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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现状(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8 栏目:写作范文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篇1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1-0179-02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全面渗透到了金融业,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时间和成本,扩大了服务的边界和市场。互联网金融的优点备受青睐,并逐渐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工具与支付方法。互联网将促进金融业迈向一个全新的时代。现从互联网金融的涵义、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发展优势亦在分析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涵义

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内涵的表述有很多,界定尚不统一。从广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包括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从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是涉及货币的信用化流通支付的相关层面,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

二、国内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银行网银,当前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公众和社会提供服务,互联网在其中发挥渠道作用。

第二种模式运用电商的平台,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的综合交易模式。

第三种模式是P2P模式,这种模式提供了中介服务,把资金出借方与需求方结合在一起。通过互联网撮合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实现个人对个人贷款。

第四种模式通过交互式营销,充分借助互联网手段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使金融业实现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共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第五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货币基金模式,以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为代表,用户能随时把自己支付宝中的钱支付到余额宝中,不但免转帐手续费,还可以获得收益。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优势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客户基础

2014年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在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情况统计报告中指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 35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如此庞大的网民群体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奠定了“人脉”基础,这些人是互联网金融的潜在客户,且客户群体不断扩充队伍。从未来发展的预期看,我国互联网渗透逐步加深的势头不可逆转,网络消费供需面持续积极向好,这些都将推动网络货币市场、在线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的应用人群在未来较长时间实现较为稳健的增长。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空便利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银行业务在时间上的限制,实行7*24小时全天候运营,使金融业务更加贴近客户需求,更加方便。与传统金融相比借助于互联网或移动网络,互联网金融的整个交易过程几乎全部在网上完成,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1]此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应用逐步社交化和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将给金融行业带来新的机遇,并将使金融行业逐步“移动化”、“金融社交化”,产生新的具有移动互联网特点、新的金融模式。这种移动金融模式将具有成本低廉、随身便捷的特点,能够使人们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享受金融服务,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模经济。因此,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互联网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的方式更加先进,系统化和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且能为客户提供更丰富多彩、自主灵活、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具有很高的效率。互联网金融的方便、快捷、超时空等优异特点,极大提高了金融运行的效率。通过互联网金融,用户可以享受到方便、快捷、高效和可靠的全方位服务。

(三)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

互联网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2]金融市场日新月异、变幻莫测,客户的需求也千变万化,互联网金融只有将客户的需求当成自己的业务发展的动力才能冲破传统银行设置的壁垒,在金融市场上赢得应有的阵地。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金融市场份额,增强金融竞争实力,互联网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并且这种创新在金融的各个领域都在发生。通过互联网金融,股票、期货、黄金交易、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和个人投资渠道等信息能很快匹配,各种程度化交易的方式能随时随地的交易,极大地提高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大大降低了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和整个金融产业的进入门槛,这就使得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其在技术和资金上的优势从事传统银行的业务。纵观全球,混业经营的经营模式是大势所趋。这种模式具有协同效应、风险风散和业务多元化的特点。[3]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发展趋势逐渐加强,互联网金融理财创新产品层出不穷,通过2013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企业互联网收单交易额份额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服务将进一步被延伸。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首先,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全面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面临着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信用、流动性和市场等风险,还面临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由虚拟金融服务引起的业务风险以及由法律法规滞后引起的法律风险。[4]技术风险包括系统性的安全、技术选择、技术支持等风险;业务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与传统金融无本质差别的权利义务风险;另一类是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

其次,互联网金融实用技术不够标准规范。目前,很多金融业务依赖网上操作实现,然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同时,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规范或标准。金融系统平台在设计和使用的过程中,未进行充分的实验测试,导致“后门”与漏洞。

此外,金融监管制度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相适应。互联网金融使用混业经营模式,而我国所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且表现在相关等法律法规中。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将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不完善,增大了互联网金融的经营风险。

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业态发展时间虽短,但势头猛烈迅猛。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诸多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构建健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1、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减少技术风险。硬件方面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系统的防护能力,保证硬件环境安全运转;网络运行方面实现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应用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登陆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网站。

2、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从制度建设入手,制定完善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选择风险。

3、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加大立法力度,在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等方法加紧立法,明确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明晰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加大刑罚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提高互联网金融技术职业标准

1、加强互联网金融技术职业培训,定期培训互联网金融业从业人员,提高其业务操作能力和水平。

2、加快改善互联网金融系统平台建设和使用。各金融机构以自身经营业务为前提,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适合自身业务操作的系统平台。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1、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将是否具有相当规模的互联网设备、是否掌握关键技术、是否制定了严密的内控制度和各类交易操作规程等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根据开办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体及申报经营的业务,实施灵活的市场准入管理,在防范金融风险过度集聚的同时,加大对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

2、完善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突破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界限,对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我国应协调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实施综合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篇2

1、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定义。互联网融资租赁是指通过搭建互联网平台,整合各方资源,为承租人使用设备提供一整套金融服务方案,并切实保障物权,合理调配、使用资金,是融资租赁与互联网进行深度融合的产物,既保持了融资租赁的基本要素和交易结构,又充分运用了互联网的高效、共享、透明的特点,实现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多重融合。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互联网融资租赁仍然属于融资租赁的范畴,须满足融资租赁的基本要素和交易结构(史燕平,2005)。对于融资租赁而言,其基本要素为“三方两合同”。其中,“三方”是指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两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供应商和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在此基础上,互联网融资租赁形成了具有互联网特色的创新业务模式。

2、 我国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虽然互联网融资租赁在我国刚刚起步,但是短期内,我国出现了一批以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如“普资华企”、“融租E投”、“广金所”、“拾财贷”等。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国正常运营的以融资租赁为标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达49家,当月成交规模超9亿元人民币。根据本文对于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定义,这是融资租赁与互联网在资金方面的融合,具体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已经形成的租赁资产债权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转让,最终由投资人通过在线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投资。这种方式一方面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资金来源渠道,另一方面可以丰富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同时,互联网融资租赁也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研究兴趣,郭瑞(2014)在其论文中专门对基于融资租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了研究,认为这种模式可以增强租赁资产的流动性,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还比较单一,主要以互联网金融的方式为主,未能充分发挥互联网融资租赁的特色和优势。同时,也存在一些不法平台借“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名义涉嫌非法集资集中活动,给投资人造成了直接损失,也给互联网和融资租赁行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互联网融资租赁的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其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本文将立足于融资租赁和互联网的基本特点,重点对我国的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进行探讨。 二、 我国互联网融资租赁发展的机理

1、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产生基础。

(1)快速发展中的融资租赁业,问题日益突出。自2006年以来,随着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转变以及一系列准入门槛的降低,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进入了快速增长的通道,无论是资产规模还是企业数目均保持了两位数的增幅。截至2014年底,我国各类融资租赁企业数目突破了1 800家,总注册资本达5 800多亿元,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3、2万亿元,比2013年底的2、1万亿元增加约1、1万亿,增长幅度为52、4%。但是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集中度过高,全国90%的融资租赁企业聚集在东部沿海的8个省份,导致融资租赁资源分布不均匀;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单一,其中大部分业务是类信贷的售后回租业务 ,占比高达75%(史燕平、周凯,2015),远高于其他国家。售后回租业务与银行信贷极为相似,不仅无法体现出融资租赁的特色,实质上还造成了大量的融资租赁公司成为“影子银行”;三、资金来源比较单一,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银行,一旦遇到承租人集体违约,其面临的风险极易传导至我国金融系统内部,对我国的金融系统造成安全隐患;四、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 很低,不足5%,远低于15%~20%的世界平均水平。

