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烟叶定价;烟叶定级;行政行为
经济发展就其本质来说,是自由的增长。
——阿马蒂亚。森
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永远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进。
——边沁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和消费国。在国家垄断政策的发展模式下,中国现已形成了庞大的产业规模和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据统计,2010年我国成年男性吸烟率达52、9%,成人吸烟者总数超过3亿[1],烟草税收逐年增加[2]。
中国不仅是世界上仅有的两个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国家(中国、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之一,还是WTO组织成员国中及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国家中唯一尚实施烟草专卖的国家。作为行业管制的具体执行者的烟草公司,通过实际垄断烟叶交易和卷烟制成品的批发这两个交易市场,控制了从烟叶的收购到成品卷烟的零售和烟叶销售这整个烟草产业链。
一、问题的提出
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在《转变中的法律和社会》一书中指出“如果法律强调原则和目的,那么就有了一种丰富的资源可用于批判具体规则的权威。虽然一项规则可能带有官方权威的烙印——即通过了法律效力的‘血统检验’——但它却被认为是可以按照它对那些利害攸关的价值的影响重新评估的”[3]。本文认为,在前述背景之下,从行政法相关原则的角度出发,对中国烟草业赖以维持的国家烟草垄断体制的制度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作为一项产业经济政策,中国的烟草专卖制度是以“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包括了烟叶垄断经营、烟草特许生产(含烟叶复烤和卷烟生产)、烟草特许经营(卷烟及雪茄的批发零售及出口)等三方面制度。其中烟叶的垄断经营由烟叶收购价的制定、烟叶收购中的定级和对烟叶交易市场的垄断(对烟叶的购销贸易活动的垄断)三部分构成,由于对烟叶的定价与定级是烟叶垄断制度的核心,故本文重点讨论对烟叶的定价与定级。
烟叶垄断经营制度指除国家明文授权的组织或经该组织转委托的组织外,任何其他个人、组织无权进行烟叶收购活动,也无权进行烟叶贸易行为。该制度规定由全国人大1991年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和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9年颁布的《烟叶专卖法》予以立法,具体体现在《烟草专卖法》第九、第十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条例》第二条,及《烟叶专卖法》相关条文中。[4]烟草立法在条文中对烟叶定价与定级的主体均做了排他性的规定,即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对烟叶收购价的制定(定价),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在烟叶收购过程中对农民所交售的烟叶进行分等定级(定级)。
由于烟草公司的企业化组成形式和烟叶的收购是通过市场进行的,使得烟草公司的烟叶收购行为具有市场交易的外观,所以每当遭遇外界对其垄断的指责时,烟草公司总是以其企业身份和维护公共与国家利益的目的进行自我辩解[5];同时学界对行政垄断的反思和拷问,又集中在经济法领域内[6],一般是以其作为单纯市场主体应遵守的市场行为规范出发因而忽视了在烟叶定价与定级行为的行政属性,忽视其行为的实质是行政权力运用,使其总是脱逸出行政法观照的视线。
虽然有行政法学人充分认识到行政法和行政垄断的关系[7],但只有为数不多的学人和学者捕捉到了行政程序法与市场规制之间的关系,指出“行政垄断的产生与行政程序法不健全、不完善存在高度相关性。这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制约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规范的缺失导致行政垄断;第二,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行政垄断,这是因为程序性规则不具体不完善,难以对行政权力产生有效的约束”[8]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基本的关系即”政府─市场“关系,行政程序法在政府对市场进行规制行为中的缺乏,极有可能造成如同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行使对公民权利恣意与专横的干预和处置的态势,使市场主体的权利难以真正得到保障和落实”[9]。为避免和矫正这样的情况,行政法应当对政府权力控制经济生活的行为进行全面的“再控制”[10]。
二、烟叶的定价与定级的行政行为性质
行政行为作为一种公共服务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一种集合、维护和分配[11]。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12]。学者对行政行为的概念概括为行为主体说、行政权说、公法行为说,学界对行政行为的概念区分也基本是围绕着主体、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的法律意义、行为对特定相对人的影响等进行的[13]。对行政行为的构成有二要件、三要件、四要件等学说[14]。如下所述,烟叶的定价与定级行为能够满足行政行为的要件构成。
1、烟叶定价的行政行为性质
烟叶的定价是指在每年的采收前,由国家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价格通知》的形式一起制定当年烟叶收购价格的活动,是一种具有明显的行政专属性的活动。在烟叶的定价中,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属于政府部门,其制定烟叶收购价格的行为是国家运用事前管制的方式对于烟草种植与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干涉,属于干预行政行为。该两个单位均系对烟叶定价负有行政权能的行政主体,其权力来自于《烟草专卖法》的授权,并且通过每年《价格通知》的形式表达,且该种定价行为一经作出,即同时对烟农当年的烟叶交售和烟草公司的收购发生影响,具体而言,影响烟农的经济利益和约束烟农的财产处分。
2、烟叶定级的行政行为性质
烟叶定级,是指各地烟草公司在收购烟叶时,依据相关检定标准对烟农交售的烟叶的等级进行评定,确定其登记。在烟叶的定级中,烟草公司属于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具有行政权的行政主体,烟草公司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是专司烟草专卖管理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各省烟草公司均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虽然烟草行业工(卷烟生产企业)商(地方烟草公司)分离后,各省卷烟工业归属于中烟公司,名称为某省中烟公司,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上归为工业公司;而烟叶购销,烟草专卖归属于各省烟草公司,全称均为中国烟草总公司某省市自治区烟草公司,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上归为省级(局)公司。虽然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上“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同时标示,但是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机构设置显示没有中烟总公司这个机构,而在各省级(局)公司中却未单列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只有各省烟草公司,说明烟草公司和烟草专卖局是同一机构。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各地烟草公司的关系还体现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设中国烟叶公司,负责全国的烟叶生产及收购管理上[15]。
从行政权能来看,定级的权力来自于《烟草专卖法》的授权。
从行政权能行使的目的看,烟叶定级是为达到“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16]服务的,是为实现烟草专卖制度设置目的的工具性规范。
从烟农在烟草定级中的地位来看,烟草种植农户承担了行政义务,必须将收获的烟叶按照烟草公司的定级标准卖给当地烟草公司,并接受监督管理,否则就是“非法销售”,一旦被查获,将遭受严厉的处罚。因此,在烟叶的定级中,作为出售者的烟农是行政相对人。[17]
从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看,烟草公司对烟叶进行定级是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和设定义务的行为;烟草公司在收购中对烟叶的定级一旦作出即为有效,非经法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认定和宣告,不得被其他任何组织(包括烟草公司)和个人改变或撤销,烟农必须按照该级别的定价出售给烟草公司。因此,定级行为一旦作出即限制了烟农自己的财产处分权利,烟农自己不能改变对该定级的认定,而只能按该级别出售烟叶,有遵守定级的义务。
三、相关法律规范分析
