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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条例(精选8篇)

时间: 2023-08-01 栏目:写作范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篇1

第二条凡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和音乐厅的观众厅、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

(二)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三)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及车船候车室、候机室、售票厅;

(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住院部;

(六)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校、体育馆、文化宫;

(七)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宾馆、旅店业的会议室、接待室;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章制度;

(二)做好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者,应责令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内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

第七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监督管理员,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侮辱、威胁或殴打监督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篇2

一、控烟目标

单位职工、外来办事人员在局机关禁止吸烟场所不吸烟,单位吸烟职工人数逐步减少。

二、禁烟区域

按照《条例》规定的局机关除设立的吸烟室外,所有会议室、办公室、卫生间、走廊等为禁止吸烟场所和区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控烟规章制度。成立虞林英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及办公室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机关控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机关控烟工作,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控烟,各科室负责人承担对本科室职工及外来人员吸烟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宣传,提高控烟自觉性。在宣传上做到“四个一”:即向每位机关职工发一本《条例》宣传资料,利用会议形式向全体职工宣讲一次《条例》,组织一期控烟宣传方面知识学习,在局走廊张贴一张针对外来人员的禁烟宣传告知。教育引导机关职工自觉宣传贯彻《条例》,不在公共场所吸烟,逐步形成机关控烟浓厚氛围,构筑人人争当控烟监督员的良好局面。

三、落实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坚持以制度管事管人,制定《建德市审计局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二是设立控烟监督员,由局办公室李玉林同志担任。

三是在办公楼走廊东侧设立吸烟区,设置引导标识,在吸烟区摆放吸烟器具,张贴烟草危害健康、提供戒烟帮助方面知识的墙报。

四是将落实控烟工作情况列入本局卫生考核内容,以局领导抽查、控烟监督员日常检查情况为依据。每次发现违法吸烟行为扣所在科室1分。

五是鼓励戒烟行动,对戒烟3个月以上的职工,由机关控烟领导小组以一定形式给予鼓励表扬。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篇3

春娇在一个化妆品店上班,每日中午都和同事到后巷去抽烟,其间认识了很多派对朋友,大家一边“优雅”地抽烟,一边神侃各种日常话题,有一次聊到了志明……这是香港电影《志明与春娇》里的一个镜头。从2007年起,香港就已经实施全面禁烟,范围覆盖到所有的酒楼食肆、剧院网吧、商店浴室等,大部分公私经营的露天场所也在禁止之列。相比香港的全面禁烟,中国内地的“禁烟运动”虽然起步较晚,但是最近几年也算成效非凡。

如从今年的6月1日起,号称史上最强的禁烟令《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就在京城轰轰烈烈地开始实施。“京版”控烟条例覆盖的范围空前广泛,简单总结就是上面有“屋顶”的地方和公共场所等都属禁烟区域,可谓是禁烟范围如此之广。

条例实施前,北京市卫计委宣布成立控烟监督执法协调小组负责整合资源和相关执法力量,协调组织北京市控烟监督执法,共有1000多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而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目前有烟民400多万。也就是每位执法人员要负责对4000位烟民的控烟监督,显然单靠相关监管部门的力量效果是捉襟见肘的。

另外,自从香港政府实施室内全面禁烟后,烟民只能到商业区大厦的后巷吸烟“打边炉”,那里成为市民社交的基本场所,电影《志明与春娇》的爱情就是在后巷滋生。因为香港市民在无烟区内吸烟,最高可受到5000港币处罚。在吸烟区,没有把烟头丢进指定的烟灰缸里,也会受到1500港币处罚。而《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明确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从处罚力度进行对比,香港罚款5000港币(折合人民币4000元)和北京罚款50元,这样的差距又是显而易见。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篇4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

(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条 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 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

第四章 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

第二十八条 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三十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

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和变相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篇5

第二条本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应当遵循“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本县鼓励单位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三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卡拉OK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室内文化娱乐场所;

(二)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三)图书馆阅览室、档案馆查阅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的展示厅;

(四)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等室内教学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六)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汽车及其等候室、售票厅;

