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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实务(精选8篇)

时间: 2023-07-22 栏目:写作范文

城乡规划实务篇1

关键词:城乡规划;层级监督;政府监管

一、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概述

城乡规划督察员是指由建设部派驻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派驻城市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审批权限问题;城乡规划管理程序问题;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保护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城乡规划督察员以组为单位开展工作,若干督察员组成一个督察组,每组负责若干城市的督察。督察工作的工作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城乡规划督察员的主要工作方式是参加派驻城市有关规划的重大会议、查阅相关文件、约谈知情人、赴现场了解情况、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城乡规划督察员向当地政府发出《督察建议书》或《督察意见书》。有关城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应限期向城乡规划督察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反馈整改结果。对不按督察意见书改正或整改不力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从2006年开始,原建设部正式启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试点工作,截止到目前,先后分4批向51个城市派驻了68名城乡规划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员共发出《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70余份,约谈地方领导百余次,得到了城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一些违规调整规划、占压绿地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违反容积率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被纠正,使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得到有效监督,促进了规划领域的依法行政工作。

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比较优势

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作为一种新型规划监督制度,与其他监督制度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解决其他监督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

(一)创新了层级监督制度

我国《城乡规划法》设定的层级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是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作为的监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三是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但是,由于上级政府在人力物力上的局限性和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原因的存在,现有的层级监督制度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国务院很难监督地方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也很难监管地方城乡规划部门的具体业务。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恰恰弥补了现有层级监督制度的缺陷。城乡规划督察员常驻地方,通过列席当地政府有关规划的重大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可以及时发现当地实施城乡规划的隐患和苗头性问题,能够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了事前监督。城乡规划督察员通过到现场了解情况、接受群众投诉举报,能够及时掌握当地实施城乡规划中的违法行为,并以《督察建议书》或《督察意见书》的方式要求地方整改,真正做到事中监督。因此,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所具备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的优势,与《城乡规划法》所确立的事后监督制度相结合,就实现了对城乡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二)扩大了社会纠纷解决渠道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和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社会纠纷不断增多,也呈上升趋势。2008年各级法院共审结行政诉讼一审案件109085件,其中涉及规划、拆迁等城建方面的案件2867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多。由此可见,城乡规划领域已经成为社会纠纷的高发领域和社会矛盾的集聚领域。目前,全国每年发生的也在迅速增加:从1993年的8709件增长到2005年的87000件,十年时间上升了近十倍。在城市中,主流参与者往往是保卫居住环境和土地房屋产权的当地居民,而这些事件的直接导火索往往又是当地政府的违法拆迁、破坏文物古迹和其他不合理的城市规划实施活动。如甘肃陇南事件、上海磁悬浮事件、厦门PX事件等,无不与当地政府实施城乡规划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密切相关。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受理当地群众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投诉,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近四年的工作实践中,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有效发挥了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如驻西安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某强势单位擅自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真大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立即督促市政府在项目初始阶段予以制止,维护了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也避免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驻福州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平息了群众对三坊七巷街区保护多达120次的上访活动。因此,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为预防和解决城乡规划领域的社会纠纷提供了一条崭新而可行途径。同时,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既是贯彻中央倡导的“健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崭新尝试,也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的有效形式。

(三)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理念

自从2004年中央正式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之后,建设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而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切实转变执法模式和方式,要从过去的压制型执法模式向回应型执法模式转变。回应型执法模式就是以非强制、人性化的执法行为为主要方式,以增进彼此信任和实现社会合作为主要目的,以整合行政机关的权力资源和行政相对人的社会资源为基本内容,以柔性化和人性化为其特点。在具体执法方式上,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充分运用指导、引导、劝告、说服、协商、沟通和工作建议制度等执法手段。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做到了监督与服务的结合,寓监督于服务之中。一方面城乡规划督察员代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派驻城市实施监督,监督当地切实执行好城乡规划,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选派的城乡规划督察员都曾在规划领域的领导岗位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规划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当地政府提出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建议。如驻昆明的城乡规划督察员针对该市三任规划局局长先后落马,指出了该局在规划审批程序和容积率的修改方面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主动陪同昆明规划局赴其他城市学习先进的规划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了规划管理机制。再如驻南京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向南京市政府提出了加强南京老城南地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建议,并与之共同探讨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工作思路。在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积极推动下,南京市规划、房产、国土、水务及各区政府都开始重视城市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充分发挥了柔性执法的作用。城乡规划督察员在开展工作中非常注重沟通技巧,既充分肯定派驻城市在规划管理工作中的成绩和做法,又积极协助地方规划部门探索解决一些规划管理上存在的难点问题,使地方政府切身感到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加强和规范规划管理是一种促进和帮助。城乡规划督察员还建立了与各城市政府畅通的沟通渠道,注重加强与城市政府的信息沟通和重大问题的协商。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还设计了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一是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城乡规划督察员起草《督察建议书》送达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是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问题,城乡规划督察员以组为单位集体研究起草《督察意见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督察意见书》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商相关司局并报部领导批准后由督察组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督察意见书》明确要求被督察对象在20个工作日内向督察组反馈意见。三是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查处的,督察组及时向部稽查办提交书面报告。

