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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碳排放方法范例(12篇)

时间: 2024-04-03 栏目:公文范文

减少碳排放方法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成本;市场有效

中图分类号:F06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7-0074-05

根据科斯定理,只要对碳排放权进行完整界定,并允许碳排放权进行交易,就可以使得碳排放权的最终配置与初始分配无关,实现市场公平与市场效率的双重目标,这就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成立的理论基础。但Hahn(2011)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以及市场势力问题,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不能完全实现市场公平和市场效率。所以,关于交易成本的研究成为理论研究的焦点。本文就是在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交易成本市场模型,分析交易成本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影响,以期为有关政策的实施提供理论指导。

一、交易成本定义

一直以来,关于交易成本的定义,学术上讨论比较多。更多的研究从市场摩擦展开的,有许多论文文献对市场摩擦进行了讨论,认为交易成本阻碍了或者至少影响了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并且是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所不能解释的。Hicks(1935)认为,需要给“市场摩擦”更精确的定义,并从交易成本角度对“市场摩擦”进行解释。尽管Coase(1937)认为厂商的存在价值,就是由于厂商的组织形式使得交易更为有效率也更为经济,但是他没有提到“交易成本”这个概念。交易成本这个概念在货币和金融市场中使用得比较多。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产业组织理论的兴起,经济领域开始讨论交易成本问题,早期的产业组织理论主要是研究市场失灵和“市场摩擦”问题。经济学领域关注交易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交易成本会引起市场失灵,从而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二是交易成本会影响产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形式(Solomon,1999)。

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说,由于遵约参与者相对较少、交易的品种比较专业,所以导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相对不够活跃,总体交易成本比较高,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交易成本的研究就非常有意义。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说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寻找对手和信息成本、讨价还价和决策成本以及监管执行成本。第一部分,也就是寻找对手和信息成本是比较明显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一个新的碳减排措施,其建立是基于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尤其是在《京都议定书》之后才正式确认为碳减排的主要措施之一,并且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条件和地理资源禀赋的不同,采取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差异也较大。作为新的减排措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各项制度还需要逐步完善,比如欧盟采取了三个阶段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这些规则的修改直接影响碳排放权的供求关系,并且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所以对于遵约参与厂商来说,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信息搜集工作就非常重要,这些工作更多的是由中介咨询机构来提供。由于碳排放权供给方和需求方往往是跨行业的,所以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更有利于寻找交易对手。第二部分,讨价还价和决策成本也非常重要,为了使得交易能够达成,双方需要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以及支付给中介一定的费用。第三部分,监管和执行成本主要是监管机构来承担的,为了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于碳排放的额度确认以及后续的违规监管和处罚,形成准确而真实的碳排放权供给和需求,这一部分也非常重要。

二、交易成本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影响

关于交易成本对产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的影响。Hanemann(2009)发现,交易成本的不同结构会对参与碳排放不同规模的经济体影响是不同的,规模较大的厂商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如果环境监管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是非线性的,那么边界条件的改变会使得以成本最小化为目标的厂商面临不同的最优决策,结果会使得规模较大的厂商更为有利,从而促进行业的兼并重组,市场的集中度得以提高,有可能减弱市场的竞争性。论文用计量方法分析了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EUETS)监管下的德国厂商的交易成本情况。通过最小二乘法和非线性估计方法对碳排放交易成本的估计,论文认为交易成本是碳排放量和碳排放交易量的非线性函数。这也就意味着,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存在碳交易的规模效益。对于二氧化碳年排放100万吨以上的厂商交易成本是下降的,二氧化碳年排放100万吨以下的厂商交易成本是上升的。基于数据的分析,德国受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监管的厂商,每年交易成本总额约为870万欧元。实证进一步显示对于年排放100万吨以下的厂商更有动机去减少碳排放量。虽然这一扭曲结果会带来社会福利的损失以及经济效率的降低,但对于整个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的减排效果影响较小。

关于交易成本会引起市场失灵,从而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极端情况下由于管理成本以及其他交易成本太高以至于抵消了交易所获得的收益,从而使得FoxRiver水污染排放交易计划失败。Stavins(1995)首先给出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交易成本基本模型,首先,给出了交易成本曲线和边际污染控制曲线,通过分析认为交易成本会减少可交易区间,也就是说当交易收益小于交易成本,那么遵约参与者就不会到市场上进行交易了;其次,论文给出了交易成本在碳排放权供给和需求方的分摊情况,认为无论哪方在名义上给付交易费用,实际上的交易成本的分摊主要受碳排放权供给方和需求方的污染控制成本函数的弹性所决定的,具体而言交易成本更多的是由边际污染控制成本较高的一方承担;最后,论文分析了不同的交易成本结构下,遵约参与者碳技术减排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之间的关系,认为如果交易成本函数是线性的情况下,遵约参与者碳技术减排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无关,如果交易成本函数是凸函数的情况下,遵约参与者碳技术减排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负相关,如果交易成本函数是凹函数的情况下,遵约参与者碳技术减排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正相关。但是,论文没有考虑产品生产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之间的关系。本文就是在Stavins(1995)的基础上,把产品市场纳入到模型中进行分析。Ofei-Mensah和Bennett(2013)研究了在澳大利亚交通运输和能源部门中开展的三个碳交易计划的交易成本估计问题。这三个碳交易计划分别是:燃料强制标示计划,自愿燃料效率提升计划和假想的市场型计划。资料主要通过调查访谈和其他二手数据等方法获取。第一,本文发现市场型计划碳减排交易成本要高于其他两个计划,交易成本约为7.2美元/吨。也就是说,交易成本成为碳减排的主要障碍。第二,各碳减排计划交易成本组成部分比例的不同主要是由各计划自身特征造成的。因为自愿燃料效率提升计划是自愿加入的,所以其执法成本较低。较低执法成本增加了对是否有足够的资源投入到这碳减排计划实施的疑虑。也就是说,是否有足够资源用来碳减排。对于市场型计划而言,碳市场交易过程产生的费用是主要费用。第三,论文认为对于燃料强制标示计划和市场型计划而言,交易成本非常高以至于对碳减排计划的实施效果具有实质性影响。总之,交易成本会影响政策市场失灵。在选择碳减排政策时考虑交易成本,有助于对政策工具进行初步筛选,有助于提高政策设计和实施,以及政策的评价。尽管如此,但是对于交易成本的关注还是太少。一般研究认为,市场型碳减排计划(碳交易和碳税)比非市场型碳减排计划效率要高,但是本文发现,考虑计划实施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等因素,市场型的碳减排计划未必优于非市场型的。所以,交易成本对于政策选择具有一定的作用。

三、交易成本模型建立

这里我们首先假设存在N个厂商生产同质的产品,产品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并且,这N个厂商都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遵约参与者,这时这些厂商就需要考虑碳排放成本。于是这些厂商的利润函数为:

π=r・z-C(z)-B(q)-p(θz-a-q)

其中,z表示产品产量,r表示产品价格,C(z)表示产品生产成本函数,并且Cz>0,Czz>0。假设u=θz为遵约厂商在不受排放约束情况下的碳排放量,θ为碳排放强度,也就是单位产品产量对应的碳排放量,q为通过技术手段减少排放的碳排放量(污染处理量),a为监管机构免费发放的碳排放权量,x=θz-a-q为在二级市场交易的碳排放权交易量,当x>0表示卖出碳排放权,当x0,Bqq>0。从这个利润表达式可以看出,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并不会影响到产品产量z,产品产量实际上是产品价格、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以及碳排放强度的函数,也即z=z(r,p,θ)。

但是如果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成本考虑进来,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就会影响到最优的产品产量。用t表示厂商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净交易量,表示为厂商碳排放水平减去初始碳排放权额度的绝对值:

t=|υ-a|

其中,υ=θz-q表示厂商碳排放水平。那么在此基础上,我们定义交易费用函数T(t)为,并且Tt>0。由于遵约厂商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缴纳一定的固定费用,比如说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需的管理费用、注册费用等,所以T(t)应该是永远大于零的。当这些固定费用太大时,会使得一些厂商没有动力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以此模型假设固定费用足够小以至于只考虑变动费用则可。这时,遵约厂商的利润函数可表达为:

π=r・z-C(z)-B(q)+p(a+q-θz)-T(t)

不失一般化,这里我们假设其中一个遵约厂商是碳排放权净买入者(υ>a),以此我们分析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对遵约厂商利润以及产品产量的影响。遵约厂商的目标函数就是最大化其利润,那么目标函数的一阶条件有:

πz=r-Cz-pθ-θTt=0

从这里可以看出,一阶条件表示产品价格r等于边际成本(Cz+pθ+θTt),也可以说是边际收入(r-pθ-θTt)等于边际产品成本(Cz)。对于交易所来说,不会把交易费用提高到遵约厂商亏损的程度,由于Cz>0,所以要求r-pθ-θTt>0。并且,我们假设遵约厂商技术碳减排量必须大于0。综上,对技术碳减排量求偏导,我们有:

-Bq+p+Tt≤0

q(-Bq+p+Tt)=0

q≥0

如果遵约厂商技术碳减排量大于0,那么遵约厂商的产品产出量和技术碳减排量都是产品价格、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碳排放强度以及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额度的函数,z=z(r,p,θ,a)和a=a(r,p,θ,a)。为了进一步分析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额度对产品产量和技术碳减排量的影响,我们对一阶条件进行全微分,整理可以得到:

=

=

|H|表示海塞矩阵

|H|=CzzBqq+Ttt(Czz+θ2Bqq)>0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产品产量的变动和技术碳减排量的变动依赖于Ttt的符号。当Ttt=0时,dz/da=0并且dq/da=0,这时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额度对产品产量和技术碳减排量没有影响,这个与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形结果是一致的。当Ttt>0时,dz/da>0并且dq/da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减少碳排放方法范文篇2

关键词: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国际市场;低碳;中国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02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研究背景

为了应对全球变暖这一问题,各国都进行了许多研究,随着碳排放问题的日益严重,减少碳的排放量这一问题成为了世界的共同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又称碳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特别是减少碳的排放量而采取的市场机制。低碳发展是应对全球变暖的最佳选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正确方向。因此在控制低碳的条件下,将二氧化碳作为一种商品,进而形成碳排放权的交易,称之为碳交易。

在全球变暖的今天,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全球性问题。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问题面前绝不会推卸责任,特别是对碳减排这个问题予以高度关注,为此还组建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中国也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力度,争取早日建立起健全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目前电力、有色、建材、化工、冶金和航空服务这6个领域将初步纳入全国碳减排市场。

2.研究意义

(1)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非常长远的历史进程,不光要立足现在,更要放眼长远,不能以牺牲环境来换发展。在15年10月26日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公报中就明确提出我国的发展必须在坚持绿色发展的同时,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来发展我们的经济,这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换句话说就是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地走文明发展道路,在这次全会中还提出了一个新概念:两型社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更要做到保护好我们人类的生存环境,做到节能减排。在中央作出的总的布局的框架下,地方上积极响应,逐步淘汰落后的产能,特别是排污大户,比如小水电、小水泥、小煤矿以及小化工等,很多地方是以牺牲GDP来换得绿水蓝天的。

(2)借鉴国际经验建设碳交易市场的需要

国际方面,欧盟及其他发达国家都有着自己化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中国可以参考已有的交易机制来建立属于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国内方面,中国一直在进行低碳转型,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虽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与挑战,却也有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而中国要想在建立碳减排机制的过程中取得较大的成效,就要认清碳排放交易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求解决办法,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国际碳减排中做出巨大的贡献。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碳排放交易的研究领域:主要是通过对于减少温室气体的交易来调节全球碳排放,根据每个国家的发展现状,对于碳排放的数量按照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落后国家分别设定一个控制值,当碳排放气体少于规定数值时就可以将剩余的数量当做商品进行买卖。

ENGLANDECONOMIST庇古提出的外部性理论及其政策,奠定了现代环境科学的政策基础,而AMERICAECONOMIST科斯提出的KOSIRULES则为碳减排权交易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的学者欧玲则是激励了实践者去创造新的机制。

碳排放交易的实证研究与研究方法主要有:1.常威在2015年通过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分析来说明了碳排放交易体系对于中国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2.嵇欣在2014年通过对以下三个方面的分析来对碳减排体系的政策设计进行比较:1.配额分配、2.配额缴回、3.成本控制。可以看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不足表现在:配额供应可能出现过量;信用市场将面临深刻调整;碳价低及不确定性影响低碳投资;碳泄露行业获取“意外之财”。

2.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国际经验借鉴的研究

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UETS)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国际上的两大碳排放交易场所。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是欧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这一目标的主要政策。自2005年进入试验阶段以来,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却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孙法柏和李晓芬在2010年提出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覆盖全国,横跨全球的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排放权交易制度。它拥有62.1%的全球碳市场主体和70.1%的碳金融市场,其市场价值和数量均明显多于包括基于情节发展机制在内的基于项目的碳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也有自己的特点:1.它是全球首个具备法律约束力的碳排放市场交易平台;2.门槛低,北美地区的国家都可以自愿参与;3.、目前有六种温室气体的减排交易可以在那里同时开展。是全球唯一的综合性平台。