因此,总体而言,我国融资租赁业近年来虽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我国的租赁业仍处于融资租赁发展周期的初级阶段(Amembal,2007)。

(2)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向融资租赁的渗透。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行业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从技术上而言,其模式由2007年以前的等级模式演变到现在的聚合模式,Web从1、0升级换代到现在的Web2、0(Besen & Israel,2013),形成了聚合模式下的Web2、0。这种技术上的升级换代使得用户可以任意时间、任意地域进行信息聚合和交流,极大地提高了用户的参与性和互动性。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也越来越多地向其他细分行业进行渗透,派生出“互联网+”模式,给传统行业增加了新的活力。“互联网+”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同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综上所述,无论是根据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所面临的问题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还是“互联网+”行动计划在我国的大力推行,互联网对融资租赁的渗透,形成互联网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大概率事件。

2、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特点。

(1)互联网平台可以扩大融资租赁的业务覆盖范围。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尤其是在我国大部分融资租赁企业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与融资租赁的对接有助于提高融资租赁向我国中西部地区的渗透,发挥融资租赁对当地固定资产投资的作用,进而促进当地的经济增长。

(2)互联网平台可以提高融资租赁业务开发、业务受理的效率。当业务人员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时,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移动互联网将现场采集的承租人信息实时传输给公司风控部门,提高了项目信审的效率。同时,后台风控部门可以将资信审查的结果实时反馈给前台业务人员,极大地提高了业务受理的效率。同时,对于一些金额比较小且标准化的小微租赁项目,可以通过大数据模型进行在线自动受理、设备投放。这一方面可以简化业务操作流程,将一部分业务通过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进行自动处理,节省了人力成本;另一方面,在线受理对业务的申报流程进行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业务人员主管因素对项目审批的干扰。目前,美国市场已经实现了对小微租赁业务的在线自动受理。

(3)互联网平台可以拓宽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问题不仅是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同时也给我国的金融安全造成了一定的隐患。因此,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以及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兴起则给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已经形成的租赁债权进行转让,受让者是若干互联网投资人;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项目众筹,将募集到的资金投放到租赁项目中。另外,这种方式也给互联网投资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将社会的闲散资金进行了有效的配置。

(4)互联网信息技术可以提升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能力。在融资租赁项目完成投放后,虽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是由于承租人长期占有设备并拥有使用权,因此会导致出租人无法掌握租赁资产运行状态的情况,以至于无法及时防范承租人的违约风险。通过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可以将资产的运行信息传输至出租人处,降低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于资产运行状态的信息不对称,加强了出租人对租赁资产的事中管理手段。出租人可以根据资产的运行状态预测承租人的现金流,从而可以采取主动的方式去防范承租人的违约风险。而传统的事后风险管理手段,只能在承租人出现违约后采取补救措施,但是往往还会遇到无法索回租赁物的情况。

(5)通过互联网方式运营租赁资产,构建行业大数据,提高盈利能力。在传统的业务模式中,承租人作为个体独立地运营租赁资产,相互之间比较分散,无法形成规模优势。而出租人通过与供应商的合作,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快速地占领市场,从而可以形成规模优势。出租人不仅可以获得租金收益,还可以以设备的运营状态为基础构建细分行业的大数据,从而获取大数据的增值收益。目前,世界互联网汽车租赁巨头Uber正在积极探索与融资租赁的合作模式。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传统的业务模式相比,互联网融资租赁在业务、资金、风控、盈利模式等多个方面存在优势。这些优势不仅丰富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业态,更重要的是提升了我国融资租赁的竞争力。 三、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创新模式

1、 基于资产运营的互联网融资租赁。在融资租赁的典型业务模式中,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并将租赁物投入到生产运营中。可以看出,租赁物的运营不仅是承租人的还款来源,同时也是租赁交易中重要的信息来源,这些信息不仅可以反映租赁物的物理状态,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承租人的经营收入状况,而承租人的现金流是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度量的重要指标。因此,在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中可以引入租赁资产的运营,构建一个由资金流和信息流组成的双重回路。

总体而言,这种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1)租赁资产运营状态的披露可以有效地提高出租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的预测能力,一旦出现租赁物状态异常或者长期停滞,出租人则可以主动采取应对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2)租赁资产的运营状态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进行有效管理的抓手,不仅可以实时掌握资产的运营状态,还可以对租赁物的公允价值进行实时评估,有助于提高出租人的资产管理能力。

(3)在互联网平台对租赁资产的运营状态进行披露,有助于降低交易过程中的委托成本,缓解投资人与被投资标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从互联网产品的角度而言,信息互动可以提高投资人对该产品的投资体验。

(4)资产运营状态的,可以提高投资人对互联网平台的访问频率,有利于提高互联网平台的公信力和平台价值。

(5)租赁资产运营的信息管理也是发展物联网和大数据的基础。

因此,租赁资产的正常运营是确保项目正常进展的前提,无论是对于出租人还是互联网投资人,租赁资产的运营信息是其掌握承租人是否能够正常还款的重要抓手。目前,国内的狮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正在探索和尝试这种方式。

2、 基于物联网和大数据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互联网融资租赁与物联网、大数据的融合(以下简称“大数据模式”)是对资产运营模式的进一步探索和推广。“大数据模式”是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某细分行业的供应商合作,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产品促销,并且对大量的租赁资产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得以充分挖掘大数据的商业价值。因此,对于出租人而言,除了可以获取来自承租人的租金收益,还可以获取经营数据服务的收益。而这种“大数据模式”的可行性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

(1)随着我国制造业的技术进步以及“智能制造2025”、“工业4、0”战略的实施,大量的具有信息收集和发送功能的高端智能设备将会越来越多地被市场所接受,从而构成了大数据信息来源的物质基础。

(2)融资租赁对设备产品具有明显的促销作用,尤其是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由于具有价格优势,更易于让承租人接受。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设备厂商的合作,易于形成设备产品在某个细分行业的铺货,从而积累大量用户,保障了大数据来源的广度。

(3)由于融资租赁具有租赁物的物权,因此从法律上看,融资租赁公司是大数据的所有者,拥有运营大数据进而谋取商业价值的权利。同时也得益于我国近年来大数据领域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使得大数据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多地被企业所重视。

根据以上分析,基于物联网大数据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互联网基因”,同时也能凸显出融资租赁的“资产运营特性”。“大数据模式”模式扎根于细分行业,为了快速占领市场,形成行业大数据,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与设备供应商合作的方式快速实现设备投放。再通过将租赁设备的运行状态上网,从而构建出设备的物联网。物联网的构建对于出租人的意义重大。一方面,可以提高出租人对细分行业信息的掌握,并且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评估承租人和行业的风险;另一方面,大数据服务收益实质上可以由出租人、承租人、投资人分享,在提高了投资人收益的同时,降低了承租人的成本。 四、 总结与建议

发展互联网融资租赁归根结底是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需要,是我国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需要。本文基于互联网的信息透明和高效的特点,对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进行探讨。文章首先立足于融资租赁的基本要素与交易结构,从多个方面对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进行论述,旨在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提高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我国的租赁渗透率不足5%,远低于国外发达租赁市场平均水平,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融资租赁的竞争力,使得融资租赁的特点与优势越来越多地被市场所认可,将有助于提升融资租赁在我国设备投资过程中的作用与地位,从而可以提高渗透率,进一步缩小与国外发达租赁市场的差距。因此,只有将互联网与融资租赁的特点进行有机地结合、优势互补,才能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产品。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租赁的基础理论研究,只有在充分理解和掌握融资租赁原理的基础上进行业务创新,才能有助于提升融资租赁的核心竞争力。但是目前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研究主要是沿袭了国外的研究结论,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市场,路研(2002)在早期也认为理论研究的不足是制约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重要原因。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篇3

