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环资委认为,湖泊安全立法的综合性很强,当前沿湖各地方对湖泊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湖泊生态安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当通过区域性、流域性的地方性法规积极推动带动湖泊的生态安全立法工作。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杜国玲等39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湖泊生态安全法。议案以太湖流域案情为例,提出加快制定湖泊生态安全法,对湖泊周边的山林、湿地等实施一体化保护。
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认为,加强湖泊生态保护,对于维护河湖水质安全、保障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畜牧法、森林法等法律从不同角度已经对湖泊管理和保护做出了规定。对湖泊保护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建议严格执法,确保现行各项适用于湖泊保护法律制度的落实,对于具有特殊地域性的湖泊保护,建议通过制定适用于特定湖泊流域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实现。
环资委认为,湖泊生态安全是我国水环境的集中反映,湖泊生态安全要求湖泊水质、水量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综合评价,湖泊生态安全形势已经相当严峻,应以流域安全概念加快湖泊生态安全立法。为了办理好湖泊生态安全法议案,环资委积极推动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出台。2011年,国务院将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列入一类立法计划。2011年4月,环资委参加了环太湖五市人大推进太湖治理联席会议,并听取了议案领衔代表杜国玲和地方人大对湖泊生态安全立法的意见。环资委对代表议案、太湖流域地方人大的意见和过去的研究论证进一步梳理,形成并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对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草案的建议。2011年6月,环资委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反馈会议。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地方人大的反馈意见,环资委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对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草案的补充建议,并得到了采纳。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8月24日经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同时,环资委积极总结立法经验,推动国务院和地方根据各个湖泊的情况立法。2011年7月,环资委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湖泊安全立法座谈会。座谈会围绕总结地方人大对促进国务院太湖立法工作的经验,推动对太湖、巢湖、滇池、鄱阳湖、洞庭湖依法治理和保护,交流了治理保护立法工作的情况,总结了长期在湖泊生态保护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对今后湖泊生态保护立法具有参考和指导作用。
(一)组织拟定全省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提出新建和申报的各类省级、部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三)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四)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六)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
(七)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
(九)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服务内容
审批省级生态乡(镇)、村和提出新建和申报的各类省级、部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三、服务对象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政府、村委会、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站)、各相关厅局。
四、服务承诺
(一)强化高效服务、开拓创新、争先创优、勤政廉洁的意识;杜绝办事拖拉、推诿作风;坚决克服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认真执行勤政廉政有关规定,树立良好形象。坚决做到不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
(二)提高申报部级自然保护区评审论证时限: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20日内召开协调会组织论证,并向省政府报告论证意见;
(三)提高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时限:召开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后3日内,行文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收齐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5日内向省政府行文提出审批建议;
(四)提高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时限:自收到省政府办公厅转来公文处理单后15日内完成组织专家现场考核论证和向省政府提出审批建议。
(五)广泛接受新闻媒体、监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工作人员不满意或发现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今年,环保部门被列入全国民主评议行风的重点单位,易门县政府纠风办、县监察局把全县环保系统列为今年的行风评议对象之一。为贯彻好省纪委三次全会、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环保系统行风建设各项工作要求,按照县政府纠风办、县监察局关于XX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统一安排,认真开展好XX年民主评议环保行风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县环保系统行风建设,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根据《易门县环境保护局易门县政府纠风办关于XX年开展民主评议环保行风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各界公开承诺此次民主评议环保行风的有关内容,欢迎社会各界公众给予监督和评议,在此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
一、XX年民主评议环保行风的主要评议内容:
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省政府颁布的《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的情况。
2、环境监管执法中,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关于环保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完成重点环境治理任务情况,各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开展创建文明行业的情况。
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情况,在政务公开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政行为规范化执行情况。
5、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廉政勤政、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改革创新、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
6、环保部门解决当地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维护公民的环境权,为群众解决生活中环境污染影响的问题情况。
二、《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1、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2、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3、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4、严禁监测、统计、验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5、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
6、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三、《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爱自然忠事业甘奉献讲廉洁
严执法勇创新重实效求团结
四、《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1、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3、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4、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5、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6、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20xx年6月5日是第44个世界环境日。今年世界环境日主题为可持续消费和生产,为呼应这一主题,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为践行绿色生活。该主题旨在向全社会传播生活方式绿色化的理念,增强全民环境意识、节约意识、生态意识,选择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新风尚,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和群众基础。
吉安市委吉安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在吉安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和广大市民的热心参与下,我们大力实施生态立市,绿色发展战略,以保护环境促进科学发展,以升级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以优化环境打造和谐秀美的生态宜居城市,城市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吉安市民生态文明意识明显增强,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升,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吉安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文明型社会,赢得新一轮城市大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吉安市环保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污染减排压力有增无减,经济发展方式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对此,我们必须站在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在发展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同时,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真正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努力解决环保方面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的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绿色发展环境;管理制度;创新;政策建议
党的十明确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国家“五位一体”整体发展战略布局中。十三五规划建议中,绿色发展同创新、协调、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起引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绿色发展,不仅是一种崭新的理念,也是一场深刻的变革。