(七)商场、书店、邮政、电力、金融机构、证券机构、通信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

(八)宾馆、饭店和各类会议室;

(九)禁止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六)项规定的等候室可以设置有明显标志及通风设备的吸烟室(区)。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卫生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具体实施本规定的工作。

县教体、文化广电、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当协助县卫生局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劝阻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第七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和对违反规定吸烟者处理的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不得摆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物品和吸烟器具;

(五)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采取劝阻措施。

第八条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和对吸烟者依照本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卫生局举报或者投诉。

县卫生局应当加强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并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电话,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县级爱卫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篇6

禁烟令一、烟民多自觉到室外抽烟

6月1日在北京开始实施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被称为史上最严禁烟令;,至今已经实行了2个多月,禁烟效果怎么样?笔者近日体验了一下禁烟后的北京,从吃饭;可以窥见一斑。笔者每次到餐馆吃饭,都发现抽烟的人自觉地到门外抽,抽完之后再进来吃饭,有的人一顿饭跑到外面几趟,一问,原来是禁烟令的功劳。如果店主容许顾客在店里吸烟,一经举报,店主将依法受到惩罚,严规之下,于是很多人便自觉跑到门外面吸烟,吸完之后再进去吃饭;在南锣鼓巷的咖啡厅、清吧等公共场所,也是同样的情况。

那么,其他顾客感受如何呢?笔者了解到,少了二手烟的烦扰,大家当然拍手称快,禁烟令非但得到顾客拥护,还得到不少店主的支持,让餐馆空气多了一份干净。慢慢地大家就形成一种习惯,吸烟自觉到外面,看到有人在公共场所吸烟就拨打举报电话。

禁烟令二、市民自觉 参与度高

除了禁烟令外,群众的支持也是北京禁烟成效显著的重要原因。众所周知公共场所吸烟既破坏公共环境,又损害个人身体健康,令其他人反感,中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就曾对各类公共场所是否应该禁烟做过一项民意调查。数据表明受访者大部分都支持在医院、学校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禁烟,支持率分别为85、7%、84、9%和84、4%,还有超过6成人赞成在办公室禁烟。许多志愿者大妈的积极参与,也为举报禁烟行为立下功劳。一方面是自觉遵守规定,另一方面遇到身边的违规吸烟行为也积极举报。市民双管齐下参与其中,配合度高。

当然,要实现全面控烟决非易事,北京亦是如此。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单位金叶园会议中心进行控烟执法时,就曾遭遇对方抗拒阻挠。抗拒控烟的行为,考验着北京最严控烟令,但这并没有阻挡住北京禁烟令前进的步伐,将继续发挥它的威力。

禁烟令三、最严禁烟令 令出必行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篇7

香港牛头角街市的黄姓鱼贩在点燃那根“惹祸”的香烟的时候,肯定想不到,那将是他有生以来抽过的最昂贵的香烟。

1月8日,这位鱼贩因为在鱼档内吸烟,被卫生署控烟办督查检控。这是新的禁烟条例实施以来,第一位在新增禁烟范围内被检控的烟民。他将面临最高5000港元的罚款。

这是香港“禁烟令”自元旦起正式实施的第八天。“已经过了七天,什么宽限也够了,市民再无借口说不知情。”特区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副主席李华明说。

新的禁烟条例使香港成为亚洲地区禁烟最严厉的城市――食肆、办公室、学校、医院、街市、公园、游泳馆、卡拉OK和不同年龄人士光顾的酒吧的室内区域,这些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都被划入禁烟范围。而香港在禁止在酒吧和食肆内吸烟方面,堪与爱尔兰以及纽约等地相提并论。

在烟民达80万之众、占总人口14、4%的香港,这样辐射面广、牵涉利益诸多的公共政策,其形成过程一波三折。事实上,这份新“禁烟令”的修订用了五年时间,仅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就召开了57次会议,民间的争论更是无数。

