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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学理论与方法范例(12篇)

时间: 2024-03-24 栏目:公文范文

民族学理论与方法范文1篇1

作了较系统深入的探讨,深感建立一门新的边缘学科—一民族语言学,十分必要。本文对这门新型学科的构

建提出有关分析与设想。

一、学科背景分析

首先将语言学与民族学结合起来研究的是19世纪欧洲的历史比较语言学家。历史比较语言学的产生使

语言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同时又显示出它与其它社会科学和某些自然科学广泛的接缘性,并成为一门影

响其它学科的领先学科。早在18世纪下半叶,德国经典语文学家沃尔夫和布克就将语言定义为“民族的传

记”。19世纪初,历史比较语言学奠基人拉斯克和格林也认为语言是了解民族起源及其远古历史和亲缘关

系最重要的工具。格林宣言“我们的语言就是我们的历史”,认为语言比骨骼、武器和墓穴更能证明民族的

历史,民族历史文化的碑铭。拉斯克、格林对于语言历史主义的理解导致了19世纪下半叶以库恩为代表的

语言古生物学的产生。库恩利用语言的历史比较重建原始印欧人的神话和宗教;皮克特则从印欧语的证据中

找到雅利安文化的基本特征;希尔特甚至通过原始印欧语中的同源词推断印欧人的原始故乡及生态环境和社

会生活。以斯坦赫尔为代表的语言民族心理学派主张语言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心理特征,表现出民族精神的自

我意识、世界观和逻辑思维。接着以施莱赫尔为代表的自然生物主义学派将达尔文对于物种起源的进化论应

用于语言的发生学研究,创立了语言谱系分类理论,从而为世界民族的分类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整个19世

纪,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比较语言学一直把语言当作使用它的民族及其史前史研究取之不尽的文献资料。

自觉吸收并充分运用语言学理论、观点、方法、材料进行民族研究,是现代民族学的重要特征。摩尔根

在其划时代的民族学巨著《古代社会》中就运用了大量语言学资源。美国民族学之父博厄斯和他的学生萨丕

尔及同时代的马林诺夫斯基,既是著名的人类学家,又是极有造诣的语言学家。法国的列维·斯特劳斯将语

言学家雅可布逊的音位结构理论和分析方法应用于民族学研究,从而创立了本世纪中期风靡西欧的民族学结

构主义学派。继之而起的认识人类学仍以雅可布逊的理论为基础,着重于对不同民族语言中色彩词之研究,

使结构主义学派向更科学的方向迈进了一步。而人类学中的文化符号学理论,更是以索绪尔的语言符号学理

论和雅可布逊的音位结构理论为模式,把一切文化现象作为符号蓝本来理解,使符号论从语言学理论扩大为

适用于一切文化领域的共同理论。至于象征人类学的建立,也主要是移植语言学中象征和隐喻语义分析理论

之结果。

我国从本世纪初引进现代民族学开始,就吸收了国外结合语言研究民族的优良传统。程树德的《说文稽

古篇》,徐松石的《粤江流域人民史》和《泰族僮族越族考》,罗常培的《语言和文化》,都论述了语言与

民族文化、历史、心理、和婚姻制度的关系,以丰富生动的民族语言材料说明了从语言研究民族的

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研究的具体途径,在语言学和民族学之间架起了桥梁。80年代以来,杨kūn@①、

马学良、严学qún@②、戴庆厦、张公瑾等民族学家、语言学家更明确地提出要建立起为民族研究服务的

民族语言学,并在理论和方法上进行了重要的探讨。

列维·斯特劳斯说过:“语言学家和人类学家各走各的路。但是他们无疑要暂时停下来一下,不时地相

互交流他们的某些发现。”现在,无疑是该“相互交流”的时候了。

二、学科名称和性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民族语言学不是一门凭空臆想出来的学科,它经历了两个世纪的孕育和形成过程

,具有悠久的学术渊源、厚实的学术背影、客观的理论基础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是人类语言学的延伸和发展

,是语言学与民族学有机结合而产生的语言学分支学科。正如人类语言学也称为语言人类学一样,民族语言

学有时也称为语言民族学。但有的学者将民族语言学与语言民族学分为两门不同性质的学科,认为前者是研究民族语言内部结构和演变规律的语言学分支学科,后者是通过语言研究民族特征和过程的民族学分支学科

,这是我们所不能苟同的。我们认为,任何纯语言的研究都以具体的民族语言为对象,没有必要从中再分出

一支“民族语言学”。又正如文化语言学不属于文化学的分支、社会语言学不属于社会学的分支一样,我们

所说的通过语言研究民族的“民族语言学”也自然不属于民族学的分支:它始终以语言研究为主体而以民族

研究为客体,只是对传统内部语言学研究范围的突破,并不能因此而改变它的语言学属性。

三、本学科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本学科至少与下列学科有密切关系。

1.民族语言学与语言学。自从索绪尔区分“内部语言学”与“外部语言学”后,语言学就“把一切跟

语言的组织、语言的系统无关的东西,简言之,一切我们用‘外部语言学’这个术语所指的东西排除出去的

。”这样,20世纪的语言学就逐渐背离了19世纪历史比较语言学在广泛的社会文化背景中研究语言的传

统,而成为单纯研究语言内部结构的原子分析学科。民族语言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传统的回归,属于研究“

语言和民族的一切接触点”,研究“语言史和种族史或文化史之间可能存在的一切关系”而被索绪尔排挤出

来的“外部语言学”。

2.民族语言学与民族学。这是两门不同性质而又密切相关的学科。民族学一方面需要以语言为工具进

行田野调查,一方面需将语言作为民族重要的文化形态来研究。由于语言学总居于社会人文科学的前列,因

而民族学更多的是从语言学领域去获取民族研究的资料、理论、观点、方法。民族语言学则充分发挥本学科

的研究特长去深化民族研究的深度,通过语言去发掘、构拟民族历史特别是史前史,印证、补充有史以来的

民族文化形态,解释、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与语言有关的民族现象和民族问题。

3.民族语言与人类语言学。人类学分为体质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两大类。文化人类学又可分为考古人

类学、民族学和人类语言学三类。人类语言学又再分为描写语言学、历史语言学、社会语言学三类。在实际

运用上,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又是混淆不清、可相互替代的概念。民族语言学与人类语言学最接近,有

直接的渊源关系。但人类语言立足于人类学,用人类学原则研究语言的本质和结构,注重语言的描写,如博

厄斯注重语言本身的交际功能,马林诺夫斯基注重语言的使用场合,列维·斯特劳斯注重语言的结构。民族

语言学则注重语言的民族属性和社会文化属性,而且还将涉及民族语言教育、语言与民族政治生活等现代社

会中的语言问题,这是与人类语言学的显著不同。

4.民族语言学与社会语言学。人类语言学本来包括社会语言学一科。但现行“社会语言学”主要从社

会现实环境角度考察语言,注重个人或阶层、集团的言语活动,研究语言变异和言语交际的各个方面,如语

码转换、话语类型、行业用语、双语现象、语言规划等等,这已与早期的人类语言学明显不同。民族语言学

在研究民族集团的现实社会语言现象如双语现象、语言地域变异、语言规划等方面与社会语言学部分重合。

但民族语言学是以民族语言为研究单位而不是以社会语言为研究单位。民族语言学更注重语言的文献资料作

用和文化运载功能。在研究方法上,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语言与用语言学的方法研究民族也不大不相同。

由于民族语言学是社会科学中的一科,因此必然带有社会科学一个共同的范围特征,即在其研究对象中

都部分涉及其他学科,与邻近学科广泛接缘,密切相通。但民族语言学作为一个整体学科体系,是其他任何

学科所不能包容的。

四、学科体系结构

民族语言学应包括如下研究对象和内容。

1.语言与民族共同体。古今中外的民族学家、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及政治家们对“民族”下过各种定

义,但几乎没有人否定共同语言是民族的重要特征。在民族的各种特征中,语言具有稳定对应性、完整外露性和综合表征性,是民族内聚外分最直接、客观的标志。在一定程度上,民族共同体就是语言共同体。民族

语言学必须从理论上全面、辩证地理解语言在民族共同体中的重要地位。如果仅因为某些语言与民族不对等

的偶然、例外现象,就否认语言作为民族主要特征的普遍性原则,就不可能建立任何科学概念。

2.语言与民族政策。民族语言政策是民族政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多民族国家,语言权利的平等与

否是具直接影响国家政局的重要因素。世界各地存在不平静的语言冲突,以语言为导线引起的民族冲突不时

发生。民族语言学有责任关注、揭示民族语言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研究各国特别是多民

族国家的语言政策、规划及语文建设、语文生活,纳入政治语言学的部分内容。

3.语言与民族历史。语言具有相对稳定性。社会发展了,过去的历史文化仍能沉积在现时的语言中,

因此语言就成为探索民族历史特别是民族史前史的重要资源。每个词都有它的历史,同时代表着相应的民族

史。正如语言学家S·H·Sagce所说:“词好比化石。词语中体现了首先创造和使用词语的那个社会的思想和

意识。……一块骨头化石能告诉我们一个灭绝了的世界的历史,同样,词语的遗迹也能向我们揭示古代社会

的斗争和那些早已消逝了的观念和知识。”

4.语言与民族文化。语言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是文化的载体和容器。民族语言学研究

语言与文化。主要着眼于语言、民族、文化三者间的相互关系;语言和文化的相对价值与绝对价值;语言和

文化的单线进化与多线进化;语言和文化的播化扩散;语言和文化的分化与聚合;语言和文化的普同与差异

;语言模式与文化模式;以及著名的“萨丕尔·沃尔夫假说”等问题的分析和论证,以加深对语言、文化、

民族之间关系的了解。在研究这一系列问题时,民族语言学与人类语言学以及人类文化语言学有特别密切的

联系。

5.语言与民族心理。语言深深植根于民族的肌体中,在长期的文化传承中积极参与民族的一切精神活

动,是形成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重要条件。民族的社会文化、历史传统、生活方式、生存环境、的

特点,以及本民族的爱好、兴趣、气质、性格、情操、能力都可通过语言表现出来。语言是洞察人类心智的

窗口,通过语言可以看出民族的心理状态、认知方式和思维轨迹。例如通过不同文化背景中的语言禁忌、崇

拜和委婉语,以及各民族对事物的隐喻方式,就可洞察民族的心理。

6.语言与民族感情。因为语言与民族的历史和文化有血肉相连的关系,因而每一民族的成员都有一种

超越阶层、阶级和国家而忠于自己民族语言的始终不渝的深厚感情,这就是语言忠诚。异族的压迫、欺凌最

能激发民族意识,体现出语言忠诚;当一民族遭受异族统治时,对民族语言的忠诚与否,常成为判别有无民

族气节和民族感情的标准;对处于不利环境中的移民集团来说,语言忠诚成为加强内部团结、保持民族特性

、抗拒外来同化的旗帜;在现代社会,语言忠诚是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武器。民族语言学应大量揭示语言忠

诚的事实,提醒社会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情感,帮助分析、研究、解决现代社会日益尖锐的语言冲突和民族

矛盾。

7.语言与民族教育。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学习主体民族语言的义务。双语教

育是世界各多民族国家普遍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民族语言学对于民族教育而言,主要研究少数民族的双语

教育问题,分析母语教育的民族文化性、复杂性、重要性,研究双语教育的特征、规律、步骤和管理方法,

介绍国外双语教育的政策、措施、动态、经验,为制定我国的双语教育方针提供理论咨询和现实服务。

8.语言与民族文学。文学是对语言的艺术加工,并通过语言形式表现出来。文学是语言的艺术,语言

是文学的基础。语言的民族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文学的民族特色。不同的语言结构可以制约文学的体载和表现方式,不同语言中的典故、成语、俗语、警句等使文学作品表现出不同的情趣、韵味和风格特色。民

族语言学应通过对比揭示不同民族与其文学(特别是最能体现语言本色的民族民间文学)之间相互协调、制

约的关系和共同发展的规律。

9.语言与民族地理。民族的语言分布与其地理分布、民族分化与语言分化、民族迁徒与底层地名、异

民族的地缘关系对语言的影响都有密切关系。民族语言学必须与地名学、语言地理类型学和区域语言学结合

起来,研究语言的发展和民族的发展,研究语言和民族的分化和聚合过程,研究语言、方言的划分与民族的

地理划分等问题。利用语言中的地名透视民族的历史文化景观、移民史、经济史、交通史以及民族的历史分

布和文化层次等。

10.语言与民族接触。不同民族间的互相交流接触,必定在彼此的语言中留下痕迹,甚至对语言产生

重大影响。从正面的影响来看,语言中的借词是民族文化接触和交流的证据。正如语言学家帕默尔所说:“

如同考古学家根据陶器、装饰品和武器等文物的分布情况作出推论一样,对于语言借贷情况的分析也会给文

化接触以及民族关系的研究提供线索。”从负面的影响看,异民族因频繁、长期的密切接触而形成的洋泾浜

语、克里奥尔语等混合语言,也是语言学研究的既定内容。

11.语言与文化生态。这是站在文化生态学的角度进一步研究语言与民族文化的关系,研究民族的语

言和文化对于人类文化的净化、调节、补偿、代谢功能。文化生态学认为,人类各族文化构成一个复杂的生

态系统,每一具体的民族文化都在这一经纬相间的生态网络中占有一席之地,抽掉其中任何一根线股,人类

文化都将出现无法弥补的破绽。语言既是文化的载体,拯救少数民族语言特别是濒危语种,就成为延续民族

文化和保持人类文化生态平衡的重大工程。民族语言学有责任唤起社会的良知,像保护自然物种一样保护少

数民族的语言文化。

12.非言语交际的民族特色。非言语交际包括使用体态语、实物语言(如烽火、狼烟、火把、树枝等

)、鼓角、哨语以及结绳、契刻、图画等类似于语言的信号进行交际。民族语言学和人类学除研究人类语言

及其文字的起源发展外,还十分注重对非言语形式的研究。象征人类学就把体态语作为一种重要的象征手段

。我国人类学家林惠祥先生将上述非言语形式“总括于最广义的‘语言’之下。”研究这些语言的辅助形式

,可加深对民族早期文化和民族特色的更深入了解。

以上12个研究专题,只是笔者初步设想的研究框架中的一部分,并不能概括民族语言学的全部内容。

其中有些设想尚未成熟,有待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五、学科研究方法

方法论对每门现代科学的理论和实践都有重大意义。系统的研究方法是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根据性质

、功能和应用范围的不同,科学方法可分三个层面:认识方法、哲学方法和学科方法。认识方法即理论思维

方法。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法和辩证唯物法是认识自然、社会和思维最为普遍规律的方法。哲学方法包括

归纳法、演绎法、类比法等,是逻辑思维和推理的方法。上述方法是一般科学研究中都适用的方法,自然也

是民族语言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学科方法指适用于某一类型学科的具体方法,主要有数学方法、物理学方法

、生物学方法和语文学方法(又叫人文历史学方法)。我们需要阐述的是适用于民族语言学的语文学方法。

除田野调查法、音位记音法等一般熟知的调查方法外,本学科研究方法主要有下述若干种。

1.历时遗留考证法。我们借用泰勒《原始文化》中运用的“遗留”(Survival)这一术语作为运用历史

比较语言学原理纵向考证民族历史和史前史所用方法的总称。泰勒用“遗留”表示“仪式、习俗、观点等从

一个初级文化阶段转移到另一较晚的阶段,它们是初级文化阶段的生动的见证或活的文献。”他没有提到语。19世纪欧洲的语言古生物学首创了从语言考证民族历史的方法—一又称语言古生物学方法。这一方法

