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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精选7篇)

时间: 2023-07-20 栏目:写作范文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篇1

为进一步加快xx民营科技园(以下简称民科园)的建设,发挥我区科技优势,推动我区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成立惠州市xx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下设四个办公室,即:综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项目引进第一办公室(以下简称引进一室),项目引进第二办公室(以下简称引进二室)。

管委会是惠州市xx民营科技园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园区建设规划;决定进园区的投资项目;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办公室是民科园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园区内的规划及实施;投资项目的审核;协调其他行政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行政管理、年检和落实优惠政策;为民科园企业提供有关服务。

引进一室、引进二室分别负责辖区内项目引进、管理和服务。

规划办负责民科园的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企业的设立

民科园企业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发展方针,体现民营经济与科技密切结合、协调发展的特色。

进园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业;

㈡生物医药产业;

㈢信息产业;

㈣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产业。

凡达到省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由企业自愿申请,民科园组织申报认定。

第四条项目审批

进园项目统一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审查,分别按各自审批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涉及市直单位的,由办公室组织申报。

第五条工程规划和建设管理

进园企业的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园区详细规划。凡符合详细规划的,办公室应简化审批手续,企业自主选择施工单位。

第六条政策扶持

经批准进园的企业,享受《惠州市xx民营科技园投资优惠办法》。

第七条研发机构

园区要创造条件建立技术开发研究机构以及工程中心,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招聘人才设立技术创新研发机构。

第八条规范收费行为

实行“一个窗口”收费服务。园区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个窗口代收各种规费。

第九条中介服务

园区应逐步完善中介服务体系,现有的“科技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法律咨询中心”、“技术培训中心”要切实有效地为企业挂供管理、技术、信息、人才、专利、法律等各类中介服务,并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吸引人才

鼓励国内外专业人才到园区企业从事科研项目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园区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鼓励企业对发明者、设计者、主要完成人给予适当的报酬或股权利益。

鼓励企业申请专利,扶持专利项目产业化。

第十二条禁止的—内容

禁止区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用行政手段干预园区内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评比活动;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园区内企业乱摊派、乱赞助、乱收费。

第十三条投诉

园区内企业对管理部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行为,或者优惠待遇未落实的,可以向管委会办公室投诉。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篇2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我区现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和意欲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坚持社区参与的原则,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建立“政府领导、街道负责、社区居委会参与、卫生行业管理、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需符合**区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和社区居民的需求,对现有卫生资源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合理配置,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新建居民小区,可根据规划及配套要求,设立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它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医疗机构。如确需重新设置,需根据办事处和社区居民需求,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六条按照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3万人口或居民步行10-15分钟到达机构就诊的目标,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2-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覆盖不到的区域可设置3-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需经街道办事处选择、同意,方可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或经过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其他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只用一个名称。确需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必须经批准设置的机关核准同意,但必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第一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命名原则:区名+所在街道名+识别名(视需要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十条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

(二)按照1:1、2-1、5的医护比例配备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80%以上的医护人员应接受过全科医学培训并取得全科医学培训合格证书;

(三)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相适应的业务用房,房屋及设施符合《**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布局合理、环境温馨,设有坡道、扶手、防滑地面等无障碍设施,体现人性化服务,符合卫生学标准;

(五)配置必要的办公用具和常用医疗预防康复器材、基本抢救设备、通讯设施,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场所方位图及内部布局平面图;

(四)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凡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对机构的科室设置、空间布局、有关执业人员的社区卫生服务意识、业务技术,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技能进行审核、实地考查和考核,具备准入条件的,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可设置为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业的监督管理遵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未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名义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悬挂**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标识的主门头,应将诊疗科目、社区卫生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人员公示栏等悬挂于醒目位置。

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医疗垃圾,预防和减少医源性感染。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时,应当及时报告区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封存、保留现场实物和资料。

第十九条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指导、检查以下内容:

(一)房屋布局、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社区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五)组织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情况;

