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隐患防事故”合理化建议征集
为增强安全意识、识别安全风险、提高安全技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全面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能力。以及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员工的群众监督作用,为企业安全发展群策群力,使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三违”现象明显减少。现开展“查隐患防事故”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活动结束后,公司组织对安全建议进行评优,并对优秀建议予以相应奖励,请各位同事踊跃参加(所有参与者均有纪念奖)。
我们围绕“安全生产现场查隐患防事故合理化建议征集”主题,面向企业全体员工进行公开征集,请公司员工将建议以文字形式放入办公楼大厅的意见箱(需要署名),或以微信形式发送给安环部(*********微信同号)。
安全现场生产合理化建议内容主要包括:
1、对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的建议,对生产场所存在的某项安全隐患,提出具体的消除和治理的建议;
2、对工艺改进、设备更新、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等提升本质安全的建议;
3、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的建议;
4、对培育企业安全文化、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提升一线员工安全素质的建议;
5、对抓好劳动安全生产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建议;
6、其它有利于职业安全健康的建议。
本次活动相关奖品有:
纪念品:**(20~50元)
二等奖(2名):***(90~150元)
一等奖(1名):***(200~300元)
第一条为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规范税收管理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税收管理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管理”是指各级国税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和服务行为实施监督制约。
第三条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计算机自动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条税收管理员执行税收管理事务时所获取的有关税源信息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并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第六条税收管理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以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编制的税收征管岗责体系规定的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开展税收执法工作,确保程序合法,行为适当。
第七条各级国税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税收管理员监督管理制度,对税收管理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和行为规范等进行全面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内容
第八条税务管理情况监督。主要监督税收管理员是否按规定履行对责任区内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管理,巡查、核实并向有关部门传递信息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责任区内纳税人定期进行巡查,清理漏征漏管户;
(二)根据征收部门传递的信息,对责任区内的停歇业户、非正常户、注销户进行实地核查,如实填制核查记录,及时反馈核查信息;
(三)负责在经营场所或其他适当场所张贴停歇业户公告,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公告;
(四)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特种行业资格认定的相关信息;
(五)按规定提请将责任区内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改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征收增值税,提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纳税人发票印制和领购资格、申请代开发票资格、票种核定和发票限量限额等方面所需的基本信息;
(七)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对违反税控装置安装、使用规定的纳税人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八)按规定开展发票验旧工作,及时反馈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和填开信息,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督促其按规定申报纳税;
(九)按规定提请责任区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确认、征收方式的鉴定、以及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方式的调整确认,并对企业应税所得率和所得税额的核定提出建议;
(十)在税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征管资料能够做到谁采集、谁录入、谁整理、谁传递,对涉税动态信息按照规定实行定期更新。
第九条申报征收情况监督。主要监督税收管理员是否根据办税服务厅和有关部门传递的信息,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采集纳税人定额核定、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信息,调查核实纳税人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和条件。
(一)根据征收部门反馈的信息,对责任区内未按时进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二)定期采集个体户定额核定和调整信息,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或公历一年中有6个月(含6个月)超过起征点的,按照规定提出定额调整建议;
(三)调查核实纳税人享受减、免、缓、退、抵税和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和条件,及时反馈核查信息;
(四)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如实提供核定纳税人税种和税款征收方式的信息与建议;
(五)对逾期未申报和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出处理建议,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欠税公告。
第十条检查评估情况监督。督促税收管理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税务检查,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一)除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实施税务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事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计划下户实施税务检查;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查明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做到文书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建议得当;
(三)对“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生成的以及人工筛选的评估对象和“一窗式”比对异常的纳税人进行评估,并将评估信息及时反馈有关部门;
(四)核查和评估差错率较低,根据核查或评估结果核定的税款与实际应纳税款相比,差错率小于30%。
第十一条行为规范情况监督。督促税收管理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工作时间不擅离职守,在上班、会议和下户期间不打麻将、扑克、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等;
(二)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和由纳税人支付费用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接收纳税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接受纳税人的宴请,不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
(四)不压价向纳税人购物或赊欠货款,不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五)在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不饮酒;
(六)不在企业兼职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职责限定。税收管理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款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十三条定期轮换。各级国税部门应建立税收管理员岗位轮换制度,税收管理员必须两年轮换一次。岗位轮换时应同时移交管户资料,并对移交前的税收执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工作汇报。基层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管户工作经验,组织信息交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基层国税机关或税源管理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将税收管理员的姓名、管理区域、工作职责、主管领导、业务联系电话、接受举报和问题投诉电话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责任区内的合适场所向纳税人公布。
第十六条双人上岗。税收管理员在进行调查、审核、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检查等税务管理事项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明确其中一人对所办理的调查、审核、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检查等税务管理事项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严格下户。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按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避免重复下户。下户时,税收管理员所在部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避免重复下户。下户时,税收管理员所在科(股)室应当公布其工作去向、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税收管理员送达税务文书时,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八条交叉巡查。各级国税部门应当建立交叉巡查制度,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申报征收等涉税事项进行巡回检查;税源管理部门组织税收管理员交叉巡查一年不得少于两次,各市、县国税局组织所属税源管理部门交叉巡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程序制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税务管理事务程式化,工作状态监控实时化,管理责任评价自动化。既以规章制度约束人,又以计算机应用程序监督人,做到人机有效结合,形成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现代税务管理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绩效考核。各级国税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对税收管理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岗位计酬挂钩,与评先评优挂钩,与能级评定挂钩,通过考核形成竞争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各级国税部门应认真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定期采取发放评议表、回访卡、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对税收管理员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税收管理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或工作失误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其责任区内存在漏征漏管户的;
(二)提供的停歇业户、非正常户、注销户以及各种资格认定、票种核定、发票限量限额、个体户定额核定、所得税核定、税种核定、税款征收方式核定等信息和纳税人享受减、免、缓、退、抵税,税前扣除的资格和条件等信息不及时、不真实造成税款流失的;
(三)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或其他适当场所张贴停歇业户公告以及提请有关部门对非正常户、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公告的;
(四)未按规定提请将责任区内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改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提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五)未按规定推广应用税控装置,以及未及时对违反税控装置安装、使用规定的纳税人提出处理建议的;
(六)在发票验旧工作中,未认真核查发票填开信息,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未督促其按规定申报纳税;
(七)未按规定及时采集、录入、传递、更新有关涉税信息的;
(八)未及时对责任区内未按时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对逾期未申报和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出处理建议的;
(九)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或公历一年中有6个月(含6个月)超过起征点的,未按照规定提出定额调整建议;
(十)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计划下户实施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或未及时将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反馈有关部门的;
(十一)未就检查和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或擅自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的;
(十二)核查和评估工作不细致,根据核查和评估结果核定的税款与实际应纳税款相比,差错率大于30%的;
(十三)未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应适当加重经济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理。
第二十四条税收管理员,故意刁难纳税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应调离税源管理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因税收管理员执法行为过错,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遭受损失的,国税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对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实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税收管理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分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税收管理员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各级国税部门应当在责任追究结束后10日内,将责任追究结果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以正式文件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税收管理员监督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一、我市征管面临的难题
