(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6 栏目:写作范文

房地产的职业规划篇1

【关键词】 房地产 所得税 税务筹划 重要性 建议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巨大变化发生,税务筹划工作,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可是我国的税收筹划发展较晚,底子也比较薄弱,在全世界的市场经济中处于较底水平。所以,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对房地产企业造成的影响,从税收筹划的特点出发,针对我国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建议。税务筹划的研究是当代企业财务管理理念基础,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起到决定性作用,根据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企业的税收筹划会给企业的效益会带来不同层面的影响。

1、 房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特点

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企业的税务筹划通过合理安排对纳税人的投资、筹资、日常生产运营活动等等其他理财项目,来达到合理交税或避免税收损失的目的。税务筹划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房产企业的财务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税务筹划所涉及的具体活动项目来界定,税务筹划可分为投资活动税务筹划、生产运营活动的税务筹划、筹资活动的税务筹划等。随着改革开放的进步,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税收制度及相关的税收法规也在不断制定和完善,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企业税务筹划发生了新的巨变,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具有挑战性的作用。

1、1广泛性特点

税务筹划针对纳税人和纳税对象,制定相应的纳税地点和时间,税负以及减免税等面的规定存在普遍性差异。因此也房产企业纳税人提供了税务筹划的机会,根据房产企业的理财观念,税务筹划具有广泛性。

1、2合法性和科学性特点

依照税收筹划相应的法律法规,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以不相悖于制度为界限,不违背法规为原则,与偷税、避税、漏税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同时,税收筹划在享有国家的新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符合科学发展观,对房产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负担。

1、3 有效性特点

对房地产企业税收而言,税务筹划是企业通过合理降低税负以及拖延纳税时间所取得税收利益的目的。因此,税收筹划对于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具有重要的意义。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提高房产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改善企业经营理念,增加房产企业收入和利润,实现税务筹划的有效性。

2、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税务筹划是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前提,通过合理经营、合法投资、有效的理财活动等系列的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进而获取税收利益。税收筹划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税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促进房产项目的进步和发展

随着房产企业的日益壮大,税收筹划的义务者有权利通过有效地纳税筹划来增加员工的收入,从而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热情,让员工感受到企业就是自己的家,对企业有一种归属感,这样对企业长远发展就会产生有利的促进作用。

2、2降低房产企业的纳税成本

如果房产企业积极进行税收筹划,认真研究税收筹划的合理可行的思想路线,进行纳税较轻的可行性方案,就可以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对房产企业的资金流失起到汇集作用。

2、3提高房产纳税人的纳税素质

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让纳税人积极纳税,减少偷税、漏税等可耻。税收筹划为纳税人增加个人收入提供了合理的保障作用,也在客观上降低了税收筹划的违法性。会不自觉的促进纳税人学习钻研税收的政策和法规,进一步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3、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涉税现状

3、1办税人员能力较低

由于大部分企业的办税人员缺乏岗前税收培训,都是刚进入房地产行业财务管理工作岗位,严重缺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的办税经验,况且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缺乏了解,办税人员的办税能力较低,因此,对房地产会计核算、税务处理、涉税业务的办理等方面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3、2税收征管难度的加大

我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时间较长,投入资金量较大,所需的成本费用项目就会增多,由于预提与待摊费用多,根据跨时间、跨地域性地进行滚动开发,加之同时开发多个项目,造成会计核算工作复杂化,所以,房地产行业的收入和计税扣除项目的计算都要受到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程度、人为逃避纳税等因素的较大影响,这给税收征管工作增加了较大的难度。另外,企业缺乏自主纳税意识,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淡薄,缺乏诚信纳税的法律观念,对国家的纳税机构有着负面的影响。

4、 加强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建议

4、1合理纳税,同“偷税、漏税、逃税”可耻行为做斗争

遵循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税务筹划应坚持合理纳税,避免漏税、偷税的基本思路。对于房产企业而言,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纳税成本,或者通过研究可行性的纳税方案,客观上选择较低的纳税成本。应纳税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等费用后的余额,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

