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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范例(12篇)

时间: 2024-03-14 栏目:公文范文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范文篇1

近年来,各大城市又加强了垃圾分类减量的推进力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北京于2009年,基于《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和试行的《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对党政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商场、公园、农贸市场、度假村和居民小区等8类试点单位制定了细化标准。

广州市政府讨论通过《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生活垃圾分类率先在广州市、区(县级市)、街党政机关、16条街、6个社区、1500所中小学校和万科集团、保利集团管辖住宅小区及岭南集团属下的宾馆、酒店和商场等区域开展先行试点。

上海在经历1995年和2007年垃圾的二分类、四分类之后又于2011实施“2+3”垃圾分类法,即垃圾先被分为干湿2大类,然后再将干垃圾细分为玻璃、旧衣服和其他垃圾3类。同时,通过上海市生活垃圾“大分流小分类”、单位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绿色账户”的分类宣传活动和2011年开始的“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我先行”等活动,来实现其分类减量目标。

主要的经济激励措施

目前各城市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经济激励,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市区两级给予更多的财力投入。以北京为例,2010年市级层面的投入标准为400元/户,各区县、街乡也配套相应资金,如朝阳区为每个试点街乡配套启动资金30万元,并按照每户15元的标准对街道队伍、评比奖励等进行补贴。上海各区县在垃圾分类减量的试点中平均以试点居民300元/户的标准给予区县财政上的支持。2010年广州市投入2625万元,各区共投入1586万元,配置了2.6万多个生活垃圾分类容器,新建了大田山填埋场好氧堆肥、厌氧发酵制沼气生产基地,饮料软包装分类回收利用体系和有害垃圾分类回收体系。

二是制度创新,加大对分类减量居民的奖励力度。如北京市政府设立垃圾分类推进专项奖励经费,对垃圾分类业绩突出的社区和街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垃圾分类达标的家庭,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物业收费补贴,同时建立家庭环保积分卡,达到一定积分的家庭可换购景点门票和其他生活必需品。

上海则实施绿色账户,对分类投放的居民给予一定的物质激励。

三是增加处罚规定。北京和广州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如北京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利用市场手段推进废物的资源化再利用。上海利用市场的价格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政策支持、社区分类投入组织与完善,推动分类回收资源化利用的废物流链的物质链、价值链与产业链的联动。

此外,在制定垃圾处理终端计量收费方法时,一些城市的市环卫管理部门设计了减量的激励机制。如广州市规定,垃圾处理费以区为单位,对每个区的垃圾年排放量进行限制,超标区县将按照比例或加倍多缴纳一定的处置费用,将末端的处理经费投向垃圾分类前端,依据减量程度给予奖励。

上海市发改委也出台区县垃圾处置的环境补偿办法,对区县实际产生的垃圾量征收相应的环境补偿费,专款专用于垃圾处置企业所在地的环境治理。

存在哪些问题

可以说,在垃圾分类减量的实践中,经济激励手段已得到具体应用,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比如,政府尽管出台了奖罚分明的强制性分类制度,但如何实施还面临着管理对象众多、分散、监管成本高的难题。

再如,已有的对居民个人的经济激励还局限于分类行为的奖励,缺乏与垃圾分类质量与数量的挂钩。发达国家随袋征收垃圾费制度有效地激励了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行为,促进了垃圾的减量。居民对垃圾分类越细,不可回收垃圾越少,付费越少,有效地激励了居民对垃圾的分类,越来越多市民开始自觉分类。相较之下,我国居民生活垃圾的按月收费(北京、广州)和不收费(上海)均不利于居民在源头上的垃圾分类与减量。

政府给予餐厨垃圾、碎玻璃、旧织物等废物回收再利用企业不同的补贴,但由于各类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的市场环境不同,受到的影响也不同,因此补贴制度存在部分失灵情况,尚需建立与数量质量挂钩的财政转移支付或建立资源回收基金,负责废物的资源化再利用。

未来垃圾分类减量的具体安排

针对当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未来垃圾分类减量的具体安排,首先是建立促使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化的财政拨款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未来的财政拨款体系的优化需考虑到各环节减量的激励作用,对分类垃圾、减量化垃圾、增量垃圾和混合垃圾实施不同的财政拨款方式,将有助于垃圾收费制度的建立,实现垃圾减量与资源化的目的。

同时,还需要强调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和传导性。有效的激励机制需要对行为人的减量有促进作用,减得越多,激励越大;传导性是指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的各环节均具有产生减量的激励,层层作用,实现全过程减量。

其中激励的源头来源于市对区的激励,然后沿着区环卫局---街道---居委会---居民;环卫局---环卫作业单位---小区物业---居民;区环卫局---环卫作业单位---单位垃圾产生企业;区环卫局---中转站---小压站,通过该发散性网络层层传递到各垃圾产生源头,从而实现垃圾的减量化目标。

其次,以小区、企业为单位建立垃圾分类质量的梯度价格制度,调动垃圾产生者的分类减量积极性。

我国城市需构建居民和企业的生活垃圾阶梯收费制度。以小区和企业为单位,街道核算各小区和企业的基准垃圾量,对基准内的垃圾,根据其分类质量划分为几类,分别征收不同的收运处置费。如严格按要求分类的干湿垃圾免费收运;对不分类的实行收费制度;对超额垃圾按议价分别对分类和不分类垃圾征收不同的收运处置费。

此外,建立末端处置环境税费制度和资源化再利用的补贴制度,引导垃圾处置方式的转变。

比如,征收末端处置环境税费制度。市政府可通过调节该税费标准,引导、激励各区县采取措施,朝着政府既定的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方向转变。另外,扶持资源化再利用企业的发展。如对回收资源化再利用企业进行资质管理,通过行业标准的制定,规范、提升此类企业的作业水平;对市内居民专项生活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实行特许经营,给予贷款担保等融资支持等。

更关键的是,加强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强化对各主体垃圾减量的法律强制。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范文篇2

一、垃圾分类的历程回顾和概念解析

(一)北京市开展垃圾分类的简要历程

上世纪90年代前,垃圾分类和废品回收基本上是一个概念。记得小时候,牙膏皮、桔子皮、墨鱼骨等各种可循环利用的物品都可以卖给废品收购站或药店。据北京环卫集团考证,北京日报早在1957年就有“垃圾分类,利国利民”的报道,这是在正式刊物上最早出现的垃圾分类的概念。

1996年,北京市西城区大乘巷社区在环保组织的倡导下,开始推动以废品回收为主要内容的垃圾分类。2000年,住建部确定北京等8座城市试点垃圾分类,垃圾分类进入政府主导层面,开始“可回收”、“不可回收”两分法的推广。2001年,北京申奥成功,之后到2008年圆满举办,北京的垃圾分类一直围绕实现奥运承诺开展工作。

2009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引领全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进入新的阶段。面对激增的人口,城市每年需要拿出500亩土地用于垃圾填埋,城市运行不堪重负,同时面临垃圾围城的严峻形势。《意见》中首次明确了采用“焚烧发电、生化处理、卫生填埋”三大成熟主流技术进行综合处理,将垃圾处理结构优化为4U3U3,彻底改变主要依靠卫生填埋处理的方式。

2013年,为改变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的局面,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同时确立了“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垃圾分类工作基本原则。按照大类粗分的标准,将居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三类。《意见》后,在朝阳区“三街两乡”先行开展了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试点,取得了明@效果。2010年以来,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了垃圾分类达标小区创建工作,到2015年,先后在3759个小区建立了规范的垃圾分类投放站点,配置垃圾分类收集车,入户发放分类垃圾桶、垃圾袋,在社区招募“绿袖标”垃圾分类指导员队伍2万余人,宣传、普及和现场指导居民投放垃圾,垃圾分类覆盖人口达到800万人,占比达到可推行垃圾分类小区的80%。此外,在制度建设方面,北京市在2011年创新性地制定了代表国内地方立法先进水平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2年3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正式施行。

(二)对垃圾分类概念的解析

首先,上位法中生活垃圾概念缺失导致垃圾分类方向不明。按照我国固废法中的定义,垃圾为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对于生活垃圾则没有明确的定义。参考其他国家对生活垃圾的定义,则包含了垃圾分类的基本技术路径和政策思路。比如德国,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家庭垃圾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两类。家庭垃圾包括普通家庭生活垃圾、大件垃圾、生物垃圾、可生物降解的庭院和公园垃圾、可回收物(包含玻璃、废纸、纸板、轻质包装材料、金属等);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包括街道清扫的垃圾、餐厨垃圾、市场垃圾、其它混合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不包括矿产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以及二次垃圾(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需要继续处理的垃圾,如飞灰、炉渣、破碎物、淤泥、动物残留物等,不包括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可作为原料或产品的垃圾)。日本对生活垃圾的定义是指日常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家庭垃圾)以及商业活动场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商业垃圾),不包括工业废弃物以及法律规定的具有传染性、有毒性、爆炸性等特性的有毒有害的废弃物。

其次,城市管理体制分割导致了对垃圾分类的狭义理解。长期以来受政府管理体制的局限,垃圾管理表现为各自为战的“碎片化”状况。生活垃圾处理由环卫部门负责,废品回收由商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处理由环保部门负责,装修垃圾由住建部门负责,电子垃圾由工业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的执法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循环经济政策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如此等等。环卫部门发起的垃圾分类工作,多年来在环卫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打转转,分出厨余垃圾几乎成为垃圾分类工作的全部。一方面,厨余垃圾的分出率仅有5%左右(开展垃圾分类小区的平均水平),高投入低产出,财政绩效不佳,垃圾分类效用饱受质疑;另一方面,进入终端处理设施的垃圾中几乎没有可用之物。如果按照国际通行的垃圾分类标准,2008年北京奥运会时就已经达到了资源化率70%的水平。相对于2016年北京市每年872万吨的生活垃圾清运量,20万拾荒大军每年分拣出约500万吨的再生资源,而这部分贡献并未计入垃圾分类效果。

最后,“两网融合”是对垃圾分类的理性回归。从历史发展的进程和垃圾分类概念的国际接轨来看,垃圾分类的主要内容和突出矛盾在于再生资源回收。同时,要从根本上破解“垃圾围城”的困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出路在于循环经济政策方针的落实。从城市经济和城市发展的角度看,伴随着国际市场原油、钢铁等大宗商品的价格持续低迷,疏解非首都功能力度加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低、小、散、乱的经营难以持续,需要及时构建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避免可再生资源流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从战略上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从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看,北京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的改革措施中,明确了将原来由商务部门负责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职能划转城市管理部门,职能上的一体化为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创造了条件。垃圾分类应是对包含再生资源在内的所有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由环卫部门推动的以分出厨余垃圾为主要内容的垃圾分类系统与商务部门管理的再生资源回收系统的“两网融合”是新时期垃圾分类的应有之义。

二、垃圾分类的问题表现和路径解析

(一)北京市垃圾分类的问题表现

垃圾分类知易行难。北京市垃圾分类工作起步较早,先后经历了以废品回收为主的“二分法”,到以厨余、可回收、其它垃圾的“三分法”实践,以及由试点突破到提高覆盖率的管理目标的调整。从环卫部门自身原因来看,一是没有摆脱“放几个分类垃圾桶”的纠结;二是末端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的“瓶颈”始终没有突破;三是“政府推动有余,全民参与不足”的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片面追求垃圾分类达标覆盖率,进一步造成了考核标准的偏差,使垃圾分类流于形式,脱离了其应有的社会基础。

从问题表现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垃圾分类关系民生保障、关系城市环境、关系城市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站位不高、抓手不足、措施不严;二是垃圾分类宣传“最后一公里”环节没有解决好,物业公司等单位垃圾分类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还存在居民不了解垃圾分类方法的情况;三是在社区收运环节存在混装混运问题。分类收集车辆配备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挫伤了居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四是再生资源市场低迷,回收人员减少,回收网点严重萎缩,各级分拣集散中心尚未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快递包装、电子垃圾快速增长,给垃圾分类提出了新的课题;五是法规政策标准体系不完善,约束性不足,执法难度大,考核体系不够配套,没有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机制。

(二)垃圾分类的路径解析

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分类的问题,需要从路径上明确垃圾分类的三大关系。

一是明确垃圾分类目标和手段的逻辑关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是目标,垃圾分类是手段,不能为了分类而分类,本末倒置。北京市在“十三五”时期环卫发展规划中明确了垃圾处理的“金字塔”体系。处在顶端的是减量化,即减少垃圾的产生,往下两层分别是再利用和资源化,前三个层级涉及循环经济的范畴,主要措施包括限制包装、减少一次性用品、净菜进城、不剩餐、旧货交易、废品回收和垃圾分类等。再往下是热回收,也就是垃圾焚烧或进行生化处理,最后一级是无害化。垃圾分类中的干湿分开,是对后两级垃圾处理的直接支持。