香港的“禁烟令”也引起内地关注。据统计,目前中国内地大约有3、5亿烟民,烟草消费占全球总量的三成左右,每年有70万人死于因吸烟引起的各种疾病。

戒烟查询骤增10倍

“禁烟令”实施以来,媒体似乎都在等待所谓的“第一滴血”――第一宗检控、第一次与执法人员冲突,甚至第一宗上诉。但令媒体失望的是,直到条例实施的第八天,卫生署和控烟办公室才在新的禁烟区成功检控前文提到的那位烟民。至于元旦至今的其他检控,主要是在商场、游戏厅等原有禁烟区域吸烟。

《望东方周刊》记者在香港中环著名的酒吧街区兰桂坊看到,很多酒吧都提前几天贴出海报,提醒顾客不要在室内吸烟。在湾仔的一些茶餐厅,店内已看不到烟灰缸的踪影,部分烟民在进入餐厅后也主动熄灭烟蒂。对于坚持在室内吸烟的食客,餐厅大多派出女店员柔性劝阻,基本没有正面冲突。根据香港新的禁烟条例,特区政府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所辖的约1200个公园都不允许吸烟,但部分公园有划定的吸烟区。在设有吸烟区的九龙公园和湾仔公园,大部分市民都自觉在吸烟区内吸烟,但他们也向记者抱怨着由此带来的不便。

内地游客必到的金紫荆广场此次也被列入禁烟范围。一位内地游客表示已经听说了香港严格的禁烟条例,导游也随时提醒,因此“不会自找麻烦”。

实施新的禁烟条例之后,街边的垃圾桶成为烟民的聚集地,经常见到三五成群的烟民围站在垃圾桶旁吞云吐雾。富于想象力的香港人将之称之为新式“打边炉”(火锅)。

据卫生署控烟办公室统计,元旦至今已接到逾千宗投诉,但大多数烟民在劝诫后能够即时停止。而与此同时,戒烟查询骤增10倍。欧洲戒烟治疗服务网络也趁机首次进入亚洲,在香港开设治疗中心。戒烟治疗中心董事总经理克拉克表示,香港是公司进军亚洲的跳板,未来5年内公司将在香港开设10家治疗所。

5年57次会议促成新“禁烟令”

香港立法会公共资讯高级主任袁持英在接受《望东方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控烟不是将烟民“赶尽杀绝”,只是要有效区隔烟民与非烟民,将“二手烟”的危害降到最低,而客观上却起到了引导民众尤其是青少年少吸烟甚至不吸烟的功效。为了达到有效区隔烟民与非烟民的目的,自2001年起香港有关部门着手对《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进行修订。这份制定于1982年的条例是香港最主要的控烟法例,其后几经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室内禁烟区,将禁烟区扩展至室外的公众场所,同时禁止烟草包装上的误导性内容。

因牵涉各方利益,条例修订可谓一波三折,从2001年的咨询文件出台至最后三读通过,整整经历5年,仅立法会的法案委员会便召开了57次会议,为同期法案之最。

此次修订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食肆是否全面禁烟,露天的公园、游乐场要不要禁烟,烟民、非烟民、烟草商之间的利益如何平衡。

面对各方的争论,香港立法机关顺应大多数民众的意愿,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并辅以民意调查,最终通过了现行的禁烟条例修订案。

根据原有的禁烟条例,香港大型食肆要设置1/3的禁烟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漏洞,很难执行。有议员建议所有食肆全面戒烟,但业界人士担心这样会影响生意。针对这一情况,特区政府委托吸烟与健康委员会对食肆禁烟进行调查问卷,结果有近七成市民赞成扩大在食肆内的禁烟区,特区政府同时进行的经济方面的评估显示,在美国不同城市所作的多份调查报告显示,在食肆内禁烟不会对生意造成负面影响。立法会最终决定所有食肆全面禁烟。

经过反复修改,新的禁烟条例在大多数议员的支持下二读通过,但议员们就是否在公园内禁烟,以及是否强制在禁烟区展示禁烟标志产生分歧。有议员指出,公园是健康场所,不应有“二手烟”存在,应全面戒烟;也有议员说,公园有较大的空间,人们可以避开烟雾,不需要全面禁烟。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特区政府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所辖的约1200个公园都不可吸烟,但部分公园划有吸烟区。

