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黑龙江省发展边境贸易始终没有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对俄贸易升级缓慢。黑龙江省作为扩大对俄科技经贸合作的桥头堡,其毗邻俄罗斯的地缘优势,有着国内其他省份无法替代的天然条件,应充分发挥优势,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从地理位置上看,黑龙江对俄的边境线长达3045公里,是国内通往俄罗斯的重要通道。经过多年的开发和建设黑龙江省已经开通了25个对俄贸易口岸,构成了水陆空健全,陆海空联运、客货运兼有的过境通商方式。2004年,黑龙江口岸外贸进出口总额实现33、1亿美元,同比增长28、8%,创黑龙江口岸外贸历史新记录。其中,出口21、1亿美元,增长31、6%,进口12亿美元,增长24、2%。从贸易方式看,边境小额贸易仍独占鳌头,进出口总值达19、9亿美元,增长23、8%;从企业性质看,私营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并保持快速增长,进出口总值23、2亿美元,增长72、2%,占黑龙江口岸进出口总值的70、2%。2004年,黑龙江口岸对各贸易伙伴国进出口总值全面上扬,其中,对俄罗斯进出口总值达29、2亿美元,增长31、1%,对美国进出口总值达9、1亿美元,增长49、5%。据哈尔滨海关统计,2005年上半年,黑龙江口岸进出口依然保持强劲增势,进出口总值,达到20、7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59、7%;已超过2002年全年的17、8亿美元。按目前情况分析,预计黑龙江省2005年口岸进出口总值有望达到45亿美元,增辐超出去年全年10亿美元以上。
而近几年中俄投资合作也已逐步展开,截至2004年底,双方实际投资近10亿美元,较好地拉动贸易稳步增长。
因此,大力发展口岸经贸合作,实施对俄贸易升级,是实施黑龙江省区域创新体系和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战略任务之一。为此,各级政府应该在以下几方面采取切实措施,开发边境口岸城镇,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第一,大力加强重点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为区域创新和贸易升级提供平台。
第二,因地制宜,进行贸易创新,大力发展境外农业,境外工业园区、互市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
(1)贸易种类不断扩大。
(2)大力发展境外农业。
(3)因地制宜,南联北开,发展互市贸易区、境外工业园区和境内出口加工区。
【关键词】出口贸易;环境污染;影响分析
在我国出口贸易不断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行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气、废水等也在不断的增加,总体的环境状况正在恶化,而在出口贸易中并不能直接的表现出环境污染所带来的负面不利影响,实际上我国的外贸发展的成本正在逐渐的增长,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影响远不止于此,在今后的出口贸易活动中,需要积极的寻找解决策略,减少对环境的伤害。
一、我国出口贸易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一)我国出口贸易呈粗放型增长模式
我国出口贸易活动的规模正在不断增大,2007年的出口贸易总额就已经超过了一万亿美元,达到1、2万亿美元,2010年这一数值更是达到了1、57万亿美元。从这些数值可以看出,货物出口贸易行业的发展是非常快速的,其贸易年均增长率也达到了20%以上,增长飞快。行业中,外贸出口的依存度也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我国经济增长更多的需要依赖出口贸易的发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的出口贸易主要还是呈现一种粗放型的增长模式。我国在出口贸易中所涉及到的商品数量以及种类都是最多的。不过其中属于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自主品牌的商品种类比例却比较低,有很大一部分产品之所以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主要是依靠的低廉的价格。出口货物中大多数都属于资源消耗大、污染程度高的行业的产品。也可以说,我国的出口贸易具有高投入、高污染、低效益的特点,这种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对我国环境及资源的健康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
(二)服务贸易滞后,物流行业污染严重
我国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程度正在不断扩大,不过服务贸易的规模与货物贸易相比还较小,逆差明显,我国的服务贸易仍以传统劳动密集型行业为主。在这一领域,运输、旅游以及其他商业服务行业在整体的服务贸易中占据的进出口总额是比较大的。在运输行业的发展中汽车尾气污染逐渐加重,旅游行业产生的垃圾对环境也产生了很大的不利影响,新发展起来的金融、信息等的绿色贸易行业所占据的比例是比较低的,对环境保护带来的正面影响威力不足。这就造成了在服务贸易额逐渐增长的同时,服务贸易结构并没有为绿色贸易的发展做出太大的贡献。
现代物流行业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基础性的地位,我国出口贸易发展迅速,物流行业也随之发展开来。年均增长速度惊人,在这种行业繁荣发展的状态下,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也不断加重。物流行业中的运输、包装、装卸等工作环节都会对环境造成或多或少的污染。尤其是国际贸易运输过程中,存在的过度包装以及使用难以处理的包装物等问题比较普遍,浪费资源的同时对环境的污染也愈加严重。运输工具不够先进也会增加燃料的消耗,对外排放的有害气体也更多。
二、我国出口贸易环境污染的解决对策
(一)优化出口贸易结构,促进清洁生产
在我国的各种出口贸易行业中污染密集型行业比例大,工业废气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与出口贸易额的增长相对一致,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政府需要对绿色环保行业的贸易发展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服务业等清洁行业的快速发展,而对于那些污染密集型产业的贸易发展则应进行适当的限制,让出口贸易的结构更加合理,朝着绿色化、清洁化的方向发展,使得我国的出口贸易获得更加健康的发展。
清洁生产的实现需要加大绿色技术的投入力度,不断的探索有利于生态环保发展的高新科技。让各种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减少生产环节造成的浪费,这样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也会降低。另外还应该不断寻找不可再生资源的替代品,减少对相关资源的消耗,使当前的资源短缺状况逐渐的得到缓解。
(二)积极发展绿色物流,加强环境合作
绿色物流是指以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减少资源消耗为目标,利用先进物流技术和实施运输、包装、装卸、流通等物流活动,在国际大力推进绿色物流的形势中,我国也应积极发展绿色物流。对物流行业中的运输、包装、流通等各个环节度加强绿色化的管理,逐渐实现与国际绿色物流发展接轨。产业内出现的污染成本降低了,出口贸易过程中的成本也会随之降低,有利于我国出口贸易及环境共同的健康长久发展。
现代经济发展中,人们对环保问题更加重视,环境合作范围也在逐渐拓展。我国环保技术发展还不完善,在今后的贸易活动中,我国应积极加强与贸易伙伴之间在环境技术方面的合作,比如美国、欧盟等,这对于全球与区域环境的友好协调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对于我国出口贸易及环保产业的现代化发展也起着积极的推动效果。
三、结束语
我国出口贸易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不可小视,政府需要加强重视与管理,尽快的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治理对策,将现代社会所提倡的节能、绿色环保的理念彻底的贯彻到出口贸易领域之中,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管理效果,实现出口贸易活动的绿色发展,减少对环境的伤害,这对于国际贸易的健康、长久的开展也是非常有利的举措。
参考文献:
[1]孔淑红,周甜甜、我国出口贸易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及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2012,08:108120
尽管加工贸易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正面作用,但是,与任何事物一样,有其利也有其弊,加工贸易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对加工贸易作用的评价,从加工贸易在我国发轫之初,就存在不同的观点。近年来,随着中央政府重视打击走私,这种争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并对有关政策的走向产生了影响。 对于加工贸易负面作用的认识,有些是客观存在,有些则是由于看待问题角度的失误,存在夸大甚至强加于加工贸易之嫌。无论如何,看待像加工贸易这样重大的事物,关键要从大局出发,比较其利弊得失。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是为了“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否定加工贸易发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是为了解决问题,引导加工贸易更好地发展。因此,对于存在的问题,需要认真地分析。 一、关于加工贸易“飞料”走私问题 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规定,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料件进口时,免征关税与增值税,出口时不退增值税。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的料件,若用于生产内销产品,要补交关税与增值税。对于采用部分国内中间投入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应该说,这是在当前我国增值税率和关税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一个明智之举。正是实行了这些政策,才使我国加工贸易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不法分子采用虚报品名、规格、数量,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高报单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单证、假印章、假签名”等“三假”手段,从事走私勾当,将保税进口的货物在国内倒卖。1997年开展严打走私运动以来,连续几年破获了大量以加工贸易之名进行的走私犯罪活动。据海关统计,1997年查获30万元以上的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01起,合计案值33、3亿元,分别占全国海关查获大要案总数的36%和总案值的54%。1999年查获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7起,合计案值28、7亿元,分别占全国查获走私案总数的39、5%和总案值的53%(邵祥林、王玉梁、任晓薇:《未来国际贸易的主流》),第82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甚至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 从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看,利用加工贸易走私案占较高的比例。但是,能否据此认为加工贸易就是走私最重要的渠道呢?答案是不确定的。据国际经验,查获的走私案值,一般约为实际走私案的10%,甚至更低。