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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开题报告(精选8篇)

时间: 2023-07-19 栏目:写作范文

畜牧兽医开题报告篇1

关键词:动物防疫;村级;动物疫病

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1233149

为了加强利川市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利川市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农医发[2008]16号)、《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利川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1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的条件

自愿从事动物防疫工作,服从乡镇畜牧服务中心的管理,接受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新招聘的村级防疫员年龄应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一定的游锓酪咧识;热爱动物防疫工作,能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自学,认真参加市、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畜牧服务中心举办的集中培训。

2 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职责

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科学的防疫知识。 按照规定的时间、免疫操作程序,完成对责任区内所有畜禽的免疫。 建立健全畜禽免疫档案,监督畜禽养殖场建立免疫档案和按规定对畜禽施加免疫标识。负责监督指导防疫责任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大户、家庭牧场)动物养殖档案建立的工作。 负责做好责任区域内的动物疫病普查、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等防疫活动。坚持经常性的疫情普查工作,对责任区内发生的疑似动物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参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准确统计责任区内畜禽存栏情况。对责任区内养殖户饲养的各类畜禽建档登记,随时掌握责任区内畜禽养殖现状及流动情况。 负责责任区域其它有关动物防疫新技术的推广、试验与应用,指导和帮助养殖户做好日常性消毒工作。做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指导辖区内养殖户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与动物防疫相关的工作。

3 聘用和考核

村级动物防疫员采用乡镇畜牧服务中心聘用、管理、考核,市畜牧兽医局考试、审核、备案、监督的管理模式。原在册集体兽医由各乡镇畜牧服务中心聘用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新增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应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乡镇畜牧服务中心提出聘用计划,报所在乡镇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审批后招聘公告,公布拟招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资格条件、人员数量、报名时间和地点等内容;自主报名,也可由村委会推荐;乡镇畜牧服务中心审查、考核;报所在乡镇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同意,并由市畜牧兽医局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合格证》。乡镇畜牧服务中心与审查、考试、考核合格者签订聘用合同。

村级动物防疫员每年考核2次。由乡镇畜牧服务中心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市畜牧兽医局监督乡镇畜牧服务中心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兑现发放工作报酬;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扣减相应工作报酬,并给予书面告诫并进入半年试用期或予以解聘。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试用期结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村级防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不认真履行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的;主动辞聘的;擅自离岗给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不按规程操作、严重失职的;谎报、瞒报、拒报重大动物疫情的;违规出具免疫情况证明的等。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

4 解聘程序

对拟解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及相关材料报市畜牧兽医局审批;经审查符合解聘条件的,聘用方约见拟被解聘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方代表书面宣布终止聘用关系;清理双方债权债务等相关事宜;双方认可后签字存档;聘用方在辖区内适当范围向社会告知。村级动物防疫员在聘用期间,依照合同享受相关待遇。被解聘的,3a以内不得再聘用。 因解聘而空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岗位需聘用人员的,报所在乡镇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审批后及时重新选聘。

畜牧兽医开题报告篇2

一、管理体制

全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实行乡镇动物防疫牵头人和村级防疫员制度。全县乡镇动物防疫牵头人设置12人,每个乡镇1人,村级动物防疫员控制在191人以内,每个村设1名动物防疫员,茅坪镇桔颂、滨湖、西楚三个社区居委会按1个村计算,新滩社区居委会归并至龙马溪村,九岭头林场归并至村,药材场归并至村,社区居委会归并至头道河村,社区居委会归并至村。养畜户超过1000户且常年存栏生猪2000头以上的养殖大村,可考虑增加1个防疫员岗位。本次改革可增设防疫员岗位的村有:茅坪镇溪口坪村、郭家坝镇庙垭村和罗家坪村、杨林桥镇三渡河村。

二、工作职责

(一)乡镇动物防疫牵头人职责。

1、负责本乡镇动物防疫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按照规定的职数和要求选拔推荐村级动物防疫人员;

3、负责申报防疫物资计划,领取、保管和分发兽用生物制品、免疫标识、免疫档案、免疫器材等防疫物资;

4、负责组织、监管、督办、考核村级动物防疫工作;

5、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与报告,协助扑灭动物疫情;

6、负责做好畜牧业惠农政策贯彻落实及畜牧生产、动物防疫等情况的统计和填报工作;

7、负责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

8、协助处理原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遗留问题;

9、负责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开展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10、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

1、实施动物免疫工作。负责服务区内动物的强制免疫注射、佩带耳标,填发免疫证,填写免疫档案等;

2、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以委托单位及检疫员的名义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3、协助做好动物疫情普查、监测、报告及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和扑灭等工作;

4、协助做好畜牧业惠农政策贯彻落实及畜牧生产、动物防疫等情况的统计和填报工作;

5、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饲料、兽药等畜禽生产投入品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任职条件

(一)乡镇动物防疫牵头人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畜牧兽医事业;

2、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才能,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有畜牧兽医专业学历者优先;

3、年龄应在5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

4、具有五年以上的畜牧兽医工作经历。

2012年,原则上聘用原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主任。

(二)村级防疫员条件。

1、具有动物防疫员或检疫员证书,且没有受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取消防疫检疫资格处罚;

2、必须是现在职在岗畜牧兽医人员;

3、身体健康,热爱畜牧兽医事业,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四、任职期限

乡镇动物防疫牵头人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采取聘任制,一年一聘,合同管理。

五、聘用程序

(一)乡镇动物防疫牵头人聘用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政府确定拟聘人选,并签订聘用合同。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程序。

1、岗位设置。根据县统一分配的岗位,结合本乡镇实际,由乡镇确定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对所设岗位的服务区域及该区域内上年末猪、牛、羊、禽存栏数进行公示。