(六)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情况;

(七)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八)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九)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情况;

(十)药品、设备使用情况;

(十一)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有效期为1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3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擅自改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科室设置的;

(二)未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内容开展工作的;

(三)限期整改期间经整改超过3个月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考评不合格的;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内容(试行)》(卫基妇发[2001]289号)及**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责及制度》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考评标准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补偿机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情况及完成公共卫生项目等指标给予一定的设备或经费补偿。

第二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低保等人员实施的医疗救助,符合四民发[2005]31号文件规定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经费补偿。

第二十五条街道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本社区全体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要积极组织、宣传、发动、协调辖区各方力量,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解决必须的业务用房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考核等次,将列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年底绩效考核指标。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篇3

文章编号:1009-5519(2007)24-3774-02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近几年来,我国卫生领域中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对于依法管理卫生事业,规范卫生秩序, 遏止违法行为,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尽管如此,但目前我国的卫生法制建设与现实社会的需求之间仍有不小的差距,法律施行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却不容忽视。据此完美我国的卫生立法,用科学合理的卫生法律制度去应对卫生事业发展的时代挑战颇具现实意义。笔者试图对此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思考,期待着学界同仁的批评指正。

1 卫生法的学科特性

卫生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科目,是伴随着法律和医学的逐步发展,以至二者相互交融、渗透后诞生的时代产物。构建我国的卫生法律体系,首先必须建立起对卫生法学科特性的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卫生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在逐步兴起的法律部门,除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外,其学科特性则是将卫生法区别与其他法律规范的重要特征。学科特性作为卫生法本质属性的内在反映,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和对外服务法律关系。

1、1、1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当前,我国的卫生法律绝大部分属于行政法。为有效加强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的推行,国家通过设定法律法规将各级卫生行政监督部门与食品行业、医药行业等涉及卫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医疗卫生组织之间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加以明确,形成合理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制度(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保证卫生行政监督部门能有效地对卫生工作进行组织、领导,使得作为管理相对人的有关单位能够依法从事相应的活动。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在卫生组织管理与卫生法律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卫生行政监督是宪法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能权力,其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卫生行政监督与管理活动中。此时行政机关与下属机关、医药食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体现出一种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强制性特点。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又可细分为卫生行政隶属关系、卫生职能监督管辖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如行政许可关系、行政处罚关系、行政赔偿关系、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等。

1、1、2 对外服务法律关系。这是指卫生行政机构、医疗卫生组织、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向公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咨询服务、卫生设施服务活动中与服务对象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横向的社会关系,它表现为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2 调整手段的多样性。卫生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决定了其调节手段的多样性。即,既要采用行政手段,如用强制措施控制传染病流行等,又要采用民事手段调整卫生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医患关系等。同时对于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严重的侵权行为还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这一角度看,卫生法是多元性质的。

1、3 法律内容的科学性。医药卫生工作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实践性工作,卫生法本身又是法学与医学相关学科相结合的产物。因而,医学相关学科的技术成果既是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也是卫生法律实施的技术保障。卫生法与自然科学相互促进、互为依存的关系是其他众多法律难以比拟的。目前,我国众多的卫生法律法规中,都包含有大量的操作规程、技术常规和卫生标准。这些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和卫生标准的规定,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法律性,构成了卫生法的重要内容。另外,随着医药卫生科学的不断发展,除了已有的法律必须作出适时的修改外,卫生领域还需要针对新生社会关系出现更多的立法,如器官移植、脑死亡、基因诊断与治疗、生殖技术、克隆技术等。

2 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卫生法律体系功能实践的整体效应首先取决于卫生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卫生法律体系基本结构的合理划分,必须是在结合卫生法学特性的基础上,同样亦以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调整方法为辅助标准,并遵循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做以下6个部门的划分:

2、1 卫生机构法律制度:卫生机构法律制度单独列为卫生法律部门,是以卫生行政关系为法律调整对象,以卫生机构为主题分类,结合卫生法律实践的特点进行考虑的。卫生机构法律制度是指以卫生机构为法律主体,对卫生机构的行为方式、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和调整的卫生法律制度。具体又可以细分为医疗机构法律制度、卫生保健机构法律制度、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法律制度、采血供血单位法律制度等。目前,国家对应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消毒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

2、2 卫生职业法律制度:卫生职业法律制度是以卫生行业的人员内部管理关系为法律调整对象,结合以卫生职业为主题分类所做的卫生法律部门的划分。卫生职业法律制度是指对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药师等卫生职业人员的行为方式、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和调整的卫生法律制度。卫生职业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除此以外,卫生职业法律制度还可散见于诸如《医院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条文当中。但考虑到部门间法律数量的均衡性原则要求以及部门法划分时所需遵循的法律主导性原则,故未将其纳入在内。

2、3 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公共卫生法律制度,也是以卫生行政关系为法律调整对象,但却结合以公共卫生为主题分类所作的部分法的划分。公共卫生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公共卫生领域中不同卫生法律主体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国家针对性出台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中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等。

2、4 卫生服务法律制度:卫生服务法律制度是以卫生服务关系为法律调整对象,结合以民事法律手段为主要调整方式综合进行的部门法的划分。卫生服务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卫生服务过程中不同法律主体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卫生服务类别的不同,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以及另外一些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当前,卫生服务法律制度的完善,除需对已制定颁布的卫生服务法律、法规实行归类、整理,进行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之外,还需要增加较多新的立法内容。

另外,考虑到法条内容的科学性这一医学法的学科特性,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医疗技术规范作为医学实践长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医疗技术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典范,是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是确保医疗质量的重要措施。医疗技术规范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医疗技术规范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如卫生部) 、全国性行业学会(如中华护理学会) 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和步骤,适用于本医疗机构。作为行业性规范的医疗技术规范,虽然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尤其当涉及医疗纠纷的裁判、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的认定时是最为基本的衡量标准,因而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故医疗技术规范亦可视为卫生服务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2、5 医学创新法律制度:医学创新法律制度是考虑到卫生行业的科技属性,为组织和协调医学科技活动,调节医学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抑制医学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而作的特殊目的的部门法划分。医学创新法律制度是指为医学科技活动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体系结构的开放性为法律内容的发展留余了空间,可以适应新生的社会法权关系的法制化需要。而医学创新法律制度这一特殊卫生法律部门的出现,正是以此类客观存在的新型社会关系为基础,应其特定的法律调整需要而产生的。因而,卫生法律部门的合理划分,同样也必须遵循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这一重要原则,将医学创新法律制度单独列为卫生法律部门。医学创新法律制度,目前主要包括人工生殖技术法律制度、器官移植法律制度、脑死亡法律制度、基因工程法律制度、安乐死技术法律制度等一批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篇4

第一条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优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发展环境,培育“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运行规范化、服务产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造就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和执业技能的科技中介服务队伍,充分满足各类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需求。

第二条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鼓励发展与监督规范相结合;全面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

第三条创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体制。保留少数由政府资助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场化机制兴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省外各类机构来晋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务。

第四条引导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要积极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面向社会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务;企业应积极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技术转移中心。

第五条建设科技中介服务业共享平台。整合政府、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的信息资源,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实现服务与需求的信息对接。

第六条加强科技中介组织的网络化建设。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企业等组织的联合;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法律、金融、会计、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的协作,为科技创新提供技术与管理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七条加大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对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强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功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服务重点,在完成科技成果的承接、引进和应用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奖励为促进该项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决策咨询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部分工作委托给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其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论证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十条大力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对在科技中介服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促进各类科技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发展。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操守自律制度和统计制度,鼓励建立行业联盟,扩大服务范围和影响,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二条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信誉评价。强化各级政府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托行业协会建立信誉评价信息制度,促进信誉监督管理的社会化。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篇5

