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理工类研究生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价值除了上述的重要价值以外,还具有激励发明,创新知识等作用。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知识产权的产生使得知识产品和成果成为了一种商品,就像市场中的种类商品一样,使知识成为了一种商品,而知识产权就相当于市场经济中的相应的规范和制度。那么对于一般商品的公共属性也就可以自然而然地转移到知识产品上来。这也就大大促进了知识的交流、传播和发展,并且保证知识在发展传播上有条不紊,井然有序的进行。
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很多科技创新、科技发明已不是简单的服务于应用,很多都成为了商业的资本和财产,一种无形的财产形式。而财产是有价值及其属性的,那么科学技术或发明也是如此。尤其在商业经济时代,各种财产形式都有其价值和属性。同时科学技术和科学发明也是知识的现实表现,它们的重要属性之一就是产权。也由于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技术创新的更新换代,拖起了现在的知识经济时代。可想而知,在这样一个充满竞争的时代里,没有一个好的对知识尊重和保护的措施,会有怎样的后果,这就是知识产权的价值的存在的意义。知识产权对知识的保护、创新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同时,知识产权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表现出了重要的作用。
1、培育研究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研究生发展的重要现实意义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行各业的人才辈出,我国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成为了一个国家发展进步的保障。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创新的法律基础和激励制度,是推动创新的法律保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外企业的合作和交流,中外企业间知识产权的纠纷日益增多,知识产权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全社会都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高校作为产生和传播知识的重要场所,无疑在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培养大批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和具有知识产权知识素养的专业人才无疑就成为高校的重要职责,作为技术创新人才的主导力量—理工科研究生,更应该提高知识产权知识素养。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今社会人力、资金、自然资源以外最重要的资源,它是一种带有创造性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
经济时代必将不断涌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发明、新技能,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在法律上获得合法产权,形成知识产权,并给予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健康运行。然而我国现行经济产权法律制度还不尽完善。一些新发明、新技术的法律保护还是空白。所以,我们必须抓紧制定或修订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迎接知识经济的到来。
在我国有许多的发明家、创造者,他们为了发明创造耗费了毕生的心血,有的甚至倾家荡产,但最后研究成果却被别人一分钱不花的拿去仿造。别人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就可以廉价出售同类产品,抢占市场,这使得发明家、创造者很难从其智力劳动中收回投资,获得收益。这极大的挫伤了发明家、创造者进行智力劳动的积极性。长此以往,还会有谁愿意去研究和创造呢?大家都等着剽窃别人的研究成果就行了,那中国什么时候才能真正的成为世界强国呢?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创新是民族之魂”, 一个民族的创造力直接影响其发展、壮大。那些发明家、创造者的权利确实应该受到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性的社会循环,促进整个民族的进步。由此看来加强知识产权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在知识经济社会里,知识产权已成为一个不可不具备的一种知识。作为理工科的研究生,本身就没有怎样学过法律,也不懂什么怎样保护自己的利益,并且很多理工科的学生到毕了业也不一定听说过知识产权这个名词。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事情,这也是素质教育的结果。但是作为研究生如果不了解知识产权,在以后的工作或研究方面很可能会侵犯别人知识成果,造成别人的经济上的损失,也给自己找到不少麻烦,甚至还要为法律买单。所以理工科研究生更应该学习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这样就不会在以后的工作中犯下大错。
2、理工科研究生具备知识产权的重要价值
知识产权作为社会知识财产的制度保障。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作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创新是时代的标志,是人才的标志,创新能力的培养、创新品质的形成已成为教育的共识。研究生教育最为最高层次的教育,是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任务就在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创新基础和创新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可以说研究生教育本质上是一种创新教育。理工科研究生是指以理学和工学为主修课程的研究生,主要是面向工厂、企业的高级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这是开展理工科研究生创新教育的重要依据和出发点。同时这种高素
质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也是未来社会知识财产的主要生产者和使用者。我们用脑力劳动创造了价值,就应该让它的价值产权化。当我们创造生产的东西变成无形的东西的时候,它同样是我们劳动的果实。作为社会中的自然人,我们也同样有谋生的需要,也要生存。这时候我们需要把我的劳动成果拿到市场上交易,换成我需要的资料。但是无形的资产要放到市场上去,我们怎么来评估它,怎么来鉴定它,怎么给它定价,这需要法律给它一个包装,就是一定要产权话,这种法律也就是知识产权法。由此看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和理工科研究生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只有具备知识产权知识的理工科研究生,才能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避免因创造发明产生的产权纠纷,才能让无形资产得到它应有的价值。
3、理工科研究生所需具备知识产权的内容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什么是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和经济的发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公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性:
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4、专有性;5、地域性;6、时间性。其次,我们应该知道理工科研究生应该具备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及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知识产权的内容有:关于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关于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等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有: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有利于吸引国外先进技术;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资;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第三,我们应该学着去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利用知识产权进行维权。例如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4、理工科研究生具备的知识产权的获取途径
