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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方案的可行性(精选8篇)

时间: 2023-07-17 栏目:写作范文

调查方案的可行性篇1

提级帮带。对一些处级干部的重大案件、复杂案件,要求纪检组直接查处有些勉为其难,也不利于案件的查深查透。对此,分管纪检监察室在分析研判后,可以直接提级办案,同时抽调纪检组人员参与。这样,既便于熟悉情况,加大办案力度,也可以在实战中进行传帮带,在共同办案中提高纪检组的办案水平。

跟踪督办。对纪检组在办案中遇到单位阻力、领导压力时,分管纪检监察室可直接给派驻单位党组或纪检组发函,必要时可请纪检组进行专题研究,代表上级纪委对纪检组查办案件提出明确要求,定期听取进展情况,跟踪督促查办落实。

帮助突破。对纪检组在办案中进展受阻,重大问题难以突破时,分管纪检监察室可直接介入帮助突破。一方面,通过综合办案手段,协助调查相关对象情况,促使对象主动交代;另一方面,直接指派纪检监察室的骨干人员介入到纪检组的谈话中,促使被查对象认清形势,正视现实;有时候还要借助纪委的办案场所,突破案件。

组织协调。查办案件是一个系统性工作,需要多方支持。但纪检组开展工作具有一定局限性,分管纪检监察室应当大力组织协调。第一,要积极协调被派驻单位支持纪检组依纪依法查处案件,营造良好环境,提供相关条件。第二,在调查取证中,要协调相关部门、地方予以支持;特别是在查处银行、房产、保险、证券等对象资料时,要积极协助办理;如需“两规”的,及时报告上级纪委批准办理手续。第三,对于纪检组已查实相关对象涉嫌犯罪的问题,可协调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把握政策。对派驻纪检组查办的一些重点案件,包括社会反响大、领导高度关注、政策界限不明确等问题,分管纪检监察室应及时介入,指导处理。在指导中,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又要善于把握大局;既要严肃执纪,又要考虑实际情况;既要考虑系统内的影响,又要考虑面上的平衡。总之,要使查办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调查方案的可行性篇2

一、证据调查学的缘起。证据调查学是研究证据调查方法、规则和规律的学科。由于证据调查普遍地存在于各种司法活动和执行活动之中,所以证据调查学是一门应用范围广的综合性学科。它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它不仅适用于侦查人员的工作,也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执法人员的工作。然而,由于我国具有“重刑轻民”的法律文化传统,所以长期以来只注重研究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调查,而且多从侦查破案的角度加以研究。至于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证据调查问题和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证据调查问题则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证据调查学的研究对象。一门学科的建立必须以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研究对象为基础。证据调查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证据调查的方法。

证据调查学是在总结证据调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科学体系,因此研究证据调查方法必须从证据调查的实践经验出发。证据调查活动存在于一切案件的诉讼过程之中。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还是行政诉讼案件,都离不开证据调查活动。而且,证据调查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不仅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要进行证据调查,审判人员、公诉人员和律师也要进行证据调查。此外,公证、仲裁、内保、纪检、监察、海关、工商、税务等人员在其相关的工作中也要进行证据调查。虽然不同案件中的证据调查方式和重点有所不同,虽然不同主体的证据调查活动各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它们在基本方法上有着本质的共性。正是这种共性或内在的统一性使它们共同组成了证据调查学的研究对象。由此可见,证据调查学既要研究各种证据调查活动的一般方法,也要研究各类案件中证据调查活动和各类主体证据调查活动的特殊方法,(2)证据调查的规则。

证据调查是司法活动或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是以实现有关法律任务为目的的,其行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证据调查学要研究这些法律规定。而这些法律规定也就是证据调查必须遵守的规则。作为证据调查学研究对象的法律规则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有关程序的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中有关证据调查的规定;二是有关主体的法律规定,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中有关职业行为规范的内容;三是有关各种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中有关调查取证的内容。此外,每一种具体的证据调查措施或方法也有其必须遵循的规则,如询问证人的规则、现场勘查的规则、物证鉴定的规则等,这些也是证据调查学必须研究的内容。(3)证据调查的规律。

证据调查学必须在全面总结证据调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这种调查活动的规律。证据调查的规律也具有多层次性,既包括一般认识方法和思维活动的规律,也包括具体调查措施的运作规律,还包括各种调查活动的特有规律等。准确地揭示证据调查活动的各种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创建相应的理论体系,这正是证据调查学的根本任务。

三、证据调查学的体系。一门学科的内容是由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所决定的。我认为证据调查学的内容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证据调查原理,包括证据调查的概念、方法和原则;证据调查学的对象和体系;证据调查方法的历史沿革;证据的性质和种类;证明的对象和程度;证据调查的思维方法等。(2)证据调查步骤,包括证据调查的一般途径和基本步骤;如何分析已知本证和反证的内容及可信度;如何确定待查问题并提出假设性推论;如何收集新证据;如何评断和使用证据等。(3)证据 调查方法,包括证据调查的一般方法和基本原则;

人证调查方法;物证调查方法;书证调查方法;视听证据调查方法;科学鉴定方法等。(4)证据调查实务,包括证据调查的技能和策略;

调查方案的可行性篇3

一、进行个案、类案分析,及时堵漏建制,削除影响,提升检察机关自身和发案单位的社会管理信任度

个案、类案分析具有现实性,属于事后预防,它通过对一段时期内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研究,找出职务犯罪案发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对策,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以此为诫教育领导干部,杜绝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这时候的犯罪分析较之预防调查报告更具针对性和及时性,针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查找出的问题和原因更具体、分明,乘势提出的建议对策也更实用、可行、有震慑力,更能从根本上、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再生,帮助发案单位改进社会管理工作方法,重塑良好的外在形象。与此同时,也会扩大检察机关的办案影响,向人民群众展示国家反腐的成绩和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提高检察机关的群众信任度和依赖度。因此,对于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都要积极与反贪、反渎部门密切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案件事实和处理进程,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每一办案环节的思想动态,必要时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人员可以与嫌疑人见面谈心,与嫌疑人亲朋好友和单位领导同事会谈,形成高质量的个案剖析或类案剖析报告,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对策,发放发案单位,监督纠正改进,真正实现办理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深入开展预防调查,形成可行的高质量预防调查报告,为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预防调查具有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职能,具有前瞻性,是事前预防和事中预防。它是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地预见下达工作目标提供基础性的第一手参考资料,作用非常重要,是职务犯罪预防六大块工作之一。因此,要高度重视,认真仔细开展。一是围绕大局开展预防调查。围绕调结构、转方式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当地党委政府的阶段性工作重点, 同步开展预防调查,及时发现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体制、机制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漏洞;二是围绕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进行预防调查。通过走访群众、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预防调查形式,深入分析引发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围绕健全制度、控制和遏制职务犯罪,形成有理有据、切实可行的的专项预防调查报告,为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进行社会管理当好参谋、提供决策依据,做到防患于未然。如针对目前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日渐多发,国家扶持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屡不达标,注入资金被贪污、截留、挪用现象严重的问题,及时对近年来汝州院查办的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梳理分析,采取实地到水利及与水利资金项目有关的部门深入走访调查、调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方法,查找分析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成因,重点对多发、易发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加强研究,查找体制漏洞和机制问题。然后从增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等方面,提出治理和防范的对策措施。形成有分析、有对策、高质量的预防调查报告,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提出治本性预防对策和建议,促进职务犯罪源头治理。