二是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联动的结构关系。以法治为基础,在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中,要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宣传动员等手段,打造垃圾分类的环境基础,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社会组织协同、市民自觉,最终养成全民垃圾分类的行为习惯,在形成行为改善和环境改善良性互动的同时,p少社会整体成本。从其他城市的经验看,采用积分奖励等经济手段在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的前期阶段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长期实施将面临效用递减和财政保障的困难。

三是认同末端决定前端、循序渐进的时空关系。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需要时间。特别是终端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生化处理设施需要加快建设,如果只有单一的填埋工艺,垃圾分类难免重蹈覆辙。此外,正规的再生资源收集、分拣、打包、转运、资源化利用等设施需要明确空间布局并加快建设,正规的运营队伍需要及时形成。当前,再生资源回收市场萎缩,正是正规企业进入并替代“拾荒大军”的时机,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制定精准的财政补贴政策。

三、垃圾分类的思路探究和措施建议

(一)垃圾分类的思路探究

垃圾分类作为典型的公共管理问题,是城市经济、城市社会、城市环境共同作用的产物。它集中体现了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作用,体现了人与环境和谐关系中的城市文明,并与整个社会的共同价值、法治精神、环保意识、自律意识等密不可分,是一个综合系统的社会治理工程,必须调动政府、企业、社会、家庭、个人等各个主体的积极性,缺一方而不可为。在当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足环境短板的大背景下,北京市更要坚持首善标准,加快构建全行业、全领域、全过程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形成政府、社会与市场合作互动的工作机制。坚持“两大原则”、立足“三大属性”、紧扣“四大环节”,通过突破难点、落实责任、建立互信、持之以恒,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提升首都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1.坚持“两大原则”,科学制定管理思路

一是“末端决定前端”原则,即前端垃圾分类方法取决于末端设施的处理方式。北京市生活垃圾有机质多,含水量大。一直以来,垃圾分类的技术路线是“资源回收、干湿分开”。近年来,随着末端处理设施的建成投产,北京市已经基本可以实现干的垃圾进行工业化机械再分选后,有价值的东西再利用,剩余部分焚烧处置;湿的垃圾主要是生化处理,转化为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到“十三五”中期,焚烧处理能力将达到1.82万吨/日,生化处理能力达到6350吨/日,基本满足垃圾分类处理需求。

二是“习惯决定效果”原则,即分类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居民的分类习惯。垃圾分类是文明进步、公民意识提升的结果。很难想象在环保意识不强、习惯于胡乱丢弃的环境中,垃圾分类能够推行下去。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好的社区都离不开居民的积极配合,自觉分类;少数市民未能很好地支持配合分类,根源还是“怕麻烦”、“图方便”的惰性思维,缺乏自觉意识和内在动力。因此,提升市民的分类意识,要突出抓好宣传发动工作,要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从娃娃抓起,提高垃圾分类知识、方法和流程的知晓率,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是基础性的工作。要采取居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抓好领导带头、机关示范,发挥居(家、村)委会、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等的指导作用,把活动做深、做细,不断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市民参与垃圾分类的自觉性,变“要我分”为“我要分”。同时,要加大政府投入,配套完善垃圾分类各环节相应的基础设施,最大化方便居民群众,最便捷地完成分类。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范文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十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三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鼓励有处理条件的住宅区等场所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以纳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系统进行收运和处理。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驻深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住宅区,全体业主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三)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体育馆、公园、电影院、音乐厅、图书馆、机场、客运站、地铁、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市政路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学校,医院等,应当回收产生的废灯管并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标准和分类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条件的果蔬集贸市场实行果蔬菜皮就地就近处理。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妥善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

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告知。

第十七条本市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住宅区在资源回收日当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资源回收日的实施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及标准。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到生活垃圾收运规模运营和区域全覆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有害垃圾收集、运输、贮存的技术规范,避免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持证上路,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二)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处理;

(三)其他垃圾按照规定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负责废玻璃、废塑料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

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应当优先采用焚烧方式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逐步降低卫生填埋的比例。

第四章促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制定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特区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循环经济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低碳消费。

第二十六条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七条鼓励废弃织物进行资源性回收再造。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深圳读书月活动中开展废旧书籍赠与或者交换活动。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纳入节能周全国低碳日等环保活动的宣传内容,集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的宣传推广。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将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纳入环保教育相关内容,组织开展校园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实践活动。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本单位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妇联、团委(义工联)、工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鼓励、支持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活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三十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标准及评分细则。

第三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将对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三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重量统计。

第三十四条本市实行辖区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并适时将限量排放要求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和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经贸信息、环境保护、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数据,并按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加强监管。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社会监督员制度。

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并被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的,处3000元罚款;

(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20xx元罚款;

(三)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处20xx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3000元罚款;

(五)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

第四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一)运输车辆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的,处20xx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3000元罚款;

(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5000元罚款;

(四)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其他垃圾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产生二次污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累计处罚3次或者3次以上的,取消其生活垃圾处理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有害垃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在家庭生活或者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梆菜叶、瓜果皮核、废弃食物、废弃蔬菜、盆景植物、残枝落叶等。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垃圾强制分类深圳迈入垃圾强制分类时代。昨日(6月3日),深圳市、区城管部门联合举办全民分类时代邀您共同见证深圳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会。全市共分为1个主会场和10个分会场,多位市民共同见证了《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据了解,对于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6月4日《羊城晚报》)

今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要求46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20xx年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但从目前出台的措施来看,均没有像深圳这样带有鲜明的强制特征,例如北京,以再生资源和厨余垃圾等分类进行划分,并没有惩罚性配套措施。

深圳的措施显得更严厉,除了相关部门将会把《指引》发放到深圳市每个家庭,以引导市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外,还将加速推进住宅区(城中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范设置,计划今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并配套完善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此外,在住宅区分类投放设施、生活垃圾分类后处理上甚至细化到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对各类垃圾的收集、投放、运输、处理等都有详细规定。

最引人瞩目的,还是对未按规定投放将受处罚这一条。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公示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地点的,处20xx元罚款;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5000元罚款。单位或个人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不难看出,深圳在垃圾强制分类上独树一帜,因为到目前为止,深圳是所有46个被要求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先行城市中,最先出台未按规定投放将如何受到处罚的城市。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范文

关键词:垃圾分类;北京市;昌平城区;分类状况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3-0062-03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一般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我国一度采用混合收集方式,即城市生活垃圾不需要任何处理,混杂收集然后集中处理的方式,基本采用填埋法处理,也就是不进行垃圾分类。这种方法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可以处理,不需要全民参与分类,处理垃圾时也简单粗暴,但是其后果显而易见:其中可回收的资源无法再利用,有毒有害垃圾也会污染环境。

一、昌平区小区垃圾分类状况

1.小区垃圾分类状况。根据小区的社区公共环境建设、物业建设、住宅的户型及面积、大致的居民月平均收入等因素可将小区划分为高、中高、中、低四档。(1)高档小区。每栋楼都有垃圾分类指导员,设有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三种垃圾桶,也设有回收点。但是垃圾分类指导员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居民反映没有见到垃圾分类指导员工作;三种分类垃圾桶也没有真正做到分类,居民们没有按照垃圾桶上的标识将垃圾分类处理。而回收点的作用不大,只有距离回收点较近的居民才会使用其安放自家杂物。小区内也没有过期药品、电池、水银等危险垃圾特殊回收的方案。物业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垃圾分类的宣传,在宣传栏张贴海报,很少有深入的宣传。(2)中高档小区。居民丢弃垃圾时并没有核对垃圾桶上的标识,而是选择离自己较近的垃圾桶,而且其中的废电池也没有特殊处理。居民们普遍存在着垃圾分类的意识,也会对废纸、塑料瓶进行废品回收处理,但是对于其他的生活垃圾并没有分类处理,特殊垃圾处理箱位置设置不合理,很少有居民使用。回收点居委会用来放置闲置物品。而垃圾分类宣传有过一至两次深入的宣传。(3)中档小区。某小区毗邻昌平区两个偏向理科类的重点高校,进行垃圾分类宣传的大学生志愿者非常多,几乎定期举行垃圾分类宣传,垃圾分类宣传非常好,宣传橱窗中贴着相关的非常详细的资料,居委会有过期药品、水银温度计、废电池、灯管的分类处理箱,其中确实有居民所丢弃的垃圾。但是居民没有利用回收点,而是自己处理废品。居委会在小区的所有出口都安放了特殊垃圾回收桶,使用效率较高。但是普通生活垃圾只有可回收垃圾桶和不可回收垃圾桶这两种。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很少有居民进行分类处理,执行状况较差。(4)低档小区。某小区居民以某厂老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为主,居住面积普遍较小,住房类似于保障性住房。居民收入普遍较低,知识水平较低,垃圾分类意识较低。物业建设缺乏,居委会的大门紧锁。回收点没有使用痕迹,也没有分类垃圾桶,普通垃圾桶较少,平均3栋楼有一个垃圾桶,整体建设较差。居民反映整个小区对垃圾分类的建设较差,几乎没有垃圾分类宣传,没有分类垃圾桶,也没有特殊垃圾分类处理。但是居民们有一定的垃圾分类意识,由于分类麻烦,认为政府不会进行后续处理等原因而不进行垃圾分类。(5)实际调查结论。昌平城区的小区都设有昌平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但是可利用率低,基本是放置闲置物品。不同档次的小区垃圾分类的状况不同。高档小区的垃圾分类状况相对较好,设有三种分类垃圾桶:回收、不可回收和厨余垃圾。中高档小区一般设有回收和不可回收两种分类垃圾桶,低档小区的垃圾分类状况较差,没有分类垃圾桶。高档和中档小区的垃圾分类宣传较好,低档小区的宣传状况较差。但是,最终垃圾运走都是集中统一运走,并不分类处理。

2.问卷调查中的垃圾分类状况。日常生活垃圾处理上,11%的被调查者对日常的生活垃圾不出售也不分类,60%的被调查者将废品出售,其余的投放进垃圾桶,只有29%的居民将垃圾将废品出售后,分类投放其余垃圾;22%的小区没有分类垃圾桶,58%的小区虽然有但是没起效果或者效果不大,仅有3%的小区有分类垃圾桶且执行得很好。只有4%的小区对药品、电池、化妆品瓶、水银温度计等有毒垃圾进行特殊回收,绝大部分小区对此都没有回收点或者弃之不用。所有小区都设有统一的回收点,但是99%的居民认为该回收点没有被合理利用。50%的居民表示自己居住的小区没有举行过垃圾分类的相关宣传,41%表示虽然进行过,可是并没有起什么用。没人认为垃圾分类宣传好,执行好,这说明居民普遍认为垃圾分类状况较差。

二、昌平城区垃圾分类现状和存在问题

1.垃圾分类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北京市昌平城区生活垃圾的生产量以3%左右的速度逐年增加,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消纳已经成为困扰城区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中共北京市政府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就,但是从长远发展角度看,垃圾回收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垃圾分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还没有深入人心,在实际行动上有很大欠缺。调查研究显示,虽然大部分居民了解垃圾分类,仍旧有超过半数人不能严格按照垃圾类别来丢垃圾。一是家庭生活中,不能做到垃圾分类保存。二是很多家庭在将垃圾扔进小区的分类垃圾桶的时候不能按标识投入。第二,居民垃圾分类知识匮乏。对于垃圾分类的知识,大部分居民有粗浅的认知。我国对于垃圾分类的前期宣传力度较大,但是深度不够。居民能够简单区分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中青年人对垃圾分类知识的了解要高于老年人对垃圾分类的了解。但是对于一些较为细致的垃圾无法进行区分。这种问题的出现不仅反映了我国垃圾分类知识宣传不够普及、深入,也侧面反映了我国垃圾分类标准不够明确、细致。第三,垃圾分类设施不完善。从家庭方面来看,居民家里不设分类垃圾桶,这就意味着垃圾分类前端的失败。但这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居民无意识,垃圾分类本身需要增加总投入,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影响实际执行。小区居民楼内没有配备完整的垃圾分类措施。垃圾处理的受益人为昌平区乃至北京市全体居民,那么垃圾处理的费用应该是北京市昌平区政府承担,以财政支出的方式下拨,实际上不少西方国家正是以这种方式付费。但是实际中我国垃圾分类责任主体不明确,垃圾分类有不明确的责任体系,这个不明确的责任体系也没有落实,财政政策上也没有具体的落实政策,这就导致了北京市垃圾分类雷声大雨点小。

2.居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和知识中存在的问题。调查问卷的分析结果显示,昌平区居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和知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关于人们不按照分类扔垃圾的主要原因,35%的居民认为觉得麻烦,21%认为对垃圾分类回收的益处不了解,20%认为设施不全,无法分类,14%认为不知道如何分类,10%认为对职能部门不信任,认为还会将垃圾混在一起,分类是无用功。64%的居民表示应该积极配合垃圾分类。21%认为需要政策的鞭策,15%认为条件不成熟,难以分类。这说明,居民们是一定程度上了解垃圾分类的益处的,也赞成垃圾分类,但是由于现实原因(例如执行困难,例如麻烦)而放弃垃圾分类。如果政府有政策鞭策,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有成熟的条件,居民还是乐于垃圾分类的。在日常垃圾的处理中,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并不强,并且小区的设施也不够全面,影响垃圾分类的贯彻和实施。而且调查显示,大部分居民对垃圾分类都有一定的了解,但并不能十分准确地分清生活中各种垃圾属于可回收还是不可回收。

