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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监督细化方案范例(3篇)

时间: 2024-04-29 栏目:公文范文

财会监督细化方案范文

一、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了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使人大的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各级人大代表对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二是审查监督的重点更加突出。各级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已从过去对一般预算收支的审查监督向财政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基本建设预算等的审查监督延伸,突出了审查监督的重点内容、重点环节、重点部门。

三是审查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人大为了加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力度,建立了预算审查专门机构,充实了专业人员,通过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各项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的审议,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整改报告进行表决等措施,真正使审查监督工作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

二、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查时间不够充分,使审查工作难以从程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按照《预算法》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规定,中央预算应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一个半月前提交,地方预算应在地方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前提交。在实际操作中,这个规定的时间往往保证不了,特别是地方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初审,往往只能是在开会前的一周内,政府财政部门才拿出预算草案。因为地方财政预算草案在送审前一般要向政府、党委分别做汇报后才能与人大见面。在短短的不到一周的时间内,人大专门委员会要想对一个涉及到多部门多单位的财政预算弄清楚,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是很难的。

(二)审查内容处于抽象化,难以具体化和细化。各级人大在专门委员会初审和大会审议财政预算时,一般是以总预算方案为主要内容,更多了解和审查的是财政预算的大类,而对具体到部门、到细化了的具体项目,由于受时间的限制和基础数据不全的影响,使审查和审议者无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审议。

(三)审批方式简单,带来财政预算约束力不够。中国预算制度本身给预算的约束力留下了一个软肋,那就是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就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分析而言是人大批准财政预算过于简单,而且,批复只对政府一家,下达到具体部门则由财政部门负责,下达预算的主体与预算的法定审批主体不一致,使各执行部门对预算的法律权威性认识和重视不够,从而,造成财政预算缺乏应有的约束力。

(四)由于监督形式单一和监督手段落后,使人大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形式主要是通过对年度预算和决算的审查来实施,其手段仅靠人工来完成。这种监督已经不能适应当代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网络化的需要。

三、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对策

(一)完善制度,为实施财政预算实质性审查创造必要的条件。之所以人大的财政预算审查难以向实质性迈进,其根本原因是我们的许多制度设计和安排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从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入手,推进财政预算实质性审查工作的开展。要完善政府向人大送审的制度,主要是就报审的时间、内容、应提供的材料等进行进一步的明确,政府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送审时,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质询案,向政府问责。要完善大会审查的制度。要在大会期间集中经济类代表,在每一个代表团成立一个财经小组,对政府收支预算进行审查和征求意见,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建议,再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初审的情况,系统和完整地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查的结果。要进一步细化审计部门向人大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内容和要求。既要反映整体执行情况,又要反映各部门、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绩效情况。

(二)突出重点,加大对专项支出项目的审查力度。对专项支出项目的审查,在预算审查时重点是要审查其项目安排是否合规、合理、可行、经济,很重要的一点要看其是否进入财政的项目库,是否符合项目支出管理的规定。在决算审查前,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可根据上年度财政预算专项支出的重点项目情况,年初就项目审计的内容向审计部门明确提出,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专项支出项目的审计可为人大常委会加强财政决算的审查提供全面完整的依据。

(三)改进和完善预算批准方式,实行财政预算公开。要使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具有更强的刚性约束力,各级人大作出对财政预算的决议之后,应迅速将部门预算直接下达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而不再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这样,一方面可以体现财政预算的法律权威性,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政府在人大预算通过后,对部门预算在项目及资金额度上进行任意更改。

财会监督细化方案范文

《监督法》就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搞好对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工作,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但由于一些政府官员财政预算意识不强,政府向人大提供的预算科目、数据太粗,开会审议的时间又短,导致了人大常委会的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形同走过场。削弱了人大的监督职能。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应该实现“四化”。

一是强化意思。要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预算审查意识。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把预算监督作为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重要职责。特别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要强化预算审查意识。要能意识到,法律赋予了自己代表人民群众的公权,必须为人民管好钱袋子。否则,就是失职。失职就是对人民权利的一种亵渎。

二是量化内容。要能够量化规范财政预算审查的内容。重点审查调整科目是否合理;审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审查超收收入安排和使用情况,转移支付情况都要进行量化。细看监督审议的这些内容与标准究竟有多少差距。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提交的调整数目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要详细具体,不能大而化之。特别对财政支出的每一笔帐目要仔细审查,看看纳税人的钱究竟花到什么地方了,该花不该花,花得多还是少。做到该花的钱要花足,花够。比如,用于社会保障、改善民生等支出必须花足、花够、花到点子上;不该花的钱不能随便花。这些都要有个量化,不能随意超标。

三是细化程序。要规范财政预算审查的程序。政府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交给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七条还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但有的地方往往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前几天才把上年度的财政预算或执行情况提交常委会审查批准。这种的审查,常常使基层人大常委会陷入尴尬,不批准不行,怕影响人代会或常委会的按时召开;批准了却只能是走走过场。这样长此以往势必削弱了人大对财政监督的职能。连政府财政部门也不拿人大当回事。直接影响人大人大监督的尊严。

四是“硬化”监督。常委会要敢于对财政预算审查说三道四,品头论足,行使否决权。对不按具体规定,不细化分解收支指标,粗线条地报告,不按规定时间提交人大常委会审查的,不经人大常委会批准擅自调整预算的,违法违纪支出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敢于说“不”,敢于动真格,替人民管好财政,以维护人大对财政监督的尊严。