在查获的走私案件中,不同方式的走私,被查获的难度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从已查获的走私案件中的比例,来推算不同方式在全部走私案件中的比重。加工贸易走私,由于必然在海关留下有关单据,因此,与那些“闯关”走私案相比,以加工贸易之名走私的案件,事后仍然可能查获,所以,当大规模开展打击“走私”活动时,对以往的案件,加工贸易走私更易被查获。因此,我们尚不能从近几年海关查获走私案中加工贸易走私所占的比重来推论其在全部走私渠道中的比重。也许所查获的以加工贸易方式走私金额占较高比重,只是说明这种走私更易被查获。 走私活动的猖獗,不是因为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而是由于过高的关税和增值税造成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以及监管手段的落后和官员的腐败。只要上述诱发走私的原因存在,不管是否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都是不可避免的。 开展打击走私活动以来,海关加强了对加工贸易进口的监管,同时,通过保证金台账“实转”等方式,试图防范加工贸易走私,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应该看到,现行的监管手段降低了通关效率,对正常的加工贸易活动,特别是交货期很短的高端产品的加工贸 易活动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这说明,沿袭这种传统的方法加强监管,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称的,必须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与监管方法,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更加方便加工贸易进出。 二、关于加工贸易出口与贸易磨擦问题 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使我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发展,引发出两个问题,一是与有关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二是所谓的贸易磨擦问题。 中国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东亚新兴经济体对我国转移出口导向型的制造业。日本和亚洲“四小龙”都大幅度向中国转移了生产制造能力,这些企业原本就是以美国市场为主要出口市场的,移到中国后,由于充分利用了我国生产要素低廉的优势,很多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因此,对美出口进一步增加。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在东亚新兴经济体、中国和美国之间形成了独特的“三角贸易”关系:中国从日本和“四小龙”进口料件,在华组装后出口到美国市场。因此,在很短的时间内使中美之间贸易不平衡问题突显出来。按照美方统计,2000年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美国贸易逆差最大来源国。深入分析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有几个问题需要指出。第一,中国对美贸易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实际上是取代了以往东亚其他经济体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的企业。例如,1986~1988年间,美国鞋类进口的60%来自中国台湾和韩国,中国大陆只占2%。到1999年,这两类产品进口国的位次完全颠倒过来,美国从中国台湾和韩国进口的鞋类仅占2%,而从中国大陆进口的鞋类所占份额上升至60%。玩具和体育用品的情形也相类似。1985年,美国从中国香港、台湾和韩国对该类产品的进口占60%以上,中国大陆仅占6%,到90年代末,所占份额数刚好相反,中国大陆占60%,香港、韩国和中国台湾减少至6%。(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第二,由于香港的转口贸易,中美两国对双边贸易的统计都出现了误差。在美国的统计中,经香港对大陆的出口,被统计为对香港出口,而非对中国大陆出口;而中国经香港对美出口的产品,按原产地原则,仍然被统计为自中国的进口。中国的统计恰好相反。因此,美国统计的双边贸易逆差夸大了实际情况,而中国的统计则低估了贸易不平衡状况。有关研究表明,中美贸易逆差应介乎两国统计之间。第三,中美贸易不平衡,并非中国保护市场造成的,实际上,近10年来,中国市场是美国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1990~2000年间,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几乎增长了四倍,1990~2000年,美国企业对中国出口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其他出口市场,到2000年,中国成为美国在全球的第八大出口市场。 但是,不管原因何在,中美贸易不平衡使我国在对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一些美国政客出于政治动机,夸大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以期在对华交往中取得主动地位。中美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并不是像一些论者所宣称的,影响了一般贸易的对美出口,实际上,美国借中美贸易不平衡对中国出口产品直接采取的限制措施并不多,除少数纺织品受配额限制外,绝大 多数产品并没有直接受到限制措施,主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增长导致的贸易不平衡,只是转移了其他东亚经济体对美贸易的顺差,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企业。而且,很多中国加工贸易企业对美的出口,本来就是美国在华投资的企业,或者美国企业在华的“代工”企业的产品。这种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主要体现在美国在双边贸易谈判中,以贸易不平衡为武器,要求中国加大开放市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加速了我国市场开放,对国内企业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但是,从长远来看,市场开放对我国经济效率的提高、竞争力的增强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方面的问题则是贸易磨擦问题,或贸易伙伴针对中国产 品采取的不正当保护措施。最为突出的是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遇到的反倾销问题。目前,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已经超过500起,中国已经成为全世界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不少国家将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措施,使我国出口形势空前严峻。不少学者与官员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么多对华反倾销,是因为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太快造成的。但是,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最近完成的一项反倾销研究课题的调查表明,我国被反倾销的产品绝大部分是由一般贸易出口引起的,针对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的反倾销案例不到全部对华反倾销案例的5~10%。加工贸易出口之所以不易被反倾销,基本原因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大多仍利用了外方原有的出口渠道,出口量、价格均由外方控制,不会出现一般贸易出现的乱打价格战的情形。这一研究成果显示,以往对加工贸易的评价,夸大了其导致贸易磨擦的负面作用,实际情形并非如此。 三、关于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关系问题 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的发展挤压了一般贸易发展。在进口方面,对加工贸易设备与中间投入品进口实行保税政策,使我国进口纳税产品比重很低;在出口方面,加工贸易挤占了一般贸易出口市场份额。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关于加工贸易与进口关税收入的关系,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第一,对加工贸易进口免征关税,是合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最终会包含在出口产品之中,如果对加工贸易进口征收关税,就会扭曲进口投入品的价格,使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下降。 第二,关税对总税收贡献的下降主要是由降低关税水平引起的。我国算术平均关税水平从1985年的44、3%(N、"Lardy,Integrating China into global Economy",Chpt、5, The Brook Press,2002)下降到2001年的15、3%,降幅为66%,但同期关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只从10%下降到5、5%。 第三,关税比重降低的原因还在于其他方面的减免税。我国有四大类产品不纳关税,一类是加工贸易进口,二类是外资企业设备进口,三类是技术改造等进口减免税,四类是外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的馈赠。1998年我国进口应税品比重只有19%,加工贸易进口占总进口比重为48、9%,外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占10、3%,二者合计为59、2%,通常馈赠进口不到1%,因此,技术改造等免税进口占到20%。也就是说,在应该缴纳关税的一般贸易进口中,政策性免税进口额达到一半以上。关税收入比重的降低,这类政策性减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加工贸易挤占一般贸易出口市场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第一,加工贸易出口市场是一个开放的竞争性市场,即使中国不发展加工贸易,这部分市场也不会自动地留给一般贸易出口。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其他国家,如东盟国家加工出口。因此,中国发展加工贸易并没挤占一般贸易市场,只是挤占了其他发展中国家在第三国的市场。从过去10多年来中国和东亚其他经济体的不少劳动密集型产品在美国市场份额的增减,可以看得很清楚。 第二,加工贸易的发展有助于增强一般贸易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首先,加工贸易具有很强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溢出效应”,加工贸易的配套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得到很大的提高。竞争力提高后,这些配套企业可能同时也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配套。这样,一般贸易出口企业的产品质量也会相应得到提高。而且,加工贸易配套企业制造能力的发展,还为一些新产品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有利于扩大一般贸易出口。例如,深圳中兴就是利用“珠三角”地区很强的配套能力,发展了程控机等电信产品,大量出口。其次,随着国内配套企业形成对进口料件的替代,一些原来的加工贸易出口变成了一般贸易出口。 第三,加工贸易配套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以后,有些企业具备了直接出口的能力,直接采取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因此,加工贸易出口与一般贸易出口的关系,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加工贸易的发展,实际上是有利于促进一般贸易出口的。
