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市两会上,“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首次被写入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这也给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已确定年度主要目标任务,其中新增缴存职工将达到3万人,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有效提高。
去年,为落实国家“房住不炒”精神,有效抑制不合理贷款需求,应对全市商品房交易量和房价增长过快的现象,我市主动调整收紧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积金资金紧张的局面,原有住房贷款存量消化,新增住房贷款需求已经可以满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公积金资金流动性仍然较为紧张,流动性风险依旧凸显。
一、当前企业年金现状
首先,当前企业年金,由于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因此呈现缓慢发展趋势。据相关统计,去年在工商局登记的企业达到1541万户,但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却不宜乐观,去年登记的企业总数为参加年金企业数量的2500多倍,相比较参见年金的企业,多为国企,相比较私人企业数量最少。在市场经济中,虽然国有企业占据重要位置,但整体以私企等其他性质的企业为主,因此想要增加参与年金的企业数量,应从各中小企业着手。从国家税收角度着手,企业在承担年金发放时,往往企业除需承担部分五险补助外,还相应承担公积金的补助,累加的份额将达到40%以上,这种大份额的补充将为企业年金发放带来重大阻碍,因此企业积极性不强。
二、企业年金税收筹划
(一)企业年金税收政策
当前企业年金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较大,因此国家也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优惠政策。在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中,对于企业年金国家采用非强制性上缴的方式,企业年金中个人所得税的收缴可延迟至年金发放时进行,对于企业来讲,企业上缴的税收可在年金发放时自动扣除,另外,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优惠政策中也规定了基数的结算方式和不需上缴的部分,在企业为员工上缴五险之中,企业可实现优惠的部分,通常可实现20%的节约,五险保险缴费基数也将会实现减免。
(二)企业年金税收筹划
首先,根据国家实施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积极利用相关优惠进行策划,帮助企业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中,企业可依据个人所得税的优惠部分,对企业发展进行补偿。如某员工月工资为13000元,将3000设定为企业年金,那么不交纳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应支付747元,如若缴纳年金,将会实现个人所得所的优惠,缴纳年金后企业个人所得税为298.2元,相比不交纳年金节约了448.8元,故企业应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参与企业年金,将优惠部分节省下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资金保障,也可利用节约部分,帮助企业摆脱资金运转困境。其次,根据企业年金最新的纳税申报优惠措施,企业可提取企业年金的企业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企业年金部分可暂不申报纳税,待实际领取时再申报纳税,这种收纳方式,可以起到一个税收暂时减免优惠。顾企业可以利用建立最近的纳税申报政策优惠,进行纳税申报,由此可规避企业年金部分的纳税,这种方式有利于促进企业实时发展,缓解企业暂时性的财政危机,企业可以利用年金申报与年金领取这一时间段的时间差,将资金投入到其他价值收益中,并在领取年金后,再上缴相关的税款份额。最后,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优惠也可为企业营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优惠政策中,仍然以员工月工资为13000元为例,将3000元设定为企业年金部分,故企业年金上缴部分将不参与社会统筹,可根据五险上缴的税率进行计算,企业在参加年金后,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部分为4230元,而不参见年金后应缴纳的费用为5499元,比参见年金高出1269元每月,每月节省费用为1269元,12个月可节省费用将达到15228元,这只是按照某一员工的工资来计算的,如向将公司所有员工发放年金,将会为公司节约众多的资金。因此不论是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还是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优惠政策,都将会为企业节约众多资金,将个人所得税的优惠部分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优惠部分累加,以某员工工作13000元为例,每个月可实现节约1269+448.8=1707.8元,故企业应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并在国家税收政策优惠的前提下,实现企业资金的节约,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保障。
三、结束语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弱势群体
0引言
住房公积金贷款圆住房梦的职工人数增加了,而从二手房交易与公积金贷款占比看,中低收入人群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数还是偏低,要想努力改变目前这种状况,只有从归集扩面,制度覆盖上着手,让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惠及到更多的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人群。
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是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如何做好这项工作,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1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现状
1.1我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现状
自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从起步发展,跨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两个时空,步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发展与完善阶段。相对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起步阶段而言,归集扩面工作的形式、内容和方法及其效果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尤其是行政推力的弱化与社会经济组织和社会劳动用工的多元化,导致归集扩面工作举步维艰,归集额的增长与归集人数的增长不成比例。在具体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认识缺乏高度。没有从一个企业看到一个行业,没有把政府部门、各类企业、缴存职工有机联成一体,树立全局思想。二是思路不够清晰。扩面工作中重点不够突出,没有明确近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三是工作力度不够,没有形成长效机制,部门协作的持续性不强,效果不太明显。
1.2为何弱势群体难以受益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政策性融资渠道,从目前的缴存覆盖范围来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规模以上重点企业等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达到了全员覆盖,但是中小企业、非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进城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广大的中低收入职工的缴存情况却极不乐观,弱势群体没有真正得到实惠。此外,日益增长的房价、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限制使这一群体人员只能长期处于“望房兴叹”的无奈之中。
然而,目前仍有广大低收入家庭仍游离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之外,其主要原因在于:
①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影响力不大、行政执法力度不强、缴存刚性不足。
②企业主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普遍缺乏认识不少企业主因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按时足额缴存持消极态度。而基层职工有的迫于就业形势艰难,不敢维护自己的权益。
③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缺乏对低收入职工切身需求的考虑,导致即使中低收入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想通过住房公积金实现“住有所居”也较为困难。
2如何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
2.1规范归集扩面行政措施、让归集与使用相结合
所谓归集扩面行政措施,就是政府推动。各级政府应当充分认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意义,将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纳入民生工程,真正实现“住有所居”。决策机构应当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拿出科学合理的方案,保障职工应享有的权益,也使住房公积金向乡镇民营企业延伸创造良好的环境。
2.2强化归集执法手段、让归集与维权相结合
在归集扩面与行政执法工作中,相关部门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缓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冲突。做好投诉接访工作,同时也为归集扩面工作寻找突破方向,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建立,扩大覆盖面,让更多的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同时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到政府对企业改制、清算工作当中,明确缴存责任主体,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3提升归集宣传力度、让归集与服务相结合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是提高住房公积金知晓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在新政没有出台之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更要侧重于服务导向,让广大职工了解公积金,引导他们通过实际的政策来解决困难。
3小结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自推行以来,就对推动房地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在提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能力,改善自住条件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广大职工家庭解决了住房困难,受到他们的一致欢迎和好评。
但与此同时,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深入推行,取得各种喜人成绩的同时,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却由于种种原因进展缓慢,主要表现在非公企业建立情况较差。其中既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原因,也有缴存对象自身的原因。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工作,也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者要有十足的信心,要有克艰攻难的勇气,把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来抓,有效确保住房公积金扩面任务的完成。
参考文献:
[1]邱冬阳,王牧.廉租房――城镇住房弱势群体救助的现实选择[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3(06).