三、加强检察建议的应用,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在纠正错误、堵漏建制、预防犯罪以及弘扬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如果把检察建议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和预防调查有效结合在一起,会更快更直接地助推职务犯罪预防,帮助发案单位及时改进管理社会方法,更好地为社会、为群众服务,从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主要应用措施为:一是案案有建议。一个单位既然发案,就一定存在工作漏洞,实行一案一建议的做法,能够引起发案单位对职务犯罪危害性、预防性的高度重视。二是建议内容要深入可行。检察建议同个案类案分析报告和预防调查报告一样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对策,决不能敷衍了事。三是延伸预防,拓宽预防渠道。在执法办案中,不能满足就个案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检察建议,而要从职务犯罪大多利用职务和身份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具有行业性特征出发,注重总结普遍性、倾向性和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深层次分析总结,在系统内组织开展全行业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四是上门送达。为使检察建议真正发挥作用,防止检察建议流于形式,所有检察建议均实行上门送达单位办公室负责人签收的方法,确保单位一把手知道,并监督其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五是借助外力强化跟踪反馈。检察建议发出以后,可以采取加强与检察监督员的沟通联系,借助其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身份优势,邀请他们同检察人员一起对被建议单位进行联合回访,及时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确保检察建议得到落实反馈。通过上述五项措施,保证检察建议作用的有效发挥,对延伸执法效果、预防职务犯罪、参与社会管理起到一定地助推作用。

调查方案的可行性篇4

稽查选案,即为稽查工作确定具体的检查对象,具体来说,通过计算机、人工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类税务信息进行归集分类处理,在众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选定最有可能的偷税对象。稽查选案是稽查工作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基础环节,它既要紧密联系税收征管实际又要起到把握稽查全局,驾驭稽查方向的重要作用。稽查选案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税务稽查的效率和质量,是稽查工作全过程的重中之重。

一、当前选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当前税务稽查选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往年的选案偏重于企业异常情况及行业性检查等指令性选案。

二是计算机选案软件所依托的信息、数据不足,导致选案结果片面性。采取计算机选案,主要是依托征管软件2、0版,实施人工选案。由于目前征管软件中录入的企业纳税资料不够全面,计算机选案软件所依托的信息、数据严重不足,导致选案结果的片面性。在软件中,虽然有纳税人登记和征收方面的数据资料,但缺少纳税人日常经营的一些关键数据资料,造成选案不能对症下药。

三是税务稽查信息来源少,造成渠道不畅。同时,缺乏稽查与征管、国税与地税、税务与银行、税务与司法部门等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难以取得更多的稽查案源信息资料,很难拓宽选案面。

四是选案质量未能有效提高,也是造成目前稽查效率不高的原因。在选案前没有根据所选的行业进行深入调查了解,解剖分析该行业特点、作案手法、作案过程,只依赖于征管软件中一些简单的纳税申报资料或者是凭借个人的主观印象,对销售额大的、税负异常的企业开展检查,结果往往存在检查收效甚小,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和办案效率。

五是税务稽查偏重税源大户。由于受稽查任务的困扰,以往选案对象主要盯住税源大户,而对有些停产、半停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特别是注销户则很少过问,造成税收稽查的漏洞。

六是举报不实的现象较为突出。纳税人举报是税务机关稽查案源的一个重要来源,但由于举报人举报动机不同,出现了有些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而举报,举报案件有时事实不清,有些是同行竞争而举报,举报内容粗放,从而增加了稽查工作的难度。

七是稽查和征管之间信息交流仍不够,稽查对企业的征管情况无法全面、及时掌握,在实际工作中只能实施人工选案,选案人员只能凭主观印象或税负率去决定稽查对象,并没有一个科学分析的筛选过程。

二、提高税务稽查选案准确率的措施

稽查部门要杜绝坐等案源的做法,积极深入基层寻找案源,及时收集、分析地区纳税环境,加强税收调研,着眼于经济增长行业,分析行业的经济增长与税收增长,依靠准确的信息,有价值的线索,先进的分析方法,建立起一套科学的选案体系。

1、建立科学、统一的稽查选案方法。首先,稽查选案要做到开门选案。改变稽查部门单独选案的做法,定期与有关部门联系,掌握选案的第一手资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与征管部门联系,了解纳税户经营、纳税情况。同时积极与工商部门联系,了解业户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经营项目等有关基础信息,为选案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其次,以计算机选案为主、人工选案为辅。要通过稽查选案信息整合,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地科学分析,为稽查检查提供准确的案源和清晰的检查思路,克服传统稽查选案的主观性与随意性问题,增强科学选案水平,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和稽查工作质量。

2、建立信息联系制度。要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定期联系制度、资料传递制度,制定信息传递办法,相( )关信息报表,明确信息传递内容、时间。并做好所收集信息的分析整理,以便及时调用有关信息资料。通过收集真实有效信息,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关注行业发展态势,了解有关企业经营状况,为稽查选案提供可靠的信息。

3、科学确定选案对象。税务稽查的终极目标是查处偷、逃、抗、骗税案件,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征管。这一切都需要通过选案来科学定位稽查的具体目标才能得以实现。为了进一步确保选案准确率,在确定选案对象时必需遵循以下原则:(1)选案有据的原则。选案必须依据所采集、调查、传递、转办和受理的案源信息,或根据上级的部署制定稽查计划,不得采取盲目的随机抽样和按征管户的一定比例盲目筛选的办法进行选案;(2)针对性原则。选案必需体现税务稽查的职责,有明确的目标,应针对税收征管的难点、重点和弱点,以选择开展专项检查为基础,以查处偷、逃、抗、骗税案为重点,以查处大要案为突破口,以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为目标。(3)计划性原则。选案应根据经济税源结构的变化情况,税收征管的动态情况,以及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和评估情况等情况制订稽查计划,对依法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实行稽查定期免检制度,正确处理好为纳税人服务的关系。以专项稽查选案的计划作为选案管理的基础内容,重点作出专案稽查计划。(4)效能/,!/原则。选案的准确率是检查和考核选案工作的关键性指标,它直接关系到整个税务稽查工作的效能。选案部门在拟定稽查计划时应尽可能掌握更详实的案源信息,为实施税务稽查提供准确的目标、线索或有关证据。

三、创新稽查选案工作设想

根据当前税务稽查选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稽查选案工作中,要狠抓科学选案,注重调查研究,合理安排稽查计划,除继续实行人机结合的稽查选案方法外,在选案方法上要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可采取指令性、指导性及自主选案、选查结合的方法,有效收集案源,提高稽查选案针对性、准确性,使办案人员全面把握案件性质,充分发挥稽查效能,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具体思路是:

1、选案方法。要狠抓科学选案,注重调查研究,合理安排稽查计划,采取检查所与税务分局对口挂钩,由各检查所平时对挂钩分局辖区的企业情况进行调研或调查,对所掌握的情况自行自主选案。

2、选案程序。检查所与挂钩分局在调查分析税源税基的基础上,按月提出选案建议,报综合股,并简要说明建议理由,综合股汇总后报稽查局集体讨论审核,确定选案名单,列入检查计划。

3、选案重点。要注重对辖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加强税源税基的调查研究,争取选出大案、要案,要努力提高大案、要案选案比例,同时,要积极通过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实施联动整治,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报的作用。

4、对检查所挂钩人员要求。检查所与分局挂钩人员要加强与挂钩分局的工作信息交流,定期与挂钩分局联系,掌握选案的第一手材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常深入挂钩分局辖区企业调研,全面、及时的掌握所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等基本信息,如:纳税人年产值、收入、税负等资料,要通过对辖区行业调查分析,测算出行业的税负率、毛利率、成本利润率、企业存货增减变动情况、资金往来等分析指标,要利用各种方法,通过对不同行业、不同税种、不同纳税企业的分析解剖,摸清经济运作脉膊和特点,研究偷、逃、避税的动向和规律,挖掘线索,找出疑点,作为选案依据,提出选案建议。

同时,要加强同挂钩分局的信息传递,把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相关涉税事项作为选案建议的重要参考指标。检查所对通过调查,认为需要稽查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综合业务股递交《税务稽查建议书》,《税务稽查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提出稽查建议的理由等。

5、建立稽查案源分户台账。检查所要建立《税务稽查案源分户台账》,在依托征管软件、取得详细的选案基础资料,并通过实地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掌握挂钩分局辖区企业税源税基分布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辖区企业按照企业经营规模及纳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类,建立一套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稽查情况的分户式《税务稽查案源分户台账》,选择重点税种、重点行业,有针对性的向综合业务股提出稽查建议,从而,避免盲目选案,提高选案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以及针对性。同时,要做好日常纳税检查记录,掌握企业历年检查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及偷漏税情况,并加以分析研究。

6、健全完善稽查选案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强化税收稽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计划性,规范税收稽查选案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应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工作实际,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稽查选案运行机制,综合业务股在接到检查所提出的书面《税务稽查建议书》后,报稽查局集体研究,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由综合业务股下发稽查任务,对检查所提出的税务稽查建议对象,原则上谁提出稽查建议、谁有优先检查权;谁先报的案,谁有优先办案权。从而增强检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税务稽查的工作效率,确保选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调查方案的可行性篇5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主体;公安机关

中图分类号 D916、3 文献标识码 A

社会调查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除了要调查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外,还要调查分析与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原因密切相关的事实,如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经历,家庭环境,社区环境,交往对象、交往范围,是否具有不良行为习惯、不良经历,未成年人的心理、人格特征等。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中,有关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6条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即“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者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

一、我国目前关于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就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诸多问题上都存在争议,社会调查主体便是其中之一。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应该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还是接受委托的其他组织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二是应该以哪个机关或者组织为主进行调查。具体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官成为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有人认为,法官不能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原因有两点:其一,裁判权是消极、被动的,行使裁判权的法官也应当是消极、被动的主体,法官若亲自参加社会调查,便有损其公正、独立的外在形象。其二,法官亲自进行社会调查,便有可能造成先入为主,无法给予被告人公正的处置。

但同时有人认为,应由法官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从法理上而言,社会调查结论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应慎之又慎,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虽然由法官担任社会调查主体难以摆脱先入为主的嫌疑,但较之控方、辩方、其他社会组织,有理由相信法官是最能体会刑事政策本义的。另外,各地审判机关在较长时间的实践中,对社会调查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锻炼和储备了相当部分的人才,与司法行政机关相比具有较好的基础和专业人员保障。

(二)控辩双方成为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否定论者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社会调查主体必须中立,而警察、检察官、律师由于自身所处的诉讼地位,与案件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牵连,所以,无法独立、公正地作出社会诃查报告。第二,从成本角度分析,若由控辩审三方各自来进行社会调查,会出现多份社会调查报告,可能相互冲突,这样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也不便于法官正确裁判案件。

肯定论者认为,由公安司法机关实施社会调查最大的优势在于这些机关拥有社会调查的相应手段和权力保障,效率高,社会阻力小。

(三)控辩审三方之外的其他组织、人员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来自控辩审三方之外的社会调查主体包括各级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以及聘任的社会调查员。有人认为,从调查的客观、公正以及专业化要求来看,社会调查主体必须由控辩审三方之外的主体来担当,这也是社会调查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有人认为,由执行缓刑的机关和人员来承担这一工作更为合适。具体地说,由各司法局、所内设的部门进行社会调查。理由有两点:一是从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作用看,是为人民法院的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具体地说,主要是对该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适合判处缓刑提出意见。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会调查工作,有利于对其缓刑实施分类处遇的监督考察。

但同时有人认为,在我国不宜将社会调查权全部交由社会机构去实施,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调查人员通常是基层社会工作者,调查对象或多或少地与被调查人存在某种关系。我国目前对社会调查员的失职与渎职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他们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约束。另外,现在绝大部分地区能够担当调查主体的社会团体组织不发达,体系不完备,调查的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等均缺乏制度保障机制。

二、确定社会调查主体必须考虑的几个因素

本文认为,确定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社会调查主体,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社会调查的含义与目的

对社会调查含义与目的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国外的社会调查制度有两种,一种是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前的调查制度,这种调查制度首先应当是未成年人案件的一种分流机制,通过这种调查可以完成对案件的分类,防止将未成年人不当交付刑事司法程序。一旦启动刑事审判程序,这种调查所获得与提供的信息还可以为未成年人刑事问题的处置提供参考性依据。国外另一种社会调查制度是量刑判决前调查制度,它是在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后启动的人格调查程序,其目的在于为法官恰当量刑提供参考性依据。本文认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应当是广义上的,应当包含上述两种含义,贯彻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而不是仅局限于量刑前的社会调查。

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要实现的目的应当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启动和每个诉讼阶段的处理提供参考。具体地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立案侦查后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移送审查,移送后是否提起公诉,是否不,审判后如何量刑、如何执行等,社会调查的结果都应当是重要参考之一。另外,本文还认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每一个诉讼阶段,都应当将司法转处作为重要原则之一,以减少未成年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可能,尽量减少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停留的时间,这也是未成年人司法的原则之一。司法转处的具体应用必须要考虑社会调查的结果;(2)为全面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提供参考。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都应当贯彻此方针,而社会调查的结果是公检法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找准感化、教育点,挽救未成年人的重要依据;(3)为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实现预防与惩治犯罪相结合的目的提供参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般都有着较为复杂的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人生理、心理方面的原因,通过社会调查,分析这些犯罪原因,对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十分重要。公检法机关都是我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力量,在办案过程中都要将惩治犯罪与预防结合起来,这就需要参考社会调查的结果。