又包括词源学分析法、语言底层考证法、古文字考据法等。这是考证民族历史最重要的语言学方法。

2.共时背景分析法。通过语言的共时或横向对比发现不同民族现象的功能和特点,揭示其共性或差异

性。又包括语言禁忌分析法、多义词共时意义历时法、合成词词素分解法等。例如比较藏语中对“鱼”的忌

讳和汉语中对“鱼”的崇拜,可发现藏族的与汉族传统文化心理的差异;从泰语中“巫、医”同词

现象,可知泰族曾有过巫医合一的历史;由云南傈傈语把北方叫“水头”,把南方叫“水尾”,可知当地河

流的走向是由北而南;纳西语中大树叫“树母”,小树叫“树男”,可作原始母系氏族社会的证据。这一方

法主要起补充、印证或提供线索之用。

3.词汇密度考察法。不同民族语言中某类词汇密度的高低,乃是其生活需要和生存环境决定的。通过

对词汇分布密度的考察,可发现不同民族的需要和环境。摩尔根最先使用这一方法研究人类野蛮阶段初、中

、晚期的主要贡献。例如他从荷马诗篇中高密度的有关麦、田、房屋、船只……的词汇,推断野蛮时代晚期

人类就具有了有关谷物和田野农业、建房筑城、还可能使用钉子造船……的知识和经验。再如从我国北方三

江流域赫哲族语言中高密度的鱼、渔猎工具和山、水、兽神的词汇,就可看出赫哲人居住的自然环境、生活

方式和心理状态。

4.借词观照法。这一方法主要用以研究民族间的接触交流。罗常培《语言与文化》第四章《从借字看

文化的接触》指出了运用这一方法的具体途径。

5.语言谱系分类法。民族分类的主要方法。施莱赫尔创立的语言谱系分类法,对民族的亲缘分类产生

了重大影响。我国民族学家凌纯声在40年代最先运用这一方法将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划分为百越、氐羌、苗

瑶三大族系,分别相当于汉藏语系中的壮侗、藏缅、苗瑶三大语族,从而奠定了我国民族分类的基础。至今

这一方法仍是民族分类中最有影响和应用价值的方法。

6.谱牒追踪法。这一方法包括应用亲属称谓和父子连名两类语言资料追踪古代家族制度和渊源。摩尔

根首创用亲属称谓研究人类家族制度和婚姻制度的发展变化。罗常培最先发现我国藏缅语族中的父子连名现

象,并据此解决了几个民族史上悬而未决的民族如摆夷、南诏的归属问题。研究者近来还发现有母子、舅甥

连名现象,并且不局限于藏缅语族。这一方法尽管有某种缺陷,但仍是民族学界常用的研究方法之一。

7.结构分析法。列维·斯特劳斯将语言学中音位分析的方法应用到亲属制度以及神话的研究上,开创

了民族学结构学派。结构分析法运用精密的数学公式和数理逻辑,把社会作为一个无意识的、封闭式的结构

进行分析,是一种演绎的方法。有的学者认为它是唯心主义的,将会自然消亡或不再发展。也有的学者认为

这一方法既完成了它的使命,又始终有未尽价值。

8.词汇统计法。又称语言年代学方法。是根据核心词汇在发展中遗留下来的百分比计算语言发展年代

和亲属关系的方法,为美国人类学家、语言学家斯瓦迪什在50年代初根据碳14年代测定法模型创立的。

这一方法建立在语言中核心词汇按恒定比率(第1000年后平均保留约81%)发展变化的假设上,可用

以根据亲属语言(后人发展应用于方言)中共有的同源词的百分比来推算它们从原始母语中分化出来的年代

及亲缘关系的远近,因而也可用以测定同源民族分离的年代和关系的亲疏。

9.隐喻解码法。语言中的词汇性的隐喻是根据相似原则以已知名未知的意义变化方式,是不同民族根

据自身认知水平和心理状态对所指对象客观评价的结果。民族心理学和象征人类学的部分内容就建立在对隐

喻的解码上。例如英语COCK本指公鸡,又隐喻人的;台湾高山族阿眉斯语把虹叫做“依特克(神名)的圈套”。又如畜牧文化类型的蒙古族,用“兔子的”隐喻圆形的板栗,而具有山林文化特征的南方少数

民族,往往用“果”隐喻圆形的物体如纽扣、辣椒、眼珠、炸弹等。通过隐喻可探究不同民族的文化特征和

心理。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到,建立一门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一民族语言学,不仅有必要,而且有可能。建立

民族语言学,可以强化我们的学科意识,促进语言学与民族学之间的联系,有利于扩展语言研究的广度,推

进民族研究的深度,繁荣我们的学术研究。语言学界应与民族学界密切合作,为建立这一学科共同努力。

主要引用参考书目

威廉·汤母逊:《十九世纪以前的语言学史》。

摩尔根:《古代社会》。

绫部恒雄:《文化人类学十五种理论》。

列维·斯特劳斯:《语言学和人类学中的结构分析》。

马学良、戴庆厦:《论“语言民族学”》。

张公瑾:《语言民族学》(施正一主编《广义民族学》第三编)。

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

泰勒:《原始文化》。

帕默尔:《语言学概论》。

林惠祥:《文化人类学》。

童恩正:《文化人类学》。

徐通锵:《历史语言学》。

字库未存字注释:

民族学理论与方法范文

关于民族教育学的研究领域,王鉴综述了1990年以来国内的研究成果,它包括部门民族教育研究领域:民族幼儿教育、民族初等教育、民族中等教育、民族高等教育;交叉边缘学科:民族教育政治学、民族教育经济学、民族教育心理学、民族教育社会学等;分支领域:民族教育基本理论、民族双语教学理论、民族多元文化课程理论、民族教育事业管理理论等。哈经雄、腾星倾向于认为民族教育学还应包括移民教育、跨文化教育比较研究等领域。陈•巴特尔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根据我国教育学元研究的最新进展及其成果提出,“民族教育学从整体性观念性存在分为民族教育概论、民族教育原理和民族教育哲学三个类别;部分类别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他对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进行了详细划分,并进一步指出“最高层级上的民族教育反思性存在主要包括民族教育研究论、民族教育学和民族教育学科发展史三个部分”⑨。而王鉴、哈经雄等人对民族教育学的划分显得有些笼统,且不能完全周延民族教育的研究领域,陈•巴特尔的划分则比较细致,但略显凌乱。笔者在总结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参照石佩臣教授对教育学科的分类⑩对民族教育学进行划分。民族教育学既是一门理论科学亦是一门应用科学,没有理论的支撑,它便不能称为科学;若不用来指导实践,它便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显然,民族教育学可划分为理论学科、应用学科两大类,因其发展还需进行元研究及技术支持,故民族教育技术学科必不可少。具体来说,理论学科包含通论和各论两大类。通论指民族教育基础理论。各论分为分类学科和交叉学科。分类学科如民族学前教育、民族初等教育、民族中等教育、民族高等教育、民族成人教育、民族特殊教育、民族比较教育、民族家庭教育、民族农村教育、民族职业技术教育、民族社区教育、外国民族教育、世界民族教育、民族教育史、民族教育学科发展史、民族师范教育等;交叉学科如民族教育哲学、民族教育社会学、民族教育政治学、民族教育经济学、民族教育人类学、民族教育伦理学、民族教育法学、民族教育统计学、民族教育测量学、民族教育卫生学、民族教育科学学、民族教育未来学、民族教育生态学、民族教育文化学、民族教育心理学、民族教育工程学、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民族教育与宗教等。应用学科具体包括民族教学论(如民族学校课程论、民族双语教学论、民族多元文化教学论、民族教育教学论、民族学校课外活动论等)、民族学校德育论、民族学校智育论、民族学校体育论、民族学校美育论、民族学校技术教育论、民族教育管理论(如民族学校管理论、民族学校行政学)等几个部分。民族教育技术学科具体包括民族教育研究法、民族教育各科教学法、民族教育元研究三个主要组成部分。这样,繁杂的民族教育领域便井然有序了。

二、民族教育学的研究方法

民族教育学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这决定了不能完全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对它进行研究。民族教育研究方法应是一种普遍有效的方法,除了运用一般科学所用的调查法、观察法等研究方法外,还需形成其独特的研究方式,而这些方式绝不能忽视民族教育科学的显著特点,即客观与主观、事实与价值、描述与规范的融合等,绝不能忽视鲜活的民族教育实践活动和教育活动中的个人。

(一)民族志田野研究民族志研究法主要包括确定民族志的研究对象、民族志中的‘参与观察’与民族志报告的撰写(叙述结构、叙述方法、叙述者角色定位)三个环节。田野调查指“研究者深入到研究现象的生活背景中,以参与观察和非结构访谈的方式收集资料,并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定性分析来理解和解释现象的社会学研究方式”瑏瑡,包括调查课题的选择、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的拟定、调查前的准备工作、调查报告的撰写等几个环节。田野调查是所有民族志研究设计中最具特色的要素,有助于衔接好理论与实践,指导民族教育学者。在这里,田野具有民族生活区域这一特定的时空边界,有因文化差异而产生的特定的立场蕴意。因此,田野调查不只是具体的研究方法,也是实践和行为。整体性分析和比较分析是对田野调查所获得的资料进行理解和解释的方式,是构建民族志的重要手段。民族志田野调查强调整体性和参与研究,最大优势在于它的直观性、可靠性。民族教育研究采用民族志田野研究是一种很好的研究思路。然而,民族志田野研究有其自身的不足,它不能解决诸如民族教育的本质、民族教育的规律、民族教育属性、民族教育功能等问题。此外,田野研究因强调个案研究,过度关注微观层面的教育问题而导致结论难以推广;存在忽视文献,缺乏逻辑、效度和信度等问题,在本质上属于实证研究,经过概率逻辑和数理统计的结论与样本的选择有关,往往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民族教育研究只采用一种研究方式是远远不够的,通常需同时交叉运用几种方式进行研究,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更具普适性和说服力。

(二)教育叙事研究教育叙事研究是指“在教育背景中包含任何类型叙事素材的分析研究”瑏瑢。这种研究是一种质的研究设计,重在通过对教育现象的直观再现揭示教育现象的“质”并对教育行为进行“意义解释”,主要包括发现一个值得探究的教育现象、有目的地选取一个或几个研究参与者、从所选取的研究参与者身上搜集故事、按一定逻辑顺序重新叙说其故事、撰写教育叙事研究报告、检验研究报告的效度等几个程序。此研究方式与民族志研究的重要不同在于它关注人的个体性经历,关注个体的内在世界与价值理性,注重体验、凸显意义,关注微观分析,并反思教育价值,是一种质的研究。民族教育研究既需从宏观上分析民族教育现象,亦需从微观上考察民族教育活动,因此,教育叙事研究是民族教育研究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教育叙事研究亦有不足之处,如缺乏科学的思维和论证严密的理性分析,强调个案研究,难以推广;叙事素材的可靠性会因研究参与者的自我保护和防御而降低,研究者在重新叙说素材时也会带有主观色彩,其带有的个人判断使研究的信度和效度受到质疑。因此,运用此研究方式时需注意鉴别材料的可靠性,全面、准确地引用研究参与者的话语,加强教育叙事自身方法的建设和学术规范的训练。当然,对教育叙事研究不能以自然科学定量研究的标准来衡量。

(三)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是辨别事物之间相似性与差异性的方法,它是教育研究中的一种基本方法。我国学者将比较研究分为同类比较与异类比较、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定性比较与定量比较等几类。加里多提出了一套比较教育研究的基本阶段理论:“确立问题与提出前期假设;限定研究,包括限定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描述研究(分析阶段);提出比较性假设;比较研究(综合阶段);跨学科比较研究;撰写比较研究报告。”瑏瑣其中的分析阶段是关键。民族教育研究因具有交叉学科的特点,我们对它进行的分析研究既可采用定量分析,也可进行定性分析。前者一般包括问卷调查、经验测量、统计分析和建立模型等,后者一般包括逻辑推理、历史比较、文献分析、经验描述等。比较研究法融合了民族志田野调查、叙事研究的优势,它们互为补充,通过长期深入的现场观察、材料叙述为民族教育研究提供丰富的材料,通过比较分析、综合研究可得出科学严谨的结论。我们可在民族教育学科交叉领域及民族教育史、民族教学论等领域运用比较研究法对民族教育进行定性和定量比较研究。使用比较研究法,在方法上需坚持本质的比较,通过大量典型的材料分析其内在关系;在材料选择上,需尽力做到客观、全面、准确、真实、高质,使比较材料之间有可比性;在过程上,需尽量依程序进行,才能保持结论的科学性。

民族学理论与方法范文篇3

论文摘要:彝族文化学是一门构建自己理论知识体系的学科,是研究彝族及其文化的人文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民族性、复合性等学科特征。

彝族文化学是一门古老的学问,又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它的渊源可追溯到彝族毕摩经,但直到20世纪30年代后,由于民族学、民俗学、人类学及民族文化学的多方面的展开和深入,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目前,彝族文化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整体的学科建设,以推进彝族文化学学科的整体进程。相形之下,彝族文化学的微观研究方面成果显著,影响尤大,而彝族文化学宏观方面的理论体系和方法研究则稍显不足。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理论建设关系到整个学科的走向和进程,关系到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特色和学科地位。钟敬文先生在论述民俗学学科建设时,曾指出:“民俗学的所谓‘学’的含义,主要就是这种理性的认识”这对彝族文化学的学科建设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因此,彝族文化学的理论体系构建及其相关的理论问题,应该是彝族文化学研究的一个中心课题。本文就这个方面谈谈个人的一些浅见。

一、什么是彝族文化学

谈到彝族文化学,就涉及到了彝族文化学学科的定义问题。那什么是彝族文化学呢?彝族文化学的定义包含了研究对象和范围两个方面的内容。什么是彝族文化学的研究范围和对象呢?彝族文化学作为狭义的民族学学科,民族学的学科范围界定,对彝族文化学不无启示。一般来说,民族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在早期占主要地位,把民族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民族。在1950年代以来学术发展延续性的影响下,人们将民族学定义为“以民族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把民族这一族体作为整体进行全面的考察,研究民族的起源、发展以及消亡的过程,研究各族体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它是社会科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一般说来,民族学是研究民族的科学。如说得更具体点,民族学是研究现代各民族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民族学是一门研究处在古今一切社会发展阶段上的所有人们共同体的历史科学。”[4]第二种观点在进入1990年代以后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认为民族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民族、族群及其文化的认识。“民族学并不是一门专门研究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也不是专门研究民族共同体的科学。”“民族学是世界各民族历史的和现实的生活与文化的一门科学,是一门考察各民族文化,从事于记录和比较的学问。”“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文化,而不仅仅是民族,民族不过是文化的载体之一。因此,民族学研究的对象实际上是文化而非民族。”[7]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可以说,彝族文化学的研究顾名思义即研究彝族及其文化的学科。如何界定彝族和彝族文化?宏观上来说,二者同为一体,就如物质与精神在一个人身上得到了统一。先有民族实体———彝族,再产生精神状态———彝族文化。正因为有这个民族实体的存在、发展,才有了相应的彝族文化。这里有个产生的时间逻辑关系。但二者从辩证的关系来看,则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彝族的形成,有了自己的民族文化,而民族文化的产生,尤其是属于文化范畴的民族意识、民族性格,又是形成民族的重要标志和内在动力。

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现在把彝族文化学定义为:彝族文化学是一门研究彝族及其彝族文化,以揭示彝族的本质和彝族社会发展规律为目的的人文社会科学。

这个定义可以理解为三个概念层次:一是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对象———彝族及其文化;二是研究目的或最终指向———提示彝族的本质和彝族社会发展规律;三是学科类别性质———人文社会科学。第一个概念层次已在前边作了阐述。第二个概念层次与第三个概念层次有着内在联系,研究的目的决定了研究学科的性质。彝族文化学从科学分类上,既属于人文科学,又属于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是指那些主要以人类社会的组织与结构、体制与关系、功能与效率、秩序与规范的研究对象,并为人类社会之有序、高效运作提供知识、理论与管理手段的科学。”“人文科学,则是指那些主要以人的精神世界、价值体系与心灵情感为研究对象,并为人类理解把握存在意义、生命本质、生活目的等终极性问题提供价值理性、知识、思想、理论的科学。”[8]二者同是以人为中心的科学,只是研究的角度、层次、领域不同而已。人文科学着重于人的本质属性,如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社会科学则侧重于社会文化的系统,如社会经济系统、社会政治系统、社会文化系统,突出表现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上。彝族文化学属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性科学,是人文社会科学。