[2]浩春杏.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公正性的社会学探讨――社会排斥的理论视角[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逐步建立以三大支柱为支撑的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为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为企业及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年金。第三支柱为商业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制度参考的是美国的401k计划”,即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的基金式养老保险制度。有所不同的是,在美国,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作为成本不用纳税,个人缴纳养老金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推迟至领取时才缴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只对企业缴纳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进行税前列支,对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根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截至二季度末,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一共有5.9万个,仅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0.4%。全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5366.65亿元,实际运作金额为5161.4亿元。为缓解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支付压力,有关部门早已着手研究相关政策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目前,财政部门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方案已基本成形。
在充实企业年金的同时,相关投资运作政策也已完备。人社部等四部委在上半年联合发文,扩展企业年金投资范围。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产品之外,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股指期货。
2008年,国务院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取消双轨制,但时至今日试点未有实质进展。郑秉文说,若企业年金得到长足发展,将为推进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夯实基础,有利于下一步全国事业单位乃至公务员养老金制度的改革。
业内人士认为,基础养老金管理成为中央事权,将真正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这有望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议题之一。
目前,我国养老金实施的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由于统筹层次较低,造成各地基金结余差异较大。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地区,每年需财政大量转移支付确保发放,那些有大量基金结存的地区,也不能实现全国范围的调剂和统一管理。这导致养老保险标准和待遇存在地区间差异,劳动者难以通过社会保险实现社会利益相对公平。
为鼓励机构参与养老业,国务院近期接连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各地要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保险业内人士期望上述扶持政策能尽早落地。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公积金管委〔200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实施。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的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的管理和具体缴存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等三家银行及下属的有关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办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金融业务。
第二章缴存范围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的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以下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方人员)。
第三章缴存登记和缴存变更登记
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的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
(二)单位设立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或批准文件等);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办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单位账户开设,并发给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单位以“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需与管理机构和开户银行另行签订“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特约委托付款授权书和“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等。
第七条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发薪日、经办人员等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单位应自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的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正、副本);
(三)相关证明材料。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如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相关内容的,须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进行换发。单位以“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还应及时与管理机构和开户银行重新签订“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特约委托付款授权书和“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等。
第八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解散等情形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正、副本);
(三)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解散的批准(或证明)文件。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二)职工调入其他单位的,通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三)职工无接收单位且暂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转入“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封存户”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托管户”由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后,应及时办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并收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
第九条新设立的单位或单位新录用职工以及从本市行政区域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单位设立或录用、调入职工之日起的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新增)登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二)职工身份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新增)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并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转至代办银行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银行账户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每个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开设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对职工因各种原因重复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机构应在核实后予以撤销或合并。
第十条单位调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的职工的,应当自调入职工之日起的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调入)登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二)职工身份证明。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调入)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单位职工调出的,应当自职工调出之日起的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调出)登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二)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三)职工身份证明。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调出)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调出本市行政区域的,还需提供调动证明材料及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单。管理机构在结清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后,将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调入地的管理机构为职工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第十二条单位职工离休、退休、出国(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暂时中止工资关系或重新恢复工资关系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携带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到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销户、封存、启封)登记。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销户、封存、启封)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需要更正的,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职工身份证明;
(三)相关证明材料(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及单位证明;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提供单位证明)。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个人缴存登记信息进行变更。如涉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相关信息的,单位或职工还需到代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相关信息的变更。
第十四条除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外,以后每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和个人缴存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单位每月发薪日起至发薪日后5日内。如管理机构已收妥单位上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时间可为收妥之日起至单位当月发薪日后的5日内。
第四章缴存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管理机构委托代办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的定期借记业务等方式向单位收取,个别单位经管理机构同意亦可采取送缴的方式缴存。
管理机构在每月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和个人缴存变更登记后,委托代办银行向单位收取该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单位因经济效益较差且符合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要求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申请:
(一)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表;
(二)近半年的财务报表;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同意缓缴的意见。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时,根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符合要求或未能提供资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后,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管理中心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告知理由。
单位申请缓缴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重新按程序申请。
第十七条已准予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期间,如经济效益好转,应当及时重新缴存并补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如发生需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或个人缴存变更登记的情形,应按上章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或个人缴存变更登记。
已准予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期满,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缴存基数和基数调整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由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分别根据职工本人的月工资基数乘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
月工资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为月工资基数。
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原则上每年度(每年7月至下年6月)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一般于每年的7月份,调整时单位应根据要求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申报表向管理机构申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因职工个人职务变动等再作调整;确属职工工作调动造成工资制度、水平变化的,可依据职工调入当月工资情况重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的计算办法以及各年度职工月工资基数的各类控制数由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另行公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单位因经济上确有困难无法按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要求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携带以下资料向管理机构申请: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或缓缴申请表;