目前,很多地方将社会调查仅仅理解为量刑前调查,仅在审判阶段实行社会调查,甚至这

些地方仅将社会调查作为能否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参考,只在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中适用社会调查,如江苏省、北京的门头沟区法院。所以,这些地方将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为人民法院委托的其他机构(主要是社区矫正机构、司法局)的社会调查员,这应该说没有真正发挥社会调查的全部作用,没有全面实现社会调查的目的。

(二)社会调查的对象

无论是从法律适用平等性的角度,还是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角度,社会调查的对象都应当包括所有的犯罪未成年人,不管他们的罪刑轻重,不管他们是司法辖区内的人还是外地人。但是,因客观条件的限制,现在绝大多数实行社会调查制度的地方都将社会调查对象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往往仅局限于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司法辖区内,犯罪事实较轻,具备管制、缓刑条件的案件。如根据江苏省《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局)只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省各市辖区内,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实施审前调查。北京的门头沟法院自2005年7月试行社会调查员制度至2007年10月,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5件,但其中仅对24件案件中的32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社会调查。其他未进行社会调查的案件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户籍在外地或外区。二是被告人长期不在当地居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行社会调查制度的一年时间内,启用社会调查员制度参与办案的数量也只有5起。对调查对象的限制,不仅大大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作用的发挥,同时对其他未成年犯罪人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应将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三)社会调查的能力

根据前述,社会调查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这就要求社会调查主体必须要具有相应的调查能力,才能使调查的事实全面、真实。目前,在很多地方从事社会调查的社会调查员,不论他们是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少年法庭的工作人员,还是从社会聘任的人员,在社会调查能力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第一,无法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本辖区的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因为,这无论在时间、人力还是物力上都不允许。这也是很多地方将社会调查的对象仅局限于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司法辖区内的犯罪未成年人的主要原因。第二,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社会调查员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通过查阅案卷来详细了解犯罪事实;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被羁押的案件,社会调查员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接触到其本人,无法与之会见进行交谈,无法开展心理测试等活动,甚至连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表现材料都难以获取。因此,目前很多地方的社会调查员都只能进行一些性的调查活动,如对未成年人的亲属、邻居、同学等进行调查,当然,这也能反映一些事实,但肯定不是全面、深入的。例如,某些国家的社会调查十分注重心理测试,事实也证明侦查阶段引入心理测试是顺利开展侦查工作和有效矫正、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客观需要,但现在的社会调查员显然无能力进行此项工作。

很多接受社会调查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在人员配备方面也达不到要求。以司法所为例,虽然自1996年以来,司法部先后了《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规定,但司法所的建设仍处在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司法所立户列编问题目前尚未在全国统一解决,有的地方司法所尚未建立。已经普遍建立司法所的地区,也面临着保机构、保编制、保队伍的问题。另外,司法所任务繁重,职责广泛。因此,由司法所进行社会调查在人员保障方面存在着现实问题。

(四)社会调查的时间理提供参考,也为后面的审查、法院审判阶段提供了重要依据。

2 在调查时间方面,如果将社会调查前移到侦查阶段就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时间不足的问题。同时,与审查、法院审判阶段相比,侦查阶段最为充分。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的初查中可以在调查犯罪事实的同时进行社会调查,在立案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侦查期限也要长于审查和审判期限。

3 在调查能力方面,公安机关无疑是最强、最全面的。首先,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相比较于司法所、共青团等组织的人员,有更为清楚、直观的了解,通过侦查讯问,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经过、性格特征、犯罪原因等有更全面的认识,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表现也掌握得最及时、全面,这有利于更有针对、更全面地进行社会调查。其次,公安机关在社会资源利用方面也是其他机关、组织所不能相比的。公安工作的很多内容如收集掌握情报信息、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犯罪预防、安全防范、服务群众等都与社会调查密切相关,公安机关还有丰富的社区资源和辅警资源可以利用,这些都为社会调查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再次,公安机关在全国拥有庞大的组织系统,相互之间的警务协作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这能有效地解决目前社会调查对象有限的问题,对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不在本司法辖区、流窜作案的犯罪未成年人都能进行有效的社会调查。可以说,如果要将社会调查的对象扩展到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那么就必须将公安机关作为社会调查的首要主体。

4 在调查成本方面,公安机关也具有相当的优势。因为公安机关在对犯罪事实的调查过程中,必然会同时涉及到许多社会调查的内容,如果在立法上明确公安机关负有社会调查的职责,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顺利地将犯罪事实调查与社会调查结合起来,从而降低调查成本,减少调查时间。

5 在职责方面,公安机关也应当进行社会调查。我国的警察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明确规定,预防犯罪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之一,而社会调查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分析犯罪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承担起社会调查的职责。

6 在社会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方面,公安机关比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等机构、组织的人员更有保障。首先,如前所述,在调查时间、调查能力方面,公安机关更有优势;其次,公安机关组织比较严密,人员配备比较完整,调查的组织性、规范性更有保障;再次,公安机关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工作人员的丰富经验,能有效地避免目前社会调查工作中存在的恐吓、蒙骗社会调查人员的形象。

检察机关、法院是社会调查的补充主体。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不够详尽,可以补充调查。但由于起始时间晚,审查时间短,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由检察机关承担社会调查的主要任务不合适。法院更不适合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因为法院庭前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而非实体性审查,而且人民法院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更晚,当然,法院认为应该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而公安、检察机关没有进行的,可以依职权进行社会调查或者直接委托有关社会机构进行调查。

公检法机关既可以委托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某一方面的专业机构或者专家,也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等机构的社会调查员进行部分社会调查工作。我国目前只注

重对后一类机构及人员的委托,这与我国在社会调查中不注重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调查有关。实际上对前者的委托更为重要,因为,他们所具有的专业知识正是公检法机关所缺少的。

辩护人可以成为社会调查的补充主体。很多人反对由辩护人进行社会调查,认为其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往往失之偏颇,总是片面强调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达不到法院原本所期望的那种客观全面而又真实公正的要求。本文认为,辩护人在社会调查中只收集提供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正是其职责的体现。从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 社会调查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社会调查必须要有足够的时间,如有些国家,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缓刑官一般要花30至60天时间方能准备好社会调查报告。我国目前很多地方的社会调查是在法院审判阶段才开始,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社会调查时间不足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普通程序的为一个半月,简易程序的为二十日,因此,各地规定社会调查的时限普遍不超过十天,而社会调查人员必须走访众多单位和人员,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才能出具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如此短的时间难以保证调查质量。社会调查时间的不足甚至导致在某些地方出现先判后补调查评价报告现象。在法院审判阶段才进行社会调查,这在客观上也会延长审判时间,从而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违背了设立社会调查制度的宗旨。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与公正性

