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工商局、质监局、调查队、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总召集人,市物价局局长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1名分管领导为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价格调控的政策措施,准确分析和把握全市价格形势,研究制定稳价保供措施,指导、检查、督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及时发现影响价格总水平的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方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落实价格调控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好全市重要商品供应和储备、重要粮食品种、成品油流通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各项价格监管和应急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政策制定,对市场价格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价格预警预报应急方案。严格控制政府调价措施出台,加强民生价格信息公示,加大价格宣传引导力度,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市统计局(调查队):负责做好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及相关商品价格指数的统计、分析、预测及市场调查,把握好口径。当价格总水平超过调控预期目标时,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工作,落实好应对物价上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所需资金,保证各项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
市民政局:负责价格波动期间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特殊困难人群的组织、统计和救助工作。根据价格指数上涨情况,及时按季对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与价格主管部门建立运输市场价格运行监管机制;建立应急运输保障预案和“绿色通道”,做好重点物资应急运力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应急商品供应的需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做好商品住房调控政策制定,重视加强对商品房租赁市场的调查研究,全面分析租赁房的供需情况以及租金走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调控管理。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配合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加强对新建商品房价格水平的控制。
市卫生局:负责督促做好医疗收费标准的落实,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医药收费标准和价格监督检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环节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查处制假售假行为。
市农委:负责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有利于扶持米袋子、菜篮子等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根据市场需求,指导基地和农户抓好农业生产,推进蔬菜产业化发展,保持生猪生产适度增长,扩大家禽、水产品规模化标准养殖,做好禽蛋、牛奶、水产品等主要副食品的供应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做好市场调控及完善商品投放网络。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情况;充分发挥骨干龙头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储存设施设备,加强产销衔接,积极组织货源、充实库存,同时加强与上级商务部门的联系对接,确保紧急情况下商品调得动、用得上;进一步制定完善猪肉等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预案,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保障市场供应。
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行业指导,制定和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和年度计划,贯彻落实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政策,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粮食市场供求与价格动态,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
市供销社:负责落实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组织、调运、储备及供应工作。积极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力求农产品低成本供应市场。
工商局:负责各级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少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商品流通领域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违法经营单位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质监局:负责查处生产源头制假售假行为,负责计量监督工作,协助做好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城乡居民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的电力供应,不得随意拉闸限电。
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以及市场监管等工作,保证市场稳定。
三、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分析市场供求情况,通报、交流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贯彻落实。
(二)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异常变化或部分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可应急召集联席会议,分析判断近期物价上涨和波动原因,讨论提出启动价格调控应急预案,拟定保持物价相对稳定的工作方案,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三)根据调控工作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四)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职能处室工作人员担任业务联络员,及时上报本部门、本单位在围绕价格调控方面所做出的具体工作部署、政策措施、调查研究、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人大教科文卫工委联系的几方面工作都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比如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食品安全、网吧管理、新农合、新医改等方面问题是我们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何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好人大教科文卫工作,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做:
一、要始终把人民群众记在心里。只有时时、处处把人民群众记在心里,把人民群众的所需所盼记在心里,把人民群众的上学、看病等问题记在心里,才能最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才能真正履行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的职能职责。
二、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只有深入群众、联系群众,才能了解实情,才能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才能了解人民群众的所需所盼,才能服务群众。这些年,我委对《义务教育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川省中医条例》、《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施行情况和教育、科技投入及保障机制,中医工作,艾滋病防治工作,文化体制改革等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我们了解到人民群众的上学难、看病难、网吧管理难等疾苦,迫切需要解决,撰写调查报告,为市委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要加大监督力度,化解人民群众的疾苦。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加强监督,才能真正化解人民群众的疾苦。几年来,我委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化解人民群众的疾苦,做了大量工作。一是积极建言献策化解超大班。我们多次开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听取市政府关于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情况汇报,撰写《市区超大班情况调查报告》送市委书记李仲彬作决策参考,20*年秋季,“上学难”问题得到了明显改善,持续多年的超大班问题得到了缓解。二是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维护人民群众医疗利益。我们两次对《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20*年面对非典疫情,我委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的决议》,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基层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加大了公共卫生经费投入,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了进一步保障。20*年,我委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新型农村医疗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建议意见并督促政府整改。20*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为86、*%,20*年为89、92%。今年,新医改方案已经出台,我委督促政府落实新医改方案的要求,协助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建设情况的报告,作出了乡镇卫生院人才建设情况的专题调查报告,切实化解人民群众的“看病难”。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原则
山林权属争议排查调处坚持以下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互谅互让,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维护稳定,依法办事、合情合理、调早调了的原则。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管辖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的山林权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调查、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乡(镇)行政区域内集体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山林权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将调查材料和协商记录及拟解决的方案(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县人民政府依法解决。
(三)乡(镇)际的山林权属争议,先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收集证据,由双方乡(镇)人民政府相互沟通后,共同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调处。
(四)县际、市际、省际的山林权属争议由争议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上报县人民政府处理山林争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调处办),经县调处办调查核实材料后,由县人民政府向市(省)政府调处办或市(省)人民政府申请调处解决。
山林争议排查及报告制度
为准确、及时地掌握山林权争议发生动态及数量,县调处办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林权争议排查、报告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组织开展一次山林权争议排查摸底工作,并将排查结果于12月1日前上报县调处办。县调处办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全县排查结果情况上报市调处办。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12月1日前将当年调处的各类山林权争议案件结果材料上报县调处办。县调处办在12月20日前将当年全县处理的所有山林权争议案件和山林权争议行政复议案件结果材料上报市调处办。
(三)发生山林权属争议后,当事人(单位)应主动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依法调处。
(四)发生突发性、群体性等重大恶性山林权争议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调处办报告,并于次日将有关争议的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县调处办备案;县调处办应在收到乡(镇)材料当天电传市调处办备案。
(五)县(乡、镇)调处办接到有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山林权属争议案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乡、镇)处理山林权争议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县(乡、镇)处理山林争议领导小组意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协调;属县际、省际争议的案件,应及时上报市(省)政府调处办。
山林权属争议处置
(一)要高度关注山林权争议的动态苗头,要特别注意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林地承包等容易发生山林权争议的时间段,提早做好预防工作,要加强林业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对可能引发或已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山林权争议,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争议双方群众的疏导工作,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县处理山林权争议领导小组应组织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山林权争议发生地,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山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二)县(乡、镇)调处办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经审查,对权属清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以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符合山林权争议立案条件的,应先行调解,对确实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再依法给予立案,制作立案通知书以及答辩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三)县(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受理的山林权争议案件,当事人在接到答辩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间提出答辩、不提供有效合法证据或不参加调解的,经查清事实后,不影响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县政府调处办在接到一般山林权属争议情况报告后,要及时跟踪争议动态,督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调解工作。