(一)征管考核内容过于繁杂,实践工作中很难执行到位。目前,根据总局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对基层征管实施“七率”考核,多年的实践表明,这种考核办法尚有待完善。一方面,“七率”中的税务登记率、申报率存在着计算依据不准、考核与实际脱节等问题;另一方面,按季考核工作量大,采用普查方法必然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得不偿失,采用抽查方法必然导致结果有失真实,效果不佳,因此在征管信息尚未完全电子化的情况下,按季考核难以实现。
(二)征收力量配置难以平衡。目前从总体上说,我市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相对而言,机关人员偏多,一线征管人员不足;城区征管人员偏多,农村征管人员偏少。就税收收入而论,城区重点税源征管力量少但效率高,农村农村零散税源征管人员多但效率低。在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没有完全到位、征管力量普遍反映紧缺的情况下,既要保证重点税源的征管监控力度,又不能放弃对零散税源的管理,因而征收力量配备很难平衡。
(三)征管责任追究难以到位。一方面,大部分地方政府财政以支定收,对税收计划的行政干预造成了税收任务连年高居不下,偏离了经济税收的航道,征管责任不合理导致难以追究;另一方面,个别税干在地方政府的强烈要求下违反发票管理、转引买卖税款,有税不收或者收过头税,导致征管责任难以追究。
(四)征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一方面,两级稽查的同时并存,既与国家税务总局“不许重复多头检查”
的规定相违背,又削弱了稽查队伍的力度,影响税收执法刚性,而且存在城市分局检查科室与稽查局“争权夺利”的现象,加剧双方的矛盾和磨擦;另一方面,在城市分局的内设机构不合理,造成了管理权限的分散和管理责任的淡化,主要表现在办税服务大厅行使了部分管理权限,在信息沟通渠道不畅的情况下,与管理科所工作脱节。
二、我市加强征管应对措施
(一)强化了征管基础工作。我市从规范管理入手,首先是健全了征管制度,抓好了征管基础建设。对内重点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认真落实征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外按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研究完善了登记制度、申报管理制度、分类管理制度、违规处理制度和征管操作程序。二是确定了科学的管理方式,按照“分工、协作、高效”的原则来对所有人员进行合理分工。三是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各项税收业务的透明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采取了多种措施规范发票管理。一是建立了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二是把好了发票的发售关、审核关、检查关。三是严格了内部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发售,开具发票的责任人严厉追究。四是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坚持内外一事同罚的原则。特别是从严打击了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还严格查禁了各单位接收报销非正式发票。
(三)理顺了征管与稽查的关系,强化税务稽查。新的征管模式是以查促管,进而提高征管质量。一是抓计划。以稽查计划明确了稽查部门的查户任务,确定了检查面,并设立了稽查积分制度进行考核。二是采取了有力措施和手段,提高查处税款和滞纳金入库率。三是抓处罚。加大了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避免以补代罚,提高了稽查部门威信。
(四)高度重视和加强了征管信息化建设。一是加强了对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二是坚持了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建立了全市税务机关的广域网。三是既注重税收信息技术的开放性和技术的先进性,又考虑税收征管和行政管理对信息技术的需求。兼顾本地区信息化现状,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现有设备资源和信息资源。四是组织了计算机人员方面的培训,同时选派专业人员到学校深造,每个基层单位至少配备了1-2名专业技术人才,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能够正常的运转。
(五)切实解决了基层征管中的难点。一是加强了税法宣传,提高全民纳税意识。二是建立健全了代扣管理制度,明确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组织了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培训。三是强化了征收管理,完善征管办法,搜索新的征管办法。四是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充分发挥和运用了社会力量协税、护税,改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环境,全面促进地方税收工作快速发展。
三、征管改革建议
(一)建议规范机构及名称
建议将征收分局的名称统一变更为税务所。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只有以上税务机关(包括稽查局)才具备税收执法主体资格,行使税收执法主体的职能。农村征收分局作为县级地税机关下设的征收机构,虽然经过省局的批准设立,征管范围比以前的税务所要大,也能行使税收执法主体的职能,但并非《征管法》所列示的税务机关,因此不能作为一级执法机构对外承担执法主体的职能,一旦与纳税人发生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我们将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如果变更名称后,将使得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合理。
(二)建议优化机构设置
就我市现状而言,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着征管机构数量过多,设置方式纵横交错,内设机构不规范的局面。内设外勤机构科、所并存,分局的结算与稽查的检查同时并存,农村征收分局数量过多,直接导致税收固定成本过高。
建议将城市分局定位为一级管理机构。城市分局与县以下的征收分局性质不同,它对应城市的区级政府,是县区一级政府的法定职能部门,承担县局机构同样的职责,因而不应作为市局派出的征收机构,只能作为一级管理机构存在。
建议调整农村税务所(征收分局)设置,取消驻乡专管员制度,实行集中巡回征收。驻乡专管员模式已经实行几十年,但在农村税干人手不足、税源零星分散、交通发达,信息畅通的情况下,显露出诸多的弊端,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要求。单人驻乡,势孤力薄,难以执法,难以考核,而且造成城区重点税源征管力量不足。新的《征管法》实施后,对税务机关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送达税务文书、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都要求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实施,从法律上否定了单人驻乡的旧模式。解决办法:一是适当合并税源少的征收分局,改设成大的税务所;二是取消驻乡专管员制度;三、设立巡回征收组,每个组配备2-3人,由中心税务所管理。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金融征信;信用信息
一、泉州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泉州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1992年,为满足商业银行专业分工打破后对贷款信息共享的需求,人民银行开始试点推行贷款证制度,成为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的一项重要依据。1998年,泉州成为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的首批15个试点城市之一,实现了全国信贷信息的有效联网及异地查询及管理,并开始借助该平台构筑新型的银企信用关系。2005年,人民银行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下称“企业征信系统”);2006年,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下称“个人征信系统”)实现全国联网运行,自此,人民银行全面推开以信贷征信为核心的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两大征信系统逐渐成为使用者最多且影响力最大的信用数据库。2013年以来,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充分发挥泉州“金改区”建设先行先试引领示范的作用,以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为立足点和切入点,按照“制度推动+部门联动+技术驱动+示范带动”四轮驱动的工作思路,建设契合辖情并独具地方特色的金融征信体系,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征信系统信息化稳步推进
1.数据库模式由分散到集中。1998年,泉州市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地区率先建成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地市级数据库,同时根据三级数据库分散管理原则,逐步推进全省、全国联网工作,并于2002年实现跨省异地查询。2005年,为进一步提高征信系统查询效率和入库数据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人民银行启动了全国集中建库、各接入机构一口接入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2005年及2006年,泉州市分别实现了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的统一全国联网与实时查询服务,有效满足了各类信息使用者日益增长的查询需求。
2.征信模式从单一到联合。改变发展初期仅采集企业金融信贷情况的单一征信局面,构筑环保、法院、公积金等多部门共享的信息联合征集共享平台。当前,泉州辖区已将环保违法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等5类非银行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3.业务内容从单一到复合。当前征信系统对泉州辖区开放了包括信息查询、数据汇总、统计分析、信用报告、关联查询、重要信息提示等系列信用产品,有效满足不同使用主体的查询需求。
4.认知程度从“要我查”到“我要查”。由于系统不断提升的时效性与日益拓展的信息容量,目前以泉州2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已将信用报告查询作为信贷决策参考的一项重要前置性制度安排,成为征信系统最主要的信息查询与使用者。目前,泉州市累计开通个人征信查询用户1160个,基本实现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全方位覆盖,系统在防范信贷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5.应用领域从贷款“准入卡”到“经济身份证”。征信系统除履行信贷业务准入“把关人”职能外,还广泛应用于商务、工程招投标、司法等领域。在政府履职方面,泉州市政府在推进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制度文件中,均将征信系统作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以及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的重要抓手;同时,还将向征信系统查询并提供信用报告,作为工程招投标、工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或人大政协委员资格审查、优秀先进评选表彰等的必要流程,写入制度条款。信用报告作为各类信息主体的“经济身份证”,正进一步渗透和日益影响到经济主体的融资、经济行为。
(二)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纵深发展
1.“征信加法”纾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出台《泉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运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部门业务系统与平台的数据传输渠道,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平台和征信系统,建立“审批+培植”的金融征信服务模式,从中筛选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作为首选目标客户。
2.“费用减法”降低小微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推动以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无还本续贷模式业务显著扩面。2016年全年累计发放无还本续贷业务13830笔、金额394.99亿元,有效节约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推动设立10个以“救信救短、保本微利”为运行原则的非盈利应急周转基金,为生产经营正常但短期资金紧张的信用良好企业提供融资成本较低的过桥资金。
3.“增信乘法”积极释放金融改革创新红利。推动设立总额2.7亿元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及增信资金,推动成立4家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撬动银行信贷发放59.55亿元;推动金融机构依托增信资金的杠杆作用,累计创新设计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69项。
4.“惩戒除法”助力信用生态环境优化。推动泉州市政府印发《泉州市贯彻落实“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等6份系列制度文件,明确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市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小组领导下开展,建立联合惩戒等4项有效工作机制。
(三)征信市场培育有序推进
1.梯次培育地方征信机构。明确“先规范后发展,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从准入源头上切实保障征信市场培育质量;同时,结合辖区征信市场初期发展不均衡的实际情况,联合泉州市金融工作局,依托泉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探索培育地方征信机构。
2.征信产品日趋丰富。目前泉州市已落地的征信系统载体包括两大征信系统、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以及以泉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为代表的地方征信平台;已运用的征信产品主要有信用报告、动产融资登记和查询、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例,信用报告查询已然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前审查的必经流程。据统计显示,泉州辖区2016年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月均查询量分别达2.87万次和22.01万次。
(四)征信文化建设多点推进
1.加强教育促内化。通过面向全辖所有商业银行征信从业人员开展“信用关爱八闽情诚信助圆中国梦”专题演讲比赛等活动,深入挖掘“唯信、唯实、团结、创新”的征信内涵,引导和约束征信人的言行举止,凝聚征信人的“精、气、神”。
2.依托载体促深化。围绕征信核心价值理念,采取“征信知识电视大赛”“信贷诚信企业评选大会”等形式,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征信宣传,营造征信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力促征信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
3.搭建平台促转化。建立“诚信”主题金融书吧、“诚信与金融生态馆”等多个信用文化载体,着力培育和宣传征信核心价值观。
(五)征信监管模式逐步完善
1.构建执法检查规范指引。根据现场检查实践经验,组织编印了《征信业务执法检查工作标准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标准化流程方式规范现场检查程序,合理设定处罚金额测算公式,有效矫正自由裁量偏差。
