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软交换;下一代网络;网络规划
中图分类号:TP27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12-0000-01
Softswitch Network Planning Methods Study
Fu Xiao
(Chongqing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MSA 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on Center,Chongqing404300,China)
Abstract:As the next generation softswitch network,the core network technology,has bee the transformation of traditional tele operators,technology and strategic transformation of the hot new hope、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asic concepts and softswitch network system architecture,bining munications operators the status of the softswitch network planning method of brief analysis、
Keywords:Softswitch;Next-generation network;Network planning
一、软交换网络体系架构
(一)软交换的体系架构。软交换网络的主要思想是业务、控制、传送与接入相分离,各实体间通过标准的协议进行连接和通信,其网络体系架构按照功能可分为“业务应用与支撑层”、“控制层”、“传送层”、“接入层”四个层面。
接入层为用户提供各种方式和设备接入软网络核心骨干网,传送层负责软交换网络内的各种信息如信令流和媒体流的传递,控制层提供呼叫控制、连接控制、协议处理等功能,业务应用与支撑层利用底层的各种网络资源为用户提供灵活多样的网络业务。
(二)软交换的功能结构。软交换的主要设计思想是业务/控制与传送/接入分离,各实体之间通过标准的协议进行连接和通信。其主要功能包括:呼叫控制功能、协议功能、业务提供功能、互通功能、资源管理功能、计费功能、认证与授权功能、地址解析功能、语音处理功能、过负荷控制功能、与数据及多媒体业务相关的其他功能、利用黑白名单进行呼出过滤的功能、呼叫鉴权功能、呼叫拦截功能。
二、软交换网络规划流程
软交换网络规划的步骤包括:规划准备和业务分析、网络结构及网元的规划、软交换网络带宽的预测和规划、网络号码资源规划等。
规划准备和业务分析包括对现有资料的分析整理、对规划所需要的基础信息的汇整、确定规划将涉及的业务类型和具体业务模式、进行业务意向用户数量及业务量的预测等。
网络结构及网元规划首先要明确其所规划的软交换网络的网络结构,并以此为根据完成主要网元的设置方案,包括软交换设备、信令网关设备等。
网络号码资源规划是对目标的IP地址、用户编号、信令点码等的规划。配套设施规划是对软交换网络的硬件设备如设备局址、空调、电源等的规划。投资效益分析是对软交换网络的投资估算、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是对软交换网络规划的整体环节的考察和补漏。
三、软交换网络的规划方法
在软网络规划工作中,规划准备和业务分析、网络结构及网元的规划、软交换网络带宽的预测和规划、及投资效益分析是较为关键的技术环节,下面我们将结合实例对此展开着重分析。
(一)规划准备和业务分析。规划准备和业务分析工作是软交换网络规划的前提,也是软交换网络规划工作的基础环节,能否通过规划前的准备和对意向业务的分析,为软交换网络规划准确的提供定量数据和定性发展的基础依据,直接影响着整体规划的规模、实用性和未来发展前景。如何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实际的操作是业务分析预测的关键所在。其中,自身技术、业务和行业发展趋势是进行网络规划和业务预测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
(二)网络结构及网元规划。软交换网络规划首先是网元的设置规划,包括确定网元的设置方案和计算网元配置容量等。
软交换网络中,主要网元是指软交换设备、综合接入设备、接入网关、中继网关、信令网关、媒体资源服务器及应用服务器等设备。网元设备必须在容量和性能等方面达到一定能力水平,以满足入网要求。对于用户数量较大的集团用户可选择接入网关AG,对于用户量较少的区域,则可选择LAD设备;根据自身业务类型和业务量科学计算出所需语音通道数量,以准确布置媒体资源服务器的设置数量;根据业务预测和业务量计算合理安排应用服务器设置的数量和应设局所数。
确定网元设置方案后的下一步工作即是网元设备的容量测算问题,以确保软交换网络资源的合理布局和利用,并且便于维护管理。首先是根据具体的业务特性参数、业务流量及流向和网络结构来准确计算网络的容量需求,然后根据具体设备制造商所提供的设备的性能参数,来计算网络设备的设备数量及板卡配置量等具体配置。
(三)网络带宽的预测和规划。在软交换系统中网元设置方案确定后,需要依据承载的业务量及网元设置方案对承载网的带宽需求进行测算。网络带宽的预测主要根据网络承载的业务数据类型和应用特征、实际网络流量与传输数据量的比例、网络带宽的利用率及对带宽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网络带宽的规划以其预测结果为主要依据,因此,对网络带宽的预测必须科学、精确。
(四)投资效益分析。投资效益分析是指对网络规划项目的费用、收益及获利能力等财务问题进行计算和分析,由此评价网络规划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投资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评价和社会效益评价。软交换网络规划中的经济效益评价一般以财务评价为主,从企业角度考察规划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财务评价以经济效益为核心,结合对规划项目的业务种类和市场规模分析预测收入能力,并结合各项运营成本计算投资回收期及其他敏感性分析综合评价软交换网络规划建设的财务可行性。
四、小结
软交换网络作为下一代网络的核心技术,为运营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融合的网络架构。如何确定软交换网络在未来实用中的发展方向、目标和策略,在软交换规模化应用于商业网络的今天,是电信行业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关乎其他相关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技术和体制的日益发展,软交换网络规划的方法也将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包宸曦、软交换网络建设规划研究[J]、硅谷,2008,22:68
[2]赵红学、山西网通软交换网络规划设计[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3]王春艳、基于软交换技术的网络规划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千岛湖镇、汾口镇、威坪镇、姜家镇、临岐镇、大墅镇建城区管理范围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库)指道路以外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自行式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场(库),广场式、地下式和多层式停车场(库);公共停车场(库)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或通过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配建停车场(库)指建筑物规划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县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应加强对停车场(库)规划、建设工作的引导。
(一)制定停车场(库)发展和鼓励政策,引导停车场(库)规划和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公共交通优先政策,加强停车场(库)与公共交通之间的衔接,鼓励和引导市民换乘公共交通出行,减轻道路交通压力。
停车场(库)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经营停车场(库)。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县规划局负责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工商局、物价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人防办、各中心镇政府等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规划局会同建设局、交警大队、有关镇政府等相关单位,根据淳安县县域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是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库)依照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停车泊位达200个以上的,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应当与设计方案同步进行。
公共停车场(库)或单建的地下停车场(库)或建设在敏感区位、风景区、港区(含规划区岸线)、车站附近、公路两侧、公园和公共绿地的停车场(库),建设单位在上报设计方案前,应当先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必须按照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要求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停车设施应设置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主体工程设计方案时统一规划、统一报批。