这无疑是整个社会调查制度构建的核心之一,只有真实性与公正性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调查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人认为,调查主体的中立性是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真实与公正的关键因素,因此,主张由控辩审以外的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来进行社会调查。本文认为,社会调查的真实性与公正性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来规范、保证,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由中立的主体来调查,其就会自然实现。其实,由社区矫正机构等所谓中立组织的社会调查员进行的社会调查,其真实性和公正性也很容易受到干扰,理由已在前文阐述。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社会调查报告不真实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的家长或亲属为了使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故意夸大优点,回避缺点,甚至编造谎言,以图让调查员产生被告人平时品行良好的印象;二是被告人的亲友出于对自己亲人的关系,采取贿赂、恐吓等非法手段人为干预调查,进而影响报告内容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另外,现在对中立性的含义也存在简单化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执行控诉、辩护职能的主体就丧失了中立性,如果这样理解,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社区矫正机构都不具有中立性,因为,前两者执行的是保护职能,后者执行的是追究犯罪的职能(对刑罚的执行也是追究犯罪的一部分)。本文认为,调查主体中立性的本质是指该主体与案件所涉的利益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虽然执行的是控诉职能,但不能据此认为它们就与案件存在着利害关系,丧失了中立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必须全面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事实;从机关职责方面讲,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负有预防、惩治犯罪的职责,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都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这就决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有义务进行社会调查,都有义务全面收集对犯罪未成年人不利和有利的事实。同时,我国法律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正执法,对其执法行为都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从而比其他机构或者组织调查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更有保障。

三、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主体的建议

全面综合地考虑确定社会调查主体的上述几个因素,本文建议,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调查主体应当是以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为主,检察院、法院等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人员为辅,主要理由如下:

从上述社会调查的含义及多重目的来看,社会调查工作应起始于侦查阶段,并一直延续到和审判阶段,每一个阶段的主导机关都有进行社会调查的职责,因此,公检法三个机关都应当是社会调查的主体。但是,同时必须确定调查的主辅机关。根据我国实行的公检法流水作业的纵向诉讼构造,确定以公安机关调查为主,其他机关、人员调查为辅的调查主体体系,可以有效地避免因重复调查而浪费司法资源或者因相互推诿而材料不全现象的发生。

调查方案的可行性篇6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进出口贸易在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发展的同时,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时,许多外国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应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应成为中国政府和产业界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以下主要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国反倾销调查的实践和基本程序,简要介绍我国企业在遇到国外产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时,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

一、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分工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外经贸部的主要职责为:

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定;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作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是外经贸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

(二)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的主要职责为:

1、国家经贸委负责与外经贸部共同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立案调查;

2、负责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时,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及损害程度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具体案件的处理,由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负责,最后的裁定有产业损害调查委员会作出,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名义。

(三)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四)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除了调查机关自主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者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之后发起。

(一)申请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那么,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呢?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为总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提出的,有两起案件则是以协会名义提出,即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

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两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化纤协会是中国社团法人,拥有会员单位达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该协会分别提供了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和12家国内聚酯切片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这些代表企业的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合计产量均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最后认定化纤协会作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与去年8月3日对两案件予以了立案调查。

在反倾销申诉实践中,在产业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申请企业过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数据企业过多,容易造成协调不利,口径统一困难、收集和提供资料迟延而影响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进度。如果反倾销申请准备时间过长,错过了最佳立案时期,对今后的调查工作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鉴于反倾销案件的时间性很强的特点,对于企业过多,比较分散的产业而言,如果准备提出反倾销申诉,可以借鉴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的经验,由协会统一牵头,作为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提量比较大、损害比较严重、比较有代表性的会员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由协会统一协调,以便加快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的进度。

(二)制作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具体来讲,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2、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3、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4、估算的倾销及倾销幅度;

5、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6、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7、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上述每一项具体需要包括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相关法规(如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及实践操作中,均有较为具体的要求,由于时间的关系,在此不再进行详细说明了。

另外,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请书,应分为申请书非公开部分和公开部分两种版本。

同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其被泄露对申请人或有关利害关系方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申请人在提出申诉时应予注明,并向调查机关提出对该材料按保密材料处理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一个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当说明理由。按保密处理的材料,未经提供材料的当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倾销条例》第22条)。(三)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

在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其概要、相关附件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

申请人可以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书面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递交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

申请人正式递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后,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将予签收。

三、初步审查

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调整和补充。申请人应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如果申请人不调整或补充的或者未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调整或补充的,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调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罕见,目前,此程序在中国尚未开启过。

但是,无论哪种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另外,外经贸部应当在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国(地区)政府。反倾销调查立案决定公布之日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调查期限

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我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限最长时间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六、终止反倾销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已经作出裁定的案件有7起(即新闻纸、硅钢片、聚酯薄膜、不锈钢、丙烯酸酯、二氯甲烷和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其中6起为肯定性的最终裁定,有1起即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国家经贸初步裁定认为国内聚苯乙烯产业并没有因为倾销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到损害,因此,该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被终止调查。

在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因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而终止对某些国家被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有两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在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丙烯酸酯开展的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德国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我国对原产于韩国、英国、美国、德国、荷兰和法国6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法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法国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其他5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目前的案件中,尚未出现因为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止反倾销案件的情况。

七、调查机关的调查

(一)反倾销案立案之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外经贸部将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二)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包括申请企业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等等。

在调查阶段,对于申请人企业,主要的工作如下:

1、填写国家经贸委的调查问卷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调查公告后约1个月左右,国家经贸委将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一般由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财务专家、产业专家、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在此期间内,国家经贸委将向申请人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除了上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之外,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在调查阶段还可能发放补充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问卷。同时,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发放调查问卷之外,还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为肯定性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次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补充问卷。

2、接受实地核查或者调查

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将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写的问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写的问卷)后1-2周内,到申请人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申请企业数量很多,则选择部分企业。如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件中,国家经贸委对18家企业中的6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调查小组也会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专门的问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或相关调查工作。

经贸委初步裁定前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核实申请书和申请人填写的问卷中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核查调查期间内以及核查期间申请人企业的公司结构、生产运营、设备工艺、会计制度和财务状况、安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模式、投资、技改和发展等情况,核查时间一般每个企业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经贸委收回申请人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后1-2周左右,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可能再次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这个阶段核查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书及问卷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倾销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的变化情况。

另外,外经贸部在整个调查阶段也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实地调查主要侧重于与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质等方面的内容。

3、参加听证会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一定时间内,应案件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申请,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应当分别进行听证会。如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分别举行听证会。根据目前中国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调查机关均可能召开有关倾销或者损害方面的听证会。

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在收到利害关系方的书面听证会申请后15天内决定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发放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同时,外经贸部应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中所确定的各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听证会的截止日期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等作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9、12条)。申请人企业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该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参加听证会,并根据通知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根据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应当在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举行前30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内或者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举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无论是外经贸部的倾销裁定听证会还是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或者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后委托1-2名人参加听证会。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均一律公开举行。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听证会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核对检验听证会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人资格;

(2)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案由和听证会纪律;

(3)利害关系方陈述;

(4)各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5)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调查机关做出裁定的重要依据。

4、参加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就此问题,通常情况下,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通常为申请人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目前的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酯、赖氨酸、己内酰胺等案件均召开过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5、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或评述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

《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因此,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口商和下游企业等各利害关系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为了及时充分的提交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在反倾销调查阶段,一方面,在国家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材料转至申请人企业予以评论的时候,申请人应及时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述;另一方面,申请人企业应随着案件的进程主动地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查阅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的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到调查机关的材料,对其提出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