《烟草专卖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在烟草法律规制体系中居于最高位阶;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叶专卖法》均由国务院制定颁布,属于行政法规;烟草专卖局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立法赋予烟草专卖机关行使专卖权的目的是“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条文本身属于授权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从主体资格看,行政法通说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独立行使行政权,独立参加诉讼,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19]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法定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但是此一通说在实践中遇到了挑战[20]。关于对行政主体概念及外延的界定,学界有不同的思考,但都肯定了权、名、责三要素结构的行政主体概念存在不足,包括逻辑矛盾和三要素的内在张力使该概念不能实现自洽[21],这种三要素结构的实践后果也使得相关部门利用非市场手段进行的垄断行为被隔离在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之外,而《反垄断法》又排除了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因此这类行政权力的行使除少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有关条款进行法律规制外,像烟草公司的定价与定级这类行为就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地带,形成了法治割裂的碎片化[22]。而这是背离法治原则[23],不符合国家行政权力授予的目的,也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的[24]。
作为利益相关者,烟草公司在烟叶收购中具有外观上的市场主体身份和实质上的行政主体身份,其收购活动是为《烟草专卖法》的。虽然地方烟草公司名义上不属于行政机关序列,不享受行政拨款,也不是行政机关,其职工不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是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但是烟草公司进行相关市场管制的权能却来自于法律授予,该项权能同时也是烟草公司的责任承担依据,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业管制活动,就自己的市场管制行为承担责任,特别是在该管制职能的行使侵害相对人的权益,在对方提起诉讼并且其赔偿要求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情况下,烟草公司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权名责三要素通说内在结构中的缺陷在烟草公司这儿倒得到了一个完美的解决[25]。
利用计算机网络贩卖卷烟犯罪,是指行为人直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网上聊天工具或者电子邮件经营卷烟的相关信息,同时提供给消费者具体的付款方式,销售方法和联系方式等。
一、利用互联网售烟的特点
从查处的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犯罪的案例来看,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利用互联网制售假烟的非法信息吸引买家,采用网上交易结算方式,通过伪装物流手段实现暗中倾销。由于其信息传播速度快,广告效应明显,违法成本低廉,加之不易被查处,使得涉烟犯罪团伙在经营假冒伪劣卷烟暴利驱使下铤而走险。在互联网销售的卷烟大都是假冒伪劣卷烟,必定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即使有少数属于真品卷烟,其购进渠道肯定不正规,多为走私或非法渠道卷烟,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但由于利用互联网的这一类涉烟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单纯以烟草部门的能力难以发掘隐匿的案件线索,因此烟草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信息沟通尤为重要。
二、利用互联网售烟的管辖权认定
刑法界主流观点对于犯罪地做出了广义的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所在地、下载地、操作计算机地、甚至是网页的浏览地等均可以作为犯罪地,这对打击互联网犯罪非常有利。对于一般违法行为,传统的理论认为,确定管辖的原则是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在网络违法中,一个人的行为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实施,来无影去无踪,怎么确定哪些地点是违法行为发生地呢?对于操作计算机的地点,大家看法比较一致,可以认为是行为的地点。对于网络数据的传输所通过、到达的节点,数据放在网络上由他人自由下载的浏览数据网页地等地点,可否认为是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否只要通过互联网看到违法信息的专卖机关都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呢?答案是否定的。看到并不一定等于违法行为已经在当地实施或发生了危害结果,并不意味着就具有当然的管辖权,管辖权的行使需要该地点与违法行为之间有“连接点”,对于看到违法信息但又不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通报情况,协助开展查处工作。
根据《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工作指引》,对互联网售烟行为有管辖权的专卖机关有三个:一是网站的备案、接入地点所在地专卖机关。对有备案号或许可号的自建售烟网站,应登录工信部网站核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由备案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管辖。网上售烟店铺和网站上的经营信息,应由网站备案地的专卖管理部门管辖。没有备案的非法涉烟网站,在国内接入的,应由接入地管辖。二是违法人员的经常活动地点的专卖机关。判断违法人员的活动地址,主要根据是违法人员的发货地点、收货地点、电话号码、客服人员QQ号登陆IP地址、银行卡开户地点、提取现金地点、支付宝帐户关联银行卡的取现地点等信息。违法人员经常活动地的专卖管理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做深入调查。三是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主要指消费者网上购买卷烟地点或者卷烟实际到货地点。
三、对利用互联网实施涉烟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管
首先应进一步提升科技手段,建立互联网监督监察网络和情报系统。对售假网店及时进行掌握和追踪,全面收集网络售假的情报和证据,并加以整理汇总,深入了解并分析其中关联,在掌握有力证据、确定其上家下家的情况后,迅速出击进行处理。其次,加大物流监管力度,控制售假销假渠道。建立物流情报信息网络,掌握互联网运假销假动态。通过监控,会同各方力量,深挖到底,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再次,及时联合公安部门的技侦、网警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在办理互联网案件时,往往需要借助公安部门的其他多警联动,相互配合,发挥优势,提高破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最后,展开舆论攻势,及时曝光互联网售假信息。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发动广大网民和消费者的力量,鼓励举报和提供线索,倡导消费者切勿贪小便宜而通过互联网购买假烟,使网络售假失去消费者市场。
四、利用互联网售烟的犯罪构成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专营,对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及经营行为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见,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同时,《实施条例》中规定,对取得卷烟批发、零售以及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均应具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必备条件。对于这一规定,网络的虚拟环境显然是无法达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准予发放许可证。另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也就是说,禁止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并且对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规定要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在指定的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黄某在仙游烟草专卖局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指定的供货单位为仙游烟草公司。后黄某为谋取差价,在泉州购进一批香烟,价值85250元。在没有准运证的情况下,雇佣犯罪嫌疑人王某用汽车从泉州运回仙游,运费170元,途中被仙游县烟草执法部门查获。
二、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1、犯罪嫌疑人王某明知黄某无准运证而承运香烟,违反了我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属违反国家规定,破坏了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和烟草市场秩序,是非法经营行为;2、王某承运的香烟价值85250元,超过了5万元,达到了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
