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南海问题;政策;配合;崛起
一、南海问题的由来及现状
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无论从南海诸岛的考古发现还是从历史典籍,都证明了这一客观事实。在二战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社会也都承认中国队南海诸岛的主权。但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地质考古发现我国南海地区储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后,相关的周边国家开始蚕食、侵吞其中的一些岛礁。而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获得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加刺激了这些国家对南海诸岛的分割占领。这些国家利用《海洋法公约》中的某些对其有利的条款,在南海领土主权问题上与中国公然抗争,大大提高了南海问题解决的难度,从而逐渐造成了今日南海的局势。目前,东沙群岛、中沙群岛和西沙群岛在中国政府管辖之下。南沙群岛虽然主权属中国,但189个已有命名的岛、礁和暗滩、暗沙中,中国仅控制着9个岛礁,其中包括台湾控制的太平岛,大部分岛屿都不在中国控制之中。有关国家抢占我南中国海岛礁约50个。其中越南占据着南沙的29个岛礁,菲律宾占据9个,印度尼西亚2个,马来西亚抢占9个,文莱1个。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些国家开始分别在所占据的岛礁上修建飞机跑道,建渔港、灯塔和旅游观光点,并纷纷与外国石油公司合作,开采南沙地区的油气资源。一些国家自从涉足这一海域后,短短十几年时间,已从南海获取了重大经济利益,有的甚至从贫油国变成了油气资源出口国。到90年代末期,这些国家已经在南沙海域钻井1000多口,发现含油气构造200余个和油气田180个,仅1999年就年产石油4043万吨、天然气310亿立方米,分别是我国1999年整个近海石油年产量和天然气产量的2.5倍和7倍。目前,南沙海域已经有200多个油气田,超过1000口油井被东南亚国家勘探和开发,每年开采的石油超过5000万吨。各国对中国渔业资源的掠去是惊人的,并且还经常抓捕中国渔民。90年代东南亚的中国威胁论风嚣尘上,也是中国开始关注南中国海时,中国所处的地位十分被动。主要岛屿除太平岛为台湾所占之外,其余均控制在越、菲、马等国手上。
对于东南亚相关国家来说,南海问题主要包含着主权、领土、资源之争。但对于中国来说,则更事关国家崛起的大业。综观近代世界大国历史,海洋权益与其兴衰紧密相关——荷兰、英国都是借海洋而登上历史舞台,俄国彼得大帝发动对瑞典的战争、数次瓜分波兰以获取出海口,美国的领土扩展到太平洋东岸,才有了今日美国。今天,美国无疑要借南海问题遏制中国的发展,而一个国家海洋权益的强弱,事关一个国家对海洋权力的争取、保护能力。中国的崛起,解决南海问题是题中应有之意。
其次,南海问题事关国家安全。对于中国来说,南海具有重要的战略地缘价值,它是我国东南部战略防御的前哨阵地和华南地区的海上屏障。获得对南海(尤其是南沙)的支配地位,使中国的战略防御纵深向南推进数百海里,对于保障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有重要意义。南海问题不解决,则中国与东盟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也将长期存在。而且南海是海上交通要道,控制南海,对于中国的海上贸易安全有重要经济意义。
二、中国政府南海政策的执行阻力分析
中国政府在南海问题上的一贯政策是“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关于政策的提出、发展等与本文关系不大的地方不再论述)。这一政策使争议双方有可能将注意力放到经济的优先发展上来从而有利于将双方引向和平解决争端的轨道上来,“共同开发”也可以避免南海问题被美日等国利用。为此,中国在经济、外交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签订了中、菲、越《在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发表了中越双方《联合新闻公报》,但从目前南海各国所发生的事端来看,这些条约、公报都只是象征性的,并没有实质的约束作用。
中国的政策之所以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我认为,其原因在于:
1.大国的介入,南海地区国际形势复杂。南海各相关国家为造成既成事实,加紧对南海资源的开发,借助美日等国家的力量抗衡中国;其次,南海是重要国际贸易通道,主要各国(美、日、印、欧)在此有重要利益。而且,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地区不稳定、中国的崛起,美国加紧对中国的遏制等因素,利益纠缠,国际形势复杂。[1]
2.南海争端复杂。南海的争端,不仅仅在于南海相关国家对南海的资源开发,更在于对我主权的侵犯,使“主权在我”的前提形同虚设。各国在所占的岛屿上修筑机场、跑道、灯塔,并通过各种海基法案,无视本国政府的一再警告,肆无忌惮地侵犯我国主权。
3.南海各相关国家在南海问题上共同合作,抗击中国,使中国面对一个国家利益集团,外交上十分被动。
显然,要解决南海问题,必须排除或者最大可能减少美、日等国的干预,加强军事建设,分化瓦解东南亚各相关国家,争取各个击破。
三、经济、政治、军事、外交四政策的要素及其可行性
1.经济政策
通过发展对东盟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加大东盟各国对我之经济依赖。
历史上,德国首相俾斯麦曾经用经济手段达到加紧联系德意志诸邦、孤立奥地利的目的,并最终通过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联邦。今天的欧盟,也正走着通过市场的统一走向政治的统一的进程中。古今历史的经验表明,经济决定政治,市场的统一使双方休戚相关、产生共同利益,最终导致政治上的统一。这是值得我们在南海问题上进行借鉴的。我们当然不需要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达到与南海各相关国实现政治统一的目标,但通过发展东盟与我国的经济贸易,可以大大加强南海各相关国的在华利益,从而增强其对华的经济依赖。这对于中国在南海争端较为不明显的时代,可以随时约束相关国家在此问题上不轻易作出冒进的政策举措。而日后在南海争端激化的情况下,则也给中国增加了一份筹码,中国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对南海各相关国家进行经济制裁,这对于经济上严重依赖中国的相关国家来说,将造成极大打击。
但是增加根据赫克歇尔-俄林的资源禀赋理论,中国与东盟各国在人口、科技等方面的禀赋差异不如东盟与美国那么明显,中国于东盟处于同一国际市场梯次,传统经济领域的经济分工与合作对东盟吸引力不大。在国际社会,我国生产的那些基于科技地段、劳动力密集型的产品(如纺织品、玩具等)甚至与东盟相关国家存在竞争的局面。因而中国政府应在非传统经济领域与南海各相关国家展开合作。中国应当积极与东南亚努力建立共同开发海洋资源,尤其是油气资源开发的合作机制,在不同的国际市场梯次中实现进一步的合作。以“海洋开发为例,如果各国能够从海域管辖权划分、油气田勘探开发、资金投入、技术开发、产品加工等多个层面探讨对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问题,那么在外部环境日益改善的前提下,南海问题争议各方将很可能在海洋资源开发领域形成多领域、深层次的合作。”[2]一旦这种合作形成,经济的力量将把东盟与中国紧紧捆绑。而随着南海相关国家在这一领域经济利益不断扩张,它将很难离开南海。而中国根据现有的南海开发状况,保持对南海资源的较低依存度,就可以使中国在南海争端激化时游刃有余,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
