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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答辩状(精选8篇)

时间: 2023-07-31 栏目:写作范文

离婚案件答辩状篇1

民事判决书

(2010)常民一终字第477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初,男,42岁。

委托人陈振兴,湖南省桃源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巧先,女,37岁。

委托人田建初,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福初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0)桃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福初及其委托人陈振兴、被上诉人黄巧先及其委托人田建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判后,刘福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判决不当;黄巧先自2005年到2012年未履行家庭义务,未抚养婚生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故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黄巧先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补偿婚生女五年的抚养教育费并一次性支付婚生女日后的抚养费。

二审期间,刘福初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调查笔录,拟证明黄巧先在婚姻存续期间背叛夫妻感情,应当向刘福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黄巧先口头答辩称:原判认定其与刘福初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正确,但判决其承担婚生女抚养费偏高,且刘福初对原审判决的第三、四项未提出异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黄巧先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黄巧先对刘福初提交的两份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笔录的内容与刘福初一审中提交的三份书面证言的内容一致,反映的情况不真实。本院认为,刘福初提交的两份调查笔录的内容与其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三份书面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属于新证据,且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故对该调查笔录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黄巧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应否给予刘福初精神损害赔偿;三、离婚后孩子由刘福初抚养,黄巧先应如何承担抚养费。

关于焦点二,刘福初主张黄巧先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焦点三,刘福初要求黄巧先补偿2005年至2012年对刘莲玉的抚养教育费,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且黄巧先表示愿意将其享有的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全部赠与婚生女刘莲玉,故对刘福初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刘福初要求黄巧先一次性支付刘莲玉今后的抚养费,但根据庭审查明的黄巧先的经济状况,让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确有困难,故对于其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福初关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判决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 元,由刘福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审判员柳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惠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离婚案件答辩状篇2

二、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离婚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的;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的,且难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诉讼离婚的程序1、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审查与立案。法官在接受书后,应对之进行审查,若无“初端驳回”的理由,应当立案,将书副本送达被告并指定庭审的时间与时期,传讯被告答辩。

3、调解。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了调解原则上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凡能够调解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把调解作为必经程序是基于离婚案件本身作为身份关系诉讼的特点,通过调解结案有利于妥善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减轻精神创伤,合理处理各种关系;有利于双方各自的长远幸福。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当然也不能久调不决。

4、答辩与取证。在调解的基础上,双方分歧很大,如原告方仍坚持离婚,被告可以作出不同意离婚的答辩,反驳原告的诉求、指控与证据。原告方可“反答辩”与“被告再答辩”。被告作出不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时,原告坚持离婚应提供“证人证词”并申请其它证据。在任何场合,法官应主动调查取证,以便于作出最终的裁判。

5、判决与上诉。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人。但即使有诉讼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工作原则作出判决。在审判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

四、诉讼离婚的诉权限制在法律许可离婚制度确立以后,对离婚诉权的限制首先是对过错方的限制,即在婚姻关系中造成婚姻不能继续下去的过错一方将受到法律限制。法律将离婚诉权赋予无过错一方。而无过错一方离婚诉权的行使也有严格限制,即基于特定事由才可以行使离婚诉权。否则无过错方也不得提讼离婚。如德国1981年婚姻法第42条规定:“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他方可提起离婚之诉”;但“如配偶一方对他方的通奸行为曾经表示同意,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故意促成通奸或为之提供便利,则无权要求离婚。”其第43条规定:“配偶一方严重违反婚姻义务,或从事不名誉、不道德的行为,或犯有其他过错而使与婚姻实质相称的夫妻共同生活无法继续时,他方可提起离婚之诉。”但“如配偶一方本人也有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且这种行为与他方的过错有关,从而使其离婚之诉违反道

离婚案件答辩状篇3

民事裁判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

上诉人井××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县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井××、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后,井××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夫妻双方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并没有达到非离婚不可的地步;二、孩子早已过哺乳期,被上诉人的家庭环境及教育方式和影响不利于孩子成长,被上诉人一直没有让我见到孩子,故意疏远我对孩子的感情;孩子的户口一直在我这里,我特别喜欢这个孩子;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请求,如果对方坚持离婚,只要孩子归我抚养,其它条件可以考虑,否则我决不放弃;三、关于共同债务,事实清楚,一审判决也予以认定,不应由上诉人一个人承担。

