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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法(精选8篇)

时间: 2023-07-19 栏目:写作范文

国际服务贸易法篇1

内容摘要:当今国际产业的重心开始由制造业向服务业转移,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指标,服务贸易已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发展服务贸易逐渐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我国发展服务贸易面临历史性机遇,发展服务贸易前景广阔。

关键词:服务贸易 现状 策略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一)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势头强劲

服务贸易是产业进步的标志, 我国加入服务贸易自由化已是不可逆转的潮流。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显示,2008年我国入境旅游继续保持持续较快的增长势头,全年入境旅游人数达1、300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08亿美元,入境旅游已经成为我国最大的国际服务贸易。

我国服务贸易起步较晚,但势头强劲。从开放程度看,服务业开放已经涵盖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中12个大类中的10个,涉及总共160个小类中的100个。目前,包括银行、电信、证券、保险以及分销等在内的100个服务贸易部门,已全部向外资开放,占服务部门总数的62、5%。可以说,服务业开放程度已经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从规模上分析,跨境服务贸易从1982年的43、4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1582亿美元,短短23年间增幅超过35倍,约为全球平均水平的2倍,占全球服务贸易的比重从0、6%增长到3、3%。服务贸易出口的世界排名由1982年的第28位上升到2005年的第8位,进口世界排名由第40位上升到第7位。我国服务贸易前景广阔。

(二)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且国际竞争力不强

我国服务贸易的优势部门主要集中在海运、旅游等比较传统的领域,其出口占我国服务出口的一半以上。而金融、保险、计算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却还很弱,这不符合当今国际服务贸易结构正向技术、知识密集化方向发展的大趋势。以2004年为例,服务贸易中的11个项目虽然都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但旅游、其它商业服务、运输项目依旧是服务贸易收入的主要来源,收入额分别为257亿美元、160亿美元和121亿美元。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收入的41%、26% 和19%,合计占服务贸易总收入的86%。其中,旅游和运输收入的占比分别上升4个和2个百分点,其它商业服务收入的占比则下降6个百分点。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费、广告宣传、技术咨询、计算机信息服务等项目增速较快,分别增长121%、75%、67%和49%。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服务行业结构有所改善。但由于外资进入后的替代效应,2004年我国金融和通信服务收入有所下降。分别减少38%和31%。上述情况表明,随着我国服务业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境内服务企业,尤其是金融、保险、咨询、邮电等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的服务企业将面临来自境内外的双重挑战。

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一般可以通过贸易竞争优势(即TC指数)来分析,所谓TC指数是指一国某一产业或商品进出口差额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其公式为:TC指数=(出口一进口)/(出口+进口)。TC指数的取值范围为[-1,1]。当其值越接近于1,表明比较优势大,国际竞争力越强;当其值越接近于-1,表明比较优势小,国际竞争力越弱;当其值越接近于0,表明比较优势接近于平均水平。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的TC指数均为负值,2000-2003年连续四年为-0、08,2004年稍有上升,为-0、07,而美国的TC指数一直保持在0、2左右,欧盟则高达0、8。这说明,尽管2000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得到快速发展,但总体竞争力还不强,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三)国内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

国内服务业的发展是服务贸易的基础,决定着服务贸易的总体国际竞争力。据最新资料显示,服务业占GDP的比例,世界平均水平为60%,发达国家的水平一般在65% 以上,美国甚至高达85%,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也达到48%,而我国服务业占GDP比重不仅明显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甚至低于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36%),基本维持在33%左右。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主要集中于传统服务业上,而在全球服务贸易总额占最大比重的金融、保险、咨询、通讯等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我国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从上面分析可知,我国的服务业的发展不仅总量规模小,同时档次低,总体竞争力薄弱。因此只有尽快发展我国服务业,为服务贸易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四)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未成体系且与国际规则有差距

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不健全。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广告法》等一批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立法未成体系,不少领域还是空白,即使已颁布的一些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也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一些规定与国际经贸规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对应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存在许多缺陷。目前,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和协调主要由中央相关部委负责,如中央和地方在服务业国际贸易政策和规章方面存在差别性,服务业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容易造成行业垄断等弊端。此外,我国对服务业的定义、统计范畴,以及划分标准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及国际惯例不一致,所有这些,都是阻碍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策略

当今国际产业的重心开始由制造业向服务业转移,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指标,发展服务贸易逐渐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我国发展服务贸易面临历史性机遇,发展服务贸易前景广阔。

(一)重点扩大高等教育、文化体育、对外医疗服务、信息技术等服务贸易出口

要按照积极推进新兴服务贸易出口与扩大传统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出口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扩大高等教育、文化体育、对外医疗服务、信息技术等服务贸易出口。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具备走向产业化、国际化和服务化的基础和条件。为了更好的发展要采取四项措施:一是适当简化高等院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审批手续,扩大高等院校招收留学生的规模;二是加大高等院校的国际宣传力度,提高高等院校的国际知名度;三是针对国际社会的需求,增设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四是通过高等教育机构与国内外企业的合作,特别是与大企业、大公司的合作,提高高等教育对国际社会的服务能力。通过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提高我国现代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推动体育、文艺、影视等现代文化产业的国际化,把文化产业作现代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战略领域。近十年来,我国与世界各国尤其是与发达国家的体育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已经达到一个新的水平,体育、文艺、影视等文化产业贸易也有较大的发展,在体育、文艺、影视界有一批名人进入国际文化产业,并获得了良好的贸易收益。把体育文化贸易放在现代服务贸易战略总体中去考虑,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转变观念,把文化交流作为文化贸易来对待,突出国际市场经营操作行为;二是要建立体育、文艺界的明星培育体系和机制,为开拓国际文化产业市场奠定基础;三是要加大国际明星的市场宣传力度,提高文化产业在国际社会的贸易价值和市场效益;四是要放松体育文化贸易的政策管制,为现代文化产业国际化创造宽松的环境与条件。

医疗卫生业是重要的现代服务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提高。要充分认识到中医在世界医学中的重要地位,提高医疗卫生服务业在对外现代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地位:一是转变观念,在重视援外医疗工作的同时,强化发展对外医疗服务贸易,把医疗服务贸易当作重要的现代服务贸易产业来对待;二是提高中医中药产业的国际化水平,尽快把中医中药服务业推向国际医疗市场,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医疗市场;三是调整援外医疗政策,在扩大发展中国家的医疗服务领域的基础上,适当减少对外医疗援助规模;四是通过医疗服务的高质低价方式,抢占国际医疗市场,尤其是要扩大与发展中国家的医疗卫生服务贸易。

信息产业技术服务贸易所拥有的发展空间、技术含量、市场价值等特点,决定了它应该是我国对外现代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选择重点之一。在现代服务贸易领域,随着全球信息技术产业的高速发展,信息技术服务贸易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已经成为世界服务贸易发展的“领头羊”,而且其技术含量价值也颇高。尤其是服务应用于各个经济部门和生活领域的“软件业”,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竞争的服务贸易重点市场。因此,应把信息技术服务贸易作为我国现代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

(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贸易促进体系

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贸易促进体系,积极培育行业协会,建立国际服务信息网络,打造整体品牌。针对目前我国在对外服务贸易中存在的责任范围不清、条块分割、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有必要在商务部、外经贸部门设立统一协调的服务贸易专门机构,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该服务贸易专门机构的职能应包括:制定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制定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有关国际双边、多边服务贸易协定以及我国相关法规的实施;建立综合统计体系等。同时,各服务行业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部门,其管理职能主要侧重于:提出行业发展、开放或保护方案,对行业内的市场开放实施监督管理,统计服务贸易数据,推动优势产业走向国际市场等。最后,我国应该建立起一个收集、传递国际服务信息的网络,或成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处理机构,防止因相关信息由服务单位自己收集处理和加工,影响到信息的利用率。

(三)建立系统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服务贸易立法,建立系统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我国服务贸易立法近年来虽大有改善,但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如有些重要的服务部门没有部门立法,有些法律条文措辞模糊、操作性不强,有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等等。因此,政府应结合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GAI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尽快完善服务贸易的法律规章,建立不同层次、内容齐备且相互协调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为我国服务贸易的迅速、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四)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加快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要以跨境贸易和附属机构为主线建立服务贸易体系,明确服务贸易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统计方式和方式,加强对服务贸易进出口的运行分析,适时掌握进出口的产业动态,加强与国际组织的联系,跟踪服务贸易的统计规则的变化,不断完善统计方法,调整统计范围,细化统计项目,增强统计的实效性。

