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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办法(精选8篇)

时间: 2023-07-25 栏目:写作范文

风险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民办高校;风险角度;内部控制;问题与方案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4月17日

一、民办高校的风险

风险无处不在,早在19世纪西方就提出风险的概念,古典经济学派认为风险是经营活动的副产品。随着社会的进步,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面对风险的机会增多,人们也逐渐开始正视和重视风险,对待风险的看法也有质的不同。企业面对的主要风险分为两大类: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一)外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产业风险等。

1、法律风险。民办高校作为特殊的企业类型,输出的产品是知识服务,同时需要保证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应该达到的知识量,那么投入资金的多少和怎么分配就显得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2003年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2016年又进行了修订,首先肯定了民办教育的地位:“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指出国家对于民办教育这类公益性事业,应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和正确引导。那么对于民办高校来说,不仅要符合一般企业的成立条件,同时针对教育的特殊性,还要更加严格地达到《民促法》的要求。如果因自身经营行为的不规范而导致了不利法律后果,民办高校可能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2、市场风险。由于民办高校兼具企业的性质,同样承受着来自市场的风险和同等规模竞争者的威胁。民办高校的建立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维护和扩大学校的良好声誉则是站稳市场的基A。一方面民办高校要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出符合社会和市场需求的合格的人才;另一方面为了吸引生源,扩大招生规模,民办高校更要不遗余力地树立良好形象,维持学校的健康发展。一旦民办高校的资金管理出现问题,很可能导致财务危机,影响学校的持续发展,同时也会给学生造成无法弥补的缺憾。因此,面对整个市场,民办高校也要做好充分准备。

(二)内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包括战略风险、操作风险、运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1、操作风险。提起操作风险,说的最多的可能是操作技术不到位引起操作失误。如果是面对民办高校这样特殊的企业类型,操作风险往往指的是教职工雇佣、培训和解雇所涉及的风险。相较于公办院校,民办高校人员的流动性更大,如何保持教师队伍的合理化和层次性,是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之一。对员工的资助培训少,又不能很好地组织团体活动,使得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降低,影响工作效率。同时为了节省开支,民办高校在岗位设置时尽可能减少冗余人员,往往导致员工身兼多职,做不到相互独立、相互监督,可能会造成人员舞弊或者形成外部依赖,降低学校日常工作的效率。

2、财务风险。由于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学生的学费,学生学习及毕业就业的现状将直接影响民办高校的持续经营和发展。随着公办院校旗下独立院校的涌现以及国内外高校的强强联合,都使得民办院校的认可度普遍较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办高校的招生,严重制约了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同时,由于《民促法》的规定,民办高校属于公益性事业,其相关的资产不可用于贷款担保,这又进一步限制了民办高校的筹资渠道,很可能导致较大的财务风险。

二、风险角度下民办高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民办高校既面临来自市场的压力,同时又对内承担着较大的财务负担,作为异军突起的补充力量,民办高校不过拥有短短数十年的历史。建校时间段短、发展过快以及不稳的根基都是影响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阻碍,尤其是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尤为严峻。

(一)外部风险下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产权不明晰导致内部控制环境缺陷。《民促法》对于民办高校产权的界定如下:“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也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由此看出,民办高校的财产并不归属于举办者或投资者,至今又对投资人的剩余财产的归属界定模糊,使得无法保障民办高校举办者或创办人享有合理合法的权益。相关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影响了投资本身的升值空间,带动不了投资者对于学校的投资热情;也很可能使得投资者不能长远地看待民办学校的发展问题,强化了他们的短视行为和机会主义思想,片面地追求盈利或回报,忽视了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尤其是不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内部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不合理,导致民办高校组织结构层次混乱,影响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

2、教学质量问题制约风险评估。科教兴国作为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很大程度上带动了我国教育产业的又一次繁荣。民办高校作为国家政策的受益者和参与者,也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扩大规模,走向成熟化。