各国在对加工贸易中总结出了各自监管的经验与模式。基本上可以分为四种模式。 一、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 (一)封闭式管理模式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只允许保税进口的料件在海关设置的区域内活动。这些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和保税工厂或车间,以便于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保税料件和含有保税料件的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于:第一,根据国家政策与企业需要设置保税空间,在保税空间的边界上设置特殊的海关机构;第二,审查、批准进入保税空间的企业;第三,对进出保税空间的料件进行保税管理,保证料件从境外或关外流入保税空间、并流出到境外或关外去。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第一,管理对象的活动范围较为明确,易于海关在企业与料件两个层面上对料件实施保税监管;第二,免去了对料件的税费征收成本;第三,为保税空间中的企业经营提供了降低成本、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的余地;第四,为保税空间中的企业提供了经营方面的便利。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选择范围有限,当保税空间在区域、数量等方面扩展时,封闭型模式本身就会受到挑战,如我国加工贸易实践中出现的转厂加工问题;第二,便利了来料或进料的管理,但是,却对国内料件进入保税空间,参与加工贸易的生产过程形成了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产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向一般贸易转化的机会,从而限制了加工贸易对国内经济产生更加广泛的影响。 同样属于封闭型管理模式,实际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与观念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保税工厂或车间,二者的优劣各有所长。 从封闭性管理模式的特点来看,主要适用于那些单纯依赖于进料或来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以及那些单纯依赖国内加工成本优势的产品;适应于那些国土面积较小的国家或地区,随着国土面积的增大,保税空间的扩展,管理的难度也随之增大。 (二)先征后退管理模式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对于那些用于出口产品加工的进口料件,先行征收关税,到产成品出口时再给予退还。 管理模式的主要工作内容在于:对企业用于加工贸易的进料进行登记(这项工作可以看作是一般贸易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必计入工作内容),对企业出口的产成品中所含进口料件进行判定,并给予退税。这种模式属于一种针对企业经营活动性质进行的管理。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第一,就其管理过程本身来说,非常简便,只要在出口时,按照企业提供的产品所含进口料件的记录依法进行;第二,直接避免了保税情况下,进口料件非法进入国内市场销售与企业偷逃税款的可能;第三,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为企业销售产品提供了两种灵活的选择,如果国内市场饱和,可以选择国际市场,还能够获得退税的好处,不然的话,企业就必须在进口料件时确定其产成品的销售市场,此外,也有助于解决加工贸易中转厂加工的问题。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关税的征收与退还加大了海关部门的工作量;第二,丧失了政策效力,即加工贸易企业从这种模式中没有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以及通关上的便利,从而无法实施对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的积极推动,换一句话说,这种模式只是一种管理模式,而不是一种政策;第三,对确实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守法企业,的确增加了经营成本。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适用于那些比较容易判定其用料标准的产品,同时,作为一种政策,如果旨在为企业提供选择销售市场的灵活性,则这种方式远远胜于其他模式。 (三)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模式 担保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在企业进口料件时,海关保留对进口料件征税的权利,但暂不征税,由进口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对税收资金担保,也可以由企业用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抵押。 担保模式的主要工作除了正常的保税内容之外,还要发生涉及提供担保的一 系列内容,如我国对加工贸易企业要求开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就是一种担保的保税监管模式。显然,担保的必要性在于降低保税的风险,保障保税料件在加工后随产成品出口。换一句话说,就是在保税料件非法直接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随产成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情况较为严重时,采取的一项补救措施。 担保管理模式的优点是:为避免保税料件偷逃税款,保证国家税收,促进加工贸易政策的有效性增加了一道保险。 担保管理模式的弱点是:第一,在贯彻加工贸易的促进政策方面打了一个折扣,企业从保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如减少资金占用、削减财务费用开支,有所减少,这对于产业利润水平空间不大的经营活动来说,可能会形成致命的冲击;第二,增加了加工贸易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和交易成本,这对于时效性较高的加工贸易来说,其影响也可能是毁灭性的。 担保模式适用于信誉难于判定或信誉较低的企业所从事的加工贸易活动。 (四)开放式管理模式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通过海关与企业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实现海关对企业进口料件到产成品出口的全程控制。一般都认为,实施这种模式的基本条件是要求海关拥有完备的信息监管网络,要求企业有较高的守法意识。但是,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根本驱动力来看,开放式管理模式要求国家的关税税率水平与处罚成本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这是实施开放式管理模式所需要的本质条件。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有充分信息的保证,管理过程透明度高,能够对企业进行全程控制;第二,有技术手段的支持,能够有效地控制保税风险;第三,技术手段替代了其他为降低风险采取的手段,为企业节约了加工贸易的运营成本,提高了通关效率。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适用范围受技术与设备条件限制,资金与技术不足的发展中国家难以甚至无法大面积采用;第二,缺乏弹性,要求企业需要在进口料件时事先明确其复出口的选择,使海关启动对进口料件的全程监控程序,对于原计划在国内销售的进口料件,因市场环境变化,需要重新进入国际市场时,会引发多方面的问题。 开放式管理模式代表着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方向,适用于加工贸易倾向明确的企业进口活动。 (五)各种监管经验的总结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对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所采取的主要形式是设立出口加工区。 选择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模式,要根据当前加工贸易发展的特点与目的来进行。首先,要解决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的监管。根据加工贸易的发展将会以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为主的趋势来看,其贸易流程在各国之间的走向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要把监管模式与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结合在一起,考虑政策为加工贸易活动带来的效益。从这一点出发,封闭型管理模式、开放式管理模式和担保模式是较为现实的选择。其次,一种监管模式还需要体现出加工贸易政策对本国经济发展的宏观要求,便利通关、深加工结转、提高国产配套能力、通过技术带动作用向一般贸易转化等,包括为企业提供一种随机决策的制度环境。从这一点出发,先征后退管理模式因其所具有的灵活性,可能是较好的选择。二、加工贸易监管的国际经验(第2页) 发展加工贸易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一项重要活动,既有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 家,也有像韩国这样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更有印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它们的做法与经验各有所长。 (一)美国的模式 美国对加工贸易的组织形式是外贸加工区,其管理具有两个特点:第一,以一种公共设施的性质由海关来监管的外贸加工区。既然是公共设施,因此,每个港区都可以设立,其监管的费用开支由经营者偿付给海关。在政府层面上,设立了外贸加工区委员会,主席由商务部长担任。第二,通过法律将产品分为特准外国产品、非 特准外国产品、特准国内产品和非特准国内产品,进行分类的政策管理,享受不同的海关政策待遇。特准与非特准的区别在于,是否获得执行申请时可以享受的估价与税则分类,在加工区与关境之间流动。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外贸加工区委员会可以根据外贸加工区的经营者的申请建立一个具有特殊用途的分区,作为外贸加工区的附属区由单个公司经营管理。由于对外贸加工区的政策力度感到不足,建立附属分区的趋势强盛。 (二)欧盟的模式 欧盟对加工贸易(称为进境加工)的指导思想之一是在审批加工贸易时,权衡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鼓励以欧盟内部的料件制造产品出口。因而,对进口料件的管理政策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第一,欧盟的管理模式分为保税与退税两种体制。保税方式是指允许一些非欧盟成员的货物在进境时暂不缴纳关税和国内其他税款,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进口时可以确定其加工后的产品将在欧盟以外进行销售的料件;退税方式是指允许货物在进口时保留在加工后复出口退还已征税款,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进口时无法明确其加工后产品是否销往关境之外的料件。 第二,欧盟对进境货物或加工产品的转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深加工结转问题)进行了变通的管理方式,允许进境加工许可证持有人在保持加工记录的情况下,在记录中进行登记的变通程序,其特点在于,在连续的记录中,由下一个环节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即使在保税体制下,欧盟的模式也为进口料件的内销提供了制度空间,在企业支付进口应承担的义务如补交关税及迟纳利息之后,可以转为正式进口,进入内部市场流通。 