一、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着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1、扎实推进重点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认真做好重点高层次人才申报和审定工作,落实重点高层次人才经济补贴。积极做好省引进国内外优秀重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争取省对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支持。推进“521”工程人才建设,抓好200名人选的培养工程;推进“洪城特聘专家”人才项目,抓好“特聘专家”的招聘工作;推进国外招才引智工程,抓好国家、省、市立项引智项目的落实,确保2009年市级项目执行50项以上。(专家处、评荐中心)

2、不断完善人才载体建设。推进博士后工作站建设,规范10家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培植“申博”企事业单位。继续抓好市专家服务基地、省级“一村一品”示范点、新农村建设“一村一品”点、引智示范基地等人才载体建设。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办好6个国(境)外班和3个国内班的人才培训。拟制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若干意见》,推动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再上新台阶。(专家处)

3、不断增强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和集聚力。积极开展第三批100名“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评选活动、首届“市突出贡献人才”评选活动、2009年度“市贴”专家选拔活动、2009年度“中外专家风采”及中外专家迎春联欢等活动,营造“尊才、重才、爱才”的良好社会氛围。(专家处、专家服务中心)

二、深入实施公务员法,着力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

4、着力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加强公务员管理业务培训。抓好科以下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筹办2-3期科以下公务员国内培训班。加强对各级人事部门业务培训,围绕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筹办2-3期人事干部公务员管理业务培训班,提高各级人事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公务员处、考试中心)

5、规范科级公务员职务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加强科级职务公务员职务管理,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职务管理的意见》,建立完善科级职务公务员任职前沟通、职位职数审核、任职备案等各项管理措施,避免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的发生。(公务员处)

6、扎实做好公务员考录工作。做好2009年全市考录公务员工作,确保公务员考录工作“零差错”。完成好*年录用公务员适用期满、转正定级审核备案,做好09年初任等各项计划的公务员培训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培训考试,做好2010年度全市公务员录用计划编制及申报。(公务员处、考试中心)

三、继续加强人才市场建设,着力构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

7、做大做强人才市场。继续推进人才市场建设,办好人才交流大会。09年计划举办5场大型人才交流大会,力争交流成功率突破25%;抓好高层次人才招聘,计划举办高技术人才、IT人才、经理人才、高级营销人才等专场招聘会15场。开通网上人才市场,加大江南人才热线网的技术革新和推广力度,打造崭新配套的、高服务性能的人才网站服务平台。(人才中心、评荐中心)

8、不断完善人才服务体系。开展全面的人才服务,争取09年接收档案5000份,人事签约单位达100家。开展人才派遣服务,进一步拓展派遣服务范围,重点放在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及外地驻昌机构,力争派遣签约单位达到20家,派遣人数超过400人,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扩大公益性人才服务,对求职人员继续实行全免费服务,对中高级人才、应届毕业生提供专项快捷服务。(人才中心、评荐中心)

9、积极开展“人才中介”服务。认真落实年度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积极开展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工作,加强对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管,推进人才中介服务工作。加大江南人才热线网的技术革新和推广力度,构建崭新配套的、高服务性能的人才网站服务平台,拟举办3次网上大型人才交流会,争取网络招聘金卡会员单位突破100家。扩大公益性人才服务。参加人事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和省人事厅组织的“就业服务月”活动,组织企业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校园行”活动,送岗进校,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职场就业指导。对中高级人才、应届毕业生,本市场流动党员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专项快捷服务。(开发处、人才中心、评荐中心)

10、着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创新用人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人才,委托既懂技术又擅长经营的复合型人才管理江南人才热线网站。创新分配机制。对一线业务部门(人才交流部、人事部)实行薪酬绩效管理制度,实行以团队绩效带动个人绩效的全局性的薪酬管理模式。创新服务方式。采取将客户资源分解到业务人员的办法,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创新宣传方式。招聘信息,扩大门户网络宣传力度,与电信部门合作,开辟短信求职。(人才中心)