(一)现状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良好,逐渐掀起金融创新的新浪潮。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逐渐增多,金融交易数量同比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且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纵观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主要呈现三方面的特点:首先,互联网金融中的商家“百花齐放”。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包括京东、苏宁等电商和系列商业银行,金融教育同比2014年增长402、7%。更多人纷纷在网上进行开户,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表现。其次,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仅在2015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突破9万亿元,同比2014年增长267、83%。最后,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如“余额宝”等,在金融服务领域中不断拓展延伸,支持保险、信用卡、支付结算等诸多流程。

(二)问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相对具有滞后性、金融创新能力不足、监管合作较少、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首先,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条件下,应通过健全的法律规章制度加以约束,然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规范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是导致该行业风险隐患相对较多的重要原因。其次,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金融创新进程虽然不断前进,但其创新能力仍然表现出不足的问题,如国家未能对金融创新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关于金融创新的人才储备力量不足等,直接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进程。再次,相关部门之间未能加强有效合作,使监管力度相对较小,或者跨国际监管能力不足等,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第四,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环境相对较为复杂,使金融监管机构相对较少,难以全面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而服务。最后,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机制,不能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发挥约束性作用,同时监管难度较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不利。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中,面临着较为复杂的环境,只有对其加强监管,才能为该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规范性作用。可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首先,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各相交易活动得以有序进行,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对带动国家经济平稳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其次,能够规避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系列风险隐患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使其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业务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问题,阻碍该行业的发展进程。而在加强监管作用下,相关部门能够引导该行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达到规避风险隐患的目的。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加强金融监管的建议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良好,能够为人们的快速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但在该行业发展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对行业可持续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我国相关部门有必要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合理的强化金融监管建议,如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加强监管合作、设置金融监管机构和完善监督机制等,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一)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对于我国而言,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有必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环境,为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首先,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有效修改,以实现相关法律的修订,如《保险法》、《证券法》等。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用以约束该行业的良性发展,并制定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业规章制度。最后,国家政府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推出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意见,明确该行业的组织形式、监督管理、风险责任等内容。

(二)积极开展金融创新

在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应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加强互联网技术的有机渗透,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充足动力。首先,监管部门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工作,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风险问题进行发现和解决,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其次,国家相关部门人员应对金融创新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科研研究,以实现金融产品创新。基于此,相关人员应将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活动有机联系,积极研发金融新产品,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

(三)加强监管合作

在全球化浪潮下,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愈加频繁,而互联网金融跨地域、行业的交易逐渐增多,为监管工作加大难度。所以,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首先,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不仅能够确保监管工作全面开展,而且对增强监管效果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次,加强国际之间的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能够为跨国境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管,维护世界经济贸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设立金融监管机构

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监管,应设立金融监管机构,以明确监管主体,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相关部门人员应从综合角度出发,设立金融监管机构。首先,设立金融监管机构要立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以指派专门的监管部门,全权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其次,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理设置,使监管部门人员可以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责,更好开展监管工作。最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的构建,采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法而开展监管工作。基于此,相关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提高监管效率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完善监督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监督机制,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提供重要的监管依据。首先,完善监督机制,应建立权责明确的责任与义务制度,针对监管部门人员而合理分配工作内容,使监管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监管范畴,进而更好开展监管工作。其次,在完善监管机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加强对监管办法的创新,使监督机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跨度相对较大,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重要依托的金融行业,因而应创设良好的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积极创新监管办法,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平稳运行。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发展趋势;本质;意义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2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就是金融服务商通过互联网这个媒介,向客户提供证券、银行、保险、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换一种说法就是通过电脑互联网进行所有的金融活动的总称。由此看来,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有效结合的一个新兴的领域。互联网金融是在金融服务提供者主机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作为传输工具,同时借助业务流程的软件平台,进而将操作界面定位用户终端的新型金融运行模式。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货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在互联网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虚拟货币,例如:QQ币、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泽塔币等等,然而只有比特币和QQ币是当今互联网行业承认的虚拟货币,这些货币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我们可以通过虚拟货币在网上进行一些交易。然而,根据目前的形式来看,虚拟货币不能够兑换真实货币,所以互联网货币不能够代替我们实际生活中的真实货币,只是法定货币的电子化。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各类公司

1、电子商务类公司

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公司主要通过互联网特定的金融平台来实行电子商务交易。我国目前已经有腾讯、苏宁易购、京东商城等电商企业,而这些电商企业正在积极申请民营银行牌照,从而体现了互联网的金融化。另外,我国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公司出现了第三方的金融产品销售渠道模式,而这种模式主要是在之前的第三方基金销售的基础上,添加了贷款产品销售等多种形式的金融销售。目前,我国具备这种销售模式的平台有: 好贷网、融道网、天天基金网、全球网等。

2、电子技术类公司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技术类公司主要分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和软件开发技术公司两类。其中,第三方支付公司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将各个银行的支付端口与其接入,从而为用户提供结算服务。由于互联网金融支付是基础,所以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门槛并不是太高,而据统计目前已大约有250多家支付公司了。而所谓的软件开发技术公司,就是为互联网金融提供网站开发以及软件开发的软件公司,而这类公司主要是为各个互联网金融网站提供软件开发服务的。

3、金融管理工具类公司

互联网金融管理工具类公司主要是为用户提供理财工具或者信用卡管理工具等具有个性特点便利的管理工具,从而实现了互联网金融的自动管理、匹配、投资等功能的公司。这些公司的出现不仅能够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极大的便利,而且还能极大的推动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采取在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和管理的经营模式。但是这种管理模式存很多漏洞,在无形之中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经营的风险。所以现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管理体制还不够全面、彻底和完善,解决这些问题还存在很大的难度。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技术不够成熟

我国的社会经济之所以能够迅速的发展,是因为我国进行经济发展时始终坚持标准化,在互联网金融中也不例外,如果我们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经济的发展,就要坚持统一的标准。然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系统缺乏完善、具体、精准的,能够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的技术标准,从而在极大程度上降低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性。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研究并开发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

为了有效的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开发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还要提升互联网金融a品和服务质量,从而最大程度的满足广大金融用户的需求。另外,在研发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时,还要把互联网金融用户作为主体,尽量保持与合伙人长期稳定的合作,有效提高互联网金融用户的购买率。与此同时,还要有条理的整合资源和分配资源,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制定完善的问题处理方案,从而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

(二)创建并完善互联网的安全保护系统

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问题就是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性。想要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交易安全,就要做好网络安全措施,例如:设置防火墙、数字认证、口令交易等等。另外,还可以鼓励客户积极学习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和技能,从而有效的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改进互联网金融技能与服务之间的统一性,积极研发新技术,创建并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数据库,全面实现互联网金融数据资源的共享。

(三)制定并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若要使互联网金融行业有序而稳定的发展,这就要求每个互联网金融企业去积极探讨并制定出一套统一、完善的行业准则,同时还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严格遵守行业准则,监督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工作,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分析

(一)互联网线上支付逐渐代替线下支付

自从余额宝上市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线下支付迅速发展,而第三方支付企业也越来越重视与线下支付的融合发展,由此看来,我国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将会进一步增强线上线下支付工具的融合。我们现在常用的第三方支付软件就有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等,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以“多、快、好、省”为目标,帮助各大企业实现资金的“搬运”。另外,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首先会选择互联网、电子商务等信息化程度比较高的行业,其次才会选择物流、旅游等行业。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不断的完善