居民的经济水平和学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垃圾分类的知识。他们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正相关或者负相关,而是有一定的相关关系。在可回收垃圾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全对的人或学历较高(博士),或是学习相关专业,而且收入较高(月收入超过6000元);而厨余垃圾的19%的错误率中,有10%的人月收入低于1500或者学历为高中及以下。学历高或者是经济水平高的人对于垃圾分类知识的了解,在某些程度上,高于学历低或者经济水平较低的人。

三、解决建议

1.进一步加大社区宣传,社区物业部门发挥监管、指导作用。从之前的调查可以了解到,目前居民尚未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的习惯,因而一定程度上的指导和监督是必要的。一方面,物业部门可以定期在社区进行垃圾分类的宣讲活动,指导居民将不同的垃圾放到对应的垃圾收容器中;另一方面,社区可以进一步改善垃圾收容器上的标签设置,在标签上注明更为详尽的内容,帮助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意识。

2.从厨余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入手,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餐厨类有机垃圾是填埋场污染空气和地下水的主要来源,也是目前居民垃圾分类知识薄弱环节。对于厨余垃圾,可以参考日本、德国等垃圾分类已经比较完善的国家,在现有的垃圾分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垃圾分类标准。

3.进一步完善垃圾集中、运输,特别是垃圾处理时期的进一步分类过程。垃圾运输全程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垃圾处理终端监管。在居民垃圾分类后,垃圾清运车并没有真正做到按照分类清运,而是将垃圾混合后统一运走,这就造成了前期垃圾分类的浪费。如果不改善垃圾分类的终端处理,那么前期的宣传、居民分类工作就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应该加强垃圾分类终端管理,如不同垃圾不同时段回收,或者一个垃圾车划分为不同的部分,分装不同类别的垃圾。

4.完善政策法规,用行政、经济和科技手段进行垃圾分类的实施。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垃圾排放、组分的特点,政府可以实行更为具体全面的垃圾分类办法。同时,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城区在垃圾堆肥、垃圾焚烧发电、热能利用和污染控制、电子垃圾拆分等处理技术的科技含量,并鼓舞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

5.贯彻落实现有的政策,加强监督,加强问责机制,建立并且执行完善的垃圾分类责任体系。垃圾分类的管理主体应该明确,各个部门划分明确的责任及义务,并且认真落实。不应该出现互相推诿责任或者无人落实负责的状况。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进行公示,不仅做到内部监督,内部问责,同时加强人民群众对于相关负责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的问责体系和监督体系。同时,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内部强化绩效考核机制,量化标准,真正发挥垃圾分类应有的效果,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真正做到造福百姓、资源利用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刘梅.发达国家垃圾分类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JournalofSouthwest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2011,32(10).

[2]陈兰芳,吴刚,张燕,张仪彬.垃圾分类回收行为研究现状及其关键问题[J].EcologicalEconomy.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范文篇5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开发利用

Abstract:withthegradualimprovementofmodernsocialmateriallifelevel,thenumberofcitylifegarbageinChinaisincreasingyearbyyear,andthegrowthrateisveryfast.Cityliferefuseresourceshavebeenpaidmoreandmoreattention.Thedevelopmentandutilizationoftheresourcesofthecitylifegarbage.

Keywords:thedevelopmentandutilizationofcitylifegarbageresources

中图分类号:X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垃圾混置是垃圾,垃圾分类是资源”,垃圾分类是垃圾综合处理的前提和基础,垃圾分类在垃圾处理产业链中地位举足轻重。垃圾污染环境,引发社会矛盾的问题已越来越严重,正在困扰着各级政府。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变废为宝,把垃圾作为资源对待,开发利用垃圾资源。

一、生活垃圾的资源价值

据北京市环保基金会统计,北京市年产垃圾中有废塑料36.2万吨,而一吨废塑料可生产0.37~0.73吨油,每回收一吨饮料瓶塑料可获利润8000元。有废纸38.8万吨,每回收一吨废纸,可造好纸0.85吨,节省木材3立方米,节省碱300公斤,比生产等量好纸减少污染74%。有废玻璃15万吨,利用碎玻璃再生产玻璃,可节能10~30%,减少空气污染20%,减少采矿废弃的矿渣80%。有废电池2.37亿支,利用废电池可回收镉、镍、锰、锌等宝贵的重金属,同时可减少重金属对环境的污染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有废金属3.5万吨,每回收一吨废钢铁,可炼好钢0.9吨,可减少75%的空气污染、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比用矿石炼钢节约冶炼费47%。有废食品草木121.3万吨,每回收一吨这类垃圾,可生产0.6吨有机肥,也可生产垃圾燃料,作为发电、供热的燃料。

中国工程院院士左铁镛在国际节能环保高层论坛上指出,一吨废旧手机电池就可提炼出一百克黄金,普通含金矿石最多也仅提炼几十克黄金而已。

所谓的“垃圾”,只要处理得当,就能开发出巨大的经济价值。比如,五万吨的废塑料如果经过回收再利用,可以减排五万吨二氧化碳,节约三十万吨石油,这些数字说明发展循环经济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最有效的途径。

综上所述,生活垃圾是一个巨大的金矿,是可以利用的资源,从国外和我国某些地区的实践看,开发利用垃圾资源是可行的。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1、城市生活垃圾逐年增加

早在1979的时候,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总的清运量大约在0.25亿吨左右,到2005年时,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总量达到了1.56亿吨的水平,从数据上看来,这二十几年间城市生活垃圾约增加了5倍左右。随着现代社会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数量也在逐年增长,而且增长速度非常迅速。城市的生活水平在提高的同时,城市的生活垃圾成分与种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且,由于不同城市的地理特征与区域特色,不同城市住区的生活垃圾的种类与成分也不同。总的来说,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水分较高,各种有机物与包装过的物品越来越多,但灰土含量明显降低。

2、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能力低下

现阶段我国虽然识到无害化处理城市垃圾的重要性,加大了垃圾处理设施与技术研究的投资力度,但是现在的垃圾处理能力还远远不能满足逐渐增长的垃圾数量与种类的需求。也就是说,现今的无害化垃圾处理的能力与速度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城市生活垃圾的高速排放。除此之外,不同的地域和城市,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技术与相关设备设施也参差不齐。相对而言,东部城市较中西部地区的城市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的技术水平与设施要先进,大城市地区较中小城市垃圾处理技术水平先进。

3、生活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很严重

我国传统的垃圾填埋倾倒方式是一种“污染物转移”方式。而现有的垃圾处理场的数量和规模远远不能适应城市垃圾增长的要求,大部分垃圾仍呈露天集中堆放状态,对环境的即时和潜在危害很大,污染事故频出,问题日趋严重。垃圾简单转移堆放侵占了大量土地,对农田破坏严重。堆放在城市郊区的垃圾侵占了大量农田。未经处理或未经严格处理的生活垃圾直接用于农田,或仅经农民简易处理后用于农田,后果严重。由于这种垃圾肥颗粒大,而且含有大量玻璃、金属、碎砖瓦、甚至含有有毒等杂质,破坏了土壤的团粒结构和理化性质,致使土壤保水、保肥能力降低。另外严重污染空气。在大量垃圾露天堆放的场区,臭气冲天,老鼠成灾,蚊蝇孽生,有大量的氨、硫化物等污染物向大气释放。仅有机挥发性气体就多达100多种,其中含有许多致癌致畸物。任意堆放或简易填埋的垃圾,其内所含水量和淋入堆放垃圾中的雨水产生的渗滤液流入周围地表水体和渗入土壤,会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的严重污染,严重污染水体。致使污染环境的事件屡有发生。

三、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解决方式

我国在进行垃圾处理的时候必须根据城市当地的情况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南北的地理环境差异、气候因素的影响、不同的地质特点、各地居民的生活习惯和风俗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采取一些经济实惠、技术合理的选择适宜本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技术。

1、卫生填埋

在我国,卫生填埋虽然才刚起步但其复杂程度和技术含量都很高。我国地域辽阔,在地形变化上也千差万别,地貌特征也不一。在江南的丘陵地区,西部的沙漠地区以及沟壑众多的地方,我们可以采用卫生填埋的方式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由于这些地区土地资源非常的丰富,而且这些土地的利用价值比较低、无论是丘陵地区还是沙漠地区都是干旱少雨,这样的话垃圾的渗沥液会较少,治理环境污染的压力不大,所以在这些地区采用卫生填埋的方法能经济有效的解决当前城市生活垃圾过多的问题。黄河以北的许多地方,冬天气温比较低而且常年气候干燥,采用卫生填埋非常适合这些地方。

2、垃圾焚烧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种类繁多的特点给垃圾焚烧带来了一些限制,我们应该针对现存的不利因素进行重点分析,将存在的问题采用积极的措施给予解决,这样焚烧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就有可能在很多地区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在进行垃圾焚烧处理之前,必须对垃圾进行预处理,将适合焚烧的垃圾挑选出来。可以使用机械筛分的方式去除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大量灰分,从而减少了入炉焚烧的垃圾总量和烟气处理量;对于含有重金属的垃圾如废旧电池与碎灯泡等城市生活垃圾通过水洗或其它方法处理,达到减轻垃圾尾气处理压力的目的。在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时候要打破原有的陈旧的思维模式与方式,改变落后的处理工艺和作法,积极研究探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先进的工艺和技术,突破现存的垃圾焚烧技术的障碍,促进垃圾焚烧技术的发展。同时将地区差异,人民生活习俗与城市生活垃圾的性质和特点结合起来考虑,从降低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的角度出发,开发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垃圾焚烧技术来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生活垃圾的需要。

3、综合处理与循环利用

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将城市生活垃圾的高温堆肥、垃圾焚烧、卫生填埋集中在一起的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的场所。目前,国内非常多的科研所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在这个方向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进行研究探索。垃圾综合处理的方式是目前最具有前景的处理方式,它是通过对生活垃圾进行初步的筛分,将这些垃圾中的无机成分或没有肥分的灰质先筛选出来当作卫生填埋的覆盖层部分;在完成第一步后,对剩下的部分物质进行分层的严格的挑拣,将富含有机质的垃圾批量输运到发酵仓派遣专业人士进行科学的高温堆肥;对于那些可以燃烧的废塑料,且燃烧后对环境的污染在有效控制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就可以送去进行焚烧;而且可以将垃圾焚烧过程过所产生的热量和能量加以合理运用,比如堆肥烘干等。这种垃圾综合处理的优点最突出的地方在于处理成本较低。由于垃圾中的大量灰分都被事先去除,所以用垃圾进行高温堆肥时产生的有机肥中含有的有机质会比较多,有机肥的质量也比较高,这样生产出来的有机肥也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与此同时,城市生活垃圾进行直接堆肥的量减少了,减轻了垃圾处理场的处理负担。通过这种方式延长了垃圾填埋场的使用年限;垃圾焚烧时产生的能量运用到其他方面,在处理了垃圾的同时实现了的能量的巧妙利用。将垃圾综合处理并投入循环利用的这种方式能够很好的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日益增多的难题。

四、垃圾资源开发利用对策

1、各级政府要与时俱进转变观念,把开发利用生活垃圾资源提上议事日程,列入各级政府工作计划;要提高认识,不要把垃圾作为废物看待,要把垃圾作为资源利用,观念转变了,垃圾的分类问题就有望解决。

2、制订垃圾分类行政法规,强制实行垃圾分类。垃圾资源的开发利用难点是观念,重点就是分类。要制订分类标准,混合回收使垃圾资源无法利用,造成无穷后患。要动员全体市民以举手之劳分类垃圾,这就形成了一支巨大的环保大军,不再是环卫工人孤军作战。

3、制订利用规划,合理利用资源。各级政府要对全区各地市县的垃圾资源总量要心中有数,什么资源集中什么地方加工,要有总体规划,不要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有些地方吃不饱,有些地方资源用不完。有机类、建筑类垃圾应该就地处理,节省运力。有机类垃圾直接用于生产沼汽发电,沼液沼渣制成肥料。竹木杂物类用于生产活性炭,废塑料类、玻璃类直接回收利用。建筑废渣直接粉碎生产成水泥砖。

4、设立特殊垃圾回收站。废电池、废荧光灯管污染环境严重,属特殊垃圾,应设立废电池荧光灯管回收站,这种回收站作为政府环保机构,对市民交来的废电池荧光灯管进行登记,发行IC卡,计算回收积分,达到一定积分者减免其当年的垃圾费,使市民自觉回收这些特殊垃圾。

