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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和畜牧兽医的区别范例(12篇)

时间: 2024-04-17 栏目:公文范文

兽医和畜牧兽医的区别范文1篇1

摘要: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在农村地区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机构。本文主要从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工作的现状入手,对兽医站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工作;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S851.7文献标识码:ADOI:10.11974/nyyjs.20170230102

农业经济的发展,让畜牧业成为了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畜牧业的发展过程中,动物防疫工作成为了保障畜牧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接种工作、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报告工作及控制措施,动物防疫法规的宣传工作和接受农民对动物防疫相关问题的咨询,是我国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在动物疫情的多样性给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带来一定挑战的情况下,有必要对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探究。

1我国乡镇兽医站的动物防疫工作现状

在对我国农村地区的防疫工作调查发现,动物防疫意识的淡薄,是我国乡镇兽医站在动物防疫工作开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1]。在农村地区,很多养殖户对动物常见疫病缺乏足够的了解,一些r户在经营畜牧业的过程中拒绝为动物接种疫苗。村级防疫队伍在防疫工作中表现的防治效果较低的问题,也是影响乡镇地区动物防疫水平的重要因素。一些乡镇兽医站还存在着防疫技术手段落后的问题。兽医站的相关设备不完善,导致一些兽医站在处理重大动物疫病问题的过程中,难以做好病原分离工作和病原的监测工作,还有一些兽医站连一些二、三类动物疫病都无法进行治疗。

2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工作的措施

2.1加大法规宣传力度

从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法律体系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在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有关部门需要对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进而让养殖户在经营畜牧业的过程中对动物防疫问题进行重视。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以及养殖户防疫知识培训活动的开展,是转变养殖户思想观念的一些有效方式。特别是一些从事畜牧业规模化生产的养殖大户,在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工作人员更应该帮助提升对动物疫病的防范意识。

2.2对乡镇地区的动物防疫办法进行完善

在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乡镇畜牧兽医站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在一些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养殖大户中开展动物防疫的过程中,养殖品种、禽畜的养殖数量、禽畜的补栏时间和防控措施等问题是防疫人员需要了解的问题。在防疫工作的进行过程中,防疫人员需要让养殖大户对规范化的免疫程序进行了解,进而让养殖户在处理病死畜禽的过程中,对无害化处理技术进行应用;在防疫工作开展过程中,逐户登记措施的应用,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项因素。在对住户登记措施进行应用以后,兽医站需要对动物的补栏工作进行重视;检疫部门需要对畜牧业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进行强化。农贸市场、屠宰场和肉制品冷库应该成为检疫部门进行监管的重点区域;在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落实的过程中,有关部门也需要对动物饲料的管理工作进行强化,对于抗生素在饲料中的滥用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这一问题的打击力度。

2.3对村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进行完善

在乡镇畜牧业的发展过程中,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在防疫工作中扮演着一种相对重要的角色。针对农村畜牧业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以农户散养为主的特点,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兽医举足轻重的存在站。对此,兽医站可以从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薪资福利及考核机制等方面入手,对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问题进行完善。从这一群体的薪资福利问题来看,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资待遇进行调整,是提升这一群体工作积极性的一种有效方式。在对这一群体的薪资问题进行解决的过程中,乡镇畜牧兽医站可以通过寻求政府财政支持的方式,为防疫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人畜共患病保险。也可以将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与防疫员补贴相挂钩的方式,提升防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了增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责任意识,防疫站需要通过培训措施的应用,提升防疫员的专业素质,在培训过程中也需要让他们对自身工作的重要性进行了解。在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养过程中,有关部门需要对职业助理兽医的考核工作进行完善,对于已经获得相关资格的防疫员,有关部门也需要进行职业能力考核,对于一些考核不合格的防疫员,相关部门要对其职业助理兽医资格进行注销,以便增强防疫员的责任意识。

3结论

从畜牧业与动物防疫工作之间的关系来看,动物防疫工作涉及了畜牧业生产的各个流程。国家只有对动物防疫问题进行高度关注,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畜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兽医和畜牧兽医的区别范文篇2

2012年畜牧业工作要点

2012年,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加快畜牧业科技进步为重点,以加快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全面推进现代畜牧业建设,完善政策,狠抓落实,强化科技,力促“三保”(保供给、保安全、保生态),着力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着力强化监测预警调控,着力加强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着力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作出新贡献。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稳定发展畜牧业生产

(一)稳定生猪生产。落实中央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各项政策,完善调控预案,推动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扶持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养殖场户搞好饲养管理。

(二)扶持牛羊肉生产。深入研究牛羊肉生产的限制因素,加大协调力度,争取牛羊生产的扶持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农牧区和南方草地的优势,着力保护基础生产能力,推进规模养殖和加强技术服务,促进牛羊生产加快恢复发展。

(三)提升奶业生产水平。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奶牛品种改良,鼓励企业建设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转变奶业生产方式;加快青年公牛后裔测定步伐,提高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水平;扶持奶农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奶农组织化程度。启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支持建设50万亩高产优质苜蓿基地,加大苜蓿生产加工机械购置补贴支持力度,落实苜蓿良种补贴政策,推进草畜配套,提升奶业整体素质。

(四)继续抓好生产监测和预警。继续强化生猪等主要畜禽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适时提出启动生猪调控响应机制建议,稳定生产,防止价格出现大的波动;在100个养羊大县开展生产监测,密切跟踪生产发展动态,指导生产加快恢复。

(五)加强生产形势分析和信息服务。分别召开半年和年度全国畜牧业生产形势分析会,召开全国饲料行业形势分析会,定期做好牧情快报报送和监测信息,试行定期开展畜牧业经济运行分析并有关报告。

(六)继续强化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完善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灾情调度系统,协调做好受灾地区的灾害救助工作。

二、推进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七)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深入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好集中培训和现场指导,继续遴选1000个部级示范场;强化已挂牌示范场监管,完善示范场生产信息数据库,落实地方责任,淘汰不合格示范场;加强标准化示范场的宣传,总结推广各地推进适度规模养殖的有效模式,突出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组织召开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现场会;组织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八)大力推进建设现代草原畜牧业。支持适宜地区大力开展人工种草,推广根瘤菌拌种技术,继续开展草原保护建设科技综合示范区建设,印发《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和科学饲养技术手册》,提高草原畜牧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内蒙古及其周边牧区草原畜牧业提质增效示范工程、新疆牧区草原畜牧业转型示范工程、青藏高原牧区特色畜牧业发展示范工程及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等规划。

三、建立现代畜禽种业

(九)组织实施遗传改良计划。继续实施生猪和奶牛遗传改良计划,指导核心育种场规范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工作,推进遗传物质交流;抓紧制定并实施肉牛遗传改良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制订蛋鸡遗传改良计划,组织起草肉羊遗传改良计划。

(十)实施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召开项目启动会,部署项目实施工作;开展生猪、肉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效果评估,制作羊和牦牛良补项目工作管理光盘,组织开展项目督导检查。

(十一)加大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加强对种畜禽场监管,完善种畜禽管理平台,开展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加大畜禽资源保护力度,完善部级场区库保种机制。

四、加快建设现代饲料生产体系

(十二)做好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工作。修订并公布实施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等配套规章,推进与新条例同步实施;组织召开全国饲料工作会议,部署《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各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三)加强饲料行政许可培训与检查。按新的准入条件严把饲料生产准入关。组织开展获证饲料生产企业大检查行动,做好现有持证企业集中换证工作;扩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点范围,推行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重点清查拆包分装行为,督促建立完善购销台账制度;加强秸秆养畜项目管理,提高秸秆饲料化利用水平。