(五)组建大型的服务企业集团

组建大型的服务企业集团,加大服务营销的力度。我国服务贸易企业要想和国际大集团抗衡,必须做大做强。当前的紧迫任务是组建一批国际服务贸易企业集团,扩大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能力,并能对外资抢夺国内服务市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国际服务营销在服务企业国际化经营过程中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企业要在认真分析内外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首先确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其次,要做好市场调研,准确划分目标市场;另外,要建立科学的营销组合,注重对服务贸易营销组合7PS的研究,即产品、定价、地点及渠道、促销、人员、有形展示以及服务过程管理等七个要素,结合这七个要素,制定出整体的营销方案,从而做大做强服务贸易。

(六)加强服务贸易人才培养

加强服务贸易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服务业是智力密集型行业,服务提供者的素质是决定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的关键,也是制约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人才是当前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一个突出矛盾,因此,在加强服务产业、服务贸易重要性及作用的宣传、强化服务贸易意识的同时还需加强服务贸易人才的培养。当前我国缺乏熟悉服务贸易的研究人员、企业家、金融家、会计师、审计师、保险师、律师、工商管理人员和工程承包商等人才,同时,具体的从业人员如劳务人员、导游等素质较低,我国应该在相应环节加大教育培训的投入,提高服务人员素质。要建立门类齐备的服务贸易培训机构,通过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服务贸易人力资源的开发,完善人才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发挥其创造性,并谨防在利用外资过程中国内服务企业优秀人才的流失。

结论

推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据不同的服务贸易模式,推进对外开放的力度可以有所不同,且需要选择不同的开放方式与合适的开放次序:要按照积极推进新兴服务贸易出口与扩大传统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出口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扩大高等教育、文化体育、对外医疗服务、信息技术等服务贸易出口;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贸易促进体系,积极培育行业协会,建立国际服务信息网络,打造整体品牌,推动优势产业走向国际市场;加快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不断完善统计方法,增强统计的实效性;组建大型的服务企业集团,加大服务营销的力度;加强服务贸易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服务贸易属于人才密集型的领域,服务贸易提供者素质是决定服务贸易质量和服务贸易效益的关键,也是制约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我国在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同时,应注重人才尤其是知识型服务贸易所需的外向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提升人力资本的素质;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服务贸易立法。建立不同层次、内容齐备且相互协调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为我国服务贸易的迅速、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伍再华、基于竞争力视角下的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6、11

2、杨萍、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6、11

3、付强、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策略研究[J]、北方经济,2006、9

4、周占华、发展服务贸易前景广阔[N]、经济日报,2007、1

国际服务贸易法篇2

论文摘要:当代国际经济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服务贸易的高速发展。在我国加入wto后,逐步开放服务业的过程中,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文章通过对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的分析,进而提出了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今后发展的建议。

长期以来。国际贸易中都是以货物贸易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但自从1971年oecd组织在东京回合的报告中首次提出服务贸易的概念,随后作为多哈发展议程的重要议题,1994年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的初始性的政策框架看来,服务贸易正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事实也表明,近年来国际服务贸易呈现出较快的增长,国际服务贸易额(包括服务出口和服务进口)从1980年的762、8亿美元上升到2004年的4222亿美元(按当年价)。年均递增7、4%,高于货物贸易同期6、5%的增长速度。相应地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包括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比重从1980年的15、7%上升到2004年的18、5%,服务贸易额接近物品贸易额的1/4。

一、有关概念

服务贸易是指服务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经济行为。服务贸易按其发生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提供要素的服务贸易,人员和商品移动引起的服务贸易,还有物化服务的贸易。所以国际服务贸易就是指跨越国界进行服务贸易的商业行为。学术界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狭义定义是:当一国(地区)的劳动力向另一国(地区)的消费者(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时,并相应获得外汇收入的全过程,便构成服务的出口;相对于服务的出口,一国(地区)消费者购买他国(地区)劳动力提供服务的过程,形成服务的进口。

根据1994年4月在摩洛哥正式签署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st)中,对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定义的规定,确认下列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都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第一。过境支付,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强调买卖双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第二,境外消费。指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特点在于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第三,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要求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此为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第四,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务。但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世贸组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将服务贸易分为11大类,如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等。

二、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数额不断增加,领域不断拓展。其中,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第三产业蓬勃发展,新产业、新部门不断涌现,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面向世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随着开放步伐的加快,形成了由东向西、由南向北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开放格局。以上可以概括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取得的成绩,但是我们还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不少棘手的问题。

1、规模较小,长期处于逆差状态。虽然我国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并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过了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但是无论在“质”或者“量”上都很难与发达国家匹敌。2006年,我国的进出口总额为17606、9亿美元,贸易进出口均排名世界第三名,贸易顺兰为1774、8亿美元,世界排名第一,而服务贸易仍然是逆差89、1亿美元。可以推测。一旦货物贸易出现逆差,那么肯定会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迫在眉睫。

2、结构不合理。中国服务贸易的优势部门主要集中在旅游、运输等传统领域。其出口占中国服务出口的一半以上,而金融、保险、计算机等现代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还很低。这种现象肯定会制约我国今后的国际服务贸易向技术、知识密集型转变。

3、劳动力的比较优势连渐减少。我国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由此制定了加快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但是我国的劳动力“比较优势”还有待探讨。因为在现在知识经济时代,劳动力的比较优势重点体现在劳动者自身的素质水平和高新技术的应用能力上。服务业是智力密集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否则就难以提供有高附加值的服务。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发现,从事金融保险业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人才不足1%。因此,我国如果不加快人力资源的开发,鼓励创新型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现有的劳动力比较优势就会在国际竞争的浪潮中逐渐丧失。

4、国内立法、管理滞后。服务贸易壁垒除了传统贸易壁垒以外,新型的贸易壁垒如制度性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壁垒。我国先后颁布了《对外贸易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广告法》等一系列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这些法律法规较抽象,可操作性较差,一些条文与国际规定不太吻合。并且,针对外国对我国的服务贸易设置壁垒、实行歧视性待遇等现象。法律中未有相关保护措施可寻,这无疑会使我国企业的利益受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立法确实存在着较大差距,未形成完整体系,甚至不少领域至今仍是空白。

同样,我国现行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也存在着很多缺陷,比如行业垄断、责权不明等。

三、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1、国际服务贸易高速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各国政府对服务贸易的限制逐步放宽,企业和个人对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国际服务贸易进入高速发展期。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1990-2000年间国际服务贸易额年均增长率为7%,高于同期世界货物贸易6%的增长率。新的服务部门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从实物生产部门转移到服务生产部门。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内容越来越丰富和结构不断优化升级。

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内容上看,随着全球科技产业化浪潮的推进,一些新兴的服务产业迅速崛起,进入服务贸易领域。倒如金融、保险、数据处理、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它们的发展远远快于传统项目的服务贸易。

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结构上看,正是由于这些新兴服务业的兴起,贸易结构进一步优化调整。一直占世界服务贸易额60%左右的传统服务部门(如运输、旅游等)在发展中呈下降

趋势。而兴起的服务部门(如通讯、保险、金融等)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因此,贸易结构的优化正是体现在,世界服务贸易的部门结构已经从以自然经济或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为主,逐步转向以资本密集型和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行业。

2、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中呈现出的不平衡性。在地区分布上,服务贸易大国基本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还很不发达,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由此造成发展的地区分布不平衡。2007年,全球十大服务贸易出口国,依次是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法国、西班牙、中国、意大利、荷兰、爱尔兰;十大服务贸易进口国,依次是美国、德国、英国、日本、法国、中国、意大利、西班牙、爱尔兰和荷兰。这些国家主要集中分布在西欧和北美。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对发展中国家存在高额顺差。不能忽视的是发达国家有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服务的趋势,这样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尤其进入20世纪90年代,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出口增长明显加快。资料表明,1990-1998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出口年均增长12%,高于发达国家年均增速1倍以上。其中东亚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中发展最为迅速,中国、中国香港和韩国都已经进入2004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的前20名。

