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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规划范例(12篇)

时间: 2024-01-01 栏目:公文范文

水资源管理规划范文1篇1

一、科学编制滩涂围垦规划

省及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围垦)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在调查评价滩涂资源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或修编省及各行政区域滩涂围垦规划。下一级滩涂围垦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规划。

编制或修编滩涂围垦规划应坚持滩涂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省环杭州湾产业带发展规划》、《温台沿海产业带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港口航运规划等衔接。滩涂围垦规划项目涉及江河(河口)治理的,应当符合江河(河口)治理规划;涉及海域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滩涂围垦规划项目应当明确近期和远期开发功能和目标,充分发挥滩涂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滩涂围垦规划应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水利咨询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海洋渔业、环保等部门组织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区域滩涂围垦规划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审查,经省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滩涂围垦规划的调整和修改,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的滩涂围垦规划是审批、核准滩涂围垦项目的基本依据。省水利(围垦)部门应按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年度滩涂围垦实施计划,经省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规范滩涂围垦项目管理和审批

围垦所在地政府对本地区滩涂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滩涂围垦项目负总责。所有的滩涂围垦项目均应依据规划,进行科学论证,开展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等评价,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查后,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围垦。在规划近期围垦的造地区内,不再发放养殖证。已获得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经依法批准的滩涂围垦需要,并由业主单位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省、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围垦)部门依照《*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审批滩涂围垦项目。属市、县(市、区)审批的围垦项目,应及时报省水利(围垦)部门备案。列入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和堵港围涂建设工程,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单位在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前,须经县级以上水利(水务、围垦)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滩涂围垦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许可。

经审查同意的滩涂围垦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省规定的标准,依法缴纳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或海域使用金。滩涂资源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应严格按照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和《*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筹滩涂围垦补充耕地指标

滩涂围垦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实施开发。凡立地条件符合垦造成耕地的滩涂围垦项目,应按规定落实垦造耕地任务,否则不予立项。滩涂资源和滩涂围垦形成的土地,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并由政府掌握,按用途投放市场。

严格执行补充耕地指标调控比例,省里对*年及以后开工的滩涂围垦项目(含宁波市),按实际围成面积的20%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国家和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滩涂围垦总体规划中全部或部分用作耕地开发的滩涂围垦项目,规划耕地开发面积(指净面积,下同)等于或大于整个围涂面积20%的,省里按实际围成面积的20%统筹补充耕地的指标;规划耕地开发面积小于整个围涂面积20%的,省里按规划耕地开发面积全部统筹补充耕地指标。

用作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滩涂围垦项目,在项目实施前,由省国土资源厅同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县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三方签订省委托垦造耕地协议书,其中围垦项目法人为垦造耕地项目实施方,所在地县级政府为项目担保方,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为项目监管方。*年及以后至本意见下发以前已经立项、动工的滩涂围垦项目

(含宁波市),原规划用途不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的,应按修编后的规划调整用途,规划用途为农用地的,应落实耕地开垦面积,纳入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并与省国土资源部门补签省委托垦造耕地协议书。

围垦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严格对照基本农田的标准,对省统筹的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验收;省统筹以外的新增耕地,由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对没有达到基本农田标准的,必须返工重建。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安排资金,建设标准农田,培肥地力。验收合格用作省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调控管理,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纳入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滩涂围垦。

围垦项目竣工验收涉及海域使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海域使用证换发土地证工作。

四、加强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的管理

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是指在省级造地改田资金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管理。省财政根据全省年度滩涂围垦实施计划,确定每年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规模。对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滩涂围垦项目,省财政将按标准给予补助:滩涂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2250亩)以上的省重点围垦工程(不含宁波

市),浙东南沿海滩涂围垦每亩定额补助1500元,钱塘江两岸杭州湾区域围垦每亩定额补助1000元;滩涂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2250亩)以下的中小围垦工程(不含宁波市),浙东南沿海滩涂围垦每亩定额补助1200元,钱塘江两岸杭州湾区域围垦每亩定额补助800元。对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滩涂围垦项目(含宁波市),按省统筹的围垦新增耕地面积每亩再补助6000元。

水资源管理规划范文篇2

1.1流域自然地理概况

那么果河属红河流域泸江水系,红河二级支流,流域大部分位于云南省文山州境内,地处东经103°54′~104°03′,北纬22°50′~23°22′之间。河流发源于文山县老君山部级自然保护区薄竹山南麓,海拔2600m,呈北南流向,于鸡冠山村附近汇入南溪河,南溪河于红河州河口县出境注入红河。那么果河径流面积1068km2,其中红河州293km2,文山州775km2(文山县274km2,马关县501km2)。河流全长88km,天然落差2446m,河道平均坡降24.6‰。河长0~9km在文山县境内,9~88km为文山州与红河州的界河。

1.2水能资源规划及开发现状

那么果河流域地处低纬度地区,届南亚热带高原季风气候类型。流域内多年平均气温20.3℃,多年平均降雨量1400mm.那么果河水能资源丰富,在文山县境与红河州屏边县境界河段,文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原规划建设8个梯级电站(见表1)。

以上规划中除二级、三级、五级、六级已建成投产外,一级和四级由屏边县正在进行开发,八级(七、八级合并)由文山县引进的福建投资商正在进行开发,其中六级电站实际装机1.0万kW,八级电站实际装机9600kW.那么果河下游文山州马关县与屏边县界河段,以前未做过河流水能资源规划,自上而下,目前正在建设的有花坝一级电站,装机2.4万kW;花坝二级电站,装机1.8万kW;已经建成投产的溜马滩电站,装机8000kW.截止2006年5月,那么果河梯级电站实际总装机13.56万kW,其中一半以上为私人业主投资开发。

2梯级电站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政策,为西部农村水电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从某种角度讲,山区的水能资源优势被逐步转变成了现实生产力,并且促进了贫困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了贫困山区生产生活条件,优化了农村能源结构,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为统筹城乡、区域、社会经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事与愿违,最终电站是建起来了,发电的目标实现了,两岸生态遭严重破坏暂且不说,可防洪、灌溉、老百姓的人畜饮水问题没有统筹兼顾,宝贵的水资源只变成了单纯的开发商赚钱的工具。那么果河梯级电站开发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2.1水能资源规划与开发严重脱节

政府给职能部门小流域的规划经费投入不足,小流域规划工作明显滞后于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步伐。有个别电站建设根本就没有规划,建设业主选准了资源点就委托设计,明显属无序开发或掠夺性开发;有的电站由开发商按自身需要直接委托设计单位承担规划,形成业主“买单”,政府“认账”的不合理状况。表面看来,这种业主出资编制的流域规划可以很快付诸实施,时效明显,但过多地照顾了业主自身的利益,缺乏对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统筹考虑,显得缺乏前瞻性和公正性。例如,那么果河六级电站,原规划设计装机1.2万kW,可实际装机1.0万kW,这个电站的开发过多地考虑了开发商的经济利益,破坏了规划的科学性,影响了水资源综合效益的发挥,造成了水能资源的浪费。不仅如此,还因为渠系建筑太长,占耕地和林地面积多,而且引水时对河流两岸农田灌溉考虑不周,发生了当地群众集体上访和阻碍施工的事件。相比之下,花坝一级电站的开发,却是在无任何规划的条件下交由开发商全权自主开发的,该电站曾经发生过首选坝址前期工作已经结束,进场公路完工,导流洞等工作完成后,还另选坝址方案建设的事情,最终导致前后方案坝址相距1.2km,先前的上游低坝方案被改成了下游高坝方案,开发商前方案300多万元的投入也打了水漂,为盲目开发交足了学费。与此同时,先前的建设,让当地群众在经济上也蒙受了损失,而且生态环境还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2.2水资源管理和水能开发管理脱节

水能资源是水资源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有关规定,水资源的开发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和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而那么果河梯级电站的开发则是在相当于资源的无偿使用条件下,把有限的水能资源直接让给了开发商,使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自恃有地方政府的“尚方宝剑”,想方设法“跑马圈水”,边申请取水许可,边规划、边设计、边开发,有的甚至既不办理取水许可,也不经水能资源开发许可,就直接开始建设。造成审批管理的混乱和资源的无序开发,并最终造成了一批“四无”水电站,引发水事纠纷,危害公众安全。那么果河六级电站,就是由于缺乏有效的行政协商机制,也没有上一级部门批准的流域开发规划,项目基本都是当地政府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越权审批,开发商就凭一纸开发协议,边规划、边设计、边建设。结果文山县和屏边县两县间为争夺资源,致使电站施工道路被破坏,施工变压器也被炸毁,工程还被迫停工,开发商也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2.3水电站建设与运行缺乏监管

由于管理错位等原因,开发商开工建设的那么果河梯级电站工程存在不按设计标准、盲目施工、无监理、无质监、无验收等现象,致使一些电站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存在安全隐患。加上当前农村小水电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缺乏运行监管,存在令人担忧的安全问题。在那么果河梯级电站的建设中,像引水渠道、隧洞、进场公路等的施工,曾经就因为没有选用正规化的施工队伍,发生了多起不该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特别是那么果河八级电站的施工,居然在半年的时间里发生三起重大安全事故。另外,由于监管不力,使得一些电站水库大坝不按实际库容要求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私自改变设计装机容量,钻国家政策空子降低审批要求。这其中就有电站把水库库容1.2亿多m3,实际装机3.2万kW改成了库容9700多万m3,装机2.4万kW,缩小了审批权限。有个别电站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往河道里倾倒弃渣等现象时有发生;河道堵塞,不仅给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而且严重破坏了下游河流生态环境和水环境。2.4其他问题

土地资源属于国家自然资源,同时也是农民的命根,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但在那么果河梯级电站开发过程中,老百姓的耕地却被有关部门廉价出让给了开发商,要不是出于行政手段和法律的威慑,几次都将引发老百姓。而同样是作为国家和人类共同资源的森林资源在这些电站开发中更是遭到了无情的摧毁。电站建设前审批过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等形同虚设,无人问津。当地群众长期以来用身家性命保护下来的生态资源和环境,在政府的默许下即将被无偿变成开发商的旅游资源。

3对策探讨

在那么果河梯级电站开发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但提出这些问题,其目的不是在于把水利建设和环境保护完全对立起来,或者说全盘否定地方政府部门水能资源开发招商引资的成绩,而是以人为本,通过分析问题,更好地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规范招商引资中水能开发的审批管理,从水资源综合利用和优化配置考虑水能资源开发,保护好丰富的水能资源,维护河流健康生态,充分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益。

3.1明确责权,充分发挥流域综合规划的重要作用

政府各级各部门必须明确管理权限,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特别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善流域水资源规划和管理制度,对包括水能资源在内的水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必须通过科学的规划对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开发顺序、开发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环境和生态破坏等问题进行统筹兼顾。那么果河水能资源极为丰富,在开发余下的水能资源时,应充分考虑和发挥河道本身发电、行洪、灌溉、饮水、旅游等综合功能,同时尽可能减少开发利用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以流域综合规划替代以往单纯的水力发电规划,以此规划作为水能开发利用的最基本依据,统揽各建设项目上下游左右岸的各种涉水利益关系。同时应充分认识到,组织编制河流综合规划是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水利部门应主动牵头承担起规划的组织编制任务,以公共财政为主,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流域综合规划工作。在组织规划报告审查或报批过程中,多征求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当地群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使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真正体现统筹兼顾和河道的综合治理,确保科学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对没有审批流域综合规划的河流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发水能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署水电站工程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防洪规划同意书。