纵观古今,无论是金融行业还是其他行业,如果想要健康并稳定的发展,首先就要具有本行业的信用意识。而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信用体系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中信用体系也在不断进步和完善。因此,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我们可以通过P2P阳光透明的借贷平台,积极推动P2P行业健康蓬勃发展,从而对抵制高利贷以及扶持创业起到促进作用。只有不断的改进并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才能使整个行业向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互联网网上银行不断兴起

随着淘宝、天猫、苏宁、京东等电商企业的出现,互联网银行已经成为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所谓的互联网银行就是通过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的银行服务手段。而目前互联网银行具有两种发展模式,其中一种模式就是像美国第一互联银行一样,完全建立在互联网上的、没有实体分支机构的虚拟银行,而另一种则是目前大多数互联网银行所采取的,即在传统银行的基础上,将银行业务拓展到互联网上完成的发展模式。据了解,当今的每个实体银行都有自己的网上银行,由此看来,未来的互联网银行将会渗透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

(四)互联网金融逐步走向移动化、电商化以及自金融化

随着当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也在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而就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将不断的趋近于移动化、电商化以及自金融化。其中移动化是指移动支付的迅猛发展,而电商化则是像淘宝、天猫、苏宁、京东等电商企业逐渐替代真实生活中的商业形式的模式,自金融化就是根据互联网用户的特征,为用户提供投、融资服务,进而改变以往通过借助机构途径来达到借贷和融资的情况。自金融化本着自主、平等、公开、透明的原则,实现从“差价”到“服务”的转变。

(五)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的建设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已经形成了创新性金融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聚集的形势,越来越多的证券公司、银行、中介机构、保险企业、担保公司、各个事务所、贷款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都在不断的建设和发展。而根据当前的形势发展看,互联网技术在不断的改进和成熟,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客户需要通过互联网金融机构将所有的相关业务融为一体。所以,在未来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一定会建造出一个完整、全面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互联网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产品,从而不断的丰富互联网金融产品,创造出一个具有全面的服务平台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

五、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型事物的出现和发展,不仅影响和改变着我们的生产生活,而且还会对人类文明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所以只有全面了解并掌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才能为我们未来的生活提供重要的保障。只有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中,制定科学正确的行业准则,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并改进互联网金融技术,严格遵守行业规则,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稳定、持久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舜、浅析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其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6(03)、

[2]张先成、浅谈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趋势与展望[J]、经营管理者,2014(26)、

[3]王倩倩,赵娇、浅谈美国消费金融发展现状及其启示[J]、商场现代化,2013(13)、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篇5

互联网金融中,运用了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将金融融进两个技术当中,更好地发展我国的经济。互联网金融无论是在经营理念上,还是在金融制度上,又或是金融产品渠道方面,与传统金融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形式,通过对传统金融模式进行补充和创新,更好地服务与发展经济。互联网金融能够实现经济的网络化与信息化,满足了我国现今经济发展的趋势。而且还提高了金融的服务效率,实现了金融覆盖模式,能够更轻松、更便捷地为客户提供需求。除此之外,还增强了金融业的创新能力,提高了金融业的服务质量,让金融业以全新的方式,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1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1、1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成绩

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实现了企业网上银行的功能,还能够在网上办理贷款等业务。对于小金额的贷款,不需要到银行去申请和审批,可以直接在互联网上自行操作。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很迅猛,其中以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首,在业绩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尤其是数据大集中方面,形成了别具一格的数据中心,大大地降低了金融危机。除此之外,互联网银行平台在业务上也实现了功能的多样化与全能化。与此同时,还开发了更多的品种,丰富了产品数量与类型。互联网金融彻底打破了传统金融的状态,尤其是在科技人员配置方法方面,大大地得到了提高与改善。这种新型的改革与创新,提高了金融业务系统的维护能力,提升了金融的技术能力,培养出了大批量的金融人才与互联网人才。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银行与证券的接口标准没有实现统一化,如果有M家银行,有N家证券公司,这就需要MN中接口,这就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设计与维护工作,如果实现了银行与证券公司接口的统一,就只有一种接口,给互联网金融的设计和管理,提供了很大的便利,而且还会降低交易的成本,提高了金融的利益。

1、2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不足

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其中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金融在利用互联网解决问题的时候,还会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技术方面的限制。比如,银行的核心工作业务,会受到零售业务的冲击,互联网上的金融业务会直接导致银行的核心系统瘫痪,最终造成很严重的后果。第二,互联网金融的成就受到了产品级别的限制,我国还没有把技术做到标准,这种软件技术设计需要随机的反应能力,但是还是与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大的区别。第三,由于人才的流失,影响了互联网金融人才的集中与核心培养,这是中国在传统模式中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需要时间与技术去解决。其中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存在金融机构方面,金融机构不够重视人才,这种陈旧的观念,导致了大批量的人才流失,影响了金融的核心能力。我国的企业债券和网络证券都受到资金的限制,没有创新的模式,相对于国外技术,我国的技术过于落后。

2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模式不够健全

我国互联网金融没有健全监管模式,法律法规无法监管多样化的互联网金融,尤其在信贷行业方面。由于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信贷业务还没有出太明确的法律政策,而且我国的法律对借贷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在界定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很多业务,都没有法律监控,很多债券的运作让人眼花缭乱,法律很难对其进行控制。除此之外,我国还没有建立监管机构,不能够明确其管理职责,没有办法对金融业的公司进行审查和监督,正是由于金融业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给互联网信贷带来坏的声誉。

2、2 互联网金融风险难以避免

随着我国技术的发展与创新,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比如,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近几年出现了很多的第三方平台老板带钱跑路的现象发生,还有打着筹集善款的幌子,忽悠人民群众,让人们上当受骗等。在这个网络发达的社会,平台一定要保护好个人的信息,不要因为操作失误,而引起资金的转移,借助互联网金融洗钱的现象也是经常发生,这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比如,当资金链断裂了,就会引起金融危机,还有部分领导转移互联网平台的资金,进行非法筹资等。

2、3 互联网金融高调地打着幌子欺骗用户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公司为了吸引群众,抢占市场的份额,给自己打了高标旗,吹捧自己的产品投入少、受益多、风险小。这种恶意竞争的行为,就是欺骗群众的行为,最终并不能承诺用户的投资收益。正是因为互联网这种恶意竞争的方式,给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让人民群众无法判断互联网金融的真假。

3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应对策略

3、1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首先,互联网金融业应该建立一套自己的管理机制。不同部门的管理机构管理各自辖区的事,在管理的同时,每个部门之间还要密切联系,汇报给上一级的管理部门,以达到扩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产品业务的信息来源。其次,每个部门内都应该合理分工。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联系进行分段管制,其中包括信用评级、资金流向、风险监控和数据处理等。最后,要及时了解投资者的反馈信息。加强企业内部员工的自身素质,积极建设国际互联网金融的标准,形成统一的监管机制。

3、2 提高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水平

第一,互联网金融业应该加强平台的建设,软硬件的好坏,决定着互联网金融平台能否良好有序地进行,因此一定要提高互?网金融平台的软硬件技术含量,避免漏洞的出现,防止遭到黑客和病毒的攻击,使得平台安全而稳定。第二,互联网金融业应该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够让互联网金融健康地发展。第三,互联网金融业应该提高流动性管理的水平。随着世界各国金融危机出现的影响,也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的流动性管理尤为重要,互联网金融业一定要强化流动性管理的水平,降低流动性带给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与风险,时时刻刻监管着产品的交易与资金的运转,时刻保持警惕性。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发展实况 货币政策 冲击效应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类全新时代产物,如今在我国呈现出激烈的发展势头,包括互联网理财、微贷、众筹等平台相继衍生拓展,不过因为相关工作人员实践经验缺乏,至今未能针对互联网金融内涵机理加以清晰化认证。与此同时,关于货币政策的影响问题亦接踵而至,如资金流动速率的加快、货币交易和预防需求的缩减等现象,如若无法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予以协调克制,势必令今后相关企业融资效率、货币自身可靠和可测性、信贷与资产债表传导渠道遭受百般束缚,不利于我国金融产业今后可持续改革发展。由此看来,针对互联网金融现阶段发展状况和对货币政策的冲击细节,加以细致化论证探讨,绝对是势在必行。

