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小姐: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地方法规为企业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也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并不是劳动者和企业能在劳动合同中所能协商的。
目前北京市的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以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
依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1999年以6%交纳。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职工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
以北京市职工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6%,职工按照2%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
按照国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归集;难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01
一、前言
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开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整体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水平。但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程实施的过程中,仍面临着企业单位认识不足、制约制度不完善、整体配合度不足等诸多问题,这决定了归集工作的进行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难题
1.企业单位认识不足
住房公积金又称购房储蓄金,是职工特有的一种福利待遇。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来源于职工个人的缴存,另一方面来源于职工所在单位的缴纳。虽然职工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税前开支,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雇佣成本,加大了企业的额外开支,一些对住房公积金缺乏认知的企业管理者往往会对此产生不满。甚至一些私营企业单位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视国家的相关条例于不顾,私自扣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这极大地损害了职工的住房利益,同时阻碍了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开展。
2.制约制度不完善
强制性是住房公积金的重要特征之一。目前我国已经针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作出了明确的条例规定。无论是职工个人还是企业单位,都必须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义务。任何故意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的企业行为,都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及处理。但就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来看,公积金的漏缴现象仍然存在。而这一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还不完善,相关的制约措施还不能完全得到落实,这使得一些企业有利可乘。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漏缴问题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不仅不利于职工住房福利的保障,同时不利于当前及今后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3.整体配合度不足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实现企业职工“有房可居”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住房公积金归集是提高职工住房福利及增加社会效益的有效手段。职工个人及企业单位对公积金的规范缴纳是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除此以外,政府机关各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完善及推行是公积金归集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总得来说,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需要职工个人、企业单位、政府部门多方面的积极配合。然而,目前我国在住房公积金归集方面,还未形成完整的建制体系。部门之间的配合度不足,整体的联动性不够等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对策
住房公积金归集是实现职工个人“有房可居”这一目标的重要条件。但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利的因素,例如:职工自身对公积金认识的缺乏,企业单位对公积金缴纳的排斥,住房公积金归集制度的不完善及相关部门配合度的不足。这些存在因素都严重的阻碍了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推进。因此,及时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1.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宣传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保障职工住房福利的重要手段,但部分企业管理者为了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加大企业的经济利益,经常故意违反国家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条例。除此以外,部分职工因对公积金缺乏相关的了解,从而并不能充分地认识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甚至一些职工也会出现公积金漏缴的现象。因此相关部分应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增加住房公积金的宣传途径,创新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方式,从而增强职工个人的维权意识,促进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在全社会的普及及推广。
2.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
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对住房公积金重要性的认知,是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工程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同时,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也对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有利于职工自身权利的维护及自身义务的履行,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纳行为,同时,为相关行政部门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执法工作的进行指明了方向。因此,国家应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工程的实施。
3.增加整体配合度
政府部门的不重视、企业单位的不配合及职工个人的不理解是造成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停滞不前的重要因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是一项复杂、巨大社会工程,它的完成需要职工个人、企业单位及政府部门的整体配合。因此,增加整体的配合度是推动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重要前提。
4.加大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漏缴现象仍然存在,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个人及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监督。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处罚相关的公积金漏缴行为,进而从根本上杜绝住房公积金漏缴现象的发生。
四、结束语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已经成为了国家增加企业职工住房福利的重要手段。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住房公积金有效地确保了职工“有房可居”目标的实现。因此,推进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不仅有助于提高职工住房保障的质量,同时对推动我国整体社保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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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薛建刚.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房地产金融,2015(10).