其次,中国应加强同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欧盟等的经济联系,因为当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轻易对中国进行经济制裁,发展与中亚、俄罗斯、非洲的友好关系,保证石油进口渠道多元化。
相比较纯粹军事行动的政策而言,使用长久而渐进的经济政策显然不损国力,不伤东南亚各国人民的感情,不引起国际舆论对华的指控和世界大国对华的在政治经济外交上的孤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外交政策
在南海争端中,美国绝对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区外角色。中国欲解决南海问
题,首先必须排除或者尽量减少美国在此区域的干预和对我国在南海行动的阻挠。在地缘经济、政治战略的影响下,出于对海上贸易通道、南海油气资源等的考虑,美国积极干预南海问题。美国通过与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的军事合作,加强在此区域的军事存在,争取在此地的安全主导权,以南海问题为契机打压中国的崛起。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和东南亚国家合作展开的军事演习更显频繁,“肩并肩”、“金色眼镜蛇”、“卡特尔”等的展开,使中国南海的周边环境急剧恶化。中国的崛起必将影响美国在亚太地区的利益,排挤美国在东南亚的势力,因而美国与东南亚的军事合作,其战略意图是十分明显的,即构成东南亚-台湾-朝鲜半岛三位一体的“环形岛屿链”,从而达到压缩中国向太平洋发展的战略空间,遏制中国的崛起的目的。而南海相关国家也正好借美国之力打压中国,双方于是一拍即合。
但是中国实力的增强和在国际上政治大国地位的确立是无法遏制的,美国急需中国在诸多重大国际事务中对其予以支持。因此,我认为,中国对于美国的外交政策应当由如下构成:1.尽可能发展与东盟各国的友好外交关系,如召开“东盟外长会议”、“东盟首脑会议”,发展“东盟10+3”等经济合作,排挤美国在此区域的势力;2.在朝核问题、伊朗核问题、反恐等重大外交事件上对美国予以合理的支持,以要求其在南海问题上对我国的支持。
此外,因尽量发展海军,弱化美国在此区域的军事优势。
对于日本,则首要应在外交上承诺保证其南海贸易航线的安全,以此力争其对南海问题上持中立态度。
明治时期日本外相伊藤博文曾经说过:“在实力相当时,外交就是力量;在实力悬殊时,力量就是外交。”国家利益和国家力量决定外交政策——从这一点说,我们发展海洋军事力量,建造大型水上作战舰艇、建造航母的确已是燃眉之急。军事上的支持对于此类事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外交谈判的胜利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在南海问题相关谈判中的最主要目标是确立中国对南海岛屿的主权。我们必须加大外交斡旋,采取各个击破的方式,以支持其对南海资源的开发为诱饵,逐一展开对南海相关各国的外交攻势,力求通过经济和军事上的压力,迫使其对南海(尤其是南沙诸岛)主权归我的外交要求达成妥协。之所以必须采取各个击破的方式,原因在于如果东盟相关国家出于其共同利益的考量,达成外交一致,这对于中国在外交谈判桌上的形势将极为不利,一个国家对抗一个国家利益集团,其信息之不对称不言而喻。毕竟对于东南亚相关国家来说,少一个分蛋糕的庞然大物显然更加符合其国家利益。
谈判期间可派遣渔民和渔政船在有争议的海域展开大规模捕猎、巡逻行动,力求制造事端,如造成对我军民伤亡,则可借此加大对相关国家的外交压力,并博得国际舆论之同情,减少国际舆论对华政治压力。同时,在历史和法理两个维度上向世界宣布中国对南海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取得国际舆论对华支持。
待主权问题解决后,亦可如上制造事端,借机收回部分开发权,或者真正实现“共同开发”的既定政策,其底线是中国必须在南海拥有大部分利益。
3.军事政策
首先,应加快建设航母、新型核潜艇和大型海上作战舰艇,加强远洋作战能力。综观二战以来海战经验,以制空权夺取制海权是历史发展之必然。以中国目前的海空军实力,尚不具备远洋作战的能力(严格来说,打击海盗并不算是远洋作战),完全无法与美国抗衡。一旦美国介入南海事端,则中国将处于极端劣势的地位。中国海军之所长仅在近海作战(有沿海空军、陆军和二炮部队的支援),而远洋作战,非有航母不可。中国一日无航母,则一日不可轻易与日美交恶。
其次,中国若对东南亚相关国家中的某一国发动战争,考虑到唇亡齿寒,相关国家极有可能相互联合,共同抗击中国海军在南海的军事行动。而美国、印度等国出于对华遏制政策的考虑,日本出于对海上生命线安全的考虑,极有可能出兵干预,届时中国将处于极端恶劣的军事环境,这对于中国的经济建设、海军发展将是一场灾难。战争只因当是政治的延续,单纯以军事手段解决南海问题可以说是下策。
第三,与南海各相关国家展开广泛的非传统安全的合作,促进军事互信,通过军事合作,打击该海区的海盗,展示中国海军实力,对南海各相关国家产生威慑作用。
当前中国所能采取的仅仅是一些“准军事”手段,比如,海洋渔政船巡航等,这样能在目前能力范围内既不引起外交事件也能有效维护我国主权,并且比较经济的手段。
4.政治策略
首先应通过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军事各领域加强与台湾地区的友好关系。
第三次“陈江会”签署三协议、发表一个共识,宣布将开通两岸定期航班、就大陆资本赴台投资达致共识,两岸“三通”已经全面实现。大陆与台湾关系的友好发展,可以逐渐打破美国对华的军事遏制,而且,两岸的友好发展将大大有利于南海问题的解决。大陆应力求与台湾达成共识,在军事上加强合作。甚至共同在太平岛驻军,这对于南海相关国家的威慑力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加强全国人民的海权意识,保证中国在南海问题上有足够的群众基础,减少在非正常时期的舆论压力和政策执行难度。
以上4个政策,当然是不能割裂来实施的,其中经济合作和军事建设将贯穿整个南海问题解决的过程,外交斡旋以求突破是其重点,造成敌我军民冲突、获取国际舆论同情是外交辅助,排除或减少美日压力是关键,与台湾达成政治和解与合作、唤起民众的海权意识是前提,4方面的政策应当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在南海问题上发挥最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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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秀英:《南海权益与中国崛起》,载《理论界》,2005年6月
当前中国面临的周边外交环境特点
(一)东亚地区逐渐形成经济、安全二元分化格局
自2010年,中国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持续保持了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并逐步缩小与美国的经济总量差距。毫不夸张地说,中国已经成为东亚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中国作为诸多周边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本着分享“入世红利”的原则,为周边国家提供“经济便车”,提出“一带一路”战略,囊括了所有东南亚国家在内。当前,中国自身面临产业结构升级转型的压力,东南亚国家则相应缺少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如果中国与东南亚国家顺利实现产业调整对接,就实现互利共赢。但是,由于中国未能主导或改写本区域的经济规则,因此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济行为总体来说仍在美国主导的经济秩序下运行。因此,中国的经济中心地位并不稳固。同时,由于经济行为难以突破安全限制,故而中国虽然作为东盟国家的最大贸易国,在安全领域内不仅不能正常发挥域内大国作用,反而擎肘于与部分国家的南海争端问题,被视为地区安全隐患。美国为巩固其安全中心地位,也会采取不同措施激化、放大东盟国家与中国的贸易矛盾,借助经济手段维护其主导的地区安全秩序,阻挠中国地区经济中心地位的形成。目前,虽然伴随特朗普上台,美国宣布退出“TPP”,但日本已经表示要继续接掌并推动“TPP”的通过,势必仍将在经济领域对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合作深化造成不利影响。
