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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四害实施方案(精选8篇)

时间: 2023-07-10 栏目:写作范文

除四害实施方案篇1

家庭暴力是当前破坏婚姻家庭、侵害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待遇制的违法行为,新婚姻法的施行及其他法律规定,对防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促进社会安定有着十分重大的作用,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各国对家庭暴力的主体有很强的民族性,外国法对家庭暴力的主体的界定符合西方国家民族的观点和文化,而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更为科学。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一)立法不完善,法律规定的太笼统,缺乏具体损伤措施,致使在现实生活中真正构成家庭暴力的罪名很少;(二)封建传统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权至上,对妇女要求“三从四德”不平等的产生家庭暴力的经济原因,男子大部分在经济上都是家里的顶梁柱,而女子在经济上往往没有来源,或不如男子,谁挣钱多谁当家的思想致使许多妇女在家中没有地位导致暴力;(三)执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认识不到位。中国有句古话“清官难断家务事”至执法者总以这句话为借口一推了之,对家庭暴力的案件的干预常持消极态度。(四)公民尤其是被害者的法律意识淡泊,法律知识缺乏,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不懂、不敢,不善于适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及建议。(一)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针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框架。(二)严格执法和司法。执法和司法监督主体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证据制度上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在证据制度上,审理过程中应多借鉴发达国家;(四)树立法律观念,增强人们维权意识及女性防暴抗暴能力,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是消除家庭暴力现象的重要举措,女性须通过自身努力,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综上所述,增强对法律的认知树立法律观念,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加强对家庭暴力认识,对受害者给予协助和保护,才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家庭暴力立法缺陷原因法律对策

【正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婚姻制度的演变,日益突出了家庭暴力严重地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家庭暴力引发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员利益,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础,加剧了婚姻的动荡危害了社会的安定,由家庭暴力引发的重伤,杀害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随着我国新婚姻法的出台,“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且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完善法律对策,开展多机构协作,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陋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国际性术语,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国内、外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尽一致。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包括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美国学者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综上所述,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想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通过上述各国学者的观点,我国学者也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对妇女的暴力,既家庭成员之间以武力或胁迫等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性并足以使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有的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分为重大暴力,家庭暴力首次在我国法律文中出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由此可见,外国法与我国法界定的家庭暴力主体范围不同,我国学者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与被施暴者之间具有亲属关系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中配偶之间的暴力居多,且女性多为受害者,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由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以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即不仅仅局限依据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的家庭。这样,情人,同居者,前配偶或者前男友共同包括在施暴的范围内。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有很强的民族性,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宽泛界定符合西方国家民族的观点和文化,但按照中国人的作理道德和文化传统则难以将同性婚、同居关系纳入法律调整对象,根据我国国情,我国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更为科学。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观念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等等。笔者认为,除了以上原因外,最不可忽视的是法律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

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中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等条款,但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主要是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措施,导致现实生活中真正能构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极少,绝大多数家庭暴力因达不到《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家庭暴力同虐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现行法律法规对惩治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家庭暴力侵害者的权利,一般都属于自诉案件,而大多数家庭暴力受害者由于告诉了也得不到处理,还会召来施暴者变本加厉的报复性殴打,因而一忍再忍。由于长期以来在社会观念中家庭暴力仍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执法机关难以介入,致施暴者有恃无恐。

(二)封建传统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

在中国“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历史,要求妇女“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纳,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我国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三)家庭经济不平等是产生家庭暴力的经济原因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是“男权”这种观念一直难以消除,加上大部分男子在家里是经济支柱,使得打骂老婆成为许多男子心中天经地义的事情。这是一种男强女弱的暴力形式。女子因为没有经济来源往往在“生命的尊严和生活的压力,哪一个更重要”?的苦楚中选择了沉默。另一种是男弱女强的暴力形式。在改革开放的今天,竞争日益公平,这使得女子可以获得与男子一样的机遇,而某些本身竞争力不够强,造成失业,“权威”和“价值”,甚至以保护自己的不劳而获。

(四)执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认识不到来

由于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对家庭暴力存在观念上的误区,正如纽约司法大学法律与警察学家罗米•斯塔奇所言,在警方的潜意识中,家庭暴力并不违法,“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往往被淡化为“家务事”。执法者和司法者总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借口一推了之,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常持消极态度。公安机关在防治家庭暴力案件担负着重要职责。然而在实践中,有的公安干警对家庭暴力案件不够重视处理态度不积极,接到报警后或不予处理或仅作为家务纠纷对待,劝说几句作罢、不作记录,不出具损伤法医鉴定委托书,更不要说对施暴者实行必要的强制措施以防止暴力行为再次发生,致使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的帮助,甚至也失去了取得证据的机会,有些法官也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务纠纷,对施暴处罚较轻对受害者的伤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由检察院提讼,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人死亡的情况。执法人员往往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保护。即使有处理,最多也只是批准教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惩戒,这样的结果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怨。

(五)公民尤其是被害者的法律意识淡泊、法律知识缺乏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循环性、隐蔽性、不易查证性等特点以及中国传统思想的作用,很多公民尤其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意识淡泊,法律知识缺乏。她们往往不懂得、不敢、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被逼无奈时,她们往往使用最原始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复仇形式,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被害人变成被告人,依然逃脱不了法律制裁。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及建议

家庭暴力的原因错综复杂,且多种因素相互作用,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了进一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铲除危及社会的隐患需进一步明确相关组织的责任,完善立法,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

(一)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

针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框架,在立法具体规范方面,笔者有以下几点粗略的意见: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应该说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在立法方面,要明确家庭暴力的具体操作规定,明确规定施暴人的法律责任,明确其他部门及相关人员的义务。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是认定构成《婚姻法》及《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时,就会成为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而涉及到请求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不允许家庭暴力婚内损害赔偿的,笔者认为,婚姻法的此项规定不但不利于打击家庭暴力,反而会助长家庭暴力的蔓延之势。设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新婚姻法设立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财产,法定财产的财产制度,也为家庭暴力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条件。法院可根据受害者的请求判令施暴者以其个人财产或部分的共同财产应得份额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如果家庭暴力是对未成年人的,那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作为法定人的身份替成年人向施暴人索赔,赔偿所得作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由其专用。家庭暴力婚内赔偿制度的设立,不仅会起到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且通过减少施暴者个人财产份额也能对其起到惩罚、威慑作用。

