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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应对策略范例(12篇)

时间: 2024-03-02 栏目:公文范文

气候变化应对策略范文

2012年6月11日上午,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简称“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挂牌仪式在京举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为中心揭牌,副主任解振华做重要讲话。

解振华副主任在讲话中对中心工作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一是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以全局性的思想和战略性的眼光,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工作,不断创新,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二是当好智囊,提供支持。要勇于发展新思想、破解新问题、提出新对策,为政府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决策提供有力支持。三是建好窗口,加强合作。积极配合做好气候变化相关谈判工作。四是培养人才,建设队伍。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专业化、团队化、梯队化人才队伍。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编制40人,是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开展国际合作领域的专业研究机构。中心主要职责为:组织开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交流和项目合作;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等。中心通过强化和协调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研究力量,将在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统计考核、碳市场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开展系统研究,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政策制定、谈判对策、低碳发展及国际合作提供决策支持。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北京市政府共同主办的2012中国北京国际节能环保展览会于6月10—13日在北京举行。

本届展览会展览总面积为21000m2,展区按功能划分为8个专业展区和4个公共服务展区。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展区、工业节能展区、清洁空气技术展区、国际展区、清洁能源展区、循环经济展区、办公及民用节能展区、节能环保创新示范展区等8个专业展区;政府展区、馆外“低碳之家”、“水·生命之源”互动体验展区和新闻媒体区、研讨交流区4个公共服务展区。

气候变化应对策略范文篇2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和措施是什么?下一步计划安排如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会议交锋点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苏伟。

应对从容立场坚定

《财经界》:作为一名多次参加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中国代表,您亲历了《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从激烈交锋,讨论,妥协到最终达成漫长历程。在多次谈判中,中国的一贯立场是什么?成效如何?

苏伟:在当前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中国政府坚持以下原则立场。一是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基本框架,严格遵循“巴厘路线图”授权,二是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通过率先大幅度减排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腾出必要的排放空间,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消除贫困的过程中,在发达国家的支持下根据各国国情采取积极的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三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手段。应当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气候,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确保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四是坚持统筹协调和平行推进减缓、适应、资金、技术等问题。

《财经界》:碳排放是目前国内国际都比较关心的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做了哪些部署安排?

苏伟: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利用碳排放交易等市场机制激励企业参与、降低减排成本,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实现我国2022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经济政策制定和市场制度设计。为此,中国政府结合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积极研究探索在试点地区开展碳排放交易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中国积极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合作,目前已批准超过2600个CDM项目,其中在联合国注册超过930个,每年产生的减排量近2.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累计获得签发的减排量近2.2亿吨,为全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

此外,中国政府正在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规范自愿减排交易活动,鼓励更多的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CDM项目合作的成功实践,加上自愿减排交易的规范开展,将为我们进一步探索采用碳排放交易等市场手段来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有益的经验,奠定良好的基础。

《财经界》:历时13天的坎昆气候峰会于2010年12月11日落幕。有媒体总结为:退步的日本,迟疑的美国,不甚积极的欧盟、愤怒的小岛国家,您认为应该如何总结在会议上的态度?您对会议成果有何评价?

苏伟:此次坎昆会议上,减缓、适应、资金、技术是气候谈判的核心问题,这四大问题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为应对气候变化迈出坚实的一步,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有效、全面、可持续地实施。

中国在谈判过程中继续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上述四个主要问题都能取得平衡地进展,为最终完成“巴厘路线图”谈判、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成果,做好准备。其中,对于资金问题,中国希望经过此次会议,至少大家能够原则同意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主导下,设立应对气候变化基金,并对长期资金安排作出明确规定。

此次会议谈判不会轻松,各国都作出适当的“灵活性”。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各方都不过于“讨价还价”;大家清楚自己的责任、各尽所能,发达国家应当切实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包括中国在内的基础四国,是发展中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四国是在为推动发展中国家团结、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工作。

此外,发达国家对长期资金支持做出了安排,以其公共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每年占其GNP一定比例(如1.5%),并额外于官方发展援助,碳市场和私营部门资金只能作为公共资金的补充。发达国家不能将其在公约下的资金义务推向市场,更不能将该义务转嫁给发展中国家。

“77国集团+中国”已提出了关于资金机制的具体倡议,要求在公约下建立有效资金机制和新的基金,设立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资金窗口。资金机制的管理应接受公约缔约方大会政策指导,体现公平、透明和有效原则,确保资金易于获取且管理成本较低。中方对此完全支持。

出台措施长期战略

《财经界》:2007年,作为履行《气候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政府特制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本方案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现在2010年已经过去,请问该方案执行情况和效果如何?我国还会指定新的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吗?

苏伟: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机遇。研发低碳技术,发展低碳产业,倡导低碳生活,既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途径,也有利于形成促进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我们认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法制建设,是保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对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有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历来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制定和修订了多部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法》、《森林法》以及正在草拟中的《能源法》等,还了一批行业性规范和国家标准,部分体现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要求。我国还于2007年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确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我委也主持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在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我国需要制定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律,有利于统筹协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全面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问题的逐步升温和社会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呼声越来越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出相关建议和提案。各地方也在积极开展低碳试点,探索低碳发展经验,有的地方政府还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性法

规。这些都为我们开展立法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目前,我委已将该项立法工作列入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2015年立法规划》,制定出详细的立法起草工作方案,并正在组织开展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前期调研工作。下一步,我委将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法律、气候变化、外交、经济、能源、环境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借鉴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经验,全面开展立法调研和法案起草工作,争取早日提出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草案,报请国务院通过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为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指导。

《财经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做出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逐步健全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管理、价格调控、全民行动等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形成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政策。请您具体给我们介绍一下。

苏伟:这些战略和政策,从我个人的体会来看,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气候变化问题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要立足于推动科学发展,立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统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现实的需要和长远的利益来应对气候变化,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的国家战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建设“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这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的第一个主要内容。

第二,应对气候变化不仅仅关系到中国人民,也事关各国人民的福祉和长远发展。所以,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国际合作来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要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巴厘路线图》,对外也能体现出中华民族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第三,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应对气候变化最核心的问题还是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和行动,积极推进经济和产业调整,优化能源结构,鼓励节能、提高能效,不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科研投入,努力减缓温室气体的排放。我们也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将到2022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通过增加森林碳汇,同时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第四,积极研发低碳技术。技术在应对气候变化当中发挥着一个非常关键的和核心的作用。通过研发低碳技术、加大绿色投资、倡导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增长;我们要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创造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加强节能、提高能效、清洁煤和可再生能源、先进核能等低碳和无碳技术的研发和开发力度,加快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完善相关的保障措施,包括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等政策措施,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和监督实施机制,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从我国国情与实际出发,开展相应的试点示范,实行碳强度排放制度,探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体制机制。在特定区域也可以探索一些通过市场机制和手段,包括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探索性的碳排放交易,这在政策上也是非常明确的,在人大决议当中也提到了。同时,要不断地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因为气候变化和所有人都有关系。所以,不仅仅是政府、企业的,还应该是全民的行动、全民的意识,加快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实际上,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既有生产方式转变的问题,也有消费方式、消费模式、生活方式改变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不仅仅要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而且我们老百姓日常生活也要适应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

技术资金齐头并进

《财经界》你曾经提到过应对气候变化的“金钥匙”就在资金和技术转让这两个方面。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苏伟:资金问题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极为关注,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是发达国家在公约下的义务。发达国家能否落实在哥本哈根协议中承诺的300亿美元快速启动资金是坎昆会议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希望发达国家能通过公共资金落实300亿美元快速启动资金,符合“新的、额外的”要求,并确定这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操作办法,确保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

气候变化应对策略范文篇3

一、欧盟的低碳经济现状分析

本文采用碳排放库兹涅茨曲线对欧盟及其部分国家的低碳经济现状进行研究。通过对一些国家经济发展中的碳排放数据进行研究,不难发现人均排放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呈现出先增长后减少的趋势,这个表现符合库兹涅茨曲线的倒“U”特征,反映出了碳排放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联效应。出于以上考虑,假设人均碳排放可能随着人均收入变化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的变化趋势,这就形成了碳排放库兹涅茨曲线(CarbonEmissionsEnvironmentalKuznetsCurve,简称CKC)[3]。分析仅通过碳排放库兹涅茨曲线来识别区域低碳经济的发展阶段,不去讨论曲线形成的原因。

本文选择欧盟的27个成员国进行碳排放库兹涅茨曲线分析,数据来自世界银行2009年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①中欧盟及其成员国1972-2008年的人均碳排放和人均收入的统计数据。通过绘制27个成员国的碳排放库兹涅茨曲线可以发现,部分欧盟国家显现出显着的倒“U”趋势,也有部分欧盟国家仍处在碳排放库兹涅茨曲线的起始阶段,还有部分国家的人均碳排放保持平稳或徘徊趋势。我们根据碳排放库兹涅茨曲线对欧盟国家进行大致分类:第一类是低碳经济发展国家,这些国家的碳排放库兹涅茨曲线呈倒“U”型,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碳排放开始明显下降,人均收入已达到40000美元以上的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属于这种类型;第二类国家是中碳经济发展国家,根据低碳经济的评价标准②又细分为两种。一种国家的人均碳排放趋于平稳或上下徘徊,可以理解为处于碳排放库兹涅茨曲线的顶点,人均收入达到40000美元以上的丹麦、荷兰、芬兰等国家属于这种类型;另一种国家的碳排放库兹涅茨曲线呈现出明显的倒“U”型,人均收入在30000美元以下的保加利亚、匈牙利等国家属于这种类型;第三类国家是尚未达到碳排放库兹涅茨曲线的顶点,人均碳排放和人均GDP呈现单调递增关系,这些国家的人均收入在20000-30000美元之间,仍处于高碳经济发展阶段,葡萄牙、西班牙、希腊、塞浦路斯属于这种类型。

我们根据1972-2008年的历史数据绘制欧盟及部分成员国的碳排放库兹涅茨曲线(如图1),选取的成员国包括丹麦、意大利、法国、英国和西班牙,基本可以代表三种不同类型国家的人均碳排放变化趋势。虽然欧盟的各成员国所处的阶段具有很大的差异,但欧盟整体的碳排放已经越过库兹涅茨曲线的顶点,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到2008年欧盟的人均碳排放降至7.8吨二氧化碳/人。欧盟的低碳政策已初见成效,整体碳排放呈现出下降趋势,按照现在的发展趋势欧盟完有可能超前实现2022年的低碳经济发展目标。现有的减排成果为其进一步制定气候政策、推进欧盟整体低碳发展建立了信心。

图1欧盟及其部分国家人均碳排放和人均GDP的对比(1972-2008)

二、欧盟的低碳发展的要素研究

在2006年发表的《斯特恩报告》中指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足够的政策干预,碳排放的拐点不会自动出现,人均碳排放与人均收入之间的正向关系有可能长期持续下去[5]。由此可见,欧盟人均碳排放所展现出的逐年下降的趋势,验证了欧盟在低碳发展方面取得的成效,而欧盟之所以可以快速实现地区的低碳转型,与欧盟的气候政策、碳市场机制和低碳理念是密不可分的:

(一)严格的气候政策

欧盟长期以来通过制定并执行严格的气候政策来推动经济的低碳转型。2008年12月,由欧盟提出的一系列气候政策立法建议获得了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批准,为欧盟实现2022年低碳经济发展的三大目标奠定了法律和制度基础。这些欧盟气候政策立法包括改革欧盟碳排放贸易体制(EUETS)、修订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指令、制定清洁轿车发展新规则及燃料和生物燃料新的环境质量标准、确立“碳捕捉与封存技术”的法律框架、实施“建筑物节能执行指令”等[6]。此后为了将欧盟内外的气候政策紧密连接起来,强调欧盟对全球气候协议的立场,同时也为了巩固欧盟在全球气候政策的领导地位,欧盟又先后了《走向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全球协议》和《后哥本哈根国际气候政策:重振全球气候变化行动刻不容缓》两份政府文件。在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中首次将欧盟在国际层面上的气候变化行动、节能及提高能效与发展新能源正式写入《欧洲联盟条约》[7],从而显示了欧盟持续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将低碳发展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由于欧盟气候政策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欧盟成员国必须依据欧盟的总体低碳目标来确定自身低碳发展的行动计划,但同时又给予成员国在低碳发展过程中足够的自由度,从而形成了各成员国低碳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完善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一直是欧盟气候政策的主要目标。围绕着这些目标,欧盟不断对气候政策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持续改良和推进气候政策的实施。例如2007年1月,欧委会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进行及时总结,指出法律和体制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是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从而促进欧盟进一步加强对其成员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法律约束力。欧盟在严格的气候政策框架下,通过实施制度和技术创新自上而下的推进欧盟各个成员国的低碳经济发展,并在此过程中及时的反馈和改进气候政策,将气候政策构建成欧盟低碳发展的基石。