二、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特征

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特征主要包括学科的科学性、民族性、复合性等三个方面。

1、科学性

彝族文化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学科,属于科学的范畴,因而具有科学性的特征。这个特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彝族文化学研究是一个对彝族及其文化的认识过程,彝族及其文化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人们对它的认识有一个简单到复杂,局部到整体的过程,这个认识过程是与彝族及其文化的发展是相对应的。一方面,彝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地改造自己的生存环境,同时也在改造自己本身,在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时,自己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思维逻辑也得到了发展,这是彝族作为民族主体对自己及其文化的认识过程。另一方面,彝族作为一个独特的民族,其民族文化不可避免地烙上了自己的民族特色,在彝族各种文化事象上表现出来自己的民族意识、性格、风格,如毕摩经、彝族服饰、民居、歌舞、民间文学等等。因其文化的独特个性,具有自身的研究价值,从而引起国外研究主体的关注、参与、深入研究、认识。这个认识过程也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外在表现到内在本质的客观认识过程,符合科学的认识规律。两个方面的认识过程决定了彝族及其文化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决定着彝族文化学的学科价值。

其二,彝族文化学是一门构建自己的理论知识体系的学科。前述彝族文化学之“学”,是一种理性认识,是一个理论体系的构建过程。一门学科是否真正成熟,在社会实践中是否有作用,其理论体系是否健全、完善,有发展演化性是根本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的科学性主要包含两个发展过程,一是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认识发展过程;二是从理性认识在客观现实中检验丰富、完善的理论发展过程。相对说来当前的彝族文化学研究较多地集中在某些彝族及其文化事象的层面上,热衷于对这些文化事象的搜集、罗列、阐述,虽然一些濒危的文化事象,如毕摩经的抢救、搜集,传统文化生态传承保护是必要的,但庸无讳言,彝族文化学的这种微观研究过热,宏观研究不足的状况没有得到改变,势必影响彝族文化学的整体进程。这种过份注重微观,单一的彝族文化事象的研究,使彝族文化学的独立品性面临边缘化的危机。虽然现今彝族文化研究表面很热闹,但不少彝族文化事象是被当作其他门类学科输送、提供材料的资讯库。一门学科的第一阶段是明确研究对象,然后进行研究对象、材料的搜集、整理、抢救、保护工作。第二阶段是在此基础上挖掘整体文化的深层内涵,探索内在逻辑关系,并进行自身的理论构建,在多学科的交汇与融合中凸显自身的学科特色,拓展自己的研究领域,使之成为其他学科不可替代的独立学科。从这个意义上讲,彝族文化学要成为一门真正独立的、成熟的学科,其学科的理论性构建仍任重道远,但这是不可忽视的。

其三,彝族文化学的学科建设是一种具有创造性、实践性的社会活动。科学性表现在客观性、创造性和实践性三个方面。科学之所以成为科学,是因为它从客观实际出发,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事物的内在发展规律,指导人类的实践活动。这个认识利用实践到认识,再到实践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中,创造性是重要的内在因素。事物是发展变化的,真理也是有相对性的一面,理论来自实践。理论要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活动,其与时俱进的创造性尤显重要。同样,彝族文化学的学科建设是一种具有实践性和创造性的社会活动。彝族文化学的发展不能离开其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实际。彝族文化学要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以适应、促进彝族及其文化的全面发展、进步,其理论方法的创新是关键。如何创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来的过程是认识升华为理论的过程,去的过程则是理论检查、丰富、发展的过程。彝族文化学现在面临着两个历史性机遇,一是国内现代化和国际全球化的生存大背景;二是新兴学科层出不穷,学术环境、氛围大为改善的学术背景。如何在这两个历史性机遇中,以创新的姿态面对彝族文化学新形势,更新学术理念,调整学术方式,构建有自己特色的彝族文化学理论体系,自觉地建立彝族人文传统的文化品格与时代特征的国际彝族文化学,成为彝族文化学研究主体所面临的一大课题。

2、民族性

民族性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彝族文化学作为研究彝族及其文化的一门学科,具有较为明显的民族性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科的研究对象

从内容上看,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对象及其文化渗透着其自身存在的民族中,而构成民族及其文化的诸要素和它们的各子要素及其历史演化过程本身就属于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对象、范围,诸如彝族的语言、社会生活、风俗习惯、、民族心理、历史、文学、伦理道德等。

(2)学科的理论构成

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理论源于对彝族及其文化的研究过程中,研究对象本身的民族性决定了其理论构成的过程,不能离开这个特定的民族性,使研究主体的价值取向渗透着民族性。例如要把彝族毕摩经中的《吾查买查》翻译成不同民族语言的研究文本,其过程由于不同民族语言本身的差异性,作品的原生态性会出现脱落、异化的情况。这是研究对象决定的客观差异性。没有深入民族的精神文化中,先入为主的以主体自居,视研究对象为“原始”、“化石”、“愚昧”的支配之物,然后以先验理论来分解、包装、组合、炮制,这样的学术理论构成必然是空间失败的。只有承认民族性的前提下,改变以往“主———客”关系,虚怀以待,还原客体同样的主体身份,变成“主———主”关系,相互倾听、交流、对话,达到文化的沟通、理解,这样才能真正深入一个民族的精神层次,这样的理论构成才是有生命力的。有些研究者通过学习研究对象的民族语言,以平等、虚心的姿态切入研究领域,他们的研究成果、理论构成也最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这个过程是双向的。一方面,在学习研究的过程中,这个民族的独特的民族文化精神向研究者渗透;另一方面,这种渗透又通过其研究文本或理论构成表现出来,又因为研究者自身拥有的民族文化精神与研究对象的民族文化精神产生碰撞、融合的良性运动,其理论构成更具有文化参考价值。

(3)学科的表达形式

彝族文化学具有的民族特征还表现在其表述的文体形式上。彝族文化学的理论体系的构建需要吸纳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学科理论和研究方法,吸纳的过程也是民主化的过程,原本属于异民族、异文化的理论、方法,要吸纳、融合到本民族的学科理论中,必须要考虑本民族的文化特点、审美标准、历史状况,尤其是表述文体,这样才能使外来理论有机地融入本民族的文化体系中。实现理论的民族化、本土化,成为具有彝族文化学特色学科理论。彝族文化学也只有在这种不断的民族文化交流融合中,实现科学理论的本土化、民族化,从而得到发展、宏大。

3、复合性

彝族文化学的复合性是历史发展情况和学科发展要求决定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由于受不同时代背景、不同民族文化、不同地理环境的制约影响,形成了研究对象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复合性特点。此外由于彝族文化学本身的发展规律要求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不同地域的研究主体的参与,所以又形成了研究主体的复合性特点。

(1)研究对象的复合性

彝族及其文化是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尤其是彝族文化是多种文化因素、文化层面互化和整合的结果。彝族的历史可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其经历到的地域有北方草原、黄土高原、青藏高原、云贵高原,接触交往过的民族有早期的华夏族,后期的汉族,还有古羌及其分支民族,如藏族、白族、纳西族、傈僳族、哈尼族、独龙族、拉祜族等;碰撞、融合过的文化圈有草原文化圈、华夏文化圈、中原文化圈、雪域文化圈、山地农耕文化圈、建国前保留着母系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等多层次社会形态。这种由历史性形成的多元文化融合到彝族文化中,使其具有了复合性的特点。从彝族的毕教来看,有着自然崇拜、多神崇拜的原始宗教因素,也存有藏传佛教的因子,也融合了汉族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道教的“五行说”、“三界六道”说等等外来文化因素。彝族民居、土司衙门也融合了彝、汉、白族等建筑艺术的文化因子。

(2)研究主体的复合性

彝族文化学最早兴起于国内,逐步向国际型学科发展。彝族文化学的产生、发展来自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学者、专家共同合力的结果。如早期的杜达尔·特拉格来、安邮德、拉波特、儒贝尔、托雷尔、奥尔良、沙尔雅、享利·科尔迪埃、侏禄维亚等;中期的杨成志、丁文江、高华年、马学良、马长寿、余学良、傅懋勣、林耀华、方国瑜、罗国义、刘尧汉、施学生、果吉宁哈、冯元慰等;后期主要是20世纪80年代后的一批彝族及汉族中青年学者。这些来自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研究主体群一方面给彝族文化学注入了新鲜的文化因子;另一方面他们的学术理念、理论方法使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别开生面,为学科建设提供了极大参考价值,同时推动彝族文化学与国内外学术发展方向、发展潮流进一步融合、接轨,彝族文化学进一步实现了学科国际化的目标,把彝族文化学纳入国内、国际的学科建设平台上,使彝族文化学的发展空间趋于广大。新晨:

民族学理论与方法范文篇4

湖南中医药大学医史文献教研室,湖南长沙410208

【摘要】笔者在整理研究湘西民族医药论文、专著并进行实地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湘西民族医药文化的特色,在民族医药的传承保护上指出以文化人类学的观念、方法保护民族医药文化是目前的当务之急,突出民族医药的优势特色是保持民族医药生命力的根本所在,认为将民族药物资源合理开发、实行产业化发展是弘扬民族医药的有力措施,建立合理的民族医培养管理机制是民族医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关键词湘西;民族医药文化;传承保护;策略

【中图分类号】R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15)01-0001-03

湖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以土家族、苗族、侗族、瑶族、白族等为主,占全省总人口的10?13%,其聚居区主要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怀化市、张家界市、邵阳市等。各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医药文化,在几千年的流传过程中口耳相传,延续至今。其中土家族、苗族、侗族医药文化近三十年来研究者较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民族医药和中医药都属于古代留存下来的珍贵文化遗产,目前湘西民族医药面临着传承的危机与困境,因此加强对这些民族医药文化的研究,制定战略性的可持续发展计划尤为重要。

1湘西民族医药文化的特色

1?1湘西各民族医药文化历史悠久,以口承文化为主湘西的土家族、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都有悠久的医药文化史,从历史资料来看,他们都是没有文字的民族,但是有自己的民族语言。因此民族医药文化主要靠口耳相传的神话、传说等流传下来。苗族医药经历了九黎蚩尤、三苗和荆蛮三个时期的发展,以古歌或神话的形式得以保存[1]。湘西苗族有祭祀神农的习俗,而神农曾“尝百草”,是药物的创始神。湘西苗族称自己的祖先为剖尤或绞黎够尤,其实即传说中的九黎族部落首领蚩尤[2],蚩尤与黄帝部落大战失败后,九黎部落从黄河流域迁徙到长江中游,形成了三苗国。苗族历史上“蚩尤传神药”的故事一代代传了下来。湘黔边区的苗族人民至今还有一首流行的歌谣讲“药王”采药和治病的故事。湘西土家族也有悠久的医药文化,土家人民秦汉时期就定居此地,深受巴楚文化和荆蛮文化影响,有关医药的民间故事也很多,如药王菩萨为民治病,乘白虎升天成佛;药王发现茶叶的解毒功效;英雄卵雨射下十个太阳,其中一个太阳落下成为温泉,土家人可以洗浴祛病等。湘西侗族则有古歌《玛麻妹与贯贡》,讲的是孝子贯贡遇到仙医玛麻妹治病救母的故事。玛麻妹是侗族的女性神医,这个传说有母系氏族社会的影子[3]。湘西各少数民族的先民在与自然、疾病斗争的几千年中,积累了大量防病治病经验,发现了医药知识,虽带有原始色彩,但是作为早期医药文化弥足珍贵。

1?2湘西民族医药文化具有朴素的自然科学性质湘西各民族的医药文化早在三千年前的部落时代就已经出现,后来由于地域关系,山区险阻,与世隔绝,各民族医药文化独自发展,保留了早期的朴素自然科学特点。土家族医药学具有“天人合一”的认识观,发展出土家特色的“三元学说”。土家医认为天、地、人共同构成自然界,并用天地人或天地水三元关系解释人体生理、病理变化规律。如人体上元为天统领心神,中元为地统领脾胃,下元为水统领肾。气、血、精三大物质促成生命活动的正常。苗医也有“三界”学说,用自然界中树、土、水三者关系说明人体功能和相互关系。头颈部为树界,胸腹部为土界,下腹部为水界。分别主心智、营养和生殖[4]。湘西侗族民间流行的医书《医家垒》,记载侗族医学有“天、地、气、水、人”五位一体理论,天与气生人,水与土养人,气多气少人都会生病,五位一体理论将病因、病理、药物性味等理论联系为一个整体。湘西各民族医药文化都带有秦汉早期医药文化的特点,即用自然界的天地水土等自然物质、自然界的层次来类比解释人体,这与中医学基础理论一样,是中国上古医药文化遗存的特点。

1?3湘西各民族医药都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在长期的发展中,湘西各民族医药都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如土家族以三元学说为指导,认识人体结构和生理功能,气血精的失调、异常是疾病的基本原因,诊病方法上土家医发展出了“看、问、听、脉、摸”五诊法,治疗学上有“七法”、“八则”,特别是外治法上“五术一体”,“刀、针、水、火、药”综合治疗[5]。湘西侗族医生有看、摸、划、算诊断方法,包括观面色、看异常部位形色、辨指纹、摸脉、摸皮肤、摸筋骨、阴阳推算、画字驱邪等,治病方法有推捏法、熨烫法、针刺法、拔罐法、熏蒸法、烘烤法等[6]。湘西苗医创立了三十六症、七十二疾学说,最早研究苗族医药的欧志安先生提出了苗族医学的“英养学说”、“斩茄学说”、“萎雄学说”、“生恩学说”四大系统,苗医的外治法有放血疗法、生姜疗法、气角疗法、化水疗法等二十多种[7]。

1?4湘西民族医药简便廉验,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尽管有现代医药,但是湘西的民族医药仍然发挥着重要的医疗作用。民族医生多亲自上山采药,或用井底泥、茶枯、京墨、灶心土、烟矢、黄泥等生活常见物治病,治疗费用便宜,方法简单,但是治疗效果却很显著。根据笔者课题组湘西学生工作者对家乡21个民族县乡地区的问卷调查,老百姓对民族医药有广泛的了解和应用,腹泻、感冒、跌打损伤等病痛都会服用一定的草药和采用刮痧、熨烫等民族医疗法。侗族医药在骨折损伤方面有独特疗效,苗族医药在解毒、克毒方面独树一格,土家医药封刀接骨疗法,服侍护理技术卓有成效。至今民族医药在湘西百姓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1?5湘西各民族医药文化具有“神药两解”“巫医一家”等巫术色彩由于地处古代的荆楚和巴蛮之地,湘西民族深受楚巫文化影响,各民族医药都带有宗教色彩,巫术特色浓厚。苗族、土家族、侗族、白族医药都有“神药两解”、巫医不分的特点。土家族有“梯玛”文化,梯玛即巫师,集占卜、算命、祭祀、治病于一身。土家族的“梯玛神歌”中有大量的医药文化内容。如生病要驱邪、驱瘟,消除瘟疫要去除风、寒、湿、火四种邪气,梯玛祭鬼可以消灾祛疾等[8]。侗族“巫傩医学”有送鬼法、招魂法、驱邪法、祈福法等,以精神疗法结合药物疗法,加上按摩推拿,起到“神药两解”的作用。

1?6湘西民族医药文化有一定保守性目前湘西各民族医药文化的传承确实面临着很大的危机,老一辈民族医固守传统习惯,医药技术传男不传女,彼此学习交流少。新一代年轻人宁愿学习西医、中医理论,不愿意继承民族医术。这与民族医药文化的保守性有一定关系。在课题组访谈调查的民族医中,愿意将自己的医术心得进行交流的几乎没有。近年得益于湘西民族医药研究所专家的努力,《湖南世居少数民族医药宝典》《土家医方剂学》《苗家实用药方》《苗家养生秘录》《湘西土家族医药调查与临床研究》等民族医药专著出版,为保存、研究湘西民族医药做出了卓越贡献。

