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长江水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在江西南昌召开。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全面总结了“十一五”长江水运发展的成就和经验,研究部署了“十二五”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签署了《“十二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合作协议》。
长江水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说,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十二五”长江水运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加快发展长江水运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对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成为国家的重要战略;今年3月24日,张德江副总理又亲自参加了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十二五”期建设启动仪式。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战略决策,今年以来,交通运输部多次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开展相关工作。3月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了8个方面重点工作和10项保障措施;4月成立了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建了指挥部;5月组织了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三期工程竣工验收和总结表彰大会;6月召开长江水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这是继2006年南京会议、2009年合肥会议以后的又一次重要会议。张德江副总理高度重视、十分关心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对开好这次会议做出重要批示,强调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推进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为开好这次会议明确了重要指导原则,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
李盛霖指出,发展内河水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载体和重大任务,是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而加快长江水运发展,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也是落实国家内河发展战略、推动全国内河水运科学发展的重中之重。
李盛霖强调,在充分肯定“十一五”长江水运发展成就同时,也要认识到长江水运仍然是流域综合运输体系中的“短板”,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长江干线航道尚未得到全面系统治理,运输装备和运输组织结构不尽合理,水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不畅。随后,李盛霖重点剖析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加快发展长江水运关于航道建设规划和标准、项目科学决策、资金筹措、三峡船闸通过能力、船型标准化、工程建设管理的几个问题。
李盛霖最后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提出的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要求,继续完善协调机制,广泛凝聚发展合力,进一步营造有利于长江水运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一要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二要加强部省(市)之间和省市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三要切实发挥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要抓住国家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战略机遇,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提升长江水运服务能力,完善流域综合运输体系,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论文摘要:英国在工业化的进程中,发生了较为严重的城市河流污染,主要因为工业化时期的城市化水平和社会认识尚不能承载工业化带来的全面影响,加之国家治污力度多受掣肘及科技水平的制约,河流污染的状况在19世纪没能得到显著改善,引发生态环境恶化及流行病侵害等不良后果。后发国家应以英国工业化的得失为镜,实现工业化的科学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国家。以蒸汽动力为标志的工业革命,为不列颠最早叩开了现代化的大门。然而,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与经济:荣和城市发展相伴的还有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其中,城IIJ河流污染尤为严重。英国,在摘取了一个工业化先行者JPG该摘取的最优惠成果的同时,也尝到了工业化及城了化造成的水污染苦果。对尚未实现工业化及正处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后发国家规避和整治“迈达斯的灾祸”有所裨益2=16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故本文不揣浅陋,愿就工业化时期英国城市河流污染的成因、防治及其特点等问题予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英国城市河流污染的状况
城市水污染自古有之。人类早期活动产生的废弃物大都被排人大气或弃置于水中,古时的城市居民已有用法令和规章控制污染的尝试。在古希腊,只有获得特殊允许才能设立制革厂;古罗马也有规章规定,制革、榨油和洗衣作坊只能设立在没有居民点的台伯河对岸。但是,早期的污染仅限于十分狭窄的范围。
上百年来,英国的毛纺业等传统工业无疑也降低了河流水质,但是,严重的水污染直到19世纪工业化时期才真正发生。工业革命以来,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剧增,不断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使英国的许多河流受到了污染,在19世纪,城市河流污染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
恩格斯对当时河流污染的描述颇为详尽。例如,流经利兹的艾尔河,“这条河像一切流经工业城市的河流一样,流人城市的时候是清澈见底的,而在城市另一端流出的时候却又黑又臭,被各色各样的脏东西弄得污浊不堪了”;流经曼彻斯特的两条小河—艾尔克河与梅德洛克河的污染状况亦十分严重,“停滞的艾尔克河,这是一条狭窄的、黝黑的、发臭的小河”,梅德洛克河的“河水也是漆黑的,停滞的,而且发出臭味。
此外,流经西赖丁约克的卡尔德河,在1852年以前始终是鱼类喜爱的栖息地,至1867年,皇家委员会已不得不沮丧地承认:“流经西赖丁约克的,与其说是河水,不如说是墨汁。艾尔克河的支流布拉德福河,曾是男孩们捕鱼的乐园,也被工业化的浪潮熏染得通体黝黑,以致“只需一根火柴,就可以将它点燃”,俨然是一条随时喷发的黑龙。
泰晤士河曾是一条美丽的河流,英国人习惯地称之为“老父亲泰晤士”。19世纪以前,泰晤士河河水碧波荡漾,鱼虾成群,是举世闻名的鱿鱼产地,诗人蒲柏在1728年将其描绘为“银色的洪流”。工业革命以来,随着沿途城市居民的剧增以及大量工厂的建立,各种污染物源源不断地进人泰晤士河,牛津以下河段的水质急剧恶化,泰晤士河成为一条污浊不堪的“臭河”。1855年,化学家法拉第致信《泰晤士报》:“整条河变成了一种晦暗不明的淡褐色液体……气味很臭……整条河实际上就是一道阴沟。可见,英国城市的水污染在19世纪中期已经相当严重。
二、英国城市河流污染的成因
那么,究竟为何诸多河流在一个世纪里都变了色、变了味,这么严重的污染是怎样产生的呢?无疑,工业废水和公共废水是城市水污染的主要来源,其中,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工厂布局和工业类型又是产生大量工业污水的直接原因。
工业化初期,主要的机械动力是水力,“由于使用水力机,工厂不得不设在大流量的急流旁边”。因此,英国的第一批近代工厂自然傍河而建,在英国工业的发源地和中心—曼彻斯特,“几乎所有的厂房都是沿着贯穿全城的三条河流和各种运河建立起来的。这既解决了动力问题,又方便了废水处理,河流也成了废水排放的理想场所。蒸汽机发明后,以前依靠水力机械、依河而建的工厂逐渐转移到城市中,但工厂对那些流经城市的河流的依赖并没有减轻。因为蒸汽机的第一需要和大多数工业生产部门的主要需求,都是比较洁净的水。水作为冷却剂是蒸汽机不可或缺的,一些工业部门如毛纺业、印染业、造纸业的生产过程也离不开水,还有酿酒、洗煤,没有水更寸步难行。同时,水路为工业主提供了廉价的运输途径。因此,一条河流附近往往分布多家工厂,例如艾尔克河,“桥以上是制革厂;再上去是染坊、骨粉厂和瓦斯厂,这些工厂的脏水和废弃物统统汇集在艾尔克河里”。这些废水中往往含有铅、碱、硫等污染物,而且大多是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使水质大大降低,造成严重的河流污染。
造成城市水污染的另一主要来源是公共废水。公共废水主要包括人畜的排泄物、生活垃圾和洗涤剂。公共废水的存在本不可避免,但在英国工业化时期,因城市化和城市人口增长过速,加上市政建设滞后,遂使水污染加剧。
一方面,与工业化相伴的是,英国城市化发展迅速,城镇人口增长急剧。势如潮涌的人口,被压缩到很小的拥挤不堪的中心点上。从增长数量上看,大约在1800年,英国只有一个大城市—伦敦,人口约100万,远远超过其他城市如利物浦、曼彻斯特、伯明翰和布里斯托尔等(这些城市的人口大多只在5到10万之间)。1850年伦敦人口增至2,360,000人,另有9个城市在10万人以上,18个城市在5万到10万之间。1910年英国有46个城市超过10万,伦敦人口更是猛增至450万。从增长率看,兰开夏在1700年至1801年间人口差不多增加两倍,曼彻斯特的人口在1773年至1801年间也增加了两倍。到1851年,英国的城市人口已首次超过农村。城市的扩展和人口的集中大大增加了水资源的消耗,也使城市的公共卫生日益恶化,垃圾成堆、污水横流构成了那时英国许多城市的基本外貌。
另一方面,英国城市化虽快,但城市化水平较低,市政建设滞后。“所有的市镇,不论是新的还是老的,都面临着公共卫生的严峻问题,工业化早期,英国的城市尚未建立清扫垃圾的制度,垃圾粪便随意堆放,人们甚至因厕所太少不得不随地大小便。特别是贫民窟,成了疾病流行的孽生地,被人们称为“霍乱国王的巢穴”。在利兹,最不卫生的地区是工人住的狭窄的房屋区,这类建筑物里不具备任何一种排水设施,厕所少且前后无遮无盖。到1831年,即使是已拥有14万以上居民的曼彻斯特市区仍没有铺砌街道和修建下水道的条例。非但如此在曼彻斯特新城(又叫爱尔兰城,theIrishtown),“街道没有铺砌,也没有污水沟,可是这里却有无数的猪群”。大量垃圾、粪便、洗涤用水还有从街道屠宰场排出的水染上深红色的兽血,经过公用阴沟和露天排水沟通往小河、水坞,加重了城市河流的污染。
综上所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副产品”是造成城市河流污染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工业化时期英国的社会思想是污染得以加剧的促因。
首先,英国人将“自由放任”思想奉为圭泉,对工业革命造成的工业中心人口膨胀、城市污染和公共卫生等问题尽量不干预;其次,社会以追逐财富为价值取向,对“污染”则漠不关心。英国贵族通过经营追求财富早已成为惯例,社会中下层又有着一股“向上看”的风气,于是上行下效,社会形成了以谋求利润为荣的风气。
难怪连外国观光者都不禁要惊呼:“英国的城市纯粹是工作和挣钱的地方,而绝非休息和享受的乐园,那种具有更高尚品格的人还没有出现。
三、英国城市河流污染的防治及其特点
随着河流污染状况的不断加剧,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危害,人们开始意识到有必要采取措施对污染予以遏制,但长期似来,社会的反应并不积极。直到19世纪中期,随着流行病的多发,城市才开始实行系统的卫生改革,如下水管道、清水供应和道路清洁等。同时,社会对城市河流污染的防治也愈加重视,各项治理措施逐渐建立,整治渠道逐步完善。下面将结合英国在这一时期的防治措施,对城市河流污染的治理特点进行探讨。
(一)各群体和多渠道的广泛参与。生态学家和卫生学家最先向社会发出正视污染的呼声,他们是治污的先行者。部分生产者组成志愿协会,呼吁减少废物排放、倡议革新生产技术,为政府的积极治理建言献策。议会和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全面领导水污染的治理。这样,河流污染的防治得到了议会、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群体的参与和支持。
(二)议会立法和政府作为是治理污染的主导力量。一方面,从议会来说。1848年霍乱发生后,议会通过了第一部“公共卫生法”,并成立卫生部,虽不是专为治理水污染而设,但它规定在传染流行区域设立地方性卫生委员会,负责处理当地污水问题。由于习惯法提供的防御河流污染的措施起不到明显效果,1855年,议会颁布了《有害物质去除法》,试图对那些以工业废水污染河道的制造商处以罚款1865年和1868年,议会又先后两次委任皇家委员会,负责调查河流污染的状况并寻求行之有效的治理途径叫即。在第一届委员会提交初次报告后十年,议会通过了《1876年河流污染防治法》,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部防治河流污染的国家立法,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水环境防治法规。法案不仅对禁止排放的各类污水和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工业废液、颗状和悬浮状污染物、下水道污水排放等),还任命专家担任审查官,向工作部门提供实施建议,并通过监督技术改进以控制河流污染。这是一部具有“框架性”意义的法案,它关于防治河流污染的基本原则一直沿用至1951年。
另一方面,从政府作为来看,主要是加强市政的排污系统建设。例如,1858年伦敦市政当局修建的“伦敦下水干道”,以及1863年秋动工的泰晤士河河堤,就是政府治污的工程举措,通过建立下水道网络将工业污水和生活垃圾转移到下游地区,为减少伦敦水生疾病的发病率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应该说,在19世纪,尤其是下半叶,英国议会和政府在治理河流污染方面确实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也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效果。
(三)专家治理充当重要角色,发挥积极作用。1842年查德威克的《英国劳动人口卫生状况的调查报告》发表,揭示出糟糕的公共卫生状况,尤其是“飘着恶臭的厕所、污水沟和被污染的饮用水”是引发霍乱的根源。麻醉医师约翰·斯诺也提出同样的观点,1849年,他发表《论霍乱的传染方式》一文,指出被病菌污染的水源是霍乱传播的主要渠道”。他的这些结论有力地说明了治理水污染的必要性,也坚定了全社会的治水决心。1848年,约翰·西蒙医生被任命为伦敦城区的保健医官,“这一职务不仅在争取城市制定供水、排水、贫民窟的清洁规划方面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确保有关建筑和人口过分拥挤的规章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议会在第一部河流污染防治法制定之前委任了两届皇家委员会,委员会全都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如第二届皇家委员会的主要成员:皇家工程院德尼森爵士、化学家弗兰克兰德和农学专家默顿等人。他们通过调查取证,亲自实验,向议会递交调查报告,同时,专家们还对肆意向河流排放废水的行业进行严厉谴责,同时建议政府设立限制废水排放的详细标准,为国家制定水污染防治法案提供了理论依据。
碍于诸多阻挠因素,《1876年河流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19世纪末,英国主要河流受污染的糟糕状况没有显著改善。1898年,英国又一次委任多名专家组成皇家委员会,调查污染来源和督查河流防治的进度。与德尼森爵士等前辈不同的是,此次委员会的专家们更加务实。他们注意综合考虑多方利益,设法调动工厂主的治污积极性,待之以宽,不求速变,先制定适度可行的治污标准,再随污染状况的改善而逐年将标准提高。在这种务实精神的倡导和促进下,产生了一系列减轻水污染的新方法。首先,也是最简捷的方法—一些滨海城市(如利物浦、霍恩、布里斯托尔等)将部分污水注入大海,通过污水转移以缓解河流的吸纳压力。其次,建立“污水农场”,将污水引到离城镇不远的农场用以灌溉作物,既廉价、无害,又不影响丰产,到19世纪末,像伦敦、曼彻斯特和诺丁汉等地附近已有不少这类农场。此外,多种净化剂得以应用,如动物骨灰、焦炭和页岩等,都能起到过滤和净化污水的效果。可以说,这些成效凝聚着诸多专家的汗水和智慧。