(二)美国以维护“南海自由航行”为由,深度介入南海争端以实现“亚太再平衡”
在南中国海争端中,美国多次强调自己在其中的国家利益,并主动帮助一些东南亚国家寻找和平解决南中国海问题的途径。重要的原因恐怕是介入南中国海问题契合了美国的新亚太战略布局。当前,美国對于南海局势的介入已经由幕后转向台前,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将海洋视为拓展生存空间的新方向,逐步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另一方面是为了转移国内对当前美国综合国力相对衰弱而不满的情绪,通过制造和渲染“中国威胁论”,既可以增加对外军售,又有助于维护其国际影响力。自2015年起,美国联合日本、菲律宾、澳大利亚等国在南海海域频繁举行大规模军演。印尼更是在2016年6月靠近中国宣称拥有主权的边缘地区举行了最大规模的军演,模拟各种夺岛战争。
总体而言,美国为实现“亚太再平衡”,需要亚太地区的盟友助力。支持东南亚各声索国的海洋权益,有助于强化美国的联盟体系,同时通过制造中国与东南亚声索国的矛盾来反向加深东南亚各国对美国的依附。
(三)周边安全环境恶化,战略互信难以构建
目前,美军舰将南海巡航作为维护“南海自由航行”的手段实现了常态化。同时,美国与日本、澳大利亚及部分东南亚国家举行联合军演的次数和规模较过去均显著提升。这些举动不仅不利于当前南海问题的解决,反而恶化了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的环境,不利于谈判和对话的开展,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当前中国的周边安全隐患,持续削减中国与东南亚声索国的战略互信。此外,美日、美韩、美澳等美国主导下同盟体系的扩大了美国在中国周边的军事实力,势必对中国的安全战略空间造成挤压,限制中国的海军建设,进而损害中国正常的海洋权益发展。
中国周边战略体系的完善
(一)坚持为周边国家提供“经济便车”,加强经济中心地位建设
中国作为诸多周边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为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繁荣贡献力量,但是尚未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经济中心”国家。中国及其周边国家的经济发展仍在美国主导的经济秩序和原则下运行,使得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往来很大程度上掣肘于现有的经济规则。想要缓和地区矛盾,中国必须在保证自身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坚持为周边国家提供“经济便车”,以“一带一路”构建为契机,加大对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与周边国家,尤其是东南亚国家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加强双方经济互动机制建设。
(二)适当转变当前安全战略,参与地区安全公共产品建设
稳定的安全环境是一国生存及发展的必要前提条件。美国以联盟体系为基础,打造了当今世界安全秩序。作为缔造者和维护者,极为重视其在东亚地区的保障自身及周边国家安全环境。但在当前情况下,中国继续执行“韬光养晦”政策很难继续收到过去那样的效果。从实践上看,“韬光养晦”政策的顺利推进,从根本上依赖经济领域合作的深化与发展,而美国亚太战略的调整,很大程度上已经改变了区域经济合作的内容和方向,一些大国特别是美国对中国经济实力的上升和经济影响力的扩大十分敏感。
中国对自身的定位是负责任的大国,在东南亚地区,中国与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的联合缉毒行动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于地区内非传统安全问题有一定贡献。但在地区传统安全的维护与建设上,中国尚未作出有效努力。适当提供地区公共安全产品并不意味着与美国在地区安全领域进行全面或正面对抗,相应的,地区经济有序发展离不开地区公共安全的前提。维护地区公共安全不仅有利于弱化美国与其盟友的依赖关系,而且有利于中国展现承担更大的地区责任的决心,有助于缓解东南亚国家对中国的疑虑,有助于实现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多边合作机制构建。在南海争端问题上,中国可以尝试提供南海航行自由的公共产品。
(三)借鉴美国国际话语权的主导方式,完善我国国际传媒战略体系
国际话语权是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表现为主权国家利用国际舞台与大众传媒平台表达对全球事务与自身利益的观点和立场。在南海争端问题上,中国由于缺乏与国际社会的有效沟通,造成国际话语权缺失,主流国际舆论整体上并不利于中国维护自身的合法海洋权益。
美国对于南海争端的话语主导权并非是一朝一夕而得,而是与其经年的南海政策配套而行的。在南海问题上,美国为全面施展其话语影响力,采取了政府主导、媒体造势和智库渲染等手段。为了避免在今后可预见的南海海洋权益声索中继续处于不利地位,中国必须加强国际话语权建设,丰富国家公关方式。
首先,明确关于南海权益的主张,以积极方式对国际社会进行宣传。国际社会在南海争端中批评中国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未能明确阐述自身对于南海海洋权益的主张和定位。庞大的经济体量和日益强大军事实力使得模糊的海洋权益定位成为中国合法声索海洋权益的阻碍。
其次,充分利用国际传播与沟通渠道,动用民间舆论渠道。信息全球化使得公民参与、全民参与日益成为国际传媒领域的重要方式。单凭官方渠道难以改变国际舆论已经形成的对东南亚国家的支持和同情感,民间舆论或许可以成为打破当前美国一手掌控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话语权的突破口。道义型公众比利益型公众对舆论的影响更大,我们今后的国际舆论争取工作不宜过多作批判性宣传,而需要考虑共识性沟通。公共关系坚持互惠的立场,从而也可以探索调适南海合作主张的可行性,或许存在通过部分利益替补的方式寻求理性解决方案的可能。
再次,现阶段,我国驻外使馆在向所在国和国际组织解释南海维权行动时尚未形成制度性的安排,未来可以考虑在影响南海问题国际话语权的重点国家和国际组织形成“常设性”的信息制度,以便及时且有针对性地向所在国家和国际组织介绍中国的维权行动。
最后,支持关于南海争端的学界研究,建立舆论监督与管控机制。当前关于南海争端的研究,学界方面对于南海主权归属所作的工作突出表现在史籍资料整理方面。而在新闻传播学界,关于南海的舆论争端上缺乏亮点。南海争端作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长期性问题,尤其是我国目前在国际舆论环境下处于下风的状态下,建立舆论监督与管控机制十分必要。合理引导国内媒体、学者对其研究分析,在国际社会提出有利于中国阐明自身需求的报道和分析迫在眉睫。同时,要警惕国外部分媒体的恶意报道在国内煽动民众情绪的做法,积极引导国内媒体正确的舆论导向。