在这短短的几十年间,评价民办高校的发展不仅仅停留在数量和规模,更重要的是教学质量的高低。大部分民办高校的培养层次只限于专科培养,本科教育层面的培养很少涉及。此外,由于部分民办高校的培养目标不明确,既要抓应用型人才,又想提升学生的专业能力,导致专业设置没有特色,雷同及冷门的专业过多,教学管理水平不高。这样不仅会削弱民办高校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也会影响组织内部机构运行,监督部门形同虚设,董事会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二)内部风险下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活动执行不到位。民办高校的运行离不开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于兼具企业的性质,民办高校对于各项经费收支控制严格,确保按照预算不打折扣地执行。但现实情况是,对于资金的运用和管理,民办高校暴露出诸多问题。首先是预算活动。大多数民办高校往往只重视眼前财务状况,未将预算的目标和学校整体情况以及各系部的实际结合,也未考虑今后长期的发展,通常会造成预算不准确、不及时,在遇到突发状况时不能很好地处理和解决问题,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被打乱,不能形成良性循环。

同时,民办高校为了节省开支,达到开源节流的目的,往往在岗位设置上忽视不相容职位分离的原则,出现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兼岗现象。最常见的是,出纳可以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固定资产的采购和保管归属于同一部门。这样不合理的岗位设置极大滋生了舞弊现象的发生,导致民办高校内部运行效率低下,操作风险加大。

2、信息沟通不畅、监督职能弱化。目前,随着民办高校规模日益壮大,民办高校内部层级结构日趋复杂,大部分属于扁平型的组织结构。这样的组织结构使得管理层次较少,且每个管理人员的控制幅度较宽。兼之民办高校公益与盈利的特殊两重性质,使得学校内部机构人员足够精简,导致传达信息和问题反馈的不及时,不能有效提高炔靠刂菩率,无法防范和控制内部控制风险。再者,民办高校内部各个部门自成体系,信息在部门间的传达不畅,信息不能共享,以至于整体抵抗外来风险的能力较弱;同时,部门内部教学人员和行政人员之间相对独立的办事模式,使得同一部门获取信息的效率也不一样,管理方法和管理结构的不透明不利于决策,事后考核制度的滞后和被动性也不利于提高员工积极性。

三、加强民办高校内部控制的建议

(一)抵御外部风险,优化组织结构

1、明晰产权问题。健全民办高校的产权制度是解决产权明晰问题的核心。民办高校较之于公办高校,前者的法律风险高,很重要的原因是产权不明晰,创办者或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民办高校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必须明确,个人投资投入的财产应享有独立分配的权利,国家无偿划拨或间接投入的资产以及增值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两者之间进行合理划分,学生的学费以及其他团体的捐赠则通过拟定具体的规章制度,由民办高校整体承受所有权。合法化的结果强调了民办高校投资者的主体地位,也保护了教育创办者的权益,保证他们的投资热情,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2、培养办学特色,坚持质量为先。民办高校要走出符合自身情况的办学之路,专业不在于热门,在于打造属于自己的特色专业,符合当地经济和就业情况,提高民办高校在当地的影响力和认可度。民办高校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帮助,通过校企共建、订单式培养的方式,加强民办高校与当地企业的合作,提高就业率和市场竞争力,降低市场风险。同时,民办高校要坚持质量为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与福利条件,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注重青年教师的培养。

(二)防范内部风险,加强内部建设

1、控制财务风险。由于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质,民办高校自创立起财务风险一直居高不下。面对日益严峻的风险问题,正确的防范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才能及时发现问题,把风险降低。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学校公布的财务报表数据以及财产状况,分析民办高校的财务控制薄弱点,系统地检查和监测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益,及时应对并采取有效措施。

同时,针对筹资渠道狭窄的问题,民办高校可以通过开创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来降低财务风险。一方面鼓励学生勤工俭学,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完善教学资源的整合,分担资金筹措风向,共享办学优势。