被上诉人李××答辩称,我坚决要求离婚,婚生孩子井×由我抚养到18周岁,上诉人上诉状中说的共同债务不是我们的夫妻共同债务,是他自己的债务。6881元的债务是我们的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后因琐事意见分歧引发争吵,致被上诉人李××离家,双方自2009年7月分居至今;且李××曾离婚未果后,再次提起本案离婚诉讼,坚持要求离婚;上诉人井××虽主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现经调解和好无效,原审据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客观情况。关于婚生子的抚养权,因双方分居后婚生子井×一直随母亲李××生活,且井×尚年幼,随母亲生活能够得到更加细致亲切的照顾,上诉人井××所称孩子的户口及上诉人对孩子较为喜爱等不是抚养孩子的法定理由,且认定抚养权应当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量,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井××主张债务不应由其独自承担的上诉请求,因上诉人井××陈述其为筹办婚礼而举债,应认定为其婚前个人债务,故其主张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冰

审 判 员 王 新 生

审 判 员 李 国 庆

离婚案件答辩状篇4

案例一:继母占房生纠纷

自从老伴过世后,彭利民便一直和女儿彭淑英住在一起。2001年9月,彭淑英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当年年底,彭利民再婚,并和妻子吴娇燕一起住进了女儿购买的这套房子里。然而,彭利民的这段婚姻在维持了10多年后便亮起了红灯。2013年9月,彭利民与吴娇燕达成离婚协议,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自行负担。与此同时,彭利民答应给吴娇燕10万元补偿。但离婚后的吴娇燕依然居住在房屋内不肯搬离。作为房主的彭淑英看不下去,于2014年初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彭淑英认为,被告吴娇燕与父亲再婚时,自己已成年,与被告不存在抚养或赡养关系,因此被告没有权利继续居住在房屋内。吴娇燕辩称,房屋是彭淑英和彭利民共同出资购买的,因为要使用彭淑英的公积金贷款,所以产权证上才写上彭淑英的名字。和彭利民结婚后,涉案房屋的房贷一直由她本人支付,所以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且现在无他处住房,所以不同意搬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本案原告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在答辩中认为,自己对房屋也有出资,所以是房屋的所有人之一,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被告虽曾为继母女关系,但被告与原告父亲结婚时,原告已经成年,被告并未对原告抚养教育,因此原告对被告并无赡养义务。现被告与父亲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适合继续居住在房屋内,原告作为权利人要求其迁出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确认居住权引官司

2002年,老伴去世多年的金世忠与张女士再婚。婚后,张女士和其与前夫所生之子的户口先后迁入了金世忠位于湖南省益阳市秀峰路某新村的一处房屋内。金世忠原本居住在康富路,由于房屋拆迁,遂被安置到秀峰路的房屋内居住。2010年末,金世忠撒手人寰。其子金先生在次年年初前往有关部门,打算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被告知需要取得张女士的同意。金先生和张女士之间因此发生争执。

金先生认为,当年自己也是拆迁安置对象,因此对秀峰路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现张女士独自霸占房屋,故将张女士和其儿子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康富路房屋拆迁时,虽在拆迁协议中被确认为该房屋的安置对象,但在最终确认住房调配单上,原告并没有成为涉案房屋的配房对象,涉案房屋的配房对象为金世忠及其妻子。根据法院调查,原告户籍并没有迁入涉案房屋,也没有实际居住,因此原告不符合涉案房屋同住人的相关条件。原告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离婚案件答辩状篇5

1、信访人写信时,应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地将所反映问题的时间、地 点、涉及的人物、事件及自己的诉求写清楚,并留下联系地址、电话、邮编等。

2、信件寄出后,应耐心等候处理结果。按《信访条例》规定,各级行政 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 长办理期限;对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 办结。在此期间写信人无须重复投信。如果超过处理期限没有得到答复,可以 向收信机关查询。信法网的主题是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不用为了找律师东奔西跑,直接在网站下单,律师审核和完通过邮箱或网上下载就可以轻松使用自己的文书了,此外只要客户定制了我们的离婚协议书或者服务,就可以享受免费法律咨询。信法网向全国法律文书专项业务,方便广大群众,不出家门,花费较小的费用,就能享受到相当于专业律师提供的代书辩护等全套法律帮助。 律师团主要提供以下代书服务:一、非诉业务代书服务,书写信访材料,仲裁、听证、调解书协议书申请书答辩书词思路,告状信,举报信,报案信,检举信,合同协议,法律意见书及其它各种非诉法律文书;二、诉讼业务代书服务,书写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抗诉书、词、思路等,书写刑事案件被告辩护词、辩护思路、上诉状、申诉状。离婚协议书 律师 离婚协议书 文书 起诉书 起诉状 遗嘱 遗书 律师协议