一、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性内涵机理论述

所谓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正是在传统金融产业和互联网技术融合背景下衍生出的全新样式的商业服务模式,大多数情况下在商业银行间接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活动中规划布置,因此被广泛定义为第三类金融业态。而经过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诸如P2P网络信贷、虚拟货币、移动支付等创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接连覆盖,使得以往金融产业信息失衡、交易双方资金规模和风险分担等风险问题得以有机遏制。相比之下,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股票、债权交易服务模式,需要繁琐的中介职能作为支撑引导媒介,而互联网金融则彻底省略该类工序流程,使得社会大众完全可以在网上进行相关操作,一时间令市场逐渐趋近于一类均衡状态。

二、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具体的发展状况研究

(一)第三方支付方面

其核心存在意义便是开放供应资金担保类的中介服务,对于实际交易细节并不会过多关注,后期自然不会承担过多的风险,不过经过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不断改良修缮,所谓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也将不会单纯地限定在结算业务之上,特别是面对一系列资金数量较为庞大的企业过程中,企业在进行相关资金投资管理环节中,必须依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方式,进行相关客户备付资金具体应用状况严格性认证规范,借此规避强烈的系统风险效应。如我国央行开始在2014年7月成功公布第五批第三方支付牌照,证明我国持第三方支付拍照的机构数量已经达到数百家,其中互联网交易规模、交易量所占市场份额,以及增长效率自然同步增长。

(二)融资平台方面

首先,P2P网络借贷,本身属于民间借贷和互联网融合方式,如今已经顺利演化出拍拍贷、红领创投、宜信等服务模式。其中前者不存在抵押、担保要求且大多数在网上直接操作,因此夹杂着较深的信用风险,一旦说借款人员还款过程中产生任何逾期和恶意违约行为迹象,当中衍生的投资者本金、利息补充责任将不会被拍拍贷承担,因此该类服务模式始终适用于小额贷款。相比之下,红领创投相对于出借人来讲,提供较为妥善的资金安全保障条件,如网络资金垫付、借款人提供担保、线下资料审核等环节。而宜信企业在获取债权过后会自行加以金融和期限拆分,进一步衍生出受广大社会大众欢迎的短期高收益理财产品,使得社会内部诸多闲散资金得以集聚融合。不过我国在规划此类产业模式中,始终存在中间资金账户的监管、坏账率控制、持续经营等风险隐患。

其次,众筹。所谓众筹,便是发起主体在平台上呈现个人创意,并且设定合理时间进行筹资的行为模式,包括团购加预售、股权投资和债权融资等金融服务模式。因为我国法律体制和西方国家存在本质性差异,致使后两类金融服务模式无法在我国顺利布置延展,而一切未经法律机构认证批准的股票、债权发行活动,都将被视为非法集资现象。归根结底,以上结果和我国众筹环境缺陷有着直接性关联,就是不能得到健全化法律保护和监管,使得投资回报机制日渐溃败,所以一直一来,我国在众筹融资上主要开发沿用团购+预购的服务方式。

(三)理财平台方面

这里强调的理财平台,便是开发供应创新式理财服务模式的网络平台,包括支付宝平台上的余额宝、百度的百发、苏宁易购的零钱包等理财产品,交易模式则倾重于保证金交易。当中发展实效最为理想的莫过于余额宝,其主要是在阿里巴巴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合力推出,不管是在流动性或是收益型控制上,都作出突出成就,能够获取传统存款十倍收益的前提下进行流动性使用。再就是该类支付方式客户流量极大,对于传统银行存款业务自然提出较为严格深刻的挑战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对我国货币政策的诸多冲击效应解析

(一)对货币供给可测、可控性的影响

经过我国互联网金融系统化革新发展,有关商业银行信用创造的广义创造机制,开始无形中对货币替代性、货币供给产生决定性作用,按理中央银行需要主动降低基础性货币投放,可实际上互联网金融不可避免地遭受网络复杂环境牵制,信用创造能力同步呈现波动效应,一时间令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的可测、可控性开始急剧降低。

(二)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第一,存款准备金率的限制。互联网金融提供的一系列理财产品,都透过社会吸纳闲散资金,同步状况下令先进存款比率、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比率等发生本质性变化结果,使得资金开始向定期存款方向大量流动。相比之下,定期存款实际缴纳更少的存款准备金,所以说互联网金融令存款准备金率降低之余,更令货币乘数全面扩大。

第二,超额准备金率的降低。互联网金融开放沿用的融资类平台,包括人人贷、宜信贷等网络贷款平台,使得银行传统样式的中小微贷款业务滋生出急剧分流迹象,银行面临的风险和超额准备金率自然急速降低。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产业系统化发展背景下,相关产品样式百般滋生,银行机构便不由自主地将注意力转投到互联网金融市场开发事务之上,特殊状况下更存在一些银行布置延展和互联网金融平台间的合作项目。至此过后,银行融资效率更高、成本数量更低,有关银行机构便不需要借助大规模的超额准备金进行资金储存,超额准备金率降低基础上,货币乘数亦开始大幅度增大。

(三)对利率渠道的影响

包括阿里小贷、众筹融资等融资平台在内,我国不同规模企业对银行机构间接融资需求开始急剧降低,随后包括直接融资规模和利率市场化都得到一定程度地推进。特别是经过经济体系内部利率市场化程度的强化过后,央行也开始逐渐地减轻对存款利率的捆绑束缚效应,最终利率传导机制实效自然被大大提升。以上结果综合判定,互联网金融当前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冲击多是负面影响,这和我国长期承受利率管制有着直接性关联,可经过互联网金融不断革新发展过后,其对于利率市场化促进效果便不断得以强化,而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机制沿用的成就便自然更加理想了。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和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影响细节极为繁琐深入,而笔者在此提供的分析内容极为有限,日后仍需相关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作出总结补充。相信长此以往,必将为我国金融产业可持续革新发展,提供更为丰富完善的改善建议。

参考文献:

[1]刘海二、互联网众筹融资及其激励约束与风险管理――基于金融市场分层的视角[J]、金融监管研究,2014,(07)、

[2]高杨、互联网金融对我国货币政策影响分析[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篇7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分析;对策研究

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将两者的优势结合起来,对于现代金融业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我国传统金融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同时也给其带来新的改革的动力,形成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的良性竞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互联网技术的日益革新为互联网金融扩展了越来越大的客户群。互联网金融将是未来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力,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将由线下转移至线上,用户自身的传统观念会随着消费习惯的养成而逐渐改变,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也能够得到满足,对传统经营行为和消费行为产生颠覆。

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对其进行合理的法律监管非常有必要,而综观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现状发现,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本文基于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提出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法律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希望能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综述

(一)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行业不自律现象较为严重

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推出,使得互联网与金融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机遇面前,不确定风险同样存在,其中监管风险最值得关注,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的过程中,监管问题也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

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监管制度和法律规范尚不存在,银监会在2011年8月曾针对“哈哈贷”倒闭事件《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颁发文件的目的在于防止P2P信贷业务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和蔓延,避免风险进一步扩散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但从这份文件中也可以看出,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并不包含P2P信贷业务,除此之外,自律组织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也不容乐观。2013年1月,《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由中国小额贷款联盟颁布,但在行业内并没有取得良好的反响,加入自律联盟的机构非常少。