总之,在垃圾处理过程中要正确清醒的认识到各种垃圾处理方式的优缺点及适应范围,考虑各城市各地区的垃圾的性质、地理特征、气候条件,从实际情况出发,探寻一种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努力克服我国当前在垃圾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以无害化、减量化为处理原则,将卫生填埋,垃圾焚烧和垃圾的综合处理与循环利用结合起来,合理利用各种资源,一定能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优化处理,保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国内大力倡导发展循环经济的今天,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基于此,巩固原有基础和已有成绩,并从认识提高、法制建立、产业化建设、技术问题等方面付出努力,相信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处理会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参考文献

[1]吴靖.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方法综述[J].中国科技信息.2011(05)

[2]李玉国.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与无害化管理技术浅析[J].中国西部科技.2009(08)

[3]倪娜.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中国环境管理丛书.2009(01)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范文篇6

关键词:生活垃圾;生活小区;环境污染;资源浪费

中图分类号:G64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1-0069-02

一、引言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一般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加速,城市人口不断增多,城市的生活垃圾也随之增多。生活垃圾如果处理不当不仅污染土壤、水质、大气,还侵占大量的土地,影响人类生活,给城市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越来越被关注。

如何处理生活垃圾,既可以减少生活垃圾对城市的污染,又可以对资源进行二次深入开发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本文以四川省南充市为例,针对此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选取了南充市6个有代表性的典型小区中的400户居民,通过问卷调查、走访、访谈、跟踪调查等方式了解了社区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现状、困难、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动力及小区对生活垃圾的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以明确南充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并寻求可行的解决措施。

二、调查结果

(一)小区居民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认识

调查表明大部分居民比较赞同垃圾的分类回收,如大约80%的居民认为非常有必要进行垃圾分类;较多的居民对垃圾分类处理的益处认识比较到位,有接近62.0%的居民认为垃圾分类处理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根据样卷发现,在垃圾分类处理的实施过程中,居民的认识还存在一些问题,依然存在约19.5%的居民不清楚生活垃圾分类的必要性,大约21.6%的居民认为垃圾分类比较烦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活垃圾的处理效果。除此之外,外部条件的限制也影响了垃圾的分类处理,大约27.8%的居民因没有足够的容器,不能做到垃圾的分类处理。

在生活垃圾的回收处理上,57.9%的居民认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这两种分类方式可以接受,11.6%的居民认为食物垃圾和非食物垃圾这两种方式可以接受,能够接受更详细的垃圾分类方式的居民所占比例很少,如将垃圾分为食物垃圾、非食物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居民仅有7.4%的比例,以上数据说明居民对生活垃圾处理的认识不够,需要对其进行垃圾分类处理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调查显示,部分居民认为小区垃圾分类处理和小区的管理存在一定关系,74.0%的居民认为如果政府采取奖励或惩罚的方式督促此项活动,小区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效果会更好;如果政府对小区生活垃圾处理采取收费和罚款等方式给予奖惩,36.2%的居民认为按照每户收费比较合理,54.2%的人认为如果居民做到将垃圾分类处理,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或不收费。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小区居民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认识层面存在很大问题。

(二)居民生活垃圾家庭分类搜集处理行为

调查表明小区生活垃圾的家庭分类处理现状不佳,仅有26.3%的居民在家里丢放垃圾时经常做到分类处理,有高达33.7%的居民从未进行过垃圾分类处理。有些居民虽然进行垃圾分类处理,但分类不够精细,尤其是有毒有害物品处理效果,在调查的居民中仅有29.3%的比例能够做到将塑料、纸或纸壳、厨余垃圾等进行单独存放,能够将电池、药品等污染较大的废弃物品做特殊处理的比例非常低,仅有15.2%,还有一些居民考虑过对这些物品进行单独处理,但小区没有便利的条件。

小区生活垃圾处理效果与小区居民生活垃圾丢放行为存在很大关系,调查显示,有高达31.9%的居民从未进行过生活垃圾的分类丢放,说明小区居民对生活垃圾的分类认识不到位。48.2%的居民有对生活垃圾进行详细分类处理的意愿,但因为小区中的垃圾箱种类不够用,没有办法对生活垃圾进一步分类处理,说明需要物业或管理层面的部门对此项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废弃物品的回收也强化了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效果,调查显示有45.8%的居民愿意出售纸壳(废纸)、塑料、金属、废弃衣物等生活垃圾,说明在垃圾的回收和分类处理上,有偿回收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但比例相对较低,说明居民在这方面的认识需要加强。

(三)小区管理和宣传活动

小区生活垃圾的处理效果与小区的管理和宣传存在很大关系,调查显示大部分小区没制定生活垃圾管理等相关条例,仅有33.7%的小区能经常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益处的宣传活动,但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说明小区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管理和宣传不到位。在小区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上社会公益等宣传较少,如在调查小区中有74.4%的小区从没有社会相关组织进行垃圾分类处理方式与益处的社会公益宣传活动。

(四)小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

小区生活垃圾的回收及垃圾站处理垃圾的方式是生活垃圾处理效果的有力保障,所以生活垃圾的处理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生活垃圾都得不到最终的有效处理。调查显示,回收站能做到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的比例仅占35.8%,对厨余垃圾进行堆肥处理的比例是17.8%,利用沼气池发酵的比例是20%,还有一些厨余垃圾被随意堆放。对纸壳和废弃塑料的回收处理也不理想,虽然二者二次加工的回收效率已分别达到73.6%和62.5%,但仍有部分纸壳或塑料被随意堆放,使资源达到一定程度的浪费及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污染。调查显示,有58.0%的药品、电池等有毒或污染较大的垃圾与其他的垃圾混合回收,仅有25.4%的此类垃圾做单独回收进行特殊处理,还有16.6%的此类垃圾被随意堆放。

三、小区垃圾处理及回收存在的问题

(一)小区生活垃圾丢弃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四川南充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存在很多问题。首先,从垃圾的丢弃处理上看,一小部分居民因为文化程度比较低,不知道哪类垃圾可以回收利用,垃圾的回收利用有什么好处,甚至有些居民不能辨认垃圾箱上的“回收”与“不回收”的简单文字,说明垃圾箱的外观设计需要进一步改进,同时社区对垃圾回收利用的益处宣传不够。其次,有些居民因垃圾分类搜集需要一定时间,所以不愿意进行分类处理;还有一部分居民只是简单地做了垃圾的分类处理,如厨余垃圾为一类,其他的所有垃圾为另外一类,没有将电池、针管、药品等有毒物品做单独处理;还有部分居民只是将纸壳、塑料袋、塑料瓶、废旧衣物等可以出售的垃圾进行单独分类,而其他的所有垃圾为另外一类并进行统一丢弃。能够做到将药品、电池等有毒物品进行单独处理的居民非常少。我们知道电池、药品等有毒物品对环境污染是非常大的,仅一节干电池污染的水量就足够一个人一辈子的用水量,如果每个人都将电池随意丢弃,那么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是非常大的。第三,还有部分居民有对垃圾进行详细分类处理的意愿,但是没有足够的容器,或者小区的垃圾回收箱设置很简单,仅有回收和不可回收两大类,即使做了详细的分类但在丢弃时还是与其他垃圾混合丢弃。

(二)小区生活垃圾回收存在的问题

首先,由于社区对生活垃圾的处理不够重视,即使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部分,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垃圾清洁人员在收集处理垃圾时还是将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混合收集。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小区居民分类丢弃垃圾的积极性。其次,由于政府对小区的生活垃圾处理缺少必要的监管措施,大部分小区对生活垃圾的丢弃和回收都是处于一种放任状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垃圾的分类处理。

四、小区生活垃圾处理对策

目前,小区生活垃圾的处理和回收存在很多问题,无论是居民、社区还是垃圾回收站等都有不同程度的责任。首先,社区要保证小区内有足够的垃圾回收容器,小区至少要有可回收、不可回收以及电池和药品有毒物品回收三类回收容器。第二,社区要加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与监管工作,对小区居民要经常宣传垃圾回收处理对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益处,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处理的居民要采取不收取其生活垃圾或惩罚等方式进行督促。小区要有垃圾引导员,并对垃圾清运工进行监督,对其不按要求回收垃圾的行为进行惩罚。第三,社区要适当地改变垃圾箱的外观设计,适当增加简易图案,以增强其可辨认的直观性,使得文化程度较低的居民降低垃圾分类箱的识别,并加强其对垃圾分类处理益处的认知。第四,政府要加强垃圾分类处理的管理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垃圾分类处理奖惩的法律法规,或设置多种方案以达到生活垃圾最大程度的回收利用,如增加清洁工的工资、加强垃圾回收站的管理、在回收站附件建设生活垃圾二次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监督小区对居民处理生活垃圾的管理,可采取奖惩结合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方式,如果居民不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则增加其垃圾回收管理费,用作垃圾二次分类的工作人员的奖励,如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则免去其生活垃圾管理费,对那些长期坚持垃圾分离处理的居民要进行适当的资金奖励,以扩大影响和垃圾回收的效益。第五,政府也可采取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投入的方式,对生活垃圾有偿回收,即按不同生活垃圾种类进行有偿回收,以强化生活垃圾处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范文篇7

关键词:垃圾;处理方式;中日;环保意识

人类的现实生活需要自然环境作为支撑,人类需要不断开发自然资源,并有效利用自然资源才能生存。这个过程中势必会对资源造成破坏。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则长期处在一种矛盾关系之中。同时,人类也始终都在寻找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的办法,并寻求新的平衡点。科学不断进步,促使社会经济水平进一步提升。生产生活垃圾数量增加,促使所有垃圾的处理方面受到很大影响,因此,通过对比分析中日垃圾处理方式,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垃圾处理办法。

一、中日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现状对比

(一)民众环境保护意识差异性

日本民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素质相对其他国家水平更高,尤其是相对发展中国家更高。日本的街道没有垃圾桶,日本民众都会将垃圾随身携带,然后将垃圾袋带回家中,这种生活方式已经演变成为日本民众的生活习惯与社会风气,如果乱扔垃圾在日本将会受到鄙视。日本政府也十分卡中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工作,并将垃圾处理方面的知识列入课本之中,日本垃圾处理设施全部面向公众,任何学生与居民都能够参观。由于从小接受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工作,因此日本民众在这方面的意识相对更强。

对比之下,我国民众在环境保护意识方面水平价低。同时,我国居民对环境保护方面相关知识掌握情况有限,环保意识淡薄。城市之中随处设置垃圾桶,也O置了环保标识,但是民众仍然不懂得如何进行垃圾分类。长期以来,养成了不注重环境保护的习惯。我国民众在垃圾堆放造成的危害性知识了解也明显不足。

(二)法律保障程度差异性

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一方面关系到社会民众行为习惯,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属于经济体系之中的重要组成。针对废弃物方面的有效管理,日本已经形成了十分完善的法律体系,且法律内容非常具有针对性。法律条款之中彼此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最终形成了一整套十分完整的立法。日本在垃圾处理经济立法方面非常完备,因此,日本的垃圾处理以及经济循环方面均具有相关法律机制给予保障。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制定中,关于垃圾处理的内容明显不足。落实到具体工作的尤其是垃圾问题严重的农村地区的法律内容几乎没有。由此可知,在垃圾处理环节之中缺少必要政策以及相关法律的保护,则工作势必无法有序进行。

了解我国行政法律内容可以发现,有关循环经济方面的内容并未能够形成专门性规定。既能在相应文件中查询到部分内容。真正可以体现循环经济方面的要求的地方性条款并不普遍。

(三)垃圾处理阶段分类程度差异性

垃圾分类属于垃圾处理过程的至关重要的环节,更加是垃圾进行再利用的前提。针对垃圾进行分类,需要从源头提供保障。分类规整之后才能够有效回收。进一步降低垃圾运输以及相关环节费用产生。一些研究者指出,垃圾其实不过是放错位置的资源,针对垃圾进行减量化以及无害化处理能够使得垃圾转变为资源。

日本在垃圾分类方面的研究成果显著,生活垃圾可以被划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资源以及有害等几种类型。日本居民通常情况下会依据环卫部门相关文件中规定内容自觉对垃圾实施分类。日常生活垃圾使用垃圾袋封装,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将垃圾存放在规定位置上。在日本垃圾的分类与回收工序十分精细,包括饮料瓶瓶盖以及瓶体都会分来,并且要冲洗干净,分门别类。

而相对日本,我国在给予垃圾进行分类方面的工作只能以尚未起步来形容。现阶段我国针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的研究仍然处于空白阶段,理论研究水平极低。垃圾收集处于混合收集以及分类收集相结合方面。现阶段,我国民众对垃圾分类识别的能力尚存在困难,更加无法谈及分类。

我国国内垃圾分类一方面缺少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也缺少技术方面的支撑。政策及法律支持也比较缺少,促使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无法真正达到实际效果。尤其是农村地区,生活垃圾主要是通过小商贩收购的方式。有农田的农民则会将人畜粪便堆肥,回归农田。一些没有农田的则采取简单焚烧等方式,但是这种焚烧的方式对自然造成的破坏同样十分严重。

