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明县、鄄城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进展情况
(一)东明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进展情况2011年东明县投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共13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500万元,省级财政500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300万元。内容包括两个垃圾中转站和两个污水处理厂,一个养殖小区粪便综合治理工程和一个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项目。涵盖四个乡镇,辖20个行政村,42个自然村,一个社区,一所中学,受益人口6万多人,治理面积8万余亩。1.污水处理站两座。设计建设了陆圈镇和武胜桥镇两处污水处理站,建设规模分别是2000吨/日、1000吨/日。采用同步脱氮除磷A/A/O工艺+BAF处理工艺,计划配套建设9公里污水管网。工程建成后每年可减排COD270吨、氨氮2.7吨。目前,主体工程已完工,污水管网正在建设。2.垃圾中转站两个。设计建设了陆圈镇和武胜桥镇两个垃圾中转站,日转运垃圾能力均为22.5吨。共配备垃圾收集桶480个,垃圾保洁车102辆,中型垃圾运输车2辆,大型垃圾运输车2辆。目前均已建成投运。3.赵官营养殖小区粪便综合治理工程。建设规模为800立方米沼气工程,总投资130万元,利用集水池、格栅、调节池、厌氧反应器、固液分离器、沼渣储存池、沼气柜等设施厌氧发酵处理,每年减排COD6.04吨、氨氮0.38吨,彻底解决了赵官营养殖小区粪便污染问题。目前,该工程已建成投运。4.油区土壤污染修复工程。该项目位于城关镇五里铺行政村,面积约50亩。拟采用原位生物耕作法为主、异位生物堆积法为辅的技术方案,使污染土壤达到耕种条件。总投资100万元。目前,该项目正在招标。
(二)鄄城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进展情况鄄城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包括箕山镇、红船镇2处污水处理站、在线设备及配套管网10800米和箕山镇、红船镇2处垃圾中转站,建设总投资130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500万元,省级配套资金500万元,县级配套300万元,目前资金已全部到位,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时由环保、财政、城建三家监督管理,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目前已支付资金1126万元,现在项目正进入收尾阶段。1.两处污水处理厂。箕山镇污水处理厂设在箕山河河畔、箕山村西南角,涉及村庄箕山、谷庄、后寨、王顾庄、仪楼等5个行政村、9个自然村,受益人口11000多人;红船镇污水处理厂设在红船镇济董路路南、苗庄村东,涉及村庄红船村、苗庄、李庄、孟庄、宋庄、马庙等6个行政村、11个自然村,受益人口10600多人。目前两处污水处理站建设已完工,现在已调试运行,管网建设由乡镇主持正在招标中。2.两座垃圾处理站。箕山镇垃圾中转站建在镇政府驻地箕山村,受益村庄27个行政村、73个自然村,受益人口5.4万人。红船镇垃圾中转站建在镇政府驻地红船村,受益村庄25个行政村、58个自然村,受益人口3.8万人。两处垃圾中转站建设已完工,现在已调试运行,垃圾处理设备正在采购中。项目基本完成,目前正在收尾阶段,准备申请验收。
二、菏泽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强化领导,健全机构自从和省政府签订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以后,菏泽市成立了以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的农村环境保护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试点县区也迅速成立了以分管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住建局、水务局、国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定期调度,不定期组织检查,并把该项工作作为全县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各乡镇也都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乡镇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开展,并定期向县领导小组书面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县、乡、村分别明确了责任人,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启动会议召开后,菏泽市东明县、鄄城县迅速召开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动员大会,县政府与有关乡镇和部门签订了《示范协议书》,制定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考核验收暂行办法》。县领导小组每周召开两次调度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存在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由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环保、财政、住建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乡镇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一周一检查,一月一排名,每季度进行一次总结。对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给予奖励,全县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后的电视曝光,乡镇主要负责人向领导小组说明情况,并签订完成任务目标责任书。同时,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到项目上。
(三)严格程序,确保实施2011年,菏泽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主要包括东明县陆圈镇、武胜桥乡两个乡镇的污水处理站、垃圾中转站和配套污水管网工程。鄄城县红船镇、箕山镇两个乡镇的污水处理站、垃圾中转站和配套污水管网工程,总投资2600万元。为确保污水处理工艺的先进性、科学性,两示范县按照环保部制定下发的《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和省环保、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严格示范项目工作程序,所有项目均实行公开招标,一案一档。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先进性、公平性、合理性。针对两县实际情况,污水处理工艺主要采用厌氧+缺氧+好氧的(A/A/O)工艺,该工艺不仅具有良好的去除有机污染效果,而且具有良好的脱氮除磷作用。两县四个乡镇污水处理站和垃圾中转站主体工程均已建成并投入试运营,管网建设也已接近尾声,以基本验收条件。