2、在刑法中确立“家庭暴力”的单独罪名,在法律上对该行为进行界定,立法方面应在调查家庭暴力各种形式的基础上,归纳、分析各种家庭暴力的行为程度,根据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制定不同的处罚措施。偶发性的打骂行为,以说服教育为主,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经常打骂,造成受害人在法医鉴定中认定为轻微伤的家庭暴力行为,应采取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实行刑事拘留或罚款,责令施暴者接受辅导,学习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认清暴力倾向的危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严重家庭暴力行为应依法严惩。

3、家庭暴力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修正的《婚姻法》已做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法律已明文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伤害、伤害致死等,但更多的是那些遭受轻微伤害的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例如拳打、脚踢等,这样的暴力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打人就是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只要有人告诉就应给予一定的处罚。如果这种轻微的违法行为总是游离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以外,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将是很难完成的。

4、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暴力的取证,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措施,对家庭暴力犯罪确立检察机关的公诉制度,公诉制度将施暴者推上法庭。

5、借鉴国外的经验,设立和加强各种民事求助,在英国,根据各地家庭暴力法出台新的禁止令和限制令的意图,是为妇女提供较及时的救济和保护,将施暴和侵犯他人的男性排除在家庭之外,以及在施暴者违反民事禁令时提供逮捕的制裁。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将保护令写进民事法律力,以提供给受害者较及时的保护,如果受害者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警察限定施暴者一段时间内不许回家,以免其继续虐待受害者,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且在审判过程中,受害者只是作为证人参加,无需提供任何证据。受害者以此获得充分的救济。

7、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居民村民委员会、妇联、工委等群众组织在家庭暴力事件处理过程中起配合执法机关的作用,应积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对一般的家庭暴力纠纷及时调解,化解矛盾,预防更严重行为的发生,并存档案,以备防作为证据使用。

8、有法律规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以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9、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家庭暴力法庭”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面极时惩治施暴者,切实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显得十分必要。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其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明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都负有反家庭暴力的义务,重点明确公、检、法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职责,处理程序和方法,明确规定施暴人的法律责任,明确其他部门及相关人员的义务违反民事保护全的刑事责任。通过立法、解决家庭暴力受害告状难,对施暴人惩治难,司法机关推诿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得不到处理的问题,实现人权保障的全面法制化。

(二)严格执法和司法

对正在发生的暴力侵害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到控告或举报后第一时间积极介入,特别是做好调查取证,形成笔录,对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应当备案,并对受害妇女的伤痕进行拍照,以备日后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事后应要求受害者到伤情检测中心进行鉴定并对施暴者现场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对施暴者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触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审查。若证据确凿,应依法提起公诉,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光有执法机关的积极参与还不够,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被害人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一并依法判决;对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离婚案件,依法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司法机关要重视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在反家庭暴力中,行使好监督权。为了保护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除重视立法工作外,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打击力度,使受害者切实得到保护。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直接担负着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从提高认识度入手,突破“这是家庭内部矛盾,应以和解为主”的主导思想和“宁拆千家庙,不破一家婚”的传统观念,借鉴加拿大政府出台的家庭暴力不分轻重必须立案的规定,司法人员要像处理其他刑事案件一样详细勘查现场,讯问当事人询问证人并制作笔录,避免使家庭暴力作为“家务事”躲在不受控制的空间。公、检、法应该联手形成一个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网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要,违法必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此同时,政府,执法机构、社区和妇女组织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势群体提供各种帮助,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以此向社会公开发出强有力的,即家庭暴力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执法和监督主体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无论多么完善的立法也将是一纸空文,对妇女权益保护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三)证据制度上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

在证据制度上,可以借鉴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博士提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在审理过程中,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经验,视情节依法减轻或免除她们的刑事责任。对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防卫案件在适用《刑法》有关正当防卫规定时应当放宽条件,作有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解释。首先,家庭暴力受害人与施暴者之间力量对比悬殊,受害人在体力上不是施暴人的对手,且受害人长期被殴打,在心理人形成无助感,使其往往无法也无能力在暴力侵害正在进行时与施暴者抗衡。其见,绝大多被告都是因为长期状告无门在严重的暴力面前无力自救而被迫杀人的。让这样的受害妇女承担因执部门的防控不力而导致恶性案件的全部责任,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则。因此对长期被虐待而不得不私立救助的杀夫妇女,要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性质和特点,对正当防卫做有利“以暴抗暴”受虐妇女的解释,在我国真正实现刑法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四)树立法律观念,增强人们维权意识及女性防暴抗暴的能力

我们处在一个经济、文化及社会各方面均迅猛发展的时代,由于各方面的发展,世界交流的频繁,民族文化冲突多种原因,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家庭暴力的诱发因素十分复杂,但法制观念的淡薄,维权意识的缺乏,是家庭暴力恶性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特别是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女性自我认识能力较弱地位较低,为家庭暴力埋下了隐患。因此,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现代法律观念的系统教育,帮助人们树立现代婚姻家庭法律观念,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是消除家庭暴力现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家庭暴力除需求助法律外,女性必须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要做到敢于超越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能有“打了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的思想”,容忍就是对暴行的姑息和纵容,施暴者得逞后还会进行下一次,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施暴者,在受到家庭暴力时要注意收集证据,以备在追究对方责任时获取有利地位。面对暴力,妇女要勇敢地站起来,破除“家丑不可外传”委曲求全的陈旧观念,一旦与对方和好无望,实在无法维持,要勇敢的作出决定,与其维持一个没有亲情没有爱的家庭空壳,倒不如把自己解放出来,重新组织家庭,在扬生活风帆。当前人们应牢固树立男女平等观念和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要坚持男女双方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平等,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塑造家庭弱势群体积极的守法、用法和护法的精神乃至确立他们对法律内在信念,增强他们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信心。