4、2加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国家对房产项目政策的宏观调控下,税收优惠是国家为了减轻公民税负所制定的一套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3保证职工工资的均衡发放

职工工资薪金是房产企业对职工劳动所得的报酬,只有实施工资薪金的均衡发放,才会让职工感受到企业的温暖和人道,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也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推波助澜。因此纳税人在收入总额情况下,让职工的收入尽量均衡,避免由于工资薪金均衡发放所以来的职工的各种非议,这就需要企业合理运用税收筹划来管理职工职工工资薪金的发放问题。对于税收筹划对房产企业工资薪金的影响,企业可以保障职工的“三险一金”,充分利用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社保医保政策来给职工带来利益的最大化,根据国家的优惠政策,企业应该以最高的基数标准为职工缴存“三险一金”,为职工的生活提供可靠性保障。只有这样,职工的福利待遇水平得到提高,同时也能有效降低房产企业的税负压力。

4、4定期奖金的发放问题

定期奖金的发放应按照合理的税率计算来纳税额,进而确保税率高于某一层次,其全额就要适用职工的奖金发放问题上,也就就形成了一个工资发放无定期制度。随着房产企业税收筹划的不断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理念也在发生变化,对职工的生活和工作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5定期工资的发放制度

针对职工全年收入比较固定的情况下,有效的制定一套不定期奖金的发放来激励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降低税收成本,按月发放职工的工资,确保职工的最大利益达到完善。

4、6税务筹划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

如果职工的奖金和月度工资筹划得不到完善的解决,职工的月度工资无法调整这样的情况下,运用合理的捐赠手段来降低税率。企业可以通过团体向社会上的公益事业以及严重自然灾害、贫困地区捐赠,这样既发挥了职工的自主作用,也让职工感受到企业对于自身的帮助,感受到社会需要企业发扬中华民族的“助人为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的基础。

结语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只有调控好税收筹划,完善职工的经济利益,对于房产企业的深入改革意义重大。因此,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改善企业经营理念,增加企业收入和利润,重视房产项目税务筹划,是我国市场经济的迫切需求,但是由于我国的税收筹划起步较晚,税收又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所以作为发展中国家,当务之急就是必须严格要求我国的每个公民依法纳税。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来进行税收筹划,减轻因为税收带来的经济负担,从而达到降低实际税负的效果。因此,怎样合理地运用税收筹划,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参考文献:

[1] 王英、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分析[J]、财经界,2011,(03):85-86、

房地产的职业规划篇2

一、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条件

1、初始注册登记

(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

(2)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经所在单位同意。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3)工作调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1、甲级资质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O万元;

(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代为管理;

(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乙级资质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7)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代为管理;

(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条件

1、甲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乙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2)达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丙级资质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达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六、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

接通和准备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

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6、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7、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8、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3条规定的标准。

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3、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八、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条件

1、外方是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管理部门计算机普及率不低于6O%;数字化仪或者扫描仪;宽幅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及较完善的网络系统及相关软件;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九、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条件

在部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十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条件

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且结论为“通过。

十二、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

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有安全评估报告;

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6、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7、有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

1、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2、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3、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4、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十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十五、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条件

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1、经营资格证

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2)有符合规定质量、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3)出租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4)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5)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6)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7)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2)有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设施和设备;

(3)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4)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5)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停车场所;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车辆运营证

(1)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2)有符合经营资格证要求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3、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1)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2)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房地产的职业规划篇3

第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规划实施过程中,还将采取组织措施予以处置。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利用及房地产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规划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区和湖风景区(以下简称规划区)总共约160平方公里。

第四条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别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修编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对城市规模、用地性质、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整时,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意见后,经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城市住宅建设一律实行统一规划。严禁零星开发。

第七条根据“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原则。必需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统一报区(管委会)初审,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和农民建房。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政府每季度研究一次。本方法公布之日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不得再行审批。

第八条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应在街道办事处(镇)配合下。

制定行政村、自然村农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区内的街道办事处(镇)要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形成规模,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