群众上访材料该如何写

一般来说,“上访信”可以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在开头之前,最好给“上访信”起个名,就象写文章那样,要有个标题。比如:“关于我的低保问题仍未落实的上访信”,这样可以让收信机关对信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一目了然。

第一部分:“上访信” 的开头就象平常写信那样,顶格写上收信机关的名称。应了解掌握收信机关的行政职能,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人即使向最高层级的机关提出,有关机关也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转送或交办给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给不属于该机关行政职权内处理范围。如果确定不了行政机关,可投寄给信访工作机构。

然后,介绍一下信访人自己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等。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

第二部分:即“上访信”的正文,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访人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助。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证实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应该获得信访救助,信访人要如实提供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因此,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陈述必须客观的表达其本来面目,是怎么回事就怎么写,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艺术处理或修辞,更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随意推测” 、着意描绘;是什么程度就讲什么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虚,更不能随意虚构,危言耸听。这是因为,不真实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是会殃及信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其次,对信访权力的实现造成障碍,导致办理机关在审查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利益。

信访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访事项的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写清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损害的具体利益等等。这些内容应当尽量写的详细一些,要把关键的最想反映的事实叙述清楚,力求言简意赅。

第三部分:即“上访信”的结尾,主要写信访人诉求,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然后写上本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这样便于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与写信人沟通联系。如果是联名信,要由每位信访人亲自签名。只标明人数的多人联名信,要写上两名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编,而且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方是有效署名信件。本人签名,表示自己对上访信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通过与信一起递交的有关信访事项的证实材料或照片等,要在信的结尾写上所附相关证实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所附证实材料最好是复印件,原件要自己保存好,待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上访信”写好后要用邮局统一印制的有效信封邮寄,封皮填写要按格式要求填准邮政编码,写清邮寄单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访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最后,信访人书写“上访信”应用微机打印,如用笔书写,应字迹清楚、格式规范。 群众上访材料该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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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答辩状篇6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为此,法律快车法律文书编辑为你送上一份离婚用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状范例(离婚用)

答辩人:张______,男,______岁,满族,_______省_____市人,现住_______市_____区_______路______号。

答辩人因李______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里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离婚案件答辩状篇7

一、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以上三个阶段是法院起诉离婚程序中的必经阶段。

离婚案件答辩状篇8

XX年7月15日至XX年8月14日,我在本市的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有幸得到了办案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超的朱副庭长和李副庭长两位法官的指导。在实习期间,我的主要工作是:起草法官交予我办理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誊抄、校对并在文字上修改法官起草的民事判决书,送达我经手的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起草公告并办理公告手续。实习期间起草民事判决书十份、民事裁定书两份,校对修改民事判决书十余份,送达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裁定书若干份,起草公告并办理《人民法院报》登报手续四次。在工作中我经手的案件涉及借款纠纷、离婚纠纷、拖欠货款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此案庭审中被告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出反诉,故实属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等。在实务工作期间收获良多,现择感触较深之一二报告如下:

一、法律人必须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承蒙两位法官的信任,我实习的第一天被分配到的工作任务是起草一份由朱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书。案情非常简单:乙向甲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并向甲出具“借据”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无故拒绝偿还,甲追讨数次未果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判。案情虽然简单,并且在实体法上我没有感觉到有法律知识的空缺,但是,由于我没有学到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不了解,在程序上我对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并不清楚,并且对诉讼费用如何分担几乎一无所知。幸好起草判决书只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对诉讼其它环节的不了解并不影响本环节的操作,尽管如此,我还是深刻体会到作为一个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必须全面充实自己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实体法律知识和程序法律知识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只懂实体法而不懂程序法在实务中将会无从下手,不知从何做起,只有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从事实务工作。