随着21世纪教育课程体系的改革,目前很多高校都开设了知识产权这门课程,而且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教育的大力扶持,高校内知识产权教育的课程质量、师资水平以及实践学习条件都会有很大提高。身为理工科研究生,我们可以选择这门知识产权课程进行学习,我相信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课下的实践,我们可以从中学到很多知识。另外很多高校现在都和企业进行合作,我们可以利用实习的机会进入企业,通过亲身实践了解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其实法律和每个人的生活都是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法律,学校里经常会有一些讲座,我们可以去听听,从中了解一些相关的案例,增加我们对知识产权的了解。我曾经参加过一个模拟法庭,是关于“老干妈”商标侵权案的,通过原告方和被告方以及法官的陈述,我从中学到了很多知识,明白了商标的使用。例如: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为十年。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一种侵权行为等等。有些地方的法院对于一些案件是允许旁听的,那种正式的法庭可以让我们学到很多的知识。现在网络是获取知识最快捷的途径,我们可以看一些有关知识产权的视频讲座,浏览一些专业的网站。总之,身为理工科研究生我们应该认清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抓住机会多去学习相关的知识,相信我们以后会让属于我们的无形资产得到它应有的价值。
5、总结
知识产权离理工科研究生并不遥远,相反它是一个与我们的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制度,它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知识经济时代保护知识价值的需要,学习它真的很重要。理工科研究生以理学和工学为主修课程,主要培养相关技术领域的创新思维,在科技创新方面,理工科研究生会有更多的机会和能力去创造一些新的产品。当面对新技术、新产品问世时,只有一个具备知识产权素养的研究生,他才能从容的让知识技术成果实现它的价值。所以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身为理工科研究生更应该注重知识产权的学习。
探寻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
学院姓名学号
摘要: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其保护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在今天,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已逐渐成为当今知识经济发展与运行的基本要素及重要保证,成为推动与保护企业的重要法律制度。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为此,企业必须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0引言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认同,近些年,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掘企业知识产权中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制胜的法宝。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成为一个成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市场化时间比较短,无论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还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发与运作知识产权的经验及技术都还相当薄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缺陷,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1980年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才开始实施第一部《专利法》。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根据实际需要作过调整和修改,但是,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不合理性。比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导致企业或个人往往因害怕在专利申请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浅尝辄止;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丧失先进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打击了申请人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
1、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不强。温家宝总理指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就是鼓励科技创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较弱。企业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企业
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制度为自己的技术开发和企业发展服务的还不多,专利的申请量少,质量不高,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层面。
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战略规划。国内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更谈不上从战略上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
1、4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严密的组织和规章制度。企业一般都没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大量存在企业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工作措施不够到位、工作实效不够明显等困难,远远未能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与全方位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目前我国企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是通过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和配置专业人员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对知识产权管理加以指导。
1、5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有力的执法。实际上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使得侵权纠纷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
1、6行政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权力在中国有着深刻的文化心理优势,由此企业普遍对行政机关存在高期望值。然而,行政机关由于体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时,行政机关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对严重的侵权而致犯罪的行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权限。
2原因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多而且复杂,有些问题恰恰又是其它问题存在的原因,我以为综合起来可分为企业行为体现出的问题和制度缺陷导致的问题。
2、1企业行为方面体现出的问题
企业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行为方式及结果。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少主动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少战略。在发达国家,知