结语:南海局势在不断的变化与发展,中国的南海周边战略体系也应适时地调整与完善。要使其既能够促进南海区域合作的发展,又应能够适用并解决各种突发性国际问题;使其不仅能够运用硬实力保卫领海主权完整,而且能够通过文化软实力不战而驱人之兵。在此过程中,除了要注重结合中国自身的发展现状与周边外交环境现状,还应积极借鉴别国的长处,以促進我国周边外交战略体系具有中国特色的同时,还能够满足全球化趋势的发展要求,维护我国边境安全,成为我国国际大战略的有益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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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10月,新中国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随即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起草和审议工作。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目前学界仅对中国政府参加联合国海洋会议的过程进行了叙述,对很多问题未进行深入探讨。重新审视这段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在海洋法会议上关于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观点和主张,既是对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的把握和推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中国海洋法实践的总结说明。中国政府的举措代表着发展中国家扩大海洋http://权益的诉求,对《公约》的最终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中国政府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
领海是国际海洋法最基本的制度之一,领海宽度问题历来都是各国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1958年和1960年两次海洋法会议争论的焦点。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后,领海宽度、基线是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发展中国家经过艰苦斗争,终于冲破了英、美、德、日等海洋大国代表所主张的3海里的宽度限制,提出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其不应超过12海里的主张,被大会所采纳。这一规定与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相吻合。1958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就曾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涅)。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wWW.133229.cOM”
在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主张各沿海国有权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的安全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地规定其领海范围。1973年3月20日,在海底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上,中国代表团首席代表庄焰就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问题发言指出:世界上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各沿海国海岸的长短曲折,沿岸海底的深浅、陡缓,沿海资源的具体情况,以及同一海域内的国家的接界情况也是多种多样……沿海国家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民族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合理地确定自己的领海,这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无可非议的。”中国代表亦对菲律宾等八个国家提出的关于领海和海峡通航的条款草案表示欢迎,指出这个草案基本上反映了海峡沿岸国要求维护领海主权的正当愿望,同时又适当地照顾到国际航行的便利,因此是比较合理的,可以作为第二小组委员会工作小组讨论的基础。
中国代表团经过深入讨论后,在1973年提出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中,全面地阐述了中国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指出沿海国有权根据自己国家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以及国际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确定领海的宽度和范围。文件还指出,同一区域的沿海国,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规定该区域的统一领海宽度或限度。沿海国确定的领海宽度和范围,原则上适用于其所属的岛屿。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可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范围。中国代表亦对该文件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指出各国在确定自己的领海宽度时,既要考虑本国的地理特点和维护本国安全的需要,也应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和国际航行的便利,这是确定领海宽度问题的根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同一区域的国家由于自然条件和国家利益的共同性,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规定该区域的统一领海宽度或限度。至于在国际上是否需要规定一个领海的最大限度,这应该由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商定。1974年7月2日,海洋法会议全体会议进行一般性辩论,中国代表团团长柴树藩在会上再次阐述了中国政府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中国代表的主张对于会议在领海宽度这个难题上最终达成一致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领海通航问题也成为与会各国争论的焦点。海洋大国为了使其军舰取得更大自由,竭力主张包括商船和军舰的一切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权;另一些国家从国家的安全利益出发,反对海洋大国的观点,认为无害通过制度不适用于军舰,外国军舰在通过领海时必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同意。中国和其他20多个发展中国家一再提出联合提案,建议增加有关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时应事先获得批准或予以通知的规定。但是,这些建议未被接受。最后,《公约》的规定采取了使用模糊语言的做法:所有国家,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公约》的上述规定容易引起分歧并由此产生国际争端。在签署和批准1982年《公约》时,20个国家就领海无害通过问题发表声明。其中一些国家要求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通知,另一些则要求事先批准,中国属于后者。中国在1996年批准《公约》时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二、中国政府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方面的立场和主张