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第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山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领导,成立处理山林权争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乡(镇)调处办〕,办公室负责山林权属争议的日常工作。
(二)调查取证。山林权争议发生后,所在地乡(镇)调处办应及时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和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取证时,应注重做好争议山场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并要求双方当事人(代表)签名认可;对重大山林权争议,县政府调处办要对争议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复查核实,在查清基本情况后,依法提出书面调处方案。
(三)组织调处。县(乡、镇)调处办工作人员只当争议双方的调解员,不许做争议的当事人。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山林权争议,县(乡、镇)调处办应及时组织协调,尽早结案;对“久调不决”且有可能发生的争议,县(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早作出处理决定。
(四)人员经费保障。要在积极创造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调处工作顺利开展。积极派员参加省、市举办的山林权争议调处业务培训,全县每年组织举办一次山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业务培训班。
(五)县(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山林权争议调处的原则,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乡(镇)调处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县调处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办结每起山林权争议案件的调处。县调处办,在县处理山林争议领导小组和林业局分管领导以及县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案件分工负责和集体评审制度,认真办结每起山林权争议案件的调处。乡(镇)山林权争议案件的行政复议由县法制办负责。县调处办要做好全县山林权争议调处的业务指导工作。
(六)乡(镇)山林权争议案件的办结情况,作为该乡(镇)人民政府年终工作考核的政绩之一。年终考核以各乡(镇)上报县调处办年终总结和办结案件(复印件)的书面材料为准。
奖励和惩罚
(一)在处理山林权争议过程中,伪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山林权争议办事机构,依据《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在处理山林权争议过程中,对完成任务好,贡献大的
工作人员,年终给予表彰奖励;对、的工作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坚持政治定力中把握服务的方向
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一以贯之,言行一致。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抓好落实,推动落地生根,确保政令畅通。
二是提升政治素养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武装头脑,全年召开厅党组会、厅党组(扩大)会20次,集中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湖南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邀请4位专家教授为全办干部职工宣讲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并组织专题学习讨论。组织开展“不忘初心铸忠诚·牢记使命当先锋”党员集中轮训。
三是加强政治建设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担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定实施办公厅党建工作要点及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深入推进机关党支部“五化”建设,调整优化设置11个党支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学习研讨新修订《党章》、新修正《宪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
四是坚守政治纪律严格落实党内报告工作制度,重大工作向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外出考察学习按时请销假。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市政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二、在坚持担当干事中把握服务的质量
实干善为讲担当,始终雷厉风行,助推发展。
一是调研参谋注重务实扎实开展“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大调研活动。协调服务市政府领导深入区县(市)、园区调研,多次赴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东莞、珠海、杭州、昆山等地考察项目、招商引资,听取和研究88个市直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工作。围绕“一圈两场三道”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产业项目建设、智慧城市建设、企业上市挂牌、现代农业发展、教育待遇保障等方面进行了重点研究,形成一批有份量的调研成果。
二是工作协调注重效率积极争取省政府办公厅重视支持,对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工作全力落实。及时根据省政府和市委的安排调整市政府的会议活动。协调服务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研究部署或现场调度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和“反炒房”保卫战、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交办信访件办理、X一体化发展、“五个100”项目建设、22条产业链建设、“放管服”改革等工作。纵深推进联系点X县X镇X村精准扶贫,协调铺排11个项目建设。
三是办文办会注重精简对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等研究事项进行前置把关,注重会前协调,加强会中服务,突出会后跟办,会议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加大整治“文山会海”力度,制定实施进一步整治“文山会海”办会十条具体操作办法和办文十条具体操作办法,对发文审签程序进行修改完善,文件数量同比减少10、8%。