国际服务贸易在行业分布上也较不平衡,金额较大的贸易项目有旅游、运输、保险、金融和电信等。

另外,在产品结构方面的不平衡表现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而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与地区出口的则主要是知识、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产品。发达国家不断把高污染、高耗能的制造业转移到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只让发展中国家从事最低附加值的加工制造环节,自己却依托人力资本牢牢把控高附加值的生产环节。

3、贸易壁垒的日趋隐蔽化。1994年gats的诞生,第一次为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了体制上的安排与保障,各成员方加快了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1997年wto相继达成《全球基础电信协定》、《信息技术协定》、《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定》三项协议,再一次显示了势不可挡的自由化趋势。服务自由化趋势遍及各个服务行业,于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服务业,各国纷纷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鉴于服务贸易不易征收关税等特点。各国政府一般通过制定不利于外国竞争者的标准制度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进入和在境内从事服务活动设置障碍;或者政府对本国服务的出口采取隐蔽性补贴、减免税等。目的在于使本国的服务业在国内外市场上处于有利的地位。

4、突出的知识密集化趋势。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的发展广泛应用到服务产业。改变了服务的不可储存性、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离性的局限。银行、医疗等原需要直接接触的服务业,现在均可采用远距离信息传递的方式。借助于通信卫星和国际网络,国际服务贸易大大拓宽了其外延;知识和技术为服务领域创造了新的贸易机会,需要大量服务投入的新行业不断涌现。

“知识就是力量”,人力资本是决定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的重要因素。人力资本既可以造成各国服务业生产技术的绝对差异或相对差异,又可以造成生产要素比例的差别,形成不同的资源配置。

四、发展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建议

1、加大对服务业投资,扩大服务贸易出口。我国的服务业整体出口规模较小,水平较低。首先,必须增强我国在国际服务出口市场上的竞争力。加大投资在于添置服务业发展所必需的各种基础设施、商业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其次,大力发展旅游业、劳务输出、饮食业等传统优势行业,扬长避短也是明智之举。

2、优化服务产业结构,发展新型服务业。我国的服务产业主要集中在旅游和运输上,大概要占到服务贸易总额的56%以上。与此相比,在金融、保险、通讯等新兴的服务贸易行业在我国所占比重不足8%。这说明我国在新型的服务产业上,技术和知识的发展有待加强。第一。我们可以用现代的经营方式和服务知识运用于传统的服务产业,重点改造交通运输、餐饮等瓶颈行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运营效率。第二,积极开拓技术型、知识型服务业,建立健全服务贸易的创新机制,加速服务贸易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转变。

3、完善国内各项法律法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服务贸易立法工作滞后,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存在着覆盖面窄、内容不规范、与国际惯例相冲突等诸多问题。所以,我国政府首先应该对已经建立起来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进行全面的审核和修改。使其符合wto的要求,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国际争端。其次,对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尚未制定的法律法规,应该尽快填补这些空白。最后,要增强对我国国内行业造成损失事件的预见性,及早保护,避免伤害。

国际服务贸易法篇3

一、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伴随着三十年改革开放,我国的服务贸易保持了迅速发展势头,规模不断扩大,国际地位也得到了提升。事实上,我国的自然资源和初级劳动力资源相当丰富,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以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为主,并且长期以来在国际旅游业、海洋运输和建筑业等产业方面都具有一定优势,但同时在咨询服务、金融保险和专利技术等知识密集型的服务领域内却还处于竞争的劣势,发展稍显不足。因此,我国虽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贸易大国,但从种种方面看,还不能被称为服务贸易强国,其具体体现如下:

1、服务贸易规模偏小

据WTO统计,2007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占全球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3、4%,虽比2005年提高了0、4个百分点,但仍排名世界第八位,而进口排名也保持第七位,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比重极不相称。

2、服务贸易差额扩大

在我国服务贸易数量迅速增长的同时,服务贸易的逆差也成逐年扩大的趋势。这些逆差主要存在于运输、保险、专利特许、咨询和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中。一直以来,运输业都是我国服务贸易逆差的主要原因。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扩大,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加大,我国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业项下的贸易逆差也呈逐年扩大趋势,逆差的长期存在和扩大将严重影响到我国服务贸易未来的发展。

3、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竞争力较低

一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结构都是以劳动和资源禀赋密集型服务贸易为主。虽然近年来新兴服务贸易的比重有所增加,但服务贸易格局仍然呈现出低水平发展的态势。以2004年的贸易结构为例:旅游、运输和其他商业服务的比重分别为33、35%、27、2%、18、15%,而保险、金融、计算机与信息服务、技术专利使用和特许费用等新兴服务贸易产业比重分别为4、83%、0、17%、2、14%、3、54%。这种贸易格局与欧美发达国家正好相反,表明我国处于服务贸易国际分工中附加值较低的环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较低的现状。

4、管理体制与法制建设不够完善

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对服务业的管理不够统一;法制建设比较滞后,虽然我国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一批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但却未能形成完整的服务贸易立法体系,已有的法律法规和内部文件立法层次较低且缺乏协调性,与GATS的接轨也尚未实现;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还不够,虽然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交通、电讯、文教、能源等基础设施都有了较大的改观,但总的来看仍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存在一定差距。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1、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迅猛,增长速度高于货物贸易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世界经济复苏增长,企业和个人对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服务的国际间流动逐步兴起,使得服务贸易成为新的贸易增长点。1980年~2006年,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从3650亿美元增至27559亿美元,26年间增长了6、6倍,占世界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从七分之一上升到近五分之一。但与服务业的GDP占比相比,2006年,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比重仍较小,表明全球服务贸易还不够发达,全球经济竞争的重点还处于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的初始阶段。同时也说明,服务贸易还是一片未充分开发的“处女地”,并注定成为各国竞相圈地的焦点地带。

2、新兴服务行业不断涌现,服务贸易结构进一步调整

服务贸易发展速度惊人,规模不断扩大,涉及的部门越来越多,涉足的领域也日益广泛。随着全球科技产业化浪潮的不断发展,高新技术广泛应用到服务产业,会计、咨询等专业服务,建筑设计服务,计算机信息外包服务等新兴服务行业不断涌现并迅速扩张。正是由于这些新兴服务业的兴起,世界服务贸易结构得到了进一步凋整。据有关数据显示,长期以来占世界服务贸易额60%左右传统服务项目,如运输、旅游服务在发展中份额现在正逐年呈下降趋势,而其他新型服务(包括通讯、金融、信息、专利许可和其他商业服务等现代服务行业)则增长较快,其所占比重不断上升。

据《华尔街日报》称,IBM准备把美国本土4730个编程工作岗位转移到印度、中国等国家,即将编程服务外包到成本更低的地方,同时将高薪职位大量输往海外。惠普、甲骨文、埃森哲、美国在线、英国诺维奇保险公司等大型跨国公司也都计划将部分服务业务转移到印度或中国。

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展仍不平衡,但差距正在缩小

目前,发达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仍占主体地位。从规模上看,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上对发展中国家存在大量顺差。而从结构上看,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与经济实力、制度优势,以及规则的制定权利,在发展迅猛的知识含量高的新兴服务贸易领域存在绝对的比较优势。发展中国家在总体结构上存在明显劣势,只是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旅游及运输等传统服务贸易部门有一定的竞争能力。比较乐观的是,发达国家有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服务贸易的趋势,这一趋势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对策建议

1、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业

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是以强大的国内服务业为前提保障的。目前我国国内服务业相对发展落后,严重制约了服务贸易的发展。应有重点、有步骤地大力优化服务行业结构。首先,对于投资少、收效快、就业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如商业、物资业、金融业、保险业、饮食业、旅游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业和文化卫生业等,国家需对其进行重点扶持、加大发展力度。其次,加大对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人才培养的投入,加速发展与科技进步相关的新兴行业,如咨询业、信息业和各类技术服务的行业。再次,坚决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如交通运输业、科学研究事业、教育事业和公共事业等。此外还应重视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行业的发展。同时,发展服务业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提高服务质。服务产品质量不仅对服务企业本身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决定性的作用,也是提升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基础。