对于上述借款纠纷案件,案情简单,事实非常清楚:甲(原告)乙(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乙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合同法》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证据只有一份,即乙给甲出具的“借据”。但是,案情简单并不意味着起草好本案判决书容易。一般而言,一份民事判决书可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交代本案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日期以及住址等,以及委托人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说明本案案由、审判人员情况(简易程序写明法官姓名,合议庭不必列举法官名字)、原告方与被告方的出庭情况、本案何时开庭审理终结等;第三部分概述原告诉状与被告答辩状,本部分凸现法律实务工作对法律人文字表达能力的较高要求。因为对于民事案件而言,大概只有不超过20%的当事人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作为人全权负责诉讼事宜,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因而绝大多数案件的诉状及答辩状都是非专业人士起草,内容烦杂罗嗦,法律用语极不规范,因而在概述本部分的时候要求法律人要有相当的文字概括能力,要用简练、准确的法律语言概括当事人陈述的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被告未到庭应诉的要注明“被告××未作答辩”;第四部分陈述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也要求要以简练、准确的法律语言概述,作为下一步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本部分我称之为“本院查明”部分,因为本部分习惯以“本院查明”开头);第五部分是根据事实阐明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律的论述以及判决结果和法律依据,论证要求严密,大多以逻辑学上的“三段论”形式进行论证,适用法律必须全面、准确,本部分对法律人的法律功底以及文字表达论证能力的要求极高(本部分我称之为“本院认为”部分,理由同上);最后一部分交代如不服本判决要提起上诉的期限和上诉法院,最后是落款,写明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的姓名以及日期。

在起草上述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前面四部分的较为简单,只需根据格式对案情进行概述,但是在第五部分即“本院认为”部分论证本案的法律适用时却令我明显感觉到文字表达技巧与办案经验的缺乏:本案非常明显是借款合同的违约问题,因而我在论证中表述如下: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借款,违反的合同的约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后来法官审阅后修改为: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由此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我就为何本案不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咨询了法官,法官解释说,本案当事人并没有订立书面的借款协议,只是有一份“借据”,因而严格来说,本案当事人双方确立的是口头借款合同,在判决书中一般不会认定口头合同,但是合同关系的本质无非是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法庭对于此类案件一般认定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即可。同时判决书中不出现“借款合同”字样也可能可以避免当事人在上诉中主张合同不成立的抗辩。法官一席话令我倍感法官办案经验的丰富,语言文字表达技巧的高超:对本案同一个法律问题同一个意思的不同表述,我的表达可能会导致被告上诉合同不成立的抗辩,而法官的表达与我的意思一致却无懈可击。这就是一个法律人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的体现。

二、法官断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进入法学院学习之前,我已对这句话耳熟能详。但是我对法官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则是在法院实习之后才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程序上的体现为庭审中的针对事实问题的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休庭后合议庭就适用法律问题的合议。

如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这其实就是在法庭调查中如何查明事实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查明事实只能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因而查明事实的关键在于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法官解释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于本案的关系),这主要通过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来审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在审判实务中,最常见的是书证、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般而言,在法庭调查阶段一方提供的并经对方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都会被法庭采信;对于一方提供的并且对方对其真实性有异议的证据,一般法官会就该证据的来源等进行询问当事人,在了解审查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之后决定是否采信。根据在法院实践工作中的观察与经验,我发现就书证与证人证言而言,书证更容易被法庭采信,而证人证言通常可信度低一点,法官认定事实的时候通常不会直接以证人证言为依据采信某一事实,而是寻求书证或其它证据,证人证言仅起参考作用。我想其中的原因是书证一般来源合法,真实性较高,不容易被对方质疑,而证人证言易受外界影响(如受对方胁迫、担心被对方报复、被收买、对证明事实由于时间久远而记忆失真等因素)而导致证言不可信。通过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判案的基础和关键,无法律事实的发生即无法律适用问题的存在。

查明案件的事实之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以法律为准绳”即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法官在判案的时候,一般都会依据案件事实根据法律精神形成大概的判决方向,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在查找法典决定适用具体条文。如前文列举的借款纠纷案件中,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我认定此案是合同违约问题,根据违反民事义务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民法精神我形成了判决被告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大致方向,然后再查找合同法典决定适用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作出判决。