2.探索“2+2”联动模式。试点建立市中支、县支行双组长与双主查的联动执法检查模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建立双交叉机制,即由县级人行交叉检查县域金融机构,市县两级主查、组长交叉复核执法检查业务,进一步丰富金融征信监督层级。
3.强化异常数据监测核查。遵循“核查全覆盖、处理有重点”原则,梳理总行异常查询数据监测清单,结合征信评价体系,筛选征信内控制度建设较为薄弱、日常业务管理配合不到位、频繁上榜异常监测名录的金融机构开展重点检查,进一步提升异常数据监测的针对性及威慑力。
4.建立征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通报各类接入机构在征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接入机构征信管理经验做法的充分交流与积极共享,初步形成良好的监管联络机制。
二、泉州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征信领域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1.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目前,我国征信领域所依赖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尚未形成有机的法律制度体系。一方面,《条例》仅是行政法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与此同时,在金融互联网化的背景下,征信信息采集与数据整合方式将逐步向数字化、网络化方向拓展,现行《条例》难以满足新兴业态下的征信业务管理需求。另一方面,现行征信相关法规制度未能对个人隐私、个人信用信息的属性作出明确界定,降低了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强度与可操作性。此外,信用信息在法律规范中的运用范围已远超现行征信法律体系,且与《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律法之间尚未形成明确有效的衔接,降低了对信息主体的保障力度。
2.失信惩戒制度亟待完善。一是有效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尚未全面建立。当前,虽然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框架已初步建成,但泉州市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仍需多个行业的上位法规支持。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门间尚未形成有效的制裁合力、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尚处初步探索起步阶段,致使失信联合惩戒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二是已入库的非银行类失信信息更新缓慢。部分非银行信息提供部门在电子化程度、数据集中等方面均较为滞后,实现失信联合惩戒的基础前提———信息及时更新存在较大的障碍。
(二)征信系统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1.征信系统覆盖面有待扩大。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微信贷机构,在接入征信系统方面面临以下三重难题:一是接入意愿方面,此类机构担心一旦将信贷业务报送征信系统,可能导致部分已与商业银行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客户资源流失。二是成本控制方面,接入系统需承担程序开发、通讯线路租用等费用,而引导客户到人民银行窗口进行查询,则无需负担上述费用。三是接入硬软件方面,较之全国性商业银行,小微机构在业务系统、内控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按要求开展信贷数据报送、合规管理方面存在较大困难。
2.征信查询服务渠道有待拓宽。一是征信服务窗口作为查询主渠道,其弊端日渐显现。一方面,人民银行物理网点较少,人力、物力资源有限,飞速上涨的查询压力可能导致征信服务质量及水平的“双下降”。以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为例,单日最高查询量已达1092人次。另一方面,潜存较大的管理风险。由于查询公众、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聚集于征信服务网点,可能引发。二是互联网等非现场查询方式暂难成为查询主渠道。基于内外网物理隔离等安全管理需要,非现场查询方式一般需隔天才能获取查询结果,加之非现场身份验证较为复杂,其查询效率和体验感远不如征信服务窗口。
(三)征信市场培育面临困境
1.征信产品有效需求严重不足。目前,辖区社会各方对征信产品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信息使用方面,辖区多数商业银行主要依托征信系统、内部业务系统以及内部评级系统三大渠道,来筛选和评定客户资信状况,对于其他机构提供的准征信产品接受意愿不高。信息提供者方面,辖区多数企业和个人对信用需求了解不多,更多停留于通过征信系统获取信用报告,尚未形成使用征信产品的观念。
2.商业征信机构极度匮乏。目前泉州地方征信机构发展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现有征信机构及信用评级公司缺乏依据客户的多元化需求进行专业研发、细分征信产品的能力,致使地方征信市场发展现状较之泉州6000亿元的信贷规模,存在明显的差距,无法满足各类信贷机构深度挖掘信贷业务增长点、切实防范信贷资产风险的合理诉求。在当前经济遭遇较大下行压力、小微经济主体融资难、融资贵呼声日益高涨的大背景之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地方征信机构培育及征信产品的研发,提出了更为迫切的需求。
(四)基层央行征信管理高效履职仍存障碍
1.征信监管方式单一,监管成效与风险预警能力不高。一是当前仍以重点抽查为主要手段,检查方式也仅限于档案资料抽查、查询记录比对等方式,尚未形成依循征信业务链条,对信息报送、查询以及使用等各关键环节进行全方位监控。二是非现场监管方面,目前主要依托商业银行报送的非现场监测报表以及征信中心下发的异常查询数据开展日常监管。由于缺乏完整的非现场监管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监测指标体系,难以及时发现预警征信违规行为。三是系统权限方面,基层央行无法直接提取接入机构查询明细以及用户登录IP,难以对接入机构违规使用公共查询用户或恶意盗查等非法行为进行有效定位及事前排查预警。
2.基层央行身兼双重角色,职能定位亟待进一步细化明确。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在人民银行总行层面,征信管理局与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运维机构)在机构人员、职能分工上业已实现分离。但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依然承担着征信业务监管与征信查询服务的双重职责,监管职责与服务角色亟待分离。
(五)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面临新挑战
1.接入机构信用报告查询流程风险潜存。一是信息查询方面,部分接入机构存在未授权查询或先查询后授权等违规情况,致使信息主体知情权、隐私权方面难以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二是用户管理方面,部分接入机构由于业务量大、人员调动频繁等原因,存在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兼任或多人共用查询用户的违规现象,个别查询用户虽已调离征信岗位但未能及时停用,均在较大程度上增加了用户被盗风险。三是内部检查方面,当前征信系统未对接入机构开放查询记录下载功能,接入机构内控稽查人员仅能依照用户已登记台账开展核查,难以有效甄别台账记录的真实性。
2.征信系统入库数据质量仍待提高。一是数据报送、核查方面,部分小型接入机构未制定明确的内控制度,存在“重征信查询使用,轻数据报送质量”的问题。二是从业人员方面,部分接入机构存在报数人员频繁变动和报数工作培训缺位等问题,引发数据报文频繁出错,导致入库数据质量下降。三是接口程序方面,随着信贷金融创新的加速推进,部分新型信贷业务可能无法按现行接口程序进行规范报送,致使系统信息存在部分缺失。3.征信异议诉求及救济机制亟待完善。一是非银信息异议处理渠道不畅。基层法院等非银行信息报送机构,未能按照“谁报数,谁改数”的数据纠错原则,建立健全异议数据纠错机制,对信息主体反映的异议信息常以内部系统信息展示正确为由,拒绝信息主体的异议诉求,并引导其向人民银行申请异议及数据纠改。二是跨区域异议诉求处置衔接不畅。在处理涉及异地机构的异议时,由于异地机构不属受理地人民银行监管,经常发生异地异议信息处理时限过长,极易引发征信投诉甚至法律纠纷。
(六)征信宣传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尚未建立
1.基层央行征信文化建设机制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一是缺乏目标明确、权责分明的组织建设管理机制,载体创新建设推进力度不够,创建彰显基层央行特点、公众喜闻乐见的征信文化品牌任重而道远。二是各部门协同联动、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的建设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征信文化建设仅依靠人民银行唱“独角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已有创建成果的进一步巩固及深化。三是缺乏全面有效、紧贴履职实际的征信文化建设形式,征信文化创建及展示形式有限,部分文化建设活动缺乏时代感、生活感。
2.信用使用主体参与征信文化建设的主动性有待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征信活动的主要参与方,但目前主动参与征信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有待激发。在偏重业绩考核的大背景之下,商业银行的征信文化建设主要依靠人民银行的监管行政手段推动开展,自主开展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征信人力资源相对匮乏,征信从业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征信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三、泉州征信体系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征信行业发展外部环境建设
1.进一步完善征信领域法规机制体系建设。一要在《条例》基础上,推动出台更高层级的律法,向下配套与之相适应的涉及征信业务活动、互联网征信及其监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范细则,逐步丰富并形成覆盖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全过程、全方位的征信律法制度体系。二要在政府主导下,先行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优先选择影响面广且与民生关系密切的食药、工程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并突出在行业行政许可、优惠政策实施等管理事项中,推广使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报告。三要尽快制定出台征信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形成与征信律法体系遥相呼应、互为补充的征信从业自律约束机制。
2.切实优化征信监管环境。一要立足“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的监管主线,积极转换监管模式,建立以电子化、网络化为基础的非现场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对非现场监测信息的分析运用,探索建立征信监管评价及信息安全风险预警体系。二要切实厘清基层央行征信监管职责及征信服务角色,设立征信中心地市级分支中心负责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维及查询服务,确保基层央行严格高效履行《条例》赋予的征信监督管理职责。三要在征信系统中增设查询用户登陆IP记录功能,向基层央行开放接入机构查询记录的下载提取功能。
3.完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环境。一是有效防范查询流程风险,督促接入机构进一步完善查询授权审批、用户安全管理、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与此同时,加强查询监测以及痕迹管理,切实保障征信系统安全。二是提升系统数据质量,督促接入机构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内控机制,对数据录入、报送、纠错等环节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管理,并明确报数人员的从业资格认证与岗位培训要求。同时,要根据信贷金融产品创新情况,及时调整接口规范,切实满足新兴业务的数据报送需求。三是完善异议诉求及救济机制,建议从更高层级指导和督促非银行部门有效落实“谁报数、谁改数”的异议信息纠改制度,并积极探索跨区域异议诉求移送对接机制。
(二)拓展征信系统功能
1.拓宽征信系统覆盖面。一要加强协调推进,依据《条例》关于履行信贷数据报送义务的有关规定,尽快推动出台小微信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有关规定,确保各小微信贷机构接入工作依法有序推进。二要加快推进征信系统互联网接入渠道建设,对目前已采用专线接入的小微信贷机构,给予减免一段时期或一定笔数的查询收费,以切实提升各小微信贷机构接入意愿与查询应用积极性。三要加强接入业务辅导,从制度、技术和专业知识层面对小微信贷机构开展接入工作培训,引导其从软硬设施配备、从业队伍储备以及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做好接入准备。
2.延伸征信查询服务渠道。一要强化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在确保个人征信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电子邮箱、微信号等多样化的信用报告反馈方式,大力推进手机APP开发建设,提高互联平台的查询体验感。二要在征信查询网点试点配备互联PC计算机,重点引导80后、90后的年轻客户群体开展网络查询,通过“由点及面,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提升互联查询渠道的认知度与使用率。三要提高自助查询机具布放覆盖面。试点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甚或行政服务中心,推广应用自助查询机具。四要探索信用报告查询建设,推动在内控制度健全、征信从业素质较高、客流量较大的金融机构网点,设立查询窗口。
(三)大力培育地方征信市场
1.强化甄别培育征信机构。按照“先规范后发展、以规范促发展;市场导向为主,政府参与为辅”的阶梯发展培育思路,重点支持大数据背景征信机构的备案发展及培育,鼓励有条件的政府背景数据库平台积极向市场化运作转化。加强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及交流,进一步强化对辖内征信机构的甄别与培育,保障征信市场健康长足有序发展。
2.建立征信产品推广运用机制。鼓励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财政补贴、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主动应用信用报告、资信评级等征信产品;引导企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业务往来等有信用交易背景的情况下,积极要求交易对手提供征信报告,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企业开展接洽合作。
3.树立建设标杆,扩大示范效应。以泉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为载体依托,积极打造“政府建平台、企业用平台”的良性培育发展模式;积极辅导平台运行机构对已入库企业数据进行深度整理、加工,利用自主研发的行业评价模型,探索适合泉州辖情的中小微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建设。
(四)打造征信文化建设“泉州模式”
1.有序推进,建立征信文化建设长效机制。一要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框架,在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嵌入征信文化建设的短中长期实施规划,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在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找到双方共生点与契合点。二要提升征信文化建设层次,将征信文化建设的愿景、运行体系等方面内容塑造成互生共赢的文化体系。三要加强基层央行与商业银行征信队伍的“细胞工程”建设,强化征信从业人员征信理念的培育与征信专业技能的培训,激发其参与征信文化建设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2.融合多种媒介,开创全媒体时信文化建设新局面。一要探索打造“一县一品”征信文化建设的有效模式,结合闽南文化和县域特色,积极创新征信宣传方式与载体,如建设征信主题文化长廊,编排倡导诚信的南音曲目、梨园戏等。二要融合现代传媒手段推动征信文化传播,一方面,利用报刊、广电等传统媒介,加大征信知识长效化宣传力度;另一方面,利用微信、微博等多种平台,借助动漫、视频等多种形式,提高征信知识的传播速度与宣传辐射范围,不断扩展基层征信文化建设的张力。
参考文献:
[1]余建平,刘晓芬,林东阳.征信系统的发展脉络与信息化进程[J].上海金融,2010,(3).
