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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精选8篇)

时间: 2023-07-29 栏目:写作范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篇1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量化分级管理为了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在公共场所中的实施效果,探讨高效卫生监督管理论文模式,我们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宁夏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指南》和评分标准评价体系。于2004~2007年在不断探讨论证的基础上,先后在自治区、固原市、吴忠市和石嘴山市旅店业、游泳等公共场所开展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及推广工作。

1对象和方法1·1对象分别在经济发达的自治区直管企业银川市、中等发达地区吴忠市、石嘴山市和欠发达地区固原市,共选择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试点企业98家,其中旅店业47家、洗浴场所19家、美容美发店24家、游泳场所8家。1·2方法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1]等标准制定宁夏旅店业、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游泳场所量化评分调查表。通过基线调查、宣传动员和培训、准备阶段、自查整改和现场指导、评估等阶段完成调查评估。1·3评分标准得分为总分的90%以上者,评为A级;得分为总分的70%~89%者,评为B级;得分为总分的60%~69%者,评为C级;得分为低于60%以下者,评为D级。1·4资料处理汇总整理调查评分表评分结果,用SPSS1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和成效分析2·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评价情况本次共对自治区及吴忠、石嘴山、固原市98个公共场所(包括旅店业、游泳洗浴场所、美容美发)进行量化分级评分。其中信誉度A级31家,占31·62%;B级37家,占37·76%;C级23家,占23·47%;D级8家,占8·16%。其中旅店业、游泳场所信誉度A级所占比重较大(31·62%、25·34%),洗浴场所(7·15%)和美容美发业(6·07%)较少。2·2比较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和实施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后各项指标得分均有所提高。各项卫生管理指标测评得分率经x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表1)表1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监督项目量化企业数①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银川750004)2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3公共场所各类指标得分前后测评结果比较实施量化后各项指标评分均明显高于量化测评前(P<0·01)。尤其在产品索证、卫生设施、专用消毒设施设备添置方面提高最为突出;而建筑和布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相对较弱,与更改建筑布局难度较大,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日常工作量大,企业较难坚持有关。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篇2

二、适应范围: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标准:

1、本规定中公共场所是指集团内公共通道、篮球场、羽毛球场、停车场等公共区域。

2、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

A、地面无垃圾、污垢、积水、落叶、水果皮、烟蒂等;

B、墙面无污垢、脏物,保持洁净。

C、绿化带要求定时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随时清扫残枝落叶。

3、清洁要求和标准:

A、清洁工须每日将公共场所清扫一遍,有污垢处需要冲洗一遍。但必须保证每周冲洗两遍。

B、清洁工要保证绿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时修剪枝叶,及时清除杂草、枯叶、垃圾等。

C、对于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清洁工需在上班时间前一个半小时做好清扫,保证所有清扫工作、垃圾处理工作在上班前完毕;下班前再清扫一遍,须日扫日清。

D、对于花草,清洁工要定期(每周两次,周三、周六)培土、整理。

4、其他管理规定:

A、集团所有干部员工必须将垃圾(纸屑、烟头、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随地乱扔。

B、集团所有干部员工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C、集团所有干部员工不得损害、折伤公司的一草一木。

D、严禁携带有包装、有瓜果皮、纸屑的食品进入公司内部。

E、对违反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一经发现、举报或查处,将在公司保安的监督下,强制按要求义务清扫指定区域的卫生。

F、对于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公司为其举报者保密并奖励10元/人·次。

G、对于员工在工作或搬运过程中不慎洒落在地面的纸屑、包装盒、泡沫、垃圾等,清洁工和保安员有权可以要求当事员工将地面清扫干净;如果员工拒绝或态度恶劣,可立即向人力资源中心报告,由人力资源中心将按照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H、清洁工必须要按照规定和要求给予清扫公司内部所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保安员要坚守岗位工作职责,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要勇于值勤。

5、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异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篇3

[关键词] 旅店业;五常法;卫生监督;效果

[中图分类号] R19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095-0616(2015)20-104-03

Research of five-routine working regulation of health service management model in hotel industry in Shijingshan district