由于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公司一直把做好社会保险经费缴纳工作当成企业义不容辞的职责。近年来,公司管理层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公司实际,相应开展了养老保险、失业、医疗、工伤保险,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供电公司社会保险费工作由分管领导亲自抓,责任到专职部门,落实到具办人,层层负责,具体到人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组织架构基础。
二、按时申报,足额缴纳
我公司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的管理,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坚持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司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工作,前些年,受经济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公司效益出现下滑,我公司生产资金一度匮乏,但为了不影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即使贷款也从未出现延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三、自觉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接受职工监督
我公司在加强社会保险费管理的同时,认真参与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通过工会组织从源头上维护好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利用企务公开宣传栏,定期向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四、账证齐全,积极配合缴费情况检查
(一)社会保险费
但是存在两种情况是不能扣除的:一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时,如果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应当将超出部分归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如果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将其并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如果因某种原因退保,但是并没有获得实际收入,应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税。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及其职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根据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住房公积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个人缴付和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这个规定是实行“双限”管理的,这两个限制是指: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此限制的具体标准可以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超过“双限”规定缴存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从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的,例如职工学习培训费用、工会活动费用等,个人没有获得利益的,不应当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但是从该类型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现金、实物等,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免税,应当并入个人所得征税。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几点措施
(一)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网络在线报税系统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网络在线报税系统,利用纳税的身份证号作为编码制度,这样可以准确地获得纳税的各项收入情况,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更有地控制和审核。
(二)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根据纳税人历年的纳税记录,例如纳税申报、税务登记以及税款缴纳等,确定其在税务方面的守法程度,同时结合纳税人的社会诚信程度,确定其所属信用等级。另外,根据信用级别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管理方法:简化管理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并且给予相应的纳税优惠;强化管理信用级别低的纳税人。通过这些方法促进纳税人形成法纳税的自觉性。
三、结束语
(一)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企业的留存收益是体现在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主要是指盈余公积转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两种情况。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公益金。任意公益金主要是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公益金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弥补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增加公司资本。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其涉税处理如下:
1、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免企业所得税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如果股东为法人或公司,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是免企业所得税。
2、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法规仅规定企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是先分配后投资处理,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免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东是法人或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也是先分配后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法人股东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得的股息和红利是免企业所得税的。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是免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的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股份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因此,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的如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按照税率20%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有限责任公司A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比例为5:3:2。为了扩大资本总额,决定用企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6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300000
贷:实收资本——甲450000
实收资本——乙270000
实收资本——丙180000
要求分别计算甲、乙、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分析: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因此,
股东甲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50%×20%=60000(元)
股东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30%×20%=36000(元)
股东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20%×20%=24000(元)
上述税款由派发红股的A公司代扣代缴。
案例:
一家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3人(均为自然人),每人1000万元,三年后,另一股东投入2000万元参股,参股时增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紧接着将资本公积1000万转增注册资本,每人1250万,象这种情形,原来的三个股东增加的250万元注册资本要征个人所得税吗?