(二)逐渐完善的碳市场机制

欧盟十分重视发挥市场在低碳发展中的作用,期望依靠市场的力量弥补气候政策的缺陷,推动区域低碳经济的持续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欧盟签订《京都议定书》以后,欧盟就开始计划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未来的低碳发展。经过长时间的筹划欧盟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的EUETS,作为欧盟实行节能减排的重要市场化措施,期望建立起完善碳排放交易体系,通过价格机制刺激私营经济体加大节能、新能源和“碳捕捉与存封”(CCS)的投资力度,从而自下而上的实现2022年的低碳发展目标。碳交易市场加快了欧盟成员国企业间资金和技术的流动,促进了欧盟区域的协调发展。根据对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碳排放库兹涅茨曲线的分析,欧盟的大部分成员国都已处在低碳经济或是中碳经济发展阶段,其中部分中碳国家,例如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共和国等,通过欧盟的碳交易市场获得低碳转型所需资金和技术,在相对较低的人均GDP下已经出现人均碳排放的拐点,可见欧盟的碳交易市场加快了欧盟各成员国的经济转型并推进了欧盟经济一体化。与此同时,由于EUETS允许与其他减排机制相互连接,EUETS正在和国际气候机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EUETS与《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机制(CDM)市场建立起的直接联系,允许欧盟通过购买一定比例的CER③来抵消自身的碳排放,为欧盟的减排实体提供更多配额购买渠道的同时,也激发了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节能减排热情。通过与不同碳交易体系相互连接已经使EUETS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碳交易市场。

此外,为了推进欧盟自身碳排放市场的持续发展,同时使EUETS成为后京都时代全球碳市场的中枢。欧盟对EUETS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这些修改包括扩大EUETS的覆盖范围,除了目前包含的电站、钢铁、水泥等10个部门的二氧化碳排放外,还将包含石油化工、氨、铝部门中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制酸中的氮氧化物排放和制铝中的全氟化碳排放;在欧盟的层次上建立行业限额交易体制以取代原有的各成员国的国家配额分配计划;逐步取消免费的配额许可由拍卖许可代替等[8]。完善碳市场将是未来推动欧盟自身低碳经济发展及巩固欧盟在全球气候政策中领导地位的主要途径。

(三)改变民众理念的低碳文化

民众在区域低碳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方面从政府的宏观政策来看,民众的积极态度可以推进气候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巩固低碳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从市场消费的角度来看,民众的消费理念和生活方式决定着低碳产品的消费及推广,将低碳发展的主要动力由政府推动转化为市场拉动。对欧盟公民的一项调查显示有64%的公民认为自身应该更积极的应对气候变化,有28%的公民对自己现在的努力感到满意,2%的公民认为为应对气候变化付出过多,另有6%的公民表示不清楚答案[9]。总体上欧盟的民众对应对气候变化持积极态度,为欧盟气候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创造了条件,同时拉动了低碳产品的消费。但更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成员国中一些低碳文化要素的兴起正在颠覆着民众原有的生活方式,产生了关于低碳发展的新的思考和实践。

伴随着欧洲进入后工业化时代,民众开始对工业革命两百年以来所形成的逐渐趋同的生活方式进行反思,开始追求传统和多元化的生活方式。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在“慢食运动”(SlowFoodMovement)基础上逐渐兴起的“慢城运动”(SlowCitiesorCitta'slowMovement)。“慢城运动”于1999年10月由意大利城托斯卡纳基安蒂地区的小城市Greven-Chanti的市长PaoloSaturnini与另外三个城市市长联合发起,通过会议成立了“国际慢城组织”,并对“慢城”进行了初步定义,发表了《国际慢城》[10]。近十年的实践发展表明慢城运动可以有效地协调城市经济、环境和公平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城市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可持续发展策略[11]。“慢城运动”所倡导的“慢”文化期望把现代人从过度追求高速、高效的疲惫状态中释放出来,去感受人与人,人与自然间和谐而平静的生活,通过减少交通流量、增加绿地与徒步区,保护美食传统,建立科技环保等种种措施,为城市居民建立起回归自然的生活方式。此外,“慢城运动”的“慢”与全球化的“快”并不矛盾,慢城通过利用全球化的积极成果(例如互联网)来推广营销自身的特色,促进了地方特色产品的销售并加快了地区旅游业发展,推进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慢城运动”是基于居民文化理念的转变,由市政府策划组织城市居民积极推动形成的兼顾城市环境和经济发展的新的城市低碳发展策略。虽然《国际慢城》对于申请城市存在着诸多限制,但“慢城运动”依旧发展迅速,自1999年“慢城运动”开展以来,慢城由原来最初意大利的四个城市发展到现今25个国家的140多个城市[12],可见基于低碳文化的低碳生活理念在传播速度上是惊人的。欧盟的成员国通过积极挖掘自身的文化优势展开了一系列的文化创新实践,从“慢食”到“慢城”再到“慢活”,所倡导的低碳文化理念正在深刻影响着欧洲乃至世界居民的生活方式,这些文化实践正在通过引导居民逐渐建立起自然的生活方式来保持和推进地区的低碳发展。

欧盟低碳发展体系关键要素气候政策作用方式自上而下主体欧盟及其成员国基础策略碳交易市场自下而上行业企业组织推动和巩固、多元化发展低碳文化由点到面民众具体行动推动和完善气候政策立法构建欧盟碳排放贸易体制慢城运动等

图2欧盟低碳发展体系的系统构成

综上,如果将欧盟的低碳发展体系视为一个系统,则欧盟的气候政策、碳排放交易市场和高度认可的低碳文化是这个系统的三个关键要素。这三个要素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推动着欧盟整体的低碳发展(如图2)。首先,严格的气候政策是欧盟低碳发展体系的基础。欧盟将政策同法律结合在一起,对气候政策进行严格立法,要求成员国根据欧盟整体的减排目标确定自身低碳发展的可行方案,从而自上而下的拉动欧盟总体减排目标的实现。虽然全球气候谈判具有很强的环确定性,使得欧盟必须在综合自身内部战略和对外政策的基础上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气候政策,但从欧盟最新制定的一系列气候政策来看,完善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依然是其气候政策的主要目标。此外,新一轮的气候政策并没有受到经济衰退的影响,后京都时代的欧盟将继续执行严格的气候政策,为EUETS第二阶段的正常运行提供了牢固的法制基础;其次,碳交易市场是实现欧盟气候政策的主要策略。通过近十年的发展,EUETS已成为全球最先进的碳交易体系,EUETS中不同类别的碳价已成为最具参考价值的碳交易市场价格。通过成熟的碳交易市场,欧盟正在将交易盈利投入到低碳技术研发和低碳技术创新当中,例如欧盟近期启动的碳捕捉和碳封存项目以碳交易盈利作为后续资金。同时,EUETS为私营经济体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使得私营经济体参与到欧盟的低碳转型当中,将他们同欧盟的气候政策密切连接起来,以此形成低碳发展的市场推力自下而上的推动着欧盟减排目标的实现。此外,EUETS作为欧盟气候政策的主要策略,在加快推动欧盟低碳转型的同时也缩小了欧盟各成员国间的经济差异,促进了欧盟经济一体化;最后,低碳文化作为低碳发展中的文化要素,通过对民众理念的影响推动着气候政策的实施,巩固低碳发展成果的同时又促进了低碳发展的多元化。重视低碳文化使欧盟的低碳发展体系不局限于“生产”领域,同时也扩展到“消费”领域,随着产品碳核算体系的完善,低碳文化将对产品市场和能源市场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通过席卷欧洲的“慢城运动”,不难发现,当基于文化创新的低碳理念融入到居民生活和城市建设当中时,为欧盟的低碳发展扩充了更加丰富的内容。

三、对我国未来低碳发展的启示

和欧盟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近几十年来我国的人均碳排放量与人均收入之间一直保持单调递增的关系,碳排放库兹涅茨曲线仍没有到达拐点[13],整体上仍然处于“高碳经济”发展阶段。此外由于我国现阶段仍处于高速城市化时期,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均衡,经济转型中缺乏必需的资金和技术,给经济转型来了巨大的挑战,也决定了我国未来低碳发展的特殊性。虽然两者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经济发展对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能源安全等方面两者面临着共同的挑战。此外,欧盟期望通过经济低碳转型实现区域的可持续发展、缩小区域差距和增加就业等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目标。欧盟通过自身构建起的低碳经济体系为实现这些目标提供了平台,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些发展经验为我国推动经济低碳转型带来了一些启示:

1.完善气候政策,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建立法制保障。在欧盟的经济低碳转型的过程中,气候政策一直作为低碳经济发展体系的基础,引导着欧盟的低碳发展。我国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近十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例如2002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出台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等,虽然这些政策法规为我国的节能减排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很好的针对了我国能源和工业行业“能耗高,能效低”的现状,但低碳经济所关注的“碳减排”并未上升到法制化阶段。所以我国应该借鉴欧盟的经验,以气候政策为基础来构建低碳经济体系,将自身的内部战略和对外政策结合起来继续完善自身的气候政策,同时关注气候政策的法律跟进和配套政策的制定,自上而下的促进和规范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

气候变化应对策略范文1篇4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标签;策略分析

中图分类号:F06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01

“低碳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理念,“低碳经济”的提法最早源于英国在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认识,“低碳经济”是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从技术角度认识,“低碳经济”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在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作用下,利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等各种低碳技术,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着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

综上所述,广义的“低碳经济”是以低排放、低能耗、低污染为标志的绿色生态经济模式。目标是控制碳排放,维持生物圈碳平衡;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建清洁能源结构;核心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转变。可以说,发展“低碳经济”是一场涉及价值观念、国家权益、生产生活方式的全球性革命。

一、国外“低碳经济”发展现状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低碳经济”政策,积极推动低碳绿色增长。尤其是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一些国家更是把开发新能源、发展低碳产业作为重振经济的重要动力。

德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重点是发展生态工业。德国的生态工业政策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严格执行环保政策;制定各行业能源有效利用战略;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范围;可持续利用生物智能;推出刺激汽车业改革创新措施以及实行环保教育、资格认证等方面的措施。为了实现从传统经济向绿色经济转轨,德国除了注重加强与欧盟工业政策的协调和国际合作之外,还计划增加政府对环保技术创新的投资,并通过各种政策措施,鼓励私人投资。德国政府希望通过筹集公共和私人资金,建立环保和创新基金,以此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

法国的“低碳经济”政策重点是发展核能和可再生能源。2008年12月,法国环境部公布了一揽子旨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计划,这一计划有50项措施,涵盖了生物能源、风能、地热能、太阳能以及水力发电等多个领域。除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之外,2009年,法国政府还投资4亿欧元,用于研发清洁能源汽车和“低碳汽车”。此外,核能一直是法国能源政策的支柱,也是法国“低碳经济”的一个重点。

美国选择以开发新能源、发展绿色经济作为全球金融危机后重新振兴美国经济的主要动力。美国政府“低碳经济”政策可以进一步分为节能增效、开发新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等多个方面。其中,新能源的开发是核心。2009年2月15日,美国出台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投资总额达到7870亿美元,该法案将发展新能源列为重要内容,包括发展高效电池、智能电网、碳储存和碳捕获、可再生能源(如风能和太阳能等)。在节能方面最主要的是汽车节能。此外,为应对气候变暖,美国力求通过一系列节能环保措施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策略分析

