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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市场调查报告(精选8篇)

时间: 2023-07-12 栏目:写作范文

养殖市场调查报告篇1

近期,新闻媒体以“八个部门为何管不住一头猪”为题,报道了公安部门查获的一起加工病死猪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报道中的八个部门涉及到我们畜牧兽医部门。今年以来,我市也查实多起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和市民举报的养殖场(户)销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这反映了我们在畜禽养殖场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方面仍存在漏洞,各县市区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市局在今年3月份《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已作过详细部署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再强调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要切实提高对销售病死畜禽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的认识。销售病死畜禽违法行为对社会而言会造成疫病传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对畜禽养殖场(户)是妨害食品安全,是刑事犯罪。我市作为胶东半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即将启动部级的评估认证,如果发生销售病死畜禽违法事件,影响将是巨大的。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畏难发愁情绪,切实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始终保持对销售病死畜禽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失职、渎职的执法人员要严肃依法处理。

二、立即组织开展排查和法律告知

从即日起,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拉网式的排查,对辖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排查工作要细致深入,要做到不漏场不漏户。同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告知,让广大畜禽养殖场(户)明白销售病死畜禽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更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让其明白销售病死畜禽不论数量多少,公安机关都会介入全面侦查,检察机关和法院将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诉和审判。

三、切实加强养殖环节监管

要切实做好规模畜禽养殖场监管,官方兽医要按规定开展养殖场(户)养殖档案、免疫记录以及动物防疫条件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完善监管记录,发现养殖场(户)饲养畜禽数量不明原因减少的,要及时调查,查明减少畜禽的去向,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不出问题。要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对所在村庄的散养畜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要监督养殖场(户)严格按照农业部“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置,绝对禁止病死畜禽流出养殖环节。对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置和处罚;对销售病死畜禽的案件必须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四、切实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规定,认真落实检疫申报制度,严格落实屠宰场24小时派驻制度,严把产地和屠宰检疫关,切实规范检疫行为。产地检疫环节要严格落实“谁检疫、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产地检疫规程,并认真核对养殖档案和监管记录,对畜禽数量不符的,要查原因,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染疫和病死畜禽不流出养殖环节。屠宰检疫环节要严格做好查证验物工作,对证物不符的,必须查明原因,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现的染疫和病死畜禽要监督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绝对禁止染疫和病死畜禽产品流出屠宰环节。要强化执法工作,对发现的或者市民举报的销售病死畜禽的线索要认真核查,依法处置。

养殖市场调查报告篇2

一、工作重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市20*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以查处违禁养殖、销售加工河豚鱼、织纹螺为重点内容,以企业或无证照窝点加工河豚鱼、织纹螺;餐饮业酒楼、饭店、小餐馆和单位食堂烹饪消费河豚鱼、织纹螺;农贸市场(含村办市场)、流动摊点和早市销售河豚鱼、织纹螺为重点区域,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违禁养殖、加工、销售河豚鱼犯罪行为,确保城乡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职责分工

(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市农业局、工商局配合,打击野生河豚鱼和人工养殖河豚鱼出口转内销等违禁行为。

(二)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市区水产品、干货杂品批发市场、生鲜超市违禁销售河豚鲜鱼与干品行为。

(三)市农业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依法查处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村办市场违禁销售河豚鱼干鲜品的行为。

(四)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禁城区街巷、早市以及流动摊点违禁销售河豚鱼、织纹螺的行为。

(五)市卫生局负责查处餐饮业、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含学校)食堂违禁烹饪消费河豚鱼、织纹螺的行为。

(六)市质监局负责,严厉打击水产品加工企业违禁加工河豚鱼和织纹螺的行为。

(七)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照小作坊、小加工厂违禁私自加工河豚鱼、织纹螺的行为。

(八)市卫生局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电视台、侨乡报社配合,加大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力度。

(九)市公安局负责,对造成重大中毒事件、触犯刑律的大案件进行查办,依法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十)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牵头协调所辖行政区域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属地河豚鱼、织纹螺养殖、加工、销售的清查工作。

三、工作步骤

全市查处违禁养殖、销售、加工河豚鱼、织纹螺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年5月1日至20*年7月31日,分别按三个阶段展开:

(一)宣传动员阶段(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组织制定查处违禁养殖、销售、加工河豚鱼、织纹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行动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查处违禁养殖、销售、加工河豚鱼、织纹螺专项行动。采取张贴告示牌、发放告知书、公开信、宣传手册与新闻媒体专题报道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知识,使广大市民充分认识食用河豚鱼、织纹螺的危害性,力求做到不购买、不食用河豚鱼、织纹螺,增强广大市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组织实施阶段(20*年5月16日—20*年7月19日)。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全面开展查处违禁养殖、销售、加工河豚鱼、织纹螺专项行动,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捣毁违禁养殖、加工、销售河豚鱼、织纹螺黑窝点,销毁河豚鱼干鲜产品,依法惩处犯罪分子。

(三)总结提高阶段(20*年7月20日—31日)。各镇(街)政府(办事处)与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年7月23日前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电话:*),汇总后报送市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镇(街)地方责任。按照食品安全工作“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查处违禁养殖、销售、加工河豚鱼、织纹螺专项整治行动实行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制,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查处违禁养殖、销售、加工河豚鱼、织纹螺专项整治行动列入议事日程,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加强检查督促,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加强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镇(街)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重点宣传违禁养殖、销售、加工河豚鱼、织纹螺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消费知识,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不断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三)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联动制度,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的现象,切实解决好多头执法和执法空白的问题。要加强区域之间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