2、合理设置岗位,完善考核制度。不相容岗位的设置不仅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更是控制民办高校舞弊或经济犯罪的有效利器。民办高校应做到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比如资金授权和审批部门职务分离、财产保管与会计记录职务分离等,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以贯彻落实,真正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民办高校各项业务正常进行。

与此同时,针对民办高校流动性大、短视行为严重的现象,民办高校要正视问题,采取特定标准和科学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青年教师的绩效,正确引导教职工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结合,为共同的目标努力奋斗,整顿校园内部存在的不良风气,推动民办高校又快又好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解慧珉,吴君民,卢艳、民办高校财务风险管理[J]、会计之友,2008、9、

[2]朱浩,陈娟、民办高校办学经费筹措的外部风险及其规避[J]、现代教育管理,2011、8、

风险管理办法篇2

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1277号)精神,为切实发挥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建立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在当地辖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所发生的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和损失补偿,以及对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丰元担保公司给予费率和损失补偿。

第三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规范使用程序,注重对财政的贡献率和使用效益;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国家限制行业、大型企业、房地产或平衡预算。

第四条贴息的对象原则上为*年元月1日以后金融机构当期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的1年期以下(含1年期)、贷款利率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国家规定上浮不超过30%的贷款。贴补对象为:市属工业企业、外贸进出口企业和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商业流通企业。

损失补偿的对象原则上为*年元月1日以后金融机构新增的中小企业直接贷款损失和担保机构新增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损失。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的,则按分担比例分别补偿损失,二者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贴息和损失补偿标准根据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直接发放的贷款情况及贷款损失情况,并考虑企业对财政的贡献情况综合确定。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损失情况,以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并经审核确认的数据为准。其中: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标准:按*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80%予以补助(市区两级财税共享的企业,按共享比例计算市级补助标准);剩余转移支付资金的60%转作市本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

户管理,专项用于担保和贷款风险补偿。

第六条贷款贴息由企业凭申请书、贷款合同、银行催缴利息通知单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由担保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在受理企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贴补资金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集市金融办、市经委、市人行、市银监局予以审核,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对象,计算出具体贴补资金数额,并经分管市长审批后,直接拨付到相应的企业、担保机构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将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统一审核、统一拨付、统一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切实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企业应将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担保机构应将财政拨付的损失补偿资金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

风险管理办法篇3

一、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随着执法办案风险的增加,各地检察机关都制定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防范工作制度,责任主体是相关办案部门和控申部门。案管工作全面开展后,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对原有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防范办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充实和明确。除规定工作原则、预警重点、风险类别、评估主体、方法步骤、责任追究等内容外,应明确规定案管部门是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部门,同时赋予案管部门具体的工作权限,从制度上为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提供保证。

二、依托案件统一受理,提前预警办案风险

案管部门应将案件统一受理与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相结合,将风险评估预警作为受案审查的基础内容。在统一受理各类案件时,案管部门应当要求送案机关办案人员对存在上访可能或者其他隐患的案件,详细说明风险的具体情形或者在送案时随案移送书面说明材料,之后案管部门进行书面的风险预警登记。在向本院办案部门移交案件时,案管部门应当将风险预警登记也随案移交,为减少和防范涉检打好坚实的基础。

三、监控案件办理过程,同步监督风险评估

办案中,对可能存在风险的案件,办案人根据相关规定要填写《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登记表》,制作《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案件办结后要制作《风险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对上述文书,案管部门应要求办案人员在制作完成后逐一及时报送本部门备查。一方面,案管部门是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职能部门,只有及时掌握风险评估和处置情况,才能更好地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和提出纠正意见;另一方面,在需要多个部门共同配合开展评估预警工作的情况下,案管部门可出面进行组织协调。