[2]沈良辉.我国征信机构发展问题研究[J].福建金融,2015,(9).
关键词:征信;权益保护;风险;制度框架;构建
一、引言
现代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征信在切实缓解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便利个人融资行为的同时,也对个人征信的权益保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在征信业务良性发展与最大限度实现个人权益保护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实现法律制度层级设置的可行性及与具体操作制度的无缝衔接,是一个理论及实践上都必须直面的课题。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通过自行设计《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调查问卷》自主开展专题性调查的方式,在借鉴国外个人征信实践与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适合我国个人征信现状的权益保护及其制度框架构建这一实践性课题进行了初步的业务探求与思考。此次调查共发出《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调查问卷》120份,回收有效问卷111份。通过111份调查问卷的汇总分析,结果显示:针对当前个人征信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救济权等系列权益,征信活动各环节存在着潜在风险点,在此基础上,本文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建议。
二、个人征信权益保障风险点分析
(一)信息征集范围不明确,存在征集来源任意扩大化风险
基于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及保护,国际上普遍认为个人敏感信息的征集应当受到特别法律的保护。如欧盟法令明确规定,除非取得个人以书面或其它方式明确授权的“明示同意”,不得征集和披露有关信息主体种族、政治观点、宗教及哲学信仰、健康等个人敏感信息[1]。当前,我国个人征信业务的开展仅依托《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这一部门规章,其中仅对信息数据的报送、整理及查询进行了规定,并未对不能采集的敏感信息、非银行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征集方式等做出明确、关键性界定,致使基层央行在非银行信息采集过程中,为凸显成效一味贪大求多,将电信、水、电、燃气欠费、计生处罚、醉驾等公众存在较大争议或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数据一一纳入,未考虑仅凭人民银行与被采集单位的采集协议实现信息的征集入库是否合法、是否应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认可,入库信息来源呈无法可依、任意扩大化趋势。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73.66%的受访者认为“电信欠费信息”及“水、电、燃气欠缴信息”属公众争议较大、可能助长垄断行业霸王习性的信息数据;69.41%的受访者认为“计划生育”、“醉驾”等信息属消费者个人隐私,均不应征集入库;而对“公积金”、“社保”及“诉讼”等信息,由于其有侧面佐证个人还款能力及意愿的参考价值,92.32%的被调查者对其入库持积极及肯定态度。
(二)信息征集授权未规范,存在征集流程不合法风险
作为个人征信的重要权益之一,同意权是指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原则上须经信息主体授权并同意。对于同意权的行使,日本及法、德、意等欧盟国家采取的是必须获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或其它方式明确授权的“明示同意”;美、英、澳及加拿大,采用的则是虽无须获得信息主体的明确授权,但应尽事先告知义务,若信息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信息征集行为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的“默示同意”原则。当前,由于处于征信体系创设初期,我国采用的是自上而下强制性推进的征集模式,所有信用信息的征集入库均不需要经过信息主体授权及同意,这种未告知即征信的信息征集模式受到社会公众一定程度的质疑,征信机构可能因未切实履行负面信息告知义务而给个人融资行为带来损失而站上被迫应诉的被告席位,当前因信息征集流程不合法而可能造成的个人征信权益受侵犯的隐存法律风险点值得关注。
调查显示,111位受访对象中,认为“所有信息”及“贷款、信用卡透支逾期、水电费欠缴等部分信息”入库前应征得本人同意或授权的占比分别为49.55%和27.93%,仅2.7%的受访者持“无所谓”态度,更有72.97%的被调查者认为“征信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征集个人负面信息会对个人造成损失”。
(三)信息使用标准不统一,信息保留期限未明朗,存在“征信不公”风险
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未能对拒贷逾期次数、还款宽限期限、异议修改条件及“履告”义务等作出规范性的条款界定,商业银行的执行标准不尽相同。如辖区农业银行对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客户不予放贷;建设银行则执行最高逾期次数超3期、累计逾期次数超6期且近24个月连续3期出现逾期状态的拒贷标准。未统一标准却意图通过拒贷、减少授信、上浮利率等信贷政策运作,实现对信息主体金融活动及融资行为的惩戒性影响及威慑性震慑,效果自然有限;加之目前由于《征信管理条例》迟迟未能出台,信用信息保存期限未有明朗化预期,信用信息一旦进入征集系统可能只能长期保存。
上述因素对信息主体而言无疑有失偏颇及公允,极可能通过示范效应让潜在的优质借款人对贷款望而却步甚至失去信心,产生因“征信不公”而诱发“劣币驱逐良币”的隐性风险。调查结果显示,按由高到低的认同度排列,公众心目中的“征信不公”现象依次为“信用报告的使用标准(如拒绝贷款的逾期次数)不同”、“还款宽限期限不同”、“异议修改条件不同”及“‘履告’义务执行情况不同”,占比分别为69.37%、47.75%、44.14%及34.23%[2]。
(四)信息更正流程冗长、救济方式操作性不强,存在法律纠纷风险
对于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对其不正确、不全面或非最新信息做出纠改及补正的更正权益,现阶段提供了三种救济途径,即异议申请、个人声明及法律仲裁或复议。但在基层实践中,却因存在异议更正流程过于冗长、救济方式操作性不强等诸多因素,在影响异议更正权执行效果的同时,也极易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2006年12月19日,辖区中国人民银行晋江市支行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客户吴身设在以“错误录入其个人信息,对其名誉造成侵害”为由上诉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的同时,也以“对严重录入错误的信息汇总采集时未尽管理上的审查职责,造成错误信息采集登录至其《个人信用报告》,并于各商业银行系统中流传,对原告个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将中国人民银行晋江市支行列为第二被告。虽经多方沟通协调,该案件得以于庭审前顺利解决,但也表明随着我国征信业的高速发展及个人征信法律纠纷的时有发生,如何发掘为信息主体的异议权及救济权提供实现保障的高效、合理现实渠道已迫在眉睫。
转贴于
三、构建我国个人征信制度框架的若干建议
针对以上风险点,同时借鉴西方征信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权益保护制度框架构建应着重考虑并规范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征信立法进程的推进与加快
当前,应在坚持“立法先行”与“边探索边完善”的原则与前提下,以平衡征信业发展与个人权益保护为切入点,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及制度框架安排,最终在我国形成上层以《征信法》为最高上位法,中间为《征信管理条例》、《个人信息及权益保护条例》等基本法规,下层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及具体规范性、操作性制度的上、中、下“三阶层模式”、信息主体权利及义务对等的信用信息征集、应用的严谨、有序制度体系。
(二)信息征集范围的合理、严格界定
由于征集及使用信用信息与个人隐私权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及冲突,为实现信用信息的充分共享往往要以放弃甚至部分牺牲个人的隐私权为代价,因此合理、严格地界定信息征集范畴就成为个人权益保障的首先、重要一环。当前,应加快我国征信立法进程,在明确征信主体各方责、权、利的同时,对禁止采集并使用的信息作出清晰、严格界定,为征信机构合法、合理地采集、使用信用信息提供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及制度约束[3]。同时,基于上述风险点的分析,笔者认为可对我国个人征信范围应遵循的适用性原则提出导向性框架思路及实践补给:即现阶段非银信息重点应着力推动与信贷决策具有高依存度及相关性信息数据的及时、完整、连续入库,对电信、水、电、燃气欠费信息、计生、醉驾等公众争议较大的信息数据则应暂缓其入库进程。
(三)信息征集流程的切实、有效规范
针对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社会公众信用意识普遍不强的现状,建议采取英、美等国“默示同意”的强制征信模式,即以立法形式明确征信机构在进行信息征集,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外,无须征得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但对个人融资行为可能产生较深远影响的负面信息入库应尽事先告知之义务[4]。而对于征信机构意愿扩大的个人信息征集种类,可采取问卷调查、网络、电话、短信、投票、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稿等形式拓展社会公众参与渠道,从而在尊民情重民意、实现全民参与及充分保障信息主体同意权和知情权的原则间寻求最佳结合点。
(四)信息保留期限的尽快明确
应加大立法进程,推动《征信管理条例》的尽快出台,对负面信息保留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以使信息主体的不守信惩戒时限预期得以明朗化。同时,适当考虑并吸纳一些灵活、弹性的设定原则,如可以在某一时限①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使用进行“缓冲”或“过渡”设置,因之前征信系统不尽完善,公众信用意识普遍较为淡泊等因素,对该时点前的负面信息仅作2年保留;其后的负面信息保留则执行《征信管理条例》设定的5年时限,以此减少社会公众因长期存在信用“污点”而可能引发的对系统建设参与度及积极性降低的消极负面建设情绪,切实提升征信体系建设实效。
(五)信息查询通道及异议更正流程的有效提供
此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对“您认为当前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是否便捷”的调查中,认为“不够便捷”的受访者占比达69.37%,因而现阶段应积极寻求方便、快捷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途径,以确保个人知情权、更正权的合理、高效实现。为增加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便捷度,结合基层实践及金融从业人员建议,笔者认为可考虑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在金融机构自助终端内嵌查询模块,通过个人身份证号码及密码直接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报告;二是依托互联网,构建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同样是“身份证号码+密码”查询模式;三是通过短信服务平台,以发送短信方式,提交信用报告查询申请,平台收到申请后直接触发向原手机号码返还信用报告文本的自发事件。同时应考虑是否能将异议信息纠改权限以在线方式下放基层央行,以此最大限度地保障信息主体异议权与救济权的高效、便捷实现。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国外征信市场个人权益保护经验及启示[N].金融时报,20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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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实训教学的必要性
实训教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实际动手的能力,是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途径之一。商业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其严格的内部管理与内部保密的需要,一般不接受大学生进入体系内进行实习,因此如何帮助金融专业学生了解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是金融专业实训教学的重要教学任务。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实训教学顺应现阶段真实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与业务流程的要求,按照精细化管理设计系统架构,能够支撑多层架构,内容既兼顾到对外服务客户,又注重了内部风险控制,营销与风险的不断平衡,甚至已经能够核算出客户的模拟利润,客户的贡献度,可依此制定出相应的利率优惠政策;实现了客户的全流程管理,全方位地征集客户信息,并与相关系统对接共享;在科学识别、监控与预警风险的前提下,简化了审批流程,迎合了不同企业客户的金融需求。通过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实训教学可以有效让学生了解银行信贷业务管理的规范和运营的机制,提高学生的理论认识和实际动手能力,架构完整全面的知识体系。
2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实训教学内容
2.1客户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实训教学如实际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一样,把客户维护和管理放在首要的位置,奉行“客户是上帝”的服务理念,对公司客户、小企业客户、个人客户、集团客户、同业客户、灰名单管理、本行股东、关联客户、客户操作权限、客户移交、合作中介机构等进行全流程管理和服务,将客户管理贯穿到信贷的各项业务过程中,全方位地征集和完备客户信息,并与模拟银行其他非信贷业务系统对接共享。客户管理系统有助于强化学生的服务意识,提高学生客户服务水平,丰富学生客户服务手段。
2.2征信系统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实训教学建立内部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征信系统是信贷业务开展的基础和风险控制的基石,能有效约束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有利于形成良好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并提高信贷业务开展的效率。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实训教学将征信过程贯穿到信贷业务的全过程,通过信贷的发放和清偿来逐步建立和完善征信信息。个人征信系统实训内容主要有报文管理、生成删除报文、个贷信息查询、本地校验错误数据查询、人行反馈错误数据查询、贷款信息纠错处理、纠错报文生成等;企业征信系统实训内容主要有生成报文、报文下载、SQL查询、节假日控制、日常查询、反馈报文登记、借款人信息查询、信贷信息查询、批量删除管理、批量删除打印申请、交易库查看、交易库管理等。
2.3对公评级系统
对公评级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实训教学的重要教学内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实训系统内建对公评级模型,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可以进行模型的规则和规则库定义,配置系统指标和评级模型,进行样本库管理和模型验证等,以及查询评级结果和评级分布。学生通过对公评级系统的实训学习,了解对公评级的原理,理解细化评级客户类别,使评级更具针对性,对于公司客户、小企业客户、集团客户等不同的客户类型适用不同的评级方式,理解评级触发规则、评级模型判断规则、评级报表选择规则、评级模型的级别计算以及评级调整的全流程,通过对公评级建立风险控制和盈利预判,为信贷业务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2.4额度系统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实训教学内容建立额度管理系统,针对公司客户额度管理建立单一法人客户台账、集团客户综合台账、单一法人授信协议、集团客户授信协议等,针对小企业额度管理建立小企业综合台账、小企业授信协议等,针对金融同业额度管理建立金融同业综合台账、金融同业授信协议等,针对合作方额度管理建立合作方综合台账。按照流程规范设置额度系统产品参数配置、控制参数配置,限额管理有客户限额方案列表、行业限额方案列表、产品限额方案列表、贴现限额方案列表、超限队列维护列表、超限队列管理、临时性限额配置等。额度管理系统是根据新巴塞尔要求结合银行自身资本情况,依托额度生命周期的管理,建立起集额度创建、发放、占用、释放、作废、查询统计等功能为一体的管理体系,对银行风险额度核算、控制信贷发放、监控信贷业务状态等进行管理,实现银行业务的复杂关联及灵活配置。其对主要风险形式进行的风险额度核算可以在事前、事中、事后有效的防御部分风险,体现风险缓释的敞口管理思想。额度管理系统是风险控制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实现银行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监控和管理,以提高授信资产质量,提高银行在行业中的竞争力。
