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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担保(精选8篇)

时间: 2023-07-31 栏目:写作范文

资金担保篇1

一、适用范围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为县担保扶持资金扶持对象:

(一)纳入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统一管理,自觉接受县经贸局的监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与县级贷款金融机构签订有信用担保合作协议,为本县工业企业银行信贷提供担保;

(三)担保机构担保月费率收取不超过2‰、履约保证金不高于10%。

二、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按为成长型中小企业(工业)提供的年均担保余额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年均担保余额在2亿元以下的,按0、5%的标准贴补,年均担保余额超过2亿元的,其超出部分按0、75%的标准贴补。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于次年元月10日前,向县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

(二)提交材料。

1、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盖金融机构章);

2、与工业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原件(查验用)及合同复印件;

3、为工业企业担保情况分户统计表(协作金融机构盖章);

4、担保贷款资金进出账户支票复印件(协作金融机构盖章);

5、担保贷款资金年度平均余额(协作金融机构提供)。

(三)审查审批。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经贸局、县人行、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兑现拨付至相关信用担保机构。

四、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经贸局、人行、相关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搞好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担保扶持资金的,必须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其它

资金担保篇2

第一条为推动全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含建造、大修,下同)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贷款通则》、《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运用房改资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并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财产抵押担保加购房综合保险、财产质押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

受托人:受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保险人:承保购房综合险或房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受托人;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受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同时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第五条贷款条件。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提供委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

五、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贷款额度。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同时不超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最高贷款额。

第七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借款人按月分期还款。贷款期间遇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贷款程序。

一、申请

借款人到委托人处填报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明;

2、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3、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贷款信函;

4、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初审

委托人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1、核验借款申请表;

2、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3、确定贷款担保方式。

三、调查

委托人初审合格后,受托人对贷款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调查内容包括:

1、购房行为是否合法;

2、抵押物或质物是否符合要求;

3、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保证人的,保证人的意愿以及是否具有保证资格。

其中,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的,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审核评估,并出具报告送受托人。

四、审批和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出的调查意见,对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然后由委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

五、签订借款合同

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

1、采取抵押加保证担保的,须订立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

2、采取抵押担保同时购买购房综合保险的,须订立抵押合同和保险合同;

3、采取抵押担保的,须订立质押合同;

4、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须订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但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在订立抵押合同前需签订《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订立后,需要登记的,依法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登记。

六、划拨贷款

借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拨付。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与收回

第十条贷款的偿还。借款人的每月还款额不低于家庭月收入的15%(包括住房公积金中个人交存的部分)。

一、等额均还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N

I(1+I)

R=P*--------

N

(1+I)-1

其中:R=每月还款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二、等比递增偿还方式。贷款期限内,逐年按同一比例递增偿还额,但每年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N

1(1+I)*(D-I)

M1=-*P*-------------

2NN

(1+D)-(1+I)

n-1

Mn=M1(1+D)

其中:M1=第一年月偿还额;

P=借款额;

I=贷款年利率;

N=贷款期限(年);

D=等比年递增率;

n=还款期间某一年;

Mn=第n年月还款额。

第十一条贷款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偿还。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也可由受托人与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并偿还受托人。

第十二条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受托人,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受托人按原期限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受托人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逾期额为基数,每逾期一天,计收万分之四。

第六章贷款抵押

第十四条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抵押物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

第十五条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设定的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抵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个人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对设定的抵押物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七章贷款质押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指质押为权利质押。采取质押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权利出质后,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权利凭证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八章贷款保护

第二十二条采取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的贷款,当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处分抵押物所得仍不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时,不足部分由保证人负责偿还。保证人须与受托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二十三条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当借款人没有履行借款合同时,由保证人履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采取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和采取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在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章保险

第二十五条采取抵押担保加购买购房综合保险的,在贷款期间,保险单正本由受托人保管。借款人在承保范围内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由保险人负责偿还。

第二十六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购买房屋保险或委托受托人购买房屋保险。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受托人保管。购买购房综合保险的不再另行购买房屋保险。

第二十七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十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一章抵押物和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抵押物或质物进行处分,直至偿还全部债务:

一、借款人违反本办法之条款;

二、借款人连续六次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贷款到期逾期六个月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条款;

四、借款人中断购买房屋保险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抵押物属于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方式和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处分其他类型抵押物或质物的方式和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得扣除税费后,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抵押物属以标准价购得的房屋时,处分所得高于届时标准价部分,须退还原售房单位。处分抵押物所得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权向借款人或其保证人追索未偿部分;处分质物所得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未偿还部分。

第十二章其它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贷款合同进行公证的,发生的公证费用由要求公证的当事人负担。

资金担保篇3

关键词:融资 担保 资金管理

一、目前融资担保资金分布形态及风险隐患

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互助担保基金、客户保证金、各类准备金、政府扶持资金等。由于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低,一般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担保业务的盈利能力较弱,多数机构将担保资金运作收益作为一项重要的获利来源。目前山区县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主要呈以下分布形态:

(一)货币资金。融资担保机构的货币资金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另外,在担保机构发生具体担保业务时,银行往往要求其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部分以保证金形式存在的现金的流动性弱于一般货币资金。

(二)高收益、高风险的委托贷款。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需求旺盛,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担保机构为获取高额回报也参与其中,较规范的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操作,以各种名义按远高于制度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一些民营担保机构则往往违规直接从事更高利率的借贷活动,且法律手续不完善、担保措施不到位,甚至拒绝向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真实信息。另外,担保机构的部分贷款用于银行不愿或无法放贷、风险较大的较劣质项目。

(三)关联企业占用资金。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融资担保机构是由集团性企业、跨地区担保机构、民营企业从自身产业发展角度出发而设立的,其股东往往存在一套资本循环投资的现象,这类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一般纳入集团、总部、实际控制人的资金管理系统,统一调度,部分资金被关联企业长期占用,特别是一些民营担保机构,其控制人的人脉关系及经营和投资实体庞杂,治理结构不健全,关联方资金往来频繁,担保资金管理随意性大,由此关联企业乃至集团、总部、实际控制人整体的经济和资金状况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四)房产、股权投资等长期资产。有的融资担保机构成立后,根据集团或控制人的经营策略,利用部分担保资金购置写字楼等房产,或进行股权投资,这类投资的变现能力和流动性相对较弱。

对于上述担保资金形态,从其分布结构看,对外借款及关联企业占用现象突出,虽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较多,但实际能随时支配的现金往往并不多,由此实收资本相应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实际已打了折扣。

二、融资担保资金的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管现状

(一)融资担保资金的行业管理制度建设。自20世纪 90年代开始进行信用担保机构试点以来,尽管在中央与地方各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引导、推动和扶持下,我国融资担保机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主体从最初的由政府主导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然而担保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却明显滞后。现行与担保资金有关的管理制度仅有两个:2001年财政部制订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0年4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而这两个办法只适用于政府出资(含政府参股)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且在担保资金方面,只对资金的运作作出了以下主要规定:不得从事贷款业务;按照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其余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2010年的办法中,担保资金采取的支持方式中的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目前山区县担保机构均未享受到。另外,2006年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对担保机构存在的抽逃、挪用资本金造成资本金不实或者结构不合理的现象进行了风险提示,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要求。

(二)融资担保资金的监管现状。由于担保行业制度体系不健全、融资担保资金来源和运作缺乏制度规范,担保资金长期未得到外部监管,各银行考量担保资金运作风险的尺度不一。目前银行每年均对有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进行内部评级,且进行日常跟踪,要求担保机构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但在与担保机构合作中未事先对担保资金的运作作出具体的限制,未要求其对投资计划予以披露,只能根据担保资金现状见机调整业务规模,在防范风险方面存在被动性。另外,将外部信用评级作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正逐渐得到相关各界的共识,部分地区已要求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外部信用评级,评级机构除对其进行年度评级外,还进行半年一次定期跟踪和事后不定期跟踪评级,但这还不足以发挥外部评级的风险预警监测作用。