家庭暴力有其深刻的经济、历史、思想根源,受害者范围广、危害程度深、隐蔽性强的特点,消除整个家庭暴力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仅仅依靠一部立法就能彻底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需要整个国家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呼吁整个社会重视亲情和道义,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拒绝家庭暴力。

主要参考书目

1、《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郝艳梅,2001年

2、关于《美国家庭暴力问题研究》,社会科学及2002年第二期。

3、《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付》,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

除四害实施方案篇2

切实转变执法办案理念,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执法办案工作更好地服务当前经济形势,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在执法办案中依法合理行使职权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合理行使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权

应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协调沟通,一)对涉嫌违法企业进行调查取证时。争取支持配合。需要向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调查询问时,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调查询问时机,尽量避免调查询问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影响。

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同时充分考虑相对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尽力采取更为合理的检查方式,尽量避免现场检查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扰。

二、从严审批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措施

方可依法批准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被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三)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特别是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要立即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避免措施不当或解除不及时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有证据表明有关财物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四)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方可批准使用查封、扣押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原材料、半成品、易腐烂变质物品、时令商品等,不得轻易使用查封、扣押措施。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将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避免因措施不当或解除不及时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慎重使用责令暂停销售和冻结帐户、暂停支付措施

特别是季节性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易燃易爆商品,五)对生产企业的产成品、流通企业经营的商品。除有证据表明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商品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外,要慎重使用责令暂停销售的措施。

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六)查处传销案件中。除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以外,要慎重使用提请金融机构暂停支付措施。

四、慎重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要慎重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确实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除逾期年检案件外,七)对违法行为不涉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必须经案件审批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告知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谨慎使用加处罚款、拍卖财物和申请强制执行措施

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八)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四害实施方案篇3

健康行为形成率,及疾病相关知识知晓率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健康文明素质、提高居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必须长期坚持不懈抓紧抓实的工作内容。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1社区卫生工作计划,供大家参考。

社区卫生工作计划1一、世界卫生日为全面加强社区卫生管理工作,促进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1、加强对全辖区各居民组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发动广大群众做好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的工作。

同时,积极组织义务清扫队伍开展大扫除活动。防止出现管理松懈,卫生状况滑波等现象,进一步巩固、发展和提高创建成果。

2、在全辖区各单位开展创建“卫生单位”活动,推动各行各业爱国卫生工作的有效开展。

树立典型,推广经验,营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

二、加大除害防病工作力度,努力扩大“四害”防治覆盖面,有效降低全辖区“四害”密度

1、组织开展全辖区除四害统一行动。

动员全社会参与,组织开展春、秋除“四害”行动以及夏季除害、秋季灭蚊、冬季灭蝇灭蟑周等专项行动,全面控制“四害”孳生、活动的高峰季节。同时,加大公共场所的消杀力度,组织义务消杀队伍定期做好道路绿化带、预留地、待建地等日常除“四害”工作,严格控制“四害”密度,防止病媒生物传染疾病在我辖区的发生和流行。

2、积极开展“四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努力从源头上解决蚊虫孳生问题。

根据上级的要求,在全辖区认真开展“四害”防治设施建设的组织和宣传发动工作。

三、抓好辖区的卫生整治工作

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门前环境卫生。社区与辖区内临街的单位、门店、住户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建立了管理台帐;协管员每天对辖区内责任单位、门店、住户履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在检查中发现影响市容市貌的违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责令责任单位、门店、住户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及时报告执法大队;积极配合执法大队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

四、广泛开展社区卫生宣传教育活动,致力提高居民卫生意识和健康素质

采取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立体式的宣传模式,通过设立爱国卫生宣传专栏、派发宣传资料、刊登宣传专版,广泛宣传爱国卫生工作。完善和丰富爱国卫生内容,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信息,提供咨询等服务;组织人员在各个小区派发健康教育资料,确保健康教育资料发放到每家每户,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的卫生行为。

社区卫生工作计划2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健教工作网络

今年我们将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明确健康教导员的工作职责,组织人员积极参加市、区、街道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健教员自身健康教育能力和理论水平;加强健康教育管理基础工作,定期召开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进一步完善健康教育资料;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等为一体的社区卫生体系。

二、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1、门诊健康教育:医生应有针对性开展候诊教育与随诊教育。

2、健康处方:每位住院病人或家属至少一种健康教育处方,有针对性地对每位住院病人或家属开展健康教育2—3次。

3、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针对辖区内的健康人群、亚健康人群、高危人群、重点保健人群等不同人群,结合公共卫生服务,对辖区各居委会进行经常性指导。

配合各种宣传日,深入开展咨询和宣传,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开展不同形式的预防控制艾滋病、结核、狂犬病等重大传染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同时广泛普及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卫生科普知识,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人们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计划全年开展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不少于9期,张贴相关宣传栏不少于12期,举行培训讲座不少于12期,内容富有铎对性、时限性、灵活性、覆盖性和普及性。

结合实际,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预案与实施计划,对公众开展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增强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4、加强反吸烟宣教活动。

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宣传,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窗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地进行吸烟与被动吸烟的危害的宣传。积极参与创建无烟医院,医院有禁烟制度,医疗场所有禁烟标

社区卫生工作计划3在过去的20__世界卫生日里我社区卫生工作,以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为目标,发动组织居民群众和社区多方力量,在社区内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整治环境,消除“四害”,清理乱张贴,加强环保工作,创建绿色社区,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文明意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巩固所取得的成绩,落实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社区制定了20__年社区卫生各项工作计划如下:

一、全面加强社区卫生长效管理,促进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1、加强对社区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发动广大群众做好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的工作。

持之以恒的开展周末卫生劳动活动,集中清理乱堆放和清除卫生死角,通过街道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周末卫生劳动带动辖区单位、群众共同参与创建国家文明卫生城区工作中来。