我国于2010年启动了低碳省和低碳城市的试点工作,刚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突出强调了要“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但由于我国“低碳经济”发展起步较晚,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相当的差距。推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须重视并借鉴国际有效经验,建立健全低碳法律法规体系,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加强低碳科研的支持力度,强化低碳政策的执行效力,创新低碳理念、制度和标准,使“低碳经济”发展标准化、系统化、体系化。

1.要以立法先行,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部分发达国家在低碳领域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如英国先后出台了《气候变化法》、《2008能源法案》和《2010能源法》,美国通过了《清洁空气法》和《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德国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和《德国能源法案》等。低碳立法为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尽管已制定颁布了一些旨在促进低碳发展的法律法规,但多是一些基础性的、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具有能源领域母法作用的《中国能源法》也仍在制定中,低碳领域的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2.要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形成“低碳经济”的良性发展

发达国家始终坚持市场机制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放眼全球,欧盟实施了区域碳排放交易体系,英国开启了“碳标签”和“碳认证”的大门,德国率先针对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征收航空税,芬兰、瑞典、丹麦、荷兰开征了碳税,日本积极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以期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金融资本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节能减排工作仍以行政命令为主要推手。尽管行政命令在短期内效果较好,但可能会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而采取有背于市场基本原则的非常规手段,这显然会增加节能减排的社会成本。

因此,我国应完善节能减排的市场化机制,降低地方政府对行政手段的依赖。在国家层面,应认真研究国外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运行机制及气候变化税、碳税的施行经验,筹建全国性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适时引入碳税等政策工具,建立健全适应我国“低碳经济”发展需要的碳金融制度,并积极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实现对接。地区或行业层面,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的节能减排目标交易机制,以市场机制与行政手段的有效结合来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减碳目标。企业层面,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能源服务公司的发展,在企业中推广节能管理系统,培养能源服务人才和节能减排管理人才。

3.加大科研支持力度,注重培养低碳科技人才

发达国家的低碳科技研发起步早、投入大,有效地推动了其低碳领域的产业发展和就业增长。例如,德国2009年可再生能源产业从业人数超过30万人,与2004年相比增加了4万人;2009年德国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业营业额为161亿欧元,比2007年增加约43亿欧元。我国对低碳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在不断加大,但起步较晚,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投入仍显不足。此外,尽管近年来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态势良好,但在一些核心技术上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例如,目前全球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生产主要被美、德、日等国少数企业垄断,它们掌握晶硅制造技术,其产量占全球市场份额的90%以上。我国应拓宽低碳科技研发资助渠道并进一步加大资助力度,促进政府、企业、科研单位及金融机构的通力合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低碳科研支持体系,同时注重培养低碳科技人才,以人才培养促进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带动低碳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4.设立专职行政部门,强化政策的执行力

发达国家大多设置了专门负责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职能部门,有效地加强了低碳政策措施的执行效力。英国2008年成立了气候变化委员会和能源与气候变化部,随后颁布了《2008气候变化法》和《2008能源法》,并形成了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战略、行政条例的低碳政策框架;美国2002年成立了“气候变化科技整合内阁委员会”,随后与美国能源部和环保署合作制定了“气候变化技术方案”等10多项低碳计划;欧盟2007年成立“应对气候变化临时委员会”,2008年即出台了一揽子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保障能源安全的政策措施。我国尽管已于2008年成立了国家能源局,但其行政职能与已有部门存在交叉及冲突,难以独立开展能源全面管理工作。2010年成立的国家能源委员会虽然有利于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政策统筹规划,但具体管理职能的履行仍要依靠近20个部级单位的合作支持,容易因行政程序过多、相互配合不力而影响整体工作效率。国家审计署在2010年节能减排审计工作中发现,部分地方政府、企业及财政主管部门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措施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节能减排管理职能的合理集中有利于强化低碳政策的执行效力。要明确划分相关行政机构的职能范围,使得不同部门在管理节能减排工作上有章可循、各司其职,全面提高政府部门在“低碳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效率,确保有关政策和数据信息上传下达的畅通无阻。政府部门须构建科学合理、硬件齐全、反应迅速的低碳政策落实机制,包括对低碳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对高效节能设备方案的推广及对先进低碳生活消费方式的表彰宣传等。

5.重视低碳理念与制度创新,抢占国际制高点

发达国家一贯很重视低碳理念与制度创新。英国2003年率先提出“低碳经济”,2007年又推出“碳标签”、“碳认证”等新概念;美国是最早制定实施严格能效标准的国家,其“能源之星”项目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的节能减排工作。我国在能效管理方面已颁布实施了系列能效标准,但大多是针对家用电器而推行的;在低碳认证制度方面,我国政府2010年下半年才正式启动其框架体系的研究;在碳金融方面,我国政府于2010年10月才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低碳发展理念与制度的创新有助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及抢占“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制高点。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碳理念、制定碳标准的经验,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低碳发展新理念、新制度、新标准,探索一条适应我国国情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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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应对策略范文篇5

论文关键词气候变化森林立法

气候变化是当今全球面临的重大危机和严峻挑战,事关人类生存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举世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当今,人类总结应对气候变化的经验无外乎两个,一是提高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二是增强对气候变化的减缓能力。无论是适应还是减缓,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不容置疑。林业是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我国政府高度关注森林资源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地位,及实地作出调整林业的政策和经营指导方针。但从法律的角度讲,森林法应积极回应气候变化问题,适时进行制度创新,是林业在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方面的法治保障。

一、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

当前,气候变化正在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它关乎每个国家、行业和公民的利益。因此,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性的紧迫问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大行动和举措。2007年实施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简称《国家方案》)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简称《政策与行动》)这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战略性文件。在《国家方案》中,明确把林业纳入我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中。在《政策与行动》中,鲜明指出林业是我国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行动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方案》的要求,2009年国家林业局了《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简称《林业行动计划》)是《国家方案》相关措施的具体化,以贯彻落实《国家方案》赋予林业的任务。是对未来四十年(2050年)我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部署。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森林是陆地生态平衡的调节中枢,是陆地生态系统最大的碳储库。森林资源在减缓气候变化中具有重要作用。其固碳所具有的投资少、代价低、综合效益好等特点,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2009年6月,中央林业工作会议指出,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战略选择。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林业特点做出的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可见,我国林业建设责任重大、加快林业发展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二、森林法应对气候变化的困境

我国林业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历史留给我国的现实是:森林资源非常缺乏,欠账过多,林业面临很多困难,制约了发展和建设目标的实现。究其原因,诸多因素中,法制建设滞后、没有完备的法制保障是关键。

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施行以来,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在提高人们保护森林与环境意识、树立林业法制观念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现行森林法中的植树造林、林地用途管制、森林限额采伐、林木采伐许可、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等,都含有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元素,对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提高森林覆盖率、减缓气候变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由于现行森林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虽然经过修改,但还是具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森林法》已经不能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因此,根据生态平衡和气候变化的需求对该法作出适当的修改,事在必行。我国森林法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森林法》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我国现行的森林法制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当时国家的主导思想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也由于建设初期,气候、生态和环境问题没有凸显亦未引起广泛关注。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森林法,还不可能从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全局高度来进行立法规制。虽然森林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也提出了“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生态功能,但其中反映出来的是以木材生产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林业发展理念,立法受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支配,通过对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注重于保障木材和林产品的可持续产出和供给,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对木材的需求。没有体现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要作用。由于立法理念的落后使林业生态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而森林法又没有根据变化了的客观形势进行适时的修改,而使其与现实严重脱轨,影响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功能的发挥。

(二)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保护制度

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全球气候异常所带来的灾难,及伴随的次生生态灾难的常态化,正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而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的主要地位和在生态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在森林法中还缺少制度保障。如目前我国实施的林业六大重点工程,均是以国家政策的形式推进的,虽然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缺少法律的规制和保障。此外,与立法相配套的制度不完善。现行林业法律、法规虽然在这些方面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在法律制度和内容的规定上,还不具体系统,甚至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更没有形成与生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三)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和措施大都是通过党和政府颁布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对一些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缺少基本法的依据。如森林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功能源于其强大的碳汇能力,但有关林业碳汇的增汇、固碳、和林产品替代”及碳汇交易、碳汇生态补偿等制度在森林法中是空白。如何将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法律化应是是森林法修改的重点。

三、应对气候变化森林法的修改与完善

用法律的手段去规制影响气候变化的行为,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在整合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森林法应对气候变化的配套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充分发挥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作用。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森林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

在森林法的修改中,首先要确立正确的符合生态规律和林业发展的理念。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3年6月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将修改森林法的总目标定位为:“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这为森林法的修改指明了方向和政策依据,根据这一立法的总目的,笔者认为:“森林法修改的立法宗旨是“以生态建设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体现森林的生态效益,发挥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在森林的经营、管理、效益、生产中要大力倡导可持续发展,实现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彻底转变。也就是说,可持续发展是森林法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

(二)确立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生态保护制度

当前,我国林业正历史性地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

。林业的指导思想已由“木材永续利用”发展到“森林可持续经营”。林业的核心问题由利用变成了经营。森林的价值已不是传统的木材,生态需求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森林法应为林业的生态功能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明确生态保护在森林法中的地位。增加有关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天然林重点保护、森林结构调整、提升森林质量、增加碳汇能力、在节能减排、开拓碳汇容量、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

(三)确立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制度

为应对气候变化森林法应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体现林业的气候功能,填补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些制度缺失并适时进行制度创新。

国家林业局的《林业行动计划》规定实施的22项主要行动,包括林业减缓气候变化的15项行动和林业适应气候变化的7项行动。这是一项重大的决策,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迈出的又一大步。减缓和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森林法的修改应围绕这二个组成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将政策的宣誓通过森林法的修改形成国家意志。

1.减少森林退化的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制度。植树造林制度;在植树造林方面,我国森林法以原则性宣示“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务院于1982年制定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在政府主导下,我国人工造林面积保持世界首位,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其实施主要靠政策推行,靠公民的自觉。缺少稳定的法律制度保障。森林法的修改应围绕公民义务进行强化,追究不履行义务者的法律责任。封山育林是我国培育保护森林资源的一项重要营林方式,是实施森林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但《森林法》中没有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确立下来。为了降低森林在气候变化方面的脆弱性,减少气候变化造成的森林退化,提高森林覆盖率,应将封山育林作为一项基本的森林保护法律制度确立下来。

2.增强森林碳汇的法律制度

包括森林的碳汇交易和碳汇的生态补偿制度。这二项制度在我国还没有通过立法确认。碳汇交易是林业气候法的典型制度,是创新林业发展机制、突破林业发展瓶颈、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建立森林生态效益市场化的新举措,从应对气候变化的角度出发,碳交易制度的确立势在必行。碳汇交易的实质是以市场化手段对森林在气候方面的生态效益进行补偿,我国必须建立基于森林碳汇的生态补偿制度。

3.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律制度

气候变化应对策略范文

[提要]气候变化是一项影响日深的全球性议题。作为世界最大的两个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和美国一直处于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心。近年来中美两国积极协调政策立场,强化既有合作基础,在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合作。中美双边合作既有助于减少两国的温室气体排放,也蕴含着明显的全球意义。与此同时,’中美之间的合作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这要求双方着眼长远,创新战略思维,进一步寻求利益共同点,以推动合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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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气候变化、中美合作、清洁能源

[作者简介]王联合,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D822.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28832(2015)1期0114-15

本文是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中青班专项课题“中美关系中的气候变化问题研究”(课题号2010FGJ006)的阶段性成果,并受上海市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编号2013GXYLXKZZXGG)资助,一并致谢。

在全球化快速发展、跨国联系空前紧密的当今时代,气候变化,或称全球变暖,正在深刻影响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最严峻全球性问题之一。鉴于中美是世界前两位温室气体排放国,气候变化已成为两国关系愈发重要的一个议题,愈益明显地塑造着中美新型大国关系内涵和全球气候治理格局。