(四)垃圾再利用程度差异性

日本针对垃圾的规划与再利用水平较高,并建立各种类型的垃圾处理工厂。依据分类的垃圾采取多种处理手段,对垃圾进行资源化转化。日本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可以完成垃圾直接资源化。除此之外,也包括了焚烧、填埋以及加工可持续利用。日本垃圾处理结合了源头减量化方式进行,因为日本国家土地资源相对不足,采取焚烧的方式比较合理,更加对环境保护具有好处。焚烧之后,则可以发电、供热。剩余的垃圾无法进行完全焚烧,则在缩小体积之后进行科学填埋。这样一来,实现了垃圾的减量化利用。同时也能够促使垃圾无害化。日本在进行垃圾填埋以及再利用方面并不是通过简单处理就完成的,而是在系统性的分类之后,通过焚烧、粉碎、填埋等一系列工序完成的。日本垃圾处理发展成为一种系统性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对看似无用的垃圾进行再利用,更加能够有效解决资源,避免造成的对环境的污染。

对比之下,我国在生活垃圾再利用与循环经济发展方面仍然无法取得进展。在对城市生活垃圾方面的处理中,多采用焚烧、填埋、堆肥以及资源化处理办法。从表面上看,我国在生活垃圾处理方法上与日本之间大体相同。但是,从本质上却可以发现两国之间的巨大差异性。我国在垃圾处理与再利用水平上明显低于日本。我国焚烧现状是粗放式的焚烧,并未能够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处理。因此,焚烧掉了相当一部分原本可再利用的资源。除此之外,焚烧经济成本非常高。我国国内在焚烧处理前期投入方面较大,此外,这种焚烧方式将会造成大量的二恶英气体进入到大气之中,造成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填埋方面,则因为在源头上未能够对垃圾进行清晰分类,造成了部分可利用资源被填埋。填埋工作中未能够结合有效保护措施,造成垃圾将地下水以及地表水的污染。进而威胁到了城市环境以及地下水资源。

堆肥方面,农村地区中堆肥情况普遍,大量堆肥中养分含量十分有限,为此,再利用价值较低。资源化利用仅能够在理论上体现,但是实践水平仍然较低。

我国城市中的垃圾处理情况水平极低,而农村地区在垃圾处理方面由于缺少人员管理,生活垃圾处理效果更差。农村中随处可见垃圾堆放,甚至在房前屋后以及河湖旁边都能够见到各种生活垃圾。

通过上述中分析,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日本城市与农村在垃圾处理方面差距很小,农村作为城市的郊区,其在垃圾处理的能力与意识方面都与城市相差无几。整个日本在垃圾处理以及循环经济发展方面都十分完善。我国城乡之间差距较大,农村地区地区广阔,这对农村生活垃圾环境的改善也造成了困扰,采取何种有效手段解决此类问题是本研究中亟待解决的。

二、改善生活垃圾问题主要措施

结合日本处理垃圾方面的措施可知,日本在此类研究相对较早,且已经形成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垃圾处理更加已经成为日本社会发展的重要特色之一。日本在进行垃圾处理方面的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垃圾处理产生了借鉴意义。我国垃圾处理研究发展相对较晚,仍然处在起步阶段,在对待生活垃圾方面我国不能够走西方发达国家的旧路,而是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通过创新理论,始终坚持高标准要求自我,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生活垃圾处理办法。因此,应当从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政府导向性

通过法律支持以及政策帮助的方式实现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导向性。我国具有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系,促使我国政府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之中存在非农偏好,因此,也造成了我国出现城乡差异性的机制。为此,对我国经济发展方面总是表现出政府的导向性作用,就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并进入到环境保护领域之中。基于法律角度提供支持。改善我国垃圾处理能力,解决此类问题首先需要从立法角度出发,争取在垃圾处理的所有环节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并应当对立法进行完善。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对社会环境中所有环节的生产者、消费者以及销售者的责任都加以明确。通过对比系统垃圾处理立法情况,具体包括了宪法、法律等内容。法律不完善造成了执行相关操作中也会存在问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垃圾处理工作中的主体,属于法律赋予其重要权利的机关单位,因此应当发挥其主体优势。与此同时,现行机制之中也会造成了部分环保单位只能够受命于本级政府部门。而地方政府部门可能出现看重经济效益问题,最终造成了政府与企业都过分追求经济利益。

基于政策角度提供支持。政府政策性扶持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分别是直接政策扶持与间接扶持。垃圾处理的相关工序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资金支持,这就需要政府能够相应拨付一部分资金,通过有效规划,形成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的交易市场,能够对公众废旧垃圾购销提供帮助。同时,应当在政府扶持项目平台上建立二手交易市场。间接性扶持则是指政府通过借助税收与财政政策完成对垃圾处理的支持。另外也包括了金融政策、产业以及科技政策类型等。

(二)企业核心作用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生活垃圾不能够完全依靠政府解决,需要企业能够参与其中,结合市场规律,促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进行垃圾处理。转变垃圾为资源,促使企业能够以开发开展垃圾处理方式实现垃圾处理。政府优先购再生产品,并对公众消费形成导向引导,通过促进消费的方式带动生产,从而能够形成企业经济效益影响下的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发展。

(三)社会参与下的基础性作用发挥

通过宣传、教育与实践方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问题,坚持循环经济发展道路。同时,也需要提高社会民众的参与性。在改造自然与控制自然方面,应当将人的思想意识的非理性至于有效控制范围内。基于道德层面分析,适应自然则更加具有挑战性。垃圾处理关系人们的利益,更加是有效控制欲望的一种重要表现。针对社会民众进行垃圾处理方面的教育工作开展,能够提升民众环境保护意识,还能够改善社会民众的在垃圾处理方面的习惯。真正做到改善环境与资源利用效率。我国在生活垃圾处理宣传工作上应充分遵循宣传――教育――行动的原则。宣鞴ぷ魇粲诨肪潮;ぶ中的重要前提,通过多元媒体渠道进行宣传,面型民众提供垃圾及危害性的信息。政府部门也应当在教育中加强对环境保护方面课程的设置。宣传与教育的最终结果是能够形成全民行动,从本质上提升国民综合素质。

三、结语

综上所述,集中日两国在对待垃圾处理相关问题上具有一定相似之处,我国要想实现地区经济进一步的发展就应当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重视环境问题,避免岔线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协调。促使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属于经济欠发达区域,生活垃圾数量大,且问题严重。因此采用更加合理的办法解决此类问题十分必要,只有坚持正确的道路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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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范文1篇8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城市居民数量持续增长,而伴随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居民消费意识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产量也不断暴涨。据统计,2011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量达到了1.6亿吨;[1]而另一方面,我国固废管理模式与新建垃圾处理设施之间仍存在大量矛盾,管理方式落后,匹配度水平较低。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经历了一个从初期生活垃圾直接还田利用分散处理阶段、没有认识到垃圾危害性的无污控随意堆放阶段、旨在能源化和资源化的卫生填埋与大型焚烧发电阶段。生活垃圾的不恰当处理给周边环境将带来巨大危害,如恶臭、地表或地下水污染、侵占土壤等问题持续发生,使得生活垃圾成为公众必须面对但又极度厌恶的副产品,垃圾引发的时有发生。同时,垃圾是温室气体释放的一个重要人为源,[2]如填埋释放了大约全球人为源甲烷总量的5%左右,而焚烧、堆肥等过程中也产生不少CO2等温室气体。随着国际上对于温室气体排放的日益重视,特别是从2009年哥本哈根COP15的全球气候峰会等系列会议的召开,我国的节能减排压力日益巨大,我国承诺:到2022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生活垃圾低碳节能管理是实现我国减排目标的重要保障。

应该说,在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下,“低碳节能”成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必须面对和贯彻的基本需求。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之一是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之二是实施处置过程的低碳节能要求,充分开发生活垃圾中蕴含的有机物质及部分有价物质。将循环经济理念应用到生活垃圾处理中,体现了城市经济循环中低碳节能的新生态战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循环利用的途径有两条:一种是资源的直接利用,通过分选、分类等直接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中的有价和组分相对单一的垃圾;另一种是实现生活垃圾的能源化,将生活垃圾中的热能得到综合释放,并尽可能利用好剩余物质,而高品质的垃圾是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和能源化的关键。[3]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特点

(一)生活垃圾的管理现状

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巨大,导致城市规模偏大,城市人口数也远超同水平国外大城市。例如上海,其城镇建设用地约占市域总面积的48%,接近50%生态极限值上限。按城镇用地计算,上海人口密度高达9589人/平方公里,其中心城区更达到16,828人/平方公里,分别是东京、伦敦和巴黎的2.4倍、3.5倍和4.8倍。生活垃圾产生非常集中,而可供选择的土地极为紧缺,与国外情况相差较大,使得高密度下特大城市垃圾管理模式也注定不能简单地搬抄国外成熟模式。

我国生活垃圾处理的具体现状见表1。虽然生活垃圾清运量逐年稳步提高,无害化处置率也从初期的50.7%提高到2011年的79.8%,但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量相比,无论是其清运量还是无害化处置率,还是有不少距离。同时,也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垃圾处置也基本以填埋为主,占据了大量土地,且二次污染严重。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对我国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垃圾处理的调查发现:全国垃圾填埋场普遍发生了渗漏现象,[4]其运行状况及二次污染排放等仍未能达到令人放心的地步。[5]在过去十年内,垃圾焚烧厂数量虽得到急速发展,但由于生活垃圾含水率高、无机成分高、异质化程度高和热值低,引起其焚烧不完全,二次污染物控制难,提高进炉垃圾质量是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安全处置的重要环节。

(二)生活垃圾的组分和收运现状

根据上海市环卫局的数据(见表2)。生活垃圾中的主要成分为厨余垃圾,占到63%以上,另外的一些有价物质,如纸类和塑料等易回收成分分别占到8.5%和15%左右,特别是在商业中,其组分超过了20%以上,而对后续垃圾处理过程影响较大的玻璃和渣土则分别在0.18%、0.50%和0.04%之间。生活垃圾组分决定了后续所需采取的管理模式。如何有针对地对这些混合生活垃圾进行合理管理,是实现生活垃圾后续资源化和能源化的关键所在。

二、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分析与解决之道

纵观现有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生活垃圾产量与处理能力的矛盾。虽然经过近15年的努力,我国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远不能达到处理处置的要求。(2)生活垃圾源头收集与处理设施要求的矛盾。虽然在我国,特别是上海市从1995年起已经多次推动源头分类,但大都仅是热闹一阵而已,可持续性较差。而没有良好的后续配套处理设施,使得很多时候垃圾收集呈现前分后混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动摇了居民分类积极性。[6](3)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与市场化进程的矛盾。由于我国的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主要依靠政府主导推进,目前虽进行剥离,由国资背景的公司进行运营,但是仍然处处透露出政府的无形之手,影响了其市场适应性。(4)城市垃圾组分日显复杂,而收集模式没有随之变更,从而使得目前我国的生活垃圾仍是以混合收集为主的粗放式管理。(5)未能更好地考虑人与自然的生态和谐。虽然有经济利益驱动下的生活垃圾回收,但没有完全基于环境效益的回收体系,回收流程不完善,没有起到分流、净化垃圾的效果。因此,针对以上问题,很有必要从居民意愿、分类组织、制度建设等方面开展相关探索。

(一)垃圾分类的居民意愿

垃圾分类是实现后续垃圾多元化处置的关键,但其执行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包括分类标准、居民意愿、制度保障、经济刺激等,而居民的知情与分类意愿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针对此问题开展了问卷调查,对目前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原因进行了调研,设计了以下一些选项:A为垃圾分类标准模糊,B为分类意识不足,C为垃圾管理体系不健全,D为没有配备分类垃圾桶,E为分类补贴政策缺失和收垃圾者扰乱秩序。认为A和B做得不够的占到55.4%和54.5%,C、D、E和F分别占到39.3%,29.8%和9.1%。[7]因此统一分类模式、确定分类标准、倡导分类意识是目前的重中之重。

对于实施垃圾分类意愿的调研,结果显示:85.7%的受试者认为,垃圾分类收集(如食物垃圾、塑料、纸、金属、电池、其他)是可行的,但是必须配备合理的分类垃圾桶,若有专人负责效果将会更好,而其余的受试者认为“太麻烦,实行起来会很困难”。

对于如何推广,认为分类垃圾桶的设置和加大宣传力度是首要两个条件,分别占到52.9%和51.2%,而分步实施,例如从学校、事业单位等再推广,先简单分类后细分等占到39.3%和30.2%,对于采用其他的一些措施,如政府财政补贴、罚款及计量收费等,分别占到15.3%、18.6%和6.6%。由此可知,垃圾分类硬件设施和分步推进是目前急需做的两件事情,而对于财政补贴及惩罚措施则是有益的必要补充。