2、继续开展整治乱张贴、非法小广告“牛皮癣”活动,采取包干包段和集中行动的方法,对辖区内所有楼院、小街巷等处的乱张贴进行清理整治。

建立长效机制,要求社区保洁员在保洁时,发现一处清除一处,并定期检查。加强宣传,鼓励居民向社区等。努力为广大居民群众营造一个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将“治癣”工作推向深入。

3、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4月份是全国第爱国卫生月,社区将积极配合巩固各项创卫成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卫生意识,组织全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预防各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搞好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卫生大清扫和除“四害”活动,防止虫媒传播疾病,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

4、加大除害防病工作力度,努力扩大“四害”防治覆盖面,有效降低全辖区“四害”密度。

组织开展全辖区除四害统一行动。动员全社会参与,组织开展春、秋除“四害”行动以及夏季除害、秋季灭蚊、冬季灭蝇灭蟑周等专项行动,全面控制“四害”孳生、活动的高峰季节。同时,加大公共场所的消杀力度,组织义务消杀队伍定期做好道路绿化带、预留地、待建地等日常除“四害”工作,严格控制“四害”密度,防止病媒生物传染疾病在我辖区的发生和流行。

5、广泛开展社区卫生宣传教育活动,致力提高居民卫生意识和健康素质采取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立体式的宣传模式,通过设立爱国卫生宣传专栏、派发宣传资料、刊登宣传专版,广泛宣传爱国卫生工作。

完善和丰富爱国卫生内容,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信息,提供咨询等服务;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的卫生行为。

二、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居民环保意识

“绿色环保社区”的创建是一项为辖区居民创造舒适人居环境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具体事务性工作,需要辖区单位、社区居民的共同参与,需要全体社区成员的共同维护。为此社区将积极配合区、街环保、卫生加强对辖区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和督促。为引导广大社区居民的'文明生活方式,社区将组织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活动。倡议广大的社区居民使用环保、无公害的产品,选择绿色的生活方式,自觉控制生活中的垃圾、噪声、污水、油烟的排放。

三、大力开展社区绿化工作

社区绿化工作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社区将重视抓好社区绿化工作。发动社区居民共同对社区内树木、花草进行细心的管理,不断提升创建“绿色社区”工作的水平。

总之20__年,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要积极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提高卫生水平。社区干部和居民群众齐抓共管,齐心协力,确保全年环境卫生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社区卫生工作计划4我中心将根据市卫生局要求,结合辖区居民的需求和本中心的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重点工作如下:

一、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品牌意识。

1、积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

2、做好示范中心的创建工作,响应政府医改的号召,在原有基础上更上一层楼。

3、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于《规范》内的9个类别,严格按照要求规范管理。

二、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方针政策

贯彻落实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社区卫生服务的方针政策,吃透上级下达的每一份文件精神,认真规划实施。继续加强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工作,促进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各项措施。

三、完善组织管理提升服务能力

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今年将继续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重点做好60岁以上老人、妇女儿童、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的建档工作。已建立的健康档案通过规范化管理,发挥健康档案的实质性作用。在更新辖区居民健康档案的基础上,建档覆盖率计划达到80%。同时加强对慢性病老人进行健康管理。积极探索实行“首诊在中心、大病去医院、双向转诊、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四、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水平

1、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继续参加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和各项社区卫生服务技能培训。

2、继续开展全科团队培训工作,坚持每周四下午组织中心人员学习有关全科医学和社区卫生服务方面的新理念和新技能。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功能

(一)、认真落实预防保健制度

1、掌握辖区居民的总体健康状况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认真制定社区健康促进规划及实施计划,在街道办事处的积极配合下,每月至少举办一次健康教育讲座,根据“卫生宣传日”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确定宣传主题,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康信息。

2、社区常住人口的预防保健主要指标处于良好水平。

(1)、法定传染病报告率100%;

(2)、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逐年上升;

(3)、孕产妇保健管理率逐年上升;

(4)、35岁以上患者首诊测血压比例不低于90%;

(5)、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高血压规范化管理不低于85%,并建立专项健康管理档案。

(二)、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1、全科医生熟练掌握相关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知识,正确处理社区常见健康问题。

2、及时提供家庭出诊、家庭访视等家庭卫生服务。

对特殊人群实行动态服务。

3、继续开展中成药、针灸、推拿、火罐、敷帖、刮痧、熏洗、穴位注射中医药服务。

(三)、提高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继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避孕药具发放和咨询点服务。

帮助重点对象落实避孕措施,开展避孕知识宣教,提高群众对避孕节育措施知晓率。

2、充分利用康复站资源,由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康复病人做康复锻炼。

(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能力。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和结核病的防治工作。

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甲流等其他传染病的防治宣传。

3、完善院感管理制度,加强消毒处理和质量监控等工作严格执行《医用垃圾处理办法》,医用废物处理率100%。

六、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1、定期迎接卫生行政部门对中心的监督检查,并认真整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2、认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行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德教育。

3、认真研究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事故防范。

七、开展健康管理工作

随着不良的生活方式导致的疾病不断上升,医疗费用不堪重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实现战略前移,动员由医院诊治的病人康复后回到社区,对其的整体健康和疾病进行有效的管理,是我们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之一。

新的一年,我们将尝试启动健康管理工作,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计划运作健康教育和慢性病管理试点工作,组织本院举办防病治病知识讲座,同时,以展板等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以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慢性病、知识分子等高危人群为重点宣教人群。旨在提升辖区人群的总体健康水平。

社区卫生工作计划5讲卫生、讲文明、爱护自己的家园一直称作为一种传统美德。一点也没有错,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卫生做好了,就禁止了“病从口入”。然而人们的身体健康有了保障的时候,就解决了“看病难,吃药贵”这一难题。所以作为社区的管理人员,做好居民的卫生工作,新年度社区卫生工作计划必不可少。