治污成效虽不显著,但仍在困境中渐进19世纪特别是下半叶,英国人治理河流污染的努力有目共睹,可惜收效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在河流污染的防治过程中尚存在诸多阻力。
其一,政府治污不坚决。一方面,英国在19世纪面临国内政治经济和对外关系等诸多紧迫问题,相形之下,河流的防治事宜尚不够急切;另一方面,对工业与贸易利益的关切使行政当局不愿对工矿企业的污染行径和搪塞应付过于苛责,这势必影响政策法规的贯彻力度。其二,工厂主和矿主不诚心。革新生产技术、减少污水排放意味着投入的必然增加,显而易见,这种增加成本和损耗利润的要求是无法让各行业的污染大户欣然接受的。其三,民众不觉悟。“一条受污染的河流对健康的实际影响,在19世纪70年代还不为公众所认识。168公众对皇家委员会提出的防治措施或一无所知,或漠不关心,更有甚者对一些协会付出的反污染的努力嗤之以鼻,将其讥为理论家的空谈。其四,科技不过关。19世纪中后期的科学对水污染特征、水污染对健康的影响以及水的净化问题上缺乏明确认识,科学家不能准确找到河流中有毒物质的来源,而关于污染治理的技术开发又不够成熟,要改善大规模的污染状况自然是力不从心。因此,有人总结道:“河流污染的治理必定被看成是维多利亚时代公共卫生史中令人最不满意的一章。尽管如此,英国人在防治河流污染过程中取得的积极成效还是不能抹煞的。超级秘书网
四、关于英国城市河流污染及治理的几点启示
作为第一个进入工业化社会的国家,英国城市河流污染的经历和治理得失值得后发国家借鉴。
第一,正确认识河流污染的危害,重视水污染的防治。河流污染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而且直接威胁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生命安全。鱿鱼是深受英国人喜爱的食物,可在1836年,泰晤士河的鲤鱼已几乎绝迹,而在塞文河、特伦特河与埃文河,也变得越来越稀少。在19世纪90年代,英国不得不向加拿大和挪威大量进口蛙鱼,以稳定在比灵斯门鱼市的价格1858年,奇臭的泰晤士河令在河畔开会的议员们不堪忍受,被迫将会议延后一周举行19世纪霍乱频发,仅1832年一次,就“大约使3100英国人丧生”。放眼全球,因河流污染而引发生态恶化和危害人们健康的事例不胜枚举,有的触目惊心,所以污染防治关系重大,不容轻视。
2017年4月17日上午9时许,河南省孟津县会盟镇黄河南岸。2017年4月17日上午9时许,河南省孟津县会盟镇黄河南岸。一辆电力抢险车推举着几名工人在电线杆上拆除变
压器。
挖掘机巨大的铁铲一钩,岸边一间房屋轰然倒下。附近,一辆电力抢险车推举着几名工人在电线杆上拆除变压器。不远处,几辆警车警灯闪烁,十多名警察和多名政府官员正指挥对岸边房屋的拆除工作。
黄河波澜不惊,几艘大型采砂船静静停泊。一场涉及采砂企业的强拆正在岸边进行,这些采砂企业的船只、采砂设备及建筑物将被强行拆除。
拆除地位于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迫于中央环保督查的压力,政府开始整治保护区内的采砂企业。
但被强拆的采砂企业,早年却是由当地政府公开拍卖开采权引入,证照齐全,如今补偿未有定论,被一纸公文“夷为平地”,损失惨重。
实际上,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立法明令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开采作业。企业一边“违法”生产,另一边则握有官方各种行政许可,这种合规但“违法”的矛盾状态存在多年。黄河河道内拍卖采砂权
2011年8月16日和9月1日,豫西黄河河务局孟津黄河河务局(下称孟津河务局)连续两份“孟津黄河河道砂石开采权拍卖公告”,称受孟津县政府委托,欲出让孟津黄河河道的砂石开采权。
孟津县位于河南省中西部丘陵山区,是洛阳市的下辖县,孟津黄河河道系黄河中下游,探明的矿产资源主要包括建筑用砂岩和建筑用沙。
然而,被拍卖砂石开采权的矿区,地处黄河南岸河道与河漫滩结合处,正位于孟津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以保护水禽及湿地生态环境为主的这块保护区,在2003年6月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与三门峡库区、洛阳吉利保护区合在一起晋升为部级自然保护区。其位于孟津县北部,地处黄河中游,总面积1.5万公顷。
中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既有明确法律规定,当地政府部门如何能拍卖湿地中的砂石开采权?
据一份2011年孟津河务局向孟津县政府的报告,政府之所以进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拍卖,主要因为孟津县黄河公路大桥以东采砂厂全面停采后出现了问题:一是该县建筑砂石呈紧缺局面,引起建材市场砂石价格骤涨;二是原有采砂企业不断上访,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三是黄河北岸孟州区域内的采砂船越界采砂现象严重,“不仅造成我县砂石资源的流失,而且容易导致河道管理秩序紊乱”。
《财经》记者了解到,当时采砂业被全面停采,主因是采砂秩序混乱,给当地环境造成很大破坏,且砂石运输破坏道路、影响周边。比如,周边景点王铎故居距离黄河约3公里,经常有载满砂石的重型货车从该景区门前经过,并穿越市镇,将道路碾轧得坑坑洼洼,引起周围很多居民不满。
孟津黄河河道部分区域虽处于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但其中砂石资源的私挖滥采现象一直不绝。此外,保护区内砂石开采权的拍卖也与政府部门的黄河防汛疏浚措施相关。
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是各级政府防汛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而疏浚又与采砂行为关系紧密――水流过程变化必然造成泥沙沉积,因此适当开采河道砂石不仅不会对河流造成大的影响,还利于河道疏浚。所以,有组织地进行疏浚性采砂,疏通河床,理顺河势,是河道管理部门常用的管理措施。
由于疏浚往往和采砂相伴而生,所以政府一般会允许疏浚作业的企业进行一定的采砂及销售行为,前提是企业可以合法获得诸多采砂的行政许可,且严格受政府监管,限时限区作业。因为采砂行为一旦过度,则会适得其反,导致行洪能力降低、水土资源流失、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
拍卖公告后,吸引了来自河南洛阳的吕克俭等投资人。吕联络朋友、筹措资金,拍下“二广高速黄河公路大桥以东至花园镇控导工程29坝”之间的采砂权,并于当年12月20日以个人名义与孟津河务局签订《河道采砂(石)疏浚合作协议书》(下称《协议》)。
《协议》称,为加强对孟津黄河河道的整治,改善河段内砂石淤积现状,甲乙双方本着“采砂与疏浚互利双赢”的原则。《协议》约定,根据黄河防汛和黄河河道治理需求,依法监督乙方(中标人)服从黄河防汛统一指挥。如发现乙方采砂(石)行为影响黄河防汛、河道治理或防洪工程施工,可通知乙方无条件停采,且不负担乙方因停产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协议》还特别明确,因地方政府、上级机P组织采砂整治或者重大项目规划、建设,需要乙方停止开采时,可通知乙方无条件停采,且不负担乙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企业拿到诸多证照
获得采砂权后,中标人于2012年2月成立了洛阳大禹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大禹公司),进行该疏浚项目的运作。
工商资料显示,大禹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两名自然人股东,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焦林涛,营业期限自2012年2月27日至2032年2月26日。
《协议》详细规定了禁采区的范围,并约定孟津河务局依照采砂(石)许可办理程序为中标企业办理河道采砂(石)许可证,并批准不多于20艘的采砂船;一次性缴纳50万元的规范安全生产保证金外,中标企业还需按采砂实际数量缴费,第一年为每立方米2元,其后每年增长0.2元/每立方米。
除此以外,政府要求中标企业有效解决道路通行问题,即砂石运输车辆不得在原有公路上行驶,且不能扰民和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采砂企业投资几百万元,铺设了一条砂石运输专用路。
协议顺利签订,河南黄河湿地部级自然保护区孟津管理局(下称孟津湿地局)当时的意见是,出于防汛需要,原则上同意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采挖,并提出禁采期。
该局曾于2012年1月11日发给大禹公司一份公函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县领导批示和县黄河南岸采砂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精神,为了保证黄河防汛、疏浚河道需要,我们原则同意你厂按照防汛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采挖。”但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底为禁采期,“作业必须在水上进行,不得进入陆地作业或堆放砂石”,“必须服从县黄河湿地管理局的监督,不论任何原因需要停产时,必须无条件停工、停产”。孟津湿地局还要求采砂企业设置爱鸟护鸟监督管理员。
吕克俭称,之后大禹公司顺利取得由黄河河务局颁发的采砂证。
2013年12月,《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在湿地内禁止非法挖砂、取土、开矿,禁止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2013年1月,孟津县政府称,为改善生态环境、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⒍广高速黄河公路大桥以东区域内的4家砂石企业也整合进入大禹公司,并签订补充协议,将合作期限从5年变更为8年,至2022年2月29日。
经孟津县政府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于2013年12月2日由孟津县国土局向大禹公司颁发了天然石英砂矿建筑用砂的“采矿许可证”。2013年12月16日,大禹公司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意见表”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该方案称,“预测采矿活动将引发崩塌灾害,对含水层影响程度较轻;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和破坏较严重,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较轻。”该方案认为,预估11.82万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经费“基本合理”,“目标任务明确,工程部署和治理措施基本可行”。
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国土部门的采矿许可证、与河务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和采砂证及湿地管理部门的“原则同意”,大禹公司等“合法”砂石企业进入快速扩张期。
由于河南省地处内陆,没有造大船的经验,不少砂石厂投资人到湖南、浙江等地考察,招募造船的技术人员。
湖南人罗李称,他听到洛阳的朋友讲了孟津黄河的采砂项目,看到政府支持、各种手续完备,认为是个好的投资机会,便投巨资加入。“我们造的大船有100多吨,是根据黄河孟津段的水下地质、砂石材质等设计、现场制作的,均为非标设备,拆除后只能当废铁卖。”
这些船只通过船检所的检验,取得了海事部门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但产能扩张后,遭遇到2014年和2015年当地砂石销售价狂跌,加之每年近五个月的禁采期,砂石企业陷入亏损。
等到砂石价格回升,《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第25条明确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采砂、取土、采矿。
2015年环保力度加大,企业的采砂行为被叫停很长时间。而这种状态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到来后,对企业的采砂行为显得更加严峻。环保重压整改,谁来承担后果
2016年7月,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启动,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内蒙古、河南、云南等8个省(自治区),掀起又一轮环保风暴。其中,第五环保督察组对河南省进行环保督察。
2016年11月,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作出对河南省的环保督察总结报告。报告称,黄河湿地保护区洛阳等段违法采砂问题十分突出,河道管理部门未经保护区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为有关企业办理采砂手续。
按报告指出的问题,环保部进一步发出通报函。河南省相关地方政府开始设立整改目标――清除采砂,恢复原有地貌。
随即,孟津县政府组建孟津县环保督察黄河湿地采砂企业清理整改指挥部(下称整改指挥部),并建立日报和周报制度。对砂石企业,政府开出“自愿拆除”的条件――每条生产线补偿10万元,建筑物每平方米100元,采砂船每吨500元。
但采砂企业投资者认为,这些“拆除费用”相比之前的投资,是杯水车薪。大禹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林涛介绍,企业仅仅3条砂石破碎生产线的投资即3000余万元,20余条大型采挖船、运输船的投资达4000多万元。
焦林涛还说,经过几年努力,黄河该河段疏浚效果明显,黄河河段的水位下降4米左右。
截至目前,鲜有投资人领取补偿。
据孟津县黄河湿地采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一份会议纪要显示,政府曾研究大禹公司外迁选址的问题,但吕克俭等大禹公司的投资者现场考察后,发现那片地的村组已与其他人签订了承包协议。
2017年3月底,孟津县政府吊销了辖区内两家采砂企业的证照。将企业的砂石余料清运完毕,拆除全部12条生产线。对吨位过大、无法吊装的27条船只,永久断电并拆除了电机、挖斗等主要部件。
孟津河务局、孟津湿地局、孟津县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更联合下发《关于黄河湿地采砂整治工作的公告》,要求对在孟津县黄河湿地范围内采砂的船只、设备、建筑物进行自行拆解和拆除,超过今年4月15日未拆的,进行强拆。
4月17日,超期两天时,河中采砂船和岸上房屋无人自行拆除,于是多个部门开始进行强拆。
这一举动随即遭到众多投资人的抵制。一些采砂企业主说,“请我们来的是政府,没谈好赔偿强拆的还是政府。”
孟津黄河河段的复杂性还在于,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在保护区内开采,但当时河道管理部门与投资人签订的是疏浚协议,而对于疏浚行为,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例如,自然保护区内能否疏浚采砂?疏浚与采砂的尺度又该如何把握?这些问题难以回答。
“这其实反映出立法的漏洞,防洪疏浚和生态保护是有可能产生冲突的。”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说,不过,即使是为了防洪疏浚的需要而进行砂石开采,也应尽量降低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且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
2015年出台的《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12条的规定较为合理,“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湿地的工程应当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
现实中,确实存在诸多“以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的政府默许行为,由于尺度难以掌握,常造成一定的生态环境破坏,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往往难以规制。
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看来,既然家划定了自然保护区,则意味着保护区内的生态不能造成任何破坏,也包括疏浚行为。
一些投资人纠缠的焦点是:砂石厂建厂选址时,政府明知湿地,为何还要拍卖?证照齐全的企业被强拆,损失谁来承担?
