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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证明表(精选8篇)

时间: 2023-08-01 栏目:写作范文

就业证明表篇1

关键词:价格听证,困境,出路

一、价格听证制度实施情况令人堪忧

自《价格法》正式实施以来,作为公众参与国家公共政策制定的一种重要机制——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已有六年之久。在此期间,全国各地共举行了千余次价格听证会,内容涉及水电气、交通、景点门票、教育、电信等诸多领域。从宏观上看,价格听证会不仅确立了一种崭新的由政府、垄断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而且还唤醒了广大消费者和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就微观而言,一些价格听证会还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如2002年1月全国铁路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经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以后,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这种“过程正义”对打造阳光政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2000年6月青岛市中小学教育收费听证会则由于大多数听证会代表的反对而迫使举办者不得不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并于同年8月重新召开听证会直至取得各方都满意的效果,这种“结果正义”既体现了政府对民意的充分尊重,也有力地限制了价格决策权的恣意行使。

然而,价格听证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诸多异化现象,以至于价格听证几乎成为新一轮形式主义的代名词。价格听证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其美好的价值期望之间形成了巨大落差。人们似乎都在发出同样的疑问:听证会怎么了?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听证会?可以说,价格听证制度在很多地方正在“陷入困境”。当我们实际考察当下举行的一些价格听证会时,这一结论显得格外清晰。

困境的首要表现就在于普通民众甚至听证会代表对价格听证会的热情与日俱减。一项来自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听证会的价值正在广州市民的心目中滑落,认为听证会对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没有作用”、“作用不大”和“是形式主义”的受访者三项合计竟有62、5%,其中15、5%的人认为“是形式主义”或“听令”的摆设。[i]而根据另一份对北京市1998—2000年间四次价格听证会应到代表和实到代表的比例统计显示,随着时间的推移,实到代表的数量和比例呈现出逐年递减的趋势,甚至一度下滑到53、3%、[ii]作为我国政治、文化中心的首都北京和地处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州,其市民的参与热情尚且如此,其他地区就可想而知了。就此而言,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正因为失去民众的信仰而日益蜕变为一种法治的摆设。

其次,困境表现在大量的“听话”代表、“糊涂”代表和“哑巴”代表充斥于各种价格听证会,致使价格听证会犹如一场精心组织的彩排。综观当下的价格听证,很多与会代表都有着明显的“近亲化”倾向,这些与价格主管部门关系亲密的代表往往对定价方案表现出高度一致的“理解”和“支持”。例如,2002年9月举行的兰州市公交车调价听证会的全部31名代表都是由市物价局选定的,除5位普通的消费者代表以外,其余26位都是少有以公交车为主要代步工具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校长及高级工程师等有身份的人士。在大多数代表都不是真正的买方的情况下,出现“各界代表达成共识、公交车票价调整方案顺利通过”的结果就顺理成章了。[iii]更令人叹为观止的是,有些价格听证会的代表甚至连“自己是怎样产生的”都不清楚。如此糊涂地参加价格听证会,又怎能指望其积极、有效地传达民意?在很多时候,“糊涂”代表往往就是“哑巴”代表的代名词。例如,在2002年1月召开的安徽省公路客运旅客春运价格听证会上,有的代表就发出了“自己究竟是如何产生”的疑问。由于是被动地参与听证,因而这些“糊涂”代表就选择了沉默,并表示“说了也白说”。[iv]听证会代表遴选标准的不明确、产生方式的不公开和组成结构的不合理,必然会导致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良好初衷丧失了实现的可能。

困境的表现之三在于听证会代表难以对定价方案提出实质性的抗辩意见,价格听证会几成垄断行业经营者单方面的信息会。从实践来看,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突出,即普通消费者代表往往因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而无法与经营者就实质问题展开辩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价格听证在增进社会总福利的同时往往会触动垄断行业经营者的即期利益,因而是一种典型的“非帕累托改进”性质的制度变革。由此,垄断行业经营者就会本能地利用其所固有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干扰价格听证的实际运作。而组织化程度极低的消费者代表又天然地处于信息的劣势,加之相关制度安排的缺失,致使他们在听证会上无法就定价方案提出富有说服力的抗辩理由。事实上,面对高度专业化的企业成本核算,即便是相当出色的专家也会出现“失语”现象。正因为听证会代表不能与申请方形成真正的“高手过招”,因而价格听证会就只能沦为垄断行业经营者单方信息的“独角戏”。

困境的表现之四在于听证案卷对价格决策机关缺乏明确的拘束作用,价格听证会往往演变为“提价听证会”。听证案卷是价格听证会举行前后所形成的各种记录、证据和文书的集合。其中,作为记载听证会实况及各种意见总结的法律文书——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是最为重要的听证案卷。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对价格决策机关的最终定价行为是否具有拘束力往往是衡量一场价格听证会有无用处的“试金石”。在实践中,价格决策机关时常不顾广大消费者的反对之声而照样提价,有时甚至还无视听证笔录、听证纪要而径行做出涨价决定。例如,在2002年7月召开的南京市公交票价改革听证会上,尽管大多数代表都认为票价改革申请方案涨幅过高,但结果依旧是南京的公交月票价格几乎按照原方案原封不动地涨了。[v]正是由于听证案卷对价格决策机关缺乏拘束力,价格听证会往往被坊间戏称为“涨价听证会”,这反过来又极大地挫伤了听证会代表发表意见的积极性。听证案卷法律效力的不明弱化了民意对权力的限制功能,使得价格听证严重背离了其制度设计公正、客观的初衷。

总之,价格听证制度实施状况令人堪忧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而言,既有任何制度建立之初所固有的不规范因素,也有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合理、不明确,更与处在行政法治建构过程之中的当下中国的整体社会环境息息相关。价格听证制度可以被视为社会转型时期中国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的一个微缩舞台,透过这个窗口,人们能够洞悉中国公共管理体制改革和理念重塑的艰难历程和未来动向。正是基于这一考虑,笔者认为,探寻价格听证制度在当下中国摆脱困境的可能出路进而防止其蜕变为某些利益集团操纵民意的工具,应当成为学界同仁尤其是行政法学者的重要使命。

二、健全听证代表遴选机制是摆脱价格听证困境的前提

与行政处罚听证等“行政处理型”听证所不同的是,作为“公共决策型”听证的价格听证的事项往往涉及到多方利益群体。在这里,各方均需参与和不能人人参与的现实矛盾使得听证代表的遴选成为价格听证制度实际运作的首要问题。以行政过程论的观点审视之,造成价格听证制度梗阻的首要原因就出在听证代表的遴选上,因而摆脱价格听证制度困境的首要之道也在于此。

关于价格听证代表的属类问题,作为现行价格听证重要制度依据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第9条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及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关于价格听证代表的产生问题,《办法》第10条则规定:“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很显然,如此粗线条的规定既无法保障所有的利益集团都能取得平等的代表权,也无法保证所遴选的代表能够独立自主地表达所代表利益集团的诉求。

笔者认为,价格听证代表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两个方面,即通过什么方式让什么样的人参加听证会。其中,前者关涉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方式问题,属于程序正义的范畴;后者则关涉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标准问题,属于实体正义的范畴。关于听证代表的遴选方式,存在着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产生、是“单一化”还是“多元化”产生的选择问题;而听证代表的遴选标准则关乎代表的具体资格条件,至少应当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结构布局)、代表性(民意基础)、专业性(代表能力)和独立性(立场取向)等四项内容。为此,笔者主张通过以下四个转变来健全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

(一)由“政府化”到“去政府化”

目前,我国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呈现出明显的“政府化”倾向,其具体表现就在于政府掌握着听证代表选择的主导权,代表如何选定、代表人数如何确定、代表比例如何分配都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这种自上而下的遴选方式固然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但其公正性却大打折扣。我们的政府在骨子里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就有一种无法割舍的“父爱”情结,二者之间常常是事实上的利益同盟。因此,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价格听证会本就有“自己作为自己案件法官”的嫌疑,如果再由其主宰听证代表的遴选,那么听证会对价格政策的制定就几乎不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道理很简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自己的意志所“邀请”或“圈定”的代表,既不可能拥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和高涨的参与热情,更不可能站在超然的立场上独立发表见解。如此一来,缺乏对峙的听证会就只能流于形式,甚至是故意“做秀”,价格听证所追求的民主、公正与理性就永远只能是镜花水月。

可见,由谁来掌握听证代表遴选的主导权就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听证代表独立性维护的大问题。因此,改革的必由之路就是“去政府化”,即打破政府对听证代表遴选的垄断格局,建立一种由各利益集团、社会中介组织等与政府双向互动、共同协商遴选听证代表的机制,从而实现以社会自治有效制约国家公权恣意行使的目的。这种新的遴选机制主要考虑到了当下中国社会自治组织发育不全但又正在艰难生长的特殊现实。新机制的具体运作有赖于双方角色的正确定位:就政府而言,其职责应当回归到“定规则、当裁判”上来,不应该直接插手具体的遴选事务;就各利益集团而言,其职责就是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听证代表遴选规则具体组织实施遴选事务,并及时将自行产生的能够代表本集团利益的合适人选报政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这种“各司其职”的遴选机制的实际运作,价格主管部门的超脱性、中立性将更加凸显,而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独立性也将获得坚实保障。

(二)由“单一化”到“类型化”