居民社区工作计划的制定的主要目的使城市居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行动计划(20--—20--年)》,结合《广元市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社区卫生工作计划有以下六点: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为体系为内容,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及内涵建设项目为重点,以完善服务功能和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使我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得到明显提高。

二、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强化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二是坚持转变职能,完善内涵建设,创新运行机制,提高效能,稳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三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健康促进,努力满足居民日益增长健康需求。

三、目标

1、进一步完善、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本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提高,观念转变到位;

3、充分发挥好“六位一体”的功能,强化社区卫生内涵建设和能力建设;

4、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大卫生服务覆盖面,本年度在条件成熟的片区力争新建2—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5、继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宣传力度,增设服务内容,把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使本年度城市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知晓率、服务利用率和服务满意率分别达到85%、75%的80%以上。

四、主要工作

1、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有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布局,严格机构准入,完成09年2—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任务。

2、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内涵建设和高质量的居民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基本设备,充实“六位一体”服务功能,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专业技术、社区适宜技术和管理技能的培训,积极推广中医药服务,开展慢病防治、残疾人康复、健康教育等促进活动,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使社区居民知晓率达到85%以上,享受服务在75%以上,逐步完善20--年民居民健康档案内容,新建健康档案达到10%以上。

3、转变观念,更新服务模式,主动开展上门服务、延伸服务、连续服务和临终关怀服务,实施好社区卫生服务的优惠政策,具体落实“五免两降”(免挂号费、免首诊费、免出诊费、免注射费、免健康咨询费,降低住院费和降低住院治疗费),开展爱心服务,推行家庭病房、家庭护理,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经济、优质、廉价的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医生每月下社区不少于15天,慢病管理上门服务每人每年不少于10次。

4、创新运行机制,建立社区卫生服务长效机制,深入社区、深入家庭,这次社区工作计划中要重点关注老年人、妇女、孕产妇、儿童、残疾人,提高慢病管理质量,开展好一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做好社区医疗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全面落实公卫人员下沉,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的功能定位和职责分工,加强工作衔接和资源共享,积极开展帮扶指导和双向交流,方便群众就近就医,确保医疗安全。儿保建证、建卡率达100%,规划免疫接种率达95%,孕产妇管理率达80%、住院分娩率达9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100%,并开展产后访视每孕产妇不少于三次。

5、加强人事管理和人才培养,落实全科医生、全科护士岗位培训,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名额培训计划,安排好各培训人员,不则不扣地完成任务。

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积极探索可行的工资分配方案,建立社区医生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实行岗位责任、目标管理和量化考核,其考核结果与个人奖惩挂钩,充分调动社区医生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体现效率优先、多劳多得、奖勤罚懒。严格社区卫生人才准入,实行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建立和完善辞聘制度,做到“办事养人、能进能出”。

6、加强监督和业务指导,推行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规范、压缩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成本,选择与社区常见病、多发病为主的基本医疗药物,使居民享受社区基本的廉价服务,医疗设备严格实行政府采购。

7、继续加强社区卫生的宣传力度和与部门的协作,特别是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部门间的联系,提高社区居民的知晓率;

加强信息报送,实行微机网络化管理,搭建社区信息平台,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接、信息共享的良好网络化,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社区卫生工作的全面落实。

五、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是继续巩固20--年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成绩,打造社区卫生服务的亮点,突出各中心的特点,拓展服务功能,在服务观念上更新方式、方法,让社区居民更多更好地享受到社区卫生的服务。

二是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宣传,积极开展便民服务、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为居民提供多种形势的健康教育知识讲座,增强居民的自我防病意识,加强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联系,充分利用居委会的力量扩大宣传面。

三是完善居民健康档案,增添档案新的内容。使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居民达100%,居民建档率达到85%以上,居民档案利用率达到75%以上,重点抓好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质量,杜绝“死档案”。

四是调整社区卫生服模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充实社区卫生服务队伍,落实固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配备公卫执业医师,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和《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以及《广元市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编制审定,并将纳入编制内的全科医师、全科护士和公共卫生人员实行政府的财政预算,确保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的稳定。

五是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制度,推广应用卫生部制定的"17项适宜技术"规范;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的一体化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上下贯通、左右联接、便捷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平台、共享信息平台、交流咨询平台和健康教育平台,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层级化和快速化,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效能。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城市社区卫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安排,落实专人管理社区卫生工作,明确责任,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紧密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区卫生局成立建专家组,负责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项目监测、评估等工作。

2、严格机制管理。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20--年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协调机构,定期与社区居委会进行工作协调和信息反馈,加强与居民的联系,及时了解居民对健康的需求;区卫生局将组织督导组,随时督察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中存在问题,确保社区卫生服务长效机制的建立

3、促进政策保障。

除四害实施方案篇4

事故预防可以分为事故发生前的预防及事故发生时的防止和减少事故损失的预防。这是一种发现、识别各种危险因素及其危险性并对其进行消除、控制的手段和措施。其基本目标是采取措施约束、限制危险因素的产生、发展和作用。一般按照以下优先次序进行选择:根除危险因素;限制和减少危险因素;隔离、屏蔽防止危险因素产生连锁作用;采用故障安全措施;减少故障及失误;安全规程;矫正行动。

制定安全目标、指标、组建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制定管理方案,包括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等;制定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作业规范、管理制度。

2危险因素控制措施

2、1技术工艺因素控制措施在施工组织设

计中进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设计、采用成熟的施工工艺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包括内容有:临时用电安全方案、基坑护坡支护安全方案、脚手架搭拆安全方案、模板支撑体系安全设计方案、高处作业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方案。使岗位安全化、操作标准化,根据各个工种所涉及的危险因素和技术工艺特征,编制科学合理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指导书,通过专门的培训教育或岗前的技术交底,使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真正落到实处。施工企业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要根据施工进度和实际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修正,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通知》,对建筑施工机具进行全面检查,严格登记备案制度,对塔吊安,拆公司资质和塔吊基础验收备案,塔吊登记备案,塔吊检测、使用、维修等进行跟踪管理。