识产权的管理受到极大重视,视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我国过去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成果管理体制,转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的时间较短,人们还受过去成果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从而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了解和认识,取得的研究成果往往不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以发表论文等方式处理。同时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从无到有、从被动到主动的变迁,其动机是受行为变迁所带来的利益驱动。只有行为人分析到行为的结果能带来巨大的利益时,他才会采取行动,从而发生行为变迁。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匮乏,导致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供给不足。人才匮乏既是存在的问题,又是企业某些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脱节,大量科研人员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科研力量不足,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的形成来源不足;另一方面是我国实施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较短,通晓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的人员很少,这导致企业可能还认识不到知识产权管理能带来的巨大收益,或者认识到了,但由于缺少相关的人员而不知如何着手采取行动。
2、2制度方面导致的问题
制度缺陷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更深层次原因,其产生的影响更为深远。因为制度是决定人们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性规则,制度的缺陷会增大人们在知识产权活动中的交易费用,缺少激励人们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利益动因。没有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收益,人们不仅缺少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相反,还会因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受处罚而产生仿造、假冒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3建议及对策
要解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政府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供给。同时,企业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
3、1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作用
第一,政府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从而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制定严格的工作规范,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规范,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企业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很强,使得这方面的执法难度较大,而我国执法人员的水平也有待提高。因此,司法、执法部门应注意加强与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沟通,聘请他们担任专家咨询顾问来帮助解决疑难案件。
第三,政府应加速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开通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专利说明书全文、法律状态查询。建立多功能的知识产权文献馆,提供知识产权自动检索、知识咨询、提供专题培训等,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保护。
3、2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第一,企业领导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研究,并与企业业务战略和技术创新工作紧密相结合,加大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和运营的投入,建立专项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确保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正常运行。把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的技术开发战略和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紧密联系起来,创造更大利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企业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懂专业的高素质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网络,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研究。
第三,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学习。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把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贯彻到企业各项工作中去;另一方面,企业还要学习和引进国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作提供指导。同时企业也要与政府、大学科研机构联合起来加强合作,形成优势互补。
4、结束语
总的来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还任重而道远,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目的,最终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汪克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略[J]、中外管理导报,2002、
[2]薄斌、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J]、科学与管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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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论文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有其特殊和复杂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普及中。在二十一世纪,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频频发生,应当引起我们对法律制度和商业道德的深思。可见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生活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 法律 道德
一、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一)类型
1、 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1) 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2)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商号权。
2、 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1)人身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2)财产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二)特点