绿色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制度作为保障。新《环保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的实施,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在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关于绿色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清晰明确,既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评价,也包括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划定生态空间保护红线,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安全格局;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保护国土空间开发;通过横向及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来强化激励性补偿;建立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的空间治理体系,包括空间规划、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差异化绩效考核等;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不断完善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这一系列完备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十三五时期国家大力开展环境保护与建设生态文明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有效地破除了制约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是实现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制度体系建设
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中提出,要蹄疾步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5年9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指出了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总体框架,包括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自然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完成这一宏伟目标,需要合理的制度作为根本保障。
二、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存在问题
(一)环境管理制度转变落后于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
环保实践与快速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政策转型相比通常滞后几年甚至几十年。现阶段环境保护工作仍在遵循西方国家20世纪70年代的模式,而不是可能更加适合中国现状和未来发展的新模式。目前的环境管理转型正经历着由“总量控制”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转变、由“单环境要素控制”向“多环境要素协同控制”转变、由“行政管控为主”向“法律、行政、经济措施共同发力、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努力”转变的初级阶段,很多政策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尚处在摸索阶段。尽管现任领导提出和推行的明确举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但环境管理制度转变落后于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
(二)政府环境责任制度不足
长期以来,唯GDP的政绩考核机制普遍存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中环境保护占比重过低。在这种观念和制度导向下,一些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较差,对污染环境的行为遮掩庇护甚至行政干预环境执法。反映在体制安排上,则是环保部门的授权及能力有限,环保部门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受地方政府和其他权力部门干预,很难形成独立的监管体制机制,进而影响监管。
(三)中央与地方之间管理职责不清
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责任划分不明确,使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缺乏强有力的环境监督。过去几年,为了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环境政策,中央相关部委采取了设置区域督察机构、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职能、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多项措施。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制度难以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地方环保部门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依赖于对当地政府,使其缺乏独立的环境管理能力,因此地方环境质量与当地政府的环保意识有很大关系。
(四)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存在职能交叉
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能的横向配置不合理,存在职能分散、交叉、缺位和责权不清等问题,缺乏统一协调能力。现行体制导致了按照要素分割的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效率低下,在各方利益的冲突下严重削弱了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力度。
(五)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缺乏有效管理
一些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制度未经实践检验,需要采取适应性的管理手段,避免采用僵硬的手段导致走入死胡同。所有正在制定和将要制定的行动计划和保护制度都会为将来开创先例,因此必须针对实施效果进行密切的跟踪监测。如果计划的实施滞后于严重、快速的环境恶化,就可能进一步导致大范围、复杂的累积影响,例如,土壤污染以及地下水的污染和过度开采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六)促进政府与市场、社会良好分工的机制缺位
虽然各方面逐步认识到了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开始使用排污收费、排污权有偿使用等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但是能够体现生态服务和自然资源价值的市场机制尚待构建,针对环境行为者的激励机制不足,资源低价、环境廉价甚至无价的现状需要很长一段时期才能扭转。
随着群众环境维权意识增强,一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损害人民健康和环境的事件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一方面,公众要求行使环境权利、参与环境决策;而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并没有体现公众的环境权益与义务。公众参与已纳入治理模式一段时期,但是社会公众与政府、企业的沟通和协商渠道尚未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机制有待完善。
三、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创新政策建议
(一)正确认识并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通过能耗和污染排放的“减法”,助推效益提升的“加法”,是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加减法”。尽管部分环境保护措施阻碍了经济增长,但从整体来看这种抑制作用只是局限在钢铁、火电、水泥等“两高一资”行业,而对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新兴行业具有促进作用,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因此,需要理性看待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作用。
同时,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改革资源环境产品价格政策,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大幅度提高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引导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建立促进生态环保的财税政策,加快环境税改革,完善绿色信贷政策,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政策,推动产业发展政策与节约环保政策的一体化。
(二)加快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及评估考核机制
将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指标纳入地方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反映资源能源消耗、生态环境质量、生态资产变化、环境效益指标作为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因子。强化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实施有力的责任制和追责制。完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充分体现地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评价考核机制。
(三)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环境管理权责划分
建立各平行部门的协调管理、上下级部门的垂直管理机制,统一环保部门的财权与事权,增设环保部门的人事编制。国家环保部门内部需要建立统一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完善环保大数据管理。
在中央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对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地方层面加强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物资保障,强化环境执法,使中央环境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四)建立不同部门间环境保护的统一协调机制
在法律中明确不同部门的环境保护权责,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部门间协调机制。在各项行政决策与执行过程中,切实做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政府在制定地区发展战略与规划时,应将环境要素纳入到综合考虑范围之内。
(五)加强环境法治,完善环境立法与执法
加强全国人大环境立法与监督职能,树立人大立法与监督的权威性及问责制;提高环境法律工作者的环保素质,推动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高环境处罚标准,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六)培育调动市场和公众力量,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在市场机制方面,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保护自然资源、控制环境污染。运用污染者付费、排污权交易、征收环境税等市场化手段提高环境政策的实施效果和效率,让企业在市场运行机制中自觉履行环境责任。
在公众参与方面,政府应加强信息公开、畅通沟通渠道。积极向公众提供参与环境决策的机构与服务,建立环境咨询机构。加强环境舆论宣传,倡导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着力培养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组织,推动环境保护社会治理。注重政府的环境治理,特别加强政府项目决策前的环境保护社会风险评估,完善与公众的沟通和化解机制。
参考文献:
[1]张永亮,俞海.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与方向:国际社会的观察和建议[J].中国环境管理,2015(01).
[2]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概念理解和经验借鉴[R].2014.