(四)行政成本低

当前,为了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层级监督,国家各个部委都相继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层级监督制度。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7月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从2006年7月开始,原国家环保总局和现环境保护部相继设立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华北六个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与国土、环保部门设立的层级监督机构相比,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具有行政成本低的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兼职副总督察1名,专职副总督察1名;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正局级。按照《关于印发〈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规定,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国家环保部门派出的直属事业单位;每个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编制为30至40个。因此,为了实施土地督察制度和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国家必须负担机构、编制、经费等比较大的行政成本。而相比而言,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既不需要设立新的管理机构,也不需要增加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派出的68名城乡规划督察员全部为从事过规划管理工作的离退休及已退出现职岗位的人员。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行政成本,主要是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津贴。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普遍存在一个突出问题:一旦要加强某个方面的工作就要新设一个机构,增加一定的人员编制。这也是我国历次政府机构改革走不出“膨胀-精简-再膨胀-再精简”怪圈的重要原因。其实,增加机构、编制和真正做好监管工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世界范围内看,政府监管效果比较好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国家政府规模都比较小,而我国尽管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政府机构和最庞大的公务员队伍,但是政府监管效果却差强人意。在建立和实施层级监督制度过程中,在能够取得同样的政府监管效果的前提下,行政成本越低,方案越可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既具有创新层级监督制度、扩大社会纠纷解决渠道、体现服务型政府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又具有行政成本低的长处,因此是一种优良的制度设计。

参考文献:

1、席恒等、社会转型与公共管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王春业、论柔性执法[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10)、

3、王占洲、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政府监管原则[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4)、

4、王希,杜宇、我国已向51个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N]、中国信息报,2009-07-01、

5、中国法学会、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08年)[N]、法制日报,2009-06-03、

城乡规划实务篇2

【关键词】测绘 社会经济发展 规划设计

中图分类号:P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十报告提出的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这说明:测绘工作不仅仅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今后一定时期在广大农村将会有更为广大的市场。城乡建设规划先行,而作为城乡规划设计的主要依据那就是测绘所提供的成果。若没有测绘成果,那么城乡规划设计将会成为一句空话。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领头羊,而所有的城乡规划工作必须在城乡测绘的成果基础上进行,城乡测绘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必不可少的基础要件,具有不可代替的地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城乡建设速度不断加快,特别是改革开放的这几十年来,工程测绘得到了迅猛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地对工程测量提出新的任务要求,如城乡规划、重点项目选址、城乡建设、市政管线、电力基础设施、交通规划和交通整治和城乡绿地调查、农村土地资源整合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工作都离不开测绘工作。测绘是采集、量测、处理、分析、解释、描述、利用和评价与地理和空间分布有关数据的一门科学、工艺、技术和经济实体,具有基础性、前期性和公益性等特点。测绘工程的主要任务有控制测量,碎部测绘,线路测绘,施工放样,数据处理等工作。

一、城乡测绘在城乡规划设计中的作用一方面,测绘在城乡规划中的放线测量是通过测量的科学手段将城乡规划的成果精确落实到实地的结果,在城乡规划中,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关系到规划成果能够精确地落实到城乡建设所界定的实际位置上来,放线测量直接指导着工程的施工和建设,关系着土地使用权限、撤迁工作的安排等一系列和城乡规划信誉、和百姓及开发商切身利益等方方面面,是城乡规划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城乡规划中的竣工测量是规划工程完成之后必不可少的步骤,城乡测绘工作的目的在于将竣工的地形图完成并更新城乡基础地形图数据,工作的结果使城乡规划部门能够及时掌握规划实施的成果,并能够了解城乡现状,在新一轮城乡规划工作中进行正确的决策。测绘成果是完善竣工图的主要依据。另一方面,测绘在规划执法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城乡测绘为规划执法的具体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城乡规划执法工作离不开城乡测绘,城乡执法的依据是在城乡基础测绘的成果上进行的,规划执法最基础的依据是测绘的成果,如房屋违章、多占土地、破坏绿化等都需要测绘成果作为依据。其次,测绘在规划执法中具备基础性和前瞻性地位。测绘成果为规划执法提供了前瞻性依据,使城乡执法更具科学性、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测绘工作让规划工作落实情况得到对照,使规划执法能够有理论依据。

二、城乡测绘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当今,随着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市场化的转变,测绘工作将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即从单纯地为城乡规划服务转变为全社会的服务。这一转变是向社会公共服务的转变,是在继续为城乡规划服务基础上的转变。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测绘工作应用的领域愈来愈广泛。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增添了活力。竞争产生压力、有了压力才有动力,才能进一步的提高测绘技能和服务水平。特别是党的十上提出的“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目标很明确的提出有过去传统的城市测绘规划建设工作转变为城乡测绘规划建设。广大农村有着更为宽阔的前景,在农村土地资源整合的过程中,测绘工作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广大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宅基地的规划以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建设都离不开测绘工作。换句话来说,若没有测绘工作者提供的成果,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就等于是瞎子摸象、盲人过河,会陷入一种毫无目的、毫无章程盲目建设的混乱状态。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有了很大的提高,对居住环境有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城乡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对城乡规划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这种要求同样反映到对城乡测绘工作上,如何更快的覆盖规划区域、快速更新城乡基础地形图就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任务。同时测绘技术近几年采用了先进的技术,以现代GPS技术、数据库技术和多媒体技术为代表的城乡测绘技术对城乡测绘工作者同样提出现实的挑战,如何更快、更好地掌握这些新技术并将其转换成生产力,是测绘工作者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测绘工作的应用领域