(二)上年度或近半年的财务报表;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同意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时,根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符合要求或未能提供资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后,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管理中心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告知理由。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确需延长的,应重新按程序申请。
第二十二条已准予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如经济效益好转,应当及时申请恢复到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年度验审
第二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都应向管理机构申报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原则上每年一次,单位应在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对年度验审不合格的单位,在其按规定整改合格后,准予年度验审合格。
第二十五条单位申报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时应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报告书;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上年度劳动情况(职工人数、工资)证明。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构受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申请后,应及时予以审查、核准。
第七章记账和结息
第二十七条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用于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管理机构应在收妥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及时按规定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自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的,办理提取时予以结息。
第八章查询和对账
第三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当为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和存储余额等信息提供网络、客服电话、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等多种查询媒介,方便职工查询。
第三十二条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后15日内通过网络或有关代办银行营业网点及自助设备向职工提供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对账信息,以便于职工进行对账。职工也可根据个人需要在每年结息后的6个月内到管理机构打印纸质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对账凭证进行对账。
第三十三条职工如对个人住房公积金对账信息以及查询到的缴存情况或存储余额有异议要求复核的,应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复核申请表向管理机构申请复核。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等登记手续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单位违反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可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个人自行全额(参照单位在职职工相关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遇国家、省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政策调整时,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亦作相应调整。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房产
一、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1.能够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效用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个人缴存的用于住房的长期储蓄金,是用国家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的主要形式,具有专用性、互和政策性等特点,自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缴纳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也越来越高,其在银行的专项资金归集额度也越来越多。由于住房公积金可使用的范围比较小,致使了大量的住房公积金的沉淀、闲置,这反映出了住房公积金运行效率的低下。
2.能够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需求
近年来,我国政府持续加大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但资金短缺问题成为了制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短板,虽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拨付了一定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也有来自社会捐助和企业自建保障性住房资金,但是昂贵的建筑成本使得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依然严重缺口。
3.能够保障缴存公积金的中低层收入群体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职工缴纳公积金的目的就在于能够保障广大职工人群的住房问题,让他们享受到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大多数的中低收入职工群体,由于收入低,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买房,也就没法能够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享受到相关的政策性利率优惠,缴纳了公积金却没享受到优惠政策,这明显有背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衷,容易滋生出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通过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一有利政策,可以有效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落实,让缴存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职工群体可以优先享受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让他们切实享受到国家的优惠福利政策,进而还能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优化完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增加住房公积金安全性和流动性风险
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慎重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要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这也是所有参与公积金缴存的人所关心的问题。将住房公积金投资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之后,房地产市场能够保持稳定发展,才能使投入的资金实现增值、保值,也就是说安全性会受到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影响。另一方面,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住房公积金成为实物房产之后,是不容易变现的,因为就目前政策规定而言,保障性住房是不可以随意出售变现的,也即是出售变现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么一来投进去的这部分住房公积金就丧失了流动性,有可能使正常的公积金提取出现短缺,甚至出现缓贷或断贷现象,或是可能出现集中“挤提”现象。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的法律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职工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个人所有,并且明确规定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能使用的范围仅限于放贷给缴存个人进行购房、建造、翻建、修葺自住住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自挪用。因此说,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在目前来讲还没有获得充分的法律条规的支持,按照规定解读,住房公积金是属于私人资产,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没有权利决定公积金使用去向。更何况,用住房公积金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不能使所有参与缴存的单位和个人都能受益。所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在没有得到授权前就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其做法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专业性不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于当地的政府,接受委托负责管理公积金,但不被授予使用公积金的权利。这就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各地区间相互独立,不利于政府政策的统一落实,不利于地区间的资金调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流转。由于我国各地区间发展水平严重不均衡,有些地区的公积金使用率很高,有些则很低,不利于资金的高效配置。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机构又不属于金融机构,由于专业技术的缺乏,不能够有效处理公积金缴存、贷款发放、呆账坏账等业务。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拨付金额一般比较大,对后续回收指标也有着较高要求,基于目前公积金管理机构专业性较弱的特点,还不能有效的处理各项环节的具体业务,这对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的那部分公积金的安全性来说是一个隐患。
4.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有限
根据试点参与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城市的统计数据来看,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现象: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投入量不够,而且实际投入额度和计划投入额度之间存在严重不匹配情况。要想获得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不容易的,要经过层层标准的筛选,不但要参照商业银行的贷款标准,而且要提高利率水平以应对存在的风险,另外,政府能够拿得出的匹配要求的项目并不多,很多地方政府对申请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的态度并不积极,因为公积金贷款时间比较长,还本付息问题不能保证按时支付,一旦本金利息没能及时填补公积金缺口就会影响到公积金贷款的正常提取,这也是削弱地方政府支持公积金援建保障房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对策建议
1.修订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条规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其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将会随着试点范围和规模的扩大而显示出来,为了让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具有合法性,就必须修订相关公积金管理法律条规,即使用于援建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了问题也不至于损害到缴存职工的利益。比如,现在的《条例》修订就有规定了在留足用于优先保证职工和个人贷款需求资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用于保障房住房建设。通过这样的规定,就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操作有法可依。
2.建立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首先,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整合管理各地分散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专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性质来对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闲置资金、沉淀资金进行管理,可以尝试将所集中来的资金转换为政府债券形式并委托专项投资基金进行统一性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并实行独立核算管理。其次,全国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需要为各地管理中心建立专项账户以实时掌握各地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在确保各地满足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提下,对闲置资金进行统筹管理,安排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通过这样的运作,全国性管理中心就可以充分发挥各地市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作用,而且还可以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专业性差和独立性差的问题。
3.建立贷款回收制度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
首先,如果租金定价不合理将会出现两种极端,一是定价过低,不能够偿还基本的贷款利息,导致公积金中心没能及时收回贷款本息而造成损失;二是如果定价过高,就会减少出租率,影响租金收入,同样也会影响到贷款本息的支付。为了确保公积金的如期回收本息,就需要相关部门来共同制定合理的出售、出租价格,以确保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期收回。其次,要建立健全贷款担保机制。虽然可以以建成的保障性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但是在实际管理中风险大、成本高、处理手续麻烦,不一定能够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
四、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长期存在闲置资金数额大且运行效率低下的问题,而且很多缴存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职工群体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房而不能享受到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既能够提高公积金的运行效率,又能让低收入职工享受到缴存公积金带来的福利,因此采取有效的策略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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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亦.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3(05):24
(一)基金征缴
截至12月底,全市征收养老保险费93835万元,完成省社保局下达全年目标任务64447万元的145.6%,与去年相比,增加32532万元,增长率为53.07%。扣除超龄人员参保等一次性征收保费38857万元,全年征收养老保险费54978万元,与去年相比少征收6325万元。
(二)扩面参保
截至12月底,全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为:311030人(其中机保参保人数为:80124人),完成省下达年末参保覆盖目标任务数304400人的102.17%,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60153人,完成省下达年末参保人数目标任务157800人的102.1%,与去年同期相比,新增参保人数5743人,增长率为4.36%。
(三)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调整