五、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十四)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和执法。继续组织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开展饲料中未知风险物质排查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价;制定公布《饲料原料目录》,修订《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打击饲料生产中滥用非饲用物质的行为;组织各地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培训工作,使法律观念深入每一个企业和养殖场户。

(十五)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巩固奶业整顿和振兴成果,完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的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实施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禁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监管,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对分布偏远、设施落后、管理松散、水平较低的生鲜乳收购站,重点加强日常监管;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十六)坚决打击违法添加“瘦肉精”行为。继续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组织实施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计划,做好“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缴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饲料环节重点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养殖环节重点督促完善养殖档案、推行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和活畜出栏抽检制度,收购贩运环节重点推行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探索建立经纪人管理制度;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着力完善跨省案件协查机制、涉嫌犯罪移送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强草原保护建设

(十七)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认真总结2011年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实施草原补奖政策的经验,指导地方制定补奖机制年度实施方案,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规范动态管理;积极协调,争取将国家确定的牧区半牧区县全部纳入草原补奖机制实施范围。

(十八)加大推进草原承包工作力度。按照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草原承包管理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起草进一步推进草原承包的指导性意见,分区、分类深化草原承包工作,争取将牧区半牧区县可利用草原全部承包到户。

(十九)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和游牧民定居工程,推动启动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南方草原保护建设工程;加强草原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推动启动牧区草原防灾减灾工程,加强草原火灾防控和草原鼠虫害、毒害草治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二十)加大草原管护力度。加强农牧民和基层草原管护员培训,强化草原监理机构执法条件和能力建设,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征占用、乱开滥挖等破坏草原、损害牧民合法利益的行为,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检查力度。

七、大力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二十一)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强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召开现代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现场会,组织做好11个首席科学家的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开展体系综合试验站调研,推动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与技术推广对接;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和养殖户的培训,为提升产业发展技术水平奠定基础。

(二十二)推进畜牧业科技攻关和成果应用。组织实施好24个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和2个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加强项目指导管理,组织开展“青藏高原社区畜牧业科技”等项目调研,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结合全国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的开展,组织开展畜牧业科技促进年活动;依托畜牧业科技推广机构,强化畜牧业适用技术推广,重点示范推广应用畜禽标准化生产、母畜繁殖障碍诊断和调控、畜禽养殖粪污发酵处理综合利用等技术,着力破解当前制约畜牧业发展的技术难题。

(二十三)加强畜牧业标准制定推广。组织召开标准审定会,审定报批国家和行业标准50项;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培训班,提高标准制定水平;组织编制畜牧业标准汇编,加快标准应用推广。

八、加强畜牧业基础性工作

(二十四)业融资担保调研,推动解决规模养殖发展贷款难问题;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研究,积极争取扶持政策;组织开展饲料资源开发利用及散装饲料与规模养殖场对接调研,推动缓解饲料资源不足,节本增效,保证饲料质量安全;组织开展牛羊等草食畜产品供给形势和畜牧业科技进步贡献情况等战略研究。

(二十五)强化计划和财务监督管理。组织举办主要省份畜牧兽医系统计划财务管理人员培训班,开展项目和资金管理相关内容培训;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和财政资金项目督查,以畜禽良种工程和“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为重点,强化过程监管,跟踪评估项目实施效果,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使用;组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进度季报工作,加快中央投资项目执行进度;做好畜牧业财政项目年终总结工作,促进财政资金高效安全使用。

(二十六)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切实履行畜牧饲料生鲜乳管理的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能力建设,扎实推进执法工作;继续实施畜牧法省间交叉执法检查,总结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饲料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添加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

九、加强畜牧系统自身建设

(二十七)做好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着力宣传党和国家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报道畜牧业发展的新进展、新成效和新亮点,努力营造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舆论环境;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及时报送有价值的信息。

(二十八)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加强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推行绩效管理,努力提高工作效能。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在畜牧系统全面开展深入基层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按照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要求,推进畜牧行业政风行风建设;坚决落实好党风廉政各项规定,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

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2012年兽医工作要继续围绕“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任务,不断巩固兽医工作的好形势,加强兽医工作的好政策,优化兽医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转变兽医工作方式,进一步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和基础保障等方面夯实兽医工作基础,为切实保障动物产品生产供应、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一、精心谋划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兽医工作,努力提高兽医服务水平

(一)调整思路,明确目标任务。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加快转型的关键阶段,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养殖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调整,对兽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关国际组织将兽医服务定位为全球性公共产品。兽医工作在保障动物产品生产供应、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兽医工作的两大任务是有效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目标是逐步消灭重点动物疫病。要不断提高兽医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完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适应人们对动物产品消费的数量和质量需求。

(二)理清兽医工作职责,提高兽医服务水平。要构建兽医工作责任体系,着力提高兽医工作组织管理水平。在继续坚持动物防疫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框架下,强化管理相对人的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承担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兽医工作责任体系。要履行好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要把兽医公共服务的统一性与市场服务的多样性有机结合起来,处理好政府兽医工作机构和社会化兽医服务组织的关系,发挥好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作用。同时,加强政策引导,构建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兽医行业自主服务水平。鼓励大型企业中的执业兽医参与社会化服务。

(三)强化政策研究,增强兽医工作的针对性。围绕兽医工作中心任务,组织开展兽医事业发展重大政策调研。结合实际,提出符合事业发展需要的政策建议。重点组织开展兽医法律法规、基层兽医服务体系、重点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药质量监管及兽医工作基础建设等的调研。积极为推动兽医事业科学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出谋划策,做出贡献。

(四)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兽医工作长效机制。要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要求,制定禽流感、口蹄疫防治计划,猪瘟、蓝耳病、常见猪病及常见牛羊病防治指导意见。启动实施畜禽健康促进计划,加快推动种畜禽主要动物疫病的监测净化工作,严格种畜禽养殖的市场准入标准。各地要以实施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重点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大力开展宣贯工作。

二、强化措施,毫不松懈地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五)着力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和监测等基础工作。按照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抓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加强日常补免,尽力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按照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做好疫情监测和预警工作,严格疫情报告和核查制度,要充分发挥中央、省、市、县、乡五级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和动物疫情测报站的作用,保证疫情信息及时、准确报告。重点组织开展口蹄疫、禽流感、布病等疫病病原学专项监测,做好疫情形势研判,为制定完善重点动物疫病防治计划提供科学依据。继续开展种畜禽场主要垂直传播性疫病监测工作。完善应急防控机制,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管理等相关业务培训,及时果断处置突发动物疫情。统筹做好常规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生猪、牛羊疫病防治的指导。

(六)着力强化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的防范。坚持内防与外堵相结合,加大边境地区防控力度。加强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外疫防控技术储备。做好非洲猪瘟风险分析评估。加强边境地区监测、疫情排查、边境督查等防控措施。做好边境地区联防联控,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果断处置突发疫情。继续推进马鼻疽消灭工作。

(七)着力强化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控。继续加大防控力度,有效遏制人畜共患病上升态势。对布病,积极争取政策,做好实施“布病防控三年攻坚计划”的准备工作。按照《全国布病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分区防治,分类指导。对包虫病,实施好14个部委联合下发的《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重点省份要开展疫情调查,加强免疫、检疫、驱虫等各项防控措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做好综合防控试点工作。对血吸虫病,进一步加大家畜查治、家畜圈养、封洲禁牧、安全牧场建设等综合防治措施力度,巩固防治成果,严防疫情反弹。同时,做好狂犬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三、切实做好兽药监管工作,提高兽药质量