整改指挥部指挥长之一、孟津县副县长刘文文曾回应,县政府并非不考虑可能造成的企业损失,事后,投资人可以推举代表与政府商谈。
关于进一步的说法,《财经》记者向孟津河务局和县政府提出采访要求,但未获答复;孟津湿地局工作人员也以“领导不在”为由未接受采访。
“政府一刀切地关停已合法取得采砂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许可的企业并且赔偿不明的做法,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既侵害了采砂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分析称,从程序而言,直接吊销企业各种营业证照以及责令自行拆除,属于行政处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应当在被处罚人于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自拆义务又不复议和诉讼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行政。
朱孝顶建议投资者可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关于补偿安置,他建议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工矿企业补偿安置的原则,对已合法取得行政许可的采砂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异地迁建,按照工矿企业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给予补偿。
“保护黄河湿地生态,可以看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孟津县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作出撤回已生效的采砂等行政许可,但行政机关应当就其撤回行政许可而给公民、法人财产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朱孝顶说。
1.议案的定义
议案是行政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议案的功能给予下列定义: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这个定义是比较狭窄的,制作主体限于各级政府。在公文的实际运作中,议案的使用范围要大于上述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提出议案。”
政府向人大提出的议案、非政府机关向人大提出的议案、人大代表联名向人大提出的议案,这是议案的三种不同类型。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的是政府向人大提出的议案。其他议案与政府议案并无太大差异,可仿照制作。
2.议案的特点
(1)制作主体的法定性
按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只有各级政府才能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即使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议案作广义的理解,有权提出议案的仍然是少数的法定机构,党团组织、社会团体、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都无权提出议案。因此,议案这种文体在基层使用很少。
(2)内容的特定性
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之内的事项。超出人大职权范围的议案,不会被大会接受。
(3)适时性
议案必须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否则也不会被列为议案。
(4)必要性和可行性
适合提交人大会议审议的事项,必然是重要事项,而且议案中提出的方案、办法、措施,也必须是切实可行的,才有可能获得通过。因此,针对性、必要性、务实性、可行性,这都是议案必须具备的品质。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这些都是撰写议案的基本原则。
(二)议案的分类
1.立法性议案
立法性议案主要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政府机构制定了某项法律或法规之后提请人大审议通过时;二是建议、请求某行政机构制定某项法规时。前者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的议案》,后者如《关于尽早制定我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议案》。
2.重大事项的决策性议案
关于财政预算决算、城乡发展规划、重大工程上马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时使用的议案,就属于重大事项的决策性议案。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动员全市人民综合治理开发建设浑河沈阳城市段的议案》。
3.任免性议案
行政机关向权力机关提请任命、免去或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请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议案,就是任免性议案。如《国务院关于提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4.建议性议案
以行政部门的身份向权力部门提出建议,也可以使用议案。这种议案有些像建议报告,供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采纳。
(三)议案的写法
1.标题和主送机关
(1)议案的标题
议案的标题采用常规公文标题模式,有两种写法,一是发文机关+案由+文种,二是省略发文机关,案由+文种。前者如《××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市乡镇企业条例〉的议案》;后者如《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后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议案标题一般不能采用发文机关加文种或者只有文种的写法。
(2)议案的主送机关
议案的主送机关,只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能有其他并列机关。要采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不得随意简化。
2.议案的正文
(1)案据
议案的第一部分叫做案据,顾名思义,这部分要提供提出议案的根据。由于内容不同,这部分的篇幅长短在不同议案中会有很大差异。下面是《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动员全市人民综合治理开发建设浑河沈阳城市段的议案》的案据部分:
浑河是辽宁省第二大河,流经沈阳规划城市段50公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浑河沈阳城市段河槽乱采乱挖
,河障杂乱繁多,不仅直接影响城市安全防汛,而且严重污染城市环境。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浑河综合治理的重大决策,提高城市防洪能力,缓解地表和地下水缺乏的矛盾,促进生态平衡,改善城市功能,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高科技、大生产、大流通、现代化、国际化的沈阳,根据外地经验和近几年的充分准备,组织动员全市人民对浑河进行综合治理和开发建设的条件已经成熟。为此,市政府向市十一届人大第三次常委会提出议案,请大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这个案据和常规的根据、目的、意义式的公文开头很接近。有时案据部分内容很复杂,文字也很多。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案据部分的篇幅就比较长,对于这样一个耗时耗资十分巨大的工程,将理由阐述的充分一些,是很有必要的。有时案据可以写得很简短,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的议案》,就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目的式”写法,不过三四行、百余字而已。
(2)方案
方案部分,就是对提请审议的事项或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方法的部分。如果是提请审议已制定的法律法规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就在法律法规之中,这部分只需写明提请审议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即可,但要把法律或法规的文本作为附件。如果是任免性议案,要将被任免人的姓名和拟担任的职务写明。如果是提请审议重大决策事项的,要把决策的内容一一列出,供大会审阅。如果是建议采取行政手段解决某方面问题的,要把实施这一行政手段的方案详细列出,以便于审议。不能只指出问题,而没有解决问题的方案。
(3)结语
结语是议案的结尾部分,主要用于提出审议请求。一般都采用模式化写法,言简意赅。如:“这个草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请审议。”
3.签署和日期
一般行政公文,最后签署的都是发文机关的名称,而议案有所不同,要由政府首长签署。国务院提交给全国人大的议案,要由总理签署;各省、市、自治区提交给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要由省长、市长或自治区主席签署。
日期格式与一般行政公文相同。
【例文一】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流域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19%,养育着全国三分之一的人口,工农业总产值约占全国的40%,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长江中下游的洪水灾害历来频繁而严重。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在长江流域进行了大规模的防洪建设,对保障中下游地区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长江资源还没有很好开发利用,水患尚未根治,上游洪水来量大与中下游河道特别是荆江河段过洪能力小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两岸地面高程又普遍低于洪水位,一旦发生特大洪水,堤防漫溃,将直接威胁荆江两岸江汉平原和洞庭湖区的一千五百万人口和二千三百万亩良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一批大中城市、工矿企业和交通设施,将会遭受巨大损失,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全局。这是我们国家的心腹大患。
如何解决长江的防洪问题,更好地开发长江资源,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一直很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经过几十年来的治理实践和对各种意见、方案的反复研究和论证,解决长江中下游的防洪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兴建三峡工程是综合治理的一项关键性措施。三峡工程兴建后,可将荆江河段的防洪标准由目前的十年一遇提高到百年一遇;配合其他措施,可以防止荆江河段发生毁灭性灾害;还可减轻洪水对武汉地区及下游的威胁。同时,三峡工程还有发电、航运、灌溉、供水和发展库区经济等巨大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峡工程建成后年发电量八百四十亿千瓦·时,占目前我国年发电量的八分之一,可为华东、华中和川东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能源;可以大大提高川江航道通过能力,万吨级船队有半年时间可直达重庆,为发展西南地区的经济和繁荣长江航运事业创造条件。三峡工程还有利于长江中下游城镇的供水,有利于南水北调。总之,三峡工程的兴建,对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提高综合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对兴建三峡工程历来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方针。近四十年来,有关部门和大批科技人员对三峡工程做了大量的勘测、科研、设计和试验工作。特别是一九八四年以来,社会各界提出了许多新的建议和意见。一些同志本着对国家、人民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库区百万移民的安置、生态与环境的保护、上游泥沙的淤积、巨额投资的筹措和回收等疑难问题,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自的意见。这些意见对于开拓思路,增进论证深度,完善实施方案,起到了十分有益的作用。
经过多年的研究、论证和审查,三峡工程坝址选在湖北省宜昌县三斗坪镇。工程的拦河大坝全长一千九百八十三米,坝顶高达一百八十五米,最大坝高一百七十五米。水库正常储水位一百七十五米,总库容三百九十三亿立方米。水电站总装机容量一千七百六十八万千瓦。工程静态总投资五百七十亿元(一九九年价格)。主体工程建设工期预计十五年。工程建设第九年,即可发电受益,预计在工程建成后不太长的时间里,即能偿还全部建设资金。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对可行性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三峡工程建设是必要的,技术上是可行的,经济上是合理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是可以承担的。
三峡工程规模空前,技术复杂、投资多,周期长,特别是移民难度很大。对于已经发现的问题要继续研究、妥善解决,对今后可能再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要谨慎从事,认真对待,使工程建设更加稳妥可靠,努力把这项造福当代、荫及子孙的事情办好。
国务院常务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同意建设三峡工程。建议将兴建三峡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实施。
请审议
国务院总理李鹏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六日
【例文二】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沈阳市乡镇企业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保障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的行为,促进乡镇企业高效、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经过调查研究,在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沈阳市乡镇企业条例(草案)》。这个草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请审议。
2008年4月,位于海宁市许村镇红旗村的几块土地上,成片没膝的油菜花摇曳在暖暖的春风里,空气中飘散着淡淡的花香,令人心旷神怡。
然而,在一年多前,由于大量养殖场面源污染,就是在这块土地上,泔水粪便横溢,恶臭气味冲天,令人避之不及。
同样的变化,还发生在许村镇的14个村共123亩土地上。
这一变化,离不开海宁市和许村镇两级人大多年来对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持续不懈的监督,是他们的长期努力促成了许村镇87家养殖场关停,演绎了一个猪粪场变新绿地的故事。
两级人大一个共识:养殖污染治理刻不容缓
事情还要追溯到4年前。当时,杭州市加大了对养殖场整治的力度,在其禁养政策的重压下,大批养殖场开始东迁。位于海宁市西部的许村镇,因其临近杭州的区位“优势”,成了杭州养殖户的首选之地。面对租金的诱惑,海宁当地一些农户因为贪图小利而向村里隐瞒实情,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直接把闲置土地租给了“邻居”。
到2004年10月,杭州东迁的养殖场已经在许村遍地开花。许多耕地被占用,卫生防疫不规范,大量粪便污染环境,临时建筑简陋、单薄,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见到如此严重的后果,起先还在沾沾自喜的农户们傻眼了、后悔了,他们实在承受不起畜禽养殖带来的环境代价!
问题很快引起了关注。2006年1月16日,在许村镇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10多名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多份要求镇政府重视养殖业污染的建议。
镇人代会召开后不久,许村镇人大副主席李祥甫与镇农技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立即组成调研组,下村进行专题调研。
联丰组组长缪洪水向他们反映说,他们村原先有6家生猪养殖场,占地约5亩,其中有2家是2004年刚开始出租为养殖场的,其他4家已有两三年历史了。靠近道路的一小块田,则是堆放猪粪的场地,一直以来臭气熏天。
人大代表包云华向调研组反映,在他们及临近的几个村,近段时间有大量的养殖场开张,主要是养猪场。这些养殖场没有畜禽粪便处理设备和措施,粪便被直接排入河道或农田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污染,周围老百姓怨声载道。
调研组人员当即随包代表来到附近的一家养殖场。呈现在他们眼前的情景令人触目惊心:简易棚摇摇欲坠、破败不堪,有的甚至连屋顶都没有,只盖了几张塑料薄膜;简易棚里,几十头猪挤在一起,全身沾满了污物,只有两只眼睛里还能看得出一点亮色;简易棚外,数以吨计的泔水在简易炉灶上沸腾,散发着阵阵恶臭,大量服装厂的废料在灶膛里燃烧,黑烟弥漫;养殖场边,泔水残渣、干湿粪便随意堆放;旁边的小河里积满了猪粪,已经不见水的踪影,从稍远一点的地方看,根本不知道这是一条河……
“这里的污染太严重了!”李祥甫非常气愤,他向随同调研的镇农技服务中心的同志说:“要迅速根治才行啊!”