3.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的研究

1997年于日本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利用了国际排放贸易(InternationalEmissionTrading简称IET)、联合履行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简称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来推动全球碳减排,我国主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中国的碳排放交易根据网络数据,2014年,全世界的碳排量将近355亿吨,而中国的碳排量居世界第一,将近98亿吨,所占比例超过了全球的四分之一。在同年的前九个月碳交易量达到2420万吨,同比增长了167%;碳交易金额高达5.93亿元,同比增长了64%。假如整年增长速维持着前九个月的增长水平,那么预计2015年的交易量、交易金额分别达到3053万吨、6.7亿元。截止到2015年三季度末,我国的减排配额和自愿减排量存在巨大的差距,配额达4512万吨而自愿减排量却只有区区的1092万吨,仅占配额的四分之一。

综上所述,碳减排是一场势在必行的改革,对于解决全球变暖等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碳排放交易国际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一)发达国家碳排放交易市场建立

《京都协定书》生效后至2009年,从世界银行的相关统计数据分析,2009年全球碳排放的交易的金额为2005年全球碳排放交易的一十二倍,短短四年市场发展迅速。甚至有人大胆预测,到2022年,全球的碳交易规模将会接近3.5万亿美元,远远超出其他市场。全球逐步形成了将碳排量当做商品进行交易的新兴市场。根据欧洲碳减排交易历史数据预计,如果允许在期货和期权市场中进行碳减排配额交易,光这一个市场的年交易规模就会达到惊人的580亿美元。

(二)碳排放交易国际市场的发展

根据相关国际机构的数据分析,2011年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交易量金额已达到1760亿美元。尽管碳市场交易量不断增长,但关于碳减排的国际气候谈判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突破。

虽然碳排放交易的量在持续增加,但是碳排放的交易价格仍在持续走低,成交总量的增长主要是由于交易量的大幅上涨。欧盟的碳指标(CER)交易价格持续走低既是由于受到了国际气候谈判的影响,又是由于世界经济形势低迷所导致的。自2011年7月开始,EUA价格持续下降,约由12.5欧元左右持续下滑至7.5欧元左右;CER二级市场价格也从10欧元陆续下降到3欧元左右。有分析家认为,CER指标近期仍将走低。虽然目前的CER指标回升无望,但从长远来看,价格上涨仍是大势所趋。

通过对各个发达国家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研究以及它们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为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经验,给出了有用的建议,且为后期的完善做了更进一步的推动。

三、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建议

(一)中国碳减排交易市场试点地区及其存在问题

目前中国只有7家试点碳排放权交易所,分别在北京、天津、深圳、广州、湖北、重庆、上海。

虽然试点省市都制定了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工作实施方案或意见,但相关政策的设计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大部分的试点省市虽然明确了免费分配的配额分配方法,但是没有考虑到行业的特点以及它的生产力水平;其次是虽然部分试点省市表达了碳抵消的范围为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想法,但是既没有指明某些特定范围的碳抵消项目,也没有标明使用碳抵消信用的比例限制,同时更没有指出碳抵消信用是不是可以通过其他试点省市的碳配额进行抵消等等;第三,只有深圳,明确了不履约的处罚;第四,只有北京、上海、广东等三省市明确了成本控制政策的部分内容(储存配额是允许的但不可以预借配额)。

近年来,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由于市场交易方式多样,市场流动性差,市场发展不完善等相关原因,导致当前形成了多个分割的交易市场。由于受到市场的不稳定和供求关系变化的双重影响,导致目前的市场交易价格还是会经常出现巨幅波动,比如中国的CDM项目的交易价格就是从最初的5美元左右一直上升到了15美元,而现在基本稳定在10美元左右。不光中国的交易价格波动剧烈,发达国家的市场交易价格波动得更为强烈。欧洲气候交易所曾经创下了30欧元/吨的纪录,仅仅过了一个月又迅速下跌至10欧元/吨,仅为最高纪录的三分之一。2007年的期货价格更是跌到了4欧元/吨。

中国在碳排放体系的建立过程中针对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建立的原因,发展的运行机制必须符合自己的自身情况。要彻底摆脱过去那种政府唱主角的被动局面,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如何建立一个相对统一开放的、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依靠市场来提高相关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的效率,而不是靠行政分配,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资源能源价格机制,用来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其次,充分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更适合的行业来进行这一改革。再次,政府应制定详细的成本控制的政策,并说明未履行的处罚。最后,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与加强各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国家政府要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和人才储备支持。科学合理地分配碳排放指标。政府应将碳减排强度的要求与本地区的实际经济形势以及社会发展要求相结合,科学合理地确定碳减排总量目标。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行业的差异性,促进相关行业率先采用先进的技术来提高生产效率,以减少碳排放量。采取自由分配和拍卖相结合的方式,合理进行分配企业最初始的碳排放量,对先进企业予以适当的配额奖励。

(二)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路径

从2014年国家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可知道,到2016年,计划将全国统一的碳减排权交易市场建设完成。人民日报的官方微博在2015年10月25日公布了“十三五”规划的十个任务目标,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第一次被放入到五年规划。这一切都表明了国家对于碳减排的重视,为碳减排在中国的发展迎来了契机。

1.企业碳减排配额的分配

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发展对策制定,应该从各类型企业的发展规模、发展现状预期目标等多个企业的实际情况相关联的问题出发。为碳减排交易中存在的与企业有关方面的问题寻求良好的解决之路,才能使低碳经济成为可实现的道路,使中国碳减排交易市场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客观进行市场机制的可行性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碳减排交易市场。全面的分析各企业所处行业发展状况、企业所产生的碳污染情况,对碳排放总量以及控制量有一个清楚的认知。分别制定一个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目标,分阶段的完成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建设。

重点分析各行业的排污情况,将使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做到科学合理且更方便的规划。同时,应加强各地区的碳减排交易市场之间的联系,增强市场交易的流动性,这样有利于碳减排总量的统计以及碳减排交易的进行。

制定企业的碳减排总量。在推行低碳经济的今天,相关污染行业更应控制碳排放总量,积极响应政府对于低碳经济的追求,为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作出应有的贡献。对高污染行业要尽量控制,对可转型的污染企业早日完成转型过渡,使碳排放总量降到可控制的范围内。

2.政府方针政策

政府的政策方针都是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兴衰,因此,国家政府一直在积极进行低碳经济创新,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来支持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建立,为中国碳减排交易创造有利条件。

首先,中国政府应加强对各行业中的各企业加强管理和指导。政府应鼓励各企业进行能源改革,为促进低碳经济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早日完成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建立。为企业降低碳排放等改革进行一系列程序的简化。

减少碳排放方法范文1篇3

【关键词】低碳经济评价对象评价方法指标体系

过度的资源、能源消耗和不可逆转的环境破坏,导致人类生活环境出现了严重的生态危机,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浓度不断增加,使全球变暖的趋势不断加速。为遏制这种势头,近年来国内外学者从各领域对低碳经济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其中主要集中在低碳经济的发展意义、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低碳能源、低碳技术、低碳产业、低碳金融、碳排放、低碳消费、低碳政策等方面。而关于低碳经济评价及相关理论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并且国际上至今尚未出台具有权威性的低碳经济评价体系,国内对低碳经济评价的研究也刚刚起步。做好低碳经济评价,可以让一个区域、一个产业、一个单位了解自己在低碳领域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不足,促进自己在低碳经济领域的发展壮大。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

英国在《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的白皮书中指出,低碳经济是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经济产出;低碳经济是创造更高的生活标准和更好的生活质量的途径和机会,为发展、应用和输出先进技术创造了机会,同时也能创造新的商机和更多的就业机会。然而,关于低碳经济的概念,学术界和决策者尚未有明确的共识。

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低碳经济进行了研究。目前被广泛引用的是英国环境专家鲁宾斯德的阐述:低碳经济是一种正兴起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度和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候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向高效能、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

国内较早研究低碳经济的学者庄贵阳认为低碳经济是指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实施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较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发展模式,从而缓减气候变化。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结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温室效应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金乐琴、刘瑞认为低碳经济是一种发展模式,它与可持续发展理念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是一致的,与当前推行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也有密切关系。理解低碳经济需把握其三个重要特性:综合性、战略性、全球性。

冯之峻和金涌认为低碳经济是低碳发展、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等一类经济形态的总称,其实质在于提升能效技术、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促进产品的低碳开发和维持全球的生态平衡。

李胜、陈晓春指出,低碳经济的核心内涵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政策创新及制度设计,提高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建立低碳的能源系统和产业结构,它包括生产的低碳化、流通的低碳化、分配的低碳化和消费的低碳化四个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研究所将低碳经济界定为人类社会面临日益加剧的全球变暖压力下提出的一种新发展理念,是通过技术创新和应用来替代化石能源消耗的经济增长模式。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和能源消费方式,低碳经济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三低”)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三高”)为基础,以应对碳基能源对于气候变暖的影响为基本要求,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的,其实质在于提升能源的高效利用、推行区域的清洁发展、促进产品的低碳开发和维持全球的生态平衡。

袁优男将低碳经济定义为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点的发展模式,是以应对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为目的的规制世界发展格局的新规则。其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建清结能源机构,发展低碳技术、产品和服务,确保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消减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其核心是能源的高效率和洁净的能源机构,关键是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

孙桂娟、殷晓彦等人认为低碳经济是指兼顾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低增长或负增长的经济增长模式。其内涵包括建立低碳能源体系、低碳技术体系和低碳产业结构,建立与低碳发展相适应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实施刺激低碳发展的国际国内政策、法律体系和市场机制,其实质是高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基础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付加锋、庄贵阳等在总结其他学者关于低碳经济定义后,提出低碳经济是指碳生产力和人文发展均达到一定水平的一种经济形态,具有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环境友好的突出特点,旨在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全球共同愿望。

陶良虎认为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可以看出,低碳经济这一理念始于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的考虑,随着实践的进展,其概念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和拓展,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来定义低碳经济。尽管他们的研究角度不同,对低碳经济概念的表述方式也存在差异,但其概念的内涵大致相同,即低碳经济的主要特征是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其实质是能源的高效利用和发展清洁能源,其核心是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其目标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内低碳经济评价

1、评价对象

国内关于低碳经济的评价对象主要是区域低碳经济综合评价、低碳城市。其中关于区域低碳经济综合评价的学术成果有潘月红对山东省低碳经济发展研究、庆东瑞关于山西省低碳经济分部门脱钩指标建构与评估、牛凤君等关于新疆低碳经济评价等。研究低碳城市评价的学者有王玉芳、李晓燕、邓玲、薛蒙等。

国内学者在设计评价指标体系时多依据层次分析法的相关思想来构建。朱有志、周少华、袁优男依据低碳经济的概念内涵,将低碳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确定为三级。肖翠仙、唐善茂使用德尔菲法来筛选评价指标,并在层次分析法思想指导下将城市低碳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分为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三层。胡大立、丁帅根据产业链从初始到最终消费这一路径,提出低碳经济评价逻辑结构框架,在此基础上将低碳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确定为三个层次(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

2、评价方法

(1)基于层次分析法(AHP)的低碳经济综合评价。目前国内关于低碳经济评价对象大多是一个区域低碳经济发展水平,而对一个区域的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的分析、评价涉及低碳能源、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政策、低碳金融、碳汇、碳足迹等众多方面,同时其评价应多角度选取多个指标综合分析,所以区域性的低碳经济评价是一项繁琐、复杂的研究工作。运用层次分析方法来评价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因为层次分析法的特点就是在对复杂的决策问题的本质、影响因素及其内在关系等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较少的定量信息使决策的思维过程数学化,从而为多目标、多准则或无结构特性的复杂决策问题提供简便的决策方法。

李晓燕、邓玲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FAHP)和主成为分析法对我国四个直辖市的低碳经济发展水平进行了综合评价,提出了直辖市发展低碳经济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对策。刘荣、徐征、李悦在评价河北省某县的低碳经济发展状况时运用层次分析法对评价体系进行分析,得到各个指标对总目标的影响权重。李晓燕在构建省区低碳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权重。郭红卫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对低碳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析,力求通过对低碳经济的定量测度,探寻低碳经济的综合评价体系。牛风君、刘文翠在对新疆低碳经济评价与分析时,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对评价目标所起作用的大小即权重。肖翠仙、唐善茂在城市低碳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中,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权数,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价广西梧州市的低碳经济,并提出发展建议。

(2)基于物质流分析法(MFA)的低碳经济综合评价。物质流分析遵循质量守恒定律,是描述物质输入、输出相关系统的路径及其输出量、输入量的一种系统工具。通过研究物质在环境—经济系统输入—贮存—输出的实物量变动,提示物质在特定区域内的流动特征和转化效率,从而找出环境压力的直接来源,为区域的低碳经济发展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为实现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当前,我国运用物质流分析方法来评价区域低碳经济的学者有张学毅、毛玉如、万宇艳等。毛玉如、沈鹏等通过对低碳经济活动的物质流分析,提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应从区域、技术、产业、机制四个层面考虑。万宇艳、苏瑜从国家、区域以及企业三个层面探讨国内外运用物质流分析法来研究低碳经济的相关理论,并在研究物质流分析法与低碳经济的关系后,在微观和宏观方面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建议。张学毅、王建敏在探讨国内外低碳经济理论基础上,运用物质分析方法来研究低碳经济,从经济发展、能源消耗、自然环境三个方面来构建低碳经济指标体系。