1、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截至12月底,全市70753名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时足额通过银行、邮政。全市全年共发养老金79868万元,发放率一直保持在100%。
2、养老金待遇调整。全市参加2009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数为55097人,调整前人均养老金871.7元,人均调整增加156.1元,调整后基本养老金1027.8元。其中参加普调人数41922人(占调待总人数的76%),人均调整水平143.19元;参加特调人数13175人(占调待总人数的24%),人均调整水平198.7元。全市属一类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区有旺苍县、青川县、朝天区,享受艰边地区增发的人数为11071人,占调待总人数的20%,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184.2元;未享受艰边地区增发的人数为44026人,占调待总人数的80%,人均调整水平为148.5元.
3、省管森工和白水煤矿关破退休人员、扶救人员养老金发放和待遇审核报批。我市代管省管森工退休人员350人,代管白水煤矿关破移交退休人员6053人,扶救人员1117人。按照省社保局的要求,做好了省管森工、白水煤矿退休、扶救人员养老金发放、待遇调整审核报批、死亡待遇支付工作。截止12月底,全市全年拨付省管森工养老金524.91万元,拨付死亡待遇11万元;白水煤矿关破退休人员、扶救人员养老金、死亡待遇9761.41万元;办理待遇调整576人,调待核对7435人。
(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在做好养老金发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全面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过程中,积极推进社区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有关县区到外地市学习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推开。按照省社保局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管理工作自查评估工作,有力地推进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社区管理工作。截至今年12月底,全市70753名退休人员实行了社会化管理,社区管理覆盖率达100%,完成省社保局下达全年目标任务的100%,有70448名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社区管理覆盖为99%,完成省社保局下达全年目标任务85%的116%。
为做好养老金防冒领工作,完全彻底的开展了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通过集中时段、定时定点、上门服务和协助认证,有效防止了冒领养老金问题的发生。全市全年开展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70753人,占全市退休人员总数的100%,完成省社保局下达全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目标任务90%的111%。
(五)养老保险审计稽核
今年以来,进一步加大了养老保险审计稽核工作力度。一是在组织上、人力上、物力上得到了强有力的保障。由市劳动保障局基金监督科牵头,社保局审计稽核科参与,对全市参保企业和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了养老保险审计稽核;二是在方式上,采取了书面稽核、实地稽核和重点稽核,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全年稽核参保人数达112807人,稽核面达70%,其中:实地稽核人数40300人,稽核面达35.72%,完成省社保局下达全年稽核面目标任务25%的142.8%。
(六)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2009年,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指导思想,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集中搞好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切实做好“老农保”基金管理,基础资料的清理和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制度;二是按照新农保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开展了新农保试点工作。截止12月底,全市“老农保”参保人数达33.28万人,其中当年新增参保人员70000多人,基金年末滚存结余4400万元,其中新增保费100万元。苍溪县“新农保”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农民参保缴费积极性高,参保人数达126000人,征收保费达3.29亿元,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有3.8万人,发放养老金1700万元。
(七)帮扶工作
我局联系帮扶乡是元坝区射箭乡,在去年协助抗震救灾的基础上,今年的重点是协助乡党委、政府组织灾民恢复重建。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与乡党委、政府安排恢复重建计划措施,深入村组指导,督促恢复重建的进度,协助解决恢复重建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春节、“七一”期间捐助4000元慰问灾民中的困难户和贫困党员;三是与市劳动保障局资助4500元在该乡红花村实施“计划生育示范基地”15户重点帮扶;四是国庆、中秋节与该乡党政机关、各单位、村组共同举办“建国60周年”联欢会,并购月饼慰问战斗在基层一线的乡机关干部;五是捐助部份办公用品解决乡党政机关办公临时困难。
二、主要做法
今年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点放在三个“突出抓好”上。
(一)突出抓好阶段性重点工作
1、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去年“5·12”特大地震和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具大冲击。为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帮助企业渡难关,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特殊政策的实施意见》(广府办发〔2008〕71号)和四川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贯彻人社部117号文件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川社险〔2009〕4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灾后恢复重建社会保险各项特殊政策。截止12月底,全市共办理因灾缓缴养老保险费企业141户,涉及缓缴职工人数3万人,缓缴金额2.66亿元;办理因金融危机缓缴养老保险费企业28户,缓缴职工人数1.08万人,缓缴金额2897万元。
2、认真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工作。截止12月底,经过市县两级扎实有效的工作,第二批上报因灾关破企业申请核销欠缴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17户,申请核销金额1811.29万元,已通过省社保局实地核查,目前待省厅审核审批。第三批上报因关破申请核销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84户,申请核销金额6113.15万元,欠费资料已上报省社保局,待省上安排实地核查。
3、认真做好办理超龄人员参保工作。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全市按185号文件规定共办理了1.09万名超龄人员的参保和待遇审批手续,征收养老保险费41078万元,较好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
4、切实解决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为保证国家基建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灾后恢复重建,按照省、市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主动认真做好了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全市全年办理失地农民参保3836人,办理退休手续2586人,征收养老保险费5092万元。
(二)突出抓好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1、以保发放为重点,狠抓养老保险扩面征缴
(1)及时分解下达目标任务。按照《四川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计划的通知》(川社险〔2009〕10号)要求,依据2008年度各县区目标任务实际完成情况,结合参保人员的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认真测算,及时将2009年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区、局内各科室。
(2)进一步加大了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一是领导重视,局长亲自督抓,分管局长具体抓。二是在省市没有下达目标任务之前,不等不靠,有计划、早安排,根据历年目标任务下达情况和当期参保缴费情况进行预测,将预测目标任务落实到各科室、各县区,使之新年初就有目标、有奋斗方向。三是对养老保险费缓缴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深入企业宣传动员,在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发放《催缴通知》,催促有能力缴费的企业积极缴纳养老保险费,实现应缴尽缴。
2、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工作力度。一是以广社险〔2009〕4号文件将社会保险宣传工作目标任务下达给各县区和本局各科室,以保证社会保险宣传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在电视、电台、广元日报宣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知识。三是利用简报和社会保险公众网等多种途径宣传社会保险政策。通过多形式的宣传,营造了良好的社会保险氛围。
3、认真抓好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开年后,抽调专门力量,对各县区在开展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执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通过检查进行归类并统一规范,对存在问题的县区,限期整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加强基金监管,开展“三项基金”全面检查。今年以来,市社保局坚持内抓管理强素质,外抓服务树形象。特别是在基金管理工作中,一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基金票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并印发了《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管理细则(广社险〔2009〕21号),编印了《广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广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汇编》。在基金票据管理中,大胆改革,开拓创新,《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改过去《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由县区财政提供为市社保局提供,县(区)社保局使用《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时,统一在市社保局领取,从基金“入口”加大了对县区的监管力度;对参保缴费、养老金拨付、业务经办引入稽核审计把关,认真地把好了基金“入口关”和“出口关”。二是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强化业务环节监督。今年7月市局审计财务人员组成检查组,由局领导带队,对县区基金管理情况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基金管理专项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全市基金财务管理,对县区财务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有效地提高了业务素质。我局的基金管理工作在广元市第四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财会工作者表彰会上,被评为财会工作先进集体。同时,按照四川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发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三项”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由市社保局牵头,成立了有市社保、市机保、市医保局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三项”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市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园满完成了专项治理工作。
(三)突出抓好阶段性中心工作
1、认真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市委和局党组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认真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一是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的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广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了工作人员;二是通过召开全局党员干部参加的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使全体党员干部明白实践活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三是通过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和自学,提高了认识,增强学习实践活动的自学性;四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调研活动。到县区调研,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到企业调研,与参保单位加强沟通,建立深厚感情;参观广元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热爱家乡的感情,使全局干部职工更有雄心、有信心,为又好又快的发展广元社会保险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2、狠抓机关效能建设,为参保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按照市委、市府和局党组的安排部署,认真扎实地开展了机关效能建设。一是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一切从方便群众出发,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真正把群众当亲人,高度重视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教育干部职工,要以不让工作在我们这里延误,不让差错在我们这里发生,不让群众在我们这里被冷落,不让社保形象受损害为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服务。三是在经办业务过程中,始终贯彻主动、优质、高效服务意识,切实解决前来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出现拥挤排队及往返跑路等问题,积极主动改变服务方式和方法,对群众前来办理的事项进行分类,能立即办的就马上办,需相关科室审核的进行预约。特别是市本级在办理经济开发区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中,在人手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市社保服务大厅上班时间办事人多压力大的情况下,举全局之力,牺牲公休时间,利用星期六和星期日,加班加点,专场专项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共办理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数1100人,征收养老保险费717万元。四是简化工作程序,对正常参保需领导签字的,改为先办后集中审签。五是积极主动上门服务,对远离城镇、交通不方便的社区参保人员缴费难问题,我们集中时间,组织干部职工主动上门服务,为参保续保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南江杨家河社区的参保人员,本是破产下岗人员,经济困难,到广元缴纳养老保险费,既交通不便,又加重了参保人员负担。我局于6月中旬,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由银行协助,局领导带队,开展上门征收养老保险费,解决了这些参保人员缴费的问题,受到参保人员的欢迎和称赞。
3、深入开展“创一流”活动。今年以来,在抓好班子、带队伍方面狠下功夫,认真分析研究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有的放矢的开展了有针对性活动。通过落实民主集中制、开展民主生活会、参加帮扶村文娱活动,增强了领导班子团队精神;通过开展登山活动、深入企业调研、参观市容市貌、阅览画展、了解市情等活动,增强了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塑造社保新形象。
三、存在的问题