3.1推行水能资源开发权有价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别于水资源使用权,各级水电站应按规定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开发权是一次性的,是授予建设业主开发某一特定水能资源点的一种权利。水能资源点经济指标有差别,因此开发权就必须以不同的货币价格来衡量,一些资源点有防洪作用等公共效益,政府部门还必须在工程建设时予以适当的投资分摊。水利部门作为国家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管理的行政责任部门,应主动承担起水能资源开发权出让、转让办法的制定任务,通过办法对水能资源出让的条件、出让的程序、出让的价格测算及转让等做出明确规定。通过组织出让开发权以防上国家水能资源被无偿占有,还可以通过合理确定资源身价,抬高开发利用门坎以对敏感河段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约束,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规范建设行为,以达到保护河流的目的。开发权出让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河流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以弥补公共财政在这方面投入的不足。

3.3加大项目审批和技术把关力度

当前,水电站建设项目核准或审批立项的涉水前置审查审批设定为四项,即在由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核准或审批立项之前,必须先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流域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土保证方案的审查意见。水利部门应通过这四项前置审查或审批对项目是否符合综合规划布局;是否满足上下游防洪要求;是否满足下游河道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要;是否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等进行严格把关。在此基础上,水利部门应主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行业技术优势,对照相关技术规范,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查。

3.4加快违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清理整顿

对于目前仍存在着整改不到位的“四无”梯级电站,有必要加大力度对这些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对河流生态造成恶劣影响的已建梯级电站,应下决心进行彻底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该拆除的应坚决拆除。清理整顿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其一,工程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其二,有关部门审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其三,工程是否按审查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其四,工程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与安全鉴定;其五,工程建设与运行是否存在用水纠纷。要力求通过清理整顿达到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目的。

水资源管理规划范文

规划水资源论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等。水资源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条件,在产业布局、城市建设、区域发展等规划审批前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目的:(1)使这些规划与国家、流域水资源战略规划相协调,促进经济社会文明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2)评估这些规划实施所需水资源保障措施的科学合理性,包括规划区内供、用、耗、排体系布设和规划区外水资源配置与保护方案;(3)从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角度提出完善这些规划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因水制约所需规划的调整和保障规划实施尚须增加的涉水对策措施。要达到上述目的,规划水资源论证要完成以下主要任务:(1)分析规划影响区现状和规划年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状况,对流域、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做出客观评估;(2)对规划需要的水资源保障方案进行科学判断,包括不同规模供水、排水的水质水量指标,特别是高耗水、高排水产业的布局规模应进行方案比选;(3)规划的水源配置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协调分析;(4)规划实施可能对流域、区域水资源的影响分析;(5)完善规划需要解决的涉水问题与对策措施;(6)结论和建议。

2淮河流域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水利部要求,淮委组织开展了“引江济淮”工程规划的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流域四省也分别进行了煤炭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化工园区、城市工业园区的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013年底,受水利部委托淮委组织了《青岛西海岸新区总体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咨询,为水利部组织审查起到了初审作用。从淮河流域目前情况看,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仍存在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重视不够、缺乏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报告书质量不高等问题。

3建议

3.1迫切需要出台国家层面的规划水资源论证管理制度2010年11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后,各流域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很多试点工作,有的省还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而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关于规划水资源论证的管理办法,近日水利部的《关于做好大型煤电基地开发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远不能满足形势发展需要。建议尽快出台国务院《水资源论证条例》或部委令,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规划水资源论证统一纳入法律体系进行管理。

3.2加快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标准的建设步伐经过几年的试点工作,各地在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方面取得了不少经验,如长江委在河流水电梯级规划方面,安徽在城市规划方面,天津、内蒙等地在工业园区规划方面,都取得较好的成效。但这些成果往往因区域、园区特点及编制人员特长而异,报告书的差异也较大。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健全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标准体系,对报告书的论证范围、主要内容、工作深度等做出具体要求。

3.3创新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公信度规划水资源论证宏观性强,论证对象复杂,多学科交叉、专业性强,且涉水内容有许多不确定性,给规划提出要求,如何得到社会各界理解支持,主要靠不同形式的公众参与。鉴于公众参与内容涉及水资源调查、评价、配置和保护,涉及综合对策措施、跟踪评价及监督等,专业性较强,内容多,有必要对现有的公众参与程序和方法进行改革,如专业内容通俗化,内容解密处理,在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传统方法的基础上增加网络、微博等,由报告书编后改报告书编前征求意见等,提高公众参与效果和公信度。

4需要着重把握的几个技术问题

4.1正确界定规划与论证的定位在园区规划方案中,一般明确了规划需水总量和需水结构、用水效率等指标。规划水资源论证是对规划提出指标进行评估论证,包括规划项目需水排水是否合理、水资源配置与保护方案是否安全可靠、涉水规划措施是否可行等。往往规划(如某些新城区规划)本身水资源保障分析不够,需水总量和需水结构、用水效率等指标不确定,论证只能“一边出题目,一边做答案”,导致有些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变成规划的水资源专题报告,难以达到从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角度完善、调整规划方案的目的。

4.2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与深度规划的水资源论证范围不是规划范围,而是规划区外部取水、排水涉及的相对完整的水计算单元,如地表水量计算的河湖控制单元、地下水量计算的地质单元和水质分析的水功能区等。影响区的范围应更大一些。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深度,受规划区域特点、水资源状况、需水退水规模、影响大小等很多因素影响。笔者认为,论证必须做到以下基本深度要求:(1)对规划尚未确定的用水排水量大的项目,要进行不同方案需水预测,以分析规划实施与水资源专项规划的协调性;(2)绘制规划区内部各项目之间考虑水质要求的水量平衡流程图,以分析规划用水科学合理性;(3)绘制规划所需的给水、排水线路及处理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以保障涉水工程措施能够顺利落地;(4)进行多水源不同供水规模的多方案比选,以分析规划取退水与论证区(或影响区)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协调性;(5)明确提出规划是否可行和需要调整完善的结论与建议。

4.3协调规划项目之间的供用水平衡是用水合理性论证的关键一般来说,在规划阶段建设项目并不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工程基础资料较齐全,项目内部各工艺用水尚不确定,很难进行项目的用水合理性论证,但可以根据行业定额或类比分析,在产业布局已知的情况下,确定项目总取退水量和质的估算,考虑园区内各项目相距较近,按照优水优用、分质供水的原则,开展项目之间水平衡分析。在优先考虑项目自身实现“零”排放的基础上,实现园区内各项目之间分质分量水重复利用,实现规划园区节水减排,对合理利用水资源意义更大。

4.4涉水相关措施切实可行才能达到完善规划的论证目的一般来讲,因水资源问题否定规划的可能性很小,论证的最终结果是希望规划调整方案或完善涉水相关措施,包括水源工程、取排水线路布局、水处理设施、水管理和水监控体系等。这些措施一定要切实、具体、可行,才能融入规划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认可,成为这些措施实施的依据,为设施建设提供土地、环境空间,达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主要目的。

水资源管理规划范文篇4

关键词:市政;给排水;设计与规划;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A

市政给排水工程属于城镇的基础性设施,主要起着为人们的工作、生活以及生产提供水资源、及时排除地面集水及城镇污水的作用,科学合理的给水排水设计可以提高城镇水资源的利用率、保护淡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并承担着城镇防洪排涝的重要任务,是影响城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城镇给排水系统的设计与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1、水资源规划不合理

水资源的规划包括水资源的开辟、水资源开发、水量的预测和水资源的最终优化配置。我国水资源丰富,但可利用总量并不多,加上地理环境复杂,很多地区技术和设备落后,观念陈旧等原因,因此并不能很好地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平衡相结合,造成在城镇规划中水资源的规划不够科学、协调和合理,对给排水系统的规划和设计造成较大的困难。

2、水资源浪费和破坏严重,保护不够充分

国内部分城镇居民保护环境的思想观念相对落后,好多城镇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水资源破坏和水资源浪费现象,致使水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损害,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现代化城镇的建设。相关规划设计部门也未能很好地对水资源进行二次开发和利用。过度的水资源开发破坏了水循环,给水资源的规划利用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3、城镇给排水工程规划不符合防洪要求

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许多城镇的给排水系统工程的规划科学性不足,城镇中的给排水工程的用地也不足,管道设计及设置不能与城镇的具体情况相结合,设计高程欠合理,排涝站数量不足效率低,排水方式单一,因此跟不上城镇建设及发展的步伐,不能很好的满足防洪减灾的要求。

4、城镇排水系统能力不足

城镇排水工作主要是日常生活,生产等污水排水,以及包括防洪排涝的雨水排水。

城镇化对城镇雨水排水带来的极大影响,在城市建设发展中盲目与水争地,使河道变窄,湖泊变小,导致蓄洪、滞洪面积缩小,泄洪能力和湖泊调节洪水能力降低,而这些与水争地的建设项目往往是涝灾易发区;同时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不断扩大,使地面硬化率提高,增加了径流系数,从而加大洪水量,导致积水现象严重。一系列原因使原来满足规划设计要求的地区,出现排水能力不足的问题。

在城镇的规划设计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城镇的实际污水处理能力,也应结合相关新技术,开展节能环保,二次利用的原则,将生活污水处理向着科学高效的方向不断的发展。在当前的城镇中,许多的污水提升泵站由于位置设置不合理,进而导致了污水管理的面积过大,因此在实际的排水工程设计规划当中,应结合多方面的因素,科学的制定排水网管,并设计合理排水管高程,进而起到减少投资、加强污水排放效率的作用。

二、提高市政给排水系统设计与规划合理性的措施

1、加强对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为致力于加强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可采用以下措施:首先,在城镇当中应合理的将产业结构以及其它用地结构进行调整,对于耗水量大的工业应结合城镇实际缺水量进行控制其发展,提高工业水的重复利用率,提倡将节水工程和企业其他工程同时设计,相互协作,同时施工,进而加强工业对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其次,与城镇供水之间存在争抢水资源的上游农业区,应尽量种植节水农作物,发展节水产业,进而为下游的正常用水提供保障。

2、积极开发水资源

若仅从自然中的河流等提取水源,不仅其使用率不高,大多过境水存在浪费问题,因此为改变城镇当中用水的被动情况,应充分的开发及利用更多的水资源。其中主要的原则即是合理使用自然径流,大修水利,建筑堤坝,调节流量,蓄丰补枯。城镇应积极主动的去对水资源进行开发,这是今后水资源开发的大势所向,也应与相关水利部门的工程计划相统一。

3、重视水资源的节约及保护

城镇用水应大力提倡居民的节水意识,并严格管控水污染问题,水污染不仅导致了水体环境遭到破坏,也很大程度上的将符合相关标准的可饮用水源减少,进一步的使水资源存在短缺。基于此,首先应结合实际的水文条件及环境的最大容量,进行科学的规划,将城镇水源按照保护等级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标准区,并结合相关用水保护区污染治理制度,制定合理的对现有污染源进行治理及清理排污口的技术措施;在城镇的规划建设中,应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对城镇供水带来了更坏的影响[1]。