在禁烟条例的修订过程中,民间禁烟团体也积极奔走。2005年2月,香港200余个团体及学校代表签署民间控烟宣言;次年5月,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展开“为民开声支持立法禁烟”活动。不但为新禁烟条例的通过创造了舆论环境,也宣传了禁烟理念。当年10月香港立法会最终三读通过反吸烟法案。

对于新禁烟条例的通过,吸烟与健康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满意,但他同时指出,这只是重要的一步,还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来有效减少吸烟的人数。他提议加高烟草税,“不让年轻人吸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价格。”

反吸烟运动抢占道德高地

两年前,在香港知名人士黄的追障会上,他的主治医生和好友大声呼吁所有烟民禁烟一天。因肺癌去世的黄生前力行戒烟,并为自己当年接拍烟草广告而后悔。香港的反吸烟运动发起自上世纪80年代,1987年,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成立。他们除了指导市民有关吸烟与健康的知识外,还就此向政府提供意见。

2006年,正当烟民为反对食肆戒烟奔走的时候,反吸烟组织的禁烟广告则针锋相对:美味的三明治中夹着一支袅袅点燃的香烟,精美的餐具里盛满了点燃的香烟,一双筷子正在夹起其中的一支,旁边的广告词是“逼人陪你食烟?”

反吸烟运动与烟民的第一次正面交锋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末。烟草产品的危害人所共知,但烟民从个人选择自由出发,辩称只要自己负责,即使明知吸烟有害亦不应由他人禁止。这种拥抱自由的观点,在现代社会获得了一定的支持。针对这一论点,香港反吸烟团体自上世纪90年代起着力宣扬“二手烟”的危害,重点是每年吸入“二手烟”致死人数逾千、配偶子女患癌几率较高。这种从“不损害他人自由”出发的诉求,令强调自由主义的吸烟者难以反驳反吸烟运动因而抢占了道德高地。

经过政府和民间团体多年的努力,香港的吸烟人口比例已由20多年前的23%下降至目前的不到15%。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篇8

控烟成为每个城市逃脱不了的公共卫生话题。

结束了“要办会、才控烟”的模式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几经讨论和修改,力争于2014年年底通过审议。这将取代举办奥运会时期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北京:控烟尺度争夺战

“这些年来,很多城市都在做无烟立法,也都在互相学习。但是因为各地的监管措施和系统不同,进展和效果也有差异。”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所长助理王帆博士对《望东方周刊》说。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在2014年9月末进入市人大二审环节。“各个城市的控烟立法中禁烟的范围都越来越靠近框架公约,这是值得肯定的一点。”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对本刊记者说。

但在北京的控烟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议在于哪类场所属于禁烟范围,而北京城市的控烟尺度仍在不停摇摆。

据悉,在《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一审过程中,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意见中有一条,将草案中的“工作场所”限定为“共用的工作场所”。

“也就是说个人办公室是非公共场所,如果一个人一间办公室,就可以正当地吸烟。”吴宜群解释说,“虽然是独立的办公场所,你的办公室别人也会进去,吸烟依旧会对他人造成影响。”

最终,《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市人大二审时,并没有给“单独办公室可以吸烟”留出法规空间。

但争执依旧存在。

比如,“酒店客房、机场等一些特殊场所,是否应当允许划定吸烟区”。

“设独立排风系统既不科学也不可行,几乎没有什么可操作的现实意义。国内几乎所有机场吸烟室的门都是敞开的,吸烟室内烟雾浓度极大,不可能做到独立排风,不让二手烟外泄。根据建筑情况,宾馆、旅店也几乎不存在具备独立排风系统的客房,空调、新风系统或者卫生间排风,总有一样是共用的。这样的情况如果允许吸烟,那其他的空间也会有二手烟。在深圳、哈尔滨的立法中,都没规定宾馆酒店房间可以设吸烟客房,也没规定机场可以设吸烟室,俄罗斯也没有。”吴宜群解释。

“为什么立法时要寸步不让,就是为了以后可以有一个明确的法规能够依法控烟,我们希望北京作为首都能够在控烟问题上走在最前面,立法不能越立越滞后。”吴宜群说。

据不完全统计,从2010年6月至2014年5月,仅地方控烟立法就有13部。然而,控烟立法却在中国国家层面遇到滞阻。

令人欣喜的是,各个城市的控烟立法也将促进和推动国家层面的突破。

中国目前修订中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或者变相烟草广告,以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并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深圳模式