三、加强融资担保资金监管的必要性

融资担保资金是担保机构信用的基础和前提,是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的主要支柱。近几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呈“井喷式”发展,但事实上,目前担保行业市场环境还很不完善,存在前文提及的担保资金运作不规范及行业监管缺位等诸多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中仍存有很大的顾虑,获得认可而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机构并不多,市场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已偏离了政府发展担保行业的初衷,信用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担保难导致融资难的“瓶颈”仍未得到有效突破。因此,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有必要加强担保资金的监管。

四、加强融资担保资金监管的建议

(一)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年来,国家通过风险补偿金和免征营业税等方式对部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进行了扶持。但是,基于担保机构应采取保守谨慎的盈利模式,同时为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促进融资担保业的发展,在规范行业行为的同时,应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鼓励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和创新多种盈利方式,并进一步加大风险补偿金和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扶持力度,如扩大政策惠及面、保持风险补偿金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持续性等。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应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以充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实力,促进业务扩大和发展。

资金担保篇4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

风险投资担保是指投资担保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初始成立、极具前景或科技前瞻性的新兴企业或项目;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股权投资或间接债权式投资的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担保回报的一种融资服务方式。其中,风险资本是一种过渡式权益资本,其含义是: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再获得资本增值收益。风险投资担保是由资本、技术、管理、专业人才、反担保措施和市场机会等要素组成的系统活动综合;一般要对应结合项目的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四个过程来设计或考量。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构成要素。

一般而言,风险投资担保主要由风险资本、风险投资担保人、投资对象、投资期限、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式等六要素构成。风险资本是指由专业投资人提供给快速成长且具有很大升值潜力的新兴企业或项目的一种资本。风险资本通过投资拥有股权、提供借贷资本(以股权质押)、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以股权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或既投资拥有股权又提供借贷资本(或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等方式投入风险企业或项目对象。风险投资担保人一般由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资本家及个人、产业附属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组成。风险投资对象主要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服务、文化等领域。就投资期限而言,风险资本从投入企业起到撤出投资为止,所间隔的时间长短被称为风险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依据投资规模、产品科技含量、社会化认同程度、产品替代度等多重因素决定,它是投资项目的管理、技术与运作合成。投资目的是通过投资担保使其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其增信和增值服务,进而把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从投资的性质来判断,风险投资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直接投资即股权式风险投资;二是提供借贷资本或者予以贷款授信担保,这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一个契机或平台;三是提供一部分借贷资本或者贷款授信担保,同时又投入一部分风险资本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不不论采取哪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人一般都附带提供增信和增值服务。

二、风险资本的形成以及风险投资运作的过程与退出

(一)风险资本的形成。

我国的风险资本一般是由境外风险投资者、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以及内陆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别组成。境外风险投资者是目前我国主要的风险资本来源。风险资本进入企业后,通过其投资使之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各项增值服务;然后通过境内外公开上市或其他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介入风险投资主要是出于发展战略目标的考虑,并为企业寻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甚至是二次创业机遇;而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者主要基于先投资、后退出的高额股权资本或增信禀赋回报的动机。内陆个人投资者主要是具有风险投资经验的投资人、创业企业家,或曾得到过风险投资支持进而回馈经济社会的投资者,他们以私募基金、先期股权投资或优先股等形式,参与到风险投资的具体业务中。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

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寻求投资项目、项目的筛选、项目评价、投资谈判、投资生效后的监管五个阶段。首先,寻找投资项目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企业可以主动向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提交项目投资申请,再由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评审遴选。其次,受资金运用与风险约束的多重因素的制约,风险投资公司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需要对申请的投资项目进行最初的甄别和筛选。第三,对通过筛选的项目进行更详细的评估与论证。第四,当项目经过评价论证后且判断结果可行时,风险资本家或潜在的风险投资企业就会在投资数量、投资形式和价格等方面进行商议;确定投资项目的一些具体条款或约束性条件。这一过程在国外被称之为“协议创建”,内容包括协约的数量、保护性契约和投资失利等具体约定。最后,达成各种协议后,风险资本投资担保人作为“股东”、保证人或合作方需要对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进行监管。