第九条停车场(库)设计方案通过审核后,由县规划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条县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有关镇政府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由政府确定的代建单位承建。
第十一条停车场(库)原则上不得异地补建;特殊情况下,老城区范围内同一控规单元内异地补建停车位的总数不得超过该单元内公共停车位总数的20%,且不得跨控规单元安排停车位的异地补建。县规划局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必须明确异地补建的停车位个数。
城镇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按照规划定点予以实施。停车场(库)必须用作停车,不得移作他用。已经移作他用的,应责令限期恢复,对老城区范围内因特殊情况确无法恢复的,经县政府批准,补交异地补建资金。
老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以及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建筑,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经县规划局、建设局、交警大队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部分应缴纳异地补建资金。
需缴纳异地补建资金的,在项目建设前一次缴清后方可动工建设。异地补建资金标准根据项目所处的分区(在停车场〈库〉专项规划中予以明确四类分区范围),按照分区地下停车场(库)建安标准的4倍、3倍、2倍、1倍测算。具体实施细则由县物价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制定,县财政设立专户,由县建设局统一收取异地补建资金。
异地补建资金原则上用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关键词 快速轨道交通 用地控制 规划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规划》(以下简称“快轨控规”)是城市总体规划中关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专项规划的进一步深化,强调了线网在 网络 的稳定性、工程的可实施性、项目的可操作性等方面的作用。北京中城捷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多年来一直积极从事轨道交通领域各类规划研究工作,为国内多座城市进行了“快轨控规”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业绩,特别是最近完成的《宁波市快速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无论从理念上还是从方法、 内容 上都比以往有许多突破和创新。本文将对此类规划研究的思路与方法进行归纳与总结,希望能与同行们相互交流,取长补短。
1 研究目的和意义
1、1 为快轨交通的实施创造条件
建设快速轨道交通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解决城市交通 问题 ,因此线路大多穿行城市中心区道路交通供需矛盾突出的交通走廊,而这种地区大多建筑密集,用地紧张。“快轨控规”研究可有效地指导规划部门对快轨交通沿线建设用地进行合理安排、统一控制,避免城市建设用地和轨道交通的矛盾,减少不必要的征地和二次拆迁,为快速轨道交通工程的实施创造条件。
1、2 有利于城市各项设施的建设
快速轨道交通是城市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凡在沿线兴建的城市建筑、立交桥及大型地下管线,若能与快轨交通在规划设计上协调配合,做到统一规划、综合设计,往往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而“快轨控规”可为城市各项设施与轨道交通协调配合提供依据,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轨道交通协调 发展 。
1、3 为快轨交通工程立项提供依据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81号文《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要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规划进行,对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要搞好沿线的土地规划控制。”明确将“快轨控规”纳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体系。因此,只有做好该项研究,才能为快速轨道交通工程立项建设提供充足的依据。
2 规划基础和年限
“快轨控规”是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专项规划,其研究基础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依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总体要求,合理支持和引导轨道交通线路按线网规划目标发展,同时针对“快轨控规”特点,适当超前于线网规划,而最终的成果应与线网规划的原则和方针保持一致性和回归性。规划年限为城市规划远景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远景年限一致。
3 研究思路和内容
“快轨控规”的研究目标首先是在线网规划基础上进一步稳定线网层次和核心构架,稳定线路走向和站点分布,最终目标是完成用地控制红线的绘制,并纳入到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使得轨道交通沿线的土地得到有效控制,以确保工程的可实施性。
3、1 技术路线
“快轨控规”的技术路线见图1。
3、2 工作内容
(1)针对线网客流预测成果进行 分析 并对各线的功能定位;
(2)轨道交通各线运输规模及运营模式研究;
(3)线路走向及车站分布方案和用地红线规划;
(4)换乘枢纽站方案研究与用地红线规划;
(5)结构施工方法和工程难点研究;
(6)车辆基地统筹布局方案和用地红线规划;
(7)线路修建顺序与联络线方案的用地红线规划;
(8)轨道交通变电站及控制中心统筹布局方案和用地红线规划;
(9)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条件及用地规模匡算和用地红线规划;
(10)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利用性质调整优化。
4 研究方法
4、1 规划背景研究
作为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专项规划,首先必须对城市的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有全面深刻的理解,以求“快轨控规”的制定能够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方向和交通发展策略,同时应依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总体要求,合理支持和引导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按照线网规划的目标发展。
4、2 控规标准研究
4、2、1 研究原则
(1)预留足够的用地条件,保证轨道交通工程的可实施性;
(2)协调好与城市各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做到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3)把握好规划阶段方案的不确定性,为今后轨道交通的制式选型预留空间;
(4)对 目前 方案尚不便决策的区段应提出多方案比选,并同时进行控制。
4、2、2 研究过程
在规划背景研究基础上,利用客流预测和分析等手段,进一步明确线网规划的功能、层次,合理预测客流规模;遵循控规标准研究原则,确定可控制总体规模的系统制式,并进行能满足客流预测最大断面客流量的运能配备;同时研究运行方式、行车交路、车辆编组、站台长度等控制系统规模的主要标准,作为下一步研究工程方案的依据。研究过程遵循图2的流程。
4、3 工程方案研究
在确定了系统制式、行车交路、车辆编组的基础上,依据线网规划,进一步研究线路走向、车站分布、换乘节点、车辆基地、联络线、电力供给、主要施工方法等工程方案,作为划定用地红线的基础。
4、3、1 线路及车站
在规划线网构架已确定线路走向的基础上,着重确定线路在各路段的具体规划位置;要与其他规划市政工程相协调,兼顾现状与规划条件;在既有的市政建(构)筑物间,寻求系统本身的最佳方案,尽可能做到综合效益最好;对于线路走向,应考虑各种合理可行的方案进行综合比选,报请规划部门研究并确认,目前尚不能决策的方案应予保留,并同时留有规划建设条件。
轨道交通车站及区间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和统一。地上线应选择道路红线较宽的道路敷设。高架桥型应轻巧、明快,与周围建筑形成一定的比例和尺度,两侧建(构)物应有一定的退缩空间。地面线沿线两侧通过绿化与周围建(构)筑物形成一定的隔离地带。地下线的出入口和风亭应尽可能与周边环境相融合,有条件的应和周边建筑结合设置。
4、3、2 换乘节点与交通枢纽
将设于主要客流集散点和交通枢纽的快轨车站,尤其是轨道交通线网的换乘站作为方案研究重点。研究车站规模、换乘关系、出入口(地下站还需考虑风亭)的分布,注重工程方案的可实施性和规划的包容性,注重 社会 、 经济 、环境等的综合效益,使工程与旧城改造相结合,有条件时,做到综合开发利用。
4、3、3 系统方案
以全网络资源共享为目标,确定全网络车辆停放、维修基地的分布及规模,布置联络线,安排全网主变电站的选址和运营控制中心的选址,力争做到分布合理、功能全面、系统集成、高效经济。
1)车辆基地
从全网角度综合考虑线路位置和规划用地条件来合理选址,统筹安排各车辆基地的功能;根据运营制式选择及运能配备确定的列车编组,推算综合基地、车辆段、停车场等的检修任务量和场线数量,确定合理规模。