6、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申请人企业应该继续跟踪和收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变化情况、被调查产品在其本国或地区境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国家针对被调查产品的相关贸易救济行等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调查机关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提交进一步补充说明和评论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出诸如追溯征税、要求调查机关披露相关调查信息等的请求。、初裁决定及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在目前我国已经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倾销案件中,初步裁定时间一般在立案后6-9个月作出。

经过初步阶段的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给予各利害关系方15-2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予以评论。申请人企业应按照要求对初裁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论,在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初裁评论意见后及时申请查阅并相应提出抗辩意见。

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则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且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目前,中国反倾销案件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均为现金保证金的形式。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九、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调查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外经贸部也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而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国家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案件的确定。

如果调查机关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而政府部门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承诺予以监控,并且接受价格承诺符合国家利益,则调查机关可以接受价格承诺。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价格承诺只能在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行,否则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的期限与最终反倾销税的期限相同,为五年。

在调查机关与相关被调查产品出口经营者磋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过程中,调查机关一般会向国内申请人企业询问意见和建议,申请人企业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调查机关,同时应注意和考虑以下问题并及时向调查机关提出:

1、出口经营者承诺的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承诺中价格的提高幅度没有达到足够的水平,则该承诺将会不足以消除倾销的损害;

2、承诺协议一旦达成,其有效期为5年,因此还要考虑到承诺协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原材料成本变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汇率波动等多方面的因素。承诺协议中应当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可以采取的相应调整机制,以保证协议价格的合理性;

3、承诺协议的签订,还应该考虑到承诺协议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是否众多;

(2)产品的种类规格是否繁多;

(3)产品经常更新换代,规格或技术参数是否经常发生变动;

(4)产品价格是否容易发生波动。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对承诺的监控造成极大的困难。如果无法对承诺的遵守进行有效的监督,则该承诺应不被接受。

4、出口商不合作的态度通常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因为如果大部分的出口商对反倾销调查不予合作,则他们可能会通过受益于承诺的其它出口商对我国出口产品,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案例实践:

在中国立案公告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件中出现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在该案件中,日本川崎制铁株社会社和以浦项综合制铁株社会社为代表的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分别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上述公司同意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不低于协议规定的参考价格向中国出售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在商国家经贸委后认为该承诺可以消除这些公司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最终接受了日、韩企业的申请,并于2000年12月15日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了一致,该协议于2000年12月18日生效。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对这些企业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而实施价格承诺协议。

十、终裁决定和反倾销税

在肯定性初裁决定作出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终裁决定一般应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0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则调查机关将在1年期满之前合理时间内延期申明。

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这一期限规定,被称之为“日落条款”(SunsetClause)。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一、行政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50条规定,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案例实践:

目前,中国仅有一起行政复审案件,即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

2000年8月25日,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的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其后税率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承担)。

韩国东丽世韩公司于2001年10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其申请存在一些缺陷,如未提交申请书的公开卷,未提供过去一年对中国出口聚酯薄膜不存在倾销的初步证据。该公司又于2001年11月12日提交了补充后的申请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东丽世韩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今年1月4日起开始进行复审。目前,该案件处于调查阶段。

调查方案的可行性篇7

论文摘要:为提高体育社会学研究中问卷调查法的效率,就应了解和掌握其要领、文中就问卷调查法及其种类,问卷设计的基本要求、结构与原则,问卷设计中常见的错误以及问卷调查的实施与评价等进行了分析、

问卷法是现代社会学研究中最常用的资料收集方法,特别是在调查研究中的使用则更为普遍,因而美国社会学家艾尔、巴比称“问卷是社会调查的支柱”;英国社会学家莫泽则说:“10项社会调查中就有9项是采用问卷进行的”。可见问卷调查在社会学研究中的作用十分突出。这些年来,我国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在研究过程中广泛采用了问卷调查方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使体育社会学实证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在体育社会学研究中要提高问卷调查法的效率,就必须了解和基本掌握其要领。

1、问卷调查法及其种类

问卷是社会研究中搜集资料的1种工具,它的形式是用1份精心设计的问题表格,向被选取的调查对象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问卷调查是书面调查,即调查者用书面形式提出问题,被调查者在既定的局面表格上回答问题。问卷调查一般是定量调查,调查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统计量推断总体。问卷调查的对象可由调查调查者自行选取,如专家咨询等;也可用抽样的方法随机选取,这样可保证调查问卷具有一定的样本量。

在体育社会学研究中所使用的调查问卷,按填答的方式可分为自填问卷和代填问卷。自填式问卷是由被调查者本人填答的,而代填式问卷则是由调查人员根据被调查者的回答代为填写的。自填式问卷调查可按问卷的传递方式不同,分为报刊问卷调查、邮政问卷调查和送发问卷调查;代填式问卷调查也可按照与调查者交谈的方式不同,分为访问问卷调查和电话问卷调查。

2、问卷设计的基本要求结构与原则

2、1问卷设计的基本要求

2、1、1从被调查者的角度考虑问卷的设计由于问卷需要被调查者回答,因而调查者在设计问卷时既要突出自己研究的主题,又要考虑被调查者回答的方便。因此要注意:问卷设计不宜太长,问题不要太多;所提出的问题不要太难,更要避免提出被调查者不愿回答的,诸如较为敏感或涉及个人隐私等问题;不应要求被调查者进行难度较大的回忆和计算,不要提出明显带有调查者本人观点的问题等。

2、1、2对队碍问卷调查的因素有明确的认识一项问卷调查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被调查者能否与调查者合作。从问卷设计的角度上分析,影响被调查者与调查者合作的障碍主要来自主客观两方面、主观障碍是被调查者在心理和思想上对问卷产生的不良反应,客观障碍则是由被调查者受自身的知识、能力、条件等方面的限制而形成的。

2、1、3从多方面考虑问卷的设计工作问卷看起来是由1组问题和答案所构成的调查表格,但在其设计时却涉及了许多在问卷上看不到因素。在设计问卷时需要注意的因素较多,而在这些因素中,调查目的、调查内容、样本性质、资料处理分析方法、问卷使用方式、调查经费和时间等影响因素则是必须考虑的。

2、2问卷的一般结构

2、2、1卷首语即1封致被调查者的短信,作用在于向被调查者介绍或说明调查者的身份、调查目的以及对被调查者参与合作的谢意等。卷首语要求简短明确,用语客气。

2、2、2指导语即填表说明,用来向被调查者说明如何正确填答问卷。如果是单项选择或“是”与“否”的问题,向被调查者说明将自己的选择在何处打“j”或划“o "、如果是多项选择,说明是否需要排序以及如何排序等。如“请将下列问题的答案按您认为的重要性程度在“口”内填上1、2、3……”等。

2、2、3问题和答案问题和答案是问卷的主体,被调查者的各种信息正是通过问题和答案收集到的。问卷中的问题在形式上可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大类。