(一)“金保工程”进展缓慢,影响到整个社保工作。一是由于目前信息化建设管理水平低,致使工作人员力量不足,干部职工压力大,同时也不适应目前繁重的社会保险工作的需要,更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信息化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参保缴费人员详细情况及待遇数据信息急需清理和规范,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查询、对帐工作不能开展,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工作的健康向前发展,社保形象受到影响。
(二)2009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广旺集团公司部分单位、原丹巴云母矿、零八一电子集团公司的9000余名退休人员因未能享受到增发艰苦边远地区养老金待遇,反映十分强烈。反映的主要问题:1、工作地、户籍地属艰苦边远地区,而退休地属于非艰苦边远地区而无法享受增发待遇。2、原长期工作地为艰苦边远地区,后因转移至非艰苦边远地区参统而无法享受增发待遇。3、原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企业单位,现不属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无法享受增发待遇。一年来,我局对上述问题做了大量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但、上访事件仍频繁发生,矛盾依然极其突出。
四、明年打算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按照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原则,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和省社保局的指导下,继续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工作为中心,以扩面征缴保发放为重点,以完善市级统筹为基础,以强化效能建设为保证,以“创一流”活动为载体,努力推进社保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全力推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一)主要目标
继续保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100%。社区社会化服务率达到90%,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率达95%以上。养老保险年末覆盖人数达230000人,其中参保缴费人数达160000人。全年征收养老保险费51000万元。继续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年末参保人数达到15万人。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办法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市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以“广覆盖”为目标,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工作力度,巩固社会保险扩面成果,以统筹城乡为契机,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以建立社会保险诚信机制和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及开展参保缴费诚信企业等级评定为手段,全力推进扩面征缴工作,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推广银行代收代扣办法。年末,力争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和征缴再上新的台阶。
2、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夯实社保事业基础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严格规范市级统筹经办管理,积极做好开展省级统筹的各项准备工作。以“金保工程”建设为依托,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要在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收统支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业务经办流程和经办事项及经办标准。完成历年个人账户基础数据清理、采集、录入、审核工作,建立市级集中基础数据库,实现全市范围内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强数据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监督的数据信息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数据信息库的作用,全面启动数据分析应用工作,紧密结合社会保险的重点、难点工作,开展数据分析,推进数据应用,为决策提供可靠支持。
3、进一步巩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成果,努力规范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时完成离退休人员调待工作。要在巩固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率“双百”成果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做到当期无拖欠。积极推进标准化管理服务社区建设,拓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提升社会管理服务水平。按时完成企业离退休人员调待和待遇补发工作,及时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和温暖送到企业离退休人员手中。
4、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为核心,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按照《四川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结合我市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实际,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实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相互监督的全程监控,增强内部控制和规范化管理能力。加强社保机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完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机制和重大要情报告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强化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建立对金融机构合作质效评估机制,促进基金保值增殖。
5、以落实特殊政策为重点,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职能作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宣传,及时落实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等政策措施,切实为企业降压减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采取措施,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重点做好因地震灾害而关破企业欠缴养老保险的核销申报工作。
关键词:养老金缺口;入市;个人账户;国有资本
中图分类号:F842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养老金缺口现状
我国养老金缺口与养老金积累结余有着密切的联系,养老金积累结余表示当前养老基金所剩余的金额,是即期支付能力;养老金缺口是在考虑当期支付能力的基础上,还考虑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所需承担的养老金权益净责任。[]二者的关系可用以下公式来表示:
养老金缺口=养老保险基金累积额-养老金权益净责任的折现值
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4》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收入2.33万亿元,支出1.98万亿元,当期结余3458亿元,累计结余3.06万亿元;截至2015年底,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收入为2.7万亿元,支出2.3万亿元,当期结余3000多亿元,累计结余3.4万亿元。从表面上看社保基金依旧平稳运行,但从各省情况来看确实存在不平衡现象且差异较大,2015年就有7个省份当期收不抵支,未来20年中国的养老金现金缺口可能高达11万亿美元。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当期不存在支付性缺口问题,可以按时发放,但是长期的收不抵支会影响养老金的可持续发放,更有可能引起拖垮财政补贴、降低民生保障等一系列的恶性循环。因此,我国目前不仅存在养老金缺口,更面临着养老金缺口扩大化的问题。早在2005年,世界银行数据就表明,按照我国目前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2001年到2075年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缺口将高达9.15万亿元。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的研究,在养老制度转轨过程中,产生了约8万亿元养老金缺口。基于国家统计局往年已发表的数据,再加上每年的流量变化,2013年养老金不足已达18.3万亿元,照此推算在2033年时将达到68.2万亿元的水平。[]
具体来说,我国的养老金缺口是由静态缺口和动态缺口组成。其中,静态缺口是指由于历史原因引起的统筹账户收不抵支而挪用个人账户的部分,到2011年底,全国养老金个人账户记账额为2.5万亿元,而空账额已达2.23万亿;动态缺口则反应了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所需承担养老金权益净责任时的隐形债务,这一缺口必将随着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增加而呈现扩大的趋势。[]
二、我国养老金缺口的成因分析
(一)需求端分析
1.历史隐形债务增加支付压力
自1997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历史隐形债务带来的影响日益凸显。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统账结合的过渡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公平与效率,但该制度下的个人账户只是名义账户,并不存在实际的资金。由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变过程中,旧制度下已退休的人员没有缴费,新制度运行中在岗人员在以往工作中也未缴费,这就使得新制度开始后新入职的人员不得不承担自己和上一代的养老费用。对这笔从现收现付制转为部分积累制过程中出现的“转制成本”,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并未给出相应的对策,也未承诺将承担此笔费用的支出。[]个人账户被挪用、社会统筹不足以支付改革产生的隐性养老金债务,使养老金缺口呈现扩大化趋势。
2.老龄化程度加重
2014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2.12亿,占总人口比重的15.5%,其中65岁以上老人占10.1%。我国正逐步从“老龄化社会”进阶至“老龄社会”。目前,我国的赡养比例已经从3.3:1下降到2.9:1,据此推算,我国将在2025年进入深度老龄社会,届时我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会占到总人口数的14%;到2035年将进入超级老龄社会,65岁及以上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0%。再加上老龄人口个体的长寿风险(实际(平均)寿命高于预期(平均)寿命而带来养老金需求增加但供给不足的风险)日益凸显[],使得领取养老金年限延长,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养老金现时支付的压力。
(二)供给端分析
1.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
自1973年我国实行了4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该政策虽为我国减少了约4亿人口,但同时也形成了未来劳动力缺口的隐患。未来数十年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将上升至40%左右,我国可能在未来成为全球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此外,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在全球仅处于中间水平。人口结构老化、生育率降低产生制度改革的社会成本已成为未来养老保障的重大阻碍。
2.弃保人数增多与非正式就业群体数量巨大
《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显示,近6年来我国企业缴费人员占参保职工的比重持续下降,2014年比重降至81.2%,比2013年下降了2.8个百分点,比2009年下降了6.5个百分点。参保比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非正式就业群体,即没有在体系健全、福利齐备的正规单位工作的群体数量巨大。而且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按照规定不能办理退保,只能进行转移接续,繁杂的规章手续及高昂的利息和滞纳金进一步打消了人们续保的积极性,继而由退保演变成断保风潮。养老保险断缴现象严重影响了基金征缴收入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断缴人数年年攀升,弃保对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冲击不容小觑,这不仅增加了参保人对社保制度的不信任感,同时造成了青年就业与延迟退休等一系列矛盾。
3.监管不到位导致企业逃避、谎报保费
过高的缴费率使企业的人工成本和盈利受到影响,促使很多企业采取逃避参保的方式来降低缴费负担,这也阻碍了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政府的监管不到位,使企业有机可乘。部分企业谎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采取职工个人全部缴纳保费,企业给予适当补偿等手段。这种推脱缴纳责任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使职工退休后无法享受应有的养老金,而且使一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积极性受到挫伤,导致大量有参保能力的非公有制企业也不愿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损害了职工的正当利益。[]
4.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僵化
社会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障范畴,是社会福利的一种基本形式,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投资组合投向还相对较为单一,投资途径主要限于购买国债和存放在银行,存在投资体系僵化、收益率偏低、基础制度与管理模式建设不足等问题,因此大部分人认为未来的养老金无法满足其基本养老需要。人社部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显示,2009―2014年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一直处于百分之二点多,均低于同期一年期的银行存款利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4.8%,养老金的增值速度远不及通货膨胀物价水平上升的速度。自1993年以来我国的养老金贬值近1300亿元,传统保守的持有方式不能实现有效地保值增值。
5.制度碎片化导致养老水平差异
目前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划转通道,养老制度过于细化,地区标准不统一,这些问题不仅导致了不同地区群众的养老水平存在巨大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公平待遇。同时,退休金双轨制对不同性质的用工人员采取不同的缴费制度。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存在内部制度的碎片化。
三、我国为解决养老金问题实施的新政策
(一)社会养老保险并轨
退休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为了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下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需缴纳养老保险,比例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另要求其在此基础上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并轨制增加了养老基金的来源,但是只能像已实行的社保改革一样循序渐进,才能真正实现扩大缴纳覆盖范围充实现有的社保基金,缓解日渐入不敷出的社保的资金压力。
(二)渐进式退休政策
2015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将在“十三五”期间正式推出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第一是小步慢走,渐进到位;第二是区别对待,分步实施。一方面,迄今规定男女同龄退休的国家约占60%;另一方面,考虑到女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长于男性。中国社科院2014年底一份的报告提出: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至2045年,男性和女性的退休年龄同步达到65岁[]。只有通过较大幅度提高延后退休者的福利水平,提高人民大众的工作积极性,才能有效实现老龄化问题的延后。渐进式退休政策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养老保险筹资难的问题,减缓现有保金支出速度,这种逐渐过渡的方式还使老人、中人、新人都老有所依,从长远角度来看是可持续发展的。