养殖市场调查报告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明区辖区内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

第四条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规划全区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控制全区畜禽养殖污染。

区发展改革、规划、卫生、国土、建设、财政、林业、水利、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根据本辖区畜禽养殖业发展状况,逐步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规模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七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以及畜禽养殖业布局和规模优化调整的需要,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城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四)**

(五)*干流、*河干流(包括*河、*河*河、*河)及*溪、*河、*涌等主要支流陆域100米以内的范围;

(六)西坑水库、深步水水库等大中型水库以及经批准的后备饮用水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养区:

(一)国道、省道两侧及城市环城路外侧500米以内的范围;

(二)集镇规划区及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区域;

(三)西江干流、沧江河干流(包括合水河、更楼河、杨梅河、西安河)及哥乐溪、秀丽河、三洲大涌等主要支流两侧10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范围;

(四)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外的区域和生态公益林区域;

(五)小型水库及山塘;

(六)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因关闭或搬迁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偿。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边界与禁养区和限养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第十一条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疫条件审核,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原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经审批且符合条件的,要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须经区农业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并按养殖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下(不含3000头)、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下(不含600头)、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不含500头)、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下(不含10万只)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3000头以下、肉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600头以下、奶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500头以下、家禽常年存栏量8000只以上10万只以下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不含500头),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下(不含100头),家禽常年存栏量8000只(不含8000只)以下的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镇(街道)环保办审批,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投产的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必须设置规范的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气味和畜禽废渣因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废渣应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区农业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确保畜禽粪便、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向环境中排放经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畜禽养殖场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上缴地方财政,重点用于本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对自觉遵守本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在安排畜禽养殖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成绩突出者,推荐其参与区环保信用企业评选。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的畜禽养殖场,不得享受各级政府有关畜禽养殖方面的优惠政策。

区农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实施母猪养殖补贴等优惠政策时,应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防疫条件进行审核。对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场,不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限期治理期间,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养殖市场调查报告篇4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生猪规模养殖管理,推动生猪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确保猪肉产品安全有效供给,促进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全国生态养殖示范县(市)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或者经营养猪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应当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区、城镇集镇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为禁养区,禁止修建规模养殖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生猪规模养殖场(以下简称养猪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常年存栏生猪200头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30头以上,并配有相应配套生产设施的养猪场。

第五条养猪场经营业主应将平面布局图、硬件设施建设情况、养殖规模以及生产管理记录档案等基本信息资料如实上报市畜牧水产局进行登记,并于每季度末上报存栏和出栏情况。

第二章养猪场建设技术标准

第六条场址选择

养猪场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禁养区规定,距交通干线、城镇规划区1000米以上,距其他养殖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等2000米以上,距居民集中居住区、学校、医院等3000米以上。

养猪场应选在居民聚集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便于排放雨水和生产、生活污水。

第七条场区布局

养猪场应设置管理区、生产区、生活区、无害化处理区,做到分区明显,净道和污道分离。

(一)管理区包括:场区办公室和值班室,室内须悬挂进入场人员和物品管理制度、生猪出入场管理制度、饲料和兽药购进使用管理制度、兽医卫生防疫及消毒制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监测登记报告制度、生猪饲养日常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

(二)生产区包括:猪舍、更衣室、消毒池、隔离舍、兽医室、出猪台和粪污处理区;生产辅助区包括:饲料厂(仓库)、水电房;

(三)生活区包括:生活设施、环境绿化、防护隔离带;

(四)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猪隔离室、病死猪填埋井、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粪便发酵池、污水三级沉淀池等);

(五)净道和污道:场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人员、生猪和物资运转采用单向流转制,净道主要用于生猪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清理。

第八条养猪场建设技术总体要求:一是要做到六有[有兽医卫生及消毒设施设备,有通风、换气、采光、保温、自动饮水等设施设备,有粪污及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有独立的生产区与病畜隔离舍,有一定绿化面积,有适度规模栏舍建设(按每头能繁母猪匹配20平方米栏舍面积计算,并实现人畜分离、雨污分离、墙面勾缝、圈面粉糊、地面硬化、入口有消毒池)];二是猪舍建筑设计达到防暑、防寒要求,室内空气流通良好,并具备预防一般冰冻、冰雹等自然灾害条件,栏舍间距不少于8米。

第三章引种管理

第九条引入种猪品种应当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国家批准引进的外来品种和配套系,种猪质量符合本品种相关标准。

第十条种猪必须来源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及其它对生产和产品影响较大的传染性疾病;且种源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提供种猪合格证明、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种猪系谱。

第十一条从省外引入种猪的,须经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因饲养需要跨省调运仔猪的,须向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

跨省引入种猪和调运仔猪,必须按规定进行产地检疫、消毒,获得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到达目的地后,需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查,对检查合格的集中隔离观察15—30天,确认健康后方能混群或分散饲养。

第四章饲料与饲养管理

第十二条养猪场应严格执行无公害畜禽生产技术规程,严格饲料、兽药、饮用水等投入品管理,严禁使用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违禁兽药,无超标添加药物,饲料的贮放与加工配制操作规范。

第十三条养猪场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制度,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将人用药和原料药物用于动物。

第十四条养猪场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生猪,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中的物质饲养生猪。

第五章疫病防控管理

第十五条养猪场建设方必须先向市畜牧水产局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审核合格颁证后,方可建设或者经营。经营种猪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审核合格颁证后,方可经营。