在海洋法会议上,关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范围划分问题引起了各国的争论。在会议中,协调组主席经过与各国反复协商,最终形成了一个折中方案,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同意,被列入海洋法公约草案,后成为《公约》条款。中国代表自始至终都积极参加了会议讨论,并阐述中国政府的立场和主张。
(一)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域,沿海国必须具有对整个经济区的专属管辖权和多项专属权利,否则专属经济区就会有名无实。中国代表在会议上多次发言,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出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张。1972年7月21日,陈志方代表在第二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就捕鱼问题”发言指出:沿海国家根据本国的地理条件,考虑到民族经济利益的需要,完全有权利在其领海外划定一定的经济区,以便保护其渔业资源。”其他国家到沿海国邻近海域捕鱼时,应在沿海国主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通过有关国家间的谈判,求得合理的解决”。1973年4月5日,庄焰发言指出:发展中国家为了捍卫本国的民族经济利益,要求合理地划定专属经济区,这是完全正当的”。
关于沿海国在该区域内的权利,中国代表指出沿海国家是否有权在领海以外划定一定范围的专属经济区,这也是一个带有原则性争论的问题。《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集中阐述了中国在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的具体建议:(1)沿海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地理、地质条件、自然资源状况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邻接其领海外,合理地划定一个专属经济区。经济区的外部界限最大不得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2)经济区内的一切自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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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包括整个水域、海床及其底层的生物、非生物资源,均属该沿海国所有。沿海国为了保护、利用、探测和开发上述资源,在其经济区内行使专属管辖权。(3)一切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经济区内的水面和上空的正常航行和飞越,应不受妨碍。在经济区海床敷设电缆和管道,其路线应经沿海国同意。(4)沿海国为了对其经济区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经济区内进行的一切活动,必须http://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5)未经沿海国批准,擅自在经济区内进行渔业、采矿或其他活动,或虽经准许但违反沿海国有关法律和规章的,沿海国有权进行必要的处理。在提交该文件时,中国代表团还力图区分专属经济区和领海: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内,但二者是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行使其全部主权。而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主要享有经济区内经济资源的所有权,包括生物的与海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专属经济区的性质是一个既涉及沿海国的经济和安全利益,又涉及反对他国谋求海洋霸权的重大问题,中国坚决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域,不是公海的一部分”。1975年4月24日和25日,海洋法会议第二委员会举行非正式协商小组会议,讨论了专属经济区的性质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问题。柯在铄代表发言指出:建立经济区的目的,首先是维护沿海国的主权和资源,免受海洋霸权主义国家的掠夺、侵占和破坏。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张炳熹代表驳斥了某些国家提出的经济区是公海的一部分”、沿海国在经济区内行使权力时应顾及公海的其他合法利用”之说,指出这些观点都是有意把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同起来,歪曲专属经济区的地位和性质,其目的就是要继续在公海自由”的口号下,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任意行动,并企图使某些不法行为合法化。
1976年8月15日,许多中小国家代表在第五期会议上坚决反对把专属经济区作为公海。中国代表在发言中对此表示完全支持,指出专属经济区只有明确规定为国家管辖区域的地位,才能有效地保障广大中小国家200海里范围的正当权益,免遭海洋霸权主义的继续掠夺和威胁。如果专属经济区仍是公海的一部分,那就是否定沿海国在经济区内对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其他专属管辖权,这与专属经济区的实际内容是不相符的;如果又承认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又规定经济区是公海一部分,那在逻辑上是不通的。而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应该在它相邻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合理的权益。为此,中国代表认为应当删去《订正单一协商案文》(1976年5月6日)中关于规定专属经济区适用公海条款的第46条第2款和关于剩余权利问题的第47条。
(二)大陆架