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我国的《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无准运证承运烟草制品的行为,只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条款,并没有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两高”、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纪要〉〉没有将无证运输烟草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无证运输烟草的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重点是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及四个构成要件。本案犯罪嫌疑人王志华的行为符合犯罪的第一个特征,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志华在没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的情况下,为黄加清承运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破坏了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和烟草市场管理秩序。因此,犯罪嫌疑人王志华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第二个特征是刑事违法性。非法经营罪是指违法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其三,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其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由于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系混合罪状,该条规定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以及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属于空白罪状。为了防止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导致刑法打击面过大,我国的立法机关及“两高”先后出台了多个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及主体进行限制。如非法经营食盐、外汇、非法出版物等。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三条[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该《纪要》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无证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三种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和程度,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并未将无证承运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因此,单纯的无证承运烟草制品的行为是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实际上, 承运人经营的对象是运输服务,并非承运的货物本身。也就是说承运人并没有经营烟草专卖品,本案中的托运人黄某才是经营烟草制品的主体。
无证承运烟草也有一种入罪可能。那就是根据《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四条[关于共犯问题]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及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无证承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的共犯呢?关健要看他是否明知托运人黄某在非法经营。但本案中的黄某是在拥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的前提下,雇佣犯罪嫌疑人王某从外地运输香烟,其行为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并非无零售许可证而零售香烟。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将这种超越许可范围的行为视为无证经营,也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明文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黄某存在无证批发的行为。因此,经营者黄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被其雇佣运输烟草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当然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三,犯罪嫌疑人王志华的行为不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我国《烟草专卖法》对无证承运烟草制品的行为,只规定了行政处罚,并没有刑事处罚的规定,因此,犯罪嫌疑人王志华的行为不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
第四,从案件的处理效果来看,笔者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行政处罚,足以起到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作用,没有必要动用刑罚。刑罚是保护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但刑罚的严酷性,决定了刑罚必须具有谦抑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无证承运烟草的行为,烟草执法部门可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处罚款。相对于无证承运烟草这种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及违法行为的收益,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足够严厉。(就本案而言,不仅要没收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运费170元,还要处以所运输香烟价值的10%至20%的罚款,即8525元至1705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的措施足以使犯罪嫌疑不敢再违法,可以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快递能寄烟,但是每件以2条为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物流快递企业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不得超量收寄烟草专卖品,即同一寄件人同批次寄给同一收件人的卷烟、雪茄烟不得超过2条(400支),烟叶或烟丝不得超过5公斤(二者合计不得超过10公斤),超出限量的,不得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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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烟草 专卖 证据
一、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的构成要件
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一般由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构成。除个别违法行为外,一般的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不管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其违法行为的认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构成。换言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不按规定渠道进货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客观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有不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存在。在认定客观要件时,应注意:一是把握“当地”的判断基准点。“当地”应是指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二是把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范围。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是指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三是把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表现形式。“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包括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单位或者个人购入烟草制品的交易行为,如向外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向当地或外地零售单位或个人进货、收购后转卖等行为;还包括非交易行为,如寄售、代卖、受赠后转卖等行为。