四是信息服务注重优质全年国办、省办共采用信息124条,综合得分保持领先。编辑《政情参阅》36期。组织18场新闻会和21场在线访谈。围绕“一圈两场三道”建设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协调组织8场市政府领导出席“市民问政直通车”和电视问政活动。《政府公报》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在坚持紧盯快办中把握服务的实效
较真负责讲正义,始终一抓到底,跟紧问效。
一是围绕中心,盯住大事对《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持续跟进落实情况。定期对“三大攻坚战”、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生态环保、民生实事、改革创新、城市管理、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中心工作开展专项督查,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推动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编发《督查通报》29期。
二是突出重点,办结要事对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指)示件强力督办、特事特办,定期进行“回头看”,全年349件批示指示“落地有声”。定期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市长办公会确定的问题、市长调研交办的重点事项和市领导批示的具体问题等跟踪问效,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快落实。
三是敢于碰硬,解决难事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交办信访件牵头的事项,迅速进行调查核实,严格督办整改。注重“回头看”和再督查,协调督促解决了建设领域“治欠保支”、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等矛盾纠纷和问题。积极做好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工作,涉及交办问题全部得到解决,“X市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等典型经验获国务院通报表扬。
四是主动作为,认真处事积极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切实做好统筹协调、督查调度、指导监督、评价考核等工作,X营商环境指数大幅提升。参与“千人帮千企百日大行动”工作,抽调6名同志协调服务推进有关工作。积极组织督办国、省、市建议提案办理,省市人大、政协对市政府办公厅建议办理的组织管理工作充分肯定。加强新时代应急管理,积极做好值班值守、应急演练、预案编制、群众求助投诉等工作。
四、在坚持严格要求中把握服务的底线
防微杜渐讲廉政,始终守住底线,笃行致远。
一是绷紧“廉洁弦”抓好“两个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协调服务中央、省委巡视组对X开展巡视工作,积极配合市委巡察组在办公厅开展巡察,举一反三、务实加强问题整改,建章立制、不断巩固整改成果。全力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组开展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及责任清单等。10次组织到厅属二级机构和归口管理单位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厅党组成员之间进行3次廉政谈心谈话,厅党组与各处室进行1次廉政谈心谈话、与厅属二级机构和归口管理单位班子成员谈党风廉政和巡察整改39次,约谈3次。组织对厅属二级机构和归口管理单位进行一次述职述廉。
二是筑牢“主阵地”坚持党管原则,传达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全市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全年4次听取和研究相关工作,并进行安排部署。深入落实《X领域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今年建议提案交办会增添了一项新的内容,就是回顾总结三年来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情况,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首先,我代表市政府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从事和支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市人大、市政协的领导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很重视,市人大、市政协分管领导参加这次会议,并讲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同志们在今后的办理工作中认真落实。
下面,我就三年来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情况作一简要回顾,并对今年的办理工作讲几点意见。 回顾三年来的办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各级领导重视。人民代表提意见和建议,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等提案者提提案,是法律赋予代表和提案者的权力和义务,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市政府和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三年来,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从讲政治的高度,不断提高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认识,把办理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有力地促进了办理工作地深入开展。市政府主要领导非常重视办理工作,经常过问办理情况,班子成员根据各自工作分工,亲自协调、现场办理了一些重点建议提案,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办理情况,研究办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把办理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建立健全制度,积极组织协调,及时安排部署,突出工作重点,全力督查落实。各承办单位按照“实事求是、尽力而为、分类督办、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扎实工作,努力让代表和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特别是承办量比较大的市财政局、交通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亲自交办和过问,有些还直接参与办理工作,参加现场办理活动,起草修改给代表和委员的答复,保证了办理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总之,市政府各承办单位紧紧围绕一个“实”字,把办理工作与依法行政相结合,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相结合,与政府中心工作和部门重点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到了思想认识到位,安排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和督促坚持到位,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二是办理工作逐年规范。2003年,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政府职能的转变,制定下发了《平凉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等配套性文件,通过与省政府办公厅联系,为各单位购买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手册》等资料,对办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各承办单位通过三年的办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了内部办理工作制度,不断强化办理工作责任,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如市水务局、教育局、文化出版局等单位,在不断总结办理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内部办理工作规则和奖惩制度;积极创新办理方式,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了建议提案办理任务的全面落实。在近三年的办理工作中,市政府办公室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五定”和“六把关”的要求,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责任;把好政策关、内容关、质量关、程序关、格式关、文字关。各承办单位按照“五定”和“六把关”的要求,把办理工作同西部大开发、建设小康社会相结合,同发展抓项目、改革抓企业相结合,同执政为民、服务基层相结合,同承办单位的中心工作相结合,同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相衔接,基本上做到了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有安排、有计划、有资金保障。市政府办公室还在市政府网站的政务督查栏目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进度”进行动态公布,方便了代表委员在网上直接查询和监督。