北京市的控烟立法并不是先例,到2014年5月为止,银川、上海、杭州、广州、天津、哈尔滨、青岛、兰州、深圳、长春等城市先后通过控烟条例。其中执法效果最好的是深圳。

截至2014年9月末,《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实施已经半年有余。深圳市控烟办交出“期中考试”成绩单令城市控烟者大受鼓舞。

根据深圳市控烟办的统计,从2014年3月1日开始,截至9月30日,六大执法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27699人次,检查场所77356处,处罚个人5512人次,个人罚款276050元;处罚场所两处,场所罚款40000元,总计罚款316050元。

“深圳城市控烟立法比较新,所以控烟范围比较明确。”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副主任杨杰对《望东方周刊》说。

《深圳控烟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托儿所、幼儿园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内外区域等;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区域等16类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

而酒吧、歌舞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以及茶艺馆、按摩、洗浴等休闲服务场所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为限制吸烟场所。

“法律的制订重要,执法更重要。”杨杰介绍,“深圳的控烟条例中,对执法主体的要求非常明确,执行方案和计划也非常详细,执法力度够大。”在深圳因为公共场所吸烟被罚,现场收缴罚款的同时,会给吸烟者开发票。

云南:控烟条例“后无下文”

深圳模式并不是一蹴而就。深圳于1998年在内地率先出台控烟条例,尽管有“在公共场所吸烟将处以50元罚款”的规定,但十几年来,却从未开出过一张罚单。同那时的深圳一样,很多城市的控烟条例依旧是“一纸空文”。

云南是烟草大省,但云南省的城市控烟多以“后无下文”结束。

据昆明日报的某控烟机构的一份 《云南领导干部控烟意愿调查及影响分析》调查显示,云南领导干部吸烟戒烟意愿不高,吸烟者中26%没有戒烟意愿,40%虽然有戒烟意愿但没有作过戒烟尝试,仅有35、2%的受访者认为吸烟对健康有很大影响。

205名云南干部中,吸烟者占42、9%,其中八成是男性,处级、科级干部占大多数,年龄集中在40岁至50岁之间。这些吸烟者在过去一周平均每天吸11支至20支烟的占比近一半,76、7%的吸烟者有11年以上烟龄。

调查显示,吸烟者吸烟的场所主要是办公场所,占比达51、7%;88、1%的受访者对别人在自己面前抽烟表示无所谓,或是反感但不劝阻。

迄今为止,云南省还没有任何一部地方性的控烟法规。2010年8月底,云南省昆明市卫生局曾就《昆明市公共场所控烟办法(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可最终被暂缓。

虽然如此,据云南超轶控烟中心主任、昆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李晓亮对《望东方周刊》介绍,“云南省昆明市在全国医疗卫生单位创建无烟环境中排名一直靠前。”

上海:志愿者队伍的尝试

世博会的举办加快了上海控烟立法的进程。

“客观来讲,上海的控烟条例距离《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八条及实施准则还是有差距的。”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唐琼告诉本刊记者,“但对上海的评价应该是执法有亮点。”

从2011年至今连续四年上海控烟白皮书,公布上年度控烟监督、执法、监测数据和典型案例。“从历年的数据统计我们可以看出,人们的控烟意识不断增强。除了控烟监管执法部门和各区县的实名制控烟志愿者,越来越多的投诉源于公众。”

唐琼介绍,从2010年至2013年,上海共受理投诉588次,而从条例实施到2014年8月份,共收到电话举报1530件。

上海正在着手建立新一批志愿者队伍。“在社交网络上经常会有粉丝跟我们互动,也会有一些意见反馈和举报,所以在筹划如何建立这样一支互联网上的实名志愿者队伍。”唐琼说。

志愿者队伍多来自社区街道,而“随时随地”成为志愿者最大的优势,在控烟情况交流会上,劝阻的技巧、经典案例都会被拿来分享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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