3、客体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标的是真品烟草制品。
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件的证据规格
专卖人员收集这一违法行为的证据,用以证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当事人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于适当的违法主体;二是查获的违法卷烟属于真品卷烟;三是违法卷烟处于已完成销售、正在销售或者待销售状态。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主体方面与客观方面的:
1、主体方面的证据。这一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要求当事人必须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收集主体证据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用于证明当事人属于特殊主体,即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专卖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许可证的原件,复印件的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或者通过其它方式予以确认。
(2)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证明。要注意区分个人违法和单位违法两种不同情形:一是个人情况证据。采集下列证据之一即可: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驾驶证等;二是单位的情况证据。需要采集的证据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情况证明参照个人主体收集。同时,还要收集能够证明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 、权限等方面的证据。
2、客观方面的证据。这一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当事人实施了从当地烟草公司以外的渠道购进真品卷烟的行为。证明存在这一违法事实需要收集以下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
(1)勘验笔录。用以证明查获违法卷烟时的现场情况以及违法卷烟的销售状态。需要详细记载下列内容:勘验的起止时间,查获地点、案发现场情况,违法卷烟的品牌、数量、规格、外观形态、经批准后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当事人是否再现场、是否有见证人在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的签字确认情况等。
(2)视频资料。用以证明查获违法卷烟时的现场情况以及专卖人员依法开展检查的全过程。形式表现为录像和照片,内容包括:专卖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对案发现场或者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的情况,先行登记保存违法卷烟的情况,卷烟外包装形态、经营场所门面、零售许可证、卷烟喷码等情况。
(3)当事人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从当地烟草公司以外的渠道购进真品卷烟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询问其是否持有零售许可证,违法购进卷烟的饿渠道,违法购进卷烟的时间和数量,进货总额,案发前已销售卷烟的数量和金额,是否曾受过处罚等。
(4)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从当地烟草公司以外的渠道购进真品卷烟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违法购进卷烟的渠道、时间、数量、金额,案发前已销售卷烟的数量和金额等。
(5)涉烟烟草制品。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用以证明先行登记保存涉烟烟草制品的时间、地点、品种、规格、数量以及程序合法等情况。用以证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外部特征,主要为:没有当时烟草公司的激光喷码;其它烟草公司的激光喷码;没有任何激光喷码或者喷码被损坏;有当地烟草公司的激光喷码,但喷码中的许可证号码与本店许可证号码不一致。
(6)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要求专卖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抽样取证,抽样后现场封存,并由当事人在抽样清单上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在场的要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确认;抽样过程要进行全程录像,用以证明样品抽自涉烟卷烟、当事人在场、程序合法等。
(7)鉴定结论。由省级烟草质量监测站或者其授权委托机构出具鉴别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真品卷烟,用以证明涉案卷烟不属于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参考文献:
东江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弧?spanlang=en-us>年普法工作总结
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四五”普法工作的关键之年。我局(公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们的主要工作是:
(一)认真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年,我局(公司)继续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摆上议程。一是制定计划,狠抓落实,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执政水平。运用中心组学习、行政会议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形式,继续组织领导干部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国家和烟草行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法规,认真收看行业财经秩序整顿和卷烟体外循环整顿会议精神,领会上级工作部署,确保依法管理专卖市场和卷烟体外循环、财经秩序两项整顿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二是深入开展党纪法规和警示教育。派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为民、务实、清廉教育读本》等学习资料,制作专题墙报,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两个“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活动,组织观看全国党内法规知识竞赛直播,“某省省学习《监督条例》报告会”专题片、大型话剧《村官》,以及《规矩与方圆》、《廉洁工程》、《执着的追求——村官官锦初的故事》、《纵权之祸——三个一把手落马的警示》等党风廉政系列教育片,参观“东江市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增强党员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勤政廉洁”意识。三是组织了知识、《保障条例》、行政许可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十六届四中全会知识、以案说法、全国纪检监察干部专业知识等竞赛和统一考试,健全学法考试登记。四是开展了《烟草专卖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用活动,使依法行政、依法安全生产、依法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安全驾驶、依法经营用工成为局(公司)各级领导的自觉行为。
(二)突出重点,狠抓专卖人员学法用法,加快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今年,为提高专卖执法水平,我们一是坚持每月对专卖稽查人员进行法规和执法技能、案例分析学习制度。二是邀请司法局的律师为全体专卖稽查人员作行政许可法辅导讲座,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三是藉备战全省烟草系统专卖技能竞赛之机,开展专卖稽查人员法律法规、案件卷宗规范化的业务培训与考核,提升业务素质。四是加强实战训练,积极安排各专卖稽查员参加省局的打假大行动和我市的联合行动,努力提高侦查办案能力,规范专卖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增强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的战斗力。全省专卖技能竞赛后,我们对照先进找差距,重新修订专卖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实施强化训练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与岗位绩效考核相结合,推动执法人员加速从“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
(三)多种形式普法,促进全员法制观念提高。