第十六条养猪场应做好本场动物免疫工作,制定具体防疫方案和科学防疫程序,严格执行动物免疫技术规程,按照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的规范要求,完成国家强制免疫任务,要求免疫率、耳标佩挂率、免疫建档率均达100%,并自觉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疫效果抽样监测、疫情监测及疫情处置。对病死牲畜必须严格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生猪出栏上市,应当按规定提前三天向当地动物防疫检疫站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栏。

第十八条对每次进栏生猪、母猪产仔、免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养猪场应当进行记录,录入浏阳市动物防疫检疫远程管理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及时将情况报送当地动物防疫检疫站,由当地动物防疫检疫站负责录入。

第十九条养猪场粪污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做到污染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实现绿色生态无公害养殖。

第二十条养猪场发现疑似口蹄疫、猪瘟和蓝耳病等动物疫情,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动物防疫检疫站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养猪场应当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定期对栏舍、场地进行消毒。养猪场要设置车辆消毒池,运载生猪车辆进出时应及时作消毒处理。

第二十二条养猪场应自觉接受市畜牧水产局的监督管理,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瘦肉精”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药物残留检测。

第二十三条染疫生猪及其排泄物、染疫生猪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尸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

第六章养殖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养猪场应建立养殖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种猪场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内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携带。

(六)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档案保存时间为2年,种猪档案库存时间为长期。

第七章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登记申报程序

(一)养殖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动物防疫检疫站提出申请,并报当地乡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由市畜牧水产局进行验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市畜牧水产局提出整改意见,对经整改验收符合条件的,可予以登记。

(三)新开办规模养殖场(户)应当严格本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并按上述第(一)、(二)款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市畜牧水产局根据各养猪场基本信息资料实行分类登记管理:

(一)A类:常年存栏能繁母猪300头以上、生猪3000头以上;

(二)B类: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00-300头、生猪500-3000头;

(三)C类:常年存栏能繁母猪30-100头、生猪200-500头。

第二十七条对严格依法从事生猪养殖、并达到本办法相关建设要求的规模养猪场(户),优先纳入相关政策支持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规模养殖场(户)政策支持范围,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或强制整改:

(一)选址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布局不合理、建设不规范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的;

(四)不履行疫情报告义务的;

(五)不配合疫病抽样监测的;

(六)不按规定处置动物疫情和无害化处理病死生猪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

(八)不按规定执行质量监管制度的;

(九)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检疫的,未建立检疫台帐的;

(十)粪污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

(十一)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记录不全、不如实记录的;

养殖市场调查报告篇5

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我市高度重视,一直保持防控高压状态,按照上级要求和领导批示精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持“内查、外堵、严控”原则,强化工作有效性,取得了较好效果,现将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防控责任落实情况

(一)及时安排部署。全国首例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我市防控指挥部立即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安排防控工作,建立起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联动机制,启动应急预备队,充实应急物资储备,并印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非洲猪瘟可疑情况应急处置指南》等文件,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具体防控措施。根据形势发展,我市市委刘书记、市政府赵市长多次就防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相继以市政府办公室,市防控指挥部、市畜牧兽医局的名义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文件通知。截止目前,我市防控指挥部已4次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市畜牧兽医部门6次召开全市畜牧系统非洲猪瘟防控会议,及时通报疫情形势,明确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职责,安排防控重点任务。目前,我市各相关部门已建立了成熟的信息联络制度,加强了信息沟通与共享,确定了联络员,并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信息报送,时刻做好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真正形成了防控合力。

(二)深化监测排查。要求各乡镇街道及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及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深入开展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并实行包保责任制,明确每个排查人员的排查范围,及时将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人、到村、到场、到户。同时根据非洲猪瘟防控要求重新制定并印制了非洲猪瘟排查记录本1000本,严格按照非洲猪瘟排查手册进入生猪养殖、运输、屠宰、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对养殖场、屠宰企业、贩运经纪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场所非洲猪瘟防疫工作进行逐项排查。坚持日排查报告制度,对发现的疑似疫情立即上报,市疫控中心检验科专业技术人员24小时随时待命到达现场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自2018年8月至今,全市每天平均排查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等80个左右,日排查生猪9000头左右,共累计排查猪只220多万头次,没有疑似疫情发生。在排查过程中及时开展流调及抽样监测,先后向上级部门送检疑似猪抗凝血样品和猪组织样品341份,均为阴性,没有发现异常情况。目前,我市已对全市99个生猪规模场、27户生猪专业户和1848户生猪散养户,8个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无害化处理厂,57名生猪经纪人和已通过备案申请的19辆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时刻监控,全市生猪生产平稳,市场供给正常。