在工程建设方面,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竣工及运营后的监测、维护都需要测量工作。航天器发射后,还要跟踪观测飞行轨道是否正确。总之,现代战争与理代测绘技术紧密结合在一起,是军事上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神州系列飞天成功便是其中一个成功案例。在科学实验方面,如地震预测预报、灾情监测、空间技术研究、海底资源探测、大坝变形监测、加速器和核电站运营的监测等等。以及其他科学研究,无一不需要测绘工作紧密配合和提供空间信息。此外,对建立各种地理信息系统(GIS)、数字城市、数字中国,都需要现代测绘科学提供基础数据信息。测绘技术近年来在工程规划设计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和重要。特殊的区域地形地质地貌对测绘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以巩义市新城区规划区域为例。巩义市位于河南省省会郑州和洛阳之间,隶属郑州市,东与荥阳为邻,西与偃师接壤,南依嵩山,北靠黄河。巩义地势自南向北呈阶梯状急剧降低,由中山、低山、丘陵,降至河谷平原。最高点嵩山玉柱峰海拔1487m,最低点河洛镇河洛滩海拔104m,相对高差1383m。巩义市新城区为丘陵地带,该区域自然地势高低不平。该规划区域东西长4200米,南北长8100米,路网规划控制标高等级要求较高,因此对测绘工作的要求会更高。该区域填挖方较大,填方段最深处需填40多米,挖方段最高处需挖20多米。因此,对该区域土方填挖平衡、今后土地利用、供排水等都有直接影响。因此,测绘工作的重要性愈显突出、工作难度可想而知。若没有该区域精确的测绘图,规划设计工作便无法开展。

结束语

测绘技术是科技发展中一项基础性工程技术,作为我国的重要战略资源,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测绘技术也在不断地变更和发展,从最初的传统测绘到数字化测绘,再到今天的信息化测绘,我们的测绘事业迎来了一个又一个春天,在今后的日子里,在十精神的指引下,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实践不断推进我国测绘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城乡规划实务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规划实务篇4

关键词:城乡规划;经济社会;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A

进入21世纪以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城乡关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五个统筹”的战略思想,“统筹城乡”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并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 2007年十七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明确提出;再到2012年党十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标志着我国城乡关系已进入了国家战略主导下的“以城带乡”阶段。国家在战略上对城乡关系的认识由“城乡分治”、“大力推进城市化”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发展一体化阶段。城乡关系转变为阜阳市城镇化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为了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加快推进阜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加强规划的龙头作用,从引领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一、阜阳市城乡规划建设的总体情况

1、城乡规划编制、修编情况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与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随着阜阳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级领导越来越重视城乡规划工作,阜阳市城市规划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规化、系统化的轨道。在城市规划区内现已形成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纲,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相辅相成的较为完善的规划编制成果体系。临泉县、颍上、阜南已率先完成新一轮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已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太和县、界首新一轮总体规划的编制正在进行中。小城镇规划工作进一步深化。在阜阳市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市域交通沿线90%以上的集镇编制完成集镇总体规划,各个县市区新编制完成30个中心村的建设规划。

2、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情况

阜阳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了《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先后出台了《阜阳市拆除违法建设暂行规定》、《阜阳市私人建房审批办法》、《小街巷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使阜阳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市的道路。

3、城乡规划的实施成效

在城乡各类规划指导下,阜阳市城镇化水平、城市规模、人居环境显著提高和区域中心城市地位初步显现;颍上、临泉、阜南、太和及界首市等4县1市城乡面貌显著改善。

二、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尽管在推进城乡一体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受长期以来城乡分割传统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工农差别、城乡差别扩大的趋势仍未得到根本扭转。

城乡经济发展上的差距。由于受体制、机制的约束,城市、农村在资源配置和收益分配上不平等。城市聚集了各类城乡资源要素,并取得了较好的收益。而农村只是廉价提供土地、农产品和劳动力等基础性资源,大量的收益最终落在了城市,从而导致城市和农村发展不平衡,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特征还很明显。

基础设施建设上的差距。由于资金投入上的“城市偏向”和缺乏统一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着明显的二元化现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越来越快,而农村道路、交通、通讯、水利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农村集中供水、排污、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配套性和共享性差,环境脏乱差问题严重。

三、推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全面发展

1、构建政策支撑体系,有序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对于我市城乡规划重视的差距和乡村规划滞后的问题。政府要抓紧出台“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文件”,切实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推进城乡产业布局一体化、推进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推进城乡社会事业发展一体化、推进城乡政策措施一体化等“六个一体化”,改变旧的城乡关系,将城市和乡村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通过城乡一体化市场的建立和基础设施网络化的建设,赋予城市和乡村同等的发展机会。

2、制定科学规划,努力实现城乡规划满覆盖

一是建立与城乡一体化相适应的规划管理体制。为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战略引导、综合调控和资源配置作用。建议切实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以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建设。组建阜阳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规划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形成 “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分级审查、强化监督”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二是努力实现规划满覆盖。开展农村地区规划研究,形成城、镇、村构成的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开展阜阳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形成城乡一体的空间格局,以抓社会主义美好农村规划为重点,努力实现城乡规划满覆盖。三是提高规划的质量和水平。为保证空间布局、资源调控、工业集中发展与保护环境相协调,形成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三规合一”。

3、坚持区域中心城市、中等城市、中心镇和中心村建设并举,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优化城镇规模结构,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功能,加快发展中小城市,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4、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城乡均衡的社会事业发展机制。一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二是推进就业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体系。三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四是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大力推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着力构建城乡一体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农产品特色产业科技示范等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四、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途径

1、加强中心城镇的建设与发展,把阜阳建设成为皖北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强大的中心城镇是带动阜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提升阜阳区域竞争力的核心。中心城市是市域经济活动的核心。完善中心城市的经济功能,构建城乡经济中枢、技术支撑点及文化创新高地,对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有着决定性意义。