4、增加再生水供水在给水系统中的比例

制定必要的政策鼓励使用再生水,例如要求管段沿线的新建生活小区和工厂企业及宾馆等第三产业均需规划并建设再生水管道;并对管道沿线用水要求较低的行业,如绿化、洗车、道路浇洒,应执行强制性使用再生水的规定;合理制定水价,提高使用再生水的经济效益,使用经济杠杆作用来推广再生水利用;拓宽再生水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除市财政积极给予支持外,将鼓励各种社会资金介入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

5、适当提高城镇雨水排水系统规划设计标准

城镇雨水排水系统关乎一个城镇的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一个城镇的生命线,所以政府在设计规划城镇排涝防涝时应格外慎重,在城镇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应适当提高防涝排涝设计的标准以适应城镇快速发展的需要。在设计城镇防洪排涝时,应综合考虑城镇各方面的因素。例如:城镇的平均降雨量、最大降雨量、城镇地形地貌、水域的高水位等。

为减少暴雨内涝对城镇的影响,除做好城镇雨水系统的规划建设,城镇本身规划建设也要考虑减少暴雨内涝的危害,如重要建设项目避开低洼地区,保证一定的基地高程,尽量避免建设下穿地道等等。城镇竖向高程布置合理,可以减少暴雨内涝对城镇的影响。

6、加强雨洪模型在规划设计中的应用

雨水设计时可采用数学模型法以提高预测雨水量的准确性,其中利用雨洪数学模型,还可以对现状雨水系统进行评估,可以进行不同重现期情景的模拟,对雨水系统规划设计进行校核,对超标降雨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与建议,从而提高雨水系统规划的科学性。有条件的城镇在编制雨水系统规划时,可以对雨洪模型进行探讨研究应用。

7、优化城镇排污系统设计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和工厂企业污水的处理是每个城镇时刻都要面临的问题,政府在城镇排污设计中不但要考虑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还应引进先进科技和技术,建设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市政排污设施。例如:生活污水反应器,它有利于城镇污水的排放向高效移动床、流化床进展。城镇污水的排放离不开城镇道路建设,在设计城镇污水排放时应综合结合道路设计、地坪标高等,市政给排水与城镇其它功能相协调。在排污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条件,确定合理的排污管最低设计高程,结合当地条件合理选用排水管材,同时应注意污水泵站位置的选择,这有利于控制整个管网高程,可以节约投资,也能有效的提高城镇污水的排放效率。

8、协调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与其他专业规划设计的关系

城镇道路高程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市政给水与排水系统的设计,尽量避免路网的低洼区域出现在排水管网的起端的情况。景观绿化设计时可以考虑和雨水综合利用规划相协调,一方面可以减少雨水径流、减小初期雨水对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可以收到一定的景观效益等等。市政给排水规划与其他专业的规划是否协调一致对城镇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合理组织城镇给水系统设计

1、合理布置给水管网

输、配水管均为地下隐蔽工程,施工难度和影响面大,因此,宜按规划期限要求一次建成。为结合近期建设,节省近期投资,有些输、配水管可考虑双管或多管,以便分期实施。给水工程中输水管道所占投资比重较大,因此城市输水管道应缩短长度,并沿现有或规划道路铺设,同时也便于维修管理。城市配水干管沿规划或现有道路布置既方便用户接管,又可以方便维修管理。但宜避开城市交通主干道,以免维修时影响交通。

2、优化供水统一调度系统

为了保证城市供水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保证水质指标合格率、管网压力合格率,管网修漏及时率、能耗指标符合考核标准,有必要借助先进的计算机、控制、通信、显示技术,建立城市供水的SCADA系统(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并且从以监测为核心、目的,配以简单的水量预测,进行人工调度的方式中转变过来,建立以管网模式为基础的优化调度信息系统。

3、控制管网漏损

在管网设计中充分考虑管网所处周围的物理应力及电化学、生物环境等对管网的破坏和侵蚀作用,在管材选用上做出合理选择;推广检漏新技术(如安装在管道上的漏水声音探测记录装置等),加大检漏力度,提高暗漏检测能力和准确率;引进新设备,尽可能采用原管位更新技术,加快管道修复率。

4、推广综合管沟技术

所谓综合管沟,就是“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给水、电力、通讯、燃气等各种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设计和管理。

5、发展环保、节能的净水工艺

由于水源污染的日益严重、人们对水质日益的关注和要求的不断提高,更是科学技术例如水质检测技术及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传统净水工艺已不能满足人们的要求了,于是现在在水处理的工艺中出现了许多新概念、新工艺。例如处理工艺自动化,紫外线消毒工艺以及膜处理工艺等。

四、合理组织城镇排水系统设计与规划

1、加大科学的研究力度

通过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为城镇的排水工程提供更有效的技术支持,重视排水工程的建设研究,积极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工艺及相关经验,以确保城镇排水工程得到更高的起点及规范标准,及时的将科研成果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去,为城镇排水工程带来有力的技术支持。

2、景观与工程相结合

在一些水系较少的城镇,地势较低并且平坦的区域,可以把雨水主干管人工景观河道或者人工湖结合考虑。人工河道既可以有效地缩小排水管渠的排水距离,减少干管管径,同时合理设置的人工湖可以缓解瞬时强降水对雨水管道的排水压力,两者相互补充,既解决了排水问题,又有利于城镇生态环境的改善,符合现代城镇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重力自流与机械强排相结合

城镇排水方式有多样,在排水较好的区域,排水方式一般都是重力流自排。但在城镇的某些区域,排水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可以自排和强排相结合。如城镇地面高程比周边河流一定频率洪水位低并且高水位持续时间比较长的地区,我们只能采取机械强排的方式。但在城镇的有些区域地面高程与周边河流洪水位的高差相差不大或高水位持续时间比较短,应该深入分析研究当地与排水有关的自然条件和资源条件,进行必要的方案比较,确定排水方式是采取强排或是自排。或者通过必要措施来实现自排。有些城镇区域排水,在非汛期时,雨水可以通过重力排入下游水体,到汛期,河水水位上涨引起顶托,城镇排水不畅,使市区出现大量积水,甚至出现河水倒灌城区,出现城区内涝,因此需要自排和强排相结合。

4、加大雨水资源的利用

在城镇排水设计中,一味的加大雨水工程,但却不能完全解决城镇排水不畅的问题,尤其是老城区,管线种类多,道路窄及其他种种原因,老城区的管道大面积改造和加大管径施工困难很大。这时,我们不妨换个思维,可以通过加大雨水的利用,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水资源的压力,也能有效减轻城镇排水压力。

5、排水管材的选择

国内常规设计中,一般都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道,由于钢筋混凝土管的自身质量大,管壁厚,沟槽开挖宽度也较大,增大了施工工程量,但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化工技术的发展,新型管材的生产技术越来越成熟,强度能满足设计要求,价格也趋于合理。如塑料管,其内壁光滑,粗糙系数小,过水能力比同等管径的混凝土管大,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减小埋深或减小一级管径,施工也相对便利。因此在城镇排水设计中,应大力推广新型管材。

6、扩宽投资渠道

通过市场经济的规律,为城镇的排水工程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将传统的封闭性运作改为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运作。在得到政府的投资力度保证及资金充足的条件下,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政策环境,从社会上各种渠道筹集资金,严格打击行业垄断,并根据谁投资、谁担险、谁受益的原则,确保投资的利益驱动效益及风险对工程的约束体系,进而使相关的融资体系得到长期有效的发展,最终为城镇的给排水事业贡献力量。

7、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将排水工程的建设以及管理的相关要求落实到实际的工作当中,采取国际通用的制度规范,并通过行政立法,对相关的制度规范进行完善,构建科学的给排水工程的建设及责任制度体制,进而使管理权限得以明确,使市政给排水工程明确设计规划、建设施工、维护保养、监督检测的各部门相互协调,明确分工的职责与监理的体系[2]。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的市政给排水设计与规划当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了给排水工作存在困难。因此,在进行市政给排水的规划时,应妥善处理在城镇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资源问题,以生态、节能、环保为城镇发展的目标。并结合上文所述的相关观点及论述,加强对当前给排水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的管理,最终使我国城镇给排水工程得到健全的发展。

参考文献

水资源管理规划范文篇5

论文关键词: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

论文摘要: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适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据情况先行开展相关法规建设,包括制订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等另一方面,伴随着洪水资源利用的实践推进和各种制度建设的探索.适时“自上而下”,由国家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全国范围内洪水资源利用的开展。

洪水资源利用是指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建设和完善滞、蓄、调、引、灌等工程设施,综合采用规划、预报、调度、应急预案等非工程措施,实施洪水风险管理,对特定规模洪水的公益性增值利用,具有综合、风险、公益、增值等特征。在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涉及洪水风险管理、洪水资源利用规划、河湖水库调度、蓄滞洪区优化运用、地下水回灌等多种行为.需要调整多重利益关系,亟须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一、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1.适应洪水资源利用趋势的内在需要

我阚水资源短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的日益增加,缺水威胁将进一步加剧,适度利用洪水资源将成为解决局部地区水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洪水资源利用在规模和总量上都将呈现日益增长趋势存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包括洪水资源利用规划、洪水风险管理、江河湖泊水库调度、蓄滞洪区优化运用及其补偿、回灌地下水等,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支持。这些制度的确立和运作,单纯依靠政策难以完全奏效,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上予以规范化、法制化.

2.协调洪水资源利用复杂利益关系的迫切要求

在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涉及各级政府、各级防总、各级政府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社会公众等多重主体,各主体利益关系复杂而多元。在我国.虽然这些主体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但个别时候针对具体事件,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或矛盾。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就会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这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协调各方的利益.发挥法律制度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有效地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活动

3.解决洪水资源利用法律缺位的关键举措

尽管目前我同已确立了“保障安全、充分利用”的洪水资源利用基本政策,要求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洪水资源。然而前我同存洪水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却处于缺位状态:除了《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明确提出“鼓励对雨洪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之外.水法、防洪法、防汛条例以及各种涉水部门规章均未规定洪水资源利用问题。洪水资源利用法律缺位,导致洪水资源利用面临着一系列法律瓶颈,严重制约着洪水资源利用的有效开展。为此.在推进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有必要加强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

二、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

1.确立洪水资源利用的基本原则

洪水资源利用具有利害两重性.其“利”体现在洪水一旦资源化,就可以像其他水资源一样进行兴利:其“害”体现在,除了洪水本身可能存在的危害性之外,还可能因为洪水资源化措施的实施带来各种附加风险.如洪水预报误差风险、调度操作误差风险等。因此,为了充分利用洪水资源.需要适度承受洪水风险,并协调好不同主体之间基于洪水资源利用的利害关系.而这首先需要明确洪水资源利用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安全原则.即利用洪水资源必须结合实时的工情、雨情、汛情,科学决策、审慎操作.保证度汛安全。

二是统一规划原则,即通过合理的规划,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乡间基于洪水资源利用的利害关系。

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即利用洪水资源时需要注意结合各个流域的工情、雨情、水情,综合考虑该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采取适宜的利用措施,实现洪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是综合利用原则.即从全流域通盘考虑,既要考虑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河库洪水错峰调度以发挥防洪减灾效益.还要考虑如何通过科学调度增加水库容纳水量及调蓄滞洪水量来提高水能水量利用率,综合增加发电、灌溉和防洪效益。

2.确立政府主导的洪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洪水资源利用作为一项有风险的公益性事业,需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制,赋予洪水资源利用主管部门较强的行政权力,以满足应急管理决策的紧迫性和复杂性需要。为此,需要明确洪水资源利用主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追究者的法律责任.以避免无序利用、不合理利用引发新的生态与环境问题。

