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新疆南疆地区法律意识差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部署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其中对“法治社会”建设以及“全民守法”的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意识一般是指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心理、知识、思想和观点的总和。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神圣感,提高公民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度,树立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精神为核心的法律意识观念,对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尤为重要。
新疆南疆地区通常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天山以南,昆仑山系以北的区域,包括巴音郭榜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和喀什地区,即所谓“南疆五地州”,是一个维吾尔、汉、蒙、塔吉克、柯尔克孜等多民族聚居的地区。由于特殊的历史与社会环境,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三股势力”、“暴恐活动”等负面影响因素严重,南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由于南疆地区特殊的人口构成以及宗教文化传统,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参差不齐。为了能够了解南疆地区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我们在2014-2015年做了一份关于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对南疆地区不同民族、不同职业以及不同年龄段、不同学历的居民进行了调查。
一、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突出特点
(一)居民法律意识总体水平偏低
调查发现,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总体偏低,主要表现在法律知识有限,法律行动能力不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欠缺,守法意识不高,部分群体甚至出现了法律信任危机问题。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70%的居民表示要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这表明大多数人能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但在进一步的考察如何应用法律程序保护自己时,回答正确的不到30%。由此可以看出居民的法律行动力不够,用法意愿还缺乏实践能力,影响法律意识的提高。
关于“对我国法律公平性的看法”的调查,选择“法律对所有人是平等的”仅占总选项的27%,另有28.2%的居民甚至认为“法律很不公平”,居民对法律信任度偏低,进而影响到他们对法律的遵守。
(二)城乡居民法律意识水平有差距,农民法律意识问题尤为严重
1.农民群体多以道德和传统文化为准绳,对法律的信任和用法习惯偏低:从调查结果看南疆地区的农民法律意识亟待提高。在广大农民群体中,礼俗、习俗、宗法族规等成了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人们对礼俗、习惯的推崇超过了对法律的重视。在被调查的农民中,“私了”是农民遇到法律问题的一种普遍现象。在发生纠纷时,由于农民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对“司法”的陌生甚至是“恐惧”,通常“不愿”或“不敢”用法律,而首先想到通过关系或是民间权威来解决问题。
2.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但对法律的信仰潜伏着危机:调查结果显示,城市居民对法律的了解相对较多,维权意识较强。但对法律的信任却较低,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活动、执法机关执法不够透明,他们通过各种途径,看到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司法机关的活动大打折扣,由于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普遍存在,从而对司法失去信心。在我们的调查中,当问到认为我国目前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是什么?有76.7%的城市居民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权力大于法律。有26.7%的城市居民认为有时权大有时法大。很明显的反映了城市居民对司法机关工作的不信任。
3.民族习惯、宗教教义等对居民法律意识的影响尤为强烈:南疆地区是一个较复杂的环境,以维吾尔族为主同时又有着汉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兵团的存在也是一个特殊的成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里又汇集了来自五湖四海的人,人们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各民族传统习惯以及宗教教义对南疆地区乃至整个新疆都产生了影响,尤其是极端宗教和泛突厥主义对新疆安全与稳定的威胁,对居民法律意识也有极大影响。
在南疆地区居住的少数民族法律意识相对较低,这与其文化背景有着特殊关系。有42.5%的维吾尔族居民表示当法律与传统文化相冲突时选择遵守传统文化。回族居民有36%的居民选择遵守传统文化,其他民族包括(哈、蒙、柯尔克孜)等有40%的居民表示遵守传统文化。
二、影响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原因分析
(一)以农为主的经济结构,熟人社会的特点,使人们更倾向于利用人际关系而非法律解决问题
南疆地区的地理环境制约了其经济的发展,总体以农为主的产业结构,很多地区甚至还停留在小农经济时代,商品经济不发达,不利于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与经济水平发展相应,南疆地区特别是其农村地区,基本还保留着熟人社会的生活方式。所谓“熟人社会”,按照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概念,即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熟人社会它弱化了“法制”的功能,“熟人”的“情感”代替了法律的威严,很容易使得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天平在熟人的“情”中发生倾斜。熟人社会的特点,人们更倾向于利用人际关系来解决问题,而并非采用法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熟人社会降低了诉讼率,但在此同时也严重影响着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传统文化与宗教对法律意识的冲击
南疆民族地区有着强烈的“人治”高于“法治”的传统,至今仍广有影响,积淀到社会大众的意识结构中,在方方面面影响着社会生活,表现为较强烈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遇到问题以后习惯找“权威”来协调,并不严格依法办理。
传统文化中还有对簿公堂是有损于名誉的观念。民众在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民间习惯,不在极其严重的情况下会尽量避免对簿公堂。