我国现在有超过300家P2P信贷平台,成交量迅速攀升达到200亿元。P2P信贷平台的机构数量和交易量都在不断地增加。然而,随着P2P信贷平台的快速发展,由于监管缺位导致的信用风险不断地暴漏出来。“秒标”现已成为众多P2P信贷平台常用的营销手段,所谓“秒标”,是指P2P信贷平台虚构一笔借款,吸引投资人投入资金,待标满后立即给投资人回款,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这种“秒标”具有收益高、回款快的特点,对投机者有很大的吸引力,所以在平台上聚集了一大批业内称之为“秒客”的投机者。但“秒标”短期高收益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一家名为“淘金贷”的网站利用“秒标”先后骗走投资人100多万资金。类似“秒标”这样的超短期标,不会产生实际的价值和效益,给了P2P信贷平台极大的套利空间,使其能够在短期内达到圈钱的目的。这些资金都归集到运营商手中,如果没有监管的存在,运营商挪用资金的风险就会加大。网贷平台通过“秒标”加利息的方式吸引投资人,投资人由于高收益的诱惑参与其中,部分“秒标”其实就是在伪造根本不存在的借款事项,背后根本没有借款人存在,一些“秒标”就是常说的“庞氏骗局”,利用新的投资者的资金去支付老投资者应得的收益,再以高收益率去吸引新的投资者,高收益率只是吸引投资者的假象,在金钱诱惑下,多数参与者失去辨别真伪的理智。目前,P2P信贷平台仍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对“秒标”这种超短期标的发行没有限制,因此P2P信贷平台上“秒标”人气一直很旺。在P2P信贷平台上,由于存在坏账风险和道德风险,导致多数商业银行拒绝对P2P信贷平台的资金进行托管或监督,这种情况下,一旦投资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客户的合法权益便无法得到维护。

(二)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信用信息交换成本较高

我国的信用环境建设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逐步缩小,但仍存在很多不足。在互联网时代,信用环境不仅包括线下信用环境,还包括线上信用环境。线下信用环境的规范发展可以为线上信用环境发展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同时,线上信用环境的顺利建设也会为线下信用环境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线上、线下信用环境的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英国、美国等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的国家,资金供求双方在P2P网络贷款平台上注册账号时,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用户必须要提供其银行账号、社保账号和信用记录等信息,这些信息具有相当高的信用信息共享性,可以对用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判断,用户的违约成本也会随之提高。我国信用环境尚未规范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非常不力,也是造成违约情况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

我国征信系统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建征信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主要面向我国传统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总部通过专线与央行征信系统相连接,并通过金融机构的内联网平台可以使网络终端向分支机构覆盖。所以,我国央行征信系统还局限于传统金融机构,目前征信系统的利用度不是很高。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应在成立的初期开始建设自有征信系统,为自身业务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基于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步较晚

互联网金融不仅包括传统金融业务中存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等问题,由于其自身具有公众参与广泛、信息透明度高等特征,个人的、信息也存在被泄露的隐患,加大了其发展的风险性。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客户、市场十分广泛,覆盖了社会各个行业,如何协调相互关系、建立有效地监管机制是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如何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起步阶段,处理好发展和监管的相互关系,尽快找到其中的发展规律和路径,发现风险点,在确保其健康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科学合理地监管,这正是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是起步晚,发展快,虽然网络银行、电商平台并非新鲜事物,但阿里小贷、众筹网络、余额宝等真正让大众参与的线上金融服务,却是近几年刚刚兴起的,现在正处于爆发式增长的阶段。正因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而且有着起步晚、发展快的特点,我们对它的内部发展规律、路径等问题在现阶段仍不能明确掌握,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难题。

(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意见初步统一

此前,由于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否缺失存在争议。业内人士对于这一问题观点存在分歧,大体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够顺其自然,无需监管;第二种观点认为必须尽快进行立法监管。对于这一争议,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表明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持支持态度,同时也对监管和发展提出要求。

金融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使得互联网金融同时具有金融和网络属性,所以要求互联网金融也要熟悉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适应金融业的监管环境。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意见初步形成统一后,互联网金融的现状要求尽快立法,对其进行监管,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起步阶段形成良好的行业规范。互联网金融应当有监管,但由哪个部门监管,如何监管,还需要大量的研究和调查。与此同时,监管机构更应该找到创新保护和加强监管之间的平衡点,只有创新和监管达到平衡状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才能更进一步。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明确监管责任,出台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有待完善,需要尽快明确监管责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要完善互联网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首要任务即明确监管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确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监管方面的五大原则,除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五大原则之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也在加紧制定中。

尽快明确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责任。要尽快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责任,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做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兼容并包,各个部门必须建立良好的金融协调保护机制。建议我国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

政府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章。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章,使监管做到有章可依,着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惩罚退出机制、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界定。该界定应当具有认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性质及涉及资金活动的功能,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对涉及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在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行业自律及风险控制等方面予以规范,明确平台参与双方的交易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从法律角度保护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积极引导政策的实行。吸引优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入驻,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契机。为了促进企业进入,当地政府也在抓紧推出新政策,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希望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取得先发优势。由于互联网金融仍然处在监管之外,监管政策正在制定中,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值得警惕。政府应当加强对政策的引导,积极探索和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正向的激励措施,以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成本。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在既定政策条件下,合法、合规、健康发展,绝对不能碰触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

(二)推动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与相关部门的监管相比也有自己的优势,行业自律的优势主要在于效果明显、自觉性强、作用范围大。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不仅对监管的效果有很大的影响,同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前景也有很重要的影响。所以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既要强化监管,防止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又要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管理的完善。

政府推动建立自律组织,形成行业规范。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政府应该科学指导,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形成,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性,提高行业透明度。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于2014年3月底成立,它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设的专委会,包括主要银行业、证券业、互联网金融业等多个行业和领域的机构。由金融监管系统主管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是我国第一个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构,它不仅可以传递人民银行的信息,又可以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尚未形成之际,防范人民银行直接监管导致的风险。

企业自身加强风险内部控制。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除了在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还需要第三个部门的发展壮大。作为第一部门的政府组织,与作为第二部门的市场组织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够健全,使得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很难达成协调统一。从企业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合作,发挥企业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制定自律标准,建立约束机制,因此建议培育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从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篇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行业特性 风险管理 理论模型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ki、rmltxsqy、2017、03、007

P2P贷款的风险问题与信息经济学理论

在互联网产生之前,P2P贷款的前身被称为民间借贷。其主要功能是家庭内部和家庭之间在发生资金短缺时互相借贷,这可以视为P2P贷款的纯线下模式。民间借贷存在的基础,是由于银行的业务范围往往不能够涵盖某些个人的贷款需求。当然P2P贷款和传统的民间借贷有很大的不同。许多民间借贷并不一定通过合法的公司来进行,可能主要是发生在个人之间,或者通过地下公司来进行。P2P贷款的纯线上模式,最初产生于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借贷环境。比如,阿里巴巴开发了P2P贷款来资助它的小微淘宝网商。因为阿里巴巴非常了解淘宝网商的现金流和经营情况,所以这种纯线上的贷款模式,其风险也是相对可控的。然而对于其他的P2P贷款公司而言,由于缺乏对贷款人偿还能力的了解,纯线上模式就不太行得通。因此,大部分P2P贷款公司采取线上出借流程与线下贷款流程相结合的模式,也就是所谓的O2O模式。此模式的特点,就是利用线上出借流程来降低管理成本,同时线下贷款的管理流程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坏账风险。