此外,政策还允许进行料件串换,即以欧盟产品替代进口的料件进行加工;允许先出后进,即在急需的条件下,串料出口,再进口相应的料件;允许异地进出境等。为加工贸易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三)日本的模式 日本对双向的加工贸易均有规定,对企业从事加工贸易活动的管理较为宽松,但是对保税空间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 第一,双向的加工贸易。顺委托加工即委托加工出口,逆委托加工即委托加工进口。前者是指日本企业接受国外企业的原料等,加工组装成品后,交付给国外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后者是指日本企业向国外企业提供原料等,加工组装成品后,进口到日本,向国外企业支付加工费。委托加工进口与我国的境外加工贸易并不相同。 第二,保税空间的种类。共有5类,即指定保税地区、保税存放地区、保税工厂、保税展览会、综合保税地区。 第三,根据不同的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模式。在保税工厂与综合保税地区,对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在指定地区之外,对1年内加工复出口的实行施担保免税政策,对进口纳税并在规定时间内加工复出口的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四)其他国家在加工贸易管理中一些做法 韩国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特点,在于对参与加工贸易过程的投入品规定了1年内按照复出口的期限减免关税,对用于加工贸易的减免税进口原材料给予退税,同时,在必要时,可以在货物进口时,要求提供相当于减免税款或凭保证金同意分期纳税的担保。 墨西哥的加工贸易以加工装配为主,其根本原因是毗邻美国。在两国边境上,集中了大批从事加工装配的企业,美国方面从事资本密集型的工序,墨西哥方面从事劳动密集型的工序,形成了按照要素禀赋及比较成本优势的国际分工。墨西哥实施了出口加工区的制度安排,加工装配业务所需的进口设备及料件等可以免征关税。 印度加工贸易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指向性,明确规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产品,以及向完全出口型企业提供的产品,可以免除全部关税和附加税。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建立的哈雷亚自由贸易区为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极其宽松的制度环境。允许建立外商独资企业,免除进出口关税,免征全部的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资本与利润流出不设任何限制。 东盟一些国家如印度尼西亚、泰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以出口加工区为主。印度也采取了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制度安排,其管理模式与其他国家的出口加工区相近。 国际 经验的总结:有些国家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制定了特殊的政策,有些国家则把加工贸易作为出口加工区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之一,只对出口加工区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政策,而没有具体指向加工贸易活动来制定相应的政策。从这种制度安排的差异中我们可以看出,同样是加工贸易,由于各个国家对它的看法不同,管理的方式也就不同。这也就是说,加工贸易不仅仅是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而且还是一种参与国际分工、参与全球经济的重要形式,而后者更具有普遍的意义。
对于加工贸易负面作用的认识,有些是客观存在,有些则是由于看待问题角度的失误,存在夸大甚至强加于加工贸易之嫌。无论如何,看待像加工贸易这样重大的事物,关键要从大局出发,比较其利弊得失。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是为了“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否定加工贸易发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是为了解决问题,引导加工贸易更好地发展。因此,对于存在的问题,需要认真地分析。
一、关于加工贸易“飞料”走私问题
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规定,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料件进口时,免征关税与增值税,出口时不退增值税。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的料件,若用于生产内销产品,要补交关税与增值税。对于采用部分国内中间投入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应该说,这是在当前我国增值税率和关税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一个明智之举。正是实行了这些政策,才使我国加工贸易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不法分子采用虚报品名、规格、数量,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高报单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单证、假印章、假签名”等“三假”手段,从事走私勾当,将保税进口的货物在国内倒卖。1997年开展严打走私运动以来,连续几年破获了大量以加工贸易之名进行的走私犯罪活动。据海关统计,1997年查获30万元以上的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01起,合计案值33、3亿元,分别占全国海关查获大要案总数的36%和总案值的54%。1999年查获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7起,合计案值28、7亿元,分别占全国查获走私案总数的39、5%和总案值的53%(邵祥林、王玉梁、任晓薇:《未来国际贸易的主流》),第82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甚至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
从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看,利用加工贸易走私案占较高的比例。但是,能否据此认为加工贸易就是走私最重要的渠道呢?答案是不确定的。据国际经验,查获的走私案值,一般约为实际走私案的10%,甚至更低。在查获的走私案件中,不同方式的走私,被查获的难度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从已查获的走私案件中的比例,来推算不同方式在全部走私案件中的比重。加工贸易走私,由于必然在海关留下有关单据,因此,与那些“闯关”走私案相比,以加工贸易之名走私的案件,事后仍然可能查获,所以,当大规模开展打击“走私”活动时,对以往的案件,加工贸易走私更易被查获。因此,我们尚不能从近几年海关查获走私案中加工贸易走私所占的比重来推论其在全部走私渠道中的比重。也许所查获的以加工贸易方式走私金额占较高比重,只是说明这种走私更易被查获。
走私活动的猖獗,不是因为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而是由于过高的关税和增值税造成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以及监管手段的落后和官员的腐败。只要上述诱发走私的原因存在,不管是否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都是不可避免的。
开展打击走私活动以来,海关加强了对加工贸易进口的监管,同时,通过保证金台账“实转”等方式,试图防范加工贸易走私,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应该看到,现行的监管手段降低了通关效率,对正常的加工贸易活动,特别是交货期很短的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活动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这说明,沿袭这种传统的方法加强监管,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称的,必须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与监管方法,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更加方便加工贸易进出。
二、关于加工贸易出口与贸易磨擦问题
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使我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发展,引发出两个问题,一是与有关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二是所谓的贸易磨擦问题。
中国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东亚新兴经济体对我国转移出口导向型的制造业。日本和亚洲“四小龙”都大幅度向中国转移了生产制造能力,这些企业原本就是以美国市场为主要出口市场的,移到中国后,由于充分利用了我国生产要素低廉的优势,很多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因此,对美出口进一步增加。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在东亚新兴经济体、中国和美国之间形成了独特的“三角贸易”关系:中国从日本和“四小龙”进口料件,在华组装后出口到美国市场。因此,在很短的时间内使中美之间贸易不平衡问题突显出来。按照美方统计,2000年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美国贸易逆差最大来源国。深入分析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有几个问题需要指出。第一,中国对美贸易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实际上是取代了以往东亚其他经济体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的企业。例如,1986~1988年间,美国鞋类进口的60%来自中国台湾和韩国,中国大陆只占2%。到1999年,这两类产品进口国的位次完全颠倒过来,美国从中国台湾和韩国进口的鞋类仅占2%,而从中国大陆进口的鞋类所占份额上升至60%。玩具和体育用品的情形也相类似。1985年,美国从中国香港、台湾和韩国对该类产品的进口占60%以上,中国大陆仅占6%,到90年代末,所占份额数刚好相反,中国大陆占60%,香港、韩国和中国台湾减少至6%。(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第二,由于香港的转口贸易,中美两国对双边贸易的统计都出现了误差。在美国的统计中,经香港对大陆的出口,被统计为对香港出口,而非对中国大陆出口;而中国经香港对美出口的产品,按原产地原则,仍然被统计为自中国的进口。中国的统计恰好相反。因此,美国统计的双边贸易逆差夸大了实际情况,而中国的统计则低估了贸易不平衡状况。有关研究表明,中美贸易逆差应介乎两国统计之间。第三,中美贸易不平衡,并非中国保护市场造成的,实际上,近10年来,中国市场是美国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1990~2000年间,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几乎增长了四倍,1990~2000年,美国企业对中国出口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其他出口市场,到2000年,中国成为美国在全球的第出口市 场。