2湘西民族医药的传承保护策略设想

2?1以文化人类学的观念、方法保护民族医药文化是目前的当务之急随着老一辈民族医年事已高,后继无人,保存好民族医药文化是目前的当务之急。由于湘西民族医药以口承传播为主,文字文献少,不像藏医、蒙医、壮医那样有传世的典籍文献,各民族医药理论体系也正在整理、重建之中,因此湘西民族医药短时间内难以建立完整、完善的理论体系,更谈不上规范化、标准化,做好保存工作才是确实可行的第一步。湘西民族医药相对于西方医学体系,甚至是中医医学体系来说,其文化性远远大于自然科学性。对于少数民族文化、非主流文化用文化人类学的观念、方法来保护、研究、整理、解读是目前国际和国内常用的方法。文化人类学运用考古学、语言学和民族学的方法,对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族群的文化进行描述、分析和研究,从而探讨人类文化的本质和意义[9]。人类学的优势在于客观对待被研究的文化,重视田野调查、实地观察,了解研究对象的深层观念系统和行为方式。湘西民族医药的特色源于独特的民族文化,这是汉族文化和汉族医药难以解释的,如果从所谓实用、科学的角度去理解民族医药,民族医药将很快失去立足之地。只有从民族医药文化的发展历史和内涵意义入手梳理,才能完整保存。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研究湘西民族医药,才能摒除实用的功利观念,还原文化根脉,才能理解神秘的巫医文化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对湘西民族医药进行研究的专家还非常少,研究方向多集中于方药搜集、民族医访谈资料整理等,从文化角度完整保存、解读民族医药的学者更是少之又少。

2?2突出民族医药的优势特色是保持民族医药生命力的根本所在近年一些学者提出湘西民族医药保护也应该注意积极建立民族医院,重视民族医行医资格认证,将民族医培养纳入高等教育体系等措施。但是湘西各民族医药理论体系目前虽有学者研究整理,但是总体来说还只是初具雏形,体系的严整性构建远远不够。民族医的资格认定也不同于目前国内的医师资格认证,如何规范诊疗技术,如何进行疗效考核尚待研究。在主流医学的冲击下,民族医学要得以发展,必须发挥自己的优势。民族医药简便廉验,既有内治法,也有很多独特、有效的外治法,土家族、苗族、侗族医药在跌打损伤、骨折骨伤、虫蛇咬伤、中毒克毒,甚至是养生延寿方面都有优势和强项。因此,充分发挥民族医药的优势,扎根群众基层,解决群众生活中的切身病痛才能让民族医药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在建立民族医院有难度的情况下,可以依附地方中医院建立民族特色诊疗科室,对确有绝技的民族医生可由地方扶持建立民族医特色诊所,并由卫生部门建立相应资格审查与考核制度。有了固定的行医场所,民族医才能专心弘扬民族医药,建立稳定的师徒相传培养模式。

2?3将民族药物资源合理开发,实行产业化发展是弘扬民族医药的有力措施民族医药文化的保护不仅要重视文化保存、民族医培养,药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产业化也势在必行。有学者提出建立武陵药物资源生态区的建议[10],认为武陵山区为“华中药库”,药用动植物有2000-4000种之多。湘西植被丰富,药用植物繁盛,延龄草、灵芝、七叶一枝花、杜仲、八角莲等珍贵药物可大力开展规模化生态种植,带动地方经济效益。民族医药不仅要种植产业化,药物推广也需产业化,因此民族医药应加强与医药研究部门的合作,开展民族药物有效成分或验方方剂的科学研究,并积极转化科研成果。湘西民族地区也是长寿老人聚居的地方,如麻阳苗族自治县就是著名的长寿县,可以利用民族医药资源打造养生产业、长寿旅游产业,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融药物种植、养生药膳、长寿文化、休闲娱乐为一体的药植园。这样才能扩大民族医药的影响力。

2?4建立合理的民族医培养、管理机制是民族医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目前湘西民族医以家族传承或师徒传承为主,面临后继乏人的困境。现有民族医大多文化水平不高,对民族医药理论缺乏自觉的整理提高意识。只有建立合理的民族医培养、管理机制才能保证民族医药的可持续发展。民族医药与中医药都植根于中国的传统文化,有相似的发展历史,都以朴素的自然哲学为理论基础,方药使用上也有某些类似之处。因此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可以选送部分民族医到中医院校短期进修,加强理论修养,增强科学意识,适当与现代医学研究接轨,更好地传承民族医药文化。中医院校也可以开设民族医药的选修课,提高湘西民族地区学生对民族医药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培养现代化、高素质的民族医药接班人。民族医的培养和管理规范化必须在民族医整体素质提高、民族医药体系基本建立、突出民族专科优势的基础上施行,同时需要民族医疗科室、民族医疗诊所制度的完善,目前可能尚需时日,但这一步工作已经迫在眉睫,需要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经过三十年的研究发展,湘西民族医药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断得到国家和政府的重视,建立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研究所,通道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研究所等众多科研单位,成立了湖南省中医药学会民族医药专业委员会,怀化、通道、麻阳、芷江等地都成立了民族民间医药学会,涌现了一批民族医药研究专家。但是目前民族医药的发展还没有走出低谷,急需加大在文化、资源、制度等方面的保护和建设。湘西民族医药不仅是湖湘医学文化的重要分支,也是植根民间的医药宝库,值得有识之士积极努力,将其妥善保护、传承,造福人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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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学理论与方法范文1篇5

关键词:神话研究;抗战时期;西南少数民族

中国分类号:G122.7;1207.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10)02-0176-09

神话是人类蒙昧时代的童话,・也是人类文明最早绽放的奇葩。马克思曾说,今天的神话“仍然能够给我们以艺术享受,而且就某方面说还是一种规范和高不可及的范本。”神话以其特有的形式,或是怪诞,或是悲剧,或是崇高的方式得以表达不同民族生产方式、生活结构及其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各种关系,每个民族表现出来的特征大都能在它的神话中找到素材,因而我们研究神话就如我们走入一个民族的孩提时代,才能真正理解它的民族习惯与性格特征。正如蒋观云于1903年在《新民丛报》上发表《神话历史养成之人物》,指出:“一国之神话与一国之历史,皆于人心上有莫大的影响”,“神话、历史者,能造成一国之人才”。将神话研究与启迪民智的历史使命相结合。

每个民族有它的神话,不同的神话体系又反映不同文化板块与民族习俗,如北方民族狼祖神话各种形态,狼的命运、意象即是民族勇猛、强悍内在精神的表征,钩勒出草原民族与农耕民族长期的历史冲突之轨迹,以及二种民族不同的生产方式与生活形态的心灵表象,体现了文化冲突与变迁中狼的意象多元化。西南地区则显出高山林立、条块分割的神奇,各族神话就地取材、千姿百态,常常表现出细腻纤丽的风格;而华南地区以洪水雷神为众,又保留了与中原创世神话千丝万缕的联系。以稻作生产为主要生产方式,对水的认知具有较为独特的感受与体验,形成了水崇拜信仰,并具有生殖崇拜的文化指向。如茅盾曾从地域的角度所提出的,将中国神话分为北中南三个系部,提出“各自成为独立的系统,但不幸均以各种原因而毁灭,至今三者都存了断片,并且三者合起来而成的中国神话也还是不成系统,只是片段而已。”南部保存得最少,北部的次之,中部的最多。南部神话现唯氏的故事以历史形式被保存着。由于地缘政治与文化认同的原因,我国以往神话研究多偏重于以中原为主的汉文典籍记载中的“凤毛麟角”,而对丰富的少数民族神话却很少涉猎,特别是对于偏处西南一带的少数民族神话研究颇为不足。

直至抗日战争爆发后,西南作为抗战大后方,战略地位突显,了解西南各少数民族风土民情也显得尤为重要,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提高战斗力,而民族神话正是它的生产、生活方式及生理、心理习惯最原始与最直接的反映,也能从中找寻民族精神力量,深入了解西南民族神话便有其现实与战略意义;随着内地高校和学术机构相继迁入西南大后方,许多民族学、人类学、历史学学者有机会深入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实地调查,采录了大量西南少数民族神话、传说、歌谣和民俗、宗教材料,为帮助国民政府了解民情、实施边政提供可行性,因此,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成为西南民族神话研究兴起与高潮的最佳历史契机。

至今,神话的研究,学界已有不少成果,他们大多从神话理论及其体系、不同区域与族种的神话探析、神话与文化、文学的纽带来进行研究,因此,以抗战时期西南部民族神话研究为视角,可以补充既存研究未曾论及的层面,得以补充与丰富神话研究系统。

自“康梁变法”至前之神话学研究,开始运用西方先进的方法和学术思想研究中国神话,尽管其方法不够成熟,但较传统的以考据、辨伪研究方法相比,已经有了质的进步。抗战爆发前,中国神话学研究开始形成一门独立学科,茅盾、鲁迅、周作人、顾颉刚、黄石、苏雪林、谢六逸、冯承钧等学者为此作了重要贡献,他们引入西方学术思维方式和社会学、人类学、民俗学等,并促进了中国现代神话学理论体系的实际构建,使神话学摆脱了对传统人文学科的依附,成为一门独立的神话学学科。茅盾在1924年至1929年相继出版了《神话杂论》、《中国神话研究新探》、《北欧神话ABC》等专著,它们最早将神话学理论译介与中国上古神话研究相结合。

抗战爆发后,一大批学者云集西南,以出色的成就造就了神话学研究的高峰。芮逸夫、凌纯声、吴泽霖、楚图南、常任侠、马长寿、陈国钧、马学良、岑家悟等著名民族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人类学家、美术史学家和文学研究专家,他们介绍了西方的研究神话的先进方法,并运用他们多学科背景,将人类学、社会学、美学、文学等多学科交叉研究,并将理论研究与田问作业有机结合,充分开拓了神话研究的范围,创新神话研究范式,为理解民族生产、生活方式及生理、心理特点起到实效,为民国政府制订科学的民族政策起了重要作用,因而对后世意义重大。

民族学理论与方法范文篇6

[关键词]演唱风格多样化风格特性演唱个性中外比较

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民族声乐艺术,它是广大群众与民间艺人经过长年的演唱实践,慢慢形成与积累起来的且有着非常强烈的艺术感召力与审美意义。中国民族声乐歌唱艺术的重要的特征是以民族语言作为根基,贯以民族情感,用情控声,声情并茂,拿字领腔,字正腔圆,韵味十足,唱演俱重,声情兼备,真切感人。

一、中国民族声乐表演风格的多样化

民族声乐起源于劳动人民的生产实践和社会交往,由于我国地大物博、方言文化缤纷,民族众多,各个民族的文化各有其特性,就形成了一个多样化的民族声乐演唱风格。民族音乐理论工作人员,依据我国民族声乐多样化的特性把民歌分为诸多色彩区。这些民歌在演唱上,有着独特的民族风情与浓厚的地方色彩。像蒙古民歌的“长调”,曲风宽广绵长,节奏自由,末音拉长,情感炙烈奔放,真假声转换,有着浓厚的草原气息。又如,山东民歌的特点是粗放,幽默、风趣、纯朴、吐字干脆利索,音色高亢明亮,行腔中多加有方言与卷舌音等。我国的戏曲有近400个剧种,曲艺亦有近300种类,各类民歌、创作歌曲更是数不胜数,有多少种演唱风格也难以数计,每一风格的形成都有赖于它特有的地域文化背景。此外,民族声乐也将近现代作曲家们创作的,不单独突出任何一个地域或民族特点,而是表达整个中华民族的总风格、总气派的声乐作品与演唱方法谓作民族综合风格。像《黄水谣》、《我爱你,中国》等中国艺术歌曲,此类风格的语音基于全国的通用语言――普通话。民族综合风格类风格共性多,具体学习初期,需要正确熟练的掌握21个声母的发声部位、方法、方式、挡气动作与吐字形象“甭喷、飞放、打弹、咯砍、平舌、饶舌”,让字头清楚、利落,有力量和弹性。字头是承上启下的过渡要素,必须交代清楚。字腹是演唱中延长音的要素。另外,每个汉字都有它的字意与声形,且字意往往与声形相契合,演唱时需做到爱憎分明,悲喜有别。把歌词唱美、唱活,唱出情感,这是民族声乐特有的演唱风格。

唱出韵味。韵味是民歌演唱的精髓,灵魂。用声拖腔,用字行腔,用情润腔,润而生味,是中国民族演唱再次创作时需要运用的特殊技巧。比如运用各种倚音、顿音、直音、滑音、颤音、花舌音等装饰性润腔技巧,使唱腔得到装饰与润色;运用种种音色的变化,使唱腔或明或暗,或浓或淡;运用强弱、轻重、大小、收放的力度变换技巧,运用多种板式与较为频繁的速度变换和变化法还有音高的微升微降等润腔技巧,使唱腔跌宕起伏,抑扬顿挫,大起大落,从而使唱腔与演唱得到润化和美化,最终出现锦上添花、感人至深的音乐效果。

唱出神韵。神气―神情气质,是蕴涵在表演者内心深处的特殊的民族感情、民族心理意识与审美理想在外部形态、精神状态、气韵和精神方面的表现。中华民族在音乐艺术表现方面形成了恬淡、委婉、端庄、含蓄、的民族韵味。通过表演者精神气质的展现,人们依据他们长时间形成的审美能力与欣赏标准,展现出对演唱者信任与否,决定他们或多或少地加入到音乐艺术表演的创作中去,这直接决定演唱的社会功能和实际社会价值。因此说表演者形态中见精神,气势中透神韵,使人们通过表演者的面、目、体、态、动静和招式等,感受到他心灵深处亲切自豪的民族感情和典雅高尚的民族神韵之美感。

二、民族唱法和美声唱法的区别

民族唱法和美声唱法在毫不相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其它很多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逐渐演变成现今人类社会极具特色的歌唱表演艺术风格体系与演唱方法体系。中国民族声乐发展的主轴是汉族民间歌舞,同时也包含有少数民族的民间歌舞音乐,中国民族声乐的题材内容大都来自广大普通民众的生活与劳动实践,更为贴近大众生活。其主要题材形式大体上是民歌、民间戏曲和说唱艺术。从演唱形式上说,民族声乐大都是独唱、对唱、表演唱等基本形式,很少重唱、合唱。唱腔的形成和歌唱发声技巧与吟唱技术密切相关。中国民族声乐的音调旋律大体以五声、七声民族调式为主,有突出的东方文化艺术特点。在声乐美学效果方面,中国的民族声乐追求亮丽、清纯、声音高亢、恬美的艺术特点等。

美声唱法的形成和发展尽管和世俗音乐的发展密切相关,可古代教会音乐与希腊音乐对美声唱法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意大利美声唱法受益于歌剧表演艺术,其题材形式大多是宗教题材、宫廷以及市民的世俗题材,表演形式有合唱、独唱、重唱等很多类型。美声唱法的技巧是以咏唱为主要特征,其调式大都是在古代民族调式基础之上演化发展而来的,西洋大、小调式的重唱、合唱,注重和声织体效果,在声乐美学功上,美声唱法更加强调圆润、柔和、浑厚与略带掩盖色彩的嗓音特征等。

从两种唱法的声乐艺术理论体系来看,我国传统的唱论中尽管也包括了相关的歌唱技巧、发声原理和歌唱表演艺术表现方面的很多论述,可它们却特别重视经验性的总结,而相对欠缺科学原理的论述。在具体理论方面,民族声乐理论注重语音发声技术、声腔技巧与情感情绪表达方法的理论研究,强调的是字和腔、情和腔与字和情的辩证关系。在发声基本原理上,我国传统声乐理论对演唱呼吸与演唱语言基本原理有所注重,可相对缺乏对嗓音演唱发声机制原理、演唱共鸣原理和全部嗓音歌唱科学理论的深入系统的探究,是我国传统声乐理论不足的一面。由于西方近、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美声学派的声乐理论很早就和自然科学相结合,进而形成了一套嗓音演唱科学理论体系。美声学派的声乐理论融合了生理学、心理学、音响学、医学等很多学科的科学的研究成果,深入细致地研究了演唱发声的本质规律,建立一套科学的演唱训练体系,促进了声乐实践和艺术理论的变化,是演唱艺术和科学完美结合的典范。

总之,中国民族声乐艺术源远流长,是有着浓郁泥土芳香和民族特色的声乐表演艺术。它有多样的风格,因为中国语言、生活习俗、地理环境不同形成了各自的民族风格,且具有浓郁且独特的民族艺术特色,是中国各个地域、各个民族民间唱法、说唱唱法、戏曲唱法以及民族新歌演唱等四种系统唱法的总称。作为一名声乐表演者,唯有真正了解、掌握民族声乐的风格、特点,才能和其他国家艺术形式互相学习、互相借鉴,真正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让中国的民族声乐更有科学性,更有魅力,能以全新形象迈向世界音乐表演艺术之舞台。

参考文献:

[1]王颖.浅谈中国民族声乐的特点[J].音乐天地,2005,(8).