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06)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属于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应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经营过程中因赢利而形成的留存收益是企业所有者的权益,但未转入实收资本,新加入的投资者如要分享这部分留存收益,也应该付出大于按一定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因此,新股东出资超过其注册资本1000万元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应是对老股东的一种补偿。
综上,企业用该资本公积增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增资部分,应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原来的三个股东增加的250万元注册资本要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即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案例:
某公司以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进行分配,共计分配利润20万元。公司以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其中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为2股),共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60万股。该公司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60%,在国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40%。
分析:
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确认为红利,即200÷10×2=40万元,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居民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息红利20×60%+(160-40)×60%=84万元(免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红利20×40%+(160-40)×40%=56万元(免企业所得税)。
(2)四类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资本,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
下面四种情形是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能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类、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可见该项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只能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A企业投资B企业,持有20%股份。2011年B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1000万元,那么A企业根据持股比例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200万元。根据以上规定,A企业的200万元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待A企业处置该投资时转入投资收益。如果A企业的20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8〕50号)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按上例:B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1000万元,根据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和利润分配。
第三类、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例如:某开发商将尚未出售的写字楼用于对外出租,该商品房的成本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此业务属于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差额部分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在写字楼转让或处置时转入当期损益。
第四类、金融资产重分类时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
例如:某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10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将其重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1200万元,差额部分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待该资产处置时计入当期损益。
(3)如果将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错误的计入了“资本公积”,转增时应先按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接受捐赠一台含税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时将该资产计入了“资本公积”,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所以企业应按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增加当期利润;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该“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需先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假定该企业是25%的税率),转增资本750万元。
这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整,将让你实际发到手的工资有一定的变化。尤其对白领和高收入者来说,如果具有良好的合法避税意识,通过制定好个人税务筹划进行合理避税,确实可以得到不少实惠。
诚然,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履行义务的同时,我们不妨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有效避税。
怎样才能合法避税呢?一些理财专业人士总结了两种有效的避税方法――投资避税和收入避税。
巧选投资品种
合理合法避税可以充分利用国内针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操作。
“实际上,目前很多投资者已经开始运用各种投资方式避税,主要的手段有基金、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太平人寿银行保险部培训专家陆炯介绍。
这其中最为投资者所熟悉的就是基金。由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的时候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而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开放式基金派发的红利都是免税的。“对于那些收入较高、资金状况良好、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而言,利用基金投资避税是最佳的途径。”陆炯强调。
除此之外,家有“读书郎”的高收入家庭,利用教育储蓄合理避税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相对普通的银行储蓄,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因此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其他同档次储蓄高出5%。但教育储蓄并非是人人都可以办理的,其对象仅仅针对小学四年级以上(含)的在校学生。
随着中国进入加息通道,本外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开始水涨船高,其避税功能也逐渐显现出来。由于监管部门还未出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这类理财产品暂时也是可以避税的。
因为国内的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这些常见的投资理财产品之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进行合理避税。目前市场上的分红险、养老险、意外险,在获得分红和赔偿的同时,被保险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购买保险也是一个不错的理财方法,在获得所需保障的同时还可合理避税。
合理安排收入
除了投资避税之外,还有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经常被人忽视,那就是收入避税。
国内《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和偶然所得等均属应纳税所得。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国内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降低自己的税费支出。
交通银行白金理财师田晖认为,“只要掌握好国家对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税基、税率有所不同的政策,就可以巧妙地节税。”
从3月1日开始,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2000元的标准后,对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
举例说明,宋先生是北京某IT公司研发部的总经理,年薪近35万元,但2007年仅个人所得税就缴纳了近8万元。田晖为宋先生给出了节税的建议。
“按照国家的税法,宋先生年薪近35万元,其适用的最高税率高达45%,如果年薪年底一次性领取,宋先生一年就要交76300元的所得税。假如将年薪改为月薪的话,月薪降为2万元,年终奖为10万元、且分10个月领取,每次领1万元(总收入没变),宋先生的所得税就降为58860元,少交17440元,节税的金额是相当可观的。”