(3)指标综合合成方法。运用指标综合合成方法来进行低碳经济评价,首先须将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即指标值的标准化过程;其次是指标权重的确定;再次是指标值的综合集成;最后是结果判断。在指标综合合成方法评价过程中,确定指标权重是其中心环节。国内学者大多采用德尔菲法、标准离差法、数据包络分析法等方法来进行指标赋权。关于指标值的综合合成方法有许多,一般来讲,主要有线性加权和法、乘法合成法、加乘混合合成法等。结果判断一般是参考指标值的综合集成结果及国内外低碳经济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低碳经济发展水平。

(4)其他评价方法。除了上述三种评价方法,国内学者还通过其他方法来评价低碳经济,如因子分析、模糊粗糙集理论、KAYA公式等。王斌斌在评价大庆市低碳经济发展情况时运用因子分析法客观构建了能够系统评价低碳经济发展的指标体系,并对15个资源型城市的低碳经济发展绩效进行了客观评价,结果表明大庆市低碳经济的发展优势在于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及环境改善效果,而在产业结构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谢传胜、徐欣等运用模糊粗糙集理论,建立城市低碳经济综合评价模型,进而对城市低碳经济发展路径进行分析。黄敏、廖为明等运用日本学者茅阳一提出的KAYA公式建立了三个低碳经济模型,并用来研究江西省各市的碳排放量,结果发现各区市低碳经济发展极不平衡。

三、国外低碳经济评价

1、评价对象

国外对低碳经济评价研究的起步较早,经过十几年的研究,取得了许多科研成果。相对于国内侧重于区域性综合低碳经济评价来讲,国外则更注重低碳经济专项评价,集中在低碳能源、低碳技术、低碳政策、碳排放等领域。

在低碳能源领域,StaffanJacobsson和VolkmarLauber探讨了风力发电机和太阳能电池两项技术在德国迅速蔓延的原因,并分析了德国政府政策对风力发电机和太阳能电池两项技术迅速扩散的原因。NickKelly分析了英国的能源需求趋势及可再生能源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降低能源需求,部署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而不影响经济增长的策略。如提高现有的建筑物节能水平和建设新的节能建筑物、安装高效节能设备、安装当地的清洁、节能热电力供应等。JohnW.Halloran将化石燃料中的碳基化合物视为氢能源,碳粉作为碳建筑材料。在分析氢能源和碳材料(HECAM)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氢能源和碳材料(HECAM)的能源平衡、成本、价值,脱碳方法及碳产业后,提出发展碳材料经济的三个战略步骤。DanielSperling和SoniaYeh认为低碳燃料标准(LCFS)新政策工具是降低交通运输燃料碳排放一种很好的途径。从低碳燃料中的温室气体性能标准、容积任务的缺点、征收碳税或限额交易、科学的不确定性和间接影响、能源安全和气候政策等六个方面阐述建立低碳燃料标准(LCFS)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关于低碳技术,早在1997年GernotGessinger就注意到全球碳排放为每年8亿吨,其中2亿吨来自于森林采伐,6亿吨来自化石燃料。其探讨技术创新及技术改进在电力生产、物流、电力消费、最优化系统领域减少碳排放的可行性及可减排空间,提出碳减排的三点措施:防治二氧化碳的过多排放,避免在电力生产、传输、使用中形成高二氧化碳排放的特征;通过捕捉、利用、处理/储存等方式对碳循环利用;使用可再生能源,如水力发电、太阳能、风能、生物量、核能等。AbdeenMustafaOmer认为可再生能源是未来能源政策目标,与之相关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能够保护资源,提供安全、多样的能源供应和服务,对环境的影响较少,因此促进低碳技术创新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场体系可以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碳排放,并由此分析了在能源利用、能源替代等领域的节能技术及节能建议。

国外对低碳政策的研究理论多数是关于碳税收的,其他的如能源政策、区域性政府的碳减排措施、区域性政府应对低碳革命的挑战等。K.A.Fisher-Vanden、P.R.Shukla、J.A.Edmonds等运用第二代模型(SGM)中的印度板块分析印度在经济、能源领域中的温室气体(GHG)排放状况,提出应通过碳税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TimRoughgarden和StephenH.Schneider运用动态集成的气候经济模型(DICE)对相关政策进行定量评价后,提出碳税是促进碳减排的最理想措施。

在碳排放领域,SvenBode基于排放强度来预算碳减排的短期目标(到2010年)和长期目标(到2050年)。其他研究碳排放的学者有A.Druckman、JyotiParikh、ChengFLee等。

2、评价方法

国外关于低碳经济的评价方法主要有低碳经济综合评价模型、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投入—产出法及其他方法等。

(1)低碳经济综合评价模型。低碳经济与低碳能源、碳排放等密不可分,因此国外的低碳经济综合评价模型本质上是一种环境—经济模型。比较典型的综合评价模型有E3MG、ECLIPSE模型等。A.S.Dagoumas、T.S.Barker运用E3MG(Energy—Economy—EnvironmentModelattheGloballevel)分析英国的碳排放情况,提出一些关于英国脱碳路径的建议。HalTurton在分析能源研究和投资战略的基础上,构建ECLIPSE模型(EnergyandClimatePolicyandScenarioEvaluation,ECLIPSE)来评估能源和气候变化政策的影响。

(2)投入—产出法(I—O模型)。投入产出分析,是研究低碳经济系统各个部分间表现为投入与产出的相互依存关系的经济数量方法。运用I—O模型来分析低碳经济,尤其是在分析低碳经济活动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时,须对传统的I—O模型进行相应的改变、扩展,加入相应的环境因素。如A.Druckman、P.Bradley等运用环境型投入—产出模型(EnvironmentalInput—Output,EIO)来分析英国的碳减排情况。JyotiParikh、ManojPanda、A.Ganesh-Kumar和VinaySingh通过投入—产出法(IO)和社会会计矩阵(SAM)来评估印度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现状。ChengFLee等在灰色理论(grewtheory)和投入—产出理论(input—outputtheory)的基础上,运用模糊目标规划(fuzzygoalprogramming)方法构建模型,模拟了三种碳税方案下碳减排的力度和经济影响。预测碳税实施的效果有助于各国碳税方案的选择,也能更好地发挥碳税的效果。

(3)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这类模型基于微观经济学原理构建经济人的行为,能够模拟不同行业或部门之间复杂的、基于市场的相互作用关系,其特点是在模型中引入“均衡”和“市场”,模拟生产要素市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等关系。这类模型的优点是对经济系统的描述比较详细,模型的解包括了市场出清价格、部门的产出、投资、就业、外贸、CO2排放等;并且还可以模拟碳税等经济政策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在这方面,MustafaH.Babiker运用跨区域性的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GE模型)来预算碳消费支出额。

(4)其他方法。除上述几种评价方法外,还有宏观经济模型、部门预测模型、成本—效益分析法、碳排放强度、能源强度指数等其他方法。

2006年10月30日,英国了由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牵头完成的《气候变化的经济学》(又称《斯特恩报告》),对全球变暖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评估。报告以气候科学为基础,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对欧盟提出的全球2℃升温上限加以论证,呼吁各国迅速采取切实可行的行动,尽早向低碳经济转型。MarcoMazzarino采用比较静态的方法(comparativestaticapproach)和货币估值技术的研究发现,运输业是OECD国家碳排放量最大的行业,约占到总碳排放量的三分之一。

四、结论与展望

减少碳排放方法范文

所谓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去实现其减排的目标,从而以相对低廉的成本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国际碳交易市场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强制性碳交易市场和自愿碳交易市场。强制性碳交易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完成相应的承诺目标,交易机制包括《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三种。

EUETS便属于强制性碳交易,有30多个欧盟国家参与,可以称得上是全球最主要的碳交易体系。从2005年到2007年为第一阶段,2008到2012年为第二阶段,2013到2022年为第三阶段。在各个阶段,每个成员国都有减排目标,并且按照指定的要求提交国家分配计划,将排放控制总量及各相关主体分到减排配额,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的形式上报给欧盟委员会。如果参与EU-ETS的企业未能自己或通过交易完成其规定的减排任务,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美国的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RGGl)和即将在2013年开始的加州碳交易市场也属于强制性碳交易的类型。RGGI由美国东北部的十个州参与,旨在以2000年排放水平为标准,到2018年年底减少区域内10%的温室气体排放,该交易体系已经于2009年启动实施。

根据备受争议的加州AB32法案,加州的总量控制和碳交易市场也将于2013年启动,首先加入该机制的是电力行业和水泥等高排放量的工业行业,根据法案,到2022年,加州计划比2008年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00万吨。此外,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即将在国内开展强制性碳交易,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CDM是针对《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单位转让。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价格差。发达国家有需求,发展中国家有供应能力,CDM由此产生。而Jl和ET是发达国家之间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

自愿碳市场是企业或者个人为了展现其良好的社会形象,以社会责任为出发点,自愿购买碳减排量而形成的。国际上基于配额的自愿碳市场主要的交易平台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CC×成立于2003年,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交易所的会员自愿但从法律上联合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CC×要求会员实现减排目标,即要求每位会员通过减排或购买补偿项目的减排量:实现在2003~2006年问每年减少1%的排放量;并保证截至2010年,所有会员将实现6%的减排量。但由于自愿减排价格的低廉,2010年7月起,CC×母公司被美国期货交易集团洲际交易所收购,结束其开展8年的碳交易。

中国是从CDM项目开始对碳市场逐步了解并介入的。2004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外交部颁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入有章可循的新阶段。到今年2月份,我国已有725个CDM项目,共获得约5.2亿t减排量签发。

除CDM项目外,自愿减排项目在国内也如雨后春笋般大规模展开。不过,无论是交易量、交易价格、交易所的规模,还是自主研发交易的标准数量等各方面都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国内最早成立的交易所有京、津、沪三家,交易规模相对较大。此外,已宣布成立的碳交易所的还有山西、武汉、昆明、深圳、辽宁、河北、深圳、杭州等多个城市。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目前这7个省市陆续完成了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的初稿,初步计划是2013年启动相关试点交易。

与区域碳交易建设相比,自2009年以来,《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这一规范国家自愿碳交易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正在研究起草中。《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国内自愿碳交易市场,提振市场信用使其运行更为有效。2011年12月1日,国务院正式“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从政府出台的各种政策和方案等可以看出,碳排放交易和碳市场已经在中国深入人心,并成为中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的发展趋势的重要手段。但是,碳交易在中国健康良好的发展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借鉴相应的国外经验和做法。

减少碳排放方法范文篇5

关键词碳排放;LMDI分解技术;产业分解;地区分解

中图分类号F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0)12-0004-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12.002

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工业化推进进程中,二氧化碳排放仍保持快速增加态势,控制和削减二氧化碳排放形势十分严峻。到底是什么原因促进了我国碳排放持续快速增长,值得探讨。分解分析作为研究事物的变化特征及其作用机理的一种分析框架,在环境经济研究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将排放分解为各因素的作用,定量分析因素变动对排放量变动的影响,成为研究这类问题的有效技术手段。通行的分解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指数分解方法IDA(IndexDecompositionAnalysis),一种是结构分解方法SDA(StructuralDecompositionAnalysis)。相对于SDA方法需要投入产出表数据作为支撑,IDA方法因只需使用部门加总数据,特别适合分解含有较少因素的、包含时间序列数据的模型,在环境经济研究中得到广泛使用。本文采用IDA类中的LMDI(LogMeanDivisiaIndex,对数指标分解方法)对我国碳排放因素进行分解分析。

1碳排放因素分解:模型构建与分解技术

有关二氧化碳排放的恒等式很多,鉴于我们的关注重点在经济总量、经济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消费结构对碳排放的影响,本文采用下述恒等式对我国二氧化碳排放轨迹进行分析:

C=ΣijCij=ΣijQQiEiEijCijQQiEiEij=ΣijQSiIiMijUij

其中,i表示产业(或地区),j表示一次性能源消费种类(煤炭、石油、天然气);C表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Cij表示i产业(或地区)消耗j种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量;Q和Qi分别表示经济总量和i产业(或地区)增加值;E,Ei,Eij分别表示能源消耗总量、i产业(或地区)的能源消费总量、i产业(或地区)j种能源的消费量;Si表示i产业(或地区)增加值所占比重;Ii表示i产业(或地区)能源消费强度;Mij表示j种能源在i产业中所占的比重,Uij表示i产业中消费j种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

这样,在基期和报告期的碳排放量差异可表示为乘法模式和加法模式:

Dtot=Ct/C0=DactDstrDintDmixDemf

ΔCtot=Ct-C0=ΔCact+ΔCstr+ΔCint+ΔCmix+ΔCemf

上述分项中分别代表经济活动(经济规模扩张)、经济结构、能源消耗强度、能源结构和碳排放系数的变动对总的排放水平的影响。

对于上述公式的因素分解属于IDA分解分析范畴,主要包括LaspeyresIDA与DivisiaIDA两大类。其中,LMDI属于DivisiaIDA的一个分支,由于具有全分解、无残差、易使用,以及乘法分解与加法分解的一致性、结果的唯一性、易理解等优点而在众多分解技术中受到重视,目前在许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LMDI的主要缺陷在于无法处理具有0值和负值的数据,但B.W.Ang等人使用“分析极限”(analyticallimit)的技巧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实际问题中,一般不会出现负值,而对于0值,则可以用一个任意小的数代替(比如10的-10~-20次方)而不会影响计算结果。

根据LMDI分解方法(详细推导过程可参阅B.W.Ang,etc(2003)等),在乘法分解模式下,则有:

Dact=exp(Σij(Ctij-C0ij)/(lnCtij-lnC0ij(Ct-C0)/(lnCt-lnC0)ln(QtQ0))

Dstr=exp(Σij(Ctij-C0ij)/(lnCtij-lnC0ij(Ct-C0)/(lnCt-lnC0)ln(StiS0i))

Dint=exp(Σij(Ctij-C0ij)/(lnCtij-lnC0ij(Ct-C0)/(lnCt-lnC0)ln(ItiI0i))

Dmix=exp(Σij(Ctij-C0ij)/(lnCtij-lnC0ij(Ct-C0)/(lnCt-lnC0)ln(MtitM0ij))

Demf=exp(Σij(Ctij-C0ij)/(lnCtij-lnC0ij(Ct-C0)/(lnCt-lnC0)ln(UtijU0ij))

在加法分解模式下,则有:

ΔCact=Σij(Ctij-C0ij)(lnCtij-lnC0ij)ln(QtQ0)

ΔCstr=Σij(Ctij-C0ij)(lnCtij-lnC0ij)ln(StiS0i)

ΔCint=Σij(Ctij-C0ij)(lnCtij-lnC0ij)ln(ItiI0i)

ΔCmix=Σij(Ctij-C0ij)(lnCtij-lnC0ij)ln(MtijM0ij)

ΔCemf=Σij(Ctij-C0ij)(lnCtij-lnC0ij)ln(UtitU0ij)

2数据来源及处理

郭朝先:中国碳排放因素分解:基于LMDI分解技术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年第12期

本文收集了1995,2000,2005和2007年分产业增加值和各地区GDP,并根据相应的GDP平减指数统一折算成2000年不变价格。同时,收集上述4个年度的分产业和各地区煤炭、石油、天然气消费量,并将它们统一折算成标准量(t标煤)。鉴于各种能源在不同年份碳排放系数变化率较小以及测度碳排放系数的技术困难,这里假定它们是不变的,统一使用IPCC提供的默认值测算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因此,在接下来的因素分解过程中,碳排放系数的变化被假定为贡献率为0。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能源结构仅仅指煤炭、石油、天然气三种化石能源的结构,不包括其他能源如水电、核电、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主要的数据来源包括: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以及IPCC提供的《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3中国碳排放的产业分解

根据计算,1995,2000,2005和2007年全国产业排放的二氧化碳分别为29.4亿t,31.4亿t,51.1亿t和61.1亿t。1995-2007年分产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及其增长情况见表1。表1显示,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煤炭开采和洗选业6个产业是最主要的排放大户。数据显示,1995,2000,2005和2007年这6个产业分别占到当年总排放量的79.1%,83.7%,89.5%和90.7%。从表1还可以看出,1995-2007年多数产业碳排放呈增长态势,尤其是6个主要产业碳排放增长明显。从碳排放强度看,多数产业碳排放强度有所下降,表现出一种向好的发展态势,但下降幅度还比较有限(见表1)。

首先,根据LMDI乘法分解方法,对中国产业碳排放进行分解,结果如表2所示。表2显示,1995-2007年,中国碳排放增长2.0809倍,其中,产业规模增长(经济总量)导致碳排放增长2.9297倍,产业结构的变化导致碳排放增长1.0466倍,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使碳排放保持在原来的0.6839倍的水平上,能源结构的变动也有助于减排,使碳排放保持在原来的0.992

4倍的水平上。在其中的不同时间段内,产业规模的增长始终是导致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因素;一般情况下,能源利用效率(能源强度)是促使碳排放减少的主要因素,但在2000-2005年例外,这期间能源利用效率的下降导致碳排放增长1.014倍;从碳排放的角度看,我国的产业结构处于不断“劣化”的过程中,产业结构的“劣化”导致碳排放增长,而能源结构处于不断“优化”的过程中,能源结构的“优化”导致碳排放相对减少,但是这两个因素的贡献相对都比较小。

其次,根据LMDI加法分解方法,对中国产业碳排放进行分解,结果如表3所示。表3显示,1995-2007年,中国碳排放增加317388万t,其中,产业规模增长(经济总量)导致碳排放增加465555万t,产业结构的变化导致碳排放增加19727万t,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能源结构的变动分别使碳排放减少164579万t和3316万t。从碳排放增长的贡献率来看,1995-2007年产业规模增长的贡献率为146.7%,产业结构的贡献率为6.2%,能源强度的贡献率为-51.9%,能源结构的贡献率为-1.0%。如同乘法分解一样,在其中的不同时间段内产业规模的增长始终是导致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因素,能源利用效率(能源强度)一般促使碳排放减少(但2000-2005年例外),产业结构的“劣化”导致碳排放增长,能源结构的“优化”导致碳排放相对减少,但后两个因素的贡献相对都比较小。

分产业看,大多数产业表现为:产业规模是导致碳排放增长最主要的因素,而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是促使碳排放减少的主要因素(见表1)。在6个最主要的碳排放“大户”产业中,规模因素均导致了碳排放增长,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由于在经济结构中的份额增加而使其碳排放进一步增长,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由于在经济结构中的份额减少而使其碳排放减少,能源利用和能源结构因素一般使得产业碳排放减少,但是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属于例外情况。

4中国碳排放的地区分解

汇总各个地区碳排放量,得到1995、2000、2005和2007年全国产业排放的二氧化碳分别为33.5亿t,36.2亿t,62.6亿t和75.4亿t,这些远比从产业层面汇总得出的数据高。由于统计数据缺乏,分地区数据不包括数据。重庆在成为直辖市之前的1995年数据是根据四川省重庆市相关数据估算而来。这种差异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统计口径的差异,地区层面的统计包括生活消费能源排放的二氧化碳,而产业层面不包括;二是统计部门不一致,全国产业层面的数据统计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地区层面的数据统计由地方统计部门负责,由于这种不一致,使得相同年度的能源消费全国数据和地方汇总数据出入很大,地方汇总数据往往大于全国数据。这种差异并不妨碍接下来的分析,因为地区层面的因素分解主要用于说明地区排放问题,不涉及产业排放问题。

从地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来看,2007年,山东、山西、河北排放超过5亿t,河南、辽宁、江苏排放超过4亿t,内蒙古、广东、浙江超过3亿t,这些地区同时也是1995-2007年排放增幅最大的地区。上述9个地区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到全国排放总量的一半以上份额,就1995-2007年排放增幅而言,上述9个地区增幅占到全国增幅的6成以上。从碳排放强度看,除宁夏和海南外,碳排放强度均出现下降,表现出一种向好的发展态势,但下降幅度总体来说比较有限,存在进一步下降的巨大空间。

根据LMDI乘法分解方法,对中国地区碳排放进行分解,结果如表4所示。表4显示,1995-2007年,中国碳排放增长2.2478倍,其中,经济总量的扩张导致碳排放增长为原来的3.6603倍,地区结构的变化、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能源结构的变动分别使碳排放减少到0.9881倍、

0.6231倍和0.9971倍的水平上。分时间段看,地区经济总量的扩张始终是导致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因素,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是促使碳排放减少的主要因素,地区结构和能源结构变动因素对碳排放增长影响都很小。

根据LMDI加法分解方法,对中国地区碳排放进行分解,结果如表5所示。表5显示,1995-2007年,中国碳排放增加418309万t,其中,地区经济总量扩张导致碳排放增加670131万t,产业结构的变化、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能源结构的变动导致碳排放分别减少6208万t、244288万t和1524万t。从碳排放增长的贡献率来看,1995-2007年产业规模增长的贡献率为160.2%,产业结构的贡献率为-1.5%,能源强度的贡献率为-58.4%,能源结构的贡献率为-0.4%。如同乘法分解一样,在其中的不同时间段内地区经济规模的增长始终是导致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因素,能源利用效率始终是促使碳排放减少的主要因素,地区结构因素和能源结构因素倾向于减少碳排放(个别时间段例外),但这两个因素的贡献相对都很小。

分地区看,各地区经济规模的增长无一例外地导致碳排放增长;除宁夏、海南外,能源强度因素均导致碳排放减少;东北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省份由于在全国经济总量中所占份额下降,使得地区结构因素促使其二氧化碳排放减少,而大多数地区能源结构的变化导致二氧化碳排放减少,但后两个因素所发挥的作用一般都较小(见图1)。

5结论

本文构建了一个包括经济总量、经济结构、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结构等变量的碳排放恒等式:C=ΣijQSiIiMijUij,运用LMDI方法对1995-2007年中国碳排放进行了产业层面和地区层面的因素分解,结果发现:

(1)经济规模总量的扩张是中国碳排放继续高速增长的最主要原因。

(2)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是抑制碳排放增长最主要的因素,但是某些时间段、部分产业和个别地区做的并不好,存在能源利用效率下降导致碳排放增长的情况。

图11995-2007年各地区二氧化碳排放因素分解

Fig.11995-2007Decompositionofregionalcarbondioxideemission

(3)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的变化对碳排放增长有影响作用,但总体而言,作用相对较小,潜力还没有发挥出来。

(4)能源结构(这里指煤炭、石油、天然气三种化石能源的结构)的变化对碳排放增长影响十分有限。

考虑到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经济还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当前各地区在促进地方经济高速增长方面均持十分积极的态度,因此,试图通过调整经济发展速度和地区经济结构的方法来控制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是不现实的。由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当前各种产业都有其存在发展的空间,因此,短时间内试图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来显著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也是不可能的,但是,在产业内部大力推进产业内升级,特别是工艺创新、工艺升级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则是可能的,这实际上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途径。不过,从长远来看,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则是一个可行的选择。中国能源资源的禀赋决定了试图调整化石能源内部结构来达到减排的目的也是不现实的,但是,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来优化能源结构达到减排的目的则是可能的。由此可见,当前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最主要的途径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历史情况看,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状况不容乐观,但这也为未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供了巨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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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ompositionofChinasCarbonEmissions:BasedonLMDIMethod

GUOChaoxian

(InstituteofIndustrialEconomicsof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Beijing100836,China)

AbstractCarbonemissionisahotissuenowadays.Howtoevaluatevariousfactorscontributiontocarbonemissionisimportantinfindingsomekeyfactorstoreducecarbonemission.Thepaperconstructsacarbonemission

identity,basedoneconomicgross,economicstructure,energyefficiency,energyconsumptionstructure,emissionsparameters,andusesLMDImethodtodecomposeChinascarbonemissionsin1995-2007atindustrialandregionallevels.