2、2材料因素控制措施

(1)建立安全物质材料和建筑实体材料招投标制度;(2)建立安全物质材料和建筑实体材料进场复检制度,确保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2、3机械设备因素控制措施

(1)选用安全性能较高的机械设备;(2)指定专人操作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备,特殊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3管理因素控制措施

3、1建立健全各项危险因素管理的规章制度

在对危险因素进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各项危险管理的规章制度。

3、2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建立培训考核制度,每年三、四月份统一对“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备案,在审批环节严把“证件”关,深入施工现场,重点检查了在建工程项目经理部,法定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坚决打击无证上岗,有证无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清除无证情况“,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率达100%,持证上岗率100%,确保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合法化。

3、3明确安全责任,定期安全检查

(1)按照规范化管理,程序化操作的理念,以服务为宗旨,依法监管,严格按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施工现场,项目部人员配备“三宝、四口”临边防护,施工用电,脚手架,模板工程,高处作业、安全防火”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实行产品准入制度,完善了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联合机制。

3、4强化事故应急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报告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立了事故分析,快报,处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信息体系建设,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建设系统中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提供了保障。

4事故预防对策和方法

4、1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

(1)预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2)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和有害因素;(3)处理危险和有害物并减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4、2按事故预防对策采用的事故预防方法

除四害实施方案篇5

以“防疫有我,爱卫同行”为主题,大力开展爱国卫生和环境整治活动,巩固除四害成果,不断降低四害密度,控制和减少虫媒传染病的发病率,保证大厅工作人员和办事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本方案统一我单位四害防制设施建设标准,将四害防制设施建设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查漏补缺,在我中心辖区内继续增添四害防制设施建设,确保创卫四害防制工作达标。

二、工作目标

为把我市建设成环境优美、市容整洁、服务优质、秩序优良的卫生城市,我单位将大力开展春、秋季节性病媒生物危害性的宣传,普及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统一培训,科学用药,确保四害防制设施的顺利建设和药物的正确投放,使四害防制设施建设率达到国家要求。

三、四害防制设施建设标准

(一)防鼠设施建设

1、地下道和排水沟:切断鼠类从地下管道到地面和建筑物中的通道,地下道口要加装防鼠隔板或使用0、 6cmX0、6cm不锈钢丝网封堵,留有缝隙的排水沟盖板下面一律铺设0、6cmX0、6cm不锈钢丝网。

2、窗户和通气孔:加装0、 6cmX0、6cm不锈钢丝网封堵。

3、门:门和门框要密合,缝隙要小于0、 6cm。门上的气窗要安装铁纱网防鼠。

4、户外落水管:离地面距离小于30cm的雨水落管,需在下端加防鼠网,防止鼠类从管内攀行。

5、洞:墙壁上的小洞可用4份沙加1份水泥的混合物填补堵塞。大洞可用碎石(直径2厘米) 4份,沙2份,水泥1份的混合物堵塞。

6、墙:清水砖墙要抹60厘米高的水泥墙图,或在地面以上60-75厘米处用水泥抹15厘米宽的防鼠带,防止鼠类攀登,夹屋墙的下部要填塞水泥块、砌砖或镶钉铁皮防鼠。

7、建筑物内部防鼠设施,当室内发现鼠类时,要注意消除一切可被鼠类利用的隐蔽场所。

(二)防蚊蝇设施建设

安装纱门纱窗有效地防止蚊蝇侵入。

(三)防蟑螂设施建设

1、清除蟑螂栖息条件:广泛开展堵洞抹缝、“八查” 、清除蟑螂栖息地卵鞘、蟑迹。蟑迹是指蟑尸、残存肢、体、翅、蜕皮、蟑螂尿、空瘪卵精等。

2、防蟑螂:

(1)仔细的检查下水沟,墙上的裂缝,地板隔及窗户,防止蟑螂进入。

(2)保持室内干燥。

(3)保持室内清洁,在清洁、干燥的环境中,蟑螂的孳生会受到限制。

3、处理死的蟑螂:应将蟑尸和卵鞘集中烧毁。

四、工作步骤

根据阆中市创文创卫办下达的任务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利用横幅、LED显示屏、大厅触摸屏、橱窗、宣传资料等各种载体广泛宣传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的历史和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提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组织阶段:在市卫生防疫站的指导下,全面开展以春季防鼠、夏季防蚊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治活动,检查、补充、修缮四害防制设施,有效控制“四害”密度,彻底清除蚊蝇孳生地,预防和减少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流行,真正起到“远离病媒侵害,你我同享健康”的效果。

(三)检查整改阶段:

1、四害防制意识方面,对干部职工的四害防制意识进行调查,对意识不强的要组织培训提高思想认识。

2、四害防制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对有修缮、补充遗漏的要立即整改。

除四害实施方案篇6

下面,笔者就起草和制定本司法解释涉及的几个问题加以阐述:

一、哪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通常情况下,对专利权人有权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不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的分歧意见在于如何理解利害关系人,特别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哪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这项措施。从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和专利侵权案件的性质看,这两类案件的申请人和原告的范围应当是相同的。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审查“原告是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范畴。鉴于以往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而这又是审判实践中需要予以明确和统一执法标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在江苏召开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时,对这一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年7月20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指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者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

参照上述会议纪要的意见,本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专利法中所称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即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通常来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分为三类,即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据合同,享有在一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家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不得实施该专利技术,因此,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直接受到侵害的是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民事权益。这类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也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据与专利权人的合同,取得的实施许可权并不排除专利权人的实施权,发生侵犯专利权的情况时,其可以和专利权人共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因此,在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至于普通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是否有权提出申请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需要人民法院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如果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就发生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诉权问题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并且这一约定真实有效且不损害其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利益,经过法院的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也可以予以准许。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鉴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的重大民事权益,因此,人民法院采取这项措施应当非常慎重。本司法解释对申请人的申请规定了较为详细而严格的条件,同时也规定,执行这项措施不能妨碍、拖延权利人行使权利。