2、个人申请。拟参与竞争上岗人员提出书面竞争上岗申请,明确申报的具体岗位,每人限申报一个岗位。

3、组织竞岗。竞争上岗按照考试、互评和群众评议三个程序进行,实行百分制记分法,其中业务知识笔试占40分,群众评议占30分,竞争上岗人员互评分占30分。笔试由全县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分乡镇组织考试和阅卷,成绩张榜公布。群众评议采取电话随机征询服务对象的办法,对每个竞争上岗人员征询10名服务对象,分满意、一般、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计分,满意计3分,一般计1、5分,不满意计0分。对原中心管理人员以本乡镇基层防疫员平均分计入总分。竞争上岗人员互评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每个优秀记3分,每个称职计1、5分,不称职或弃权未评的不计分,最后将最高得分折扣计30分,其它人员按同比例折算计分。

4、录取聘用。根据各岗位竞争者得分情况,最高得分者即被录用。对只有一个人申报的岗位可直接录用,对空岗的,原则上在落聘人员中择优录用。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六、劳动待遇

(一)乡镇动物防疫牵头人待遇。

乡镇动物防疫牵头人办公场所在原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公业务费由县财政部门从“以钱养事”经费中统一安排。2012年,月工资标准为1000元,年度奖金按3000元计算,与考核结果挂钩。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待遇。

村级动物防疫员根据主管部门无偿提供防疫疫苗、消毒药品、防疫器具等物质性投入,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实施动物防疫工作,按照服务区域大小、畜禽存栏量测算防疫工资,包干使用,直达到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防疫主管部门统一购买,其它保险与福利由个人承担。

七、考核与管理

动物防疫工作实行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县畜牧兽医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考核重点为免疫密度、抗体监测合格率、免疫标识佩戴率、产地检疫出证率等。考核结果与当期劳动报酬和聘用直接挂钩,对考核合格者,予以续聘;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解聘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同时按照乡镇动物防疫牵头人、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条件和程序,重新聘用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在动物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私自出售、转让或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动物防疫证明、产地检疫证明或畜禽标识的;

(三)骗取或克扣国家惠农政策资金的;

(四)私自出售强制免疫用疫苗的;

(五)瞒报、谎报、迟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

(六)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

(七)因伤残、疾病等原因,不能履行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的。

畜牧兽医开题报告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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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专题报告

党建工作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会议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围绕我站的中心工作,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凝神聚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畜牧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证。下面是我站的党建工作计划

一、以“三个代表”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班子队伍建设。

1、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进一步引向深入。要落实理论学习制度,提高学习效果。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为重点,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白下区委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学习教育理论。联系我站实际,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使畜牧兽医站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上一个新台阶。争先进位的意识有一个新提高。

2、努力提高畜牧兽医站干部队伍的工作水平。根据畜牧兽医干部队伍的特点,一是要进一步强化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干部责任制,使每一名干部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提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专业性,形成一支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队伍。有计划的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3、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使干部队伍做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讲发展的模范;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畜牧兽医站工作,使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工作更加民主和公开,科学和规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两个条例》的学习,严格执行中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及有关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全校党员及职工的监督。

二、开展创建“五个好”活动,进一步推进党的建设。

4、组织党员继续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白下区委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发挥党员的先进性作用。继续做好党员责任区工作,所在办公室为党员责任区的范围,每一名党员应积极协助畜牧兽医站了解职工的思想状况和实际困难,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在各项工作中走在前面。

5、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加强学校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做好党建工作台长的收集整理。积极探索党建工作的新方法,组织好有实效的党员活动。

6、做好对申请入党职工的教育工作,加强对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制定本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切实提高党员发展质量。

三、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加强道德建设。

畜牧兽医开题报告篇4

关键词:中职;畜牧兽医;人才需求;课程体系

2012年6月起,广东省高州农业学校正式启动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全面推进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改革,为使学校培养的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能满足畜牧行业企业工作岗位的需要,使课程对接工作岗位,使课程改革融入职业标准。2012年7~2012年10月,笔者对广东6所开设畜牧兽医专业的中职学校近几年的招生、毕业生就业情况和20多家省内养殖企业、饲料生产企业以及相关行业人才需求情况进行访谈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需求调研的指导思想

(一)构建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和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

2010年,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实施了“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广东省高州农业学校以建设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为契机,全面推进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改革,构建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和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推进教材建设,使课程对接工作岗位,使课程改革融入职业标准。

(二)制订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

随着畜牧业向标准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畜牧行业企业对畜牧兽医专业中职技术人才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使学校培养的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能胜任畜牧行业企业岗位工作,需要制订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

二、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需求调研的方法

1、调查的时间:2012年7月~2012年10月。

2、调查的范围和对象:考虑到我省有畜牧兽医专业的中职学校、学校生源结构的特征以及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就业方向,本次调查的范围主要集中在粤西、粤东和珠三角,调查的主要对象是选取广东6所开设畜牧兽医专业的中职学校、18家大中小型养殖企业(场)、5家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5家宠物店、12个茂名市(县区)畜牧局和基层兽医站,调查对象包括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企业行业的专家、技术骨干和毕业生。

3、调查的内容:调查的内容包括广东省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供需情况、广东省畜牧业发展情况、毕业生就业渠道和待遇、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4、调查方法:访谈和访问式问卷调查。

三、广东省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需求调研的结果与分析

(一)广东省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供不应求,行业人才需求缺口大。

1、广东开设畜牧兽医专业的中职学校逐年萎缩,招生大“冷”。经对广东省开设畜牧兽医专业的中职学校进行调查,得知广东省开设有畜牧兽医专业的中职学校逐年萎缩,到目前为止,只有广东省高州农业学校、肇庆市农业学校、惠州农业学校、梅州农业学校、阳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英德市职业技术学校等不足10所。根据调查统计,近三年,全省中职学校畜牧兽医专业每年招生不足4000人,每年因学生退学和转专业等造成的学生流失率超过10%,畜牧兽医专业中职毕业生每年不足3000人,远远满足不了广东省畜牧业发展的需要。2009年起,由于国家对涉农专业的学生实行免学费和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个别中职学校畜牧兽医专业的招生有所“回暖”。