但是,不管原因何在,中美贸易不平衡使我国在对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一些美国政客出于政治动机,夸大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以期在对华交往中取得主动地位。中美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并不是像一些论者所宣称的,影响了一般贸易的对美出口,实际上,美国借中美贸易不平衡对中国出口产品直接采取的限制措施并不多,除少数纺织品受配额限制外,绝大多数产品并没有直接受到限制措施,主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增长导致的贸易不平衡,只是转移了其他东亚经济体对美贸易的顺差,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企业。而且,很多中国加工贸易企业对美的出口,本来就是美国在华投资的企业,或者美国企业在华的“代工”企业的产品。这种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主要体现在美国在双边贸易谈判中,以贸易不平衡为武器,要求中国加大开放市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加速了我国市场开放,对国内企业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但是,从长远来看,市场开放对我国经济效率的提高、竞争力的增强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方面的问题则是贸易磨擦问题,或贸易伙伴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不正当保护措施。最为突出的是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遇到的反倾销问题。目前,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已经超过500起,中国已经成为全世界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不少国家将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措施,使我国出口形势空前严峻。不少学者与官员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么多对华反倾销,是因为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太快造成的。但是,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最近完成的一项反倾销研究课题的调查表明,我国被反倾销的产品绝大部分是由一般贸易出口引起的,针对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的反倾销案例不到全部对华反倾销案例的5~10%。加工贸易出口之所以不易被反倾销,基本原因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大多仍利用了外方原有的出口渠道,出口量、价格均由外方控制,不会出现一般贸易出现的乱打价格战的情形。这一研究成果显示,以往对加工贸易的评价,夸大了其导致贸易磨擦的负面作用,实际情形并非如此。
三、关于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关系问题
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的发展挤压了一般贸易发展。在进口方面,对加工贸易设备与中间投入品进口实行保税政策,使我国进口纳税产品比重很低;在出口方面,加工贸易挤占了一般贸易出口市场份额。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关于加工贸易与进口关税收入的关系,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第一,对加工贸易进口免征关税,是合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最终会包含在出口产品之中,如果对加工贸易进口征收关税,就会扭曲进口投入品的价格,使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下降。
第二,关税对总税收贡献的下降主要是由降低关税水平引起的。我国算术平均关税水平从1985年的44、3%(N、"Lardy,Integrating China into global Economy",Chpt、5, The Brook Press,2002)下降到2001年的15、3%,降幅为66%,但同期关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只从10%下降到5、5%。
第三,关税比重降低的原因还在于其他方面的减免税。我国有四大类产品不纳关税,一类是加工贸易进口,二类是外资企业设备进口,三类是技术改造等进口减免税,四类是外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的馈赠。1998年我国进口应税品比重只有19%,加工贸易进口占总进口比重为48、9%,外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占10、3%,二者合计为59、2%,通常馈赠进口不到1%,因此,技术改造等免税进口占到20%。也就是说,在应该缴纳关税的一般贸易进口中,政策性免税进口额达到一半以上。关税收入比重的降低,这类政策性减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加工贸易挤占一般贸易出口市场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第一,加工贸易出口市场是一个开放的竞争性市场,即使中国不发展加工贸易,这部分市场也不会自动地留给一般贸易出口。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其他国家,如东盟国家加工出口。因此,中国发展加工贸易并没挤占一般贸易市场,只是挤占了其他发展中国家在第三国的市场。从过去10多年来中国和东亚其他经济体的不少劳动密集型产品在美国市场份额的增减,可以看得很清楚。
【关键词】零关税 进出口贸易 贸易壁垒
“零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海关不向进出口国征收关税的政策。随着零关税的逐步实施,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整体上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但是,伴随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增加,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摩擦也不断增加,这也给经济贸易的宏观调控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此,不断扩大进出口并对其结构进行优化和合理配置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内容。本文针对关税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零关税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带来的变化,并在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进行展望。
零关税背景下我国进出口贸易现状
从世界经济整体发展的角度来看,科技的进步与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球各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国际资本流动等,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益发鲜明。
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就不断降低对外进出口关税,降低贸易壁垒,开放国内市场。经过连续四年的大幅度降税,我国已经履行了绝大部分入世承诺的降税义务。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降低100多个税目的进口关税,涉及植物油、化工原料、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等产品,至今共降低了9000种商品的关税税率。其中,和东盟六国的一轨正常产品和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分别在2010年1月1日和2012年1月1日降为零,并实质性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东盟新成员的一轨正常产品和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将在2015年1月1日和2018年1月1日取消。
在此形势下,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迅猛。2011年我国全年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3、6万亿美元,增幅超过20%。尽管国外需求减弱,新兴经济体的增长速度预计2012全年进出口额仍将在4、2万亿至4、32万亿美元之间,增幅在14%至17、5%之间。不断增长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使我国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第二大进出口贸易大国。
我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的GDP增长有很大一部分是依靠外贸出口带动而实现的。①这反映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对外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也是我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地位上升的表现,但另一方面又给我国的经济发展敲响了警钟。由于过分依赖于外国经济的发展,一旦其他国家出现任何经济危机,产生的“蝴蝶效应”很有可能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因此也造成了目前我国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动荡异常敏感。
零关税背景下我国进出口贸易所面临的问题
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进出口贸易的增长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对我国内部经济局面的稳定性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另一方面,进出口贸易对我国的国民经济有着潜在的不利因素,一旦其他国家在经济发展上出现任何问题,进出口贸易活动频繁、自身经济的发展过多依赖于进出口贸易增长的国家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目前,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进出口贸易增长速度趋缓,个别行业出现衰退趋势。从2007年5月爆发次贷危机以来,我国的出口贸易额增速在2007年第3季度开始下滑,进出口总值也从2008年的增长18%下降至2009年的5%,虽然2011年的贸易增长额达到了22、5%,但总体发展前景还是比较严峻。当中受冲击最为严重的是纺织与成衣产品。由于出口总额的明显减少,许多外贸纺织企业也因此受到不小的冲击,有的甚至因开工不足而倒闭。
其次,贸易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使我国产品遭遇的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纷纷采取了贸易保护主义举措来保护本国某些行业的发展,以避免其他国家对本国的冲击。部分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发展及某些特定行业的增长,或是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标准提出更为苛刻的要求,或是增收反倾销税,限制我国产品的出口。例如,美国政府对中国轮胎征税,进而抬高中国产品进入其本土市场的门槛。这些行为都使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企业产品出口面临着更加艰难的局面。②