许村镇人大将调研组的调研情况转镇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时报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农经工委。
此时,海宁市人大常委会也正在关注同样的问题。
早在2005年初召开的海宁市人代会上,沈玉祥等10多位人大代表就提出了要加强农村养殖业管理、控制,改善农村面源污染,加快农村环境整治等建议,引起市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
在2005年7月海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生态建设和环保执法跟踪督查时,督查组前往许村镇检查,途中发现了一处处外来养殖场,简陋的场所、满地的猪粪和熏人的恶臭,让督查组人员只能用“糟糕”二字来形容。
2005年7月19日,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专题听取环保执法跟踪督查情况报告。会议首次就杭州畜牧养殖户外迁海宁的问题要求市政府引起高度重视,对未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大量畜禽粪便直接排入河道等问题,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办法,督促限期治理。
明察暗访,治污进入倒计时
到2005年底,海宁市的面源污染整治有所推进,但收效不甚明显。许村镇养殖污染情况也没有多少好转。
2006年5月,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对生态建设和环保执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这次督点指向以许村为主的畜牧养殖业。
5月9日,海宁市“两台一报”三大主流媒体同时播(刊)出的一则公示引起了全市人民的关注――海宁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以执法检查组名义对此次跟踪督查工作进行公示,并向全社会公开监督电话,广泛听取群众对环保执法工作的建议,发动社会各界参与。
此时,许村镇人大联合镇政府组成两个调查组,也开始对辖区内的养殖场进行彻底调查。
海宁市人大常委会跟踪督查组来到许村镇,深入各养殖场进行检查。
来自杭州笕桥的戚秋明是最早在许村镇红旗村租地养猪的养殖户。当检查组向其提出关停整治的要求时,看着栏里挤在一块的800多头猪,戚秋明犯难了:“小猪还没到出栏时间,猪舍也是一分钱一块砖搭起来的,这一关、一整治,钱不都打了水漂了?”
“小猪可以等到出栏再卖,猪舍拆除由市、镇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执法人员连续4天上门做思想工作,戚秋明被说服了。
6月5日,时值第35个世界环境日,“保护环境――人大代表与你联手”主题活动正式启动,海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市区水环境及许村等地的畜禽养殖场粪便排放情况进行暗访。
在许村镇塘桥7组鑫海养殖场,代表们简直不敢置身其中,养殖场后面的小河浜流淌着猪粪,俨然已成猪粪池,臭气冲天,苍蝇漫天飞舞。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农经工委主任张建良当场指出:“这里的情况与我们2005年开展相关检查时看到的一模一样,污染状况没有改变多少,而按照当时的整治要求,该养殖场应搬至花园村骆介组,并与那里的养殖场整合,将猪粪进行沼气化处理。”
“你们为什么还没有搬?”张建良问。
“他们一直没有来为我们整改。”养殖场主回答。
“整改是要求你们自己整改,不是别人来为你们整改。”
听着代表们与养殖场主这样的对话,同行之人只有苦笑了。
6月7日,海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戴雪根亲自带队到许村察看养殖场面源污染情况。当看到整治情况不理想,他感到这是一块难啃的骨头,当即明确表态,要限期落实污染治理措施,排出整治时间表,加快沼气池建设,对到时未能建设而严重影响环境的要进行处罚,该停的停,该迁的迁,坚决不留后路。
这一个月里,海宁市、许村镇两级人大检查组跑遍了许村镇所有的养殖场。
情况很快明朗:许村镇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有98家,共存栏生猪16006头,其中本镇养殖户17家,占17%;外来养殖户81家,占83%。涉及14个行政村,占地总面积158.084亩,构建简易棚房的达到了81%。
在摸清情况、征询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两级人大检查组形成了《关于整治许村农业面源污染的意见》,分别交市、镇两级政府办理。
根据市、镇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及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许村镇政府迅速出台了《关于许村镇畜牧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畜牧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许村的养殖业污染整治已如弦上之箭了。
87家养殖场全面关停
尽管整治措施出台了,但市、镇人大并没有就此松一口气,他们需要对整治措施贯彻落实展开持续的跟踪监督。
2006年6月14日,许顺发等14位市人大代表在视察养殖场后,就生态建设和环保问题,约见市政府分管领导,面对面地向海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询问。
金建甫代表首先发问:“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养殖场畜禽粪便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只是集中堆放在一起,有的甚至直排河道,给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请问市政府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什么措施?”
市农经局局长曹汉国答复说:“现在,我们正在积极建设沼气池,通过政府补助70%的资金,鼓励养殖大户建设沼气池。目前,我市规模养殖企业已建沼气池1189只,治理率达91.3%。同时,我们将通过继续严格执行禁养、限养政策,加大技术投入力度,实施综合利用处理等措施,加快我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进度。”
副市长徐辉补充道:“我们将加大对周边养殖业的治理,努力改善环境质量。”
一个月后,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分组讨论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情绪激动。
“我们在暗访中看到,粪便外溢或直排入河,空气中弥漫着阵阵恶臭,河道被染成了红黑色,水面还翻滚着白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祥喜第一个发言。
“许村镇养殖污染要彻底得到根治,市政府在政策上、财力上的措施一个都不能少!”马建忠、周金根、凌兴元等委员的发言直指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会后,一份审议意见书交到了市政府,其别指出:要积极探索养殖业准入机制,结合正在实施的“两违”专项整治活动,对重点区域的养殖场进行清理和整顿,对不符合污染治理要求和违法占地经营的实施关停;市政府要从政策和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
海宁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8月9日,海宁市政府对许村镇开展外来养殖场(户)清理整治工作作出批示:“同意许村外来养殖场以关停为主的整治方案,请许村镇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支持,经费上市里按许村镇实际支付额的50%予以补助。”
9月中旬,许村镇的畜牧养殖业污染整治大战全面打响,按照预定方案,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起来,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根据出台的政策,对于必须关停的养殖户从保护其利益出发,原定把存栏的小猪养大卖掉后再进行关停,然而适逢当时猪肉价格上涨、行情看好的阶段,冲着这“利好”的消息,有的养殖户产生了“整治也许只是一时形式”的侥幸心理,偷偷开始再买猪进仔,其现象大有反弹之势,整治工作进程被贻误下来。
镇人大了解情况后,一方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情况,一方面发动临近养殖场的各位人大代表进行监督,一发现有偷买猪仔的情况立即反映。在市镇两级人大的监督下,镇政府有效控制住了养殖户买进猪仔的行为,斩断了反弹后路。
2007年农历春节逐步临近,但按照年底基本完成整治工作的原定计划还有差距。
2007年1月,许村镇人大组织人大代表对整治工作再一次进行监督检查。
代表们来到还没有关停的养殖场,调查没有关停的原因;来到已经关停的养殖场,查看复耕情况;来到列入整治计划的养殖场,了解治理进度;听取分管副镇长对有关情况的汇报,并积极提出建议……
代表们发现,他们的建议正在一条条落到实处。
2007年6月12日,海宁市政府对许村镇的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截至5月底,87家养殖场被关停,总面积达123.934亩的土地得到复耕,当地老百姓拍手称快。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洪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提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的,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街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八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我是1999年4月任副局长,主持区水利局工作,同年7月,受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担任区水利局局长职务。任职以来,我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自觉接受区人大的监督,尽职尽责,踏实工作,讲究方法,注重实效,积极开拓水利事业,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大进展。现将任职三年来的工作向常委会述职,请予审议。
一、注重思想教育,努力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我刚调到区水利局,正逢水利系统“出事”后干部职工还处在各种外界舆论的压力之中,情绪波动较大,士气不振,而以百里堤塘建设为重点的各项工程建设却是刻不容缓。我认真地把握当时的背景和组织对我的工作要求,按照“对外重塑形象,对内调动积极性,从稳定人心做起,从自我做起”的工作思路,讲究方法,稳步开展各项工作。一方面尽快熟悉衔接工作,一方面掌握全局上下干部职工的思想脉搏,从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入手,做了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有的放矢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我客观地对待犯错误的老班子成员欢迎光临517878秘书网和其他干部,坚持“正视错误,吸取教训,立足发展,用其所长”的原则,多和他们谈心,帮助他们放下包袱,面对现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尊重他们,关心他们,调动其主观能动性,这样既稳定了上下情绪,又使各项工作特别是标准堤塘建设顺利进行。此外,利用各种会议和活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使干部职工认清形势,正确对待当时的舆论环境,转移视线,鼓舞士气,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在做好思想教育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调整充实了中层干部,将一些群众反映较大的调整下来,并任用了一部分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在用人问题上讲宽容,重实干,大胆起用有争议的干部,使他们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对犯过错误和调整下来的干部如在工作中表现较好,成绩突出,根据需要重新使用,做到“用其之长,避其所短”,实践证明,这种把用人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的做法最后得到了大多数干部职工的认可。总之,通过三年来一直坚持“重思想教育树正气、重情感沟通调动积极性、重工作实绩使用干部”,全局上下精神状态和工作面貌有了很大的改观。
二、认真踏实工作,全面完成以百里堤塘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建设任务
我到区水利局初期班子成员只有二个人,1999年下半年组织安排我兼任区堤塘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后又兼任常务副总指挥。组织的信任使我感到肩上的担子很重。为此,我工作两头跑,两手抓(思想建设和工程建设),踏实工作,埋头苦干,经常放弃休息时间检查工地,也放弃了两次市局组织的外出考察机会(一次为出国)。现在回过头来想想,非常值得,因为通过三年的努力,圆满完成了以百里堤塘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建设任务,这里面有自己的一份汗水和努力。
一是顺利建成百里高标准堤塘,增强了城乡防台抗灾能力。我到区水利局时,正值堤塘建设进入关键阶段。沿海海塘、外沙海塘、山东十塘、三甲九塘已经完工,进入配套扫尾。其他工程正陆续开工或施工到关键阶段,工程面广量大,而且好多前期尚未发现的问题到工程中后期都暴露出来,协调管理任务非常繁重。工程配套扫尾的任务也不轻松。通过各方努力,大部分堤塘在2000年台汛前基本完工,葭芷农村段六标到2001年台汛前完工,栅浦闸外移工程因防汛保安全需要延迟到今年台汛前完成主体工程。椒江堤塘建设施工环境复杂,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应该说老天帮了大忙,当然,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还是靠人抓出来的。从去年上半年开始,我区堤塘进行分批初步验收,到去年底全线堤塘全部通过省、市组织的初步验收,大部分被初评为优良工程。去年10月,我区获“浙江省千里海塘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今年3月,我区被省政府授予“浙江省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先进单位”。在建好百里堤塘的同时,我区还积极争取并建成了浙东千里海塘纪念碑。在争取项目、设计和建设过程中,我积极当好区委、区政府的参谋,上下联络,促成了项目上马,并在工期紧、施工难度大、质量要求高的情况下,圆满完成了纪念碑施工任务,为椒江争得了荣誉。
二是以水闸维修、水库除险加固为重点的骨干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建成百里堤塘,但沿线的大小涵闸标准偏低同样是防汛挡潮的薄弱环节。为了与标准堤塘相配套,实施并完成了椒北柏加闸、建设闸、回浦闸外移新建及河道配套工程,椒南栅浦闸外移新建工程也将于今年10月底完工。其他大小涵闸如岩头闸、华景闸、葭芷闸、下洋闸、涛江闸、红旗闸、盐场闸等也都已加固改造到50年一遇标准。此外,在全市率先全面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确保安全摘帽。自1999年至2001年,相继完成井马水库、水仓里水库、明珠里水库和黄泥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投资达455余万元。
三是围垦造地稳定推进。完成十塘围垦一期工程,主堤长2258米,付堤长510米,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工程总投资2438.4万元,新增土地面积1650亩。2001年4月,十塘围垦二期工程动工兴建,围涂面积2800亩,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围垦主堤长3100米,概算投资4500万元,计划到2003年底完工。
三、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全面加强防汛非工程措施