2、广东畜牧业发展迅猛,行业人才需求缺口大。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广东省畜牧业发展迅猛,成绩斐然。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广东实施产业转移升级战略,畜牧业向粤东粤西转移,畜牧业现代化取得辉煌成就。据来自广东召开全省畜牧兽医工作会议数据显示:2011年广东省畜牧业总产值约1147亿元,占农业总产值26%,全省肉类产量434、2万吨,禽蛋产量34、8万吨,奶类产量 14、5万吨,肉蛋奶综合生产效益为近年来最高,主要畜禽产品的产量规模、质量水平均位居全国前列。实现工业饲料产量2095万吨,同比增长11、4%,占全国1/8,稳居全国第一。全省有107家畜禽场被认定为农业部标准化示范场,6家养猪场被认定为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全省存栏500头以上的猪场1万多家,年出栏约2200万头,占全省的60%。《广东省畜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把畜产品产量稳定增长、畜牧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畜牧业的整体科技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农民来自畜牧业的收入比重稳步增长当作“十二五”规划的发展目标,我省畜牧业将真正进入提质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人民收入水平及生活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宠物养殖量日益增加,广东省从事宠物养殖、宠物疾病诊疗、宠物美容保健等企业有500多家,这一行业的快速发展为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提供了新的就业岗位群。

·专业建设·广东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需求调查报告

发展畜牧业,需要大批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技术水平高、操作能力强的畜牧兽医专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十二五”期间,广东省畜牧业每年需新增技术人员10000人以上,其中,养殖企业需新增畜牧兽医专业人员4000多人,饲料、兽药和畜产品生产和推销人员需新增加2000多人,动物防疫、检疫检验员需新增3000多人,宠物养护与疫病防治人才需新增1000多人。而广东每年农牧院校畜牧兽医相关专业毕业生不足5000人,需求缺口大。根据《广东省畜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我省每年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才缺口达5000人以上,其中,畜牧兽医中职人才缺口超3000人。广东每年必须从邻省如广西、湖南、江西、福建引进大批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以弥补本省畜牧兽医中职人才缺口。

此外,广东省各市、县、镇三级现有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2万多人,其中系统掌握养殖和疾病防治技术的操作技能型人才仅占30%左右,学历职称偏低,大专以上的比例不足10%,且年龄结构不合理,40岁以下的在编人员比例不足20%,有近1、5万人需接受培训。

(二)畜牧兽医专业中职毕业生就业渠道广,待遇好。

1、畜牧兽医专业中职毕业生就业渠道广。根据对广东省高州农业学校、肇庆市农业学校、惠州农业学校等6所学校近几年畜牧兽医专业中职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就业率均达100%,对口就业率超过90%,毕业生供不应求。在学校实施“2+1”学制以来,有的学校畜牧兽医专业学生未到毕业就被用人单位抢购一空,如广东省高州农业学校2010年、2011年、2012年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分别为141人、273人、564人,三年级第一学期就已全部“就业”,就业主要方向如下:(1)面向养殖企业:有35%左右的毕业生就业面向养殖企业,主要是到我省规模化猪场、禽场和牛场,在生产第一线从事畜禽饲养和疾病防治工作。(2)面向基层兽医站、肉联厂:有15%的毕业生从事畜禽和畜产品的防疫、检验检疫工作。(3)面向饲料生产企业、兽药营销企业(店):有约12%的毕业生从事饲料、兽药的销售和推销工作。(4)面向宠物店和动物诊所:有8%左右的毕业生从事宠物养护和动物疾病诊治工作。(5)自主创业:有30%左右该专业的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开办养殖场、饲料店、兽药店、宠物店。

2、待遇好。经对近三年畜牧兽医专业中职毕业生工资收入进行调查统计,2010年、2011年、2012年顶岗实习学生月工资分别在1500元、1700元、1800元以上,毕业后工资再提升,并加绩效提成奖,月收入均在2300元以上。

(三)畜牧兽医中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不高,与行业对人才的要求存在差距。

对广东省内的高州市杨氏农业有限公司、高州市顺达种猪场、高州三和有限公司、广东温氏集团、广三保畜牧有限公司等养殖企业和中粮饲料(茂名)有限公司、茂名昌达饲料厂有限公司等饲料生产企业的在岗中职毕业生进行调查,了解到近几年畜牧兽医中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不高,未能很好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岗位工作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专业知识不够扎实,不能很好地适应岗位工作的要求。畜牧兽医中职生虽然在学校经过两年系统的专业学习,但由于学习时间并不长,这些初中毕业生进入职业学校由于文化基础差,学习难度大,学习效果不够理想,不能很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材更新缓慢,滞后于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教学内容陈旧,泛而不实,教学与生产脱节,使得学生在校学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很少能在生产上得到应用。

2、岗位能力不强。畜牧兽医中职毕业生普遍存在工作能力不强,实际动手能力欠缺,专业操作能力不熟练,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差等问题,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能力要求,这与学校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理念不无关系;有的毕业生缺乏团队协作能力、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很好地与他人合作并和谐相处;毕业生适应能力差、遇到挫折时心理承受能力差。

3、职业素养有待提高。有的毕业生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如在养殖场工作的毕业生未能很好地遵守卫生防疫制度,没能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有的毕业生缺乏敬业精神和合作态度,对待自己岗位的工作不够认真负责,欠缺正面积极的职业心态和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如有的毕业生到养殖场工作,因为适应不了单调乏味的生活,到单位后工作不到1个月便跳槽,有的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遇到挫折便放弃本行。

四、用人单位对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

经对行业和企业进行调查,普遍认为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应具备如下综合素质要求:

1、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熟练的操作技能。所调查的企业普遍认为,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是生产第一线的中高级技能型劳动者,从事的职业专业性强,必须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熟练的操作技能。

2、要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以及终身学习能力。畜牧兽医专业中职毕业生从事的是畜禽饲养和疾病防治工作、饲料和兽药的销售和推销工作、宠物养护和动物疾病诊治工作、畜禽和畜产品的防疫和检验检疫工作,这就要求畜牧兽医专业中职毕业生有较强的动手能力,熟练的技能操作,善于运用专业知识做好畜禽疾病防治工作,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在畜禽饲养与疾病防治工作中、在营销工作中要善于与他人交往、沟通与协作。

3、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畜牧场大多是建在偏僻的郊区或山村野岭,从事畜牧业,整天面对的是有生命的畜禽,它们有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当发生烈性传染病时,可能出现大批的死亡,造成大面积的亏损,有时为了诊断疾病,需要进行剖检等,这就要求畜牧业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保持自信、乐观、积极的心态,还要有坚强的意志、坚忍不拔的毅力和敢于承受挫折的勇气。

4、要有健康强壮的身体素质。从事畜牧业,常常要做搬运、清粪、猪只转群等繁重的体力劳动,同时,畜产品是人们的食品,要求畜牧业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健康强壮的身体素质。

5、要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畜牧业生产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仅与动物本身的生命活动息息相关,而且,畜禽产品是人们的食品,与人的生命活动也息息相关,这就要求畜牧业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耐心、细心的工作态度,培养信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思想品德和精益求精的技艺追求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五、建议

1、广东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行业需求缺口大,远远无法满足广东省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建议政府加大对农业中职学校涉农专业尤其是畜牧兽医专业的政策扶持,以吸引更多学生报读畜牧兽医专业,解决我省畜牧兽医中职人才短缺问题,促进我省畜牧业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2、必须对中职学校畜牧兽医专业培养目标进行明确定位。中职学校畜牧兽医专业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创业型人才为目标,突出职业能力培养,重视职业素质的培养,使畜牧兽医中职毕业生既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高的职业能力,又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以适应现代畜牧业岗位工作的要求。

畜牧兽医开题报告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夯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基础,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由村委会推荐,乡(镇)畜牧站初审,经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乡(镇)政府聘用,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协同检疫和动物疫情预警监测等公益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第二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畜禽养殖量变化和服务半径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村级防疫员原则上以村为单位配备,各乡(镇)要根据行政村的畜禽饲养量、养殖方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和免疫程序等因素综合测算,科学合理配置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掌握电脑操作技术;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9至50周岁之间。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五)具有中专以上畜牧兽医专业学历或者取得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优先聘用;

(六)取得《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的村兽医优先聘用。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

(二)开展动物免疫工作。按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并做好牲畜耳标佩戴工作;

(三)动物免疫标识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及时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使用登记,监督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

(四)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并将查验情况及时上报乡(镇)畜牧站,由乡(镇)畜牧站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等;

(五)调入畜禽落地监管工作。外引动物要及时向乡(镇)畜牧站上报,并做好隔离观察,如实记录隔离观察日志;

(六)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动物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

(七)实施消毒工作。积极指导和帮助养殖场(户)做好日常性消毒工作,并结合春、秋两季免疫注射,进行圈舍消毒;

(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协助做好无害化处理等;

(九)畜禽饲养统计工作。对责任区内养殖场(户)饲养的各类畜禽建档登记,随时掌握责任区内畜禽养殖现状及流动情况,做好统计和报送;

(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十一)日常巡查工作。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畜禽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等问题及时上报,并协助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第四章

培训、考核及管理

第八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九条

乡(镇)政府与村级防疫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职责、任务和奖惩措施等。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

(一)经村委会推荐,乡(镇)畜牧站初审,乡(镇)政府审核合格后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村级防疫员,组织上岗前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由乡(镇)政府聘用;

(三)聘用合同原则上每三年签订一次,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签;

(四)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乡(镇)畜牧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畜牧站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签订聘用合同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统一建档管理,乡(镇)畜牧站根据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

第十四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负责对聘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在岗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村级动物防疫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建议,由乡(镇)政府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签订聘用合同期间擅自离岗、旷工或因病影响正常工作的;

(二)因迟报、瞒报、谎报或者阻止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三)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外引动物监管不力,发生动物疫情的;

(四)因排查和监管工作不到位,发生动物疫情未及时上报的;

(五)被养殖场(户)投诉后应不履行职责且拒不改正的;

(六)一年内出现免疫事故或诊疗事故的;

(七)未能及时完成乡(镇)政府和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安排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工作补贴及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责任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和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等公益性职责,乡(镇)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补贴。

第十七条

根据我县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的实际情况,除中央补贴外,乡(镇)级财政给付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按每人每年平均xxxx元标准执行,年终在乡(镇)财政转移支付中列支。各乡(镇)可根据防疫员服务半径及养殖数量核定防疫员补贴标准,但最低不得低于xxxx元。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可根据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情况,对优秀村级动物防疫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年终各乡(镇)畜牧站将考核结果上报乡(镇)政府主管部门,由乡(镇)财政部门审核后兑现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补贴按实际从事工作时间兑付。

第二十条

各乡(镇)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保险机制,年初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保,保险费用由乡(镇)财政主管部门在防疫员补贴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开题报告篇6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以下统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护畜牧业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家畜,是指猪、牛、羊、兔、犬等。

本规定所称的家禽,是指鸡、鸭、鹅、鹌鹑等。

本规定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种蛋和未经熟制的畜禽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骨、蹄等。

第三条(传染病的分类)

畜禽的传染病分为三类:

一类:口蹄疫、兰舌病、牛瘟、牛肺疫、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猪瘟、猪传染性水疱病、鸡瘟(A型流感)、非洲马瘟。