价格听证为多元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制度平台。为此,出席价格听证会的代表就能够根据其利益的不同被相应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型。通常地,价格听证会代表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专家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等四部分组成。在当下价格听证制度的实践中,这些代表往往都是按照自愿报名或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的。例如,全国铁路票价听证会的正式代表就是通过推荐和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的。其中,以推荐方式遴选的代表有21名,占63、6%;以推荐+报名方式遴选的代表有12名,占36、4%、在这里,价格听证代表遴选的方式表现出明显的单一化倾向。很显然,这种方式没有考虑到不同类别的代表之间性质、使命的差异,因而难以达到价格听证制度的目的。以出席全国铁路票价听证会的5名专家代表为例,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是由听证会组织者国家计委商中消协指定的,而铁路运输技术方面的专家则是由听证会申请人铁道部推荐的。实践证明,这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垄断行业经营者的主管部门“请”来的专家代表极有可能被邀请方所“俘虏”,从而严重影响到专家话语权的公正行使。[vi]

因此,改革的必由之路应当是“类型化”,即针对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分别采取不同的遴选方式。具体做法为:(1)经营者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由所在行业或单位负责推荐。这两个利益集团与价格决策息息相关,且其内部不乏专业知识扎实、平时训练有素的经营、管理人员,因而其自身完全能够遴选出一流的代表。(2)专家代表应当逐步过渡到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与其他代表所不同的是,专家代表参与价格听证会的主要使命是运用其专业知识对价格方案进行专业性、权威性的解读,因而专家代表的学术水准和人格独立是其赢得社会信赖的两个关键因素。有鉴于此,必须杜绝临时随意指定专家代表的做法。可以模仿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委员会委员聘任的做法,分别在经济、法律及相关专业领域建立听证代表专家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保专家代表客观公正地行使话语权。(3)消费者代表应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消费者协会负责遴选。具体的操作过程是:首先,在消费者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既定的标准确定正式的代表候选人;然后,将正式的代表候选人按照阶层进行分类,在保证每一阶层都有代表出席听证会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到社会弱势群体及底层人士所占的比例;最后,在保证代表应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前提下,尽力遴选有一定专业水准和参政能力的人士作为正式代表出席听证会。

(三)由结构“失衡”到结构“均衡”

什么样的人可以参加听证会,其实质就是什么样的利益需要什么样程度的保护。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vii]因此,所有利益可能受到价格决策影响的群体都应当有自己的代表参加价格听证会。这就要求听证代表要覆盖与价格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利益集团,尤其是那些与价格决策具有最密切、最直接联系的利益集团更应当享有优先参加权。然而,实践中的情形却往往与此相反,例如,作为与春运关系最为密切的两大群体——外来务工人员和高校学生无疑应当拥有自己的代表出席各类春运价格听证会,但在全国铁路票价听证会上就没有高校学生代表;而安徽省公路客运票价听证会上则没有民工代表参加。[viii]又如,基础教育收费问题一直牵动着广大学生家长的心,然而在2002年1月举行的天津市基础教育价格听证会上,却没有一位学生家长代表参加。[ix]可见,价格听证代表的整体性均衡仍然有待落实。

除此之外,听证代表的结构“均衡”还应当体现在各方代表相互之间及其各自内部组成人员之间比例的协调上。原因在于,既然价格决策关系到利益直接对立的集团,那么一旦出现各方听证代表比例的失调,其结果必然会引发某一方的“话语霸权”,从而影响其他利益集团话语权的平等行使。同样地,如果利益集团内部代表的比例也出现失衡,那么代表的代表性就无从谈起。在实践中,这两种比例失衡的现象都十分常见,例如,出席安徽省公路客运票价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只有6名,仅占所有代表的25%,根本不能与其他利益集团形成均势。[x]又如,根据统计,在出席全国铁路票价听证会的代表中,社会上层和中上层的代表有24名,占所有代表的72、7%,中层代表仅有2名,占6、1%,下层代表7名,占21、2%、[xi]事实表明,如此畸形的代表结构直接导致了最终的利益天平滑向了价格听证的申请人。因此,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必须尽快实现由结构失衡向均衡的转变。笔者建议,在听证会代表总数确定的前提下,对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相关部门代表及专家代表分别按照2?1?1?1的比例进行遴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种意见尤其是来自社会底层以及与价格决策关系最为直接的群体的真实声音在听证会上得到表达。

(四)由“身份化”到“专业化”

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缺乏竞争的垄断行为不仅不可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而且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整体效益,因而需要政府对存在垄断的领域进行适度干预,价格听证正是其中的重要干预方式之一。然而,要想通过听证会的形式真正实现对垄断行业的有效规制进而提高社会的总福利,无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还是听证会代表,都必须直面垄断行业经营成本核算、利润统计、市场需求、定价方案等智识挑战。尤其是对于广大消费者代表来说,如果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作为基础,其结果不仅不能针对垄断行业经营者的定价方案提出有力反驳,甚至连能否看懂垄断行业经营者所提供的相关材料都不无疑问。由此可见,听证代表的专业素质往往对听证会的成功与否起到决定性作用。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肯尼迪听证会只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并直接启动了美国民航业的放松规制改革,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听证会参加人上。这些参加人主要来自政府机关和学术界,包括交通部长与助理部长、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成员、总统工资与价格稳定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司法部反垄断局局长、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以及一些从事管制改革研究的著名学者。这些人参加听证会,不仅能够保证听证会的专业水准和权威性,而且能够通过公开听证的压力,迫使其亮出真实的想法,从而形成真正的“高手过招”的格局。[xii]

反观我国当下价格听证会的实际运作,却少有上述针锋相对局面的出现。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身份”往往成为听证会代表遴选的实质性标准。这种“身份化”倾向的典型表现就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政府高级公务员等社会精英往往成为听证会代表的首选对象。根据对我国11个地方价格听证制度规定的听证参加人员的属类统计,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出席的有8个,明确规定政协委员出席的也有7个。[xiii]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固然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劳动模范、政府高级公务员等社会精英也大多是事业成功者,但这些都不能代表他们对价格听证事项的熟悉程度。事实上,一个企业的财务主管对价格听证申请方经营成本核算报表的理解力往往就远远超出一个法学教授!过分强调听证代表的“身份”,很容易将出席价格听证会视为一种政治荣誉,这与价格听证主要倚赖专业较量的基点已经严重偏离。可见,在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中,当务之急是要变“身份”标准为“专业”标准,着力提升听证代表尤其是消费者代表的专业水准,从而避免消费者群体在价格听证的力量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也只有逐步实现消费者代表的专业化,消费者群体才有望在价格决策过程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消弭价格信息的不对称是摆脱价格听证困境的关键

如果说听证代表遴选机制的健全主要解决的是“人”的问题的话,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些代表怎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参与价格听证会。价格听证会的过程就是各方代表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围绕定价方案进行充分辩论的过程,因而信息把握是否全面、真实和对称就成为听证代表能否履行好职责的关键,也成为价格听证会能否取得实际效果的决定性因素。价格听证制度的实践业已显示,信息的不对称已经成为听证话语权平等行使的极大障碍,因而摆脱价格听证制度困境的另一重要之道即在于消弭这种信息的不对称。

关于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问题,《办法》中有一些零星的规定,如第8条关于“申请人应对所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指定评审机构评审申请材料”以及第22条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内向代表送交材料”等。然而,这些粗略的规定远远不能防止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甚至还在客观上加剧了本已存在的信息鸿沟。例如,由作为价格听证组织者和价格决策者的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又与垄断行业的经营者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决定是否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以及自主选择评审机构的做法是否影响到后者的独立性?是否降低了终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xiv]

笔者认为,尽管从理论上来说,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完全对称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水平再高的普通听证代表也无法成为各个专业领域无所不通的行家,但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进而提高价格听证会的实际效果。具体的做法就是进一步科学、合理地配置价格听证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加重价格听证申请人的义务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赋予听证会代表更多的权利来扭转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一)听证申请人:信息披露与专业帮助

作为听证申请人的垄断行业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其自身天然地具有强大的市场垄断力量,一旦提价申请最终获得批准,就意味着巨大的利润回报。而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则意味着支出的增加。因此,基于诚实信用的法理,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消费者可以“合理地期待”处于信息优势一方的垄断行业经营者披露其与提价申请相关的所有信息。这就如同当行政权力的行使者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任何不利的决定之时,都必须充分说明理由一样。可见,立法上首先必须明确规定听证申请人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信息的披露不仅仅是听证申请人针对听证的组织者所作的,更应当是针对广大消费者所作的。因此,一旦申请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价格听证申请报告,就必须同时将申请报告中所有与定价相关的信息尤其是申请方的经营成本核算报表向全社会公布,以便广大消费者尽早了解定价方案,从而运用这些有价值的基础性信息提出有针对性的反驳意见。在这里,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应当成为衡量听证申请人是否认真履行义务的基本标准。

然而,就信息的广大受众——普通消费者而言,几乎都不是懂行的专业人员,因此,提供专业帮助应当成为申请人信息披露的一项附随性义务。在以往的价格听证实践中,常常由于听证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不全、不清,又不及时地进行解释、说明,使得听证代表尤其是普通消费者代表很难弄懂这些充斥着浓厚专业色彩的信息。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代表往往比较被动,根本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反对意见。有鉴于此,必须改变现行《办法》第23条将申请人的解释、说明义务放置于听证会举行当天的做法。笔者认为,为了充分满足听证会代表的知情权,切实改变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应当将申请人的解释、说明义务提前到听证会举行之前听证代表名单正式公布之时。也就是说,一旦听证会代表正式产生之后,申请人就有义务利用其专业上的优势随时解答听证会代表提出的咨询。