除分期领取工资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也是不用纳税的。
《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个人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其中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的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则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的缴存比例,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最高均不得超过工资总额20%。
[关键词]整体变更;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
[DOI]10.13939/ki.zgsc.2016.35.137
1协调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1.1标的公司净资产大于注册资本需要缴税
当标的公司的净资产高于其注册资本时,标的公司整体变更时即需要面对缴税问题。税收实践中,各地方税务机关执法不一,可能是因为对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理解适用不同所带来的执法混乱。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整体变更时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政府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不要求自然人股东缴纳税款或者准予缓缴该税款。
1.2标的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时,标的公司需相应增、减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当标的公司净资产低于整体变更前的注册资本时,可以采取整体变更前先减资以使净资产与调整后的注册资本大致平衡的处理方式。此外,整体变更前进行增资或者由股东溢价出资也是可行的办法。总之,整体变更时,净资产与注册资本越趋平衡,缴税义务相对越轻。
2“整体变更”时留存收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公积税收成本问题
2.1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税问题
实践“整体变更”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可以采取如下应对方法:第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合理分期缴纳税款的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二,由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税务机关征缴本人在公司整体变更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无条件、全额缴纳该等税款,若税务机关因此对本人罚款,该等罚款亦由本人全额承担;如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上述税款义务而遭致税务机关罚款,相应的罚款及责任均由本人承担。以上对策需结合当地税务实际情况适用。
在2015年8月12日挂牌的杰尔斯(833223)案例中,该公司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1万元。根据审计报告,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682.66万元,其中,资本公积0元,盈余公积1863686.13元,未分配利润14952937.30元。2015年3月,公司整体变更,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总额31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净资产5826623.43元全部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本案例中即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问题。
就此律师认为:在2015年3月30日(2015年3月公司整体变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该通知已于2015年4月1日生效。根据该通知,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律师的查询,公司仅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所以,依据国税函〔1998〕333号、财税〔2015〕41号中的相关规定,公司自然人股东须就公司整体变更阶段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也应相应履行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税的义务。
就公司履行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公司向律师作出如下回复: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公司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目前正在根据上述通知及最新的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申请个人所得税缓交备案。就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公司自然人股东均已出具承诺函。
综上,律师认为,相关股东及公司已就个税的缴纳事宜采取了规范措施,且该等规范措施具有可行性。
该案中,股转公司接受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上述观点。
至于自然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内容,除挂牌企业案例,在审企业亦有案例,具体可参见吉林省锐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2015年9月29日公告。
2.2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所涉及的个税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整体变更过程中,使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各股东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则不涉及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问题,自然人股东亦未取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便也不会产生缴纳所得税的义务。实践中,部分企业采取此方法进行节税,并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进行兜底性承诺。
在2015年8月14日挂牌的霍普股份(833328)案例中,根据公司整体变更时的审计报告,整体变更前公司的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资本公积为0.00元,盈余公积为15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54511016.37元。公司整体变更时,以2015年3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86011916.37元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总额的3000万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注册资本3000万元,余额56011916.37元计入资本公积。即,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2015年5月28日,该公司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例中,股转公司依然询问了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律师回复如下:
公司整体变更前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股本3000万股,各股东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均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情形,自然人股东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整体变更完成后,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备案变更,办理过程中主管税务部门未要求公司就整体变更事项缴纳税款。公司股东已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对于股份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将依法自行承担缴纳义务。
该案例中,股转公司依然接受了上述观点。律师的回复虽未直接言及有限公司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的税务问题,但公司无须就整体变更缴纳(代扣代缴)任何税款,则间接表明本案中有限公司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无须缴税。
2.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税问题
公司整体变更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有歧义,实务操作中税收征管也不尽相同。