年,我们坚持岗位培训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一是大力开展《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法制宣传活动。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重要内容写入宪法,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为此,我局(公司)年内把“两法”的宣传作为今年普法工作重要的宣传任务之一。一方面以制作专题墙报、下发两法单行本及部门组织学习的形式,在广大干部职工中宣传尊崇宪法、遵守宪法、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营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良好氛围。另方面组织领导干部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省局、市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加速专卖执法人员熟悉行政执法程序,确保依法行政,管理好卷烟市场。
二是结合卷烟商品营销员、电访员、驾驶员、义务消防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组织企业一线营销人员学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熟悉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安全生产法等基本知识,增强依法经营、规范行为意识。
三是坚持新聘员工岗前培训,组织学习行业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要求。
四是结合岗位素质要求,积极送员参加省市组织的纪检、政工、*、财务审计、劳资、安全、保密、网络信息、专卖执法各类再教育培训,在学习专业知识同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经营、依法行政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是积极开展全员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我们运用派发资料、制作墙报、张贴挂图、制作标语横幅、组织知识测试和开展“以案说法”活动等形式,紧密配合企业改革发展和迎接“入世”后各种挑战的需要,强化企业干部员工对经济法律法规、公司法、合同法以及与国际贸易相关的认识,以指导经营和实践。
六是大力开展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时机,认真贯彻市公安局、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机关公务员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学习的工作方案》,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制作专题墙报、派发法规及案例资料、每月驾驶员学习等形式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竞赛,邀请交警宣教员为管理人员及机动车辆责任人进行培训和考试,强化了全员的安全生产观念,为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奠定坚实的思想、知识基础。
(四)加大社会普法力度,扩大烟草专卖执法的影响力。
二四年,鉴于卷烟行业存在计划生产与市场需求之间矛盾的特殊情况,东江地区制售假烟和非烟经营出现反复,形势严峻,对此,我们继续加大专卖法宣传力度。一是组织参加“&#;”法律宣传活动。提供专卖法规及真假烟鉴别咨询,利用媒体宣传销毁假烟大行动,认真做好取消“特零证”后的宣传解释工作。二是加大专卖法规宣传。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零售点合理布局听证会,在加快将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上升为政府行为同时,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专卖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三是推动卷烟打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加强专卖市场管理。今年-月,我们加大打假打私力度,进一步完善与公安、工商及各职能部门的长期协作机制,共查处案件起,查辑违法卷烟、件,烟机台套,查处制假窝点个,烟丝、吨,卷烟纸、吨,滤咀棒、万支,抓捕制假分子人,上缴罚没款、万元。四是坚持公开办事,公正文明执法,规范管理。我局专卖稽查员坚持持证上岗,示证执法,履行职责,不越权、滥权。我们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坚持首问责任制,各项制度公布上墙,并印发烟草专卖法规和经营资料给零售户广为宣传,并通过实施《东江烟草专卖稽查人员十不准》、《经营服务承诺》、《烟草管理承诺》,保证行政人员依法管理,至今无出现行政复议和上诉案件。五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年内,广泛征求社会各届对我局专卖执法和作风建设的意见。月份开展的“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活动回头查”征求意见中,下发意见征询表份,市直部门、基层单位及商户对我局依法行政的“满意”和“较满意”率达、%。六是加大追刑力度。通过与公安、司法、打假等部门联合执法,在证据确凿情况下,经市法院审判,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对名制假犯罪分子分别处以-年徒刑。我局(公司)领导和专卖稽查领导还多次在电视传媒专题宣传,提醒社会各界依法经营卷烟,震慑了犯罪。
二四年,我局在普法教育上坚持教育对象上点面结合,领导为主;教育内容上重点突出,结合实际;教育形式上丰富多样,更趋向员工参与、自我教育,全年共派发资料份,制作墙报期,举办培训班期,组织考核、竞赛期,组织观看电教片、展览等场,张贴挂图、标语等套/条,受教育人员达人次。普法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效果:一是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积极性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维权意识增强。二是行政执法和内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开办事、依法管理已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东江烟草更树立起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年普法工作设想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五年是“四五”普法工作的重要一年。新的一年,我局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拓宽思路,创新模式,加强教育,讲求实效,争取全员法制观念有新的提高,遵纪守法有更自觉行为。局(公司)在新的挑战面前,坚持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管理水平,依法治企、依法经营有新的举措,取得良好实效,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二)基本工作思路
、加大宪法和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力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行政许可法更是烟草专卖管理必须遵循的首要法规。年我们要从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高度,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与普法学习结合起来,使广大干部职工从新的高度认识和理解宪法、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法,做到自觉守法,维护法律权威。
、突出做好烟草专卖法和经济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烟草行业代表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经营是烟草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新一年,为配合企业改革发展,迎接“入世”后种种挑战,要进一步强化经济法律法规教育,继续采用制作墙报、派发资料、有奖问答、电视传媒、参观展览等形式,分期组织公司法、企业法、税法、合同法、金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以及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等专题学习,尤其要重点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加强劳动社会保障法规的学习教育,依法搞好民主管理工作。继续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两项整顿法规等,组织工会、政工干部和全体会员学习全国工会十四大精神和《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团结和动员广大员工参与改革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完善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不断提高企业依法用工和企业职工自我维权意识。
、加强行政法规宣传和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水平。采用定期学习、培训、考核等方法提高教育质量,在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文明执法新风方面下功夫,提高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水平。根据取消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经营受计划生产影响,适销品种供求缺口较大情况,继续加大烟草专卖法规和烟草行业特殊性的社会宣传力度,加强引导,争取地方政府牵头和公安经警等相关部门的支持,运用违法案例进行反面教育,争取社会各届对烟草专卖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海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的财政税收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以及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四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海关、边防、税务、交通、铁路、民航、海运、汽运、邮政、物价、城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