(二)听证会代表:充分知情与平等表达

只有利益的实际拥有者才能够真正体会到利益受侵害的切肤之痛,因而利益必须要由利益的拥有者自己主张。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假定,所有参加价格听证的人都是为了自己的或者是为自己所代表的切身利益而来的。为了有效维护其所代表的群体的利益,真正地对政府价格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听证会代表必须尽可能多地占有充分的信息,并享有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其意见的机会。由此可见,立法上对听证会代表权利的配置应当围绕“充分知情”与“平等表达”展开。

听证代表职能的实现取决于代表的理性化程度和信息占有程度。其中,理性是果而信息是因。因此,充分知情是听证代表践行职责的前提。在这里,有关各方包括听证申请人、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都应当积极协助,使得听证代表能够对听证事项有全方位的了解。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听证代表有权查阅、复制、摘抄相关文件材料,有权要求相关各方对特定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所有的机构都不能随意拒绝。需要指出的是,为了实现对消费者群体利益的特殊保护,立法上还应当赋予消费者代表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从而确保其对定价方案的合理性作出科学判断。原因在于,即便听证会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而全面的,普通消费者仍然无法对定价的必要性作出明确判断。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委托独立的审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正如前述,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做法将影响到评审机构的独立性;而当下中国的消费者协会又不能完全真正地代表其成员——消费者的利益,因而也不宜由消费者协会来选择评审机构。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由消费者协会在出席价格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中随机挑选,再由被选中的消费者代表委托评估机构。当然,消费者代表获取信息需要很高的成本,如调研费用、评审费用等。对于消费者代表这些必要的经常性支出,《办法》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经费来源,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由行政机关承担,有的由听证申请人支付,还有的地方则由听证代表自付。很显然,理念的弘扬如果没有经济能力的支撑就很难转化为制度现实。笔者建议,为公平起见,这一问题的解决应遵循如下思路:消费者的调研费用由消费者协会承担;消费者委托评审机构的评审费用最终由申请人承担。

当听证代表获取充分的信息之后,接下来的重要使命就是要在听证会上“畅所欲言”。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如果听证代表没有机会发表意见或者不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那么他们不仅不能实际地影响价格决策,而且就连先前大量的准备工作也将变得毫无意义可言。在实践中,情况往往是很多消费者代表的言行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歧视,要么是没有机会发言,要么是时间太短以至不能充分表达意见。以广东省春运公路客运价格听证会为例,由于是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为期3个小时的听证会上留给代表发言的时间仅100分钟,而出席这次听证会的代表就有31位,因而很多代表都没有机会发言,有的虽然做了发言但仍然觉得意犹未尽,还有的消费者代表的发言则被多次打断。[xv]可见,发言时间的安排绝不仅仅是一个纯粹技术性的程序设计问题,而是一个牵涉价格听证制度正义能否实现的大问题。为此,立法上应明确规定听证代表的平等表达权,即对每一位与会听证代表的发言都要给予同等的尊重,即便是有所限制也应当是一视同仁。

(三)听证组织者:惩罚机制与程序安排

作为听证的组织者,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听证程序的指挥者和推动者。可以说,无论是听证申请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还是听证会代表平等表达权的落实,都离不开听证组织者的督促与保障。因此,应当在《办法》规定的基础之上,围绕听证申请人义务的履行和听证会代表权利的行使增设听证组织者相关职权职责的规定,从而为价格听证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消弭提供进一步的制度保障。

正如前文所述,听证申请人所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是价格听证信息对称的基础。尽管《办法》要求“申请人对所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在第21条规定了申请人违反此项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即“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然而,无论证诸《刑法》还是《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都无法为“有关”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提供制度依据。可见,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讲,这几乎是没有任何后果制裁的道德箴言。很显然,在企业造假之风盛行的当下中国,这种缺乏可操作性的弹性责任条款极易纵容听证申请人“理性选择”提供不真实的材料。问题的解决之道就在于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处罚法》第12条的授权,通过赋予听证组织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要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是一定数额的罚款权)来“激活”上述处于“休眠”状态的责任追究条款。

综观《办法》的规定,听证组织者在听证程序的具体安排上具有极大的裁量空间。然而,“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xvi]可见,对于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的程序运作而言,行政机关本不该享有过多的裁量余地,否则,行政恣意就无法得到有效防范。事实上,听证组织者的某些自由裁量正在日益演变为加剧信息不对称的重要诱因。例如,根据《办法》第22条的规定,听证会代表通常只能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获得相关材料。对于都有本职工作的听证代表来说,要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阅读、理解数百页的专业资料并进行充分的调研直至准备好会上的发言内容,显然是力不从心的。在最近两年召开的全国铁路票价听证会和民航国内航空价格听证会上,与会的普通消费者代表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无不坦言准备时间的不足。如此一来,听证代表的信息劣势就会因时间仓促而进一步加剧,其结果必然会影响到价格听证会的实际效果。笔者认为,为了保障听证会代表权利和使命的实现,必须对听证会程序作出更加合理的安排,进一步限制听证组织者自由裁量的空间。具体做法有三:一是将向听证会代表送达材料的时间提前到“至少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以便代表能够为出席听证会进行充分准备;二是增设“听证组织者至少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将听证会的具体实施方案送达听证会代表”,以便代表谙熟听证会正式的会议议程;三是增设“价格听证会预备会”制度,规定听证组织者应在听证会正式召开的前一天举行由申请人和正式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预备会,再次确认先前公布的价格听证会发言顺序及注意事项,并由申请人对定价方案及有关说明材料中的专业问题直接向代表进行解释和答疑。

四、提升听证案卷法律效力是摆脱价格听证困境的核心

让利益真正受到影响的人在充分掌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自由地表达其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意见——这是当下摆脱价格听证制度困境的基础和关键。然而,听证代表所发表的意见能否为价格决策机关所真正听取、作为记载听证会代表意见陈述的重要法律文件——听证笔录能否作为价格决策机关最终定价行为的重要依据甚至惟一依据,将直接关系到价格听证制度根本目的的实现。从法律角度来说,也就是听证案卷具有多大的法律效力将直接决定着价格听证会的实际效果。价格听证制度的实践业已显示,听证案卷法律效力的不明确已经成为价格听证流于形式的“罪魁祸首”,不从根本上解决听证案卷对价格决策机关的拘束作用,价格听证制度的困境也许永远都无法彻底摆脱。

(一)现行规定:制度创新抑或悖论

作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最高法律依据的《价格法》仅粗略地规定了价格听证的适用范围,对价格听证笔录只字未提。时隔五年之后,作为价格听证制度具体实施依据的《办法》则有了一次尝试性突破。《办法》第25条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如果说此处的“应当充分考虑”尚属无实质性约束力的道德说教的话,那么,有关“多数不同意或分歧较大”的规定则隐约地表达了《办法》对听证会代表意见的重视,即价格决策机关必须“认真对待”多数人的意见——或者动员听证申请人“另起炉灶”或者重新组织听证。可见,《办法》虽然没有就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表态,但相比较《价格法》的规定来说,毕竟前进了一大步,尤其是关于尊重多数意见的规定不失为一次重要的制度创新,甚至还为实践中的某些个案所“激活”了。[xvii]

然而,该条规定却引发了学界极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此处的“多数不同意”。如果承认这一规定真的具有约束力的话,那么在价格听证会结束之前就必须要核对赞成或反对的代表人数,甚至还要进行最终票决。但是,一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简单民主制原则,势必又有可能混淆价格听证会程序与现行价格决策程序。正如有的论者所言:“尽管听证会体现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但是,听证会本身并不等同于民主。民主是建立在一人一票、机会均等、多数决定原则之上的决策程序,而听证会只是政府机关决策前的一种征求意见程序,听证会本身并不决策。正因为如此,听证会的运作过程与民主的运作过程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民主必须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决策,而听证会完全有可能采纳少数派的意见。”[xviii]问题在于,如果不计算赞成或反对的代表人数,或者最终不付诸表决的话,如何体现出“多数不同意”?又怎么可能对政府的价格决策权形成强有力的制约?

由此可见,作为现行价格听证制度法律依据的《价格法》与《办法》之间隐含着极为深刻的矛盾,具体表现为听证会民主性与价格决策行政性之间的激烈冲突。在这一冲突的背后其实还隐藏着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即我们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价格听证会?