3.确立洪水资源利用规划制度

洪水资源利用与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同,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与驱动机制.需要在政府主导下编制专业规划,结合具体的雨情、汛情、工情.科学决策,相机实施。为此.需要明确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编制的组织形式、编制主体、决策程序、法律地位和有关机构及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机制.规定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的执行与监督等。

4.结合洪水资源利用方式设计不同的法律制度

洪水资源利用主要有四种方式:水库调度.区域内河系联网调度以及跨区域或跨流域水量调度,蓄滞洪区的优化运用,通过工程措施主动回灌地下水。不同的洪水资源利用方式,其法律制度建设重点存在很大区别:

①对于水库调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洪水资源调度及风险责任承担。为了充分发挥现有水库等工程的调蓄水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资源,需要改变传统的水库调度模式。建立动态的汛期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动态的汛限水位、调整具体的水库汛期调度方案。在此过程中,伴随着洪水风险的增加,需要确立相应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②对于区域内河系联网调度、跨区域或跨流域水量调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洪水资源在不同区域、流域之间的配置、调度以及不同区域、流域之间在水资源、水环境方面的利益平衡。为了尽可能滞留洪水,可以利用联网的河系或跨流域调水工程等,将本流域、本区域的汛期“弃水”调度到其他流域或区域加以储存或利用,这就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流域之间的水资源配置规划.并进行相关的水量调度制度建设。由于洪水往往夹杂着各种污染物.因此,在洪水资源调度过程中,需要有效控制与管理污染物。限制污染灾害在地区间转移,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

(3)对于蓄滞洪区的优化运用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蓄滞洪区的功能调整和受损者的利益补偿为了合理利用洪水资源.有必要将蓄滞洪区的运用从单一的被动防洪调度转变为主动的蓄洪兴利和错峰防洪等多种形式.为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调节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规.制定和实施适宜的人口政策、产业政策,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布局,促进蓄滞洪区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区内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应当根据各流域防洪规划、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的要求.结合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产业结构及经济发展水平,以不同淹没水深及淹没时间为参数.划分蓄滞洪区的启用级别.确定相应级别的启用决策机构。实现蓄滞洪区分级运用管理。在此过程中,需要加强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立法.依法界定有关区域地方政府作为补偿主体,明确补偿资金的来源,规定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和用途。健全补偿基金的征收、分配和管理运作、资金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规范补偿金的发放、使用和监督等。

(4)对于主动回灌地下水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回灌设施建设与管理以及洪水水质的管理问题。有效回灌地下水往往需要修建地下截坝、拦水闸,开挖深井、渗沟等工程.为此需要对回灌设施建设与管理制定专门的法规标准。此外,洪水在较短的时间内汇集,水质难以控制,因此在回灌地下水的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监督控制措施,保证水质不被污染,以免污染了地下水源,造成新的自然灾害。需要明确可回灌地下的洪水水体质量标准体系,建立洪水水质检测、报告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大利用决策的信息支持力度,完善利用洪水资源回灌地下的决策机制。对无视洪水水质,强行决策致使地下水体污染的,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5.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为控制或减轻洪水资源利用过程巾可能遇到的突发性水灾损失.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应急预案的演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各级应急响应中的责任义务与协同机制、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的措施、应急决策后的评估制度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等。

6.其他制度

除了建立、完善或落实上述法律制度外,还需要建立洪水资源利用的生态补偿制度、跨区纠纷解决机制、水质监测与控制制度等各种制度措施。

三、政策建议

1构建由法律、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

在今后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构建由法律、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在法律层面.可通过修订防洪法,增加有关洪水资源利用的条款。如将防洪规划扩展为洪水管理规划,确立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的地位;明确洪水资源利用的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地方和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在洪水资源利用行动中的沟通与协调,扩展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职能;将洪水影响评价制度由洪泛区、蓄滞洪区向整个防洪区推广.由建设项目向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推广;在保障措施中,明确洪水资源利用资金的来源,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洪水资源利用投人原则,明确洪水资源利用基金在洪水管理基金中的比例等。在行政法规层面,需要及时出台“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合理确定蓄滞洪区的规划管理制度、科学利用制度和损害补偿制度,以促进蓄滞洪区的优化运用:需要在将来出台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建立地下水回灌制度,保障地下水的有效供给,从根本上缓解地下水环境恶化趋势。在部门规章层面,为了具体指导我国洪水资源利用实践,可以在有关水部门规章的制定、修改时加入洪水资源利用的相关制度。比如,在已纳入水利部立法工作安排的“雨洪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雨洪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丹江口水库管理办法”“尼尔基水利枢纽库区管理办法”“东平湖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规定与洪水资源利用相关的制度。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及相关地方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本地区洪水资源利用的实际需要,将国家确定的洪水资源利用制度予以具体化。

2.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上下联动路径进行推进

在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可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上下联动路径进行推进。一方面,洪水资源利用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适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据情况先行开展相关法规建设,包括制汀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等。通过地方性立法先行.不仅可以满足缺水地区科学合理利用洪水资源的立法需求,而且可以因地制宜,积累经验。另一方面,伴随着洪水资源利用的实践推进和各种制度建设的探索,适时“自上而下”,由国家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全国范围内洪水资源利用的开展。从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上看.也只有在法律法规层面引进洪水管理理念并对防洪法进行修改,并出台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之后.才能表明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真正建立。

3.分阶段、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建设

在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建没过程中.可以考虑分为三个阶段:2015年前为政策先导与框架确定阶段,重点是由地方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尽快推进已经列人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的蓄滞洪区管理条例、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水法、防洪法的配套法规:2015-2022年为主要法律制度完善阶段.重点是将防洪法修改完善为洪水管理法:2022年之后为制度进一步健全阶段.重点是进一一步修改完善各项政策法规,从而逐步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

水资源管理规划范文篇6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的要求,总结20*年水利规划计划工作,交流经验,分析形势,研究部署2009年重点工作。部领导十分关心和重视规划计划工作,陈雷部长亲自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矫勇副部长还将在会议结束时作重要讲话。刚才,陈雷部长的讲话,全面阐述了水利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充分肯定了规划计划工作的成绩,对做好新时期规划计划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和需要着力抓好的重点工作。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认真领会、抓好落实。

下面,我代表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就20*年规划计划工作、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主要问题、2009年工作安排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一、20*年的规划计划工作

20*年,水利规划计划工作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水利中心工作,科学编制规划,加快项目前期;把握政策机遇,扩大投资规模;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有力地推进了水利发展与改革。

(一)中央水利投资规模止跌回升,地方水利投资有突破性增长

20*年,面对大规模的水利建设任务以及水利投资不足的问题,各级规划计划部门把握政策机遇,做好投资需求分析,积极争取扩大投资规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一是中央水利投资逐步增加。全年共落实中央水利建设投资309.52亿元,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投资32亿元,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规模达到340.52亿元,比20*年增加14%。中央水利建设投资占中央预算内建设总投资的比例保持在23%左右。目前,已落实2009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规模330.92亿元,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投资50亿元,今年年初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规模将达到380亿元,比20*年全年增加11.8%,连续两年实现了两位数增长,扭转了前几年因国债资金减发导致的水利投资下滑的局面。

二是水利投资重点更加突出。中央水利投资安排重点保证了部党组确定的"四件大事"的投资需求,其中,病险水库除险加固64亿元,农村饮水安全64亿元,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及中部地区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21亿元;重点保证了南水北调工程和治淮骨干工程投资需求,治淮工程年度投资41亿元;重点保证了在建重点工程投资需求和行业能力建设投资需求。从投资结构来看,防洪工程投资155.12亿元,占45.6%;水资源工程投资142.74亿元,占41.9%;水土保持及生态建设投资20.26亿元,占5.9%;专项工程投资22.40亿元,占6.6%。东部地区60.38亿元,占17.7%;中部地区153.82亿元,占45.2%;西部地区126.32亿元,占37.1%。直接用于农村的水利建设项目投资为180亿元,占总投资的52.8%,比上年增加约5个百分点。

三是省级水利投资增长较快。据初步统计,20*年省级筹集的水利建设投资达到430亿元,比上年增加53.6%,首次超过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规模,呈现突破性增长。其中,省级财政预算内投资占30.1%;水利建设基金占15.8%;水资源费、防洪保安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占26.2%;省级融资及其他投资占27.9%。一些省(区、市)出台了水利投资优惠政策,增加了省级水利投资规模。安徽省明确了治淮配套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按7:3或8:2承担;湖北省明确每年新增水利政策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5亿元,5年不变;云南省政府决定20*~2*0年每年财政筹集10亿元用于水源工程建设;重庆市提高了土地出让金用于水利建设的比例,市政府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63亿元,专项用于"十一五"水利建设;贵州省连续两年实现省级水利投入成倍增长,年度投资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实施的烟水配套工程,"十一五"期间可增加投入39亿多元,体现了"工业反哺农业"措施的落实。全国有近1/3的省级水利投资规模创历史最高水平,重庆、贵州、山西等省级水利投资较上年增长一倍以上,*等省级水利投资较上年都有较大幅度增长,保障了各项水利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水利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基本实现了国务院确定的治淮建设目标

20*年,是实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完成国务院确定的治淮建设目标的关键一年。各级规划计划部门克服困难,统筹协调,加快进度,各项水利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一是治淮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截至20*年底,治淮骨干工程累计完成投资365亿元,占81%,实物工程量完成85%左右。19项治淮骨干工程中,已有13项工程全部完成,4项基本完成,2项正在加快实施,基本实现了国务院确定的建设目标。20*年以来的治淮骨干工程建设,增加了上游的拦蓄能力,提高了*中游防御大洪水的能力,改善了行蓄洪区运用条件,巩固和扩大了下游洪水出路,提高了支流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在抗御20*年洪水中发挥了巨大的防洪减灾效益。为总结分析治淮工程建设的成效,研究部署下一步的治淮工作,组织完成19项治淮骨干工程建设总体评估,编制了今后五年进一步治理*建设规划。

二是其他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根据中咨公司的评估意见和国家审计署专项审计建议,对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可研总报告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报国务院审批。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工作基本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的勘察等技术工作,正在开展工程建设的必要性、调水规模、可调水量及对调出区的影响、资金筹措与管理体制等研究论证。长江荆江河段河势控制、"两湖"治理、黄河下游治理、湖南皂市、黄河西霞院、辽宁大伙房输水二期、甘肃引洮、西南中型水库等重点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嫩江尼尔基、右江百色、四川紫坪铺等骨干工程全部建成发挥效益。塔里木河治理、黑河治理、首都水资源保护工程深入推进,取得明显的治理成效。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全面启动,甘肃省抓紧制定规划总体实施方案,确保建设任务的落实。北京市在短时间内完成了与奥运会有关的十几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内蒙古自治区加快了重点水库工程及重点工业区供水工程前期工作,一批骨干工程开始实施。

三是农村水利建设加快推进。共安排了1785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解决3152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实施235个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100个节水示范项目建设和51个牧区水利项目建设;安排了33处大型排涝泵站的更新改造。全年水利血防专项投资达到4.15亿元,解决了血吸虫疫区195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山东省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大力发展跨区域规模化集中供水,建成万人以上供水工程800多处,受益人口1820万人。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和千库保安工程均已提前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水利规划工作取得重大突破,七大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全面展开