三是突出现场办理。各承办单位进一步加强了与代表委员的联系和沟通,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积极开展现场办理、面商办理、公开答复等形式多样、切实可行的办理活动,虚心听取和征求代表委员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建议,建议提案办理的质量和效果有了新的提高。三年来,共组织开展现场办理活动1xxxx,办理建议和提案1xxxx。不论是市政协开展的“主席督办重要提案”活动,还是现场办理活动,都采取了与代表和委员面对面研究解决问题的方式办理重点建议和提案,保证了重点建议提案的落实,带动了整个办理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同志和市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领导同志通过参加现场办理、巡视督查等多种方式,加大了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督促检查的力度。特别是在办理工作中注重研究解决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重点研究解决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大局稳定的难点问题,比如发展抓项目、改革抓企业,可持续发展、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 总的来看,在过去的三年中,市政府办理工作思路、办理方法、督促检查等方面有所开拓、有所创新,收到了一定成效,也为今后进一步搞好办理工作创造了条件。但实事求是地讲,办理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极少数单位对办理工作的重要性仍认识不足,工作比较拖拉、办理质量还不够高,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解决的还不够彻底;对正在办理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问题,抓的不紧,进度缓慢,同时也没有向代表和委员作进一步的说明。二是办理程序还不够规范。有的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不按规定时限要求提出转办意见,造成二次交办延期,对合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未能很好的衔接沟通,有的还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造成了同一建议提案分别办理、答复,影响了办理质量和效果。三是答复格式还不够规范。答复件未标注类别及标错案件号的现象较多,不按正式文件逐人向代表答复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办理方式还比较单一,尤其是开门办理、面商办理开展的还很不够。
二、对今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市政府承担着市“两会”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今年,“两会”交由市政府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分别为 90 件和 12xxxx,分别占建议提案总数的 98、9 %和90、7 %。因此,我们一定要本着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全市发展大局的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分类督办、务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按制度和法定的时限、程序,扎扎实实地做好办理工作,努力使办理效果一年比一年好,力度一年比一年大,各方面的满意程度一年比一年高。
(一)深化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化认识。办理建议提案的过程,就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过程,是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也是落实“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过程。如何对待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问题,说到底是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和感情的问题。
二是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化认识。构建和谐社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广泛听取和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特别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使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符合实际。
三是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深化认识。建议和提案的提出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的要求,一经确立,在办理上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承办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办复。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大都是政府组成部门,办理的过程,实际上是人大、政协实施监督和政府及政府部门接受监督、转变作风、改进工作的过程。办理建议提案是尊重代表和委员的民主权力,依法行政,加强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要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扎扎实实地做好。
(二)明确办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市“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大都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经过调查研究和深思熟虑提出的,选题广泛,内容丰富,质量较高,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有对政府决策的建议,有对部门工作的意见,有对人民群众关心问题的呼吁。这些建议和提案,充分反映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全市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各承办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及时办理,抓好落实。在办理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既重办理又重答复,保证按期办结率和答复规范率都达到10xxxx,力争每件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结果都能赢得代表和委员的满意或基本满意。尤其要突出以下几方面的重点:
一是突出解决项目建设问题。每年的市人代会和政协会上,代表和委员都十分关注项目建设问题,有关项目建设的建议和提案占到了建议提案的三分之一左右,甚至更高。各承办单位一定要认真分析这些建议和提案,抢抓机遇,挖掘政策潜力,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的资金支持,落实一批建议和提案提出的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和增加财税收入的项目。
二是突出解决“三农”问题。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重点,认真研究办理有关农业方面的建议和提案。要在增加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六小工程”和生态家园富民工程建设等。特别是要关注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和提案,认真落实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是突出解决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相关问题。“改革抓企业”是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增强我市整体实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战略举措。要高度重视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和企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提案,对建设性的意见建议,要积极采纳,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用以指导全市工作的制度。
四是突出解决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关系的问题。要把解决代表和委员提出的事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中职工安置、“两个确保”、城市“低保”、城市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生产生活的问题,特别是基层和农民代表委员提出的农民“医保”、离土农民再就业等具体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加大办理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正常进行。
(三)改进办理工作的方式方法
要在认真总结前三年办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采取灵活多样的办理方式和方法,减少中间环节,让代表和委员直接参与办理工作,面对面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以达到代表和委员的满意或理解。 二是加大沟通力度,提高面商率。要积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和走访等形式,直接与代表和委员面对面进行交流,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要怕麻烦,不要怕路远,也不能以联系不上为借口,要加大沟通力度,提高面商率,今后每年的沟通率要达到10xxxx,面商率达到6xxxx。
三是加强跟踪办理,确保解决问题有始有终。市政府办公室要把每年列入计划需要逐步解决的,以及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建议提案,作为跟踪办理对象,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务求抓好落实。所提问题什么时候解决了,什么时候向代表和委员进行二次答复,以防止承办单位应付办理差事、放弃不管。对办理不认真的单位和办理不到位的建议提案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并作为办理工作中的典型进行通报。
(四)加大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都十分重视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对各承办单位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各承办单位尤其是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认真扎实地去办,不折不扣地办好。
一要及时研究安排部署办理工作。今天交办会后,各承办单位都要根据各自的办理任务,抓紧进行安排部署,真正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与部门年度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要实行严格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要督促过问、分管领导要认真负责,主办人员要全力以赴,切实抓好每件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真正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让人民代表满意,让政协委员满意。
二要注重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办理,把着眼点放在抓落实上。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条件尚不成熟的要列入议事日程,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解决的也要认真参考借鉴,并把国家的相关政策向代表和委员解释清楚,以求理解。市政府办公室要抓好跟踪督促检查工作,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必要时可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进行现场督办,督促各承办单位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也要对本单位的承办科室和具体承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防止工作滞后和延误。
三要加强各承办单位之间的协调和联系。有相当一部分建议和提案内容丰富,涉及面广,需要几个单位共同承办。对于这类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要积极建立联系渠道,密切协作,多酝酿、多协商,不推诿、不扯皮,共同研究解决,共同行文答复。需要上级机关和部门协调落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先行研究,提出方案,主动衔接汇报解决。
四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各承办单位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办理工作的始终,不能闭门造车,隔靴搔痒,而是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了解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初衷,找准问题的症结,弄清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和方法,增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一)坚持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证粮油市场供应。
(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粮,不断提高统管社会粮食流通水平。
(三)坚持严格联合执法,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维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着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协调配合,建立粮食监管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粮食库存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二)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搀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三)监督检查粮食加工中的搀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粮食流通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粮食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