南疆地区居住着很多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在信教群众中间,宗教教义的影响非常大,甚至超过法律,这就严重的影响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司法、执法腐败及法治改革的滞后,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南疆地区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进入司法程序的各种冲突显著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情况仍有出现,社会负面影响往往通过各种途径被放大,司法本身具备的长耗时、较低效率以及聘请律师带来的费用负担,给民族地区群众带来障碍。同样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政的情形也影响到居民对法律的信任。
(四)法治教育滞后,居民权利意识淡薄
政府在南疆地区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但总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客观上自然经济、民间习惯和宗教教义的社会存在形式,导致与之联系的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无法正常发育和成长,民众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用法律来维权。
(五)地理原因,造成信息流通不畅,特别是法制信息的闭塞
交通闭塞造成信息流通不畅,特别是法治信息的闭塞。新颁布的法律常常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在南疆地区付诸实施。在南疆地区普法仅仅是公检法及相关政府部门来进行。宣传时间短,活动形式单调,仅仅是单一的发传单、挂横幅。
三、提高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若干建议
(一)加快经济转型发展,提高人民的现代化意识,弱化“熟人关系网”带来的负面影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从根本上来说要改变小农经济模式,加快向商品经济转型,这有助于居民建立现代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陌生人社会”逐步形成,可以避免“熟人”的“情感”代替法律的威严,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天平在熟人的“情”中发生倾斜。
(二)寻找传统文化与法律的契合点,弱化传统文化负面的影响
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传统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中。法律文化传统则是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一种精神,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传统的文化以及道德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不能排除它与法律相冲突的负面影响。传统文化以及道德不可能灭失。法律也会长时间的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如何在现实中很好的利用这两种调节方式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三)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加快司法改革进程
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杜绝执法者在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力现象,这现象对民众正确树立法律意识有极大的危害。要解决滥用司法权的问题,首先是社会监督方面,除了自身的监督外,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和作用,包括媒体个人的检举以及传统的国家权力部门的监督。司法机关应该转变工作作风以及缩短班案的时间,这样就需要司法机关自身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布其内部常务,接受社会对其内部监督。
(四)加强普法的针对性和持续性,加快法律文化建设
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进行培养,这就要求国家进行普法,普法教育要深入基层,形式多样、紧贴群众生活,避免走形式。
要扩大普法的主体。普法宣传是一种范围极广影响深远的法制宣传活动,普法不仅仅是公检法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我们每一个懂得法律知识的公民都应该树立普法意识,普法宣传不能限制在法制宣传月,要适当的延长时间。宣传活动形式也应丰富多彩,不能仅仅是单一的发传单、挂横幅,只有让民众积极参与进来,才能够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才能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才能潜移默化的使法律成为我们的一种习惯、一种思维、一种信仰。在南疆地区由于辖区面积太广,进行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不容易实现,应该在人口密集区设立宣传点,由点到线再到面这样能提高宣传的效率。
法是文化,个体法律意识的提高有赖于整个社会法律氛围的增强,在一个整体不守法的社会,守法者反而会成为异类,成为弱势,久而久之会形成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法治社会的实现会愈加困难。
(五)加快南疆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多形式畅通法制信息渠道
加强南疆基础设施建设,使偏远地区居民更多地与外界交流融合,才能有助于其向现代社会转型。法制信息传播渠道应更多更流畅,使南疆地区居民更容易接受最新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张金鹏.多民族地区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现状研究.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2]阿依帕瑞?艾力.经济的发展与少数民族法律意识之培养.陕西师范大学.2014.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公民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1]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公民法律意识的社会作用是巨大的。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2],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公民是社会成员的法律身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法律素质。高校大学生作为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法律素养如何既是大学生作为公民个体能够很好地参与社会生活,维护个人权益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本保障,也将会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1.法律权威意识。当大学生在被问到做人最基本的底线时,回答不触犯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的只占极少数,这是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权威意识尚未建立的表现。法律权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法律权威表现在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表现在维护执法公平、司法公正。增强法律权威意识,大学生首先要明确宪法和法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的权利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履行法定范围之外的义务。
