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路运输事业单位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相关问题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重要举措。由于交通事业单位的收费在政府非税收入构成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成为重点改革对象。更由于公路运输事业单位采用收入分级管理的模式,收费相对集中,导致改革势在必行。
一、交通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非税收入内涵定义不完善,含混不清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而在其他收入这一项中,利息收入、单位自营创收的收入、横向项目经费等尚未明确划入政府非税收入内含之中,含混不清,导致收费上的矛盾与纠纷层出不穷。
(二)非税收入的使用没有严格按照 “收支两条线 ”来执行
为防止国家财政收入流失,保障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即将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通过编制财政部门预算对支出进行统筹安排来监督非税收入的收支。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虽已编入部门预算并在缴入专户后通过国库下拨资金使用,但上缴财政之后,将所缴非税收入全额返还给上缴单位的客观事实仍然存在。这种现象导致的后果便是所缴税款返还之后,没有一个权责范围内的监督部门着手管理这笔庞大的非税收入所得的去向,如此极易造成国家财政资源的浪费,严重的甚至滋生等违法犯罪行为。除此之外,非税收入存在与“收支挂钩”的现象,上级执收部门为保护下级直系部门利益,下级部门支出多时便上缴更多非税收入所得,以求能最大化争取利益,反之则反。
(三)票据管理不严格,收缴人员行为不规范
管理者对会计工作的疏忽,票据管理含混不清,极易出现财务管理漏洞,滋生行为其次,工作人员的收费行为是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环节,部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收费对象和收费指标没有明确把握,极易出现少收、多缴、票据失真、会计账目混乱的现象。
二、如何规范交通运输事业单位非税收管理
(一)非税收入管理采用票款相分离的方式
为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非税收入的稽核以及审查的工作力度, 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在进行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过程中, 实行的是票据以及款项相分开的管理方式,即采用“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由各执收单位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开具统一的非税收入缴款书;缴款入持缴款书有关联次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代收银行可以收取现金,也可以通过支票、银行卡等直接划入指定的则政专户。一般情况下,由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后,由缴款入到附近银行网点缴款,缴款人将代收银行盖章的“回联单”带回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据此向缴款入出具收款收据。应缴非税收入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有助于则政资金的及时入库,杜绝单位不及时上缴则政、随意占用、挪用资金的现象。除此之外,银行应坚持进行收款或者进行财政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发票以及款项相分开的银行代收网点,便于相应的企业或者个入进行缴费工作。
(二)加大征收管理与审查稽核力度
票款相分离的收费方式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必须要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跟踪落实非税收入的去向,使上级部门能清楚掌握交通运输管理单位的收支状况。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就是要加强各方面的审查稽核力度。具体来讲,就是要求相关的工作入员采用稽核审查和专项审查的工作相融合的工作方式,稽核审查以及日常各种管理工作相融合的方法来加强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对非税收入的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要同时做到随机抽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完善监督反馈机制,规定期进行账目核算
建立群众反映和监督审核结果反馈机制,克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种种漏洞,完善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人员要重视群众和相关业务认识的投诉和意见,认真听取专家的看法,及时快速的做出反应,严格非税收入的“进与出”。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财会人员,要坚持定期与上级执收部门进行账目核查工作,防止假账,错帐出现,严格账目管理,是避免滋生的良药。
(四)严格票据规范管理,提高收缴人员业务素质
管理者应加强对会计的严格控制,规范票据管理,严格要求票据的供给与收费的许可证或者准购证进行挂钩,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明确收费对象和收费指标,规范收缴人员工作行为,避免出现少收、多缴、票据失真、会计账目混乱的现象。
(五)完善定额管理制度
定额管理即预算管理是交通运输管理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法。通过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执行和差异分析,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管理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财务管理预算的职能。财务管理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采取能不断调整的滚动式预算或全面动态预算制度,为上级执收部门提供详尽的资料,解决“支出多则多上缴,支出少则少上缴”的难题。
三、结论
总之,要想从根本上完善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我国的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非税收入管理采用票款相分离的方式;加大征收管理与审查稽核力度;完善监督反馈机制,规定期进行账目核算;严格票据规范管理,提高收缴人员业务素质。在实际工作中坚决反对乱收费乱罚款,重视工作人员的收缴行为的科学性,时刻保持严肃认真,谨慎踏实的工作态度,尽最大努力维护我国财政事业的发展资源,防止资源浪费和现象的出现。
参考文献:
[l]朱云飞、边界与结构规范:我国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研究[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0(01):23-32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自觉性