Theresultsshowthatexpansionofeconomicscaleisthemostimportantfactorfor

thecontinuouscarbonemissionsgrowthandtheimprovementofenergyefficiency

isthemostimportanttoinhibitcarbonemissionsgrowth.Thechangesofindustrial

减少碳排放方法范文篇6

关键词:温室效应;京都议定书;碳排放税

不久前在岛国马尔代夫总召开了全球首个“海底内阁会议”,看上去很有创意,但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向全世界发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请求。因为,一旦气候变暖,气温只需再上升2摄氏度,马尔代夫就将在地球上消失了。金融危机的阴霾还没有散去,一场更大的危机其实离我们更近,那就是大气温室效应。

一、关于大气温室效应和《京都议定书》

温室效应主要是由于现代化工业社会过多燃烧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这些燃料燃烧后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气体进入大气造成的。近50多年来,大气中产生温室效应的气体已经发现近30种,其中二氧化碳起重要的作用。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趋势,主要取决于人口增长、经济增长、技术进步、能效提高、各种能源相对价格等诸多因素的变化。国际著名能源机构――国际能源局认为在经济增长平缓,对化石燃料使用没有采取强有力的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到2010年化石燃料仍将占世界商品能源的3/4左右,其消费量可能超过目前水平的35%,同能源使用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增长30%-40%。到21世纪中叶,发达国家仍将是大气中累积排放的二氧化碳的主要责任者,也是温室效应的主要责任者。

世界各国都对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十分关注,因为它不仅关乎本国的利益,而且会影响到我们赖以生存的整个地球。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例,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第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第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第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第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在2007年底的印尼巴厘岛气候大会上,各国同意启动一个为期两年的谈判计划,旨在到2009年底的丹麦哥本哈根大会上达成新的气候协议。

2009年12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公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这次大会上,192个国家的领导人商讨了《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即2012-2022年的全球减排协议。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责任、资金支持和监督机制等议题上分歧严重,经过马拉松式的艰难谈判,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达成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后闭幕。

二、关于碳排放税和碳关税

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努力,欧盟2005年正式启动了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目前已覆盖欧盟约45%的排放量,包括发电行业、一些重工业和航空业等。但是,排放权交易机制是以限排和配额交易为基础,不同于税收手段。减少碳排放不仅是个科学问题,更是个政治问题。

实际上,一些欧盟成员国已经在本国实施了碳排放税。例如,瑞典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征收碳排放税,被视为政府增加收入的一个渠道。

在整个欧盟层面上,欧盟成员国认为征收碳排放税不仅可以督促企业和个人尽量节约能源,有助于欧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而且所得收入也可以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欧盟出资的一项重要来源。

国际能源机构(IEA)认为,碳的价格的上涨是为了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高科技方案在经济上具备吸引力。在工业化国家,排放1吨二氧化碳的许可证价格需要在2022年以前达到50美元,并要在2030年前达到110美元。在发展中国家,其价格需要在2022年前达到30美无,并在2030年前达到50美元。国际能源机构(IEA)认为,碳的价格的上涨是为了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高科技方案在经济上具备吸引力。在工业化国家,排放1吨二氧化碳的许可证价格需要在2022年以前达到50美元,并要在2030年前达到110美元。在发展中国家,其价格需要在2022年前达到30美无,并在2030年前达到50美元。

从八国集团到二十国集团,从匹兹堡到哥本哈根,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之际,各国首脑不仅合作探讨如何推动全球经济复苏,还力求谋划应对气候变化的长远大计。而此间,各方交锋的焦点,无疑落在碳关税问题上。

碳关税,一般指对高耗能进口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这实际上是发达国家凭借先进的环保技术,设定特殊标准以阻碍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从而保护本国贸易的一种手段,本质上是“以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在2009年6月德国波恩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一些发达国家代表提议征收“碳关税”,即对没有实施温室气体强制减排的国家实施附加贸易关税。同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限量及交易法案》,仅仅4天后又通过《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两项法案均授权美国政府可以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埃及贸工部长拉希德2010年1月31日在达沃斯经济论坛期间的小型WTO部长会议上表示,埃及反对发达国家正在拟定的碳关税政策,将和发展中国家一起共同努力维护发展权利,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基础上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人类发展。拉希德强调,发达国家的碳关税实际上是披着绿色外衣的保护主义,碳关税的实施将严重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尤其是部分高耗能产品如钢材、水泥、化肥和化工产品的出口。

众所周知,高能耗产品多数由发展中国家生产,并向发达国家出口,其中“中国制造”所占份额非常大。一旦碳关税被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十分不利,其中又以对中国的伤害程度为甚。美国在新的减排法案中规定,对未达到美国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高额惩罚性关税。

美国推行碳关税有改善形象的意图,但更深层次的目的是寻找下一轮引领世界经济潮流的经济增长点,以振兴和提高美国在全球的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巩固其在未来以低碳化为核心的绿色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是美国基于中长期发展而打出的一张“战略牌”。与此同时,制衡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推行碳关税的目的所在。

中国出口产品大多为低端产品,碳含量相对较高,如果美国对中国采取无区别碳税政策,将肯定影响中国贸易。作为美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美国开征碳关税一定会对中国出口贸易形成极大冲击。而且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中国政府已经表明了自己的立场,愿意实行节能减排,但从我们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上来讲,还需要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帮助,目前让中国和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负起同样的减排责任不合实际。

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博士提出,各国对于碳排放所应负的责任,要从历史积累的角度来算,即使从现在的角度看,也应该是出产和消费两个方面的题目,仅从出产者方面看,也应该对各国的发展水平有所考虑,为发展中国家留出发展空间。而对于中国来说,应该积极利用发展绿色经济这一机遇,改变经济结构。

三、应对措施

研究表明,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80%左右,是发达国家在1950年以前产业化进程当中所排放的。1840年排的二氧化碳,现在还在那里积压,它是历史上累积起来的二氧化碳。跟着世界经济格式的变化,发达国家技术进一步发展,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高排放的制造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于是,发展中国家成为高排放的角色。

发达国家对天气候变暖的历史责任巨大,应该由他们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支持资金和技术转移来实现他们的历史义务和现实义务,而不是让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减排成本,增加发展中国家的负担。

虽然迄今为止,我们无法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但是至少应该想尽办法努力抑制排放量的增长。实际上我国正在朝此方向推动努力,实施大规模的造林工作,努力促进森林再生,减少使用一次性方便木筷,节约纸张。鼓励使用太阳能,开发替代能源,对于降低温室效应具备直接效果。使用新能源可以减少目前大量化石燃料用量,利用生物能源充当燃料,可以取代石油等既有的高污染性能源。我国现阶段正在大力发展汽车工业,大量的汽车需要大量的能源,在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方面,仍然具有大幅改善余地。我们要大力推广清洁能源车型,达到直接削减二氧化碳的目的。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排这一问题上,应当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发展中国家可以不承担任何量化减排的责任,以使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大规模历史排放暗影下实现经济发展的权利,而碳关税是与这一原则相冲突的。

现在WTO已经认定,碳关税是正当的,符合WTO原则的。但WTO的游戏规则被发达国家操纵这一点还没有改变。由于这是关于碳,而不是关于其他的出产要素。法国政府拟定于2010年起实施二氧化碳排放税法案征税,标准初步定为每吨二氧化碳17欧元,以后还可能根据实际情况上调。由于碳税征收方案涉及面广、影响大,在法国国内引发了不小的争议。一项民意调查显示,73%的法国人反对征收碳税。法国企业界也抗议说,碳税的增设将损害其国际竞争力,不利于企业未来发展。

减少碳排放方法范文篇7

关键词:低碳供应链;碳排放限额与交易;单位减排成本;减排率;边际替代率

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13)05-0080-06

DecisionMechanismStudyonProductPricingandEmissionReductioninTwoLevelLow-carbonSupplyChainEnterprisesBasedontheCDM

XIEXin-peng1,2,ZHAODao-zhi1

(1.SchoolofManagementandEconomics,TianjinUniversity,Tianjin300027

2.SchoolofAutomobileEngineering,MilitaryTransportationUniversity,Tianjin300161)

Abstract:Thispaper,undertheframeworkof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startsfromthecustomer'sactualdemandforlow-carbonproduct,combiningwiththeemissionrightexchangeinthecarbonmarket,andthendeducestheprofitfunctionswhichtakeretailpriceasdecisionvariableofretailerandwholesalepriceasdecisionvariablesofmanufacturer.Throughtheanalysisofcentralizedanddecentralizeddecision-making,itcanbederivedthatithascloserelationbetweenwholesalepriceandemissionreducingrate,emissionreducingcostaswellascarbontradeprice.Overhighemissionreducingcostmeansthatthemanufacturerwillpayahugecosttoreducecarbonemission,andthenwilllosethecooperativespacewhencooperateswithretailer,meanwhile,overlowmeansthattheproductwilllosecompetitionability,ithaslittlerateofreturnoninvestment.

Keywords:low-carbonsupplychain;carboncapandtrade;unitcostofcarbonabatement;carbonabatementrate;themarginalrateofsubstitution

引言

经济在不断地发展,环境也在不断地恶化。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就是温室气体(CO2)无节制的排放。国际社会致力于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行动上来。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以及2010年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就是这一行动的具体体现[1]。

目前在众多的碳减排的方法中,较为常见的是征收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其中,排放权交易是在排放限额的基础上进行的直接管制与经济激励相结合的减排手段[2]。CDM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展开的基于项目的碳交易机制。2006年12月,安钢与英国CAMCO公司签署了合作开发安钢CDM项目协议。如此,发达国家通过资金购买不足的碳配额来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而发展中国家开发了先进技术实现了碳排放量的减少。

1文献回顾

1.1庇古税和科斯定理

碳税或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质就是将生产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传统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主要包括两类:一是20世纪20年代庇古(Pigou)提出的庇古税[3];另一是20世纪60年代科斯(Coase)所讨论由外部性导致的社会成本问题以及采取“私了”方式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科斯定理[4]。科斯认为解决的方案应与强制企业支付给其行为造成损失的受害者的赔偿方案不同。

1.2碳配额的政策研究

遵循着以上两种思路,国内外许多学者开始关注碳排放权分配方面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分配方式主要有免费分配、公开拍卖和标价出售,前两种方式最为常见[5]。AarónDavidBojarski等人设计了低碳供应链的网络模型,认为整个供应链中某一时期的碳排放量等于政府在这一时期免费分配的碳配额加上从市场上购买的碳配额再减去通过市场卖出的碳配额[6]。杜[7]在考虑碳排放及其交易对企业生产决策的影响时认为:企业获得的排放许可来源于三种方式。即:政府免费分配量、碳市场交易量和碳排放减少量。本文在建立碳交易模型时也认为制造型企业的所有碳排放权来源于以上三个方面。

1.3排放限额对企业行为影响研究

在对碳减排成本分析方面,张中祥[8]的研究表明,碳排放权交易在国际间比较活跃的原因是碳减排的边际成本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在分析环境对企业行为影响方面,Fredrik通过比较三种模型分别得出了他们的最优排放税收[9]。JAPoyago-Theotoky[10]考虑了企业减排的技术溢出问题,对于R&D合作,独立R&D和ERC三种不同情况设计了两种契约机制。杜少甫等人分别研究了净化水平确定下企业的最优产量和最优净化量[11]。Zhang等[12]通过报童模型建立了企业依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的生产与存储的优化决策模型。何大义等运用存储论的分析方法,得出了企业的最优生产决策、碳排放交易决策和减排率决策[13]。

1.4考虑碳排放约束的供应链运营管理研究

Hoen等[14]研究了排放成本和排放限制两种碳排放规制对供应链中运输模式选择影响。随后,Hoen等[15]以一个实行运输外包的自愿减排的企业为对象,同时考虑了运输方式的选择和定价问题。Benjaafar等[16]分析如何通过运营决策的调整减少碳排放。Cachon[17]研究供应链零售商下游网点布局如何在满足碳排放约束的同时使运营成本最小化。

张靖江考虑了由排放权供应商和排放依赖型生产商所构成的两级供应链,给出了各方的最优决策和整个供应链的最终利润[18]。在此基础上,Du等[19]在考虑由传统非营利绿色环保组织(如能源管理公司EMC)作为碳排放权的供应商和碳排放权依赖企业组成的新型供应链优化问题。

综上,更多的学者还是侧重于要减少整条碳排放链的同时使得减排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或者是侧重于考虑碳排放的整个供应链网络的优化设计和布局。而很少有人关注于在考虑了碳减排约束条件下的供应链上下游之间转移价格的博弈关系,及其与边际减排成本和碳交易价格之间的关系,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情景提出问题并进行分析解决的。

2情景与模型

本文分析基于如下情景:在低碳经济环境下,消费者环境意识将不断提高。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除了要考虑价格因素外还会考虑产品生产过程中碳减排与环保和健康的关系。例如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连锁京沪—西南运营管理中心总经理王伟对什么是“低碳家居建材商场”做了严格的界定,该企业通过倡导低碳理念,扩大了潜在的消费群体。又比如国内两大零售商国美和苏宁相继通过宣传低碳节能产品引导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将一部分潜在的普通消费人群转化为低碳消费人群,最终实现了销售利润的提高。FanWang(2011)等学者就认为进行低碳供应链的需求预测时,我们不仅要以价格作为标准进行判断,还要考虑到在供应链中每个环节的碳排放量的大小。因此在消费者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低碳产品的需求将是价格和碳排放量综合的函数,即Q(p,e)。零售商将面对潜在需求增加与供应商抬高价格这样一种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环境,而制造商将在批发价格与减排投资之间进行权衡和决策。

2.1假设与参数设定

(1)供应链中存在着一个制造商和一个零售商。双方均不存在库存。

(2)低碳产品的需求量是价格和减排量的线性函数。

(3)低碳产品采取成本加成法定价,即在单位产品成本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加价率确定产品的价格。

(4)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单位产品产生的碳排放量一定,制造商总的碳排放量将是产量的线性函数。

(5)单位碳排放的减排成本是减排率的增函数,并且随着减排率的增加而边际递增。

(6)减排成本投资对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没有影响,即单位产品生产成本在减排前后保持不变。

(7)政府在单一周期内免费分配的碳配额量是外生变量,并且当期碳配额不能转移到下一期使用。

(8)碳交易价格是由碳交易市场决定的,是外生变量。

(1)零售商批发价格曲线的斜率为负值,制造商批发价格曲线的斜率随着c(τ)τ的不断减小而由正值变为负值。制造商与零售商所形成的合作空间如图4灰色区域显示;

(2)随着c(τ)τ的不断减小,k1的变化速率要大于k2,于是灰色可行区域的面积将会减少,制造商批发价格的区间和上限都会减小,减排率由于减排投资的减少而减少;