四、加强跟踪检查,抓好结案审核和案件评查

在开展结案审核时,案管部门应当对风险评估预警落实情况同步开展审查和评价,做到一案一评。同时,在开展案件评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案管部门也应当将风险评估预警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评查和检查项目。

五、将评估预警内容纳入相关文书,为案件办理提供参考

案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在要求办案人员制作风险评估登记、工作预案的同时,还应要求并监督各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将风险评估预警内容落实到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中:一是在案件的审查报告中,要求办案人员对案件风险情况单独列项,作出专门说明;二是作为检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要求业务部门在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中,对案件风险情况单独列项,详细阐明案件的风险。在法律文书中对风险的具体情形作出分析和说明,能够为案件办理和领导决策提供重要参考,特别是检委会可据此研究讨论化解风险的措施和作出处理决定,既保证案件质量,又最大限度地防控风险。

风险管理办法篇4

社保基金是为了保障职工的社保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它是职工的养老钱、救命钱。它的安全完整,关系着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而风险防控能够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有效规避基金管理漏洞,从根本上遏制社保腐败事件的发生,最终实现社保基金安全和社保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社保基金风险防控管理模式

(1)建立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层层划分责任。成立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把风险防控工作和社保基金管理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把养老、医疗、工伤等各项基金风险防控工作任务进行了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2)建立风险防控制度机制,加强制度监管。一是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做到用制度规范业务运行,实现内审监督常态化。二是建立岗位风险防控制度,做到风险岗位3年轮岗,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三是严格执行社保基金对账制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安排专人做好社保基金的日对账和月对账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进行管理,严禁基金延压,确保在同一口径下财务与业务数据的一致性。(3)建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强化内部规范。以开展社保基金办理窗口服务规范建设为契机,针对社保基金的征缴、拨付、管理等环节,严格规范基金运行操作规程,理清了社保基金各经办股室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界定。通过自查、互查等方式认真查找风险点,并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有效管控了风险。(4)建立风险防控教育机制,筑牢防范根基。一是开展警示教育。通过举办廉政讲座、收看警示片等形式加强经办人员廉政教育,增强他们廉洁审批、廉洁监管、主动作为的自觉性和内控力。二是开展素质教育。采取集中培训、经验交流、书面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基金经办人员学习培训,重点加强社保法、基金监管、廉洁办理等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提高经办人员依法审批、依法监管的业务技能水平。

二、社保基金风险防控管理存在的问题

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主要是针对社保基金运行流程实施的风险监管,缺乏对每个环节变换风险的监管。因为在社保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环节中,社保基金的形态在发生不同的变化,基金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重点、监管重心也应随之转移。缺乏对每个环节重心转移的具体监管,必然导致不能觉察社保基金运行中的变化和可能引发的风险,也就难以实施有针对性的风险监管,势必造成事中监管缺位。

三、社保基金风险防控管理的对策

风险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 浅析; 发票管理; 涉税风险

我国是一个“以票控税”的国家,发票在我们的日常经济业务中非常重要。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经常发现纳税人由于不懂得发票管理政策,出现了白单列支、不按照规定取得发票、取得了假发票、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从而补税、交罚款及缴纳滞纳金,使企业蒙受了不应该有的损失。因此,取得的发票一定要符合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即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一、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是合法性。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发票的票面格式、内在构成要素和印制要求都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二是真实性。即发票所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对商品交换活动的真实反映。

三是统一性。即同一时期,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行业或同一经济性质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发票是统一的,同时也要求税务机关在设计发票种类、式样时,统一规定全国发票监制章的规格、印色和形状,统一发票用纸,统一发票的防伪标识。

四是及时性。即要求填写单位和个人在商品交换活动发生后,及时开具传递发票,以确保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信息的时效性,同时也要求用票单位和个人不能超前或滞后开具发票。

发票的四个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缺少了合法性,发票管理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缺少了统一性,就失去了发票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失去了真实性,发票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没有了及时性,发票就不能准确、及时反映商品交换的全貌。