二类:炭疽、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副结核病、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猪丹毒、猪肺疫、猪霉形体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猪萎缩性鼻炎、牛地方性白血病、牛流行热、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鼻疽、鸡新城疫、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鸡白血病、雏白痢、鸭瘟、小鹅瘟、兔病毒性败血症(暂定名)、兔魏氏梭菌病、兔螺旋体病、兔出血性败血症。

三类:疥癣、钩端螺旋体病、日本血吸虫病、弓形体病、焦虫病、锥虫病、旋毛虫病、猪囊虫病、棘球蚴、球虫病。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是本市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的管理部门。

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的管理。

市农委和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畜牧兽医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畜禽防疫、检疫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畜禽产品防疫、检疫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畜禽疫情调查、监测和通报,组织疑难病症的诊断和疫情的扑灭;

(三)负责组织辖区内畜禽防疫、检疫等兽医卫生工作的科普活动、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

本市对外经济贸易、商检、动植物检疫、卫生、工商、商业、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农委做好本市的畜禽防疫工作。

第二章畜禽传染病的预防

第五条(对畜禽饲养者的防疫要求)

家畜改良站(包括家畜配种站、繁育站)、种畜场、种禽场、配种专业户饲养的种畜、种禽,应当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传染病。

凡引进种畜、种禽的单位,种畜、种禽进场后应当隔离一定时间,经确认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传染病后方可供生产使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种畜、种禽,在到达种畜场、种禽场、站、户以后,引进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口岸动植物检疫单位的检疫证明,到市畜牧兽医机构登记备案。

对饲养的畜禽,应当按规定进行防疫免疫接种。

畜禽饲养场、饲养专业户应当由兽医卫生人员负责兽医卫生工作。种畜场、种禽场还应当有专职的兽医卫生人员。

第六条(对场所建设的防疫要求)

畜禽饲养场、改良站、种畜场、种禽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仓贮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畜禽防疫要求。其中种畜场、种禽场还应当有畜禽隔离、消毒和粪便、污物处理等设施。

第七条(对经营管理单位的防疫要求)

畜禽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畜禽种类分设专用场地,对场地应当经常并定时进行清扫、消毒,对粪便、垫草、污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对运输中的防疫要求)

装运畜禽的车辆、飞机、船舶途经疫区,其货主或者委托人不得在疫区的车站、机场、港口装添草料、畜禽饮水和有关物资。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运输途中宰杀、出售病畜禽及病死畜禽,不得沿途抛弃病死畜禽或者腐败变质畜禽产品、粪便、垫草和污物。途中病死畜禽以及粪便、垫草、污物,应当在指定站或者到达站卸下,并在当地兽医卫生人员监督下,由货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九条(对运输工具的防疫要求)

运输畜禽、畜禽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应当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畜牧兽医机构或者其指定单位实施消毒,出具消毒证明。消毒费用由货主承担。清出的垫草、粪便、污物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建立地区性防疫协作关系)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机构根据需要,应当与市外毗邻地区建立地区性畜禽联合防疫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对疫病的检疫和监测)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辖区内的畜禽进行疫病检疫和监测。

对下列畜禽应当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一)种用畜禽

种牛:检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兰舌病、牛地方性白血病、副结核病、牛肺疫、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

种羊:检口蹄疫、布氏杆菌病,兰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羊痘、疥癣。

种猪:检口蹄疫、猪瘟、猪传染性水疱病、布氏杆菌病、猪霉形体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

种兔:检兔病毒性败血症(暂定名),魏氏梭菌病、螺旋体病、疥癣、球虫病。

种禽:检新城疫、鸡瘟(A型流感)、雏白痢、鸭瘟、小鹅瘟、白血病、霉形体病。

(二)奶牛、奶山羊的检验要求,分别同种牛、种羊。

(三)役用牛、育肥牛:检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副结核病、牛肺疫。

畜禽宰前临床主要检查下列疫病:牛检口蹄疫、炭疽;羊检口蹄疫、炭疽、羊痘;猪检口蹄疫、传染性水疱病、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炭疽。

第十二条(托运畜禽应持有的检疫证明)

托运畜禽、畜禽产品的货主,应当分别持有畜禽运输检疫证明、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

市外的畜禽需进入本市的,应当取得畜禽所在地的县以上畜牧兽医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对无检疫证明的,应当在规定的隔离场所由畜牧兽医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

第十三条(禁止经营行为)

禁止经营下列畜禽、畜禽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的;

(二)无检疫检验证明的;

(三)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四)染疫、有害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第十四条(检疫检验证明的有效期)

畜禽、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的有效期:畜禽为7天以内,畜禽产品为30天以内。

出口的畜禽、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的有效期,按进口国家和地区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兽医卫生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职权)

畜牧兽医机构应当有与畜禽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疫员,负责执行辖区内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兽医卫生检疫员由具备兽医专业中等以上水平的人员担任。经市畜牧兽医机构考核后,由市农委核发兽医卫生检疫员证书。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权为:

(一)实施畜禽、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并出具检疫检验证明;

(二)协助所在地的畜牧兽医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检疫中发现患传染病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有权制止其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畜禽疫情的通报

第十六条(日常疫情通报制度)

本市对畜禽疫情实行月通报制度。

区、县畜牧兽医机构应当按规定每月填报畜禽疫情报表,报送市畜牧兽医机构。市畜牧兽医机构接到畜禽疫情月报表后,应当通报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市农委,同时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在进出口检疫检验中发现畜禽疫情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农委。

第十七条(发现疫情报告)

在本市发现畜禽疫情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饲养、生产、购销、屠宰、加工、贮存、运输畜禽、畜禽产品的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发现畜禽烈性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畜牧兽医机构。

(二)区、县畜牧兽医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查看并作出临床诊断、采样送检。同时,在4小时内上报市畜牧兽医机构。