(八)强化兽药质量安全监管。继续实施兽药良好经营规范(GSP),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继续加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强化抽检结果利用,实施检打联动,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完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加强兽药监管信息建设和运用工作,提升兽药监管信息化水平。紧紧围绕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继续做好疫苗生产、供应以及质量监管工作,满足防控工作需要。继续健全完善驻厂监督、飞行检查、批签发等监管措施,深化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抽检模式,确保兽用生物制品安全有效。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力度,严格查处违规生产企业,确保疫苗质量安全。

(九)健全完善兽药政策法规和标准。开展《兽药管理条例》执法情况调研,加快推动《兽医器械管理条例》立法进程,抓紧推进出台《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完成《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兽药注册评审程序》和《飞行检查工作程序》制修订工作;启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注册办法》、《兽药GMP培训指南》、《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和兽药注册及分类资料要求调研修订工作;开展2010版《兽药典》未收载品种兽药标准清理和工作;推进2015版《兽药典》编纂工作,开展兽药标准修订工作。

四、加大执法力度,努力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扎实推动动物卫生监督各项工作开展。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整顿。开展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能力考核,重点解决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和独立账号等突出问题。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法规标准体系。强化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管。贯彻落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加强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管。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制度和措施,推进产销联动、检打联动,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行政行为。开展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许可档案抽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行为,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依法行政水平。严格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强化使用监管,严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行动物检疫证明出证电子化。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模式创新试点。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培训。

(十一)深入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加强兽药使用监管,实施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强化畜禽等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继续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整治行动,强化抗菌药监管和科学用药宣传,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兽药重点品种安全再评价工作。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保障用药安全。

(十二)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积极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加快推进生物安全区建设与评估。研究制定生物安全区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完善无疫区管理技术规范,制定生物安全区标准。在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省份开展跨省调运动物卫生风险评估试点。强化已建成无疫区的监测、督查。开展省级动物卫生风险评估试点工作。各省份要组建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机构,建立专家队伍,开展技术培训。

(十三)积极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完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等办法,制定数据库建设等规范标准,制定追溯体系建设规划。完善中央和省级数据中心建设。制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价指标,加大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力度。

(十四)加强兽医实验室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健全完善兽医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深入推进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组织开展实验室能力比对工作,提高实验室检测诊断能力。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重点规范城市动物诊疗市场。着力培育动物诊疗机构发展,推进动物诊疗机构标准化建设。

五、不断创新兽医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机构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

(十五)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在巩固现有改革成果基础上,继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按照“完善机制、提高素质、增强能力”的要求,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要全面总结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机制的政策措施。要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特别是要处理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与乡镇综合改革和地方机构改革的关系,避免各级兽医工作体系产生新的波动。要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规范乡镇畜牧兽医站标准化运行。

(十六)加快新型兽医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创新兽医队伍管理手段。深入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继续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研究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长效机制。加大执业兽医制度宣传力度,加强从业资格准入管理和从业行为监管。继续强化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做好官方兽医培训工作。努力提升官方兽医队伍整体素质。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加快建立地方兽医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行业协会各自资源优势,形成推动兽医事业发展合力。

六、加强兽医科技工作,为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十七)加快兽医科技发展。充分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成熟技术产业化。加强兽用生物制品应用技术研究,完善产业化品种结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配套技术。加强中兽医、中兽药研究,发挥中兽医、中兽药在动物疫病防治中的作用。有效利用各级兽医机构和人才队伍,抓好综合配套技术、集成示范技术、快速检测技术推广应用,积极探索针对各类养殖场所的疫病综合控制措施,促进风险关键点控制技术在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中的应用。

兽医和畜牧兽医的区别范文篇3

为切实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府发〔2006〕1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对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如果兽医工作搞不好,不仅严重制约着畜牧业的发展,而且威胁着人的健康,影响对外旅游形象。我县虽已完成基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改革,但随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的要求,加之国际、国内特别是周边省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给我县兽医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进一步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已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我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目标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强化和提升动物卫生管理工作行政行为,整合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机构和资源,统筹协调力量,提高兽医行政执法、技术支持能力和水平。强化重大疫病动物防疫、检疫、兽药的监督管理等公益性职能,搞活动物疫病诊治、兽药饲料经营等经营,形成多功能、全方位的技术服务支撑。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县动物卫生事业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全县动物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一)强化职能,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大足县畜牧局更名为大足县畜牧兽医局,全面履行全县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主要职能职责。主管全县畜牧生产、动物防疫、检疫、种畜禽、兽药、饲料等行业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街镇乡畜牧兽医站人事、财务、业务管理和政策指导工作;负责畜禽良种、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申报、论证名牌畜产品工作,实施畜产品名牌战略。负责公布动物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党政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权限管理所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畜牧兽医服务组织为畜牧经济发展服务。

内设机构。县畜牧兽医局内设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科、科技教育科、基层管理科、财务科(设科长1名)。

直属事业单位。大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大足县畜牧生产技术指导站、大足县饲料兽药监测站。

(二)整合力量,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技术支持机构

按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相分离的原则,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饲料兽药的执法职能与人员、装备进行整合,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动物防疫工作网络体系。

撤销大足县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大足县动物防疫检疫站更名为大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挂大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大足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宣传《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负责贯彻执行与动物防疫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办法、规程、标准在辖区内实施;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预案,负责组织对动物开展计划免疫、实施强制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负责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依法履行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免疫标识和兽用生物制品等的组织、管理、核发工作;负责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及防疫合格证的核发、办理;负责动物诊疗机构、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能职责。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

大足县畜牧生产技术指导站、大足县饲料兽药监测站原职能职责不变。

县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县编办会同县财政、人事和畜牧兽医局核定,报县编委审批。

(三)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基层动物防疫机构是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基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基层农业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委发〔2005〕20号)和县畜牧局、编办、农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足县基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足畜发〔2006〕32号)精神,强化公益性职能,其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人员、业务、经费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街镇乡畜牧兽医站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实施行政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防疫、强制免疫和承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实施动物疫情调查、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情报告和畜禽圈舍等环境的消毒工作;负责兽药、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种畜禽管理工作;承担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牧业生产统计工作等公益性工作。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村级防疫网络体系建设,每个村要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员1—2名,在街镇乡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级动物疫病的免疫、消毒和疫情观察报告等工作。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街镇乡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创新与防疫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运行机制。

四、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对现有的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过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的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畜牧兽医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条件,经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依法注册,持证上岗。已从街镇乡畜牧兽医站分离出来的经营性人员,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后,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符合兽药、饲料经营条件的,可从事兽药、饲料经营活动,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县兽医协会要加强会员之间学术交流与探讨,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县兴旺畜牧兽医服务公司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执业兽医人员的管理。

切实加强兽医能力建设。要加强兽医教育和培训,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科技服务功能。要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工作和街镇乡畜牧兽医站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按国家规定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费一律上缴财政,存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等公共服务投入的长效机制,充实和完善县乡两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力争3—5年内每个街镇乡建立面积在40m2以上的诊断室1个,配置必备的监测设备。要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物质储备制度,改善扑灭动物疫情的基础设施条件。要按照全县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兽医和畜牧兽医的区别范文篇4

一、龙山镇城乡畜牧兽医队伍的现状

(一)人数及职称情况:

全镇现有镇农业服务中心一个,负责畜牧兽医工作的有六人,(其中本专业人员4人),村级畜牧兽医室16个,(13个村级兽医),防疫员工资每月100元补助。

(二)学历状况

村级兽医人员中专13人,乡镇人员中大专文凭5人(非专业1人),中专1人(非专业1人)。

(三)年龄结构:

村级兽医13人中,40岁以下6人,40—50岁6人,50岁以上1人;乡镇6人中14人,40—50岁5人,50岁以上1人,无40岁以下技术干部。

二、目前养殖户对畜牧兽医队伍的需求

一是由于现在鸡鸭猪牛等动物及其产品大幅度涨价,极大的调动了农民养殖的积极性,农民对畜牧兽医技术需求、防疫要求大。

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中央国发〔2012〕2号文件的出台,助农增收已成为时代的主题,畜牧业的发展也成广大农村增收的热点。

三、目前龙山镇城乡畜牧兽医队伍存在的问题

畜牧兽医人员是农村动物防疫体系中的最重要的成员,它不仅担负着辖区内的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任务,还依法承担着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还承担畜牧、饲料等公益性职能,目前龙山镇城乡畜牧兽医队伍存在如下的问题。

一是龙山镇1991年拆区并乡后从原来的5个行政村增至16个行政村,农户增至4000余户。镇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技术干部是直接面对农户的前线人员。但是,在职畜牧兽医干部无40岁以下技术人员,防疫、检疫、出诊、品改、草地、渔业等等工作压在身上,很难兼顾抓好工作,特别是当前畜牧示范点不断增加,农户要求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就越显我们的乡镇畜牧兽医力量不足。

二是人员的构成是在建立畜牧兽医局时有些人员是从其他专业转移过来的,没有专业资格,无专业技术,只能做一些服务宣传工作或者防疫工作,在技术上无法给农民以更多的指导。

三是游医(畜牧兽医)在乡间流串,他们根据传统经验有一定的疫病治疗手段和方法,农民为图方便常常找游医为牲畜医病,但是由于这些游医的方法没有科学的论证,时常解决不了关键问题。

四、提高镇村畜牧兽医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畜牧兽医人员是城乡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石,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最终必须落实于这块基石上。如果体制改革只停留在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这一层面上,不加强畜牧兽医人员的管理培养,就会是悬空,就会失去根基,就无法真正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畜牧兽医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显得十分重要。针对城乡畜牧兽医队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1、严格畜牧兽医人员准入。制止非专业人员进入畜牧兽医技术队伍,让本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城乡畜牧兽医队伍里,提高专业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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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四章畜禽养殖

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六章质量安全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九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十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部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部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七条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一条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畜禽养殖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第三十七条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第四十三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条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第五十二条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第五十三条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第六章质量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第六十条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者被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本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等。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1月7日《人民日报》)

兽医和畜牧兽医的区别范文篇6

关键词: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重点

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是我国畜牧兽医的基本工作,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包括宣传畜牧的最新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畜牧信息,并且为区域的畜牧管理提供可需要的资料,承担岗位范围内应该承担的一些工作项目。当前,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开始逐渐转向动物防疫组织及管理工作上来,并且保证动物的安全生长。本文旨在对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加以简要介绍,并且进一步探究基有竽潦抟蕉物防疫工作的重点、存在的问题,并且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的策略,希望能为相关部门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基层畜牧兽医的重要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1.畜牧兽医产业重要作用

基层畜牧兽医体系是连接畜牧业生产与市场的桥梁,而畜禽生产流通中的主要问题一直是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随着畜牧业在农业产业结构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所占地位也越来越突出,由于畜禽疫病仍在零星暴发,畜禽流通的快速发展,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的问题也日益凸现,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养殖业的经济效益,这是因为畜牧业并没有根据时代的发展更新管理观念,使其措施阻碍了当前畜牧业的发展。目前国际上特别是我周边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的趋势,对我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而建立良好的畜牧兽医新秩序和结构合理的畜牧兽医队伍,才能根据市场的变化指导生产,?组织广大养殖户开拓市场,搞活流通,促进畜牧业健康、快速向前发展。

2.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防疫队伍老化。基层防疫队伍老化,防疫人员素质低,缺少专业人才。

(2缺乏防疫基础设备,技术手段落后。

(3)工作环境较差。

(4)应急反应机制不够完善。

(5)多种因素导致免疫失败,防疫人员信用度受到挑战。

二、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重点

1.建立基层防疫人员进出机制,加快基层防疫队伍知识化、年轻化步伐、专业化步伐,确保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稳定。加强对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防疫队伍的素质,逐步实现防疫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防疫员参与培训,认真学习防疫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技术水平。要通过建立兽医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对职业兽医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适当的调整现有的防疫员,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与到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去,大力引进新型防疫人才。

2.建议把基层动物防疫事业体系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体系计划中,鼓励社会各界投入到基层动物防疫事业中,从而加大对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投入。为乡镇、村配备专用的工作场所,如建立防疫站和村防疫服务室。

3.加强村级组织支持防疫工作力度,改善基层防疫人员工作环境。过去,提倡“各级政府保密度,畜牧部门保质量”,由村级负责组织、协调动物防疫,防疫人员只负责注射。而现实情况是各级行政机构、尤其是村级的组织职能在淡化,防疫人员的工作环境仍然在继续恶化。很多防疫人员孤军作战,防疫人员既要保定大家畜、注射、卡标、发证、登记、建档等,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防疫任务,工作环境多么艰苦,要强化村级组织协调动物防疫的职能,各村级要有专人组织防疫,派专人保定家畜,改善防疫人员工作环境,确保防疫进度和质量。

4.要加强对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防疫队伍的素质,逐步实现防疫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防疫员参与培训,认真学习防疫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技术水平。要通过建立兽医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对职业兽医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适当的调整现有的防疫员,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与到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去,大力引进新型防疫人才。

5.加强与养殖户的沟通。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开展的重点对象是各养殖户,但目前基层养殖户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视程度不高,配合度不高。有的养殖户为了提高经济利益,非法使用抗生素等药物,这也对防疫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影响。由于有些养殖户处于偏远地区,有关数据和信息的传递受到限制,从而影响了动物防疫工作。所以相关工作人员要真正深入基层,加强对养殖户的思想教育,使其认识到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动物防疫工作。

6.?对于新建的养殖区,有关部门应帮助养殖户合理规划,落实到设计、施工和验收三个环节。布局应合理,畜种要尽可能单一,相对集中,便于防疫和管理。对于已投产的养殖区,严格按照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其防疫缺陷和不足。对于养殖场存在的所有隐患要及时警告养殖户,并且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必要时停业整顿,如果该养殖户不听劝告,拒绝防疫工作人员整改、停业的要求,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使各养殖小区的防疫工作确保到位,防疫条件达标.

三、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畜牧兽医业取得了快速而巨大的发展,我国畜牧兽医标准化工作能够促进我国畜牧业的进步,我们应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和完善我们的防疫制度,保证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保证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畜牧业的良好发展离不开防疫工作,我国基层的畜牧兽医技术管理体制还不是很健全,还需要相关的政策和各部门之间的配合才能保证畜牧业进一步的健康发展,畜牧业健康的进一步发展了,同时人民的收入提高了,生活质量就会得到改善,所以加强其科技的发展,就能很大程度上促使农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风印.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促进畜牧业发展[J].现代农业.2012,(04):100.