(二)问题症结:正式抑或非正式听证

那么,我们现行的价格听证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听证会呢?按照《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价格听证会制度的目的在于“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定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也就是说,《价格法》所宣示的听证会制度仅仅是政府在制定价格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已,这个环节对政府最终的定价行为并没有多少决定性作用。然而,在我国行政法治观念大步前进背景下所出台的《办法》,似乎在这个问题上又作了另一种不同的选择。从《办法》对价格听证功能定位的调整和听证程序的细致安排上都可以看出,价格听证是一种比较严格的听证,一种“少而精”的听证。

上述推论也可以从当下学界对价格听证属性不同的分析中得出。自王名扬教授在《美国行政法》一书中提出听证可以划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以来,这一对范畴业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通用的分析工具。[xix]一般认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的划分标准是环节的繁简或者是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度。其中,正式听证又称“审判型听证”,意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作出行政决定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的程序”;非正式听证又称“辨明型听证”,意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行政裁决时,只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无须基于笔录作出决定的程序”。[xx]运用这一分析工具,国内学者对价格听证会的归属作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定位:一种观点认为,价格听证具有准立法的性质,是一种立法性听证,在种类上归属于正式听证;[xxi]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正式听证具有司法化特征,价格法中的听证会非严格意义上的正式听证,而是听取意见的方式,属咨询型的听证。[xxii]

按照上述逻辑,如果我们选择的是作为正式听证的价格听证的话,那么价格决策就必须基于听证笔录作出,多数听证代表的意见将直接决定着最终的定价行为;反之,如果我们选择的是作为非正式听证的价格听证的话,那么价格决策就不需要按照听证笔录作出,即便多数听证代表表示异议,价格决策机关也照样可以作出定价决定。选择前者,意味着价格决策权享有主体上的分化,即价格听证会的代表能够实际分享价格主管部门所拥有的价格决策权;选择后者,则意味着价格决策权仍然为价格主管部门所垄断,价格听证几乎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那么,我们究竟应该怎样选择呢?

(三)解决之道:案卷排他规则的引入

解铃还需系铃人。解决上述矛盾的关键就在于澄清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绝对划分的误区。诚然,在西方行政法治发达国家如美国,在经历了广泛的听证实践之后,按照社会公正与行政效能相平衡的原则对听证进行细致区分无疑是必要的。但是,对于行政法治刚刚起步、听证制度正艰难运行的当下中国而言,谈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的划分却为时尚早。在一个程序意识和法治传统极度匮乏的国度里,大力推行严格而规范的行政听证制度、尽快培育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行政权力行使者的程序法观念才是第一要务。

令人警惕的是,当下流行的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的划分已经给人以“听证笔录排他是正式听证的专有制度”的误导。其实,无论是正式听证还是非正式听证,充其量只有程序繁简方面的差别,在本质上都应当体现出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事前告知、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等。诚如季卫东先生所言:“随着程序的展开,人们的操作越来越受到限制。……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一一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xxiii]因此,只要是经过既定行政程序的过滤,行政案卷所记载的各种事实、证据材料都应当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任何未经行政程序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都不能作为行政决定作出的依据。

其实,当我们将目光投向域外行政程序法典的规定时,不难看出,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无不确立了案卷排他性规则。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46年)第556条(e)款规定:“证言的记录、证物连同裁决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构成按照本编第557节规定作出裁决的唯一案卷。”这便是美国行政程序法中著名的“案卷排他性原则”。正如学者所言:“如果行政机关的裁决不以案卷为根据,则听证程序只是一种欺骗行为,毫无实际意义。”[xxiv]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1991年)第15条规定,听证笔录对听证过程与标的有充分的证据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明。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虽然只是规定行政机关“斟酌”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但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之外获取的事实、证据材料同样必须经过相对人的质证之后才能作为行政决定作出的依据。例如,日本《行政程序法》(1993年)第25条即规定:“行政机关鉴于听证终结后所发生之情事,认有必要时,得退回主持人再开听证。”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1999年)第66条也规定:“听证终结后,决定作成前,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得再为听证。”上述规定既是案卷排他规则必然的延伸性要求,也是其自身实现的必要保障。正如学者所言,案卷排他性的精髓恰恰在于“行政机关裁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必须是当事人知晓并经过辩论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当事人不知晓和未论证的事实作为裁决的依据。”[xxv]可见,在对待听证案卷法律效力的问题上,各国的规定是殊途同归的。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正在积极推进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国家来说,确立“案卷排他性”规则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可以说,案卷排他是以行政相对人程序参与权有效制约行政权的根本性制度保障。其实,从我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听证笔录法律效力规定的数度变迁中,我们也可以“读出”立法者确立我国行政案卷排他规则的巨大努力。从“征求意见稿”的“不做任何规定”,到“草案”的“应当充分考虑”,最后到正式法律文本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其中虽蕴涵着惊心动魄的权力博弈,但毕竟代表了案卷排他规则在我国局部行政领域的实现。毋庸置疑,这一成功的立法经验值得在价格听证领域推广。为此,笔者建议可将《办法》第25条中的“应当充分考虑”直接修改为“听证案卷所记载的意见应当作为价格决策部门定价的主要依据”。同时,要进一步细化“多数不同意”的规定,从而确保案卷排他规则的落实。笔者认为,倘若我国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能够真正实现前文所述的四大转变,那么就完全可以通过票决来确定是否属于“多数不同意”。鉴于专家代表与价格事项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而不应参加最终票决,只要其他与会听证代表有一半以上对申请人的定价方案不同意,价格决策部门就应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或者再次组织听证。

此外,为了切实地保障价格听证制度功能的实现,还应当关注与案卷排他规则相匹配的相关善后制度的建设。笔者认为,如下两项制度是不可或缺的:(1)说明理由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向社会公布定价的最终结果时,必须同时说明其定价的决策过程和依据考量,以便增强价格决策的透明度,进而彰显其决策的正当性。(2)法律救济制度。当听证代表或其他与价格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对最终的定价方案不服时,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伴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提价行政诉讼案”[xxvi]以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歧松诉南京市物价局不服行政许可行为案”[xxvii]终审行政判决的作出,价格听证争议事项入诉已经没有任何障碍。伴随着司法力量的审慎介入,人们有理由相信,中国价格听证制度困境的摆脱已为时不远!

注释:

[i] 参见赵燕华等:《听而不证 流于形式——广州市民直言听证会贬值》,载《报刊文摘》2002年10月27日第1版。

[ii] 参见彭宗超等:《听证制度: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iii] 参见农夫:《听证会代表的共识》,载《南方周末》2002年10月17日第23版。

[iv] 参见卢尧、王慧慧:《安徽公路价格听证:为何没有民工的声音?》,

[v] 参见纪雯、孔祥宏:《听证代表:南京公交票价0、7元涨幅太大》

[vi] 统计结果显示,参加铁路票价听证会的5名专家代表中就有4人同经营者代表一样,赞成政府指导价和票价上浮,占全部专家代表的80%;而只有1名代表反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票价上浮,仅占全部专家代表的20%、这一耐人寻味的比例表明了推荐、指定方式对专家代表公正行使话语权有多么大的负面影响。参见湛中乐、邓淑珠:《价格听证制度的确立及成功实践》,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5期。

[vii]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viii] 参见卢尧、王慧慧:《安徽公路价格听证:为何没有民工的声音?》,

[ix] 参见本报讯:《教育收费:天津办起听证会》,载《中国教育报》2002年1月20日第2版。

[x] 参见卢尧、王慧慧:《安徽公路价格听证:为何没有民工的声音?》,

[xi] 参见湛中乐、邓淑珠:《价格听证制度的确立及成功实践》,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5期。

[xii] 参见周汉华:《对我国听证会制度发展方向的若干思考》,载《南方周末》2003年5月8日 A 7版。

[xiii] 参见彭宗超等:《听证制度: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xiv] 在2004年7月召开的广州市管道煤气价格听证会上,许多代表就对此次听证会的组织者——广州市物价局指派其下属机构广州市成本调查大队对煤气公司申请材料进行成本核算的做法的公正性提出了质疑。参见赵燕华等:《听而不证 流于形式——广州市民直言听证会贬值》,载《报刊文摘》2002年10月27日第1版。

[xv] 参见赵承、徐清扬:《请大众参与——广东春运公路客运价格听证会透视》

[xvi]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xvii] 以价格听证制度实施较好的青岛市为例,在其举行的十余次价格听证会后,物价部门对听证代表在会上所发表的意见都给予了充分尊重,并在随后的定价中得到了体现。除了前文所提及的2000年6月和8月围绕教育收费标准调整召开两次听证会以外,在2001年7月召开的自来水调价听证会上,由于听证会代表普遍反对调价方案,导致最终没有涨价。在这里,人们看到,《办法》的规定得到了强有力的落实。参见刘海梅:《中国听证听证大事回顾》、

[xviii] 周汉华:《对我国听证会制度发展方向的若干思考》,载《南方周末》2003年5月8日 A 7版。

[xix]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18页。

[xx] 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18—519页。

[xxi] 参见张娟:《透析听证制度——兼对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思考》,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第1期。

[xxii] 参见程雁雷:《对划分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标准的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xxiii]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xxiv]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93页。

[xxv] 蒋勇等:《行政听证程序研究与适用》,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11页。

就业证明表篇2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4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1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劳动者、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以及就业和失业登记。

本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劳动用工备案以及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也可由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上述工作具体事务。

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简称为就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全市统一实行城乡一体化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制度。《*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待遇的凭证。

第二章《手册》的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手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

第六条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初次申领《手册》,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两张,并据实填写《*市劳动力资源登记表》,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流动人员初次申领《手册》,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一张。属于用人单位招聘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属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由劳动者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手册》

第七条劳动者在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期间,《手册》由其本人保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在工作期间,《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15日内,将《手册》及其它个人资料交劳动者本人。

第八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手册》的,应及时向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或就业登记备案的就业服务机构报失、申请补发,并提交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小一寸彩色照片两张,据实填写《申请补发〈*省就业失业手册〉登记表》。