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党员党性观念和党的组织观念,具有重要意义,党员能否按时交纳党费,不仅是衡量党员党性观念的一个标准,也是反映基层党组织自身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成效的一个重要方面。机关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分管党费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严肃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机关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党员学习有关党费工作的文件精神,增强他们的党性观念,提高按时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的自觉性;要严把党费管理人员的素质关,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其管理党费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本单位党费工作做到收缴及时、足额,管理认真、规范,使用合理、严肃。
二、健全制度,保证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有章可循
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并坚持党费工作的六项制度。
(一)教育制度。机关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学习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教育党员自觉地按照《规定》精神向所在党的支部交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收缴制度。机关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收缴党费,不得随意降低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标准,要根据党员工资调整情况,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调整党费收缴数额,收缴管理人员年初应按规定逐个支部进行核对,核定基数,明确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
(三)管理制度。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党费管理人员调整时,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要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范和要求单独建帐。党费的收缴手续要清楚,收据存根、有关凭证和党费帐簿要按财务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
(四)使用制度。机关各级党组织对下拨的党费要严格掌握,专款专用,做到开支合理,帐目齐全。要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前提下,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党费。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五)报告制度。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机关各级党组织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应当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的审议和监督。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年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六)检查监督制度。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工作列入基层党组织建设目标管理体系,认真抓好党费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定期不定期的对所属支部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市直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将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将之作为“评先”的考核内容,加强管理监督,搞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市直机关党费收缴和管理使用工作纳入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规范操作,提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机关各级党组织在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中,要努力做到四个“规范”。
(一)规范党费收缴和报告的时间。机关各级党组织可按季度将党费上交至市直机关党工委党费帐户(户名: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开户行:工商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支行;帐号:21709008905101)。当年的党费原则上应在12月20日之前交清,不得截留或拖欠,同时报送本年度《党费的收支、结存情况表》和《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因特殊原因个别党支部、党员党费不能按期上交的,尾款必须在第二年元月底前补齐。
党员党费自查报告范文(一)
中共XX县教育局党委:
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对城关中学近年来党费收缴自查情况作以简单的汇报。
一、党费收缴的基本情况
我校共有党员 32 名,年应收党费 1501、10 元,实收1501、10 元。所收党费均全部及时上缴县委组织部或教育局党委,单位或个人绝没有截留党费或挪作他用等类似的事情发生。
二、党费收缴的具体做法
多年来,我校在党费的收缴、管理过程中,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首先是建立了《党费收缴制度》,明确了《》中的党费对党员管理的要求、党费缴纳的数额、党费计算的依据、党费交纳的时间等;其次是指定党支部副书记李旭清同志专人负责党费管理,有力的保证了党费收缴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三是严格履行收缴党费手续,做到党员交纳党费有登记,党支部收缴党费有花名册和收据;四是实行了党费收缴通报制,党支部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定期进行了通报。
二是把收缴党费作为增强党员党性观念的重要措施来抓。多年以来,党支部对党费收缴工作高度重视,坚持对党员进行自觉交纳党费的教育,通过组织党员学习《》及县委有关党费收缴和管理的通知精神。同时,把党费收缴工作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结合起来,同党员教育结合起来,同民主评议党员结合起来,同党员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起到了积极影响。