兽医和畜牧兽医的区别范文1篇7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十精神,围绕中央苏区振兴规划,以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供给、保安全、保生态”为目标,坚持走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品牌化的“四化”发展道路,稳定提升生猪产业,大力发展家禽、草食畜等节粮型畜牧业,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畜牧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十精神,围绕中央苏区振兴规划,以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供给、保安全、保生态”为目标,坚持走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品牌化的“四化”发展道路,稳定提升生猪产业,大力发展家禽、草食畜等节粮型畜牧业,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畜牧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一是畜牧业生产继续保持增长。2013年,肉类总产达到13350吨,同比增长5.9%;鲜蛋产量达到2280吨,同比增长5%;蜂产品达到170吨,同比增长7.6%;生猪出栏达到13.55万头,同比增长5.2%;家禽出笼达到9380百羽,同比增长4%;牛出栏5150头,同比增长7.4%;能繁母猪存栏达到9200头,增长3.7%。

二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持全市前列。

三是确保兽医公共卫生安全。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故。

三、工作措施

1、强化政策落实和项目监督管理,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要认真落实能繁母猪保险、能繁母猪饲养补助、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村级防疫员补贴以及将要启动的育肥猪保险等政策。紧紧抓住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现代农业体系建设、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等发展机遇,积极争取政策、项目、资金支持,认真抓好良种繁育体系、动物防疫体系、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等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夯实畜牧业发展基础。进一步强化我县现有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的督查和管理,全面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2、扶持壮大龙头企业,推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

以“公司+农户”养殖模式为生猪产业发展的主要推广模式,注重产业扶贫,创新合作方式,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支持、企业帮扶,带动更多的农民脱贫致富。2013年计划与温氏集团洽谈,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依托龙头企业带动,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基地。积极引导畜产品加工、饲料、兽药企业与养殖场(户)、合作社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和利益联接机制。加大对畜牧龙头企业特别是畜产品加工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力度,推进畜产品精深加工,提升附加值。力争全县年内扶持1-2家开发冷鲜肉、香肠、风味腊制品等产品的深加工企业,填补我县畜产品加工企业的空白。

3、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力争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防疫责任制,继续实行县畜牧兽医局包乡(镇)、村级防疫员包村组的工作责任制,落实常年补免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强制免疫政策,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平均合格率达到85%以上,建立免疫档案,加强疫苗管理,完善发放、领用手续,进一步推进猪伪狂犬病、鸡新城疫等重点疫病的免疫工作。对规模养殖场做到“五查三下达”。认真抓好“三零”示范养殖场的试点工作。

4、加强养殖投入品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以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为契机,开展饲料管理规范年活动,深入开展饲料和养殖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重点打击生猪、肉牛等动物使用“瘦肉精”和其他非法添加物行为,生猪中“瘦肉精”检出率不得超过0.1%。强化兽药GMP和GSP管理,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养殖场户用药安全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畜禽养殖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滥用兽药的行为,特别是直接使用原料药的违法行为。饲料中违禁药物检出率在0.3%以下,兽药产品合格率保持85%以上。

5、推行畜禽清洁生产,降低养殖环境污染

协同县环保部门科学规划布局,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对在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逐步予以关停、拆除或搬迁,在限养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土地和环境承载能力控制养殖规模。对新建养殖场要建立环保审批和农粮部门登记备案制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要继续推进畜禽清洁生产行动,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改造。辖区内所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全面开展粪污治理工作,实现粪污治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三零工程”示范场要率先实现达标排放。

6、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升科学养殖技术含量

要积极引导和扶持规模养殖场设施设备改造,加快配备畜禽栏舍智能化控温、自动喂料、防疫消毒、畜禽排泄物处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积极推行各种有效的治污模式,大力推广节水栏舍建设、生物发酵床技术和“猪-沼-果(林)”立体种养模式。要充分发挥公益性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大力推广良种选育、粪污治理、水禽旱养、疫病净化、草畜配套、蜜蜂授粉等技术,提高畜牧业科技贡献率。

7、强化检疫监督管理,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要完善检疫申报点建设,认真落实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官方兽医日常监督巡查和养殖全过程监管,确保生猪产地检疫和定点屠宰检疫申报受理率达95%以上。严格落实“六条禁令”,规范检疫行为和检疫出证管理,在定点屠宰场推行电子出证。完善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种畜禽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健全规模养殖、动物卫生监督、疫病防控、疫苗管理等信息平台,推动畜牧兽医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全面落实执法主体资格,开展动物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对案件的查处力度。

兽医和畜牧兽医的区别范文篇8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之目前国际、国内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加大了动物疫病防治的难度。因此,为提高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能力,适应新形势下兽医工作的需要,确保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根据《畜牧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起了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改革各地加强了动物疫病防控力度,强化公益性和经营性体系建设,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力促进了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但是由于我国乡镇兽医体制情况复杂,涉及利益范围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因此在改革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

二、我国乡镇兽医体制的现状

1.机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兽医工作没有统一机构管理,导致管理体制不顺。目前,我国兽医管理工作分散到多个部门,不能实施统一管理,职责不清。多头管理,职能重叠,造成管理效率低,资源浪费。如内外检分设、商业部门目前还管理部分屠宰企业屠宰检疫、部分畜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卫生监督仍由卫生部门管理,防疫工作难以统一协调,给防疫检疫工作也带来很多矛盾和困难,降低了工作效率,管理机构设置混乱,职责不清,行政效能不能正常发挥。

2.基层防疫工作不到位由于多年建设滞后,我国基层兽医体系一直没有得到快速发展,特别是基层兽医队伍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存在明显不足。首先,由于基层防疫机构工作条件艰苦,待遇较差,用人机制和竞争机制均不完善,无法引入学历较高的兽医技术人材,人员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都不合理。其次,由于基层机构的基础设施较差,多年来大都是“一支针管鸡鸭全打”,仪器设备还不如管辖区域内的规模化饲养企业的实验室。第三,在改革中由于只看到基层站存在的问题,不对兽医工作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忽视了基层兽医管理机构在公益服务方面的特殊性,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简单对基层站所进行撤并了事,致使大量兽医基础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隐患严重。基层防疫组织和队伍不稳,经费得不到保障,防疫工作的机制问题没有解决,使动物防疫的基础受到动摇。

3.缺乏专业人才与技术

(1)技术人员年龄结构偏大据统计在我国县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中,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28%,36~45岁的占31%,46~60岁的占41%,年龄结构趋于老化。

(2)技术人员知识老化我国一些基层的兽医工作者,很多没有经过专业学校系统培训。而从畜牧专业学校毕业的人员,多数在县级和较大的乡镇工作,由于缺乏进修和技术更新,知识严重老化。目前,乡镇防疫技术力量薄弱,很难承担繁重的疫病防治工作任务,堵、防、检、控等综合措施的落实,缺乏应有的人员和技术支撑。

(3)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虽制定了《动物防疫法》等,但没有形成完整的兽医工作法律体系,缺少一个兽医工作的基本法,在兽医管理体制、执业兽医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动物诊疗、畜产品卫生质量等方面也没有立法。已有的法在很多方面还很不完善,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相互间还有许多不协调的地方;《动物防疫法》仅适用于对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管理,没有体现兽医管理部门对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卫生监督和对兽医工作的有效管理,其实用地位尚待提升。《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在职能界定上有的地方出现交叉,有的地方又出现脱节,很不适应当前形势下动物防检疫工作的开展和动物疫病的控制等。

三、我国乡镇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1.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中央一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列入农业部的内设机构。省以下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并按程序报批。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实施官方兽医制度。

2.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要将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3.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在乡镇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利用西部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等国家宏观政策,引导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才向乡镇基层转移,建立人才保障机制,在资金、职称评审、进修、住房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或优惠,同时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及时调整和完善国内相关政策。

4.完善兽医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兽医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参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动物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研究细化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兽医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促进兽医管理的有效、快速、健康发展。

兽医和畜牧兽医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分析

当前我国畜牧业正处于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多发期,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已成为畜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2012年,河南省新乡市在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上,组建了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三年来,执法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在增强执法力量、拉长执法链条及提高执法效率等方面效果显著。