2)变电所
快轨 交通 的外部电源方案要结合城市电网规划来加以考虑。应按照城市供电规划合理选择供电方案。“快轨控规”阶段应从用地控制角度考虑,建议按集中供电方案设置主变电所,对全网主变电所合理布局,选址尽可能选在换乘站附近。
3)运营控制中心
同一层次多条线路尽可能共用一个控制中心,位置宜选择在快轨交通较早实施线路的换乘站附近,靠近城市道路干线,以实现兼顾多条线路共用的条件。4、4 用地控制 研究
在工程方案基础上,应根据线路走向、车站分布等条件确定用地红线的划定原则,最终在平面图上划定用地红线。
4、4、1 区间线路及车站
1)车站主体规模
包括运营公共区部分和工作区部分。运营公共区部分即站台,按照车辆编组总长度确定,同运量等级的线路车站站台长度应一致。而工作区部分即设备及管理用房,则根据站位环境、规划用地条件、线路敷设方式、配线形式、设备系统选择、管理用房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确定的车站规模应留有适当的余量。
2)车站主体与区间线路
车站主体结构与线路位于道路中央时,与城市建设用地矛盾不大,若分布于道路一侧或斜穿建筑用地时,则必须在规划阶段预留出轨道交通专用走廊。
3)车站附属设施
包括风亭、出入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车站相关设施,与城市道路密切相关,需在规划阶段统筹安排,合理分布。应本着方便乘客、节省土地资源的原则,尽可能将附属设施和周边建筑结合建设。
4)施工用地
施工用地是施工期间必需的材料堆放、设备机具运作及消防等临时性用地。一般情况,车站及区间应按照不同敷设方式、施工 方法 等因素分别匡算用地指标。对于铺轨基地及大宗物资、设备存放基地,应合理安排利用车辆段用地,而无需另辟它地。
5)红线划定标准
综合以上研究,遵循控制规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通常将快轨用地按照所处城市位置分为严控区和监控区,制定用地控制红线等级划分标准。
(1)严控区:制约线路走向和车站布置的条件较多、方案调节余地小、用地控制范围较固定的地段。包括:中心城区内道路狭窄、建筑物密集地段;偏离道路进入建筑区地段;地上、地下过渡段;主要换乘站;主要交通衔接枢纽站场等。
(2)监控区:除属严格控制的区段外,均属监控区。包括城市区及中心城区道路红线较宽地段。在线网各线总体走向不变的前提下,线路位置和车站站位有微调的余地。
经划定的红线控制区内应严禁建设永久性建筑,红线外建筑物地上地下严格限制建筑物外漂。
需要强调的是,该标准为落实用地红线的理想标准,以此标准绘制出的红线,应基本包含线路区间及车站的各项用地指标要求,并满足一定的线路调整余地。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现状条件的限制,尤其是在城市中心区,往往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应该具体 问题 具体 分析 。如对建成区,应在满足车站及附属设施结构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标准,尽可能减少拆迁;对已批出地块但尚未建设的,应提出协调要求,尽可能满足上述标准。 4、4、2 车辆基地、主变电站及控制中心
根据车辆基地方案研究结果,推算出各种不同功能的车辆基地用地控制指标,同时结合初步的车场方案布置,划定车辆基地的用地红线。
根据供电系统和控制中心选址方案,确定主变电站和控制中心的占地规模,并在图上划定位置,落实用地红线。
4、4、3 交通衔接
交通衔接用地是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换乘所需的场地,在控规阶段应明确交通衔接用地原则和标准,根据车站不同交通性质确定交通衔接用地规模,同时结合公交站场规划与调整,在适当的车站周边预留交通衔接用地,使轨道交通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紧密结合。
车站按交通功能大致分为以下3类:
1)综合枢纽站
综合枢纽站是城市对外交通中心,市内外交通衔接枢纽,包括火车站、长途客运中心、机场等。综合枢纽站的公交及 社会 车辆场地根据枢纽性质的不同,用地性质和规模也各不相同,通常是依据交通枢纽专项规划确定用地。
2)大型接驳站
尽量布置在市中心区以外的地区、快轨首末站前后、地区中心,公交站场应尽可能地靠近快轨站的出入口。现有公交总站若靠近快轨线,应予保留,若与快轨换乘不方便的,应予以调整,公交运营应围绕快轨车站进行交通组织。
3)一般换乘站
公交换乘:应设置港湾式停车站,尽可能地靠近快轨车站的出入口。
私人换乘:在城市中心区用地应尽量紧凑,通常只考虑停放自行车和摩托车,小汽车停放(P+R)只在城市区车站周边选择适当的位置进行布设。
4、4、4 建筑物退红线
由于轨道交通对环境及景观的要求,使得沿线建筑物必须退后轨道交通控制红线一定的尺度。“快轨控规”中应制定出建筑红线的执行标准。
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建、厂房等对噪声和振动敏感度较低的建筑物,通常按照城市道路一般建筑物退红线要求控制,不必另外加大空间尺度,而对于住宅、 医院 、学校等建筑物,应根据其对噪声和振动的敏感度另行确定退后红线尺度。
4、5 土地性质调整研究
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可以刺激沿线站点周边土地高强度开发。“快轨控规”研究应引导沿线土地的高强度开发和再利用,对沿线原有的分散型居住、 工业 仓储等用地向商业 金融 、高密度住宅、文化娱乐、交通中心等集约型土地性质调整,从规划层面引导轨道交通站点周围的开发强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轨道交通方式对客流的吸引力。
用地性质调整范围通常由快轨车站吸引范围决定,根据国内外 理论 与实践经验,一般车站直接吸引半径为400~800m,间接吸引范围视快轨车站与其他交通方式换乘条件决定,一般为时距15min的其他交通方式走行距离。具体操作时应依据城市土地利用规划,针对地块位置、车站性质和规模、客流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图5为宁波市轨道交通某段线路的土地性质调整可明显看出沿线土地性质由工业和村舍民居调整为高密度居住区和商业、金融、文娱等用地,为提高轨道交通客流吸引力创造了良好条件。
5 结语
“快轨控规”是城市轨道交通项 目前 期研究的重要步骤,能够起到引导城市交通及周边建设合理有序 发展 的作用,其意义十分重大。而该项工作的优劣与否,关键要看其成果的可实施度。
“快轨控规”虽然是一种轨道交通专项规划,但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经批准后不能随意变动,必须与城市规划部门密切配合,严加监控,协调建设。单有轨道交通方面的经验和技术还不能全面贯彻规划意图,很可能造成规划成果脱离实际而不具备可实施性。
宁波的“快轨控规”研究工作由于得到了市领导的重视和规划部门的大力配合,以及宁波市规划院的携手合作,使得规划成果真正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中,切实起到了指导城市规划布局合理有序发展的作用,这一点是进行“快轨控规”研究的城市值得借鉴的。
参考 文献 [2]北京中城捷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宁波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R],2003、
【关键词】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基本农田
1、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同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见,只有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才能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调整规划。但是,在审计中发现,调整规划后的置换指标并未全部用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而是用于园区开发和其他项目建设。
2、逃避法定审批程序侵占基本农田
从审计情况看,某市指标调剂规模较大且涉及大量的基本农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法律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然而,某市在建设用地涉及基本农田时,往往通过指标置换,通过调整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 在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和耕地异地保护中,占用的耕地多数是好地和熟地甚至是基本农田,而补充的耕地一般选择山坡地、盐碱地、生地等,加上对这些新增耕地投入不足,即使在数量上实现了耕地的占补平衡,但是质量明显下降,粮食生产能力不能得到保证。
3、无依据收取建设用地指标款且支出混乱
某市国土资源局在未经审批且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购买建设用地指标款近2亿元,拨付各县(市)和有关农垦农场用于购买建设用地指标0、6亿元,虽然此款项的支出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但是本着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此款项应用于耕地的开发和改善新增耕地的质量,但根据检查情况,收到建设用地指标款的县(市)将此款多用于弥补自身经费不足等与耕地保护毫无关系的支出,使得建设用地指标款成了出售建设用地指标的县(市)的经费来源,其实质是有关单位通过出售建设用地指标为本单位谋取利益。
4、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和谐发展
