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审计工作已经成为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都越来越重视的一项工作。医院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医院的生存和发展,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做好新形势下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医院整体效益,增强医院的凝聚力和生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的主要针对医院内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从而为改进医院财务现状,促进医院进一步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 医院 内部审计 问题 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行业的竞争不断激化,如何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使医院既能较好的服务社会,又能使自身健康有序地发展,是当前医院管理中的重要任务。医院内部审计是医院内设的审计机构,从内部对其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现阶段,虽然许多医院都设立了审计部门,但是由于机构设置不独立、相关审计制度不完善、认识不到位等原因,内部审计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内部审计问题
1、对内部审计工作认识不足,没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是单位内部设置的履行独立检查职能的部门,其任务是检查和评价单位的各种活动。内部审计对其所检查的活动要提出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其基础是具有独立性。没有独立的内审机构,内审工作就很难开展。目前虽然有的医院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却没有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究其原因:首先是领导干部对内部审计职能和作用的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单位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设置的,没有具体工作目标,甚至于将内部审计等同于纪检监察,职能和作用认识的错位,使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成为一件不能实现的事情。
2、人员的素质与内审要求不一致
内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好的专业知识,即当前的内审人员不仅要懂审计、财务知识,更掌握经济学其它方面的知识如市场学、管理学以及工程技术等等。但目前,大部分医院内审人员队伍存在着数量和质量的问题。从数量上来看,内审人员还不能适应医院工作的需要;从结构是看,一方面,内审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显老龄化;另一方面,内审人员大部分是由长期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转任或兼任,这些人员具有丰富的财会知识及经验,但对审计工作还不胜任的,而且这支队伍也不稳定。对于审计人员自身来说,安于现状,不重视知识的更新和充实。这种情况,严重降低了内审工作的质量,也削弱了内审工作的力度。
3、内审工作内容过于单一,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目前内部审计工作仅限于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纠正违纪违规,发挥审计事后监督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服务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给医院内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医院财会工作中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和财会人员素质的提高,帐务处理上的差错将会越来越少,对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单一财务收支审计已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势形的要求,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不断拓宽自身的工作内容才能适应现代医院内部审计要求
4、制度不完善,导致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难以执行
目前,我们国家没有对医院内部审计的具体准则和实施细则做出规定,这种法规的滞后性,导致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具体的审计工作时,显得无章可循,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带有强烈的“人治”色彩,因此在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设的过程中,常常会遭遇到被执行部门的抵制,使审计意见和建议难以切实落到实处。
二、解决内部审计问题的对策
1、建立独立内审机构
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才能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鉴证、管理等职能。我们不能固执得认为内部审计在单位中高于一切,这必然不利于建立科学的治理机制,不利于管理,但是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应强调与其它职能部门相对独立,特别要求与是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分别设立。在行政录属关系上,要求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2、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
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适应现代形势的需要,内审人员在数量上需要扩充,在素质上需要提高。从医院角度来讲,单位应该吸引技术、工程、投资等各类高素质人才充实内部审计队伍,提高内审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要严格考核机制,对内审人员业绩进行评价,促使内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内审人员必须注意更新知识,努力拓宽知识面,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掌握多种技能,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继续教育等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3、完善制度建设,加大审计建议和意见执行力度
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阶段医院只能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根据国家《审计法》等相关法制的要求,制定出符合医院实际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人员岗位职责》等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内审机制,使内部审计工作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医院以书面的形式授权内审计特定的职责,避免了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在执行过程中的人为意志的干扰,使审计真正发挥作用,保障医院的健康发展。
随着医院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进一步提高,各方面对内审工作的认识逐步重视,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促进医院的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杜绝违规违纪行为,降低医院的各种风险,确保医院各项服务、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是内部审计工作在今后发挥重要作用的导向和依据。
参考文献:
[1]方锦洲、浅析医院内部审计的现状和对策、时代金融、2010(3)、
[2]赵玲、刍议医院内部审计现状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及防范建议、经济师、2010(2)、
一、业务会议召开的时间。
根据审计署六号令要求,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经法制科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后,审计组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及法制科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局分管科室负责人,由局分管科室负责人提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内容。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的内容:一是审计报告是否按照审计署六号令的要求内容进行撰写,要素是否齐全。二是对查出的问题是否全部如实反应,表述是否正确。三是对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准确。四是审计评价是否恰当。五是审计建议是否有针对性。
三、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及程序
一般性的审计报告,由局分管科室负责人主持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局分管科室负责人、分管法制科负责人、审计组所在科室和法制科的负责人、审计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局分管科室负责人提议,经局长同意,由局长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局分管科室负责人、分管法制科负责人、审计组所在科室和法制科的负责人、审计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重要审计项目是指属由几个科室进行的项目及发现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的审计项目,其他均为一般性的审计项目。
会议首先由审计组长汇报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报告的内容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说明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次由法制科长汇报复核情况及相关意见,与会人员逐一发表意见,充分讨论;最后主持人总结发言,形成会议结论。