ZHANG Shuhua ZHOU Lisen XU Xiaoguang

Sanitation Supervision Institute, Health Bureau of Shijingshan District, Beijing 100043,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and establish the health service management model of five-routine working regulation suitable for hotel industry、 Methods 40 hotel units, which were selected as the research objects according to cluster random sampling methods, were formulated with the health service management model of five-routine working regulation、 To evaluate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ces of the health status scores of public places pre-and post experimental and the project qualified rate of hygiene surveillance in experimental group, to make statistical analysis according to x2 test and SPSS17、0 statistical software、 Results The qualified rate of various health management index after five-routine working regulation management has been obviously improved (P

[Key words] Hotel industry; Five-routine working regulation; Sanitation supervision; Effect

“五常法”是香港何广明教授引进日本“5S”管理[1],结合香港实际创立的一种企业管理方法。“五常法”简言之就是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其主要特点就是将高深的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变成简单易行的行动。“五常法”已在工厂、医院[2]、幼稚园等行业推行,在餐饮业卫生管理方面也有应用,并且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本课题拟将“五常法”管理理念与旅店业的卫生管理标准结合,在石景山区旅店业中建立“五常法”的卫生管理模式[3],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石景山区共有80个旅店单位,分布在9个街道[4]。从石景山区9个街道中,按地区从东往西抽4个街道,采取整群抽样方法,选取40个旅店单位作

为研究对象。

1、2 研究方法

设立实验组。

初步建立旅店业卫生管理“五常法”实施细则,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预实验,对“五常法”进行评价,根据效果,进行修改,确立旅店业卫生管理“五常法”实施细则。

实验组在一年时间实施“五常法”卫生管理。

建立旅店业“五常法”卫生管理量化评估表[5]。在实验期间,卫生监督部门按卫生管理量化评估表对实验对象贯彻落实 “五常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企业进行反馈[6]。

对“五常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评价体系为:在实施“五常法”卫生管理模式前后,实验组旅店业卫生状况评分、卫生监测项目合格率的比较。

表2 五常法管理前后卫生管理档案和制度的建立情况

分组 档案内容 % 档案保存 % 自查记录 % 卫生制度 %

管理后 40 100、00 40 100、00 30 75、00 40 100、00

管理前 12 30、00 10 25、00 6 15、00 16 40、00

表3 五常法管理前后卫生设施设备建立情况

分组 废弃物设备 % 清洗设施标识 % 清洗设备使用 % 盥洗设备设置 % 盥洗设备使用 %

管理后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管理前 40 100、00 39 98、75 29 72、50 39 98、75 31 77、50

表4 五常法管理前后一次性用品用具使用和合格证明索取情况

分组 不重复使用 % 合格证明索取 % 一次性用品索证合格 %

管理后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管理前 39 98、75 26 62、00 15 37、50

1、3 相关因素评定标准

指标设定和评分标准依照卫生部《旅店业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1996规定的内容执行,对40个研究对象实施“五常法”管理前、后的旅店卫生状况进行调查打分。

1、4 统计学方法

用Excel 2007录入调查数据,对所有录入信息使用SPSS17、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五常法”在实验前后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评分、卫生监测项目合格率的比较使用x2检验。以P

2 结果

2、1 实施五常法管理前后旅店业卫生状况比较

2、1、1 公示情况 管理后的卫生许可证公示率为100、00%,显著高于管理前的67、50%(x2=15、52,P

表1 五常法管理前后卫生许可证、信誉等级和检测结果公示情况

分组 许可证 % 信誉等级 % 检测结果 %

管理后 40 100、00 40 100、00 30 75、00

管理前 27 67、50 17 42、50 15 37、50

2、1、2 卫生管理档案和制度 管理后档案内容齐全的占100、00%,显著高于管理前的30、00%(x2=43、08,P

2、1、3 设施设备 五常法管理前后废弃物专用设备、清洗设施标识和盥洗设备设置的建立没有统计学差异。其中废弃物设备配备率为100、00%,清洗设备标识张贴率为98、75%,盥洗设备设置率为98、75%。管理后清洗设备使用率为100、00%,显著高于管理前的72、50%(x2=12、75,P