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办材料并向申领人发放新《手册》,在《手册》内记载最近一次失业登记记录。

第三章劳动用工备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把一份劳动合同交劳动者本人,并由劳动者在《*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上签名确认。用人单位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以下简称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应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劳动合同期内与流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条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手续:

(一)《*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30日内,应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主体变更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经营地址等劳动用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劳动者的《手册》原件;

(三)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还须提交劳动者在本市的暂住证明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办理流动人员续用、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只须提交《*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用工备案材料齐全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办结,并在《*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和《手册》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对人数较多、无法即时办结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办结时间。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用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凭劳动用工备案的《*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填写《手册》,并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凭《*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手册》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第四章就业登记

第十六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提交如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手册》;

(二)《*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并签名或盖章;

(三)属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的自主创业劳动者,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填写《*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四)属在未列入单位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统计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组织提供的岗位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还须提供与雇主签订劳动协议书。

第十七条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凭劳动用工备案的《*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八条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劳动者终止就业的,凭《*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手册》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五章失业登记

第十九条本市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现处于失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可到暂住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本市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户口簿、《手册》及如下材料:

(一)属学校毕(肆)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肆)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

(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四)原从事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五)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凭其相关入户通知或证明。

(六)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可以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并于失业后180天内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手册》、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如下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

(二)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第二十条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办理登记,在《手册》中记载失业登记情况,并在《手册》相关栏目上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手册》中有效的失业登记记录,是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失业人员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二)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减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三)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失业登记有效期180天。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失业登记超出有效期的;

(二)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九)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十)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180天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或进行求职查询的;

(十一)流动人员暂住登记有效期期满,超过60天未续期的;

(十二)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本市失业人员在市内迁移户籍的,凭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失业登记转移证明,并持该证明、个人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到户籍迁入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全市失业调查统计制度和失业预警机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力状况抽样调查,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区(县级市)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辖内失业人员名册和台帐的登记工作,定期开展调查,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意愿、就业状况等情况,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六章本市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市失业人员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第二十七条由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本市失业人员,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次月内,将个人档案从原用人单位或其它档案代管单位转移至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存档。

就业证明表篇3

根据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中关于在留资格的有关规定,外国人在日本境内进行以下II所列活动内容时,与短期赴日目的不同,在向本馆申请签证前,必须事先由其人等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人在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持该证明书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向本馆申请日本入境签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手续请参考下记(III)。

在福建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的申请人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馆不接受福建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的直接申请。

2008年10月1日以后广东省居住的申请人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提出申请。

Ⅱ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情况

(1)就业签证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兴行,技能

(2)一般签证

文化活动,留学,就学,研修,家族滞在

(3)特定签证

特定活动(外交官等的家庭佣人,工作假期对象者,业余选手等),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Ⅲ签证申请手续

Ⅳ申请人为中国人时要提交的资料

1、所有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有效护照

(2)[日本入境签证申请书]

(3)大一寸证件相一张(三个月内免冠近照,底色不限)

(4)[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所有内容页)

(6)暂住证复印件(户口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以外的)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不同在留资格所需提交的资料

除以上必须提交的资料以外,根据不同的在留资格还需要交相应的辅助文件,证明书《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另外,个别案件提出申请后有可能需要追加或省略资料。

在留资格所需资料:

技能个人简历(要列出学历/工作经历/所持有的资格证书,格式不限)

雇佣合同复印件

兴行演出合同复印件

艺历证明书个人简历(要列出学历/工作经历/所持有的资格证书,格式不限)

留学/就学问答表(样式1)

经费支付人的在职证明

(留学)毕业证明书

家族滞在(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夫妻关系)问答表(样式2)

(申请人配偶为在日的留学生或就学生)问答表(样式3)

(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亲子关系)问答表(样式4)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夫妻关系)问答表(样式5)

(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亲子关系)问答表(样式6)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夫妻关系)问答表(样式7)

(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亲子关系)问答表(样式8)

定住者(申请人是在日亲属的继子女)问答表(样式9)

(申请人家族)问答表(样式10)

(申请人是定住者的配偶)问答表(样式11)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文化活动,特定活动,研修,技能实习除上述外不需要追加资料。

Ⅴ申请人为外国人

申请人国籍为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国籍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各一份。但是,针对申请人的个别情况需要提交不同的资料,因此申请前请先致电或通过传真向本馆签证部咨询。

(1)有效护照

(2)签证申请书

就业证明表篇4

1、手工做账会计实习:

手工做账会计实习,是我们模拟一个真实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的经营过程、根据不同业务的发生、依据原始凭证逐笔完成该公司一个月的会计业务工作以及后续的结账、对账和财务报表工作。

2、手工财务管理实习:

手工财务管理实习,是我们根据一个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报表数据以及一些以往的经验数据,对该公司的报表进行分析比较以及财务分析、销售预测、筹资还款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和最佳订货批量的预定等工作。

3、用友u8会计电算化实习:

用友u8会计电算化实习,是按照手工做账会计实习的整个业务过程,从新建帐套开始,经过初始化、期初操作、填写业务凭证、科目汇总、签字、记账到最后的对账结账、出报表。与手工相对进行比较。

4、财务管理计算机实习:

财务管理计算机实习,是运用计算机操作,以excel软件为处理平台,实验内容与手工财务管理实习相同。以初始数据为基础,对表格进行编辑公式、表间取数、直接拖动获取公式定义等操作,从而最终完成最后的分析过程。

二、会计、财务管理专业实习的过程及内容:

1、手工做账会计实习:

手工做账会计实习是建立在我们对会计专业知识充分学习和认识后的实践工作。该实习历时三周时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①订立账簿:按照公司实际业务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帐页,把需要涉及

到的会计科目加盖会计科目印章(一级科目),填写会计科目的明细(二级及二级以下科目)。最后把需要的帐页装订好,即用绳系牢。其中共有四个账本,包括:总分类账、存货及固定资产明细账、成本费用帐、三栏账。

②录入期初余额:根据实习资料的数据,将该企业2007年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到相应的总账或明细账中,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印章。

③日常业务处理:根据实验资料所给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填写时要注意业务发生的日期,附件张数。另外还要注意每笔业务需要的凭证张数,需要一张以上凭证填列时,需在凭证编号后再加上一个分数(第*张凭证/共#张凭证)。最后需要在凭证下方的制单处签上制单人的姓名。做完的凭证还应拿给他人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名。

④科目汇总:当日常业务做到15号时,我们就需要对1—15日的业务进行科目汇总。首先应根据每张凭证填写科目汇总附表,然后再填列科目汇总表(汇一)。之后的汇二(15—30日业务)、汇三(31日业务)同理即可完成。

⑤记账:记账包括两个部分,即登记总账和登记明细账。我们先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的借贷方发生额,再根据每一张记账凭证登记相应的明细账,此时要注意在每一笔记过帐的凭证中应作上记账标记,并在凭证右下角记账处签上记账者姓名。

⑥对账:当完成本月所有业务后,我们就需要进行对账,即总账与明细账核对,各个对应科目余额相一致时对账工作就可结束。如果出现总账与明细账科目余额不相同的情况时,应查看该科目所涉及到的每笔业务的原始凭证,查出错误并进行改正。改正时应注意用红笔划横线划去错误的,再在其上写出改正后的结果。

⑦结账:经过对账的工作后,我们可以基本保证该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因此我们就可以做结账的工作了,即把所有账簿中会计科目的余额都给结出来,并加盖“本月合计”印章,同时还需要在本月合计处划两条红线,一上一下,上线划到头,下线划到合计处。

⑧填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三个部分,即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以下做具体分析:

ⅰ利润表:利润表的编制相对比较简单,我们可以从总账中轻松找到与之对应可会计科目,其中: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财务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须要根据明细账填列(这是因为这两科目有红字出现,总账只能表示出余额而不反映借贷关系),其他均可由总账得数。

ⅱ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主要根据总分类账填列,其中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须要根据明细账填列,是因为以上科目可能借贷都存在余额。另外未分配利润=净利润-盈余公积-上年应付股利。

ⅲ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需要从记账凭证开始,首先从记账凭证中找到涉及到现金流量科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凭证,然后再把这些凭证中涉及现金流的金额归类到现金流量表的大类中,最后把他们加总求和,按合计数填列现金流量表。

2、手工财务管理实习:

手工财务管理实习是建立在我们对会计、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充分学习和认识后的实践工作。该实习历时一周时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①财务分析报告:在财务分析报告中,包括三方面内容:水平分析、垂直分析和财务效率指标分析。水平分析是对连续两年的报表历史数据进行分析,进行横向数据对比,通过差异额及差异率对企业经营的变化作出分析。垂直分析是对连续两年的报表历史数据进行分析,通过纵向的相对指标看出各项目对总资产的影响,再通过差额比较出两年数据间的不同而得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差异及趋势。财务效率指标,通过对企业两年的偿债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和增长能力分析得到企业在各个方面的能力,尽管这些指标存在一定的误区,但也能从一定程度上了解到企业的很多实际情况。

②预算报表:预算报表是全面预算管理的一部分内容,根据经验数据(销售量、单价),先计算出销售总额得出了预计的首先计划;再凭借着以销定产的思路,抛出库存量,计算得到生产量及需要采购的量,而得到费用支出计划表;然后再依次算出预计直接人工、预计制造费用、预计销售及管理费用,从而可填列现金预算表。通过上述工作,我们就可以计算得到预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③还款及筹资计划表:根据实验资料的要求,企业预计的借款及还款金额和时间,我们可以填制还款计划表:由资金的总需求量减去利润留用和折旧(非付现成本)剩下的就需要外部融资,正如该公司向银行举债。