(二)垃圾分类的问题现状

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需要很好的顶层设计,但同时更需要贴近群众的日常生活习惯,这需要我们解决以下问题:

1.在分类收集方面

(1)分类标准的设计与实施。这有两种倾向:一是严格的细类分类和分段收集。如日本,其在固体废物整个管理中,对废弃物的排出、保管、收集、搬运、中间处理到最终处理各个环节都制定了严格的控制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也有采用一种大类分法的,即以有价的、有害的、影响后续处理的等为标准,我国目前大都采用此类方法。但无论是通行的有机类、无机类,还是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由于生活垃圾的复杂化,往往在执行过程中,很难具体确定该进入何种垃圾桶。而浦东新区推行的干湿分类不失为另一种可行的初级阶段分类方法:厨房出来的食物垃圾都归类到湿垃圾,而其余地方产生的都归类为干垃圾,由于水分少,可配备机械后续分选,相对比较简单。当然,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及有害垃圾还得单独分类。[8]

(2)在分类推广过程中,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往往认为垃圾分类很简单而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措施,或者希望短期内即成功实施。例如,某地制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意见中,就将目标定在5年内推进并完成,而殊不知,垃圾分类在欧洲等发达国家也是经历了数十年的时间,近的如我国的台湾省,大约也推行了20年之久。对于垃圾分类,必须认识到其艰巨性和持久性,垃圾分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个体,特别是在目前社会转型期,人员流动频率高,不能也不应该寄托于运动战的形式进行推广,而需以润物细无声的态度慢慢地推进。

2.在硬件设施方面

(1)推广垃圾分类过程中,垃圾箱体设置是一个关键环节。我国的人口密度大,特别在一些一线城市,如上海等,其小区的人口密集度大,垃圾产量高,垃圾箱的设置必须符合垃圾的产量和居民垃圾投递的意愿心理。作为垃圾进入公共垃圾流的起点,垃圾房管理需采用较为严格的控制管理,从而减少垃圾的存放时间,减少恶臭释放。同时,将垃圾厢房变敞开式为闭合锁定式,由垃圾分类专管员进行协调开放。

(2)分类收集后的收运与处理处置保障体系的建立。国家部委、行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分类垃圾回收应根据垃圾种类落实特种专用车辆收集,并指定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但由于定点处置单位、中转场地无法落实、特种运输设备匮乏等原因,在现实中执行力度很差。[9]应根据垃圾成分,调整现有收运体系和末端处置技术构成,合理规划和建设生化(堆肥)、焚烧、填埋的比例,逐渐降低原生垃圾直接填埋量。

3.在软件设施方面

(1)信息畅通有助于生活垃圾分类的进行,通过各种途径倡导分类收集理念。通过实际意愿性调研结果来看,分类收集理念接受程度较高,但如何分类是一大难度。首先是明确垃圾分类责任主体是每一个居民,使得居民明确垃圾分类的意义,不只是将垃圾分类的认识仅停留在简单的废品回收基础上,而更要提高垃圾分类对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将分类收集后的再循环过程、产品分类、生活垃圾对于温室气体排放的贡献度等知识综合传递,增加居民参与分类的荣誉感。另外,可利用各种垃圾引发的来教育居民,使其居安思危,配合垃圾的分类管理。

(2)增设垃圾分类志愿者和分类指导员,多层次、多系统地进行监督,从专职人员逐渐过渡到兼职人员,进行垃圾分类的抽查和核查,提高其补贴收入。通过政府专项资金进行必要的经济补贴,保证垃圾分类回收渠道的畅通。

(3)垃圾袋专用化,实现垃圾袋编号。垃圾袋经垃圾量测算后由居委会进行严格规范发放。以实名制促进垃圾的分类收集,即在“厨余垃圾”收纳袋上记录好是哪一户投放,最后收集时随机抽查,看是否正确分类,分得好的给予奖励,分得不好的进行引导教育。

(4)延伸垃圾收集点,变守株待兔为上门收集服务,特别对于一些有害物质,可采用收集起点前移至小区住户。

在垃圾分类这一点上,依靠社区机制和道德约束,加上必要的经济激励,[10]通过固定时间收集,利用垃圾袋实施定量化,组建如“前段居民分类-垃圾房(志愿者指导)+环卫工人的二次保障-分类收集-中转站的再次分类-干垃圾实现人工+机械的多级分选-最终处置场所的分类(特别是填埋场)”的模式,可有效促进分类概念的深化和分类标准的明确。

(三)生活垃圾的科学管理

过去,我国废弃物回收依靠供销系统和物资部门垄断经营的几乎全覆盖的废旧物资回收体系,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演变为基于市场自发的回收体系。但现有回收和再利用体系过于分散,再生资源利用领域得不到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11]而且回收领域从业者群体综合素质相对较低、作业队伍不规范,受经济利益驱动大。目前,拾荒者在我国生活垃圾管理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据初步估计,我国依附于拾荒为生的人,估计有500万人,而根据对商业垃圾中拾荒者的追踪分析发现,拾荒者捡走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塑料饮料瓶、珍珠奶茶杯、纸质饮料杯及金属易拉罐等,其中49.8%的塑料被捡走(约相当于垃圾总重的15.45%),金属易拉罐约占金属总量的35.7%(相当于垃圾总量的0.19%)。[7]对于生活小区中的垃圾,90%以上的有价物质,如硬纸板、塑料瓶、金属等都被小区内的环卫工人和拾荒者获取。因此通过拾荒者,其垃圾分流大约占到了16%左右,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垃圾拾荒者通过资源循环,还降低了人为源温室气体排放。根据ISWA的白皮书,目前全球大约有1500万人从事拾荒行业,并组建了全球拾荒者联盟(GlobalAllianceofWastePickersandAllies)。白皮书认为拾荒过程及其后续的回收利用,可有效降低CO2的排放量,而这也得到了2009年哥本哈根全球气候会议-垃圾专题的积极反馈。但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经济利益小但对后续垃圾处理危害性较大的垃圾,如部分玻璃瓶等,拾荒者不分拣,从而严重影响了生活垃圾后续的组分特性,使得热值降低、无机成分偏高。而且个别从业人员为追求高利润,对回收品种进行掺杂处理,通过在硬纸板中掺杂沙子或水来增加质量,从而降低了再生资源品质。

在现有垃圾源头分类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拾荒大军作为源头分类的补充,是部分解决后续处理困难的重要方法。对于一些需要从中分离,而市场又不太需要的,如玻璃瓶等,可能需要政府补贴政策。另外,政府通过民心工程规范回收大军,牵头规划回收网点设置,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这实际上在巴西得到了较好的实施。

(四)民间团体的多元作用

社会公众是公用事业市场改革的重要力量,其不只是单纯接受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顾客",而且是拥有各种权利的公民,理应成为公用事业改革的积极参与者。垃圾分类是一个全民参与的活动,因此也必须强化社会公众对其的参与,鼓励民间团体的志愿活动。通过公众参与,引入各种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在公用事业中的中介作用及其监督和引导作用。因此,生活垃圾管理过程也需要强化民间团队作用,而不应该只着重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可考虑采取“志愿者”形式,充分发动群众配合。从前面的意愿性分析可以看出,志愿者的培训讲解和实际监督是普通居民垃圾分类所需的重要部分,可解决源头分类不清的问题。据德国的统计,垃圾分类做得比较好的人群一般为中小学生,不同职业中教师、医生等做得也不错。因此,中小学生的示范和监督作用值得期待。同时,可以充分吸收社会力量积极探索用营销手段,如积分换购、精神文明建设等手段来促进垃圾分类。[10]另外,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居委会的作用,利用不同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来促进环境正义的实现,更好更快地实现环境友好、科学发展、合理消费、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

(五)政府层面的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垃圾分类实施的重要保证。十报告中提出了“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和“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这为城市垃圾分类以及后续的发展战略奠定了基础。在垃圾分类过程中,政府须承担起垃圾的管理职责,使垃圾管理从末端被动管理转变为全过程的主动管理,包括制定管理战略思想和规划,配套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规,调整管理机构和组织,建立新的运行机制等。

针对垃圾分类收集,政府首先需要提高认识,理顺内部管理体系,消除现存职能部门的职能缺失错位。理顺绿化和市容局,房地局、物业,街道管理所、居委会,工商部门,城管部门等不同部门职责,实施统筹安排。同时,政府需强化垃圾收费制度、制定惩罚机制。[11-14]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价格,通过收费将垃圾排放的外部性内部化,从而有效减少垃圾的排放量,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最终减少垃圾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垃圾收费应从定额收费逐步过渡到按量收费。同时可将垃圾分类从一个道德高度上升到一定的强制措施,不认真执行分类收集实际上也是一种侵害生态环境的问题,并间接危害到其他个体的权益。特别对于垃圾分类中易产生问题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措施。

最后,单纯的依靠市场行为并不能完全解决垃圾分类问题。在目前背景下,垃圾分类的推进需要带有强制性。对于要开展试点的小区,要加大资金投入。不仅要确保垃圾箱房的改造、分类垃圾桶的数量、宣传材料的采购,而且需要保证垃圾分类工作者的福利,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六)生活垃圾的资源利用

垃圾分类处理实际上还体现了垃圾能源化理念。根据我们前期研究发现,如果能够采用滚筒筛对生活垃圾进行合理分选,并获得尺寸较大的垃圾(>40mm),则其生活垃圾的热值可以从混合垃圾的3935kJ/kg提高到5810.7kJ/kg,极大地提高了垃圾的能源化效率,而剩余的生活垃圾则进入到填埋场中。通过这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的环境效能大幅度得到改善。其中温室气体效应(GW100)的贡献值能够从0.002PE变成获得-0.0007PE/吨MSW的补偿,酸雨效应可从0.037PE降低到0.009PEMSW/吨MSW,特别是对基于大气、液体和土壤受纳体的生态效应可分别从0.012PE、2.171PE、0.213PE降到0.008PE、0.911PE和0.087PE。因此转变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观念,从单纯的处理处置转化为新能源战略的一部分,是不断适应生态文明发展要求,强化生态中心主义的重要方面。通过宣传教育,转变居民的日常生活习惯,降低源头垃圾量,从纯粹为了赚钱补助走向居民的绿色经济,加强源头分类,提高垃圾质量。

结论

在十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布局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需要依势而上,通过制度建设、观念教育、完善配套设施,推动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提升其回收和再生利用率。通过建立垃圾分类的基础框架,引导居民加入,加快后续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顺畅,消除源头、中转、终端的管理中的真空与盲点,提高分类的实效性。同时,政府需要将垃圾分类从自愿行为上升为强制实施,利用前端的社区机制、道德约束和经济激励等措施的相互配套,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的持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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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范文篇9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分类;法律;台湾地区

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人口数量急剧攀升,城市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活垃圾已成为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垃圾围城”问题备受关注。我国试图通过对垃圾进行合理分类、收集、处理,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但由于我国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法律缺乏必要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且实际管理混乱,迄今为止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收效甚微。

第一章台湾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管理与实践

一、台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管理状况。台湾地区人多地少,随着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飞速发展,垃圾污染处理也曾是其一直深受困扰的问题。

台湾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在实现垃圾的“减量化”与“资源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这种成果不是一蹴而就的,从无到有从、从单一管理手段到多种政策综合运用,台湾花费了近三十年时间才最终实现。[1]台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之所以取得成效,与其立法以及城市管理当局建立的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目标实现种种机制密不可分。

二、台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有效推行之成因

1.法律明确,规定合理可行。台湾是世界上少数以立法推动环境保护的地区,颁布了覆盖环境保护各个领域、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如《环境损害责任法》、《环境教育法》等。2006年,台湾颁布《废弃物清理法》,全文共分六章,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废弃物清理的管理、奖罚规则,使台湾垃圾分类有法可依。[2]

2.制度创新,采激励惩罚机制。自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台湾全面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垃圾处置以源头减量、资源回收为先,大力推进和实施“垃圾不落地”、“垃圾费随袋征收”及“资源回收计划”等措施,变被动的“垃圾处理”为主动的“垃圾管理”,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实行全民动员,鼓励市民主动进行垃圾减量与资源分类回收。政府规定,民众于垃圾投放前,应按照一般垃圾、资源类可回收垃圾的分类标准对垃圾进行分类,由资源垃圾回收车于指定时间免费清运;其他一般垃圾必须使用专用付费垃圾袋装袋后投放,不然清洁队可拒收,如果发现没有按规定分类将遭到罚款。这些政策的实施,形成了“多扔垃圾多出钱”的垃圾收费机制。这种奖惩并行的机制实现了法律和经济的紧密相连,无疑是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律实现方面开创了良好的范例。