民族学理论与方法范文篇7

【关键词】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社会管理

立法立法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是否科学、行使程序是否公正以及运行是否和谐顺利,都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治的稳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是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是民族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加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的依据和保障,也是民族地区社会建设领域的一项基础工作,对于解决民族地区社会问题,推进民族地区依法治国进程,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梳理当前众多学者对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相关研究,能使我们更加清晰地掌握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研究现状,探索出符合各民族地区实际的社会管理立法之路。

一、社会管理的概念

在探讨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之前,需要对社会管理的概念进行明确,有助于界定社会管理立法的内容和范围,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提供理论基础。邓联繁(2013年)指出社会管理概念是社会管理立法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1]。学术界普遍认为社会管理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2]。社会学家郑杭生指出:“社会管理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管理指整个社会建设和管理,包括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社会生活四个子系统在内的整个社会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3]。风笑天、张小山、周清平(1999年)认为:“所谓社会管理,就是把社会看作一个有机整体,通过运用计划、沟通、协调、控制、指导等手段,使社会系统协调、良性运行的过程”[4]。风笑天等人的“社会”也是广义的,它涵盖了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由此可见,学术界关于社会管理概念的界定主要立足系统理论,涵盖整个社会系统的各方面,因而形成社会管理广义概念的普遍共识。狭义的社会管理主要指与经济、政治、文化各个子系统相并列的社会子系统的管理。笔者认为,在社会急剧变迁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社会转型期,为适合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型,狭义层面的社会管理之义更符合社会转型的时代要求。社会管理应着重解决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诸如就业、住房、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医疗、教育、交通、公共安全等民生问题。民族地区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应以狭义的社会管理概念为指导,因为狭义的社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更为具体和明确,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界定了方向与范围,也使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研究表明,当下立法文本中的社会管理概念变更滞后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因而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要密切关注社会治理研究动向和社会事务管理实践,以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可以借助社会学、管理学、民族学中社会管理的概念来深入剖析民族地区现有立法中的社会管理概念,这是创新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关键。

二、民族立法与社会管理立法

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属地方社会管理立法的范畴,指在民族自治地区的社会管理领域中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处理民族地区社会事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范性活动[5],使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有法可依,为促进民族地区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学术界从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民族学和法学等学科对社会管理立法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杨宗科(2011年)指出创新社会管理应当首先创新社会管理的立法机制,包括建立健全社会管理立法的评估机制、完善立法供求的整合机制、创新立法动力的引导机制、完善立法决策的民主机制[6]。邹世允、尚洪剑(2013年)指出社会管理立法相对于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有着更为突出的地域性立法要求;社会管理立法不仅需要国家立法作为强有力的支撑,也需要与地方经济发展的步伐和策略相互协调[7]。由此可见,社会管理立法有明确的内容范围和地域范围。贾宇(2013)指出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对既有的社会利益做出新的调整,必须通过优化法律制度的方式有序平稳地完成,改善大众民生,促进平衡合理的社会结构早日形成[8]。关于民族立法研究,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主要表现在民族经济立法、民族教育立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完善散居少数民族立法、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等。其研究视角主要立足于民族立法与民族政策关系、民族立法自治权、民族立法体系、民族立法观、民族立法的问题、城市民族立法、社会管理创新立法、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民族立法等。如文晓波、郎维伟《民族立法与民族政策关系》(《人民论坛》2014年第12期)[9];杨芳《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的实践与思考》(《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1期)[10];刘振宇《我国地方民族立法体系述评(《满族研究》2011年第4期)[11];胡纪平、彭建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12];潘志成《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我国民族立法的完善》(《民族论坛》2012年第6期)[13]等等。如民族立法自治权与民族立法原则的研究,学术界已明确民族地区立法权限和民族立法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作为我国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权限有别于一般行政区、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享有程度不同的自治权、变通权和补充权。刘新瑞(2009年)指出:“民族地区立法要遵遁宪法原则、法制统一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科学立法原则,少数民族地区要结合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灵活加以运用”[14]。田玉华(2010年)指出:“加强民族地方立法要坚持法制统一与民族特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国家整体利益与自治地方局部利益相结合的原则”[15]。也有部分学者立足具体区域来探讨民族立法的问题,如杨春华(2014年)针对贵州民族地区的立法工作,他认为贵州民族地区立法动力不足,缺乏科学的立法选项机制,缺乏地方性和民族性;提出要加强民族地区立法的理论研究,规范程序立法,找准立法工作的着力点,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16]。王飞、吴大华(2014年)进一步指出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需加强调研,做好立法规划,完善立法程序;突出民族特色和反映地方特点,提高立法质量,实现务实管用;用足立法权限,加强民族自治立法的制定、修改或废止,注意适度超前,增加社会效益[17]。刘玲(2012年)立足陕甘宁边区民族立法实践,提出陕甘宁边区民族立法的理论、政策和现实依据,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陕甘宁边区民族立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18]。田玉华(2010年)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例,指出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立法,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文化立法,为民族文化传承提供有利条件;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立法,为地方社会建设提供重要保障[15]。关于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方面的研究,华南理工大学张帆(2013年)在其博士论文《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研究——以贵州省为例》中指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滞后制约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进程,他以多民族特点的贵州省为例,对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问题进行了综合探讨。文中指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比较薄弱,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健全民族立法的利益表达机制”。进一步指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在地方法律法规体系中所占的比例普遍偏低,立法数量不够,质量不高,难以满足人们的现实生活需要;法律规范制度层级较低,公共投入少,保障水平低,尤其是流动人口管理、特殊人群帮教、虚拟社会管控等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19]。市场经济是推动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基本动力,但现在民族地区社会管理制定、修订或颁布的有些法律法规还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影响社会管理的统一性、确定性和协调性,也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可见,社会转型期,随着市场经济、城市化的深入发展,社会改革的深入推进,利益格局的深入调整,民族地区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不断涌现,创新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研究工作任务紧迫。民族地区应随转型社会的发展,不断建立健全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为新形势下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国内学术界关于民族立法和社会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的研究也比较多见,如冯昀,金海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问题刍议》(《满族研究》2008年第4期)[20];李继扬《依法治国背景下民族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9期)[21];邹世允,尚洪剑《对我国地方社会管理立法问题的研究》(《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7]等等。归纳学者们对民族立法和社会管理立法研究提出来的主要问题是:授权立法的规定不一致,引起立法权的混乱,导致国家法制不统一;立法主体受到限制,立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质量不高;官方立法占主导,社会各利益群体参与缺位;立法研究方面较为薄弱。而对于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较少人谈及,参考民族立法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存在数量少,立法体制不科学,管制色彩浓厚,民族性、地域性考虑欠缺,少数民族人口没有能够参与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等问题。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属地方社会管理立法范畴,既要避免地方社会管理立法的问题,也要避免民族立法的问题,应当从国家整体社会环境、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导向、具体的立法工作缺陷、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环境等角度分析问题之根源[22]。国外关于地方社会管理立法方面的研究,同样要强调立法中“社会管理”概念的界定。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谈到:“如果我们试图完全否弃概念,那么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23]。言论中说明加强社会管理立法,需要先澄清现有立法中社会管理之概念,不以现有立法中社会管理概念为基础来加强社会管理立法,难保社会管理立法的统一与权威。西方综合法理学家普遍认为立法工作的理论指导应来源于西方法哲学思想的历史考察,必须从价值、社会等因素综合解释法律制度,然后从人性论的理论预设和对于价值与社会因素的解释,这也是立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国外对于地方社会管理理论的研究一般融合于社会管理理论研究之中,经历了传统公共行政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三个理论发展阶段[24],这些理论对于我国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工作有着重要的启示与指导意义。另外,西方的立法程序较为完备和详细,在信息公开、听证等环节有许多好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

三、研究述评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关于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立法、民族立法和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积累了一些基础资料。尤其是民族立法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经验借鉴。但民族立法与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有差别,二者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目前大多数学者在研究范围上关于民族地区大而全的立法研究,不能足以考证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的立法问题。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有其特殊性,民族立法的问题未必是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问题,但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是民族立法存在的问题。民族立法大部分研究成果是从宏观和整体层面进行系统概括和总结,主要反映在民族立法的政策层面;同时,研究工作系统性差,探讨操作执行层面不足,忽视多学科多部门交叉研究与合作。基于立法角度对我国民族地区社会管理进行研究的成果还比较少,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尤其是对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西部民族地区的研究是很有限的。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折射出民族立法工作在解决民族地区社会问题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方面法制保障力度的薄弱与无力。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并不等于民族地区政府把社会的方方面面都用法律管起来,不能管得过细、过死,只能管最重要的部分,要给生动甚至有创造性的社会生活留下足够的空间。在有些学者的研究中,把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等同于地方社会管理立法也不科学,二者无论是立法的内涵,还是立法的外延都有明显的不同。在中华民族传统的民族文化影响和统一的政治体制下,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体现了我国地方社会管理立法的一般规律,但由于民族地区独特的民族文化、地域环境、社会结构、社会政策等方面的诸多差异,而使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呈现出特殊性。国外关于地方社会管理立法的理论分析是以西方国家的实际为出发点,同时带有明显的时代和社会形态的烙印,由于文化和社会背景的显著差异,西方的地方社会管理立法理论是否适用于解释我国当前深刻的社会转型期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四、创新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

(一)创新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理念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关系民族地区整体立法工作,影响国家法治体系的不断建立与完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因此,加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意义重大。邹世允,尚洪剑(2013年)指出地方社会管理立法需要地方立法机关创新立法理念,遵循立法规律,厘清立法重点,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7]。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立法机关要创新立法理念,因此,社会管理创新是前提,而且是很有必要的,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中心课题组(2015年)提出:“需要从学理上重新认识创新社会管理主体、客体和方式,确立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价值导向,明确社会管理立法范围,协调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把握地方创新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25]。创新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一个方向就是在社会建设的大框架下开展社会管理[26],适应创新社会治理新形势的要求,切实转变社会管理立法理念:从重从属性向重自主性转变,从重经济型立法向多样化立法转变,从重社会管理而轻社会建设立法向通过社会管理立法以促进社会建设转变。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要在尊重民族自治地区不同族群文化、等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民主机制的法律信仰尤其是宪法信仰确立国家认同,尽可能有效解决民族地区社会转型中的社会问题和民族问题。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明确“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工作导向,立法理念、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要立足于民族地区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民族地区全体成员整体利益的均衡;通过社会管理立法化解民族地区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强化社会管理法律的社会管理功能[27],促进民族繁荣,使民族地区各项社会建设有序开展。

(二)制定与完善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律法规

民族学理论与方法范文

一、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学科水平的标志。巴甫洛夫认为,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某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①。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可能会招致两方面的诘难:一是认为这种“不伦不类”会混淆学科之间的界限,甚至会造成某种“领地”的混乱。我以为,经济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虽来自经济学,但是,它能够较好地将法学的实证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连接起来,从而达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何况,学科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给学术领域划分界限的任何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有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我们小社区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块格格不入的飞地,而明日它也许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我们分离,企图划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种诘难也许来自那些崇尚正义价值的法学家。他们认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将导致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削弱。笔者认为将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的观念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任何法都包含着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种正义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历史必然性。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分析,解析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鸠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罗马民族兴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现象的经济逻辑:“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①。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体现。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就已经具有了某个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某个民族所独有的才能和取向,它们只是特定属性的表象。②历史法学派代表英国的梅因教授运用历史的、对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发展史。他对雅利安的民族的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诸多经济因子:财产、契约、遗嘱,并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范畴:所有权、债、和继承权,从而形成了一系列贯穿着这些特定民族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经济法律范畴:财产——所有权,契约——债,遗嘱——继承权③。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最早萌芽。边沁认为:人类的规律就是“避苦求乐”,正是它支配着人的行为,是人生的目的。无论是从人性还是从自然出发来看,减轻痛苦并增加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优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权利的(正义的④)。在他看来,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在论述法律的经济逻辑时,边沁认为,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而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也不会存在⑤。边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学者所继承。

以上法学家对法律这一现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为对象。孟德斯鸠重点研究了罗马民族的兴衰,萨维尼的重点在德意志民族,梅因则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个支系,边沁则以英吉利、法兰西、意大利及俄罗斯民族为嚆矢。他们研究的共同点在于: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特定民族主体法律的经济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们的研究结论如何,都是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历史开创者。

真正开创民族经济法律经济分析先河的是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亚当.斯密首次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以此来研究自然法学的经济理性。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论和政治经济学不仅分析了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而且以资本主义为例,剖析了其经济基础的全貌并将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相关法律因素如产权⑥、制度、国家和意识形态统统包括进去,进而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形式的本质在于便于资产阶级攫取最高额利润,三权分立的本质在于

便于各种资本家分享平均资本收益,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是资本阶级私有财产权的体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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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页。

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9章中有关民事法律思想的表述。

笔者注:法律上的权利是该法所持的正义的体现,当然是有限度的,是相对的。

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页。

在《资本论》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被译为“财产权”。

结论。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与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边沁等人一样,考察的是欧洲国家和民族的经济法律制度,他们在批判地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自己的理论,使得每一种理论都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兴起了制度经济学派,他们对本国民族经济法律的分析更趋于系统化。其代表人物凡勃伦创造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经济学体系,重点强调对古典经济学重市场轻制度的批判和修正,建立以研究制度演进过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理论。主张从制度上修正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结构。该学派的其他人物如康芒斯和米契尔还强调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论述特定国家和民族法律经济发展的关系,并进一步强调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上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涌现以及全世界的企业兼并浪潮,各国为发展本国本民族经济大量立法,1973年,美国波斯纳教授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①一书,将经济分析的视角由经济领域扩大到非经济领域,完成了经济学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就像经济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一样,法律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样,法律、民族、经济是民族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各学科的相互渗透与接纳以及研究方法的借鉴反映了民族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的复杂关系以及边缘学科产生的必要性,民族经济法学正是克服学术界“占山为王”现象的基本学术力量。

诚然,由于历史与文化的差异,中西方学者所使用的“民族”概念不尽相同。尤其在考证源流时,这种差异往往成为障碍。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此民族”与“彼民族”的共性体现出应有的学术价值,使得理论的借鉴、移植和修正有了立足点、方向和归宿。事实上,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进程。中国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内容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借鉴。因此,把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我国民族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历史必然性。

(二)逻辑一致性。这里所讲的逻辑一致性是指民族、经济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在两个层次上。

1、民族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它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形式之中。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波斯人的书札》、《罗马兴衰原因论》和《法的精神》中,应用了许多民族学的材料。他认为一切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世界各民族间的一切现象,虽说千差万别,十分别致,但全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全有规律可循②。这种把民族现象归为一种自然与历史过程的观点,充分展示了民族的社会历史属性。马克思、恩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英国工人的状况》《论波兰》及《共产党宣言》中,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他们论证了资产阶级民族是工业发达基础上,打破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之后形成的,提出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各民族之间的