2、实施以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为导向的发展战略

根据比较优势理论,我国可以按照服务业各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地位确定产业结构和行业发展顺序,同时根据竞争力的变化调整产业结构,以实现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全面提升和优化,从而获得动态比较利益。尽管我国的服务业总体上落后于各发达国家,但在某些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的服务领域仍具备一定优势。因此,可根据服务产业部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增长速度和比较优势等方面的排序,确定发展服务贸易的战略重点,同时逐步开放国内服务市场,引进国外竞争,促进国内服务业行业学习先进技术经验。但是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个渐进过程,在开放国内服务市场时,应结合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根据我国服务业的具体情况,有重点、有步骤地开放。

3、建立和完善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

服务贸易涉及许多部门,与国家和国家经济安全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服务管理体制,确定统一协调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政策。政府对服务贸易的管理,主要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优质服务,搞好投资软环境建设。首先,要明确服务贸易的管理范畴。我国商务部是对外贸易政策的管理部门,其管理职能主要是规划进出口的发展战略,参与制定贸易法律、法规,对外协调与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关系,并落实GATS的有关条款。其次,要继续规范服务贸易进口,把握好对外商投资服务贸易必要的审批权,避免和防止对我国经济和产业的损害。再次,继续完善对服务贸易出口的管理,防止服务贸易出口外汇的流失。应该把占我国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比重达70%的旅游外汇管理、国际货运管理和境外承包工程外汇收支管理作为重点,加强检查和管理的力度。同时,加大扶持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出口力度。我国的服务贸易一直处于逆差,因此应注意发挥我国经济的比较优势,进一步拓宽劳务输出市场,扩大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规模,多渠道增加服务贸易出口收入。

4、制定适度的服务贸易保护措施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对服务贸易实行保护。我国服务业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除了一些劳动密集型的建筑、旅游、运输等传统产业外,涉及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业发展都不够成熟,目前还无法与外国匹敌。GATS对发展中国家做出了很多保留与例外,特别是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逐步自由化,以及对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援助方面予以很大的灵活性。因此,要认真研究掌握GATS的各项规则,充分利用这些例外,这些保护“幼稚产业”,提高发展速度。

5、加强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建设

国际服务贸易法篇4

关键词:服务贸易 竞争力 建议

1、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1、1、服务贸易结构失衡突出

我国服务贸易额占GDP总额的比重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但相对于发达国家和地区,我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一直偏低,2012年我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为44、6%。而发达国家服务业则占GDP比重普遍在60%-80%之间,例如美国的服务行业占GDP超过75%,而香港地区更高达85%。而且,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一般占GDP的45%-55%。说明我国的服务业发展不仅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地区,且略逊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但从结构上来看,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却相对滞后,且我国服务贸易逆差形势严重,并有逐年增长的趋势。2011年该逆差额竟达到了552、28亿美元。这说明我国的服务贸易总体水平仍然较低,与货物贸易相比,仍然发展相对缓慢。

1、2、区域发展不平衡,市场过于集中

目前,我国服务贸易伙伴国家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如贸易收入主要来源于香港特区、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和韩国,支出国也主要来源于香港特区、美国、日本、韩国和澳门特区。服务贸易交易项目和地区分布的不均衡,形成了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总体水平偏低、短期内难以有所突破的格局。同时,由于服务贸易发展的多元化程度不够,导致中国服务贸易抗冲击能力较差,易受国内外形势变化的影响。

1、3、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开放度程度偏低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是当今世界经济领域中引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所谓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就是要使各国取消服务贸易的壁垒,最大限度地实现服务的国际间自由交换。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会为发展中国家一些具有优势的服务行业的发展带来机遇。中国在加入WTO后,中国服务业市场进一步大幅度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还显得偏低,且与发展中国家相似,处于中等程度。

1、4、服务贸易立法不健全,管理体制滞后

由于服务业是由许多相关行业组成的产业群,国际服务贸易涉及的行业范围极广,国际社会要求一国对其国内的服务业进行整体协调和管理。而世界各国对于服务贸易一般都通过立法进行调节。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服务贸易立法步伐,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一批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但这些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且对在华外国服务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规定较少或没有规定,至今没能形成我国完整的服务贸易立法体系,缺少完善的配套法规。另外,立法层次低影响到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一些法规与国际规则尚有一定差距。

1、5、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足

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足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净出口额在GDP中所占比例较低,服务贸易额国际市场占有率较少,各行业间服务贸易不平衡和服务贸易整体水平较弱等几个方面。服务贸易净出口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较低,主要是因为我国主要以出口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产品为主,而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均以出口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产品为主。而我国服务贸易产业间的结构不合理,也是导致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较弱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的服务贸易行业重心主要集中在旅游、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上,而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行业则通常存在较大逆差。这些都制约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和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增强。

2、提高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建议

2、1、刺激国内外需求,提高我国服务贸易市场份额

世界服务贸易是基于一国服务业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今世界贸易强国无一例外不是经历国内的优胜劣汰而走向世界的。中国作为一个地域辽阔的资源、人口大国,这为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应整顿国内服务消费市场,为改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创造良好的服务消费环境。同时,注重开发技术含量高、市场需求量大、发展前景良好的服务产品,以推动国内服务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产业群的集聚优势,增强大企业实力,提高国际服务业的市场份额。

2、2、积极参与全球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我国的资源禀赋优势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顺应全球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基于我国服务贸易的竞争优势和出口结构一直以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为主,应大力发展这方面的服务贸易出口,在保持原有比较优势的同时,推进它向知识、技术密集型转变。世界服务业的发展,已经不再是建立在自然资源基础上,而是以知识、科技为基础,再加上高素质的服务人员来取胜。

2、3、加强服务贸易立法及法律的可操作性

没有完善和健全的服务贸易法治,对外贸易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我国应加强服务贸易的立法工作,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系。我国应尽快制定能够规范服务贸易中各行各业行为准则的法律法规,要尽早改变许多服务业领域尚缺乏基本法律,偏重于以行政手段或各部门规章来调整的状态。最后,合理利用WTO的有关条款和“灰色区域”对我国服务业进行适度的保护,完善我国服务贸易基本法的同时增加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国际服务贸易法篇5

内 容 摘 要

1995年1月1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正式生效,使得国际服务贸易有了各成员国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有力推动了全球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正在加快,《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影响也将逐步显示出来。因此,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为中心,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实践,对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根本性法律问题加以研究,应是一项有意义的劳动。

本文共六章,主要分析wto基本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运用,以及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中普遍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并就我国“入世”后面临的挑战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第一章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订立《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wto的基本原则作了介绍,作为导入正文的绪论。

第二章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性质、例外情况及我国服务贸易适用最惠国待遇的现状作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调整对策。

第三章对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与性质,国民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例外,超国民待遇与低国民待遇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与实践,以及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第四章主要分析市场准入原则的基本内涵,数量限制措施,美、日等国的市场准入实践,我国的市场准入规定及为适应wto体制应作的调整。

第五章主要分析透明度原则的内涵、具体要求及例外情况,并探讨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透明度问题及适应wto体制的对策。

第六章分析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涵及其实现步骤、关于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计划表的制定与修改、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并结合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法律对策。

关键词: wto基本原则 国际服务贸易 立法与实践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1

一、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与《服务贸易总协定》 1

二、wto的基本原则 2

第二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4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涵、性质及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适用 4

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7

三、我国服务贸易适用最惠国待遇的现状及其调整对策 9

第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 12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 12