(四)加强监管,落实资金对示范管理资金实行“示范先行、公平公开、专款专用”的原则,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加强管理,监督考核。2011年,中央、省到位资金各500万元,按照资金配套比例,示范县应该配套资金300万元。两县政府高度重视,克服各种困难,保证了资金及时全额到位。县领导小组对项目经费的落实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建立通报制度,项目所在村庄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公示,让当地群众了解有关情况,保障了当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强化管理,配齐人员为加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示范乡镇均设立了环保机构,配备了专职环保管理人员,配备了微机、摄像机、照相机、采样器、执法车辆等环境监察设备。环保所具体负责所在乡镇项目环境监管,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指导乡镇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连片整治示范区涉及行政村均配备了环保监督员,负责本村的环保监督工作。为使基层环保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每年对乡镇环保工作人员、村庄环保监督员进行两次培训。通过制定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大大提高。
三、菏泽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存在的问题
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的启动,有效改变了菏泽市农村村容村貌,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一)乡镇基础设施差,缺乏统一规划尽管菏泽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选点大多是各县经济较发达乡镇,但仍然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缺少统一规划。污水和雨水管网不配套,污水管网投资不足,管网长度不够,覆盖面积小,污水收集率低,收集困难,污水处理站处在“吃不饱”状态,无法正常运转,再加上运营经费不足,甚至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二)群众环保意识差,对环境整治认识不足由于长期的农村生活习惯,农民普遍缺乏环保意识,垃圾乱放、乱丢,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普遍严重。且这种传统陋习一时难以改变,给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带来一定困难。目前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还处在示范阶段,加之政府宣传不到位,群众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示范工程建设的积极性不高,个别地方甚至还出现阻碍施工的现象,没有起到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连片整治资金投入不足,配套资金筹措困难环境整治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很大的投入,而菏泽市是欠发达地区,经济基础比较差,财政收入少,财力非常困难,难以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配套整治资金,农村环境治理资金远不能满足建设要求。很多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心有余而力不足。菏泽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资金中央、省、县配套比例为:1∶1∶0.6。2011年,中央投资500万,省配套资金500万,县级配套资金300万,由于第一年,配套资金较少,东明县、鄄城县均已配齐。但2012年,中央、省配套资金各为2500万,按照资金配套比例,两县各应配套资金1500万,对两县特别是作为山东省财政贫困县的鄄城县来说,十分困难。
(四)连片整治内容单一,项目覆盖面小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五项内容。而目前菏泽市开展的只有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这两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工矿污染三个方面的问题几乎没有解决。特别是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能力较弱,菏泽市地处黄河冲积平原,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是地下浅层水源及地表水,容易受到污染,目前,菏泽市还没有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和措施。
(五)缺乏科学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运行费用没有保障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资金量大,涉及的村庄多,各县以前没有开展过同样的工作,而且在省内也没有可供学习的成功经验。对建成的示范工程,还没有探索出科学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工程建成后如何维护,运行经费如何筹措,都没有保障,一时难以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六)环保力量薄弱,技术人才缺乏农村环境保护技术支持不能满足连片整治任务的要求也是面临的问题之一。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是一项跨学科的综合系统工程,涉及到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各个方面。而往往在农村缺乏这样的技术人才。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由于县、乡、村三级环保力量还很薄弱,技术支持跟不上,影响到了连片整治的最终效果。