一、中美气候变化政策的演进与协调

气候变化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和人为两大类。科学研究发现,自工业革命以来,化石燃料消费等人类活动导致地球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迅速增加,以致20世纪后半叶的气候变化几乎不可能用自然因素来解释。这一结论得到世界首要气候变化科学权威机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历次评估报告的认同和支持。该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认为,最近50年全球气候变暖有大于90%的概率是由人类活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

全球变暖可能带来的毁灭性风险以及国际社会要求中美做出减排承诺的压力,将两国推到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心。尽管中美均面临这一全球性问题的挑战,但两国关于气候变化的政策立场判然有别。

美国气候政策理念具有明显的两党属性,政策随政府更替表现出不稳定性和非连续性。保护环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一直是民主党的政策重点之一。在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与民主党相比,共和党对气候政策的厌恶是显而易见的。大多数共和党人不相信全球变暖已产生消极影响,甚至否认气候变化的事实。基于这样的认知,乔治·W·布什政府上台后不久即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转而谋求建立区域性的国际气候机制。布什政府气候政策的一个关键特征是反对强制性的气候措施。在国内层面上,美国气候政策着眼于谋求由私营部门达成行业自愿减排协议。在国际层面上,布什政府在参与以联合国为基础的谈判进程同时,追求一种不做出承诺的“软法”(soft-law)途径。

奥巴马执政后,美国气候政策迎来了又一次转折。奥巴马认为,作为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必须在应对全球变暖的努力中担负领导责任,以加强相关国际机制、激活联盟和建立伙伴关系。在第二任期内,奥巴马政府出台了《总统气候行动计划》,宣布到2022年美国将其温室气体排放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7%的目标。为此,奥巴马政府在国内层面上奉行一项雄心勃勃的立法战略,同时辅以行政权应对气候变化;在国际层面上则谋求一种基于条约的“硬法”(hard-law)途径,对抗全球变暖的影响。

比较而言,中国气候政策的原则立场是一贯、明确的。在很大程度上,中国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宗旨和原则界定其气候政策立场。《公约》确定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三个最基本原则,即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可持续发展。为落实《公约》的原则和目标,《京都议定书》设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期间的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义务。据此,中国主张,发达国家作为历史排放和人均排放的最大来源,有必要率先采取减排行动,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则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走“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为全球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不断做出努力和贡献。相应地,在国内层面上,中国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框架。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应对气候变化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将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作为约束性指标,明确提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等重点任务。在2014年9月联合国气候峰会上,中国政府宣布将主动承担与自身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相符的国际义务,努力争取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尽早达到峰值,以更大力度和更好效果应对气候变化。

无论中美气候政策立场有何不同,两国都无法回避遭受气候变暖相同或类似危害的现实,更承担不起无所作为的代价。随着气候变暖不利影响的凸显,两国开始认识到,彼此利益的重合部分正变得越来越大。有鉴于此,奥巴马政府重申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抱负。白宫计划绕过国会的阻挠,寻求扩大新的以及现有的国内国际举措,特别是与中国等其他排放大国开展双边行动,努力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为全球做出表率。同时,中国新一届领导人意识到,“如果要取信于民,就必须解决工业化带来的毒害人们健康的副作用。”因此,中国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做出了观念及政策创新。作为对《公约》一项重要义务的履行,中国政府自2007年起定期编制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并连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方案,显著加大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力度。

正是在新的环境现实和决策背景的影响下,中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无论是在认识领域还是在政策协调层面都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展。2013年4月,两国达成第一份《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该声明指出,日益加剧的气候变化危害,迫切需要中美两国采取强有力的国内适当行动,开展大规模的双边合作。为此,双方决定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建立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工作组旨在“确定双方推进技术、研究、节能以及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合作的方式”,并定期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会议上向两国元首特别代表报告工作成果。声明强调,中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与合作不仅有助于遏制全球变暖,树立可以鼓舞世界的强有力榜样,而且“能够成为双边关系的一个支柱,增进彼此信任和相互尊重”。2014年11月,双方签署第二份《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两国元首将此前谈判达成的原则共识提升为更为宏大且具体的成果目标。美方计划于2025年实现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26%-28%的全经济范围减排目标并将努力减排28%;中国宣布在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将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提高到20%左右。双方均计划继续努力并逐渐加大力度。这份声明的签署意味着,中美两国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协调行动,超越了2009年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峰会前后双方在清洁能源倡议上的合作水平,进入了一个备受期待的新阶段。

二、中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现状

近30多年来,中美两国在能源和气候变化领域进行了广泛合作。这种合作使双方对彼此的国情和关注的问题有了更深的了解,推动了应对气候变化成功案例的相互借鉴,并相应在两国政策圈及主要研究机构间建立了重要的联系,为双方后续深入合作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早在1979年中美建交之初,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就与美国总统卡特签署了《中美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两国政府部门先后在化石能源、气候变化、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能源信息交流等32个领域签署了数十个合作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两国科学家在上述领域内开展了数千个科技合作项目研究,人员交流达数万次。1985年,双方签署《中美化石能源研究与发展合作议定书》,合作领域涵盖电力系统、清洁燃料、石油和天然气、能源与环境技术以及气候科学。1993年,两国政府建立能源利用效率问题的正式对话。1995年,《中美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与利用合作议定书》签署,包含政策、农村能源、大型风电系统、混合乡村电力、可再生能源商业开发、地热能源、能源效率、混合电动汽车开发等七个附件。1997年,两国政府高层发起中美环境与发展论坛,将城市空气质量、农村通电及清洁能源和能源效率确立为合作的三个优先领域。

进入21世纪后,中美合作态势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政策思维中将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建立了一系列公私参与的能源与环境合作机制。双方围绕国际能源安全、能源政策和能源战略目标、生物燃料、核能、清洁能源和能效技术、气候变化、碳捕获与封存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这些安排加深了中美双边政策协调,成为两国开展能源和气候变化合作的制度保障,标志着双方在该领域的合作取得了突出成果。

清洁能源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中美进行清洁能源技术合作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美国在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中占有优势,中国则拥有无比庞大的长期市场,双方的合作显然可以取得双赢和“通赢”的结果。2009年1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访华,中美两国公布了一揽子影响深远的措施,发起中美清洁能源研究中心、中美电力汽车倡议、中美能效行动计划等项目,加强双方在清洁能源方面的合作。其中,中美清洁能源研究中心由两国在5年内共同投入至少1.5亿美元,作为启动资金支持清洁能源技术的联合研发。此外,在2009年7月第一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双方签署了《加强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重申实施《中美能源环境十年合作框架》下的5个联合行动计划,承诺通过制定新行动计划扩展框架。2011年1月,中美签署了涵盖清洁煤、核电、风电、智能电网、电动汽车等诸多领域的一系列协议。

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共识的加强和实践的积累,推动中美双边气候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2013年6月,主席与奥巴马总统举行首脑会晤,两国领导人达成一致,强调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减少对地球大气危害极大的温室气体氢氟烃的使用。在同年7月举行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两国确认在现有项目下开展一系列新的重要活动,包括6个新的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清洁炉灶在中国的推广、加强科学研究和气候观测合作以及双边可持续机场倡议。双方还公布了一项旨在进一步减排的行动倡议,提出在载重汽车和其他汽车、智能电网、碳捕获与封存、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收集和管理、建筑和工业领域能效等5个领域开展双边合作,并于2013年10月完成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在2014年7月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成为对话成果中的亮点之一。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提交了工作报告,介绍了2013年提出的5个合作倡议、强化政策对话以及氢氟碳化物合作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未来可能的新合作领域,包括在绿色港口方面以及在省(州)和城市等次国家层面开展合作等。双方还签署了8个项目合作文件,梳理一年来两国在能源和环境保护领域合作的成果。这些成果将两国政府间气候合作进一步扩大到私营公司、大学以及研究机构,并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产生了积极影响。

中美之所以能够在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方面取得进展,主因在于两国均遭受着全球变暖日益严重的危害,以及作为排放大户所衍生的要求双方采取应对措施的国内外压力。在美国,2012年是有史以来最热的一年,气候变化对美国造成的影响,诸如海平面上升、干旱、洪涝、野火等,均为历史罕见。在中国,2011年以来相继发生了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长江中下游地区春夏连旱、南方暴雨洪涝灾害、沿海地区台风灾害、华西秋雨灾害和北京严重内涝等诸多极端天气事件,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影响,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096亿元。一些地区时常发生的雾霾亦已严重到减少人们预期寿命的程度。这种前所罕有的局面对政策及观念产生的影响是深刻的和累进式的。一方面,美国重塑世界环境领袖地位乃至掌控全球议程话语权的国内政治诉求和国际抱负,以及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规划,使得两国再也不能对此等闲视之:另一方面,国际社会要求中美带头采取减排行动的呼声也日趋高涨。气候变化的挑战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凸显了中美合作应对的必要性和急迫性,要求两国承担起重大责任,“立即将双方合作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三、中美双边气候合作的全球意义

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是广泛和持久的,但人类的应对似乎是迟缓和不力的。1994年3月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规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公约》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然而,由于没有对缔约方规定需承担的具体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公约》缺乏法律上的约束力。为确保有效履约,《公约》规定可在后续议定书中设定强制减排义务。到目前为止,主要的议定书为《京都议定书》。

在《京都议定书》中,《公约》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缔约方承诺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将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内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排行动。为扩大《公约》相关议定书量化减排的规范作用,2007年12月召开的巴厘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制定了“巴厘路线图”,规划了2009年达成有约束力的《哥本哈根议定书》的进程。《哥本哈根议定书》拟根据各国GDP大小规定二氧化碳减排量,以构建《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期到期后的后续减排方案,协调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但是,由于各国分歧严重,《哥本哈根议定书》未能在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如期达成,只能代之以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在2012年12月于卡塔尔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本应于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被延长至2022年。

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之所以无法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美作为世界最大的两个排放国既不承担《京都议定书》的强制减排义务,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又相去甚远,无法达成共识。这从反面印证了中美双边合作的全球重要性。毋庸讳言,中美之间的持续对抗对遏止全球变暖的集体行动是极具破坏性的。“如果这两个国家不能设法解决在这个问题上长期存在的分歧,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就没有解决之道。”所幸的是,全球变暖已经产生的危害使双方清醒地认识到彼此冲突的消极后果,两国逐渐从民族主义诉求回归理性和现实,并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各自政策立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边合作。正如近期双方气候互动新趋势所昭示的那样,中美双边合作为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新动力,有助于推动全球气候集体行动迈人新阶段。

第一,中美两国的合作减排是全球减排努力的中流砥柱。中美两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1/4,两国国内生产总值和能源消耗量超过世界总量的1/3,因能源消耗造成的碳排放量达到世界总量的2/5以上。从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角度看,中美对能源消费控制或扩张的行动将决定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成败。考虑到中美巨大的碳排放总量,单单是两国在双边层面上的合作减排即可直接对全球减排努力做出重大贡献。相反,如果双方都无动于衷,继续维持甚至扩大目前的碳排放水平,那么,即使其他国家采取减排措施也无法有效防止地球大部分地区的气候灾难。

第二,中美两国双边合作习惯的形成和经验的积累,有助于国际社会达成强有力的国际气候新协议。对任何全球气候体制而言,中美两国的协调与合作都是其取得成功的关键,“没有它们的参与,任何协议都不会取得进展”。两国的参与和领导,是气候领域全球转变所需信心和影响力的保证,“新的全面的气候协议的前景,很大程度上将有赖于美国和中国的政治意愿”。中美在气候领域新近形成的更具建设性的关系有利于减轻双方的矛盾和摩擦,推动两国在全球气候体制构建上的立场协调,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营造积极的政治气氛。尤其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两国有望就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标准达成共识,共同倡导建立一项可持续、有约束力的全球气候体制——如预期于2015年达成的全球气候变化新协议,进而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三,中美两国的政策取向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其他国家的选择。两国的合作可以树立榜样,鼓励和引导其他国家加入全球减排的努力之中。鉴于此前两国长期消极无为,其他国家大多持犹豫和观望的态度,有的甚至还效仿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这也是全球努力受挫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两国带头采取行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就会给其他排放国带来压力,使它们更有意愿、也更容易在全球层面上开展合作,在全球范围内真正组织起对抗气候变化影响的集体行动。正如奥巴马总统所言:“双方在消除气候变化所带来威胁方面的合作能够树立典范,由此产生的实践和技术将为全球努力提供动力。”