本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主要从提出申请的形式要件角度出发,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证据。第三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之所以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状,是因为这项措施是在当事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前,是否准予这项措施所依据的证据也仅仅是单方证据,而且这项措施一旦作出,将对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执行这项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六条对先予执行条件的规定,将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关于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一方面源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中对此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也是要求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要对是否会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作出判断。

本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了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据。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诉前提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其前提条件是专利权应当是真实有效的。由于我国的专利法律制度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而且人民法院在受理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对涉诉专利是否有效作出决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这两类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请时,更应当慎重审查。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新增了关于提交检索报告的规定,即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本司法解释参照了上述规定,将“可以要求”规定为“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检索报告”。这样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部分专利权人依据不具备专利性的实用新型专利滥用诉讼权利,同时,也起到鼓励发明人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申请发明专利、提高我国专利的整体水平的作用。

本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利害关系人除提供证明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以外,还应当提供其有权提出申请的证据,包括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另外,本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三项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这些证据材料将对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起到重要作用。

三、人民法院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申请的审查

本司法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从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的角度,规定了对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复议程序。

在讨论本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有同志提出: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予临时措施的裁定和当事人不服这一裁定进行复议,其审查的标准应当是一致的,不能作出裁定时一个标准,而对复议程序规定另一个审查标准。从本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文字内容看,与第十一条规定的复议审查标准稍有不同,但是,从司法解释的整体内容看,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予临时措施的裁定和对裁定的复议程序,所审查的基本要点应当是一致的,即申请人的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包括被停止的行为应当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停止侵权行为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等。但是,由于该项措施大部分情况下是依据单方申请和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重在体现及时、快捷、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的特点,体现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同时也要结合我国国情,防止专利权人滥用诉讼权利,在人民法院对已经作出的裁定进行复议程序中,规定更加详细的审查内容,特别是考虑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和社会公共利益因素,也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并且与其他国家对该项临时措施的执行标准是一致的。

本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审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的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并不是在实体审理前就对在此之后提起的专利侵权案件的最终结果作出判断,而是要求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指控侵权和提出抗辩的证据进行审查,作出专利侵权胜诉可能性的初步判断。在德国、美国等专利制度发达的国家,法院在作出是否准予临时禁令措施时,都要考虑原告胜诉可能性。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中,法官在审理原告提出的临时禁令的申请过程中,在判断原告胜诉的可能性时,不仅要考虑是否构成字面侵权,而且考虑是否构成等同替换。由于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人民法院在受理这两类专利权人提出的申请时,更应当特别慎重,不仅要求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提交检索报告,而且法院要对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和被申请人使用公知技术抗辩的理由予以审查。

四、如何确定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担保

TRIPS协议第三节第五十条中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要求临时措施之请求的申请人提供任何可以合法获得的证据,以使该当局自己即足以确认给申请人系权利持有人,确认其权利正在被侵犯或侵权活动发生在即,该当局还应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诉讼保证金,或提供与之相当的担保。其他国家在执行临时禁令措施时,也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可见,申请人申请临时措施,提供担保是必须的。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该项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规定。但是上述条款都是针对财产保全措施,没有对停止有关行为如何确定担保数额和方式作出规定。与财产保全不同,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没有可以直接援引的担保数额计算标准。申请人针对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不同性质的侵犯专利权行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也应当从不同角度考虑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计算方法。如果申请人要求停止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行为,则应当考虑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费用;如果申请人要求停止使用、制造行为,则应当考虑一旦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

考虑到审判实践中采取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措施会发生造成被申请人更大损失的情形,因此,本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追加相应担保的内容,即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解除有关停止措施。此外,对担保的方式和金额的具体数额的确定,赋予受理该项申请的法院适当的裁量权。

由于停止侵权行为临时措施与财产保全措施在内容和适用条件上都不同,不采取停止侵权的措施所造成的难以弥补的损害是不能简单用金钱赔偿就能够解决的,所以,该项措施的解除不能因被申请人的反担保而作出。否则,这项措施就失去了意义。这是这项措施在适用中,就担保而言,与财产保全措施的重大区别点。

五、如何实施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即符合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由于专利侵权案件在涉及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时,与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所不同,后两者的侵权行为一般比较明显,易于判断,因此,在需要将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作进一步对比的情况下,如果在很短的时间内难以判断,人民法院可以传唤单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针对双方提供的指控侵权和抗辩的证据作出初步判断,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既保证了这项措施的快捷、及时、有效,又为人民法院慎重行使裁量权留有一定的余地,防止申请人滥用申请权损害公共利益。

诉前裁定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毕竟是一项诉讼程序中的临时措施,目的是为了给权利人提供一项临时救济,使其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并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临时措施后一定期间内不起诉或者起诉失当的,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应当解除,因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实际损失的,申请人应当适当赔偿。因此,本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本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本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与财产保全裁定不同,如果专利侵权诉讼终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则首先应当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诉前临时措施的效力最长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即具有了判决法律效力的连贯性。另外,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涉及停止该行为的期间,期间的长短要结合申请人提供担保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本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仍可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这样规定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决定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的期限。

六、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人民法院及时保全到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或者侵权获利的真实的财务账册,将促使专利侵权案件顺利解决。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仅规定了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和财产保全,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内容。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对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原因之一是人民法院不能完全替代当事人在起诉前收集证据。鉴于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主要作用,本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对此问题有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除四害实施方案篇7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除“四害”日常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确实控制“四害”密度,改善人居环境;到2011年我县申报省级卫生县城验收时,确保“四害”密度达到《省卫生县城考核评分标准》要求。

二、工作任务

以县城和县城周边农村为重点,兼顾各乡镇及农村人们生活环境的“四害”密度调查和消杀工作。

1、成立县除“四害”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四害”密度监测专家队伍和市场化运作机制。

2、开展“四害”密度本底调查和密度监测,对全县“四害”侵害现状、孳生地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的摸底,确定“四害”种群、灭害药物和灭害工作重点区域,制定具体的除“四害”年度计划。