(六)监督检查粮油食品安全。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粮食、工商、物价、质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6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主任由粮食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工作人员由6部门执法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法规政策及市场监管规章制度;编制粮食联合执法计划,作好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召集6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落实执法相关事项;组织6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梳理联合查处案件,受理涉粮案件举报,通报反馈相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商定《条例》界定不明确的涉粮问题的处理意见;完成省、市、县下达的粮食监管紧急任务;联系粮食行政执法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四、工作制度
(一)联席协调会议制度。联席协调会议由6部门负责同志及其执法机构负责人参加,每年至少召开1至2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主要贯彻落实粮食法规政策,研讨粮食执法中的相关问题。重要问题可提请召开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决定。
(二)粮食市场联合督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2至3次粮食市场联合督查执法行动。逢重大节日、收购季节、市场异常波动时期及省、市、县下达的紧急任务,随时开展专项治理和检查。
反垄断法进入立法程序
草案共八章五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4日开始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标志反垄断法开始进入立法程序。
反垄断法旨在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虽然国内目前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一些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的规定,但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目前各种垄断协议直接危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需要反垄断法明确予以制止。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中国对全球经济影响力的提高,国际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在有的地区、行业中,垄断的苗头也已开始显现,迫切需要引导和规范,避免产生严重限制甚至排除竞争的后果。需要通过建立并实施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给市场经营者以公开、透明并可预期的行为准则。
反垄断法草案共八章五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以及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内容。本草案已经在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
反垄断法草案禁止滥用行政权力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设立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禁止性规定。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草案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采取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审批、许可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设置关卡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将被严惩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往往造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垄断行为有哪三种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一般具有三方面的特征:一是实施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二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明显的或者突出的优势,从而有能力在相关市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能够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七行为属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草案规定了七种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其中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数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反垄断机构采取双层模式
对于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机构问题,草案规定了“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
“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学、经济学专家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则负责具体执法工作。
我国现在虽然还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但是反垄断制度是有的,而且一直由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但需要完善和调整,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做草案说明的时候也说,关于机构设置的问题,“既要考虑现实可行性,维持有关部门分别执法的现有格局,保证反垄断法公布后的实施,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今后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留有余地。”
现有格局下,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机构主要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是由商务部门负责的,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定位的工作主要是工商部门来做,而发改委一直以来就负责价格问题,查处垄断协议中的价格同盟等。
实际上参与反垄断执法的还不止这三大部门,草案在总则中规定,“对于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后面更具体的规定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处理结果应通报反垄断委员会;未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调查处理,但应征求有关部门或监管机构的意见。
这实际上涉及反垄断法和相关行业管理法之间,以及反垄断机构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关系。
