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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精选8篇)

时间: 2023-07-13 栏目:写作范文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篇1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依法行政贯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把依法行政作为监管工作的基本准则,按照“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全面提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监管制度创新,采取跨区执法、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强区域合作协调,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再上新台阶。

2、不断强化法制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投诉受理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五监督”等执法监督制度,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等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按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暨法制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为抓手,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过组织案例评析、现场会、经验交流等形式,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认真实施《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执法督查相关制度,继续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活动,巩固“行政执法督查年”活动成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做好督查记录情况反馈和整改工作,推进监管执法工作不断深入。采取“业务部门”和“法制部门”两条线督查的办法,加强省局对市局、市局对县局的督查,以及市、县局相互巡查,以“大监管、大稽查”为重点,将督查和日常工作相结合,保证督查工作有效开展。各地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执法监督人员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执法督查活动,及时反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向省局报送执法督查动态。通过执法督查活动,促进监督制度的创新,尽快建立全系统“大稽查、大监管”的局面。

3、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化解行政执法争议。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全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推行“阳光办案”,加强复议案件督查督办,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现场调查办案力度,提高协调和沟通水平,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及时化解执法矛盾和纠纷。加强行政复议理论研究,归纳整理典型案例,探索新型办案方式,通过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4、掀起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高潮,有力推进“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今年是实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第三年,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任务能否按时完成。全系统要继续严格执行“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并加强法制宣传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健全法制宣传的网络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浓厚法制宣传的氛围。深入开展以《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新颁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掀起法制宣传教育新高潮。组织开展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换证培训,抓好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组织编印《全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汇编》,开展典型案例评析、案件审理观摩、执法现场模拟和相互交流考察等活动,抓好执法人员岗位培训。丰富宣传手段,创新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式,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群众参与性,以安徽普法网“食品药品”专栏为平台,积极开展网络普法。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9、15”《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纪念、“12、1”《药品管理法》实施纪念、“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法制宣传活动。

5、加强制度建设和地方立法。以《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记录、规范药房、基层使用单位涉药人员资格考试、应急体系建设等配套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调查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已入省人大地方性法规论证类立法项目,今年,积极配合省人大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争取年内向省人大报送较为成熟的立法草案。

6、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不断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备格式、报备内容,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通报。对涉及社会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听证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帮助市局把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关,提高市、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年内将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上报备案情况调研检查。继续与各有关职能机构密切配合,做好政策法规的请示答复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篇2

一、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推进“四化”建设,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否则,一切无从谈起。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设政治过硬、业务过硬和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决策部署,把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放在全局性、根本性和基础性位置抓紧抓好。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理论水平,充分认识推进“四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推进“四化”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教育,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和业务学习研究,加强市场经济、经济管理、法律法规、信息科技等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学习,着力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四化”建设的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能力,增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和创造性;在着力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理论和业务能力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干部队伍的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为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监管执法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四化”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设的核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职能定位决定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都必须依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工商机关推进法治化建设的依据,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了工商机关履行有关职责的方式、步骤、途径、时限等程序性要求。此外,法律、法规及规章是最高层次的制度,因此,依法行政成为连结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的纽带,是推进“四化”建设的核心。目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形势不容乐观,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整体偏低,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履行职责越位、错位和失位等问题时有发生,推进依法治市任务艰巨,需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和筑牢依法治国理念,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律业务素质,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全面提高和规范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执法监督等执法行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动力,树立和筑牢积极行政、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有效行政理念,筑牢监管执法就是服务的意识,全面深入总结分析目前的监管执法现状,找出找准监管执法薄弱环节和领域,全面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四化”建设整体推进。