建设用地指标的置换,使得中心城市的建设用地指标增加,周边县(市)的建设用地指标相应减少,将不利于出售建设用地指标县(市)的长远经济发展,同时由于中心城市获得了更多的招商引资的机会,经济发展速度更快,进一步拉大了中心城市与周边县(市)经济发展的差距,从而拉大了二者在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差距,这不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不利于城乡经济统筹发展。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一些中心城市出现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短缺,土地储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困难的问题。而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城市,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相对富余,整理开发增加耕地的潜力较大。于是中心城市为了自身的经济发展,采取行政命令和经济诱导的双重手段从辖区县(市)有偿置换建设用地指标。
建设用地指标的随意置换,势必危及耕地乃至基本农田的保护,降低耕地的质量。为此,应积极采取措施,限制建设用地指标的置换,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使地方各有关部门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各地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严禁各地通过调整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严禁各地通过修改或调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坚守我国18亿亩耕地的红线;建议规范国土部门的收费,杜绝无任何依据收费的现象发生,掐断了部门和地方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就从源头上掐断了其违规使用土地资源的可能。
【参考文献】
【关键词】循环经济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城市轨道交通 模糊综合评价法
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 是物质闭环流动性经济、资源循环经济的简称,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上,以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牲,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方式运行的经济模式 [1] 。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其目的是通过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实现污染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进而提高环境效益和经济发展质量,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目前正大力发展的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种大容量高速度的出行方式,其建设和运营成本高,在规划阶段若能遵循循环经济的理念,充分考虑资源、能源与环境的因素,则能够在建设和长期运营中实现大量的节约城市交通系统的能源、土地资源和减少污染排放。即在满足城市交通需求的前提下,使交通系统建设投入最小,运营消耗最低,环境不利影响最小。
1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基于循环经济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环评中关注的是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主要立足于资源、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社会经济评价只被当辅助评价内容。所以,规划环评中循环经济的评价对象在社会经济子系
统和生态环境子系统之间是不平衡的,它着重评价生态环境子系统,而把社会子系统和经济子系统当作次要评价对象来叙述。因此,提出本文基于循环经济的城市轨道交通指标体系反映3个方面:资源与能源利用指数、环境质量指标、社会经济指标,按照AHP法的要求,建立了一个由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构成的层次体系,见图1。
2评价方法和评价模型
2、1评价方法
层次分析法(AHP)是美国运筹学家T、 L、 Saaty教授于70年代初期提出的,是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是一种简单而行之有效的方法。采用层次分析法结合Delphi专家调查法确定系统和指标的权重,可以保证权分配的客观合理。基于循环经济的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系统是一个多因素的复杂系统,其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及各要素对系统功能的影响程度在量上比较难以精确衡量,即系统具有“模糊性”的特征;其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系统是一个包含着若干不同层次的复合系统,其系统功能从整体上来说是一种综合功能,具有多“属性”特点。因此,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系统是一种多属性或多准则评价问题。这就要求必须根据评价问题的性质、目标、要求等选择适宜的评价模型和方法。而模糊评价模糊综合评价法是采用模糊数学的理论,对难以精确化的复杂系统进行综合评价的实用方法,其方法恰好能比较好的适应以上的这几个特点,所以采用模糊数学评判方法对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研究。
2、2 评价模型
2、2、1 指标值标准化
根据循环经济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建立评价要素集和评价因子集,但由于各指标之间的量纲不统一,没有可比性,所以直接用指标实测数据进行评价是困难的。因此,必须先对评价指标进行处理,用标准化方法来解决参数间不可比的难题。本文采用的是极差标准化方法进行数据处理。极差标准化方法的量化公式为:
式中xi为指标的实际值,xmax为第i项指标实际值的最大值,xmin为第i项指标实际值的最小值。经过上述标准化处理后,所有指标的实际值均转换为无量纲化指标标准值,即各指标值都处于同一个数量级别上,可以进行综合评价分析。
2、2、2确定指标权重
利用AHP法确定,W=(w1,w2,w3)={资源与能源利用指数;环境质量指标;社会经济指标}。其中,各环境要素集的评价因子集及其权重wi(i=1,2,3)分别为:w1={w11,w12,w13 }, w2={w21,w22,w23}, w3={w31,w32,w33}。
2、2、3 确定评价等级,构建隶属度函数,确定评价矩阵
其中,Rm为第m个准则层中的评价值在Y上的模糊隶属关系矩阵,Rm中的元素rij表示第m个准则层中的第i个评价值相对于第j个评价等级的隶属度。
2、2、4 综合评价值的计算 由AHP法算得的指标层的权值向量wi(i=1,2,3)分别为:w1={w11,w12,w13}, w2={w21,w22,w23}, w3={w31,w32,w33},分别与上面所建立的隶属关系矩阵向量相乘,可分别得到一级模综合评价值(B1,B2,B3)。在第一级评价的基础上,将每一个子集xi作为一个元素,用Bi作为它的单因素评判,可以构成评判矩阵
3结束语
为使轨道交通建设和长期运营中实现节约能源、土地资源和减少污染排放,文章探讨将循环经济理念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循环经济指标体系。通过该指标体系相关评价方法与模型的研究,可以促使一些专项规划在制订过程中实现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对规划决策起引导作用,引领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循环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将循环经济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助于更加科学、合理地决策线路方案,从而实现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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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晓,江家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M]、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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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综合评价法[J]、铁路与公路设计,2009,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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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阿平,彭伟功,梁丽珍、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招标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将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通过法定的出让方式,供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由土地使用者向市规划国土局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和土地开发费。