3.宣传教育,公众与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台湾地区在垃圾管理方面的探索实践走过了由试点到强制执行、由粗到细,逐步培养市民垃圾分类观念的历程。民间环保组织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据有关资料表明,截至2009年,台湾经批准设立的环保财团法人约150个、环保NGO约300个。[3]这些社会团体对推动环保、监督环境执法、强化企业环境责任、环境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众的参与也是垃圾分类顺利运行的重要因素。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才得以养成。以台北市为例,台北市政府专门制作了各种宣传资料向市民解释垃圾分类回收的具体办法,让市民详细了解垃圾分类收集的意义,明确具体的分类标准和自己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除了短期的密集宣传活动之外,还在学校中开设资源回收再利用课程,让生活垃圾分类成为每个人各生活习惯。

第二章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的经验借鉴

台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的成功经验证明,我国面临的生活垃圾困境并非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结果。从源头上进行垃圾分类收集,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困境的一个关键环节和前提。

1.完善相关立法,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在立法层面,要参照国内外在垃圾分类收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细则和各种配套法规,完善立法体系。在不断修订完善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应加紧制定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有关的管理条例,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管理条例》等等。

此外,应在我国的城市垃圾分类政策中详细规定明确的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我国的垃圾分类政策中的垃圾分类标准,其最大缺陷之一就是分类标准不为居民们所理解。多数居民在判断一种垃圾属于何种类别时,依照的往往是自己的生活经验,而非政策制定者确立的分类标准。制定规范与遵守规范的人对垃圾分类的理解有偏差,运作起来就必然产生混乱,也就偏离了分类的初衷。立法者有必要根据各地区居民生活水平、消费结构的不同,列举不同类别的垃圾,确立不同城市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的标准,使规则更明晰,并通过宣传使其为居民们所了解和熟悉。使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变为可操作的具体规范。

2.建立归责制度,加强监管职能。立法应对个人、企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中应负的法律责任和应尽的法律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还应针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其一,明确生产者的法律责任。为了充分体现“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应该将生产者责任制度通过立法确定在垃圾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中,将生产者的责任扩展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规定定生产者(包括销售者)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责任,能够从源头上促进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

其二,明确居民的法律义务。[4]居民生活垃圾占城市生活垃圾相当大的比例。我国对垃圾分类的知识宣传力度和配套设施建设一直不到位,居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识比较淡薄、积极性不高,垃圾分类回收情况不容乐观。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确定居民对垃圾分类的义务。

其三,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5]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于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视程度的不同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上的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3.推行环境经济管理手段。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应由命令和控制向利用经济方式加以规制转变。由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一直作为公益事业,完全由国家买单,已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我国可以尝试借鉴台湾地区“垃圾费随袋征收”的措施,[6]将垃圾分类收集和垃圾费征收相结合,以法规建立利益关联,形成“多扔垃圾多出钱”的垃圾收费机制,以此激励和引导市民主动进行垃圾分类。

同时,我国可以利用经济杠杆推动垃圾分类收集向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所以必须提高经济激励,对那些目前来看没有多大经济回报的垃圾提供分类补贴,促进这部分垃圾的分类。(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卞雯雯,王婷,丁燕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以日本、台湾地区为借鉴对象[J].改革与开放,2012,(14).

[2]张忠诚,,谢红等.借鉴台湾环保经验推进“两型”社会建设[J].政策,2013,(11).

[3]范瑞迪.论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环境科学与技术,2014,(14).

[4]李洁,徐丽艳,谢毓焕.循环经济视野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律研究[J].中国环保产业,2013,(7).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范文篇10

一、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与成效

经过实地考察、现场走访、座谈交流,委员们认为"十一五"以来,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已进入初步探索阶段:一是政策法规和规划目标初步确立。省市连续出台了一些法规、政策性文件,提出了推进目标,各级都把抓好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列入"十三五"规划。二是以填埋为主体的项目建设稳步推进。着力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已建成运行的市、县级生活垃圾处理场(厂)99座,其中卫生填埋方式94座,快速生化制肥4座,焚烧发电厂1座,无害化设施处理能力达到2.5万吨/日。三是城市日常保洁得到加强。城市环卫保洁队伍健全,清运体系运转正常,基本做到日产日清,2015年规范化处理生活垃圾已达到745万吨,城市和县城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十五"末的38%提高到现在的85.4%.四是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初见成效。2015年4月咸阳市被确定为国家首批垃圾分类示范城市,日处理100吨的餐厨垃圾处理项目正在抓紧建设中,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厂于2015年9月开始运营;渭南市从2014年作为省级试点城市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德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用自主研发的生活垃圾快速资源化处理技术,对城市生活垃圾在终端进行快速、清洁、资源化处理,日均垃圾处理量为200吨,资源回收率超过95%;洁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餐厨垃圾进行生物处理,较好地实现了垃圾的资源化再利用。这两项新技术都体现出理念的突破和科技创新的力量。

二、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差距与问题

近年来,我省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上取得一些进展,但整体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分类处理工作相对滞后、推进困难。

1、体制滞后,"九龙治水"难奏效。垃圾分类工作是系统工程,贯穿于源头分类、过程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利用和终端处理等多个环节。尽管2011年国务院文件已经明确了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垃圾处理行业管理,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但是我省在城市垃圾分类处理体制中,各有关部门没有形成合力。尚未确立住建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尚未形成市际合作、县区联动的运作方式。因此导致成果难以推广,设施难以共享。

2、规划滞后,垃圾资源难利用。各级政府对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缺乏深入细致的调研、分析和顶层设计,系统性方案和长期性措施的谋划处于起步阶段。战略布局不清晰,缺乏专项规划。对促进源头减量、推进垃圾分类、加强资源利用、完善收运网络等缺乏项目规划,对垃圾分类处理方式及技术路线的多元化研究不够。在城市规划中,未按照需求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进行同步规划布局,致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明显不足。如西安市江村沟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城区唯一的一处生活垃圾消纳场所,自1994年建成并投入运行,至今已实际使用20年。西安市生活垃圾产量连年增加,按目前的日处理规模,江村沟生活垃圾填埋场仅能再填埋6—7年。后备垃圾填埋场还没有规划。

3、建设滞后,无害处理难落实。目前我省生活垃圾末端处理工艺低级、单一,采用卫生填埋方式的约占总量的96%以上。未经分类的混合垃圾卫生填埋方式不仅导致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臭气、臭水难以控制,尤其是夏季,填埋场附近臭气熏天、蚊蝇乱飞,周边居民怨声载道。有近1/2的填埋场渗滤液处理采用回喷蒸发的落后工艺,加重了垃圾场区域环境的污染,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有近2/3的填埋场作业机械配套不到位,影响垃圾堆体的稳定,缩短了垃圾场的使用年限。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中省补助资金约为项目总投资的50%,市县普遍存在建设资金不足、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问题。由于缺少社会资金投入的相关政策法规,对社会资金的参与没有有效的引导。融资模式单一,单靠政府投入,财政压力大。项目建设用地难协调,有的项目即使被列入"十二五"规划,也因投入不足、选址困难等因素迟迟未能动工建设。诸多新技术的应用还未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有的市在垃圾分类处理的设施建设上,依然还在选用以落后的填埋和焚烧技术为主的项目。

4、管理滞后,源头减量难实现。随着城市规模扩大、人口增加,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呈上升趋势。统计表明,西安市垃圾产量由2011年的4200吨/天增长到2015年的8000吨/天。尽管目前在城市随处可见标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字样的垃圾桶,但现实情况仍是"前期分类不到位,后期处理大锅烩",生活垃圾的减量效果很不明显。企业的垃圾减量意识不强,包括产品的过度包装等也直接影响着垃圾的源头减量化。加之近几年受经济下滑影响,上游产业的萎缩对下游回收的钢铁、玻璃、塑料等物资需求量大大减少,回收利用行业萎缩,给城市管理带来压力。

5、法规滞后,标准缺失难分类。2015年省人大颁布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但是由于缺乏各地政府相关的配套政策,对垃圾分类缺乏系统的标准,在分类投放、分类储存、分类运输、分类回收、分类处理各方面企业和公民应承担的义务没有细化,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因此在操作层面缺乏依据,在工作中无法实施,缺乏强制约束力。

6、宣传滞后,市民观念难改变。由于终端处理设施的缺位,导致在宣传教育中无法形成有效的引导措施。居民对垃圾分类的重视程度不高,知晓率和分类正确率较低,传统习惯主导着现实生活。对如何从源头上做到垃圾减量的宣传还不够,缺乏从经济利益、习惯养成上调动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垃圾减量的有效措施。

三、国内外垃圾处理的实践与经验

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看,在较好的分类基础上,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路线主要是:德国针对生活垃圾乃至工业垃圾的焚烧或机械、生物处理等特种设备被广泛运用,德国全国范围内仍在运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已由1972年的5000个减少至160个;美国的生活垃圾焚化厂从171座减少到目前的102座,并从1995年起再没有新建过一座垃圾焚化厂;在日本,采用最多的方式就是建立垃圾焚烧发电厂。日本垃圾焚烧厂的数量占全球的70%,60%的城市固体废弃物通过焚烧处理。但是,垃圾焚烧的后果是,上世纪90年代,日本空气中测得的二噁英水平竟是其他工业国家的10倍,空气与土壤的二噁英含量均严重超标。因此,日本人将垃圾处理的重点转移至怎样减少制造垃圾。自2000年起,日本先后颁布实施了《家电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等与垃圾减量相关的法律,以个人和家庭为单位,从源头上减少垃圾,实行垃圾分类。

目前国内一些发达城市开展了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和前期准备工作,取得一些初步经验。如广州市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模式,是居民在家中做好前端分类,然后在规定时间里自行将垃圾拿到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点投放;通过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收编"收购废品的人员,到社区、住户家庭收购回收物品,在垃圾分类市场化道路上取得成功实效;针对生活垃圾中占比较多的餐厨垃圾,广州把兴建现代化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作为重点。上海市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主要是让市民树立干湿分类的理念,推进垃圾干湿分类,便于终端分类处理。福建厦门从清洁楼改造、运输车辆配套、终端分类处理入手,打造全程分类收运、处理体系。小区垃圾桶上标注了"干垃圾"和"湿垃圾",清洁楼设有两个安装干垃圾的压缩箱和一个安装湿垃圾的压缩箱,湿垃圾的压缩箱采用全封闭的箱体,实现单独运输,不再与干垃圾混在一起。

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意见与建议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对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营造城市宜居环境,加强垃圾综合治理"作出了部署,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了《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为做好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企业运作、群众参与的局面,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1、理顺管理体制,夯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转变工作理念,树立垃圾是重要资源和矿产的观念,在思想上实现从粗放管理向微循环精细化管理转变,从增加处理规模向提高质量和水平转变,从关注末端向全过程管理转变,从立足无害化处理向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并举转变,建立多方面共同参与的垃圾治理模式。住建、环保、发改、科技、工信、财政、国土、商务、农业等相关部门要明确部门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尽快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和市际县际合作共享机制,加强管理,严格考核。

2、合理规划布局,做好项目设计。按照国家"到2022年底,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的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城市垃圾分类处理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搞好顶层设计,研究确定系统性推进方案。把垃圾分类处理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老城区改造及新城区建设规划同步考虑。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垃圾分类处理可在西安、宝鸡、咸阳、渭南等大中城市率先实施,5年内实现设区市城区全覆盖,各市应针对每座城市的人口数量和生活垃圾产生量,做好规划设计,科学确定处理方式、规模和数量,选择好技术路线。宜先在管理正规且便于管理的机关单位、农贸市场、商场、校园、酒店宾馆、物业小区等单位(小区)开展垃圾分类示范,保证分类垃圾得到分类处理,并通过分类处理体系建设促进垃圾分类长效化。

3、依靠科技创新,推进综合治理。注重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整个过程中的运用和提升。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高科技、创新型企业,推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垃圾分类回收处理体系。科学制定垃圾强制分类办法,对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特种行业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行升级改造,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积极支持和推广德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业胃"快速处理技术,集成多种处理技术,实行分类处理、循环利用,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填埋量;对于餐厨垃圾,先做到干湿垃圾分类,推行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推广应用洁姆环保生物处理技术,配套建设现代化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认真解决好填埋场渗滤液综合处理和焚烧发电厂二噁英污染问题,确保达标排放。淘汰或避免新建已经被实践证明不能再用的落后的处理技术及设施。西安是国际化大都市,必须走科技创新之路,率先高标准解决大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问题。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范文1篇11

关键词垃圾处理;源头分类;资源配置;垃圾围城

文/高青松胡佳慧彭丹唐飞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消费方式的变化,产生的垃圾越来越多。目前全国约2/3的城市处于垃圾包围之中,其中1/4的城市出现场地选址困难,由垃圾而引起的“垃圾围城”、“垃圾转移污染”和“垃圾扩散污染”、“垃圾焚烧项目邻避运动”等问题不断凸现。

垃圾源头分类非常重要且迫在眉睫

“源头混合收集、中间混合收运、末端集中处理处置”(图1)的运行模式是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处理处置的主流模式。其主要弊端是,混合投放导致交叉污染,给后续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带来诸多困难,同时交叉污染的垃圾控制不好,还会引发转移污染和扩散污染的环境污染事件。交叉污染后的垃圾不仅会显著增加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难度及处理成本,而且在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大量的衍生污染物,如果控制不好就变成地理空间转移污染,给生态环境带来严峻的挑战。