三、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设的关键

制度建设更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管理的有效手段和方式,要按照以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要求,全面加强制度建设,有效弥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不足或者通过制度建设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具体化。通过全面加强制度建设,有效推进管理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有效保障和促进法治化进程。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要求,着力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建设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教育、重要问题集体研究决定、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要决策公开、重要决策监督等制度,努力提高领导和管理水平;要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核心,加强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队伍学习教育、干部队伍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培养和交流、经费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车辆管理等制度;要以推进监管执法职能到位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为核心,建立健全企业个体登记监管、消费维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场监督检查、商标监管、广告监管及经济违法案件查处等制度。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随着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信息技术成果转化运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推进和规范了企业个体注册登记监管、消费维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及系统内部事务管理。实践证明,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办公自动化、节约监管执法成本、整合监管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执法科技含量、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推进“四化”建设需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四化”建设。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加强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网络平台;要大力加强干部队伍教育培训,掌握信息技术基本知识和技能,同时,大力培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要大力加强业务软件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在着力加强技术与业务有力结合和统一上下功夫,加快信息化成果转化运用力度,提高信息化建设的科学性,增强信息技术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拓展信息技术运用领域,强化信息技术在提升职能效能方面的作用发挥。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篇3

(一)全面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逐步推进以监管取代审批的政府管理模式,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二)继续推进负面清单制度,适时扩大负面清单管理适用领域,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能够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以外领域。

(三)大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机构、职责、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进程。

(四)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拓展网上办事大厅功能应用,努力构建覆盖全县、上下联动、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政务服务体系。

二、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一)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和审议机制,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立法后评估等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与改革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三)科学合理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依法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规定。

(二)认真执行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按照省、市政府部署,推进执法重心向县政府下移,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推进综合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镇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各部门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在公开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在全县建立全覆盖、分领域、多层次的行政裁量权标准体系,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并录入行政职权目录。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推行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进一步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对全县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岗位,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定期公示制度,严格资格准入。改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方式,逐步实现统一、严肃、规范、数字化的资格考试新模式。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行政执法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进一步健全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改进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发挥好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特邀社会督查员的作用,共同参与执法监督工作,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推进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水平。

(三)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与监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问责处理等联动机制,依法惩处各类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

六、健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探索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应诉机构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

(三)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及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七、切实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切实提高认识。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要凝聚共识,切实增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要把法治环境建设作为当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服务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实际问题。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篇4

一、当前税收执法权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实行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中提出的,是促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税务系统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的重要措施,是新时期做好税务工作的重要保证。然而,由于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少数单位并未完全、真正地认识和重视税收执法监督这一系统工程的必要性和内在作用。部分干部认为执法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业务部门关系不大,只要纪检监督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就行。甚至还有人认为税收执法监督是束缚手脚,是对执法者的不信任,是对自己权力的削弱,进而对执法监督人员产生不重视、不理解、不配合;而纪检监督干部则认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事情,工作不能不做,但不能认真去做。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监督同事怕影响关系,监督下级怕失去人缘,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加之个别领导干部没有把纪检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工作往往是安排部署多、检查落实少,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措施乏力,使税收执法权监督难取实效。

(二)领导干部监督不到位。权力失去监督,就会导致腐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首先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监督。一是部分领导干部自律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强,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依法决策,不依法监督,不依法查处,影响了基层干部公开、公正行使税收执法权。二是由于税务部门管理的特殊性,有些领导干部对上级监督鞭长莫及,与同级无利益关系不愿监督,对下级监督检查时发现了问题,也往往是嘴上说说、会上点点而已,不注重真查实究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对税收执法监督不到位,使一些领导干部由小问题酿成大祸患,滑入了一条“违章-违纪-违法”的犯罪之路。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的关键在于抓好落实,不抓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再多、再完善的制度也起不了作用。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各级税务部门制定了不少管理办法,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制等,并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些制度都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实用性,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还是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致使对税收执法权监督乏力,导致个别干部纪律观念不强,执法行为失范。

(四)过程监督不到位。过程监督,是正确落实税收执法权的关键。但目前的监督工作还没有深入到税收执法权运行的每个环节和过程。一是当前的执法监督工作主要以聘请特邀或义务监督员、召开监督员会议、设置征求意见箱、向纳税人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来实现外部监督,再加之征纳双方利益关系的存在,来自于纳税人自发的、主动的监督十分缺乏,从而影响了对税收执法过程的监督。二是在内部监督上,监督仅仅体现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专门机关的监督,部门之间、干部之间的监督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比较缺乏,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制度,监督的合力还未能真正形成。三是政策公开不够,透明度不高,信息流通不畅,没有形成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四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日常考核达不到一定的深度,集中考核难以发现违法的细节问题。五是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缓慢,计算机未能全面介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以机器管人、机器管税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六是税收法律对执法权力的界限存在弹性和模糊化,税收执法权在实际执行中自由裁量过大。以偷税处罚为例,除追缴所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以0、5罚款还是五倍罚款,都属合法。这就影响了税务部门执法的规范性,同时也给执法监督带来了困难。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实践证明,对税收执法权监督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真正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责任追究。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的要求,修订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强了责任追究。但责任追究的力度还不够大,存在失之于宽,对发现的问题不按责任追究办法处理,有的对责任追究仅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考核奖金等,没有给予必要的政纪、党纪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心慈手软,使税收执法监督陷入形式主义,使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