和其他信贷业务的风险一样,P2P贷款风险可以用经济学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人道德风险理论来分析①。信息不对称理论是说,交易的双方对风险的认识程度是不同的。比如,对于借款方的偿还能力,借款方本身一定比出借方知道的多些。而且,借款方常常有意识地隐瞒或无意识地忽略一些相关信息。可能会导致出借方对贷款的风险估计不足。人道德风险理论,是指贷款公司内部的某些个人为了促成贷款交易而有意无意地忽视出借方的利益。特别是在大型的P2P贷款公司,其雇员、派出单位或分公司,都有可能为了短期利益而放弃或削弱风险控制。

尽管所有的金融公司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控制风险,P2P贷款业务的风险比传统的金融企业还要大些。这是因为银行往往已经掌握了风险比较小的贷款业务,而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业务,才会进入P2P贷款的业务范畴。因此,P2P贷款的风险管理有很多传统银行的风险管理中没有涉及到的复杂性。因此,本文会重点探讨P2P贷款风险的特殊性问题。另外一个和风险控制相关的新兴经济学研究是源于生态学研究的信号学理论。信号学理论主要研究信号传递和信号甄别的特征。信号传递模型(Signaling model)指出通过可观察的行为,市场的各个主体可以传递商品价值或质量的确切信息,信号甄别模型(Screening model)指出市场的各个主体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来甄别信息的真实性。

值得指出的是,本文的目的不是探讨信息经济学,而是运用信息经济学的现有概念来理解P2P互联网金融中的现象。比如,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人风险理论让我们更加容易地理解各种金融风险的必然性,信号学理论让我们更加容易地理解大数据征信的价值。

P2P贷款体系中的经济关系

P2P贷款体系的基本模式其实十分简单易懂。它包括三个基本部分:出借方、中介公司和借款方。出借方的经济目的是通过贷款来获得收益。借款方的目的是通过借款取得资本来完成自己的经济行为。中介的功能是帮助出借方和借款方取得联系并建立合同,通过收取手续费来获得收益。对于出借方,中介具有获取高质借款方的功能,甚至包括追债功能。因此,中介需要对借款方的还债能力及各种相关信息作深入了解。但是,由于出借方、中介、和借款方的种类不同,特别是中介的服务内容和功能不同,就产生了形形的商务模式。出借方的种类,包括个人出借方和实体出借方。不同种类的出借方的风险承受能力会有所不同,同时对出借利率的追求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同出借方对借款方的要求和对中介的要求也会有很大的不同。

中介的种类可以根据功能来进行划分。首先,商务流程可以分为线上、线下和线上线下的融合。其次,它的服务内容可以分为客户推荐、客户对接、风险保障及催款服务,等等。而且,中介的种类理论上又可以分为有资金池和无资金池两类。(当然,从2016年起,政府已经规定P2P贷款公司不得设资金池。)最后,贷款公司内部的结构,也很值得关注。因为这些因素对公司的运作效率、运作成本、和运营风险都有很大关系。

借款方的种类首先可以分为个人家庭用款和小公司经营资本借款。同时,还可以分为有担保借款和无担保借款。其次,借款的多少可以分为小额、中额和大额。最后,借款的时间可以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诸如此类,不同借款方的种类会导致借款风险的不同和借款利率的不同。了解这些因素就可以知道为什么贷款公司的种类会变化多端。对于出借方来说,其目的是要选择一个比较好的贷款中介,获得风险比较小的借款人。对于平台监管单位来讲,不同中介所产生的风险不同,因此风险监管的策略和方式也就有所不同。

P2P贷款的风险来源分析

P2P贷款的风险来源分为以下四大类。第一类是由于出借方的贪心与无知所导致的受骗上当。比如,已经被封闭的易租宝竟然可以从几万人手里骗取几百亿人民币的出借款。易租宝只是打着P2P贷款的幌子,干得却是庞氏骗局的把戏。如今,政府已经整治了易租宝之类的假P2P贷款公司。此类风险已经大大减少。另外一个也已经被查封的中晋系案例,虽低于易租宝的融资总量,但与其庞氏骗局的手法如出一辙。为了摆脱融Y客户数量的限制,中晋系竟然成立了200多家分公司来实现总融资量。

互联网金融风险舆情分析与监督,是一个新兴的金融现象。一般来讲,舆情分析需要搜集来自各类新闻媒体及微博、博客、论坛等社会化媒体的相关数据,包括监管类信息、引导类信息、投诉类信息等。通过对大量信息的统计分析,得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走向,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决策依据。

P2P贷款的信息流模型

为了提升P2P贷款风险的管控能力,本文基于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人道德风险理论提出一个P2P模型(贷款信息流风险控制模型如下)。本模型的目的是:(1)让出借方不容易受骗上当,(2)让中介不能经营庞氏骗局,(3)帮助中介提高经营水平,(4)让借款方合理借款,(5)让坏账率最小化,(6)支持监管机构的高效率工作。

图中的P2P贷款的信息流风险控制模型包括了九项主要实体:出借方,中介公司、借款方、征信公司、风控机构、银行、律师、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图中的粗箭头标志了目前大部分P2P公司已经实现了的信息链,细箭头标志了目前仅有少部分P2P公司已经实现了的信息链,虚箭头标志了目前大部分P2P公司还没有实现的信息链。下面是图中主要信息链的基本情况:

(1)征信公司向中介提供个人征信资料。征信公司可以包括传统的征信公司,比如银行,同时包括新型的大数据征信公司。

(2)风控机构向中介提供财务担保信息。风控机构可以是中介的子公司(如宜人贷),也可以是中介的加盟公司(如融友财富)。无论如何,中介必须和风控机构有一致的经济利益,以避免或减弱人道德风险。比如,融友网的风控机构就是它的加盟店。每一个加盟店,必须交纳一定量的加盟费和保证金。

(3)中介公司向出借方推荐合格的借款方信息。而借款方的选择,是依据了征信公司提供的个人信誉资料和风控机构提供的财务担保信息。同时中介公司还可能通过非常手段来掌握独特的借款人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以和借款人同时到银行去打印个人银行信息。

(4)一旦出现借款方拖延付款的情况,风控机构必须及时进入追讨程序。同时把追讨信息及时传递给中介公司和出借方。

(5)中介公司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供报备信息,包括资金流动信息和恼寺市畔。

(6)中介公司要向行业协会及时提供行业标准信息(简称行标信息),包括借款方黑名单和其他相关信息。

(7)银行和有关实体之间的财务信息链,主要包括贷款往来信息。此类信息可以有效地反映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业务情况。

(8)律师和有关实体之间的法务信息链,主要是贷款合同信息。此类信息可以有效地映射互联网金融中心的新业务开展情况。

上述信息流模型是一个理论模型,目的是集中展示P2P贷款的风险及管控手段。从技术角度讲,行业内已经有个别公司实现了某些部分的功能。也就是说已经具备了实现的可能性。但是,它的贯彻和落实还需要技术和管理上的磨合,以及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的深入改革。无论如何,该模型可以用来展示和探讨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金融风险控制的问题现状和解决路径,从而帮助管控前面本文中所提到的四类风险。

首先,上述的中介公司的跑路风险和经营不善风险,可以通过中介和监察机构之间的信息链来解决。有了这个信息链,监察机构就可以用人工智能的方法把中介公司的非法经营如庞氏骗局显示出来。在国际上,审计公司用人工智能方法来监察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成为常规做法。这一点,应该是目前对政府监察功能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中介公司的经营不善风险,也可以通过本信息链来显示。具体方法,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属银行的监管办法,同时加入人工智能的手段来降低操作成本。