(三)严格外疫截堵。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确保人员到岗、监管到位。进一步协调公路交通检查站和公安检查站,强化中心与各部门的联查联动机制,对生猪过往车辆严格查证验物,对违规调运等违法行为,不讲条件,一律无害化处理。加强生猪移动监管,严格执行生猪(种猪除外)暂停跨省调运调出政策,对跨省引进种猪的,要求必须附有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逐头检测的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报告。关闭全市所有生猪交易市场,鼓励畜禽产品冷链运输、冷鲜上市,运输生猪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加强境外输入生猪、野猪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市内管控。加强餐厨废弃物(泔水)的收处监管,协调各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了全链条监管责任,全面禁止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协调执法、食药部门开展了一次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建立活畜承运车辆监管制度,确保所有承运车辆向市畜牧兽医局备案后方可开展运输行为,加强运输车辆监管,要求所有备案车辆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装载前、卸载后严格清洗消毒。加强贩运经纪人管理,举办培训管理培训班,严格落实生猪贩运经纪人备案管理“六项制度”,细化管理措施,切实规范调运行为。强化生猪产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贩卖加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强化生猪经营点监管,严格产地及屠宰检疫。强化防疫条件监管,严格控制人员、车辆出入养殖场所,加强消毒处理,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五)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移动。采取多种渠道途径,及时将上级相关规定、疫区范围、封锁时间等情况告知兽医工作人员,对全市57个生猪经纪人进行备案管理,对所有生猪运输车辆逐步进行备案,严格执行生猪调运政策,防止疫区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我市;严禁泔水饲喂生猪。组织乡镇街道开展突击排查整治行动,未发现生猪规模场和专业户使用泔水喂猪的情况;严格做好生物安全防护。要求全市所有生猪规模养殖场全部实行封闭管理,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出。

(六)充分做好应急准备。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现已储备非洲猪瘟专用消毒剂2吨,市应急储备库储备人员防护装备2000余套,监测样品设备22套,大小动物扑杀器20台套,大型消毒器械31台套,其他封锁、照明、应急指挥通信和交通工具等各类应急物资均已准备充足,已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疫情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现疫情,应急处置迅速开展,各项措施高效进行,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彻底拔除疫点,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各乡镇街道新增非洲猪瘟病毒专用消毒剂100余箱,定期对养殖环境进行消毒,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一天一次消毒灭源。

(七)强化业务培训。截止目前,我市已组织召开非洲猪瘟防控专题培训30余场次,各乡镇街道开展培训20余次,印发非洲猪瘟防控宣传手册、明白纸、告知书、公开信等材料20000余份。1月8日,再次召开全市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强化培训班,对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非洲猪瘟诊断技术进行了强化培训,增强了全市检疫人员的非洲猪瘟鉴别能力。开展宣传的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防止恶意炒作。突出正面科学宣传,普及公共卫生和动物防疫知识,引导公众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二、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落实情况

(一)养猪场。加强对生猪养殖场的指导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养殖场户饲养存栏、销售、防疫、消毒、兽用疫苗、饲料来源等情况。与养殖场(户)逐一签订防疫主体承诺书,要求其严格规范生猪调入调出,主动开展猪群健康状况日常巡查排查,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严禁泔水喂猪,严禁外来猪肉及其制品入场。要求所有场户要严格按国家和省非洲猪瘟防控部署要求,自觉开展各项防控工作。规模场都实行封闭管理,不从高风险区购入生猪,调出生猪提前申报检疫,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区,不使用未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生猪;严格落实补栏隔离措施和空栏管理制度,避免交叉感染;严把饲料和添加剂使用关,严禁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加强消毒和粪污、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二、生猪屠宰企业。

三、生猪产品加工经营单位。

四、监测能力建设情况。1、非洲猪瘟监测、检测开展情况。按照省、市非洲猪瘟专项监测实施方案工作要求,领导高度重视,印发xx县非洲猪瘟监测方案,同时对全市规模猪场、散养户、屠宰场进行监测排查采样,共送检至泰安猪抗凝血样品、组织样品(脾脏、淋巴结、肌肉)341份进行病原学检测。2、实验室建设情况。本实验室隶属于xx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于2017年4月通过省考核专家组续展考核验收,具备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等能力,主要开展血清学检测,还不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已向市政府申请新建PCR实验室报告,共申请购置荧光定量PCR仪等仪器设备资金、PCR实验室建设资金及检测试剂耗材经费共计120余万元,目前已批复,仪器设备正在招标中。3、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场自检自控,第三方委托检测开展情况。县级兽医实验室设置建设情况,尤其是隶属关系、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保障、监督监测等情况,摸清已经开展工作、尚未开展工作的县级兽医实验室数量以及未开展工作的原因。

五、生猪运输车辆管理情况。我市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对生猪运输车辆必须使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要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要安装车载一体的定位设备等,符合一辆,备案一辆。目前我市已通过备案申请生猪运输车辆19辆,我市严格按要求进行时刻监控。

六、餐厨剩余物(泔水)收处监管情况。目前,我市没有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及处置设施。为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今年年初,市城管局组织人员赴章丘、莱芜等地考察学习餐厨垃圾处理先进经验做法,并将考察情况及建议上报市政府,建议我市建设一处餐厨垃圾处理场,同时配套建设餐厨垃圾收运体系,以便更好的推动我市餐厨垃圾处置工作。同时,创建食品安全先进市要求建有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环保督查对非法收运泔水的冲击较大,也需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鉴于以上要求,下一步,我们准备建议市政府建设一座餐厨垃圾处理场,与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项目设计日处理规模100吨,主要建设湿式发酵车间、沼气储存、生物气利用车间、生物滤池等构筑物等,概算投资5000万元,采取PPP模式由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同步配置餐厨垃圾专用收运车辆。

养殖市场调查报告篇6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认真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工作方针,落实“无疫严防、有疫严控,立足早发现,全力抓救治”的工作要求,强化“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以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保证畜产品卫生安全为中心,以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为重点,以实施集中强制免疫行动为主线,实行“县指导、乡(镇)负责、村落实、户联防”,建立健全常态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防控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防控能力和水平,确保我县养殖业经济持续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主要目标:

1、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时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2、已免畜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抗体检测合格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免疫证发放率达到100%,猪、牛、羊二维码标识打挂率达100%,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建档率达到100%,散养畜禽户籍式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乡镇信息传送率达到100%;