[3]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生态文明背景下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创新研究[R].2014.
2015年3月17日上午县委召开全县农村工作会议后,我局高度重视,于3月18日上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召开大会,专题学习会议精神。同时,印发了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的发言材料及相关文件。围绕全县农村工作会议明确的2015年环保与农村工作的结合点,根据自身职责特点,以创建省级生态县为契机,以美好乡村建设为抓手,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为支撑,我局及时对农村环保重点工作进行了责任分工,动员全局干部职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敢想敢干,真抓实干。
二、具体工作措施
根据会议精神,局领导就我局涉农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和动员部署,现结合我局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项目争取和实施工作。
积极编制、申报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污染治理项目,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精心筹备筛选项目,提高项目编报质量。
(二)加大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治理力度
大力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快农村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和垃圾处理站建设,狠抓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着力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今年要建设乡镇污水处理站2座,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1家。
(三)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环境防治,确保断面和辖区内小流域水质达标。
稳步推进县江河流域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有关县人民政府与州环境保护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对县所有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进行每半年一次的水质监测;饮用水源地水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四)大力推进生态细胞建设工作
继续推进省级生态乡镇创建工作,完善2012-2014年创建任务,完成2015年目标任务中的2个省级生态乡镇、10个州级生态村、30个县级生态家园等生态细胞工程建设。
承办司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
全国政协委员宋育英提案
汉江是长江最长的支流,全长1577公里。汉江湖北段涵盖了汉江的上中下游,占全长的55.25%,流域范围包括10市(林区)40个县(市、区),流域面积6.3万平方公里,占湖北省国土面积的33.89%。汉江流域自然资源丰富、经济基础雄厚、生态条件优越,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重要的生态功能区。
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十二五”期间,兴建了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实施了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对汉江中下游实施生态补偿,完成了引江补汉前期工作,缓解了南水北调工程中线调水对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但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后,打破了汉江流域原先的水资源分布格局,汉江中下游地区水资源量大大减少,对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长期性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一是水环境容量急剧下降,二是水污染防治难度加大,三是水生物和鱼类品种减少,四是工农业用水受到影响,五是汉江堤防局部运行环境l生变化,六是航运能力下降。汉江是长江的重要支流,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加强流域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综合治理,任务紧迫而重大。
我们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
一、建议国家解决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运行费用
鉴于碾盘山水利枢纽工程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一是建议国家加大碾盘山水利枢纽项目资本金投入力度,促使项目尽快开工;二是建议国家安排资金解决碾盘山水利枢纽建成运行前过渡期的四项治理工程运行费。
二、建议国家尽快批复《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汉江中下游影响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规划》
随着中线调水实施,对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的全面影响将会逐步显现。建议国家尽早批复实施《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汉江中下游影响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规划》,安排专项资金,完善沿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和小流域综合治理,更新改造沿江泵站、涵闸、机井等水利设施,对兴隆库区及坝下崩岸进行治理。
三、建议国家建立汉江中下游生态补偿长久机制
汉江中下游是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精华地区之一,为实现该地区社会、经济与生态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整个生态湖北建设进程,虽然现在国家已经同意下拨5年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生态保护与建设转移支付资金,但只是阶段性政策。考虑到中线调水对汉江中下游的影响是一个长期永久的过程,因此建议国家建立汉江中下游生态补偿长久政策,同时从水费或中线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费用建立专项基金,用于汉江流域长期性生态功能恢复、生态保护建设。
四、建议国家将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提高到国家战略
加快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推进其与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相衔接,对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加快湖北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宏伟目标,培育湖北新的经济增长极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议将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
五、建议国家实施引江补汉神农溪工程
中线一期工程自2014年12月通水以来,已经累计向北方调水20多亿立方米,随着调水量逐步加大,调水对汉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的影响将逐步显现。虽然国家投资兴建了引江济汉工程,但只能解决汉江兴隆河段以下的缺水问题,丹江口大坝到兴隆河段水量并没有得到补偿。为了维护汉江中下游生态安全和居民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同时确保中线工程长久有水可调,建议国家尽快建设引江补汉神农溪引水工程。
六、建议国家将湖北纳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湖北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核心水源区、主要移民区、重要影响区;特别是中线调水的水量、频次和时机,与汉江中下游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作为纯供水、纯贡献和唯一水量减少的省份,在南水北调中线管理机构中应有一定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应当积极参与中线调水的协调与管理,统筹兼顾好中线调水与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建议将湖北作为董事加入中线运行管理机构董事会,兼顾中央与地方、供水区与受水区的利益,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同时,建议中线水源公司的注册地仍继续保留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实现“南北两利、南北双赢”。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办理并复文
一、关于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运行费问题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总报告》,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总投资86.6亿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全额安排,湖北省负责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年运行管理费不计入中线工程供水成本,未明确要求通过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以建代补”方式补助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运行费。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职责进一步加强对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前期工作的指导,并根据工程可研审批、项目效益测算等情况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上积极研究予以支持。关于申请国家安排资金解决碾盘山水利枢纽建成运行前过渡期的四项治理工程运行费的问题,目前没有相关资金支持渠道。湖北省应进一步统筹研究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探索根据汉江中下游沿线城市防洪和航运受益等情况合理分摊工程运行费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运营管理,多渠道落实工程运行管理经费。