凡未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集体建设和农村居民建房一律不批。

第三章土地利用

第九条实行土地贮藏和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制度。使用规划区内集体土地。

第十条加强土地的宏观调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是

㈠出让步骤、方式、条件、要求;

㈡出让地块地理位置图;

㈢地块数量、每幅地块的坐标、方位、用途、面积、使用年限、用地红线、建筑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指标;

㈣公共配套设施的规范、条件。

房地产开发建设各项控制指标应高于《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十一条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联营联建的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确需出让的一律由市政府先行收回收购贮藏再出让。出让后。财政拨款的除外。

经政府收回出让后。出让金可全额返还该企业,改制、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安排和企业发展。安排该企业职工所剩余出让金,划入该企业所属系统的主管部门,用于弥补系统内其它企业职工的安排费用。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基准地价。

第十四条严格规范房地产项目转让行为。确需变卦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的必需按规定顺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

第十五条按照“城市建设市场化。设施享用商品化,政府行为规范化”原则,加大对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市场化运作力度。坚持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放开商品房开发,适当控制经济适用房的规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行政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从事商品房开发。

第十六条鼓励开发高档次、高品位住宅小区。

第十七条开发商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许可时。并报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还应达到下列规范:

㈠住宅小区按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社区、物业管理用房。

㈡配置各种照明路灯、防火、防盗等器材设施。

㈢无偿配置公用垃圾中转及垃圾桶。

㈣无偿配置相应的居民休闲用地。

第十九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提升自我竞争能力。鼓励国内外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鼓励市内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组建具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一律不享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应协助外商办好有关手续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二节旧城区成片改造

第二十一条旧城区实行成片改造开发。

缺乏30亩的空闲地作为公共绿地,旧城区成片改造开发不低于30亩。待符合条件时再行开发。

第二十二条旧城区成片改造范围为东至校园路。北至铁路线,南至袁河。

第二十三条旧城区成片改造的土地出让金(含各种规费)出让底价以建筑面积定额计算。一类地段500元/平方米。三类地段460元/平方米。本方法公布前已出让的土地除外。

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鼓励高起点高标准地改造旧城区。

第二十四条旧城区成片改造的开发商应自行承担拆迁安排工作。

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弥补方式,拆迁弥补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弥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房管部门核实,鼓励开发商以产权调换方式就地安排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并就地安排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回迁后。按被拆迁人原有建筑面积以本方法第二十三条计算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予以退回。

第三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按比例逐年开发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小套型不超过80平方米。其销售价格应依法公开、公平、合理确定,使低收入家庭真正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对象为家庭年人均收入3600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八条严格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顺序。实行申请、张榜公布、社区居委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制。

第四节农村居民建房

第二十九条严禁农村居民开发商品房或联建商品房。严禁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乱建设、乱开发。

第三十条鼓励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联合建设住宅小区。根据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存量,集体建设和农民建房原则上控制在集体土地总量的30%以内。

也可以几个自然村共建住宅小区。区内的基础设施分步骤纳入农村居民自建成本。农村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

第三十一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凡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有新房的原有老宅基地必需撤除。

第三十二条农村居民建设自住房所需土地。实行面积限额,占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占用耕地每户不超过90平方米。

第五章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停止各种形式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福利分房和城镇居民私人建房。需要住房的单位和个人一律通过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在办公区域建家属宿舍、开发商品房或联合建房。

第三十五条依法全额征收房地产开发的各种税费、

由市建设局一个窗口收龋统一征收房地产开发的各项规费。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中的城市配套费30元/每平方米。

第三十七条搞活住房二级市场。任何单位不得限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鼓励居民换购住房。个人销售普通住房。依法可减免的税收予以减免。

职工将已购公房首次上市出售免交所得收益。

第三十九条鼓励农民进城和非本市人口迁入本市。凡在城区内购买了商品房(含二手房)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等料理自己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落户手续。

第四十条加快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

第四十一条加大公积金归集的力度。年起。原有基础上提高2%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提高到10%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应积极支持职工住房贷款。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最高可提供15万元贷款;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最高可提供7万元贷款。

缴存期满一年,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月缴存额为100-500元。且按规定继续缴存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住房的其个人帐户所存公积金可用作购房款。