二、影响税收执法权监督的主要原因

(一)对干部的管理和教育不深不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提高税务干部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近几年,各级税务部门通过狠抓行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大大促进了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少数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教育管理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仍是干部执法行为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对税务稽查、征收管理、税收处罚等重要执法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征管与稽查的信息反馈还不够通畅。个别税务干部钻“监管不到位”的空子,收人情税、关系税;还有个别干部在查出企业偷税问题后,搞权钱交易,搞“暗箱操作”,不征或少征税款。二是责任追究落实乏力。对税收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就是责任追究,但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还没有把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真正纳入考核范围进行量化考核和责任追究,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三是税法宣传还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纳税人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四是外部监督机制作用发挥不好。税务部门虽然每年都从社会上、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内部聘请了税风税纪监督员,但他们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有的根本不履行职责,履行职责的往往只偏重于文明用语、服务态度等方面。而税务部门与他们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就是召开座谈会,对真正依靠他们监督干部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效能,还研究得不够。并且地方人大对税收执法监督还存在“盲区”。

(三)部分干部的整体素质不高。一是少数干部对业务知识掌握不深、不细、不精,政策水平不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二是部分干部法律知识缺乏,对如何有效防范职务犯罪方面的法纪意识比较淡薄。三是少数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得过且过,敷衍应付,马虎了事,往往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

(四)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一是受“老好人”、“怕揭短”、“低头不见抬头见”、“你好我好大家好”等传统人文意识的影响,使得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理念和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认为执法监督是“抓辫子”“找岔子”“不合群”,同别人过不去,这就从主观上使执法监督人员不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执法监督压根就难以深入、取得成效。二是由于现行体制和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当前各级对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的配备考虑不够,执法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欠缺,计算机、摄像机、照像机等办案取证工具配置不全。同时,由于执法监督人员不是税收业务骨干或能手,税收执法实体和程序不是十分清楚和明确,也必然导致税收执法监督的手段乏力、监督形式单一、监督工作缺位,这就从客观上使得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规范。

三、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紧迫感和责任心。一是增强执法监督的法制意识。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有力保障,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树立地税良好形象的现实需要。各级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通过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和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落实责任追究等举措,不断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共同防范执法风险。三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必须形成合力的意识。建立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制,形成“职责分明,岗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一是要加大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打牢扎实的业务功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

能力和政策水平。二是要加强党纪政纪法规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干部自觉抵制腐败的“免疫力”,使大家做到: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慎独慎微慎行,从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三是要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构建共同防范网络,邀请他们定期宣讲党纪法规,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岗位的干部就违纪违法易发环节进行自我防范、自我约束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能力。

(三)建立内外监督机制,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一是分解执法权力,细化岗位职责。根据对税收执法监督的要求,结合《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修订职位说明书,合理配备干部,科学设置税务管理各个岗位,细化每个干部的岗位职责;明确监督实施的对象,量化考核指标,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大力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分解职责权力,解决好一人多岗、一岗多职的问题;修订相关税收法律制度,设定必要的税收执法复查程序,切实解决因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执法不公、税负不均的问题。二是深化征管改革,建立起分权制约的运行机制。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行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实行征、管、查“三分离”,推行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使权力得到合理分解配置,达到权力制衡,预防腐败现象发生。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