二、关于批复《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汉江中下游影响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规划》
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共安排汉江中下游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点源污染治理、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88个,总投资35.6亿元。考虑到南水北调中线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国家已批复实施了两期《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对南水北调中线调水水质稳定达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否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再批复实施《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汉江中下游影响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规划》,宜根据区域水生态环境受影响程度、变化趋势、治理修复情况等进一步统筹研究。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部门将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等规划实施,进一步积极支持做好汉江中下游地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关于建立汉江中下游生态补偿长久机制
近年来,国家逐步加大了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范围涵盖了湖北省十堰市的茅箭区、张湾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溪县、竹山县、房县,襄樊市的南漳县、保康县,荆门市的大悟县、孝昌县等区域。2015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汉江中下游地区给予财力性补助的通知》(财预〔2015〕76号),明确自2015年起,中央财政通过阶段性财力补助的方式给予汉江中下游影响区每年6亿元的补助,连续实施5年,共计30亿元,将对改善汉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发挥重要作用。另外,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2016〕31号),明确到2022年,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实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关于从中线工程水费或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费用建立专项基金,用于汉江流域长期性生态功能恢复、生态保护建设的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关于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清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要求,不宜再单独设立专项基金。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将按职责进一步做好《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落实工作,加强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推动加快健全汉江中下游生态补偿机制,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尽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四、关于将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提高到国家战略
国家高度重视汉江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工作,2012年8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43号)明确要求加快汉江流域综合开发。2012年10月,国务院专门批复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函〔2012〕150号)。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也对涉及汉江流域有关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生态环境保护等作了统筹安排。2015年3月国务院批复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国函〔2015〕62号),明确要求武汉城市圈加强与汉江生态经济带等的联动发展。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明确要求加强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推进汉江经济带建设。因此,汉江流域开发已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到汉江生态经济带跨多个省级行政区域,为加强国家层面的统筹协调,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深化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有关重大问题研究,并待时机成熟后适时开展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五、关于实施引江补汉神农溪工程
目前,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之一的“引江济汉”工程已建成并发挥效益,年均向汉江补水21.9亿立方米,在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95亿立方米的调水量下,可解决汉江兴隆以下河段的调水不利影响问题。今后如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后续工程、增加年调水规模到130亿立方米,丹江口坝址以上河段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将超过40%,届时才有必要考虑从长江向丹江口水库补水等问题。2015年7月,水利部组织长江水利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编制完成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补充规划》,以大宁河引江方案、神龙溪引江方案为代表,初步研究了引江补汉工程的必要性、规模、布局、生态环境制约因素等问题。经初步比选,认为大宁河引江方案和神农溪引江方案均具备水资源条件,但也均存在大埋深、大流量、长隧洞施工等问题,有的方案还涉及环境敏感因素。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视南水北调中线用水增长、后续工程规划情况,进一步深入研究各补水方案的建设条件、经济合理性、运行管理及生态环境影响等问题,科学比选论证。
关于《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的说明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xx年2月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xx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xx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新精神,有效总结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生动实践以及《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近三年的实施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法规制度,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巩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增强制度规范约束刚性,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各个环节纳入法制轨道,进一步明确城市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进一步坚定走科学发展路、建生态文明市的信心和决心,实行更加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安排,形成更加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合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重新制定《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是十分重要的大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的形成过程
20xx年10月17日《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通过三周年座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10月22日研究决定,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忠任组长,副主任陈长发任第一副组长,其他主任会议成员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立即启动修订起草工作,加强对修订起草全过程的组织领导,紧张有序地开展了《条例》立法调研起草工作。