财会监督细化方案范文篇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全国人大的重要职权。预算法中又对这一职权进行了细化,规定县以上乃至设立预算的乡、镇人代会不但有权审查及批准本级政府总预算及执行情况,而且有权改变及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决算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直至监督和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但在现实中,这一制度并没有完全得到落实。近年来,人大代表对财政部门提交的编制粗略、项目不细、透明度低的预算草案极不满意,强烈要求改变“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的现状。过去的“类、款、项、目”4级预算草案科目中,至多列到“款”级科目,没有具体的“项”和“目”。面对庞大的分类数字,谁也看不出每一笔收入来源是否合理、可靠,看不出建设项目的多少,审查支出能否带来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无从谈起。预算案基本上是一个大框框,而批准后执行过程中又经常调整,因此人大代表每年开会审批预算都是“认真走过场,被动搞形式”。众多资金黑洞乃至贪污、浪费现象的源头均在于此。

武汉预算审查查出“问题资金”5亿2000年9月27日,湖北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报告指出:在1999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审计发现的“问题资金”总额达5亿多元。审计报告称,市审计局重点审计和抽查了41个预算执行单位,查出违纪违规及有问题资金总额5亿多元,涉嫌经济犯罪案件12起、涉案人员13人,目前均已被移交司法、纪检机关处理。

审计查出,该市有关单位挤占挪用城市教育附加费3378万元,其中有1422万元被挪用建了办公、住宅楼。该市工商、税务系统的有关单位在1999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问题资金”高达1.1亿元。地税局及江岸、武昌等7个分局的税收单位违反税收法规的金额达8246万余元。市环保局及6个环保分局挪用排污治理资金655万元,用于购买10年期铁路债券,投资办公司等。市环保局污染源治理中心没按规定将环保治理资金存贷款利息422万元转入污染源治理资金,而用于该中心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办公楼、职工宿舍和购买小汽车等支出。

抽查审计表明,全市受抽查的95个预算单位账外账和小金库共查出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金额总计2226万余元。

武汉市审计局透露,审计查出的上述问题,目前基本上都已得到纠正,有关责任人已受处理,其中一些主要负责人已被开除公职。

广东财政预算告别走过场

在广东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广东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高法、省教育厅、省监狱管理局及省劳动社会保障厅7个试点单位向代表们提交了一份“变脸”的财政预算草案,标志着一年一度例行的人大会议审批政府财政预算终于告别了走过场。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黄平指出:1994年预算法出台后,在具体执行中我们感到有两个方面规定不明确,一是政府向人大提交什么程度的预算不明确。由于没有深度要求,政府报送人大审批的主要是预算报告,所附的草案只是大类数字。二是对预算调整的规定不明确,由于只要求在总支出大于总收入时才有预算调整,并报告人大,造成只要做到总支出不大于总收入,即使支出超出预算很多也不用调整,这样的结果导致实际执行中根本就没有调整,人大也无法监督。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次人大会议同时提交审议了历经5年准备的地方立法成果《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力图使这一改革在今后扩大到所有单位。《条例》将改变以往这样一种状况:政府报送人大审批的只是大“类”的数字,而人大审批政府预算时,也只掌握20多个类级收支总数,体现其具体运用的300多个“款”级,500多个“项”级的财政资金则完全由政府主导支配,而人大却要承担批准预算的全部决策风险。为此,《条例》规定,本级预算要列到款级,重要的要列到项级,逐步做到全部列到项级。上述7个试点单位向人大提交的预算报告遵循了《条例》精神,试编了详尽到“项”,个别支出详尽到最基层“目”的部门预算,既保证了预算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又努力使非专业人士能看懂,即使不能全部看懂,也能知道具体每一笔开支的方向。目前预算编制还不够直观,达不到让普通老百姓都能看得懂的要求,如何能做到既细化和全面又利于理解,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但预算细化的方向是肯定的。

黄平说,政府和人大一直持这样一种态度,以中国国情预算宜粗不宜细。这是一种看法上的问题。要细化预算,到“款”甚至到“项”的资金都拿出来让别人知道,人大代表是有这个要求的,但政府总想给自己多留些机动钱,特别是那些对这笔钱有支配权的人,他们的心理壁垒不是一下子可以打破的。我认为,该条例最终能上到常委会并获得通过,一方面这是顺应财政科学民主决策进程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反腐败的要求。

有了广东的先例,我们相信,在全国范围内乃至在全国人大,将宪法赋予人民代表的审批预算职权真正落到实处的日子为时不远。

财政监督必须到位(法眼观察)

冉亚清

据报载,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入虽逐年增加,但财政投入的到位率与统计上的数字却有差距。这凸现出一个重大而紧迫的问题:财政监督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必须切实到位,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财政资金的正确使用。

公共财政要求财政工作必须解决“缺位”和“越位”的问题。过去,因为缺乏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只重拨款,监督也往往是“对事不对人”,在运行过程中常常变得无序。这一方面容易造成资金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腐败行为。

正是因为财政监督对财政投入教育事业的资金监督的“缺位”,使得许多地方教育投入不能及时到位,从而加剧了学校办学经费的紧张,给了某些法制观念淡薄的人以可乘之机,他们以学校教育经费紧张为借口,巧立名目,打学生的主意,收费过多过滥,不仅使学生家长怨声载道,还给政府财政造成极坏的影响,并给人们一个错觉:似乎是由于财政投入不足甚至递减而使学生家长负担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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