(3)制造商在与零售商讨价还价中将处于不利地位,减排对于制造商来说意义很小。

以上四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在低碳环境中,制造商减排效果在其与零售商价格竞争时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单位碳排放量减排成本过高,将减少制造商与零售商进行合作进而提高利润的空间;单位碳排放量减排成本过低,将使产品的碳排放过高,使其在与零售商进行价格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单位碳排放量减排成本在一定的区间内围绕着碳交易价格波动时,并且略低于碳交易价格的时候,将使得制造商在与零售商讨价还价中更有话语权,此时的减排投资对于制造商来说是最有意义的。

4结论

本文从对产品的需求出发,讨论了低碳环境下,消费者在购买低碳产品时不仅要考虑产品的价格,还要考虑到产品的碳排放量,从而构建了对低碳产品的需求函数。在假设零售商按需采购和制造商按需生产的前提下,得出并比较了分散决策和集中决策下零供双方的利润函数,结果可以看出双方均可以通过改变批发价格来获取更多的利润。然而,批发价格是与低碳产品的减排率、减排成本以及碳交易价格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减排成本过高,制造商将不会投巨资去减排,零供双方将没有合作的空间;单位减排成本过低,所生产的产品将不具有竞争力,制造商的减排投资不会起到什么效果,制造商在与零售商价格竞争时失去话语权;而单位减排成本在靠近碳交易价格区域内波动是最理想的状态。此时,零供双方均会有较大的利润提升空间,制造商所生产的产品将更具有竞争优势,并且制造商在与零售商进行价格竞争时更有话语权。对消费者来说,产品更加清洁环保,消费者使用得更加安全放心;对政府来说,总的碳排放量会逐渐地有所减少,从而完成联合国限定的减排任务;对制造型企业来说,利于它的长期发展,使其在低碳经济环境下做出正确的减排投资决策,从而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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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碳排放方法范文1篇8

关键词:碳税节能减排低碳经济

一、碳税概述

全球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人类21世纪面临的重大挑战,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和社会问题。CO2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的最重要的温室气体,如何控制CO2的排放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碳税是二氧化碳排放税的简称,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碳税是一种调节税。碳税作为一种宏观经济调节手段,能够发挥激励作用,促进节能,促使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以实现经济可持续的发展。第二,碳税是一种间接税。与直接税不同,碳税是在生产或消费过程中征收。第三,碳税的实施具有差异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实施碳税,其实施效果有较大差异。因此也决定了碳税的开征不可能实行统一的税率,应当根据各国、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实施方案。第四,碳税影响具有广泛性。碳税的征收涉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诸多方面,在征收碳税的过程中,实施国不仅考虑到经济效率、环境效果,还要考虑到社会效益、国际竞争力等问题。

二、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碳税作为一种新的税收制度,目前对于开征是否具有可行性依然存在着争论。综合国际上学者对炭税利弊的争论,我们可以看出反对者主要是从碳税会使能源价格上涨增加企业和个人负担考虑,但是大多数学者是赞成我国开征碳税,认为我国有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碳税开征的必要性

开征碳税是节能减排,减缓国内外压力的需要。中国自2008年超过美国成为为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并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排放量还将进一步增加,承担更多减排责任的国际压力越来越大[1]。当企业通过税收的激励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时,就会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节能减排动力,这种动力同政府的自上而下的动力汇合,形成一股全社会的合力,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节能减排景象[2]。碳税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的有力政策手段和保护环境的有效经济措施,应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对二氧化碳征税使二氧化碳的生产和消费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以减少碳的排放,从而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现实。

开征碳税是应对“碳关税”贸易大棒的需要。在2009年7月3日中国商务部的新闻会上,新闻发言人姚坚指出,碳关税概念不仅违反了京都协定书,也违反了WTO规定,与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精神相违背。但在气候变化协议框架下,这是允许的。中国开征碳税,可通过WTO禁止双重征税原则阻断碳关税的征收。

碳税作为推动经济发展低碳化的有力政策工具,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应有积极的效应。中国显著减少碳排放的承诺正是我国碳税推行的脚本。中国积极主动地开征碳税,能更好的应对美国的绿色保护主义。

三、我国碳税设计的基本构想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有法律予以规定,税收要素必须有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者减免税收只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以新的税种形式征收,才能让公民敏感地意识到国家节能减排,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战略安排,有利于培养生产者和消费者减排的意识,充分、有效地发挥碳税本应具有的社会效应。

(一)课税对象

既然开征碳税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二氧化碳的减排,因此其课税对象理所当然应该选择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二)征收环节与纳税人

碳税的纳税人与征税环节是碳税的核心问题,必须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笔者认为可行的方案如下:

(三)税率

碳税作用的发挥要设定分阶段逐步提高税率的做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碳税税率应设计成产品差别定额税率,即不同税目(产品)按其含碳量的高低,确定不同水平的定额税率。同时,同一税目内,不同等级的同种产品也要按其含碳量的高低,实行不同水平的定额税率,即分级定额税率(具有累进性质)。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建立起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发挥碳税在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上的重要作用。

(1)对此种化学原料所造成危害的评估结果;(2)消除危害需要耗费的成本情况;(3)我国现行税法与相关法律中对此化石燃料的税收征收现状。

(四)收入归属与使用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碳税收入的规模及比重不会很乐观,但现阶段政府节能减排的支出额却可能且应该很大。如果设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势必会造成入不敷出的局面,人为增加该领域支出的阻力。同时必须考虑碳税与其他税种的衔接、配合问题,必须考虑其收入与其他税种收入之间的兼顾征收、统筹使用、互为补充的问题。如将碳税纳入专项基金管理,专款专用,则不利于该目标的实现。但是,制定碳税制度的目的是减缓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而不是增加税收。据此分析,碳税开征之初不提倡专款专用,等到碳税制度完全稳定并被民众接受时,应当考虑碳税基金的设立,降低加工业由于征收碳税而成本增加的竞争劣势。

参考文献:

[1]张梓太.关于我国碳税立法的几点思考[J].法学杂志,2010(2):98-100.

减少碳排放方法范文篇9

[论文摘要]发展低碳经济可以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状态,尤其对于转型期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低碳经济运行中,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实现全社会的节能减排任务目标,排放权交易制度成为理应选择的有效手段。我国作为资源消耗大国,虽然暂不承担《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减排责任和义务,但基于大国责任考虑,仍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积极应对。排放权交易在我国尚处于起步状态,基于此考虑,文章旨在通过对域外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探讨和分析,总结出中国可以借鉴的有效的法治经验,以期对中国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提供可用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低碳;碳排放交易权;法律问题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

低碳经济理念的产生,源自全球气候变暖的现实环境问题。根据2007年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显示,世界气候变化程度令人吃惊。数据显示,温室气体在1970一2004年间排放量增加了大约80%;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平均速率由1961年的每年1.8毫米上升到1993年的每年3.1毫米等。这些数据所反映的全球气候的变化,己经引起世界各国的注意。世界主要的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德国已经较早地开始了发展低碳经济的实践,通过加快立法、严格执法、完善法律的配套措施等方式,已经取得相当的成效。

这一理念最早由英国提出来。2009年由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的《中国发展低碳经济途经研究》,将“低碳经济”界定为“一个新的经济、技术和社会体系,与传统经济体系相比在生产和消费中能节省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还能保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势头”。根据有关学者的观点,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形态。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含义

碳排放权交易也称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在全球减排的大背景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部门根据其环境容量制定逐年下降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将碳排放总量通过一定的方式分解为若干排放额度分配给各区域以及各区域内的企业,供其在一定的时期内使用。若该企业在该时期内的碳排放超出其分配的排放额度,它就必须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对于这个碳排放配额,企业可以完全给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减排技术的研发和运用等方式把碳排放配额节余下来。这种节余下来的配额,企业可以把它出售给那些需要超额排放的单位,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反过来,对于购买到排放配额的企业,他们通过支付若干费用而获得一定的排放权,从而避免法律的严厉制裁。这种碳排放权配额或指标的买卖即为碳排放交易。它可在某一个国家或区域内进行,也可以在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

三、我国碳排放交易的现状

近年来碳排放权交易在我国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目前中国的清洁能源项目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稳居世界首位。从全球碳市场的经验和当前进程来看,中国具有相对较低的碳减排成本和较大的市场规模,在许多领域具有较大的减排潜力。同时CDM作为《京都议定书》确定的灵活机制之一,适合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进行碳减排实践,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国在碳排放交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的问题:首先,我国环境产权界定不清。我国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产权界定还不够明晰,不够明确造成了环境资源市场价格与其相对价格产生严重偏离。其次,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较滞后,健全的法律保障可以规范和约束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一项对传统管理模式有所突破和创新的制度,它的顺利运转更需要法律保障和约束。再次,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存在严重缺失,我国目前主要还是采取的自愿减排措施,由于没有固定的场所、时间以及常规的交易制度,使得节能减排的交易受政府意志的影响较大。最后,有关部门职能定位不准,碳排放交易市场以行政行为为基础,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在国家环保部门监督和管理下的自愿市场行为。在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很多环节都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现实运作不容乐观。

四、完善我国碳排放制度的措施

(一)加大对超额碳排放的处罚、执法和监督力度

在碳排放交易体制下,超出排放配额进行排放的企业,必须要受到法律的重罚,使违法成本远高于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否则这些企业宁愿接受处罚也不会花钱向别的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也就难以开展。

中国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所带来的成本,大多数只有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50%左右,甚至不足10%。这样,企业往往愿意超标排放,而不愿意购买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进行污染净化处理。因此,在立法环节,我们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对超额排放的企业应当规定较高的罚款金额和较重的处罚措施。在这些方面,我们可借鉴美国、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对违法者实施“按日计罚”制度。如在美国,联邦环保局针对违法排污者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可下达禁止令,要求违法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在禁而未止的阶段,每次违法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每个违法日25000美元。也可制定一些加重处罚条款,如规定连续两年以上排放量不能达标的且未购买配额的企业,责令其停产,并处以碳排放配额总额双倍的罚款;或者对于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限制其在金融市场的准入和融资,具体如采取吊销贷款证,限制上市融资或从银行取得贷款等处罚措施。如只有通过这些严厉的制度设计,大幅提高企业超额排放的违法成本,才能保障和促进碳排放权交易顺利开展和进行。

(二)规范交易中各方主体的创设、准入和法律规制

碳排放交易自然离不开作为交易平台的碳排放交易中心或交易所。2008年,中国成立了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后来,各地的环境能源交易所也相继成立。尽管国家发改委将全国能源机构限定在十家之内,但许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环境交易所大有在全国遍地开花的势头。从法律层面来说,交易平台的创设绝对不能毫无制度和秩序,而应有一个明确的条件和程序,以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另外,当这些机构创设之后,如何规范这些机构的运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碳排放交易的有序发展,也是中国政府急需考虑的问题。

碳排放交易的另一类重要主体就是交易的相对方,即碳排放权的卖方和买方。最为基本卖方是那些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额并且有富余的企业,而最为基本的买方是那些用完自身的碳排放配额且不得不继续实行碳排放的企业。但这些买家的身份很复杂,购买排放配额的目的也不一定是供自己超额排放使用,随时都可以从买家转换为卖家,故其交易的目的也变得复杂。目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国外买家向国内企业购买,碳排放权的国内交易还很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国内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买家和卖家。复杂的交易主体和目的,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进而产生影响碳排放权交易正常秩序的可能。

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必须对碳排放权的购买者加以一定的法律限制,并对其交易行为加以规范。特别是对专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各类专项基金和碳基金,以及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机构,很有必要对其作出专门立法,通过对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和对碳排放交易活动的严格监控,以维护正常的碳排放交易秩序。

(三)强化碳排放市场的调控和监管

对于碳排放交易,政府不宜给予太多干预,其主要任务就是建立市场交易法律体系,完善交易环境和秩序,提高各方主体的交易效率。但这并不等于政府放弃对该交易市场的基本调控和管理,因为市场会存在失灵的情形,市场本身不一定能按照政府意志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进而提高交易效率。另外,碳排放权是一种重要的环境资源权,它往往影响国家的环境安全和经济安全。因此,对之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显然是不妥的,对交易市场实行适度的宏观调控,以及对交易行为加以严格监管也是必要的。

政府对碳排放市场的调控主要在碳排放总量确定和交易价格的调控上。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理应由市场自由调节而成,但问题是,过低的价格可能导致从事减排技术投资、开发、真正购买减排设备采取切实减排措施的企业无法收回其成本,而没有采取任何实际减排措施的企业却可以通过购买低廉的排放权而获得继续排放的权利。

为了实行一定的价格调控,建议政府在自愿减排阶段对碳排放额度实行有偿分配或拍卖,同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碳排放交易平台,争取碳排放国家贸易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当然,政府还可以建立各种碳基金,代表政府参与碳排放市场的交易,通过市场的逆向操作,以实现对碳排放交易价格的调控和平衡。例如,在遇到金融危机,企业碳排放需求下降,甚至出现大量剩余时,政府可以通过碳基金对市场碳排放权予以回购,以防止碳排放权的暴跌。