4、统筹抓好猪链球菌病、鸡新城疫、奶牛布病和结核病等其他重要动物疫病防控,使其发病率控制在规定标准以下;

5、按时完成国家、省、市、县下达的疫病监测任务,按时报送疫情月报、年报,重大动物疫情规范上报率达100%。制定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方案,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6、以村为单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开展面达100%,养殖、诊疗、屠宰、经营等各环节动物疫情监测覆盖面达100%,规模畜禽养殖场官方兽医全程监控达100%;

7、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户)产地检验率达100%,畜禽运输、定点屠宰检疫率达100%。跨省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审批率和检验合格率达100%;

8、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规范处理率达100%;

9、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实施标识及生产信息报送率达100%;

10、疫苗领购、发放登记、建档率100%。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发动

各乡镇要召开春、秋两季动物防疫工作会议,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下发《关于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动员部署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防疫员队伍业务培训工作,调查畜禽存栏、免疫和发病情况,印发防治技术手册和宣传材料,申领和发放强制免疫疫苗,做到畜禽底数清、免疫情况明、队伍业务熟、防疫物资足,为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做好各项准备。

(二)、监测预警

1、加强监测体系建设。以实施无疫区项目为契机,不断加强兽医技术队伍建设,积极推行官方、执业兽医制度,开展技术培训和资格认证,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水平,增强监测、诊断能力,构建布局合理、反应迅速、诊断准确、信息通畅的疫情监测网络。

2、完善测报机制。严格执行疫情举报核查、定期巡查制度,采取印发疫情报告联系卡和村务公开等形式,拓宽疫情报告渠道。乡镇动防办要每月组织村干部、村防疫员对散养农户和养殖场畜禽健康状况开展一次巡查,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并填写动物疫情统计月报表,月末汇总上报县防指办。同时,要不断强化对规模养殖场、动物诊疗和兽医经营等机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疫情报告义务,保证疫情信息及时上报。

3、加强抗体检测。县畜牧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源头管理,加强抗体监测,确保免疫质量。适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抗体检测,增加水禽监测数量、比例和频次,评估免疫效果。

4、规范疫情报告。健全定期通报制度和疫情报告体系。全面实行疫情报告网络化管理,做到专机、专人按规定传输动物疫情信息。各乡镇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要求,严格报告程序和疫情管理,严肃报告纪律。对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加强病死畜禽监控和规范处理。乡镇动物防疫办公室、村级防疫员要对所辖区内养殖场(户)开展定期巡查。对发现畜禽病死情况,严格执行“五不准一处理”,即对病死畜禽严禁出售、运输、加工、宰杀和食用,一律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监督养殖场(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预防和控制

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防控体系的作用,坚持防疫工作协调一致,措施一致,行动一致,不断加大强制免疫力度,形成“政府管面,部门抓线,场户抓点,群众监督,专家把关,群防群控,依法防控”的工作局面,切实做到真苗,真打、真有效,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构建牢固的免疫屏障。

1、实施常态免疫。要严格按照“六统一五不漏”的工作要求,即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疫苗发放,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免疫程序、统一规范管理、统一监督检查的六统一办法,全面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各乡镇要组织村防疫员采取拉网式的方法,逐村逐户逐只实施集中免疫。同时要做好鸽子、观赏鸟及其他禽类的免疫。集中免疫后,各乡镇要组织村干部对各村散养畜禽补栏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每月月末填写散养畜禽补栏情况登记表,村级防疫员依据登记表和免疫记录及时上门提供免疫服务,对农户补栏、集中免疫期间未免畜禽、抗体检测不合格畜禽要及时进行补免。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大户,实行“自免承诺”和“旬报月查”制度。各乡镇动防办分场存档保管。场方(户主)在每月末向乡镇动防办申报拟免畜禽种类、数量、日期及疫苗种类和数量,及时申领疫苗。并在乡、村干部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免疫方案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乡镇动防办负责做好疫苗领购、发放登记和月报登记工作,不定期组织村防疫员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免疫情况开展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填写监督检查登记卡,督促落实防疫措施。登记卡每月月末上交乡镇动防办归档保存。

2、规范防疫行为。免疫接种前,动物防疫人员要对所免疫畜禽进行健康检查,对注射器、针头等免疫接种用具进行消毒,按照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免疫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预防接种。畜禽免疫后,按照规定发放免疫证明,对家畜佩戴免疫耳标。散养畜禽以村民组为单位建立户籍式档案,规模养殖户(场、小区)全面建立规范免疫档案。切实做到随免疫、随登记、随打标、随发证,免疫动物、耳标、免疫档案和免疫证明四对应,坚决防止只打标不免疫或只免疫不登记、不发证等违规做法。对免疫副反应致死畜禽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登记造册,完善手续,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3、开展免疫检查。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各乡镇要及时组织对辖区内畜禽强制免疫情况进行地毯式检查,突出对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水禽养殖区、边远地区和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对漏免畜禽及时进行补免,各乡镇要切实加强乡村干部和防疫员的管理考核,严格执行村防疫员考核制度,对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疫情隐患的乡村干部和村防疫员要严肃处理,切实落实乡村干部保密度、村防疫员保质量的动物防疫责任制,确保月月补针和旬报月查等防疫制度有效落实,确保防疫工作无死角、无空白、无隐患。