二、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对比中的涉税风险

(一)发票的缴销

与旧的《发票管理办法》相比,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在第二条中增加了“缴销”两字。意味着从发票的印制到发票的销毁,即从发票的生到死,国家都对其进行监管。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对从税务局领购的发票进行严格管理,对发出去的票据,要及时将存根联装订、归档,以备查。

(二)法律层次

此次的《发票管理办法》,法律层次较高,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属于行政法规。不但是处理发票问题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等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比国税函或国税发等文件的层次高,采信范围广。

(三)发票的领购

领购发票需要盖发票专用章,一般情况下是对没有财务专用章或个体工商户才有的,新《办法》要求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而不是旧《办法》在财务印章与发票专用章之间二选一的方式,新《发票管理办法》还对发票专用章式样进行了总局层次的规定,其地位大大提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从2011年2月1日起将在全国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式样。旧的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而发票上面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原有的加盖财务专用章已经不能使用。这要求会计人员在接收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发票的样式、章的样式,因为国税局的新版发票已经,原有的旧版商业销售统一发票、销售定额发票已经停止使用。避免因发票不合规范,给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虚开发票的界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在第二十二条对“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即: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与以往相比,其中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范围。与此同时,相应的处罚条款也发生了变化。举例说明:某纳税人甲通过纳税人乙的介绍为丙公司开具了劳务发票,票面金额为10 000元,但甲与丙公司并没有发生真实的劳务业务。按照旧《发票管理办法》,甲和丙公司的行为都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乙的行为在旧《发票管理办法》中未做规定,因此无法处罚。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纳税人丙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甲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乙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上述甲乙二人以及丙公司的行为均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的重大变化之处。同时对甲乙二人以及丙公司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也加大了力度,甲乙二人以及丙公司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五)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按照上述规定,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发生销货退回及销售折让情况分作两款进行细化规定,同时对发生销售折让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二是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加条款需要开具红票的:须取得对方有效证明,这样对于企业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也便于操作。

风险管理办法篇6

第一章

第二条

集团公司负责培训外审和企业主要内审专家,参与和督导企业第一次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分、子公司生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把关和外审组织工作;基层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学_和把握风险控制评估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内审工作。

第四条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随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工作同步开展。特许经营项目部应视同发电企业的一个部门(车间),并按要求同步开展内审工作。

第六条

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应纳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确保费用落实。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及基层发电企业。

第二章

第十条

体系运行效果评估

每个要素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与流程节点管控情况应一并进行查评,各要素运行效果判定标准如下:

2、目标完成、指标部分完成、不存在重点问题且风险度小于50%,该要素为存在偏差状态。

(二)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效果评估

(1)存在重点问题数超过查评项目的6%。

(3)风险度是否大于15%。

内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内审工作的组织

(二)安监部牵头组织管理和环境单元内审,设备部牵头组织设备单元内审,发电部牵头组织人员单元内审,人资部、总经部等其他部门按责任分工负责相关要素内审。

安监部负责内审的归口管理。

(四)每个评审要素(节点或检查项)应结合企业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设置A、B角。

第十二条

内审培训

(二)内审人员培训应包括: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管理体系规范》、《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要素管控重点要求》,《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对于评估工作的要求。

(四)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内审员。

(一)每年第四季度企业应制定下年度内审计划,确定评估项目,评估内审时间至少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

(三)内审员开展评估工作,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填入内审报告的“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中,依据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整改建议。

(五)单元组长汇总本单元各要素存在的问题,核点问题和整改建议,编制本单元内审报告,按时向工作组组长提交。

(七)召开总结会,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第十四条

内审管理要求

(二)内审无问题的检查项要写出管控效果评估;

扣分项必须有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据《指导手册》中的标准进行扣分,不得人为提升或压低分值。