11月1日,李忠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制定《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工作,对起草工作原则、组织领导、工作方法、具体操作等提出了希望和要求。11月26日,李忠主任召开党组会议,听取《条例》起草工作推进情况,明确要求制定工作时间表,既积极又稳妥地搞好修订起草工作。12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市法制局分别提前完成《条例草案》建议稿起草任务。12月7日,李忠主任又一次召开党组会议,听取起草工作情况汇报,讨论《条例草案》初稿,充分肯定起草工作效率、质量和效果,认为《条例草案》文本总体成型,同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办公室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开展了一系列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论证工作。12月17日前,完成了致函全体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以及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市直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征求意见工作。12月20日-30日,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和贵阳新闻网、市人大信息网、市人民政府网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xx年1月4日前,完成了向市四大班子领导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以及全体人大代表的充分征求意见工作,召开了省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工作机构专题论证会,省直有关部门专题论证会,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组专家论证会,市属重点行业、单位专题论证会,省市法律界和环保公益组织专家专题论证会,区县相关部门专题论证会,委托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以市人大代表为主参加的各级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会,共计收到修改意见建议466条。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全体与会代表征求了意见,收集到具体修改意见建议19条。
办公室根据所收集的意见建议,于12月29日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共对37个条文100余处进行了修改,形成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送审稿。1月5日,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主任会议审议,形成《条例草案》议案(草案),决定提请第十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1月10日和11日,李忠主任分别主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席会,再次征求各方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办公室根据这些意见建议,又对45个条文进行了91处修改。
1月1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对议案草案以及《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符合党的xx大精神,符合贵阳市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的实际需要,符合立法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要求,应当依照《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办公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14个条文进行了32处修改,形成提请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法规案。2月2日,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法规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2月4日,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条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的xx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精神,根据形势的发展、认识的提高和对规律的深入把握,更加准确地界定生态文明的内涵和外延。《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对生态文明定义作了较为完善的表述:“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前提,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应当将生态文明理念、原则、目标、方法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第四条中规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条例》还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三十一条等条文规范中,具体体现了对党的xx大精神的落实。
(二)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深化、巩固生态文明发展成果的决策部署,特别是《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通过三周年座谈会精神和《贵阳市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目标要求,总结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生动实践和生态文明法规的实施经验,及时丰富和完善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法规规范。《条例》第九、十、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条等,与国务院以及国家发改委支持贵阳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城市以及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等进行了协调、衔接。如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空间开发格局、产业体系构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宜居城市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生态社会建设和制度保障等内容”。《条例》紧密联系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及时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就。如第六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有利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又如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弘扬生态文化,实施城市精神塑造工程、城市形象传播工程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发展体现生态文化、地方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将公路、铁路干线等对外连接干道两侧和机场、车站周边等区域的取土、挖砂和采石等活动,列入禁止性行为规范。
(三)适应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对地方立法的客观需要,积极发挥立法职能优势,完善顶层设计,兼顾前瞻性,搞好与我市相关改革发展决策的衔接,形成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制度安排。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将体现生态价值、代际公平、合理补偿规定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原则,第二款规定“接受生态补偿后的城乡居民收入,不得低于兑现补偿当年本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提高了现行法规规定标准,以与本市率先、全省同步全面小康的目标合拍,与每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目标值一致,符合党的xx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有利于找到利益共同点,形成补偿者于法有据、心甘情愿出钱,受偿者高高兴兴、长长久久做生态贡献的长效机制。第三十三条优化制度设计,将现行的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制度整合为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制度,与贵阳市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相衔接,规定“按照全覆盖、不重叠、网格化和信息化原则,在社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监督员,负责收集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定位等信息,向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利于整合利用社区工作力量,节省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基础,防止出现管理交叉、人员重叠和信息失灵。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实行“离任报告制度”。
(四)立足实际,因势利导,突出重点,突出特色,针对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有效进行规范,着力增强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鉴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涉及层次多、领域广,需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政策和文化等多种手段引导调整,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较为齐全,因此《条例》不面面俱到进行规定,而是从我市市情实际出发,抓住重点,突出特色,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
《条例》第二十九条,总结“三创一办”以及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经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门前三包执法检查提出的建议,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其中规定:“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与划定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分别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责任书确定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责任,确保达到规定标准;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相应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职责,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条例》总结我市环保审判工作经验,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方面的建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加重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生活环境的破坏,或者可能造成难以恢复后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即规定了环境保护司法“禁止令”制度。