(三)市畜牧兽医机构接到报告,经确诊为疫病后,应当在8小时内按规定上报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市农委,同时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市畜牧兽医机构在获知本市毗邻地区的疫情后,应当及时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第四章畜禽传染病的扑灭

第十八条(对发现传染病采取的措施)

发现一类畜禽传染病或者当地新发现的畜禽传染病以及二类畜禽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时,要追查疫源,采取紧急扑灭措施。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区、县人民政府疫区封锁令,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通报毗邻地区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对封锁区内传染病采取的措施)

对畜禽传染病的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封锁的疫点应当采取的措施:

1、严禁人、畜禽及其他饲养动物、车辆出入疫点和畜禽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疫点。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疫点时,必须经所在地的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并严格消毒后出入;

2、对病、死畜禽及其同群畜禽,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扑杀、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货主不得拒绝。处理病死畜禽、畜禽产品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3、在疫点出入口设置消毒设施,对疫点内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畜禽粪便、垫草、受污染的物品在兽医卫生检疫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封锁的疫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1、在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哨卡,备有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畜禽、畜禽产品移动,对出入疫区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集市贸易和畜禽、畜禽产品的交易;

3、对易感染畜禽,应当进行检疫并采取紧急预防注射措施;饲养的畜禽应当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畜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受威胁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1、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动员组织有关单位、个人采取防御性措施;

2、由畜牧兽医机构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第二十条(疫区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包括疫区)最后一头病畜禽扑杀或者痊愈后,经过所发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观察,未再出现病畜禽时,经彻底消毒清扫,由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报原封锁令的区、县人民政府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同时写出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运输中发现疫情的处理)

在经营、运输等场所发现一类、疑似一类畜禽传染病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较大的、新发现的畜禽传染病,应当按以下要求分别进行处理:

(一)在畜禽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发现的,应当在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区、县畜牧兽医机构和市场单位按本规定有关封锁疫点必须采取措施的规定处理;

(二)在运输单位发现的,始发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停止全部畜禽启运,并报所在地的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到达车站、港口、机场发现的,以运载畜禽的车、船、飞机为疫点,在所在地的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区、县畜牧兽医机构和运输单位按本规定有关封锁疫点必须采取措施的规定处理。被污染的车辆、船舱、机

舱、场地、用具和粪便,按本规定有关封锁疫点必须采取措施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临时防疫指挥部的成立)

发生疫情时,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防疫指挥部。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农委或者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市农委或者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所属的畜牧兽医机构行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委会同**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解释。

畜牧兽医开题报告篇7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7号)和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畜牧兽医体制改革中有关机构编制的通知》(晋编字[2006]78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县政发[2007]83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县畜牧兽医事业健康发展,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步伐,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加收入,现就推进我县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迅速、成效显著,各类畜禽饲养总量、畜产品总产量等多项畜牧业生产指标连续多年排在全市前列,畜牧业已成为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畜牧业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但是,目前我县畜牧兽医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法规不完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已经影响了我县现代畜牧业的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特别是近年来受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困扰,更加暴露出我县现行畜牧兽医管理体系的薄弱,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因此,改革我县现行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及改革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强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强化畜牧科技公共服务效能,提高动物卫生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改革目标:本着“充实、巩固、统一、高效”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强化队伍、依法行政、优化服务,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撑和基层畜牧兽医体系,形成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畜牧产业快速提升,提高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一)健全县级畜牧兽医管理机构

县级畜牧兽医管理机构名称通过编办正式更名为“祁县畜牧兽医局”,为县人民政府的正科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增加行政编制,行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县级畜牧兽医局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计划,指导监督扑灭疫情;管理本地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药政和官方兽医及执业兽医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履行原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有关畜牧业管理的其它职责。

(二)建立县畜牧兽医行政监督、执法机构

按照省编办、省农业厅《关于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意见》文件要求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由畜牧执法队伍承担。撤销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所”,组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县级“畜牧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科级),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归口县畜牧兽医局管理。

县级畜牧行政监督、执法机构主要职责: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和兽药执法工作;承担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职能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所辖县畜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应诉工作;审查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三)建立县畜牧兽医技术支撑体系

撤销县级畜禽疫病防治站,组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依托单位,归口县畜牧兽医局管理。

主要职责:承担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承担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检测化验和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预警、预报、疫情报告和疫情处置;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工作;开展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研究等工作。

(四)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本地畜牧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经营职能和公益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和畜牧兽医体系建设。组建六个畜牧兽医中心站,分别为东观畜牧兽医中心站、贾令畜牧兽医中心站、昭馀畜牧兽医中心站、西六支畜牧兽医中心站、古县畜牧兽医中心站、城赵畜牧兽医中心站,中心站挂“动物卫生监督站”牌子,承担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品种改良、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和动物卫生安全工作。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人员编制按照省政府[2006]27号文件精神,结合畜牧业生产实际情况,不足人员要优先录用已招聘的技术人员,以及招聘本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人员、业务、财务由县畜牧兽医局统一管理,为县级畜牧兽医局的派出机构,全额事业单位。全县每个建制村由县级统一聘用一名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可根据防疫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聘,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负责管理。

四、建立畜牧兽医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做好畜牧兽医机构编制核定工作

按照各类畜牧兽医工作机构职责和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管理的需要,县编制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合理设置和核定畜牧兽医工作机构和编制。新组建的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行政综合执法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优化组合。人员编制畜牧兽医局为15人,执法大队为10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10人,东观畜牧兽医中心站为12人,贾令畜牧兽医站为10人,昭馀畜牧兽医站为6人,西六支畜牧兽医站6人,古县畜牧兽医站为7人,城赵畜牧兽医站为10人。确需增加编制的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予以核定。如编制需重新核定,由县畜牧兽医局拿出具体意见,报县编委审定。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落实好畜牧兽医机构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待遇。县(含乡镇中心站人员)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机构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费用。对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贴由县财政解决,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动物检疫等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省、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县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县、乡镇区域诊断实验室,充实完善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保证化验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达到国家要求标准。