1实施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背景与现状

在2011年河南省部分地区发生“瘦肉精”事件后,为了加强对畜牧业的监管,新乡市政府决定在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下称动监所)加挂“新乡市畜牧兽医执法支队”牌子,通过委托执法的方式,承担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兽药、饲料、生鲜乳、种畜禽管理中的行政处罚、执法监督职能,实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即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承担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等法定职责的同时,也承担畜牧兽医执法职责。之后,全市所辖13个县(市、区)按照市级模式也相继成立了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在县(市、区)动监所加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牌子,在乡镇动监分所加挂畜牧兽医执法中队牌子,全部开展了综合执法工作。全市共设立县级动监所(畜牧兽医执法大队)13个,乡级动监分所(畜牧兽医执法中队)57个。乡级动监分所为县动监所派出机构,人、财、物由县动监所统一管理。目前全市编制总数为370名,其中新增编制118名,增加了46.8%。

2取得的成效

综合执法机构设立之初,执法人员对于兽药、饲料、生鲜乳、种畜禽等环节的执法办案非常陌生,无从下手。为此,市、县两级综合执法机构从基础抓起,通过定期培训、技能竞赛、网上考试、案卷评查等方式,着重于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最终取得了一定成效,查处的案件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有了较大提高。依照表1和表2的数据,自2012年底成立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以来,各县(市、区)执法办案力度有了明显地提高,尤其是2013年随着各畜牧兽医执法大队的成立,执法力量进一步凝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形成合力,对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查办案件数量明显增多。

3成效分析

3.1逐步建立畜牧信息平台,提高执法效率

针对基层动监分所实施产地检疫、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等日益繁重的任务,新乡市改变原有的监管模式,创建畜牧信息平台,将应用现代网络、通讯和可视等信息化科技手段融入畜牧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新乡市现已初步建立起市、县和企业二级三层的信息化监督和服务体系,实施对畜产品从畜牧业(饲料、兽药)到养殖、屠宰加工、运输等环节的全程质量安全监管和追溯,大幅降低了畜牧兽医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解放了基层人力,提高了畜牧兽医执法效率,进而提升了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2创新机制,增强综合执法能力

新乡市积极探索建立养殖环节病死猪定点存放、集中收集、集中处理机制。2015年在原来基础上新建两个大型动物无害化处理厂,以提高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效率,同时探索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机统一的执法机制,明确养殖、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督内容,落实风险分级、量化监督措施,实现办案信息共享、考核内容相互融合。

3.3推进可追溯体系建设,实现违法行为可追踪

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是通过对动物个体或群体进行标识,对动物的饲养、运输、屠宰及动物产品的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做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在发生疫情或出现违法事件时,对动物饲养及动物产品加工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追踪与溯源。兽药、饲料二维码追溯体系,是对生产的兽药、饲料产品一一对应生成加密的二维码产品信息,将二维码喷写或标贴于产品最小包装上,任何人均可通过指定的二维码扫描系统或手机软件查询到相关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追本溯源,鉴定真伪。

4改善畜牧兽医执法现状的途径

4.1正确解决综合执法中“强制措施”的实施问题

首先应科学定位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将其设为畜牧兽医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与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其次明确县级和乡镇派出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职责,县级畜牧兽医执法大队以开展定期执法监督和查办案件为主要职责,乡镇畜牧兽医执法中队应以开展日常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为主要职责,县乡两级各司其职。

4.2在市、县两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设立公安警务室

上世纪九十年代,新乡市在延津县动物检疫站设立了畜牧派出所,对当时动物检疫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结合目前畜牧兽医执法案件的办理情况,设立公安警务室十分必要。

4.3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机制

兽医和畜牧兽医的区别范文篇10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省畜牧兽医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抢抓黄蓝”两区开发机遇,以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为中心,抓住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两个关键,深入实施畜牧业工程,开展高效生态畜牧建设年”活动,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发展目标

年末,力争肉蛋奶总产达92万吨,实现畜牧业产值100亿元。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特色畜牧业发展,加快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

1、继续推进工程。按照《市畜牧重点工程实施意见》要求,通过深化落实局班子成员及科级干部包县区、包项目、包企业制度及召开工程工作推进现场会,年内创建、培育十大标准化示范场、十大特色畜牧养殖场、十大高效生态畜牧生产基地、十大高效生态畜牧业示范园区、十大龙头企业、十大畜牧品牌、十大质量安全示范场、十大科学防疫示范点和一个部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畜牧示范基地。

2、开展高效生态畜牧建设年”活动。一是继续推进四级联创”标准化示范场活动。年内力争创建部级示范场5个,省级示范场10个。二是大力推进现代畜牧示范园区建设。抓好12家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打造3-5处亮点工程。三是加快推进生态养殖模式。积极探索农牧结合、林牧结合等生态循环养殖模式,发展生态养殖,推进生态环保畜牧业发展。年内力争建设100个高效生态养殖场,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组织评选十大生态养殖场、编制生态养殖模式技术推广手册等。

3、不断推进高效特色畜牧业发展。一是按照地方畜禽保特色、引进品种保优势、优良品种扩规模、良法配套增效益”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高效特色畜牧业发展规划。二是突出发展种草养畜。加快奶牛、肉牛、羊、兔等草食动物发展,提升全国牛羊加工业示范基地”这一品牌影响力。年内新增牧草种植1万亩,发展种草养畜典型场户10处。三是保护开发地方品种。加强与农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交流与合作,以省渤海黑牛、洼地绵羊等原种场为依托,重点支持渤海黑牛、洼地绵羊、鲁北白山羊、德州驴等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开发,逐步开展特色畜禽新品种(品系)培育及认定,对特色畜禽品种繁育、饲养管理等技术进行总结推广。

4、培植发展畜牧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年内引导发展、规范畜牧合作经济组织50家,培育市级以上畜牧龙头企业10家,龙头企业带动养殖户数占总量的85%以上。

5、加快三品”认证步伐,着力抓好品牌创建。积极引导组织各类规模养殖企业开展商标注册,加强畜牧品牌创建。2012年力争全市新增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15个,创建畜牧品牌10个。

(二)深入推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构建畜牧业发展安全屏障

1、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按照依靠科学、依法防控、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和政府部门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抓好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免疫率达到100%,全年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2、抓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充分发挥市、县兽医实验室的作用,重点抓好口蹄疫、猪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禽流感等动物疫病监测。开展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免疫效果试验,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做好动物疫病报告工作,严格疫情上报制度,确保及时上报。

3、抓好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和完善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加快推进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兽医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未完成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县区,重大畜牧类项目不予安排,重要奖励一票”否决。继续推进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认真抓好基层乡镇兽医站扩建项目。不断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加快推进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年底确保县级实验室全部通过系统内考核。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申请国家认证认可,不断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和生物安全监管水平。

(三)深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强化投入品监管。一是严格落实官方兽医监管养殖场制度,指导养殖场(户)建立、规范养殖档案,为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提供依据。二是加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监管,落实兽药生产经营认证和养殖企业兽药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取缔非兽药GSP经营企业。三是抓好兽药、饲料和畜产品的抽检工作,年内抽检兽药50批次、饲料50批次、动物尿样1.3万个。四是加强部门合作,强化畜禽养殖环节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监管,年内开展2次专项整治活动,形成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强大合力。五是加强对饲料、兽药、种畜禽、奶站等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的监管,年内开展动物诊疗机构、生鲜乳收购站、种畜禽执法大检查活动8次,严厉查处各类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2、强化动物卫生检疫监督。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备案工作,分层级、分批次开展官方兽医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加大对官方兽医的监督考核。强化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着力抓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畜禽交易市场监管。全面落实动物、动物产品全程监管制度,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抽检责任。积极推进全市5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发挥好查疫堵疫作用。