(四)分、子公司要安排专人(或专家)对所属企业内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一)按照分、子公司年度外审计划,每年一季度,进行外审的企业与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外审合同,内容应包括:

2、外审专家组长,外审专家和专业分工。

(二)根据外审企业总容量、机组数量、设备系统复杂程度,火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10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22人;

风电和水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2、水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水轮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1名、自动控制1名、水工建筑1名)。

(三)外审专家组组成

2、专家组由专职专家和在职专家组成,原则上比例各占一半。企业分管生产副职、总工程师和发电部、设备部、安监部主任作为外审在职专家,其他由分、子公司推荐的在职人员,可参加学_评审。

第十六条

外审准备工作

(二)外审专家组长外审前,应对外审方案进行策划,方案应包括评审企业的状况、评审范围(确定不参评项)、评审时间、评审过程控制等内容,并经外审企业的上级公司批准。

(四)接受外审的企业根据外审方案和专家行程安排做好迎检工作,并提供相关记录、资料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外审流程

(二)专家通过问询、文件查阅、现场取证、检验检测等方法开展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汇总编制完成的检查表和重点问题及整改建议上报单元组长。

(四)专家组长组织召开专家组内部会议,综合分析评审结果,协调专业间共性问题,判别问题归属要素,对照标准确认外审不符合项以及重点问题。

(六)召开总结会,外审专家组单元组长、专家组长通报外审情况,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八)外审报告应由外审专家组长报上级公司直至分、子公司。

第__条

外审管理要求

(二)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外审计划。

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分、子公司应书面说明原因,报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

(四)任何人不得人为划定得分率。

第__条

对外审专家的要求

1、必须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最新法规、规程、标准和反事故措施等,掌握外审评价方法、评审标准和依据;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审发现的问题应准确、可追溯,提出的整改建议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1、严格遵守外审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外审任务。

3、外审结束,如数归还企业的评审资料。

(三)安全要求

2、必须在企业配合人员陪同下进入生产现场。

评审报告及问题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内、外审报告编写均应按照“四个凡事”要求,落实领导、技术、现场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到检查项目与对应的标准一致、实际工作管控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所违反的规定描述清楚、存在问题对应的岗位人员责任准确。

第二十二条

内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要以文件形式在本企业,并上报分、子公司;外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由分、子公司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外审企业,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四条

内、外审问题整改计划完成率在第二年(整改年)要力争达到100%;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在第三年必须完成;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以文件形式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上报分、子公司批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外审结束后,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指导手册》提出修改意见,随外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附则

第二__条

水力、风力发电企业,由分、子公司按照具有完整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原则来确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的规模(不考虑资产归属)。

(一)50MW以下的水电厂或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的流域水力发电企业。

(三)天然气、太阳能发电企业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待相对应的《指导手册》编制完成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执行。

附件2: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报告(模板)

风险管理办法篇7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根据雷电及其灾害特征分析,对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风险计算,为项目选址和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的确定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价方法。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可分为预评估、方案评估与现状评估三种。

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在市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星级宾馆、医院,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部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应当进行雷电风险评估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到当地气象局填写“建设工程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表”。

(二)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四)建设单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技术机构实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并具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第八条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经防雷主管部门审查和认可后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方案作为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依据之一,不得任意更改;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所提交的资料不符,应补充必要的资料,重新评估。

第十条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风险管理办法篇8

关键词:全面深化教育改革;民办高校;全面风险管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2014年,我国民办高校已有728所,在校生574、5万人,占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2、6%,成为重要的高等教育力量。部分院校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接纳。但是,与公办高校相比,我国民办高校总体处于弱势,政策、市场、经营、财务、质量等风险制约着其品质化、规范化、规模化升级。

一、五大风险困扰民办高校

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多次遭遇“寒流”,河北、北京、湖北等省市民办高校完成招生任务不到50%。不少民办院校纷纷缩小办学规模甚至停办,陷入“招生不足——资金断裂——教学停滞——声誉降低”的陷阱。