2.3.1现行立法规定存在歧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部门规范性文件1997.12.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部门规范性文件1998.05.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部门规范性文件2010.02.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部门规范性文件2010.05.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凡是在实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部门规范性文件2015.01.01
上述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相对明确,而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2.3.2观点争鸣
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都认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方式不同,其征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也不相同。有的税务机关以审计报告截止日的所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作为计税依据,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还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企业、中介机构的普遍观点是,国税函〔1998〕289号的“资本公积金”应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两种情形,不应当作区别对待。整体变更中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3.3最新案例一则简介
在2015年8月10日挂牌的明珠股份(833172)案中,整体变更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以2008年11月30日为改制基准日,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52828683.95元,按照1.6509∶1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总额3200.00万股,剩余净资产20828683.95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额为1200万元,其中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1789944.5元,由盈余公积转增股本210055.5元。2008年12月24日,工商局向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
就此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同时,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据此,明珠股份整体变更时,注册资本增加额中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部分涉及个税的代扣代缴。
该案例中,股转公司接受上述观点。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从年7月起,乡级财政供养人员、卫生系统及有条件的企业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余应建未建的单位,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此次新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5%执行,实现市、乡两级缴存比例的标准统一。从年1月起,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及自收自支单位按照单位每年提高两个百分点,个人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的要求,用五年时间达到市的缴存标准,即:单位15%、个人10%。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及时提供职工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度明细。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单位管理的,须在年11月底前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否则按截留专项资金查处。
四、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的资金列支渠道。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市、乡两级要将由财政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1、性质不同。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自愿的。
2、比例不同。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7%,其缴存额有上下限的限制;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在不大于各9%不小于各1%的范围内,由单位自行确定,其缴存额没有上下限限制。
3、资格不同。公积金的缴纳要求要有工作单位且单位会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在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制,规定只有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所属职工才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
(来源:文章屋网)
实际上,这拿不到手的“一大块”内容丰富,分别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一金”。其中的“五险”是国家法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上的险种,不管你愿不愿意,正规单位都会主动给你办理。
“五险一金”不像个人所得税,交出去就没了;它也不是储蓄,能稳稳地躺在你的账户里不用操心。“五险一金”可多可少,有利有弊,关键看你是否真的了解它们。
比如,你可能不知道——“五险一金”里基本“没用”的要数失业险。
想领到失业金是件很不容易的事。首先,你必须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后被老板开除或者企业倒闭。然后,你要有坚强的毅力带上一大堆材料回到户口所在地,办上一大堆手续。此外,你还得积极参加街道举办的再就业招聘大会。最后,你才能领到一个月可能只有几百元的失业金。
而工伤险更有著名的“48小时”神规定——在工作岗位发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会被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发病后超过48小时才死亡的,就不算工伤。
又比如,也有很好用的险种。
不必自己出钱上医院
医疗保险是“五险”中最实际最有用的,通常由单位缴纳10%左右,个人缴纳2%,这笔钱会进入个人医保账户。
每个上医保的人都会被发给一个医疗存折或者一张社保卡。你缴纳的医疗保险,还有你单位为你缴纳的医疗保险的一部分,会被存进这张卡里,以供你需要看病,又没有达到医疗费报销标准时取用。
而所谓的报销标准,各个地区都不同。北京就规定门诊费用1800元以上部分才可以报销,比如花了2300元,只报销500元的50%~70%(医院不同,报销比例不同)。当然,一些昂贵的进口药是不能报销的。
报销的手续非常简单,把医院的缴费单留好,交给单位即可。
但也不是每次上医院都能获得医疗保险赔付的。如果是人身意外还是得找肇事者赔;而整容、减肥、增高、精神疾病、在国外看病等等,医疗保险都不会管。
至于生孩子这样的大笔支出,医疗保险也不管,但生育险能管。
生育险是由单位全额缴纳的,基本涵盖了一切和生育相关的费用,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等。如果你在公立医院通过常规途径生孩子(私立医院、特需病房不在此列),从产检到完成生育,只要你缴过一年以上的生育险,那么费用大部分都可以报销。
生育险不只和女性有关。上了生育险的男青年不仅能给没上险的妻子报销一半的生育费用,自己也能享受一定的假期和津贴。
买房、退休时——缴得多,拿得多
养老保险在“五险”中占比例最高。单位会缴纳高达个人工资20%的数额进养老统筹基金——就像单位存钱给你养老,个人则需要缴纳工资的8%进入个人账户——当然,不能只让单位出钱。
事实上,养老保险的确是缴得越多、得的越多。所以,你暂且不要抱怨这一比例是否合理,重要的是确保这笔钱能分毫不差地最终到手。单位为你缴了不少钱,你却没能用上的话,就太不科学了。
按规定,养老保险必须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如果没有缴满15年,退休时国家只会把你个人账户上自己给自己存的8%的养老金退给你,但单位为你缴纳的20%的钱就会被国家养老统筹基金继续、永远持有。
而和上述“五险”不同,“一金”并不是法定的。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积金管理条例》,所有国家机关、国企、集体企业、外企、私企和各种非企业单位,都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一金”也同样具有强制力。
另一个不同点是,住房公积金不是福利保障,而是工资的一部分——只是国家规定了你这部分工资只能用于“”。
企业和个人会分别缴纳一定额度的公积金存入个人住房专用账户。在一些地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比例,比如,个人和企业各缴12%。但总的来说,个人缴得越多,企业缴得也越多。
准备买房的人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比普通的商业贷款利率要便宜好几个百分点。公积金贷款有上限,一般是80万元。超过的话就要申请“组合贷款”,将商业贷款结合进政策贷款——还是能省不少利息。此外,公积金还能用来还房贷。
而不打算买房的人则应该把公积金都提取出来。因为公积金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来获得银行利息的,最多也不会高于3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利率非常之低。哪怕是把这笔钱转存到银行的定期账户上,也比原来收益高。
除了购房以外的其他“”——比如装修、交房租等都可以作为提取公积金的理由。单位出具证明并盖章同意后,公积金会定期打入你的账户。
“五险一金”能断档吗?