3、强化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按照农业部和省局要求,认真组织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认真组织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注册与备案工作。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借壳行医”和游医”行为。

4、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抓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二期规划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两级质检站建设,不断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5、强化落实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力度,对监管措施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分页标题#e#

(四)深入推进畜牧政策项目的实施,全面落实强牧惠牧富牧政策

1、抓好畜牧政策项目实施。全面落实好能繁母猪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和畜牧良种补贴等扶持政策,年内力争补贴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主动加强与财政、发改、金融、土地、环保等部门的沟通,争取多方支持畜牧业发展。配合国家启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开展奶牛优质苜蓿标准化高产创建。符合条件的县区,要提前把情况摸清、把理由找足、把工作做细,积极争取苜蓿项目落户。

2、抓好高端项目引进。抢抓黄蓝”两区开发重大历史机遇,立足产业发展,做足结合文章,推进大项目建设,招引大项目落户,提升产业带动能力。特别是要深入研究央企、500强企业、行业龙头的投资动向,积极引导骨干企业挂大联强,努力在引进战略投资、高端项目上实现更大突破。今年力促中粮集团100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尽快签约,争取年内开工建设。

3、抓好信息宣传和调研。着力宣传党和国家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畜牧业调查研究,大力报道全市畜牧业发展的新成效和新亮点,努力营造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舆论环境。

(五)大力推广畜牧兽医技术,提升科技对畜牧业贡献率

1、加快畜牧科技创新和实用技术推广。引导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引导鼓励专业合作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科技推广,加快构建多元化”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年内举办技术培训班30期,培训人员5000人次,现场指导服务1000次,科技人员结对服务厂户300家。

2、狠抓畜禽良种繁育推广。加强与西北农大、农科院等科研院校的交流与合作,力争年内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集中力量推进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重点抓好生猪、奶牛、肉牛品种改良。加强县级生猪人工授精站点建设。推广奶牛良种细管6万支,肉牛良种细管10万支,生猪良种细管50万支。

3、加快培养科技推广人才。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创新培训工作模式,分阶段、分层次、差别化、有针对性地做好培训工作,强化基层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和素质提升。

(六)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加强畜牧部门自身建设

1、大力开展加强自身建设年”活动。根据农业部和省畜牧兽医局部署要求,在全市畜牧系统开展以三联系、三到位、三突破”为主要内容的加强自身建设年活动,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系养殖场户、联系站所、联系企协,积极做到作风转变到位、工作执行到位、配合协作到位,努力实现能力建设有新突破、机制建设有新突破、工作实效有新突破,不断提高驾驭畜牧业经济的能力,不断提升服务基层、服务广大从业者的水平。

兽医和畜牧兽医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

当前,我国的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基层,由于受环境和卫生水平等的影响,会导致防疫工作落实不到位。因此,要致力于研究如何做好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以确保广大基层牧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国畜牧业的发展。

1畜牧兽医产业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的基层畜牧工作是部分基层经济发展的支撑,是基层经济与市场经济连接的桥梁,通过畜牧也带动当地的交通发展和经济发展,有效的完善了我国基层市场经济结构,为我国的基层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至关重要,它可以有效保证基层畜牧产业的稳定发展,避免因疫病而造成畜牧业的低迷,造成基层市场的经济风险。在实际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一定要意识到疫病的危害,做好防疫工作,不断完善基层防疫技术和设备,提升基层动物防疫效果,促进我国基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2当前我国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的工作制度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我国进行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的监督工作的有效保障,促进了相关企业自主的强化相关防疫工作,也是对我国的畜牧产品的一种保障。法律法规能为具体的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的工作进行约束与相关的指导对此,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的工作的重视力度,加强对相关产品的检查与监管力度,把住质量的一关。严格打击做表面功夫的相关企业,树立正确的榜样,纠正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的工作的风气。2.2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的工作的技术相对落后。由于基层畜牧兽医站地处偏僻,国家先进的技术水平和器械很难及时推广过来,相比于发达地区的动物防疫工作,基层兽医站的落后情况十分明显。尤其是发展较为落后的个别地区,他们的基础设备无法满足当前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的工作的需求,误诊率以及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的质量都跟不上,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导致疫病的互相传染的情况,这会对基层牧民造成严重的损失,不利于我国畜牧业的发展。2.3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每一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专业人员的努力,由于当前很多的专业人才本来就觉得畜牧防疫行业比较辛苦,再加上工作的位置比较偏远,导致鲜有人去基层指导动物防疫工作。与此同时,伴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每一类的专业人士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的工作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会出现新的防疫知识、防疫的仪器。在条件艰苦的基层,专业人士不能及时的更新知识,学习新的技术仪器操作方法,这样不利于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水平的提高。

3做好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的措施

3.1完善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管理系统。一个完整的系统是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重要基础。确保基层畜牧兽医动物的有效和持续防疫。完善工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我们有一个完整的系统也就是说,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建立统一的领导班子部门或组织。在一些相对较大的地区,需要提高畜牧兽医防疫的完整性,这必须是一个统一的部署和计划。所以必须有一个统一机构,全面规范发展社区化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开展;建立基层防疫区,全面负责、监督运行系统,通过系统的建设,可以保证基层畜牧业动物防疫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建立了层与层之间的联动机制,使上下两层能够相互依托分层使得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了实时沟通和讨论。对于以上方面的制度进行完善,可以统一领导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结果更加显著,而且也加强了各级之间的差距,效果也有明显的改善。3.2提升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技术水平。通过前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当前我国基层畜牧兽医防疫技术水平不高,设备比较落后,要想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就要提升防疫技术水平,引入先进的防疫设备和防疫药物,先进的设备和防疫技术会提升防疫效果,因此基层畜牧站一定要重视提升动物防疫技术,不定期的派工作人员到大城市学习先进的防疫技术,并了解当前先进的动物防疫领域所用药物及设备,这样才能有效提升基层畜牧动物兽医防疫工作效率,改善其工作环境,做好动物防疫工作。3.3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好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离不开专业的人才,目前,很多新方法、新仪器被应用到基层畜牧站的日常工作中,并对动物防疫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当前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应用了更多的信息化技术,不论是对动物疫情的发现、还是对其进行控制等环节,都融入了更多新的技术方式,大大提高了动物防疫工作的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但是,也正是在这种工作环境下,对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职业素养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了适应这种发展趋势,基层畜牧兽医站必须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增强其职业素养,使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有效的提高。换言之,基层畜牧兽医站可以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使其学习新技术应用方法、新管理理念等方面的内容,提高防疫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兽医和畜牧兽医的区别范文篇12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以下统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护畜牧业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家畜,是指猪、牛、羊、兔、犬等。

本规定所称的家禽,是指鸡、鸭、鹅、鹌鹑等。

本规定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种蛋和未经熟制的畜禽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骨、蹄等。

第三条(传染病的分类)

畜禽的传染病分为三类:

一类:口蹄疫、兰舌病、牛瘟、牛肺疫、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猪瘟、猪传染性水疱病、鸡瘟(A型流感)、非洲马瘟。

二类:炭疽、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副结核病、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猪丹毒、猪肺疫、猪霉形体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猪萎缩性鼻炎、牛地方性白血病、牛流行热、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鼻疽、鸡新城疫、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鸡白血病、雏白痢、鸭瘟、小鹅瘟、兔病毒性败血症(暂定名)、兔魏氏梭菌病、兔螺旋体病、兔出血性败血症。

三类:疥癣、钩端螺旋体病、日本血吸虫病、弓形体病、焦虫病、锥虫病、旋毛虫病、猪囊虫病、棘球蚴、球虫病。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是本市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的管理部门。