针对水利规划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流域综合规划相对滞后的问题,各级规划计划部门把规划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全过程管理,注重规划协调和衔接,不断完善水利规划体系。

一是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全面展开。20*年初,国务院召开了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了规划修编任务。经过一年的努力工作,各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的思路和任务分工均已确定,提出了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七大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的修编工作、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国主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了全国流域综合规划修编任务书,核定总经费3.24亿元;我部逐一批复了七大流域综合规划修编任务书。落实了规划经费,20*年安排6000万元,2009年已落实1.6亿元。完善了组织协调机制,全国、流域和省(区、市)均建立了责任机制、协商机制和专家咨询机制。规划编制工作包括基础资料收集、外业查勘、技术培训、专题研究和专项规划等工作正在有序开展,规划修编已进入实质性工作阶段。黄委正准备与各省区和有关单位签订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目标责任书。松辽委制订了流域综合规划工作原则与标准。全国1/3的省份成立了以省领导为组长的流域综合规划修编领导小组,江西省成立了以省长为组长、副省长为常务副组长的全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领导小组。福建完成了全省68条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及跨地市河流综合规划的审批工作。四川省岷江、沱江等河流综合规划已经启动,初步规划成果基本完成。湖南省落实了2000万元经费用于流域综合规划修编。

二是水资源综合规划稳步推进。20*年,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工作重点是全国和流域规划成果的形成、完善、协调。完成了全国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成果上报工作。提出了全国和各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初稿,部署了规划成果的行政协调工作。目前,各流域机构正在抓紧流域与省(区、市)规划成果的汇总、平衡和协调。组织了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受水区水资源配置规划的编制。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取得重要成果,完成了东江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编制工作。河北省已完成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及13个专题研究的审查工作。

三是重点规划审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针对规划协调难度大、审批周期长等问题,加大了规划审批的协调力度。国务院批准了4项水利规划,是近年来国务院批复水利规划最多的一年。国务院批复了珠江流域防洪规划,海河、松花江、辽河、太湖流域防洪规划也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均可批复。长江、黄河、*流域防洪规划正在有关部门会签,近期有望上报国务院。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联合印发。水利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保障珠海澳门供水安全专项规划得到国务院批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长江口综合整治开发规划、珠江河口澳门附近水域综合治理规划等一批重要规划成果已上报国务院。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全国大型水库建设规划等正在抓紧上报国务院。

四是各地水利规划工作得到切实加强。江苏省启动了全省水系规划,优化水系布局,界定河道功能,科学布设饮用水水源地及污水排放口,划分河道等级,划定河道蓝线,明确分级管理职能,并研究提出了江苏省水利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管河道和中心城河道蓝线规划方案基本完成。天津市编制了水系联通循环、再生水资源利用、围海造陆防潮、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等规划。山西省完成特大干旱年应急水源规划,以保障特大干旱年基本用水需求,同时解决煤矿采空区群众生活和工业用水问题。辽宁省编制完成了一批跨地市中小河流规划,有序指导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黑龙江省加快三江平原水利综合规划,为开发当地水资源、建设水稻商品粮基地提供保障。自治区开展了重点河流综合规划、冰湖灾害防治规划等工作。

五是重大水利专题研究取得重要成果。围绕全国、流域、区域水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了一批重大水利专题研究。在全国层面,重点开展了水利投融资政策研究、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初步研究提出不同主体功能区水利发展政策。在流域层面,针对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中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开展了长江洞庭湖综合治理、引江济渭入黄、*河湖关系研究等工作,海委研究提出了海河流域水利保障体系建设近期实施方案。在区域层面,组织开展了长江三角洲、新疆、青海藏区、宁夏、吉林等区域水利发展问题及政策研究,一些政策建议和项目安排写入了国务院文件。各流域和各省(区、市)也都结合各地实际,开展了一批重大水利专题研究。

(四)强化规划计划制度建设,全力做好面上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计划管理,各级规划计划部门从制度建设入手,把抓好面上项目管理作为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注重基础,强化管理,不断提高规划计划工作管理水平。

一是狠抓了面上项目管理。针对近几年面上项目管理存在的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审批不规范、资金管理不严、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项目竣工验收率低等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建立地方政府责任制,加强项目监督检查。重点开展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专项核查,把好安全鉴定复核和初步设计审查复核两个关口,针对一些省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重、设计力量不足的问题,组织部属设计院和有关单位开展了前期工作对口支援,同时也要求各地做好本省(区、市)勘测设计单位对口支援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设计任务。研究提出并下发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意见及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了100个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建设。补充修订了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十一五"规划,研究提出了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大型灌区项目检查。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省区在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方面有较大的突破。20*年,广西自治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病险水库安全鉴定工作,并从防洪保安费中又安排6362万元,专项用于列入国家规划的病险水库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湖北省落实了1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并向财政借支3000万元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辽宁省已完成规划内62%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二是完善规划计划管理制度。水利部出台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了办事指南,对强化水利规划管理、规范水工程建设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出台了《水利部规划及建设投资管理决策制度》,对规范水利规划审批及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管理,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进一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具有重要作用。各流域机构和省(区、市)也研究出台了一批有关规划计划的管理办法。

三是加强水利前期工作管理。20*年,共落实中央水利前期投资3.37亿元。加强了前期项目立项管理,严格执行前期项目任务书制度,未审批任务书的前期项目不列入年度计划。研究提出了推进前期工作招投标改革的工作方案。着手开展水利规划和前期工作滚动计划编制,有序安排中央水利前期投资计划。据统计,全国省级水利前期投资达到6.7亿元,其中,广西、新疆、吉林等省区超过5000万元。新疆自治区财政安排7950万元用于水利前期工作,其中安排了2*0万元用于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吉林省从省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用于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滚动使用,推进了引嫩入白、中部城市引松供水等项目前期工作,为增产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提供水资源保障。

四是加强水利统计工作。完成了20*年水利统计年鉴、水利发展统计公报的编印及工作,并对外出版了中英文版的《全国水利发展统计公报》。加强水利统计分析,开展了水利建设投资、水利设施能力、水利发展主要指标等研究分析。加强水资源核算体系研究工作,全面启动水资源核算试点工作,确定了北京、上海、海委和太湖局为水资源核算试点。加快了水利规划计划信息系统二期开发和应用。

(五)加强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规划计划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规划计划工作是水利工作的龙头和基础。各级规划计划部门注重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一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在编制重大规划、确定投资重点等工作中,注重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仅去年一年,组织开展了治淮、南水北调、石羊河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以及新疆、青海、宁夏、吉林水利发展等多项调查研究,提出了有份量的调研报告,有些还专门向国务院呈报。二是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十分重视并认真对待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注重沟通与协商,为水利发展与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尤其重视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水利的建议和提案,重视专家对规划计划工作的意见,重视社会及媒体对水利工作的关注,努力做到件件有答复,得到全国人大和政协等有关方面的肯定。三是加强规划计划人员培训。举办了加强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培训班、全国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培训班、水利统计培训班等。针对水利建设项目审计、稽察中暴露出的问题,邀请国家审计署有关司局、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察办的领导,讲授加强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四是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我司对司内5个处的处长进行了全部轮岗交流,进一步调动了工作的积极性,各项工作有了新的起色。五是加强廉政建设。开展了违规建设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的清查工作,加强水资源开发领域防治商业贿赂工作,严格水利投资管理,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程序,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发生。

一年来规划计划工作取得的成绩,是部党组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全国规划计划系统的同志们奋力拼搏、开拓进取的结果。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规划计划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观念上的不适应、知识上的不适应、管理制度的不适应、管理水平的不适应、基础工作的不适应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地加强学习,改进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积极应对规划计划工作面临的问题

2009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前启后的一年。陈雷部长在今天的讲话中提出了当前水利发展面临的5个方面机遇和4个方面的挑战,水利规划计划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对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对照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和水利中心工作,从规划计划工作的角度看,当前水利发展中还存在着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第一,水利建设的投资保障还不适应。加快水利建设,促进水利协调发展,需要适度的投资规模保障。1998年中央水利投资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一直缺乏稳定的投入机制,特别是随着国债淡出,水利投资曾出现了明显的下滑。尽管近两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规模有恢复性增长,但仍缺乏稳定的政策保障,投资规模还不能满足"十一五"规划建设任务的要求,存在较大的投资缺口。因此,必须建立以各级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从政策上切实解决水利投入问题。

第二,水利建设布局和投资结构还不尽合理。一些事关流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骨干项目还没有列入水利建设的重点。一些水利建设中的薄弱环节需要加强,建设投资领域亟待拓宽。比如,蓄滞洪区建设还未全面实施,中小河流治理严重滞后,城市水源建设和保护还缺乏投资渠道,西南等地区工程性缺水问题仍较为突出,行业能力建设仍显不足,等等。因此,必须积极争取拓宽投资领域,优化投资结构,不断完善水利建设的布局。

第三,水利规划的约束性作用还不强。1998年以来,我部组织开展了一大批规划,为有序安排水利建设、规范涉水事务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依据。但现有规划体系仍不完善,七大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刚刚启动,大部分中小河流还没有编制治理规划。有的规划内容不适应当前涉水事务管理的需要,刚性不强,从而造成一些地区水电资源无序开发和水资源过度开发。需要我们继续完善《水法》规定的全国、流域、区域三级,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两类的水利规划体系,充分发挥水利规划的基础性、导向性和约束性作用。

第四,前期项目储备不足已初步显现。随着这两年水利投资逐步增加,一些重点在建项目建成投产,一批重点规划开始实施,逐步暴露出前期工作滞后的问题。主要原因:一是前期投入不足,特别是地方前期投入力度不够,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前期工作跟不上。有些省区每年省级水利前期投入不足200万元,占省级水利建设总投资的比例不足0.5%,远低于应达到的3~5%比例。二是前期工作制约因素增多,协调难度增大,有些项目受到移民、征地、生态、省际协调等因素影响,前期工作推进缓慢。三是前期工作审批环节较多,有些重点项目建设条件尚未落实,影响了审批进度,难以尽快开工建设。

第五,规划计划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自1998年以来,水利建设经历了十年的快速发展,项目之多、投资之大、任务之艰巨都是前所未有的。特别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建设投资逐步增加,面上项目面广量大,建设任务很重,时间很紧,管理难度很大。特别是近几年审计稽察中暴露出在投资管理、前期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这反映了规划计划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管理手段还不到位,管理措施需进一步加强。各级规划计划部门必须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夯实前期工作基础,切实管好用好水利投资,努力提高投资的效益和质量。

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规划计划工作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央水利工作方针,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适应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紧紧围绕水利中心工作,继续完善水利规划体系,努力落实投资保障,全面加快前期工作,继续巩固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开拓创新、强化管理,不断提升规划计划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障。要进一步加强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争取落实稳定水利投资的政策。水利是以公共服务为主的基础设施,要积极争取把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的水利投资政策,切实解决水利投资长期波动和投入不足问题。各级规划计划部门要把增加投入、争取政策放在工作的突出位置,做好水利建设规划和前期工作,加强投资需求分析,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研究争取水利投资政策,为加快水利建设提供投资保障。希望各地都能积极主动,抓住机遇,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增加水利投资的政策措施,加快水利建设的步伐。