四、审计业务会议结果的应用。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审计组所在科室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草拟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报局党组研究。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本准则所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均为代拟稿。
第三条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复核机构。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确立本机关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向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提交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前,应当经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五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提交下列复核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
(二)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六)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限期补正。
第九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遇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十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机构(审计组所在部门);
(三)复核意见;
(四)复核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专职复核人员签名;
(五)提出复核意见的日期。
第十一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修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复核意见书一并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复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年度终结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对本年度审计复核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复核情况报告。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市辖县、市)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独立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市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内部审计工作,各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国家事业单位;
(二)地方金融机构;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五)市、县(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经济较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审计工作统计报表、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本部门、本单位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先应当征求同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任免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权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资产、负债、损益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和决算;
(四)经济效益;
(五)内部控制制度;
(六)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七)国有资产的运行状况及其质量;
(八)内部组织结构变化、产权变更引起的合并、分立和企业拍卖、抵押、租赁、破产等有关的经济活动;
(九)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经济岗位、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十)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一)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协议制订、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和效益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及村(居民区)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审计电算化工作。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合同、协议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检查、审核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参加生产、经营、财务、经济管理以及与审计任务相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及时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反映。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以下审计制度:
(一)根据所在部门、单位的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二)按照“先审计后兑现”、“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推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三)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建、技改工程的预、决算推行必审制度。
(四)对重要经济活动或重点部门实行定期审计制度。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收集审计证据,保证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
(四)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五)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意见,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定;
(六)起草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提出审计决定;
(七)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八)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审计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当抄送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
(一)损失浪费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提高经济效益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反财经法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贪污受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主要做法
(一)有计划、有步骤扎实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民主评议政风行工作,将民评工作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区审计局民评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人负责落实民评各项工作,还聘请了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国库支付中心等单位10位同志为我局民评代表。局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了全局会议进行民评工作动员部署,制定了具体的民评实施方案与政风行风建设目标并公开服务承诺,积极查找不足,梳理并确定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方案,努力落实整改。真正做到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方案切实可行、措施有力,有效促进了我局民评工作的开展。
(二)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严格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三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审计工作“八不准”廉政纪律,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审计业务目标管理考核中,与审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并根据不同时期的学习重点和要求,适时组织干部员工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筑牢审计人员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进一步规定审计权力运行,保持审计机关“客观公正、清正廉洁”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努力塑造“勤政、创新、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
我局通过开展行风自查自纠、召开座谈会、深入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各界走访调查、向社会发放纠风工作调查问卷表等形式,对全局人员落实工作制度、廉洁自律及遵守纪律情况、工作效率等进行调查了解,听取社会各界对审计机关的意见。此外,我局还建立了社会公开监督机制,聘请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下发被审计单位意见征求书,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各界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以各种形式不断了解队伍建设上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为提高审计人员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我局建立健全了学习制度,推动全局学习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并多次派出审计干部参加省厅、市局和内审协会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审计干部的综合素质。