(七)缺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机构,工作关系难协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各县虽然成立了领导小组,但政府并没有设置领导机构,工作关系难协调。单靠环保、财政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政府其他部门、有关乡镇政府的密切配合。
四、加快菏泽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对策建议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量大面广,工作要求高,示范意义重大。菏泽市要在省财政、环保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大措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积极建设生态菏泽,全力促进打造鲁苏豫皖交界地区生态发展高地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具有典型示范的带动作用。连片整治比农村环境整治更为复杂,涉及到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诸多方面,并且要求“以点带线、以线带面”。实践证明,连片整治工作要想出特色、出亮点、出成效、出经验,首先要领导,尤其“一把手”高度重视,这是连片整治工作推行的关键。根据其他示范省份经验来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应建立县长负责制,有县长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在县政府设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办公室,统筹组织、调度全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明确各乡镇、各部门的职责任务,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以避免单靠财政、环保部门组织缺乏号召力、关系难协调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考核和督察机制,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为村干部、乡镇和县直部门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内容,年初定标、季度检标、定期督查、综合评比,对抓得好的、验收合格的,给予精神和资金奖励,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主导是政府,主体是农民。应充分利用宣传栏、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手段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扩大“以奖促治”政策影响面,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连片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发动农民群众对直接受益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同时大力宣传农村环保科普知识,加强环保法制教育,使环保教育成为培养造就新型农民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加强乡村文明建设,克服传统生活陋习,倡导绿色消费,低碳生活。
(三)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制度监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随着2012年菏泽市东明、鄄城两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全覆盖,工作量更大,涉及的项目工程更多,涉及的资金投入更大。因此要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实行县、乡、村逐级负责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和管理体制,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统一监管,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县财政局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和按期拨付,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纳入审计。乡、村要组织实施好项目建设,项目法人对建设质量负终身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达到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农村环境整治示范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和要求,所有项目均要公开招标,一案一档,严禁违规操作。强化资金管理,落实县级报帐制,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公开信息,严格考核,接受群众监督,严禁资金截留挪用。加强责任追究,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强整体规划,注重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的规划设计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确保实效的前提。菏泽市各县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已启动,2015年将实行全覆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5年也将实行全覆盖。因此,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一定要和新农村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结合起来,搞好统一规划,这样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各乡镇要科学制定小城镇和村级规划,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统筹考虑。重点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建设雨水、污水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同时,要积极启动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全面加强菏泽市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努力营造更加舒适、适宜的农村居住环境。