(三)风险投资担保的退出。

风险投资或担保人对企业或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的目的并不是对接受风险投资企业的占有或控制,而是为了获取高额的资本投资回报。风险投资或担保人会在适当的时机变现退出,其退出时机一般可以等到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或经营运作成功后。但为了分散风险或快速回笼资金,可以分阶段、分部分退出;即按风险投资的不同实施阶段或时期,将股票(或股权)分部分转出。何时退出取决于投资回报的适时收益率指标因素和未来增值放大预期,也是风险投资或担保人的择时判断极值域点。

三、风险投资中担保公司的介入与运行方式

担保公司如何在风险投资业务中有所作为,这是担保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业务;该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上述规定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法规依据。由上可见,风险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和混合投资等方式,介入并间接控制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这样,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可操作性规范。

(一)直接风险投资方式。

对一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而言,他们一方面可以承担扶持中小、微型创新型企业成长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该类公司自身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的优势明显,对新兴产业或项目的判断、评价、管理和控制完全有能力驾驭。同时,担保机构的业务品种具有不断创新和谋求超额收益的外在迫切要求,担保公司也必须在一定范围内置身于风险投资业务之中。一般而言,直接风险投资应选择在项目或产品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时介入为宜。

(二)通过提供担保授信而间接控制介入方式。

风险资本的介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授信方式间接形成,并以股权质押作为提供保证后的反担保措施,有条件地使担保机构间接控制其股权。一般而言,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抵、质押物均不充分或完全无抵、质押物,此时提供担保授信行为比较符合风险投资的特征,即担保授信只能以该企业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并补充企业其他仅有的抵、质物或第三人保证之复合担保措施;这体现了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的双重属性。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恰当选择担保授信方式的介入期。一般而言,种子期要绝对控制,创业期可以谨慎介入,成长期进入比较有利,最佳时机是成熟期。第二个原则是设计最佳的授信品种、期限、额度和费率。授信品种包括银行贷款担保授信、融资租赁担保授信、风险投资基本收益担保、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就授信期限而言,银行贷款担保授信一般为两年或两年以上,最多不得超过五年;融资租赁、基本收益担保和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设定。授信额度以企业或项目的自有资金和授信期内预期权益性融资增加的1:1设计并滚动相匹配,即实行以企业净资产为基数而设定担保授信额度的原则。就费率而言,保费按年度收取,年费率3-5%为优化区间值。第三个原则是股权质押的额度控制:原则上应设定在绝对控股范围内,按拟贷款企业的净资产额乘以60%左右的数值,作为股权总净额与质押率的设计基础。第四个原则是控制信贷资金与代偿股权处置:提供担保授信后,企业的信贷资金支付或回笼,必须立书约定由担保公司和银行双重控制;原则上实施额度审批、阶段性控制划款,并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到期偿还后担保责任正常解除。如果逾期代偿,担保公司应当行使追偿权利,并从法理上剔除“流质条款”之潜在瑕疵;通过债权重组并控股持续经营、变现转让股权或部分转让股份。或者步入风险投资的具体操作框架内继续运作,并适时提供其增值服务,把该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退出,实现其超额投资回报。

资金担保篇5

其规范程度,不仅影响着上市公司经营情况,更为重要的是对宏观金融稳定和微观资金循环产生重要的系统性影响。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公司关联交易的增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统计资料显示,2001年中期报告时,我国深市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达到433家,担保总金额747亿元。到2002年底,深市涉及担保的上市公司多达460多家,担保总额约700亿元。而2003年上半年,深市仅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金额已高达111、1亿元。2004年上半年,深市505家上市公司中涉及对外担保的公司有311家,担保总额420亿元。其中违规担保金额达131亿元,有33家公司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50%以上。尽管今年上半年涉及担保的公司数目有所减少,但是担保的风险却在不断加大。

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其母子公司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衍生了一个庞杂的担保网络。这个网络就好像地雷阵一样,一旦网络中的某个公司出现还款困难,其他关联公司便可能一同被“引爆”。因此,研究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A中国特色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被担保企业体现为明显的关联性,担保业务内容多样