1、独占性和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2、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3、客体是人类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这种智力劳动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4、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5、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产生、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一) 三星和苹果的专利案
被三星第一代Galaxy手机与iPhone的相似程度所“震惊”,苹果还是考虑到与三星有着重要的合作关系--三星是其核心零部件供应商--向三星提出愿意授权专利组合。2010年10月,苹果向三星发出专利授权要约,愿意以30美元每部手机、40美元每部平板的价格授权其专利组合。如果三星愿意拿出自己的专利组合进行交叉授权,苹果还可以给三星20%的折扣。在美国,三星的销售量远低于苹果,并且大多的消费者示他们愿意为苹果专利相关的所有三项功能额外为每部智能手机支付100美元,或者为包含这三项功能的平板电脑额外支付90美元。所以在2011年,苹果在美国针对三星提起诉讼,称三星侵犯了苹果的专利权。苹果指责三星“偷窃”了部分iPad和iPad2的设计,向三星索赔25亿美元,并要求停止销售其平板产品。
(二) 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商标案
在1830年王泽邦创立了王老吉,解放后一分为二,中国内地的王老吉商标归入国有企业。1997年2月12日,广药集团注册申请了“王老吉”商标。之后,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鸿道集团取得了独家“王老吉”的生产使用销售权。合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2002到2009这连续八年间,王老吉的年均增长率高达96%。2010年11月10日,广药集团在“中国知识产权(驰名商标)高峰论坛暨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广药集团旗下“王老吉”的品牌价值,在北京名牌资产有限公司评估为1080、15亿元,成为目前中国品牌价值最高的品牌。后来,广药又将王老吉商标授权给广粮实业生产经营,这是广药集团在1997年之后,将王老吉的第二次授权。这使广药和加多宝王老吉商标争夺案**又起。
(三)案件评述
无论是商标保护或专利保护对企业产品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学习了知识产权法后,让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用和相关法律都有一定的了解。拥有知识产权就是拥有一种财富,一种财产,一种可以让自己发展,在市场上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一种商业手段。近年来,中国人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法律上,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侵犯的打击是严厉的打击。然而尽管如此,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还是屡屡发生。我们要从自身做起,学会运用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维护自己和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合法利益。
三、知识产权的普及和教育
(一) 国外知识产权战略
1、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美国是当今世界头号经济、科技强国,也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为维护和巩固其市场竞争优势,美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把知识产权作为振兴国家经济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举措。他们通过振兴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本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在保护范围方面,随着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的发展,不断修改完善《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还及时将一些新兴的信息、网络技术、生物等技术形式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另外,从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入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强化。比如美国积极推动TRIPS协议的设立和他们在《1988年综合贸易法》中列入特殊301条款,促使外国企业加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由此强化对外国企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和改进。从目前的结果看,美国知识产权战略意图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实现。
近年来,美国极力推行知识产权审查的国际化,打破知识产权审查的地域限制,由少数几个国家负责知识产权审查并授予权力,其他国家只需承认审查结果即可。这种状况将极大地扼制了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能力,甚至可能由于过度依赖外国专利技术而对其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
2、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
日本是世界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为成功的国家,也是从知识产权战略中崛起的国家,长期以来,日本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国家发展阶段适时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主要是技术引进的知识产权策略。二战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在经济、科技实力上都很孱弱,根本无法同欧美相抗衡,。因此,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初即开始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以增强加工能力和技术水平。直至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仍是专利技术的主要进口国。90年代主要是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策略。由于要消化、吸收、改进引进技术,受到美国专利的攻击,日本企业在专利战略上采取的是防御方式。进入2l世纪,日本从“科技立国”转到“知识产权立国”,并成立了由小泉首相亲自担任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提出了创造、保护、应用、人才的知识产权战略四大支柱,旨在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日本在2002年7月3日发表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明确表示,要将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作为“国家战略”加以推进,走“知识产权立国”之路。
为落实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方针,确保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日本政府起草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其基本内容涉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开发,由政府建立知识产权本部等内容,并包括促进知识产权在大学等部门的研究和开发;鼓励大学的研究和开发成果向商业应用顺利转移;推动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推动改进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体系的进程;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如:在国内、海外市场和边境的仿制和盗版)的防卫措施;促进与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有关的国际合作;审查在新领域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再生药的技术;建立有助于商业企业开发知识产权战略的管理指南;重视商业个体投产的项目和中小企业新开发的项目:开发具备知识产权技术知识的人才资源等一系列基本措施。
(二)国外知识产权战略给我国的启示
1、思想认识方面