在海洋法会议上,一些国家主张沿海国应该在不超过200海里的范围内选择大陆架距离,也就是说,大陆架概念将包括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不再保留大陆架这个概念。中国政府立场明确,认为大陆架制度应该继续保留,其理由是这一概念已扎根于习惯国际法,在内容上与专属经济区是不同的。按照现行法,每个国家已经享有对整个大陆架的既得权利,由于各国领海宽度不同,有些国家根据具体条件和民族经济利益发展的需要,可以在领海以外合理地以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承袭海、渔业区等名义划定本国在经济资源方面的管辖范围,这是属于一国的主权行为。”
中国在《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有关大陆架制度的主要原则立场包括:根据大陆架为领土自然延伸原则,沿海国可以在其领海或经济区之外,根据具体地理条件,合理地确定在其专属管辖下的大陆架范围,其最大限度可由各国共同商定;大陆架相连接的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对大陆架管辖范围的划分,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中国强调大陆架的外部范围应按照地貌和地质标准而定,中国接受沿海国能将其大陆架的外部范围延伸到200海里以外,但反对超越领土自然延伸的范围以外。在海洋法会议第六协商组中,中国代表指出大陆架一般由三部分组成:陆架、陆坡和陆基,但在某些区域,大陆架可能没有陆基,并不一定都包括这三个部分。因此,这方面的规定可灵活一些。
在此后的海洋法会议上,中国政府一贯坚持这一原则立场。1979年4月27日,中国代表在第八期会议上发言指出,根据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确定一国大陆架范围,而不是机械以某种距离标准规定大陆架的范围。1980年8月25日,中国代表在第九期后期会议上发言,在解释《综合协商案文》第76条关于大陆架定义的规定时指出,大陆架定义是以自然延伸原则为基础的,这符合关于大陆架的科学的地理和地质的概念”,一国大陆架不足200海里的可以扩展到200海里,只要不妨碍自然延伸原则的实践”。1982年3月31日,中国代表在第11期会议上发言指出,中国代表团曾建议,将《公约》草案第76条关于大陆架定义修改为:大陆架包括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不超过大路边的外缘‘和’大陆边……一般地由大陆架、陆坡和陆基构成”,这样可以使大陆架定义更为科学和准确。同时指出,这一建议已经得到不少国家的支持,要求会议对这一建议加以认真考虑。
中国在签署和批准《公约》前后,再三强调了《公约》中关于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规定,坚持由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提出来的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原则的有效性;坚持沿岸国在大陆架的合理范围内对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承认必须确定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如果地理和地质情况允许,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可以超过200海里的经济区;在不妨碍自然延伸原则的前提下,并不反对不足200海里的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中国政府的立场不但发展了已有的国际海洋法规则,建立了国际海洋新秩序,同时也使中国既有权利得到了保证。
(三)海域划界
中国政府参加海洋法会议后,多次阐明中国在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的主张和立场。1972年3月,安致远代表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规定领海权的范围是各个国家的主权。各沿海转贴于http://
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的地理条件、考虑到本国的安全和民族经济利益的需要,合理地规定其领海和管辖权范围,并且要照顾到同处一个海域的国家必须平等和对等地划分两个国家之间的领海界限。”《关于国家管辖范围http://内海域的工作文件》中提出:同一区域的沿海国,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规定该区域的统一领海宽度或限度;相邻或相向的沿海国,应本着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平等、对等的原则,划定相互间的领海界线;大陆架相连接的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对大陆架管辖范围的划分,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相邻或相向的沿海国之间经济区界限的划分,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
在海洋法会议上,海域划界问题一直是许多国家所重视的问题。1978年4月,当海洋法会议围绕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原则”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海洋界限的划分,关系到各有关国家的主权和切身利益,因此应当由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照顾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商共同确定,以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方法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结果时,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但反对在有关国家未达成划界协议前单方面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强加于另一方。”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中的原则立场是公平合理、共同协商。在海洋法最后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团长韩叙指出:关于大陆架的定义以及相向和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也是有缺陷的。中国代表团对此曾经表明过自己的原则立场。”
关于海域划界的最终条款,《公约》中某些条文原本可以简洁明了地表述,但是为了照顾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采用了繁琐的、模糊的措词和用语。《公约》第74和第83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该规定中和了公平原则”和中间线原则”这两种对立主张,为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提供了和平解决的思路,然而因《公约》本身的规定是笼统、含糊的,没有可以遵循的严格标准,甚至可以说对协商划界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采取了回避态度。致使不同派别、不同利益集团在对该内容解释时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至于如何协议”,还须有关各国协商和同意,根据具体的地理地质、石油矿产、渔业和其他水产资源等情况以及各种其他相关法律做出解释和评估;而为了做到各方尽可能满意和公平合理,有关国家都要经过长期的谈判和艰难的协商,有的还要提交国际法院裁决。因此,分歧和争论依然存在。正如美国学者所言: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对于海洋划界的争端解决只能起到非常有限的作用。”