建立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把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统一的征管软件中,及时监控所有干部的执法行为,达到“机器管人”的目的。四是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力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考核,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在考核检查中,既要注意发现征、管、查之间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又要注意查处干部的现象,通过考核质量的提高,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通过执法行为的规范,保证税收征管的强化。五是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下决心推行“阳光办税”,把税收政策、定额核定、案件查处、办税程序、服务承诺、处罚标准、税(费)标准等一些带有实质性、敏感性的情况向社会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大力推行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办税服务承诺制等制度,规范税务干部的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遏制税收征管中拖而不办、效率低下、以税谋私等问题。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篇5

关键词: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地方保护

中图分类号: X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4-58-2

0 引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是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环境执法遭遇地方保护干扰、 环境监管流于形式,环保执法压力山大的严峻形势下、环境监管体制亟需优化改革。

1 环境监管现有体制的地方政府属地条块管理的弊端

目前我国环境管理以属地为条块的管理制度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一是现有制度对地方党委及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缺乏有效监督,二是对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察执法横加干预束手无策,三是市县属地之间甚至省域之间对环境责任相互推诿、逃避责任没有制度约束,四是地方环保机构队伍技术力量薄弱,人员严重不足,难以承担环保监测监察这样对人员专业技术要求高,需要熟练掌握专业设备的任务。

2 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核心思想

实行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首先从体制设计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质量责任进行强化监督问责,省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由省环保部门统一负责,确保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一真实有效。现有市级环境监测部门改为省环保部门派驻市环境监测部门,由省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环保部门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环保厅任免;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环保部门党组成员,事先征求市环保局意见,其目的就是将现有体制环境质量责任的市县内部监测、监察转变为省级统一检测监察,加强监督的权威性,强化地方政府质量责任,新环保法强调生态环境质量地方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一把手”主要责任,“一岗双责”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垂直管理”改革正是适应了新环保法的总体思路。

其次县级环境监察机构随县环保局上收到市环保局,工作重心调整为执法监察,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承担,形成市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强化执法的独立性,强化企业排污到打击执法力度。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个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统筹协作,共同管理的综合工程,实行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在强调环境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的同时,更要加强环境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份要求工业、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制定各自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相互促进的环境保护新局面,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环境保护考核评估结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

从省人大对各个市县新环保法执行过程的调研评估报告看,环境污染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的统一,监测数据的准确统一,环境违法的科学规范取证是问题的关键,地方保护羁绊,环境违法取证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的严重不足,严重阻碍着环保法的有效实施,冲破地方阻力、科学取证,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垂直管理”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

这项制度的实施涉及新旧体制机制衔接的诸多问题,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权力的明确问题,环境监测监察,环境投诉任务分工及相互间沟通连接问题,人员编制 、工资待遇、经费设备配备等问题。只有认真研究中央政策的深刻内涵,结合地方环境监管的实际情况,科学组织、大力推行,才能使这项制度在试点实施过程中高效运行。

3 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的正确认识

根据深入实地的调研及网络汇总情况,对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持有怀疑及担心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削弱了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责任,与新环保法中要求的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相矛盾。

有人认为实行垂直管理后,市、县环境监察支队、大队脱离了同级环保部门的管辖,县级环保局也变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市、县人民政府对环境的监测监察职责被上交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缺失了监测和检察,就像缺失了眼睛和手臂,这样还怎么保证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不难看出这是对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片面认识及偏见,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与新环保法及相关环保政策并无原则性冲突,与环保法要求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也无矛盾。

市县环境监测监察职权虽然上收,但由省环保部门统一检测的数据更加准确真实,通过建立监测数据共享系统,建立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完全弥补了地方环境监测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对加强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通过市环境主管部门整合市县环境监察执法力量,加强技术支持,人才培训、加强监察执法的有效实施,打击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这恰恰是加强了地方政府环境执法力量,只是执法主体的主管部门上收到省市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的加强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保责任的明确和落实,加强对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环保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责任被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对环境质量责任的落实执行有更加积极的意义。

二是现有体制下,市县环境监察支队、大队作为同级环保部门的组织机构是在市、县环保局的统一安排下工作,其监察执法围绕环保局工作重心进行,与环保局其他组织机构的业务工作协同配合,实行“垂直管理”后,市县环保监测监察执法机构与同级环保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任务、责任、权力划分需深入研究。环境执法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的综合性工作,环境执法权分散于各相关部门,在实施新环保法中,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保障、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执行、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制执行,都需要本地司法机关的协助,环境监察执法需在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下才能完成,如何加强横向联合执法,需要深入研究。