(五)创新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资金投入长效机制菏泽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资金投入规模与资金需求差距较大。资金如果跟不上,不但连片整治设施配套不全,直接影响到连片整治的示范效果,还会造成后续维护困难,面临“建而不管、建而失管”的不良局面。因此,亟需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建立资金投入长效机制。一是积极寻求省财政支持,减少配套资金。针对菏泽经济基础差、地方财政基数小的现实,建议省财政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财政倾斜政策,降低东明县、鄄城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配套资金比例。特别是鄄城县作为省财政直管县,省财政更应支持。二是整合打捆项目,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项目资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整合涉农项目资金进行“打捆”,实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与基本农田改造项目相结合,与农村新能源开发相结合,与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整合项目、聚集资金、集中成片、整体推进,充分发挥资金的集聚效应。三是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工程和项目设施运转。
(六)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示范项目设施运行和管理机制通过制订村规民约、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组织村民参与项目运行和管理,探索建立村民自治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示范项目设施运行和管理机制。菏泽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选取以下四种模式对农村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维护:一是县人民政府按市场化要求,组建或委托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专业公司统一负责治污设施的运行维护。二是县环保部门和有关乡镇培训专职管理人员统一负责辖区内治污设施的运行维护。三是污水处理设施委托乡镇污水处理厂代为管理。四是受益村庄负责治污设施的运行维护,县环保部门和有关乡镇加强技术指导。各示范县及乡镇要因地制宜,注重成本和成效,选择最适合本县及乡镇的运行模式。建立日常保洁机制。一方面,示范村要及时成立专业清扫小分队,聘请保洁人员,保洁人员定时对村主要干路进行卫生清扫,做到了日清扫,周清理。另一方面,示范治理村要召开村民代表会修改完善《村规民约》,签订联户保洁公约,制定日常保洁制度,严格杜绝垃圾乱倒、粪肥乱堆、污水乱泼现象,并要求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门前三包。要及时解决环保设施运行经费,积极探索完善地方政府补助、社会集资、农民自筹“三位一体”的资金筹集模式。采取向受益农户收一点,村委会从工作经费中挤一点,县政府投入一点“三个一点”的办法,确保环保设施运行经费和保洁人员基本工资的到位。
(七)加强技术支持,健全基层环保队伍目前,菏泽市基层环保力量还比较薄弱,与农村环保形势发展不适应,基层机构设置也不够健全。一般情况下,县设有环保局负责环境整治工作,部分乡镇设有环保站,而村级单位却基本没有专人来管,应建立健全乡镇环保机构,充实专业的技术和环境管理人员。不同地区应根据当地的条件选择适用的技术,国家和省市应组织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对环保人员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基层环保队伍的技能和战斗力。
对此,课题组按照《区委常委会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方案》要求,组织环保、水利、城管等相关单位,通过数据采集、实地考察、座谈交流等形式,就如何推动生态系统治理进行了广泛调研,形成了一致共识。即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四组关系”。一是经济发展压力再大,也要重视环境保护。发展需要环境容量来保障,但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盲目追求经济增长,要推动经济与环境协同发展,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二是治理推进难度再大,也要勇于攻坚克难。生态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越是困难越要迎难而上,绝不能在困难面前退缩,要下定决心,解决顽症,力求实效。三是政府财政支出再大,也要保障环保投入。无论是生态工程建设,还是日常保洁维护,都需要持续投入大量经费,面对区镇两级财力不足、支出较大的现况,要统筹调度环保经费,再困难也不能挤环保的钱。四是群众认识差异再大,也要凝聚思想共识。生态治理更多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缺乏自下而上的主观能动性。一面是政府花大价钱、下大力气治理环境,另一面是部分企业、群众对环境保护认知不够,必须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动员全民参与,营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基于以上共识,围绕大气、水环境、村庄环境系统治理,形成了如下调研报告:
一、现状分析
1、从指标数据来看,各项指标达标率稳步提升。大气治理方面,1月1日-9月21日,我区空气质量达标率为57.8%,较2017年同期下降1.4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为55μg/m3,较2017年同期上升5.8%,全年预计我区空气质量达标率为61%。水环境治理方面,省考六塘河程道渡槽断面1-8月平均水质为Ⅳ类,未达标,9月份监测数据显示为Ⅲ类水质,实现年内首次达标;1-9月3个市考断面中山东河入新沂河口断面水质为Ⅳ类,达标;新沂河朱岭电排站断面水质为Ⅲ类,达标;柴沂河丰庄桥断面水质为Ⅳ类,未达Ⅲ类水质要求,但逐步提升,9月已达标。1-7月,饮用水源地水质为Ⅲ类,水质达标率100%。2018年1-7月六塘河河流生态补偿222.75万元,同比下降48%。农村环境整治方面,全区涉及村庄环境整治的共有乡镇11个(含顺河街道),行政村(居)113个,自然村1258个,对所有自然村庄实施整治,2016年顺利通过省级全域考核验收,实现了村庄环境整治全覆盖。目前道路保洁机扫率达60%以上,垃圾集中转运率和无害化处理率达97%以上。