2、加快加强工业发展,壮大第二产业,为城镇化提供经济支持。工业化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发动机,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阶段。工业化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来源,也是城市化的主要动力。坚持实施“工业立市、工业强市、科教兴市”发展战略,按照总量快速增长、结构优化升级、优势行业突出、产业集群带动、区域协调推进、发展模式转型的战略要求,主攻外向,激活内源,紧紧抓住煤炭开发的机遇,着力培育新的优势产业,不断壮大工业经济总量,提升运行质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以产业信息化和现代物流业为促进手段,重点围绕煤电、煤化工、机电、生物医药、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林产品加工等支柱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做大做强产业集群。

3、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中小城镇经济,抓住产业转移有利时机,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向县城和重点镇工业聚集区集聚,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吸纳农村人口加快向小城镇集中,使之成为有效转化剩余劳动力的基地。完善加快小城镇发展的财税、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支持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

4、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一是围绕社会主义美好新村建设,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以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为主要任务,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为关键,以完善带动农户的组织制度和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为基础。二是着力推进城乡产业发展一体化。围绕区域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调整优化城乡产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聚集,农业龙头向基地和农户辐射,服务业向生产生活靠拢,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在城乡间优化配置、合理流动,加快构筑布局合理、特色鲜明、深度融合的产业发展新格局。三是加强要职业培训,积极促进劳务输出,努力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和农民务工技能培训,整合培训资源,规范培训工作,增强农民科学种田和就业创业能力。

5、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繁荣城乡经济。城镇人口的扩张需要有第三产业的充分发展,只有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才能够吸收大量的劳动力,从而加快城镇化进程。阜阳市第三产业发展的战略是:着眼于苏鲁豫皖边际地区10万平方公里,5000万人口的大城镇围空区,充分利用阜阳市区位居中和综合交通枢纽优势,实施大商贸战略,形成大区域商贸中心城镇。

6、通过制度创新,支持城镇化进程

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引导生产要素向城镇集中;推进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一体化。

城乡规划实务篇5

城乡规划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要从促进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要重新认识城乡规划学科,城乡规划作为政府的公共政策,决定了它区别于建筑学、土木工程等相关学科,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编制城乡规划的实质是制定一份法律文件

我们通常理解城乡规划的编制,是用工程技术的手段和方法制定一份规划,承担一个项目。尽管其在技术手段和方法上与建筑学、土木工程学等相类似,但本质上城乡规划是依法制定、依法审批后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编制城乡规划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来制定,规划的成果是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公共政策。在服务对象上,建筑设计、结构设计主要为业主服务,而城乡规划主要为政府和公众服务。《城乡规划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什么要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规划纳入到法定文件的范畴,这与城乡规划的作用是密不可分的。

一是城乡规划以行政建制来编制。所有的规划都是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编制的。例如,城市总体规划以行政建制设市为基础来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则以市域、省域或全国为基础来编制。

二是城乡规划由行政机关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法》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中分条款对各级政府对各个层级、各个类型的城乡规划所应担负的组织编制责任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三是城乡规划的有效性需要获得行政机关的批准。经过政府审批,制定的规划还必须按照立法程序的要求,包括立法机关(即各级人大)提出意见,一起报送上级部门。

四是城乡规划的实施受到法律保障。《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中对于城乡规划的实施过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将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是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和个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对编制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六是城乡规划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监督检查”中除对于政府和人大的监督责任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城乡规划必须依法向社会公众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于群众举报投诉的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处理,对于投诉不作为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城乡规划审批过程本身也是一个立法的过程,并且比一般的行政性法规立法程序更加严格,它增加了同级权力机构(即各级人大)的审查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说,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者的责任十分重大。

城乡规划的本质是公共政策

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作用是补市场之不足,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这就要求编制的城乡规划能够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的这种调控市场、统筹协调的作用也是一般规划设计无法比拟的,它体现在:

1、城乡规划是国家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投融资体制改革之后,国家强调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促进工程建设投资多元化,但是有四个环节是不能放开的:一是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二是必须符合城乡规划选址意见;三是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四是必须严格控制用地指标。实际上,是通过城乡规划等环节来实现调节和控制的。

2、城乡规划是以未来为目标,综合经济和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就要求城乡规划的编制都必须做到严谨、科学,经得起历史检验,为后人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严谨、科学,这是由其范围、内容和层级决定的,比较容易理解。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其实也同样要求做到严谨和科学。以居住小区的规划为例,它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尽管其方案是为企业服务,但是一旦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同样要求其必须具备科学性和严谨性。

城乡规划实务篇6

城乡规划和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提高规划工作的水平,把我国的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好,对于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更好、更快、更高效的发展,为了推进加快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建设富裕高邮、创新高邮,生态高邮、文化高邮、幸福高邮,经过调研,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存的问题

只有对规划建设工作的本质和现存的问题有了客观的认识,才能做出更符合时代、符合人民要求的规划建设,而且要在问题中寻求发展,在行动中寻求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一直深受国家重视,“十二五”规划纲要强调,要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城乡规划建设的基本任务,就是根据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管理城市和村镇建设的重要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迅速发展,小城镇蓬勃兴起,农村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目前城乡建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规划编制滞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还在实施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低,难以指导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不够到位。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未有效遏制,乡镇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少,乡镇村的规划建设不能很好落实;规划专业技术人才短缺。技术力量较为薄弱,规划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立足本职工作,做好城乡规划建设者