第三条 市规划国土局根据特区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制订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并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载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时间、出让方式、用途、面积、预计收取的地价款等内容。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下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内。
第五条 特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对象为: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由市规划国土局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 工业用地三十年;
(二) 商业、服务业用地三十年;
(三) 住宅、办公用地五十年;
(四) 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五十年;
(五) 旅游事业用地三十年;
(六) 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二十年。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须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人须向市规划国土局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协作配合,保证出让合同的履行,市规划国土局逾期交付土地的,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通过协议、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除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必须同时交纳市政配套设施费和土地开发费。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市政配套设施费、土地开发费以及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条 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给付地价款,应以外汇支付。
第二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 高科技工业项目用地;
(二) 不能使用标准厂房的工业用地;
(三) 福利商品房用地;
(四) 微利商品房用地;
(五) 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
(六) 旧城旧村改造用地。
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用地,经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批准,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按市场价格支付地价款。市场价格由市规划国土局和市物业估价所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规划国土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 申请用地报告;
(二)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表》(由市规划国土局提供标准格式)及项目初步布置图;
(三) 市政府批准在特区兴办企事业的文件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四) 市计划局年度立项批文;
(五) 支付地价款能力的证明文件。
属高科技项目的,应提交深圳市科学技术局签发的项目鉴定意见书。属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提交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申请书;
二、市规划国土局应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能在近期内供应土地的,向申请人发出《协议用地通知书》,不能在近期内供应或不同意供应土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接到《协议用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协议用地通知书》到市规划国土局协商用地事宜。由市规划国土局核定面积、年期、用途、协议地价标准后报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批准,并对外公布;
四、由市规划国土局与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规定向市规划国土局给付地价款。
申请人应自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批准用地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的批准视为取消;
五、土地使用者持市规划国土局核发的付清地价款凭证,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派出所以及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由市规划国土局根据该项目的规划位置及用地标准予以核定,并由市规划国土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市规划国土局应将出让合同报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当日缴付不低于地价款20%的定金,余额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属政府开发工程的,地价款的缴付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执行。逾期未付的,市规划国土局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污染或有危险影响的项目,土地使用者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时,应提交环保等有关部门的项目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减地价款的,由市规划国土局按下列规定核定:
(一) 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用地,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0%、(二) 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市政配套设施费。
(三) 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 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用地,根据拆迁安置的数量、难度与项目的盈利情况以及批准用地的性质,核定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幅度。
第十七条 按规定减地价款的用地项目,所减数额由市规划国土局采取登记的方式,于每年12月底书面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不得改作营利性用地,不得出租、转让、抵押。
第十九条 企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减地价款的用地和原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出租、转让房地产(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作建房)时,必须报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按市场价格补足地价款,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
土地使用者办理变更登记时,须持有市规划国土局核发的补足地价款的凭证及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减地价款的用地和原行政划拨的用地,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土地使用者可以将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用于抵押。但金融机构处分抵押物时,须按市场价格补足地价款,方可将房地产一并拍卖。拍卖所得应按规定缴交土地增值费。
第三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资格范围、内容以及招标方式由市规划国土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及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采取下列两种方法:
(一) 公开招标:由市规划国土局发出招标公告;
(二) 邀请招标:由市规划国土局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公开招标须提前三十日登报公告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下列招标文件由市规划国土局印制并向投标者提供:
(一) 投标须知;
(二) 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三) 出让合同样式。