畜牧兽医开题报告篇8

各位领导:

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重点区域开展检疫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7〕25号)内容,结合我县工作实际,下面,就我县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畜牧业发展概况

全县辖8个乡镇场,总人口7、18万人(农牧业人口),由汉、蒙、维、哈、回等19个民族组成,有可耕地面积49、5万亩,天然草场面积619、2万亩,其中可利用草场面积601万亩。据统计,2006年末,全县牲畜存栏达37、26万头(只),同比减少8、4%,其中:农区牲畜存栏11、93万头(只),同比减少17、33%;牧区牲畜存栏25、33万头(只),同比减少3、48%。全县能繁殖母畜24、22万头(只),母畜比例达65%,繁殖成活仔畜27、57万头(只),成活率98、9%。牲畜出栏数30、73万头(只),出栏率75、54%;商品畜26、45万头(只),商品率64、3%。家禽年末存栏11万羽,同比增加26、29%;禽蛋产量684吨,同比增长0、15%。年内,肉类总产量达7432吨,奶类产量6752吨,绵羊毛产量673吨,山羊绒产量8445公斤,各类皮张219258张。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和防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工作部署

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县上下把对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认识,提高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上来,把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保证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避免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为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活畜禽市场秩序工作,使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特制定了《温泉县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具体工作目标、内容和阶段任务,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活畜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活畜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活畜禽经营市场活畜禽经营行为监管;质检部门负责活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管;建设部门负责活畜禽市场外经营行为的巡查监管;县经贸部门负责严把活畜禽市场开办条件审批。并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实行联防联控。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专人,切实加强市场检疫监管力度,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畜禽及畜禽产品上市销售,县畜牧兽医局加大了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对县城内活畜交易市场、定点屠宰场和禽类屠宰点进行了走访、检查,针对活禽宰杀条件简陋,屠宰场卫生消毒不彻底等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责令从业人员限期整改。

三、以检促防,以监促检

(一)切实加强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力度,有效防止了病害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一是努力推进牲畜定点屠宰场、活畜交易市场建设。目前,我县已建成定点屠宰场3座(博镇1座、哈镇2座)、活畜市场5座(博镇、哈镇、安乡、呼场、查乡各1座),有效带动我县畜牧业朝着正规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二是加强检疫,以检促防。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力度,有效防止病害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①建立健全动物监督检疫机构,配强配齐“两员”(检疫员、监督员)队伍;②在全县实行了产地检疫,杜绝无免疫耳标和免疫卡的牲畜上市销售,并对这类牲畜及时进行补免和耳标佩带;③在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员,严格查证验卡,确保动物产品安全;④发挥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作用,严防重大动物疫病传入。在强制免疫和牲畜转场时期,在赛里木湖设立临时公路动物防疫消毒检查站,实行了24小时值班制度,对进出县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设置免疫隔离带,确保外地动物疫病不传入。

据统计,2006年我县完成屠宰检疫牛560头、羊16840只;市场检疫各类上市牛1840头、羊38000只、猪480头、禽类18700羽、水产品12000公斤(以赛湖渔业有限责任公司冷水鱼检疫为主);产地检疫牛1920头、羊42000只、猪485头、羊毛205吨。全县完成牲畜佩带产地标识率97%以上。

(二)切实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工作。通过动物防疫监测站建设项目的实施,加强了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建立疫情预警机制,基础设施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动物防疫水平得到有效提高,保持了县内无重大疫情发生的良好局面。我县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对牛结核病、布病、口蹄疫、马传贫等几项疫病的监测工作。通过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对全县动物疫情实施了全面的常规监控,实行了较为规范的疫情报告制度,每个乡镇场都有人抓疫情监测,每个村队都有疫情观察报告员,确保了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目前,我县动物疫情网络传输工作已全面启动,我县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正不断向规范化、正规化方向发展,动物疫情预警预报机制已逐步健全完善,应变疫情突发快速反应能力得到增强。

2006年,我县完成四大慢病监测任务如下:马传贫检疫马100匹,均为阴性;马鼻疽检疫马35匹,均为阴性;结核病检疫牛350头,均为阴性;布鲁氏杆菌病检疫采血检疫羊150只,牛250头,均为阴性。同时,向自治区送牛血清25份,作为口蹄疫免疫密度和抗体监测。

四、加大免疫工作力度,提高免疫密度。

我县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五强制”、“两强化”防疫措施和“防、堵、检、查、消”的工作要求,使我县动物防疫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据统计,2006年全县共购进禽流感疫苗11、65万ml,完成两次免疫禽类165195羽(春、秋季各一次),免疫率100%(其中免疫鸡131230羽,鸭9113羽,鹅8180羽,鸽子6249羽,其它禽类423羽);购进牲畜口蹄疫疫苗74、84万ml,完成两次免疫牲畜72、61万头(只),免疫率99、5%,(其中免疫牛5、76万头,羊66、2万只,猪4776头,骆驼1731峰);在抓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努力做好了牲畜常规防疫工作,全县注射各类常规疫苗44、06万头(只)次,其中:牛气肿疽免疫2、81万头次,免疫率94%;羊三联四防苗注射32、51万只次,免疫率94%;羊痘免疫8、74万只,免疫率27%。鸡新城疫免疫4、46万羽,免疫率53%。羊药浴56、62万只,牛羊驱虫57、55万头(只)。

五、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自治区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召开后,xx县党委、政府立足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新政发[2005]102号、103号、104号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并下发文件《关于做好乡(镇、场)畜牧兽