④投资财务可行性分析报告:该报告是假设企业投资一条新生产线,而在未来五年生产经营而取得收益。同样我们用以销定产的思路,先根据销售量估算出现金收入估算表,然后在估算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销售及管理费用,再得出现金流量估算表,最后根据上述数据就可以计算得到净现值、获利指数、内含报酬率和投资回收期这些财务指标。再通过这些财务指标的数据来分析得出此投资是否可行。

⑤流动资产运营分析报告:该分析报告先测算出现金的最佳持有量,运用了两种不同的分析模式:存活模式和成本分析模式。然后计算最佳经济订货批量,假设了两种不同情况:不存在数量折扣和尊在数量折扣。最后填列信用条件评价表,同样也是两个方面:存在现金折扣和不存在现金折扣。

⑥预计利润分配表:根据预测的净利润进行加减调整得到未分配利润预测数。

3、用友u8会计电算化实习:

用友u8会计电算化的实习是建立在对会计专业知识的掌握和财务软件用友u8一定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实习。它是将计算机运用到会计工作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一个软件系统。我们在进行该项实习时,是根据手工会计实习的公司及其业务来完成的,其具体步骤上述手工会计实习中已于说明,这里主要讲述其与手工的不同之处和其自有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新建帐套:以admin注册进入u8系统管理,然后根据试验资料设定用户和权限,最后即可新建帐套,录入实习资料所给的帐套信息。

②初始化设置:启用总账和固定资产模块,设定部门档案、客户档案、供应商档案等,在设置会计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公司的情况需要设置一级科目及其明细,在输入会计科目时应注意所输入的科目是否有辅助核算,是否是数量金额式,借贷方向等问题。(注:以上初始化设置均可用总账工具进行复制。)

③期初余额录入:根据实习资料所给录入期初余额,注意有辅助核算的在明细中录入,是数量金额式的应先录金额再录数量。

④日常业务操作:内容与手工相同,在这里不再阐述。但要注意这里填制的凭证需选择适当类型(现金、银行、转账),并且凭证可以修改,删除,审核凭证和主管签字均可成批进行。科目汇总时直接输出即可。

⑤固定资产模块:进入模块时要进行初始设置,录入固定资产卡片。计提折旧和资产增减可直接在此模块生成凭证。

⑥记账:在凭证均已签字之后就可以记账,用拥有此权限的用户登陆进行操作。完成后,就可以先转账定义,然后转账生成结转损益,分两部分:结转收入和结转支出。之后再进行记账操作,最后再填制计算、结转所得税的两张凭证。(注:结转所得税的凭证可以直接转账生成)。

⑦对账与结账:在所有工作结束后就可以进行结账操作。先到固定资产模块进行月末处理—对账,之后再结账,然后再到总账系统进行对账,接着即可进行最后的结账操作了。

⑧财务报表:用友u8已提供了财务报表模板,但其为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与新制度不符,因此需要进行修改或是全部重编。这里三张表为:

ⅰ利润表:从格式—报表模板中引入新企业会计科目中的利润表,按试验资料所给的报表模式对其进行调整,然后修改其公式:主要修改科目编码即可,而特殊项财务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需要修改为取对方科目发生额函数(即取在本年利润的发生额),这是由于财务费和资产减值损失存在有红字,会将发生额冲销的原因。修改完之后整表重算或是录入关键字即可得出数据。

ⅱ资产负债表:同上引入资产负债表模板,进行格式及科目编码修改,完成后即可整表重算或录入关键字。

ⅲ现金流量表:新建报表,录入试验资料所给的报表项目和格式,然后编辑公式,报表取数编辑公式用友财务函数—现金流量科目,然后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取值,定义好之后进行整表重算或是录入关键字即可。

4、财务管理计算机实习:

财务管理计算机实习是建立在财务管理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知识—office办公软件excel的应用基础上的一项实习工作。历时四天时间、内容和手工财务管理实习相同,这里主要阐述几点与手工相比其不同之处或是特点:

①填列数据:使用excel对数据进行操作,同样也需要填列一些原始数据,这时候我们可以用tab和回车键或是方向键来移动光标使输入更加快捷。

②表间或表外取数:在填写原始数据的时候,一些值属于变量,我们就需进行表间或表外取数,具体操作是:选中要填写的单元格键入“=”,然后打开数据所在表,直接选择回车即可获取。

③拖动取数:在我们填入一个数据之后,在光标变为黑十字时拖动鼠标即可获取与原数据相关的数据,若原数据只是数字,则拖动取到的数据也为数字;若原数据为公式,所得的新数据是同理公式定义下的数据。

④公式定义:有的数据需要我们进行大量复杂繁琐的计算才能得到,有的甚至是手工无法完成的。这时我们就可以用函数来定义公式,excel提供了多种函数:数学、统计、财务等等。

⑤综合上述内容,我们不难看出使用excel进行财务管理实验的很多优点:方便、快捷、准确等。因此,我们除了学好专业课外,像计算机这样的辅助型的工具我们也应该学好、会用,以提高我们的学习、工作效率。

一、会计、财务管理专业实习的收获体会:

1、手工做账会计实习:

通过手工做账会计实习,对实际会计业务的操作,首先让我们又再次更好、更深入的学习和掌握了会计知识;另外,让我们理解明白了作为会计的谨慎性,不仅仅是在处理某些业务的时候,而是在各个方面都必须做到仔细,认真,还需要又足够的耐心。还有就是会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即便是做错了,也应该按照规定进行修改,要让他人知道错误所在。最后,应该强调的是任何的实务操作都需要基础理论的支持,会计也是如此,通过实习我也看出了我的会计专业知识的匮乏,不够仔细和深入,在今后的学习及工作中还应继续努力。

2、手工财务管理实习:

通过手工财务管理实习,让我认识到了作为一个企业,财务管理的决策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通过对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历史的经营情况和发展趋势,以找到更好的管理决策方法改进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的发展能力及社会的知名度。

②通过科学的预算管理,我们可以早一步知道企业未来的经营情况,如有不足之处即可尽快进行调整,尽早弥补损失。

③通过投资可行性分析,我们就不会出现盲目上项目的情况,只有充分可行的项目,在考虑了各种风险的基础上,我们才能予以考虑项目可行。

④通过流动资产运营分析,我们可以掌握更好的现金持有量、最佳订货批量,选择适当的现金折扣条件。

⑤总之,财务管理能让公司更加科学的管理和决策。

3、用友u8会计电算化实习:

将计算机的快捷、方便、准确运用于会计的实务操作,对会计的发展来说是一个突破性质的飞跃,但同时也暴露出很多会计电算化的弊端,比如说会计电算化就需要一个对财务权限管理严格、明确的环境以及对数据具有良好管理的环境。而针对个人来说,同样也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会计电算化中,我们可以对凭证进行无痕迹修改、个人的用户密码容易被窃取或泄漏……但从总体上说,会计电算化有其独特优化的一面,就拿用友u8来说,具有很多手工会计不可及的优点:

①可以严格进行用户权限控制,出现越权时计算机就会出现提示或是禁止该项操作。

②会计科目拥有辅助核算和科目受控系统,这样既方便了会计工作,又可以使会计的具体工作责权分离。

③各个模块的初始化工作为今后的业务处理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④填制凭证时,计算机会自动算数,不平或有其他问题时,禁止保存。

⑤用友u8还为用户提供了各种帐表,适合不同类型的查询。

⑥记账的便捷:计算机在几秒钟内即可完成较手工来说繁琐而又容易出错的记账工作。

⑦自定义结转:对于每月都会发生的业务,可用自定义结转来定义公式,到时自动生成,大大简化了工作量。

⑧报表模块:一般情况下,用友u8提供的报表模板可直接引用,重算即可得出企业所想要的财务报表,即便是需要进行调整也是非常方便快捷的。

4、财务管理计算机实习:

财务管理计算机实习同样是运用了计算机的快捷、方便和准确,让我们的工作变得更加轻松、简单。其优点在上述实验过程和内容中已作阐述,这里不再累赘。但其优点背后也存在不少弊端:

①加密系统不够完善,可轻松破译;

②操作人员无权限控制,可任意进行操作;

③操作人员可以无痕迹修改数据,破坏财务工作的真实性;

就业证明表篇5

一、实习目的

通过会计模拟实训,全面系统地掌握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会计账簿的建立与登记、对账与结账等会计核算的基本操作技能和方法,加强对会计知识的理解、对会计基本方法的运用和对会计基本技能的训练,提高会计业务综合处理能力,使我们能够将会计理论知识和会计实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高记账、算账、报账的实际操作能力。

二、实习原理与内容

手工账的主要内容有:填制原始凭证,设置账户,编制会计分录,填制记账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数量账,账项调整,对账,结账,编制会计报表。

三、实习材料

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科目汇总表、转账凭证、账簿启用表、目录、明细分类账表、总分类账表、日记账簿、利润表、资产负债表、黑色签字笔、红笔、基础会计课本、尺子