在搞好以堤塘为重点的防汛工程措施的同时,十分重视防汛非工程措施建设。一是完善防台风预案工作。区防办结合椒江水工程的实际情况,重新编制了《椒江区防台风预案》,分析了在不同等级台风、暴雨、洪水袭击下的各种应对措施,做到重点明确,职责分明。同时编制的《椒江洪水(风暴潮)风险图》操作方便,技术领先,该项目被评为省内先进。各镇、街道和有关主管部门也都制定完善了防台抢险预案。防台风预案编制工作在我区已形成了制度化。二是加强防汛督查和堤塘通道闸门关闭的演练工作。椒江堤塘位于“黄金海岸线”,全线通道多达117处,涉及单位多,情况非常复杂,堤塘管理任务很艰巨。堤塘建成后,我们把防汛督查的重点放在各类堤塘通道的管理上,在开展经常性检查的同时,对重点薄弱环节和隐患抓住不放,一抓到底。如去年我们对椒北陈杰船场擅自开缺案件进行全方位跟踪、督查,最后使船场通道闸门按高标准建好。最近,区防汛指挥部又将组织对无力改建闸门的外沙顺风船场通道予以强制封堵。堤塘管理所更是把通道管理作为堤塘管理的重中之重,经常性加强调试。区防汛指挥部每年台汛前均要组织一次以堤塘通道闸门关闭为重点的防汛演练活动,以确保关键时刻能够启闭。三是搞好防汛信息系统建设。为逐步实现防汛调度迅速、高效的目标,我们不断加大对防汛现代化设备的投入。从2000年到2001年分二期共投资80多万元,配置了V型多功能静止高分辩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彩色激光打印机、投影仪等先进设备。同时建立了水文遥测系统、防汛动态监视系统和防汛信息系统。防汛三大系统的建成实现了我区水情、雨情的自动测报,为准确、及时地进行防汛信息采集、预报调度决策和指挥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现代化手段,走在了全市的前列。
四、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努力开创水利工作新局面
百里堤塘建成后,水利工作抓什么?我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及时提出了“三个转变”。即水利工作重点从标准堤塘建设转变到内河疏浚整治上来,恢复和提高河道的泄洪、航运和蓄水抗旱能力;水利工作任务从多年以来的重建轻管转变到建管并重上来,加强对河道、堤塘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水利工作目标从工程水利转变到资源水利、产业水利、环境水利上来,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率,改善水体和河岸环境质量。通过三大转变,水利工作重点及时转移到河道整治、加强水工程管理和水行政执法等工作上来,推动水利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一是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全面启动。2000年底,堤塘建设已接近尾声,我把抓工程建设的主要精力逐步从堤塘工程转移到河道疏浚整治上来。首先,根据全市河道整治现场会精神和我区河道现状,组织专门人员及早做好全区河道现状调查、测量等基础工作,及时编制了全区河道整治五年规划及分年度计划,为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区政府于2001年1月出台了《椒江区河道疏浚整治五年规划及实施意见》,计划从2001年开始用五年时间,对全区300多公里的河道进行一次全面疏浚,骨干河道及特殊重要地段进行河岸砌石保护,计划总投资近1.5亿元。我区自百里堤塘建设之后的又一轮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由此拉开帷幕。其次是抽调精干力量,组建河道整治办公室。经各方努力,河道整治开局之年进展顺利。2001年度河道整治计划长度107.9公里,工程量78.99万方。实际完成长度113.4公里,工程量89.61万方,累计完成投资1063.61万元。其中河道疏浚工程超额完成,河道砌石工程已全面开工,但因政策处理难度大,资金难到位等原因进度不够理想。2002年的河道整治计划也已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计划总投资2500余万元。
二是堤塘管理和水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堤塘建成后,及时把堤塘管理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首先是争取建立管理机构,经编委批准,成立了区堤塘涵闸管理站和城区、椒南、椒北三个堤塘管理所,新增编制17名。管理人员不断充实到位,并建成椒南、椒北两个堤塘管理房,城区堤塘管理房工程已招标。其次是完善堤塘管理硬件配套设施,在全线堤塘埋设堤塘里程桩、管理界桩、保护桩和警示牌,配备堤塘观测仪器及设备;设立沉降、位移观测点。城区江堤12座通道闸门启闭机均配备电动机、变压器和备用发电机组。同时还加强堤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组织全体堤塘管理所人员进行水准测量、沉降观测的培训学习。编制了堤塘日常管理一系列的记录表。三个堤塘管理所经常性开展日常巡查和观测工作,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网畅通。开展河道巡查,在每年的台汛期前对全区主干河道组织清障,拆除阻水鱼网、鸭棚、违章建筑。依法从严审批各类涉河项目。大力开展水法宣传,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对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如为打击向河道、塘脚倾倒建筑垃圾、泥浆的违法运输户的嚣张气焰,区水政监察大队多次组织深夜伏击,当场查获违法运输户。又如2000年3月23日,我局申请区法院在市水利局、市中级法院的配合支持下,对前所的椒江东江船舶修造厂违法占堤案进行强制执行和处罚,其未批准的船排轨道和堤塘边乱搭乱建的房屋统一予以拆除,市水利局组织了全市水政监察员近百人参加了强制执行。此案件成为全市首例终审判决的海塘案件。
三是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水土保持工作。针对原来主城区的井马、水仓里、明珠里水库均由当地镇(街道)分散管理的局面,不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水利产业发展,通过采取各种途径,多方协调,把水库的管理权统一收回到水利部门,把有限的水资源和洁净水环境统一管理起来,推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依法推进水土保持工作,成立椒江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编制了《椒江区水土保持规划》,区政府予以颁发实施。完善水保巡查制度,涉河项目回头看制度,对凡涉及到河道审批项目,要求先编制水保方案后,方可审批涉河项目,做到从源头开始抓水保工作。同时,依法推开水保“两费”征收工作。
五、加强水利队伍自身建设,为水利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繁重的工作任务要靠全体水利干部职工共同努力、齐心协力去完成。我觉得,工作靠人做,管事先管人,把握住人的因素就抓住了工作的主动权,因此我十分重视水利队伍自身建设。
一是开展系统思想作风教育整顿,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为加强水利队伍建设,我到水利局后不久就在全系统开展了以“树正气、塑形象”为主题的思想作风教育整顿工作。局班子成员经常同机关干部开展谈话谈心活动,摸准思想脉搏,对症下药。在局机关实行机关干部戒勉制度,对群众有反映经确认的,由局领导找其谈话,实行告知戒勉。加强机关凝聚力工程建设,关心职工生活,开展各项活动,活跃干部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同时修订和完善了规章制度,在原有基础上,完善了财务制度、接待制度、用车制度、学习制度、考勤制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等,用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全局上下的行为。通过采用多种途径多种方法,弘扬了正气,凝聚了人心,激励了斗志。
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使广大水利干部职工深刻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多次专题召开系统大会,邀请市、区纪委领导为全系统干部职工上党风廉政教育课,生动形象的案例使大家深受教育。作为局一把手,注意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做好表率,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认识到权力是人民给的,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应经得起各种诱惑,做到既干事又干净,为人民用好权、慎用权,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同时自觉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各项规定,比较注意小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三是加强班子建设。我十分珍惜班子的团结。作为一把手,自己重视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充分发挥班子副职的作用,让副职有用武之地,自己也好“忙里偷闲”。加强班子成员间的沟通工作,建立了周前民主通气会制度,使班子成员做到多通气,多理解,多支持,多配合,多尊重。三年来,开始时班子成员少,工作比较忙,以后班子成员配齐了,工作相对比较有序,大家心情都比较舒畅,整体战斗力比较强。同时注重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和各方面涵养,在工作中坚持以诚待人,公正处事,敢抓敢管,敢于负责。
三年来,我自觉接受区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建议意见。重视和认真办理好区人大建议和意见,把它作为推动水利事业发展的措施来落实。在工程建设和防汛检查过程中,主动邀请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活动,认真负责地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好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江海镇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第八组党委成员专题调研活动于10月11日至10月20日进行。调研活动主要以现场调研、座谈会的形式开展,由第八调研组组长主持,调研对象有镇区各部门、各单位、各社区以及黑臭水体整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调研的主题是紧密结合当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深入剖析当前江海镇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情况,为黑臭水体整治以及后续长效管理工作建言献策。座谈会上与会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纷纷发表真知灼见,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江海镇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情况
江海镇区黑臭水体专项整治主要涉及镇区中心区域5条河道:星港湾社区中心河、市场东河、场部东河、场部北河、场部西河。江海镇区黑臭水体整治规划由苏通园区委托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编制《规划书》,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的基本思路进行黑臭水体专项整治工作。第一阶段实施截污纳管工程,力求将所有居民的污水都接入污水管网,彻底杜绝污水直排入河。此次截污纳管工程经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三家施工单位为控源截污工程承建单位,确定一家专业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全程监理。2018年12月18日本工程已经正式开工,2019年4月底完成,合同总工期120天。此次截污纳管工程铺设污水管网总长度约17960米,立管约13500米,整治排口334个。第二阶段实施活水贯通工程,该工程于2019年5月7日开标,5月14日施工单位进场开始施工,通过人工冲土、机械挖掘对黑臭水体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已清淤河道长度4000m,疏浚土方12000m3。同时根据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活水贯通方案,通过新建10处直径120cm的过路涵管将水系贯通,已新建过路涵管总长度675米。通过新建三个翻水泵站,每个泵站设有2台0.3m3的翻水泵使水彻底活起来。第三阶段实施绿化道路工程,计划在河道边修建道路约10000㎡,种植绿化约19300㎡,该工程于2019年9月9日开标,9月16日施工单位进场开始施工。此外,江海镇区还实施了中心区域河道护栏维护以及沿河外墙粉刷工程。
二、存在的问题
江海镇区目前在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全面消除黑臭水体的工作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和中央督察组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1.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机制不够健全。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系统工程,虽然江海镇区成立了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但是镇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合力没有充分发挥。
2.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意识亟待加强。目前江海镇区已完成黑臭水体河道两侧截污纳管工程,杜绝了污水直排入河,但在巡河过程中还是经常发现沿河居住的居民向河道倾倒垃圾、生活污水等。“问题在水里,根源在岸上”,这些污染源头若不能根治,就会导致治而反复,久治难愈。
3.镇区排水管网没有专门部门维护管理。今年以来,镇区不断加大市政基础设施投入,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开展了截污纳管、“六小行业”整治等一系列排水管网改造工程。但镇区主干道尤其是老旧小区污水外溢现象仍时有发生。经现场调查发现,老旧小区的排水管网多年未实施疏通,出现不同程度的渗漏、淤塞甚至塌陷,不仅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同时也影响了黑臭水体整治工程。
三、工作建议
1.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整治实施方案。镇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急迫感和责任感。要系统分析黑臭水体污染物来源,综合水体污染程度、污染原因和污染阶段,进行全面分析,形成系统性、关联性、科学性的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要形成合力,确保镇区黑臭水体整治能够达到消除黑臭的标准,早日完成黑臭水体销号工作。
2.深入宣传,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黑臭水体整治。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在河道两侧悬挂宣传横幅、竖立宣传标牌、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向镇区居民尤其是沿河企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宣传黑臭河整治的意义,宣传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十个禁止”等,提高其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意识。二是准确公开信息。准确向广大居民群众介绍消除黑臭的具体标准,及时告知镇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目标、财政投入、进展情况和实际困难,取得居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应对国家和省市考核评估做好民意准备。三是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真正形成党委组织领导、镇区各部门、各单位具体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黑臭水体整治格局。