一国要想使知识产权战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应在认识上统一思想,对知识产权战略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有足够的认识,在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作用有足够的认识,要强化知识产权战略的观念。从发达国家和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中可以看到,美国、日本、韩国都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并且从国家立法、政策导向、企业发展、国民教育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进行落实。我国目前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少,企业界和产业界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了一些比较具体的知识产权应对措施。我国也在2008年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了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指导方针、战略重点、专项任务及重点举措等。由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有了总体的战略指导,实施两年来也取得了显着成效。
2、法律保障方面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及执法机制是符合TRIPS协议要求的,目前法律方面的重点是修改和完善有关与TRIPS协议不相协调的方面。国内外形势要求我国既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又要对民族产业实行政策扶持,避免片面追求与国际接。我国有必要把生物技术、动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中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部分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把信息技术发展中出现的新的商标表现形式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把数字化网络环境中出现的新的作品形式纳入着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同时还要加强我国与TR IPS协议缔约国,尤其是和发展中国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创设活动。
从金龙胶囊遭剽窃事件 看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中国入世后处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企业和科研院所目前遇到的最大问题。医药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企业要想在不断发展的医药行业中不断壮大,必须研究知识产权问题。须知药品知识产权纠纷已成为当前药品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发展进程中一个不能忽视的现象。本文从金龙胶囊遭剽窃事件谈起,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入手介绍了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随后详述了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著作权保护四种保护形式的现状和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中药 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历史,民族文化极其丰富的国家。中药知识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经验积累的智力成果,即使在科学技术取得飞速发展的今天,独特的优势依然存在,毒副作用少,开发成本低价值高,是治疗诸多令西医束手无策的疾病如老年病、慢性病、恶性肿瘤等的妙药良方。如今西方国家面临着巨额的医疗开支,日益老龄化社会的压力以及从化学合成物中开发新药的困难加大的问题,中药日益成为西方制药产业的研发焦点。但是中药业在“回归自然”浪潮中获得发展机遇的同时,对中药知识的作用、开发存在着许多不公开不合理的现象,知识产权意识淡漠已经成为中药产业发展的瓶颈之一。许多被数千年传承,极有价值的中药知识被无偿开发利用,损害了中药持有人的利益。因此,研究和运用中药知识产权来维护中药的国内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已成为中药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将着重就中国金龙胶囊遭剽窃事件看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
一、事件简介与学理背景
金龙胶囊事件是由北京建生药业有限公司金龙胶囊的研制者李建生提供给瑞士诺华公司专家娜达·赛因300 克鲜动物药半成品引发的。“金龙胶囊”原名“扶正荡邪胶囊”,是北京建生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生历经20多年,突破了传统制药方法,以鲜活药用动物为原料,采用“冷冻及现代生化提取分离技术制备工艺”制成的抗癌新药,属国内首创。1988年用于医院门诊制剂,进行临床试用,疗效很好。1999年5月,美国FDA的专家娜达·赛因专程来到北京,找到李建生说,“如有可能双方可以共同研发在美国市场推广”。李感到非常高兴,在口头协议下,李建生无偿给娜达300克鲜药半成品。回国后她就马上投入对该药活性成分的实验、提取中,并在《华尔街时报》发表一篇论文,论述了诺华公司即将推出的一种“非常聪明”的抗癌药“格里维克”Gleevec,并称“这一新药为未来的癌症治疗提供了一种模式。其药物机理介绍中讲“只杀癌细胞,不杀正常细胞”竟然与金龙胶囊惊人的相似。将李建生20余年的科研成果-----抗癌新药“金龙胶囊”中极具价值的中药活性成分窃取,并进而将其发明权卖给了瑞士医药巨头诺华公司。这是中国已知最大的中药秘方剽窃事件,估计给中国带来的损失可达20亿元人民币。
2001年5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以“中国最大宗中药秘方遭美国人剽窃事件”为题,详细报道了北京建生药业有限公司与世界知名药企诺华公司之间的一宗涉及中药金龙胶囊知识产权问题的纠纷。这一报道既有生动的故事,又深入提出了“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问题,还激发了中
国人的民族情绪,所以马上就有其他媒体开始跟进,几天内有超过20家的报纸作了转载,还有许多网站也进行了链接。一时间,“剽窃事件”成为了社会热点。但诺华公司随后进行了坚决反击。6月11日,诺华公司中国总部在京紧急召开记者招待会,详细介绍了被指与金龙胶囊药理相似的新药“格里维克”(Gleevec)的开发过程,并从开发时间和药理两方面说明了根本不存在剽窃的情况。诺华公司声称该公司生产的抗癌新药“格里维克”与金龙胶囊毫不相关。诺华中国总部总裁刘保罗说这种“涉嫌剽窃中药”的报道是“毫无根据的猜测”,诺华保留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患者和诺华公司的正当权益的权利。由此,建生药业与诺华公司之间的纠纷最终落在了名誉权上,但通过这件事人们更关心的恐怕还是中药知识产权问题。许多业内人士谈起这件纠纷时都为建生药业在没有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让美国专家拿走药粉表示不解和痛惜。
近年来,我国在中药化学研究、药效相关性方面取得了不少进展,从实力上来说已跻身世界一流水平,但对李建生来说,又一个过高的门槛使其不敢轻言开发,那就是费用。要把“金龙”的活性成分分离,并说出药理药效需要近上千万的投入,另一方面研究所都有自己的科研命题,与企业合作的是有选择的,与之合作的企业也应是此类药物的生产厂家。在我国,像建生集团这样手中持有极具开发潜力的新药却苦于资金不足的中药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存在。由于中国中药企业有1140余家,资金相对分散。而放眼此时的国际环境,却让人感觉危机四伏:世界中药企业20强都在积极介入中药和天然药物市场,欧美许多药厂已斥巨资扩充他们的草药研发部门。这些虎视眈眈的目光都无一例外的投注在我国丰富的中药宝库上。
我们可以发现金龙胶囊事件有一定的必然性,透过金龙胶囊事件的背后,我们看见了“李建生”们的无奈,看见了许多出于同样尴尬地位的新药,“金龙胶囊事件”并非个案,实际上很普遍,专家们认为,我国要加入WTO,中药要走向世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大问题。一诺千金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没有分量,必须有相应的全方位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我国作为世界上传统医药最丰富的国家之一, 遇到了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类似的问题。到目前为止, 我国绝大部分传统医药知识都未进入知识产权保护的状态, 一些有价值的古方、验方、祖传秘方长期流落民间, 有的被外商无偿使用, 有的被外商低价买走, 使我国本不强盛的传统医药产业不断吞食苦果。比如, 1980 年日本以我国210 个古方为基础开发医疗用药, 刺激了日本“汉方制剂” 工业的迅速发展, 1994 年在其国内的销售额达到1500 亿日元。其中, 仿我国“六神丸” 而开发的“ 救心丸” 的年销售额已超过1 亿美元。韩国对我国“ 牛黄清心丸” 进行品种仿制, 年产值超过0 。 7 亿美元。70%以上的市场份额, 甚至还向我国出口“洋中药”。2001 年媒体披露的金龙胶囊事件, 更是引起了人们对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极大忧虑。此外, 我国的传统药物资源由于掠夺性开发,存量逐年萎缩, 有的已到了濒于灭绝的地步, 已严重影响到了临床用药及制药企业的生产。如果任由这种状况持续下去, 我国传统医药的生存将岌岌可危。入世后的中国, 面对全球化进程对传统文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严重威胁, 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手段保护传统医药已迫在眉睫。