(三)全面二孩政策
目前,我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低于1.4%,低于正常的人口替代率。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劳动力的供给量日益走低。2013年11月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10月第十八届五中全会又正式通过了“全面二孩”政策,以更为完善的人口发展战略来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从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转向单独二孩政策,再到现今的全面二孩政策,从长远看可缓解机制转轨过程中巨大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缺口问题;避免中国过早进入人口负增长阶段,减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压力;分担社会保障制度的供养人数。但是由于低生育率的巨大惯性,放开生育政策不能快速恢复人口增长,要把中国生育率提升到世界平均水平可能还需要两至三代人的努力。
四、对策建议
从长远角度看,我国为解决养老金问题的新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转轨过程中巨大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缺口,在避免我国过早进入人口负增长阶段的同时为未来养老基金池的充实打下基础,进一步减轻我国养老金现下以及未来的支付压力。但政策作用的发挥还需时日,我国适龄退休老人的养老需求短时间内依旧无法解决,因此在现行制度下规避种种弊端的同时对养老金进行更多元化的投资势在必行。在众多解决方案之中,养老金入市、建立个人投资型账户以及国有资本划转,凭借各自独有的优势为我国养老金保值增值带来新的思路。
(一)养老金入市
第一,打破目前基本养老保险金分散式管理的格局,实行中央集中统一管理运营模式,建立健全养老金入市监管体系,降低在市场投资运营活动中的成本,维护缴纳保费及有养老需要群众的个人正当权益。同时发挥机构投资者在有效信息方面的优势,协调养老金投资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加强关于养老金运用的监督。
第二,养老金入市后,资金应多投资于大型上市公司的权重绩优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股价的大幅波动及企业破产带来的投资风险。其次,养老金在未来可能成为优先股的主要投资者,因为优先股收益水平高于一般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且在收益稳定性上则优于普通股,这同时有利于推动优先股市场的发展。除此之外,公募基金业绩可比性好、成本低廉,符合养老金的业绩稳健需求,是养老金进行大规模资产配置与调整的最佳工具。
第三,在明确监管及运营责任的同时,对养老基金可建立投资再保险制度,使老金在不贬值的基础上真正达到保值增值。建立再保险机制,即建立养老金入市止损体系。寻求国内外的专业机构或组织为我国的入市养老金进行保险,以实现部分的风险转嫁,这将有利于提高民众对于养老金入市的信心,从而为其入市操作减少阻碍。
(二)建立个人投资型账户
第一,以现有的个人账户为基础,将基金制个人账户改革为名义账户制,名义账户制就是将现在个人缴纳的工资的8%和企业配比的20%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部分自愿缴纳,建立各地区浮动性最低工资标准,在其基础上个人可根据工资水平按照个人意愿缴纳,国家可按比例规定给予多缴纳者更多的福利回报。这样既可增强参保者个人在养老中的责任,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负担。[]
第二,在我国现有的制度中,公民个人没有对个人账户部分是否入市、如何进行资产组合以及盈亏比例的选择权。可以借鉴国外相关制度,规定由个人决定其个人账户是否进行投资,且个人可自由选择所投证券种类、组合及比例,或根据政府指定的专业机构,挑选自己满意的公司推出的经过精算设计的各种投资组合,且要求这些组合根据证券市场和经济形势的改变而改变。
第三,可以随时终止缴费,其收益直接计入个人账户,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部分,其余部分按月发放;或者根据被保者的需求(养老方面)预支个人账户中部分保险金,预支是需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进行审批,注明资金流向,事后提供相应的资金使用证明,并规定预支养老金的最高上限和最多次数。这需要有严格的法律保障和有力的监管体系作为后盾。
(三)国有资本划转制度化
第一,2013年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指出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按照此规划,可先对养老金缺口相对较小的部分地区实行国有资产划转试点。首先,完善现有上市国企体制股份改革,将其股份或募集资金的10%划拨给全国社保基金;其次,逐步将国企上缴利润的比例提高至30%,并将其中的60%―80%划拨全国社保基金。[]最后,将国家控股比例过高的企业部分股份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并交由社保基金理事会经营管理,其经营收入全部用于弥补养老金转制成本。[]
海普瑞:税务机关越权审批税务优惠瑕疵被屏蔽
案例概述
根据下列文件,海普瑞公司2000年、200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2年起至2007年减半按7.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第六条的规定,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根据深府[1988]232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检查分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复函》(深地税三发[2001]79号)。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确认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获利年度的函》(深地税三函[2006]225号)。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深地税三函[2006]2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适用税率1%和3%来计算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报告期内公司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共计170.52万元。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未包括增值税免抵税额。为了这个问题,深圳市南山区国税局和地税局于2009年5月21日和2009年5月28日分别出具了无税收违法证明。
税收政策
1.《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第六条的规定,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深府[1988]232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检查分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复函》(深地税三发[2001]79号。
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确认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获利年度的函》(深地税三函[2006]225号)。
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深地税三函[2006]206号)。
分析点评
海普瑞自2000年至2007年,享受到深圳市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该优惠政策并没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因此公司存在因前述税收优惠被税务机关撤销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的可能。
海普瑞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深圳市税务局的税收执行惯例,适用于深圳市的所有企业,但是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存在差异,即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免抵税额,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按照财税[2005]25号文的要求追缴的风险。
理论上说,证监会是不愿意让存在税收瑕疵的企业发行上市的。否则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守门人,很有可能因此承担责任。如果某一重大问题难以通过企业自身整改解决,证监会就会向相关部委或省政府申请确认没有重大责任。如果有另一部级单位愿意承担责任,证监会就可能因此放行。但是现在出具“无违法证明”的只是区级税务部门,行政级次显然达不到标准。
兴民钢圈:利用税差避税延期缴纳所得税
案例概述
报告期内,发行人于2005年6月至9月将部分机器设备租赁给控股子公司赛诺特使用,之后于2007年7月和2007年11月将上述租赁机器设备分批收回。通过出租机器设备,发行人将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移至赛诺特。由于赛诺特系中外合资企业,自2005年起享受“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发行人在将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移至赛诺特后,该部分产品所形成的利润也相应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2005年度期末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为707963.14元和2006年增加的应交企业所得税5830114.59元,上述两项合计2006年末发行人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为6538077.73元。发行人上述应交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时间为2007年12月。由于客观原因的存在,发行人上述应交企业所得税在税款所属当期如实申报,但存在迟延缴纳的情况。发行人上述企业所得税迟延缴纳的情况可能存在被征收税款滞纳金的风险。
发行人会计核算是按税收发票等原始凭证进行记账,因此造成公司账面反映为多缴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而迟延缴纳2005年和2006年企业所得税。在此情况下,发行人于2007年12月主动缴齐了迟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补缴完成后,由于出现公司近三年累积纳税额(含企业所得税及地方税种)超过应纳税额的情形,地方政府退还了发行人多缴纳的税款460万元。发行人依据会计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收到的政府退回多缴纳的地方税合计460万元在会计核算上冲减了公司多交税金。
税收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龙口市国家税务局和龙口市地方税务局也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赛诺特的生产经营、发行人租赁设备给赛诺特使用的行为和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符合国家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依法纳税,未出现偷逃税款的情形,没有因违反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而受过处罚。
分析点评
发行人于2007年12月主动缴齐了原迟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补缴完成后,由于出现公司近三年累积纳税额(含企业所得税及地方税种)超过应纳税额的情形,地方政府给予发行人退还460万元。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并未由此向发行人征收税款滞纳金,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嘉民已承诺将代替发行人承担因迟延纳税可能产生的滞纳金,因此发行人将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2005年至2007年第一季度,发行人实际纳税获得地方税种发票所对应的金额大于发行人实际应承担的地方税种对应的应纳税额,造成公司账面反映为多缴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而迟延缴纳2005年和2006年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已于2007年12月主动缴齐了迟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并未由此向发行人征收税款滞纳金,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嘉民已承诺将代替发行人承担因迟延纳税可能产生的滞纳金,因此发行人将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网宿科技:税收征收方式变更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案例概述
发行人自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发行人按照对应缴纳营业税的销售额的4%和对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的0.5%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发行人按照收入总额的3.3%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12月,经发行人申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开始对发行人实行查账征收,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第九税务所于2008年4月3日出具《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登记通知书》(沪地税嘉九[2008]000003号),核定发行人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2008年3?4月,发行人以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汇算清缴了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并补缴2006年度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根据发行人于2008年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交并经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第九税务所审核的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发行人2006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为人民币1708260.59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20072)沪税缴电08316444号),发行人已经于2008年4月22日缴纳税款所属时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款人民币1708260.59元。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对下列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依照税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于查实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分别于2009年7月13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自2006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依法向税务主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没有偷税、漏税、欠缴税款的现象,没有因违反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分析点评
网宿科技因为税务主管机关由核定征收改变为查账征收,而导致补缴税款。发行人2008年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70多万元的情形,系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收征收方式变更所致,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天润曲轴:另类IPO存疑补缴巨额增值税没有普适性
案例概述
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4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其应交税费情况如下:
本公司最近三年“应交税费”期末余额的构成明细可见,2005年、2006年本公司“应交税费”的期末余额较大,主要是因为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较大。2005年、2006年本公司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主要是:
(1)1999年以前本公司根据当时地方有关政策缓缴的增值税1900万元;
(2)本公司2004年销售收入约为5.9亿元,比2003年大幅增长约1.7亿元。鉴于当时文登市税收任务完成情况良好,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支持地方骨干企业发展,文登市国家税务局缓征本公司税款1000万元;
(3)其余为正常经营中产生的期末已申报尚未缴纳的增值税、产成品盘亏的进项税转出调整。