三是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的归档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坚持把全校党员缴纳党费的数额标准、党费收缴的原始收据、登记册等重要内容,归档整理,以便长期备查。
三、存在的差距及改进意见
虽然我校在党费的收缴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党员对党费的收缴虽然认识比较明确,也没有拖欠党费的行为,但有时因为忙于业务工作,未能按时、主动上缴党费,还存在催缴的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党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党员缴纳党费的自觉性,并不断深化党费缴纳制度,将党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以上报告妥否,请审议。
党员党费自查报告范文(二)
根据市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我乡党委对党费收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费收缴情况
(一)党费收缴的基本情况
1、我乡党委下设25个支部,现有正式党员834名。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计算基数,并按规定比例准时交纳党费。党费每季度以现金交款单方式由各支部指定专人收缴,每半年上缴组织部一次。
(二)党费收缴的具体做法
1、各党支部对党费收缴工作高度重视,建立了党费收缴制度,按规定党费计算的依据及时调整党费缴纳的数额、党费交纳的时间等。
2、各支部设立专门的党费收缴登记薄,由专人负责管理。
3、在党费收缴管理中能做到党费证、党费收缴票据内容一致。
4、坚持对党员进行自觉交纳党费的教育,把党费收缴工作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结合起来,同党员教育结合起来,同创先争优结合起来,同党员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员作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在乡党委的带领下,我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坚持发展党员的十六字方针,有计划,按程序落实发展党员。本年度各支部负责考察确定4人为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培养对象。入党联系人经常关心经常过问积极分子的成长状况,做到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一次思想汇报,半年填写一次考察鉴定,平时及时向支部反映他们学习、工作、表现的情况,同时注意倾听群众对他们的看法和反映,并及时反馈给支部,供支部研究发展对象时参考,使我们发展的人更有先进性,保证了发展的质量。我们把发展党员求质量不求数量作为一个原则。坚持发展对象的政审和公示制度,严把入口关。
三、存在的差距及改进意见
虽然我们在党费的收缴、发展党员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党员未能按时、主动上缴党费,还存在催缴的现象。各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还做得不够深入,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关心还不够,还有待做更细致的工作。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党员缴纳党费的自觉性,并不断深化党费缴纳制度,将党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同时要克服工作经验不足的弱点,努力学习,认真完成上级党委布置的各项工作。
党员党费自查报告范文(三)
根据《关于对20**年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总公司党委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党委办对总公司20**年党费的收缴、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组织及党费收缴及支出的基本情况
1、党组织基本情况:总公司党委20**年共有党支部6个,其中在职党支部4个,离退休党支部2个;党员117人,其中在岗党员44人,下岗党员21人,离退休党员52人。
2、党费收缴的情况:20**年共收缴党费7552。4元,上缴总局党委组织部元,结余元。
二、主要做法
1、充分认识了党费收管用工作的重要性。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按照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总公司党委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总公司党委的一项经常性任务,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2、在党费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总公司党委进一步加强了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领导,党委书记负总责,各基层党支部书记为具体责任人,党委办设专人负责,责任和任务具体落实到人。党委书记多次过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少数个别党支部重视该项工作,并要求年度支部评先工作的一项重要标尺。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自始至终端正态度,充分认识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扎实做好这一工作。
3、认真遵守党费收管用工作的具体要求。总公司党委认真遵守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1)党费收缴严格按标准执行。
对在岗党员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离退休党员按领取的养老金总额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年党委办都会从人事科核对在岗人员的工资总额及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并严格按比例造表计算好每个党员的交费标准发到各党支部收缴党费;要求各基层党支部将当年每个党员缴纳的党费情况详细登记,以便核对。广大党员能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对于少数个别经常外出的党员也能积极督促其足额交纳党费,对一些身体条件不好,居住不在公司驻地的党员,党支部或党委办亲自到家里收取党费。
(2)党费管理严格按要求规范。
党费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我局党委始终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的原则,较好地做到了:
一是统一管理。各党支部收缴完党费后及时如数上交到党委办,党委办再集中上缴公司财务部,由财务单独做帐
二是专人负责。党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加强了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做到了党费管理人员先培训,后上岗;