四、中美双边气候合作存在的问题

中美两国在能源与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形式多样,涵盖的领域也十分广泛,特别是近年来取得了引人注目的进展。然而,囿于各种负面因素的影响,这种合作往往又是零散间断的,缺乏长效机制的保障。现阶段,两国气候合作的深入发展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

一是中美缺乏战略互信,国际谈判立场分歧严重。历经40多年的发展演变,中美关系形成了一种既合作又竞争的矛盾模式,这一点在两国气候政策博弈上体现得相当明显。中国往往将美国在气候变化议题上的倡议视为其遏制中国发展及国际影响的基本战略的一部分。而在美国关于全球变暖的政治讨论中,中国总是被置于两种消极的语境下予以评估——任何在美国境内的减排努力都会因中国增加排放而变得毫无意义,以及美国控制排放的努力会迫使制造商将业务转向别处,由此造成广泛的就业损失。战略互疑导致中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立场长期对立,影响到两国对气候变化相关国际条约的原则立场,使两国对条约精神和义务做出不同或对立的理解和阐释。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最为典型地展现了中美立场的分歧及其负面影响。由于各自所代表阵营的利益不同,中美在会场上展开了正面交锋。美国气候谈判首席代表斯特恩(ToddD.Stem)在新闻会上明确表示,公共资金,特别是美国政府的公共资金,绝不会流向中国。斯特恩同时否认发达国家应该为其在工业化进程中累积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买单,要求中国采取更大力度的减排目标。中国政府则坚持根据国情实施自主减排,不与任何国家的减排目标挂钩。中国主张,发达国家必须率先大幅量化减排,并切实履行承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加快转让气候友好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尽可能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中美两国谈判立场针锋相对,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无果而终。

二是两国国内政治的掣肘。美国国会气候变化立法行动的延宕与中国国内相关利益方的阻滞为双方气候合作的深入发展设置了障碍。一方面,在美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应对气候变化并非总统决策议程上的禁脔,国会的协助和授权是总统获得政策成功不可或缺的条件。在气候变化议题上,国会的重要角色主要体现为立法行动。国会立法可为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行动和国际合作提供必要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共识,并连带整合相关利益集团的狭隘诉求,减少资金不足的消极影响,确保政策的稳定和连续。反之,若没有国会立法的配合,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政策则显得短视、被动且缺乏预期。

实际上,自上世纪末起,能源和气候变化问题即开始密集进入美国国会的立法议程,参众两院为此举行了一系列听证会,提出了数十个有关能源和气候变化的议案,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2009年和2010年众参两院分别提出的《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和《2010年美国能源法》讨论草案。两份法案均提出了大幅减排同时确保美国能源独立和安全的目标。国会提出此类法案的目标主要是寻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建立排放交易机制。但是,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和国会总体上的保守态度,这些法案绝大多数或在国会相关委员会即遭否决,或被作为议事日程上的常规法案而遭搁置,极少能进入全院辩论及表决程序。时至今日,国会气候变化立法依然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另一方面,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综合性战略,涉及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不仅意味着国内经济体系的系统性改革,更昭示着国内利益的调整重组。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巨大的权力和活动空间使它们成了利益集团的典型代表,它们的行为影响着中央政府的决策,直接关系到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合作及减排行动的成效。“在中国,主要的(减缓气候变化)举措一直来自国家一级的党政机构,并往往由于与地方官员和企业的利益冲突而大打折扣。”地方政府对于减排的保守态度是由其特殊利益决定的。尽管中央政府越来越多地将对环境和能源效率的关切纳入政绩考核机制,但大多数地方官员仍然将推动GDP增长当作自己的首要目标。由于地方的经济增长多半要靠当地企业来拉动,某些地方政府与企业结成了牢固的利益共同体,相互借重,共同进退。通过对高排放企业实施地方保护、消极执行国家减排政策以及阻挠中央政府的环境评估工作,地方利益共同体在相当程度上消减了中国参与双边或多边气候合作的效果。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联合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既是中美携手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国谋求与美国合作的优先领域。然而,美国大多数清洁能源技术为私营企业所拥有。由于担心知识产权会受到侵害,这些技术所有者对向中国转让技术毫无兴趣,以致美国工业和实验室内的许多清洁能源尖端技术未能投放到中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此构成了中美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一大障碍。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的重要提供者,美国不妨将清洁能源技术的知识产权视为一种国际公共产品,联合中国、欧洲、日本发起“清洁技术马歇尔计划”,向中国提供技术援助。同时,美国也应大力推进已有的或发起新的中美清洁能源技术合作研发,鼓励和扩大两国共享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

四是清洁能源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作为攸关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新兴产业,清洁能源对于中美气候合作的意义既在于两国对清洁能源技术的合作研发,也涉及清洁能源产品的双边贸易。但是,双方关于清洁能源产品的贸易摩擦却由来已久,且有加剧之势,美国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即为一个典型的案例。早在2011年11月,美方不顾中方反对,执意对中国产光伏电池启动“双反”调查,并于2012年12月决定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致使中国产光伏电池产品很难出口到美国市场。2014年1月,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输美光伏产品发起第二次“双反”调查,12月16日宣布终裁结果,认定中国大陆输美光伏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拟征收“双反”关税。与首次“双反”调查相比,美方二次“双反”调查的产品范围从光伏电池扩大到光伏组件、层压板、面板等,对象也由中国大陆扩大到包括台湾地区,意在堵死大陆光伏公司海外代工和采购以规避关税的应变举措。显然,美方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一再进行限制的保护主义做法,是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不但违反了美国承担的遵守世贸规则的义务,而且损害了中美两国合作对抗全球变暖的承诺效力。

五、结语

全球变暖的危害是史无前例的,也是无差别的,没有国家可以置身于其破坏性影响之外。这种新的现实需要全球做出协调一致的反应。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和美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的挑战中负有特殊的责任。两国的合作应对不仅是必要和可能的,而且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成败的关键。近年来,基于双方政策立场的不断协调,中美关于气候变化的合作取得了极大的进展,由此为达成全面有约束力的后京都全球气候协议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然而,中美之间的合作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困难和障碍,这意味着在应对全球变暖的挑战中,两国需从战略高度出发,排除内外干扰,进一步创新政策思维,深入发掘合作议题,积极拓展合作空间,从而切实推动双边关系发展和全球气候良治。

气候变化应对策略范文篇7

的集成创新体系是我国实现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必要途径。本文解析了“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的集成创新”的内涵,即不同适应主体和部门对各种适应技术进行选择、优化、配置,相互之间以最合理的结构形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由适宜要素组成的、优势互补的、匹配的有机体系,从而使适应技术体系的整体功能发生质变的一种自主创新过程。

集成创新可以使适应气候变化不同主体或部门的资源、技术、能力等实现重新组合并且优化,进而增强适应气候变化的效果。

提出了我国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集成创新机制,包括: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整合集成机制、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科技创新机制、适应气候变化主体的组织机制、适应气候变化部门的协同合作机制,以及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机制。

整合是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实现集成的重要手段,科技创新是适应技术创新研发的主体力量,

组织机制是实现集成创新的体制基础,协同是实现适应技术集成创新的关键保障,资金机制

是集成创新的物质基础。最后指出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技术体系需要充分发挥集成创新的力量,从不同层面的适应主体的组织机制开始,充分整合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发挥不同适应部门的协同机制,建立完善的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科技创新机制,同时合理利用资金机制,从而建立完善的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集成创新机制。

关键词集成创新;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机制

中图分类号X321.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2)11-0001-05doi:12.3969/j.issn.1002-2104.2012.11.001

无论是由于自然因素,还是人类活动导致,以变暖为主要标志的全球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最突出的风险问题之一[1]。1992年签订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中,将适应和减缓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两个重要方面[2],但在《公约》通过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以《京都议定书》为标志,减缓一直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努力方向。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即便现在开始采取最有效的减缓措施,气候变化的趋势仍将持续较长时间[3-7]。因此,适应气候变化已经变得十分重要和紧迫[8-10]。我国一直高度重视适应气候变化工作[11-12]。最大限度地利用气候变化的有利影响,规避不利影响,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的艰巨任务[13]。目前国内在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研发方面已经进行了一定的投入,形成了一批适应气候变化技术[4,13]。然而,不同技术的应用领域、影响范围和成熟度均有不同,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对国内外各适应技术进行集成,为我国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提供集成的解决方案。为此,需要在国家层面建立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集成创新机制,从而更好地为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提供决策支持。

1集成创新的概念及其内涵

集成创新是现代社会各行业发展进步的主要技术途径之一[14]。然而,究竟什么是集成创新?学者就此开展了大量的研究[14-15]。大多认为,“集成”是指系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要素,依据要素间的内在联系而形成的具有某种特定功能的有机体的过程,这种集成系统的功能要远远大于单个要素的功能。因此,集成是系统内要素优化组合的动态过程,也是系统内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

集成创新是创新行为主体的选择、优化、配置,相互之间以最合理的结构形式结合在一起,形成的一个由适宜要素组成的、优势互补的、匹配的有机体,从而使有机体的整体功能发生质变的一种自主创新过程。集成创新使各种单项和分散的相关技术成果得到集成,其创新性以及由此确立的竞争优势和科技创新能力的意义远远超过单项技术的突破。

对于适应气候变化来说,“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的集成创新”是指不同适应主体和部门对各种适应技术进行选择、优化、配置,相互之间以最合理的结构形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由适宜要素组成的、优势互补的、匹配的有机体系,从而使适应技术体系的整体功能发生质变的一种自主创新过程。

2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的集成创新机制

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集成创新需要从技术整合、科技创新、组织机制、协调机制以及资金机制等5个方面来实现。

2.1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整合集成机制

整合是适应技术实现集成创新的重要手段。不同适应主体或决策部门需要整合不同区域与领域的资源与能力,才能形成整合的创新能力,实现集成创新。不同领域或区域以自身的能力与资源为基础,寻找具有互补资源和能力的领域与区域,如农业领域与水资源领域的适应技术整合,并且需要将他们的资源和能力整合到自身的能力体系中,从而形成集成的资源和能力,为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整体的集成发展奠定基础。

当前阶段,我国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整合集成亟需开展的关键工作包括: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构建与技术清单编制;优选现有比较成熟的适应技术,吸收最新适应技术研发成果,评估其综合效益与适用范围,构建中国适应气候变化的基本理论与技术体系框架,分析主要领域和区域的近期(2022年前)关键适应技术需求。讨论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潜力与技术限制因素,国家未来10-50年适应技术发展途径,适应的技术研发与工程建设投资需求分析;分析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整体能力建设需求和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阶段性目标,进行国家适应战略规划;针对适应气候变化的生态补偿、资金机制、技术研发等提出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建议。调研气候变化对建筑业、交通运输、旅游、商贸等产业部门和电、水、气、热及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影响,提出相关产业调整结构与布局,捕捉商机和基础设施调整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标准的建议,研发关键适应技术并进行技术集成。

2.2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科技创新机制

科技创新是适应气候变化技术集成创新的关键力量,也是中国制订适应气候变化的战略决策和实行适应行动的重要保障措施。不同领域与区域的适应气候变化技术需要通过科技创新获得。关于适应的若干关键科学问题还有待通过科技创新机制来实现。