(二)切实加大水利前期工作的力度。做好前期工作是加快水利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前期工作跟不上,势必影响水利建设的步伐,影响投资规模的增长,影响投资的效益和质量。当前,前期工作是制约水利建设的重要因素,各地一定要加大前期工作力度,增加一批重点项目储备,加快已批规划的实施。要加大前期投入,省级水利建设投资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前期工作。要通过市场机制,采取前期工作招投标的方式,合理配置勘测设计技术力量,高度重视移民和征地问题,保证前期工作进度,提高设计深度和质量。加快推进"十一五"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面上项目前期工作审核把关,为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三)全力推进各项重点工程建设。水利建设要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排投资,优化投资结构,突出建设重点,拓宽投资领域,促进协调发展,逐步形成"十一五"重点水利建设的格局。继续把防洪工程、水资源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程作为重点,把事关民生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把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等水利建设作为重点,把水利信息化、基层单位基础设施等水利行业能力建设作为重点。加快推进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骨干工程建设,突出保障防洪安全的大江大河治理及重要支流治理、控制性枢纽、蓄滞洪区等工程建设,突出保障供水安全的重大水资源配置、重点水源等工程建设,突出保障生态安全的重点流域治理、区域综合治理、重点水源地保护等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水利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规划的基础导向和刚性约束作用。水利规划是水利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基础,是理清思路、合理布局、统筹协调、有序实施水利建设的基本手段,是强化涉水事务社会管理、规范水事行为的主要依据。要抓紧完善水利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的作用。要突出规划的战略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布局,超前谋划水利长远发展的思路和措施;突出规划的基础性,特别是做好防洪、水资源、水土保持等重大基础规划,确定规划的布局和方案;突出规划的综合性,特别是做好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统筹考虑治理、开发、节约、保护、配置和管理的各项需求;突出规划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做好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规划,做好工程建设的实施安排,确定投资需求和实施计划;突出规划的协调性和约束性,加强水利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强化规划对全社会的涉水事务进行有效地引导、规范和约束。

水资源管理规划范文篇7

论文关键词: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

洪水资源利用是指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建设和完善滞、蓄、调、引、灌等工程设施,综合采用规划、预报、调度、应急预案等非工程措施,实施洪水风险管理,对特定规模洪水的公益性增值利用,具有综合、风险、公益、增值等特征。在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涉及洪水风险管理、洪水资源利用规划、河湖水库调度、蓄滞洪区优化运用、地下水回灌等多种行为.需要调整多重利益关系,亟须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一、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1.适应洪水资源利用趋势的内在需要

我阚水资源短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的日益增加,缺水威胁将进一步加剧,适度利用洪水资源将成为解决局部地区水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洪水资源利用在规模和总量上都将呈现日益增长趋势存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包括洪水资源利用规划、洪水风险管理、江河湖泊水库调度、蓄滞洪区优化运用及其补偿、回灌地下水等,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支持。这些制度的确立和运作,单纯依靠政策难以完全奏效,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上予以规范化、法制化.

2.协调洪水资源利用复杂利益关系的迫切要求

在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涉及各级政府、各级防总、各级政府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社会公众等多重主体,各主体利益关系复杂而多元。在我国.虽然这些主体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但个别时候针对具体事件,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或矛盾。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就会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这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协调各方的利益.发挥法律制度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有效地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活动

3.解决洪水资源利用法律缺位的关键举措

尽管目前我同已确立了“保障安全、充分利用”的洪水资源利用基本政策,要求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洪水资源。然而前我同存洪水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却处于缺位状态:除了《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明确提出“鼓励对雨洪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之外.水法、防洪法、防汛条例以及各种涉水部门规章均未规定洪水资源利用问题。洪水资源利用法律缺位,导致洪水资源利用面临着一系列法律瓶颈,严重制约着洪水资源利用的有效开展。为此.在推进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有必要加强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

二、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

1.确立洪水资源利用的基本原则

洪水资源利用具有利害两重性.其“利”体现在洪水一旦资源化,就可以像其他水资源一样进行兴利:其“害”体现在,除了洪水本身可能存在的危害性之外,还可能因为洪水资源化措施的实施带来各种附加风险.如洪水预报误差风险、调度操作误差风险等。因此,为了充分利用洪水资源.需要适度承受洪水风险,并协调好不同主体之间基于洪水资源利用的利害关系.而这首先需要明确洪水资源利用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安全原则.即利用洪水资源必须结合实时的工情、雨情、汛情,科学决策、审慎操作.保证度汛安全。

二是统一规划原则,即通过合理的规划,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乡间基于洪水资源利用的利害关系。

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即利用洪水资源时需要注意结合各个流域的工情、雨情、水情,综合考虑该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采取适宜的利用措施,实现洪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是综合利用原则.即从全流域通盘考虑,既要考虑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河库洪水错峰调度以发挥防洪减灾效益.还要考虑如何通过科学调度增加水库容纳水量及调蓄滞洪水量来提高水能水量利用率,综合增加发电、灌溉和防洪效益。

2.确立政府主导的洪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洪水资源利用作为一项有风险的公益性事业,需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制,赋予洪水资源利用主管部门较强的行政权力,以满足应急管理决策的紧迫性和复杂性需要。为此,需要明确洪水资源利用主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追究者的法律责任.以避免无序利用、不合理利用引发新的生态与环境问题。

3.确立洪水资源利用规划制度

洪水资源利用与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同,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与驱动机制.需要在政府主导下编制专业规划,结合具体的雨情、汛情、工情.科学决策,相机实施。为此.需要明确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编制的组织形式、编制主体、决策程序、法律地位和有关机构及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机制.规定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的执行与监督等。

4.结合洪水资源利用方式设计不同的法律制度

洪水资源利用主要有四种方式:水库调度.区域内河系联网调度以及跨区域或跨流域水量调度,蓄滞洪区的优化运用,通过工程措施主动回灌地下水。不同的洪水资源利用方式,其法律制度建设重点存在很大区别:

①对于水库调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洪水资源调度及风险责任承担。为了充分发挥现有水库等工程的调蓄水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资源,需要改变传统的水库调度模式。建立动态的汛期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动态的汛限水位、调整具体的水库汛期调度方案。在此过程中,伴随着洪水风险的增加,需要确立相应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②对于区域内河系联网调度、跨区域或跨流域水量调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洪水资源在不同区域、流域之间的配置、调度以及不同区域、流域之间在水资源、水环境方面的利益平衡。为了尽可能滞留洪水,可以利用联网的河系或跨流域调水工程等,将本流域、本区域的汛期“弃水”调度到其他流域或区域加以储存或利用,这就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流域之间的水资源配置规划.并进行相关的水量调度制度建设。由于洪水往往夹杂着各种污染物.因此,在洪水资源调度过程中,需要有效控制与管理污染物。限制污染灾害在地区间转移,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

(3)对于蓄滞洪区的优化运用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蓄滞洪区的功能调整和受损者的利益补偿为了合理利用洪水资源.有必要将蓄滞洪区的运用从单一的被动防洪调度转变为主动的蓄洪兴利和错峰防洪等多种形式.为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调节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规.制定和实施适宜的人口政策、产业政策,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布局,促进蓄滞洪区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区内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应当根据各流域防洪规划、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的要求.结合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产业结构及经济发展水平,以不同淹没水深及淹没时间为参数.划分蓄滞洪区的启用级别.确定相应级别的启用决策机构。实现蓄滞洪区分级运用管理。在此过程中,需要加强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立法.依法界定有关区域地方政府作为补偿主体,明确补偿资金的来源,规定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和用途。健全补偿基金的征收、分配和管理运作、资金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规范补偿金的发放、使用和监督等。

(4)对于主动回灌地下水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回灌设施建设与管理以及洪水水质的管理问题。有效回灌地下水往往需要修建地下截坝、拦水闸,开挖深井、渗沟等工程.为此需要对回灌设施建设与管理制定专门的法规标准。此外,洪水在较短的时间内汇集,水质难以控制,因此在回灌地下水的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监督控制措施,保证水质不被污染,以免污染了地下水源,造成新的自然灾害。需要明确可回灌地下的洪水水体质量标准体系,建立洪水水质检测、报告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大利用决策的信息支持力度,完善利用洪水资源回灌地下的决策机制。对无视洪水水质,强行决策致使地下水体污染的,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5.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为控制或减轻洪水资源利用过程巾可能遇到的突发性水灾损失.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应急预案的演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各级应急响应中的责任义务与协同机制、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的措施、应急决策后的评估制度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等。

6.其他制度

除了建立、完善或落实上述法律制度外,还需要建立洪水资源利用的生态补偿制度、跨区纠纷解决机制、水质监测与控制制度等各种制度措施。

三、政策建议

1构建由法律、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

在今后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构建由法律、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在法律层面.可通过修订防洪法,增加有关洪水资源利用的条款。如将防洪规划扩展为洪水管理规划,确立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的地位;明确洪水资源利用的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地方和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在洪水资源利用行动中的沟通与协调,扩展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职能;将洪水影响评价制度由洪泛区、蓄滞洪区向整个防洪区推广.由建设项目向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推广;在保障措施中,明确洪水资源利用资金的来源,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洪水资源利用投人原则,明确洪水资源利用基金在洪水管理基金中的比例等。在行政法规层面,需要及时出台“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合理确定蓄滞洪区的规划管理制度、科学利用制度和损害补偿制度,以促进蓄滞洪区的优化运用:需要在将来出台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建立地下水回灌制度,保障地下水的有效供给,从根本上缓解地下水环境恶化趋势。在部门规章层面,为了具体指导我国洪水资源利用实践,可以在有关水部门规章的制定、修改时加入洪水资源利用的相关制度。比如,在已纳入水利部立法工作安排的“雨洪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雨洪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丹江口水库管理办法”“尼尔基水利枢纽库区管理办法”“东平湖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规定与洪水资源利用相关的制度。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及相关地方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本地区洪水资源利用的实际需要,将国家确定的洪水资源利用制度予以具体化。

2.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上下联动路径进行推进

在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可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上下联动路径进行推进。一方面,洪水资源利用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适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据情况先行开展相关法规建设,包括制汀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等。通过地方性立法先行.不仅可以满足缺水地区科学合理利用洪水资源的立法需求,而且可以因地制宜,积累经验。另一方面,伴随着洪水资源利用的实践推进和各种制度建设的探索,适时“自上而下”,由国家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全国范围内洪水资源利用的开展。从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上看.也只有在法律法规层面引进洪水管理理念并对防洪法进行修改,并出台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之后.才能表明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真正建立。

3.分阶段、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建设

在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建没过程中.可以考虑分为三个阶段:2015年前为政策先导与框架确定阶段,重点是由地方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尽快推进已经列人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的蓄滞洪区管理条例、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水法、防洪法的配套法规:2015-2022年为主要法律制度完善阶段.重点是将防洪法修改完善为洪水管理法:2022年之后为制度进一步健全阶段.重点是进一一步修改完善各项政策法规,从而逐步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

水资源管理规划范文篇8

为研究制定新时期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总体战略,按照《水法》的要求,从20*年4月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经过6年多的共同努力,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进入审查和报批阶段。今天,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邀请各位院士、专家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代表,共同审查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充分听取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规划成果,加快推进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的审批。

刚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就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重要意义、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要求讲了很好的意见。借此机会,我代表水利部向参加审查会的各位院士和专家、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及与会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向为规划编制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全体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