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④,这种关系就是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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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中译本已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

参见《民族学理论与方法》,宋蜀华﹑白振声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

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描述的社会经济结构。之后,马克思创立了其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并把社会形态研究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密切联系,甚至认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①。随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自古至今,世界上民族虽然千差万别,但各民族的发展都是沿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进行的,都是由低级向高级,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前进的;同时,每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内,不管这个民族认识与否,客观上都处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属于一定的经济形态之中的②。

2、民族经济与民族法律具有逻辑一致性。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形态的研究置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之中考察,提出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一般关系的原理。据此,我认为,任何民族的生产方式以及该民族所处的国家中的生产方式都制约着有关该民族的法律制度;特定民族的经济关系产生相关的法权关系,这些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了该经济关系的要求,并与该民族的生产关系相适应,以该民族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并对该经济关系有反作用。由于马克思是从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两个方面来论证经济与法的关系原理,于是,在理论界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产生了重经济建设轻法制建设的不平衡倾向。建国以来,先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挂帅忽视了经济建设,带来了新中国经济发展长期滞缓之后果,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轻视法制建设,使得经济建设受到影响。为了克服这种不平衡性,理论界做了深刻的反思与探索。有学者指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一种矛盾的运动,相互决定的关系。不同的是,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具有阶段性,而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体现于各个阶段之中。这种关系也近似体现了经济与法的关系③。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法律既不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也不是仅从经济关系的外部对经济运行产生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对经济运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然,我们传统理论认为的“经济决定法律”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看来截然相反,如果从对立统一的辩证法看,既重视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也重视法律对经济的决定作用,“抛开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它说明了思想史上对法与经济关系的认识由片面到全面,由外部到内部、由个别到一般的理论深化过程,这符合认识论的逻辑规律。”④这也是我们提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逻辑一致性的基本理论依据,这种逻辑一致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⑴、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民族经济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实质性。由于物质生产方式对生产关系(法权关系)极其附属的法律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所以,每一时代每个民族法律的基本使命必须与同时代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相一致。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法律规范不但在单行的民族经济法规中存在,而且也体现在刑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经济法律甚至宪法当中。宪法明确规定保护、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第25条至底35条都

是关于发展民族经济的法律规定。其它基本法律具有相应规定。在全社会倡导“西部大开发”,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今天,必须将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演变为法律逻辑,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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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参见宋蜀华﹑白振声主编《民族学理论与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87页

胡泰来《经济与法之学——经济法学科内涵另释》载《政法论丛》1999年第5期第22页。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族经济法治贯穿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并与民族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环节相适应。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长期受封建专制影响、目前仍奉行“政策主导”的国度,强调民族经济法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相一致、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一致、与国家的民族经济政策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当前物质生产方式制约性的必然要求。

⑵、从新制度经济学“法律决定论”的角度看,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的应然性。这种应然性是指,民族经济法的不同层次的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应当在符合《立法法》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只能从同时代本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中领悟立法的价值取向,确定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结构。这些法律规范作为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变量,直接影响着本民族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效益的高低。这就提出了一个民族经济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在基本理论层面上,需要一批懂得民族学、经济学和法学的复合型学者对当前民族经济法的实然性进行彻底的反思与修正,使得民族经济法获得“先入为主”的地位,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保驾护航。当前,国内已有学者提出西部大开发应当以法律为主导的观点,在我国这样一个民商法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很不发达的国家,解析法律的经济逻辑对法律学科建设本身来讲意义也非同寻常,更不用说法律对经济运动过程和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民族经济日趋国际化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认可了法律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的角色并加以重视。早在1981年,美国就通过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①。显然,民族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资源,其经济逻辑是不言而喻的。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国家与民族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权利义务的选择和效益化设计问题。立法者只有正确地评估法律供求,合理地设计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预防冲突和消解矛盾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民族经济法的实现。

由是观之,“经济决定论”反映了它是对民族经济法律经验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民族经济法实然性的问题。而“法律决定论”则反映出它是对经济价值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应然性的问题。二者的结合与相互平衡将标榜一种中立的价值观,使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能够对实际的法律运作和经济发展提供可选择的优化方案,从而印证了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两种路径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逻辑一致性,也使得对民族经济法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统一的高度。

二、经济分析方法的可能性

把经济分析的方法从经济领域引入非经济领域尤其是法律领域,在法学研究上具有革命性。而把它引入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虽是笔者的一个尝试,但这种可能性是显然的。对于可能性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高度来增强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能力。民族经济法的下述特点将构成其经济分析可能性的基础。

(一)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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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康兆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在创造经济关系,而是翻译和描述经济关系。民族经济法作为适用于经济领域的经济法下属的一个独立的次级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讲包括:民族地区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民族市场管理关系,民族经济宏观调控关系以及民族社会保障关系。以上四种关系归结到一点,是一个关于民族经济管理问题(当然也有民族经济协作关系的因素)。这些关系的显著特点在于经济性,即每一种关系的客体(如人力、资金、政策等)都是一种资源,需要相关管理机制,调控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的最高化、成本的最低化、收益的最大化以及社会福利与个人福利的最佳平衡。实际上,从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情况看,经济法打通了经济学与法学之间长期存在的壁垒,经济法的一些基本范畴也分别来自于经济学和法学(如效率与公平最具代表性)。尤其是近些年随着人们对经济实践和法律实践的等量齐观式的双重关注,经济学实现了向法学的全面渗透,以至于人们形象地认为经济法是“三分法律,七分经济”构成。这正是经济法经济性的显著标志,而民族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其经济性当然是显而易见的。

(二)民族经济法两个世界观的统一。

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学派,先验唯心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及当代西方的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派别,基本都涉及到了对法的价值取向的选择。也就是对法的公平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认识。法史的发展表明,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做法必将把法律引入死胡同。当代西方法学界基本上把法的价值概括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自由感鼓励人们去从事那些能够自我发展并促进个人幸福的活动,对安全的追求促使人们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他人的非法侵害。对平等的追求则促使人们依据一定的公平标准与一切有悖于公平的行为抗争①。自由、安全与平等不但包含了人身的自由、安全与平等,也包含了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产的自由、安全与平等,这恰是公平与经济两种世界观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同样有两种世界观:公平的世界观与经济的世界观。由于我国的民族地区地处边陲,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与内地经济上存在一定差距,为了缩小和消除这种差距,落实民族地区的公平发展权,国家通过各层次的民族经济立法体系加强民族经济立法,使民族经济的发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可以说,民族经济法正是担负着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经济平等的责任,这也是民族经济法公平世界观的体现。另一方面,我国多年来倡导的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出“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强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正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才出现了把政策和法律作为资源优先向东部和沿海地区配置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了东、西部经济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是基于西部地区也需要发展经济这样一个客观要求。而从法制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正是从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使民族法律和政策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给民族地区,以弥补以往的配置失衡缺陷,达到法律配置的公平,最终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经济法的公平世界观和经济世界观是统一的。因此,用效益原理即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的规律来反思和重构我国的民族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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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5—108页。

(三)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对稀缺性。

我国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当稀缺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是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应当对民族经济关系中的基本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诸如民族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民族经济法律关系,民族经济法律责任等。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从全国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角度上看,国家很难对全国的经济问题制定一个经济法典,同样也很难制定一个民族经济法典①。在笔者看来,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有困难的原因在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且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诚然在法制上不能搞“一刀切“。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制定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成为需要。当前,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的法制环境越来越成为制约因素。为此,法学界要求制定《西部开发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有一些理论研究成果问世。这些成果完全可以作为制定民族经济法典的借鉴和原材料。第二、我国的民族经济法规范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法律条文孤立无援,无法形成严密的法律规范。宪法序言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民族共同繁荣”。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个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条至第35条基本上也是相关的一些笼统性规定。如第2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规定在其它基本法中也很多。我们知道,民族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由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的。法律规范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把规范同实际状况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定生效;处理是行为规则本身,指权利义务的安排;制裁是指对违反这一规则所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上述法律规定不但从条文本身来讲不构成法律规范,而且在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其缺失的要件。由此看来,从部门法意义上考察民族经济法,它的供应是相对稀少的。第三、从民族经济法效力等级上看,我国的民族经济法的效力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国家在制定统一的基本经济法律时,往往赋予民族地区一定的变通适用权,或由民族地区另外立法,制定实施细则。这种委任立法是一种从实际出发的务实做法,但却导致了民族经济法的低效力等级低以及地方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族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等法制混乱现象的泛滥。

由此看来,在我国,民族经济法的供给相对于丰富多彩的民族经济关系来讲,具有稀缺性。为了实现对这种法律资源有效、合理、高效的配置,经济分析是一个基本的方法。

三、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民族经济法是一种稀缺性的法律资源,它以调整民族经济关系为己任并且带有强烈的经济性。在民族经济实践中,不但存在着资本市场、人力市场和技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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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吴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而且存在着作为民族经济发展内在变量的民族经济法的市场——民族经济法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民族经济组织及其它单位)都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忠实代表选择使用相关的民族经济法律,并尽可能地选择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交易路径。因此,成本——效益分析法成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由于效益总是由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两部分构成的,因而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不可避免地分解为成本——收益分析法和成本——效果分析法。前者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净收益的计算来进行分析。即净收益等于总收益减去总成本。该收益并非民族经济法实际的生产所得,但是,它预防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失衡的经济关系恢复原位,实现了民族经济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双向平衡。诚然,对民族经济法律效益的评价除了净收益的分析之外,还应当考虑机会成本的大小。民族经济法的选择性规范的存在以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超越法律界限的选择表明在不可兼得的条件制约下,选择任何一种行为都意味着不可能选择另一行为,亦即以另一行为作为机会成本的,所以主体往往选择直观看来效益最大的行为以求得利益的获取。成本——效果分析法因其不可量化显得难以操作,因此并未作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但是,非经济效益不但可以在经济效益上反映出来,而且还有诸多的现实表现。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而使得民族地区经济滑坡,那势必会引起民族地区秩序、安全、公平等价值的扭曲,这当然是一种反面效果,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的某一个环节上找出原因,解决问题。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使得民族地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那么它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都得到体现。如果经济发展了,却带来了社会道德沦丧、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那就说明机会成本太大或者民族经济法制不健全,需要进行彻底的反省。

(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法学史上,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经常存在某种程度的对立。规范主义总是以既定的价值标准作为出发点,对法律行为的选择作出伦理判断,并力图通过这种价值来矫正法律行为,使之与法律的目标相一致。实证主义则不然,它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反对任何先验的思辨,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内,从而把学术研究的对象限定在“给定事实”的范围之内,这实际是把价值排除在法学研究之外,把法学的任务局限在分析和剖析实在的法律制度的范围之中。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脱胎于法学、经济学的母体,民族经济法学首先应当确立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实现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社会的全面公正,这就耦合了法学的规范主义方法。同时,由于这种价值的核心是经济的世界观和公平的世界观的结合,它也和经济学的要求相一致。这样,规范分析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同样由于民族经济法学与民族学之间的“血缘”关系,民族学强调的田野调查方法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然要继承这种传统,并将它发扬光大。具体地讲,应当通过对民族经济法律问题基本事实和现象的再现和描述,揭示民族经济法律运行过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然面貌,并对影响它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综合,以说明民族经济法律现象背后的经济逻辑。如果说规范主义为民族经济法设立了价值目标,实证主义则通过实然性研究以便更好地实现民族经济法的应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须抛弃传统法学“即此非彼”式的方法论上的一元论,为民族经济法方法论开辟一片希望的田野。

民族学理论与方法范文篇9

【关键词】民族团结;教育方法

新疆高校民族团结教育方法的探究,从字面概念上来理解应包含两个含义,一是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特定性,应该把新疆在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的突出特点作为研究重点;二是基于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关于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所总结出的普遍规律。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可以从《马克思恩格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这本书可以看出:对于教育方法的对象,而不仅仅局限于高校学生,他们所唤醒和教育的对象是工人,是无产阶级,是一切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人民群众。所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育方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对抗性。“团结并不排斥相互间的批评。没有这种批评就不可能达到团结”[1]马克思恩克斯积极指导人们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也只有在互相批评中,认识彼此的不足和缺陷。批评这种教育方法也是很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正如马恩所期望的,批评不是一种责骂,而是一种民主,不是一种强制手段,而是为了成员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虚心接受他人正确的观点,达到组织上的和谐与团结。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教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中关于高校政治教育方法的定义有这样的描述:“所谓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学说或理论。具体地说,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创造了各种方法,不仅每一种方法有各自的特点、作用和功能,而且各种方法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得益彰,共同起作用,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2]这种定义偏向于方法论的基本概念,它的研究对象是全人类。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高等教育出版社)这本书中关于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定义,还是比较简短,通俗,更加容易理解,“方法就是联系理论与实践的桥梁,是理论与实践相互转换的中介”[3]总体来讲,这三本书关于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定义的侧重点各有不同,研究对象也各有差异。就针对新疆民族团结教育这一概念,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强调了它不仅具有思想政治教育所有的性质和作用,而且它的内容则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主,目的比较明确,就是通过高校老师的言传身教和社会实践活动,传播正确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思想,树立科学的民族观,实现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共同繁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发展史》(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中关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有这样的定义:“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由列宁、斯大林和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人集体等继承和发展,是促进民族发展、协调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的不断发展的科学理论体系。”[4]同时,金炳镐、青觉在《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民族理论研究之四》中提出:“我国现阶段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三个离不开’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的客观需要和必然结果,社会主义时期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矛盾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这说明民族团结已经上升为国家层面,成为我国当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保障力量。

新时期,新疆高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方法,根据不同的标准,不同的研究对象,所产生的方法观也不同。按照对受教育者采取的方式划分可分为注入式教育观、启发式教育观和灌启式教育观;按照教育者传递媒介可划分为:以语言传递为主的教育方法、以图象传递为主的教育方法、以情感传递为主的教育方法和以实际操作为主的教育方法等等。本文所探讨的教育方法是按照教育的形式来划分的,具体来讲,可分为课堂教育、实践教育以及新媒体利用的教育方法。这样的分类了综合了研究对象和传播媒介的共同特点,更具全面性和整体性。

课堂教育是高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主战场”,其教学的内容和方式以及重视程度直接关系着民族团结教育的效果和成败。目前新疆高校开设的关于民族团结教育的课程是必修课,要求每一位高校学生必须学习,开设的课程主要书目包括《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法律基础与道德修养》以及《新疆兵团史》等;所学习的政治理论包括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这些书籍和理论内容丰富,结构鲜明,难度不大,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比较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有助于推动新疆高校民族团结教育向系统性、常规性的政治理论课教学方向前进。

“社会实践活动是促进理论与实际、学生与工农相结合,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高校和广大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新疆实际,精心策划社会实践中对各民族大学生开展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教育的实践方案,增强针对性与目的性。”[5]就具体形式而言,高校可以组织高年级学生利于实习或寒暑假到各个民族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和参观考察、到偏远地区尤其南疆从事志愿活动;组织相关专业的老师与学生进行支教支医活动,为当地的老百姓带去真正的实惠。逐渐培养学生们开拓进取、平等竞争、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精神和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增强他们对其他民族人民血融于水的感情和对国家的责任感。

一直以来,新疆高校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宣传的主要媒介是广播、报纸或者横幅等传统工具,他们能够让高校师生便捷地获取信息,快速的了解时政新闻,但是传统媒介无法对信息进行深度处理,而且传播速度也相对较慢,投入的人力财力较大,相比现代新媒体,其劣势越来越明显。随着近些年来,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媒体的产生和传播,其影响力和吸引力越来越大,成为传播信息的主流媒介,这也使的高校将新媒体视为成民族团结教育不容忽视的媒介和方式。

综上所述,新疆高校民族团结教育所采用的一系列的方法和活动,旨在促进大学生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致使形式主义的不良风气在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愈演愈烈,直接严重影响了社会实践的有效性。高校教育工作者应即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形式主义的思潮继续蔓延。各高校必须充分利用好社会实践的阵地,不断深化和拓展大学生社会民族团结教育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为全面培养具有实践能力的社会栋梁,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徐柏才.建立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思考[M].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2]陈文阁.中国共产党培育民族精神的基本经验与启示[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3).