2、1、4 一次性用品用具[7] 五常法管理前后能做到不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比例占98、75%,无统计学差异。管理后能够做到索取一次性用品用具合格证明的占100、00%,显著高于管理前的62、00%(x2=16、97,P

2、1、5 消毒 管理后的消毒设备标识率为100、00%,显著高于管理前的85、00%(x2=4、50,P

2、1、6 公共用品使用、更换、消毒[8] 五常法管理前

表5 五常法管理前后消毒指标比较

分组 消毒设备标识 % 消毒间杂物 % 消毒程序 % 消毒药品 % 消毒配比容器 %

管理后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管理前 34 85、00 22 55、00 18 45、00 21 52、50 14 35、00

表6 五常法管理前后公共用品使用、更换、消毒情况(一)

分组 客用棉织品 % 客用茶杯浴盆 % 清洁污染不交叉 % 公共用品配备 % 公共用品更换 %

管理后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管理前 36 90、00 30 75、00 19 47、50 32 80、00 37 96、25

表7 五常法管理前后公共用品使用、更换、消毒情况(二)

分组 公共用品消毒记录 % 清洁分区 % 公共用品标识 % 保洁柜无杂物 % 公共用品分类 %

管理后 34 85、00 39 97、50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管理前 9 22、50 7 17、50 26 65、00 31 77、50 19 47、50

后客用棉织品合格率无统计学差异,合格率为95、00%。管理后客用茶杯浴盆合格率为100、00%,显著高于管理前75、00%(x2=11、43,P

2、2 实验室检测

管理后实验室检测合格率为100、00%,管理前实验室检测合格率为82、50%。不合格指标主要为毛巾、枕套、被罩和床单。两者之间具有统计学差异(x2=5、64,P

表8 五常法管理前后卫生指标合格情况

分组 合格件数 合格率(%)

管理后 40 100、00

管理前 33 82、50

3 讨论

五常法卫生管理模式能有效提高旅店业公共卫生水平[9]。实施五常法管理后旅店业卫生状况得到全面提高[10]。五常法管理前后的各项卫生管理指标经x2 检验,存在明显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五常法”体系倡导全员参与,建立清洁责任区、责任人,且公布在现场,从现场着手,每个人有负责清洁、整理、检查的区域,工作时始终贯彻先防止污染产生,即便产生也立刻清洁的理念[13]。强调人人参与、时时清洁,使工作场所经常保持清洁状态,设备、物品随时都能正常使用。同时倡导将清洁卫生纳入员工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抛弃传统的日后大扫除式清洁,清洁卫生由突击转变到常态,个人卫生状况与清洁卫生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实施五常法管理前后比较显示效果明显[14]。“五常法”在旅店业实施以来,未发生任何公共场所投诉事件,有效地保证了旅店业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卫生监督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定位、定量,集中摆放,使物品积压、重复采购、浪费现象减少,降低了运行成本,提高了旅店业的经济效益[15]。

同时,旅店业也在“五常法”的帮助下,加强了自律管理,客流量、营业额、顾客满意度明显提升,企业形象不断提高[16]。所以,“五常法”在旅店业的监管中能够起到积极作用,能让监督单位与企业达到“双赢”的共同效益。

长期以来,由卫生部门监管旅店业公共场所卫生形成了一种定势,即以各种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来要求经营者,至于如何达到卫生状态卫生部门就无需关注了。然而,经营者并不是有很高管理水平的群体,他们也并不知道怎样做才能达到卫生标准,因此,就只好应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卫生问题,这可以说是卫生监管的顽症。而“五常法”恰好能够解决这一难题,卫生监督员不但能提出标准,而且能指导达到标准的方法[17]。此次试点使用的《五常法管理实施细则》在试点工作中取得了极大的效果,简明易懂,让经营者及时知道了做什么,怎么做。

“五常法”是一个适用于许多地方和单位管理的方法,学校、医院、公司、工厂、饭店等等都可以用“五常法”。从本次的实践经验来看,在旅店业中推广应用的效果是明显的、积极的,因此,将“五常法”在整个旅店业行业推广是可行的,但要注重的是大、中、小型旅店业的硬件及人员素质的个体差异。我们在下一个段也将对小型旅店业实施“五常法”管理进行试点及推广。