对于判决书中适用的法律条文,我粗粗统计了一下我所在办公室两位法官留存的判决书,发现虽然民一庭管辖的案件种类极为庞杂,但是对于某一具体类型案件而言,适用的法律条文都集中在某一法律的少数几条上,例如合同违约纠纷的案件多用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等,离婚纠纷案件多用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等,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保险公司必用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侵害财产权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人身损害赔偿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等等。另外,法官反映,就民事案件而言,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除《合同法》较为好用,可以直接适用较多条文解决实际问题外,大多法律都不好用,不能直接解决实际问题,往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才能解决实际案件,中国的立法水平有待提高。我认为这主要是立法者因为没有深入群众了解国情,在 “保姆意识”主导下匆匆忙忙立法的结果。这也许和我国现阶段的学者参与立法的事实有关,因为基本上学者都属“学院派”,学者在办公室关起门起草的法律难免有脱离国情之嫌,当然,事实是否如此我无从考证。

三、对于法官的若干认识

在副庭长办公室跟两位法官一起办公一个月,多多少少对法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首先,法官承受的工作压力巨大。一是工作量大,尤其是以民一庭为甚。以我实习所在法院的民一庭为例,该庭平均每年受理案件高达800宗左右,而该庭只有法官六人,每年人均审案高达133宗有余!除去节假日及双休日,每个法官平均两个工作日就要审理完一个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是强度极大的工作量,因为对于一些错综复杂的案件,有的需要开庭数次,而民事案件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大多都是复杂案件。在我实习期间中期,法官曾对我委以重任,要我起草诉讼标的达一百多万、上级督办的两个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书初稿,该二案件案情类似,先是原告(某公司)以劳动争议被告(该公司工地民工),后被告以人身损害纠纷反诉原告,该案件共开庭四次,历时两年多,法律关系复杂,证据繁多,案卷足有一两斤重,我费时三天时间阅读案卷才把案情基本搞明白,加班加点历时一周才起草好初稿;我也曾见法官花了六天时间起草一份长达十几页的判决书,民事案件不少如此。由此可见,平均两个工作日判一个案是多么的艰巨,法官承受的工作压力是多么的巨大。

其次,法官判案受到的干涉多。我在实习的同时也在进行学生研究计划(srp计划)“法官断案的社会学研究”的课题研究,我在体验法官断案的同时对民一庭、刑庭以及执行局共十位法官进行了问卷调查,在问及“您在办案时,最大的压力来自于什么”时,有六位法官选择了“行政压力”选项,占60%,可见法官判案受行政干涉程度之甚,同时法官判案还受其它多种因素的干涉。概言之,法官的审判独立性不高。据我观察,法官判案受行政干涉往往与当事人有关系,通常都是当事人通过法院的行政领导向主审法官施加压力。此外,对于某疑难案件或者重大案件,法官往往会主动请示法院领导甚至请示上级法院的审判意见,然后依据上级的意见作出判决,上文述及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反诉原告被评定为四级伤残,其诉讼请求之一为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其定残后二十年护理费三十余万元,但因对于具体何种情况下的四级伤残可以请求赔付定残后护理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据我查阅资料,实务判例中四级伤残有些支持定残后护理费而有些则不支持),为此,法院特就此问题请示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的答复是等中院正在审理的类似案件判决下来之后参照办理,言下之意是中院暂时还无具体意见,可见,法官判案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再者,许多的法官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法官的生存状况值得关注,如前文所述,法官的工作压力非常巨大,在巨大工作压力下法官的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在我去法院实习的第二天,隔壁办公室一位年纪稍长的法官就病倒长达二十日之久。据李法官所言,之前民一庭已经有一位副庭长已经因为工作过于忙碌而在年富力强之年患上癌症,如今还在化疗之中,犹如风烛残年。据我目察,民一庭多位三十余岁的法官都已满头白发,因而我们戏称为白头乃民一庭法官之标志。这是由于当今我国法官资源稀缺,法官普遍超负工作造成的。要解决此问题,可行之计是扩充法官队伍,减少法官人均工作量。要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就要提高法官的待遇,这也许可以达到“高薪养廉”的目的。