2.5押品管理系统
押品管理系统是风险控制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实训教学的重要内容,重要包括押品信息管理:押品信息维护、押品信息查询;押品估值:模拟估值、押品估值;押品出入库:押品入库申请、押品出库申请、通知书/收据打印、赎/换货出库通知打印;权证管理:权证登记簿、权证入库、权证借出、权证注销、权证处置、权证置换、权证取出、通知书/收据打印;风险提示:重估周期到期提示、保险到期提示、权证借出返还提示、汽车合格证置换提示、房产可办理所有权登记提示、票据到期提示;信息查询:押品信息查询、权证信息查询、外部评估信息查询;模型与样本管理:估值模型管理、样本数据管理。建立押品管理基础技术支持平台和押品数据集市,可实现经营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对银行押品价值的持续评估和动态监测,完善押品从准入、价值评估、审核确认、价值重估、监测预警、押品出入库管理、直到押品退出的整个管理流程,进而避免和减少贷前押品的高估风险、实时监控押品市场价值的变化,及时的发现贷款押品不足值状况。以内部评估为主的押品评估管理,实现押品价值的定期自动重评,在兼顾效率和风险的同时也提高了服务客户的水平,确保银行主营的利差型业务―信贷业务的收益是计量了风险且支持未来缓释处理后的实际收益。
房屋征收管理工作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房屋征收信息化”,就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等手段,实现政府对上述房屋征收过程的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并通过公告公示、网络服务等平台为被征收人提供公共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房屋征收拆迁档案移交包括下列主要档案资料:(1)综合资料:拆迁许可证;拆迁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选择评估公司征求意见表;意见汇总表;选定评估公司公告;拆迁调查通知书;委托拆迁合同;委托评估合同;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安置补偿汇总表(明细目录);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协议;直管公房拆迁注销通知书;其他相关材料(2)被拆迁户档案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房屋装修评估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听证、行政裁决、行政强拆、法院判决、司法强拆等相关材料(由市拆管办单独移交);照片(评估报告中附照片);其他相关材料。
2拆迁档案移交要求
(1)综合资料:拆迁许可证;拆迁申请书;选择评估公司征求意见表;意见汇总表;选定评估公司公告;拆迁调查通知书;委托拆迁合同;委托评估合同;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安置补偿汇总表(明细目录);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协议;直管公房拆迁注销通知书。(2)户档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房屋装修评估表;房屋租赁协议;听证、行政裁决、行政强拆、法院判决、司法强拆等相关材料(由市拆管办单独移交);照片(评估报告中附照片)。以上移交文件应为原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破损皱折的文件要修复和整平。
3房屋征收档案管移交时限及流程
(1)各拆迁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拆迁工作结束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拆迁项目档案。(2)移交拆迁档案时,应先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查阅无误并盖章后方可移交。
4房屋征收档案管移交手续
移交档案时,各移交单位应认真填写档案移交清单,清单一式三份,经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后各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5房屋征收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技术问题
关键词:房产税征收现状建议
一、房产税相关介绍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并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开始房产税试点改革,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重庆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2013年5月24日,房产税试点扩容被证实,将增加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专家称直指一二线高房。
二、我国房产税之征收现状及问题
国家征收房产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增加房产持有环节的成本来打击囤房的行为,抑制房产投机,稳定房产价格,提高房屋住宅率。以此达到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目标。但事与愿违,房地产制度设计的偏失使其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征收房地产税目标的实现。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收对象的范围界定不明晰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其征税的对象仅仅局限于经营性的房产,而将住宅用途的房产排除在外,无疑使房产税征收的初衷大打折扣,偏离了其价值取向。不论是经营性房屋还是住宅性房屋都是"一人占多房"的状态,在持有环节上不应区分它们的用途,而当一视同仁。此外,沪渝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方案都针对增量房征收房产税,对存量房本不征收,仅重庆在后来才加征存量独栋别墅的房产税。
(二)纳税人权利保障缺失
这样使得房产税征收失去了群众基础。不论是《房产税暂行条例》还是两地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中均无有关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规定,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就无从行使,不能较好地参与到税收立法与监督的过程中去,这也成为房产税征收及其改革试点遭受众多质疑和非议的症结所在。
(三)税收监督缺位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那作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两个有关房产税的税收法规,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附带提请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规定,行政复议只审查规定及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这意味着作为行政立法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两地的《暂行办法》再一次被排除在监督的范围之外。
(四)房地产评估体系不健全
长期以来,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大多挂靠在各行政主管部门,他们在行使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还在承揽有偿的社会中介性质的房地产评估业务,这就造成了行业垄断的形成。近两年,评估机构虽已"脱钩改制",但这种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这也造成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出现了评估机构"小马拉大车",很多的评估师们甚至于身兼数职、横跨许多的行业部门。
(五)信息资源共享体制尚未建立
目前,中国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够健全,房地产信息不完整,各地的房管局只登记了当地的房屋,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网络管理,信息资源共享体制尚未建立,导致税源流失,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力度。
四、对我国征收房产税的政策建议
任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是在争议的过程中实现的,房产税制度更是如此。为有效地解决房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发挥税收手段的调控功能,本文试图通过对房产税上述问题的研究,从而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一)做好立法工作,完善税改细则
一是前期调研工作,从社会不同层面对房产税改革整体立法工作进行专题调研,为制定立法计划、掌握立法程序、确定立法内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二是拟写房产税改革税法的立法草案;三是制定房产税地方性法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应把房产税征收的对象范围适当扩展,主要是非经营性房屋和旧有房屋。依据房产税的规范意旨,将这两类房屋都囊括在调整对象的范围内,才能达到房产税制度的规范目的。
(二)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和监督权
建立与完善房产税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立法过程,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同时要建立房产税支出情况的定期公布制度及支出审计情况公布制度,利用多种信息手段及时向纳税人公布。纳税人的监督权的保障方面,可以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当纳税人对其所纳的税有争议时,可向法院提讼,由司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我国在房产税立法中,可以尝试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在强有力地保障纳税人的监督权的同时还能建立对税收的司法监督。
(三)实行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两步走策略
扩大行政复议附带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范围,将行政立法中规定及以上的抽象行政行为囊括其中。司法审查这部分,就如前面提到的,可以考虑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实现司法对税收的监督。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都是法制建设层面,关乎我国法律体系、权力分配和部门设置等众多方面,这种局面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从长计议、循序渐进,但若建成此种模式,无疑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历史性的进步。
(四)完善市场环境,设立公正的评估机构
在房产税评估方面,应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重点培训专业人员,实施严格的定期考核,建立健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房产税改革中,可以将评估机构作为税务机关的组成部分,与其他政策管理部门、征收管理部门并行设置。积极完善我国的市场环境,引导社会再分配朝着更加合理和谐的方向发展,为评估工作提供一个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
(五)建立信息资源共享体制
要加强国土、建设和地税等部门的协作,确保信息统计和登记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建立高效、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快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有利于明确房产税的收入来源。建议相关部门建立一个全面的、统一的、实时动态的住房持有数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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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征信现状对策
我国的征信业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起步,自2006年征信系统实现全国联网以来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底,已建立起一个收录8亿多自然人信用信息的“世界最大个人信用库”,初步建立起了个人征信体系。在推动信用信息共享、防范银行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尽管如此,在征信体系运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金融机构授信条件披露不充分形成的消息不对称、公众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及行使、征信社会认知度不够、征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等问题,以及由这些问题引起的大量负面信用信息及异议申诉,值得我们深思。
一、个人征信业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授信条件披露不充分形成消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information)指交易中的各人拥有的信息不同。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中,一些成员拥有其他成员无法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一般而言,卖家比买家拥有更多关于交易物品的信息。在当前信用交易中,消费者面临的信用提供者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往往是交易条件的提出者和制定者,同时也是契约的解释者,消费者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在与金融机构的交易中,往往被动接受金融机构单方面提供的服务条件和收费要求。同时,银行信贷作为一种间接融资方式,专业性较强,交易合同的格式条款烦琐众多,消费者限于知识结构,往往很难全部理解。因而,一定程度上,消费者获取授信条件的信息更多是依赖于金融机构前台的披露与解读,但这种披露与解读往往是不充分的,甚至有时授信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片面宣传和解释来误导消费者,实质上就是一种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基于对这种片面或是不对称信息的判断,更容易导致消费者在履约过程中无意识透支或不按规定还贷,产生大量的非恶意违约,形成负面信用信息。尽管这种负面信用信息并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消费者个人的信用状况,但这种负面信息毕竟记入了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报告,对消费者未来的经济活动产生了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