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对象有四类:一是子公司;二是被担保公司与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存在商业往来;三是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企业,一般具有政府背景;四是双方进行了互保。从担保的业务种类看,有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信用担保、企业债券发行担保、票据承兑担保、授信额度担保等。从担保形式上看,上市公司采用较多的是抵押担保,即上市公司作为第三人以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

以对子公司担保为主要形式,且担保金额巨大

我国的上市公司有60%~70%是通过改制从大公司或大企业中剥离出来的,与原公司或企业之间,有着天然的母子关系。这种关系使得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筹资、关联交易十分普遍。

在担保金额上,上市公司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担保金额一般在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神州股份为子公司太原市东盛焦化煤气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申请3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港集箱为其子公司上海港浦东集箱物流有限公司4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达10、57亿元。中远发展为交行虹口支行向其控股95%的上海中远老西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亿元借款进行保证,为控股子公司借款担保的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32亿元。

担保具有明显的地域色彩,形成所谓的担保链

我国股市中曾出现过两个著名的担保链。一个是福建省上市公司担保链,另一个是上海市上市公司担保链。据有关部门调查,截至2002年6月底,福建担保链中提供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2%、在这些上市公司之间,形成了以大集团为核心的小担保圈,且小担保圈互相交织,牵涉上市公司总数的46%、而在2001年中期,上海本地上市公司中共有52家上市公司互为担保,形成了错综复杂的担保链。在这个担保链中,担保金额高达109、04亿元,占这些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的48、65%、

担保形成“造系运动”

中国股市中存在不少某某系的股票,比如以前的中科系,而担保在“造系运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造系者打造融资渠道的手法大同小异,有的通过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从银行贷款,控制的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担保贷款,进行关联交易,从而做高企业业绩;有的将一部分钱委托给自己投资的公司来运作股票,以谋求利益最大化。

B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何以会盛行

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何以兴起?经过调查和对有关资料综合分析,主要原因有:

(一)融资需求。公司快速扩张需要大量的资金,因而需要通过另一方提供担保来获得融资。而上市公司信誉通常要比普通公司高,为别人提供担保比较容易获得银行的认可。同时,提出担保要求的多为大股东、子公司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加上当地政府出面协调,处于关系网中的上市公司很难推脱。

(二)授信体制。首先,长期以来银行总认为上市公司是信用最好的企业群体,因为上市公司有强大的资本市场做后盾,即使还不出贷款也可以发股融资。因此,只要上市公司出面贷款,或者由上市公司担保,银行总是来者不拒。其次,银行授信的担保规定,企业若想贷款,就要有别的企业提供担保,这个企业也得同样为别人提供担保。

(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国有股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缺陷,使担保成为利益从公司向大股东转移的手段。另外,上市公司和地方政府千丝万缕的联系,也使担保行为成担上市公司救助地方企业之责。

(四)法规不健全。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没有明确规定,对关联交易程序规定缺失,只规定了董事、经理的忠实义务。虽然证监会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作了明确规定,但作为部门规章,无权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做出惩处,威慑力有限。《公司法》中监事会是没有“牙齿”的监督机关,独立董事定位模糊,无法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形成有效监控。

(五)规避法规。证监会《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为规避《通知》中对担保主体的禁止规定,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互保协议便逐渐多起来。自《通知》下发以来,已有100多家公司参与了与其他上市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由于各上市公司的资金需求在数量上差别较大,在时间上也是参差不齐。因此,一家上市公司与多家上市公司间的互保协议也是越签越多。

C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荣未必俱荣,一损肯定全损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影响着上市公司经营情况,更重要的是对宏观金融稳定和微观资金循环都产生重要的系统性影响。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母子公司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衍生了一个庞杂的担保网络。这个网络就好像地雷阵一样,潜伏着重重危机。

造成国有资产以合法形式流失

担保应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时,首先应考虑的是担保事项的利益和对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但在涉及上市公司所在地具有政府背景企业的担保中,往往就无法体现这一原则,有些协议在签订之日起就注定成为代为还款的协议。同时,有些关联交易公司的经营者,把对外担保当做个人敛资聚财的手段,变关联交易为黑箱操作,变相转移和瓜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以合法的形式流失。