4、开展综合防控。一是实施全面防控。在开展农村防控同时,要统筹城镇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在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同时,要兼顾抓好猪链球菌病、新城疫、狂犬病等其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二是实施防养并举。以发展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为载体,严格审查,规范建设,强化监管,推进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生产。积极引导养殖场、户采取消毒、隔离、通风等综合防控措施,提升防控能力。三是实施群防群控。充分发挥各级养殖协会的作用,带动和引导广大养殖户主动防疫、自觉防疫。

(四)动物卫生监督

全面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监督分所的规范化建设,对动物检疫员实行分工划片,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动物检疫员“片警式”检疫管理新模式和动物卫生安全监管新模式。坚持“养殖环节立足于防、流通环节立足于堵、市场环节立足于查”的工作方针,狠抓养殖、屠宰、经营等环节监管,不断加大检疫监督、市场监管、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严禁出售、运输、屠宰、加工和食用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行为,防止疫病传播扩散,遏制病害肉上市,确保群众消费安全。一是加强防疫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防指办要全面加强规模养殖场和散养农户的防疫监督检查,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监督强制免疫措施落实,建立健全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档案和监管档案。对不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免疫、消毒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二是加强检疫监督。不断完善检疫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做到“以监促检,以检促防”。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引种准调制度,未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产品一律不准出场出户、不准进入市场交易,未经审批和检疫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一律不得调入。加强对饲养、屠宰、经营、加工、运输、储藏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逃避或抗拒检疫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销售、收购、贩卖、屠宰和经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有效防止疫情的传入、扩散和蔓延。三是加强市场监管。实行“凭证入市、逐一查验、定期巡查、动态监管”,严肃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未经报验等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行为,切实保障市民消费安全。四是加强诊疗管理。认真执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动物诊疗机构必须持有效《动物诊疗许可证》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得经营、使用假劣兽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开展诊疗市场集中整治行动,加强诊疗机构监督检查,规范行业管理和诊疗行为。五是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对生猪从出生到饲养、调运、交易和屠宰上市的全程实时监管,有效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从源头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充分认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和厌战情绪,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动物防疫观念,进一步加强防控工作领导,精心安排,周密布置,统一行动,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全年的防控工作。防指成员单位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划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不断强化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做到防控工作政令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乡镇要按照规定将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动物防疫专项资金,保证防疫各项工作的经费需要。要重点解决好疫情普查、疫病监测、疫苗领购、防疫人员报酬、消毒器械、以及扑杀经费补助等防疫工作所需经费,确保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对因防疫工作需要扑杀的畜禽,按照省防指规定予以补助。免疫副反应致死家畜补偿经费,依据省防指[2005]0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养殖市场调查报告篇7

1-6月出栏生猪64、12万头,同比增加21、66%,三元杂交猪25、64万头,占生猪总产量40%,出栏牛0、6万头,同比增加1、69%,出栏羊0、87万头,同比增长1、17%,出笼家禽228、3万羽,同比增加0、97%,蛋品产量6204、57吨,同比增长0、5%;存栏生猪75、5万头,同比增加15、62%,其中母猪7、582万头,同比增加19、02%,存栏牛2、89万头,同比增加1、04%,存栏羊2、71万头,同比增加0、74%,存笼家禽425、2万羽,同比增加0、73%。全县放养水面150027亩,鱼种10525万尾,其中引进翘嘴红鲌40万尾,匙吻鲟4000尾,苗种繁育2亿尾,上半年水产品总产量17200吨。

二、养殖业形势分析

1、产业结构及市场价格变化。一是产业受市场价格变化、产业扶持政策、城市建设等系列原因调整,规模养殖户逐步增加,散养户明显减少;二是受产业扶持政策和市场高价影响,生猪自繁自养普及率逐步增加,母猪饲养户增多,种猪价格持续上扬;三是生猪产业受冰灾影响严重。1月15日—2月13日止,全县因冰冻原因死亡生猪2、2万头,倒塌栏舍1、4万平方米,导致今年存栏、出栏生猪减少了20-30%。目前,仔猪存栏量减少,养殖户补栏困难,导致仔猪价格居高不下,仔猪价格达36元/公斤,比往年同期上涨200%。近期因国家宏观调控和周边疫情影响,加之进进生猪销售淡季,仔猪价格和肥猪价格明显下降,肥猪价格最高降幅达150元,但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和目前生猪存栏情况,生猪价格不会出低谷,后期仍会出现一定回升;四是饲料市场价格仍然保持较高价位。乳猪料市场均价4300元/吨,肥猪料市场均价3950元/吨,养殖本钱大幅增加。

三、灾后重建工作

1、加强领导,成立机构。迅速成立了由刘云辉局长任组长,张建林、严佑红副局长任副组长,畜牧科、水产科为成员的养殖业抗冰防灾小组,紧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策。

2、强化服务,排忧解难。一是全力开展养殖业抗冰防冻技术指导。编印了养殖业防冷防冻技术资料2000份,组织乡镇动物防疫员发放到各养殖专业户;抽调6名同道成立3个技术小组,克服重重困难,采取直接上户或电话联系等方式,指导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开展屋顶除冰、防冻、防疫工作。二是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组织基层动物防疫员,冒着恶劣天气,对全县所有规模养禽户进行了一次禽流感的全面免疫接种;鼓励生猪人工授精员发扬不怕苦的精神,尽量满足养猪户的要求,实在不能到位的,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我局积极联系县内饲料生产企业,解决部分规模养殖户因运输原因造成饲料告急的严重题目,想尽一切办法为养殖户排忧解难。