《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考虑贵阳市饮用水源保护实际需要,针对小规模养殖场对饮用水源的污染现状,将“两湖三库”等饮用水源纳入保护范畴,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更加明确和强有力的法规依据。同时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实际需要,对小规模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在第四十九条作了具体明确,这些规模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省两湖条例的规定是相衔接协调的,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省两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也符合采用最严格措施保护饮用水源的客观需要,是可行的。
一、建立公益诉讼机制。该院与泰宁县人民法院联合出台《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试行意见》,建立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一是明确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即人民检察院、生态环保机构、生态环保社团组织等具有管护国家、社会公共生态环境资源的组织机构。二是确定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行为主体实施排污、采矿、盗滥伐林木、失火毁林等行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社会公共生态环境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支持诉讼的三种情形;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起公诉三种情形。三是规定公益诉讼的证据要求。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评估、因果关系的鉴定等的申请及评估、鉴定机构作出详细规定。该意见对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依据,可操作性强。
二、丰富侵害补偿方式。涉林犯罪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将其判处徒刑、罚金,赔偿被害人损失,理所当然。但从司法实践看,涉林犯罪被告人大多是农村贫困群体,罚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往往难以得到切实履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也未得到修复。该院与审判机关形成共识,对案件宣判前当事人自愿以劳务形式达成生态修复、环境污染排除折抵赔偿款等协议,如复绿补种协议的,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建议该协议可以以民事调解书或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同时,把当事人达成的劳务协议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从轻处理。今年来,该院共提起生态公益诉讼5件13人,已恢复造林补植林地200余亩,为国家及集体挽回损失50余万元,
三、完善执行保障措施。为使复绿补种等当事人达成的劳务协议执行到位,该院与县法院、林业局、森林公安等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共识:一是扩大补种基地;由国有林场开辟荒山130多亩,作为生态公益管护林培植基地,并确定补种树种;现已补种锥栗200余棵、杉木278棵、毛竹林38亩;二是确定补种时间;每年春、秋季,由公、检、法组织被判处生态复绿补种的被告人集中植树、管护;三是签订补种协议;要求补种人员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补植林地的地点、面积、完成期限、树种、成活率及种植方式;四是开展补种培训;联合环保部门、林业技术人员对复绿补植人员进行园艺培训,并定期予以技术指导,提高补种成活率。今年来,共开展培训2场次,给予技术指导5次,成活率达到85%以上。五是奖惩补种效果;确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复绿验收,并书面向法院反馈,将生态复绿完成情况作为缓刑考验、增减刑的依据,促使其增强责任感,完成补种复绿工作。此举使涉林犯罪嫌疑人转变为“三员”:植树造林员、山场护林员、法律宣传员。即在每年春季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组织在生态公益管护基地造林;补种后定期上山管护,并承担该山场的巡视、护林义务,鼓励其揭露、制止毁林行为;用自己的亲身经历,现身说法,促进形成爱林、护林的良好风尚。
四、提升公益诉讼效果。为使劳务协议和公益诉讼判决便于执行,确保这些涉林犯罪人员的行为得到矫正,该院将正在建设的新农村、灾后安置点、社区等的绿地管护工作作为生态公益诉讼判决复绿补种的又一执行点,根据服刑犯的居住地择近“复绿、管护”,使一些行动不便、无法上山造林、管护的涉林被告人更好的落实判决结果。这一做法在优化社区环境、创建美好家园的同时,更能起到警示、教育意义。该院先后在南会新农村建设区、新桥灾后安置点、松光小区等多处试行绿化管护,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三明354400)
(五)协助律师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新律师法将律师职业性质明确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执业的最重要目的,因而其承担的真实性义务有别于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然而,律师的执业活动难免会因“服务”性质而违背其真实义务,如明知是伪造的证据而向法庭提供及毁灭证据、制造伪证和教唆伪证等,这就违背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律师职责,同时也触犯了法律。为此,检察机关既要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又要协助律师管理部门监督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第一,要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建议并督促他们加强对律师的管理,规范律师行为,防止和及时惩戒律师的违法行为。第二,对在刑事诉讼中发现的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和妨碍作证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侦查,从而使严重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得到遏制,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上接第48页)
我们江苏省律协在环境保护方面理应走在全国的前列。在过去岁月里,我省律协在依法治国、建设和谐江苏、法制江苏、促进江苏四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环资委的设立,无疑又是发挥律协职能一大举措。进而,逐步引导广大律师贡献到环境保护中来,更好的为江苏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环境侵权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届时,将会在我省律师界引发一股关注新兴领域的热潮,并促使协会内外各个层面的工作步入新的台阶,催生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
参考文献:
[1]刘倩,《绿色经济成长之旅―十二五规划之环保篇》,2010年11月22日。
[2]zhb.省略/zhxx/gzdt/201010/t20101013_195478.htm,2011年9月24日访问。
[3]许同禄,在徐州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徐州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会刊》,2011年1月,第3页。
[4]国务院办公厅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即国发〔2011〕26号,2011年8月31日。
【关键词】城市;建设与发展;生态住宅;理论研究
城市生态住宅区表达的意义是具有多功能、优美的环境、科技含量高而又可持续发展的建筑理念与建筑模式,并把居住和建筑共生共融于地域的自然生态平衡系统中,与自然共同生长。城市生态住宅区是既适应生态环境,又不破坏生态环境,还具有节水、节能、改善生态环境、低污染、无毒、无害、延长建筑物寿命等诸多优点,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城市生态住宅区的内涵应是体现高效、节能、环保、健康舒适、生态平衡的居住环境,从而达到人、建筑物和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良性循环。城市生态住宅区的理论研究是进行城市生态住宅区建设的基本前提,可以提供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城市生态住宅区的理论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萌芽、探索与积累和蓬勃发展三个阶段。
城市生态住宅区的思想萌芽最早产生于我国古代形成和发展的风水学说,其蕴含着丰富、朴素的生态学内容,是中国传统人居环境学的发展依据。它把所有自然条件,如山、水、土坑、风向、气候等作为人类聚居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地形、地貌等地理形态和人工设置相结合。聚居地通常位于河流的内岸,依靠水力作用不断地积聚泥土,使土地面积和承载力增加、行政区划内还包括农业人口和农田,形成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的良好条件,如农田供应城镇所需的食物,城市的粪料和有机废物转化为优质肥料返同到周边的土地。住宅区内充分考虑到植物绿化的综合性、相生性、相克性等。
20世纪以来出现的城市生态学高潮,极大的推动了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和生态城市研究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在工业化社会背景下得到重新认识和反思。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CIAM)签署的“雅典”,就把城市规划的日的定义为“解决居住、工作、游憩与交通四大活动的协调发展”。20世纪40年代,塞特(Sert)把30年代CIAM会议的文件总结成一本书《CanOurCitySurvive》,在此书中已经对环境破坏的后果提出了警示。