所谓开放式,就是只提出问题而不为调查者提供具体的答案,而是由其自由作答。如:“您最喜爱的健身方式是什么?”,(请自填)。

开放式问题的主要优点是回答者有充分的自由按自己的情况或发表意见,不受什么限制,回答往往也是最自然的,所得资料也比封闭式问题所得资料丰富生动。但开放式问题也有缺陷,其1,受被调查者理解能力、知识水平和表达能力等限制;其2,由于需要较多的思考,因而会花费被调查者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其3,开放式问卷调查所获得的资料可能过泛,因而不便于处理和定量分析。

所谓封闭式,就是提出问题的同时,给出2个或若干个可能的答案,供被调查者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看法和意见,从中选择1个(单项选择)或多个(多项选择)作为回答。例如:

“您最喜欢看哪一类的电视节目?”(限选1不答案,请在口内打“口”)。

(1)新闻类口(2)体育类口(3)文艺类口(4)经济类口(5)军事类口(6)其他类

“您喜欢观看的体育比赛是什么?”(可选多个答案,并请按您所喜爱的程度在口内标明1、2、3、4……)。

(1)足球口; (2)篮球口; (3)排球口;(4)田径口:(s)体操口;(6)跳水口;(7)乒乓球口;(8)羽毛球口: (9)网球口;(10)游泳口;(11)射击口; (12)滑雪口;(13)其他(请写明)。

封闭式问题的优缺点与开放式问题正好相反。虽然这种方式对被调查者有一定的限制,缺乏自发性,回答中的偏误也难以发现,但由于回答者填写较方便,所花时间较少,对其他方面也无特殊要求,对回收到的问卷便于进行统计处理和定量分析,所以是1种常用的问卷设计方式。

封闭式问卷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常用的有:(1)填空式—在问题后面的横线上或括号内填写问题:(2)两项式—只有2种答案而选择其中之一的方式;(3)多项式—列出多种答案,由被调查者选择其中1项或多项的形式;(4)顺序式—列出若干种答案,由被调查者给这些答案排出先后顺序的方式:(5)等级式—列出不同等级的答案供被调查者根据自己的感受加以选择;(6)矩阵式—将同类的多个问题和答案排列成1个矩阵的形式:(7)表格式—将同类和几个问题和用表格形式体现出来的方式。

2、2、4编码所谓编码,就是对每1份问卷和问卷中的每1个、每1个答案编定1个惟一代码,并以此为依据运用计算机对问卷进行数据处理。

2、2、5其他资料包括问卷的名称及编号,被调查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问卷发放与回收日期,调查人员、审核人员姓名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3问卷设计的原则

(1)客观性。所设计的问题必须符合客观现实和实际情况。如果在调查问卷中所提出的问题大大落后于实际,调查的结果就不可能反映真实情况。如果所设计的问题超越了现实,调查所提出的结论是不可靠的,难以使人信服。(2)必要性。必须围绕调查课题和研究假设设计必要的问题。设计的问题过多和过于复杂,会增大调查成本和降低问卷的回复率,设计的问题过少又无法说明调查研究欲说明的问题。(3)可能性。问题设计要符合被调查者回答问题的可能。超越或低估被调查对象实际能力的问题都不能正确反映实际情况。(4)自愿性。必须考虑被调查者是否自愿真实回答问题。凡被调查者不可能或不愿真实回答的问题,都不宜正面提出。(5)针对性。主要指当“专家”问卷调查表发放时,其对象的选择要恰当。当问卷表中的内容对专家来说也不熟悉时,就难以看到加以回复。

在问卷调查中,被调查对象一般是通过对问卷中已设计好的问题与答案的理解来选择回答的,因而,如何清楚地表述问题和设计答案是其难点。表述问题的基本原则是:

(1)具体性。一般在问卷中不要用抽象概念和提笼统的问题,因为抽象概念和笼统问题不易回答,即便是回答了也难进行科学分析。(2)单一性。每1问题的内容要单一,不要把多个问题合在一起提出,因为对复合问题难以用某1答案来回答。(3)准确性。表述问题的语言要准确,不要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更不要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和概念。(4)简明性。用于表述问题的语言要尽可能简单明确,句子冗长繁琐而不得要领的问题会降低回复率和有效率。(5)中立性。表述问题的态度要客观中立,不要使用诱导性语言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更不要在问题前套上诸如:“x x说……”等“帽子”。(6)通俗性。问题的语言表述要通俗易懂,不要使用被调查者感到陌生的语言,特别是不要使用过于专业的概念和术语。

此外,问卷中问题的表述要尽量避免用否定句的形式来表达,特别是对问题答案采用“是”与“否”的选择时,否定句容易产生误答。

设计答案的基本原则:

(1)相关性。所设计的答案必须与所询问的问题有直接关系,避免出现答非所问或无关答案。(2)完整性。尽可能地穷尽与问题有关的主要答案(因太多而不能列出的可在最后用“其他”表示)。(3)同层性。所列出的答案要在同1个层次上,即按分类标准是同一类别、同一维度和处在同一分类水平上的答案方可。(4)互斥性。设计出的答案应当是相互排斥的,如果出现互相包含和兼容的问题,被调查者在作选择时会感到困惑。(5)可能性。所设计的答案应当是被凋查者能够回答并愿意回答的,即对方从能力上和感情上均可接受的。

3、问卷设计中常见的错误

3、1问题含糊

即问题的含义不清楚、不明确,或者可能产生歧义。如:“你近来是否经常参加锻炼?"(1)是口;(2)不是口。

在这个问题中,“近来”、“经常”和“锻炼”的表述都比较含糊。“近来”是个时间概念,但它也是1个相对的概念,可指近2, 3天、近2, 3个星期、近2, 3个月甚至更长。“经常”是一频度概念,但也是1模糊概念,达到什么要求才能称之为经常?1周3次还是3周1次?“锻炼”1词在体育界以外,就可能联想到其他的锻炼,如下基层锻炼等。即便知道是指体育锻炼,但它包括哪些内容,骑自行车上下班算不算?

3、2概念抽象

有些调查者常常用抽象的概念或极为专业的术语来表述问题。如:

(1)“你认为举国体制是否是我国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的最佳体制?”

(2)“按项群理论,可否将现有的运动项目分为以下几大类:……”

在(1)问中的“举国体制”是1抽象概念;在(2)问中的“项群理论”是1专业性很强的术语,把这些概念和术语用于对象是相关专业人士的调查尚可,但如果用于一般性的社会调查,就难免会让人头痛。

3、3带有倾向

调查问题的设计者把自己的主观感受在问题表述中体现出来。如:“中国足球水平如此之低,而国内足球甲a俱乐部球员的收入又高得离谱,你认为这种现象合理吗?”

(1)合理口;(2)基本合理口;(3)不合理口;(4)很不合理口。

问题的这种表达方法明显地带有对选择答案的诱导,其结果是导致被调查者选择后两项答案。虽然问题的设计者可能并未偏离事实,但这样的表达方式显然不符合中立性的要求。

3、4多重含义

1个问题只应当问1件事情,如果1个问题中同时出现2个或多个事物,回答者往往会感到无所适从。如:

“目前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水平是否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同步?”