第四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项目。

第四十四条金融机构要积极为购房人提供担保贷款。

第四十五条建立房地产交易有形市场。

一个窗口办理”一站式服务,房地产交易手续一律从简。房屋交易、登记实行“一套资料申请。不重复进行评估、丈量等。

第四十六条建立房地产市场的预警机制和市场信息体系。

第四十七条房屋出租实行备案制度。将房屋出租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的合法证件交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房地产的职业规划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双阳区除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计划、规划、土地、工商、房地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策指导,协调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房地产开发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章开发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设立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三)配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统计人员。

第八条设立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以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外商投资设立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开发管理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开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业绩等,对其提出核定资质等级意见,报开发主管部门,由开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外埠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到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审查内容包括: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二)核验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对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年审制度。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开发管理部门申报,未申报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营业执照不予进行年检。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在向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和经营场所的变更、歇业等手续后,应当到开发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开发项目的确立与取得

第十五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的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委托规划部门做出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综合开发,严格控制单体插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综合开发的小区,总用地规模不得少于5万平方米。实行分期开发建设的,首期建筑面积规模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

第十八条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开发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九条开发项目确立后,由开发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土地、房地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

招投标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二十条开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内容,编制以经济论证为主的综合可行性分析报告,作为开发项目招投标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不得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20%。

开发企业在取得开发项目前,开发管理部门对其项目资本金、资质等级、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核同意后,规划、土地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与开发管理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开发期限、配套设施、拆迁补偿安置、工程质量标准、物业管理等内容。合同文本应当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未按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的,除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外,不得取得新的开发项目。

第二十四条已按本条例规定取得的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须经开发主管部门对受让人的资质等级、项目资本金审查同意后,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议标等方式进行。

未经开发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承担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

第四章开发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开发项目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对住宅建筑使用功能,开发管理部门还要对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等群体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二十八条进行商品房销(预)售的,开发管理部门对开发项目的回迁安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同意后,开发企业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手续。未经开发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销(预)售手续,开发企业不得销(预)售商品房。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开发管理部门要跟踪管理,发生质量问题,应当责令开发企业返修或者赔偿。不按要求返修或者赔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房地产的职业规划篇5

【关键词】 房地产项目;管理运营

因为社会迅速的发展,调整房地产项目的管理运营成为其项目中的重要一项,从而使得项目的管理运营的水平可以大程度提高,继而为相关企业发展房地产奠定良好基础。现今,我国企业的房地产项目管理运营依旧有很多问题存在,所以深入探索其项目的管理运营是必须进行的。如下是站在我国现今房地产的实际发展角度,为管理与计划房地产项目提供有效方法,希望可以为创新房地产项目的管理运营的提供参考与帮助。

一、项目组织结构的常见形式

1、职能型结构组织

现今在我国非常多历史很久远的企业都属于职能型结构,在职能型结构模式之下,房地产公司设置各部门是依照职工不同职能来进行分类的,所以房地产企业中具体的部门是招标部门、项目部门以及设计部门等。同时职能型结构的房地产企业,他们的特点就是有着很狭窄的开发项目的范围,而且其企业通常都是在对开发项目城市确定之后就不会再选择别的城市。针对此种组织结构的企业来讲,他们有着明确的职能分工,所以造成职员对本身所负责的业务范围很明确。同时,因为职能型结构的专业化分工,所以房地产企业在管理各部门时,程序的掌握也很明确。

2、项目型结构组织

开发工程项目很多的房地产公司通常会让项目型结构成为他们的选择,尤其是在企业开发房地产的早期,项目型结构的采用能够对配置人力资源的合理化起到促进作用。同时项目型结构的房地产公司在开发房地产早期,总部会引导别的分部来实行项目工程的工作,而在职员全面了解了项目的开发之后,公司总部才可以把项目交付高能力职员来完成。