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的管理。

市农委和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畜牧兽医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畜禽防疫、检疫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畜禽产品防疫、检疫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畜禽疫情调查、监测和通报,组织疑难病症的诊断和疫情的扑灭;

(三)负责组织辖区内畜禽防疫、检疫等兽医卫生工作的科普活动、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

本市对外经济贸易、商检、动植物检疫、卫生、工商、商业、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农委做好本市的畜禽防疫工作。

第二章畜禽传染病的预防

第五条(对畜禽饲养者的防疫要求)

家畜改良站(包括家畜配种站、繁育站)、种畜场、种禽场、配种专业户饲养的种畜、种禽,应当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传染病。

凡引进种畜、种禽的单位,种畜、种禽进场后应当隔离一定时间,经确认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传染病后方可供生产使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种畜、种禽,在到达种畜场、种禽场、站、户以后,引进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口岸动植物检疫单位的检疫证明,到市畜牧兽医机构登记备案。

对饲养的畜禽,应当按规定进行防疫免疫接种。

畜禽饲养场、饲养专业户应当由兽医卫生人员负责兽医卫生工作。种畜场、种禽场还应当有专职的兽医卫生人员。

第六条(对场所建设的防疫要求)

畜禽饲养场、改良站、种畜场、种禽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仓贮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畜禽防疫要求。其中种畜场、种禽场还应当有畜禽隔离、消毒和粪便、污物处理等设施。

第七条(对经营管理单位的防疫要求)

畜禽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畜禽种类分设专用场地,对场地应当经常并定时进行清扫、消毒,对粪便、垫草、污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对运输中的防疫要求)

装运畜禽的车辆、飞机、船舶途经疫区,其货主或者委托人不得在疫区的车站、机场、港口装添草料、畜禽饮水和有关物资。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运输途中宰杀、出售病畜禽及病死畜禽,不得沿途抛弃病死畜禽或者腐败变质畜禽产品、粪便、垫草和污物。途中病死畜禽以及粪便、垫草、污物,应当在指定站或者到达站卸下,并在当地兽医卫生人员监督下,由货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九条(对运输工具的防疫要求)

运输畜禽、畜禽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应当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畜牧兽医机构或者其指定单位实施消毒,出具消毒证明。消毒费用由货主承担。清出的垫草、粪便、污物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建立地区性防疫协作关系)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机构根据需要,应当与市外毗邻地区建立地区性畜禽联合防疫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对疫病的检疫和监测)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辖区内的畜禽进行疫病检疫和监测。

对下列畜禽应当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一)种用畜禽

种牛:检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兰舌病、牛地方性白血病、副结核病、牛肺疫、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

种羊:检口蹄疫、布氏杆菌病,兰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羊痘、疥癣。

种猪:检口蹄疫、猪瘟、猪传染性水疱病、布氏杆菌病、猪霉形体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

种兔:检兔病毒性败血症(暂定名),魏氏梭菌病、螺旋体病、疥癣、球虫病。

种禽:检新城疫、鸡瘟(A型流感)、雏白痢、鸭瘟、小鹅瘟、白血病、霉形体病。

(二)奶牛、奶山羊的检验要求,分别同种牛、种羊。

(三)役用牛、育肥牛:检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副结核病、牛肺疫。

畜禽宰前临床主要检查下列疫病:牛检口蹄疫、炭疽;羊检口蹄疫、炭疽、羊痘;猪检口蹄疫、传染性水疱病、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炭疽。

第十二条(托运畜禽应持有的检疫证明)

托运畜禽、畜禽产品的货主,应当分别持有畜禽运输检疫证明、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

市外的畜禽需进入本市的,应当取得畜禽所在地的县以上畜牧兽医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对无检疫证明的,应当在规定的隔离场所由畜牧兽医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

第十三条(禁止经营行为)

禁止经营下列畜禽、畜禽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的;

(二)无检疫检验证明的;

(三)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四)染疫、有害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第十四条(检疫检验证明的有效期)

畜禽、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的有效期:畜禽为7天以内,畜禽产品为30天以内。

出口的畜禽、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的有效期,按进口国家和地区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兽医卫生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职权)

畜牧兽医机构应当有与畜禽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疫员,负责执行辖区内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兽医卫生检疫员由具备兽医专业中等以上水平的人员担任。经市畜牧兽医机构考核后,由市农委核发兽医卫生检疫员证书。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权为:

(一)实施畜禽、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并出具检疫检验证明;

(二)协助所在地的畜牧兽医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检疫中发现患传染病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有权制止其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畜禽疫情的通报

第十六条(日常疫情通报制度)

本市对畜禽疫情实行月通报制度。

区、县畜牧兽医机构应当按规定每月填报畜禽疫情报表,报送市畜牧兽医机构。市畜牧兽医机构接到畜禽疫情月报表后,应当通报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市农委,同时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在进出口检疫检验中发现畜禽疫情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农委。

第十七条(发现疫情报告)

在本市发现畜禽疫情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饲养、生产、购销、屠宰、加工、贮存、运输畜禽、畜禽产品的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发现畜禽烈性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畜牧兽医机构。

(二)区、县畜牧兽医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查看并作出临床诊断、采样送检。同时,在4小时内上报市畜牧兽医机构。

(三)市畜牧兽医机构接到报告,经确诊为疫病后,应当在8小时内按规定上报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市农委,同时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市畜牧兽医机构在获知本市毗邻地区的疫情后,应当及时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第四章畜禽传染病的扑灭

第十八条(对发现传染病采取的措施)

发现一类畜禽传染病或者当地新发现的畜禽传染病以及二类畜禽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时,要追查疫源,采取紧急扑灭措施。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区、县人民政府疫区封锁令,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通报毗邻地区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对封锁区内传染病采取的措施)

对畜禽传染病的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封锁的疫点应当采取的措施:

1、严禁人、畜禽及其他饲养动物、车辆出入疫点和畜禽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疫点。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疫点时,必须经所在地的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并严格消毒后出入;

2、对病、死畜禽及其同群畜禽,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扑杀、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货主不得拒绝。处理病死畜禽、畜禽产品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3、在疫点出入口设置消毒设施,对疫点内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畜禽粪便、垫草、受污染的物品在兽医卫生检疫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封锁的疫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1、在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哨卡,备有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畜禽、畜禽产品移动,对出入疫区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集市贸易和畜禽、畜禽产品的交易;

3、对易感染畜禽,应当进行检疫并采取紧急预防注射措施;饲养的畜禽应当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畜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受威胁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1、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动员组织有关单位、个人采取防御性措施;

2、由畜牧兽医机构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第二十条(疫区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包括疫区)最后一头病畜禽扑杀或者痊愈后,经过所发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观察,未再出现病畜禽时,经彻底消毒清扫,由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报原封锁令的区、县人民政府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同时写出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运输中发现疫情的处理)

在经营、运输等场所发现一类、疑似一类畜禽传染病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较大的、新发现的畜禽传染病,应当按以下要求分别进行处理:

(一)在畜禽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发现的,应当在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区、县畜牧兽医机构和市场单位按本规定有关封锁疫点必须采取措施的规定处理;

(二)在运输单位发现的,始发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停止全部畜禽启运,并报所在地的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到达车站、港口、机场发现的,以运载畜禽的车、船、飞机为疫点,在所在地的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区、县畜牧兽医机构和运输单位按本规定有关封锁疫点必须采取措施的规定处理。被污染的车辆、船舱、机

舱、场地、用具和粪便,按本规定有关封锁疫点必须采取措施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临时防疫指挥部的成立)

发生疫情时,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防疫指挥部。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农委或者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市农委或者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所属的畜牧兽医机构行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委会同**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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