三是建立会计专账,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规范核算办法,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四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党费管理各个工作环节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包括收缴、管理、使用审批等规定。
(3)党费使用严格按规定审批。
在单位规定留存的党费使用严格按照党费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严格审批权限,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经党委会讨论决定,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开支,由党委书记审批,所有开支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20**年,用于购买党员教育资料和开展各种党员的活动经费主要从行政开支。从行政共划拨28848、20元。
党费收缴工作专项问题自查报告范文(一)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组通字〔2016〕33号,见附件一)和四川省委组织部转发通知(川组通〔2016〕55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在全院各教工(含离退)、学生党支部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各教工(含离退)、学生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专项检查工作,将其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严格对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川组通〔2008〕75号)规定要求,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具体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安排专人,精心布置,扎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把握工作进度,认真自查整改。学院党委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情况进行检查(教工支部的统计工作要求从2008年4月以来到2016年11月,学生支部只需统计从入学以来的年份截止到2016年11月)。一是各教工(含离退)、学生党支部要在8月29日前完成自查自改;二是我院党委要在11月20前完成本单位专项检查。如有未足额缴纳党费的要按规定比例将党员补交党费上缴学院党委统一收齐后上缴学校党委组织部,对上缴不按时、不规范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专项检查和整改的详细要求见附件一。三是各教工(含离退)、学生党支部开展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如有未足额缴纳党费等情况才提交报告,正常缴纳党费的支部不再单独写报告)以及《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请于2016年11月20日前报送至交运学院党委邮箱:jiaoyundangwei@163、。
三、严格责任追究,严肃工作纪律。学院将把各党支部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落实情况,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责任落实不够、工作推进不力的,将严肃问责追究。各党支部在开展专项检查时,要严肃保密纪律,工作文件及有关数据不向社会公布、不在网络,同时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党费收缴工作专项问题自查报告范文(二)
隆阳区政府办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和区委关于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规定,通过明确责任、强化督查、严格公示,确保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党费收缴工作责任明确化。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作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党费收缴工作责任人为首要,全面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明确党支部书记为党费收缴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委员为党费收缴具体责任人,党小组长为党费收缴直接责任人,形成党费收缴有人问、有人抓、有人管的责任体系,确保了党费标准核定、催收、计帐和上缴等日常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做到了党费收缴及时足额,帐目规范清楚。 二是党费收缴工作标准精细化。针对党员收入的不断变化,办公室严格按照标准,核定每名党员交纳党费的金额。 三是党费收缴工作公开阳光化。建立健全党费收缴公示制,确保党费工作收缴透明化。党支部每季度在党务公开栏向全体党员、干部、群众进行公示支部全体党员党费缴纳情况。 四党费收缴工作分层定期化。为了进一步解决党费收缴工作中存在缓缴、迟缴等问题,党支部进一步明确党员应缴党费的标准;同时建立了党员向党小组每月1日上缴党费,党支部每月15日前向机关工委上缴党费的分层定期收缴制度,确保党费收缴工作的规范化和经常化。 五党费收缴工作监督常规化。办公室党支部通过健全党费收缴等系列制度,把党费收缴工作与党建各项工作同部署,每年对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党支部每月实行党费收缴提醒催促制,采取短信通知、电话通知等多种灵活度样的形式联络各党小组长,提醒和催促党员按时交纳党费,确保办公室党支部党费收缴任务的圆满完成。 六党费使用管理科学规范化。办公室党支部在使用和管理党费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关键词】 社会保险费 税式征管 必要性 可行性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 “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7、建立社保费分类统计制度,完善计算统计管理程序
《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是按“五险合一、一票征收”的要求设置的,社保费的权属关系又分为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但在征收机关的征管软件统计功能中,按险种分项的统计功能有,而按基金的权属关系进行分类统计无(是将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合二为一统计的)。为实行精细化管理,征缴环节应实行社保费分类管理,将缴费单位划分为正常缴费户和非正常缴费户,分别采取不同的征缴办法。对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和基金的权属关系进行分类统计、分类上报、分类核对。特别是要对养老保险费按权属关系进行分类统计,以便为做好个人账户记账的核对制度、做实个人账户奠定基础。征管软件应设置这样的程序,为各类社保费统计的准确性、真实性打好扎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王文童: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及其税式管理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7(4)、