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成为城市生态住宅区理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会议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提出“人类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须加以规划,以避免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并为大家取得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的最大利益。”这部宣言对环境运动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74年,舒巴赫(E・FSchumacher)发表了《小的是美好的》(SmallisBeautiful)一书,反对使用高能耗的技术,提倡利用叮再生能源的适宜技术。1976年,A.施耐德在西德成立了建筑生物与生态学会(InstituteforBuildingBi-ologyandEcology),强调使用天然的建筑材料利用自然通风、采光和取暖,倡导一种有利于人类健康和生态效益的建筑艺术。1977年,在秘鲁利马发表的《马丘比丘》,把城市规划目的定为创造一个多功能的生活环境,强调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和谐。1975年,理查德・雷吉斯特(RichardRegister)发起成立了以“重建城市与自然的平衡”(rebuildcitiesinbalancewithnature)为宗旨的非赢利性的“城市生态组织”,该组织在伯克利参与r一系列的生态建筑活动,并产生了一定国际性影响。
城市生态住宅区相关理论与实践的蓬勃发展,是伴随着可持续发展重要思想兴起而迅猛发展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J.拉乌洛克(JamesLovelock)发表了《盖娅:地球生命的新视点》(Caia:ANewLookLifeofEarth)的著作,书中将地球及其生命系统描述成古希腊的大地女神――盖娅,把地球和各种生命系统都视为具备生命特征的实体,人类只是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是自然的统治者,人类和所有生命都处于和凿之中;要利用洁净能源,使用绿色建材、绿化、自然通风和采光,防止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沿袭建筑文脉等,它对生态建筑思潮有很大的促进、1984年,雷吉斯特出版了《EcocityBerkeley-BuildingCitiesforHealthyFuture》一书,论述了建设生态城市的意义、原则。1990年,他领导的城市生态组织于1990年在伯克利组织了第一届生态城市国际会议,这次会议有来自世界各地的700多名专家讨论了城市问题,提出了基于生态原则重构城市的目标;之后1992年在澳大利亚阿德莱德(Adelaide.)召开了第二届生态城市国际会议。1991年布兰达・威尔和罗伯特・威尔(BrendeandRobert)合著的《绿色建筑-―为可持续发展而设计》问世,更鲜明地提出了生态建筑(住宅)设计的几大原则:节约能源,设计结合气候、材料与能源的循环利用,尊重用户,尊重基础环境和整体的设计观。
2000年4月和8月分别在巴西库里蒂巴和我国深圳召开了第四届和第五届生态城市国际会议,进一步扩大了城市生态住宅区建设的影响,其规划设计和建设理念更加普及。1999年在北京召开的第20届世界建筑师大会上,通过了《北京》,全面阐述了与“21世纪建筑”有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原则和关键问题,指出“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以新的观念对待21世纪建筑学的发展,这将带来又一个新的建筑运动……”,标志着21世纪人类将由“黑色文明”过渡到“绿色文明”。之后,在2002年7月在德国柏林举行的第21届世界建筑师大会和2005年7月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的第22届世界建筑师大会上,也都对城市生态住宅理论进行了新的阐释和创新。本世纪伊始,城市生态住宅区的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鲍鹏玲,杨锦伟.生态住宅及其发展趋势[J].山西建筑,20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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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媒体报道木里矿区非法开采情况是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的一次深刻警醒,8月13日下午,市生态环境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警示教育视频会议,省厅领导传达学习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大会和省政府领导分管口部门贯彻落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分管领导有关批示要求,安排部署了近期相关重点工作。厅党组书记、厅长汤宛峰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等3个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了表态发言。
视频会议要求,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大会和省政府领导分管口部门贯彻落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责任,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全力抓好生态环保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生态环保铁军建设,严格对标对表找差距,特别要立足部门职责,找准“三个最大”省情定位的认识差距,找准环境执法监管的履职差距,找准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落实差距,举一反三,建立台账,抓紧整改。
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警示教育视频会议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高度重视,紧接着立即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局党组书记、局长曹良泰同志及时传达了省厅党组扩大会议、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大会、省政府贯彻落实电视电话会议、市委二届九次全会、全市政府系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明确指出省厅、市政府领导关注的耀华玻璃超标排放、铁合金企业烟气回收等几个重点问题;同时,结合我局实际,对近期需要开展的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全体干部职工要以木里矿区非法开采问题为镜鉴,汲取教训,坚决担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统一思想,提高站位,举一反三,围绕海东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攻坚克难,全力推进近期重点工作。一是继续加强相关会议精神的学习,开展为期1个月的再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市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凝聚共识,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责任。二是结合重点工作,开展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梳理排查活动,对已整改、销号完成的问题进行回头看,排查是否存在虚假整改、虚假销号问题;对尚未完成整改、进度滞后的问题,查找原因,督促推进整改、销号进度。三是汲取木里矿区非法开采问题教训,开展全市生态环境领域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分别对全市矿山、砂石开采企业、重点行业企业、尾矿库环境及安全风险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坚决将此次排查做深做细,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四是全面总结生态环境局长进“+”活动,就督察整改、污染防治、监察执法、环境整治、环评审批等方面进行全面回顾,查摆无履职无担当问题,梳理工作总结经验,归纳成效推出亮点。
局党组要求,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要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好此次会议精神。一是继续提高政治站位,认清形势,认真学习。以木里矿区非法开采问题为镜鉴,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省、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清醒认识严峻的生态环保形势,重点关注当前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向生态环保领域一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二是继续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各党组成员、各县区局、各科室站队要认真贯彻落实警示教育大会精神,细而又细、严而又严,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把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三是继续开展各项活动,细心安排,认真落实。各分管局长根据当前需要开展的四项重点工作,再细心研究安排,制定专项活动方案,落实责任科室,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四是继续转变工作作风,寻找差距,抓好整改。从干部学习笔记审阅,理论知识测试、撰写心得体会、编报信息简报、严格请销假、考勤签到等方面抓好整改落实,杜绝一切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在纪律上从严,服从局党组安排,提倡主动作为,反对被动应付。五是继续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梳理问题,认真完成。从各县区局、各科室站队完成半年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半年工作总结等方面,系统归纳总结工作,梳理排查存在的问题,主动担当责任,工作中不推诿扯皮,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PM2.5控制在27微克/m3以下
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已经成为惠州珍贵的品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相得益彰的可持续发展让惠州受益良多。为了让未来惠州的发展更为美好,《合作协议》)提出目标,2017年惠州市在全省率先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标准,潼湖生态湿地完成起步区建设。2022年惠州潼湖生态湿地基本建成为广东最大、治污效果最明显的生态湿地。
“美丽乡村”建设也要有新成效。2017年惠州市所有行政村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022年实现100户以上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龙门县成为山区农村环境整治示范,博罗县成为发达地区农村环境整治示范。