综上所述,旅店业“五常法”卫生管理模式的推广及实施,改变了传统的卫生监督模式,是公共卫生管理理念的更新。该制度的实行,是科学的,有效的。但旅店业“五常法”卫生管理模式是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正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时间去探索和完善,使之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通过进一步完善,在充分发挥该新模式积极作用的同时,把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 何广明、现代管理“五常法”[M]、香港:明窗出版社,2001、

[2] 孙少雄、如何推行5S [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30、

[3] 陈文玉,李华,赵锦仲,等、 实施五常法活动对职工素质的影响[J]、南方护理学报,2003,10(4):85、

[4] 李华,卢少萍、五常法在病区环境管理中的应用[J]、护理管理杂志,2004,4(1):59、

[5] 张雁宏,孙占斌、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研究[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5,21(6):475、

[6] 麦建章,李旭才,李翠萍、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模式与社会卫生信誉体系建设的探讨[J]、 卫生软科学,2005,19(1):27、

[7] 陈学敏、环境卫生学[M]、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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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程锦隆、石家庄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在公共场所中的应用[J]、环境与健康杂志,2008,22(10):921- 922、

[10] 金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探讨[J]、浙江预防医学,2008,20(5):54、

[11] 孔维生,陈军、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实践[J]、浙江预防医学,2008,20(2):37-38、

[12] 吴豪世,江林丽,祝荣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1,17(4):299-300、

[13] 陈建,范亚平,潘春生、 马鞍山市宾馆旅店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效果评估[J]、现代预防医学,2008,35(2):335-338、

[14] 薛志x、成都市旅店业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初探[J]、现代预防医学,2008,35(1):180-181、

[15] 漆少廷,白洪忠、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报告[J]、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杂志,2005,28(4):202-203、

[16] 林长欣、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报告[J]、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杂志,2007,30(增刊):52-5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篇4

第一条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 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 传播途径的疾病。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篇5

管理人员相关知信行现状

管理人员对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知识的知晓情况在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有效方法相关调查中,知道应加强自然通风,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人员较高,达到84、21%;但是知道加强空调等机械通风,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仅占到38、60%;知道打扫卫生时要保持地面湿润,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知晓率最低,仅占8、77%。对于保持房间空气湿润、加强空调等机械通风、打扫卫生时要保持地面湿润,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知晓率不足50%。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状况影响因素分析对于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年龄因素与相关卫生知识的得分高低之间有关系。31~40岁年龄组段和20~30岁年龄组段的得高分的人数较>40岁年龄组多。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等因素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知识得分的高低没有关系。对卫生管理工作态度的调查情况经过问卷调查,有77、19%的人非常热爱自己从事的管理工作。82、46%的被调查者认为加强培训管理和考核是提高本单位卫生管理质量最有效的方法。84、21%的被调查者认为卫生行政监督等监督机构,能够有效地改善本单位的卫生状况以及其他状况。63、16%的人认为每半年以内应该有1~2次的卫生监督指导。87、72%的被调查者认为本单位领导很重视卫生工作,会定期巡查,但只有80、70%的单位会因管理得当而进行奖励。对卫生管理工作行为的调查情况调查问卷显示,有89、47%的人会主动思考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并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在解决管理制度上的问题时,有84、21%的高级管理人员会主动提出解决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实施,只有5、26%的人会自己独立处理。遇到紧急情况时,有82、46%的高级管理人员会选择提出解决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实施,只有1、75%会自己独立处理。关于了解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途径行为的调查显示:通过“老板交代”途径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比例仅5、26%,一方面可能是老板不重视相关卫生工作,也可能是老板不了解相关的工作,所以不能予以规范性的指导。通过自己定期学习相关的知识来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占14、04%,通过相关行政部门培训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比例最高为80、70%,说明当前情况下,加强相关行政部门的培训是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最有效途径。