还有原来属于环境监察机构的环境受理与处理的职能如何划分也要加以研究。

根据《指导意见》,试点省份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从形式上看环境监察机构设置在市环境主管部门,与同级环保部门之间工作关系并没有变化,只是身份为省级环保部门的代表,其工作任务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级环保厅(局)任免,可以看出监测监察部门只是其主管、经费提供改为省环保厅了。

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可以看出新体制下的环境监察有两大职责:督查和执法,即通过考察评估监督地方政府及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执行情况,县级环境监察部门重点是执法,即对企事业各单位的违法排污进行检查执法。

三是市、县(市、区)环保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后监测监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严重不足及人员编制、待遇的问题。

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将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市县两级环保局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加强环境监测监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条件成熟的地区也可推行环境监测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关键是要培育技术人才力量雄厚、信誉可靠、社会责任感强的环境监测公司。

为促进垂直管理改革试点的有效推行还必须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篇6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法治进程

区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卫生健康依法行政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切实发挥法治建设在卫生健康工作中的核心指导作用,有力推动了全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的有效落实。一是建立健全组织。今年适逢机构改革之年,为建立健全我区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调整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落实执法责任。区、镇街(开发区)、驻区卫生监督所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认真履行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职责。通过完善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执法制度,明晰执法人员工作职责,执法人员责任心得以不断增强。三是加强学习培训。通过专题讲座,以案讲法等方式,对各镇街、开发区分管领导、驻区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卫计办主任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强化了知识积累、优化了队伍素质,卫生健康系统执法人员切实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医疗机构做到依法执业、规范行医。2019年,我委共召开依法执业培训班4次,累计参加人员达500余人次。

二、下移执法重心,强化网底建设

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权责一致要求,加快建立统一、高效的基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全区设立10家卫生监督协管站,由各镇、街、开发区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担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截止2019年,全区共有55人取得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证,人员向一线执法力量充实,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镇(街道)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由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公室承担,业务上受区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的指导,负责统筹做好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管理、监督执法和卫生监督及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村(居)卫计员兼任村(居)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员,负责做好辖区内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

三、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健全完善覆盖卫生健康领域内各项执法活动及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协查的标准和程序,做好案件督办、部门之间案件移送以及跨区域案件协查工作。加大对执法全程的权力运行监督与制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执法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防范执法随意、权力滥用的现象,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

四、规范权力运行,细化完善权责清单

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纳入依法行政工作。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无证行医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无证行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无证行医黑名单制度》等10余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约束权力、用制度管人。二是进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为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落地生效,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区编办工作安排,进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接收机构改革划进的民政、应急管理局相关职能24项,划出医保事项2项交于区医保局管理,权责清单事项由42项调整为64项,明确了监管任务、监管程序、监管措施及监管责任等,进一步规范业务办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强化责任履职。三是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对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政执法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2019年,经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类120条。

五、强化法治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强化医疗市场监管,2019年联合驻区卫生监督所,出动执法人员100余人次,执法车辆30余次,检查医疗机构246家,行政处罚15件,查处无证行医7家。结合全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合区生态环境保护分局对辖区11家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废物专项督导,单独开展对辖区随机抽取5家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督导中发现有非法行医人员,转驻区卫生监督机构立案处理后现已进入结案程序。

六、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履职到位

健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长效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职责。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危害大的职业病危害、医疗安全、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等突出问题,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七、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委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依法行政体系化建设还比较薄弱,卫生执法的力度仍需进一步增强,执法责任制与法制宣传教育、政务公开、纠风等其它专项工作结合程度还不高。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篇7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重要意义。

药监部门作为药品这种特殊商品的国家法定行政监管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就是要全面履行药品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它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药监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在药监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受药监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的限制或认识上的偏差,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疏漏。通过在药监机关内部,实施全过程监督体系,对行政执法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进行有效监督,可以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堵塞药监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漏洞,纠正差错,防止不当行为,减少行政争议,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水平,推进药监系统执法队伍建设。