3、广泛收集信息,及时处理灾情。一是全面动员各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工作职员投进到养殖业抗冰防灾工作中,及时把握有关灾情迅速上报,局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情况。二是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灾情。1月28日,天心牧业公司报告忽然倒塌四栋规模猪舍,我局立即组织职员冒着路滑冰冻的危险连续3次到达现场,指导协助猪场开展自救工作,抢运种猪700余头,立即组织职员开展屋顶除冰工作,对死亡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严密消毒,有力地防范了灾情的进一步恶化。2月4日,光明派派乳业有限公司因停电拒收鲜奶,近20名奶农到县政府集体上访,我局积极协助部分做好奶农的思想工作,稳定奶农的情绪,在县人民政府与企业的协调下,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4、有所侧重,适当补偿。为搞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上级下拨了部分资金作为养殖业受灾损失补偿。由于受灾面积广,受灾户多,而补助资金未几,受灾户不能全部得到补偿。为搞好资金发放工作,我局综合考虑,统筹兼顾,采取有所侧重,造当补偿的办法,共补助受灾户76户,补助资金1*万元。

四、完成主要工作任务

1、全面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县财政局、县畜牧局联合对县内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现场审核,累计查看养殖场103处,终极审定规模场补贴对象88户,明确建设内容,发放项目启动资金265万元。

2、进一步完善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治理。3月10日召开全县乡镇畜牧水产服务站和供精单位专题会议,累计完成良种补贴数6、39万胎次,发放补贴资金127、8万元。同时,对20*年项目实施做出了进一步规划要求,以看畜发10号《关于进一步加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治理的通知》制定下发了《*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治理暂行规定》,并且该暂行规定以看畜水规备001号文件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认真申报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按照上级要求,联合县发改委对相关规模场(小区)进行现场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单位15个,其中备选项目3个,累计资金900万元,其中中心扶持资金560万元,自筹资金340万元。

4、积极开展技能培训。一是参加全县组织的农民素质教育养殖专业户科技培训活动,现已开展培训3期。举办水产养殖技术培训班12次,培训人数达512人次,利用网络对养殖农户进行养殖技术指导,发送技术信息8条,6000农户受到指导。冰灾期间发送技术资料10000套,同时,对10000亩水面进行了水产病害监控,并重点农户的水产病害进行了指导防治。二是参加“科技阳光信息平台”建设,以信息群发方式进行科技知识和市场价格信息传达和普及,参与农业110共同建设,进一步强化为民服务意识。

5、有序开展湘江禁渔工作。春季禁渔工作是我县渔业的一件大事、特事,一是做好禁渔方案。2月份就制定了《*县春季禁渔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并报送县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大力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春禁工作的意义,做到沿河乡镇村和村民都明白,共发送市人民政府的禁渔通告500份,分发到各沿河乡镇村和渔民手中,在渡口、社区、学校、渔民集中区域张贴通告100份,同时,县电视台专题宣传春季禁渔工作10天,竖立禁渔牌3块,禁旗10面,市人民政府的禁渔通告磁带一本,出动宣传车、宣传船30次,使禁渔人人清楚,个个明白。三是认真做好渔民禁渔期间的补助发放工作,为使禁渔期间渔民补助发放公平、公正,县畜牧水产局制定了《*县春季禁渔渔民补助发放办法》,对县境内的专业渔民、兼业渔民的家庭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发放渔民家庭情况统计表,由渔民所在社区、村同一填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畜牧水产局审核,4月份共对全县272户,家庭人口1365人进行了逐户审核,根据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每月共发放春季禁渔渔民补助147010元,全县共发放441030元,由渔民所在乡镇财政从银行直接发放给渔民。四是扎实进行禁渔督查。按照县政府的同一布置,以县局牵头的禁渔工作组天天都在禁渔区进行督查,3个月共出动渔政执法船69航次,出动执法车28次,做到了白天、晚上检查相结合,基本做到了河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河鱼。查处了张先东等违规作业职员4人,处罚款2100元,现场没收并销毁矮阵25米、迷魂阵20米、虾毫232个、纱套网320米、丝网100米、扳曾1个、电瓶1只。*县首次春季禁渔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6、加快特色水产养殖发展。今年主要抓了翘嘴红鲌、匙吻鲟、网箱养殖黄鳝、小龙虾、河蟹、生态团鱼等特色水产养殖。翘嘴红鲌春片放养40万尾,养殖面积100亩;匙吻鲟养殖示范10亩,放养10cm规格鱼种4000尾;河蟹集约化养殖600亩,放养扣蟹30万只;网箱养殖黄鳝下水网箱5000口;小龙虾养殖面积1000亩;生态团鱼养殖新扩面积200亩。全县特色水产养殖特色明显。

7、抓好百里水产走廊项目*核心区建设。一是项目区的鱼池改造项目。年初共对核心示范区的1000亩标准鱼池进行了改造,主要是水系、电力和鱼池护坡整理,共投进建设资金580万元。二是完成了伊思丽公司的珍珠城的项目土地平整和设计工作,进进项目建设阶段。三是核心示范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成效,上半年完成项目招商2个,引进资金300万元。四是核心示范区的道路建设已经启动,年内完工。

8、完成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按照上级的布置安排,2月开始了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员的业务培训,3月召开了全县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动员会,4月进行进户普查工作,共完成普查资料2000套,5月完成了数据的进库工作,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五、强化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广泛宣传。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多层次、多方位的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治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治理条例》等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印发法律法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养殖业投进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知识等宣传资料1万余份,全面普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强化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户安全生产要求,进步养殖业投进品质量安全判别与防范能力。