在经济、信息高度发展的今天首先要独善其身。要使城乡的规划建设工作紧跟时代步伐,积极转变观念,弃除不适应的、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就要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工作者自身的素质,以推进“三个发展”、建设“五个高邮”为目标,做到“学习以我为荣、工作以我为先、作风以我为样”,在思想和业务上都要提升。作为城乡规划建设者就要知道自己身担的重任,知道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学习能力、提升创新能力、提升执行能力、提升服务能力、提升协调能力。规划建设工作与城乡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规划建设工作的期望值很高,且件件工作都是人民群众看的见、摸的着的实事,干的好不好,群众感受最直观,群众高兴不高兴,县委、政府满意不满意是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尤其是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工作,直接影响到城乡经济的发展。因此要时刻反省自己是否在岗、在行、在状态,问自己在为发展做了什么、能做什么、在发展中起什么作用,时刻提醒自己、完善自己、提升自己。立足本职工作,为使规划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真正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服务于县域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不断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自身素质。打铁需要自身硬,要想做好工作,光有热情、干劲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积极参加理论学习,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在理论学习的同时,注重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把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职工作起来,用理论指导自己的实践,以实践增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的运用能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十二五”要求为目标,认真对待自己肩负的责任,落实科学发展观,奋战“十二五”规划要求。把学习做为自己行动的先导,坚持把学习贯穿于工作的始终,加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紧跟时代变化,始终勤学不倦,孜孜以求,形成一支先进性的建设队伍。

三、立足本职,扎实做好规划建设工作

城乡规划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要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紧密围绕“十二五”规划要求,认真总结我国城乡规划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借鉴成功作法,遵循城乡建设的客观规律,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结合实际推进加快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在规划建设中。充分发挥城乡特点,搞好特色发展。独树一帜,敢于走出已有模式的禁锢,转变不适应,不符合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做好创新发展。其次我们不但要走出去还要引进来。提高服务招商引资、提高服务融资,把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

城乡规划实务篇7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城乡规划法》日前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依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城乡发展中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认真学习和实施好《城乡规划法》。贯彻《城乡规划法》,要把握好四个关键。一是行为符合法定要求;二是内容符合法定规划;三是法定规划符合法定审批程序和技术标准;四是法定规划是公共政策,组织制定是政府的责任。城市规划院是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骨干,要充分认识到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是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坚持城乡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重要基础。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年内召开第二次全国城市规划院院长会议,我再次到会与同志们交流探讨,就是期望同志们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切实依法履行科学编制城乡规划的职责,当前关键是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真抓实干,不断推进城乡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这次讲话在以往的基础上,在北京组织有关同志共同研究,会前也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征求了意见。下面,我讲五点。

一、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进一步认识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的重要修改。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人大审议过程中,根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城乡规划法(草案)》作了以下重要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审查的法律程序。将《草案》中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应当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政府审批”。修改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时组织编制机关要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进一步增强了制定规划的民主性、科学性,适应地方人大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的需要。二是更加明确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将《草案》中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中,增加了城乡统筹的原则。并将《草案》规定的全部乡和村庄都要编制规划,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这里修改,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又面对面广量大的乡村,提出了实事求是的要求,突出强调了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三是增加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先规划和后建设的原则。突出了规划的公共政策性,体现了城乡发展必须在坚持资源环境约束条件的发展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明确居住,防灾减灾,公共利益等在规划编制中的必要内容,更好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四是强调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责任追究到对违法行为批准实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这在《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条款予以明确。其中,第六十条第六项规定,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从直接看,这一规定是针对规划行政部门的;从深层次看,规划编制单位也负有责任。因为,规划部门核发一书两证等规划许可的依据是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群众举报的依据是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有关部门对建设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依据是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科学编制的法定规划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国家技术标准,直接影响到政府行政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编制法定规划的法定责任人。《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同时还规定了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六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城乡规划法》确立了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法定规划的法律地位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规划编制单位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保障。

编制法定规划的实质是研究制订具有法律意义的公共政策。《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这条规定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定位。也是总理在2001年中国市长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讲到的“城市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在《城乡规划法》中的具体体现。《城乡规划法》的目标是保障经过法定程序科学制定的城乡规划,具有权威性、法定性,得到社会成员的广泛遵守。必须充分认识到,编制法定规划的实质是制订城乡发展的公共政策,是制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必须认真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者肩负的历史和社会责任。

科学编制规划是落实“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的关键环节。先规划后建设是《城乡规划法》第四条明确的一个重要原则,并在法律的其他条款中明确了相关的规定以保障这条原则能够得到有效落实。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当前,我国处于一个快速城镇化时期,没有科学规划的指导,必将带来城市和镇的盲目发展和城镇化的无序蔓延,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落实这条原则,各级政府都必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上报审批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也将承担更为繁重的任务和使命。

二、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和改革城乡规划的编制

深刻领会《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城乡规划法》提出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编制城乡规划必须全面遵循和认真研究落实。一是城乡统筹的原则。《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在第十三、十七、十八条中明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建立了城乡统筹的城乡规划体系,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基本形成”的目标要求,有利于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将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发展统筹考虑,促进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根据各类规划的内容要求与特点,认真编制好相关规划。二是合理布局原则。合理布局是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内容。《城乡规划法》明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有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内容,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要有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的内容。编制城乡规划,要从实现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空间资源利用的公平性,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利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效率方面,综合研究城镇布局问题,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促进城市、镇、乡和村庄的有序健康发展。三是节约土地原则。《城乡规划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人多地少,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守住18亿亩耕地保有量的底线。但在一些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往往把扩大用地规模作为修编规划的重点。城市发展要切实改变铺张浪费的用地观念和用地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城乡规划编制必须始终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作为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目标,从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特别要注意扭转在开发区、工业用地、行政办公用地脱离城乡规划管理,以地生财、企业多占土地。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要求,合理调整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四是集约发展原则。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编制城乡规划,必须充分认识我国长期面临的资源短缺约束和环境容量压力的基本国情,认真分析城镇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推进城镇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城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五是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这是《城乡规划法》根据我国城乡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从保障城镇健康发展的目标出发,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条款,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的要求。在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的编制水平。