讨论

本次调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为82、64%,明显高于《珠海市食品行业管理人员卫生知识、行为调查》报道的食品行业管理人员卫生知识知晓率60、21%[1]。对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效方法的卫生知识知晓率的调查,公共场所管理人员都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但是掌握的知识并不全面。比如,打扫卫生时要保持地面湿润仅占8、77%、知道加强空调等机械通风可以改善空气质量的仅占38、60%。这样提示我们,还要加强干预,进一步完善管理相对人员的卫生知识。在本次调查中,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并不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高,31~40岁年龄组段的高分率较其他年龄组高。可能是因为这个年龄组的人不仅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也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所以对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效方法相关知识以及其他卫生知识更加能够不断学习、全面掌握。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现从事工作类别5个因素均不是相关卫生知识高分率的影响因素。可能是因为调查的样本量偏小,也可能因为宾馆、酒店的卫生管理工作并不受性别、文化程度以及严格的专业性限制,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工作经验的累积和不断地学习,都可以使管理人员充分了解相关卫生知识,从而达到更好地管理宾馆、餐厅的效果。这样更加提示我们,对管理相关人员加强后续的卫生知识培训、不断强化、更新卫生知识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了解规范的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途径,有75、44%的人认为,可以从相关行政部门的培训来获得,且82、46%的被调查者认为,加强培训管理和考核是提高本单位卫生管理质量最有效的方法,与《泰州市超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信行调查》得出的52、4%的人认为卫生部门开展的卫生知识培训是获取相关卫生知识的主要途径的结论相似[2]。使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认知程度和卫生行为合格率提高,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以及卫生行为的监测[3]。对于卫生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和需要紧急处理卫生管理遇到的问题时,大部分的高级管理人员会选择提出解决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实施,仅有少数会自己独立处理,制订相关制度或解决遇到的卫生问题。说明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问题时的自限和自主处理的积极性都不高,往往卫生行政监督相关指导意见都是直接传达给高管而不是老板本人,这样就导致在执行过程中会有一定的滞后性,有时甚至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实施。掌握了一定的卫生知识不一定就能形成相应的卫生行为[4]。我们既要有针对性地抓好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卫生知识水平,更要从政策、环境、社会支持等方面促使良好卫生行为的形成。

作者:周婧炜 许小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篇6

公共卫生监督股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按照局里工作安排部署,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有效开展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现场审核验收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对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现场填写《东营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核表》,对于达到量化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报局领导审批;对于未达到量化标准的,说明情况和理由,并下达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共验收公共场所单位350余户次,下达监督意见书200余份。

(二)公共场所日常监督与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把日常卫生监督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相结合,实现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并继续推进商场等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照东营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各类公共场所进行评分,确定卫生信誉度等级,发放等级公示牌,要求被监督单位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处,接受公众监督。共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单位1000余户次,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800余份。

(三)“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根据市卫计委《关于落实国家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东卫监督字[2017]10号)要求,按照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监督平台下达的监督抽检任务清单,结合我区实际,完成了公共场所双随机监督抽检工作。一是重点监督检查了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是严格按照抽检任务中的检测项目及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山东安健源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抽检各类公共场所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水质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共监督抽检游泳场所5家(任务清单7家,处于关门停业状态2家),其他公共场所55家(任务清单71家,处于关门停业状态16家),合格率100%。对于卫生不达标的单位,我局已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其限期整改。下一步我局将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四)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工作。一是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力度,对日常监督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二是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如发现有违法行为立即立案查处。目前,共立案查处公共场所单位违法案件9起,结案9起,罚款总额32500元。

(五)“四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复审要求,开展四小公共场所专项整治。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开展辖区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1、集中式供水单位。一是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法规规范为依据,重点检查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水源卫生防护状况、水质消毒设施配置及运转情况、涉水产品索证情况、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水质消毒、自检开展及上报情况。二是配合区疾控中心区疾控中心检测抽检出厂水水质。共监督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2家。

2、二次供水单位。一是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卫生规范》等法规规范为依据,重点检查设施卫生防护及定期清洗消毒情况、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水质定期检测情况。二是配合区疾控中心抽检二次供水水质。共监督检查二次供水单位10家,其中宾馆、饭店6家,事业单位3家,居民小区1家。

3、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重点检查了生产、经营的涉水产品是否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等。共监督检查市局发证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4家,经营单位4家。