2、严格监管。一是全面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严格按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20*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和长畜水发16号《关于贯彻落实〈20*年全省动物卫生监视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强化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了产地检疫率、定点屠宰检疫率达100%。以村级防疫员为主体,在全县范围内强开展了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狂犬病等强制免疫,有效控制了全县畜禽疫病的发生与流行。

二是全面加强水产用药和水产品质量监管。开展了渔业生产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对*渔场、靖港哑河渔场、格塘千龙湖、黄田渔场等重要渔业生产基地和渔药经营点的渔药进行清查,严厉查处绿霉素、孔雀石绿等违禁用药,没有发现使用禁用药物的行为。同时要求渔业养殖户建立健全健康养殖档案,正确登记渔药(饲料)购买、使用及水产品购销往来情况,做到有据可查。累计检查渔药经营单位和养殖场20家,整改8家。

三是全面加强肉类产品安全监管。加强对城区肉类市场清查,严格清查各肉类经营点来源,对无证、无检疫的白板肉和病死猪肉进行收缴并无害化处理,有效保障城区居民肉食安全。

四是全面加强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为主的兽药、饲料专项行政执法工作。由县局畜牧水产执法队牵头,组织相关执法职员,加大了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产品检查力度,对违禁药物和假冒伪劣药进行收缴处

理,并开展养殖场(户)、生猪贩运户的尿样抽检,高度关注全县违禁药物市场动态。累计检查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66家,整改4家,没收禁用磺胺类药、呋喃唑酮片、氯霉素片等4800片,没收蟾毒素、虫菌克、通便开胃精、百鸩杀星等过期药20合(瓶、袋)。

五是建立健全畜禽水产品健康养殖档案。为规范兽药、饲料的使用,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开展了对大中型畜禽水产品养殖场的执法检查,检查了*养殖小区、*养殖小区、黄金猪场等15家养猪场,没有发现违规使用药物和违规使用添加剂等不法行为,但少数没有建立健康养殖档案;检查了丁字镇桃花渔场、靖港哑河渔场、*渔场、新康渔场、格塘千龙湖等20家养殖生产单位的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没有发现使用禁用药物的现象,但养殖档案不健全。为此,我们都现场要求并督促畜禽水产品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健康养殖档案。

六、动物防疫工作

1、严格执法。一是加强检疫队伍建设,严格考核,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文明执法。上半年全县无因行政执法而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二是加强产地检疫,采取定点收购的驻点检疫与活动收购的主动申报检疫相结合的办法,严厉打击逃检、抗检等违法行为。三是集中时间,集中气力抓好村点屠宰检疫,安排专人抽检,定期收费,造册登记。屠宰场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制,实施宰前、宰中、宰后全程检疫。乡镇农贸市场逐步实行天天检疫,收费、盖章同步进行。四是各乡镇明确专人,加强对村点屠宰免疫标识的查验、回收工作。五是开展经常性监视稽查,严厉打击经运户违法违规行为。六是明确专人及时查疫、堵疫,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控,严防外来疫畜禽流进我县。上半年全县共查处逃检抗检经营户、违法生产经营单位3起,检出病死畜15头,病死禽470羽,病死动物产品170公斤,已全部作无害化处理。

2、加大检测体系建设力度。年初对县站的实验检测体系进行规范添置必备的仪器设备,明确实验专人,加强职员培训,确保我县能够开展口蹄疫、禽流感、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检测,同时进一步完善血吸虫病的实验检测和放化疗等。

七、下半年工作

1、进一步加快生猪养殖方式的转变。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小区)建设项目,进步全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促进生猪生产可持续发展。

2、进一步加大生猪疫病防控力度。一是稳定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职员队伍,加强科学养猪专业技术型人才的培训。二是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疫情即时监控、即时跟踪、即时防疫。三是做好生猪防病治病知识普及工作,尽量减少疫病的发生。

3、扎实有效地开展水产养殖技术的培训工作,主要是对生产方式的转变、水产品质量安全、新品种、新技术等的培训。

养殖市场调查报告篇8

自去年9月以来,全市无有效降雨近160天,旱情十分严重。据市气象部门预测,今年2-6月份,我市降雨偏少,气温偏高,秋冬春三季连旱已成定局。随着旱情的持续发展和农作物用水量的急剧增加,全市水资源的供求矛盾将愈加突出,畜牧业用水安全形势将变得更加严峻。根据《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当前畜牧业抗旱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当前畜牧业抗旱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规模养殖场(区)是我市畜牧业发展和畜禽产品产出的中坚力量,一旦因缺水而停产,势必影响全市畜禽产品的正常供应,严重损害畜牧业的发展。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当前畜牧业抗旱工作的严峻形势,全面落实畜牧业抗旱工作领导负责制,结合畜牧兽医科技行活动,实行包片分场联系的办法,深入所联系养殖场户和畜牧业抗旱第一线,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对因工作措施落实不力、迟报、漏报、瞒报旱情等原因,造成畜禽饮水中断,给畜牧业发展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深入一线,落实措施

要摸透实情。各党员干部、科技人员要深入畜牧业抗旱工作第一线,逐村、逐场、逐户排查摸底,全面掌握了解辖区内的畜牧业生产用水形势,全面分析面临的旱情形势,认真研究对策措施,指导养殖户做好抗旱物资的筹备和长期抗旱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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