3、矩阵型结构组织

规模比较大的房地产公司为了使运营有序性有所保证,通常会在公司到达一定程度的规模之后来对区域进行分工。这种方式能够使同时兼顾很多业务的群体对业务范围的处理更加明确,比如,房地产企业项目品质能够保证的前提下实F各部门间共享知识。矩阵型结构下的房地产公司,一定要有着绝佳协调与沟通能力,同时也需要在项目的管理与运营中,安排有关专业人员整合处理公司资源,便于给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提供绝佳条件,使得项目的目标可以最终完成。

二、工程管理运营工作的内容

1、房地产项目的管理运营定义

现今我国非常多房地产公司有着管理运营方面的困扰,由于项目管理与运营自身有着大风险、长周期等现象存在,所以针对一些管理早期仅对项目的计划管理重视的企业来讲,施行项目的管理与运营工作变得极为艰难。为此,管理房地产项目的有关单位必须定期检查所有职能单位工作的进程,继而保证每个单位可以严格依据公司的管理计划开展工作。另外,在管理项目的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需要逐步转移重点到项目品质与进度上,继而做到全面管理该项目。同时在发展项目工程时,房地产项目管理与运营的有关人员也需要定期检查工程的服务,进而使项目规范化能够保证。还有,因为管理项目的水平对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经济效益有直接影响,所以在房地产项目的管理与运营中也必须有有关措施的采取,这样项目的管理水平才能得以提升。

2、房地产项目所管理的具体内容

因为我国施行房地产项目管理与运营的时间很短,所以对于参考案例比较缺乏,造成房地产项目管理与运营有关人员不能对管理与运营的重点摆放位置确定。所以,在我国其项目的管理与运营早期需要对每个地区的项目管理资料进行搜集整理,从而总结与分析别的企业的项目实践管理与运营经验,进而完善自己企业项目的管理与运营。同时进行房地产项目管理与运营之前,有关企业部门还需要依照公司的发展目标与方向进行有关项目管理的风险、进度以及目标的制定,之后规定有关单位严格依据项目管理的要求开展工作,进而使房地产项目管理与运营工作能够稳定有序开展。另外,在管理与运营项目时有关项目管理风险计划的制定也很重要,如果管理项目时因为外在因素的干涉使管理发生了混乱时,能够启动项目的管理风险计划,来使企业管理能够具有最小程度的负面影响。

3、项目管理与运营执行内容

项目管理与运营管理过程中公司有关单位必须首先给发展房地产企业制定一个具体的经营目标,并依照设定的目标建立对应的跟踪管理机制,进而使设立的经营目标可以真正落实到位。同时在设立经营的目标之后,还需要有有关的方法保证公司收益的管理进程可以向着设立的目标前进。再者,房地产项目管理与运营还担负着建立资金管理、成本管理、销售管理以及计划管理体系的责任,便于保证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品质能合乎标准,同时在开发项目时,资金也能很充分利用。

三、项目计划管理的方法

1、管控主项计划的措施

在项目的计划管理过程中,因为每个单位职能的差异,所以单位之间有着交流上的制约,进而为项目的管理与运营带来很大程度的负面效应。所以公司有关单位在管理项目的运营的基础之上必须明确公司方案任务书由谁负责设计等,继而有效对其项目运营进行协助管理。在企业施行管控主项计划的措施时,必须先依照房地产公司的实际发展现状对有关工程的主项计划进行制定,之后依据计划完成工作,使企业工作责任安排信息更加清晰明确。

2、执行主项计划的措施

由于我国很多企业房地产规模的持续扩张,进而造成运营项目的技术人员不能对公司的变化做到短期内适应,所以有关企业单位需要细分公司内短期的主项计划,并在计划细分之后向有关人员下达任务,规定其在现实工作中一定要依据计划流程进行操作,进而使得职工们的工作标准可以与企业发展相符合。同时因为在发展公司进程中别的外界因素会对其造成影响而使得主项计划必须有相应改变,所以有关单位需要在发展企业进程中对计划具体内容进行随时随地调整,便于职员可以依据计划正确执行有关工作,继而给运营房地产工程的管理者带来便利。