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一些有利于缓解气候变化影响的措施也已经开始实施。然而,专门针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技术和措施的研究和实施较少,缺乏可供借鉴的成功适应范例和系统有效的技术体系。需要进一步研发、集成不同领域和区域的适应关键技术,系统构建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体系。同时,目前的适应措施与气候变化影响及未来风险的联系不太紧密,与部门的发展战略相结合的示范研究较少。因此,适应技术与示范的研究必须对不同领域或区域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和风险有定量的认识。气候变化对我国的影响在不同领域和区域上有重大的差异,需要采取具有针对性的适应措施,进行试验和技术示范研究。只有掌握足够的科学证据,系统地评估气候变化对我国主要脆弱领域的综合影响和风险,将适应措施的效果纳入到影响和风险评估中,客观分析不同领域、不同地方的适应能力,才能科学地选择或研发相应的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气候外交政策,保障我国利益不受到损害,既能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积极的贡献,又能保证国内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因此,迫切需要将适应气候变化作为一个重要的领域,选择主要领域(如农业、林业、渔业、水资源、人体健康、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重大工程、防灾减灾等)和典型区域(如青藏高原、北方水资源脆弱区、农牧交错带、脆弱性海岸带及生态系统脆弱带等)进行适应气候变化的示范实验,提出可操作性的适应对策和措施,进行适应措施的成本效益分析。确定气候变化影响的重点区域、脆弱人群与适应优先事项,促进气候变化适应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结合,重点加强适应气候变化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的结合;加强极端气候事件的防御及防灾减灾技术开发;促进适应气候变化政策制定和立法工作。

2.3适应气候变化主体的组织机制

适应气候变化的主体有很多层次。目前情况下,政府部门是适应气候变化的首要主体。其次,不同领域的企业和生产者也是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主体。再次,普通人群也是适应气候变化的组成部分。另外,还包括科研机构。科学的适应气候变化集成创新机制需要建立起科学的适应气候变化主体的组织机制。这种组织机制需要紧密结合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和生产部门以及广大的普通人群。科学地适应气候变化组织机制关键工作包括:①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总体指导和宏观管理能力,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进行统筹协调,健全责任体系,大力促进各地方、各部门、各科研院校在适应气候变化领域的大力协同,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推进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的开展和实施。②加强人才培养与基础研究。加强人才培养开发,促进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学科梯队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选以及相应的骨干研究队伍。重视和加强基础研究,切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点部署研究一批适应气候变化领域的重大问题。推动适应气候变化科技资源共享,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奠定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科技基础。③加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在气候变化影响显著地区建立适应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基地,进行脆弱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开展相关适应活动,为我国今后全方位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提供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举办适应研讨会和培训班,提升地方政府相关机构和人员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的基本知识、研究水平和管理能力。通过网站、新闻报道及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宣传适应气候变化相关知识,增强公众意识和公众参与度。大力开展方法论研究,为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2.4适应气候变化的部门协同合作机制

协同是国家、政府或部门实现适应技术集成创新的关键。协同就是要实现“1+1>2”。即多个部门合作创新产生的效益大于部门独立进行创新产生的效益之和。核心部门与合作部门的协同包括三大方面:目标协同性、利益协同性、功能协同性,称之为“OBF协同”。这三个方面的协同将形成利益分配机制、风险分摊机制、信任机制。如图1所示。

为了实现“OBF协同”,需要构建三维协同体系:政策与法规、协同平台、协调机制。如图2所示。

政策与法规,是协同的制度保证。适应气候变化技术进行集成创新的过程中,需要通过政策与法规形成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适应技术集成创新中的规范包括各级政府的政策、制度与合同。技术集成创新的合作伙伴在创新项目中表现出资本属性或准资本属性,有必要采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协调机制,是协同的过程保证。协调是通过管理机制、沟通、信息的互动实现的。在技术进行集成创新的过程中,由于集成的人力资源或组织资源(如供应商联盟、技术中心等)等存在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冲突以及文化背景冲突等,对于技术资源、社会资源、信息资源等资源的集成同样存在能否衔接和匹配的问题。因此,协调机制是技术集成创新实现协同的重要内容。

协同平台,是协同的物质基础。它包括研发平台、网络支持、基地建设。研发平台是指研发中心与高等学校(包括以其为依托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产品认证中心、国家质量检测中心、专业设计咨询公司以及包括具有研发能力的供应商等所组建的技术综合型平台。网络支持是包括科研院所、合作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供应商、中间商、顾客等所组成的无形网络的支撑作用。基地包括与集成创新相关的人才基地、技术研发基地与测试试验基地。

2.5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机制

适应气候变化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其资金机制包括公共资金和市场资金两个方面。需要在国家财政投入之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单位投资气候变化适应行动,同时充分利用国际适应性资金,全面提高我国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机制具体包括:①持续增加国家财政的气候变化适应资金的投入。各级政府应将适应气候变化逐步纳入到各行各业的发展规划,增加采取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的预算和投入,切实保证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的实施。各级政府应积极运用财政手段,如设立专项税收、建立适应基金或者环境基金等,加大对气候预报、生态保护、海岸带管理、水资源安全等方面适应能力建设的投入。②引导金融部门和企业对适应气候变化提供支持。气候变化的灾难性影响会损害信贷金融的信用,增加保险赔付,加大风险管理难度。应为商业金融部门提供支持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的鼓励机制,使金融部门和企业更好地参与国家和地区的适应行动。具体措施包括:加强风险金融的适应性支持,引导信贷金融重视适应性投入,使用公共债券及其衍生工具为适应性投资或者灾害救济融通低成本的资金,就特定敏感地区或者特定气候事件发行政府巨灾债券,国家对气候变化敏感和脆弱地区、领域和产业在财政投入和税收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通过财税杠杆激励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气候变化适应行动。③积极吸引国际适应性资金投入我国气候变化适应行动。充分利用UNFCCC体系内可以利用的气候变化适应资金,积极开拓国际合作,吸引更多的双边或者多边资金投资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目前,与适应气候变化密切相关的国际资金渠道主要包括:《公约》创立的委托全球环境基金(GEF)运作管理的信托基金(SPA),《公约》下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和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京都议定书》下设立的适应基金,来自于其它多边的环境协定(MEAs)基金,来自于各国政府、国家和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双边和多边基金。

3结语

“集成创新”是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与行动的必由之路。在不同层面建立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集成创新机制,构建不同部门或区域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集成创新体系是我国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发展的重要途径。集成创新可以使适应气候变化不同主体的资源、技术、能力等得到充分优化、选择、配置,从而相互之间形成最合理的结构形式,发展成为一个由适宜要素组成的、优势互补的、匹配的有机体,可使各种单项和分散的相关技术成果得到集成。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技术体系需要充分发挥集成创新的力量,从不同层面的适应主体的组织机制开始,充分整合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发挥不同适应部门的协同机制,建立完善的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科技创新机制,同时合理利用资金机制,从而建立完善的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集成创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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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InnovationMechanismofTechnologySystemforAdaptationtoClimateChange

PANTao1LIUYujie1ZHANGJiutian2WANGWentao2

(1.InstituteofGeographicSciencesandNaturalResourcesResearch,ChineseAcademyofSciences,Beijing100101,China;

2.TheAdministrativeCenterforChina’sAgenda21,Beijing100038,China)

AbstractTakingadaptationmeasuresisanimportantwaytoaddressglobalclimatechange.Theintegratedinnovationoftheadaptationtechnologysystemisoneofthekeyelementstocarryoutclimatechangeaddressingactions.

Realizingtoaddressclimatechangeeffectivelyneedstoestablishtheintegratedinnovationmechanismatdifferentlevelsandconstructintegratedinnovationsystemofdifferentdepartmentsandregions.

Thisstudyanalyzedtheconnotationofintegratedinnovationoftechnologysystemforclimatechangeadaptation,whichisanindependentinnovationprocess.Inthisprocess,avarietyoftechnologiesforclimatechangeadaptationwillbeselected,optimized,andconfiguredbydifferentsubjectsanddepartmentstoformanorganicsystem.Thissystemiscomposedofappropriateelements,complementaryadvantagesandmatchingeachother.Sotheoverallfunctionoftheclimatechangeadaptationtechnologysystemwillhaveaqualitativechange.

Integratedinnovationcanrealizetherecombiningandoptimizingtheresources,technologiesandabilityofdifferentsubjectsordepartments,andenhancetheeffectofadaptingclimatechange.

Weproposedtheintegratedinnovationmechanismoftechnologysystemforadaptationtoclimatechange,including:integrationmechanismstoadapttoclimatechange,technologyintegration,technologyinnovationmechanismtoadapttoclimatechange,technologyandadapttoclimatechange,themainorganizationalmechanismstoadapttoclimatechangesectorcollaborationmechanism,aswellasfinancialmechanismtoadapttoclimatechange.

Integratingistheimportantmethodtorealizetheintegrationofclimatechangeadaptation

technologies.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innovationisthemainforceoftechnicalresearch.

Organizationmechanismisthesystembasisofintegratedinnovation.Cooperationmechanismis

thekeyguaranteeofintegrationandfundingmechanismthenecessarymaterialbaseof

integratedinnovation.

气候变化应对策略范文篇8

关键词:低碳经济;政策;法律

碳排放源于人类各种类型的生产和消费活动。高排放、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导致了当今一系列的环境污染和资源匮乏问题,典型的如全球气候变暖、臭氧空洞、能源短缺等。发展低碳经济,是对高碳排放行为的有力回应。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强制性力量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政策法律环境相当重要。为了有效应对严峻的国际气候变化形势并争取而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掌握主动权,我国将发展低碳经济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并制定了未来一定时期的减排目标和促进低碳经济实施的政策和法规。

一、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导向

近年来,我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如《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三个大的纲领性文件。

2003年以来,国务院还先后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政策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下一步将抓紧研究制订《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新兴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发展低碳经济指导意见》及《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等[1];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在编制完成《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于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2008年6月,指出要大力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坚持实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2008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阐明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目标、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合作等重大问题的原则立场和诸种积极措施[2];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培育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开展低碳经济试点示范等[3],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即汽车、钢铁、纺织、造船、装备制造、电子、轻工、石化、有色金属、物流等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各规划都把淘汰落后产能,提高技术水平,节能减排作为重点,从中也可以看出,中国在发展低碳经济上的巨大决心;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决定到2022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4]2010年,国家发改委了《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首先在“五省八市”(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市)开展低碳省区和城市的试点工作。

2012年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则进一步明确了未来五年的减排目标和低碳经济的具体推进措施。未来五年内减排目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分别减少8%,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少10%。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1.66%,森林蓄积量增加6亿立方米。另外,十二五规划第六篇“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专章规定了大量有关推进低碳经济的手段措施。在气候变化的应对上,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应用,控制工业、建筑、交通和农业等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在资源利用领域,“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奖惩制度。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标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十二五规划继续加大了循环经济的推进措施,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要“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重点领域推进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健全资源循环利用回收体系”、“推广绿色消费模式”、“加强规划指导、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制订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名录,建立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等等。

一系列利好的国家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我国全面推进低碳经济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和舆论导向。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环境

当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在政策方面的推进已经上升到了“十二五”规划的国家战略,相关法律的配套也在逐步完善之中。

中国是最早制订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从环境保护立法看,我国早在1989年就已经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法》,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减排,我国又先后制定了《电力法》(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节约能源法》(1998年1月1日施行)、《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施行)、《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施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碳减排提供了基本保障。其中《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于从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突出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于2009年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修正案加大了对风能、太阳能光伏等低碳产业的扶持政策,引起了各方人士的关注和重视。此外,一部能协调整个能源法体系,涵盖能源战略、能源安全、能源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以及气候变化应对等领域的基本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也进入到草案修改阶段,有望明年出台。

在碳汇领域,我国出台规定鼓励开展和推广清洁机制下的碳汇项目。碳汇实施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国家林业局公布的以下两个通知:一是2006年12月的《关于开展林业碳汇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有关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植树造林的规范性指导意见为地方政府碳汇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上的保障;二是2008年8月的《关于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明确实施碳汇工作的责任,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责任意识”、“准确把握形势,加强项目管理”、“发挥行业优势,努力增加碳汇”。

在矿产资源领域,为了发展低碳经济,我国也及时跟进了相关立法的修改工作。1996年曾对矿法第一轮修改后,随着矿藏资源开采过程中出现的污染问题,我国又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矿法的配套法规中明确予以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还颁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明确了矿山开采整体环境规划、治理恢复保证金、治理恢复方案等相关制度,有效推动了矿产资源领域低碳减排的及时跟进。

在金融领域,为了配合节能减排,一系列推进环境保护的金融政策和法规先后出台。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国家环保总局还颁布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的通知》。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环境审计公告》,2003年颁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建议》以及《上市公司或股票再融资进一步环境审计公告》,将具有不良环境行为的公司排除在资本市场之外。200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之颁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2007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又公布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上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加强了金融领域对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

除此之外,为了推进低碳经济,我国还将在下一步适时开展一些环境和资源领域法律的修改工作,比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煤炭法》、《电力法》等,抓紧制订和修订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并将进一步落实清洁能源、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政策。

三、结论

我国在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碳汇金融等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法律环境正处在一个自我修正、日益完善的发展状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也反映了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和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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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牛桂敏.节能减排.关键在完善结构调整保障机制[J].环境保护,2008(8):8~11.