(二)公众的征信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或是行使
所谓知情权,就是指消费者有权查阅自己的信用档案记录,并参与到整个信用数据收集、处理和加工过程当中的权利,是个人征信过程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首要权利。现阶段,个人信用报告的生成依然是由金融机构单方形成,个人除了提供自身基本信息外,在个人信用数据的处理、加工与认定过程中基本是被排除在外的,对“不良记录”等重要信用信息的认定,也根本不须本人同意,而是由金融机构提供给征信中心。现实中,不少人被单方面记录了负面信用信息,信贷权利因此受损,金融机构也不会提醒一下,当事人对此浑然不知,知情权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其次,由于征信还是新生事物,公众对征信知之甚少,因而形成的一个既定事实是大部分公众很少会主动关心或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更不会在自己的基本信息或其他信息发生变化时(包括住址变迁、电话号码更换等)及时主动地向金融机构通知、更新、了解自己的信息,没有主动行使知情权。后果就是公众不能及时掌握自己的信用信息状况,对一些有异议或是可以弥补的负面记录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弥补。一旦一次记录不良,就会月月积累,不良记录的次数会越来越多,最终登上了银行“黑名单”。我们知道,征信行业的性质决定了它强烈依赖于外部的数据资源,而这些数据资源的产生者大都是公众。如果公众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或是行使,不能及时了解、更新、修补自己的信用状况,必然会影响征信数据质量,不仅产生了大量不该产生的负面信息,也增加了异议处理的数量。
(三)征信社会认知度不够、征信知识欠缺
征信在普通公民认知中仍属于陌生事物。何为征信,征信的作用与重要性是什么,征信对个人会产生什么影响,普通民众都对之知之甚少,甚至完全不了解。即使有部分公民了解也是在被拒之于信用门槛外后的一种被动的了解。
正是源于征信知识的欠缺,不少人在信用交易中不注重及时还款,哪怕明知道未及时还款,也认为只要事后把欠款还上就没有什么问题,却殊不知这样的做法使自己的信用信息产生了污点。而在产生负面信息后,很多人急于弥补或消除自己的负面信息,却又采取了错误的做法。以贷记卡为例,相当一部分持卡人会认为还掉欠款、销掉卡片是去除负面信息的方法,但这是大错特错的。因为销卡以后,征信系统就不再有新的履约记录产生,那么之前的负面信息也因为没有被新记录替换而将一直存在。对贷记卡来说,正确的做法是保持诚信“刷掉负面记录”。即在持卡人最近24个月的还款状态中产生逾期还款的记录后,一直保持良好的用卡习惯,24个月后,新的履约记录会刷新、替代旧的、负面的记录。可以说,征信知识的欠缺,使我们无意中背负了不必要的信用污点,一些错误的做法甚至使这种信用污点长期存在,承受了过高的信用违约成本。
(四)征信立法严重滞后
我国个人征信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设始于2005年,其时中国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异议及更正做了一些规定,但相对全社会征信业发展的现状,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明显不足,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征信业的需要。为了有效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2009年和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分别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迈出了征信立法可喜的一步。但是正式稿的出台却依然显得遥遥无期。此外,两次《征信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依然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信息主体的权利相对特权较多的征信机构显得薄弱,知情权的保护条例依然有不够完善的地方等。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公众知情权建设
知情权是个人征信过程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首要权利。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建立健全消费者知情权的社会保护体系。第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其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有强制披露义务,尽量降低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负面不良影响,若金融机构违反该业务,采取欺诈或是片面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此约束征信机构的不当披露行为。第二,加强金融监督管理。征信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对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合法经营,合规披露信息。第三,搭建起征信机构与个人的信息沟通渠道,如通过电话、邮递账单信息、上门探访及定期短信通知等形式,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取自己的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弥补不良记录,减少因不知情造成的负面记录累加,从而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消费者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征信金融知识和征信参与意识,定期查询、关注自身的信用记录,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产生负面信息。
(二)将征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征信教育体系
将征信教育纳入现行的国民教育体系是普及征信知识,建设诚信社会的本源。第一,能够实现征信全民教育,培育共同的诚实守信的意识。我国的国民教育体系覆盖面广,受众者多,将征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民统一的征信教育,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同时,征信教育又可以实现“从娃娃抓起”的目的。显而易见,对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阶段的中小学生来说,灌输诚信显然较成年人更易于接受,也更容易培育成一个诚信守则的人。第二,能够有效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有关调查表明,具备征信、金融知识的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活动时更负责任,更倾向于使用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按时支付账单,信用度较高。据美国最大的住房抵押融资机构“房利美”公司研究表明,接受购房贷款教育的购买者贷款拖欠率较低。可见,公众素质的提高,可以有效促进征信业的健康发展。第三,能够提高公众对征信的关注度。众所周知,数据质量是征信系统的核心,而任何一个数据主体都是其信用档案信息准确性最好的质量监督员。通过正规的、长期的、阶梯式的征信教育,能够使公众深刻认识到征信的重要性及对自己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从而使公众主动参与到征信体系建设中来,主动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准确更新自己的信息,并对不准确的信息提出异议,有效提高征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
(三)加快征信立法,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一)以依法治税为灵魂,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1.坚持依法征收,把握组织收入原则。我局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实现从注重收入数量考核到注重收入质量考核的转变,不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寅吃卯粮收过头税,牢牢把握好“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持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搞“水份”;严禁引税、买税、卖税;严禁寅吃卯粮收过头税,收入质量明显提高。20*年,申报率、入库率均达到市局绩效管理考核要求。
2.落实税收政策,严格税收征管。认真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逐步推进全员申报,重点抓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20*年,共青城共完善了10户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入库税款8万元;认真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措施,统一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模式、统一征收标准,实现在房地产取得、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的源泉控管和有效利用,全年入库房地产税收1322万元;进一步加强了对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基金(费)的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20*年共征收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基金(费)15万元。
3、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20*年,我局全面运行省局统一的法制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过程监督与考核,建立完善绩效管理考核、征管质量考核、行政效能监察与执法责任制考核协调互动机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备案和清理,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继续扎实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4、强化税务稽查,促进征收管理。严格稽查“四分离”运行机制,依托稽查软件上线运行,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明晰岗位职责,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落实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严把稽查质量关;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突出抓好房地产、重点建设工程和电信、金融、教育等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和查补税款的追缴力度,强化对大案要案的曝光和解剖,坚决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20*年共检查户数25户,查补总额为197.6万元。查补税款为31.7万元,入库率达到了100%。
(二)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提升征管水平,实现地税收入稳定增长。
1、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夯实征管基础。20*年,我局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进一步调整优化征管机构,充实一线征管人员,征管人员占全体税务人员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了40%;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实现税收管理员所掌握的管户信息和其它各类信息在基于信息化条件下做到有效共享;继续加强欠税管理,控制新欠,减少陈欠;建立完善的税控管理制度,强化税源管理。
2、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配合省、市局完成银税库联网工程建设和数据库上线运行,进一步完善批量扣税工作,进一步整合和完善征管资料管理、征管业务软件问题上报等自行开发的配套应用软件功能。继续做好安全保障和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资金和设施设备管理,确保全市新一轮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推进。保障征管业务软件稳定运行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信息管理与应用,切实增强信息化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信息技术和税收业务的有机融合,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3、强化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税源管理。牢固树立“税源为本”理念,坚持以实际税源为征管导向,进一步优化税源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税收监控管理办法,强化纺织服装业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把税源亮点转化为地税收入亮点。严格执行《九江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房地产交易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在房地产取得、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的源泉控管和有效利用,全面推行一体化管理。20*年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入库税款2530万元,占全局收入比重的72%。
4、加强部门协作,推进综合治税。积极争取开发区党政的支持,加强与国税、工商、城建、土管、房管、运管、街道办等部门的协作,依法建立了代缴、代扣代缴关系,构建社会协税网络,进一步理顺了车辆税收工作;通过委托共青城茶山街道办房屋出租税收,切实解决了房屋出租税收征管不力的问题。20*年,我局房屋出税收达到51万元,同比增长400%。
(三)以“双评”为突破,围绕“三个服务”,充分发挥税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
1、扎实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成立专门机构,制定下发了活动方案。全局上下齐心、认真对待、稳步推进、注重实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广泛征求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加强舆论宣传,宣传地税对社会的贡献、优化税收环境的举措、政风行风建设的成果,扩大地税部门在社会上的影响;认真开展走访纳税人活动。局领导率先垂范,积极走访党政领导和纳税人,倾听他们的意见,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开展“纳税人评地税”“纳税人评地税税收管理员”多种形式的纳税人座谈会,采纳意见和建议,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促进征纳和谐。
2、大力开展税收宣传。一是积极开展“爱我青山绿水,税企携手同行”活动。组织人员深入沿湖企业,向企业发放“爱我青山绿水,税企携手同行”倡议书、“能源节约、环保技术进步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引导企业走保护资源环境的良性发展之道。二是开展“百名厂长(经理)话个税”活动。向企业领导详细的宣传了相关税收法律知识,使各位厂长(经理)对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一更加全面的认识。三是举办情景漫画比赛。与南昌大学共青城校区携手组织了一次以《税收征管法》为主题的情景漫画比赛,使税收宣传走进高校、贴近大学生。在一种和谐、轻松的氛围中不知不觉让税收知识融入了大学校园生活,成为师生共鸣。同时,我局开展了送税法到农村、进社区活动,将党和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送到千家万户。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服务全民创业。正确处理好地方税收与构建和谐社会、地方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培植税源“四个关系”,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好税收调节职能作用。继续贯彻落实好省局支持全民创业100条措施、市局大力支持全民创业建设新九江80条服务举措,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下岗人员再就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新农村建设,及时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促进公平竞争,营造公平、正义、和谐的地方税收环境。