(二)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在药监法律关系中,药监机关处于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权的地位,行政相对人处于接受管理的地位。如果对药监执法主体的行为不加以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执法权的滥用,从而产生腐败,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药监执法行为的监督,对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突出的意义。

(三)有利于保障药监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药监部门的社会形象。法律法规赋予药监行政机关的职权,很多时候也是药监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药监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既不允许擅自超越法定权限,也不能随意放弃法定职责。但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药监机关消极执法或越权执法的问题,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越权执法以及违法不究的现象。这些药监行政机关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外界法律监督将面临着复议被撤销或诉讼败诉的法律后果,势必会给药监部门的社会形象带来一定的负面的影响。药监机关要达到履行法定职责的目的,维护药监部门的社会形象就必须加强内部的监督。实践证明,法律法规在赋予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能的同时,也要求药监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更好更规范地实现监管职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承担内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规定的责任。

二、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应体现三个原则。

(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体现“有力”原则。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案件的层级把关审核,药品监管系统要在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些有严格制约效力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的规章制度。在规范和制约行政执法行为上真正使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置于规章制度监督制约之中,真正堵住执法中漏洞。

(二)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体现“有序”原则。所谓“有序”就是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应是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内部监督,作为药监系统内部案件审核的机构之间层级管理的程序严谨,科室之间分工明确,权责清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做到全过程、全覆盖、全方位的约束。

(三)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体现“有效”原则。“有效”原则包括两种含义:一是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符合部门实际,体现药监工作特点;二是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具有长效机制,体现可操作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有狠抓内部监督制度落实,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

三、认真研究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药品监管机构组建的时间短,人员来自不同部门,药品监管队伍属于年轻队伍,在系统内自上而下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执法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还存在“重执法、轻规范,重法律、轻纪律,重法治、轻德治”的现象。在现阶段药监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执法监督缺少统一的法规依据。实行行政执法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行政行为及其程序,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必须由法律法规来规定其执法监督主体、职责范围及运作程序。2003年《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较好地解决了药品行政处罚的程序问题,但至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专门的执法监督法规出台,这就使得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程序缺乏统一的、有法律效力的标准,给执法监督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二是执法监督工作任务重,人员少,基层机构不健全。由于当前药品流通领域的各方面问题较多,还需要药监工作者付出很大的精力开展监管和帮、促工作。而人员编制又相对较少,既要面对艰巨的药品监管工作任务,又要兼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时在人力资源调配上感到比较困难,特别是基层分局未组建执法监督机构,没有理顺上下级之间的执法监督工作关系,客观上对执法监督整体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造成了一定影响。

三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地方药监系统已经组建近两年多时间,大多数工作人员已经能够掌握和运用常用的行政法律法规。但由于每名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认知能力不尽相同,部分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对法律法规还不能够熟练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依法行政执法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四、完善药监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目的是保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得以实现,防止和纠正药监行政违法行为,为此,要从源头抓起,坚持标本兼治,严格责任追究,促进药监部门依法行政。

第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完善药监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广泛而长期的重要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药监部门的形象。要充分认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应该看到,通过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药监系统的队伍建设也必然进一步得到提高和加强。因此,各级药监部门的领导和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思想统一,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完善药监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法监督落到实处。

第二,健全药监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法规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尽快制定出药监系统内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法规,通过立法明确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责任承担等问题。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将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对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落实必然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在目前,国家局法律规范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各级药监机关内部应当建立一些有效的规范措施,比如建立本部门的《案件合议制度》、《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办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错案追究制度》等,使本部门的执法监督行为有规范可依。同时,在现行执法监督的体系下,药监机关还应当实施法规监督预警督办制,执法监督人员有权随时对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对违规问题或隐患问题可随时向执法办案人员发出预警通知,进行防范或纠查整改,做好依法行政的基础工作。

第三,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体系。

只有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才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事前”约束机制。药监机关通过建立并执行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主体,解决“谁有权执法,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二是“事中”动态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案件实行四级审核:一级审核,由案件合议人员审核案件主办人员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二级审核,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进行行政案件实施全程监督审核;三级审核,由执法监督机构依据《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办法》的规定,严把执法办案“六关”,即立案关、强制措施关、审核关、处罚裁量关、执行关、撤案关。四级审核,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办案机构处理的重大、复杂和疑难行政案件进行讨论并决定处理意见。