减少碳排放方法范文篇10

关键词:低碳经济和碳金融意义困境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077-02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机遇,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广泛开展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合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国已经确定碳减排的规划,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

一、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概念界定

“低碳经济”概念首先由英国在《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白皮书中提出,是指通过节能、减排、开发新能源、转变碳消费观念,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缓解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低碳型绿色经济发展模式,主要是降低碳强度、开发清洁能源、减少碳消费。本文所指的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①。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碳金融”兴起。而当前关于碳金融的概念国际上没有一致的看法,但我国学术界对碳金融的表述基本一致。较为普遍认可的提法是高建平关于碳金融的界定,通常而言,“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②陈柳钦从更加详细何具体的视角去界定碳金融,他认为,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③陈荣主要是从追根溯源的角度界定碳金融,他指出,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也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碳物质主要是与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缩写为CDM)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环境污染物,可在CDM中进行交易、投资和投机,所筹集的资金用来投资减少二氧化碳等排放企业的环境保护项目。根据《京都协议书》的规定,中国将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下项目的开发。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根据各种关于碳金融概念的细微差别,笔者认为,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二、发展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意义

1.发展低碳经济与碳金融是减少和控制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保持地球生态平衡,也是全世界人民共同的职责所在。

温总理2009年底在出席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说,气候变化是当今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遏制气候变暖,拯救地球家园,是全人类共同的使命,每个国家和民族,每个企业和个人,都应当责无旁贷地行动起来。中国政府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到2022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并对下一年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久战提出了各项的具体要求。

2.发展低碳经济与碳金融是我国在发展新型工业化道路上的一次重大结构调整,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

我国的经济发展处于国际产业链的的低端,因为没有核心技术的跟进和保障,主要是依赖过度消耗能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拉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但这种结构模式带来的却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得出,我国每年因为环境污染而带来的损失占GDP的10%,高出了我国经济发展增长率。因此,在“十二五”时期,政府需要明确责任。

3.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发展金融,发展碳金融是有力地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保障。发展低碳经济是世界各国的共识,而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根据在国际上应承担的义务和自身的国情出发,制定出适合我国发展低碳经济何碳金融的发展模式和路径选择,银行业在推动低碳经济和能源结构调整具有积极的作用,也是金融行业发展新业务的重要契机。尤其是碳金融市场需求潜力巨大,商业利润价值大,在这一背景下,发展低碳经济和碳金融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保证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

三、当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和碳金融困境

目前,我国的低碳经济和碳金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低碳经济离不开碳金融的强大支持和保障,但是,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和碳金融面临着一些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从观念上、业务规则上缺乏足够的重视。根据《京都协议书》的框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责任,因而造成了对发展低碳经济和碳金融没有引起极大重视。其一,我国目前对“碳金融”的认识不够,众多的企业对CDM和“碳金融”缺乏足够的了解和熟悉,尤其是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关注度也不够充分。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低碳经济还不是很发达,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业务空间范围有限,还需熟悉和了解国际上发展碳金融业务的知识和经验,同时还要学会如何规避提供碳金融业务的风险。其二,部分地方政府对于如何发展碳金融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以为“排污权”就是地方经济的“发展权”。这样一方面不利于整个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另一方面导致地方政府为了争夺低碳经济发展的领先优势,出现了一些盲目跟进、过度竞争的现象。

2.政策环境有待完善。我国发展“碳金融”的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较差,没有综合性的配套扶持政策,这样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信贷结构调整的难度。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制度不健全。第二,没有充分利用政府财政杠杆,未正确引导企业发展碳金融。第三,银行信贷力度薄弱。根据不同行业的减排要求,对于减排达标的企业给予银行信贷融资的支持,发展低碳经济和碳金融主要是一项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的工程,银行信贷风险难以控制。

3.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风险需要规避。低碳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也会伴随着风险的因素而存在,这种风险主要有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当前面对风险是非常巨大的。有很多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能力规避和可控,这就使得发展低碳产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对形成国际统一的碳金融市场构成不利影响。另外一方面就是由于经济结构不合理,许多排放量大的企业需要转型,由高碳向低碳转变,这样的转型自然导致企业的成本上升,利润会随之而下降,就需要企业采用最新技术和装备来提高效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改变企业自身结构,大大实现商业银行为低碳企业投放新增贷款作出有利的信贷决策,保证我国实现由高碳消费向低碳消费顺利转型。

4.中介市场起点低。当前,我国碳金融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只有极少的中介组织参与CDM项目,我国CDM项目处于一级市场,还不能与国际二级市场接轨,对于重大的项目开发还不具备优势地位。国内的中介机构与国际知名投行、碳基金相比,没有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帮助金融机构如何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市场空间,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实施CDM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如何帮助环保企业规避风险和交易风险。

四、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及碳金融的路径选择

1.建立和健全碳交易网络,逐步完善碳排放交易市场。“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严格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资源产出率提高15%,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追求低碳的生活方式。一个重要的解决方式就是实行碳交易试点,通过试点取得的经验扩大碳交易市场,在全国形成统一的碳交易网络分享平台。目前我国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经验不足,需要采取试点和向国际学习的双向方式,要大力依靠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为我国环保企业积极学习CDM项目技术,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逐步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充分利用市场价格机制优化和配置环境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最小化的成本实现绿色低碳消费的生活方式。

2.政府部门要大力宣传低碳环保政策,建立和健全碳金融中介组织。我国碳金融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急需配套政策强有力的支持,因而需要加强宣传,传递有效的信息,建立碳金融中介组织的信息平台。要让全社会增强低碳意识,进一步了解对碳金融的认知程度。尤其是环保企业需要充分意识到CDM机制和碳金融的巨大潜在商机,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开展CDM项目,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解决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融资困难,保证发展碳金融有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的支撑。

3.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碳金融市场,大力培养碳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我国“十二五”时期的总体减排目标,制定适合不同的环保企业的减排指标,对于符合标准的要求,商业银行要给与投融资的信贷支持,逐步实现我国人民币离岸碳金融交易所,进一步实现参与碳金融交易的国际化市场竞争,发展多层次的低碳金融业务。除此之外,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尤其是熟悉CDM项目流程、碳基金运作模式和碳相关金融产品开发等方面的人才。保证这些人才全面系统地熟悉和运用碳金融规则实现减排的巨大任务,从而促进我国CDM项目的快速发展,为人类创造出美好的绿色生态生存环境。

4.借鉴国际经验,加强碳金融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建设,学习国际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借鉴国际发展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交易机制和信息平台的方法,参与到全球减少碳排放的大家庭中去,为全球绿色家园贡献自己的应有责任。对我国的低碳环保企业来说,需要积极与国际碳金融合作。同时,努力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创新能力,也可以为“十二五”时期总体减排目标提供一个良好的思路和发展方向。

注释:

①张首先.生态文明建设: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现代化的逻辑必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18-21.

②黄丽珠.“碳金融”或将成为境内商业银行“新宠”[N].金融时报,2008(5)

③陈柳欣.低碳经济:国外发展的动向及中国的选择[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6)

参考文献:

1.付玉,金银亮.我国碳交易市场建立规划[J].科技创新导报,2008(9)

2.王玉海,潘绍明.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碳交易市场现状和趋势[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11)

3.周健.我国低碳经济与碳金融研究综述.财经科学,2010(5)

4.冷向洋,胡丽.我国碳金融业务面临发展机遇.经济参考报,2011.4.1

减少碳排放方法范文篇11

一、我国碳排放交易与碳金融发展现状

(一)我国碳排放交易发展现状。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尚属于起步阶段。根据《京都议定书》我国在2012年以前不承担减排义务,是碳排放交易的净出售方。发达国家在中国进行CDM(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减排成本可从本国的100美元/吨碳降至20美元/吨碳。我国企业抓住机遇,积极参与到碳排放交易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0月,中国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计划达663个,约占全球注册减排总量的58%,注册的计划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占世界第一。

在交易市场方面,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的交易市场:一是环保部门指定的已存在的产权交易所作为排放权交易所,如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二是环保部门授权成立的排放权交易所,如长沙环境资源交易所;三是环保部门与产权交易所合作成立的排放权交易所,如北京环境交易所;四是环保部门以外的其他机构成立的排放权交易所,如由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三方出资设立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我国交易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及能源效率相关产品进行交易,并没有针对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大,研发出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二是市场交易量少,排放权交易供需两方之间多数是通过环保行政机构牵线成交,通过市场化运作的较少。虽然我国获取联合国签发的核证减排证书居全球第一,但却没有国际定价权。如2008年,美国投行雷曼兄弟按每吨6.5美元购买国电集团62万吨碳减排额度,远远低于当时每吨10欧元(约15.9美元)的国际通行价。

(二)碳金融发展现状。目前,我国仅有少数几家银行探索性地涉足碳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为碳排放项目提供信贷融资上。2006年,兴业银行运用在融资模式、客户营销和风险管理方面积累的初步经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推出以CDM项下的碳核定减排收入(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碳金融”模式,同时将能效贷款模式发展到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模式、节能服务商或能源合同管理公司融资模式、节能减排设备供应商增产模式、设备供应商的能效模式、融资租赁模式、公用事业服务商模式等六种模式。北京银行2007年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开展能效融资贷款合作,为涉及能源设备并旨在改善建筑、工业流程和其他能源最终应用方面的能源效率的项目或商品和服务提供信贷支持。2007年,浦发银行以独家财务顾问方式,成功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合计近7万千瓦的水电项目引进清洁发展机制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并为项目业主争取具有竞争力的交易价格,此次CDM项目成功注册并签发,每年将至少为项目业主带来约160万欧元的额外售碳收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碳金融发展前景广阔,但是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不小:

一是国内企业和金融实体对碳金融认识存在差距。目前国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战略意义、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了解不够,未充分认识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和碳金融蕴含的巨大商机。碳金融活动主要局限于各类“绿色信贷”业务,CDM项目建设才刚刚起步。除少数几家金融机构试水外,投行、PE、交易所等金融实体鲜有涉足。

二是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及配套机制建设存在差距。碳减排额在CDM机制下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需要专业中介机构执行。我国中介机构与第三方核准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进行CDM项目评估及排放权购买等工作,也缺乏专业技术咨询等中介机构进行分析、评估和规避风险。此外,我国作为碳排放的出售方,与国外比较成熟的碳排放权购买方之间交易时,往往可能因为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丧失定价权。

三是金融机构对CDM项目的风险规避能力存在差距。CDM项目审批程序复杂,开发周期较长,涉及风险因素较多,金融机构对此准备不足。如来自国际减排政策变化的政策风险;减排单位不仅需符合认证要求,还要满足项目国政策和法律限制的法律风险;项目评估和工程建设中的项目风险。

二、国外发展碳金融的主要做法

(一)碳交易平台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目前全球有四个交易所专门从事碳金融交易,包括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英国排放权交易体系、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澳洲国家信托。荷兰银行、巴莱克资本、高盛、摩根士丹利等很多知名金融机构均活跃在这些市场上。加拿大、新加坡和东京也先后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各国通过建立碳交易所,促使交易价格公开透明,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市场化比较完善的国家还通过碳交易所进行排放信用的期货交易,并利用套期保值保证价格波动下自身利润的相对稳定。

(二)推动碳市场和碳金融互动并实现共同繁荣。2003年成立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全球第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市场交易平台,也是全球唯一同时开展二氧化碳、甲烷等6种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市场。该所与美国气候期货交易所合作,建成了全球第一家规范的气候交易市场,吸引了200多位跨国会员从法律上联合承诺减排温室气体。2005年4月,欧洲气候交易所推出与“欧盟排碳配额”挂钩的期货,随后又推出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如同石油等商品一样可自由流通,丰富了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种类,增加了碳市场的流动性。2007年9月,与核证减排量挂钩的期货与期权产品也相继面市。此外,日本成立了碳金融机构,在世界各地大量购买和销售碳排放权。挪威碳点公司、欧洲碳基金、亚洲碳交易所,甚至非洲、印度等国的碳金融交易也非常活跃。碳市场催生了碳金融,碳金融同时也赋予了碳市场新的发展内涵。

(三)通过基金、股票、信托等方式直接融资。目前世界银行已设立10只“碳基金”,总融资额超过25亿美元。2007年末,私募资本主导的基金数量超过政府机构主导的基金,如挪威碳点公司、欧洲碳基金等。纽约-泛欧交易所2008年推出低碳100欧洲指数,标准普尔等也建立了低碳环保指数;一些金融机构在这些指数基础上创建了ETF基金。此外,2001年,英国成立了碳信托有限公司,累计投入3.8亿英镑,主要用于促进研究开发、加速技术商业化和投资孵化器。