3、执行计划管理具体案例

在发展房地产企业时,计划管理对项目的管理与运营有直接影响,所以公司运营经理在对运用策略把控的同时,还需要持续提升计划管理的能力,从而促使他们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之下能为发展企业奉献出自身的力量。针对房地产公司来讲,确定目标是极为关键的,比如,某某公司在计划管理进程中,设定推销为公司运营的目标,之后在发展企业过程中持续的依靠计划管理为项目工程的管理与运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另外,企业的发展目标制定完成之后,还需要有效把控目标实现的整个进程,进而使所有任务工作都能够在计划制定的时间内完成,使房地产公司在科学合理的管理与运营模式下确保可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

四、总结

通过以上了解,项目的管理与运营对企业的发展与效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对现今我国房地产公司项目的管理与经营出现的状况,有关单位需要从目标的制定开始入手,从而促使公司所有单位可以对自身业务的范围有所明确。同时,项目的管理经营者在管理房地产的企业时,也必须依照公司发展的目标与方向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并且在管理过程之中持续的完善管理的方略,以便可以为房地产公司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淳博、浅析企业的归核化管理[J] 、城市开发,2012、

[2]高映辉 、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研究 ,2014、

[3]杨也容 、房地产项目开发风险管理案例研究 ,2013、

[4]宋云婷、 房地产项目运营管理[J] 、管理视窗 -- 经营管理 、2015、

房地产的职业规划篇6

关键词:高职高专;房地产专业;建设;复合型人才;课程体系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281-02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房地产专业化的程度越来越提高了,这也对于房地产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高专院校作为培养房地产业人才的核心基地,已经开始认识到,为了使房地产专业,尤其是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更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培养出能适应新时期房地产行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必须要加快教学改革,特别是要加强房地产专业建设,以便能有效提升房地产专业核心竞争力和促进房地产专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高职院校房地产专业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1、高职院校开设房地产专业是适应房地产行业加快发展的客观现实的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的支柱产业,买房不但是居住的需要,而且也成为了非常大众化的投资途径,这都有力地推动了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行业的加快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对房地产行业专业人才的需求。但是,长期以来,房地产业的从业人员大多都是来自土木工程或者投资金融相关专业的,很少有受过系统的房地产专业培训教育的专业人才。我国的高职高专院校正是顺应了房地产业发展对人才的巨大需求这一发展趋势,开设了房地产专业,以期能培养出适合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的各类房地产专业人才。

2、高职院校开设房地产专业也是应对房地产行业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房地产业开发经营和管理部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亟须提高自身的管理经营水平。目前,房地产业从楼盘的设计、地产周围的社区服务到相关的物业管理等都正日益趋向专业化。尤其城市后建设时代的来临,让与此对应的相关专业人才呈现出了专业化、复合化的发展态势,“技术能手+经营骨干”成为房地产行业人才的新标准。为了能应对房地产业激烈的市场竞争,高职高专院校纷纷开设了房地产专业,尤其是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其目的就是适应房地产行业的快节奏发展,满足行业对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迫切需要。

二、高职高专院校房地产专业建设探究

1、高职高专院校房地产专业建设首先必须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对高职教育的产学结合的指导方针。国务院对高职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要适当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招生增长幅度进行控制,要稳定招生规模,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这就要求在房地产业专业建设方面也必须要严格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指导意见,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水平和教学资源条件,准确把握专业培养目标定位,重视课程体系建设,重视实训课程开设和顶岗实习的教学安排,要能让学生都能真正深入企业一线实习和学习,在人才培养上充分体现高职高专人才鲜明的应用性特征。

2、高职高专院校房地产专业建设必须要切实做好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和定位。每所高职高专院校在开设房地产专业的时候都要认真做好调研,要依据本区域市场与行业实际需求,经过科学反复的论证再决定是否开设此专业。目前,在教育部专业目录中,高职高专院校能够开设的房地产类的专科专业也只有房地产经营与估价、物业管理及物业设施管理几个具体的专业可选。但在实际领域,房地产开发涵盖了经济、管理、金融、建筑技术、营销、法律等多个学科领域,在目前单一划归为工程管理类或者工商管理类别很难以准确体现其复合性特点。因此,具体到每所高职高专院校选择和设置房地产类专业的时候,就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资源及服务的对象,结合本地区行业发展水平和企业实际需求,不能想当然地随意设置。