四、几点杂感

关于庭审。早有耳闻,中国法庭开庭的庭审只是走走过场而已,此话不无道理。在审判实务中,庭审是法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核心途径。但是,对于有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未到庭应诉的话,我个人认为开庭进行庭审的意义不大,理由有三:一是因为被告缺席,调解程序无法进行;二是法庭调查阶段只需原告举证,而无被告举证与质证,故原告不必庭上出示证据,只需上交法庭即可;三是法庭辩论无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庭审经书记员宣读法庭记录,法官宣布开庭,原告陈诉诉讼请求便结束,开庭审理的意义不大,因此称此种庭审为走过场并不为过。我认为可以简化,不必开庭即由法官作出判决即可,以节约法院资源。或许有人会以必须坚持庭审的形式以保证法院审判权的神圣性,但我认为在当今中国司法资源极为稀缺的状况下采取此举无可厚非。当然,不开庭判决应仅限于某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被告缺席的案件,其它案件必须开庭审理为宜。

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自幼从香港影视中得知,律师是一种极具挑战性的职业,要能言善辩,能在法庭上舌战群雄的人才能胜任,一个厉害的律师能够使人脱罪免责,在打官司中作用无与伦比。或许在英美法系的香港律师的作用可以达到上文形容的状态,但是在大陆法系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庭上,律师的作用是不可能跟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律师相比的。中国法庭的庭审采取的是对抗式,强调原被告双方的互相举证质证以及辩论,法院消极居中裁判,本来这种审判模式理应为律师发挥其能动性提供了完美的舞台,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在实务中,无论是原告的还是被告的答辩,通常情况下都是书面进行,有书面的诉状和答辩状以及词,甚至庭审中通常把原告宣读诉状、被告答辩阶段省略;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举证的证据名称以及证据证明的事实通常都有书面的证据清单提交法庭,举证的过程也变成了照本宣科;法庭辩论阶段,据我旁听的经历,律师在法庭辩论的时候无非是就辩论焦点总结已方已陈诉的理由与证据(已在书面的诉状、词及答辩状中有所反映),毫无新意。因而总的来说,律师的作用在庭审中的作用体现的不大,其在庭审的作用我认为主要体现一是在法庭调查中对对方证据的质证上,通过质证,否定或至少减弱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达到该证据不被法庭采信的目的;二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就辩论焦点通过总结已方证据,尽量在已有的证据中(或提出新证据)提出新的辩论意见,同时批驳对方观点,破立结合,引导法官思路向有利于已方思考。我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律师的最主要作用体现在庭前的证据收集上,因为法官判案的基础在于查明案件的事实,根据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前文已述及,法官认定事实的核心在于依据证据,只要律师能在开庭之前收集证据证明已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则足以胜券在握。

关于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在实习期间,我发现不少律师和法官的关系非常好,经常会有律师来我们办公室喝茶聊天。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是微妙的,在法庭上,法官代表的是国家进行审判,律师作为人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与对方在法庭上进行法律博弈,由于法官的判决关乎当事人利益也关乎律师的利益,为了司法公正,法律不允许法官与律师在法庭上掺杂任何的私人感情,但是另一方面,很多律师和法官在私下保持良好的朋友关系,这是一个矛盾——没有理由表明律师和法官打好关系没有掺杂功利的成分。法官曾经意味深长对我说过:作为律师,如何跟法院打交道是一种高深的艺术。或许,对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律人而言,如何跟法院打交道是我们应当深思的问题。

关于法律技巧。法律是需要技巧的,或许日后我们法律人赖以安身立命的恰恰就是法律技巧,因为法律条是文白纸黑字写在法典上的,只要识字的人都可以看懂,法律人跟普通人的区别在于我们不但懂得法律,而且我们懂得法律技巧,而且会运用法律技巧为自己为当事人谋求利益。在我实习结束之前处理的最后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有这么一个案情:原告诉请判决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事实与理由之一便是原告曾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但被告在辩称中根本否认原告“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存在,理由是原告出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上并没有被告方的签名确认,原告陈述是其亲自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到被告方而被告拒绝签收。撇开本案的其它案情再作一个假设,情况就会大相庭径:如果原告方当初不是亲自去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而是通过特快专递ems给被告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话,那么上述问题变不存在,因为特快专递ems是必须要签收的,只要拿到被告在特快专递信封上的签名确认,被告就无从抵赖,这就是一种法律技巧。迅速找出一个案件的关键也是一种法律技巧,如离婚案件想要离婚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于农村户口受害者来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伤残补偿金要以城市居民标准计算的关键在于证明受害者在城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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