四、重大活动保障

圆满完成2017年XXXXX国际马拉松赛,XXXXX第八次代表大会、XXXXX国际石油石化装备与技术博览会等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一是与各接待单位签订《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责任书》、《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承诺书》。二是活动举办前对各接待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卫生问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是卫生监督员入住各接待单位,进行不间断巡查。

五、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六、其他临时性、事务性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卫生计生监督巡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监督字〔2017〕XX号)、《关于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XXX发〔2017〕XX号)、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XX字〔2017〕XX号)等文件要求,完成工作并及时上报数据。

七、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股室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股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宣传和执法力度还不够。部分公共场所经营业主配合监督管理的积极性不高,重视程度不够;二是公共场所行业整体层次不高,业主和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反复性强,监督管理难度较大;三是监管业户多,执法人员、车辆相对不足,部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仍存在证照不全、不亮证经营、卫生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篇7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专项执法工作,摸清全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基本情况,推动全市集中空调的清洗消毒工作,探索建立切合本市实际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模式,督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使用单位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质量,减少传染病通过公共场所传播的机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单位,重点是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商场、超市、影剧院、音乐厅、舞厅、大型室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共浴室等。

(二)检查内容

1、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情况;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档案;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施设置和实际运行情况;

4、清洗消毒和卫生学评价情况。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执法检查的时间为2012年3月至10月,分四个阶段。

(一)培训阶段(2012年4月前)

1、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进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卫生监督员执法水平和能力;

2、各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公共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单位进行培训,以增强其守法意识,加强自主管理。

(二)摸底调查阶段(2012年4月底前)

各县(市)区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对本辖区所有公共场所进行摸底调查(由集中空调使用单位负责填写《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基本情况调查表》,辖区直管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填写内容进行审核签字)。

各市、县(区)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附表1和附表2(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并报送至市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全面掌握本辖区内使用集中空调的单位数量、类型、使用年限、清洗消毒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检查督促整改阶段(2012年9月底前)

对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填写附表3(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检查表)和现场检查笔录(样式参考附表4),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并在辖区内推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工作,优先督促三星级以上及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的公共场所单位完成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和卫生学评价,逐步推行到所有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单位。2012年10月底前,市四城区、巢湖市每市、区必须完成4家以上,高新、经开、新站三个开发区和四县必须各完成2家以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督查公示阶段(2012年10月底前)

市局组织对各市、县(区)卫生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专项检查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并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进行媒体公示,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对各地报送的工作总结、报表、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评析考核,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本年度对各市县区执法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辖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检查方案。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要通过本次专项检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基本信息,对直管的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单位,建立花名册等;建立每户监管分户档,分户档内容需包括使用单位基本情况、使用的集中空调竣工图、日常卫生维护及清洗消毒制度、空调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日常监督监测资料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篇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加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进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相协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调整。

第五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改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作业条件,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有条件的城市要对道路、公共场所地面实行水洗和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在炎热季节,适当组织对重点道路实行洒水、降温、压尘。并与有关科研单位进行协作,对城市道路清扫、冲洗、除雪机械化等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

第六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七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

(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均应按照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现任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

(四)飞机场、各类车站、停车站、隧道、体育及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的规定用地范围和卫生现任区及公园、风景点的门前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绿地,由各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集贸市场、商亭、摊点(流动商贩)的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六)城市水域的码头、装卸作业区的专用道路和场地,则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八条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市民,应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扫雪等义务劳动。

第九条 负责清扫、保洁责任区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垃圾容器和运输工具。

第十条 城市清扫的垃圾、冰雪,应当运到指定的堆放场地。

第十一条 凡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冲洗等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服务。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批准的,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清洗等经营性服务的企业代办。委托代办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烟蒂、纸悄、瓜果皮核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在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三)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资时,不准沿街撒落;

(四)凡是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渣土等,必须及时清除,并运到指定地点。

(五)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禁止夹带泥土,保持道路清洁

第十三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负责对各单位(包括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服务经营公司)、个人分工负责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洁监督岗、监督电话和举报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反映和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五条 城市政府对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保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 防碍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人员正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清扫、保滞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由于监督检查不严,造成道路、公共场所脏乱,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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