3.明确职责,推动黑臭水体整治责任落实。镇区要切实加强对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压实责任,稳步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协调顺畅,保障有力,管理工作长效有序。明确镇区排水管网维护管理的责任部门,统筹负责对镇区排水管网进行定期检查、疏通,确保其通水能力,防止污水倒灌;及时维修受损排水管网,并妥善处理其他意外事故等。
6年前,“精细化工王国”台州市黄岩区的经济总量一枝独秀,但其长期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工业污染,使黄岩境内河道遭受严重污染,母亲河永宁江(又名澄江)也早已没了往日“九曲澄江如练,夹岸橘林似锦”的怡人风光。
永宁江沿岸的王西、外东浦等地区,甚至成了省级环保重点监督区,当地百姓怨声载道。
而如今的永宁江,经过6年时间的整治,终于恢复了往日风采,江水明澈洁净,常见野鸭在江中嬉水,江畔的永宁公园还成了当地百姓最惬意的休闲之所。生活在永宁江边的人都清楚,这翻天覆地的变化来之不易,这其中,离不开黄岩区人大常委会6年来的持续监督。
生态规划不尽完善人大搁置要求返工
说起1997年的那场台风,很多人至今仍记忆犹新。一位名叫“海之梦”的网友说,他从小生活在永宁江边,他对那次台风印象最深的不是狂风暴雨,竟然是永宁江的污染,他用了“触目惊心”四个字。他说,当时长潭水库超出库容后,不得不打开闸门向永宁江泄洪,许多鱼虾也都一起流入永宁江。他清楚记得,在台风过后的第一天,永宁江水面上突然跳动着许多鱼虾,沿江百姓纷纷下江捕鱼;到了第二天,这些鱼虾便开始陆续探出江面呼吸新鲜空气;而到了第三天,江面上竟然白白一片,很多鱼虾都丢了性命。“那时的江水哪里还是水啊,分明是一江化工水,整天臭气扑鼻,沿江百姓都深受其害。”
黄岩区王西村村民周仙富对此也深有感触。他说,在六七年前,稻田里连青蛙都很少看到,因为化工污染厉害,他们在田里耕作后,还常常会手脚发痒,后来大家都不敢光脚下田干活了,很多本地村民甚至连本地蔬菜都不敢吃了。
环境整治已是迫在眉睫。2004年4月,黄岩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区政府关于环境建设情况汇报。当年7月,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便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生态区的决定》,要求区政府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生态区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生态区建设机制,扎实做好生态区建设各项工作。
与此同时,黄岩区人大常委会也开始了长达6年的持续监督。
黄岩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主任尚伯金说起生态环保监督,印象最深的还是2004年底的那次规划审议。
那年12月28日,黄岩区政府就生态区建设规划提请黄岩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可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本来认为只是“过过程序”的审议,结果该项规划第一次提交常委会审议时竟然根本没有进入表决程序。这在此前是从来没有过的,当时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说起当时的情况,时任黄岩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章显林至今仍记忆犹新。当时,他也参与了审议,可他看了生态区建设规划后发现,尽管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编制生态区规划时做了大量工作,但该规划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水资源保护力度、资金投入等方面都有待完善。为此,他当时就提出:“规划编制虽然比较规范、全面,但在财力投入和生态用水保障上尚需进一步论证,需要作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此规划各抒己见,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最后,鉴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不一,本来要提交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生态区建设规划竟被搁置了,没有进入表决程序,而是要求政府部门对该规划进行修编。
经过近两年时间的论证、修编,2006年10月11日,黄岩区政府再次就《黄岩生态区建设规划》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9日,黄岩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终于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黄岩生态区建设规划的决议》。
对此,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礼祥说:“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既要重视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生态区规划通过后,黄岩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执行生态决议和规划,在保护生态的同时,摒弃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充分考虑水、大气、土壤的承受力。像医化产业,虽是黄岩的支柱产业之一,2002年实现的产值约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10%,但医化企业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曾被国家环保总局等6部委列为重点督察的区域之一。为此,区政府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最后还是作出了关停74家(个)污染企业(车间)和限期治理42家(个)污染企业(车间)的决定。
无河不污代表心忧重点难点紧盯不放
从2004年起,黄岩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都会安排有关生态区建设和环境保护执法情况的调研、视察。
2004年6月18日,黄岩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区人大代表,对江河水污染、城市大气污染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情况进行了视察。当时,黄岩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朱锋、副主任章显林,以及10余位区人大代表实地察看了污水处理厂、江口罐头园区附近受污染河道、垃圾填埋场和一些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结果,现场所见所闻,令人触目惊心。
当时参加视察的区人大代表金美清回忆说,很多企业的治污设备都只是摆设,主要作用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检查,每到夜深人静时,他们常常偷排臭水毒气,使得当地居民寝食难安,江口的一些村民更是怨声载道;王西、江口化工区周围的一些农民因水污染严重,甚至无法下田干农活,也无法种植农作物;农村生活垃圾无法彻底收集清运,部分村庄的村前屋后和马路、河道俨然成了“天然垃圾场”。
在这次调研的报告中,调研组用了“无河不污,无水不臭”来形容,尤其是城区河道。据有关数据显示,当时的内河水质达标率仅16.7%,而永宁江水质达标率竟然是0%(主要超标指标是总磷、总氮、氨氮、砷),属五类和劣五类水质。
此后几年,黄岩区人大常委会年年确定一个重点,就黄岩生态环境治理情况紧盯不放:2005年5月,对环境保护法和生态区建设决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2006年7月,组织部分市、区人大代表视察王西、外东浦化工企业关停搬迁工作……
2007年,新组成的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依然将生态环保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当年11月,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杨礼祥的带领下,组织代表对生态区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情况进行了调研,先后听取了区环保局、财政局等10多家单位的情况汇报,还实地察看了企业排污处理系统、废弃物生态处理场、宁溪大地村人工湿地等。代表们发现,虽然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展较快,企业废水偷排漏排现象也少了很多,可江口轻化投资区、院桥场外拆解区始终没有摘掉“重点监管区”的“帽子”,长潭水库上游的黄岩铅锌矿尾矿库对水质安全的影响仍不容忽视。
当月底,黄岩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审议生态区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情况时,作出了《关于生态区建设工作的审议意见》,要求区政府采取多方有效措施发展生态经济、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加快重点监管区“摘帽”整治工作、铅锌矿尾矿整治工作,并建议免除长潭水库库区上游乡镇工业指标考核,实行生态环保指标考核。
对于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黄岩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出台了相关措施进行整改,对院桥场外拆解区域、江口轻化投资区、污水处理厂和黄岩铅锌矿尾矿都进行了整治。
2008年12月25日,黄岩区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对生态区建设工作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先后对黄岩铅锌矿尾矿整治情况、院桥场外拆解准重点监管区整治情况、污水处理厂整治情况等进行了实地视察。在院桥,代表们欣喜地看到,场外拆解场终于关闭,空气中再也没有废物拆解时产生的浓烟和废气。
2009年3月6日的黄岩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明掌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江口轻化投资区(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院桥场外拆解区域(市级准重点监管区)、污水处理厂(全省首批环保不良信用单位)、铅锌矿三号尾矿等经过整治,已全部通过合格验收;库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屿头、富山、上郑、上、平田五乡及一半的宁溪镇均已实行了生态环保指标考核,生态区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群众和代表都比较满意。”
成效显著百姓称快生态监督仍将继续
有耕耘就有收获。2009年11月,黄岩区人大常委会再次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了调研,实地察看了院桥镇、北城街道、平田乡的6个村庄。在现场,代表们看到了一幕幕令人可喜的景象:农家瓦房宽敞明亮,庭院周围绿树掩映、篱墙环绕,路宽、水清、灯明、村绿,“脏、乱、差、散”现象大为改观。院桥镇后宅村村民章辉高兴地告诉笔者,现在的村庄比以前干净了,溪水比以前清澈了,空气也比以前更清新了。
据了解,全区现已有10个乡镇是“市级生态乡镇”、5个乡镇是“省级生态乡镇”,宁溪镇和上乡目前正积极争创“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截至2009年底,长潭水库库区内已有5个乡镇建成集镇污水处理厂、42个村庄采用人工湿地模式处理生活污水,全区则有135个行政村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另据了解,与2005年相比,2008年黄岩区化学耗氧量、二氧化硫两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削减13.85%、47.9%,至2009年11月又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了15.43%、8.68%。
此外,王西、外东浦两个化工区块的医化企业实施搬迁关停后,黄岩成为全省当年首个“摘帽”的重点环境监管区域,使城区总体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而在随后开展的生态修复工程中,投巨资建成的永宁公园也摆脱了化工污染,古老的永宁江畔又恢复了往日的宁静,沿江而居的百姓也终于见到了重现的鱼儿。
关键词:元代;黄河治理;河患;争论;冲突
中图分类号:K2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3-0012-04
历史上,黄河的决溢泛滥曾给周围社会带来深重的灾难,也给很多统治者带来了治理的难题。从上古时期的大禹治水开始,不同时期的人们围绕着黄河的治理,献谋献计,试图通过不同的工程手段来去除黄河所带来的灾患。因此,相对于历史上无数次黄河治理的工程,时人对如何治理黄河的思考更值得我们关注,这些言论中包含的信息丰富,是我们考察当时黄河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本文即以元人的治河言论为切入点,关注元代的黄河治理,与以往研究有所不同。元代河患依旧严重,“据粗略统计自蒙古灭金至元亡的近110余年内,决溢地点有记载的有50余处,有时几十处同时决口”[1]。“黄河决溢,千里蒙害。浸城郭,漂室庐,坏禾稼,百姓已罹其毒。”[2]
一、元代治黄机构简介
元代“内立都水监,外设各处河渠司,以兴举水利、修理河堤为务”[3],都水监为元代主管水利建设的计划、施工、管理等专职机构,黄河治理自然也在其职责之内。早在至元七年(1270年)的时候,就有“以都水监隶大司农司”[4]的记载,后来可能罢废,到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郭守敬陈水利十有一事后,十二月,“复都水监,秩从三品”[5],“掌治河渠并堤防水利桥梁闸堰之事”[6],{6}大德九年(1305年)“升都水监为正三品”[7]。
都水监派驻地方或河道上的派出机构,又被称为行都水监,负责并协助地方官员一同治理河患。事实上,元代直到后期才开始设立行都水监来治理河患,如泰定二年(1325年)姚炜“以河水屡决,请立行都水监于汴梁,仿古法备捍,仍命濒河州、县正官皆兼知河防事”[8]。至正八年(1348)立行都水监于济宁郓城,九年(1349)立山东河南等处行都水监,十一年(1351)设隶属于行都水监的河防提举司。
如上所言,元代河政实际上有两级管理体系,都水监作为水利建设的总负责机构,地方为派出机构行都水监,同时濒河州、县正官也兼知河防事。文献中并不乏地方与都水监合作治理河患的事,如至治年间,黄河于原武决口,河北河南道肃政廉访使买奴亲自督视堤防的修筑,这次工程“用役夫一万人,稍草六万束。命摘夫五百,裢颂惨吧芦苇,得十余万束,民不扰而河患息”。同时为了做好预防,“又令汴梁属邑预备稍草,连岁所积。至六十余万束,免取具与临时,人甚便之”[9]。再就是1307年秋,黄河再次决口原武东南,流入汴河,威胁汴梁城。地方官吏纷纷打算避逃,而百姓惊恐。官员王忱向省臣建议导水东下,“而省臣大家田畴多在汴、宋间,不用公言”。王忱亲自“乘舟行视河分,命决其壅塞,于以分流杀水,而汴城始完,其民至今以为德。水害既息,复大发民增筑堤防”[10]。
二、元人的治河言论
(一)王恽论黄河利害
王恽(1227-1304)是元人中较早论述黄河治理的。他曾在至元年间相视河患,发出“堤防不议四十年,河行虚壤任徙迁”的感叹。在此后,针对汴梁城所受到的威胁,王恽又作《论黄河利害事状》,{1}对当时的形势以及治理方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针对汴梁城周边形势,强调对河患的预防工作。他指出:“北势既{,水性趋下,断无北泛之理。故识者云已隐犯京之势,似非过论也。”黄河的南流早已对汴梁城形成了比较大的威胁。
第二,指出官方在治理黄河上的不用心。他认为有司采取的“缕水筑堤以应一时,极其所至,仅能防备淹水”,透露出了当时在对待黄河治理的问题上,地方采取的措施还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第三,强调治理河患的重要性,且形势已然紧迫。王恽认为,黄河“万一侵犯,岂惟使民居荡析,且废通漕控制之利,民之大命又所系有重焉者。盖开封、祥符、陈留、通许等数县之地,耕种不下数万余顷,若漫为淀泺,岁记先失,民何以生,此最可虑也”。