2007年,本公司已将上述缓缴的增值税全部足额缴清。山东省文登市国家税务局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本公司上述缓缴税款的相关责任不予追究。
2008年4月24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曲轴总厂出具承诺:如果天润曲轴因上述增值税缴纳问题将来被税务机关处罚或遭受其他任何损失,均由曲轴总厂承担。
2007年,本公司“应交税费”期末余额为474.26万元,其中应交增值税余额为226.76万元,公司不存在大额未缴税款。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明确规定:(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分析点评
招股说明书申报中出现补缴巨额增值税事项,天润曲轴可谓“独特的IPO现象”。增值税属于国税,没有企业可以随便缓缴,更没有机关和单位可以随便让企业缓缴。从税法上严格来讲,一家企业出现补缴巨额增值税说明两个问题:第一,该企业之前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必定存在大量营业收入没有及时入账的情况;第二,该企业负有不及时申报纳税的责任,涉嫌偷逃增值税。由于种种原因,现实中很多企业发展初期都存在把公司部分营业收入有意识不入账,以减少增值税的缴纳数额,最终增加企业利润,增加流动资金。
增值税属于国税,偷逃增值税的性质是严重的。对于所有企业来说,尽管由于早前我国经济法律环境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漏洞和问题,但所有企业遵守税法都是必须而自觉的。
天润曲轴并不是唯一一家存在补缴增值税的企业,这是特定时期下独特的IPO现象。一方面中小企业的确曾经出现过节税动机,另一方面,现在这些中小企业为了上市又需要把游离在账外的营业收入重新计账,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最终顺利实现IPO。这已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应该说企业补缴增值税问题是一个严肃的话题,虽然最终天润曲轴IPO获批,但其并不具备借鉴性。
华盛天龙光电:留存收益折股政策理解不清补缴个税
案例概述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中披露:2008年7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以截至2008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52497991.64元为基数,按1:0.4918的比例折为7500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法人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无须就上述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发行人于2009年8月26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2009年8月24日,发行人七位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今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就整体改制时的净资产折股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不因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已经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一步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在专门分析了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后再次重申,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出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分析点评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是否要缴纳个税?在天龙光电上市前后,这一问题一直有很多答案。近期财政部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再次澄清了该问题,围绕该事件历经三年多的争议终于尘埃落定。财政部认为,天龙光电2008年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789万元。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目前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
为积极有效应对全球性金融、经济危机的冲击,帮助工业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全县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增长,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解百企忧、办千件事、暖万人心”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1、凡20*年度纳税达2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参照执行),对其享受优惠政策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按月给予兑现。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年底结算。
2、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当年实现的增值税25%地方留成部分剔除70%退税外,其余30%部分由县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3、再生资源加工企业享受当年实现的增值税25%地方留成部分80%的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对20*年度年纳税总额200万元(含)以上、且2009年纳税总额比上年度纳税总额增长80%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一企一议”。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缴纳增值税后,增值税70%退税资金未到位前,协调金融机构按相关程序进行短期银行贷款,待70%退税资金到位后还贷,原则上退税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贷款利息由企业承担。若三个月内退税未到位,超三个月外的贷款利息由县财政按照超三个月外的贷款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扶持。
5、2009年废旧物资验货管理站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不征收废旧物资过磅费和验货管理费。
6、鼓励工业企业出口创汇。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下,每1美元奖励1分;出口创汇3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每1美元奖励1.5分;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每1美元奖励2分。最高奖额为10万元人民币。
7、工业企业职工统一按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现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仍可按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8、对于面临暂时性困难、没有裁员、生产经营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工业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可缓交社会保险费,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9、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工业企业,可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工业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业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0、降低工业企业融资所涉及到办理房产和土地等他项权证的规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登记费每宗不超过200元,公证部门收取的抵押贷款合同文书的公证费用每宗不超过150元,房管部门收取的评估费、登记费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按30%收取,工业企业在贷款银行办理转贷手续涉及的规费,按现有标准10%收取;凡工业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厂房等设施,减免其相关建设规费。
11、实行对工业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本地工业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二、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12、积极向金融部门推荐优质工业企业,协助工业企业融资贷款,并每月调度工业企业融资进度;县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我县支持工业企业力度大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13、强化县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惠及企业的政策,编缉成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小册子,发放到各个企业;全面清理涉企收费项目,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定期公布收费目录,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14、强化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各种免费技能培训,定期召开招聘大会,促进返乡人员就业,切实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
15、建立优强重点工业企业服务联系制度,对全县年纳税40强工业企业,实行县级领导挂点帮扶。
16、成立工业主导产业领导小组,研究产业发展现状、趋势、策略,做大做强主导产业;组建产业发展顾问团,为政府决策、企业发展出谋划策。
三、规范涉企检查和处罚
17、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同类检查,做到互相认可、资源共享,杜绝重复检查、交叉检查。
一、缴存职工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得实实在在的益处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20多年来,累计发放各类住房建设贷款1500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万多亿元,为2336万户家庭解决了基本住房问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1991年的14.2平方米,提高到2010年的31.6平方米,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当前,住房商品化、市场化已经形成,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政府免税,单位补助,个人积累,职工互助,低存低贷等方式,帮助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化渠道自行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让缴存职工真正获益。
(一)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积累资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职工按月均工资的5%~12%比例,缴存形成的长期住房储金。一是国家政策支持,通过行政强制,要求各类单位履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二是在个人扣缴一部分的同时,由单位补贴一部分,共同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短期来看,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了成本,但“安居才能乐业”,只有留住了人才,才能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税收减免,个人扣缴部分按规定部分免交个人所得税,企业补贴部份在成本中列支。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之间,由于工资收入和缴存比例的差异,公积金缴存额上存在较大差距。按规定,对计缴基数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进行纳税,高收入者多缴存,可以增大公积金的积累规模、加快积累速度,使公积金能有更多资源流向中低收入群体,帮助解决住房困难,缓解住房矛盾,也是公积金互的一种体现。
(二)个人所有,专项提取使用
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给予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住房公积金虽归个人所有,但是在一定的时期内又不完全等同于工资收入,不能由住房公积金所有者任意使用,只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专项使用。缴存职工在购建房、还房贷、租房时,可提取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基本住房消费。职工工作发生变动或生活特别困难时,可以提取账户余额或转移到新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存职工可以一次性提取账户本息余额,作为养老补充。
(三)互方式为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提供低息贷款支持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限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基准利率2.05~2.4个百分点。缴存职工通过个人公积金贷款购房,节约了贷款利息支出,以当前贷款余额2万亿测算,每年可为公积金贷款职工减少利息支出400多亿元。另外,随着房价的持续上涨,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还获得了房价增值的收益,这笔账没记在公积金的账面上,却记在老百姓的心头上。
商业银行在资金紧张时,往往会提高贷款利率或贷款门槛,来压缩甚至停办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银行的逐利性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始终坚持“应贷尽贷”,通过差别化的贷款政策,抑止投资性或投机性购房行为,主要帮助中低收入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以武汉市2012年的数据为例,按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对缴存人群以高、中、低三档分类,设定排名前20%的人群为缴存金额较高的“高缴”人群,其月缴存额占缴存总额的46.8%,占贷款总户数的21.6%,贷款金额的26.9%;排名后20%的人群为缴存金额较低的“低缴”人群,其月缴存额占缴存总额的4.6%,占贷款总户数的10.9%,贷款金额的7.3%;其余为“中缴”人群,月缴交额占缴存总额的48.6%,占贷款总户数的67.5%,贷款金额的65.8%。“中缴”、“低缴”人群相加,其缴存金额为53%,但其贷款总户数和金额占近80%。而且,武汉市2011年1月到2012年7月的新增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购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约占贷款户数的90.4%,其中90平方米以下的占48.9%,重点支持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维护缴存职工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住房形势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与职工在解决住房问题上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在运行管理上,还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与职工利益不相符合的方面。
(一)保障方式单一
住房公积金主要是通过提取和贷款支持职工购房。但住房市场建立后,随着商品房价格不断上涨,城镇化快速推进,职工的住房需求也日益多元化,单一的住房保障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需求。买得起住房的缴存职工,可以获得低利率的贷款;没有能力购房的中低收入缴存职工,难以享受到制度支持。
(二)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增值收益扣除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无偿上缴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已累计上缴700多亿元。理论上,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实现全覆盖,廉租房的享受群体也应是缴存职工。但廉租房的实际保障对象中缴存职工很少,占比不到2%。随着增值收益越来越多,无偿上缴的做法,不符合权责匹配原则,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不利于维护缴存人的权益,也不利于制度的循环可持续发展。
(三)区域间使用结构不平衡