不少专家担心,由于体制束缚和利益关系瓜葛,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难于公正、有效地担当反垄断职责。
经营者达成协议
六情况将“豁免”
实际生活中,一些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对属于此类的六种情况不予禁止。
根据草案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是为实现下列目的之一,并且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可达成某些协议: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反垄断法草案引入
为欺诈支付代价
1月7日达成的这项和解协议实际上由两笔业务组成。
一笔是针对从2011年4月开始的联邦监管机构止赎欺诈调查。引起这次调查的背景是,多家大型银行和抵押贷款机构在2010年底被曝光所谓的“机器人签名”丑闻,即在次贷危机发生后,由于止赎房屋数量增多,止赎申请积压成堆,在处理止赎案件时,有些银行雇员为应付工作,在没有认真核对房主信息的情况下每天签署数百份文件,但对外诈称亲自审阅了每一宗案件。在公众的强烈要求下,自2011年4月开始,由美国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委员会和储蓄监督办公室联合组成调查组,展开对美国银行业的止赎欺诈调查,目的是要求核查负责回收抵押贷款的银行在2009~2010年的房屋止赎案例中,是否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这次宣布的85亿美元和解协议算是为这次调查画上了句号。根据协议,包括美国银行、富国银行、摩根大通、花旗银行、全美银行(U、S、 Bank)、MetLife、Aurora、PNC、Sovereign以及SunTrust在内的十大银行向美联储和货币监理局(OCC)支付85亿美元,其中,33亿美元现金提供给被有问题止赎操作损害利益的借款人作为补偿,52亿美元分配给有因为止赎操作而失去自己房产可能的屋主。
另一笔协议是为美国银行化解与房利美间的抵押贷款争议而签署。这一协议达成的背景是,在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九年间,美国银行共向房利美出售了高达1、4万亿美元的住房抵押贷款,其中的绝大多数贷款由当时全美最大的房产抵押贷款机构——美国全国金融公司(Countrywide Financial)——发放,后者于2008年1月1日被美银以41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房利美从银行买入抵押贷款后打包成债券卖给投资者。次贷危机发生后,房利美认为,银行在抵押贷款业务繁荣时期出售给它们的一些贷款,存在借款人谎报收入等信息不实问题,本不该出售,因而给其带来巨额损失。这一和解协议就是为化解有关2008年之前九年间的不良住房抵押贷款指控。根据该协议,美国银行将向房利美支付116亿美元,其中,35、5亿美元为抵押贷款和担保索赔金,67、5亿美元用于回购出售给房利美的住宅抵押贷款,此外,美国银行还将支付13亿美元用来履行贷款服务补偿费用的支付义务。
欺诈案的直接原因
社会责任流于形式。除一般工商企业外,作为美国经济综合部门和“神经中枢”的金融机构,也在次贷危机酝酿累积过程中和发生后普遍弄虚作假,坑害消费者和投资者。事实上,次贷危机后,房屋抵押贷款债券就已成为美国银行业的“噩梦”。如摩根大通在2008年收购贝尔斯登后,在抵押贷款证券方面诉讼不断。2011年初,美国大型债券保险商——Ambac金融集团——对其提起欺诈诉讼,指责其不愿回购贝尔斯登的抵押贷款债务。2012年初,摩根大通又被全美银行,指其在贝尔斯登2005年担保的抵押贷款债券中存在失实陈述,要求摩根大通赔偿9500万美元。2012年11月,摩根大通公布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该行收购贝尔斯登业务时,在抵押贷款担保证券打包和出售中处理方式调查行动的进展。SEC认为该行在之后,收到了贷款人为其购入的打包后的抵押贷款担保债务中坏账部分提供的赔偿,但并没有将赔偿资金相应地转交给这些证券产品的投资者。摩根大通声称已经和SEC就和解调查达成“原则性协议”。
除摩根大通外,2011年6月,美国投行Morgan Keegan同意支付2亿美元,了结对其在美国房屋市场崩溃期间夸大抵押贷款投资价值,并以虚假销售材料诱使投资者购买的民事欺诈指控。美国联邦与州监管机构表示,Morgan Keegan并没有使用合理的程序来计算这些抵押贷款投资的价值。2012年10月,苏格兰皇家银行金融产品部门拟以4200万美元,和解内华达州针对该行在购买及证券化次级抵押贷款和付款方式可选可调利率抵押贷款产品过程中不当行为的调查行动。实际上,此调查早已持续近两年,调查范围包括了全美金融和第一选择等贷款商的误导性陈述。实际上,单就85亿美元的和解协议而言,这已经是美国银行业再次就房屋止赎案件同政府达成协议。早在2012年2月,美联储与美国银行、花旗银行、摩根大通、富国银行与连和金融(Ally Finance)既已达成价值260亿美元的和解协议。这也成为美国历史上数额第二大的政府与行业和解案。
法人治理流于形式。上述案件表明,一向标榜拥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美国公司,并没有也不可能治理好自身。可以设想,连普遍的弄虚作假、欺诈消费者和投资者都不能发现或不愿被发现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管理中又将起到何作用?事实上,公司管理层和决策层相互串通、愚弄股东和消费者的例子在美国并不鲜见。2012年8月,花旗银行同意支付5、9亿美元了结一项股东诉讼。该行被指未能在金融危机前全面披露有毒抵押贷款产品敞口。股东认为,花旗前高管和董事蓄意隐瞒了银行没有及时减计包含次贷敞口的证券价值,从而误导了投资者。金融危机爆发后的2007年末,花旗减计了数十亿美元与次级债务相关的债务抵押债券,并在当年四季度报告亏损98、3亿美元。实际上,花旗的作法及对股东的伤害更在股票市场上展露无遗。早在2007年夏天,花旗股票曾一度上涨到55美元/股,但到2008年夏季,价格缩水超过一半,到2012年夏,花旗市值暴跌逾90%。追踪该和解协议的诺横经济咨询公司(NERA Economic Consulting)表示,这是与此次信贷危机相关的第三大证券类集体诉讼和解协议,是规模最大的同类和解协议之一。
金融监管流于形式。从表面上看,上述的和解事件正是由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达成的,似乎是监管部门监管的“功劳”,但实际上,这恰恰反映了监管部门的失职。表现在:一是次贷危机的发生本身就说明美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失职。次级贷款的发放以及在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的欺诈,监管部门并没有注意到,以至于酿成了震惊全球的危机,这显然不是“全面性、经常性”检查和督促的结果,而是失职的必然。二是次贷危机发生后金融机构实行房屋止赎,即强行收回贷款人的房屋,同时并没有认真核对有关房主的信息,不仅损害了房主的利益,也影响了金融业的健康运行,这其中也显然缺失了金融监管。三是即使就和解事件本身而言,监管机构也没有完全在公正的立场上处理。美国十大银行机构同意支付的85亿美元赔偿金,规模小于普遍预期的100亿美元。在和解协议披露当时,就有批评者指出,美国监管机构的“板子”打得并不够重,85亿美元的和解金额不可能完全补偿因止赎风波而丧失居住权者的损失。美联社称,“本次和解有助于涉案金融机构消除巨大的潜在责任”,而不是弥补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损失。
不可靠的美国
美国市场不可靠。一方面,美国市场建立的基础不可靠。美国的市场是建立在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基础之上。在这一思潮影响下,美国社会贫富分化严重,中产阶级收入不升反降;与此同时,由于金融业缺乏监管,普通居民通过借贷超前消费和入市投机。次贷危机正是投机消费的必然。另一方面,美国的金融市场不可靠。美国金融市场充斥弄虚作假和瞒哄欺诈,不仅股票的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市场信息,看似公开的市场行为背后也可能隐含不可告人的目的。如果说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不完善是由于无法把握市场规律,那么美国市场的不完善则是由于懂得市场规律而过分操纵市场所致。
美国政府不可靠。宏观上,美国宣扬自由市场,但包括国际贸易、农业发展等在内的各方面都隐藏着政府的影子。美国政府动辄挥舞制裁“大棒”,并不是要维护国际秩序,而完全是为了美国利益。从微观方面来看,美国宣扬“自由、平等、博爱”,也并非要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而是维护少数利益集团的利益。一系列的银行和解事件表明,普通民众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可能成为美国政府维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