1、政策风险

长期以来民办高校是“后娘生的孩子”,政策扶持极其有限,主要依靠自主招生、自主运营。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沿用了10多年,许多内容较为空洞、模糊、与现实脱节,操作性不强,尤其是民办高校的“合理回报”制度、产权制度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一些重大问题的描述均很模糊。同时,政府对民办高校在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银行贷款、招生、教师养老保险等方面不能做到与公办高校一视同仁。正是管理上的越位和缺位,执行上的虚位,服务上的空位,使得我国民办高校多陷入盲目扩张与放任自由状态。

2、市场风险

近年来,在生源总量下行的趋势下,民办高校局限在低端生源竞争的瓶颈更加凸显,一些院校在市场残酷竞争中缩减办学规模甚至退出教育市场。一方面招生越来越困难,且陷入价格战、降低教学成本等恶性竞争。另一方面,生源减少对民办高校经营管理、软硬件资源使用效率、专业教学开展带来风险。

3、经营风险

“教育家办学”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创新突围的共识。由于民办高校缺乏政府扶持,公益性属性并没有得到广泛认同,一些民办高校举办者将学校作企业来运作,以期通过办学达到敛财致富的目的,在经营管理上以出资人的主观意志为出发点,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家族式、家长式管理盛行,校园管理混乱。

4、财务风险

目前民办高校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借贷和资本市场。过去生源充足时,很多民办高校都会大肆圈地,搞硬件建设,且多为举债建设,负债率高。而在生源减少无法顺利周转时,加上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管加强,很多民办高校面临严峻的财务风险,甚至因债务过大、资金断裂而陷入“关闭停业”的状态。

5、质量风险

由于民办高校生源质量普遍不高,多为高考落榜生,学生的学习能力不强。高压内外环境下造成很多民办高校很难坚持正确可持续的办学理念。管理、待遇等差距造成民办高校对优秀教师的吸引力有限。教育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毕业学生素质不高,反过来影响民办高校的品牌,更进一步降低对生源的吸引力,形成恶性循环。

二、民办高校风险管控工作不力的原因

1、风险管理理念欠缺

有的民办高校认为风险管理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与其他部门无关。无论哪个环节出现危机,只要由领导出面协调,事后都能解决。有的民办高校认为风险是普遍存在的,但是那应当是学校领导的责任,与全体教职员工,与教学活动没有关系。民办高校风险管理水平不高与风险管理理念没有深入人心有直接关系。风险管理水平是民办高校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带有前瞻性、系统性和有效性的风险管理,可以切实保障民办高校健康、平稳、可持续地发展。

2、风险管理的组织机制不健全

绝大多数民办高校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因此就无法有效地识别、分析、防范和控制民办高校的办学风险。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被分散到各个部门,全校性质的重大危机,一般由学校办公室牵头成立的应急(危机)处理办公室或领导小组所替代。缺少专职的风险管理人员,将不利于从宏观上收集、把握面临的全部风险,从而将风险策略与全校的发展战略有机地统一起来。

3、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不到位

风险管理的效率与水平与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着紧密的联系。有的民办高校举办方与执行方权责不明。有的民办高校举办方与执行方交流不通、合作不畅,甚至执行方独立于权威的决策,还会受到来自举办方的掣肘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干扰。风险管控的措施往往也会因此执行不到位或直接落空。树立风险管理者的权威性与独立性是风险管理客观、公正、有效的重要保证。

4、民办高校配套政策、制度不健全

很多民办高校的管理制度不可谓不多,但是有不少都是从公办大学复制过来的。一方面,民办高校成立时间短,办学经验不足,盲目引进公办高校现成的经验和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在生源、师资、教学方式、资金等领域,民办高校的现状与公办高校并不相同,粗放地照抄照搬不但不能提高管理水平,反而会埋下新的管理隐患。