扣除个人贷款、国债等使用后,全国结余住房公积金9000多亿,以全国设区城市中心和行业分中心近500家计算,平均每家结余约20亿元,与其他单位、行业的货币资产一样,除了现金,只能存放商业银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贷款需求情况等差异,不同区域、不同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状况很不平衡。一方面,一些西部城市使用率很低,结余资金闲置在商业银行,资金贬值严重,资金存储的廉政风险隐患大。另一方面,东中部城市出现资金流动性不足,贷款轮侯的现象,今年7月,武汉市本级的个贷率达到98.46%,需要想法设法融通资金,保障缴存职工的公积金基本住房贷款权益。
(四)行业省直机构调整不到位
石油、石化、煤炭、电力、铁路等行业和省直管理机构,名义上作为设区城市公积金中心的分中心,但实际上资金单独管理,不符合国务院的要求,没有与设区城市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这些分中心规模较小,管理服务水平不高,少数还没有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甚至存在住房公积金和生产资金混存混用的现象,损害了缴存职工的利益。目前,铁路系统的住房公积金机构已基本移交设区城市统一管理。需要国务院下定决心,加大分支机构调整力度,理顺管理体制。
三、以实现缴存职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中国特色的住房制度,与其他住房保障方式相比,是把住房保障与市场化结合最为紧密的制度设计。20多年的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不是公积金制度本身的问题,应立足实现缴存职工利益最大化,通过调整政策和加大执行力度来进行完善,促进实现“住有所居”。
(一)最大限度的“应贷尽贷”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第一要务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应贷尽贷”。通过公积金个人贷款解决住房困难,缓解住房矛盾,既避免了结余资金沉淀银行所导致的货币贬值,又实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购置房产升值的双重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应该建立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调剂平台,实现城市间的资金相互融通,解决资金使用结构失衡,流动性过剩和流动性紧张并存的局面,提高总体使用效率。同时,所在城市的财政拿走了增值净收益,就有义务维护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转,在职工贷款需求旺盛,资金流动性不足时,提供资金拆借或支持贴息贷款,帮助实现“应贷尽贷”。
(二)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被称为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周期长(最长30年),资产规模大(占到住房公积金总资产的2/3),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和资金效率。公积金贷款收益稳定、资产质量高、信用好,最具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同意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增加流动性,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三)投资购建公租房
住房公积金投资公租房,提供给中低收入缴存职工,既可以完善制度功能,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也可以优化公积金中心资产结构配置,促进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住房公积金在满足提取和贷款需求,留足备付金的前提下,直接投资建设公租房;第二,利用住房公积金充足的现金流,可以采取“以房养老,反向抵押”的方式,在老旧社区收购一部分房屋用作公租房,既扩大了公租房房源,又作为基本养老的补充,改善了养老水平,促进实现“老有所养”。
(四)提高个人账户存款利率
目前,公积金中心按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上年结转的按3个月定存利率,给缴存职工结计利息,职工存款利率偏低。根据增值收益水平,适当提高存款利率,可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缓解不贷款职工的资产贬值损失,吸引更多的人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关键词】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发展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公积金制度进行过了改革,同时分配制度的改革对公积金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公积金金融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政治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山西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只有与现行的社会体制相适应,自身并加以完善,为解决民生问题,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解决好,处理好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也对我国公司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总的来说,只有加深对公积金法制建设的研究,才能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完善,进而服务于人民,造福与社会。
二、公积金法制建设理论概述
(一)公积金的内涵
公积金从定义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司公积金,一种是住房公积金,对现在来讲,住房公积金最为普遍。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这样定义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在2002年做了一次修订,将住房公积金修改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从以上公积金的内涵可以看出,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有效性的储金制度,做了一定修改是为了更加完善,然而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的储金制度的内涵依然不改初衷。
(二)公积金的特征
1.义务性。义务性也称作是强制性。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它不同于一般居民储蓄存款,是由国家法律规定保障实施的。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时缴存,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公积金的强制性有利于资金规模的扩大,保证职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2.保障性。保障性就是职工在法定条件下,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的保障性给职工提供了一定的方便。
3.互。公积金的互简单的来说,就是把个人闲置的资金集合起来,汇聚成一个大的融资基地,给需要资金的职工提供融资使用,从而解决了部分职工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
三、山西住房公积金法治建设存在的缺陷
(一)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律建设方面的问题
1.立法不完整。法律应该与制度并存,有了制度的推行一定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支持。从各国的经验来看,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而山西省也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公积金的《通知》的情况下,做出了相应的回应,从国家本身来说更高效率的等级法律较少,导致地方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不便,并且行政法规的制定也较为落后。1991年上海了《上海是公积金暂行办法》等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审批业务操作规范》做了通知(京房公积金法规字{2006}144号),只是做了部分的试点,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较为滞后。总的来说,山西立法层次也较低,不利于公积金发挥其保障的作用。
2.公积金缴纳的法律途径受阻。由于缺少相应的公积金法律法规,部分单位不缴、欠缴公积金的状况此起彼伏,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职工也没有办法得到应属自己的公积金。目前,山西省因为公积金纠纷也较为普遍,山西省劳动仲裁对公积金的争议也不予受理,山西省地方法院也对公积金纠纷定性不同,做法也不一致。因此,职工很难得到有利的法律保障。
3.公积金制度与政策的实际覆盖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矛盾日益明显。公积金的覆盖面还有待扩大,目前山西有大量的务工人员,下岗职工,低收入者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建立或者是建立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现象的频繁出现,使资金的互助大大减弱,进而对公积金建设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一些单位因为身份不同待遇不也不同,即使是在一个单位,待遇也有所区别,更会消减部分职工的福利待遇,也是公积金制度覆盖率低的一个明显的表现。
(二)山西住房公积金管理层面的问题
1.监管较为薄弱。近几年,山西住房公积金的法律纠纷频发,充分说明了山西监管体系不健全。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时监管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的效果,比如说财政,建设等部门对公积金的监管只是停留在书面上。二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身的监管没有落到实处,致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效率低下,沉淀资金较普遍。三是住房公积金信息没有完全公开,透明度严重低下,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完整,使监督难以执行。四是监管下设的部门太多,太冗杂,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监管缺失、资金被占用与挪用的现象,使公积金缺乏安全保障。
2.信息较为滞后。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是最重要的公积金业务之一,信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对公积金的办理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山西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的科学性,严密性,安全性方面还是不太健全,内部操作人员是否合理操作没有固定的人来监管,对公积金职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山西住房公积金建设在执行方面的问题
目前,公积金缴存率低已经成为住房公积金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虽然山西省近两年缴存率有所改善,但是总体来说缴存率低还是导致了缴存总量的不足,进而总体缴存率还是不太高。进而为提高缴存率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平台。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办理太过繁琐,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跨省使用等问题也需要亟待解决。其次,城乡公积金制度不统一也是制约公积金建设的一个因素,山西城乡公积金制度建设存在较大差距,山西进城的农民没有较好的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尤其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农民没有与职工享受相同的待遇。就全国而言,只有40%的城镇市民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便利与福利。
四、完善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律建设的建议
(一)改进相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条文
增加立法条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何开展工作,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立法,使其有法可依。首要的是落实《住房公积金条例》,制定相关的住房公积金法,增加一些必要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在缴存、使用、监管、管理,惩罚等方面做出详细的约束,从而使公积金规范运行。其次是认真地讨论和筛选各部门出台的通知或者是文件,进行合理的修改或废止。最后还要对各地方住房公积金法规进行统一管理,要做到在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下与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相统一。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立法,强调城乡统一,关注民生,让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同等的公积金制度的待遇,推动县,乡公积金制度宣传与实施。同时,可以建立公积金制度试点,为公积金制度发展提供良好的范例。
(二)加强内部外部的监督
增加信息透明度。近期地方政府针对住房公积金更加关注,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大幅度提升,激活经济发展的步伐。但是,利用公积金进行炒房成了一个潜在威胁,所住房以公积金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建立科学的资金运行机制,保障公积金的安全使用,严谨资金管理中心直接放贷,增加公积金的运行信息的透明度。
(三)规范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
1.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开展住房公积金法律知识培训。2014年10月24日下午,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了一次法律知识培训,达到良好宣传效果。所以山西住房公积金的法制建设也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方针,邀请知名律师,开展讲座宣传活动,增强山西住房公积金法治意识。
2.重视信贷机制。山西政府应该根据不同人的需求制定出不同的贷款政策,可以继续采取“低存低贷”的保护性政策,或者是降低利率等措施,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公积金信贷机制,促进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还要做好公积金的合法评估,规避风险,完善防范机制,规范闲置的资金形成资金供给,为信贷机制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基础。
五、山西公积金建设的发展方向
(一)山西近期公积金发展方向
第一,山西省要严格监督体系,进一步落实监管的职责,改进监管的机制,全程监管,适时监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山西公积金建设监督的各方面平稳运行,在监督层面朝着严格化的方向发展。第二,要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使公积金归集工作浑然天成,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同时,要积极在农民的身边建设公积金制度。使山西公积金建设朝着细致化方向发展。
(二)山西远期公积金发展方向
山西公积金建设远期的发展方向是一个全新的,公平的,高效的合理的新模式。我国借鉴新加坡与德国的公积金制度,也导致了种种的弊端,所以,我们自身要实现改革,山西省也不例外,也要实现山西省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山西省公积金远期的发展方向可以朝着“变强制为自愿”,让公积金制度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建立山西省自愿储蓄银行,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先通过太原等城市试点,进行探索与发展。目前,在全国早已实行,这种公积金制度的转变,将会很好的从根本上解决山西公积金制度现存的问题。
六、结语
在未来,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的发展将对我国公积金发展的进程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只有对山西住房公积金进行法律规范,公积金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才会发挥其积极作用。山西公积金建设是建立在全国政策机构的机车上,实现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准金融机构到金融机构的转变,本文结合中国目前公积金发展的新形势,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将在我国公积金建设的舞台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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