医站“三权归县”上划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乡(镇、场)兽医站“三权归县”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县畜牧、编委、人事、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联合,派出专人负责,对乡(镇、场)兽医站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人员事务交接等工作。目前,乡镇场兽医站固定资产移交、人员交接已基本结束,在县畜牧兽医局设立总会计,乡镇场兽医站配备了报帐员。编委、人事部门对县、乡兽医站人员编制进行了重新核定,核定后人员编制为:县兽医站25人,乡镇场兽医站共83人(国营牧场28人),其中:哈镇10人;塔秀乡10人;安乡9人;查乡14人;博镇4;扎乡9人;呼场13人,其中退休3人;昆场15人,其中退休6人。除此之外,部分乡镇场还有聘用人员,其中安乡聘用3人,呼场聘用4人,昆场聘用3人(聘用人员将依照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至此,我县乡镇兽医站“三权归县”工作已全面结束。

根据《实施意见》,制定机构设置方案为:温泉县畜牧局更名为畜牧兽医局,内部增设兽医股,设行政编制3名。在县动物卫生监督站的基础上组建温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副科级)和县畜牧兽医站(副科级)。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县畜牧兽医站设编制16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站及乡(镇、场)动物防疫检疫站、畜牧兽医站进行了更名挂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站人员分配工作完成,站所领导任命近期将由县委组织部门确定。

六、采取的措施和办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了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县领导包乡(镇)、乡领导包村(队)、驻村单位干部包户、兽医技术人员包畜群制度。县、乡、村层层签订和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状。加大了对动物免疫工作的政府行为,使动物防疫责任全部落实到位、到人。同时县、乡两级加强了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加大了畜牧、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

二是加大对动物防疫体系基础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①我县加大了对县、乡(镇、场)畜牧兽医站的标准化建设力度,通过利用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项目、世行项目等项目资金,切实加强对各乡镇场畜牧兽医站软硬件建设和巩固完善工作。从2003年起,动物防疫体系设施设备累计投入191万余元,其中乡级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58万元(新建哈日布呼镇兽医站30万元、塔秀乡兽医站建设17万元、安格里格乡兽医站改造维修2万元、呼和托哈种畜场兽医站改造维修2万元、查干屯格乡兽医站改造2万元、昆得仑牧场兽医站改造2万元、扎勒木特乡兽医站改造3万元),活畜市场建设55万元(博格达尔镇活畜市场建设15万元、哈日布呼镇活畜市场建设17万元、呼和托哈种畜场活畜市场建设11万元、安格里格乡活畜市场建设12万元),定点屠宰场建设48万元(博格达尔镇定点屠宰场建设13万元、哈日布呼镇屠宰场建设35万元[包括冷冻厂建设及设备引进]),新建药浴池6座投入15万元,黄牛改良冷配器材设备投入15万元,另外还完成了县畜牧兽医站化验室建设及仪器设备采购。目前,大部分基层兽医站的各项业务工作均能正常有序的开展,达到了标准化兽医站建设基本要求。②在全县开展禽流感、防五及常规免疫防疫工作中,县财政、畜牧部门专门拿出一定的资金全力支持动物防疫工作,分批足量购进防疫各类疫苗,从物质供应和物质贮备上保证了动物防疫工作的进行,做到了防疫注射“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

三是加强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通过举办业务技术培训班的方式,强化技术服务质量,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年内举办大型培训学习班三期,参训人数达160人次;二是配强配齐技术服务设施设备,2005年我县投资5万元现已完成县兽医站化验室建设,并在项目支持下购进了大批实验设备。各基层站技术服务设备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和提高;三是加强了基层兽医站标准化建设,为确保有效服务创造了良好环境;四是通过聘用离退休老兽医、村级动员防疫员和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等深入一线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有效的弥补了我县兽医技术人员不足问题,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五是通过行政干预,增强技术服务功能,完成技术服务任务。在技术人员紧缺、人手不足、防疫注射工作繁忙之际,各乡镇场主动选派机关得力干部积极配合兽医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并纳入年终干部考核管理机制。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2006年我县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员与县工商、经贸、卫生防疫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全县的85个餐厅、宾馆(含渡假村)和22个屠宰户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场讲解《动物防疫法》、《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自治州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实施办法》等有关内容,受教育人数达386人次。同时,执法人员每月还定期不定期在乡镇场集市日对市场肉品检疫、活畜交易市场检疫(产地检疫)、定点屠宰、免疫耳标佩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全县动物防疫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据统计,2006年共开展《动物防疫法》大型宣传活动2次,挂横幅12条,张贴标语360条,出动宣传车20余次,播放录音32次,现场咨询40次,记者访谈1次,发放宣传材料10000余份。在全县畜牧系统举办《动物防疫法》培训班3期,参加300人次,受教育面达85%以上,组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参加相关考试190人次。

五是建立健全信息网点,形成情况及时上报制度。根据实际需要,我县在县兽医站、各乡镇场基层站均建立了一个信息网点,每个网点配备1—2名信息员,由各单位负责人亲自负责主抓信息管理及上报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将直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在我县平稳时期一贯实行月旬报制度,防五和禽流感紧急情况下实行日报和零报告制度。

六是认真做好动物普查登记、建档立卡等基础性工作。做到年内普查登记不少于两次,防五注射不少于两次,常规免疫注射不少于规定次数,对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做到常防常抓,高度重视。在建档立卡工作方面,做到逐步完善,逐年规范,真实可靠、便于管理。同时对规范建档立卡工作经常性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为全面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七是加大督查工作力度。为使防治工作保证进度、保证质量。县党委、政府带领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场防疫检疫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暗访,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进行统一部署和合理安排,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在春节来临之前,组织县兽医、卫生、建设、经贸、工商等部门联合对全县活畜禽经营市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二是加强免疫和免疫监测,制订完善监测方案,加强抽样送检工作,及早开展免疫接种工作,保证防疫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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