第四,提出自己治理河患的建议。王恽指出,“卑培薄分流杀势之议”不可待到河患发生之后,应尽早计划。王恽认为解决方案莫若“舍小就大,广为规制,……遮障奔冲使东过三汊,散为巨浸,可毋虑也”。如此“以D一劳永逸之举,实为便当”。还建议在要害去处建立祠庙,祈求神灵庇佑。
(二)蒲口塞与不塞之争
大德元年(1297),黄河在杞县蒲口决口,河水泛滥南北数郡县,造成大面积的破坏。于是第二年朝廷命大臣尚文“按视防河之策”,尚文看到当地河岸南高于北,认为“堤安得不坏,水安得不北”,于是上奏建议对蒲口河决之处不塞为便,其理由如下:
蒲口今决千有余步,迅疾东行,得河旧渎,行二百里,至归德横堤之下,复合正流。或强湮遏,上决下溃,功不可成。揆今之计,河西郡县,顺水之性,远筑长垣,以御泛滥。归德徐邳民避冲溃,听从安便,被患之家,宜于河南退滩地内,给付顷亩,以为永业。异时河决他所者,亦如之。信能行此,亦一时救荒之良策也。蒲口不塞便[11]。
尚文认为强行塞浦口的话会造成“上决下溃”,不易成功。他建议任由河水从浦口南流,以西郡县遥筑长堤,抵御河水,而下游徐、邳等地区受灾人口则迁离原地,另择黄河南边退滩地以给生业,以后河决之处亦如此法,显然是一种消极的治河。尚文的建议经过廷论之后被采纳,却遭到河南、山东地区的官员的强烈反对,“果然,则河北桑田尽化鱼鳖之区矣。塞之便”[12],最终蒲口被塞堵。围绕蒲口塞与不塞所展开的争论,让我们看到了元代在黄河水患治理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没有一个总体上的规划,而只是徒劳的去应对,所收到的效果也就不可能长久。蒲口在大德三年(1299)再次被河水冲决,“障塞之役,无岁无之”。
(三)汴梁都水分监设立之争
武宗至大三年(1310年),围绕如何有效地治理河患,在河北河南道廉访司、都水监和工部之间展开了一场争论。
问题首先由河北河南道廉访司(以下简称“廉访司”)提出,主要是针对当时朝廷在治河方面所显露出来的诸多弊病。第一是容易延误时机,有“不预已然之弊”。廉访司指出,地方“访求修治之方,而且众议纷纭,互陈利害,当事者疑惑不决,必须上请朝省,比至议定,其害滋大”[13]。
正如沙克什《河防通议》中所记,“其有可行之事,为一人所沮,则遂为之罢。有不可兴之功,为一人所主,则或为之行。上下相制,因循败事”[14]。
第二是监官不懂水利。“水监之官,既非精选,知河之利害者百无一二。虽每年累驿而至,名为巡河,徒应故事,问地形之高下,则懵不知;访水势之利病,则非所习。既无实才,又不经练。乃或妄兴事端,劳民动众,阻逆水性,翻为后患。”[15]
为此廉访司建议朝廷在汴梁立分都水监,选派知水利之人专任其职,专一治理河患:“可疏者疏之,可堙者堙之,可防者防之。职掌既专,则事功可立。较之河已决溢,民已被害,然后卤莽修治以劳民者,乌可同日而语哉?”[16]
廉访司的建议遭到了都水监的反对,都水监认为专立分监治理河患,“难与会通河有坝闸漕运分监守治为比”,若设分监,则有碍御河之事,建议“黄河已有拘该有司正官提调,自今莫若分监官吏以十月往,与各处官司巡视缺破,会计工物督治,比年终完,来春分监新官至,则一一交割,然后代还,庶不相误”[17]。
鉴于大德九年因地方官司在治理黄河决口上的失误,工部认为“黄河危害,难同余水,欲为经远之计,非用通知古今水利之人专任其事,终无补益。河南宪司所言详悉,今都水监别无他见,止依旧例议拟未当。如量设官,精选廉干奉公、深知地形水势者,专任河防之职,往来巡视,以时疏塞,庶可除害”[18],批准设立都水分监专治河患。
(四)治河救汴议
延v元年,据河南等处行中书省上报,黄河自睢州等处决口数十,太常丞郭奉政、前都水监丞边承务、都水监卿朵儿只、河南行省石右丞、本道廉访副使站木赤、汴梁判官张承直一起,从河阴到陈州一路查看之后,认为若将决口处全部加以堵塞,“必移患邻郡。决上流南岸,则汴梁被害;决下流北岸,则山东可忧。事难两全,当遗小就大”。由此决定保留小黄口作为分水口,让一部分河水经此下泄到陈留、通许等地。
黄河水自杞县小黄口分泄而出,向东南淹没陈留、通许、太康多地,至延v五年,对开封城形成威胁,元人奥屯上治河救汴之说,其言:
今水迫汴城,远无数里,傥值霖雨水溢,仓卒何以防御!方今农隙,宜为讲究,使水归故道,达于江、淮,不惟陈、颍之民得遂其生,窃恐将来浸灌汴城,其害匪轻[19]。
小黄口离开封城太近,且黄河水泥沙含量多,因长期放任其南流,泥沙淤积之后使河水四处漫流,淹没附近膏腴之地,迫近并威胁到开封城的安全,因此才有奥屯治河救汴之议,最终朝廷令汴梁分监负责修治,自延v六年二月十一日至三月九日工毕。
(五)围绕至正决河的争论与治理
进入至正年间,黄河开始频繁的决溢,连续的决溢表明黄河大堤已经处于疲惫不堪的状态,元顺帝至正四年(1344年)五月,在连续下了二十多天大雨之后,黄河水位上涨,“平地水二丈”,先决白茅堤,再决金堤。这次决口影响范围很广,今河南、山东、安徽、江苏交界地区,成为千里泽国。
至正八年,“河水北侵安山,沦入运河,延袤济南、河间,将隳两漕司盐场,实妨国计”[20]。至此,朝廷开始重视,至正九年立山东河南等处行都水监,专治河患,五月即对黄河金堤进行修治。至正十年十二月,“以大司农秃鲁等兼领都水监,集河防正官议黄河便宜事”。
如何治理河决,众人意见不一,“或言当筑堤以遏水势,或言必疏南河故道以杀水势”,而时任漕运使的贾鲁则认为“必疏南河,塞北河,使复故道。役不大兴,害不能已”[21]。鉴于治河意见不一,朝廷派工部尚书成遵与大司农秃鲁一起行视黄河,“议其疏塞之方以闻”。成遵等人于至正十一年春,“自济宁、曹、濮、汴梁、大名,行数千里,掘井以量地形之高下,测岸以究水势之浅深,遍阅史籍,博采舆论,以谓河之故道,不可得复,其议有八”[22]。
丞相脱脱因“已先入贾鲁之言”,遭到了成遵等人的极力反对,“济宁、曹、郓,连岁饥馑,民不聊生,若聚二十万人于此地,恐后日之忧又有重于河患者”。“自辰至酉,辨论终不能入。”第二日有人劝成遵,“修河之役,丞相意已定,且有人任其责矣,公其毋多言,幸为两可之议”[23]。成遵因坚持己见最终出为大都河间等处都转运盐使。
成遵、秃鲁就与丞相脱脱、贾鲁的意见针锋相对,前者经过实地勘测,认为河故道不可复,后者则极力主张使黄河归于故道。今人杜省吾称“贾鲁亦是急进之流”,不借鉴历史上治河之经验,“而只曰省功费之差,刺激脱脱之好大喜功,以企取堵筑决口,挽归旧河之方案,贾鲁之计亦已险矣”[24]。
贾鲁治河之后,黄河复故道东南流只持续了15年,到至正二十六年二月,“河北徙,上自东明、曹、濮,下及济宁,皆被其害”[25]。黄河复徙而东北流,结束了贾鲁治河的成绩,黄河在有元一代的历史至此也告一段落。
长久以来,提到元代对黄河的治理,谈的最多的就是元末贾鲁的治河,很容易忽略黄河从纳入元代版图到贾鲁治河,这中间相差的百余年时间。入元以后,黄河的决溢乃至改道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一是黄河下游大w上承袭的仍是金时期遗留下来的旧道,黄河多东南汇淮入海,而黄淮之间在金末元初是主要战场,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破坏,人口减少,生产凋零,自是无暇也无力顾及黄河的全面治理的。其次则是朝廷的被动治河没有取得理想效果。正如杜省吾用“有防无治”评价元代的河防一样,元人确实下了很大的功夫去应对黄河决溢改道对周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于需要修补的地方都是尽量及时的去修复,然而缺少一种真正的、统筹治理之策,没有从一个整体的角度去考虑如何让黄河下游能够顺畅起来,从而避免灾害频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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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王恽.论黄河利害事状.秋涧集・卷九一.永,纪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以下引文若无特殊说明,皆出此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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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苏天爵.元故参知政事王宪穆公行状.慈溪文稿・卷二三.中华书局,1997.382.
关键词:对口丁坝整治游荡性河道
引言
在小浪底水库投入运用后,黄河下游花园口站百年一遇洪水为15700m3/s。即使发生1958年型22300m3/s的洪水,经小浪底水库调节后花园口站洪峰流量也会小于10000m3/s[1]。小浪底水库投入运用不仅削减了洪峰,同时也使进入下游的水沙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在运用初期3~5年内水库将下泄清水[2][3],高村以上河段将产生大量冲刷,河道的泄洪能力将逐渐增大。在以后的相机排沙运用期,平、枯水年水库仍将蓄水拦沙运用,只有在中游产生大洪水时才有排沙机会。因此小水挟沙过多对下游河槽造成严重淤积问题在这一时期基本上不会出现。洪峰流量的减小和水沙搭配条件的变化,为游荡性河道整治创造了新的条件,水库的调水调沙运用需要游荡性河道整治配合,从而充分发挥小浪底水库调水调沙的作用,进一步把高村以上河段治理好。
游荡性河槽的整治宽度受多方面控制,即泄洪输沙的需求与控导河势的要求。其中输沙的需求与控导河势要求大体上是一致的。过宽虽然利于排洪,但输沙与控导河势的能力较差,因此,必须综合考虑泄洪、排沙与控导河势不同需求,确定合理的整治宽度。
一、不同历史时期对游荡性河槽整治宽度的建议
早在1922年美国水利工程师费礼门[4]认为黄河下游堤距过宽是治理困难的主要原因,他根据京杭运河与黄河汇口石洼、位山、姜沟三处洪水期,洪峰流量8000~10000m3/s,最大含沙量9%~10%,实测河道断面自行刷深的情况,提出整治河宽为1/3英里(约为538m)的设想。
1946年在严恺院士主持下制定了黄河下游治理初步规划[5],下游河道整治宽度定为500m,其主要理由是,黄河山东河道虽然比降小,河宽小,但水深大。认为比降1的窄河段的过洪宽度,在比降2的游荡性河道足够用,建议采用对口丁坝为主的工程措施缩窄游荡性河段,并作了全下游河道整治规划图。
葛罗同、萨丹奇、雷巴特[4]对上述治理黄河下游河道初步报告中提出的整治河宽500m表示赞同,认为河宽500m,深5m,尽可能取直的河道具有能输送含沙量达20%河水的能力。
50年代后期[6],认为三门峡水库建成后下游防洪问题基本解决,今后的主要任务就是兴利,是在下游梯级开发修建拦河枢纽控制纵向的冲刷和整治河道,以利于引水航运。设计流量为6000m3/s,位山以上河道的整治槽宽定为600m,位山以下定为400~450m。由于三门峡水库改建和下游拦河枢纽破坝,河道整治工程未能实现。
1966年张瑞瑾先生提出把黄河下游河道治理成“宽滩窄槽”的设想,并详细的论述这个方针的合理性、实用性。利用窄槽输水输沙,利用宽滩滞洪滞沙,久而久之形成高滩深槽。
以上建议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在当时无法实现,现在小浪底水库建成后,为实施这些建议提供了可能。
二、对现行河道整治宽度的评价及窄深河槽过洪能力
1.现行设计整治槽宽数值偏大
现行黄河下游河道整治规划[8],系根据洪水期主槽平均单宽流量为10m3/s-m,泄量22000m3/s确定的,过洪宽度为2.5~3km
若采用实测平均值,则计算出的B也为实测平均值,在游荡性河段,同一流量的水面宽变化很大,反映河床的不稳定。由于游荡性河道的比降陡,河槽极不稳定,不同来水来沙条件塑造了不同的水面宽,且经常处于变化中,如高含沙洪水塑造的河宽窄,低含沙洪水形成的河宽大,随着水沙条件的变化,河槽宽度经常变化。其二,由于河槽极为宽浅,水深在断面上分布极不均匀,漫滩后水面宽会迅速增加。因此形成游荡性河段,流量与水面宽关系散乱是必然的,不作具体分析采用平均值,确定的整治河宽不尽合理。游荡性河道整治的目的是缩窄河宽、规顺河势,故其宽度应小于自然条件形成的平均水面宽,应是主槽宽度。东坝头以上1200m,东坝头至高村1000m明显偏大。
2.窄深河槽具有极大的过洪能力
从公式可知,Q与R高次方有关,在B、n、J不变的情况下,水深增大对河道的过洪能力影响最大。
表1给出艾山站、泺口站1958年、1976年、1982年实测窄槽的过流能力表明,艾山站在1958年7月21日、22日,在河宽476m、468m,平均水深8.9m和10.6m的条件下,分别宣泄12300m3/s和12500m3/s洪水;泺口水文站在1958年7月22日、23日主槽宽295m,平均水深10.6m和13.1m的条件下,通过的洪峰流分别为10100m3/s和11100m3/s。
3.游荡性河道的洪水主要通过主槽排泄
同样由可知,在河宽、水深,n值相同的条件下,比降由1增加到2,河槽的过流能力增加40%;若泄量控制不变,则水深可减少23%。但由于比降陡的游荡性河道,同流量水面宽远大于窄河道,因此窄深河槽的过洪能力常不引人注意。在宽达几公里的水面中主流带的宽度常只有几百米。表2给出花园口站1958年,主槽宽600m、1000m过流量可达到10000m3/s以上,最大达15022m3/s。占过流总量的70~90%,甚至达到98%。
江恩惠等对游荡性河道主槽进行详细研究,认为目前所用河宽偏大[9]。文献[9]给出的流量与水面宽的关系图1表明,平均水面宽随流量的增加而增宽,但水面宽的下限值,随着流量的增大几乎不变,均为500~600m。这表明主槽的宽度不随流量变化。
从图2给出的单宽流量沿河宽的变化情况可知,主槽的单宽流量可达20m3/s-m以上,滩地虽很宽但过流能力很小,单宽流量一般不足1m3/s-m。水流在宽浅河道上总是在一定宽度的主槽内集中输送(详见图3)。尤其是高含沙洪水通过后,滩地大量淤积,主槽强烈冲刷,塑造出的窄深河槽同样具有极强的输水能力,表3为花园口站实测主槽的过流能力[10],表明,在1977年经过7月和8月两场高含沙洪水塑造,在8月8日花园口站实测的主槽宽467、483m,相应水深为5.4、5.3m,平均流速3.85、3.73m/s。过流量达到8980m3/s和9540m3/s,由此可见,主槽的过流能力很大。只要能保持较大的水深,泄洪要求的河宽并不是很大。
4.窄深河槽泄洪机理
从图4给出的花园口、泺口两站洪水期,水沙过程与河床平均河底高程与最低点高程的变化可知,黄河窄深河槽在洪水期的输水能力大的主要原因,是在涨水过程中主河槽不断冲刷,最大洪峰稍后河床高程到达最低,水深达最大。1958年花园口站水位流量关系(见图5-1)表明,流量从5000m3/s涨到15000m3/s,水位只升1m,而平均水深却由1.99m增加到4.82m,增长2.81m(详见表2),水深增长的幅度远大于水位的增幅。由于,泄量与水深的1.67次成正比,因此使得河槽的泄流能力迅速增大。洪峰前后5000m3/s水位下降2m(见图5-1),主槽河底高程下降近3m(见图5-3)。
从图5-2和表1可知,洛口水文站的流量与河床高程的变化,随着洪峰流量的增大,平均和最低点高程不断降低,最大洪峰后达到最低。流量从5000m3/s增长10000m3/s,水位升高2.95m,但平均水深由6.70m增加到13.1m,增加了6.4m,也远大于水位的升高值。最大水深由8.9m增至18.1m,增加了9.2m。水深增大幅度远大于水位升幅。水深迅速增加是河槽过流能力增大的主要原因。
三、利用对口丁坝整治游荡性河道
目前黄河下游整治是采用单岸修建工程的弯曲性河道整治方案,取得了很多的成就。小浪底水库投入运用后,下游水沙条件将发生很大变化,河道整治也将面临新的问题。在目前已建整治工程的基础上,在某些河段采用对口丁坝方案整治,效果可能更好[11][12][13]。其依据就在于该方法在利用窄深河槽满足泄洪输沙要求的情况下,还能更充分有效地控导河势,这是其它方案所难以做到的。
在无小浪底水库的条件下,由于小水挟沙过多,河槽严重淤积,游荡性河段若按几百米进行整治。主槽将迅速淤高,形成槽高滩低的不利局面,如目前的二级悬河。河道无法长期稳定。但在小浪底水库投入运用后,来水来沙条件发生很大变化,初期下泄清水河床发生冲刷,水库若是造峰冲刷下游河道,塌滩会更严重。根据三门峡水库1960年9月~1964年10月下泄清水期高村以上断面实测资料分析,游荡性河道在主槽不断的摆动中下切,造成滩地的塌滩、河道展宽。目前只在单岸修建工程,主流仍有一定的摆动范围,有些工程常不能适应,尤其是中水整治、小水运行,矛盾突出,河势会有较大变化,滩地坍塌不可避免。采用对口丁坝双岸同时控制,无论大中小水主槽都能限制在较窄范围,河势会更稳定,可防止塌滩,使冲刷向纵深方面发展。在相机排沙运用期,平水、枯水年下泄清水与初期一样,河槽也会发生冲刷,不会淤积抬高。水库排沙期的流量均大于3000m3/s,整治后的河槽不应产生淤积,甚至还应发生些冲刷,对于漫滩洪水造成滩地淤积,则有利于高滩深槽的形成。
四、卡口槽宽为600、800、1000m时对洪水位的影响
实测资料分析表明,在洪峰上涨的过程中河床不断冲深,在最大洪峰流量出现时间稍后河床高程达到最低,河槽的过洪能力达到最大。河宽的缩窄会影响过流范围引起水位抬高,但主流的集中则使河槽冲刷加剧,两者综合作用,引起洪水位抬升。根据1958年花园口站实测资料,600、1000m河宽水位,泄量变化规律(详见图6),推求河宽整治成600、800、1000m时,流量由5000m3/s涨到10000、15000m3/s时的水位壅高值,并与1999年防洪预报值进行了比较[15]。
从表4给出的计算结果表明,随着河槽整治宽度减小,流量由5000m3/s升至10000,15000m3/s的水位壅高值DH,在相同流量变幅的情况下,逐渐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大,整治河宽由1000m减少至600m,DH值仅增0.1~0.2m左右。由5000m3/s涨至10000m3/s,与由5000m3/s涨至15000m3/s相比,DH值只相差0.5m至0.6m。由此可见河槽整治宽度在600~1000m变化时,对水位升高的影响并不突出。
由表4给出的DH值还表明,河槽缩窄后对洪水位的影响与天然情况下相比,在流量由5000m3/s涨至10000m3/s时,各级整治槽宽的DH值与1999年相应流量变幅的预报值的河段平均仅差0.2~0.3m。相应流量由5000m3/s涨至15000m3/s时,整治与不整治的水位壅高值DH仅差0.3~0.4m。由此可见,河槽整治宽度缩窄到600~1000m时,对洪水位影响有限,不会对防洪造成重大影响。