三、中国政府在海洋科学研究方面的立场和主张
中国关于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基本立场,亦开始于中国参与海底委员会召开的一系列会议。从1973年3月19日开始,海底委员会第三小组委员会举行了几次会议,讨论海洋科学研究问题。4月2日,沈韦良代表指出,尊重各国主权和大小国家一律平等的原则,是合理解决国际海洋科学研究问题的基础。他阐述了各国在海洋科学研究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沿海国家对其领海享有完全的主权。非经沿海国家的同意,任何外国不得在这一区域从事任何研究。(2)沿海国家对邻接其领海的国家管辖区域(专属经济区、渔区、承袭海等)享有专属管辖权。外国在这些区域从事海洋科学研究必须得到沿海国家的事先同意,并严格遵守各该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3)沿海国家有权参加别国在其领海或国家管辖区域进行的科学研究,并有权取得这种科学研究所得的资料和样品,这种研究成果的发表必须事先征得该沿海国的同意。(4)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原则上属于世界各国人民所共有,在这一区域从事的科学研究应受行将建立的国际机构的管理。(5)各国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前提下,按照原则宣言”的精神促进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各种国际联合海洋科学研究方案均应在切实保证国家一律平等的前提下共同制定。这代表了中国政府的基本立场和主张。
1973年7月19日,中国代表团向海底委员会第三小组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工作文件》。这一文件所包含的原则沈韦良已在4月2日发言中做了阐述。7月27日,汪德昭代表对这一工作文件进行了解释说明:中国一向主张对海洋科学研究应当加以适当的管制,因此在工作文件第一条中提出:在别国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海域从事海洋科学研究,必须得到有关沿海国的事先同意,并应该遵守该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在第二条中又提出:在国际海域的海洋科学研究,必须受有关的国际制度和国际机构的管制”。这种管制不是为了阻碍海洋科学研究或限制科学活动,而是为了防止海洋科研为少数霸权国家垄断,避免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为超级大国非法霸占。至于海洋科研的管制办法,中国主张应该区别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内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两种不同情况。
1976年4月9日第四期会议上,在讨论有关海洋科学研究的条款时,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明确规定在沿海国管辖的所有海域里(包括经济区、大陆架在内)进行科学研究,都应受沿海国的管辖。中国代表在发言中对此表示完全支持,指出:海洋科学研究总是与沿海国的安全、经济利益和海洋资源有关的,要区分哪一种与资源有关”,哪一种无关”,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如果按照现在案文的规定,对海洋科研进行转贴于http://
区分,对在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进行的所谓与资源无关的科学研究”只实行通知制度,这必将给广大沿海国家留下后患。某些大国就会以与资源无关的科研”为名,任意闯进沿海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大搞非法活动,并利用它所窃取的科研成果为其海洋霸权服务。罗钰如在7月19日的发言中,再次阐述了中国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立场和主张,指出: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保卫民族经济利益和促进正当的国际合作,主张应对海洋科学研究实行一定的管制,即在别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进行科学研究时,必http://须取得该国的事先同意;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从事科学研究,也应服从行将建立的国际制度和国际机构的管理。《订正单一协商案文》提出全面许可制为基础的许可制方案。虽然美英等国表示强烈反对,但随着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的确立,海洋科研许可制的推行实际上已经不可逆转。
《公约》第56条规定赋予了沿海国拥有三项专属管辖权,其中包括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公约》第246条就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作出了如下的规定:(1)沿海国在行使其管辖权时,有权按照本公约的有关条款,规定、准许和进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2)在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3)在正常情形下,沿海国应对其他国家或各主管国际组织按照本公约专为和平目的和为了增进关于海洋环境的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给予同意。但各国对为军事目的的活动是否属于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范围争论不休,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在讨论的海洋法条约中对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问题作出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问题应在军备控制及非核化的国际会议上讨论。《公约》最终并未直接对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将有关问题放在了和平利用的条款之中。由于《公约》未对和平利用”的定义作出规定,因此,就产生了只要不属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范围的军事活动,就可以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解释。这就为某些海洋大国到他国海域从事某种活动提供了借口。
四、中国利用国际舞台捍卫国家海洋权益