二、国民待遇的性质及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体现 13

三、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 15

四、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16

五、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现状及

“入世”后的对策 17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市场准入原则 22

一、市场准入的基本内涵 22

二、市场准入原则中的数量限制措施 22

三、美、日等国市场准入实践 24

四、我国的市场准入规定及为适应wto体制应作的调整 26

第五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透明度原则 31

一、透明度原则的内涵及其重要性 31

二、透明度原则的具体要求 32

三、透明度的例外 33

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透明度问题及适应wto体制的对策 34

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特定义务的承担 37

一、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及其实现步骤 37

二、 关于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 40

三、 承担特定义务计划表的制定与修改 41

四、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 42

五、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44

结束语 46

主要参考文献

第一章 绪 论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与《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经济生活和国际分工的纵深发展,促进了国际服务贸易规模日益扩大和交易额的急剧上升,使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远超过货物贸易的增长,特别是由于高新技术的日新月异,使许多过去无法作为贸易对象的技术和信息成果,如今均可转化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从而使国际服务贸易的种类不断增加,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1。尤其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服务贸易更有突飞猛进的发展。1970年,世界服务贸易总额只有710亿美元,而到1980 年则猛增至3830亿美元,10年间增长5倍多。1980-1993年,世界服务贸易年平均增长7、7%,而同期货物贸易年平均增长只有4、9%2。1998年,世界服务贸易额达到12900亿美元, 在全球贸易总额中的比重约为五分之一3。随着新科技革命和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贸易还将进一步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倾斜。

1986年开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决定将服务贸易及其有关问题列入谈判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单独的谈判组。经过7年的艰苦谈判,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部长会议上,117 个国家和地区在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在内的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上签了字,《服务贸易总协定》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在1986年提出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的要求后,一直以积极的姿态参加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各项议题的谈判,并且签署了“最后文件”。

,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产品、投资和税收等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产品、投资和税收等方面的同样待遇5。国民待遇是wto另一重要基本原则。如果说最惠国待遇原则使得除给惠国之外的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享有平等待遇,那么国民待遇则使得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享受与该进口国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具有平等性和互惠性,即各成员方一般相互给予对等的国民待遇。但在wto体制下,国民待遇也有许多例外规定。

(三)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是指缔约方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对其他缔约方参与本国市场竞争的宏观掌握和控制要适度。市场准入原则要求各缔约方增强对外贸易体制透明度,减少或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它非关税壁垒,通过各国对开放本国特定市场作出的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各缔约国市场准入的条件,逐步加深开放市场的程度,从而达到各缔约方公平竞争的目的。

(四)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缔约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律、法规、法令、条例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条约都必须予以正式公布,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的存在。

(五)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间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贸易自由化原则要求通过削减关税,弱化关税壁垒,取消和限制非关税壁垒,最终实现贸易自由化,从而达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的目的。

第二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涵、性质及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适用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一项古老原则,它的适用最早可以追溯至12、13世纪。早在资本主义产生之前就出现了原始形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它只适用于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本国经商的同等权利和保护商人的财产权。其形式和内容简单,适用范围狭窄,不同于现代国际贸易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6。当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之后,为摧毁重商主义7对于贸易和航运的限制,在条约中规定了大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原则才得以普遍流行和广泛适用。从17世纪开始,在双边贸易条约中插入相互承诺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条款成了国家处理贸易关系的普遍实践。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规定,“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使上述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仅适用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而且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这就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具体体现。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上都是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对某些国际协议则予以例外处理,如《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本条约不适用于有关税收、投资保护和司法协助的国际协议;也暂时不适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附则中没列入的,而由其他国际协议管辖的具体部门。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初期,曾有不少西方国家要求采用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美国由于其服务业力量强大,主张实行对等开放,即只对愿意对等地向美国开放服务业市场的国家提供最惠国待遇,欧共体和其他一些发达国家认为服务贸易难以实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应采用互惠方式以杜绝“免费乘车”。而广大发展

综合贸易法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特别301条款”的规定,对于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或拒绝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公民公平和公正地进入市场,对美国产品造成很大负作用的国家均被列为“优先考虑”的国家,与这些国家谈判,一旦谈判破裂,就可对该国实施报复17。由于国际服务贸易中较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美国政府动辄利用“特别301条款”实施跨部门的交叉报复,以获取贸易领域的最大利益。

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

该附件是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的规定,即一个成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时可免除第2条第(1) 款规定的义务条件。由于最惠国待遇第2条第(1) 款规定了有寻求豁免的无限可能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普遍适用范围必将受到破坏。对可能任意提出豁免的限制只涉及现行措施。第(2) 款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适用的任何新豁免事项将在该协定第9条第(3)款中做出规定。该第9条第(3)款是关于豁免权利的授予和审查的规定,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部长会议可决定豁免一个成员承担本协定或任何多边贸易协定的义务,但此决定应由四分之三成员批准……部长会议或总理事会应该每年对豁免权利进行审查”。根椐上述规定,如果发展

部门上对等地开放。同时,对于我国竞争力较弱,而谈判对手比较强的某些服务部门,我们可以提出充分的理由,对竞争力较强的对手附加条件并适当缩小开放度;对竞争力较弱的谈判对手则可提高开放程度,以换取这些国家服务市场对我方市场准入程度与条件更宽松和深入26 。从表面上看,这样做,有悖于最惠国待遇规定,但在服务贸易中,只要在最惠国待遇中列出充分的例外理由,就可以达到上述目的。

2、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豁免、经济一体化、劳动一体化、毗邻国家之间交换服务生产和消费及其它某些例外规定,不受最惠国待遇条款约束,因此,我国要善用这些规定,减少最惠国待遇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像我国和10多个国家(地区)毗邻,我国与毗邻国之间在运输、电信、旅游、人员移动等专业服务上相互给予的优惠是可以免除最惠国待遇的。尤其是我国大陆和台湾、香港及澳门等我国特别关税领土之间的优惠,更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免除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3、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第(4)、(8)款规定,经济一体化协议对任何成员方不应提高在各个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在该协议之前已适用的服务贸易的壁垒水平,而且不得对其他成员方从此项协议中可能增加的贸易利益谋求补偿,为此,我国应加强对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等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研究,寻找能够使我国获得最大利益的各种可能途径。

4、在政府采购方面,由于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因此,我国可加大政府对国内服务的采购力度,以扶持国内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

第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

国民待遇是指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缔约国对方27 。国民待遇原则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而于19世纪初产生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其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国外签订协定时,规定了“国民待遇”条款,并在国内法中作出规定,加以确认和保护。这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作用。随着各国间经贸交往的日益频繁,国民待遇原则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原则的基石28。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从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领域,国民待遇也发展成为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原则。国民待遇条款形式上是互惠的、平等的,即国民待遇必须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并且限于一定的范围。但由于缔约国双方的经济实力和地位的不同,往往在实质上是片面的和不平等的29 。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根据这一规定,一缔约方提供国民待遇的义务由其在减让表中的承诺所决定,而不像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那样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在依据减让表内各种条件和资格列出的部门中,各缔约方从影响服务提供角度,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待遇,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是,这并非要求缔约方弥补有关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因其本身的特性形成的竞争劣势。换句话说,一国只在减让表中列出的部门范围内履行国民待遇义务。

二、国民待遇的性质及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体现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是无条件的和强制性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而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第(2)款规定“一成员方可通过给予其他任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予以与给予己方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来达到本条第(1)款的要求。”这意味着,国民待遇义务属于承诺义务,缔约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承诺,可以自己决定在那些部门或分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并可为实施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开列清单。

在享受国民待遇的对象方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包括产品(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包括了产品和生产者,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第17条第(1)款)。

国民待遇的义务并不要求与本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在形式上相同对待30。《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第(3) 款规定“如果一成员方修改其服务或服务贸易提供者的竞争条件,以有利于自己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则形式上相同的待遇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应被认为对其他成员方的同类服务提供者不利。”这一规定要求国民待遇必须是实质上的,而非形式上的。形式上不同,但在操作过程中不会引起假定歧视的情况较为普遍地存在。无论形式上是否相同,只要这种待遇实际改变了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竞争地位,就可以认为具有歧视性。例如在金融业中,许多国家都对银行的资本资产比例作了限制规定。这些限制是适用于该国的所有银行的,目的是为了银行业的安全。但是,由于东道国往往将外国银行在本地的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银行,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资本规模一般较小,更多地是依赖其母行的供给,因而这一规定对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限制要高于当地银行。同样,外汇管制虽然是平等地实施于一国所有的银行机构的,但由于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对外部资金的依赖往往较本地银行为重,外汇管制对前者的不利影响要远远大于后者31。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中并没有实质性要求。这是由于服务的特殊性决定的。服务客体是无形的,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要同时同地进行交易32,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服务贸易更易受到干扰,甚至以形式上的平等达到实质上的不平等的目的,如前例所述。