三是“事后”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调查三种方式,对本系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前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同时,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抽查活动。此外,针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开展专项调查,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药监部门的形象。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篇8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启动于199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是我国城市行政执法体系日益完善。随着全面依法战略的实施,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执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前,我国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问题的影响,进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城市的发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门明确了城市行政执法主体之后,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形成了执法合力,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环境。三是实现了执法形式的多样化,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经验。尤其是通过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了执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各种腐败行为。我们在肯定我国城管执法所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1、 1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有待加强

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结合当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还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薪酬划定标准不高。通过调查大多数的城市,尤其是基层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他们大多数属于临时工,工资水平不高,这样容易导致他们出现消极执法的情绪;而且基于临时工没有编制,因此其工资不能从财政资金列出,这样无形就会增加行政执法的文明难度。二是财政资金对行政管理执法的经费投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很多城管部门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导致其行政执法的设备不完善,最终影响执法效果。

1、 2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有待规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是当前城管执法中所存在的普遍问题。造成城市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件的效力有限,缺乏相应法律的规定。例如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大部分属于试行法规,这样就会导致其约束力不强,进而使得在具体的运行中容易被随意的解释与更改;另一方面是由于受到传统强制行政管理思维的影响,导致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缺乏人性化的理念,进而出现了为了执法而执法的错误现象。

1、 3 城市行政执法的手段有待完善

城市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一个舒适的城市生活、工作环境,如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暴力行政执法手段必然会引起社会的恐慌,例如近些年发生的城管伤人事件充分表明了公众对城管执法行为的否定。野蛮执法的现象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需要相关部门遏制暴力执法、野蛮执法。

2 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基于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城市日益发展的需要,提出优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2、 1 构建完善的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是开展城市管理的前提,基于在城市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依据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要明确城市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授权问题,确定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确定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合法性,划分具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体系。例如针对城市管理执法中所存在的强制执行问题,我国法律要给予明确的规定,从而避免出现暴力执法;另一方面构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保障规范。城市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财政给予相应的资金、人力等保障,因此需要法律层面出台管理行政许可审批、监管以及处罚的法定职责,以此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坚定的后盾。尤其是在人员配置方面要建立系统的规则制度规定,以规则制度的形式确定城市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问题,保证各项基础工作顺利开展。

2、2 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首先建立与完善城市管理领导体制,组建垂直领导体制,形成高效的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其次整合城管部门的职权,建立责任清晰的岗位制度,推行阳光执法,并且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管理模式,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管理机制;最后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机制。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决定着执法工作的水平,因此要引入准入机制、培训机制、奖惩机制和退出机制,实现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培养与提升。

2、3 创新城市行政执法工作方式

一是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的效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属于系统的工作,基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实践中应该形成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管理体制模式,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城市管理模式。虽然城管执法机关具有集中城市的管理权限,但是其更多的表现为行政处罚权,并没有行政强制权,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联合执法机制,将公安、法院以及工商等部门纳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中,以此形成组合。二是引入对话机制,减少野蛮执法、暴力执法。通过对话可以将利益需求方的诉求合理的表达出来,从而实现对问题的根本解决,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管理人员要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形成契约,并且按照契约进行,以此实现城市的和谐发展。

2、4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首先应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工作,通过法制化的方式对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客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规范,然后结合各地城市化的实情,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在注重监督实效的同时,避免监督的无依据和随意性,从而确保监督的成效。其次,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权力运用过程中的规范意识,不断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对此,在监督的过程中,注重对行政执法权的约束和管控的同时,加大相对人权益保护的机制设计。虽然,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程序已经日趋独立,且对追究程序中的各环节已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可增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环节,使得责任的追究程序更加公开、透明。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行政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的执法实践中提高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同时亦促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更好地符合城市化发展的需求。最后,在行政执法的监督力量来源方面,应拓宽监督的渠道,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情,创设可行的条件,使不同渠道的监督力量得到整合,实行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并举,权力部门的监督、司法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均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形成监督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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