高度重视社会公平和改善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做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关注和改善民生,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应当是编制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编制城乡规划要进一步重视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一是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要关心居民物质文化日趋多元的需求,使大多数人能够平等享有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安排民众必需的教育、医疗、交通、绿化、休闲等必要的公共空间,满足民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城市和镇的发展要注重就业岗位提供与当地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转移的关系,将提高城市就业率作为考量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注重研究进城务工人员在就业、居住及其子女教育方面的特点和需求,在人均用地指标确定、居住用地规划、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充分考虑他们的需要。空间布局要考虑就业问题和方便民众工作生活。二是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体现社会公平。要认真研究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一些低收入人群、城市弱势群体聚居地区普遍存在的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缺乏和居住环境差等问题,编制规划要有改善对策。要特别关注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在居住用地规划中重点确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比例要求。要加强对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交通需求特征与出行方式的研究,充分考虑自行车和公共交通等低成本交通方式的规划。三是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研究,提高综合防灾能力。要把解决好城乡居民点的防灾减灾问题作为规划编制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分析把握灾害的特点、规律、程度、类型,重视城市极端事件,开展城市灾害风险分析。要切实研究制定好城市生命线系统的保护措施,保证灾害发生时不遭到严重破坏,提高抗灾能力。科学确定城市用地布局,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避免城市建设产生人为的易灾区。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等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建立适于避灾、抗灾、救灾和防灾的城市单元结构布局。编制村庄规划,要十分重视村庄和农民建房的选址,避开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对村庄和农房的影响。

健全和完善城乡规划指标。编制城乡规划实质上是谋划更好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改变过去重视经济增长,忽视社会人文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现状,将经济增长同人文、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必须明确经济、社会人文、资源、环境指标,引导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指标应当是反映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效率和阶段的指标,要从GDP总量和人均GDP延伸到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指标、单位工业用地增加值指标,体现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反映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提升的发展趋势。社会人文指标应当是衡量城市落实以人为本、实现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标。要从传统重视人口规模数量指标延伸扩展到人口结构等人口社会指标,以及医疗水平、教育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等社会人文指标,促进社会人文发展。资源指标应当是反映一个城市资源集约利用、节约使用的状态和水平的指标。要从资源总量指标扩展到水资源平衡、水资源利用效率、单位GDP能耗水平和使用结构、节约集约用地等结构性、效率性指标和均值性指标,从人均建设用地总指标延伸到建设用地内部各项用地人均指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环境指标应当是反映一个城市生态质量和环境状况的重要指标。要在传统反映环境治理发展目标的指标基础上,增加反映环境治理后循环利用的指标,促进实现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的目标,优化和提升城市环境,推进城市经济、生态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今年建设部组织的《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研究》已通过专家评审,近期要下发文件。镇总体规划可以借鉴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因地制宜研究相关指标,这关系到镇的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和重视技术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组织编制规划的责任,完善了城乡规划的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针对不同层次规划的具体情况,明确了各级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审批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八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一是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工作方针。城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对规划编制工作负总责,进行统一领导和部署。规划编制中重大专题研究、规划编制成果评审和技术把关都要注重专家领衔。编制过程中要注意部门合作与协同,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认真吸收采纳。要扩大和优化公众参与,通过充分吸收广大群众参与来保证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决策。二是要转变规划编制思路与理念。从注重城市发展转变到注重城乡统筹发展,从关注中心城区编制内容转向兼顾城乡协调发展,从注重经济发展的规划转变到更多关注公共利益的民主决策的规划,从确定发展目标和增长速度转向注重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从重点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和用地安排转向加强各类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空间管制。要探索建立适应中国特色城镇化的规划理论,更加注重法定规划的科学和工作程序的规范性,鼓励技术创新,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实践。三是城乡规划编制要突出前瞻性、针对性和操作性。要深入研究镇、乡、村庄的合理布局和动力机制,深入研究城市的发展条件和动力机制,科学合理地研究城镇性质职能、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结构等战略性问题,引导发展、控制和预留。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发展政策和环境背景条件的城市或地区,要扎实地深入研究,把握发展阶段、发展特征和发展趋势,找准问题,探索自身发展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方案,增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四是高度重视标准规范的科学制定和执行。《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第六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对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上升到法律高度。随着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迅猛发展,规划专业领域不断拓展、技术内容更加丰富,要对《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进行系统性和全面性的研究,现行规划标准规范体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必要的补充修订和完善。当前要加快启动《城乡规划术语标准》、《城市、镇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村庄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工作。同时要注意和其他行业技术标准的协调和衔接。

落实强制性内容和法定程序要求。《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编制与修改程序、城乡规划实施监督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乡规划的过程中提供了行为规范,体现了有效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的立法宗旨,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只有城乡规划编制行为规范了,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实效性才会有扎实的基础。一是在编制城乡规划中要依法明确强制性内容要求。《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规划要把涉及城市发展可持续前提的资源环境保护,涉及城市健康运行的城市总体空间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安排和公共安全保障,涉及体现社会公平的各类公益性设施安排等内容明确为强制性内容,提出明确的利用和管制要求。二是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的程序要求。坚持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上位规划为依据。编制的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的要求。编制的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搞好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三是城乡规划修改和备案、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依法搞好城乡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不得随意修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四是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和落实强制性内容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具体的规划行政许可行为(包括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拟订的规划条件)的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才能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体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才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实效性,才能保证城市的健康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研究搞好镇、乡和村庄规划