除了医疗保险,“五险一金”大都是可以中断的——在你需要跳个槽,来个“间隔年”时。其中,养老金中间随便中断都无所谓,它是累计年限的,能达到15年就行。当然,缴得越多,最后能得到的养老金也越多。住房公积金类似于存款,更是无所谓断档;而基本“没用”款的失业保险虽然必须要缴,但实际上断不断差别并不大。生育险也可以断,但请保证怀孕之前已经缴满了一年。
养老金需要打出转移单交给新单位以外;住房公积金需要先在新单位开账号,拿账号给老单位,让老单位把原来账号里的钱转入新账号。其余的办理转移都没有特别的手续,直接续上即可。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重大举措。住房公积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广大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的有效途径。我县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为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问题,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住房公积金财政配套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保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全额拨款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财政配套资金每年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月拨付到位,及时记入干部职工个人账户;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其职工每年的配套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二、县财政每年另外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专项用于补贴全额拨款单位当年度退休、去世和调离职工在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6年时间中尚未配套的住房公积金。
三、2010年1月1日以前,财政供养单位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财政欠缴部分,财政不再进行补贴,由各单位自行解决,根据财力状况逐步消化。单位自行补贴的,应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
四、我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不低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的标准执行,县属全额拨款单位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继续由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统一代扣代缴,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统一代扣代缴。
五、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县内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要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和拒缴,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和少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企业未给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需补缴以前年度未缴部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现状
因宁波非公经济相对较发达,导致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相对较低。2014年宁波市本级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9139家,职工39.27万人;根据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统计数据,2014年市本级缴纳养老保险金单位30678万家,职工117.7万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仅为养老保险缴纳人数的三分之一。(数据引自浙江省政协委员、宁波市总工会副主席严萍在政协第十一届浙江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公积金缴存民生话题上内容)
三、住房公积金执法现实情况
公积金缴存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范畴,职工不能通过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来解决,也非民事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对企业的诉讼。
职工只能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投拆维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接到职工投诉后,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向企业发函告知其违规,督促企业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对以前未缴部分有诉求的才会督促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下发函告后企业未纠正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单位予以1-5万元处罚。拒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公积金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像劳动部门一样有调阅企业用工情况、财务账册等资料的行政执法权,难以获得准确补缴金额,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供可供执行的具体金额,这种情况使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变得极为困难。
针对企业、员工法制意识薄弱及住房公积金维权的实际困难,部分基层国有企业、大多数的私营企业特别是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性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一直不太理想。特别对于职工提出的以前年度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中心执法更加困难。根据规定,职工提出以前年度的补缴,其涉及的补缴金额是众多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性企业所不能承受的,强制执行的结果有可能会导致私营企业的倒闭,这是地方政府最不愿面对的情况。政府部门对补缴住房公积金投诉执法出现两难是既要尽力维护员工权益,又怕企业经济压力不堪承受。这是住房公积金中心没有主动强制要求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四、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国有企业是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承担企业的经济责任外,还须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国有企业应当与职工共同发展。国有企业不同于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举报对企业下达缴存函或行政执行通知书时,国有企业应当也基本会按其规定缴存或补缴。除企业确实存在缴存困难的,按规定在职工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同意后缓缴,届时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执法补缴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为职工补缴开户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单位与该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开户凭证。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对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各个年度单位补缴金额=社保基数×缴存比例,同时同比例缴存个人部分。
六、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应对措施
保持现状。不进行缴存或补缴,基层国有企业管理者往往在其任期内不想去触碰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补缴问题,希望延续前任管理现状,把问题留给下任管理者。认为目前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投诉问题尚属可控范围,未有人数众多的集体投诉。如一旦开始统一缴存,反而可能会提前触发集体要求补缴以前年度金额的诉求,适得其反。
这种保持现状的处理办法是多数经营管理者的想法,但这是种不作为的行为,也不符合政策规范,如果职工集体投诉,企业将处于被动状态,推迟缴存或补缴时间,随着职工维权意识增强,必然引起更大范围的群体性补缴投诉。
按规定对住房公积金未缴存的,新设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对以前年度单位未缴部分进行补缴。但涉及的补缴金额是一般企业所不能承受的,基层国有企业往往人数众多,且经营效益并不理想,让其补缴以前这么多年以来未缴存的部分,一般企业基本无法承受。而强制性的补缴可能直接倒导致企业破产倒闭,进而影响职工就业及引发更恶劣的不平稳事件。
不去涉及以前年度补缴,主动尽快按规定为国有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根据企业经营效益量力而行。随着为职工办理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越长,补缴风险将日趋淡化。缴存超过两年,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再支持以前年度补缴诉求。虽然在缴存时同样出现补缴诉求风险,但通过与职工做好沟通,说明企业经营压力现状,通过现在的开始缴存来安抚职工情绪,避免出现集体补缴诉求,平稳过渡两年追诉期。
七、建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