加大了商业银行的运营风险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①商业银行对上市公司的盲目信任,使其在资产风险控制审查工作上有漏洞,造成授信失误。②上市公司担保形成复杂的担保链,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形成系统性风险。③上市公司担保的快速发展,使银行信贷过于集中,提高了银行资产的风险度。5上市公司担保形成的巨大资金额度,将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联系起来,形成无法规避的互动,一旦资本市场发生波动,城门失火势必殃及池鱼,商业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将迅速显现。

形成上市公司财务的系统性风险

企业“或有事项”及“或有负债”是两个专业的会计用语,但“或有负债”与“负债”是一线之隔,一些上市公司不规范的担保正成为诱发财务风险的重要因素。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①纵横交错的互保行为形成了“系”,在相关的上市公司状况良好的时候自然无事,然而一旦链条上的某一环节出现了问题,就可能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中科系的崩溃就是典型。②上市公司乱担保问题一直比较严重,给谁担保、担保多少全是企业内部的暗箱操作,市场难以有效监督,使得担保当中的风险往往难以避免。③由于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报表通常是要被合并的,参股公司通过投资收益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上市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似乎责无旁贷。然而,一旦下属公司出了问题,上市公司不仅业绩受损,偿还贷款也将责无旁贷,使公司财务状况恶化,风险加大。5上市公司在替人担保时总是对风险轻描淡写,当担保“地雷”被踩响之后,却绝口不提对被担保方的判断缘何出现失误。这种情况决定了上市公司担保的某一家公司发展良好并不一定能带动其他公司的发展,而一旦某一个公司出了问题,就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可谓一荣未必俱荣,一损肯定全损。

上市公司纠纷增加,影响公司稳定发展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除引发一系列风险外,由于其关联性、地域性和“造系”等特点,由担保导致的诉讼等麻烦不断增加。虽然上市公司担保行为本身属于企业的一种正常经营行为,但由于担保所涉及的产业发展前景与经营状况等因素比较复杂,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经营业绩的起伏。这种情况,不仅对本公司自身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对资本市场稳定性也造成相当的负面影响。

D通过政策手段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完善政策法规,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主要应做好四方面工作:①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的担保行为做出明确界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形式和内容,使监事会和董事会决策时有明确的依据。

②对上市公司担保额度应作出规定。除了规定对外担保单项额度占净资产值的比例外,还应对上市公司担保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以防止上市公司在复杂的担保链中资产融化。

③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进行等级规制。目前,有的上市公司本身就是“泥菩萨过河”,并不具备担保的能力。如ST公司对外担保等,使得担保风险大大增加。一旦一方出现问题就会造成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因此,必须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进行等级规定,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公司,禁止进行对外担保。

4要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详细规定,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要求,不断强化市场监督。如可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对象的详细资料、与上市公司的实际关系、上市公司监控担保风险的主要举措等,提高风险的过程监控力度。

推进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

上市公司担保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相当部分与大股东有关,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一个反映。要防止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和担保等途径侵占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要做两方面工作:

首先,最根本的办法是要逐步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使目前大股东的股权适当分散,中小股东的股权又相对集中,股东之间形成比较有效的相互制衡机制。

其次,要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授权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针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存在的董事长、总经理一支笔现象,要在证监会《通知》基础上,进一步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中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经理等的权限做出明确规定,杜绝联签、会签现象,要真正从内部建立完善而透明的担保审批制度。

资金担保篇6

1、员工装备包括公文包(单/双肩包)、胸卡、工作服等。

2、公文包、工作服由公司统一购买或制作,公文包每人控制在500元之内,工作服每人控制在2000元之内。

3、公文包、工作服满三年可以更换和重新申领,由公司统一安排制作,不足三年不予安排和列支。

4、员工下乡和上班期间以及统一组织活动庆典、参加各种会议、接待时都要身着公司统一制作的工作服,切实注重仪表和形象,展示公司良好的整体形象。

5、公司员工要妥善保管员工装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或提供给非工作需要的其他人。