(二)执行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烟草专卖管理政策、措施,拟订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三)对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打击烟草违法活动,解决烟草专卖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积极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验。
第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经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店(点)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摆放于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许可证遗失(含正、副本)或需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的,应当自遗失或需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歇业时,应在歇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五条 烟叶种植应当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并与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签订合同后种植。
晾晒烟按名录晾晒烟实行专卖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烟草制品,必须依法取得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经国务院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唯一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批发的烟草制品必须标有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能追溯其供货渠道的专卖供货标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卖供货标识。
第十八条 经营烟草制品实行凭许可证供货制度。经营烟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进货,并将购货发票等相关凭证存放在经营场所内备查。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烟草制品的宣传促销和广告活动,必须依法获得批准。
第二十条 卷烟经营者不得悬挂未经批准的烟草广告、标语和未经核准的卷烟专卖店名称;不得将空烟盒摆放、张贴于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 严禁生产和销售假烟、走私烟、非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
不得为非法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等活动提供便利。
本办法所称假烟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质量认证标志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卷烟、雪茄烟;走私烟是指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境外卷烟、雪茄烟和在国内市场非法流通并标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非烟是指不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其合法进货渠道或无专卖供货标识的非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和未经当地烟草专卖渠道上市流通的卷烟、雪茄烟。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经营烟机、烟机专用配件、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等专卖品,以及以下等烟叶、废烟叶、废烟丝、烟末、烟梗为原料生产烟浸膏、烟碱等产品的,应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和经营。
第二十三条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为生产假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烟草机械专用配件)、卷烟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管理
第二十五条 跨省或超出经营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在海口辖区内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出具的有效购货凭证。
第二十六条 烟草制品的运输必须货证相符、证货同行,所运输的烟草制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使用伪造、涂改、复印、过期的准运证的;
(二)使用超越有效权限签发的准运证的;
(三)重复使用准运证或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
(四)准运证核定的品种、数量、规格及调入、调出地点不符的;
(五)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六)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渠道购货的合法有效凭证的;
(七)其他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不得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公路、车站、货运站、机场、港口、码头等地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与烟草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并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检查烟草专卖品经营场所,并可根据举报对运输工具、窝藏烟草专卖品的场所等进行强制检查;
(三)查阅、复制、摘抄、暂扣与烟草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许可证、准运证和其他资料;
(四)决定查封、暂扣、登记保存涉嫌违法行为的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及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工具。
第三十一条 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越权处罚,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烟草专卖品和罚没款。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假烟的鉴定,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测站负责。
第三十四条 违法烟草专卖品的价值计算:
(一)一般烟草专卖品的价值依据国家指导价格计算;
(二)卷烟价值依据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指导价格进行计算,无指导价的,参照同类产品市场价计算;
(三)假冒伪劣卷烟及商标标识无论销售与否,其价值一律参照同类正品流通卷烟的价格进行计算;
(四)走私卷烟价值按市场价计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经营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20xx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证多点经营的,对持证的经营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其他无证经营点,仍按照无证经营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摆放于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办理许可证遗失、变更、歇业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的;