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最惠国待遇不同,国民待遇属承诺义务而非普遍义务,加上各国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平衡,决定了国民待遇难以得到普遍执行,实际上许多国家都只实行对等互惠的国民待遇。在国际服务贸易实践中,世界各国均采用对等、互惠的国民待遇,并且有一定的限制范围。1989年12月15日,欧共体通过了“关于协调有关从事信贷机构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以及修改77/780号欧共体指令的第二项理事会指令”,即第二项银行业指令。根据该指令,如第三国存在对欧共体信贷机构的歧视待遇,即欧共体信贷机构未能享有国民待遇,未得到同样的竞争机会和“有效的市场准入”,欧共体委员会可发起谈判,对形势进行补救33。美国1996年新颁布的电讯法案规定,美国将根据对等原则给予他国电讯服务者进入美国市场的机会和待遇,对尚未开放电讯和新闻媒介市场的国家则仍维持原有限制34。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也实行“对等、互惠”的国民待遇35。

三、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

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相关成员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境内服务提供者的待遇36。也就是说,它并不禁止任何成员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高于境内

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这种高于境内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又叫超国民待遇37。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

供者的待遇。它并不禁止任何成员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高于境内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一些发展

或植物的生命健康的需要,为了国家安全,为了个人隐私等情况下,在无歧视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数量限制53。

3、紧急保障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对紧急保障措施没有具体规定内容,只是要求紧急保障措施要基于无歧视原则以多边谈判方式进行,谈判结果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三年内付诸实施。而在这三年过渡期内,任何成员方在其承担的义务生效一年后,可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说明理由,采取临时性的紧急保障,修改或撤销其承担的特定义务54。

4、保障收支平衡例外。如果发生国际收支严重失调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因此受到威胁的情况时,一成员方可在其已承担特定的服务贸易中,采取或维持各种限制的方法55。当然也可以维持数量限制措施。

三、美、日等国的市场准入实践

由于国际服务贸易不存在关税壁垒,该领域很多部门及国家安全和经济正常运行的敏感性部门,各国国际服务贸易水平相差悬殊,使得《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市场准入只适用于各成员国所承诺开放的部门和分部门,而不适用于其未予承诺开放的部门 。即使像美国那样一直在鼓吹并主张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对自己的服务市场准入方面也设置了各种各样的障碍,尤其在运输、广播、金融服务、专门服务市场等方面56。例如,在美国的航空运输领域,美国一方面要求他国“开放天空”,另一方面又对外国航空服务设置某些严格的限制,如规定外国航空公司符合安全和维修保养标准,外国投资对美国航空公司的股东投票权不得超过25%57。根椐日本法律规定,日本的港口装货、卸货等商业服务由日本港口运输联合会(jhta)独家垄断,而且日本政府限制外国港口服务公司进入日本市场58。此外,韩国严格限制外国公司进入其专业服务市场,即使进入,其活动范围也只限于合资企业;新加坡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不能在该国设立子公司或附属机构,再保险必须有一定比例在本国投保;巴西政府对不同的服务行业规定了不同的限制措施,如限制外国银行的业务范围和在合资银行的投票权和股份,40%的国际海运业务只能由本国企业提供等59。可见,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由于受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表的约束,不能随意增加关税来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便转而采用非关税措施,使很多国家的出口贸易都受到严重阻碍而不能进入他国市场。有鉴于此,市场准入成为乌挂圭回合中矛盾的焦点。这一原则取得的进展成为乌挂圭回合的重要成就60。

市场准入原则的终极目标是整个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公平的竞争,它意味着世界市场的日趋融合和统一,但这只是目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规定,市场准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考虑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不可能要求各国在同一时间、同一项目下作同样的开放程度,而由各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国情确定市场准入的规模、程度和时间。

由于市场准入是承诺义务,一般是对等互惠的,因此对于任何成员方,市场准入原则都是一把双刃剑,为了换取外国市场,必须开放国内市场,谈判各方在互惠基础上进行减让,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和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61。但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4条,要求发达国家采取一些具体措施以增强发展

。广告业已经开放,但展览业尚未试点。(7)旅游业。旅游业已允许外资进入,但导游人员未允许外国人从业。1999年初由国家旅游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的《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对合资中、外方的条件,旅行社的规模、经营权限及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73,对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8)法律服务和会计服务等专业服务虽已试点开放,但仍受到严格限制74。外国和港台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393家代表处,可以从事其所在国法律或有关国际法的咨询,可应客户或

2、对外资的股权或数量限制

在民用航空业中,

殊资料时,应迅即予以答复。每一成员方都应设立一个或更多的咨询机构,以便根据其他成员方的请求,向其提供有关问题的资料。这些咨询机构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的两年内建立。对个别发展

(四)经济一体化和劳动一体化的通知义务

经济一体化中的任何协议的内容如有补充或作重大修改时,有关成员方在准备退出,或对其原义务承担表中所列条件作出不相一致的修改,应将上述修改或退出在90天前发出通知,并按逐步自由化中的计划表的修改程序进行87。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的有效条件之一是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三、透明度的例外

(一)紧急情况下的豁免

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1)、(2)款的规定来看,在紧急情况下,成员方可以不用在生效前将涉及服务贸易的有关措施予以公布,但也应将此情况(即情况紧急来不及公布)予以公布。

(二)机密资料的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副则规定,不要求任何成员方提供那些一旦泄露会阻碍法律的实施或有害于公众利益,或损害包括国营和私营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哪些资料属于一旦公布会阻碍法律实施或有害于公共利益或有害于商业利益,没有提出具体的标准,需要在实践中达成共识。这其中,对阻碍法律实施和有害于公共利益的资料还相对容易判断一些,对有害于商业利益的资料则比较难以判断。实践中可能出现多种利益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例如,公开某公司的资料可能有损该公司的利益,但可能有利于法律的执行(如法院的判决),而该公司若是上市公司,就会涉及更多人的利益88。

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透明度问题及适应wto体制的对策

透明度不仅是贸易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各方面发展、保障公民权利一项基本义务。美国1966年制定的《情报自由法》对1946年《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机关因公开利益和正当理由拒绝公开情报的原则进行了修正。根据《情报自由法》,政府文件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在不公开的例外情况下,政府要有举证责任且法院有权重新审理。1972年《咨询委员会法》规定联邦行政机关的咨询委员会的组织、文件和会议等必须公开。1974年制定的《阳光下的政府法》、1996年的《电子情报自由法》对政府情报公开都作出了规定。法国于1978年制定《行政文书公开法》。澳大利亚于1982年制定《情报自由法》。英国于1994年月制定《政府情报公开实施报告》及其《解释方针》,开始推行情报公开制度。1999年英国议会通过情报公开法案。在亚洲,韩国于1996年制定《公共机关情报公开法》,该法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日本于1999年5月制定《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情报公开的法律》,简称《情报公开法》89。上述各国情报公开立法的发展趋势表明,保障公开知情权,增加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已经成为政府的基本义务。在上述国家,贸易政策法规作为政策法规,同样必须予以公开,即应具有透明度。

在我国,透明度问题一直是外商意见比较多的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对方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也作出承诺遵守透明度原则,公布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90。我国已公开刊印有关贸易管理的所有法律、规则和法令,成立负责出版贸易规则的中央资料库,并已在报上公布和废除了很多内部规定,承诺不会执行任何未经公布的、有关贸易管理的法律、规章、守则、行政指引或政策措施。91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从1992年开始每年分批进行法规规章和内部文件清理工作,该废止的废止,继续有效的修订后对外公布,先后公布了5批200多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外经贸部指定《国际商报》为全方位公布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对外窗口,以便国内外企业和商人比较方便地及时了解这些信息92。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外经贸部还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统一对外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告》重点刊登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外经贸法律及有关的其他法律;国务院或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贸法规和其他法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重要规章93。相对于过去而言,我国现在在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上确实有实质性的进步。

但由于服务贸易领域缺乏行业性的普通法,如电信、旅游等领域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起调整作用的是一些各地各部门的规章、制度仍至是内部规定,由于各地各部门条块分割,有些规章制度属内部掌握,许多规章制度缺乏透明度的问题还相当突出。近年来