依法加强和改进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党的十七大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出“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提出“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规划法》从城乡统筹原则出发,规定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要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专门针对镇、乡和村庄规划,规定了引导乡村合理建设、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的条款,充分体现了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保护农民利益的思想。过去规划编制单位对镇、乡、村规划重视不够,往往以城市的方法解决镇、乡村问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要贯彻落实十七精神,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重视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认真研究改进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内容与方法。

镇规划的编制应当深入研究镇的发展特点与作用。近几年来,小城镇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很大成效,不同地区均涌现出一批发展态势良好、带动作用显著的小城镇,小城镇有效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功能由乡村型服务功能向复合型服务功能转变,对于农村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但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良倾向,一些镇的产业发展忽视了与当地农村经济的联系,农民的土地房屋等物质资源和技能知识等非物质资源未能有效地转化为农民进镇发展的资产;土地利用粗放,工业用地浪费现象突出;脱离实际,以城市模式建设镇。规划建设中脱离实际、盲目追求镇区空间规模的扩张,盲目追求“现代化”和建筑体量及建筑高度,失去了镇的特色风貌。《城乡规划法》对引导镇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必须依法进一步发挥镇规划对镇发展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镇的健康发展。要根据地区的环境、资源承载力,科学合理地规划小城镇的布局、人口和产业规模,制定与区域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体系规划,作为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的依据。编制镇的规划,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镇的发展特点,科学确定镇的职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要把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作为镇的重要服务职能,促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要以促进农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为目标,确定镇发展的布局。重视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增强小城镇为周边农村服务的能力。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小城镇连绵区,还要做好小城镇之间的协调发展,鼓励小城镇之间建立跨城镇行政区域的协作,统一协调区域性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镇规划应当充分体现地方文化特点,注重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注重挖掘当地的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生活方式,保护城镇的历史遗存,处理好新旧关系,避免小城镇形象“千镇一面”。

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为目标研究乡、村庄规划编制。《城乡规划法》根据乡、村庄发展的实际,对编制和实施乡、村庄规划编制原则、内容、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十八条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目前全国共有310余万个村庄。在村庄规划工作中,目前一些地方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对村庄规划放任自流,导致一些地区农民建房散乱无序,乱占耕地。一种是脱离实际搞“一刀切”,大搞规划运动,不论村庄规模大小一律编规划。村庄规划工作一定要贯彻《城乡规划法》明确的“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原则,从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编制乡、村庄规划,要统筹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因村制宜,合理地确定村庄布局和数量,不能照搬城市和镇的规划方法来编制乡、村庄规划,不能搞一个模式。要本着节约原则,以改善村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宗旨,量力而行,充分利用原有条件,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农民负担。村民是村庄建设和生活的主体,在乡、村庄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多听取农民的意见,充分论证,以便更好地满足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尽量保留村庄的历史风格,保护生态环境,突出地方特色和农村特色。要注重保护和利用好乡村资源,做到既考虑村庄特色,又实现新农村的目标。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的关系,既注重解决当前村庄整治的重点问题,又充分考虑后续的乡、村庄规划与管理需要。

编制城中村规划要认真研究协调好城市发展总体利益与维护城中村村民合法利益的关系。城中村是指已经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周围被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包围,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地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城中村”规划的编制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城市规划区内具有分区规划特点的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这就要求城中村的规划编制必须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从有利于城市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城中村村民的长远生计和改善人居环境的目标出发,对所在区域今后发展提出明确的规划引导和控制要求。要按照城市产业统一布局和协调发展的要求,结合所在地区的城市功能定位,深入挖掘可以依附的产业资源条件,引导城中村通过各种改造方式为周边的重要城市功能区提供配套服务,丰富城中村的产业构成,保障城中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其与城市整体功能的融合。要综合考虑建成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对城市职能和空间布局的作用,统筹规划区内的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根本解决城中村与城市建成区协调发展的问题,避免城市建设只开发农用地而避开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为,防止产生新的城中村。当前在一些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有的跳开城中村,对之研究很少;有的采取简单做法,对城中村采取房地产开发的办法进行改造,都不利于城市发展和城中村产生的问题的解决。在编制城中村整治与改造规划时,要从保护原村民利益的原则出发,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要从各地实际出发,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中村不同发展阶段和类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改造规划,根据各城中村的具体情况落实到“一村一方案”。规划要综合考虑政府财力、村民愿望等因素,避免整治改造目标过高,急于求成,侵害原村民合法利益;并与整治改造后的后续保障政策与措施,解决好原村民的生活、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问题紧密结合。

四、加强规划队伍建设,提高规划编制单位整体水平

必须统一思想,增强大局观念。切实担负起《城乡规划法》赋予规划队伍的各项任务,是时展赋予我们的责任,也是确保规划适应新时期城乡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做好新时期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千头万绪,必须认识到,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是加强规划队伍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也是不断提高规划编制单位整体水平的核心任务。一定要把队伍建设的重点和大家的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和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上来,统一到城乡规划编制的实践中来。要牢固树立服务于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服务于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服务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这一国家发展战略的大局和全局观念,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要加强学习和自身建设,紧紧抓住发展机遇,通过更好地服务大局来带好队伍、做出成绩、壮大事业、谋求发展。