二、我国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或概念,据有的专家研究和考证,迄今为止,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以及国际条约,都是只从划定范围出发去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常见的表述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自己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中药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具有商业价值,因而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逐渐完善,人们也逐步认识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国家和政府己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并取得了可喜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还不够完善,加上中药许多自身的特点,现有的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很难为中药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在国内经常出现中药知识产权被侵犯而法
律法规无法解决的情况。一些新药被某些企业开发生产以后,很快就被其它企业仿制,导致从事研究开发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影响和限制了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制定的宗旨是:追求人类智力成果在社会中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因此,一方面鼓励权利人更多地创造出智力成果;另一方面却要求发明人尽快向社会公开,以促进人类科技进步。从前者的利益出发,给予权利人越多的保护就越能鼓励其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从时间上看是保护的时间越久越有利;但从后者的利益来说,保护的时间过长,智力成果的长期个人垄断就会对社会不公平,可能妨碍技术发展、文化传播或者商品流通。下面,主要从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著作权保护四个方面分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一)专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出台的专利法,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未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造方法。制造方法的专利保护相对于产品专利保护要薄弱得多,它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因此方法专利保护只是一种相对保护,只有产品专利保护才是绝对的、有效的保护方式。1993年我国修改了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专利保护,使我国专利法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法相一致,有利于我国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医药技术,促进我国医药事业发展。
专利保护属于法律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形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中药专利的申请近几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而且国内申请占了绝对优势(85%以上),以非职务发明为主,职务发明中发明人的所在单位主要在企业,就PCT申请的主题分布而言,复方制剂占66%。尽管在植物药方面国内的申请量占据主导地位,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在这部分申请中有许多技术含量相当低,停留在组方层次上,离中药现代化的要求差距甚远,这其中的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的基础研究比较薄弱,另外由于中药专利的以非职务发明为主,个人由于受到资金、设备等方面的影响,很难作出高科技的发明。在国际保护意识方面,据统计,1998年,中药领域只有两件PCT申请,占PCT总量的2、4%,2000年和2001年的中药PCT申请量分别上升至4、4%和4、5%,但是,如果分析中药领域这些走出国门的PCT申请在整个中药申请中所占的比例,结果并不令我们乐观。在2002年,中药领域的PCT申请仅占国内中药申请总量的0、6%,也就是说国内有99、4%的中药没有去申请国际专利,完全放弃了国外市场。这意味着什么?我们知道,专利权是有地域性的,即一项发明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但该发明在其他国家则不受法律保护,可以无偿使用,而由于专利申请的国际化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公开其技术内容,这就使国外能够更多地借鉴国内专利所公布的中药信息优势加以发展,抢先在国外建立起该技术的市场垄断地位,转而影响我国中药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有关中药的处方、生产方法、医药器械等均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这不仅有利于引进国外新的方法专利技术,将其应用于中药现代化的研究,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和保护我国中药的自主研制与开发。中药的专利保护不仅在药物研究过程中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对药物研究开发市场也起着积极的竞争作用,同时还能推动药物研究不断创新。
按照目前对中药实施专利保护的做法,虽然有很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侵权事实认定难。在制备中药过程中,几十种物质混合在一起,加工处理时这些物质又可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在制备成片剂或汤剂的中成药后,即使采用最先进的仪器也无法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金龙胶囊事件,李建生已知道可能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但昂贵的费用却无法把“金龙”的活性成分分离并说出药理药效,根本无法拿格里维克的技术特征与自己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较,无法证明诺华是否侵权。即使分析出他人药品与自己药品含有几十种相同的化合物,但一味中药中往往含有几百甚至上千种化合物,并且同一种化合物他人可以从其他的途径、其他配方中获得,也无法证明他人一定侵权,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中药配方保护难。我国的专利保护是“先公开再保密”,即国家专利局接受专利申请人的申请后,会将申请的专利的内容全部公开,以查是否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对于中药来说,尤其是中药复方,一旦公开组方,如果他人将从组方中提取的活性成分制成新药则无法辨别,甚至将组方中的各成分加减或剂量加减后又可以成为一服新药。而专利法对这种现象也无法追究。 因此即使申请了专利,也不能阻止金龙胶囊事件的发生,在中药申报专利保护的问题上,有一部分企业与李建生一样迟迟不肯申报。
第三,中药专利含金量低。据统计,我国的传统中药材薄荷的中国专利共申报了16件,国内国外各8件,仅从数量上看似乎是中外平分秋色。但仔细分析,外国公司无疑是薄荷专利之争的胜利者,因为他们的技术专利主要是用于口香糖等高利润市场,其中美国箭牌糖类公司独揽4项专利,而中国的专利只是薄荷藕、薄荷茶水等,市场显然极为狭小。另一味传统中药材的命运也令人担忧,银杏目前中国专利共申报68件,外国人申报的有4件,但这仅有的4件专利却几乎涵盖了银杏的全部提取工艺流程。中药企业如果不及早采用国际通行的竞争体制保护自己、发展自己,其后果将更不堪设想。