第二十四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 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
(二) 投标者领取招标文件;
(三) 投标者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标箱,并按规定交付保证金;
(四) 开标、验标,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标书应宣布无效;
(五) 评标、定标,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 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指定的期限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交付地价款;
(七) 中标者在付清地价款后,持市规划国土局核发的付清地价款的凭证,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得;规定既出标价,又须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考虑企业资信,采取综合评分办法,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市规划国土局认为所有的标书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有权拒绝全部标书,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中标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中标者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全部地价款。逾期未付的,市规划国土局有权解除合同,已收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地价款,未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由市规划国土局在定标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息退还。
第四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俊合,在市规划国土局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竞投土地使用权,价高者得。
第二十九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须提前三十日登报公告有关事宜。
第三十条 下列文件由市规划国土局印制并向竞投者提供:
(一) 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二) 出让合同样式。
第三十一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发出公告;
二、竞投者领取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
三、主持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活动。
(一) 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公布拍卖底价以及每一次应价数额(即每次应价较上次增加的金额);
(二) 竞投者按规定方式应价;
(三) 最后一次应价时,由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数额而没有人再应价时,主持人一槌敲下,该幅土地使用权由最后应价者取得;
四、土地使用者即时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并缴付地价款10%的定金,余额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天内全部付清。逾期未付清的,市规划国土局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定金不予退还。
五、土地使用者付清地价款后,持市规划国土局核发的付清地价款的凭证,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第三十二条 拍卖底价不等于该幅土地出让的最低价格,主持人认为竞投者出价偏低时,有权收回该幅土地,另行安排拍卖。
第三十三条 国内法人可持银行支票缴付定金;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可用现金或在深圳注册的银行或我国在境外设立的中银集团开具的银行本票缴付定金。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当即不能缴付定金的,视为违约,除应赔偿市规划国土局组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外,市规划国土局可将该幅土地再行拍卖,拍卖所得地价款低于前次拍卖地价款的,差额部分由违约者负责支付。
第五章 计划与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特区土地供应计划由市规划国土局实施。用于土地开发所需投资从土地开发基金中支出,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三十六条 凡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拍卖与招标方式出让的土地,其建设费用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计划局切块下达给市规划国土局,各个项目的投资计划必须报市计划局备案,市计划局发给土地使用者《建设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未具有房地产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可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凭下列文件,向市政府申请办理该地块的房地产专项经营权:
(一) 设立专项房地产经营企业或增加房地产经营权范围申请书;
(二) 出让合同。
设立专项房地产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交公司章程。
经市政府审查符合有关条件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准。土地使用者凭市政府的批文,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非法出租、抵押房地产;违反第十九规定,擅自出租房地产的,参照《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违反者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者逾期给付地价款的,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处理外,土地使用权由市规划国土局收回,地上建筑物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四十一条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市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原行政划拨土地,经批准予以开发建设的,应按本办法协议出让的规定,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属企业单位的,按市场价格缴交地价款,企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按协议地价标准及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缴交地价款,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纠纷,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过去市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物体隔离装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违法监控抓拍设备、防撞护栏及防撞柱、防眩装置、LED交通诱导屏、视线诱导设施、颠簸路面(减速带)、公路反光镜等。
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
(一)市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四同步”。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项目预算。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二)道路建设项目业主必须请交警部门参与道路的规划、设计及验收。交警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根据国家标准及管理需要提出意见,符合规定的项目业主应当采纳。
(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要求
1、在车流量较大的主要路口应设置智能型交通信号灯(红绿灯)控制设备同时配套高清卡口型电子警察、电子监控设备,在进出城区的主要道路上设置智能型高清卡口,在复杂或重要的路段、路口设置电子监控设备、LED交通诱导屏,交通信号灯控制设备、卡口型电子警察设备、智能型高清卡口设备、LED交通诱导屏、以及电子监控设备应能远程控制并与我市已建设的相关控制设备兼容达到无缝隙结合(以上设备由交警部门提供相关技术要求)。
2、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道路要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或者设置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减速带等设施。