混合收集的生活垃圾干湿不分,相互交叉污染,不仅会显著增加处理成本和技术难度,而且在处理过程中会显著增加对环境的二次污染风险。建筑垃圾,如果其中混有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如果其中混有锅碗瓢盆等金属、陶瓷、玻璃物质;生活垃圾,如果其中混入重金属等危险废物,则不仅会显著增加资源化成本,而且会降低再生产品的品质,影响再生产品的销售。

过往这些年,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城市垃圾的处理处置工作,持续加大财政对垃圾处理处置的直接投入,同时采取BOT/TOT/PPP等方式引入大量的民间资本,县及县以上的城市基本上完成了垃圾末端处置无害化设施的建设并先后投入运行,对缓解垃圾围城、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延续多年的城市垃圾收运机制、资源配置结构并未有实际性的改善,垃圾源头分类工作未见明显实效。北京、上海、南京等8个城市实施垃圾源头分类试点14年,至今未实现模块化可复制和可以大规模推广的预期目的。

垃圾源头分类难以实施的“障碍”

障碍之一:制度安排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垃圾投放、收运、处理处置方式存在明显的制度安排缺陷,没有与垃圾源头分类配套的法律法规,垃圾生产者的应尽责任与义务、混合投放应该付出的代价、垃圾计量收费标准、垃圾源头分类配套物流设施建设规划等均缺乏法律依据;即使部分居民进行源头分类,但垃圾收运环节缺乏同步配套的物流系统,分类后的垃圾在收运环节又混合到一起。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垃圾分类历程实践证明,垃圾源头分类的成功,是靠制度和严格的执法管出来的,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或者地区在没有制度安排的前提下,光靠民众的自觉就实现了垃圾源头分类。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包括法律规制、城市规划等,是垃圾源头分类管理得以实施的基础条件。

障碍之二:资源配置结构不妥当

各级政府对垃圾处理的资源配置结构存在严重问题,“轻源头分类、重末端处置”,资源配置主要集中在收运和末端处置环节,源头分类的投入几乎为零。在源头分类投放、中间收运、末端处置整个产业链条上,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末端处置环节;在源头分类环节,除了在一些社区街道摆放一些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外,几乎没有投瓜。目前,末端处理一吨生活垃圾,焚烧的直接运行成本在150~300元/吨,卫生填埋的直接运行成本在50~100元/吨。这还不包括项目的征地拆迁、项目设施建设、设备的采购费用及污染转移扩散带来的环境治理费用;不计算对局部环境的破坏和因为转移污染及扩散污染带来的环境污染隐性成本、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成本。这种资源配置的方式,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垃圾产量越来越多,“减量化”没有效果,相反,为了“无害化”,对末端的处置投入越来越大,但矛盾却越来越多。

障碍之三:利益主体驱动力错位

在垃圾处理利益链条当中,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其中有两个关键的利益主体,一是垃圾生产者,一是垃圾收运及垃圾处置者。现有垃圾收运处置运行模式,垃圾生产者产生的垃圾由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来进行收运和处置。垃圾生产者不付费,而垃圾收运和处置者却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收益,并且是垃圾越多收入越高。这就产生了一系列怪像:垃圾生产者没有源头分类减量的外在约束力与内在动力;垃圾收运和处置者则希望垃圾越多越好,越多就可以从政府那里申请更多的收运和处置服务费;纳税人为垃圾支付的费用越来越多,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不断加重。

强制实施垃圾源头分类的社会基础与政治基础

邻避运动方兴未艾,民众环境保护意识日渐提升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公众舆论影响瞬间扩散,社会公众在排斥垃圾处理处置相关设施“建在我家后院”的同时,对垃圾源头分类的重要性已有充分的理解。越来越突出的垃圾围城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促使社会公众对解决垃圾问题进行换位思考,目前垃圾源头分类已经获得社会舆论的高度认同,要求政府立法强制执行垃圾源头分类的呼声已日渐高涨。这种日渐高涨的呼声代表了民众的觉醒,是强制实施垃圾源头分类的社会基础。

治理理念创新是推进垃圾源头分类工作的催化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作出了新的部署,要求各级立法机关不断完善法制法规体系,要求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要求各级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要求全体公民遵法守法,这种法治理念为解决垃圾问题指明了创新方向。依法治理垃圾是“法治中国”、“美丽中国”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关乎百姓福祉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因此,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指导推进垃圾源头分类工作,是一种治理理念的创新,这种创新必将成为推进垃圾源头分类工作的催化剂。

强制推进垃圾源头分类的思路

目前来看,强制实施城市垃圾源头分类管理的时机已经成熟,其中,民众对源头分类意识的觉醒和依法治理垃圾的治理理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垃圾源头分类是一个系统工程,毕其功于一役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可以通过顶层设计、制定线路图、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分步实施战略等方式渐进式推进。

增加法律规制供给

建议国家制定垃圾源头分类法律法规,将垃圾源头分类界定为公民的法定责任,同时按照“谁生产垃圾谁负责付费”的原则进行计量收费,谁生产多就付费多,必要时还可以采取阶梯计费方式,鼓励源头减量。对在一定的过渡时限内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源头分类的垃圾生产者进行奖励,对超过规定的过渡时限仍不按照要求分类的混合投放垃圾行为实行倍量计费。对现行的城市规划要求进行优化调整,对现行的混合投放、混合收运、混合处置的基础设施进行规范化改造;对扩建的城市新区,要求按照新的规划增加垃圾源头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及分类处置的基础设施。

在产业政策方面,对资源再生利用企业在城市用地规划方面优先安排;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再生资源产品;根据再生资源企业对资源再生利用的数量以及对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节约的隐性成本给予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对采用先进技术及先进工艺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给予设备购置补贴;对提高资源再生利用率和减少环境转移污染的研发企业在纵向科研立项时实行倾斜政策。

市场化运作并按照服务效果付费

建议改革现行的垃圾收运、垃圾处置运行模式,破解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各级政府可按照环保部出台的《关于做好政府购买环保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有计划、分步骤面向社会公开采购“垃圾源头分类指导、中间分类收运、末端分类处置”服务,政府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效果付费。为避免一哄而上造成混乱,先期应分片区、社区或者居民小区进行环境服务采购试点,为企业与居民配合创造条件,理顺垃圾源头分类指导、分类投放、垃圾计量、资源回收与垃圾分类清运等工作环节的关系,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扩大。

构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指导、中间分类收运、末端分类处置”管理模式及其运行机制理论模型(图2)。为解决已经与政府签订BOT/TOT/PPP合同的企业因减量化而带来的处理量及收入相应减少的问题,政府可以在源头分类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合同企业优先权;为解决该模式运行后现有大量的拾荒人员的就业问题,建议获得该区域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编这些人员,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后成为企业聘任的工作人员,统一安排在垃圾源头分类指导和中间分类收运环节就业。垃圾计量收费或者奖惩资金,经过统计审核后可以捆绑水费或者电费进行收取,以降低收费成本。

现有城管、环卫等职能部门逐渐由城市保洁、清运的实操者过渡转型为城市环境的服务监督、服务效果审计和评价者,富余人员可以分流至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专业企业继续从事环卫保洁工作。环卫部门现有的相关清运设备可以向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公开租赁或者拍卖,相关设施则转交特许经营企业使用。

资源配置向源头倾斜

建议政府调整城市垃圾处理处置资源配置结构,资源配置向源头倾斜。通过增加“减量化和资源化”环节的投入来增加减量化和资源化的资源配置比重,相应减少“无害化”处置的资源配置比重。根据台湾的实践经验,城市生活垃圾前端源头分类工作做好后,末端无害化处置的量可以减少近2/3,换句话说,末端处置的量减少,可以省下2/3的处理处置资金。这笔资金可以用来支付购买前端“源头分类指导、中间分类收运”的服务费用。

资源配置结构调整,意味着政府在垃圾处理处置总成本支出不增加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城市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降低“无害化”处理环节的总量,从而拉动整个产业链的活力,减少资源的消耗,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压力。

实施源头分类“十年教育工程”

从三个方面着手实施:一是将垃圾源头分类的相关宣传内容纳入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课程教育当中;二是由城市社区居委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对社区保洁员、社区居民、单位员工等人员进行垃圾分类知识培训;三是通过电视、互联网、广播等媒体及发放分类指导手册等方式进行垃圾分类普及公益教育。通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源头分类责任意识,养成源头分类的习惯。

主要

参考文献

[1]王靖楠.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回收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12.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范文篇12

关键词:垃圾分类制度比较日本台湾地区制度启示

一、引言

将垃圾按可回收再使用和不可回收再使用的分类法进行分类,称为垃圾分类(Refusesorting)。垃圾分类主要包括四类: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而城市中大量生活垃圾对污染显得尤为突出。

相比之下,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却更显成熟。鉴于此,本文着重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具体操作进行介绍,吸收其有益的经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对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二、日本:体系化且实效性强

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垃圾管理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该国将循环经济理论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其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基本法、综合性法律和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专项法律法规。主要有《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和《食品再利用法》。

本部分主要着重对日本城市生活垃圾相关经验进行介绍,以期能有效借鉴,对我国的垃圾分类立法、管理和实施有所助益。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日本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收集制度和收集管理制度的经验。

(一)日本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经验

日本在垃圾分类回收方面有着比较成熟的系统。其为了减少垃圾,增强回收利用,将生活垃圾按等级分成12类。各市政府还特别发送给居民相关手册,指导居民正确分类。

(二)日本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制度的经验

1.特种家电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日本不对居民征收一般垃圾的处理费,但投弃粗大垃圾时,居民要付费购买处理券,废弃家电则要付再循环费和收集搬运费等,如投弃一个旧电视要支付500日元,收费标准定期发给每个家庭。

2.处罚制度

在日本,假设每周一是规定扔纸类垃圾的,某居民却错把食品垃圾扔到了回收处,那么就会给整个垃圾处理工作带来很多麻烦。回收公司在发现之后,会经调查找到扔错垃圾的居民,按照规定可以对该居民进行罚款。在垃圾处理方面,不但只能按规定时间、地点扔垃圾,部分垃圾还要按规定处置或包装好才可以扔,否则会对居民进行罚款。

3.环境意识教育制度

日本的环保教育是“从娃娃抓起、全民总动员”,将垃圾分类收集的理念纳入各级学校教育,做到以教育影响学生,以学生影响家长,以家庭影响社会。再者,各市政府下设一个环境课,向居民下发“垃圾分类收集日历”,专门负责各社区的居民垃圾分类收集。市政府还将环境教育与环境法律相结合,规定每年的10月为“再循环推进月”,期间举办各种形式的报告会,对推进垃圾分类收集有功劳的人士加以表彰。否则,就可能会受到政府人员的说服和周遭舆论的压力。

三、台湾地区:制度详实而操作性强

(一)台湾垃圾分类的现状观察

台湾清运垃圾的时间是在每天下午。收集车一前一后,前一辆是大容量的环卫车,专收“一般垃圾”,后一辆是卡车,专收“资源物质”。环卫车播放音乐,居民们听到音乐响起就赶快提着分好的垃圾下楼,要是错过了只好等到明天了。

在台湾街头有个“旧衣捐赠箱”,居民们将不穿的旧衣服洗干净,放在捐赠箱中,送给需要帮助的人群或地区。

(二)制度分析

⒈法制健全

台湾《废弃物清理法》分为六章,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废弃物清理的管理、奖罚规则,使台湾垃圾分类有法可依,相关制度很健全。

2.相关制度的实施

(1)“垃圾不落地”,就是居民将产生的垃圾直接投放进收集运输车里,运输车将收集起来的垃圾直接送去处理,改变了过去那种将垃圾放置在街道两侧,收运者再把这些“落地”的垃圾装进车里的工序。

(2)垃圾费随袋征收。对于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中的“一般垃圾”采取购买专用垃圾袋方式收费,对于“回收垃圾”和“厨余垃圾”则不收费。相关部门将费用加入垃圾收集专用袋中,当居民购买这种专用袋时,就支付了垃圾费。如果不用专门垃圾袋则会被处以罚款。

(3)建立完善资源回收站。资源回收站,已遍布台湾。台湾通过多种宣教形式,倡导民众树立“资源回收”、“废物再利用”的理念,重视建立志愿者队伍。目前已有2万多名环保志愿者长期活跃在居住小区,十几年间,垃圾回收量由3%提升到40%以上。

四、总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以上我们分析了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垃圾分类的制度和取得的实效,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日本和台湾人口少、经济发达,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行有着坚实的基础,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大陆经济近些年来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如果我们仍然以过度消耗、牺牲环境为代价拉动经济发展,将会得不偿失,后患无穷。现在,垃圾分类工作已经迫在眉睫,至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要马上落实,逐步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事业特别是工业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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