6、员工离职时,根据员工装备使用年限折价后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不再收回。折算办法如下:使用不满一年折旧50%;使用满一年,不满二年,折旧70%;使用满二年,不满三年折旧90%;使用满三年折旧100%。

7、在员工装备使用期限内的,因个人原因导致丢失或损坏的,重新制作或购买的装备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

资金担保篇7

一 印章管理

1、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会计名章。

2、公司公章由公司办公室专人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由公司出纳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和会计名章由会计保管,严禁私自转他人保管。

3、法人章和财务专用章需携带外出时,需两人同行,监督使用。

4、印章使用要按照“授权保管、权限内使用、超限申请”的原则进行。

5、印章保管人外出期间,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公章的保管,但需要在《印章交接登记表》上做好登记,由接交人负责其外出期间的用印管理。

6、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调动离职时工作交接内容。如果管印章的员工调动或离职,须填写《印章交接登记表》,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相关手续。

7、印章保管人必须亲自用印,并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审批手续用印。

8、严禁在空白文本上加盖印章,印章必须与落款的名称一致,不符者拒绝用印。

二 证照管理

1、证照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信用代码证》。

2、《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由公司办公室专人保管,《开户许可证》、《信用代码证》由财务会计保管。

3、向外部机构或人员提供公司证照复印件,需经领导审批,方可提供。

三 罚则

1、印章、证照保管人员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对因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3、超越权限签批用印或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弄虚作假骗用印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工作,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直至辞退的处分,并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资金担保篇8

第一条、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以下简称首创集团)三方签订的《关于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并联合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在社会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经济活动中,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由中投保公司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来源、构成与规模

第四条、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由市和区县政府、中投保公司、首创集团出资组成,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市和区县政府、中投保公司、首创集团出资比例为90%、3%、7%,今后根据担保业务的发展需要,经三方商定可同比例增资。

市和区县政府出资部分为政府共同担保资金。市政府出资5000万元;各区县政府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财力和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需要确定原始出资额,市政府根据原始出资额补助50%额度,各区县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条、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在适当时候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第六条、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项目的担保总余额,不超过“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总余额的十倍。

第三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设立两个管理机构,一是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二是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日常管理机构)。

第八条、监管会由出资人组成,每年一季度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三分之二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

2、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5、审议、核销坏账和变更资金规模。

第九条、北京首创信保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1、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2、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和运作;

4、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

5、提请监管会审议增资或补充资本方案;

6、负责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财务分类核算。

第四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十条、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市场和经济效益前景好的,企业具有良好信誉并有较强还贷能力的项目;吸纳劳动力多,增加就业机会和税收收入的项目等。

第五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需要提供融资担保的市属中小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部门推荐,信保公司按照项目评估体系及有关协议,独立进行评估或与中投保公司联合评估,报中投保公司批准后,由中投保公司统一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第六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在确保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商业法则运作,定向设立,分类定向使用,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安全运营,确保增值,透明监督。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经监管会批准后,由信保公司统一存入特别开立的账户,进行专户管理。担保资金余额沉淀部分可开展安全性好、回报较高、变现能力较强的国债回购等业务,严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

第十四条、每发生一笔担保业务,从担保资金中提取该笔担保额10%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代偿和核销坏账。该笔担保项目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将预提的风险准备金的80%返还,并入担保资金总额。当风险准备金提取到一定数额时,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

第十五条、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由贷款银行通知中投保公司和信保公司,经审核无误后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代偿,不足部分从担保资金本金中同比例支付。项目代偿后,由项目推荐人负责协助信保公司处置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收回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弥补各自的担保资金。

第十六条、确认坏账的条件1、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3、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十七条、坏账由监管会确认、审核同意后核销,按各出资方比例分担,冲减风险准备金。

第十八条、项目担保费在交纳营业税后的净收益,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担保资金的利息和运作收益,在扣除运营管理成本、费用后,统一并入担保资金总额。

第十九条、担保资金按年度核算,由信保公司于次年一季度向监管会报告担保资金财务情况,并提出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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