下面,我简要谈几点意见。

一、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是集中各方面智慧、凝聚各方面力量的系统性规划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是涵盖全国、流域、行政区域三个层面,涉及多学科、多部门的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协调难度大。特别是经济社会新发展、人民群众新期待、水资源条件新变化、水利工作新实践,对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划编制工作启动以来,各有关部门、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通力协作,联合攻关,确保规划工作顺利开展,高质量完成了规划编制任务,为规划报告的审查和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回顾六年来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注重与时俱进,树立科学理念。本次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按照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和民生水利的要求,紧密结合各流域、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水资源条件,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坚持资源节约与保护,坚持统筹兼顾,坚持水资源综合管理,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对一系列关键问题进行深入论证,系统地回答了新时期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大战略问题。规划通过建设节水型社会、转变用水方式、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着力解决我国水资源的突出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注重调查研究,夯实基础工作。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编制组、技术工作组和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大量基础、勘查工作,全面系统地调查、分析和整合各地区、各部门相关资料。针对规划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了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需求关系及需水预测研究、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方法与技术研究、生态环境需水预测研究、用水定额与节水潜力分析研究、水资源合理配置技术方法与指标体系研究等10大课题共30多项专题的研究工作,形成了全国、七大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和多项专题研究报告,为规划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三是注重专家参与,实行开放式规划。开展了跨部门、跨学科、多层次的协作,涉及270多家技术部门和单位,直接参加人员约1.3万余人。特别是注重发挥专家作用,组织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技术专家组,从规划任务书、技术大纲到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配置等各阶段,多次邀请水利及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咨询,征求各方面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水资源规划理念和方法,采用新思路、新资料、新技术、新方法,在水资源调查评价、可持续用水模式、流域及区域水资源配置及控制性指标、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布局以及重点领域和区域的水资源保障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规划成果,部分成果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

四是注重统筹协调,上下通力配合。规划按照全国统一的技术要求和口径,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经全国、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反复协调平衡、复核检验和综合集成,进行了多次技术协调和行政协调,最终形成了全国、流域、省级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体系。目前绝大多数意见已协调一致,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流域规划成果表示基本同意或原则同意。

二、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是应对日益严峻的水资源形势,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性规划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控制性要素。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水资源问题,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水资源集约开发、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既是现阶段我国的突出水情,也是我国将要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特别是在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剧和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力求从保障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从我国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实际出发,全面系统地回答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中的重大战略问题。

一是摸清了我国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基础性自然资源调查工作。通过本次规划,对全国、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水资源数量、开发利用状况、与水相关的生态环境状况、水资源质量及水污染状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调查和分析评价,对各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进行了系统分析,取得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和一系列重要成果,建立了我国水资源基础信息平台,为水资源配置和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年,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将《中国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报送国务院。该成果为全社会正确认识我国水资源情势、国家科学决策水资源重大问题、按照水资源条件优化调整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提供了科学、可靠的依据。

二是提出了我国未来三十年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目标。规划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条件、利用水平、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未来不同用水模式情况下的水资源供需关系及对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进行了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提出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强化节水模式,科学制定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目标、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和对策措施。规划要求通过划定各流域、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采取强化节水措施、控制用水需求过快增长、进一步对现有水源挖潜配套和适度开发新水源、合理调配水资源等措施,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水资源的总体需求,保证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上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之下,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基础。

三是制订了全国、流域和区域水资源配置的总体格局及控制性指标。本次规划以水资源供需平衡成果为基础,坚持公平公正、统筹协调、高效利用、综合平衡的配置原则,对水资源在经济社会系统之间和生态环境系统之间、不同流域和区域之间以及不同用水行业之间进行合理调配。规划提出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系列控制性指标,按照水资源可利用量实施总量控制,按照河流生态环境用水要求进行断面水量控制,按照节水型社会建设要求进行用水定额控制,按照水域纳污能力进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提供了重要依据。

四是明确了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总体布局及管理措施。本次规划在强化节水的前提下,根据水资源配置成果,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科学安排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提出在水资源具有开发潜力、具备建设条件、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地区新建一批大中型骨干水库调蓄工程,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在水资源紧缺地区,按照"三先三后"的原则建设必要的跨流域和区域调水工程,置换挤占的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和超采的地下水,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必要的水资源配置工程,改善重点经济区、重要城市、粮食主产区、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流域和区域的水源条件,提高供水安全保障程度。同时,研究提出有利于水资源合理配置的管理措施,包括水资源管理制度、水价政策、水资源监测、调度机制等具有操作性的管理措施,为完善我国水资源配置体系,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调控能力提供了重要依据。

五是制定了重点领域和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对策措施。规划从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总体目标和对策措施。特别是针对粮食安全、城乡饮水安全、城市供水安全以及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国家重点经济区和能源基地供水安全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水资源保障措施。

总之,这次全国水资源规划成果是我国长期治水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集中体现,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后,将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必将对我国水资源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全力做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修改、完善、报批和落实工作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来之不易,得益于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得益于各位院士、专家的咨询指导,凝聚了参加规划编制工作全体同志的心血和智慧。作为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的规划成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今天邀请的各位院士、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代表,一直十分关心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很多专家长期从事水资源战略问题研究,具有很深的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希望各位院士、专家和代表对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集思广益、畅所欲言,从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经济、社会、环境对水资源的宏观要求和我国水资源实际状况,是否符合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客观规律,规划的目标、方案和措施是否可行,以及规划理念、方法、手段的创新性等方面,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规划成果。会后,要抓紧做好规划的后续工作,充分发挥规划成果的重要作用,加快落实规划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对策措施。

一要加快水资源综合规划完善和报批。这次审查会要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全国规划编制组和技术工作组要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以及各位专家和代表的发言记录,抓紧对规划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及时提交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领导小组审议,在与相关部门协调的基础上,尽快将水资源综合规划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要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要以本次规划成果为依据,加快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逐步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的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加快建立有利于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有效保护、优化配置的管理制度,促进科学用水模式的建立,全面提高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城镇生活用水的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到2030年实现用水总量控制等规划目标。

三要加快论证实施规划提出的重大工程。为尽快完善我国水资源合理配置体系,必须加快论证和实施规划提出的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大幅度增加水利投资的重大机遇,加快实施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工程建设,加快东北、西南、西北、关中等一批区域性调水工程前期工作。开工建设一批水资源调配作用突出的重点水源工程。抓紧完成国务院已经批准的塔里木河、黑河、石羊河、渭河等生态脆弱流域的综合治理,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艾比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的实施,抓紧完成国务院确定的"三河三湖"以及松花江水环境治理工程。

四要加快完善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要按照规划提出的入河污染物限排总量控制指标、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目标、地下水资源保护目标,加快完善以水功能区管理为重点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抓紧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加强水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加快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逐步削减开采量,遏制地下水过度开发和超采,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要加快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我国水资源短缺、开发潜力有限,用水效率不高,环境问题突出,不能走传统的以需定供的老路,必须加快推进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在水资源规划、配置、节约和保护等各个环节都要体现需水管理的理念,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要围绕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明确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即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强化取用水管理,对超过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一律不再审批新增取水;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研究提出分阶段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明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最低要求的要依据定额依法核减取水量,用水产品和工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要限制生产取用水,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各位院士、各位专家,同志们!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是我国水利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让我们共同努力,扎实工作,推动规划成果尽早审批并付诸实施,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水资源管理规划范文

广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能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渔业、移民、地震、电力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开发管理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编制全区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规划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进行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考虑保护生态环境,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过科学论证,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耕地保护、渔业、航运、生态用水以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需要相适应。

第九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建设活动的其他区域内,禁止规划设置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十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一条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是否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有多人申请同一个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利用人。

第十二条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

(一)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4000千瓦、小于或者等于5万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千瓦、小于4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千瓦、小于1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装机容量大于5万千瓦、小于25万千瓦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管理的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项目业主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到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经审查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应当在三年内开工建设。主体工程三年内未开工或者开工后累计停工一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造成开工建设迟延的除外。

第十五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不得转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鼓励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水能资源利用率,并按照国家规定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七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向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或者核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步设计审批、水资源论证等手续。

第十八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当向有质量监督管理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第二十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是项目工程防汛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制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工程安全度汛、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执行,确保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建成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年检,安全管理年检不得收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坝、闸门、压力管、压力容器、机电设备和起重设备等进行安全鉴定和检测合格后,由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安全管理年检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生产运行管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章项目开发利用保护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在地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水环境影响的动态监督管理,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供水、灌溉、航运、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已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采取环境保护等措施,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限期治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其正常生产运行。

第二十七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确保下游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以及生态和航运的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第二十八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和需要进行移民安置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征用土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并网发电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并网发电的上网电量。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的原则,制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上网电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调整或者修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

(二)审批或者核准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

(三)未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验收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年检职责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管职责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水能资源的特点中国河川水能资源的特点有:

①资源量大,占世界首位。

水资源管理规划范文篇10

【关键词】人力资源规划;战略性;思考与探索

引言

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背景下,人力资源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占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何有效的根据战略目标来对人力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实现战略性的规划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未来发展状况,确定着企业战略目标的实施情况。因此,企业要不断加强对人力资源规划的战略性思考,正确认识当前企业在人力资源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企业进行人力资源规划的战略性水平,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企业人力资源规划的战略性概述

(一)战略性的企业人力资源规划的基本内涵

战略性的企业人力资源规划,就是指企业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里保持和获取市场的竞争优势,来实现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以及生产经营的发展目标,并针对当前企业生存的环境和特点,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来预测企业人力资源的供求情况,保证企业发展中对人才数量、种类、质量等方面的需求。同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相关政策,不断的激励企业员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提高其竞争能力,全面有效的利用和开发企业人力资源的发展过程。通常情况下,战略性的企业人力资源规划是通过企业领导决策层的指导,并由各个部门经理人员来共同参与制定和实施的活动方案,随时可以对其进行方向性的调整,是形成企业总体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战略性的企业人力资源规划的特点和内容

一方面,从企业人力资源规划的空间上来看,战略性规划是相对比较完整性的规划,它主要涉及了企业目标和企业愿景的发展途径。另一方面,从企业人力资规的时间上来看,战略性规划是相对比较长远的规划,它主要涉及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利益而不是企业的短期发展利益,涉及了企业发展的远期发展环境而不是近期的发展环境。一般将企业战略规划分为明确企业发展远景、分析企业发展环境、设立企业发展目标、制定企业目标体系、具体的实施规划、合理控制规划活动的实施等程序。

战略性的企业人力资源规划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整体规划和人力资源业务计划等两个层次。企业人力资源整体规划主要就是在一段时间内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目标、政策、具体实施流程和整体预算的安排。企业人力资源的业务计划主要有员工补充计划、员工提升计划、员工工资计划、员工福利计划、员工教育计划、员工分配计划等等。

二、企业人力资源规划的战略性意义

(一)促进企业的正常运营发展

由于企业整体运营环境、整体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的变化,使得企业人员出现一定的变动,并对新的企业员工提出了更高的质量标准。企业人力资源规划根据现有的人力状况、人力需求的预测和市场的人力供应等方面,合理的对企业人员调整、增加以及教育培训进行规划,保证企业发展中对人力的需求,促进企业的正常运营发展。

(二)优化企业员工配置

因为企业发展环境的变化和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导致企业在人力资源的配置方面还没有实现最佳的状态。战略性的企业人力资源规划可以对当前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存在的不平衡现象进行调整,科学合理的使用人力资源,提升企业的发展效率。此外,它还可以对现有的人力资源进行盘点,分析企业人力资源的结构,寻找企业人力资源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矛盾,有效的发挥人力资源的效能,减少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进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