(二)中药行政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各项法规在逐渐与国际接轨,行政保护的效力在逐渐弱化,但是行政保护目前作为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之一还在发挥着其作用。目前,涉及到中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规主要有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关于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和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分别从科研成果和产品两个阶段对中药的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通过新药证书和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形式,确定了中药在研发和生产阶段的知识产权,并且这种知识产权是独占的,如《关于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中规定:“在保护期内的新药,未得到新药证书(正本)拥有者的技术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不得受理审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规定:“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目前大多数中药科研、生产单位都是利用这两部行政法规的规定来保护知识产权的。
1、行政保护的优势
(1)相对于专利保护来说,提出申请时对技巧要求不高。一般来说无论是申请新药还是中药保护品种,只要按申报要求向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提交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符合条件,即可获得批准。申请新药和中药保护品种不要求向社会公开技术资料,可以有效地保护其技术秘密。
(2)相对中药专利的申报来说,新药的申报和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门槛低。对于一项专利来说,它需要同时具备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要求为末公开发表,末被人申请而新药仅要求技术有所创新,中药保护品种则仅要求疗效独特。
2、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
(1)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精神,国际上公认的知识产权形式包括:发明专利权、著作权和邻接权;商标及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息专有权。可见,我们作为行政保护的新药和中药保护品种,在国际上是得不到有效保护的。
(2)无论是新药还是中药保护品种,对新颖性的要求都不高,相应的其排他性也就不高,同品种新药只要在该新药公告前被省级药监部门受理的都有可能获得新药证书。中药保护品种则在其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也有可能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这两种保护形式确定的部分排它权当初的设定可能是出于政策的考虑,但是这对于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彻底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的调动中药创新的积极性。
(3)从《新药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可以看出,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一方面是确定了中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它实际
上相当于中药进行生产或试产的行政许可,因为它完全符合行政许可的“允许特定的人从事特定的事”的表述。然而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只能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药的行政保护是一种过渡性的保护措施。但是鉴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它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有其存在的必要,但正在呈现逐步弱化的趋势。药品行政保护是一种过渡性的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数量将逐渐减少。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TRPS协议》中规定的知识产权形式包含有“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上述这些内容都为中【www、】药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阐明了“侵害商业秘密权益”的行为。商业秘密的产权属性主要表现为: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是智力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产物;可作为财产权的标的进行转让或入股投资。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商业秘密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62家中药企业、401个品种中,有62%的品种采用了商业秘密中技术诀窍的形式进行保护。技术诀窍保护,是中药领域中的“祖传秘方”保护形式。因为中药自身有效成分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对公开使用的中药也不能通过反向工程对其解密。只要不泄密,这种保护的时间就没有限制,可以保护到几百年,例如“云南白药”的保护。但是,现代的新药开发和管理制度必须要求在申报资料中清楚地写明处方、制法,并且制定的质量标准还要下发到各个药品监督机构。这就使得这种保护方式受到威胁。而新开发的中药新药很难得到政府象对待“云南白药”的保密那样的待遇。这就要求中药企业在当今时代,采用多种保护方式,而不能只是采用单一的技术诀窍保护方式。另外,专利制度中规定如果有相同药物获得专利保护后,其它“技术诀窍”保护的产品只有保持原有生产规模的权利,扩大生产规模的权利则被专利权人所拥有。这种规定,使得“技术诀窍”的保护受到另外一种威胁。
当然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既然是商业秘密就不能向外界公开,虽然保护了本企业的利益,但是就长远和全局来讲不利于中药产业快速发展;其次就金龙胶囊案例来说,一方掌握有新药却苦于资金不足的企业在中国广泛存在,另一方面欧美制药厂却在斥巨资开发草药,在人员、信息流动频繁的今天,除非本企业的品种像云南白药、六神丸和片仔黄一样成为国家级的保密品种,否则技术秘密掌握在个人手中也不一定能完全起到保密作用。
(四)中药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由不同的表达方式与方法来表现的,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作品中的技术方案,它能提供给中药的保护是很有限的,因为中药往往最需要保护的就是有关的技术。即便是可能与著作权有关的中药典籍也因为时间性的限制被归入公有领域,无法通过著作权法律来获得有效的保护。根据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新情况,将增加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定。目前,针对中药领域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保护的力度还很有限。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决定了著作权法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局限,因为对于中药来说,最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就是其配方、处方,中药材以及中成药制药方法与关键技术,而这些方面有些则超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综上可知,从表面上看,我国的中药保护似乎很全面,不仅有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同时还得到了行政保护,但从现实对诸多保护方式稍加分析得知我国的中药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