最后,多种商品进口关税持续降低,势必造成大量进出口商品的进入,国内相关产业必然会受到损害,最终也会造成这些进口商品形成垄断,进而使价格提高。以制鞋业为例,零关税使进口鞋价格下降,从而引发国外鞋类产品涌入中国市场,在品牌及价格等方面对中国的制鞋企业形成挑战,并且国际知名的品牌对国内正在发展的品牌形成的冲击会更大。
零关税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积极影响
入世以来,我国不断下调关税税率和打开关税壁垒,进出口贸易展更为畅通。零关税政策使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呈现出可喜的发展势头。
一是整体规模及发展速度都在不断增长,且增幅也在不断上升。2011年我国全年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3、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2、5%。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我国也不断地推出相应政策,调整进出口贸易活动,以应对日新月异的国际市场变化。
二是形成一个比较理想的进出口贸易环境。优良的贸易环境为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使出口贸易环境得到优化,对市场的国际化、进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及产品发展的多元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相对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目前凭借零关税贸易措施,进出口贸易活动由起初的单一性向多元化进一步发展,趋势鲜明。
三是关税对一国进出口贸易具有调节作用。进口关税降低,可以减少进口商品的成本,使进口商品的价格适当降低,从而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改善人民生活。2006年,我国降低了一百多种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产品的进口关税,使国民得到实惠。
四是政府通过对贸易分类管理的不断强化来构建一个“零关税”的国际贸易环境。这改变了传统上外资企业和国内本土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可以起到吸引外资企业的投资及入驻,带动国内本土企业的发展,在提升国内市场整体实力的同时带动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与优化,由此也带动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五是零关税政策的实施强化了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这使我国能够更加充分地与世界经济接轨,从整体上促进了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并与进出口贸易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基于零关税对进出口贸易的未来展望
零关税的贸易政策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然而,零关税措施的施行,有利也有弊。
首先受到影响的就是能源资源行业。零关税贸易政策给能源市场带来极大冲击,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某些外国企业利用资源独占来形成垄断,肆意抬高价格,国际能源价格的上涨将通过传递效应影响我国的国内物价,进而对我国国民经济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这应引起相关部门注意,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运行的贸易协调机制, 及时磋商解决好经贸合作中出现的问题。③
其次,零关税的贸易政策对我国高新技术进出口战略的完善与优化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通过零税率可以吸引一些特殊的外国企业,这些企业原本不愿意转让的核心技术,但是通过双方合作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高新技术限制的枷锁。
此外,零税率贸易政策对一般贸易的发展也有积极影响。零关税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国内产业贸易的结构优化和质量提升,减少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在贸易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在市场能够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的前提下,不断鼓励与支持国内企业进行相关先进技术与高新设备的研发与生产,通过设备更新不断提高生产效率,而且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将促进国外先进管理理念及方法的引进,进一步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足发展。
(作者为海南大学管理学院校外硕士生导师,高级经济师)
注释
①胡绍山:“ 零关税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中国商贸》,2012年第8期。
关键词:所有权贸易统计;跨境贸易;中美贸易不平衡
一、引言及观点综述
中国和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令人瞩目的两大经济体,影响着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中美之间的贸易问题长期以来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近年来,中美贸易的格局基本是以中国整体对外贸易顺差不断上升、美国整体对外贸易逆差不断攀升为基本背景,而中美之间的贸易结构是以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逐年上升为显著特征的。巨大且持续增长的贸易顺差给中国的国际贸易环境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第一,加剧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尤其是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第二,为以美日为首的西方主要国家对人民币升值施压提供了口实;第三,使得中国宏观经济政策选择陷入因内外均衡的冲突而左右为难的窘境。因此,探究中美贸易顺差形成的真实原因,从而重估中美间的贸易差额的真实情况,有利于化解中国目前所面临的严重的国际压力,为中国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
中美之间的这一贸易格局引起了政策层、商界和学界的极大关注,并进行了许多政策性和理论性的讨论,提出了争议极强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人民币人为地维持在很低的水平上,从而导致了中国对美国不断上升的贸易顺差。这种观点主要集中在政策界,尤其是美国的政策层,而理论界深入系统的研究较少。chou(2000)是学界少有的系统分析中美贸易与人民币汇率关系的学者,但他的研究局限于汇率波动与贸易余额之间的关系。中国学者如张曙光(2005)、卢向前等(2005)以中国对世界的贸易,而不是中美间的贸易为对象,研究汇率与贸易差额之间的关系,计量结果显示人民币实际汇率升值对进出口额有显著影响。但李稻葵等(2006)的评价认为张曙光没有考虑到时间序列的单位根问题,而卢向前虽然考虑了单位根,但使用简单的最小二乘法回归是不合适的。李稻葵等(2006)的进一步研究发现,人民币对美元的名义汇率和实际汇率的变化对于中国对美国的出口以及中国从美国的进口的变化都没有任何统计上显著的相关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在对国际市场出口(包括对美国出口)方面有大量的政策鼓励和制度激励,人为地导致大量的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相反美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受到了种种政策性和制度性的限制,以至于美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阻力非常大,致使两国贸易不平衡。这一观点也主要集中在美国政策层,认为中国实行了重商主义的贸易保护政策。然而统计数据显示,在中国同样的贸易体制和政策下,中日和中韩的贸易结构并没有出现中美贸易那样大规模的变动。如中日之间在2002年由贸易顺差变为逆差,而中韩之间的贸易逆差一直在扩大。
第三种观点认为,中美贸易不平衡是由中美两个经济体储蓄率的不同所导致。这是美国的宏观经济储蓄率近年来不断下降,而中国经济的储蓄率不断上升的结果,因为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一国的贸易顺差的本质就是储蓄过剩,逆差就是储蓄不足。如李扬(2005)认为,以中国高储蓄率和美国低储蓄率为特征的中美两国宏观经济失衡导致了中美贸易收支的不平衡增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中国人的高储蓄支持了美国的高消费。李稻葵等(2006)通过比较复杂的计量经济分析,认为中美两国相对储蓄率的变化导致了中美贸易余额的变化,并且分析出了贸易余额变化的95、45%由中美储蓄率差异带来,美方因素则占总体的78、11%。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必须说明,那就是到底如何计量储蓄率。中国目前专门针对储蓄率问题进行的研究很少,很多人(包括学者)对储蓄率概念产生了误解。我们平常所讲的储蓄实际上是货币银行学中的一个概念,即储蓄存款,它是一个存量,而在经济学中所讲的储蓄是一个流量。经济学中与贸易收支相联系的储蓄概念,实际上是国民储蓄,而不是国内储蓄,更不是居民储蓄。同时中国国内所引用的储蓄率与国际惯用的储蓄率在计量方法和统计口径上不一致,因而中美之间储蓄率差异的可比性是令人怀疑的。任若恩等(2006)利用美国nipas中的储蓄率计量方法和口径对中美之间的储蓄率进行重新核算,发现中美之间的储蓄率差异并没有那么大。然而很多学者在讨论中美两国储蓄率的差异时,用中国的国内储蓄率同美国的居民储蓄率相比较,从而得出中美两国储蓄率相差巨大的结论,并将其认为是产生中美贸易顺差的原因。另一方面,根据开放条件下的国民收入核算理论,应该是储蓄—投资缺口才与贸易收支差额相联系。尽管统计数据显示出中国储蓄率确实很高,但同时中国的投资率也是非常高的,因而储蓄—投资缺口并不一定很大(周加来等,2006)。
第四种观点在关注中美贸易失衡时,主要解释为什么中美之间所报告的统计数据存在如此巨大的差异。他们认为中美贸易不平衡被夸大了,其原因是由于进出口统计的产销国原则、进出口计价因素、香港转口贸易因素、服务贸易因素等所导致的。如fung 等(2006)认为,应该在现行中美贸易差额统计的基础上作如下四项调整:一是船边交货记录原则转化为船上交货记录原则及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调整;二是通过香港或其它地方的转口贸易扣除;三是转口贸易加价;四是服务贸易调整。经过四项调整之后,他们测算得出中美2005年的贸易差额应该为1707亿美元,这高于中国海关的统计(1142亿美元)而小于美国商务部的统计(2016亿美元)。而schindler等(2005)在分析中美贸易差额时,尤其强调香港在中国转口贸易中的显著作用,他们认为现行的报告数据并没有反映这些,因而误解了中国的进出口实际情况。他们经过重新测算后认为,2004年的中美贸易差额在530亿美元到1290亿美元之间,低于美国的统计而高于中国的统计。但他们研究的重点是解释中方和美方所报告的数据为什么存在如此巨大的差异,而对中美贸易不平衡的深层次原因和问题的解决缺乏深入的探索。
第五种观点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以及在国际产业分工中中国处于产业链的下游,使得现行的贸易统计体系不能很好地反映国际商业活动,从而夸大了中美贸易的不平衡。如郭彦英(2005)强调国际产业分工对中美贸易不平衡的影响,认为中美贸易差额的不平衡实质是国际产业分工所处位置高低导致的利益分配链条上的层级关系;而贾怀勤(2006)和李月芬(2006)认为,在全球化条件下,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使得传统贸易统计背离了国际交易当事方利得。这种观点指出了问题的实质所在,为本项目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上的基础,但是没有提出更为具体的更具说服力的数据。而姚枝仲等(2006)虽然提出了“中国国民对外贸易差额”的概念,并进行了一些很粗略的估算,但只能说明中美贸易差额形成的深层次原因,而无法真正揭示在新的国际经济背景下中国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实际利得。