3、在乡道、村道的陡坡、急弯、连续弯道、事故多发地段及其他危险路段,应当设置警示牌等交通标志。
4、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设置警告标志及防撞墙(栏)等防护设施。
(四)对大型城市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
(五)开辟和调整城市公交线路或者站点,交通、建设、交警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商,合理规划。确保建设科学化。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优先满足公交线路和站点的设置要求,已设置的线路和站点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交警部门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六)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必须设置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停车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增建、配建停车场。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地方设置供残疾人驾驶车辆停放的车位。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未按规划要求设计停车场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
(七)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交警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施划(设置)、撤销停车泊位或者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施划停车泊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撤销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恢复原状。未及时撤销交通标志、清除交通标线,导致当事人在撤销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不得实施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八)对影响正常交通的道路施工作业,应报交警部门批准,经批准在道路施工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
2、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档,夜间在围档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和反光轮廓标志;
3、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标志;
4、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5、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及时修复损毁路面、恢复被毁坏的交通标志标线,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并消除隐患。
有关部门在批准占用道路施工工程时,应当充分考虑正常通行的需要,严格控制施工路段和时间,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工程按时完成。道路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脸收,符合通行要求的,应当立即恢复通行。
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
(一)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要求
1、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形状、图案、尺寸、材质应严格按相关国家标准执行,交警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标志、标线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2、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二)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必须将工程的立项批文、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各单项检测报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资料移交给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或道路主管部门。移交实行预交接和正式交接,在未交接前由项目业主负责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307号)、国土资源部及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7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并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的具体操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土地资产流失,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廉政建设,也是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合理高效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因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办法》(中府〔*〕124号)规定,由市土地招标拍卖领导组负责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实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必须依照规定的职权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工作。
二、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范围
*市辖区范围内工业用地的出让工作适用本意见。包括:存量工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中的国有工业用地(已完善农转用与征收手续);市政府储备的国有工业用地;经市政府批准收回重新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
根据国土资发〔*〕78号文规定,允许继续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但未能在*年6月30前完善出让手续的工业用地,应按照本意见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工业用地)流转(出让),除作特别规定外,参照本意见实施。
三、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要求,确保对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严禁向国家产业目录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供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通过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和规模等方面的严格把关,引导产业集聚、基础设施共享,促进规模化、集约化产业的形成和发展,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多层厂房。
(三)严格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进行有计划供地的原则。工业用地出让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分期分批次集中出让原则。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每月定期分批次集中公开出让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
(五)逐步推行净地出让的原则。在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熟地后再出让”的原则,逐步推行净地出让。
(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具体地块出让方案、供地结果等要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不得人为设置有悖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七)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工作。