三、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目前,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已经较为完备,形成了一个多元化、多层级、复合式的法律体系,但纵观我国涉及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完全涵盖中药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全部范畴;同时,一些保护制度根本不符合中药自身特点,无法给中药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必须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一)建立完善制度,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在于根据中药知识产权特征,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保护法规之间的关系。
1、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己经建立起了与WTO的TRIPS协定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知识产权这套制度如何与中药行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1)著作权方面:对于现代中药方面的作品,依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明确民间医药传承人的法律地位、采集复制整理我国中草药方剂者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及其法律地位;对中医典籍文献中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已过保护期但有重要价值的可以用版权保护的方式给予特定的权利;对于那些确有疗效、几药味组成相对稳定的临床处方可以考虑给护著作权保护。
(2)专利权方面:中药满足专利三性难。最能体现中药特色的不是单味中药材、中药提取物,更不是提取的有效成分,而是中药复方(方剂和中成药)。中药复方作为一种产品,最强的保护应是申请产品发明专利。而许多中药复方很难满足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些条件。要对其进行利用开发,也必须首先获得国家许可并利用产生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明确适合中药自身特点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规定更有效率能给中药以更实际保护的专利审批程序和专利侵权诉讼审理程序。
(3)商业秘密方面:以采用“先公开后保密”的制度申请专利然后对于核心技术秘密给予商业秘密的保护。即“专利为主,商业秘密为辅”的保护方式。
2、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中药的行政保护对中药知识产权来说,虽然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但由于存在着若干问题,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
(1)取消新药保护制度。新药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便于我国西药企业仿制国外专利药,但是,加入WTO之后,这种作用显然己不再存在了。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此也没作要求。实际上,如果对品种保护政策进行修改,新药保护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种保护政策当中来。
(2)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
(二)建立组织机构,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首先,至少是在大、中型中药企业和科研院所,特别是中成药五十强企业中,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收集信息、准备文件、研究专利、商标战略、提高申请注册水平、办理诉讼等。并建立一支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队伍。中等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小企业也要有专人兼管。
其次,建议由中药、法律和管理等多方面的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中药知识产权研究会,研究中医药和知识产权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鼓励企业中请专利和注册商标并为其提供帮助。
第三,加强中药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团结,积极筹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同盟或者全国中药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之类的行业保护和自律组织,在行业内部建立知识产权的集体保护机制,依靠集体和社会的力量,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大环境。
(三)培养专门人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支撑
首先,应该在中药行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可以考虑在中医药院校开设一定学时的知识产权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学生的课程计划中,通过学习基本知识,使学生较早受到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对中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普遍进行知识产权培训。
其次,培养从事中药国际经贸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高级人才,可以考虑由我国医药院校与相关院校联合培养一批懂科技、会经营、善管理、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了解国际市场、精通多国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状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要努力培养一批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懂得运用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高级人才。
(四)强化保护意识,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由于我国实施专利法的时间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很短,我国从事中医药科学研究和开发的单位与技术人员,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相对比较淡薄,自觉不自觉地或在有意无意之中,将本该严格保护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和重要数据、核心技术泄露了出去。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要提高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的普法教育,纠正“窃书不为偷”的观念。各级各类学校开设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课,新闻媒体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有关案件的报道,特别是在制定民法典中,要增加知识产权规范的内容,教育公民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权产品。要让知识产权参与分配,让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先富起来,使知识产权在生产中迸发出更大的力量,使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中药凝聚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集体智慧,是我们民族的瑰宝。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我们民族的宝贵遗产,保护当今中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目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中药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法规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保护作用,要对中药进行特别立法,建立健全各项尚未建立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起既有效又科学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让国际社会接受我们的中药保护法律体系,使中药也能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得到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