因而在引进美国基于所有权的贸易统计框架的前提下,以所有权为贸易统计原则,通过捕捉fdi对贸易收支的影响,本文发现中美贸易顺差大部分是由外商直接投资所致,从而正确评估中美贸易不平衡,使得理论界、实务界以及决策层对中美贸易不平衡有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认识。
二、美国基于所有权统计原则下的四种国际商业活动差额
基于所有权的贸易统计,即按照资产的“所有权原则”而不是“产地原则” 来统计对外经济活动的数据美国商务部经济普查局基于海关申报表的关联方进口贸易定义为直接或间接拥有6%以上表决权股份的关联公司间的进口贸易,关联方出口则定义为直接或间接拥有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关联公司之间的出口贸易。。“所有权原则”能够很好地弥补“产地原则”的缺陷,如海外附属机构反向母公司所在国销售这种“跨境”而实际上并不“跨国民”的公司内部交易,以及海外附属机构在东道国销售这种并不“跨境”但“跨国民”的交易(吴海英,2006;万光彩 等,2007)。而且在“所有权原则”下,也能够较好地克服国际生产网络中中间品交易的重复计算问题,如当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其要素投入时,其最终产品形成过程中的中间产品在跨国公司内部流动时,“所有权原则”就避免了“产地原则”下的重复统计问题。
美国由于最早意识到现行贸易统计体系的缺陷,因而启用基于所有权的贸易统计框架作为对现行体系不足的补充。早在1989年,美国的贸易统计专家就提出建立基于所有权的贸易统计体系的构想,并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启用以所有权为基础的贸易统计框架(李月芬,2006)。但美国并没有抛弃传统的贸易统计体系,而是在传统贸易统计框架的基础上,用以所有权为基础的统计体系作为经常账户的补充账户。这个被称之为“一个基于所有权统计框架的美国经常账户(an ownership-based framework of the u、s、 current account)”的报表,其基本结构如表1(lowe,2008)。通过表1,我们能够测算出美国基于所有权统计原则下的四种国际商业活动差额。
第一种是经常账户差额,这是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传统差额,它等于表中的line1-line21+line41,即,表1中的第1行“货物和服务出口及收入”减去第21行“货物和服务进口及支出”加上第41行“净单边转移”。表1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的经常账户差额为-8114亿美元。
第二种是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它等于表中的line3-line23,即,表1中的第3行“货物和服务出口”减去第23行“货物和服务进口”。表1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为-7585亿美元。
第三种差额是基于所有权统计原则下得出的一个新的差额,称之为“货物和服务、来自附属公司销售净收入的差额”,它的计算公式为:line2-line22。即,表1中的第2行“货物和服务出口、来自美国海外附属公司的销售净收入”减去第22行“货物和服务进口、向外国在美附属公司购买的美国净支出”。表1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的这一差额为-5843亿美元。
第四种差额也是基于所有权统计原则下得出的一个新的差额,我们称其为“外国投资净收入与净支出差额”,它的计算公式为:line8-line28,即,表1中的第8行“来自附属公司销售的美国母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净收入”减去第28行“向在美附属公司购买的净支出”。表1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的这一差额为1742亿美元。
第四种差额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现行贸易统计无法反映的部分。但是它却真正反映了美国参与国际商业活动所获得的利益。在现行基于产地原则的统计框架下,由于无法正确反映跨国公司通过附属机构销售,因而不能真实反映一国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实际收益。而在美国基于所有权的统计原则下,通过表1第8行中的“来自附属公司销售的美国母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净收入”项目,记录美国跨国公司母公司的海外附属机构在外国商业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它等于海外附属机构的销售收入减去该附属机构直接从美国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再减去应计入别国的成本和利润(如附属公司雇员的报酬支付等),再减去向同一美国母公司的其它附属机构的销售。表1的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的海外附属机构获得的净收入为3102亿美元。同时,通过表1第28行中的“向在美附属公司购买的净支出”项目,记录外国母公司在美的附属机构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所获得的投资净收入。它等于外国母公司在美国的附属机构的销售收入减去在美国附属公司直接在海外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再减去应计入美国的成本和利润(如在美附属公司雇员的报酬),再减去对同一母公司的其它在美附属公司的销售在完整的“基于所有权的美国经常账户”中,记录有美国母公司海外附属公司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而且该账户还记录了外国母公司在美国的附属公司经营活动的具体数据。。表1的数据显示,美国2006年向在美附属公司购买的净支出为1360亿美元。这两者的差额就构成了我们所定义的“外国投资净收入与净支出差额”。
三、美国贸易逆差被夸大了多少?
由于同跨境贸易一样,跨国公司通过附属公司销售产品和服务也是一国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重要方式。因此,现行的仅仅统计跨境数据的国际贸易差额,并不能真实反映一国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实际获益。因而在“原产地”原则的跨境贸易统计基础上,考虑到那些“跨境”而不“跨国民”以及“跨国民”而不“跨境”的商业活动收入,才能够真实反映新形势下国际商业活动的真实图景,而这就是基于所有权贸易统计的实践意义。根据这一统计原则,我们在国际收支平衡表贸易差额的基础上加上“外国直接投资净收入与净支出差额”,这样就得到基于所有权原则调整后的贸易差额。根据调整后的差额数据,我们发现被极力渲染的美国外部不平衡实际上被严重夸大了(如表2)。表2的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美国的贸易赤字平均被夸大了25%左右。然而这一基于所有权的更科学的贸易差额数据,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基于产地原则的贸易差额数据仍然是政府、政治家和媒体衡量国际商业活动的惟一标准。
四、所有权原则视角下的中美贸易失衡
由于现行贸易统计体系在统计外国附属机构这种更为重要的国际商业活动数据上的无能为力,那些fdi流入大大超过流出,以及处于国际网络分工下游的国家,其贸易差额的现行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因此这些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fdi大量流入的国家,应该考虑建立一个以所有权为基础的贸易统计体系,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评价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而美国在这方面的实践经验是我们最好的借鉴。实际上,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收集海外子公司的经济活动数据,并不断地对其进行丰富和发展,这是美国能够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启用基于所有权的贸易统计框架的前提。然而在中国建立这样的体系还面临很多困难,其中最大的挑战是有关跨国公司经营活动数据的缺乏。值得庆幸的是,中国商务部自2004年起开始公布有关fdi经营活动的数据,并正在为建立和不断丰富这一数据库而不懈努力如自2004年起,商务部开始《中国外商投资报告》。。
(一)基于所有权原则的中美贸易
由于目前中国在相关数据统计上的严重缺乏,因而不可能像美国的“基于所有权的经常账户”那样,能够准确捕捉跨国公司经营活动数据。因此我们基于所有权的统计思想,在现行的跨境贸易统计差额的基础上对中美贸易差额进行调整。我们的目的是想在现有的数据上反映fdi对跨境贸易的影响,而这正是基于所有权的贸易统计原则在中国的应用。在所有权的统计原则下,现行贸易统计差额应该在以下几方面作出调整:
第一,在现行跨境贸易统计下,中国海关不能区分哪些是中国公司对美国进出口,哪些是外国母公司在中国的附属机构对美国的进出口。因此在所有权原则下,应该在现行跨境贸易统计中考虑外国(包括美国)母公司在中国的附属机构通过中国海关对美国的进出口。
第二,美国母公司在中国的附属机构在中国当地销售和购买等经济交易,实际上发生了所有权在“中国国民”和“美国国民”之间的转移,但由于这种交易没有跨越中国国境,因而中国海关无法统计这些数据。因此在所有权原则下,应该在现行的跨境贸易统计中考虑美国母公司在中国的附属机构在当地的销售和购买。
第三,中国海关无法统计中国母公司在美国的附属机构在美国当地的销售和购买交易,而这些交易导致了所有权在“美国国民”和“中国国民”之间的转移,因而在所有权原则下,应该在现行的跨境贸易统计中考虑中国母公司在美国的附属公司在美国当地的销售和购买。
第四,在现行的跨境贸易统计下,中国海关不能区分哪些是外国公司在美国的附属机构通过美国对中国的进出口,哪些是美国公司对中国的进出口。因此在所有权原则下,应该在现行跨境贸易统计中考虑外国母公司在美国的附属机构通过美国对中国的进出口。
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中国母公司在美附属公司而产生的贸易规模很小(姚枝仲 等,2006),因而这里我们将其忽略如2004年,在美国的中资企业反向中国的出口只有46亿美元,而同期在中国的美资企业反向美国的出口额高达530亿美元,两者相差12倍多。。在上述调整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得到一个更加简化的基于所有权的中美贸易关系图(如图1)aa表示整个外商投资企业对美国的进出口,而cc仅表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中的美资企业在当地的购买和销售。。图1中aa和bb表示海关所统计的中美跨境贸易。然而如果以所有权为统计原则,则跨境贸易中的aa路径就不属于中国和美国之间的所有权贸易,因而应该在中美跨境贸易差额中减去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与美国所发生的贸易差额;另一方面,在所有权原则下,图1中的cc路径属于中国和美国之间的所有权贸易,它虽然没有跨越国境,但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它相当于在华美资企业在中国当地实现的进出口,因而必须在中美跨境贸易差额中加上中国当地企业与在华美资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贾怀勤,2006)。这两方面的调整概括在下面的调整公式中:
tbownership=tb-nxfdi+nxadi
上式中,tbownership表示调整后的中美贸易差额,tb表示现行统计体系所统计的中美贸易差额,nxfdi表示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美国的净出口(即aa路径的交易),它等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美国的出口减去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从美国的进口,nxadi表示在华美资企业在中国本土实现的对中国的“净出口”(即cc路径的交易),它等于在华美资企业在中国当地的销售减去在华美资企业从中国购买的中间品投入。