(1)是口((2)基本是口(3)不是口

从表面上看,问题是指体育运动1件事情,但由于在体育运动中包含了竞技体育、大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等方面,如果这些方面的发展并不协调或不同步的话,对这个问题就不可能做出适当的选择。

3、5问法不妥

除问题的设计之外,在答案的设计中也会出现错误或不妥当的情况,问法不妥就是其中较为常见的1种。如:

“对运动员应当多表扬,少批评”

(1)正确口(2)错误口((3)不知道口

表扬和批评只是不同的教育方式,多与少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在答案中用正确或错误等来界定某种方式显然是不对的。如果在这个问题后再加上“您是否同意采用这种方式”并将答案改为“同意、不同意、不清楚”就较为妥当了。

3,6过于复杂

设计问卷的原则之一是简明,而在许多社会调查问卷中并未注意。如:

“协会制在现阶段改革进程中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什么?(多项选择)”

口(1)项目管理中心与单项运动协会的“双轨制”运行方式,不利于调动社会体育组织的积极性。

口(2)协会自身的能力还比较欠缺,需要进一步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市场运作能力。

口(3)政府对运动项目的管理权限过大,存在越拉、错位与不到位现象。

口(4)协会制有效运作的社会化网络不健全,难以承担起竞技体育发展的责任。

(5)以全运会为代表的赛制使地方政府成为利益主体,阻碍了体育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6)单项运动协会通过市场获取资金的能力不足,政府财政的补贴有限……。

问卷设计中的复杂的问题和答案本身并无错误,但某些被调查者不太愿意对这些复杂问题动脑筋。因此,如果问卷中的问题和答案表述过于复杂,会大大降低其回收率。

虽然在问卷设计中出现一些错误或不妥也属正常现象,但为了提高问卷调查的效率,则应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各种错误的发生。

4、问卷调查的实施与评价

调查方案的可行性篇8

关键词反贪案件 初查工作 案件线索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果把反贪案件的侦破看作是“解牛”,那么反贪工作中的初查就是“磨刀”,是“利其器”的工作。因此,把初查工作做好做细是突破案件的基础,其重要性与必要性显而易见。

一、关于线索的来源和特点

(一)群众举报

这类线索的特点是:其一,内容一般较为零碎,多数反映的是事物的表象,即使涉及到具体的事实,也只是只言片语,不够完善;其二,举报人心理因素复杂,多为匿名举报,难以找到知情人;其三,举报动机和目的各异,有的是正当目的,有的是泄私愤,等等;其四,举报方式有单向举报,双向举报和多头举报;其五,被举报对象则更是形形色色。

在运用群众举报线索时,必须从五个方面把握:一要掌握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真实的姓名、曾用名、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担任过的社会职务、工资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等;二要了解对象的兴趣爱好、感情生活、社会关系、生活规律等;三要力争找到线索中提供的知情人或举报人,并通过知情人、举报人了解举报信中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具体经过,尽可能掌握更多的相关材料;四要根据对象任职情况,了解、收集其工作职责、分管范围或具体项目的情况;五要掌握线索相关内容所涉及的人和事,并有针对性地了解这些人和事。

(二)纪委移送的案件

这类案件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主体身份、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较为清楚,并有一定的证据材料,相对容易收集现有证据和把握案件的性质;另一方面,由于纪检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对相关的人和事触动较多,往往无密可保,证人也可能不愿作证,这给初查阶段进一步收集证据、扩大战果带来了许多困难。

在受理纪检部门移送的案件时,应当注意四个方面:一要在收到纪检部门的移送函时,立即与纪检部门联系介入;二要认真阅卷,全面掌握纪检部门已经收集到的全部材料;三要抓紧时机,进行立案前的调查,收集到多方面、多种类证据;四要放宽视野,努力发现窝案、串案。

(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主要是各类行政机关(如审计、公安机关等)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的特点,与纪检部门移送的案件有相似之处。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之前,一般也有过比较详细的调查。

在初查阶段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快速出击,借助一定的行政力量,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务必在立案前尽可能地收集到所需要的材料。

(四)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线索

在侦查工作的调查取证活动中,往往能从有关的书证材料中,或从询问相关证人的过程中,或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主动交代等材料中,发现新的、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这类线索是侦查人员的劳动成果,具有真实、保密、与在侦案件相关联、便于控制和操作等特点。

在处理这类线索时,可以适当控制工作节奏,打有准备之仗,借助当前案件的侦查手段等优势条件,收集更多、更准确、更有价值的材料,为突破案件做好充分准备。

二、关于初查线索的运用

对线索初查的分析运用,最终要归结到两点:一是思考,即制订切实可行的初查方案,所谓“谋定而后动”;二是行动,即采取法律许可的各种手段和措施展开调查,初步查明案件基本情况。

执行力的强弱决定着方案能否奏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因此,在初查工作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与运用:

(一)在全面分析线索价值的基础上,制订完备的方案

方案既要有利于发挥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又要防止和克服初查的随意性。初查工作既要按既定的计划进行,又要在拟定主要方向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作出应对。要努力培养干警的成案意识,增强观察分析能力,坚持客观分析、理性思考,克服先入为主,避免以偏概全。特别是对于群众举报的线索,由于举报人法律知识的局限,对问题的定性难免有偏差。这时候我们就要全面分析,要尽量收集材料,认真开展初查,不打无准备之仗,更不能盲目接触被调查对象。

(二)对拟定方案的执行和落实

一般而言,初查工作以秘密调查为主,公开调查为辅,初查具有秘密性、隐蔽性,在秘密隐蔽的基础上,才能达成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突然性。初查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对象的个人信息,即主体身份情况和户籍资料;2、对象的行业性质、特点、业务流程及有无潜规则;3、对象的职位、权力大小、生活规律特点、兴趣爱好及有无不良嗜好、社交圈情况;4、对象的房产、银行存款、股票账户、个人保险、个人投资及其他资产状况。初查的手段和方法包括跟踪盯梢、守候监视、化装侦查、秘密拍照和摄像等。

(三)坚持安全保密、慎重周全的原则

调查过程中还应注意办案工作安全,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确保人员、对象、车辆、材料等万无一失,克服麻痹大意,防止事故发生。

三、关于初查的若干建议

初查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为了正确分析与运用线索,笔者特提出以下四点工作建议:

(一)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开辟网络举报,建立和完善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从而提高举报积极性,更好地发现和打击腐败。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反贪网络建设。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举报宣传工作,加强反贪情报网络建设,加强对犯罪动态、规律、原因的综合分析与对新型犯罪手段、特点的跟踪研究,进一步理顺司法机关与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依法处理案件线索,整合反腐资源。

(二)拓展线索信息容量

要拓宽调查视野,在发掘窝案、串案上寻找突破口。在初查工作中,要尽量多收集与线索案件有关的材料,全面分析解剖,从各个侧面论证事实是否存在,弄清事实的变化和发展方向。只有这样,才能在突破案件时全方位地切断对象的退路。

(三)建立健全反贪信息情报系统

对线索进行分类整理归纳,按照行业将线索集中管理,集中调查。对线索进行评估,根据成案可能性、举报案值的大小、行业发案率的高低、被举报人职务分出若干等次,按照轻重缓急对线索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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