2、从做法成效看,系统化治理体系基本形成。责任更加明晰。大气治理明确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以及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水环境治理以河长制为抓手,特别是围绕总六塘河宿豫段水域治理,全区上下统筹协调、系统推进,实质上形成了以六塘河为龙头的水域治理新格局。农村环境整治明确乡镇主体责任,具体实行“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四位一体模式。方式更加多元。在行政推动治理的基础上,引入市场主体参与,通过聘请专业公司,提供系统治理方案,引进先进治理设备,提高了环境治理的整体效果。比如,针对乡镇垃圾转运和镇区道路保洁服务外包工作,先后与北环集团、南通天楹、无锡金沙田科技等省内外大型环卫公司洽谈,形成科学完备的招标方案。最终,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以1905万元/年中标。再如,针对马河治理难问题,邀请南京工业大学团队制定马河系统治理方案。项目投入更大。生态治理归根到底还是要靠真金白银、靠项目推动来治理。坚持项目治水,排定的22大项87个重点工程,涵盖截污纳管、清淤疏浚、污水收集处理等均有序推进。村庄环境治理方面,金沙田公司投入资金2430万元,配备各类清扫车辆百余辆,改建、新建乡镇垃圾中转站8座。监测更加精准。环境治理数据监测是确保治理方向和重点的基础,对此,针对大气监测率先在全市制定城市扬尘5个标准化、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控工作方案并推进实施。针对水环境治理在全区28条主要河流分别设置上、下游断面(共85个断面)进行对照考核各属地水质达标率。考核更加严格。不论是大气治理、水环境治理,还是农村环境整治,都制定了详细的考核细则,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并将治理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比如,总六塘河宿豫段水域治理,建立了由环保、水利、农委等组成的联合督察组,坚持“日督查、周通报、月考核、年评比”机制,2018年已下发督查通报100余期,交办问题500余件。
3、从问题瓶颈看,综合治理提升空间还较大。思想认识存在误区。少数干部群众盲目乐观,认为宿豫生态环境基础好,主观上存在松懈麻痹思想,其实宿豫的生态是没有经过工业化充分洗礼的“原生态”,更多的是生态“底色好”,而不是生态建设的水平已经很高。有的干部认为发展经济才是硬道理,有时还把环境保护看作是发展的“包袱”,对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责任红线认识不足。治理任务比较艰巨。空气质量距离市政府下达的“PM2.5浓度达52μg/m3,空气质量达标率达到65%”差距较大。省考程道渡槽断面六塘程道渡槽断面水质虽一度达到Ⅲ类水质,但稳定保持难度还较大。项目进度还需加快。前期,在水环境治理和农村环境整治方面的基础设施投入都较大,但部分重点工程还在建设阶段,治理成效还未显现,需要进一步加快进度。同时,在一些治理方面还有薄弱点和空白点,比如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扩建等工程都需要尽快立项建设。自下而上治理自觉不够。群众长期不良生活习惯还没有完全消除,还存在村民身边的生活垃圾、水污染等现象,督查调研发现少数村民居住地不远处就有垃圾池等垃圾处理设施,可是为了省事、方便,就直接将垃圾投入河中或者随手扔向家前屋后。少部分企业环保责任意识淡薄,在环境治理高压态势下,仍然存在偷排漏排污水等现象。
二、目标定位
1、总体目标: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升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环境资源意识,建立大气治理、水环境治理、农村综合环境整治系统治理体系,形成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齐头并进的良好态势。
2、2018年目标:生态系统治理制度基本完善,各项指标逐步提升。PM2.5浓度达52μg/m3,空气质量达标率达到65%;市考以上断面达标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5%,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实施环卫市场化运行机制,配齐各类大中小型环卫设备,配足转运保洁人员。
3、2019年目标:生态系统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指标稳重有进。PM2.5浓度达50μg/m3,空气质量达标率达到70%;市考以上断面达标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5%,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农村环卫市场化运行有效,道路保洁机扫率达75%以上,全面实现“大型清扫车为主、小型清扫车为辅、人力清扫为补充”的道路清扫保洁机制。
4、2022年目标:生态系统治理成效彰显,各项环保指标达标。PM2.5浓度达48μg/m3,空气质量达标率达到72.8%;市考以上断面达标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5%,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道路保洁机扫率提高至80%以上,乡镇环卫作业水平全面达到城市标准。
三、工作安排
1、重点工作:大气治理方面,强化产业结构调整,统筹推动城市扬尘管控、燃煤设施整治、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业企业废气(异味)治理、燃油品质管控、企业限停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散乱污企业整治、重污染天气应对、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水环境治理方面,以六塘河程道渡槽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为目标,按月实施水环境质量考核,倒逼属地及有关责任部门加强水环境治理,并将该项考核纳入全区“生态文明”(“263”专项行动)工作考核中。农村环境整治方面,继续开展村庄保洁“五个一”工作,确保镇村垃圾同步及时保洁收集,全程不落地。做好服务外包后职能转换工作,促进乡镇职能由“管干”一体变为“管干”分开,让专业的公司做好环卫工作;同时尽快实现全区环卫工作的“四大定位”,即在管理数字化方面,尽快完成智慧化平台建设,打造宿豫智慧环卫中心,打响宿豫环卫品牌。
2、重大项目:水环境治理方面,在全面完成2018年度六塘河水质提升工程基础上,系统编排2019年重点工程,预计总投资2.53亿元实施15项重点工程,包括新建农园农耕大道、江山大道、环城北路及杨舍路北延段、扬子江路和北京路北延段6道污水管网10.6公里,投资3440万元;改造项王东路污水管网1.7公里,投资700万元;经一河连通黑龙江河工程,投资1680万元;世纪河生态改造工程,投资400万元;宿泗路边沟治理工程,投资3000万元;伍家沟疏浚治理工程,投资500万元;县乡河道疏浚项目,投资300万元;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计划利用3年(2018-2022年)时间,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共176个自然村庄(其中重点村151个,特色村15个,一般村10个),投资12000万元;计划扩建城东污水处理厂,投资8000万元。村庄环境治理方面,2018年9月前环卫设备全部配备到位;8座中转站改造10月前全部完成;持续加大乡镇基础设施建设,修缮道路等公共设施。