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国家未来主人的大学生有义务和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法律权威。首先,建立法律信仰。只有从内心深处对法律建立信仰,公民才能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认识法律对一个社会的重要作用,把握法律精神,从而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其次,传播法律知识从而影响周围群体。作为社会的进步力量和国家未来主人的大学生不但要自己懂法、守法,还应当积极传播法律知识,使更多的公民了解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立更多人的法律信仰,从而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再次,以行动捍卫法律权威。大学生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勇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2.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观念,是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4]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非常明确规定了每个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大学生应当明确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即任何一个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明确无论是行使权力,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线内进行。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的权利。”[5]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了解不够,对于法律制度及诉讼体系了解不充分,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学生以自我为中心,个人主义倾向严重,只关注自我利益的实现,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这样会形成片面的畸形的权利观,不利于大学生从习惯于享受权利到勇于承担义务的转变。其实,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核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从利益分配上讲,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大学生应树立慎重行使权利和认真履行义务的意识,培养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3.自由平等意识。应培养大学生正确的自由观,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自由是以法律为边界的。人们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享有一定的行为自由,这种自由只有被当时的统治阶级的价值观所认可才是权利,否则就不是权利,甚至可能是违法犯罪。中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的法制原则,社会主义的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论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法律,都要依法受到追究。按照法律精神,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大学生应当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二、大学生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途径
1.重视第一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一课堂即传统的课堂教学,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形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大学之前中国的教育主要以升学为主,法律教育缺失;进入大学阶段,学校教育主要以就业为导向,法律教育被边缘化。2005年,教育部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到2006年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相关的课时量明显减少,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虽然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所认识,但由于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多为考察课,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考试前临时突击简单应付。加之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专业出身五花八门,在法律知识深度、广度有待提高。
“两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教育的主阵地和主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使学生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定,理解和实践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律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应突出法律教育的内容,提升任课教师的专业素养,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优化课堂教学,使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有所提高。转贴于
2.丰富第二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二课堂是指组织学生参加与法律相关的社团活动、讲座等校内活动。纯粹的课堂教学,形式单一,部分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学生形成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因为学时有限,课堂普法教育较为理论化,脱离生活实际,要真正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引起学生对法律的关注,还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丰富的形式,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课外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拓展第三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三课堂是指学校教育以外的部分。学校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系统且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一个长远的规划。