房地产的职业规划篇7

第一条为加强**市屯溪区农民住宅建设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屯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民政策的居民户住宅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以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重点控制区内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规划重点控制区外,可以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也可以在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镇政府监督管理。

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内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第四条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一办理农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一)无房户;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置价安置的;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六)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有现住房或已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农民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

第三章建设管理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对不同区域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要求:

(一)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

1、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2、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置。

(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

1、在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2、现有的危房原则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在不扩大《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建。

(三)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但需进行整治改造的,可以在对原居住点进行统一规划后适当新建和改造。

上述不同区域的划定,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与区政府定期公布。

第十条不同情况下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

(一)位于城市建成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

1、此种情况下农民建住房一律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每户参考建筑面积120㎡~140㎡,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约70㎡~80㎡;

2、拆迁安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

(二)近期从事农业生产但今后有可能从事非农产业的

1、引导农民建房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建筑面积同第十条第(一)款;

2、农民居住点在近期因城市建设需要可能有部分拆迁,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需要安置的,并且其在近期仍需从事农业生产,可以建一些联体小住宅,但在今后仍需按照公寓楼形式安排。联体小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90㎡(含院落);

3、拆迁安置以“拆一安一”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为主,如安排有宅基地的按重置价补偿。

(三)今后较长时期仍从事农业生产的

1、此情况下的农民建房可以采用联体小住宅形式,少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含院落);

2、拆迁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方式。

第十一条村民建房位置或房号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禁止暗箱操作,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民新村配套设施建设。第四章农民安置区管理

第十二条规划选址与建设用地管理:

(一)农民安置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农民安置区选址、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布点与选址。统一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建设、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联合审批,根据“中心城区农民安置区布点规划意见”选定位置,会审通过的,由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2、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镇政府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3、规划用地。由各镇政府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申请,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4、各镇政府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农民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

(一)放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由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区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到现场实地放、验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由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放、验线。放、验线后,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镇政府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三)竣工验收。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业主必须先向规划、房管、建设、国土、消防、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验收,并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业主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应持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表》和宗地图,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四条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零星农民建房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和**市国土局屯溪区各乡镇土地所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一)由镇政府审核农民申请建房条件后报区政府职能部门;

(二)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并备齐材料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共同会审;

(三)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会审意见组织零星农民建房统一进行图纸设计,统一组织申报有关规划、建管、土地和房屋产权等手续,并实施规划批后管理。

第十五条农民安置区建设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为了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倡“谁受益、谁投资”,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安置区基础设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区、镇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凡批准农民建住宅或在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由国土部门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户应按合同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国土、房管部门核销有关证件。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标准为依据,产权证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参照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的歙县、休宁县和徽州区所属乡镇农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房地产的职业规划篇8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按政府《关于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六次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号)中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和年检事项办理。

(二)下放的职责

1、按政府《关于调整区城管理体制下放城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发〔〕号)办理。

2、两区辖区内拆迁许可职责。

3、两区辖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原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指导全墙体材料改革职责划入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将原城公交管理与行业指导职责划入交通局。

3、将原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规划勘察、工程测绘及咨询职责,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职责划入规划局。

4、将原城建设管理局政工程设计、勘察、测绘职责划入规划局。

(四)划入的职责

1、将原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除规划管理、墙体材料改革、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职责)、原城建设管理局(除城客运管理职责、政工程设计、勘察、测绘职责)、原房产管理办公室职责(除两区房屋拆迁许可下放职责、两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将原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城镇“绿叶杯”竞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工作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加强的职责

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中长期规划;制定我具体政策、规章及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保障全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等有关工作。

(三)承担推进全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责任,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住房管理工作,制定全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房屋权属管理、房屋交易、房屋修缮、拆改、装修、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供热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全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住宅和房地产业、政公用事业等各类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管理;负责制定全建筑场准入、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建设、工程检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工作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承担规范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管理房地产场、建筑场、工程勘察设计、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等,规范场各方主体行为。