(二)fdi是造成中美贸易顺差的根源
在上面调整公式的基础上,我们搜集了大量的权威数据(如中国海关数据、美国商务部数据以及中国商务部外资统计数据),从而对中美贸易差额进行调整,其结果如表3。表3的数据显示,尽管中美贸易顺差由2000年的297亿美元上升至2005年的1142亿美元,但是经过所有权原则的调整后,中国所有权企业与美国所有权企业之间贸易差额基本保持平衡。因此现行海关统计的中美贸易顺差并不是由“中国人”造成的姚枝仲(2006)将我们调整后的中美贸易差额称之为“中国国民贸易差额”,以说明哪些差额是由中国人造成的,哪些差额是由外国人造成的。而“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划分是通过“国民”原则而不是“居民”原则。。
表3显示,自2000年以来,中美贸易差额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通过中国海关对美国的净出口。如,2005年中美贸易顺差1142亿美元,而在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美国的净出口就高达800亿美元,占全部顺差的70%,而2004年的这一比例更是高达73%,其它年份也都在65%以上。而在全部外商投资企业对美国的出口中,在华美资企业向美国的出口是主要部分。根据中国商务部的《中国外商投资报告》,2000年至2004年,在华美资企业对美国实现的出口分别为181、185、257、351、553亿美元,在所有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美国的出口中所占比重平均高达63%左右,而2004年更是高达70%。这说明自2000年以来,在华美资企业反向本国的出口是中美贸易顺差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表3的数据还显示,在华美资企业利用fdi的“绿地”投资方式绕开各种壁垒,而通过附属机构在中国当地销售产品和服务,也是中美贸易顺差的原因之一。如根据美国商务部的统计数据,2000年至2005年,在华美资企业在中国当地分别销售了299、364、467、588、750、1076亿美元的商品,尽管它们也在中国购买了中间投入产品和劳务,但是中国的外资优惠政策和廉价的劳动力成本使得在华美资企业在中国获得了大量的净收入。如2004年和2005年分别获得了225亿美元和323亿美元。因此美国母公司通过fdi,在中国销售产品和服务,把中国原本要从美国进口的货物,变为在中国加工,在当地销售,从而降低了跨境贸易下中国的进口数据,进一步虚夸了跨境统计中的中美贸易失衡程度。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得出以下两点主要结论:
第一,在fdi使得国际商业活动变得越来越无国界,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发展,其海外附属机构销售已经成为一种更为直接和有力的市场准入方式的国际环境下,现行的以“物品跨境”为统计原则和通过“报关登记”的数据采集方式的跨境贸易统计体系,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国际经济环境的新变化,因而需要构建更加合理的贸易统计新体系。而美国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启用的基于所有权的经常账户补充统计体系,适应了跨国公司海外附属公司大量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发展趋势,因而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了参与国际商业活动各方的实际利得,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中间产品交易所导致的重复统计问题。本文在这一统计原则下,对美国的贸易逆差进行调整,发现美国贸易赤字自2000年以来平均被夸大了25%。
第二,在基于所有权的统计思想下,我们通过区分产生中美贸易顺差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发现中美贸易差额中源自“中国人”的顺差,自2000年以来基本不存在。更进一步研究发现,现行统计体系下的中美跨境贸易顺差70%源于fdi。fdi一方面直接造成了中国的贸易顺差,另一方面把中国原本要进口的货物,变为在中国生产和销售,把原本从其它国家出口的货物,变为在中国加工后再出口,从而进一步拉大了中国的跨境贸易不平衡。而在中国的fdi对美国的出口中,在华美资企业反向其母国的出口,占了最大的比重。因而在华美资企业是造成中美贸易顺差的重要根源之一。另外,通过fdi的经营活动,美国母公司通过在中国的附属公司向当地销售商品和服务,而获得大量的直接投资收益。这在现行的产地原则统计下,是无法反映的。
因此,为了能够更科学合理地反映中国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实际利得,改变现行统计体系给中国造成的不利局面,中国应在现行海关跨境贸易统计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一个基于所有权的贸易统计体系。据此,我们提出如下的对策建议:
(1)尽快建立反映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微观数据库,该数据库不仅包括在中国的fdi企业,还包括中国“走出去”的国外直接投资企业。中国商务部虽自2004年开始公布《中国外商投资报告》,然而其所涉及的指标均为宏观经济指标,如“各领域吸收外商投资情况”、“外商投资流入的国别或地区”以及“fdi对中国经济的贡献”等。而对于外国附属公司的经营情况的微观数据,却没有进行相应的统计。因此要建立以所有权为基础的贸易统计体系,首先必须建立这样的数据库,它既能收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中国经营活动指标的数据,又能够收集中国国外直接投资企业在外国的经营活动数据,并且要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这一数据库。
(2)数据库的建立和丰富应多部门协调运作。鉴于商务部在外资统计上的基础性工作,应该在现有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有关fdi经营活动的微观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弃海关的统计数据,而应该以海关数据库为基础。因而基于所有权的贸易统计体系并不意味着放弃现行的基于产地原则的跨境贸易统计体系,只有将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好地反映参与国际商业活动各方的利益。
(3)必须重新审视中国的外资政策。现行的外资政策是在中国资金匮乏,尤其是外汇短缺的特殊背景下制定的。它曾经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现在它已经成为造成中国对外贸易不平衡的主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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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已进入第三年,外贸易环境正在遭受越来越严峻的考验。从打火机、汽车玻璃到纺织品和钢铁,中国的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措施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日趋频繁的贸易争端与摩擦已经不容忽视。但原《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制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将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外贸管理变为备案制
根据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9条第l款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以及经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许可。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5、1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4段(a)中的承诺,中国要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三年内取消外贸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
因此,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被修改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依法登记可以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这标志着中国外贸管理体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由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消除了外贸经营权这道门槛,使业内存在的个人外贸走向合法,小订单被全面激活,小额贸易将进一步壮大。长期来看,会对老的国有外贸公司带来一定冲击。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试图实现足四大功能,即“适度的贸易管理、积极的市场开拓、有力的贸易促进和合理的贸易防御”。
尽管新版《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外贸管理中的重要职能,但是对于在外贸活动巾如何发挥市场的作用却几乎没有涉及。《对外贸易法》在实践中真正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需要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出击和防御并举
目前,各主要贸易国家基本上都采用贸易调查和贸易救济,作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就新增两个独立章节,规定了两个对应的和相互衔接的贸易措施:“对外贸易调查”和“对外贸易救济”。
前者是针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制定的各种贸易限制和壁垒”进行调查,主动出击保护中国产业;后者是针对“进口的产品对已建立的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等”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是对发生的损害的积极防御。对于进出口总额已经位居世界第四位的中国来说,这样的法律手段显然不可或缺。
目前,中国产品在出口过程中面临越来越多的贸易纠纷与诉讼,国外产品也不可避免地对中国的某些产业造成影响,严重的甚至违反WTO规则。作为平等的WTO成员,中国当然也要积极利用WT0规则。因此,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这三种贸易救济措施。
“这次修改使我们能够应对30l条款和技术贸易壁垒。”一位曾参与《对外贸易法》修订的商务部官员这样评价。
个人做外贸尚欠可操作性
根据现行1994年《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只有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外贸活动,而自然人没有此种资质。结果,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做外贸,而中国的自然人却不能。理论界人士对此现象早就颇为不满,认为这实质上构成对本国国民的“歧视”。
而实际上,个人变相从事外贸活动已经是客观存在,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尤其如此。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第8条叫确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髓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此形成实质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