四、基本程序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相关权利主体,负责在现有土地管理体制下,先完成土地出让前期工作即完成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拆迁等工作且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并根据当年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拟定具体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产业类别、行业标准等条件,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建筑设计要点、环保意见等批复意见,向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申请进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上述批复意见以及投资强度、产业类别、行业标准等条件应作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文件的重要内容,在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成交后,上述批复及条件作为申请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竞得人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一)提出申请
相关权利主体提交委托公开出让申请、土地权属证明、宗地图、1:10000位置示意图、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市环保局出具的环保意见及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的投资强度,向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申请进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
(二)确定底价
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根据相关权利主体提交的土地评估结果,结合基准地价及地块状况等因素,提出拟出让底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307号)规定,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最低价标准为第五等级,25、6万元/亩。
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工业用地)流转(出让)的,流转(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同一区域国有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最低标准,且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
(三)组织实施公开出让
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每月的10日、20日、30日(节假日顺延)分三个批次公开出让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成交后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四)出让价款处理与土地交付
1、地价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出让成交后的地价款必须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的,成交后的地价款由竞得人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直接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
2、收益处理:国有工业用地出让款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缴纳及分解处理。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所得款项,按照《*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应交纳给市政府的流转收益,由土地所有权人在签订流转合同后60日内缴纳。
3、土地交付:公开出让成交后,相关权利主体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向竞得人交付土地。相关权利主体和竞得人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和界桩。
(五)落实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与办理土地登记
公开出让成交,竞得人在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地价款的同时,凭《出让合同》及相关资料,到发改、经贸、外经贸、环保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立项、行业准入标准、环境评价等建设指标;出让地价款支付完毕后,凭《公开交易证明书》、出让合同、用地批文等相关资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六)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监管
相关权利主体根据公开交易文件、出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业用地出让后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管,对不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投资建设的,应督促其限期改正并追究违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增设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明确工业用地单位投资强度、容积率、配套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期限以及相应的违约条款(违约条款见附件),并作为工业用地项目开发建设考核的依据。未达到要求的,按照约定由用地单位承担违约责任。配套服务设施与用地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五、应注意和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编制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单位,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的要求,根据我市的资源条件、产业发展基础及人力资源优势,结合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符合我市工业特点的产业发展规划,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对年度新建工业项目进行细化分类,制订各类工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增强工业用地供应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有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以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城镇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等,制订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落实年度供应数量、供地结构和具体供地位置。
(二)建立工业用地预申报制度,及时了解我市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
为保证工业用地供应的计划性,从*年起,各镇区政府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上报下一年度拟招商的工业用地计划,包括数量、宗地规模、结构、布局、进度、产业类别、土地使用条件等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拟储备的工业用地数量。
(三)完善工业用地年度储备计划
根据预申报情况,结合省下达的年度用地指标,合理制定工业用地年度储备计划。进一步健全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的收回与整合、征收与供地以及统一规划等的管理力度,强化政府土地储备工作(包括镇区的土地储备)。
(四)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式选择
现阶段工业用地的公开交易方式以拍卖出让、挂牌出让等为主,在条件具备时可实施上网竞价,采取网上公告、网上申请、网上竞买的方式。通过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公告,申请人在网上下载标书等相关文件,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持相应文件提出竞买申请,经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确认后,参与工业项目用地的网上竞买。
(五)规范工业用地出让收益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文)、市府办《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府办〔*〕41号)及《*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理顺土地出让市、镇、村的收益分配体系。
(六)严控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凡将工业用地改为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七)加强执法监察,促进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