四、实习步骤

(一)会计建账

(1)建账是根据企业的具体要求和将来可能发生的会计业务情况,购置所需的账簙,然后根据企业日常发生的业务情况和会计处理程序登记账薄。

(2)填写帐簙启用日期表与账簙经管人员一览表

(3)开设账户。在此次模拟实训中,主要有总账、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甲)式账式的明细账、采用(乙)式账格式的明细账及其他格式的明细账。在账簙的第一页的上方填写改本账第一个账户名称及其他有关栏目,在该账页第一行日期;栏中登记建账日期或期初日期,摘要;栏中填写上年结转;或月初余额;字样,将账户余额抄录至帐页第一行余额;栏中,账户就开设完毕了。粘贴标签,便于迅速找到某一账户在账簙的位置。填写目录或账皮。

(二)填制与审核凭证

(1)将书中所给的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按虚线剪下,按经济业务具体内容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2)相关经济业务原始凭证要附在相应的记账凭证后面。对于面积大于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应折叠成记账凭证略小的面积。

(3)审核凭证。

(三)登记账簿

(1)根据经济业务内容,逐日逐笔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办理日结手续和必要的转页手续。

(2)逐日逐笔登记明细账,并逐日结算账户余额。

(3)月末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各总分类账。

(四)对账与结账

(1)检查本期内发生的经纪业务是否已全部填制记账凭证,并已登记入账。

(2)办理月结手续。

(3)编制总分类账本期发生额及余额试算表以检查账户记录是否正确。

(4)编制原材料、应付账款、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和余额明细表,以检察总长和其所属明细账的平行登记是否正确。将其他明细账和总账所属明细账不多的明细账余额之和直接与有关总账余额核对。

(5)结账与核账。总账的填制工作完成后,就得开始核账了,记账凭证与各明细账、明细账与明细账、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核对,从而达到账账、账证、账实合一。核对无误后,就可以根据总账或明细账月末余额编制试算平衡表,要求做到期初借方余额与期初贷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与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余额与本期贷方余额都分别相等。在准确无误的情况下,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6)整理与装订记账凭证。因为记账凭证式单位的一份会计资料,作以不得随意丢弃与销毁,应妥善保管,在专盯过程之中应找到自己适合的方式将每一张原始单据附在其对应的记账凭证后,不得有误,此项工作是个细致活,应轴线利用裁、剪、叠等方式将其整理好,达到记账凭证的上、左、下的整齐划一。从而使装订出来的账本美观大方,独具一格。

五、实习中遇到的问题

(一)具体业务描述由书本上的文字变成了单据,有时会有很特别的单据,有的单据我们在学习的时候不会见到;有时刚刚到单位对单据的分类会感到头是晕的。

(二)其次,特殊业务分录不会做,或者以前会计做法会跟你不一样;

(三)财务报表的编制,新人的方法与以前会计会不一样。

六、实习体会

经过这学期的手工记账,使我的基础会计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验证,并具备了一定的基本实际操作能力。在取得实效的同时,我也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了自身的许多不足:(1)比如自己不够心细,经常看错数字或是遗漏业务,导致核算结果出错,引起不必要的麻烦;(2)虽然这十天里,每笔业务的分录都有参考答案,但实际工作中还须自己编制会计分录,在这方面我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今后还得加强练习通过这十天来的会计实训深刻的让体会到会计的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总而言之,实训让我对填制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等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找出自身存在的不足,对今后的会计学习有了一个更为明确的方向和目标。希望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学校能给我们这些的多的实训课,以便我们能不断地查漏补缺,这样更能帮助我们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学好会计这门课程

七、实习建议

(一)学期、学时安排的合理性

会计仿真实训安排时随意性较大,没有合理考虑课程的前后衔接性对学期的要求和实训工作量对学时的要求。

(二)仿真实训环境的构建

虽然建立了专用的实训中心或实训室,但仅考虑了会计工作的内部环境,没有考虑考虑会计工作的外部环境。

(三)实训内容的选择

实训内容的选择上同类型的经济业务没有筛选,存在不必要的重复,实训内容围绕凭证账簿报表开展,机械并重复。实训时重核算而轻处理流程,使得学生只会根据资料填凭证、登账簿、编报表,而对具体的业务处理流程知之甚少。同时实训时大多局限于手工会计核算。

(四)实训用案例是死的,而企业实际经济业务却是千变万化的实训中一定要注意案例的拓展,不能简单的就这笔经济业务如何处理作为全部内容,要适当进行延伸。通过适当的拓展,做到举一反三,又能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同时拓展时可以采用提问的方式,对于拓展的内容根据学生的反应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深入讲解。

就业证明表篇6

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统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出生后首次户口登记在我区,且普通高考报名时户口仍在我区。

满足上述1-3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如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30号)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的实施细则》(桂招考委〔2013〕32号)的有关规定,可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统考。桂政办发〔2012〕330号和桂招考委〔2013〕32号文中“外来人员随父亲或母亲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工作调动)等正常迁入广西的,不受学籍、户籍条件的限制,可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特指不受学籍、户籍迁入的年限限制,但在普通高考报名时考生的学籍、户籍必须已迁入我区。

满足上述1-3点条件且在广西定居的外国侨民,如持有自治区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统考。

报名参加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运动训练单独招生,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员(免普通高考统考部分),职教师资班等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符合上述普通高考统考报名条件和相应考试招生类型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30号)精神,现就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人员,可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

(一)外来人员在我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从考生初中毕业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取得我区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在我区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二)外来人员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在我区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应届高中毕业,在我区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前将户籍迁入我区,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三)外来人员属于历届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历届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作为社会考生报考的,历届生须提供本人的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供我区对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其户籍迁入我区时间满三年(即自迁入之日起至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月30日止,满三年),并能提供户籍迁入我区以来在我区学习或工作、生活的证明,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报考的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初中毕业后满三年(取得初中毕业证书之日起至当年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日,满三年),须出具初中毕业证书原件。

2、至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日年满18周岁,且经流入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出具同等学力证明材料。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27号)精神,外来人员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我区有效期内的经我区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籍,并取得我区高中毕业证书,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五)外来人员在我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从考生初中毕业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取得我区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并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外来人员具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并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在我区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前将户籍迁入我区,应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六)外来人员随父亲或母亲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工作调动)等正常迁入我区的,不受学籍、户籍条件的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七)原户籍在我区(以出生后首次户籍登记为准),或出生在我区后户籍迁出又迁回我区,高考报名时户籍在我区的人员,不受学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二、申报材料

符合广西普通高考条件的外来人员,申请报考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符合报考条件㈠的外来人员,须提供如下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初中、高中学校提供)。

3、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初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初中毕业证书、广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成绩证明、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6、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二)符合报考条件㈡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高中学校提供)。

3、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6、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三)符合报考条件㈢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申请报考人员的高中毕业证书或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历届生提供)、初中毕业证书或流入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等学力证明材料(同等学力人员提供)、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四)符合报考条件㈣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高中学校提供)。

3、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或广西高中毕业证书、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持有广西有效期内的经广西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

(五)符合报考条件㈤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在我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取得我区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初中、中职学校提供)。

(3)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初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初中毕业证书、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6)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2、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并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中职学校提供)。

(3)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6)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六)符合报考条件㈥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随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军转安置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外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转业证。

2、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外来人员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调动文件、调入单位证明。

(七)符合报考条件㈦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考生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以上材料除《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须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和《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须提供原件一份外,其余均交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三、责任追究

(一)外来人员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1、伪造或者变造学籍、户籍、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2、在不同省(区)重复报名或者通过办理非正常学籍、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3、未报经招生考试机构审查或者未如实填报《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为考生及考生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相关材料,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2、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3、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考试数据、信息的。

4、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5、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

6、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就业证明表篇7

【关键词】自然人;企业财产;继承公证

在不同的企业形态下,企业财产继承方式呈多样化。相关法律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规定使得企业财产继承问题复杂化,实践中,确定一名合格的合伙人或股东往往须履行一定法律程序,通常无论是企业本身还是相关的登记管理机关都需要继承人之间就有关继承问题输继承公证手续。由于此类继承公证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继承公证,需要单独加以研究。

一、自然人企业财产继承中财产范围的探讨

关于财产,学术办认为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积极财产,包括物、智慧成果、物上利益、债权;二是指消极财产,仅指债务;三是指总合财产,包含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两个方面。①而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及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可继承财产是指包含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个部分的公民的积极财产。

我国《继承法》法律法规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例规定了遗产的范围,这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尚未建立的情形下制定的,该规定已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复杂的继承关系的要求,滞后的立法给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处理涉企业财产继承的纠纷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有学者认为,遗产的范围除了法律所规定的财产外,尚应包括“股权与合伙权益、商标权和商号权等无形资产中的财产权、限制特权、占有、形成权、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私营企业”。②学者们主张的这些应列入遗产范围的无形财产有部分已为现有的立法所确定并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被运用。

二、继承权公证证明的自然人企业财产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作为其遗产的企业财产是否都能成为继承权公证的证明对象呢?从理论说,只要是上述自然人的财产,一旦被继承人死亡,作为其遗产的财产都可能成为继承权公证的证明对象。但在实践中,最终能成为继承权公证证明对象的企业财产与自然人的企业财产相比还是有所区别的。