(三)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协调发展

相对成熟的战略性企业人力资源规划是在企业和员工的基础上而制定的。企业发展经营的过程中,将人力资源规划加入到企业发展的长期规划中去,有效的将企业和员工进行有机的结合。员工可以按照企业对人力资源的具体规划,预测未来企业的空缺职位,明确自身的发展目标,根据空缺职位的具体要求来不断的培养和丰富自身。提升个人的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满足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提升企业员工的成就感和自信。

三、当前企业人力资源规划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员工短缺,存在严重的不足现象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要求管理人员要具有良好的素质、较高的学习能力、强大的领悟能力等,尤其是在企业人员的规划编制方面,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该要具有灵活的协调能力以及独特的战略眼光。但是,在当前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相对短缺,存在明显的不足现象,有很多管理人员没有系统完善的知识结构,也没有接受过相关的职业培训,严重缺乏人力资源的管理经验,只是运用相关的理论知识、信息处理、信息规划、科学技术等进行人力资源的管理工作,缺乏严重的可行性。所以,高层次和高素质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缺乏是制约我国企业人力资源规划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此外,企业员工综合素质低下现象普遍存在,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战略性企业人力资源规划的有效落实。例如,我国相对大型企业员工中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仅仅在10%左右,而那些相对小型的企业员工水平更是低下,甚至还不到大型企业员工的四分之一。

(二)忽视了企业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规划的有机融合

当前,在企业的发展经营过程中,存在很多的企业领导者过于重视企业经营计划和开发计划等方面内容,对企业人力资源规划的重视力度相对较为低下。首先,企业领导者对人力资源规划的重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还没有真正的意识到人力资源是企业提升竞争能力的重要保证,是企业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关键,所以导致企业领导者没有从战略的角度和高度来进行人力资源的规划,有时甚至会将它“隐藏”于企业发展的长期规划中去。其次,还有的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规划过程中,过于注重企业短期对人力资源的需求,而忽略了企业长期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只是将企业人力资源规划看作是简单的人事变化,没有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力资源规划进行有机的结合。这样的方法很容易使人力资源管理者忙于应对短期问题,而造成符合职位需求的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延滞现象,影响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最后,虽然有的企业已经意识到了人力资源规划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多企业无法全面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从而就不能科学有效的使用人力资源模型和预测技术,降低了企业人力资源规划的战略性水平。

(三)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定位不清晰,缺乏准确性

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都普遍存在着思想认识不正确、定位不清晰、缺乏准确性的问题。虽然有的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成立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但是却未能有效的发挥出其真正的作用。企业人力资源规划发展形式不是很理想,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企业设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只是为了简单的处理企业人员的档案工作,主要包括员工考勤和企业合同管理两方面工作,没有真正的发挥人力资源规划的管理职能。例如,从一家企业人力经理工作的相关调查可以看出,企业人事经理将70%的工作精力都投入到了企业的行政事务中去,像员工档案的管理、相关表格的填写等,其中20%的精力是对企业员工所开展的咨询服务,只有10%的精力是槠笠捣⒄构婊战略提供相应的人力支持。这种形式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形式,只能是提供简单服务的内部管理部门,对企业长期发展缺少有效的统筹和规划,没有正确的把握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对所实行的战略性企业人力资源规划缺乏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提升。

四、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的战略性发展的对策

(一)规范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招聘行为,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人处于相对核心的位置,能力水平较高的企业员工可以提升业务的服务水平。提高项目的工作效率,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为企业发展创造出更多的价值。所以,企业在发展中应该高度重视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严格规范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招聘行为,尽量选择高品质、高水平的优秀员工。同时,企业还要加强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工作,通常包括企业员工的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两方面,首先入职培训就是对新招聘的员工开展一系列的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增强员工的专业水平。在岗培训就是根据企业员工的日常工作表现,充分挖掘其内在的工作潜力,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开展合理有效的培训活动有利于达成企业员工的预期发展目标,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

(二)深化企业人力资源的战略规划

人力资源的战略规划就是对企业内部人员进行动态预测活动,有利于推进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落实。在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过程中,人力资源需求的预测、市场上人力资源的供应是其主要的发展目标,根据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来招聘合适的人员,并在达成企业发展战略的基础上,提升企业员工的根本利益。企业人力资源的需求变化与企业用人需求、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经验等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企业员工的晋升、解雇和离职等因素也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产生一定的影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领导应该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人力资源的战略规划,准确预测企业发展对人员数量、质量和种类等方面的需求,满足企业发展中对人才的需要。此外,企业该应该进行定期的技能培训,不断满足企业员工的发展需求。全面系统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不仅可以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同时还可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

(三)及时优化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

由于企业发展是一个动态的活动过程,所以人力资源部门应该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针对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人力资源规划方案,及时优化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顺应市场的发展要求,来达成人力资源规划的战略目标。首先,企业人力资源的规划应该突出员工的凝聚力,树立正确的业务导向,逐渐培养出更多高水平、高技能的新型社会人才,组建一个高质量的管理队伍。通过选拔和培养的方式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增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拓展企业的发展队伍:其次,在人力资源规划过程中应该凸显出企业战略发展优势,最终实现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人力资源规划更加注重管理的职业化和规范化发展,有效落实人力资源规划的常规秩序。实现企业对人力资源的合理分配,保证企业的良好发展和运行,推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再次,人力资源规划应该切实有效的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从全局出发做好充分的准备,有效的应对各种战略发展的变化情况:最后,要全面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注重企业员工的各方面发展,例如,专业素养、性格特点、兴趣爱好、职位的匹配程度等。

(四)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定位

相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主要是运用战略性的人力资源规划实现企业的稳步发展和良好运转。将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和支持战略发展的具体组织作为依据,并将企业未来所需要的人员类型作为主要内容,最大限度的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所以,应该将人力资源规划融入到企业长期的发展规划中去,优化企业发展的战略地位,明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有效落实企业人力资源规划预测性工作,满足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水资源管理规划范文篇11

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跨省的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按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事业。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各单位应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省水利厅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城建部门负责管理省辖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地下水普查勘探和监测,并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

市(地)、县(市、区)水利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水法》及其他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三)归口管理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四)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五)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处理用水纠纷;

(六)负责国家分配给我省的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重大的水资源科研工作;

(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调处水事纠纷,保障水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三章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市(地)、县(市、区)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全省的综合规划和跨市(地)的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地)的综合规划和跨县(市、区)的区域或者流域综合规划,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的综合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需要。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供水、灌溉、治涝、发电、航运、渔业、水土保持等各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土资源条件,发展灌溉、排水、水产和水土保持事业;应积极采取喷灌、滴灌、管道灌溉等节水灌溉方式,促进农业稳产高产。

第十七条兴建引用黄河水工程,应对渠首沉沙、清淤占地等进行科学规划,防止渠道淤积、土地沙化和引起涝、渍、碱灾害,并应妥善安排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兴建水工程需要迁占、移民的,应按照受益负担、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排好移民和迁占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所需安置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应当在建设阶段按计划完成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维持生态环境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业发展规划时,必须以水资源评价为依据。扩大城市供水规模,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水运资源、水产资源和旅游资源。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水库、湖泊周围和河流两岸采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受到污染和破坏。

禁止任何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向地下排放、倾倒污废水。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对造成水资源严重污染和破坏的排污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因水污染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开发利用地下水,应维持采补平衡。对已超采的地区,应当采取回灌补源措施,严格控制采水量。

在海水入侵地区不准增打深井并限制开采量。

第二十四条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影响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水并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兴建水工程或其他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有不利影响的,由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设施,防汛设施,导航、助航设施,水文和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水文测验河段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迁移。

第二十七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全省和跨市(地)的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市、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农户生产、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水费;使用其他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依照市(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费。

第三十一条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取水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对农业灌溉取水,可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省辖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部门征收。

征收的水资源费,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保护、管理、补源以及补助节约用水等,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市(地)交界线两侧各五公里,县(市、区)交界线两侧各三公里的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十三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水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宣传、实施《水法》及其他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事迹突出的;

(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三)管理和维护水工程成绩显著的;

(四)勇于同破坏水资源、破坏水工程行为作斗争的;

(五)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水资源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

(七)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水、截水、阻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和测验河段、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至一万元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拆除或迁移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修复或迁回原址,可以并处一千至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水政监察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水事公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罚。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的《山东省城市水资源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水资源管理规划范文1篇12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电力工业(水电)行政管理职能交由市经济贸易局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包括退耕还林)的职能,交给市农林局(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核发河道采砂的采矿许可证。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向市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2、实行水行政执法监督与水行政执法相分离,实行水利工程规划、计划与建设管理、质量监督相分离。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方针、政策;组织制订全市水利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水利行业政策;负责水利行业管理,组织并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作的规程、规范。

(二)组织制订全市水利现代化建设总体规划,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江河、湖泊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排涝、御潮、水文、供水、水电、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整治、滩涂围垦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订全市水资源的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全市水文工作;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管理、保护滩涂资源,管理、指导滩涂围垦工作。

(四)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实施水行政审批制度,依法征收水利规费;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水事纠纷;承担行政应诉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利基本建设的行业管理;实施水利、水电、围垦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对水利、水电、围垦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编制、审查市级水利、水电、围垦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六)负责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包括河道、江河故道、水库、湖泊、滩涂、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管理全市河道及江河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河道采砂,实施采砂许可制度;组织、指导河道、湖泊、水库及河口、海岸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水利绿化工作。

(七)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节水灌溉、乡镇供水以及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九)指导全市水利经济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经济调节意见;研究水利投入机制和筹资政策;指导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负责全市水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十)负责管理水利科技、教育、对外合作;组织、指导水利科技的研究和推广;组织、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组织、指导水利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

负责各业务科室及直属单位的综合协调和催办、督查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会务、办公自动化、档案、保密、保卫、、议案提案办理、计划生育、机关后勤等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机关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国有资产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行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和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负责全局各项经费收支的审查、编报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水利建设补助资金的审查、安排以及资金投入专款专用效益的检查;负责全市水利职工教育、培训、人才规划管理工作;承办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职工队伍建设工作。

(二)水政水资源科

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质监测、调查、评估、水域纳污能力审定等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订全市中长期用水、供水计划和水量调度分配方案;全市水资源公报;负责编制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采砂许可制度;对全市占用水源、水域、水利设施的补偿、取水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水利规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实施水政、水土保持监察制度;负责水利行业法规的宣传,组织、指导水利执法及水土保持监督工作;负责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水事纠纷,承办水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全市境内河道及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审批工作。

(三)规划建设科

研究制定全市水利、围垦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利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水利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编制和审查全市主要河道和重点地区水利综合规划、重点城镇防洪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负责水利、围垦基建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查和申报;负责工程的招标投标、建设进度、质量监督和市级验收工作;指导农田水利建设;指导全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水利绿化;负责全市水利设计、施工、监督单位的资质审查;组织实施水利建设行业规范、标准和定额;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市外水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入瑞安市场;承办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交流,负责市水利学会的日常工作。

(四)工程管理科

负责全市江河、水库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及运行,组织实施小(一)型以上水库工程的养护、维修、控制运用和检查、观测工作;负责检查、监督上级水费政策在本市的执行情况;归口管理水利工程及施工安全工作,负责对水利综合经营和水利经济实行行业管理,促进水利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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