(四)广泛征集政风行风建设意见和建议,向社会作出整改承诺
我局按照区纠风办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本着实事求是、有的放矢、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存在的重点问题制定了整改落实方案,并向社会作出整改承诺:一是向社会公开招聘审计专业人员,充实审计队伍,发展审计事业,培养审计人才;积极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二是争取在公开范围内,逐渐加大审计报告公开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五)培养审计人员为民、求实、廉洁、团队协作精神。
一是为民精神,我局要求审计人员切实为群众办事、谋利益,大胆揭露违法违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注重针对带有规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制度、机制、体制上提出促进改革、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意见与建议。二是求实精神,我局严格执行审计署“求实、勤勉、执著”的工作作风。三是廉洁精神,我局严格执行审计署“八不准”廉政纪律,要求审计人员做到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馈赠;不得搞钱权交易;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和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四是团队精神,我局以“法制、忠诚、效率”的核心价值观武装审计人员思想,树立共同的审计目标,形成分工明确、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促进审计人员相互尊重理解、信任支持,打造运转有序、工作和谐的审计团队。
(六)加强审计工作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审计的质量和水平。
一是加强审计质量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二是揭露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继续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查处经济犯罪的协调会商制;三是健全和完善听证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四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五是深化项目审计三级复核,健全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六是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审计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七是向社会公众做好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主要成效
(一)深入查找问题,积极落实整改。
我局组织人员走访了区内相关内审单位及7家被审计单位,召开了民评代表座谈会1场,发放问卷30份,广泛收集群众、代表意见、建议。
我局认真落实收集的意见建议,将整改任务分解到责任科室,立即组织整改:
一是审计的覆盖面不够广。由于审计人员少、工作任务重,审计监督的覆盖面难以达到有效监督的程度,使有的资金和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成为监督“真空”。今年,我局已向区政府提交报告,向社会公开招聘审计专业人员,以充实审计队伍,为发展审计事业,培养审计人才,积极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二是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结果公开范围不广。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还处于起始阶段,我局计划第四季度,在相关媒体上,公开部分审计结果报告,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二)狠抓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我局紧抓机关政务公开制度的贯彻落实,将政务公开作为效能建设督查督办的一项重要内容,使政务公开成为机关施政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审批程序,逐步加大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力度,目前已将领导干部通讯费用、接待费用、车辆使用费用、大宗物品采购情况等予以公示,增强财务开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此外,将审计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规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有效地促进了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增强了审计干部的服务意识和勤政廉政意识,推进了依法行政。
关键词:国有企业 审计整改 改进建议
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对象针对审计处理意见或审计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长期以来,国家相关法规未对审计整改有明确的规定;直到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才明确提出“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要求采取措施“健全整改责任制、加强整改督促检查、严肃整改问责”。而关于内部审计整改的内容仅在2014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出现,相比审计署历次(1989年、1995年、2003年)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该部分新增内容是一个亮点。这些表明最近几年国家已认识到审计整改的重要性,将审计整改摆在了重要位置。但对国有企业来说,在“后审计风暴时代”以及实行审计全覆盖要求新常态下,要加强审计整改,解决屡审屡犯现象,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还任重道远。
一、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范,审计整改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指出“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2010年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2014年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但正式规定历时三年多仍未。对于被审计单位应如何执行审计整改,拒不执行应受到何种处分,哪些内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如何申请,内部审计机构应如何督促被审计对象进行整改等,并没有具体规定。审计整改规范缺失容易导致被审计对象审计整改执行不力,而审计整改检查也难以落实到位,使审计整改效果大打折扣。
(二)对审计整改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审计、轻整改现象
一方面,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内审人员配备不足,审计任务繁重,每年要完成计划的审计项目已属不易,不愿花费大量精力去督促检查审计整改;且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的事,与内审机构无关,故审计业绩考核主要是以审计发现问题的多少来衡量,未考虑审计整改因素,导致审计整改检查报告大多只是根据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整改报告整理而成,较少去调查核实。另一方面,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查出问题、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审计工作即告结束,而未意识到审计整改是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的有力抓手,导致审计整改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只是敷衍了事。特别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继任者多认为审计是对前任的责任界定,抱着“新官不理旧事”的态度,消极应对审计整改。
(三)审计整改的合力未有效形成,y以推动审计整改彻底
国有企业审计整改普遍是由内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内审机构缺乏有效手段或方法来推动审计整改。如,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问题需要人力资源部门来协调解决,预算不足需要财务部门来协调解决,违法违规问题需要纪检监察部门来协调解决。在缺少相关部门参与或配合情况下,未形成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内审机构未有有效的制约措施或解决方法来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对待审计整改,使之整彻底、整到位。
(四)审计整改的效果难以量化,不利于督促审计整改
国家未有审计整改的指导意见,审计整改效果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缺乏量化指标,被审计单位对待审计整改就会采取不同的执行标准,有选择性整改,避实就虚、玩文字游戏应对,特别是对那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审计建议。如,对同一违规问题,既可以采取行政处罚,也可以采取行政处分,还可以采取建立健全制度的方式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而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检查时也无法对不同的整改方式进行优劣评判,只能作出定性评价,归类为已整改、未整改或部分整改。如果企业集团内部的不同单位相互“攀比”,相互学习审计整改的“优点”,就会导致整体整改质量下降,整改难以到位。
(五)审计建议缺乏可操作性,影响审计整改的落实
许多国有企业对内部审计重视程度不够,内审机构独立性不强,为合署办公,如设立财务审计部、成本审计部、监察审计部等,由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甚至财务总监分管内部审计工作,这样内审机构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就会有所顾忌,审计中避实就虚,提出的审计建议也比较空洞,不能直面问题。同时,在内审转型升级后,内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难以满足审计新常态需求,对问题总结提炼不够,难以透过现象看到本质,不能从宏观和全局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特别是涉及一些深化改革的问题,一些探索性的审计建议更是针对性不强,整改缺乏操作性,导致被审计单位难以采纳,无法有效落实。
二、改进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一)细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审计整改条文