首先,继承权公证证明的自然人企业财产仅指积极财产,而企业财产实际是一个“总合财产”,既含积极财产又含消极财产。其在个人独资企业中表现为同时对具体的积极财产、消极财产的占有,在合伙企业中表现为对积极财产、消极财产相抵生“财产份额”的占有,而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则表现为对抽象的财产即股份的占有。公证机构对上述自然人在各类型企业中的消极财产是不予公证证明的,这由我国《继承法》中限定继承之原则所决定。

其次,继承权公证证明的自然人企业财产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财产也可以是集合财产。自然人在企业的全部积极财产中,公证机构可以仅证明某一特定的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也可以是货币财产或其他财产,但继承人可能因有关部门的要求仅就自然人在企业的某一特定财产向公证机构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我们都知道,继承之发生并非依继承权公证之证明,而是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因此,并非每一个财产继承都必须依公证程序而完成,只有在某一财产继承依法必须经某一特定机构的登记认可方可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某一特定机构由于自身原因又无法亲自监督、审查该继承行为的真实性的情形下,公证证明继承权才作为一个选择被有关机构所认可。例如,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属于自然人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特定财产,③虽然因继承而拥有特权,但法律规定再转移时必须补办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而相关的登记机关则要求继承人须先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后方认可继承的事实。当然,公证机构也可证明自然人在企业的集合财产如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在企业的全部积极财产、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等;

再次,继承权公证证明的自然人企业财产必须是继承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被继承的财产或已为相关的司法解释所确认的财产。我们知道,从广义上讲构成自然人企业财产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特别是有些无形的财产性权利。尚未为法律明确言表或为司法解释所确认,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真实的具有财产价值,它们同样成为构成自然人企业财产的一部分。但公证机构只能对有法可依或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企业财产办理继承权公证。

三、不同企业形态下继承权公证证明的自然人企业财产分析

在公证实践中,涉及到自然人在企业中的财产继承公证时,由于法律对有关企业财产继承的规定仍过于原则和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有关此类继承的公证法律和部门规章的缺失,使得相当多的公证人员在办理此类涉及自然人企业财产继承公证时对自然人在企业的财产性质认识上存在偏差,结果是出具的公证书中将作为遗产的自然人在企业的财产定性错误,影响了继承权公证的办证质量和公证书的使用效果。因此,有必要对不同企业形态中可作为遗产继承的自然人的财产性质作逐一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自然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转让或继承。”可见,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没有财产,所谓的企业资产实质上是属于投资者个人所有的,投资者对企业的一切有形和无形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能够成为继承权公证证明对象的这些有形和无形财产必须是投资者在企业拥有的积极财产,这些积极财产可以是某些特定的财产,也可以是集合财产即投资者在该企业的全部财产。但由于我国限定继承原则的限制,继承人尚应按规定以所继承之财产为限清偿投资者生前企业依法应缴费的税款和所负之债务。

(二)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无论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还是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甚至劳务出资,一旦入伙该出资均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均丧失了对其出资的所有权,这一点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无论是作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自然人死亡后,依法被视为当然退伙。自然人合伙人的继承人如均不愿成为企业的新合伙人,或依法不具备成为合伙人的相关资格,或按合伙协议约定无法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自然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其一旦出资或认购了股份,其出资将成为该公司财产,不再属于自然人股东个人。自然人股东依其出资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财产享有股份权利,这同样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从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也相异于合伙企业。因此,自然人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财产为其在该公司享有的股份。实践中有人认为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而不是股份才可以成为继承权公证证明对象,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股东资格可否成为继承权公证的证明对象呢?笔者认为,股东资格也可以成为继承权公证的证明对象。

此外,在办理自然人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和股份继承时,也不要将股东的出资额与其对公司的拥有的股份混为一谈,出资额不是股东在公司的实际财产,当然也就不是继承权公证证明的对象。

四、自然人企业财产继承权公证证词的表述方式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自然人财产继承权公证书证词的表述,它取决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继承人申办继承权公证的具体要求。对于继承人要求公证证明自然人在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的,公证应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第17条之规定,按各继承人之间达成的继承协议,对企业的积极财产进行公证证明。证词可笼统表述为“被继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业名称)拥有的全部财产由XXX继承(或与XXX共同继承)”。如果投资人在该企业的财产可以列出遗产清单,也可以将清单附后并在证词中加入“详细财产见所附清单”等字样备注;如继承人之间对企业已进行了清算,并已从企业实际财产中偿还字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了所欠税款和还清了企业所负债务且尚有盈余的,公证机构也可应继承人的要求对该净资产进行了证明,证词可表述为“被继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业名称)拥有的净资产价值XXX元由XXX继承(或与XXX共同继承)”;若继承人仅要求对企业财产中的某一具体财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不动产或动产进行公证证明的,公证证词关于遗产的表述中要直接表述某一具体财产即可。

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的财产的继承权公证书证词表述与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的继承权公证书证词表述是不同的。公证机构办理此类继承权公证时,可要求相关继承人提供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做出的书面退还财产份额的决定,如退还的财产份额是货币,则公证处可依法就该货币形式的财产份额予以公证证明。公证证词可表述为“被继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业名称)拥有的财产份额XXX 元由XXX继承(或与XXX共同继承)”;若退还的财产份额不仅是货币,尚有实物、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公证处可在上述证词中加入具体的财产名称一并证明。继承人制作了遗产清单的,还可以将清单附后并在证词中加入“详细财产见所附清单”等字样备注;若继承人之间仅就退还财产中的部分或某一具体的财产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公证证词的表述按常规格式表述即可。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然人股东的财产继承权公证书证词表述与上述两类企业的自然人财产财产继承权公证书证词表述是完全不同的。自然人股东仅就其出资对企业拥有股份、享有股份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三章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规定,对自然人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规定,对自然人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财产应称之为“股权”,公证证词应表述为“被继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业名称)拥有的股权由XXX继承(或与XXX共同继承)”;根据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财产应称之为“股份”,公证证词应表述为“被继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业名称)拥有的股份由XXX股由XXX继承(或与XXX共同继承)”。

总之,企业形态的不同,自然人在企业中拥有的财产形态也不尽相同。公证机构在办理这些财产的继承权公证时,必须充分把握自然人在各种企业形态中所拥有财产的性质,才能准确地办理好此类继承权公证。

注释:

①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

就业证明表篇8

那么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呢,大家的理解对不对呢,众多的钟表维修人员还要不要继续参加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呢。带着许多疑问,我们来到钟表维修技能专业培训考核机构――轻工业钟表研究所培训中心暨中国轻工业钟表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见到了负责人王剑勇主任,请他来帮我们解读一下。

Q:请问王主任,近日在网上流传的取消90种职业资格证的传闻,是真实的吗?

A:是的,我也注意到了这个传闻,也有很多维修工师傅来找我求证,准确的回答是,这个消息来源是真实的,不过被很多人或者网络自媒体过分解读了或者曲解了。

Q:您既然说消息是真实的,那能给我们解答一下是怎么回事呢?

A:好的,这个消息来源应该是“人社部决定对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予以废止”的新闻。这个新闻在“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上可以查询到,明确提出了这是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新举措,这项《规定》废止后,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准入类职业,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将不得实行就业准入,不得要求劳动者持证上岗。所以大家看,规定已经说的很清楚,是不再强制要求持证上岗了。

Q:那依照政策看,是否真的按照大家理解的,考取的资格证成了“纪念品”呢?

A:我说的曲解就是这个意思了,这个是国务院再次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对90个技术工种不再实行就业准入,也就是说可以是零门槛就业了。但是很多网站流传说什么“资格证”被取消,这是不负责任的解读,有误导的嫌疑,因为“资格证”本身并没有取消,已经考取的资格证也依然有效,只是不再强制人员持证上岗。

Q:既然不强制持证上岗了,那大家考取“资格证”还有什么意义呢?

A:这个就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了,我要着重解读一下。别的工种我不清楚,钟表维修工之前按照政策规定,是必须持证上岗的,但是坦率说,以前根本是做不到这一点,很多人员都是学徒出身后直接上岗了。随着这些年市场的规范,消费者对服务机构的认识逐步加强,更愿意看到有一个“资格证”的机构来为自己服务。就好像我们吃饭,希望有金牌大厨,健身锻炼希望有国家职业运动员等级证的教练员,等等这些,都是说明资格证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逐步被大家认可,钟表维修工也是这样。这也是国家简政放权的英明之处,让市场来选择,让消费者来选择。

Q:那这样说,以后钟表维修工“资格证”还会继续存在吗,或者说这个工种还会存在吗?

A:资格证当然有了,工种也会继续存在。2015年10月份在人社部的主持下,刚刚进行了新的《钟表维修工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审定工作,我们轻工业钟表研究所就是审定单位之一。所有这些,预示着这个工种不但不会消失,还要与时俱进,更好的把钟表技艺发扬光大。考取了资格证,也是对自己从业多年来的肯定,也是明明白白的一个公示,更是给消费者选择增加信心。所以我强调,这是市场的选择,是消费者的选择。以前已经考取的资格证,更不会是废品或者纪念品,反而会先人一步更好的贴近市场。

Q:您这样一说,我明白很多了,但还有点疑惑,既然是市场的选择,不再是强制执行的了,对考取的人员有什么好处呢?

A:刚才我说了,这个工种不会消失,职业标准也在与时俱进。那好处就是显而易见的了,考取资格证过程中,你的技能也在提高,在从事维修工作时,给消费者展示的不仅仅是一纸证书,实际上这里面涵盖了人员的技能水准,给消费者以信心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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