四、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着力提高人事管理各项工作水平

11、全面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依据省厅研究确定的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新标准,制定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加强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调查研究,针对科教文卫等各行各类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认真做好市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批和实施工作以及县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加强对县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结合我市事业单位性质和特点,以推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核心,建立与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考核制度。(综合处)

12、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核定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岗位控制数,出台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明确实施范围、聘用类别、聘用程序和聘用待遇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经费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等有关待遇。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编外用工派遣制度,对新增工勤人员一律在岗位控制数内实行劳动合同派遣。对编外用工控制数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实名登记、建立台帐和“一变一报”的申报核定制度,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调控。(综合处)

13、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认真做好市属事业单位集中招聘和专场招聘,进一步加强对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积极探索到外省市重点院校进行专场招聘的方式,择优选聘优秀大中专毕业生。研究规范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考核招聘办法,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进一步充实各类型面试专家,建立健全我市事业单位面试专家库,增强面试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综合处、考试中心)

14、认真做好安置和解困维稳工作。加大计划安置力度。加强干部的就业创业培训,加强就业协助和指导。认真执行企业干部解困政策,完善解困维稳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体系。(开发处、择业中心)

15、提高考试工作管理能力。不断完善管理手段,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保证考试工作顺利安全。(考试中心)

五、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着力推进收入分配制度和职称制度改革

16、继续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研究探讨事业单位定岗后的岗变薪变,配合做好事业单位定岗定薪。做好各项工资审批,开展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调研,为我省出台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正常晋升岗位技术等级的申报和资格审核。(工资处)

17、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稳步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创新评价手段,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加强对非公经济单位的服务。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对评委库进行正常调整和补充,进一步推进职称社会化、科学化、专业化评审的进程。拓展社会文化人才的评定范围,加大对社会文化实用人才评定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推进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加大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力度。(职称处)

18、强化机构编制审核和审批。贯彻落实中央《通知》、国务院《条例》和省委省政府赣字[*]26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严格按规定设置行政机构,严格控制行政机构编制增长。(编一处、编二处、编办监督处)

19、稳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做好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协调县区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改革,推动相关部门转变职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职责分工和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编一处、编二处)

33、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明确采供血机构的公益性质,加大财政投入,合理确定人员编制,理顺日常运行机制。

25、抓好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规范化建设,建立临床用血评价制度,规范临床用血行为,大力推进成分用血,确保临床用血科学、安全。

26、全面推进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全省联网运行。

六、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各项医政管理工作

医政工作面广量大,在抓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全面做好各项医政工作。

27、加强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重视院前与院内急救的衔接,统一院前急救标识,科学开展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篇6

关键词:科研机构;行政管理;基本职能;挑战;提升建议

1引言

当下,科技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明确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国科学院作为科技国家队的“火车头”则在2014年正式启动“率先行动”计划,致力于在2030年全面实现“率先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发展,率先建成国家创新人才高地,率先建成国家高水平科技智库,率先建设国际一流科研机构”的目标。另一方面,随着内部科研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外部社会环境的瞬息万变,科研机构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新时期,作为科技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科研行政管理部门如何适应这些变革,推进管理创新,提高创新能力,是现代科研机构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多年来,中国科学院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与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管理改革和创新的经验,但总体上看,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仍有待优化提升[1]。笔者将结合多年工作实践经验对科研机构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新时期呈现的新特点及面临的挑战以及如何化解难题提升工作能力与水平进行简要探析。