五、关于对口丁坝的布置形式
据阿姆河下游游荡性河道整治经验[13],和我们对黄河游荡性河道按微弯布置整治工程的分析,采用对口丁坝进一步整治河槽可能更有效。关于整治工程的高度,从有利于排洪考虑,以目前黄河下游河道整治工程超高标准为依据,修建对口丁坝后对泄洪影响不大,河道保持天然河道泄洪特性,工程的兴建只起护滩作用,随着河槽的冲刷,槽深的增加,河槽的过洪能力增加,深槽会自然形成。从施工防守方便上考虑,筑坝基较为有利。
若两岸对口丁坝口门较宽,水流不经常靠坝头,抢险只能以陆上为主,为了使河道在洪水期仍能漫滩,滞洪滞沙,丁坝间不修联坝,坝间的交通只用道路联结,路面可与当地二滩高出0.5m,若为防止大洪水河势出现较大摆动,工程的高程可按10000m3/s洪水位齐平设计,若考虑百年一遇洪水,应按15000m3/s洪水位齐平设计坝顶高程。当平滩流量为5000m3/s时,堤高为1.3~1.4m。随着平滩流量的增大,同样的设防标准,堤高会逐渐减小。从以上分析可知,河槽缩窄后对排洪影响不大。
综上所述,应根据不同河段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布置形式,以满足防洪生产等方面的要求。关于河槽的整治宽度在顺直河段可以按600~800m设计,从有利于泄洪考虑,对弯曲段可按800~1000m槽宽整治河道。关于对口丁坝的间距,根据阿姆河实践经验,为800~2150m,合1.3~3.6倍的卡口宽度。
阿姆河年径流量190~770亿m3,年沙量2.46亿t,Qmax=8000~9000m3/s,洪水期S=16~20kg/m3,4~8月洪水期沙量2.12亿t,常见洪水流量3000~4000m3/s,枯水流量为400~900m3/s,河道比降为0.00016~0.00026,最大流速3~4m/s,河槽在3~5km范围内摆动。按照土雅姆水利枢纽下游200km河段整治规划,需要填筑255道横堤,总长度250km,河道整治宽度600m,对口丁坝间距800~2150m,规划的255道横堤中在1986年报道中已建成130道,总长度达105km,在30道横堤上完成了抛石。120km的河段已部分地得到了整治,整治工程修建后,在大洪水期间仍可漫滩。详见图7。
应根据黄河下游不同河段河势可能的变化情况,紧密结合现有的河道整治工程,因地制宜的确定对口丁坝工程的间距和护岸的长度。
六关于选择试验河段的建议
我们建议尽快选择一典型河段进行试点,为游荡性河道的治理进一步积累经验。为了使试点工作能顺利进行,需要开展模型试验,以便选定设计参数,确定最有利的布置形式。
实施细则明确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对象、签署时机、省市县三级水行政部门审查签署权限以及申请、受理及审查签署程序与监督管理方案,规范制度实施。二是制定了《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对全省范围内的河道水系进行了梳理,确定了727条骨干河道名录,提出了河道分类体系,用于指导河道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工作;提出了河道等级划分标准,用于区分不同等级河道治理、保护、管理要求;提出了河道功能体系,用于规范河道功能管理。分别明确727条骨干河道的类别、级别、功能及排序,2010年经省政府批复向全社会,并在新版江苏省水系图上增加了河道分类属性。据此,明确了厅负责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河道(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三是完善了江苏省水利规划体系。近年,编制完成了《江苏省防洪规划》《江苏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江苏省湖泊保护规划》等省级重点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根据国家安排,编制了中小河流、大中型涵闸、泵站等专项规划,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中强调了工程措施研究,为骨干河湖上水工程建设提供规划依据。2011年中央1号文件作出加快水利发展改革决定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水利现代化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形成了省、市、县三级水利现代化规划体系,基本明确了“十二五”“十三五”水利工程建设重点项目。2013年,又启动了17个区域的水利治理规划编制工作,重点研究防洪、治涝、调配水工程方案,为区域水工程建设提供规划依据。四是建立了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体系。明确由厅规划计划处负责制度的实施与管理,厅规划办公室具体负责水工程规划论证报告的技术审查。同时,明确了管理程序与审查签署要求,初步规范了论证报告编制内容与深度要求,加大了省对市县工作指导力度,开展了审查审批人员和规划论证报告编制人员的技术交流与培训。目前,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取得较大进展。其中,对相关行业实施的水工程项目,已全面实施了规划同意书制度;对流域性河湖上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强化了规划论证,大力推进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工作;对区域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在立项环节技术审查中,强化了规划相符性审查。现已签署的规划同意书,涉及河道、堤防、涵闸、泵站、航道、船闸、橡胶坝等多类工程,初步建立起制度实施的有效机制,基本保证了各类水工程建设符合水利规划的要求。
二、新形势下应强化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水利部出台的《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加快水行政管理职能转变部分,要求大幅度减少水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江苏省水利厅也出台了《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方案》,对深化江苏水利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现代化的管理体系、保障江苏水利现代化目标实现和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作出安排。深化水利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从水利建设责任主体看,国家正在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加强分级水利治理事权划分,原则上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在此情况下,属于地方事权的水利治理项目,实施主动权主要在地方,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落实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地方利益给流域或相邻地区带来不利影响。从水工程项目投资与实施主体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水工程的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将进一步多元化,而水工程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特点,往往投入大、占地多、社会影响广,需要政府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从水及河湖水系自身特性看,水工程建设具有流域性、区域性效应特点,在确定水工程的功能、规模、选址、实施时机及其调度运行方案时,需要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兼顾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以及防洪、治涝、发电、航运、水产养殖等综合功能与布局,平衡等各相关方的利益与影响。因此,新形势下,依据水法、防洪法,在加强水利规划制定的同时,继续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强化工程项目立项环节规划管理,既符合政府改革的总体要求,也符合水利管理的特点,法律依据明确,将促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更高效、更规范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基于对水利规划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后,2014年1月,省发展改革委与水利厅对改革水利工程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工作进行了研究,发出《关于加强区域水利治理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区域水利治理工程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强化水利规划管理,明确对列入国家或省专项治理规划、省区域治理规划的区域水利治理项目,在报请审批可行性报告时,须附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由此,对区域水利治理项目,在省级审批权限下放后,水利规划管理仍然得到有效落实。
三、对推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尽管江苏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该制度实施时间较短,认识不够统一,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在管理层面,一是规划同意书制度与水利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制度、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排污口设置论证等制度,在适用范围、管理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叠,造成被其他制度替代规划许可管理的现象。对水利专业知识了解不深的其他部门和社会公众,也提出涉水行政许可制度分类合并实施的建议与要求;二是在中央政府层面上,目前国家发展改革等综合部门尚未在项目立项审批环节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仅水利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约束力不够强;三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同意书制度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技术层面,一是规划依据不充分,一些规划论证深度不够,不能起到规划指导的作用,一些规划没有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对社会的约束力不强,不同类型规划、不同层级规划在治理标准、规划布局、工程任务等方面还不够协调,带来规划相符性分析的困难;二是规划论证标准体系不健全,“水工程规划论证编制导则”尚未出台,现有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导则还比较概要,而专业规划编制导则匮乏,导致规划论证报告编制规范性不强。针对当前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一是加强水工程建设规划管理法规建设。虽然防洪法、水法都规定了规划同意书制度,但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水利部出台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限于部门规章,权威性不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不强,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建议联合国家发展改革等综合部门,共同出台水工程建设水利规划许可规章,使规划同意书制度成为更具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的一项制度。或统筹研究防洪治涝布局与调度、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调度、河湖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规划许可管理制度,制定综合的水利规划管理条例;亦可联合国家发展改革等综合部门出台建设项目水利规划许可规章,强化规划统一管理。同时,加强上级对下级规章、政策性文件的合规性审查,保证各级各类规章制度的协调。二是协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权限。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水利事权的基础上,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进一步协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同时要求,上级签署规划同意书前征求相关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下级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定期向上级备案,保证制度协调推进。三是进一步规范规划同意书受理、审查、签署程序。按照管理审批权限受理规划同意书申请,对非水利类的水工程,项目必要性由有关综合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受理前,建设单位须提交相关许可文件。申请材料审查时,要重点审查工程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相符性,工程对公共利益、利害相关人和其他水工程利益影响分析的合理性,以及补偿补救措施的可行性,保证工程任务、标准、规模、调度运行符合有关规划、规范及其他管理规定的要求,保证工程实施不危害公共利益、利害相关人和其他水工程利益,或得到有效补偿、补救。在行政许可文件中,除明确规划许可意见外,还要明确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阶段的监督管理要求,落实后续监管主体和责任。四是进一步规范规划同意书申请材料。区分水工程项目的等别与其水利规划依据的充分性,分别明确申请材料格式、论证深度和论证单位资质要求,形成技术导则,对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对水利规划依据充分的,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或项目建议书中落实规划相符性分析和相关利益方影响分析等规划论证内容,可不单独编制规划论证材料;对没有水利规划依据的,或工程建设任务、规模等规划依据不足的,编制规划论证报告;对与流域、区域水利规划布局关系不大的中小型水工程,可编制规划论证表,简化论证要求。五是进一步强化水利规划工作支撑。根据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办法,优化水利规划体系,强化规划编制、审批、修订管理。兼顾流域水系关系和行政管理层级,合理确定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定位,形成覆盖完整、布局协调的工程规划体系,支撑规划相符性论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预测和现状水利工程调查等基础工作,深化规划方案论证比选,提高规划成果质量。强化规划审查批准,严格按审批权限规范审查审批,提高规划效力。建立规划滚动修订机制,响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水情变化,及时优化工程布局和调度方案。六是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备案、定期检查、重点项目日常督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检查制度实施到位情况和管理规范性,评价规划同意书申请材料、规划论证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行政许可文件的质量,依法查处制度执行缺位、论证深度不够、行政许可不合规等问题,提高制度执行水平。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