必须强化社会责任和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价值取向和社会责任感,是抓好队伍建设和提高规划编制单位整体水平的重要前提。党的十七大报告阐述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规划编制必须遵循的各项基本原则和规划要求,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根本准则。规划编制单位要本着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公众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切实担负起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利益的重大社会责任。按照依法、科学、民主编制规划的要求,承担起规划编制的法律责任,严格编制程序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规划编制质量。要积极履行行业协会组织根据社会公众利益制定的行业《公约》,约束从业人员行为,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修养和规划队伍整体素质。

必须推进规划编制工作的创新。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理念创新、方法创新和服务创新,是搞好队伍建设和提高规划编制整体水平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逐步深化规划编制单位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当前,一是要抓好规划理念创新的深化与落实。在发扬资源环境生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推进节能减排降耗等理念创新和落实基础上,结合各地规划编制工作实际,进一步在优化用地布局与资源综合利用、细化完善资源环境控制及节地增效指标等方面,继续创新,抓出实效。二是要加大规划方法创新的力度与广度。紧紧围绕依法、科学、民主编制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规划编制的实际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及各项专业系统规划和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层次规划编制中,积极探索编制方法并依法实践,力求在深化完善编制程序和公众参与等程序规范、执行强制性内容标准等强制规范、落实“四线”控制制度以及规划评估方法等方面,取得创新提高和改进完善的实效。三是要积极探索规划编制服务创新的途径与方法。各规划编制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沟通、配合、协调机制,努力做好各层次、各阶段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与衔接。规划编制人员要深入实际,深入研究实施《城乡规划法》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扎实细致工作,主动化解矛盾。要注意加强与规划管理的配合,正确处理落实规划原则与完善规划服务的关系,努力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必须加强人才培养和业务建设。加强人才培养,是搞好队伍建设的根本,也是确保城乡规划事业发展的长远大计。当前,各规划编制单位要紧紧围绕城乡建设中心工作,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要完善人才引进和使用制度,健全人才选拔机制,优化人才管理与服务,为人才成长创造良好条件。要统筹加强新技术研发应用及规划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前瞻性研究等基础业务建设,为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要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单位的国际、国内业务交往与交流合作,吸取经验,着力创建良好的学术氛围,为规划创新、人才培养、队伍成长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必须深化体制改革与制度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及规划事业发展的要求,编制单位自身改革势在必行。一方面,各编制单位要根据新形势要求和单位实际,加强前期研究,积极做好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准备。另一方面,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内部体制改革成效与经验,继续完善内部机构调整与人事制度改革。同时要进一步健全技术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全方位的管理,为搞好队伍建设和提高规划编制单位整体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五、转变行政职能,落实城乡规划行政部门的责任

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服务职能。《城乡规划法》对各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能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要保证《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实践中,一些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运作、行政干预和发号施令,造成规划建设失误时有发生。《城乡规划法》明确了行政部门在组织规划编制和审批中的权限和法律责任,尤其强调了修改规划的原则、条件、权限和程序。今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理念,增强服务意识,为科学编制、民主编制、依法编制规划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明确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切实做好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在规划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保障规划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决策水平。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编制、审批与修改规划的组织主体和决策机构。决策的好坏,关系着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是否能够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规定了规划审议、批准的程序性条款,以及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具有强制性内容等要求。这一系列措施,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涉及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规划决策的失误或者损及群众利益将给城市建设和发展带来严重后果。提高决策水平是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承担的重大责任。

保护公共权益,强化行政监督。随着我国城乡规划需求不断扩大,经济利益多元化,造成规划设计管理失控,规划市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局面,影响规划编制总体水平的提高,危及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和对公共权益的保护。行政部门负有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的职能,不能忙于行政事务而疏于市场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法》特别加强了监督检查和细化了法律责任内容,明确了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条款,并规定了对于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规划,以及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规划和规划编制单位不依法进行规划编制行为的处罚条款,这就为履行依法监督职能,规范规划设计市场,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创造了有利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

发挥社团作用,加强市场监管。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行政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进一步推进政企政事分开,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为保证城乡规划能够依法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除了要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好服务职能、调控职能、监督职能、科学决策外,还要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资源优势,凝聚行业力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城乡规划设计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提供高质量的规划设计成果。《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市场准入、编制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条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和健全规划设计市场监管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动态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努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城乡规划实务篇8

一、城乡划分目的和要求

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城镇化水平,制定城乡划分代码。

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具体业务由各乡镇统计业务人员联合村、居委会人员按照《城乡划分基层操作手册》要求操作办理。[文秘站网文章-找范文,到文秘站网]

二、城乡划分对象

针对__县境内所管辖镇、乡以及乡镇的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的实际建筑情况划分城乡属性。

三、城乡划分内容

划分城乡代码以现有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委会、村委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城镇是指在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城区是指在县市辖区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区包括:

(一)县城所在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

(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城乡划分实施步骤

(一)成立城乡划分领导小组

由于城乡划分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和业务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培训

领导小组组织乡镇主要业务人员在6月底前进行业务培训,乡镇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培训到村、居委会。

(三)操作划分城乡代码

1、由县统计局与民政等部门衔接,6月25日前准确编制好20__年全县各乡镇到村、居委会的行政区划代码(12位)。

2、由乡镇组织村、居委会人员及相关人员根据当地区域建设实际情况划分城乡代码:在20__年各村、居委会的行政区划代码(由县统计局提供)后面增加2位相应的城乡属性代码。20__年行政区划代码原则上不变,如乡镇认为需要调整,由各乡镇报统计局认可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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