[3]徐柏才.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文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39.

[4]徐柏才,刘启春,等.中国共产党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简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3,(6).

[5]韦国善.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着力点[J].思想政治教育导刊,2010,(8).

注:

[1]恩格斯:《路易.勃朗在第戎宴会上的演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23页

[2]韩玉芳,林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教程》,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3]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页

民族学理论与方法范文篇10

一、建立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现实意义

建立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现实意义,除了已经揭示的“有利于揭示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性”、“有利于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的分支学科”、“有利于提升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水平”、“有利于应对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情况”[2](p.4-6)之外,还有“有利于揭示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本质和规律”、“有利于拓宽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新视野”。

(一)有利于揭示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本质和规律

一门学科能否称之为科学,首先需要它能对研究对象本质和规律的研究达到理论的层次,形成一套特有的概念和原理,并按照这些概念和原理内在逻辑关系,建立起系统化的知识体系。民族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思想政治教育形态,既有一般思想政治教育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是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区别于一般形态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所在。其中一个最基本的特殊性,就是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对象本质和规律的特殊性。“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是指某政党或国家(尤其是多民族国家)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社会成员进行一定的民族观教育,促使社会成员认同民族、民族共同体和国家的社会实践活动”。[2](p.2)其存在前提是在民族国家,主体是某政党或国家,客体是多民族的社会成员。中国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以多民族社会成员的民族观、国家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研究为基础,强化中华民族认同和民族团结教育,从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到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再到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机理和机制的建立,深入阐释和系统解析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性,这不仅能全面地比较思想政治教育和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共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又可以更加深邃地揭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对象的本质和规律。

(二)有利于拓宽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新视野

过去一般把思想政治教育理解为一种实践教育活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若紧密联系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需求和民族工作的实际,只从它在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在推动无产阶级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来加以考察,那么这样的概括就显得不够了。其实,思想政治教育概念是可作多种理解的:它是一项事业,是党和国家整体事业的一部分,包括党和国家的民族事业;它是一种活动,是培养人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的教育实践,也包括民族观、国家观、宗教观、民族团结等的教育实践;它还是一个学科,是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和规律的学问。只有三者紧密关联,相互支撑,才能构成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因此,建立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从具体化、精细化、深入化的角度理解和发展思想政治教育,更加全面而深刻地解释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和价值,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和其他一系列具体问题提出了理论前提,也为我们构建科学形态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石。

二、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学科归属

所谓学科归属,是指某一科学知识分类体系的类别归属、特质和学科边界。学科归属问题的研究,将确认一门学科在整个科学系统中的类别、层次和准确位置。学科归属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学科存在的现实合理性,也关系到学科体系的构建问题。

(一)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学科类别归属

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学科类别归属问题,主要是分析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是归属于民族学还是归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问题。要厘清这一问题,需要从两个层面展开。第一,从学理层面来看,要分析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主要是知识教育还是价值教育的问题,这是解决其学科类别归属的深层问题。民族学尽管也包含着价值引导的成分,但其侧重点主要是民族知识的传递;而思想政治教育尽管也包含有知识教育,但其侧重点却是价值教育。也就是说民族学主要是保证民族知识的研究和传递,而思想政治教育则主要是保证一定的价值形态不致流变。第二,从现实研究层面来看,民族学界习惯于研究民族问题相关的知识溯源,思想政治教育学界则习惯于研究民族问题的价值探求。从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的成果来看,几乎都集中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领域。由此可见,研究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界的学术研究旨趣,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学术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正契合了两个学科的学术侧重点问题。从学理层面和现实层面相结合分析,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应该归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学学科领域。

(二)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学科特质

从上述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学科类别归属的分析可知,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应该归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学领域。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能不能作为一个分支学科而存在,这取决于其是否有不同于思想政治教育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地方。在《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导论》中,笔者曾从“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2](p.10-11)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除此之外,还要看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有没有自身的学科特质。很显然,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和民族学的交叉学科,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学和民族学的学科交融性。这种学科交融性,主要体现在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阶级性、实践性、综合性和民族性”[2](p.13)等学科特点上。这种学科交融性,是思想政治教育其他分支学科所不具备的。当然思想政治教育学其他分支学科也具有学科交融性,但都不是思想政治教育学与民族学之间的学科交融性。所以,思想政治教育学与民族学的学科交融性,是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学科特质。正是这个学科特质,将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区分开来,使其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一个独立分支学科。

(三)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学科边界

建立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是用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原理与方法来研究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现象,构建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学科体系和学科集群。既然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独立分支学科,就必须弄清楚其学科边界。第一,与民族学的边界。关键点在于思想政治教育,它是将民族学的研究成果为我所用,作为本学科的知识基础,而不是直接从事民族问题研究。第二,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边界。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与思想政治教育学是“属”与“种”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其研究边界限于民族观教育、宗教观教育、国家观教育、历史观教育、文化观教育等。第三,与思想政治教育学其他分支学科的边界。主要是从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学科特质,从思想政治教育学与民族学的学科交融性把握其边界,做好与其他分支学科之间的“互动”与资源“共享”。

三、建立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础

建立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础主要包括理论基础、社会基础、实践基础、研究基础等四个层面。

(一)建立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基础

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包括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就是在这一科学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创建的。它是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灵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系统地阐述过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但是他们创建的唯物史观却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为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创建提供了根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尤其是其中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关系的理论,人的本质的理论,实践标准的理论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等等,成为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创建和发展的指南。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民族工作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和观点,其中民族发展的理论,民族关系的理论,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等,构成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理论基础的重要作用和功效。

(二)建立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社会基础

一切社会学科都是科学性和价值性的有机统一,都是为着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的产生和发展都要受到这一经济基础的影响和制约。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也不例外,它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必然产物,并为这一经济基础服务。因此,一定阶级社会的经济基础构成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最深层的社会基础。经济基础的需要便成为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最切实的目标和最有力的规约。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开辟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新纪元,为我国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创建奠定了最深厚的社会基础,它决定和规划着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本性质、主要形态和发展轨迹。社会政策法规,尤其是与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相关的社会政策法规,作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在上层建筑中的具体体现,构成了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重要社会依据。社会文化作为历史的传承物直接体现着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它经常以一种无意识的方式渗透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二自然,也直接成为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生成和发展的草根地基和精神土壤。诸多社会文化形态,由于历史发展的时间差序,不一定完全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相一致,因此,这种社会因素的开发和利用需要首先加以甄别和批判。

(三)建立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实践基础

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是对于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理论概括和总结,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是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源头活水。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一直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民族政策大宣传、大教育和执行情况的大检查,在全社会坚持不懈地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并且强调,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特别重视在青少年中进行民族团结教育,要求民族团结教育要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使民族大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与此同时,国家还把一批历史遗址、纪念馆、博物馆等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同时,中华大地不断掀起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热潮。全社会形成了以维护民族团结为荣、以危害民族团结为耻的良好氛围,从而增强了各族人民的凝聚力,调动了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形成了各族人民携手建设社会主义的生动局面。这已经成为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创建的实践基础。

(四)建立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基础

研究是一门学科创建的基础。虽然之前没有人明确提出过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这一概念并对这一客观现象进行系统的研究,但是,这方面的相关探索却早已展开。这些研究为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创建做了理论、人员和舆论方面的准备,为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创建奠定了研究基础。这方面的探索主要包括民族地区思想政治教育、民族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地民族班、民族地区特殊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等等。这些研究主要散见于一些学术期刊论文和硕士、博士论文,就专著而言,有《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思想政治教育概论》、[3]《民族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与实践》、[4]《少数民族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方法》[5]等。就涉及的研究内容来说,主要包括民族观教育、宗教观教育、爱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等。仅学术期刊论文就有50000余篇,另外还有一定数量的硕士博士论文和专著。现在的任务是将这些散落于各处的人员和成果组织成军,归类成队,形成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阵地和力量,为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深入研究服务。

四、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与方法

(一)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

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涉及民族理论、民族观、民族政策等方面,《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导论》曾将其概括为“民族观教育、国家观教育、民族认同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宗教观教育”[2](p.101-141)等方面。随着认识的深入,我们认为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应该包括民族观教育、国家观教育、历史观教育、文化观教育和宗教观教育。由于民族观教育、国家观教育和宗教观教育已在专著《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导论》中阐述,在此仅探讨历史观教育和文化观教育。其一,历史观教育。加强中华民族历史观的教育,就是要使各民族人民牢记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与交往过程中,各民族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形成了国家一体、民族多元的格局,各民族血肉相连、休戚相关,谁也离不开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其二,文化观教育。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包括了56个民族的共同的优秀文化传统。在民族交往过程中,汉族和少数民族相互从对方的文化中吸取了营养。这种文化的相互交流,促进了汉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的共同成长。因此,加强文化观教育,就是要使各民族人民认识到,在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里,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各民族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

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决定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民族观、国家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等方面。但是在具体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基于不同地域的民族,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内容又必须体现其民族个性,融入各民族自己独特的经济状况、文化礼仪、社会风俗、地理地貌等元素。这种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民族性特征决定了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又必须具有独特、鲜明的民族个性的特点。因此,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合民族性。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运用和实施必须要考虑各民族的构成、分布状况、风俗习惯和历史文化背景等差异性,要结合各民族不同的民族心理、个性、气质等特点来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依据其民族性特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第一,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则方法。如实事求是的方法、群众路线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方法,等等。这是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运用的指导性原则,贯穿于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之中。第二,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方法。包括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方法,如经验研究法、文献研究、理论思维与价值分析法;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认识方法,如民族观获取方法、民族观解析方法;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决策方法,战略性决策与战术性决策方法、规范性决策与非规范性决策方法、确定性决策与非确定性决策方法;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方法,理论灌输法、渗透熏陶法、规范践行法、参观考察法、自我教育法、综合教育法;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评价方法,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这些方法运用于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各个阶段和环节。第三,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操作方法。如评语法、评等法、评分法等等,这是对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具体方法的实际运用,是具体方法的程序化操作。第四,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运用的艺术和技巧。这类方法处于最为微观的层面,具有高度的灵活性、针对性、时效性,与教育者的人格魅力、思想修养、文化水平等密切相关。这些方法层次环环相扣、紧密联系、互相转化,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结构体系。

五、着力提高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科学化水平

深化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后续研究,关键是为了提高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科学化水平。我们认为,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战略眼光、问题意识、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四个方面,来思考这一问题。

(一)树立战略眼光

树立战略眼光,提升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的高度。一是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发展大局,从战略高度认识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的重要性。深化不同时期党关于民族问题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研究,主动将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纳入党的民族事业发展战略规划之中。当前,要特别重视同志提出的“四个认同”教育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党和国家关于民族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中发掘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生长点。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重要精神,结合国家民委《坚持和完善民族理论政策体系规划(2011—2015年)》的具体安排,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的中心任务是与党和国家的发展战略保持一致。二是要坚持追踪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研究课题,明确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的方向。不断探索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何实现与“十二五”时期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学科重点领域、重点研究课题,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党史党建学科的重点研究领域,以及民族问题研究的重点课题相联系、相对接。扎根于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基础理论研究,注重调查研究,积极回应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以点带面,争取突破重大项目,为提升对社会成员进行民族观和国家观教育的实效性,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为国家的团结和稳定,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对策。

(二)深化问题意识

深化问题意识,拓展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的广度。以问题意识推动问题研究,以问题研究来带动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整体研究水平。一是要关注“元问题”研究。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元问题”,即是规定其性质、决定其规律等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关注基础性理论问题,在于进一步把握研究对象、明确学科边界。当前,应有意识地加强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本概念、基本性质、基本范畴、基本矛盾和基本规律等问题的研究。二是要瞄准“真问题”研究。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真问题”,即是其理论与实践发展需要回应和面对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例如: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的与时俱进,是如何丰富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基础的,党的民族工作的实践发展,给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带来哪些启示和借鉴,为什么以及怎样对社会成员开展“五观”教育,如何提高社会成员的“四个认同”,等等。要注重瞄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事关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将其纳入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重点研究内容之中。

(三)立足人才培养

立足人才培养,提高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的认可度。一是要始终围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这一主题,将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作为重点研究群体,以其民族观、国家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等思想观念的现状、成因及存在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为实现培养目标提供科学依据。此外,要将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分支学科特色融于专业办学特色之中,彰显人才培养的民族化特征和针对性特点。二是要推动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成果进课堂、进教材。在条件允许的高校,把学科建设成果转化到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之中,本科阶段可将“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导论”列入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程,研究生阶段可开设“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专题研究”、“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前沿问题研究”等课程,条件允许的高校还可将“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列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培养的一个稳定研究方向。

民族学理论与方法范文篇11

文章认为,作为以民族经济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交叉学科,民族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是经济分析的方法。从历史必然性和逻辑一致性两方面来看,经济分析是必要的。从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民族经济法公平的世界观和经济的世界观的统一性、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对稀缺性三方面看,经济分析具有可能性。经济分析的具体方法是成本效益分析法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关键词: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研究方法必要性可能性

民族经济法学是以民族经济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交叉学科。它具有二重学科属性,一方面,它属于民族学的范畴,进一步讲,它是民族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属于法学的范畴,是从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学科分支。从学科渊源上看,它是民族学、法学和经济学三门学科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三者的综合与分化。同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民族经济法学有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即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学科水平的标志。巴甫洛夫认为,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某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①。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可能会招致两方面的诘难:一是认为这种“不伦不类”会混淆学科之间的界限,甚至会造成某种“领地”的混乱。我以为,经济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虽来自经济学,但是,它能够较好地将法学的实证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连接起来,从而达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何况,学科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给学术领域划分界限的任何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有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我们小社区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块格格不入的飞地,而明日它也许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我们分离,企图划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种诘难也许来自那些崇尚正义价值的法学家。他们认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将导致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削弱。笔者认为将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的观念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任何法都包含着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种正义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历史必然性。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分析,解析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鸠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罗马民族兴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现象的经济逻辑:“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①。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体现。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就已经具有了某个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某个民族所独有的才能和取向,它们只是特定属性的表象。②历史法学派代表英国的梅因教授运用历史的、对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发展史。他对雅利安的民族的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诸多经济因子:财产、契约、遗嘱,并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范畴:所有权、债、和继承权,从而形成了一系列贯穿着这些特定民族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经济法律范畴:财产——所有权,契约——债,遗嘱——继承权③。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最早萌芽。边沁认为:人类的规律就是“避苦求乐”,正是它支配着人的行为,是人生的目的。无论是从人性还是从自然出发来看,减轻痛苦并增加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优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权利的(正义的④)。在他看来,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在论述法律的经济逻辑时,边沁认为,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而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也不会存在⑤。边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学者所继承。

以上法学家对法律这一现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为对象。孟德斯鸠重点研究了罗马民族的兴衰,萨维尼的重点在德意志民族,梅因则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个支系,边沁则以英吉利、法兰西、意大利及俄罗斯民族为嚆矢。他们研究的共同点在于: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特定民族主体法律的经济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们的研究结论如何,都是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历史开创者。

真正开创民族经济法律经济分析先河的是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亚当.斯密首次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以此来研究自然法学的经济理性。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论和政治经济学不仅分析了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而且以资本主义为例,剖析了其经济基础的全貌并将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相关法律因素如产权⑥、制度、国家和意识形态统统包括进去,进而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形式的本质在于便于资产阶级攫取最高额利润,三权分立的本质在于

便于各种资本家分享平均资本收益,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是资本阶级私有财产权的体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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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页。