(四)金融机构创新模式多方位参与碳金融。围绕碳排放权交易,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采用多种方式,不断提升碳金融服务水平。一是给碳排放项目给予融资支持,如摩根士丹利2007年3月投资参股美国迈阿密的碳减排工程开发商,为清洁发展机制的减排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二是研发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零售产品,如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顿银行率先推出追踪欧盟排碳配额期货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三是研发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衍生产品,巴克莱资本于2006年10月率先推出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四是推出天气衍生品,如欧美、日本金融机构自1997年以来围绕气温、降雨、风力等因素,推出了气温交换合约、降雨交换合约、风力避险合约等;五是推出巨灾债券,如欧美保险机构自1997年开始为应对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设计推出了巨灾债券;六是为碳排放权交易募集基金,如荷兰银行推出一系列永续经营的全球性私募股权基金,参与碳交易结算,为欧洲企业买主预先支付碳信用提供融资;七是设立碳基金,2005年以来碳基金发展迅速,目前,碳基金已经达58只,规模达118亿美元,世界银行旗下的原型碳基金已成为《京都议定书》市场减排权证和减排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此外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政府出资设立了碳基金,一些私营部门也设立了碳基金;八是设立碳银行,如摩根士丹利2007年8月成立碳银行,为企业减排提供融资、咨询全方位服务。

三、推进我国碳金融发展体系的思考及设想

(一)建立碳金融发展框架,提供制度保障。建议将碳金融发展纳入国家气候变化、防灾减灾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框架,使碳金融成为节能减排和推动我国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尽快出台与碳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碳交易法律和监管框架。建立和完善气候变化数据库和碳风险评价标准,为碳金融稳定发展创造政策环境。同时,金融机构要将开展碳金融业务纳入其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金融机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从实现商业可持续性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将开展碳金融业务纳入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中,制定碳金融发展目标、规划、政策与流程,在董事会领导下成立碳金融组织架构,专司发展规划、产品管理、风险管控、绩效考核等职责。

(二)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平台与交易机制,建立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逐步统一国内的碳交易市场。按照总量控制与排放量交易原则,给包括电力在内的排放行业分配排放额度,各行业再将排放额度进一步分配到企业实体,排放气体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所有6种温室气体,市场交易产品包括以配额为基础的排放产品和以项目为基础的排放产品,设立中国碳排放交易单位和碳排放配额,以此为基础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的话语权,促进人民币成为碳排放交易的结算货币。

(三)建立多层次的碳金融产品服务体系。一是在信贷产品方面,商业银行应针对碳排放交易项目特点,制定信贷审批、风险管理、业绩考核政策与操作流程,将信贷产品延伸至项目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探索供应链融资的有效模式。二是在衍生产品方面,适时推出我国碳排放交易特点的中国碳排放交易单位和中国碳排放交易配额的期货、期权、远期合约和与温度、霜降、降雨、风力等相关的天气衍生产品,同时要建立健全包括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明确交易规则、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三是开展碳金融咨询服务。由于CDM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合同条款、交易结构都非常复杂,需要职业团队提供非常专业化服务。我国金融机构应凭借逐步积累的经验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提供专业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四是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私营部门分别出资设立三个层面的碳基金,投资碳排放交易领域。五是适时推出中国式巨灾债券,分散地震、干旱、低温雨雪等自然灾害给经济社会带来的巨大损失。

(四)建立碳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一是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碳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将碳金融业务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之中,制定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全面、及时、准确地对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二是加强对项目特有风险监控。CDM项目具有审批时间长、开发周期长的特点,应加强对项目建设风险、运行风险的监测,确保资金及时回流还贷。三是加强对碳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通过建立逐日盯市、风险限额、止损限额、保证金、在值风险(VAR)等制度,加强对我国碳排放交易衍生品的风险监控,同时密切关注国际碳金融衍生市场发展变化,有效防范国际碳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向我国境内的传导。

(五)完善碳金融支持政策,营造宽松环境。建议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向低碳产业聚集。资本市场融资方面,优先发展低碳经济企业的上市融资需求,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税收方面,通过降低CDM项目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提高项目经济强度;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财政扶持方面,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CDM项目贷款提供利息补贴。货币政策方面,对节能减排项目等予以信贷倾斜。监管方面,可采取扩大CDM项目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降低CDM项目贷款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措施。此外,积极推进人民币在碳交易计价中的国际化进程。

减少碳排放方法范文篇12

关键词: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cournot模型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但同时也是世界第一大减排国,2005—2010年中国减少碳排放达15亿吨。[1]中国的碳减排,目前主要是通过命令和控制模式的行政手段来实现的,[2]行政手段减排一般成本较高,灵活性较差,因此,政府越来越关注利用市场手段来减少碳排放,即征收碳税和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09年9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了《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的报告,提出中国可以考虑在未来5年内开征碳税;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大直辖市,外加湖北(武汉)、广东(广州)、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可以预见,行政命令减排、碳税、碳交易等方式将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会同时并存,因此对各种减排工具的深入分析比较是十分必要的。

一、文献述评

关于减排工具的比较,国外文献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方面。Montgomery(1972)研究指出,在各种减排方式中,排放权交易的成本最低,如果排放权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则市场能够实现竞争性均衡,此时整个污染控制区域可以实现总成本的最小化。[3]即在总量一定的条件下,排放权的最终配置与初始分配是互相独立的,政府无需知道各个污染源的成本函数,只需根据环境容量确定排污总量,市场最终能实现均衡。Stern(2007)指出,从减排的动态激励来看,排放权机制有效性更高。[4]Adly等(2009)认为,如果信息充分且不存在不确定性,那么两类工具(碳税和碳交易)的作用效果是完全一致的,无论是价格控制还是数量控制,都能实现企业总减排成本的最小化。但是,如果考虑到未来不确定性、税收扭曲和收入分配效应等问题,则两类工具的作用效果将不再一致。[5]Pizer(2003)[6]、HoelandKarp(2002)[7]指出,如果减排的成本冲击持续下去,那么税收的福利效果将不再那么明显。而KarpandZhang(2005)则指出,限额排放权交易体系能够更好地应对这些冲击。[8]Murray等(2009)指出,如果允许实施排放权的储存或出借,那么限额交易体制的福利效果将优于碳税。[9]

2005年,随着欧盟范围内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实施,学术界开始对各种减排手段的效率进行实证研究。BoehringerC.(2006)在局部均衡的框架下,对比了欧洲采用征收排放税和实行排放交易两种不同方式在控制污染排放时的潜在效率损失,结果证明,排放交易机制下企业的减排效率更高。[10]BarbarakK.(2006)利用2005年欧盟排放市场的交易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实际排放量低于分配给他们的排放许可额度,从而造成了效率的缺失。[11]Karletal.(2008)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存在的串通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降低了市场运行效率和社会福利。[12]

国内的碳税和碳交易均处于摸索阶段,现有文献大多是对碳税和碳交易进行分别研究,鲜有成果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而且由于受到研究工具的局限,目前的研究更侧重于碳税。对于碳税,主要是利用CGE模型研究开征碳税对产业部门及整个宏观经济的影响;[13][14]模拟各种碳税返还政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15]利用计量方法对开征碳税的区域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等[16]。对于碳交易,因为中国目前只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一级市场,因此实证研究主要是围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展开的。[17][18]

综上所述,现有的国内文献缺乏对各种减排手段的比较研究,而国外文献大多是在完全竞争的框架下进行分析的,而实际上重点监管的产业大多都是不完全竞争甚至是寡头垄断的。因此,本文将借鉴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19],将产品市场和碳排放市场进行分割,产品市场设定为寡头垄断结构,碳排放市场设定为完全竞争结构,并且考虑不同厂商之间碳排放能力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对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等三种减排手段进行比较,重点分析各种减排手段下的社会总产出、社会总福利、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利润等。

二、模型建立及分析

为了简便起见,本文假设有2个寡头垄断厂商生产同类产品。

假设消费者效用函数形式为:U=aQ-12bQ2,则逆需求函数形式为:P=a-bQ,Q为社会总产出,Q=q1+q2,q1,q2分别为厂商1、2的产出,厂商的边际成本分别为C1,C2。碳排放的总量设定为,是由政府来控制的。

每个厂商的单位产量的碳排放系数为ρi(i=1,2)。在考虑到碳成本内化的情况下,每个厂商都会采取措施进行减排,每个厂商可以通过减少产量或者是在不降低产量的情况下通过缩减自身单位产量的碳排放(用zi表示)来达到减排的目的。总的减排量为Zi=zi·qi。按照Sartzetakis的定义,总的减排成本为Ai(zi,qi)=ei(zi·qi)2。其中ei(ei>0)表示减排技术的大小,当其他条件不变时,ei的值越大,表明减排成本越高,减排技术较差。

下面我们分别分析政府征收碳税、实行碳交易以及行政命令减排三种情形下的社会总产出、福利以及单个厂商的产出和利润。

(二)碳交易

这里所说的碳交易指的是碳配额交易,这种情形比较类似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在这种情形下,政府首先分配给厂商的碳排放额度分别为1和2,并且允许碳排放量自由在市场上交易。假设碳排放交易市场是供求平衡的,即碳的交易价格是市场出清价格,碳交易价格用μ来表示,μ是由∑(ρiqi-ziqi)=1+2决定的。此情形下,每个厂商的行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可见,厂商1、2的利润是各自碳排放量的初始分配量的函数,且由于初始分配量的存在,因此碳交易下厂商的利润要比碳税情形下大,从这个角度来说,厂商将会更有动机参与碳交易市场。在碳交易情形下,厂商的利润是初始分配量的函数,因此争夺更多的初始分配额也成为厂商竞争的关键。

结论5: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总福利都仅是碳排放总量的函数,与初始的碳分配量无关,并且三者都与碳税情形下相同。但是碳交易下单个厂商的利润是初始碳分配量的函数,由于碳初始分配量的存在,碳交易下的厂商会获得更高的利润,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厂商将更支持碳交易方式。

(三)政府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减排

政府为了控制碳排放总量,采用行政命令方式①①这里的行政命令减排其实更类似于中国目前实施的强制性的配额分配。分配给厂商的碳排放额度分别为1和2,与碳交易不同的是政府不允许碳排放量进行市场交易,碳排放总量=1+2,因此,每个厂商的行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结论7:当μ>1,且ρ1-1>ρ2-2时,λ1+λ2>2t。表明若政府采用碳税、碳交易和行政命令方式达到的碳排放总量相同时,开征碳税和实行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要大于行政命令减排下的社会总产出和社会总福利。即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碳税和碳交易优于行政命令减排。

同理,利用引理2可得:

结论8:当μ>1,且ρ2-2>μ(ρ1-1)时,λ1+λ2

综上所述,碳交易、碳税和行政减排方式的选择,关键是要看厂商的相对减排能力(减排系数μ)以及初始分配量之间的关系。当μ>1,即厂商2是相对减排高效率的,如果政府能够正确识别厂商减排的高低效率,给予减排高效率的企业以更大的减排任务,并且初始碳分配量能够符合ρ2-2ρ1-1>μ条件,那么行政减排的效果将是最优的。

三、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引入了不同厂商碳排放系数的差异,对比分析了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情形下的社会总产出、社会总福利、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利润等,得出的结论与启示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一般文献认为碳税是一种固定价格机制,在此机制下社会的碳排放总量难以确定。但是在短期,如果减排的压力较大,我们可以直接固定减排总量,碳税将成为减排总量的函数。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三种手段都将具有明确的减排目标,从而可以在同一框架下进行比较分析。

2.对碳排放总量征税必然会导致社会总产出的减少,但是单个厂商的产出未必一定减少。单个厂商的产出是否减少取决于厂商间的相对排放系数,当相对排放系数超过2后,排放系数低的厂商的产量和利润均会增加。因此,对于碳排放能力差异较大的行业开征碳税,那些控制排污能力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将面临更大的机遇,有利于这些企业做大做强。

3.若政府在碳税和碳交易情形下希望达到的碳排放量相同,那么碳排放量的交易价格与碳税税率也相同,并且碳交易价格仅与碳排放总量有关,而与初始的碳分配量无关。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总福利都与碳税情形下相同,但是由于存在碳的初始分配量,碳交易下的厂商相较碳税情形下会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这一角度而言,碳交易优于碳税,厂商将会更支持碳交易方式。当然,由于厂商利润是各自碳排放量初始分配额的函数,因此,利用各种方法甚至包括贿赂等手段争夺初始分配额将是厂商竞争的关键。但是初始分配仅影响厂商的利润,并不影响社会总福利,我们可以借鉴Boehringer(2005)的方法①①Boehringer(2005)在产品市场和排放权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利用局部均衡分析方法比较了按照产量分配和按照排放量分配两种方案,结果表明按照产量分配更有效率[20]。,按照厂商的产量来分配排放量。但是分配方案一定要透明公开,这样才能保证厂商尽可能减少额外的交易成本。

4.减排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厂商的相对碳减排系数μ。当每个厂商的减排系数相同时,如果不考虑实际操作难度,行政减排与碳税、碳交易对社会总产出影响无差异;如果政府能够正确识别厂商的减排系数的高低,并且排放量的分配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行政减排将会成为最优的选择;如果政府无法正确识别厂商的减排系数的高低,或者识别有困难,开征碳税和建立碳交易将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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