气候变化应对策略范文1篇9

为了做好电气自动化的节能工作,我们需要重视采取相应的策略,以收到更好的节能效果。结合电气工程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1.选择合理的变压器。减少变压器的型材损耗,硅钢片、钢材、铜线、绝缘子等,都是变压器所必须的材料,如果选择不合理,往往需要消耗大量的电能。在选择的时候,应该以节约原则为指导,满足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周密合理的选择材料和运行介质,以节约电能和生产成本。对于配电线路和配电柜,尽量选用铜材并采用换位导线措施,以降低变压器的电能损耗。在满足设备运行条件的前提下,尽量选用较薄的硅钢片,实现节能的目的。逐渐淘汰落后的高耗能的变压器,选择新型的高效节能的变压器,减少变压器的功率损耗,合理选择变压器的负载率。变压器经济运行负载率在40%—60%之间,在选择变压器的时候,尽可能使负载率设计在此区域。在工厂车间或者是智能楼宇,变压器要尽量放在电力负荷中心位置,以方便管理,减少现场电缆长度,降低线路电能损失,提高电能质量。下面将以原来的变压器和新设节能变压器对比节能效果。T=全年投入运行小时数,按8760小时计算,r=最大负荷年损耗小时数,按照2000小时计算,β=变压器的负载率,按80%计算。原来>!

2.提高系统功率因素。一方面,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提高系统的自然功率因素,如提高用户负载率,在满足工艺生产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极数较少的电动机,提高电气设备的运行效率,节约电能,降低损耗。还可以让电动机实现变频自动控制,使电动机负载较小的时候,获得较高的功率因素。这些措施在不添置任何补救设备的情况下,降低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从而提高功率因素。该方法不会增加工业生产的投资,是一种经济有效的电气自动化节能策略。另一方面,采用人工的方法提高系统的功率因素,也就是常说的人工补偿的方式。提高自然功率因素的策略往往不能满足工业生产用电的需求,还需要装设补偿装置,常用的方式包括集中补偿和单独就地补偿,坚持分级补偿和就地平衡原则,以减少无用功传输,达到节能的目的。

3.降低高次谐波。谐波对用电设备往往会造成多方面的危害,例如,造成危险的过电压、过电流,降低设备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影响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等等。常用的降低高次谐波的策略有:变压器采用Δ/Y接线,可以消除3的整数倍的高次谐波;增加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使用无谐波污染的绿色变频器;使用无源滤波器或有源滤波器。采用这些措施能够对谐波进行过滤,在电气设备操作之前可以组织其它活动,提高电气设备的运行效率,实现节能的目的。

4.合理选择电力电缆。在截面选择的时候,根据经济电流密度的曲线和持续允许的电流进行选择。对于电缆材质,尽管铝电缆便宜,但安全性和节能效果比较差,不过铜电缆越粗,比相同截面铝电缆要贵重很多。所以,个别截面较粗的电缆可以选用铝电缆,截面较小的选用铜电缆,成本只是稍微高些,但能够取得很好的节能效果。

5.其它方面的节能设计。第一、合理选择节能光源。照明光源的选择,应该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尽可能达到照明节能的效果,选用高效能的光源,其发光效率是普通照明灯的好几倍,能够大量节约电能。卫生间、上下楼梯间尽可能选用吸顶灯,在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达到节约电能的目的。厂房优先选用金属卤化物灯,一个光源不能满足要求的时候,采用两种光源或混合光源,这样能够提高照明强度,降低能耗。第二、选择节能型镇流器。在厂房照明的时候,应该优先使用低耗与节能的光源电子附件,使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的时候应该配用节能型镇流器,以减少能耗,节约能源。第三、科学设计照明,进行绿色照明改造。照明的设计应该按照使用功能和环境影响科学合理设计,既满足照明要求,又符合节能要求。原来的照明系统设计存在着缺陷,没有严格按照照明设计规范布置,灯具品种多,并非节能灯,照明容量已经达到57.93kW,照度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经过节能改造设计之后,灯具由原来的369套减少到256套,灯具品种由8种减少到3种,备件减少,运行成本降低。采用节能新光源,延长使用寿命,功率由57.93kW减少到30.13kW,节电率为1—30.13/57.93=48%。每年可以节约电费57.93kW×10h×365×48%×0.55元/kWh=5.579万元,每年可以节约电费5.5万元,只有原运行费用的一半。

气候变化应对策略范文篇10

气候变化及其对水资源的影响是国际地学界和水资源管理者关注的共同话题。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影响,跟踪国际前沿,开展了包括气候变化对水资源影响方面的许多研究,在认识气候变化对水资源影响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取得许多重要成果。对水资源管理者而言,关心的重要方面是气候变化加剧了当前的水资源短缺和增加了洪水风险等问题,使其面临更大的挑战。结合国内外的新进展,本文扼要总结了气候变化对水管理部门的主要影响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水资源管理对策。

1气候变化对水管理部门的影响

1.1对可利用水量的影响

气候变化对可利用的水量产生影响,影响水资源的供给。满足市政、工业、灌溉、航运、水电和环境等可以利用的水量是各地区最关心的内容。潜在的气候变化包括降水总量、强度、形态、历时的变化,融雪时间的变化,蒸发和散发的变化。这些将影响可利用水量的变化。在我国最明显的例子是气候变化因素导致华北地区来水量的减少,据全国水资源评价最新成果显示,1980―2000年水文系列与1956―1979年水文系列相比,分布于北方的黄河、淮河、海河和辽河4个流域降水量平均减少6%,水资源总量减少25%,其中地表水资源量减少17%,特别是海河流域地表水资源量减少了41%。对现有的水库蓄水量的科学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联合利用和管理,是水管理者采取的优化利用水资源的战略。

1.2对水资源需求的影响

随着温度升高导致的蒸发与散发的增加,农业灌溉用水的需求可能增加。然而由于二氧化碳浓度的增加,作物对水的利用效率的提高,可能减少这种影响。在一些地区可能经历生长季节的延长,这可能增加对水资源的需求。火力发电对水的需求可能增加或减少,依赖于将来水资源利用效率的趋势,以及新的电站的发展。在降水增多的地区,水资源的需求可能减少,取决于农业和市政部门的适应战略。这些需求的可能变化,要求水管理者重新评估现有水需求管理战略的有效性。

1.3对水质的影响

气候变化导致的降水和温度变化将对水质产生影响。气温升高将导致水温的增高,影响(动植物的)生活环境的适宜性,影响水化学过程。在湖泊和水库中,水温的改变将影响藻类的潜在暴发,进一步减少水中溶解氧的水平。可利用水量的减少,可能影响河流和湖泊悬浮物、营养物、化学污染物的浓度。降水强度和频率的改变,影响非点源污染。在冰川冰和永久冻土融化的地区,原来固结的土壤可能更加易于侵蚀,改变沉积物的运移,同样对水质产生影响。

2应对气候变化的水资源管理对策

下面主要从水资源管理和工程建设和运行层面提出适应性措施,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减少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1水资源综合管理

减少水资源的需求,作为减少由于气候变化引起的被管理水系统脆弱性的一种方式而被提倡。水需求管理是更好地利用水资源,减少污水和增加经济效益的一个战略。通过更有效地配置现有的供给,需求管理实现水资源需求与有限的可利用水资源供给的平衡。下面对需求管理措施进行分析。

减少水资源需求的大部分措施发生在由个体生产者、家庭实施的局地层次。水管理部门不仅需要促进不同部门水利用效率的提高,同时还需要提高其自身水系统的管理和传输效率。国家、省、区域和局地的各级水管理机构间更有效的协调和合作,将有助于资料和信息的交流,提高水资源规划水平。中央政府应在研究开发减少水消耗的先进技术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2.2水资源适应性管理

适应性管理是这样一个决策过程,在面临先前管理实施结果和其他信息增加时灵活调整决策制定过程。适应性管理提供了一个稳健决策标准的框架。适应性管理一般为6个步骤的循环过程:①评估问题,②设计,③实施,④监测,⑤评估,⑥调整。适应性管理已被应用到评估不同的水库下泄方案对提高下游水生生态系统的影响。实际上适应性管理可以被应用到任何的对于将来存在不确定的动态系统。随着水资源日益紧缺,适应性管理可能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2.3加强水利工程设施建设

气候变化应对策略范文篇11

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对中国发展带来的挑战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消除贫困是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中国经济仍将保持快速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必将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能源需求和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可避免地还将增长,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的形象将更加突出,无疑将对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

1.发达国家要求中国承担温室气体限控的压力增大。京都会议后,一些发达国家试图以《京都议定书》已规定发达国家的减排指标为由,集中全力向中国和印度等“主要的”发展中国家施压。有的发达国家甚至明确提出将发展中国家“有意义的参与”作为其批准议定书的前提条件之一,并与公约的资金机制挂钩。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减排的理由包括:环境原因、竞争力原因、政治原因等。虽然这些理由严重背离了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公约特别强调的:“发展中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义务,将取决于发达国家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任务。”但从另一个侧面,我们也不难发现减轻这种压力的艰巨性。

2.对中国现有发展和消费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的丰度和组合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和经济优势。中国人口基数大,发展起点低,到2003年底,仍有59.5%的人口为乡村入口,面临着继续完成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长期发展任务,人均资源短缺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长期制约因素。传统的消费和生产模式是一种资源耗竭型、不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模式,这种模式已经对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构成了巨大的挑战。从发展模式的选择看,虽然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但在其发展过程中,都遵循某些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很少有国家发生例外。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和趋势表明,人均商品能源消费和经济发达水平有明显相关关系,可以说,在目前的技术水平和消费方式下,达到工业化国家的发展水平意味着人均能源消费必然达到较高的水平。世界上目前尚没有既有较高的人均GDP水平又能保持很低人均能源消费和排放水平的先例,中国面临开创可持续消费和生产新模式的挑战。

3.对中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继续增长,中国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将继续增加。有关预测表明,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有可能在2025年左右就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十排放大国。尽管中国目前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仍很低,但由于中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年均增长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预计在2030年左右,中国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就有可能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的国家,2002年中国煤炭产量13.93亿吨,接近世界煤炭消费总量的30%。同石油、天然气相比,单位热量燃煤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比使用石油、天然气分别高出36%和61%左右。由于调整能源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能源资源结构的制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又面临着技术和资金上的压力,以煤为主的能源资源和消费结构,使中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前景不容乐观。

二、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对中国能源发展带来的机遇

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给中国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给中国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当前国际社会提出的减缓二氧化碳排放的政策和措施主要集中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这些不仅符合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根本转变的需要,而且其直接结果也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高效能源技术和节能产品更加迅速地向全球扩展和传播,这一趋势也将有利于促进中国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能源结构的优化。我们应当抓住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给中国发展可能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积极参与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推动发达国家履行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为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技术环境。

1.有利于推进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针对全球气候变化可能给中国带来的各种影响,采取适应气候变化的各种趋利避害措施,如改善中国的生态与环境条件,增加生态系统碳储量,从而对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在《气候公约》背景下,制定和实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战略和行动计划,也可以进一步推动中国在计划生育、节约和优化能源等方面的进程。