针对“惠州蓝”好空气也提出了更高的目标。2022年,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到国家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PM2.5控制在27微克/m3以下,力争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标准第二阶段目标,城市空气质量继续在全省乃至全国排名前列。
水环境质量更要继续稳定优良。2022年,惠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或优于Ⅲ类;国考、省考地表水水质达标率100%,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断面消除劣V类;东江流域一、二级支流水质达到水功能区目标,直排东江的河涌消除劣五类;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100%,水环境质量实现根本性改善。
潼湖湿地建设珠三角绿色生态水网
在合作内容方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按照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要求,加大对惠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指导和支持力度。而惠州市大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力争到2017年底,在广东省率先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标准。
双方将共同推进潼湖生态湿地建设和保护。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支持惠州市推进潼湖生态湿地建设,指导潼湖流域部队农场污染的清理整治,改善潼湖湿地水环境质量,支持指导惠州市以潼湖湿地为核心,示范建设珠三角绿色生态水网。
惠州市在潼湖生态湿地建设中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突出“生态”“智慧”两个关键,注重创新资源、产业资源、生态资源、人口资源的平衡配置,强化生产、生活、生态的良性互动,以潼湖湿地为核心,示范建设珠三角绿色生态水网。2017年完成潼湖生态湿地起步区建设,2022年将潼湖生态湿地基本建成为广东最大、治污效果最明显的生态湿地,成为“生态潼湖,广东硅谷”。
此外,双方还将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等进行合作。
建立省市合作联席会议制度
在合作机制上,将成立省市合作领导小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成立合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领导、惠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共同担任;成员为双方有关部门负责人。会商联系单位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代表意见建议聚焦四个方面
人大代表高度关注环境保护工作,所提建议内容丰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代表就推动京津冀生态环保协同发展,加强长江水资源环境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加快构筑对外绿色投资体系,助推一带一路等,积极建言献策,体现了对推进国家重大战略中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发展的关切。
二是关注环境质量改善。代表就落实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拳治理雾霾,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快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建言献策,体现了对各环境要素的全面关注,对改善环境质量的迫切要求。
三是关注生态环保领域改革。代表就建立区域、流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责任追究,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四是关注环保法治建设。代表对加快《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司法手段推进环境治理,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也有较高呼声。
高度重视确保高质量推进建议办理
一是加强领导,夯实责任。陈吉宁部长高度重视,要求把建议办理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务必按期高质完成。分管副部长主持召开建议交办会,全面部署办理任务,每个月中、月底对办理情况进行书面调度。各司局明确1名司局级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明确1名干部作为联络员,建立办理工作台账,将每件建议落到具体处室、具体承办人。
二是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结合人大要求,制定我部《2016年建议办理工作实施意见》,对办理任务进行细分、交办。对各司局联络员和主要承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讲解办理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印发工作手册。完善建议办理信息系统,以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结合业务,突出重点。我部把建议办理同抓规划、抓治理、抓预防、抓改革、抓执法等年度重点工作相结合,以办理建议促进环保业务工作,以环保业务工作推动答复意见落实。我部对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将代表关注度较高的12个问题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明确责任司局、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办公厅及时汇总通报各司局工作进展,督促落实。赵英民副部长就“重拳治理大气雾霾”重点建议带队赴浙江、山东开展调研。
四是明确节点,及时督办。为避免前松后紧和突击办理,对不同类型建议明确不同的办理时限。要求各司局在规定节点10天之前将复文报办公厅,为核稿、修改、部领导签发等环节留出时问。各司局联络员及时调度本司局办理进度,提醒、督促承办人。办公厅定期将各司局办理情况报告部领导,并通过通报、电话等方式提醒督办。
五是严格审核,确保质量。严格执行建议办理工作规则,对我部主办建议的答复,坚持七级审核机制。各承办司局起草审核复文注重把好内容关、政策关、体例关、文字关、信息公开关,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和措施;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话实说。办公厅严格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复文,指出不足,退承办人修改。
六是规范程序,推进公开。我部明确建议复文的公开主体、审核机制、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各承办司局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特例的原则,在起草答复意见、会办意见的同时确定公开方式,对不公开的需说明理由。参照机关公文信息公开程序,公开159件主办件复文,公开率达84.1%。推动环保重点难点工作见成效
我部将促进工作、增强实效作为建议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将办理建议与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结合、与强化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相结合、与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认真研究采纳代表所提建议,推进环保工作见成效有突破。
一是积极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结合深化环保领域改革相关建议,向国务院报送《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送审稿)》,起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编制造纸、火电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地区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方案。拟订《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2年)》,开展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社会化委托试点。起草《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
二是大力推动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水污染防治相关建议,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2016-2017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指导督促地方加强长江流域水环境治理。指导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建立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印发《关于下达“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分解落实13万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结合“重拳治理大气雾霾”重点建议,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联合京津冀三省(市)出台《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任务进展调度方案》,按月调度重点工作进展。指导督促各地及电力集团公司编制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将逐台机组改造任务落实到年度。采取内部通报、向社会公开等措施,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
结合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建议,加紧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牵头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5月由国务院印发。正在研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配套政策措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拟订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行蛹苹》目标责任书。启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编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