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9章中有关民事法律思想的表述。

笔者注:法律上的权利是该法所持的正义的体现,当然是有限度的,是相对的。

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页。

在《资本论》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被译为“财产权”。

结论。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与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边沁等人一样,考察的是欧洲国家和民族的经济法律制度,他们在批判地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自己的理论,使得每一种理论都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兴起了制度经济学派,他们对本国民族经济法律的分析更趋于系统化。其代表人物凡勃伦创造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经济学体系,重点强调对古典经济学重市场轻制度的批判和修正,建立以研究制度演进过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理论。主张从制度上修正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结构。该学派的其他人物如康芒斯和米契尔还强调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论述特定国家和民族法律经济发展的关系,并进一步强调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上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涌现以及全世界的企业兼并浪潮,各国为发展本国本民族经济大量立法,1973年,美国波斯纳教授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①一书,将经济分析的视角由经济领域扩大到非经济领域,完成了经济学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就像经济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一样,法律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样,法律、民族、经济是民族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各学科的相互渗透与接纳以及研究方法的借鉴反映了民族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的复杂关系以及边缘学科产生的必要性,民族经济法学正是克服学术界“占山为王”现象的基本学术力量。

诚然,由于历史与文化的差异,中西方学者所使用的“民族”概念不尽相同。尤其在考证源流时,这种差异往往成为障碍。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此民族”与“彼民族”的共性体现出应有的学术价值,使得理论的借鉴、移植和修正有了立足点、方向和归宿。事实上,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进程。中国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内容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借鉴。因此,把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我国民族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历史必然性。

(二)逻辑一致性。这里所讲的逻辑一致性是指民族、经济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在两个层次上。

1、民族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它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形式之中。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波斯人的书札》、《罗马兴衰原因论》和《法的精神》中,应用了许多民族学的材料。他认为一切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世界各民族间的一切现象,虽说千差万别,十分别致,但全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全有规律可循②。这种把民族现象归为一种自然与历史过程的观点,充分展示了民族的社会历史属性。马克思、恩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英国工人的状况》《论波兰》及《共产党宣言》中,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他们论证了资产阶级民族是工业发达基础上,打破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之后形成的,提出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各民族之间的

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④,这种关系就是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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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中译本已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

参见《民族学理论与方法》,宋蜀华﹑白振声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

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描述的社会经济结构。之后,马克思创立了其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并把社会形态研究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密切联系,甚至认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①。随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自古至今,世界上民族虽然千差万别,但各民族的发展都是沿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进行的,都是由低级向高级,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前进的;同时,每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内,不管这个民族认识与否,客观上都处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属于一定的经济形态之中的②。

2、民族经济与民族法律具有逻辑一致性。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形态的研究置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之中考察,提出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一般关系的原理。据此,我认为,任何民族的生产方式以及该民族所处的国家中的生产方式都制约着有关该民族的法律制度;特定民族的经济关系产生相关的法权关系,这些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了该经济关系的要求,并与该民族的生产关系相适应,以该民族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并对该经济关系有反作用。由于马克思是从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两个方面来论证经济与法的关系原理,于是,在理论界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产生了重经济建设轻法制建设的不平衡倾向。建国以来,先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挂帅忽视了经济建设,带来了新中国经济发展长期滞缓之后果,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轻视法制建设,使得经济建设受到影响。为了克服这种不平衡性,理论界做了深刻的反思与探索。有学者指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一种矛盾的运动,相互决定的关系。不同的是,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具有阶段性,而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体现于各个阶段之中。这种关系也近似体现了经济与法的关系③。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法律既不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也不是仅从经济关系的外部对经济运行产生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对经济运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然,我们传统理论认为的“经济决定法律”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看来截然相反,如果从对立统一的辩证法看,既重视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也重视法律对经济的决定作用,“抛开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它说明了思想史上对法与经济关系的认识由片面到全面,由外部到内部、由个别到一般的理论深化过程,这符合认识论的逻辑规律。”④这也是我们提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逻辑一致性的基本理论依据,这种逻辑一致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⑴、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民族经济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实质性。由于物质生产方式对生产关系(法权关系)极其附属的法律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所以,每一时代每个民族法律的基本使命必须与同时代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相一致。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法律规范不但在单行的民族经济法规中存在,而且也体现在刑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经济法律甚至宪法当中。宪法明确规定保护、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第25条至底35条都

是关于发展民族经济的法律规定。其它基本法律具有相应规定。在全社会倡导“西部大开发”,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今天,必须将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演变为法律逻辑,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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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参见宋蜀华﹑白振声主编《民族学理论与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87页

胡泰来《经济与法之学——经济法学科内涵另释》载《政法论丛》1999年第5期第22页。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族经济法治贯穿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并与民族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环节相适应。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长期受封建专制影响、目前仍奉行“政策主导”的国度,强调民族经济法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相一致、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一致、与国家的民族经济政策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当前物质生产方式制约性的必然要求。

⑵、从新制度经济学“法律决定论”的角度看,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的应然性。这种应然性是指,民族经济法的不同层次的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应当在符合《立法法》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只能从同时代本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中领悟立法的价值取向,确定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结构。这些法律规范作为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变量,直接影响着本民族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效益的高低。这就提出了一个民族经济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在基本理论层面上,需要一批懂得民族学、经济学和法学的复合型学者对当前民族经济法的实然性进行彻底的反思与修正,使得民族经济法获得“先入为主”的地位,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保驾护航。当前,国内已有学者提出西部大开发应当以法律为主导的观点,在我国这样一个民商法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很不发达的国家,解析法律的经济逻辑对法律学科建设本身来讲意义也非同寻常,更不用说法律对经济运动过程和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民族经济日趋国际化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认可了法律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的角色并加以重视。早在1981年,美国就通过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①。显然,民族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资源,其经济逻辑是不言而喻的。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国家与民族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权利义务的选择和效益化设计问题。立法者只有正确地评估法律供求,合理地设计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预防冲突和消解矛盾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民族经济法的实现。

由是观之,“经济决定论”反映了它是对民族经济法律经验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民族经济法实然性的问题。而“法律决定论”则反映出它是对经济价值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应然性的问题。二者的结合与相互平衡将标榜一种中立的价值观,使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能够对实际的法律运作和经济发展提供可选择的优化方案,从而印证了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两种路径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逻辑一致性,也使得对民族经济法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统一的高度。

二、经济分析方法的可能性

把经济分析的方法从经济领域引入非经济领域尤其是法律领域,在法学研究上具有革命性。而把它引入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虽是笔者的一个尝试,但这种可能性是显然的。对于可能性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高度来增强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能力。民族经济法的下述特点将构成其经济分析可能性的基础。

(一)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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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康兆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在创造经济关系,而是翻译和描述经济关系。民族经济法作为适用于经济领域的经济法下属的一个独立的次级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讲包括:民族地区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民族市场管理关系,民族经济宏观调控关系以及民族社会保障关系。以上四种关系归结到一点,是一个关于民族经济管理问题(当然也有民族经济协作关系的因素)。这些关系的显著特点在于经济性,即每一种关系的客体(如人力、资金、政策等)都是一种资源,需要相关管理机制,调控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的最高化、成本的最低化、收益的最大化以及社会福利与个人福利的最佳平衡。实际上,从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情况看,经济法打通了经济学与法学之间长期存在的壁垒,经济法的一些基本范畴也分别来自于经济学和法学(如效率与公平最具代表性)。尤其是近些年随着人们对经济实践和法律实践的等量齐观式的双重关注,经济学实现了向法学的全面渗透,以至于人们形象地认为经济法是“三分法律,七分经济”构成。这正是经济法经济性的显著标志,而民族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其经济性当然是显而易见的。

(二)民族经济法两个世界观的统一。

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学派,先验唯心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及当代西方的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派别,基本都涉及到了对法的价值取向的选择。也就是对法的公平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认识。法史的发展表明,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做法必将把法律引入死胡同。当代西方法学界基本上把法的价值概括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自由感鼓励人们去从事那些能够自我发展并促进个人幸福的活动,对安全的追求促使人们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他人的非法侵害。对平等的追求则促使人们依据一定的公平标准与一切有悖于公平的行为抗争①。自由、安全与平等不但包含了人身的自由、安全与平等,也包含了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产的自由、安全与平等,这恰是公平与经济两种世界观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同样有两种世界观:公平的世界观与经济的世界观。由于我国的民族地区地处边陲,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与内地经济上存在一定差距,为了缩小和消除这种差距,落实民族地区的公平发展权,国家通过各层次的民族经济立法体系加强民族经济立法,使民族经济的发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可以说,民族经济法正是担负着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经济平等的责任,这也是民族经济法公平世界观的体现。另一方面,我国多年来倡导的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出“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强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正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才出现了把政策和法律作为资源优先向东部和沿海地区配置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了东、西部经济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是基于西部地区也需要发展经济这样一个客观要求。而从法制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正是从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使民族法律和政策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给民族地区,以弥补以往的配置失衡缺陷,达到法律配置的公平,最终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经济法的公平世界观和经济世界观是统一的。因此,用效益原理即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的规律来反思和重构我国的民族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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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5—108页。

民族学理论与方法范文篇12

民族法学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向纵深发展的需要。宋才发教授认为,民族法学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是在我国不断加强民族法治建设的条件下产生的,标志着民族事业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同志在中共“十”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包含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的根本方向,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作为法学分支学科的民族法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丰富民族法学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的不断深入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门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单独研究对象的分支学科———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构建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重要基石与政治基础。它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条件和法律程序,以及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名称组成的要素。民族区域自治实质上是指在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内,使各少数民族地位平等地享有在宪法保护的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和支配本民族优越资源等权利,充分调动当地少数民族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正确处理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繁荣发展。

必须筑牢民族法学的学科地位。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最新公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来看,我国现有13个大的学科门类、110个一级学科,“法学”和“民族学”一级学科下尚未把民族法学列为“二级学科”。虽然“民族法学”至今没有取得合法的“准生证”,尚未被“法学”和“民族学”列为二级学科。早在80年代在民族学下设立民族法学学科的建议就有学者提出,90年代中央民族学院成立了民族法学研究所。2000年,作为人才引进的宋才发教授从华中师范大学调入中央民族大学,负责组建法学院并担任首任法学院院长和民族法学研究所所长。他不仅深入研究民族法学的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向有关上级领导部门宣讲民族法学学科的重要性、必要性,而且积极筹划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学硕士点、博士点的建设工作。2001年5月8日,中央民族大学根据法学院宋才发院长的提议,请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建议在中央民族大学一级学科“民族学”下增设“民族法学”学科。在中央民族大学有关部门和宋才发教授的共同努力下,2001年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批准由宋才发教授领衔申报的“经济法学”硕士点,此举打破了多年来法律系长期申报而不得的僵局;2003年4月,中央民族大学在一级学科民族学下设立“民族法学”通过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批准,在“少数民族经济专业”博士点开辟了“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方向”招收博士生;同时,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也开始在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内招收硕士研究生。从而实现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由本科生到硕士生、博士生“一条龙”的发展模式,对民族法学的学科建设和学术水平的提升作出了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探索和政府认可,“民族法学”事实上已稳占潮头,成为法学领域的一支新秀。现已有中央民族大学、云南大学、内蒙古大学等院校具有“民族法学”的博士招生专业。

二、关于民族法学的研究视角和学科体系

与传统的民族法学的研究视角相比,宋才发教授不局限于研究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关系问题。他认为,现今我国民族法学应该更关注的民族法律制度包括以下两种主要类型:一是反映民族平等的法律制度;二是民族不平等的法律制度。虽然后者的民族法律制度在民族发展历史上存在的时间很短,但也是民族文明发展中共同的价值追求。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针对性和可行性。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是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形成的理论依据。法律体系,是指特定时期一国现有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体系是指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完整系统。我国民族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这一制度的法律体现,也是对我党多年来民族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概括,是在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基础上形成的。目前,民族政策推行了各项优惠政策,提高了少数民族群体的特殊待遇。此举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平稳发展的同时,少数民族群体中部分干部群众在这种优待政策的环境下也不可避免地滋生出了族群意识消弱或转化的现象。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法律依据包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其对自治权和上级国家机关职责的规定更是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来源和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新型民族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提高了少数民族的自治、民利的保障,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宋才发教授从民族平等的法律制度和民族不平等的法律制度两种视角来分析其产生和发展的趋势。他认为,民族法学学科中迄今惟一比较成型的基本学科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因为它具备了能够满足作为基本学科成立的条件。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已基本形成了民族法律体系,其中不仅包含有《宪法》中相关的民族条款,而且还涉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和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等。宋才发教授编写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和《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形成了较严密的逻辑理论和论证理论体系。《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是北京市教委2001—2002年度的精品教材重点立项项目,2006年获得国家民委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二等奖,2007年再次荣获北京市2006年度精品教材建设奖,并推荐为各高等院校研究生教材和法学参考书。此教材获得了同行权威专家的高度评价。譬如,中国社科院学部主席团秘书长、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郝时远研究员推荐该教材时指出:“该教材论点鲜明正确,内容丰富,资料翔实,语言流畅,结构严谨,体系安排科学合理,是目前同类教材中内容先进、最具时代特色、颇具创新意义的一部新教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郑定教授在评价该书时认为:“该教材堪称一部博采众家之长,既反映了内容的先进性,体现了时代特色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坚持了理论创新的著作,又是一本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研究和教材建设方面均达到了新高度的好教材”。

《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是我国20多年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成功经验总结,尤其在研究的视角和体系安排上,不局限于对民族地区区情和国情的把握,强调要与世界接轨、与时代同步。譬如,对某些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宋才发教授主张与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接轨,将有助于保护民族文化产业的进步和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仍然保持的习惯法的应用,只是作为民族法学体系的个案和例外来研究。该书一直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学院和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相关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的必修课教材,“博士生招生入学考试”的主要书目之一。同时还是云南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云南省委党校、贵州民族学院、内蒙古财经大学等院校,相关专业的研究生教材和大学本科生的必读书。

三、关于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研究

宋才发教授在民族法学领域的贡献不仅在于他提出和论证了民族法学学科体系,还在于他致力于对少数民族经济法的长期研究。他不仅自2000年起就在独立招收和培养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而且出版了《中国少数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并在部级核心刊物《民族研究》发表的专题论文《论中国少数少数民族经济法及其研究》中,提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是中国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以调整少数民族经济关系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关系为基础,是为保障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少数民族经济法学科是民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跨学科的、特殊的交叉研究领域。在少数民族和多数少数民族地区,保留、沿用着大量的一些在实际经济生产生活中流传下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习惯性规范。这些习惯性规范在处理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纠纷中,司法机关是可以作为辅助规范加以适用的。立法机关应当将这些具有积极意义的少数民族经济习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也成为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法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广义民族学的阵营中,民族法学和民族经济学是两名非常重要的成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学科间交叉或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民族法学、民族经济学就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其中,民族法学的出现是基于民族学和法学的交叉,而民族经济学则是基于民族学和经济学的融合。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专业化,相应的研究领域也在进一步细化,“少数民族经济法”应运而生,其孕育的母体正是上述民族法学和民族经济学。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出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它不仅扩充了民族法学的理论内容、完善了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体系,其还有利于世人从一个完全不同的角度认识和发掘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发展和变化。因此,少数民族经济法是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是依据少数民族经济关系表现内容所决定的。这里所说的少数民族经济包括少数民族经济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少数民族经济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与我国东部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不断加大,已经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产生了阻碍。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少数民族经济法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律问题的。所以在其立法程序、贯彻与实施过程中,应当以能提高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效益及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法公正实施为准绳。

率先构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体系。宋才发教授构建的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体系是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以少数民族经济法为调整对象,主要由下列部分构成:一是《宪法》中有关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条款是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根基;二是《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条款的规定;三是如《刑法》、《民法》和《婚姻法》等都包含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立法自治权的规定;四是行政法规中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相关规定;五是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有其自身独特性,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形式;六是地方法规中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七是国际条约中关于处理民族经济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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