4、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一是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和税收公告栏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办税程序、服务标准以及监督方法等内容,让纳税人及时了解办税程序和最新的税收政策,方便纳税,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二是实行即时受理、限时办结服务;积极推行首问责任制。对纳税人来电、来访,第一个接听或接待的税务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直至办结为止。三是定期组织纳税人评选“服务标兵”,提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奖优罚劣,不断提升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水平。四是围绕星级办税服务厅创建工作,不断规范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使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有进一步提高。
(四)以管理创新为导向,认真实施绩效管理考核,扎实推进“两项建设”。
1、实施绩效管理保障效能建设。强化目标责任意识,创新考核激励机制,认真抓好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行干部绩效管理。成立绩效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效能情况的监控、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干部职工个人的绩效考核,落实差错责任追究制,强化绩效考评,将考评结果与干部奖惩、选拔任用挂钩。强化督查责任,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认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督查工作,确保加强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继续推进“规范化”建设。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步提高”和“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我们主要抓好了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开展学习动员、宣传培训工作,形成“个个肩负规范管理使命、人人都是规范管理节点”共识,自觉适应和服从规范化管理。二是掌握规范体系内容,完善文本体系。对局制定的F类文体进行了修订完善,10月份开展规范化管理体系内部审核,11月份开展管理评审,保证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三是加强督促检查,解决“两张皮”问题。把督促检查贯穿于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全过程,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言与行不一致”、“习惯代替程序”的问题,切实保证全体干部职工按所写的去做,按照程序操作,全面使用规范化表证单书,确保规范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3、继续推进地税文化建设。一是增强物质文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公、生活条件,优化办税服务环境,提升信息化运用水平,提高地方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建立了共青城地税网站,创新文化建设学习和传播的载体。二是规范行为文化。全面落实“六公开,六不准”,大力推进“阳光作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认真落实“三个服务”和“支持全民创业”各项措施;注重个人道德修养,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规范个人的日常行为。三是
提升精神文化。开展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努力增强干部“和谐聚力,诚信服务,争做第一”的共同价值理念;开展干部荣辱观和地税职业道德教育,倡导“为税清廉、文明执法、诚信服务、团结协作、敬业奉献”的职业道德风尚;适应地税工作特点,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举办了摄影、书法、写作比赛和乒乓球、篮球等各种文娱活动,提高干部文化素养。
积极开展扶贫帮困助学活动,树立地税良好社会形象。20*年,我局多次走访慰问扶贫挂点村金湖镇黄桥。向村委送去了5000元慰问款,详细了解了该村新农村建设情况,查看了引水渠、村公路等区局扶助项目。并走访了困难家庭。从2003年扶贫挂点该村以来,局先后捐助4万多元支持村建设,受到当地政府和老百姓的称赞。今年高考,共青城金湖镇的潘平洋、潘莹莹兄妹均以优异成绩被重点大学录取,但高额的学费却让以务农为主的家庭陷入困境,我局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向这个光荣的家庭送去了2000元的助学款,并鼓励两位学生好好学习,立志成才,将来好回报父母、回报社会。
(五)以队伍建设为保障,班子战斗力和队伍凝聚力进一步提升。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的工作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认真落实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在讨论各项议题时,局党组能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待问题,不搞“一言堂”,不搞暗箱操作,而是充分听取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在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议,班子成员之间极少数不同意见也能够在会议上妥善解决,维护了班子的团结与决策的正确性。工作上合力、生活上合心、行动上合拍,始终保持一个朝气蓬勃、奋发有为,战斗有力的精神状态,不断开创了共青城地税工作新局面。
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优化政务环境。认真贯彻落实省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一是组织开展系列廉政文化建设活动,把法纪教育、廉政勤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引导地税干部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二是建立健全了严格的制度保证机制,局领导以身作则,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两个条例”,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做到“五个不许”,加强财务管理。三是建立健全科学的预警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把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实现惩防并重、预防为主的工作目标,近年来,我局无一例税务人员违纪现象,树立了新时期地税干部的良好形象。
我局着力在找准问题上下功夫
为推动先进性教育分析评议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局党委和各党总支、党支部,把征求意见作为找准问题、改进工作、密切警民关系的有力举措来抓,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开辟渠道,广泛征求意见,构筑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征求意见格局,收到良好效果。目前,全局已收到各类反馈意见信函400余封,初步梳理意见和建议80余条,并逐一研究了整改措施。
一是分层次召开座谈会,当面征求意见。3月底,邓为民政委先后组织召开了非党员民警、党员职工、退休老干部三个座谈会,征求对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4月初,县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党委成员围绕党委和领导班子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从优待警、执法为民、民主决策等六个方面,深入一线所队,召开民警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各党支部也纷纷结合自身实际,召开服务对象、对口单位、人大代表、警风警纪监督员等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目前已召开各个层次座谈会18场次。
二是开通局长电子信箱,网络征求意见。为了进一步畅通沟通渠道,方便民警随时随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县局党委八名成员分别在全县公安信息网上专门开通了“局长信箱”,让民警说真话、说实话、说心里话。4月份以来,我局通过电子信箱共向广大公安民警征集意见和建议33条。我局还专门与电信部门协调,在互联网上开通了公安局长信箱,定期组织专人认真梳理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4月份以来,共有网民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15条。
三是开展“走门串户,联系群众”活动,登门征求意见。县局结合县委部署开展的“走门串户、联系群众”活动,组织党员民警深入乡村、深入社区,深入群众家中,深入机关学校,广泛了解社情民意,排查突出问题,解决群众困难,密切警民关系。县局还专门印发了征求群众意见表1500余份,组织100余名民警深入田间地头,深入街头小巷,在向群众宣传防范知识的同时,征求社会各界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在新闻媒体刊发征求意见表,公开征求意见。3月31日,县局在《宝应通讯(宝应公安)》专刊上专门刊发了征求意见表,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为了方便群众提意见和建议,县局专门与邮政部门沟通,凡是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的,一律免收邮资,由县局统一与邮政部门结算。
五是出台征集金点子方案,有奖征求意见。为了激发广大群众提意见的积极性,4月初,县局面向社会各界群众专门出台了征集“金点子”的通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服务经济、治安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定期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评选,选出“金点子、银点子、铜点子”后,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是发放征求意见表,背靠背征求意见。为了更深入广泛地征求广大民警和社会各界群众意见和建议,县局在先进性教育事迹报告暨分析评议阶段工作会议上,专门向全体民警发放征求意见表500余份,征求对县局党委及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是设立征求意见箱,随时随地征求意见。县局在机关办公大楼门前专门设立了征求意见箱,随时随地征求来县局办事的广大群众和公安民警的意见和建议。车管所、户政股、出入境管理科、信访室、各派出所等窗口单位,均在服务大厅、接待室等醒目位置设置了征求意见箱,方便办事群众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据统计,各单位共设立意见箱32个。
关键词:横琴自贸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SWOT分析;政府作用
一、引言
珠海横琴自贸区于2012年提出建设“诚信岛”的战略构想,并于2014年4月28日正式施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诚信岛建设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组织及个人诚信的建设。目前横琴自贸区已形成以消费维权创新工作体系为核心、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为突破点,以及“诚信店品牌”建设、小额消费争议仲裁、先行赔付制度和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紧密结合的良好发展态势。
二、横琴自贸区信用体系建设概况
1.认定“横琴诚信店”品牌
横琴自贸区借鉴澳门“诚信店”建设经验,制定《横琴诚信店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符合该规定的经营者授予诚信认证标识。截至2017年3月15日,横琴新区已有15家横琴诚信店,获得“诚信店”称号的商事主体在子女入学、政府投资补助、项目立项、财政扶持资金合法等多方面享有优惠政策。通过“诚信店品牌”建设,提升诚信店自身影响力,同时带动区内其他企业诚信经营,推进区内商务诚信的建设。
2.建立“先行赔付与小额消费争议仲裁制度”
2014年8月横琴新区提出“消费争议先行赔付”与“小额消费争议仲裁”相结合的制度。“先行赔付”即发生在横琴新区范围内调解不成的消费争议,经争议双方同意由横琴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横琴消协”)对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核实后预先代为赔付。横琴消协设立先行赔付专项资金,横琴新区管委会拨付50万专项启动资金,专门用于先行代付5000元以下的消费赔偿。同时,横琴消协与珠海仲裁委员会签订相关合作协议,以仲裁方式解决区内涉及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小额消费争议,共同推进横琴自贸区小额消费争议仲裁机制建设。横琴消协自2014年成立至今,共受理消费投诉121宗,成功调解109宗,调解成功率为90.1%,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20余万元。
3.推进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制度
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横琴自贸区制定《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通过资源整合打破部门间“信息孤岛”,推进区内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政府部门内部对商事主体及相关人员信用信息最大限度地互联互通和共享。同时为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横琴自贸区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将清单管理模式引入信用监管领域。2017年4月21日横琴工商局正式对外《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清单(工商行政管理第一批)》,将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工商行政管理领域首批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及联合惩戒部门。
4.加强信用监管跨境合作
横琴自贸区与澳门建立“琴澳诚信公约制度”,打造横琴与澳门商务诚信共同体。目前跨境合作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将两地“诚信店”互认作为横琴与澳门两地消费维权合作的重点内容,继续推动横琴与澳门诚信店互信互认的诚信公约;二是横琴消协与澳门消协签订合作协议,解决牵涉到两地的消费纠纷;三是探索建立横琴与澳门多部门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横琴与澳门政府部门在信用监管领域的合作。
5.制定“诚信岛”建设相关配套制度
为配合横琴“诚信岛”建设,落实《办法》中的各项制度创新,横琴先后制定了《横琴诚信店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横琴诚信店品牌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横琴新区诚信店品牌鼓励与支持暂行办法》《横琴新区消费争议先行赔付暂行办法》《横琴新区小额消费争议仲裁细则》《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配套制度。