对中介跑路风险和经营不善风险的有效规管,就会从实际上降低或消除出借方由于对金融市场的无知和追求高利率所造成的金融投资风险。同时,政府监察机构还可以规定,当投资数目超过一定数额的时候,必须经过投资律师的参与,以避免上当受骗。政府还可以进一步间接或直接提供专业投资服务,让民众能够选择较好的P2P贷款公司,以取得比较合理的投资收益。

征信公司和风控机构与中介公司之间的信息链,可以分别用来降低”选择借款方”和“管控借款方”的双重风险。解决了这两个风险,好的中介公司就可以吸引更多的出借方和借款方,从而进一步提升规模效益,增强抗风险能力。因此,政府的监管机构也可以在这个信息链上做文章。通过掌控信息链的带宽和质量,来降低中介公司的运营风险,从而稳定中国的金融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充裕的资金。这对万众创业和全民创新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P2P互联网金融信息流和大数据征信技术

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以来的迅猛发展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产生了新的趋势。传统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的风控是以央行征信报告为主要依据,通过专业经理人的评判,采用定性的风控方法来降低坏账率。其弱点是容易错失很多客户,而且服务的分类与定制化程度不足。同时,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有限,风控经验和风控手段都比较薄弱,其逾期率和坏账率都比较差。新的商业机会是,移动互联网通过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导致人们大量的数据“足迹”,使大数据已经成为传统和新兴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上面的P2P互联网金融信息流展示了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中,各个相关人员和组织之间的潜在的信息流动链条。利用这些信息链中所包含的各种有关个人行为的信号,通过人工智能分析,就可以得到个人的征信评价。这就在传统的银行个人征信方法之外,产生了一个称为大数据征信的新方法。大数据征信与传统征信有很大不同。首先,传统征信主要从银行和政府掌握的交易数据计算出来的,而大数据征信是从非传统数据中推导出来的。其二,传统征信主要服务于信用比较好的人群,而大数据征信主要服务于信用偏低或者尚未建立信用的人群。其三,传统征信技术已经相对成熟,而大数据征信技术正在发展中。

另一方面,大数据征信可以至少在三个方面弥补传统征信之不足。首先,通过使用数以千计的参数,大数据征信的数理模型使得信用评价更加精准。这是因为大数据比传统征信涵盖了更多的行为信号,同时提高了信号学中提到的信号传递和信号甄别的能力。其次,因为纳入了更为多样性的行为信号使得大数据征信对借款人行为的来龙去脉,了解得更为深入。最后,由于大数据征信的数理模型可以纳入时间参数并区分大量参数的时间效益,大数据征信产生了更具时效性的信用评判标准。

在金融创新方面,成立于2009年的ZestFinance已经筹集了超过250亿美金。该公司的一组前谷歌工程师,利用谷歌的机器学习和数据的科学技术,已经创造了两个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ZestCash和BASIX,前者是针对次级借款人的紧急贷款服务,BASIX是为新的人群提供贷款服务,旨在为信用分数略低于理想水平,并且几乎要符合正规银行贷款标准的人。据报道,在这个区间的美国人有数百万之多。特别是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这部分人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服务,因此被Q为银行的“近贷人”。意思是说,他们常常被分析,却总是和得到贷款失之交臂。BASIX的产生,使这部分借款人更容易地找到价格实惠的贷款。在服务推出后的前三个月,BASIX已经获得相当快速的成长。拥有约$70亿美元资产的全球最大的投资公司之一Fortress投资集团,和BASIX签定了1亿5千万元的融资协议,主要用于BASIX的贷款业务提供新的资金。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大数据征信带来的社会效益。尽管直接受益者只有几百万人,BASIX让投资集团利用人工智能能够准确地找到他们,为其量身定做新的服务模式,这就是大数据征信的意义所在。

P2P互联网金融信息流和区块链技术

P2P互联网金融信息流的局部或整体实现,需要大量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努力。金融信息流的经济价值,有赖于跨公司以及跨行业信息流工程的可靠性和廉价性。同时,此类系统需要跨越大量的数据库和管理体系。因此,金融信息流的实现必然是去中心化的分布式体系。这是对传统的集中管理的信息技术和管理体制的重大挑战。幸运的是,派生于比特币的区块链技术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可能的发展方向⑤。

区块链技术于2016年6月27日被世界经济论坛选入了2016年度十大新兴技术。该榜单由论坛的新兴技术理事会编译,与《科学美国人》杂志合作出版。入选十大新兴技术的标准是必须可以改善人们生活、推动行业变革和维护地球生态等领域。此前,记录比特币的分布式电子交易账本,使用了区块链技术。比特币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展示了区块链技术支持无中心分布式商业网络的功能,从而引起了风险投资对区块链技术的热捧。2015年,风险投资企业对区块链行业投资金额突破了十亿美元。区块链技术的战略意义在于,它可以改变市场及政府的工作方式,从而产生深远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在技术层面,区块链可以化身为一个无中心的全分布式数据库。在这个系统中的用户,每个人都可以看到任何一个交易的产生和存在,但是交易的内容经过加密,只有相关人员才可以解读交易的细节。同时,该系统中所有人都可以证明该交易的存在,且交易内容没有经过篡改。通过加密、分布式计算等关键技术,区块链保证了数据的安全,解决了不可信任网络上节点之间的信任问题。另外,区块链没有中心节点,只要有大部分服务器不中断,这个系统就会持续运转。由于区块链拥有这些特色,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在尝试运用区块链技术来打造安全高效的商务系统,同时避免比特币的某些弊病,如高能耗和低计算能力。比如,总部位于纽约的纳斯达克交易所清算所已经推出了一个基于区块链的纳斯达克私慕股票交易市场来连接机构投资者与尚未上市的公司。该系统提供的服务包括发放、转让和管理私募公司证券。除了金融应用,区块链还被应用于健康、保险和娱乐。

本文的金融信息流的运营环境,和区块链的特征完全匹配。首先,P2P互联网金融信息流涵盖很多相对独立的信息系统,是一个不具备管理中心的信息网络。因此,金融信息流的管理体系,必须是分布式的。同时,因为金融信息流融合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和企业信息,相关信息必须使用加密技术,同时又要支持监管机构的合理功能。当然,金融信息流的具体实现技术,必定要二次开发,不可能照搬。

从历史观点来看,P2P网贷可以说是传统的民间借贷在互联网时代的升级版。尽管在发展初期,鱼龙混杂,泥沙下,但P2P网贷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和无可替代的贡献。因此,对于涵盖了P2P网贷的互联网金融来说,争论的焦点不应该是互联网金融能否存在,而应该是政府如何允许和协助互联网金融健康地发展壮大。正如历朝历代的银行和民间借贷一直是相辅相承的,互联网时代的银行和网贷一定是应该和平共处,共同发展,成为未来中国金融的两个方面。银行采用的是蓄水池模式,集融资和放贷两大功能于一体。而互联网金融采用的是红娘模式,其主要功能是提高民间借贷的效率和安全性。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是高效率和灵活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可以用来提供更多个性化和特殊化金融服务。另外,互联网金融还可以用来提供慈善服务和普惠金融服务。

注释

MBA智库,信息经济学,http:///wiki。

新浪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6年3月25日在上海正式挂牌成立,其主要职能为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http://、cn/zt_d/nifac。

人民网,云计算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论坛(文字实录),http://、cn/note、php?id=120160525214029_ctdzb_001。

Jiaqi Yan,Wayne Yu,and J、 Leon Zhao (2015),How signaling and search costs affect information asymmetry in P2P lending: The economics of big data, Financial Innovation、 https:///about/editorial-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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