三、出路:民办高校要引入全面风险管控“六部曲”

2004年9月美国COSO(TheCommitteeofSponsoringOrganizationsoftheTreadwayCommission)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已经成为世界通行的风险管理权威文献,被各行各业的各类组织广泛采纳应用。该框架认为,全面风险管控本质是指“考虑了企业所有的风险因素和所有业务部门及其相关性,基于企业整体的风险管理。”这是相对于传统的单风险因素或单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而言的。其核心理念是用系统的、动态的方法进行风险控制,以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它不仅使得各层次的项目管理者树立风险意识,重视风险问题,防患于未然,而且在各个阶段、各个方面都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形成一个前后连贯的管理过程。

1、坚持科学的办学理念,摒弃急功近利的办学行为

科学的办学理念对于防范办学风险、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具有导向作用。民办高校创办者和管理者要紧紧围绕非营利、可持续、以人为本、学术性四个核心理念办学。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办学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摒弃急功近利心理,科学编制学校发展规划,正确处理好学校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规模扩张与质量提升等各方面矛盾关系。坚持教育家办学,以人为本,把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全面提升办学品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才培育发展的文化氛围,建立维护现代大学所秉承塑造的精神气质和文化传统。

2、构建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保障

民办高校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民办高校要尽快实现由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一治理模式向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转变。健全民办高校产权制度,明确投资者最终产权归属,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同时组建董事会、理事会等最高决策机构,扩大教职工参与比例,实现董事(理事)来源多样化,使董事会决策能够全面及时反映校内外真实情况和各界需求。建立民办高校信息公开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独立行使监督职责的监事会,建立监督制衡机制。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治校管理机制,扩大师生的办学决策参与权,增强学校的凝聚力和公信力。

3、营造良好的教师成长环境,引进、培育和留住优秀人才

民办高校管理者、投资人要把教师视为合作伙伴、利益共同体,不能简单地用雇佣关系来处理与教师的关系。建立完善针对高级知识型人才的有吸引力和激励效用的薪酬制度。保证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使其对自身工作有较高控制度,增强教师的归属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科学的教师任用机制、培养机制、激励机制等,激发教师成就动机。

4、提高自身运营能力,积极争取与金融机构务实合作

摒弃家族化的僵化低效的管理模式,构建规范的法人共同治理结构,完善学校决策机制,提高学校管理透明度,增强民办高校发展后劲。科学理财,以预期、充裕的偿债能力为基础,合理确定融资类型和额度,做到负债有度,有债有方,还债有时。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对学校发展的硬约束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加强自身服务创收,努力提高还贷能力。

5、实施名校品牌战略,积极开展学校营销

民办高校要想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生存发展,就必须遵循教育规律与市场规律,打造自身的特色品牌。要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理念,认真做好学校战略定位。加大人力资源投入,形成优秀人才聚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创造平安校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精心培育学校特色,提升社会认可度。树立以学生为导向的营销意识,把提高学生满意度作为营销中心工作,通过营销手段识别学生及其家长的需求并进行合理的学费定价与专业、课程设置,以优质系统的教育服务吸引和培植新的生源市场。

6、完善民办高校政策法规体系,优化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

政府应在民办高校风险管控、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方面承担主体责任,打造风险监管机制的公共平台。营造全社会对民办高校理解包容的大环境,化解传统的观念歧视障碍。加快构建完备、有效的民办高校政策法规体系,明确细化政府对民办高校财政资助、土地、税收、贷款等优惠扶持政策,强化对民办高校办学方向、教育质量、财务资产等关键节点的监管。科学规划民办高校合理布局,有序界定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市场招生、专业设置分布。提升政府对民办高校的公共教育服务能力,支持民办高校提高可持续发展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旭、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民办高校办学风险管理[J]、教育发展研究,2013,(3)、

[2]蒋洪平,周瑞、浅析高校风险成因及风险管理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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