6.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横琴自贸区为打造“三化”营商环境,在全国首发“商事主体电子证照卡”,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压缩社会投资类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办事手续(全过程40%以上,企业直接成本降低3%);首发“市场违法行为提示清单”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差异化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形成以清单管理和信用约束为重点的事中、事后市场监管体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率先推行立案登记制;设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站、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对接港澳的多元化调解机制。
三、横琴自贸区信用体系建设的SWOT分析
1.优势分析(S)
①国家高度重视。2016年4月6日珠海市成为全国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珠海市政府在《珠海市社会体系信用体系建设三年(2015-2017)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以横琴为重点深化社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全面建设信用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专门成立横琴自贸区诚信岛建设领导机构,指导与协调区内诚信体系建设,提出横琴“诚信岛”示范创新,制定一系列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配套制度,政府高度重视为区内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和组织基础。
②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自2015年4月23日横琴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以来,通过制度创新、港澳合作、推进项目建设、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等不断进行改革创新,推动横琴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2016年主要经济指标取得珠海市“四个第一”,即地区生产总值157.45亿元,增长20.1%,增速列全市各区第一;全口径一般预算收入124.38亿,增长33.2%,总额列全市各区第一;固定资产投资额346.24亿元,增长19.5%,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贡献率达66.6%,列全市各区第一;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5.24亿美元,增长23%,增速列全市各区第一。经济的高速增长为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③高校及科研院所聚集。广东省有60多所普通高等院校和80多所高职高专院校,珠海市目前有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吉林大学等10所高等院校建立的珠海校区,为推动横琴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培育相关专业人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为负责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工作人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人员提供信用方面的理论教育、岗位培训提供渠道,不断培养和优化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人才,提高横琴新区信用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
2.劣势分析(W)
①缺少具体征信管理办法。目前各地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即如何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孤岛”,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社会各类主体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征集是平台建设的基础,各类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是信用体系建设关键环节。2013年3月15日国家层面的《征信管理条例》开始施行,我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但具体到横琴新区,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管理办法及具体的征信立法,势必影响信用信息共享的实现,制约横琴自贸区的信用体系建设。
②信用认知度不高。2016年12月份横琴自贸区“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查问卷”显示(本文数据来源),区内企业了解的信用机构专业化服务主要集中在征信、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担保,而对其他服务了解不多。在了解征信服务的68.18%企业中,真正用到征信服务的只有45.45%。
③信用体系应用不足。调查问卷结果显示企业最看重的奖励是“企业守合同重信用(87.88%)”,获得“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可获得包括工商局、税务局、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厅以及财政、社保、银行、海关等17个政府部门共50余项优惠政策的扶持,大部分企业希望通过获得该殊荣得到政府更多的支持。目前横琴新区管委会已经提出在政府采购、重大建设工程招标、资金扶持等方面要率先运用信用信息评级报告,但实践中这个部分还处于摸索阶段。就商务诚信建设方面,企业需求和政府目前提供的政策支持还没有很好的链接。
3.机会分析(O)
①国家重大战略共同聚焦横琴。在世界发展面临新形势、改革开放迎来新机遇、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环境下,港珠澳大桥即将建成,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共同聚焦横琴,各级领导也都赋予横琴自贸区新的使命,为此横琴更需要完善的信用体系迎接前所未有的机遇。
②“粤港澳大湾区”迎来契机。总理在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推动内地与港澳深化合作,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发挥港澳独特优势,提升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地位与功能。港珠澳大桥建成通车之后,珠海将成为中国内地唯一与港澳陆桥连接的城市,横琴自贸区也将承接大桥带来的各种机遇和挑战,为此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其应用,积极探索建立具体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机制,为打造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高质量产业生态圈,推进改革创新系统化集成化做准备。
③“一带一路”战略支点的机遇。为打造成为“一带一路”重要战略支点,建设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并为国内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法律、知识产权等咨询服务,以及成为珠海经济新的增长点和重要引擎、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等,横琴自贸区需积极建立匹配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的评估体系及完善适应国际标准的信用体系。
4.威胁分析(T)
①信用法规不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明确清晰的法律作为保障,2014年7月30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2年)》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广东省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只有《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没有涉及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法规的具体制度设计不能适应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具体到横琴自贸区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还缺乏相应信用管理制度和更高层级的法律指引。从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95.45%商事主体认为信用立法是信用体系建设最根本的保障,企业信用水平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
②其他新区信用建设带来压力。以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为例,2013年3月21日“张江企业信用促进中心”成立标志着“信用张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启动。目前已建设四期,即推进园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创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体系、推动园区政府治理体系转变、开拓信用促金融的发展新模式。[3]张江将政府、企业、银行、第三方征信公司四者有机结合,形成信用促进金融发展“信用融资”的道路,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缺失、无信用评价商业银行贷款难、无信用交易金融机构贷不起的问题[4]。作为第三个部级新区,横琴自贸区需要完善的信用体系,开发以信用为基础各类信用创新产品,强化信用产品应用,解决当地企业发展最需要的融资问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四、横琴自贸区“诚信岛”建设对策建议
1.加快横琴新区信用立法,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法治框架
目前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三种主要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民营征信模式(美国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由中央银行建立的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政府主导的公共征信模式(欧洲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由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并存的模式(日本模式),共同点在于非常重视征信立法和完善其他方面的法律保障,保证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横琴自贸区信用体系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面临和存在的许多问题都需要立法保障。作为特区中的特区,横琴可以尝试利用特殊政策,启动地区信用体系建设中数据征集、信息共享等各方面的信用立法,将横琴自贸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法治框架。
2.以服务地区经济发展为目的,搭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横琴自贸区在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应用、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过程中,应以服务当地经济发展为目的。以商务诚信建设为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当地企业实际情况开发信用产品。目前区内企业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约76.29%),政府可以开发适应当地企业需求的信用产品,给予具有良好信用企业各种优惠政策,提高信用的经济价值,将平台建设成为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和政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
3.发挥政府和市场两者优势,建立市场化的运作体制和机制
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政府的推动,也需要市场发挥了解信用主体需求和创新的能力,协助政府开展事中事后监督工作。政府可以率先应用各种信用产品,如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与市场化运作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借助其庞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拓宽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建立信用评价模型,对信用主体进行多纬度、多视角的信用评价,积极开发联合监管、联合惩戒、信用评价以及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互联网+服务+监管+应用”的新型模式,支持信用体系建设。
4.培养信用服务人才,加强信用专家队伍建设
横琴自贸区信用体系的建设:一方面,需培养信用管理专业方面的服务人才,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收集、挖掘、整理、分析、加工、处理各项信用信息,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运用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方法对具体信用主体进行评价;另一方面,邀请专家进行适合本地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研究并提供建议。同时开展信用宣传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信用文化环境,增强全民信用意识。
5.加强外部联系和沟通,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建设横琴自贸区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进一步加强与外部的联系和沟通,特别是类似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比如加入由上海张江高科带头建立的“全国高新园区信用联盟”,学习其他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的优秀经验,共同推进全国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建立统一的联盟信用信息平台并制定相关标准、构建联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政策支持、创新联盟信用金融产品等。
参考文献:
[1]胡钰衎.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全国首份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清单[N].珠海特区报,2017-04-21.
[2]朱建军,刘小弟,刘思峰.基于政府作用视角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征信,2013(02):58-62.
[3]罗月领.大数据时代上海进一步完善信用数据统一平台的思考[J].征信,2014(07):39-41.
[4]张毅强,吴大器.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机制研究—基于张江商会金融服务合作社的视角[J].征信,2014(12):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