中国拥有广阔的大陆架,为保护和充分利用大陆架资源,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确立大陆架制度之前,中国就在海洋法会议及相关会议上开始了维护大陆架权利的历程。1972年3月,中国代表在海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就强调:我国台湾省及其所有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在内,是中国的神圣领土。这些岛屿周围的海域和邻近中国的浅海海域的海底资源,都完全属于中国所有,决不允许任何外国侵略者染指。”1974年4月2日,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第30届会议上讨论亚洲近海矿产资源的勘测议题时,黄明达发言重申中国沿海海域及中国所属岛屿附近海域的海底资源所有权完全属于中国,中国沿海海域及中国所属岛屿附近海域的海底资源,其所有权完全属于中国。只有中国才有权勘探和开发这些海底资源,任何无视中国主权,任意在中国沿海海域及其所属岛屿附近海域进行的勘探和钻探活动,都是非法的。”就日本和韩国《关于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的签订、批准、互换及钻探试采一事,中国政府多次发表严正声明:根据大陆架是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基本原则,中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东海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通过协商加以划分。日本政府背着中国与韩国政府签订协定”,片面划定所谓的共同开发区”,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
1974年中越西沙海战后,中国亦利用参加国际海洋会议场合,发表过一系列的南海主权声明,批驳南越对南海诸岛主权的野心。1974年1月,担任安全理事会主席的贡萨洛·法西奥曾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说,他赞成南越为西沙战事在安理会中提出控诉。为此,庄焰提出抗议声明,指出作为安全理事会的主席,他不应该发表意见。庄焰还重申了中国立场:西沙群岛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在那里采取的行动是中国的内政。2月26日,毕季龙在日内瓦外交会议发言中,严正驳斥了西贡当局代表在会上对中国的诽谤,重申西沙、南沙群岛历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完全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3月30日,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第30届会议的全体会议上,西贡代表在会上声称对西沙、南沙领土拥有主权”,并攻击中国。季龙发言揭露事实说,西贡当局不仅把南沙群岛的南威、太平等十多个岛屿划入其版图,而且悍然对中国进行武装挑衅,用武力占领中国领土。西贡当局企图用诡辩手法来掩盖它的侵略行径是徒劳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7月2日举行全体会议进行一般性辩论时,柴树藩发言指出:西贡代表在6月28日的发言中提到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问题,完全是颠倒黑白的无耻谰言。在该次会议上,朝鲜代表团团长金国勋在会上发言,驳斥了西贡对中国西沙、南沙群岛主权转贴于http://
的无理要求,强调指出西沙、南沙群岛从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南海岛礁和大陆架资源面临被周边国家勾结他国进行非法勘探和开采的状况下,中国政府进行了维权斗争。1976年6月14http://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菲律宾在我南沙群岛礼乐滩地区开始石油钻探作业一事授权声明:南沙群岛,正如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东沙群岛一样,历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对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些地方的资源属于中国所有。任何外国派兵侵占南沙群岛地区,勘探、开发石油和其他资源都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都是不能允许的。任何外国对南沙群岛的岛屿提出主权要求,都是非法的、无效的。1979年2月27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开会辩论东南亚局势。中国代表陈楚在会上据理驳斥苏联和越南代表对中国的无端攻击和诬蔑,陈楚指出:越南政府以及苏联政府过去一直公开承认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属于中国。越南总理范文同的正式文件和越南过去出版的地图和教科书也一直肯定这一点。只是在一九七四年以后,它自食前言,并且公然向中国提出对这两个群岛的领土要求,并强行占领了南沙群岛的一些岛屿,侵犯中国的领土主权,加紧推行民族扩张主义。”1980年7月21日,就苏越签订的在越南南方大陆架”合作勘探、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协定,我外交部发言人发表声明: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东沙群岛、中沙群岛一样,历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上述区域内的资源理所应当地属于中国所有。任何国家未经中国许可进入上述区域从事勘探、开发等活动都是非法的。任何国家与国家之间为在上述区域内进行勘探、开采等活动而签署的协定和合同都是无效的。1985年6月12日,中国就菲律宾宣布卡拉延群岛”范围致函联合国秘书长,严正指出:所谓卡拉延群岛是中国领土南沙群岛的组成部分,中国对南沙群岛和邻近水域及其资源有无可争议的主权。
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一些错误行为也进行了批驳,以捍卫中国南海权益。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第30届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季龙指出,本届会议第四项议题的文件中,把中国的西沙、南沙群岛列为南越西贡当局的近海岛屿区,并提到对南中国海三十个地区制订了勘探和开发协定”。对此,中国代表团严正声明:秘书处编写的上述文件把中国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列为南越西贡当局的近海岛屿,是错误的。中国代表团要求秘书处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并注意今后不再出现此类情况。”5月6日,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56届会议的经济委员会会议上,王子川代表就国际制图合作”问题发表声明:联合国亚洲及远东区域制图会议以往会议的有关决议中,曾提出成立所谓‘南中国海海道测量委员会’,并将我国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列入该委员会测量计划的范围,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中国代表团要求有关当局采取措施,停止所谓‘南中国海海道测量委员会’上述海道测量计划,并注意保证今后不再出现此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