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特定义务的承担

一、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及其实现步骤

贸易自由化是指排除阻碍新的合格生产者进入市场的壁垒,刺激那些有能力提供优质服务的厂商扩大生产,迫使那些能力有限的厂商退出市场95。贸易自由化可以提高经济效率,所以也一直是世界贸易组织和《服务贸易总协定》追求的目标。

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服务贸易占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而言无疑存在极大的利益。就我国这样的发展

,并在以后定期举行。这些谈判应引向为减少或取消对服务贸易各项措施在有效进入市场方面的不利影响。上述程序应在互利的基础上,本着为促进所有成员方的利益,并谋求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平衡。《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协定生效后的谈判,即为“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该项谈判的目的是使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达到较高水平,减少或取消对服务贸易各项措施有效进入市场的不利影响。谈判本着促进所有成员方的利益,在互利的基础上谋求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平衡。各个国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通过对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就可以平等地参与制定规则,在互利、权利义务平衡的基础达上成协议。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第(2)款规定,自由化的进程应取决于各成员方相应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各成员方包括它的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对于各个发展

务贸易从总体上来讲,开放度仍然很低,尤其是在金融、保险、电信和其他专业服务领域,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也一直是其他国家和我国争论的焦点所在。在这些领域,只有加大开放的力度,才能争取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利时机。

(三)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许多超国民待遇,造成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未处于同一起跑线,冲击了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只有对这一现象引起足够重视,并逐步取消超国民待遇,才能在遵循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充分保护民族服务业的发展。

(四)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之规定,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取决于各成员方的政策目标,以及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对各个发展

>5、李国安:《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载于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

6、单文华:《外资国民待遇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于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

7、陈治东:《论我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及立法》, 载于《政治与法律》(杂志)1995年第3期

8、倪建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外经贸法制比较》,载于《国际商务研究》1999年第3期

9、王贵国:《从服务贸易总协定看经济体化的法律渗透》,载于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

10、丁伟:《论世界贸易协定体制下我国外资法面临的严峻挑战》,载于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文集》

11、李万强《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待遇与我国外资法的转型》,载于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

12、尤先迅:《世界贸易组织服务及知识产权的新规则》,载于1996年法律出版社《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文集》

13、阮武:《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载于《上海经济研究》1999年第6期

14、张纪康:《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不完全替代》,载于《国际贸易》1999年第5期

15、李邦君、任万钧:《知识经济发展态势、特征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载于《国际商务研究》1999年第3期

16、李泊溪:《加入对

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国际服务贸易》,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

中著,前引书,第220页。

97 如,外国服务的进入会极大冲击我国国内服务行业,一部分服务业者在激烈的竞争中破产,从而阻碍我国服务业的壮大和发展。服务贸易过度自由化会造成我国服务贸易巨额逆差,引起国际收支不平衡。外资垄断会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文化入侵”威胁我国的民族传统文化。由于外国服务较之外国商品含有更大的文化政治因素,因而会对我国民族文化传统的保持和发扬造成更大的威胁。西方文化的入侵还可能严重影响到我国的政治稳定。

98 1999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99 谢康编著,前引书,第363页。

100 参见《朱镕基访美》一文,载《经济管理文摘》1999年第8期第4页。

101 陈己昕编著,前引书,第55页。

102 oecd:“code of liberalization of current invisible operations”,annex v to annex a、、

103 曾繁正编译:《经济管理学》,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

104 陈己昕编著,前引书, 第165页。

105 阮武:《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上海经济研究》,1999年第6期第21-26页。

106 刑毓静:《反全球化思潮的背后》,《国际经贸消息》2000年2月29日第1版。

107 康锐:《迎接世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新进程》,《深圳特区法制》,98年第4期,第57页。

108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1条。

109 罗余才、刘军著:《国际服务贸易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页。

110 罗余才、刘军著,前引书,第205页。

111 戴建中著,前引书,第98页。

国际服务贸易法篇6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 问题 现状 对策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

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在服务贸易方面还落后于西方发到国家,从我国目前的服务贸易发展情况来看,旅游业仍在服务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几乎占据着服务贸易行业的一半以上。基础性运输服务,是我国第二大服务贸易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项基础贸易行业,运输服务还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发挥着支撑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国际服务贸易在国内发展呈现的不足

(一)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而水平较低

虽然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起步较晚,起点较低,但行业的总体发展速度快,潜力大。十余年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出口的年增长速率达到了16%,出口量平均年增长为6%,是国际上平均增长水平的两倍。但我国在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方面明显落后。

(二)服务贸易体系没有形成平衡的结构

服务贸易行业是在世界科技产业化快速发展的带动下产生的新兴行业,这一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新的服务贸易正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崛起。自21世开始,整个世界范围内保险行业、金融行业部、技术服务行业、数据处理行业、通讯服务行业、广告业行业等均实现了快速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传统服务贸易已经明显失去竞争优势。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过于依赖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型服务贸易的弊端更加明显,虽然以运输、旅游等为代表的服务贸易实现了稳步发展,但是金融行业、保险行业、信息服务等领域没能取得重大突破,使得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发展缓慢。

(三)没有构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规与健全的管理制度

发展到今天,国内尚没有出台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完整法律,尽管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等,但这些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够完整,没有形成系统。很多服务行业像电信行业、旅游行业等,至今缺少立法,没有构建与行业配套的相关法律;国内政府部门在对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处理时,基本上依靠自上至下传达的红头文件与通知来化解矛盾。而依靠这种方式势必会产生很多问题,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十分宽泛,配套的相关法律条款处于空缺状态,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过于抽象,普遍立法层次不够高,缺乏可协调性与可操作性,受国内尚没有建立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制约,国际化水平较低,因此难以对需要保护的服务行业给予真正有效的保护,而且和别的国家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容隐发生纠纷。

三、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开放与保护相结合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开放国际贸易市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吸收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更好的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技术,拓展新的服务贸易渠道与行业,从而带动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向世界先进行列发展,全面提高我国服务行业的水平与竞争力。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行业起步晚、水平低,但很多服务行业已经萌芽并在茁壮成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空间更大,前景更好。由于服务贸易行业的性质独特,目前国际上还有很多国家都没有固定的相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这也导致了国际服务贸易机构无法协调统一各国家的服务贸易政策,这也形成了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贸易各方更多的通过谈判来协调合作条件、达成合作协议。

(二)优化行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

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急需摆脱过于依赖传统的旅游、运输服务业的现状,加大对金融服务、咨询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投入,扶持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网络咨询等现代服务行业,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渠道,大力拓展新的发展领域,优化整体行业结构,进而推动我国服务行业的产业升级,使我国服务贸易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优化政府管理机制,加快行业体制变革

21世纪以来,我国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改革政治体制,特别是党的十强调:必须“加强对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大力改进”,“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在此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对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等都予以了最大化的公开,这就为服务行业的发展清除了很多不合理的障碍,方便国际服务业企业了解我国当前服务业市场的现状,有利于我国服务企业寻求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合作。政府体制的改革,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的限制,有利于我国克服贸易体制弊端,提高我国服务行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四、总结

国家外汇管理局给出这样一组统计数据,2014年国内国际服务贸易创造了11380亿元人民币的总收入,累计23543亿元人民币为服务贸易支出,大概累计12163亿元人民币为实际逆差。总体来看,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飞快,但对外贸易的水平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13年,我国就已经跃升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服务贸易虽全球排名第三,但贸易逆差并没能得到根本性好转。因此,要想消除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逆差,首先必须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这就要求我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与优化服务业发展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施菁、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J]、时代金融,2013(08)、

国际服务贸易法篇7

【关键词】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统计 服务贸易统计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不仅世界各国的联系越加密切,而且区域合作更加紧密。国际贸易的内容的不断丰富,国际贸易统计的内容也得到了大大发展,其中尤以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最快。而与国际服务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统计的发展却十分缓慢,大大落后于国际贸易发展的速度。这就更加要求我们做好服务贸易统计,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方向。