2理论与研究假设

2、1科研机构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

科研机构行政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其全局性工作,还关系到日常科研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总体而言,其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协调,保证机构日常运转。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以科技活动为中心、科研人员为主体,是上级部门与科研人员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关乎科研机构的日常运转,其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接待来访、办公环境管理、日常事务管理、信息管理、办公资源的采购与调配等几个方面[2]。接待来访通过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规范有序的工作有助于树立机构良好形象;办公环境管理通过创造优美、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提高科研人员的工作效率;日常事务管理有助于保证科研工作分工明确、程序合理、有章可循;信息管理通过信息的开发、利用、反馈,为科研决策提供依据;办公资源的采购与调配则从合理调配与利用办公资源为入口提高办公资源的使用效率。(2)项目管理,服务学科发展。科研项目是科技创新的载体,科研项目管理则是科技创新的前提和保障,是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如今越来越多的科研专家走上领导岗位,他们本身承担着较为繁重的科研任务,无力顾及科研项目的全程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可在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中积极发挥辅助作用,将科研人员从一般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既能提高科研人员的工作效率,又能实现科研项目的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目标的实现,服务科研机构的学科发展。(3)沟通联络,加强内外合作交流。如今,科研机构逐渐从规模小、人员少、形式单一向规模扩大、人员增多、形式多样化发展。高水平的行政管理工作有助于实现机构内部的良好沟通,使各部门相互理解、达成共识、配合密切,朝着共同的目标不断努力,以强大的团队凝聚力确保各项科研任务的高效完成。此外,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深入,学术交流合作的作用日益凸显。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组织国际间合作交流,使科研人员及时了解相关领域的全球科研最新动态;组织不同领域间的交流合作,推动不同思想的碰撞,形成多领域、跨学科的研究成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间的合作交流,整合不同学科方向的优势力量,实现资源共享;组织与企业间的合作交流,推动产业联盟发展,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4)监督反馈,促进科研工作不断优化。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改革发展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我国科技事业发展进入到最好的历史时期。有些机构抓住这一良好条件改善科研条件、提高科研活动自,使得科技管理更加符合科研规律,有力推进了科技进步与创新,激发了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与此同时,一系列科研贪腐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曝光也使科研经费的安全和效率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3]。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可发挥控制监督职能,严格对照部门规章制度,纠正本部门人事、财务等方面的各种偏差,防犯于未然;监控过程中,还可向部门及时反馈各方动态、意见和建议,助力工作经验教训的阶段性总结,使科研工作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2、2科研机构行政管理呈现的新特点及面临挑战

新时期科研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出现了新的特点,也面临更多挑战,如果不能适应这一变革,将成为科技创新及科研体制改革的一大瓶颈。(1)专业性强———如何服务到位?绝大多数科研机构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行业专业性强,专业技术人员居多,大多数科研机构领导都是专业出身,而且还兼顾专业技术工作,甚至是某方面的专家,这也给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提出相当高的要求[4]。如何精准领会科研人员的意图?如何快速高效地提供到位的服务?这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能集多种能力于一身,既能熟练处理各种日常事务,还能掌握科研相关的专业背景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领域,更新知识结构。(2)回旋余地小———如何又快又好处理事务?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多数直接面对本部门一线职工,直接办理事务、处理问题,难度较大,没有回旋的余地。而新时期,外部环境瞬息万变,各种事件突发;机构内各部门利益多元化,科研人员需求日益多层次、多样化,不仅仅满足于科研工作得以正常运转,还希望能够运转得高效、运转出成效,工作得顺手、生活得舒心。如果行政管理部门不能掌握政策、把握原则、了解事情、服务周到,及时地反馈与解决各种利益诉求,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难免受到影响,科研工作也难以持续有序地展开。(3)繁琐庞杂———如何协调好多方关系?在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和协调各方的作用,行政管理水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机构的全局性工作的好坏。如果把每个科研部门比作一个小家庭,那么行政管理部门就是这个家庭的大管家,工作琐碎繁杂,独立的事情很多,牵头的事情不少,每天都有新任务,每天都有新征程,且许多工作不显山不露水,忙忙碌碌,默默无闻。如何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协同分工、明确职责,分重点、分主次地将重点工作、主要工作圆满完成,是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一大考验。(4)政务性、原则性、严谨性要求极高———如何平衡计划性与灵活性?随着我国科研体制的改革和深入发展,科研机构在自身发展目标、运行机制、人才培养和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上对下对内对外涉及面广,说话、处事、行文代表单位,代表领导,政策性、原则性、严谨性要求极高[5]。如有些科研机构从事的许多重大课题属于国家机密,行政管理人员应提高保密意识,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科研信息的外泄。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技能,并对本单位实际情况了熟于心,做到计划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才能“随心所欲而不逾矩”。