要想增强国有企业审计整改的积极性,提升审计整改的效果,就必须从源头上来抓,在《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再次修订时要把审计整改摆在更突出的位置,细化审计整改相关规定;审计署应尽早修订后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使审计整改和整改检查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条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条下列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数额和人员总编制内设立独立的、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二)二级乙等以上的医院和财务收支数额较大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卫生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权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四)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大、中专院校;
(五)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应当设置职级相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内部审计所需经费应予保证。
第六条驻卫生部审计局负责领导卫生部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卫生单位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地区卫生系统的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审计机构依法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起草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系统内部审计准则;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三)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认人员;
(四)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本系统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组织进行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五)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和管理;
(六)经济效益评价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七)建设项目、修缮工作的预(概)算、决算;
(八)经济合同签订和执行;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资产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办理审计机关或者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十)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十一)参加部门或者单位对经营成果、财务管理先进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终结,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送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和采纳;
(五)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在2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任免或调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审计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内部审计人员可享受外勤补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按照学习教育贯穿始终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进一步提升全体审计人员的思想觉悟。在第二阶段工作中,我局采取了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局领导专题讲课、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深入领会温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的实质及其科学内涵,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作风建设年活动教育读本的有关篇目,进一步统一了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结合“审计转型年活动”,继续深化“六兴六建”的思想教育,通过与兄弟地区、兄弟单位比较,查找自身的差距,改进不足,不断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培养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广大审计干部都树立起“局荣我荣、局辱我耻”的团队精神,把让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最大追求。
二、开门纳谏,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询和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
“开门纳谏,查找问题”是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第二阶段的核心内容。为找准并切实解决我局在机关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局通过以下方式查找问题、征集意见:
1、对内开展自我检查。在局内部,召开了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把手”带头做自我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查找不足和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并开展了局各科室之间的相互提建议活动、向全局广大干部职工征集改进作风合理化建议活动。在局党组、中层干部、广大干部职工中分层次开展了关于实现“第三次大跨越”大讨论活动,结合“审计转型年”活动,要求全体审计人员切实转变审计观念,提升审计技能以更好的适应新时代的审计发展趋势。同时我局还抽调各科室的业务骨干组成审计组,对本局20*、20*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严格按照审计程序来进行,针对发现的问题出具了审计报告,并向温州市审计局作了书面汇报,并且接受了温州市审计局的审计。通过自查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局里的各项制度,了解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对于完善我局的内控制度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2、深入开展调研。今年我局审计人员在局长和各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分别到各机关、乡镇等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回访。回访活动实行“分组负责,交叉互访”,要求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原审计组成员全部回避。同时将调研重点设定为三个方面:一是“抓落实”。具体查看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确保审计成效落到实处。二是“促廉洁”。具体查看审计组执行审计“八不准”纪律情况,确保审计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三是“强服务”。通过座谈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了解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为今后审计更好的服务基层打下基础。
3、通过问卷调查、设立征求意见箱、公布征求意见电话、畅通意见征集渠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我局通过网络、书面、设立意见箱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作为寻找存在的问题的途径和手段,努力在“求深”、“求真”、“求实”上下功夫。我局在*市审计局网站上公开信箱,接受广大群众对我局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同时我局通过向市直各单位、各乡镇寄发了《*市审计局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函》,广泛听取被审计单位对我局作风情况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4、深入开展“阳光行动”,树立“阳光审计”新形象。
我局成立了“阳光行动”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开通了专门的投诉热线电话和审计门户网站接受投诉和举报,并有专人负责。同时制定了“阳光行动”实施方案,对“阳光行动”的实施步骤、有关投诉受理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活动的开展提供了事实依据。
5、领导干部带头开展“办实事、解难题、排民忧、化纠纷、促发展”活动,将审计良好形象带入基层。在服务基层方面,我局相继开展了机关干部“服务到家乡,建设新农村”活动、“一户一册一干部”扶贫活动、慈善捐款、领导干部下乡蹲点、等一系列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在“走进矛盾、破解难题”活动中,我局党组经商讨研究,确定了六个方面的难题,其中将“三帮一”联系村的康庄工程建设、吃水问题以及联乡驻村单位的村中心道路拓宽建设工程作为服务基层应解决三大难题,我局将根据有关村建设工程的具体进展情况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
三、深入剖析机关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一是围绕“节约、效率”的原则,努力打造一支高效的机关干部队伍。经局党组的多次调研和研究,5月份开始在局里全面运用审计管理系统(OA系统),全面实行办公的自动化和无纸化,审计的有关文件全面实行网上传阅和审批,切实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同时在审计方法上大力推行计算机审计,加大对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系统)的运用,要求全体审计人员转变审计观念,积极探索计算机审计的方法和技术,使全年的计算机审计项目达到项目总量的50%以上。
二是紧紧围绕廉洁作风建设,在全局开展了审计“八不准”纪律大检查,通过纪检组对被审计单位调查以及科室自查的方式,对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违反审计“八不准”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从而进一步规范审计纪律,树立审计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