(三)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阻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五)申请人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强制扣缴非法生产设备、原辅材料,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卖供货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烟草专卖供货标识、违法所得及为非法烟草专卖标识生产、销售、使用提供便利的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无证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烟草制品的宣传促销和广告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宣传促销和广告活动,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悬挂烟草广告、标语和卷烟专卖店名称以及在经营场所摆放、张贴空烟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违法经营假烟和假冒卷烟商标标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假烟、假冒卷烟商标标识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假烟总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经营走私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走私烟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走私烟总价值2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经营非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非烟总价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前款(一)(二)(三)项中违法经营物品总价值无法确定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或假冒卷烟商标标识活动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生产和经营烟机、烟机专用配件、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等专卖品,以及以下等烟叶、废烟叶、废烟丝、烟末、烟梗为原料生产烟浸膏、烟碱等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擅自作销售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擅自作其他处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生产假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烟草机械专用配件)、卷烟商标标识、原辅材料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追回所提供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法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承运人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的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法查封、暂扣、登记保存的涉案物资经通知、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自通知、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案件的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私分、挪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越权处理烟草违法案件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为烟草专卖品的非法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30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并提高办事效率。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 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第七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第八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四)工商 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 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 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
第二十一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遗失或损毁证明;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地市级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上一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类型属于许可类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类型属于管理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
(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七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歇业申请、相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告或检查记录等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审批表,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注销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依法注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文书包括申办许可证过程中的各类申请表、烟草专卖局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等格式文本。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第四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许可类事项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将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号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众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公众查阅内容不包括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卷宗归档保存制度,对办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文书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将近,市烟草专卖局借此契机,于3月13日联合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卷烟专项行动,重点对老香洲、吉大、夏湾涉嫌卷烟售假的零售户进行清理整治,严厉打击我市卷烟市场售假行为,坚定广大市民对市烟草专卖局打击卷烟制假售假的决心和信心,加大卷烟打假宣传工作的力度和影响,拉起了**市烟草专卖局“3、15”期间卷烟打假专题系列活动的序幕。
3月13日至3月15日期间,市烟草专卖局将开展“专项联合行动”、“假烟销毁行动”、“现场宣传咨询会”、“媒体专题专版报道”等一系列“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卷烟打假专题活动。联合专项打假行动奏响了该系列活动的第一曲,市烟草专卖局对此高度重视,狠抓前期调查摸底工作,锁定一批屡教不改的卷烟售假顽固分子;加强沟通协调,取得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本次联合专项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4人,突击检查卷烟零售户经营场所12处,查处涉嫌售假零售户5家,查获中华、芙蓉王、玉溪等品牌假冒伪劣卷烟1027、9条,涉假案值约5、31万元
20xx年,市烟草专卖局在卷烟打假工作中将继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烟草专卖局的工作部署和统一要求,强市场打基础、破网络扩影响、抓宣传寻突破、惩主犯见成效,着力发挥卷烟打假联合专项行动的作用,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公平竞争、诚实守法的市场秩序。
“3·15”卷烟打假现场宣传
20xx年3月15日,**市烟草专卖局抓住“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一有利时机,于**市免税商场广场开展为期一天的卷烟打假现场宣传活动。斗门区烟草专卖局也于斗门区井岸镇新民路步行街设立宣传点,同步开展宣传活动。
本次现场宣传活动以派发烟草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展示烟草专卖典型案例、真假烟辨别知识讲解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讲述卷烟制售假行为对国家财税和广大消费者的危害,介绍20xx年市烟草专卖局打击卷烟售假的典型案例,宣传3月15日正式启用的“12313”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电话。
现场宣传活动中,工作人员在现场还利用真、假烟样品向广大群众详细介绍真假烟鉴别知识。广大群众反应热烈,纷纷积极参与,不少群众对宣传点摆放的50多个品牌规格的卷烟的鉴别方法逐一地咨询,宣传点前的群众是络绎不绝。**市烟草专卖局的7名工作人员也不厌其烦地不停地为兴趣盎然的群众一一地讲解,市烟草专卖局唐志华副局长也亲临现场,参与到为群众讲解真假烟鉴别知识当中。