3实证分析

对现代科研机构而言,行政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对其科技创新能力的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新时期,相关职能部门需要树立服务、专业、创新、规范四大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研机构的高效运行。

3、1树立服务意识,做好全方位全能型助手

服务是行政工作的根本,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全能型助手,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对上要做好领导班子的参谋助手,对下要做好基层的服务助手,对内要做好管理助手,对外要做好协调助手。具体而言,在管理方面,要对经办的档案及材料认真核对,精益求精;在协调方面,需耐心做好与各方的沟通,不能只做领导的传话筒,以权压人;沟通过程中,应亲切认真,耐心处理问题、化解矛盾;服务过程中,应坚持“大事小事认真办,分内事情立即办,分外事情协调办,一切事情依法办”的办事准则,做到身边无小事、事事都认真、心中有责任、凡事要尽责。

3、2树立专业意识,加强理论与实践学习

树立专业意识既指面对专业技术人员需掌握相关领域专业知识,也指服务方式需具备专业水准。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通过引导其不断学习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来提供全体人员整体素养;加强对现代化管理人才的培训,选拔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人才到行政管理岗位开展良性竞争;推动管理工作信息化,抓住信息化普及和应用的契机,积极依托办公自动化这一平台,利用高新技术弥补传统服务手段中存在的空白,并广泛吸纳各方反馈意见,及时灵活调整工作思路,从而提高服务效率。

3、3树立创新意识,推动办公模式与管理模式的转化

创新精神既是推动科研事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也是实现优质化管理与服务的重要来源。在新时期,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要紧跟时代潮流变化,通过办公模式和管理模式的转变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除强调工作的政治性与原则性之外,行政管理人员要走出办公室的封闭环境,深入基层,调研学习,激发思维活力。在管理方式创新上,要积极进行工作流程的优化,改变过去粗放型的管理方式,探索精细化的管理路径。在服务理念创新上,应将过去的被动服务转变为新形势下的主动服务,激发科研人员工作的热情与创造的积极性。

3、4树立规范意识,实现服务与管理的科学化

实现服务与管理的科学化需要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在内部职能、规章制度、自身形象多方面树立规范意识,实现体制机制的规范化、建制化[6]。从规范职能上看,需加强对行政管理部门内部机构的合理配置,通过岗位目标管理的实施明确每个人员的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从制度规范上看,需加强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文稿印制、会务组织、电话通知、接待来访等大量繁杂琐碎事务的正常运行;从自身形象上看,应通过建设部门文化和提升工作人员素质入手,建立起良好的内外口碑。

4结论与建议

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是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具体到新时期,具体到科研机构,行政管理工作则呈现出自身的特点与存在的难题。适应新形势,把握规律特点,推动科研机构行政管理工作跨上新台阶,科研工作也将焕发新活力。

作者:尹丽萍 马丽霞 郭瑞娥 单位: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参考文献:

[1]汪克强,汪慧、新公共管理与科研机构的管理创新[J]、中国科学院院刊,2007,22(6):455-463、

[2]傅瑞春、新时期科研机构办公室的作用与能力建设[J]、海峡科学,2011(9):81-82、

[3]万钢、加强科技计划经费监管,用好国家财政科技投入[N]、科技日报,2013年7月18日,第3版、

[4]江建军,陈欢欢、对科研事业单位办公室工作的思考[J]、办公室业务,2014(11):6、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篇7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当地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三条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二十三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高等医学院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逐步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六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

第五章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当地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三十三条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三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六章行业监管

第三*条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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