2.有利于获得先进的节能与新能源技术,加快中国能源结构调整步伐。若发达国家能在国内进行实质性减排,无疑将对世界能源产生结构和能源技术产生重大影响。发达国家有可能由以石油为主向以天然气为主要能源过渡,各种可再生能源也将得到较大的发展,这可能为中国逐渐将目前以煤为主的高排放、高污染的能源结构转向以油气为主要能源提供了机遇。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这种减排压力也势必会促进其在节能与新能源技术上的创新,节能与新能源技术的市场竞争力也会得到加强,气候变化无疑将为新一代能源技术发展提供机遇。同时,如果发达国家的能源消费受到抑制,将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未来的发展腾出更多的能源消费空间。

3.采取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手段,也有利于减少中国大气污染。据分析,在中国目前的大气污染物中,大约75%来自于燃料燃烧,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煤烟型污染。近年来,中国政府在控制大气污染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采取了法律、经济、技术等多项措施,但大气污染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因此,用低碳燃料或无碳能源替代煤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不仅是未来中国减缓二氧化碳排放的需要,也是中国保护环境和减少大气污染的需要。

4.积极开展全球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中国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在履约活动中具有较强的国际合作优势。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活动,认真履行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有利于树立中国保护全球气候的国际形象,扩大中国的国际影响,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同时通过开展国际合作,努力推动发达国家履行资金和技术转让承诺,可争取我国所需要的部分先进技术和资金。

三、中国处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中长期战略框架

1.指导思想。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指导思想应是:坚持以远促近,以保障经济发展为核心,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提高能源效率和加强生态建设为突破口,坚持不懈地全面推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提高中国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为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和保护全球气候奠定坚实的基础。

2.战略目标。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总体目标是:减缓温室气体净排放增长率取得明显成效,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不断增强,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显著提高,气候变化领域的科学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近期任务。显著降低单位GDP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明显提高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要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提高能源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和加强生态建设为突破口,降低单位GDP的排放强度,不断提高中国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积极的贡献。

四、关于未来中国碳排放的几点对策建议

1.应充分认识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未来温室气体排放增长的必然性。由于经济结构和用能结构的调整以及能源效率改善等原因,在过去二十多年,中国以较低的能源消费水平,实现了较高的经济发展目标。但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的人口在未来三四十年里还将继续增长,影响未来中国能源需求的其他一些主要驱动因子,如城市化、生活质量和人均能源消费水平等目前仍处于较低的水平,未来中国的能源需求将有一个显著的增长,由此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也不可避免将有较大的增长。根据美国能源部信息署(EIA)的统计,从1980~2001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从3.94亿吨碳增长到8.32亿吨碳,21年间年均增长速度为3.62%。2001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为8.32亿吨碳,占世界总排放量的12.7%,在美国之后,位居世界第2位。虽然中国的排放总量大,但人均排放水平还很低。2001年中国人均碳排放为0.65吨碳/人,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1.07吨碳/人)的61%。按照到2022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中国的经济发展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碳排放也将随之增加。根据《2022年中国能源需求情景分析》和EIA的情景预测,到2022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达到17亿-18亿吨碳,在全球排放总量中所占的份额也上升到18%-19%,仍位居世界第2,但排放大国的形象将更加突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情景下,中国2022年人均排放将达到1吨-1.23吨碳,虽然仍低于届时的世界人均排放水平(约为1.43吨碳),但这将使中国逐步丧失人均排放低的谈判优势。

2.应充分认识到降低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所面临的压力与挑战。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很高,而且在1990-2001年期间,中国的碳排放强度下降了52%,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某些发达国家拉、压中国承担有限的减、限排义务的理由。虽然未来20年内,中国仍然存在着比较大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空间及技术节能潜力,GDP能源消费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下降趋势将会继续。据美国能源部EIA的预测,到2022年,中国GDP--氧化碳排放强度将下降到0.40吨碳/千美元,比2000年下降了47%,是世界上下降幅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但考虑到中国未来的技术进步、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变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与规模、能源资源、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尚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根据《中国可持续发展能源暨碳排放情景分析》的初步研究结果,到2022年,三个情景的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分别为每万元人民币0.56吨碳、0.49吨碳和0.38吨碳,比1998年分别下降了51%,57%和67%。即使未来20年中国有可能继续实现能源翻一番保障经济翻两番,但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下降速度将减缓,从1998年到2022年的22年里,中国GDP--氧化碳排放强度的降低幅度将低于1978-2000年的22年,也将低于美国能源部EIA的预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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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充分认识到美国提出的温室气体强度目标对中国的影响。美国温室气体强度目标不仅使《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和执行效果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而且也使公平、责任分担与承诺方式成为目前气候变化争论的焦点问题。美国温室气体强度目标的提出,使目前公约下的减排目标谈判出现了双规制、甚至多种承诺方式并存的局面,也必将对公约未来的走向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的履约进程和方式:有可能把中国是否承诺降低排放强度的政治意愿与美国未来减排承诺目标直接挂钩;也有可能为中国在适当时间承诺适当方式限排义务提供借鉴。

五、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建议

1.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首先,《气候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有效实施,不仅有利于全球转向可持续发展道路,同时也有利于中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其次,《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有效实施,可以积极促进世界各国的技术进步,从而有可能开创一种低污染、低资源消费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这些技术的扩散,也有利于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此外,《京都议定书》以定量的方式,对发达国家提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减、限排目标,有利于限制少数发达国家对国际能源资源的实际垄断和进一步瓜分,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资源空间提供可能,也为中国利用世界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我们应对《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积极作用有充分的认识,并利用上述因素,为中国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2.应尽快制定在可持续发展下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中长期战略。中国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指导思想应为:坚持以远促近,以保障经济发展为核心,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提高能源效率和加强生态建设为突破口,坚持不懈地全面推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为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和保护全球气候奠定坚实的基础。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总体目标应为:减缓温室气体净排放增长率取得显著成效,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不断增强,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显著提高,气候变化领域的科学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以可持续发展政策和措施为基础,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的贡献。应本着对全球环境负责的精神,在保证长远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抓住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这一新的发展机遇,加快实施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的速度和力度。应充分利用好外国直接投资,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的步伐,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优化能源结构,最大限度地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增长率。应加快退耕还林还草速度,大力加强植树造林,进一步制止对森林的过度砍伐,充分发挥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巨大潜力。

4.控制人口增强,提高公众保护全球气候的意识,建立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中国巨大的人口数量及其过快的增长速度,给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因此,要继续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进一步控制人口增长。同时,要努力提高人们的资源环境意识,应利用电视、报纸、书刊、影像等各种宣传工具和手段,提高公众保护全球气候的参与意识,引导公众建立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如使用较高效率的家用电器、充分利用公共交通设施、购买和使用再生纸以及分类存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等。

5.反对将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发展中国家承诺减、限排义务的方式。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既对当今世界高度依赖自然资源发展物质文明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提出了挑战,又为《气候公约》未来的谈判走向指明了具体方向。由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是第一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长是必然的。在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并不是优先的领域,而更多关注的是满足基本发展需求所面临的挑战。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从发展的目标出发,寻求更加可持续的发展道路,而且这种道路同时也考虑了气候变化,虽然这是比较容易采取的一步,但这并不意味着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必然减少,更不能作为要求发展中国家在下一承诺期接受任何方式减、限排承诺的理由。

六、关于中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对策建议

1.利用CDM项目的资金额外性准则,促进外资的有效利用。首先,应敦促发达国家严格执行COP有关CDM项目资金的相关政策,这是保证CDM项目资金额外性的前提条件;其次,应明确要求发达国家将ODA以及公约资金机制以外的公共资金用于CDM项目活动,这是保证CDM项目资金额外性的前提,至少是用于CDM项目的公共资金应该是额外于目前已达到的0.7%GDP的ODA水平;最后,要求用于CDM项目的私人投资应高于一般商业项目的投资,以克服减排的增量成本,而不能是一般商业项目的“带帽”。

2.利用CDM项目的技术额外性准则,加速国际技术转移。首先,应要求CDM项目执行理事会制定一些减排潜力比较巨大的行业技术先进性标准,如火力发电行业等,以确保不同国家或地区同一类型CDM项目技术水平的整体一致性,同时,也可以避免一些技术相对而言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即使是发达国家已经淘汰的落后技术也可以产生一定的减排量的现象,这种规范的CDM技术先进性标准有利于保证真正的减排技术通过CDM项目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其次,由于CDM项目是缔约方间的双边项目,CDM项目的技术额外性不仅要求发达国家政府通过CDM项目转移公有技术,也要求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鼓励私人企业为了获得CERs而转让一些通过正常商业途径无法转让或企业不愿转让的减排技术,这就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政府为了确保CDM项目的技术额外性,必须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并建立具体的机构,促进与CDM有关的技术转移活动,为这种先进技术的转移创造良好的环境。

气候变化应对策略范文篇12

关键词甲烷排放;减排政策;国际气候谈判;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2)07-0008-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7002

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政府已经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不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1]。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或者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一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任务,也是影响中国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议题。科学合理地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需要正确认识温室气体排放问题。

甲烷(CH4)是仅次于二氧化碳的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占2004年全球人为源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4.3%[2]。中国的甲烷排放问题同样十分突出,仅考虑二氧化碳排放已经不能全面代表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3]。根据国家气候变化初始信息通报公布的中国温室气体排放国家清单,1994年中国甲烷排放总量为34287Gg,占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以二氧化碳排放当量计,不考虑土地利用变化的二氧化碳排放)的23.4%[4]。据Zhang和Chen[3]的估计,在2007年中国经济部门温室气体排放的构成中,仅考虑甲烷一项,其当量二氧化碳排放量已达989.8Mt,这一数值均已远高于英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因此,考虑甲烷对于反映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与发展趋势同等重要。

然而,尽管甲烷排放在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整体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国家尺度甲烷减排相关的政策研究仍然相对薄弱,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厘清。本文将从中国甲烷排放的研究进展出发,立足于甲烷排放的历史和现状,力图通过辨析甲烷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战略、中国甲烷系统减排策略与措施、中国甲烷排放与国际气候谈判的国家立场等问题,系统阐述中国甲烷排放与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之间的关系,为我国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1甲烷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战略

全球大气中的甲烷与二氧化碳相比,其浓度要低2个数量级,属于大气痕量气体,其排放量的微小增加将会导致大气中甲烷浓度的明显升高。由于甲烷在大气中的寿命较短(12-17年),减缓甲烷排放对大气中甲烷的减少具有迅速的影响,而二氧化碳在大气中存留时间很长(50-200年),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则需要更长时间才能见效。因此,大气中甲烷浓度可以相对迅速地对甲烷减排活动做出响应。虽然多数研究集中于中国二氧化碳的减排策略,然而在《京都议定书》中,除二氧化碳以外,甲烷、氧化亚氮、氢氟化碳、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碳五种温室气体均在限制之列。显然,甲烷的纳入统计将拓宽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选择,甚至可以以最低的减排成本为目标实现优化减排。

甲烷排放在中国整体温室气体排放格局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未来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的实施过程中,甲烷减排可以做出直接贡献。2002-2007年,中国甲烷排放的年均增长率为4.2%,而同期中国二氧化碳排放的年均增长率为12.5%[5]。从排放强度来看,中国政府已经承诺到2022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与2005年水平相比减排40%-45%。按照历年单位GDP甲烷排放的下降趋势,在保持目前的经济增长速度情况下,中国甲烷排放也完全能实现相应40%-45%的减排目标。2005-2007年,中国单位GDP的甲烷排放已经下降了20.7%,而同期中国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仅下降了4.3%[5]。即使基于最低的全球增温潜势(CO2∶CH4∶N2O=1∶25∶298)计算,甲烷排放强度(单位GDP排放量)降低了47.6gCO2-eq/元,而同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了48.4gCO2-eq/元。甲烷排放强度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降低幅度基本相当。显然,甲烷强度减排对中国温室气体强度减排产生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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