[2] 庞凤喜:论社会保险税的征收与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关系[J]、公共经济评论,2007(7-8)、
摘要:本文从目前全省非税收入收缴采用直接缴库和财政专户汇缴这两种结算模式的运行现状,着力对财政专户汇缴体制存在的合理性和主要问题进行了辩证分析,从而对非税收缴结算体制提出了完善收缴结算制度;积极推广商业银行清算模式;建立上下联动的以稽查为重点的汇缴结算监督机制;完善国库业务系统功能并加快财政非税系统联网对接等一些改革思路和建议,以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全面落实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策需要。
关键词:非税收入 汇缴体制 改革 思考
目前浙江省除地税代征及少量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库外,其余均采取财政汇缴结算的模式收缴。根据近期对全省财政部门、商业银行非税收缴运行模式的调查,着重剖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进一步完善非税收缴管理体制提出一些思考及建议供参考。
一、浙江省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基本情况
(一)直接缴库模式(含地税代征)
主要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与营业税或改征增值税密切相关的税种;部分罚没款、土地出让金、水资源费等。收缴流程:一般指定一家或几家商业银行代收,所有非税收入均通过指定银行经“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收纳或上划。
(二)专户汇缴模式
通过财政部门、执收机关和银行联网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入财政在行开设的结算分户和结算户两个专户(结算分户由财政局开设,按征收机关设立子账户,用于存放已收妥但尚未结报、清算的非税收入。结算户用于存放已收缴但尚未清分缴库的非税收入,最初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转变而来),并由财政部门根据开户行提供的“代收非税收入报表”,对存放在结算户的税款进行清分,应缴入国库的定期开出缴款书,由行上门取单办理缴库,其他性质的税款根据财政指令上划或下拨。
二、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体制存在的合理性
(一)非税收入执收管理的需要
非税收入与税收不同,存在着执收单位多、与非税支出联系密切的特点,对其管理不仅要准确核算预算收入功能科目,更需反映各执收单位的执收及分成情况。而现有的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和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只能查询和编制分科目的非税收入情况,暂无法满足分执收单位的执收管理的要求,因此,在国库单一账户外设立汇缴结算体制便于全面有效地管理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
(二)非税收入分成管理的需要
与税收一样,多数非税收入也有上下分成制度,但分成主体不同,它按照执收单位而不是财政收入方式分成,只需要将分成后属于本级财政的收入缴入同级国库。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如果直接缴库后分成结算,而且可能虚增执收单位本级财政收入;二是非税收入分成体制比较复杂,不仅同一执收单位的不同功能科目有不同的分成比例,甚至同一功能科目有不同的执收项目,如工商部门执收的企业注册收费只有一个功能科目,但由于内资与外资、开业登记与变更登记在中央、省、市有不同的分成比例,需要设置4个不同的执收码,当前国库报解、结算难以满足这种需求。
(三)其他结算管理的需要
除满足执收管理和分成管理的需要外,设立财政汇缴账户还可用于特殊财政资金的结算,弥补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涉及的领域。如学费、往来款、代收款、经营性收入等,虽不缴入国库,但仍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又如非税收入预缴款、保证金,既可能成为非税收入缴入国库,也可能退给原缴款人,这些资金若直接缴入国库,可能带来结算上的麻烦,需要单独设置账户核算。
三、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财政汇缴账户资金不能及时清算
一是部分非税收入票款不同步。二是部分银行业务集中处理,除主办银行外其他网点只负责资金收缴,不负责非税信息确认或录入,各网点收缴资金后,须将缴款书汇总交由主办行信息补录才能完成收缴,若网点间隔较远容易导致清算不及时。三是部分非税收入由上级财政集中汇缴后分成返还,资金到账后,同样也按照“银行收妥资金—通知财政或执收机关开票—银行补录”的方式 ,这中间过程也存在时间差。如市区某银行代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公益金等由浙江省财政厅汇缴,资金到账后,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不可能立即完成清算。
(二)财政结算账户缴库不及时
目前,非税收入由财政结算账户划解国库时间没有统一规定,经调查,一般为1个月1次,对于明确缴库期限要求的非税收入划解2-3次。由于划缴不及时,财政结算账户余额较大。如浙江省绍兴市2012年9家银行财政结算账户1-5月平均余额均在2000万元以上,多数银行平均在5000万元以上,一些业务量大的银行平均余额超过1亿元,主要存在如下原因:
一是操作环节较多影响了入库速度。非税收入缴入财政结算账户后,由财政部门负责结算,并开立纸质缴款书和加盖预留印鉴,再到银行办理,操作流程或环节过多导致非税收入缴库不及时和财政资金滞留,尤其是部分非税收入还需分成结算,需按照执收单位申请和财政审核后分成和上划,延缓了非税收入结算缴库进度。二是某些非税收入项目不能及时确认而导致延误入库。如预缴款和保证金,虽然以非税收入的方式上缴,但因不同的执收码,必须待执收机关确认为非税收入方能缴库,而对一些周期较长的工程建设类政府性基金,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项甚至需要6-7年才能确认结算。三是非税收入入库调节因素。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的比重上升,非税收入有序入库是调节预算收入缴库进度的重要手段,而且一些执收单位也根据收缴需要,未在规定时限结算缴库,直接影响缴库速度。四是历史遗留因素影响入库进度。部分资金直接缴入了财政结算账户,但因执收单位和收缴信息不明确增加了结算难度,再如部分市县取消预算外财政账户,非税收入结算账户既承担结算用途,又承担着预算外收支核算的功能。
(三)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不完善
一是系统联网不全面。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只实现财政、银行和执收单位联网,没有与国库联网,导致非税收入收缴清算、缴库依赖纸质缴款书,降低了缴库效率。二是财政与银行联网功能不强。与电子扣税系统不同,当前非税收入系统只缴不扣,大量的非税收入票据增加了银行柜面收缴压力,当处理一些季节性较强的学费、考试费等非税收入收缴时,收缴业务处理不及时更为突出,还隐含着被占压、被挪用的风险。三是系统参数设置问题。非税收入收缴按照执收码管理,但缴库却按照功能科目登记,执收码和功能科目对应关系决定了非税收入缴库管理的正确性。如绍兴市本级执收单位180家,共有305个执收项目,但实际缴库的非税收入科目不足50个。同一执收单位的收入项目可能列入行政事业性,也可能纳入其他政府性基金管理,容易出现串科目问题。
(四)非税收入退库业务制度
不明确