(1)组织和引导大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如参观监狱,旁听审判,参加治安联防值勤,举办模拟法庭,引导学生利用寒暑假就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承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等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进行社会调查。使大学生用自己的法律意识指导实践,同时接受实践的检验,进一步修正、充实自己的法律意识。(2)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要培养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创建有利于强化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社会舆论、道德环境。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在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培养与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的需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一代新人,切实负担起民族复兴的重任。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大学生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法律思维方法,而且也要具备法律权威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由平等意识。通过三个课堂的教育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从而为其将来更好的参与社会生活,服务整个社会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55.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宪法(第2版)第二章第23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中小股民;权益侵害;法律意识
项目基金:合肥工业大学2016年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16CXCY269
为深入研究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我们通过调查问卷对中小股民的维权意识,行使知情权、诉权的情况以及不同职业股民的法律意识差异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1中小股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分析
对股票投资中可以行使的权利的了解程度,反映了中小股民行使权利与维权的意识程度。调查结果显示,82%的中小股民明确表明了解知情权,知情权比较浅显易懂,被熟知的可能性较大;72%的中小股民了解分红配股权,该权利都与收益紧密挂钩,因此较多的股民对此的了解比较深;48%的中小股民了解投票权;39%的中小股民了解诉权;而了解回购请求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的只有30%,这两种权利得以行使的前提比较严格,相对于前几种权利,在股票投资中行使这两种权利的可能性较小。目前,我国中小股民对股票投资中可以行使的权利的了解仅局限在与自身经济利益关系更紧密的几种权利,对于其他行使几率较小或行使难度较大的权利了解较浅,甚至不清楚有这种权利。中小股民绝不能因权利真正落实于实际的机会较少,就放弃该权利,如果连有什么权利都不知道,就更不可能实现权利的行使。
对于股票交易中的知情权,中小股民认为“没有必要行使”的占11%,“不知道自己可以行使”的占14%,认为有必要行使但“不知道怎么行使”的占63%,觉得“自己很好地行使了知情权”的占12%。可以看出,大约七成的中小股民有行使知情权的意识,能够认识到知情权在股票投资中的重要性,只是不知道如何付诸到实践上,而少数中小股民对权利的无知或轻视令人忧心。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广泛存在于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中介机构、政府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在这些不对称的信息中,中小股东均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因此极易受到“掠夺”和侵害。维护知情权意识的匮乏,无疑是放纵了控股股东凭借信息优势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掩盖了中小股民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现象。
对于在股票投资中受到侵害后可以行使的诉权,65%的中小股民从未有过行使诉权的想法,31%的中小股民有过该想法但认为不会成功便放弃,只有4%的中小股民行使过该权利。事实上,中小股民权益受到侵害是普遍现象,无论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还是证券公司,都能以多种多样的手段和方式压制中小股民,甚至恶意侵害中小股民的权益。然而能够认识到自身权益受到过侵害的中小股民占39%,这些中小股民能够意识到作为弱势群体的自己与处于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之间的真实关系,41%的中小股民对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表示不清楚,还有20%的中小股民觉得在投资中没有受过侵害,这类中小股民必然会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用品。在调查中我们还对中小股民提出了假设“如果您投资的股票因存在违法行为退市,会怎样做”,表示“向法院提讼或与证券维权业内律师联系”的中小股民占27%,“想要求索赔但不知道怎么做”的占54%,“自认倒霉,不再追究”占19%。能够认识到可以诉讼维权是股民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步,但是已经迈出这第一步的中小股民只是少数,大部分中小股民放弃维权或不知道可以维权。
2不同职业中小股民法律意识差异及原因
不同职业主体自身的利益、思想观点、知识素养和社会心理等因素都会影响他的法律意识。各中小股民所处的不同职业环境会影响其对各类专业知识的认知程度,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在股票方面就会体现在他们对股票投资中权利的认识和对法律在股市中作用的评价等。
我们选取了八种职业,并根据职业和中小股民对自己在股票投资中拥有何种权利的认识程度以及他们对法律在股市中的评价的交互统计,得知法律意识最健全的是学生和从事法律、政府部门、医疗卫生工作的中小股民,其次是在私企、金融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单位、建筑制造企业工作的中小股民。
首先,我们谈一谈从事政府部门和法律工作的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这部分股民律意识普遍较好。他们绝大部分都能够认识到自己在股票投资中拥有的权利,也对法律在股市中的评价持肯定的态度。一方面因为这一群体作为社会精英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较高的学识和素质,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开展的“依法治国”思想最先普及到这一群体。他们接触了太多因法律意识淡薄而酿成惨剧的情况,而其较高的法律素养折射到其作为股民这一身份时,亦是如此。他们是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是中国法制道路的探索者,无论是从学识素养还是职业要求,这一职业股民的法律意识都非常的高。
其次,我们分析下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问题。这部分股民整体法律意识也很高。虽然他们工作任务重,自主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时间、精力较少,但是近年来关于医疗方面的法律相继出台并取得良好的成效,促使他们对法律的关注度逐渐提高,潜移默化地培养了法律意识,继而这一类中小股民会赞同法律在股市中的重要地位。