一、正确认识国际贸易统计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随着全球经济变化、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整体增长缓慢,尤其以货物贸易为主。但是国际服务贸易却一枝独秀,成为国际贸易增长中的唯一亮点。在各国的贸易总额中,服务贸易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经济的发展趋向于无形化,相应地作为无形经济一部分的服务贸易的统计,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例如:美国的国际贸易年年逆差。按照国际贸易理论,长期的顺差和长期的逆差对本国的经济发展都极为不利。但是美国的经济发展却一直较稳定,其中与服务贸易大大弥补了货物贸易的长期逆差有一定的关系。也就是无形贸易的发展,特别是服务贸易的发展,在无形中淡化了货物贸易的重要性。据统计,美国自1976年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年年顺差。1986年,服务贸易顺差达到了100亿美元;到1996年更是增加到了780亿美元,在其国内!服务业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从1993年就达到了60%以上。还有英国,其有形贸易也是年年逆差。可是自1947年以来,通过跨国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海运、民航、旅游业等以服务贸易为主的无形贸易一直保持顺差,这对弥补有形贸易的长期逆差起到了关键作用。所以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相应的服务贸易统计也越来越重要。

二、分析国际贸易统计的规则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规定:一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另一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统计的原则,主要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简言之,就是跨境贸易。这里所说的居民和我们的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常住人口差不多,通常是指在该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自然人和设有营业场所并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实体。在这个意义上,服务贸易统计就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的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服务交易,即跨境的服务流动统计。例如:中国的某企业接受外国海运公司的运输服务,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进口。又如,外国旅游者在中国的旅游消费支出,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出口。显然,包括在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跨境服务贸易统计,具有服务跨境消费和跨境交易的特征。BOP统计已经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并且IMF也已经认识到了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统计的重要性。在其出版的国际收支统计方法手册第五版BMP5中,已经将服务贸易项目由手册第四版的五项细化为十一项,并逐步说明指标涵盖的范围和编纂方法。为了统计的准确性,该组织统计局已经在1999年出版的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全面介绍IMF和WTO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原则、分类和内容。但是IMF坚持其居民和非居民的统计原则,不统计境内外资企业对境内的服务贸易,认为这部分交易的统计不属于BOP范围,而属于国民核算统计。

2、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的第一套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变规则,其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医疗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娱乐文化及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和其它等12个部门类别,每个部门又细分为若干个分部门,共155个分部门。GATS要求统计的服务贸易按其交易方式,既有跨境交易,包括过境交易、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又有境内贸易,包括商业存在,即境内的外资企业对境内的居民和非居民提供的服务交易,但是这种方法的统计资料很少,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中,采用此法的国家不多。

3、外国附属机构的贸易(FAT)统计。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外国直接投资迅速增长,国家间经济联系的方式不再仅仅局限于跨境贸易,而包括了由于资本流动而导致的货物和服务的境内交易。例如,中国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然后在中国境内销售。由于按IMF的BOP统计的,这些外资企业属于居民的概念,或者说是常住单位。他们和中国国内的企业或者个人发生的交易,包括货物交易和服务交易,都不能统计到BOP中去,因为没有发生跨境交易,只是在中国居民之间进行交易。但是它又是外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又不同于纯粹的国内贸易,它不仅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利益,而且这种交易已经属于中国和外国之间的交易。

三、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

国际服务贸易法篇8

关键词:服务贸易;现状;发展趋势

为了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有效发展,本文论述了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以及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一些策略。

1服务贸易概述

以服务产品充当商品而开展的贸易就是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是为了实现消费者的需要。服务贸易分为物化服务的贸易、商品与人员移动导致的贸易,以及提供要素的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指的是跨越国界而开展的一种贸易活动。结合《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有如下几种:第一,自然人的流动,就是成员国提供服务的人员在其他成员境内借助自然人而提供的服务。这跟商业的不同之处是,提供服务的人员未能够在消费人员的国境内创建专业机构或者是商业机构。第二,商业存在,指的是成员国提供服务的人员在其他成员的国境以商业存在的形式提供服务,它需要消费人员与提供服务的人员在相同成员的领土上。第三,境外消费,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为其他成员的消费人员提供服务,从而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样消费人员能够在境外享受服务。第四,过境支付,指的是从一成员国境内为其他成员提供服务,它注重买卖双方之间的地理界限,仅仅是服务本身跨越边界与国境。

2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近些年以来,我国的服务贸易不断地扩大规模,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新的部门和产业出现,在社会经济发展当中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有利于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并且逐步形成了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格局。与此同时,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管理和立法滞后

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贸易壁垒外,新的贸易壁垒,像是知识产权壁垒和制度性壁垒等是重要的壁垒。尽管我国也颁布了《广告法》、《保险法》、《海商法》等牵涉到服务贸易的法规,可是在应用的过程中,由于这一系列法规的操作性不强、较为抽象,一部分的内容跟国际的要求不相一致。并且根据对外国对我国所实施的不公正待遇和贸易壁垒,法规当中缺少保护策略,这不利于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跟发达国家进行比较,我国的立法体系不够完善,同时,我国固有的服务贸易管理也面临着不足之处,像是权责不清晰和行业垄断等。

2、2劳动力缺少比较优势

我国有着十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然而,我国的劳动力缺少比较优势。由于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的应用与劳动者素质的水平是劳动力比较优势的体现,服务业属于智力密集型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比较高的素质,不然就较难提供更好的服务,可事实上,学历层次比较高的贸易服务人员缺少。为此,我国应当加速开发人力资源,从而推动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2、3不够合理的结构

我国服务贸易重点体现在运输和旅游等行业,可是计算机、保险,以及金融等服务业缺少竞争上的优势,这不利于我国将来国际服务贸易向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方向转变。

2、4贸易逆差

尽管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可是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后,服务贸易发展速度超越了货物贸易,然而,从“量”上和“质”上都无法跟发达国家进行比较。倘若货物贸易出现逆差,那么就不利于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这就亟需推动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协同发展。

3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策略

3、1注重发挥人力资本的优势

对于我国的国际服务来讲,专业性的技术人才非常得缺少,此外,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比较低,这不利于我国服务贸易竞争优势的增强。因此,政府部门需要在科研院以及高校设置国际服务贸易专业,从而培养出层次比较高的综合性人才;创建培训机构,对固有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实施一系列的优惠策略吸引海外的优秀人才,与此同时,避免人才的外流,有效地激发人才的工作热情,坚持创新。

3、2国内法规的健全

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我国服务贸易的立法存在滞后性,法律法规面临着内容不够标准、覆盖面小,以及跟国际惯例相悖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政府部门需要结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系统、全面修改与审核相关的法规,从而使相关的法规跟WTO的固定相符合,防止一些国际争端的出现。其次,政府部门需要尽快地填补法规上存在的空白之处。

3、3对服务产业结构进行优化,注重新型服务产业的发展

运输与旅游是我国的主要服务产业,这占到了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一半以上,然而,通讯、保险,金融等服务贸易所占的比例太小。这体现了我国需要强化知识与技术型的国家服务贸易。首先,在传统意义上的服务产业中应用服务知识与经营手段进行改造,主要面向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加速经营效率与技术能力的提高。其次,努力发展知识型和技术型的服务产业,对服务贸易的创新制度进行不断地完善,促进服务贸易转变为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以及资本密集型。

3、4注重服务产业的投入,增大服务贸易的出口规模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服务业的水平不高,出口规模不大。首先,一定要提高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当中的竞争优势,在服务贸易发展所要求的配套设施,商业设施和一系列基础设施上加大投入。其次,注重餐饮产业、劳务输出、旅游产业的大力发展,取长补短,这也是非常明智的一种做法。

3、5逐步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导致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服务业的市场化水平低下。我国电信服务限制指数一直居高不下,这种保护政策无疑是造成电信业生产服务无效率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应该逐步打破国有经济的垄断格局。积极鼓励民间资本的进入,降低不必要的门槛,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根据八世承诺和不同行业的发展状况制定不同的服务业开放表,有步骤地开放我国的服务贸易市场,确保每一步发展的“坚定有力”。

参考文献

[1]魏下海。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经济前沿、2006

[2]赵景峰,陈策。中国服务贸易:总量和结构分析,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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