一是退库方式不明确。目前没有明文规定非税收入退库究竟是从国库账户退库还是从银行结算账户退库,加之汇缴结算期限不确定,财政部门要查证原款项是否已缴入国库,确实不易。二是退库资金来源不明确。对于分成执收的非税收入需退库时,需要从上级执收单位结算分户倒扣资金,既无政策依据,又难以操作。三是退库收款单位不明确。《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中明确“预算收入的退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但退库申请主体究竟是由原缴款人还是执收单位尚不明确,而且执收单位不能开设过渡账户,甚至没有基本账户,如要退给执收单位过渡存在一定的困难。
(五)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
一是收缴结算缴库时间不一致的矛盾,难以确保监督到位。浙江省财政厅制订的《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3〕80号)明确了财政结算分户按旬和财政结算账户按月汇划的制度,而财政部制订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2〕37号)将财政汇缴账户按零余额账户管理要求当日清算,而财政结算账户则规定10日内缴库,制度间矛盾给监管带来了困难。二是对非税收入延迟缴库现象难以进行有效监督。由于体制、执收单位、财政部门多方因素交织,非税收入滞留财政结算账户问题依然突出,而财政资金的运行实际由财政部门自行控制。三是对非税收入分成难以形成有效监督。目前各级财政部门均公布了非税收入执收项目,但对省以下执收项目如何分成没有明确规定,同时,由于上下级财政信息不对称,又实行资金和票据的分级管理,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的执收收入和票据使用情况掌握不全,无法及时判断分成项目是否准确真实、结算是否正确,分成收入上划是否及时等信息,分成机制的不明确已成为监管的真空地带。
四、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结算体系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逐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结算制度
一是及时出台非税收入管理具体制度。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制度框架下,以《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为基础,省级财政和人行等部门及时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结算、退库和清算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二是明确规定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时限,尽量缩短结算时限,尤其对以预缴款、保证金、代管等形式执收的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明确结算和清算的时限,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三是加快推进非税征管系统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及时开发非税收入收缴网银支付系统,实现非税收入收缴结算和清算的电子化、无纸化,加速入库进程。四是授权商业银行代开非税收入缴款书。对于能明确执收单位和执收项目的业务,由执收单位授权商业银行开票,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及时清算到财政结算账户。五是进一步完善银行汇缴结算账户。对非税收入资金信息不明确或票款不同步的业务,应将资金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核算,确保财政汇缴账户余额日终为零。
(二)积极推广商业银行清算模式
从现有条件来看,大量收缴数据集中在银行,其提供的非税收入收缴报表既能分级次,又能分功能科目。因此,就清算流程设置提出如下建议:商业银行非税收入日终结报后,根据资金性质分别处理,将属于本级的非税收入汇划至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核算,其余资金与财政结算账户清算,次日,商业银行根据分成情况将本级非税收入全部解缴国库,并将收缴信息和缴库信息反馈给财政部门。
(三)建立上下联动、以稽查为重点的汇缴结算监督机制
一是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加大对银行的监督管理力度。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督促银行及时收缴清算非税收入。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中的责任和义务,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级政府实施与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发现的问题均可向人大、审计等部门报告。三是参照税收稽查的办法,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监督、稽查的工作制度,将分成结算列入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重点,加大对非税收入分成结算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
一、党费收缴
1、机关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6、党小组要按月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并于月底前上交所在党支部。
7、党支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十五日前完成本季度的党费收缴工作,并将收缴的党费及时送交局机关党委。
8、党小组、党支部要认真填写《党员手册》中党员个人缴纳党费情况登记和《外经贸局机关党费收缴单》。
9、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机关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党费帐薄定期交局档案室归档。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办好交接手续。
2、党费统一存入指定银行,不得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
3、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党员的监督检查。
4、机关党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党内培训;(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慰问生病党员。(5)用于党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7、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3、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2、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
3、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4、党支部用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县直党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