(六)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参与拟订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参与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工程造价信息。

(七)负责管理全城建设工作,拟订城建设的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实施城基础施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工程建设及相关的动迁、管理、安全、应急等工作;负责绿叶杯竞赛的组织调实施;配合水利部门负责城防汛工作;负责部级和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争创部级和省级园林城。

(八)指导、监督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规范全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重点镇建设。

(九)指导监督全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指导监督城规划区内地下水和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拟订全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二)组织制定全房屋和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全房屋和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全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负责全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建设行业的经济分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资金使用、依法纳税等情况,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五)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8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负责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建议及提案办理、督查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内部综合协调和物资装备、接待、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建设行业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和汇编;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开发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审批、规划开发建设项目审批;负责城政公用设施行业管理许可;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屋拆迁、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许可、园林绿化资质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四)房产管理科

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场;拟订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政策及规定,拟订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研究制定拆迁政策法规,拆迁公告、监管安置资金、拆迁裁决、申请强制拆迁等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全住房保障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全房改房、公有住房及房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各类房屋的产权归属、产权异动的协调工作;负责指导房屋产权产籍和房地产流通工作。

(五)计划统计科

负责编制全年度城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审定政设施、公用事业、容环卫工程建设和改造方案;组织重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协调解决工程立项、设计和施工中的问题;负责城建设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工作,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政公用配套设施工程审核工作;负责城建基础设施的统计工作。

(六)质量安全科

负责拟订全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政策、制度,指导、监督、协调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房屋工程技术管理、质量检查管理、生产设备管理以及危险房屋检查鉴定工作。

(七)村镇建设科

负责拟订全村镇建设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全村镇规划建设监察工作。

(八)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负责制定、实施全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本行业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技术成果转化,组织实施科技合作项目;负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经费的管理。

(九)工程管理科

负责全政公用事业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本系统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工作;统筹协调全系统技术改造、引进和开发工作;负责全城基础设施建设中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等其它外国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执行和管理。

(十)物业供暖科

负责拟订全物业管理、供暖供热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负责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全房屋维修基金的收缴和管理;负责建立供暖供热保障体系,负责管理使用保障资金和调节基金;负责全供暖供热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协调、仲裁等。

(十一)建工处

拟订全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发展重大事项;负责全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检测机构、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建筑业执业人员管理,指导建筑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筑施工队伍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场准入、清出工作;负责级以上政府项目、国有投资项目、辽河油田项目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指导全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建立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组织建筑企业开展出国、出省承包和建筑劳务工作;负责全建筑业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建筑行业统计工作。

(十二)公用事业科

负责拟订全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规章;指导协调城供水、节水、道路桥涵、燃气、政设施场及容、环境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组织指导年度政设施普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自来水、燃气价格体系和财政补贴办法;负责城供水、供气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全“绿叶杯”竞赛的组织、协调、实施;负责城防汛工作。

(十三)建设综合稽查科

负责指导、监督建筑场、房产管理、公用事业、政设施、园林绿化、容环境执法监察及相关处理工作。

(十四)综合信息科

负责收集、整理、调研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综合情况;参与研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发展战略;负责起草、审核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领导讲话、报告、方案、决定、意见等重要文稿;负责政务信息反馈、交流、上报工作;负责行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十五)投诉科

负责拟订本系统工作规章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上级交办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督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作。

(十六)财务审计科

负责委机关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负责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收缴、使用及上缴;负责城基础设施等建设资金的核拔分配及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直属企业税务登记及依法纳税,监管国有资产经营情况。

(十七)组织人事科

负责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干部的管理、调配、考核及档案管理;负责复员军人的接收分配;负责党建、老干部、宣传、精神文明、职工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工会、团委、女工等群团组织的各项工作。

(十八)纪检监察室

行使纪检监察职责,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软环境建设、行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和专项治理等工作;受理对本系统行政监察对象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违纪、政纪案件的查处;受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71名(含工勤编制7名)。主任(兼党委书记)职数1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0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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