再次,我们谈一谈在私营企业工作的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现如今许多企业为了建设企业法治文化,注重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企业会要求员工自主学习法律制度,甚至会组织培训活动集体学习。企业对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视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领导班子、中层干部,甚至包括普通职工。企业员工会在企业学法用法的过程中逐渐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当这些员工参与到股票市场中,就会成为法律意识较强的中小股民。
从次,从事金融工作的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虽然与上一群体比起来略显逊色,但整体也呈良好状态。金融类职业的工作内容或多或少与股票有关联之处,大部分工作人员比较熟悉这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实际操作中就能更为理性,然而也正是因为他们的工作性质,会让他们更在意经济利益,很容易忽视除了赚钱以外的事情。这类中小股民虽然是最可能了解经济方面法律内容的,但是法律意识的缺失会让他们丧失这方面的优势。毕竟,如果没有经过自主学习和了解,从事金融工作的中小股民接触这方面法律规定的几率就很小,这也正是为什么过半的金融工作者不了解自己的权利的原因。
另外,从事科研教育的中小股民,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他们的法律意识有些模糊。各中小学响应国家法治精神,在校内宣传法治精神,增强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常识水平,但是在校园内的法律知识宣传都比较简单,在校职工对法律的认识只停留在能够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但更深层次的认识就比较模糊,而且教育工作与其他工作相比,工作性质比较单一,职工对问题的认识不会过于复杂化、社会化,对于与自身职业联系较远的事情常会缺乏理论与实际的统一,因此对于将法律与实践的联系认知较淡薄。
除此之外,从事建筑制造工作的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与其他人相比是最淡薄的。建筑制造类的企业中,上至公司领导、中层骨干下至一线工人,只对施工技术、工程生产、财务管理予以重视,对法律法规所知甚少,他们之中很少能有人认识到法律事务在企业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企业的许多重大决策也不会向相关法律认识咨询,更不会注重引进法律人才,有些施工企业甚至连外部法律顾问也不聘请,只在打官司时才想到要请律师来受理。企业法律意识的淡薄必然会影响到企业员工,在缺乏法律意识的环境下,员工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低,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只会少之又少。
值得一提的是学生股民,即炒股的大学生。现如今,大学生炒股日益盛行,不过投入股市的大学生大多是金融、经济、财政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他们系统地学习了经济学、金融学、投资银行学、证券法等专业课程,有些学生还参加过模拟炒股比,在掌握股票交易基础知识的同时,了解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所以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对自己拥有哪些权利也比较清楚。大学作为股票市场中最年轻的力量,未来社会上的新鲜血液,他们的认知和行为都会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因此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健全显得尤为重要。
3提高中小股民法律意识的政策和建议
(一)增强法律宣传
1、增加证券公司的职能
证券公司就像上市公司与普通股民之间的通道,作为帮助投资者赚取利益的平台,在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业务的同时应站在一个中立的位置上。各上市公司都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而中小股民往往缺乏法律方面的素质,那么证券公司应该对中小股民提供帮助,特别是在新股民开户的时候,证券公司应向新股民说明,如若遇到侵权事件,应怎样寻求法律救济。使中小股民初入股市时就接受法律意识的培养。
2、运用H5页面宣传
在如今这个信息化时代,H5几乎成为了移动端宣传的主要方式,许多商业活动和品牌广告都会选择H5页面来进行宣传工作。所以,我们可以将H5的功用拓展到法律宣传上,借助它新颖的形式和具有互动性的特点,吸引用户主动关注法律方面的事情。特别是微信,微信本身就拥有大量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社会阶层的用户,他们的每一次转发和分享,就是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将宣传股票投资方面法律知识的链接,放进股票类的公众号菜单中,这样用户只要在公众号相应的菜单栏目,就可以快速的浏览到法律知识宣传页面,而且借助H5平台普及法律知识是一个低成本高传播的选择。
(二)提高中小股民自身素质
一个成熟的股民,不仅应该具备专业知识、管理和使用资金的方法、控制风险的能力、良好的投资心态和豁达的人生态度,还需要拥有法律意识,只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才会懂得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中小股民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的加强,可以增加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中小股民的维权意识,是对上市公司和股市操纵人员的行为的制约得以实现的关键因素。
(三)提高企事业单位法律意识
不同职业的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不同,这种差异通常是由职业环境引起的,所以,提高事业单位、企业的法律意识是提高职工法律意识的前提,职工法律意识较低的企业更要重视对职工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特色,采取最合适的法律普及办法,例如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通过专家讲座、集体培训等方式让全体职员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职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不仅是学法,还要会用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柳桂荣,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和对策,2013
[2]赵霞,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2003
[3]朱甜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分析,2015
[4]向红梅,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及其保护研究,2008
[5]王安荣,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2015
[6]潘春丽,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2007
[7]岳树梅,浅谈企业法律意识的培养,2003
[8]何千澈,浅析大学生炒股的现状、原因和对策,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