“3、15”卷烟打假现场宣传活动,两级烟草专卖局共向广大群众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千余份,接受烟草专卖真假烟鉴别、卷烟零售点许可证办理等各类咨询300余人次。通过此次活动,使广大消费者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增强了真假烟的辨别能力,提高了自觉抵制假货的意识,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在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的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广大群众对于卷烟打假相关政策、动态和知识的需求,**市烟草专卖局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多途径、多方式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增强消费者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让广大群众参与到卷烟打假工作中来,促使卷烟打假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烟草“3、15”宣传咨询活动拉开序幕
从3月12日起,**省**市局组织各专卖管理所在长安、袁花、盐官等地的繁华地段开展了以“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为主题宣传咨询活动,“3、15”消费权益日活动在**城乡全面拉开序幕。
今年该局对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早作安排,在“3、15”权益日来临之际,会同工商、技监和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在乡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咨询活动。为突出“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这一主题,引导卷烟的科学消费,维护广大烟民的合法权益,精心准备了数千份宣传资料及20余个假冒卷烟样品,向前来咨询的群众耐心地讲解了假冒烟的危害,介绍了真假卷烟的识别技巧。同时,积极宣传国家烟草专卖有关知识,提高消费者对国家烟草专卖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各乡镇宣传现场热闹非凡,宣传资料供不应求,此举不仅与消费者进行了良好的沟通,而且对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县烟草局3、15活动宣传与维权活动形式多样
县烟草局以开展“3、15”宣传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消费与发展”这一主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该局围绕主题,精心策划“3、15”宣传方案,突出宣 传烟草部门打私打假专项整治成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工作;设立卷烟打假普法宣传活动点,制作宣传横幅、标语、宣传知识展版,在县城繁华街道地段等主要场所进行宣传活动;设立咨询台,开展“3、15”现场咨询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讲授真假卷烟鉴别知识,发放宣传材料,介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通过多种途经向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公布烟草部门的举报咨询投诉电话,及时解决市场上出现的各种情况;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打私打假墙体广告进行维护,确保宣传效果。
该局在3、15宣传活动中共发放宣传资料6000份,在主要街道挂过街横幅9条,接受群众法律法规咨询和真假烟识别200多人次,极大提高3、15活动效果,增强了广大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有力地维护了当地卷烟市场秩序。
烟草专卖局认真部署“3、15”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为认真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进一步展示**烟草专卖执法形象和诚信企业风采,**市烟草专卖局围绕“消费与服务”的主题,认真部署3、15宣传日活动。
一是主动配合,积极参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联合行动和集中宣传活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确保人员、资金到位,形成良好的活动氛围与宣传效果。
二是全员参与,要求各县局同步进行此次“3、15”宣传咨询活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宣传的方式和形式,同时建立相应的活动开展资料档案及现场照片等。
三是加强宣传,统一印制《宣传手册》(新修订的烟草法和处罚程序规定、“12313”打假举报电话、真假烟识别技巧),设立宣传咨询台、张贴宣传标语,认真向消费者宣传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2313”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电话、真假烟识别知识、企业“润”服务品牌介绍等。
烟草局及早安排部署“3、15”系列活动
近日,**县烟草专卖局为认真开展好20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力求活动取得良好的成效,紧紧围绕“消费与服务”的主题,及早安排部署了“3、15”系列活动各项工作:
一、根据上级《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安排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3、15”系列活动实施方案》,指导、规范和确保此次活动健康、有序、有效地开展;
二、为加强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保证活动有序开展,县局决定成立了由县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专卖办主任任副组长、各稽查中队长和专卖法规员为成员的“20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领导小组”;
三、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要在县局走廊设立卷烟打私打假普法宣传专栏、县城主要街道、乡镇悬挂横幅宣传标语、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辆等,进社区、进乡镇、进农村进行巡回维权法律法规宣传;
四、要积极参加市局组织开展的集中销毁假冒卷烟活动。要及时将已经结案拟销毁的假冒卷烟按照数量、品牌、案值等综合统计上报市局活动领导小组;
五、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工商、质监、消协等部门联系,搞好协调配合,选派懂法律法规、懂政策、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参加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设立现场宣传咨询服务台,开展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政策、“12313”监管举报投诉电话、卷烟消费知识、辨识真假卷烟方法、现场免费检测等活动;
六、要以“3、15” 系列活动为契机,联合县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积极开展“3、15”卷烟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提高市场净化率,整顿规范卷烟市场秩序;
七、要做好“3、15”系列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要通过报纸、报刊杂志、网站、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和宣传载体及时对活动进行跟踪报道,撰写新闻稿件踊跃投稿,收集报道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大力宣传活动动态,及时汇报宣传成果,总结活动经验。
市烟草局“3、15”重点落实五项维权举措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通州市烟草专卖局围绕“责任、和谐”这一主题,在进一步提高维权成效上进行实践和探索,着力织密打假大网,重点落实五项维权举措。
一是在金沙、平潮、石港、二甲、张芝山镇设立五处烟草专卖管理主咨询服务点,为卷烟消费者讲解真假烟识别方法,展示卷烟打假专题板报,营造“学法懂法不违法、遵法守法保权益”的浓烈氛围;二是将各镇、村卷烟打假联系人的姓名、职务、电话通过有线广播滚动播出,在地方网站,方便群众举报,对有涉烟违规违法行为者发挥震慑作用;三是由20个镇卷烟打假办公室分别联合稽查中队、工商和公安分局开展卷烟市场巡查宣传教育,对受处违规户进行回访活动,绷紧打假弦,重敲防范钟;四是与市食品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在市场综合检查中落实卷烟打假措施;五是结合迎接南通市烟草局(公司)网络终端建设现场会在通州召开,发动客户经理、稽查队员在卷烟零售户中进行满意度调查,同时在广大卷烟零售户中大力倡导“奉诚信为圭臬(准则)”的儒商风范,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市烟草局四项活动积极参与“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日前,**市局采取四项活动,积极参与市消费者协会组织的以“消费与维权”为主题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
一是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在**市商业大厦广场和民丰社区,市局工作人员向广大市民发放《烟草专卖法》读本及有关资料,积极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二是进行消费教育。现场介绍真假烟鉴别方法,指导消费者科学、理性、健康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