3、全面开展除“四害”工作,重点是降低鼠密度,消除蚊、蝇孳生地,控制性杀灭蟑螂。对城区重点场所全年除“四害”不少于三次;各单位办公楼、院内及周边区域每年不少于二次。

4、整理完善除“四害”档案资料。做好各居民生活区、楼道、住户院内、室内;广场、街头小游园、绿化带、自然水体、城乡结合部;公共场所及居民和企事业单位除“四害”资料的建册归档工作。

5、自查验收,在我县正式申报验收前组织一次全面的自查,并对前期除“四害”工作成果作出科学的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和补救方案。

三、工作措施

1、召开全县除“四害”工作会议,提高全民对除“四害”工作的认识,加强除“四害”工作力度。

2、由县卫生局(县爱卫办)组织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部门成立“四害”密度监测专家队伍,对全县“四害”侵害现状、孳生地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的摸底,确定“四害”种群、灭害药物和灭害施工工作重点区域,制定具体的除“四害”计划;对每一阶段的除四害效果进行评价。

3、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除“四害”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为确保效果,根据创卫要求,我县除“四害”业务工作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除“四害”专业机构具体承办。

四、经费筹措

根据“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参照“市创建卫生城除‘四害’收费标准”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出资。

1、各单位办公楼、院内及周边区域由各单位出资;

2、各宾馆、饭店、食品生产加工厂、商场、超市、网吧由经营业主出资,工商、卫生监督等管理部门协助;3、居民生活区、楼道、住户院内、室内由居民出资,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除四害实施方案篇8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坚持“条包块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做法和“打早、打少、打小”的原则,全面宣传发动,广泛、深入、持久的开展除“四害”活动,巩固除“四害”成果,不断降低“四害”密度,使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控制和减少病媒生物传染病的发病率,保证师生身体健康,提高师生生活环境质量。

二、主要措施

坚持以环境防治为主,化学、物理方法为辅的综合措施,做到防与灭相结合,突击杀与长期巩固相结合。

1、广泛宣传发动。消灭四害、讲究卫生是防止传染病爆发、流行,保护师生身体健康的主要内容。学校要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领导,切实开展工作。大力宣传“四害”的危害及除“四害”的意义和方法,人人动手,个个参加,经常开展校园环境卫生大扫除,大力清除校园内“四害”孳生地和孳生物,不断开展多种形式的除“四害”活动。

2、切实加强组织建设。学校健全和完善除“四害”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小组,切实做到工作有计划、活动有步骤、年终有总结,将工作落到实处,

3、大力开展环境整治活动。各校要全面清除“四害”孳生地孳生物,彻底清除积存的垃圾、室内外的存水容器、坑洼积水、废品等蚊蝇孳生栖息场所,垃圾箱(房)做到日产日清,严格控制“四害”孳生场所。

三、时间部暑:

1、9月上旬成立学校除四害领导小组和除四害专业队伍,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领导,使除四害工作事事有人做,处处有人管。

2、10月——11月进行动员和培训阶段,对全校各区域进行规划,落实专人,一定到底,签订责任书,对药品种类,施药规定,施药场所,用药计算,除杀后处理,数据收集,资料汇集等工作做详细部署,确保除四害工作善始善终,资料专帐齐全。

3、3月下旬,环境集中整治,开展突击性清理活动,彻底清除积存垃圾,卫生死角,彻底清除四害孳生场所。

4、4月上旬——6月上旬,采取集中投药清杀,并做好数据采集统计工作,为下阶段巩固期做好资料准备。

5、5月下旬,自查补杀阶段。根据除四害标准对消杀场所进行检测四害密度,如超标准,放假前进行集中补杀。

6、6月下旬第二次集中投药,消杀阶段,迎接开学。

7、7月中旬进行自查补杀。

8、8月份为考核总结阶段,根据统一要求按除四害标准,对各部门进行考核验收,准备好书面总结材料,随时接受区考核组的考核,以优异成绩迎接区检查组的检查认可。

四、组织领导:

1、成立除四害专项领导小组,制定除四害工作方案,并将除四害工作任务分解,分部门落实,并组织实施。

2、成立各部门除四害工作小组,组织消杀技术方案和工作方案,包括环境整治,药物投放,除蝇、除蟑、防鼠、防蚊设施的修复与设置工作。

五、加强防制措施确保除害工作取得实效

1、灭蚊:今年消杀继续采用喷雾机药物消杀方法。对为保证消杀药物的安全有效药品由刘卫芳统一向区爱卫会采购。消杀范围:学校及周边。时间:学生放学之后。

2、灭鼠工作:灭鼠活动统一组织、在统一时间内统一投药。为安全起鉴药品由校总务处统一采购国家允许使用的溴敌隆和氯敌鼠抗凝血类药。对于投药后发现的死鼠就地掩埋或焚烧。明确灭鼠的要求与标准:

在全校范围内清除内外环境杂物、堆放物。总务处安排专人应将垃圾日产日清,从而断绝老鼠的食源水源。垃圾池等场所是灭鼠的难点重点。因此要加大投药、预防力度。投药时要加强防护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及药物中毒。

3、灭蝇工作

灭蝇工作是我校除四害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将加大宣传力度发动师生共同参与。真抓实干将任务落实到人头。灭蚊蝇工作的要求和标准要控制好坑塘、积水容器。办公室里人手一拍,见蝇就打等。处理好积水问题。保证蚊蝇不超标。

4、灭蟑螂工作

今年的灭蟑螂工作将继续同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合作进行。重点是学校食堂等部门,采取自行投药和专业消杀相结合的方法。

六、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把除害防病工作提高到师生身体健康、提高生产力的高度。

2、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各部门层层落实责任制。把任务落到实处。按照责任分工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地完成了今年的除四害工作。

3、深入发动、广泛宣传、全校参与。校爱卫会深入发动群众、大造声势。营造良好的除害氛围,大打一场除害歼灭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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