3、改革创新:注重从制度层面保障生态治理成效。大气治理方面,制定大气污染考核办法,分三档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进行月度考核,在高新区、化工园区、电商产业园建设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同步对3个园区空气质量进行考核。水环境治理方面,以“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为原则,实施水生态环境损害资金调节机制,奖优罚劣。农村环境治理方面,打破农村环卫工作一直沿袭的“政府投资、行业统揽,事企不分、管干一体”的管理模式,成功引入农村环卫保洁市场化管理,初步形成城乡环卫“全覆盖、无缝隙、一体化”管理新格局。
四、对策建议
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需要的是持之以恒的耐心和坚持到底的决心,为进一步推动大气、水环境、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提出如下建议:
1、突出关键重点,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果。当前,我区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和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加大,空气环境质量形势严峻,到了背水一战的时候,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强力推进。一是抓重点。我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心主要是在颗粒物上下功夫,见实效。要全面细致排查废气污染源,摸清全区工地、码头、道路、机动车、废气排放企业、散乱污企业、餐饮单位、加油站油库、锅炉等污染源头,建立废气污染源动态管理清单。结合近期PM2.5源解析结果,有针对性的排查污染源头,对工业企业废气、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散乱污企业、燃煤锅炉、挥发性有机物等开展重点治理。二是调结构。特别是对高新区部分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实施搬迁和关停,对小化工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力度,目前我区“散乱污”企业447家,坚决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300余家,确保做到“两断三清”。同时,加快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步伐,提升产业定位。三是铁腕治。区住建、城管、交通、商务、环保、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工地、超标排放或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工业企业坚持停工停产,并按上限处罚。
2.注重统筹联动,推动水域环境系统治理。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按照“建、治、管”的工作思路,以过硬措施、过硬手段,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是建强基础设施。加快重点工程建设进度,保障实施的重点工程早完工早见效。特别是要加快截污导流工程进度,尽早将宿豫城东、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高新区、化工园区等四个污水处理厂尾水接入截污导流管网。同时,对排定的2019年治水工程项目,再细化、再量化、再硬化,确保每一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负责人,有明确的推进措施和进度要求。二是治理各类污染。在企业污染方面,提高企业达标排放水平,对高新区内几家氮磷排放企业加强雨污分流,增加脱氮脱磷处理设施等,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在河道治理方面,持续开展“三乱”整治,严厉打击河道采砂行为,实施生态修复,提升水体水环境承载能力和自净能力。在畜禽污染治理方面,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的要求,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同时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便处理中心建设,开展专业化集中处理。三是专业长效管理。强化管网运行维护,在城区主要泵站安装流量计,精确掌握泵站收集数量;强化排水口、排水管网、检查井运行维护,提升污水收集效率,尤其要尽快解决阿里山河与江山河交汇处污水溢流问题;提高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水平,保证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此外,聘请专业公司,对水质不达标的重点河道制定系统治理方案,确保水质达标。
3、坚持市场运作,全面提升镇村环境内涵。要农村环境本质性提升,必须在农村环卫基础完善上,在农村环境质量提升上不断下工夫。一是注重市场运作。继续推进农村环卫市场化运作,全面提升镇区保洁和垃圾转运效果,在条件成熟基础上推广到所有村庄,实现城乡大环卫和一条化机制。在操作机械化方面,配齐大中小各类环卫车辆,实现“大型清扫车为主、小型清扫车为辅、人力清扫为补充”的道路清扫保洁机制,配备电动保洁三轮车,提升环卫人员作业效率,全面提高项目服务品质和服务形象。二是注重配套建设。尽快完成乡镇镇区亮化、绿化、净化、黑色化、美化等“五化”建设,年底前如期完成标准二类水冲式公厕22座,全面完成乡村亮化道路14条,配齐城管、绿化管养和保洁三支队伍,实现农村地区垃圾无害化处理达98%以上。三是注重内涵提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在新庄镇试点基础上,在30个乡村振兴示范村内试点新建一批村级阳光堆肥房,让中央、省、市倡导的“垃圾革命”在宿豫农村地区有效践行,打造特色样板。
4、夯实责任落实,营造人人参与浓厚氛围。牢固树立抓环保就是抓稳定,抓生态就是抓发展的理念,狠抓责任落实,确保生态治理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一是压实责任。环保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属地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同时,实行环境保护联防联排联治,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五不”,即不巡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销号不放过,实现环境执法监管零容忍、全覆盖、无死角。二是形成合力。环境保护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相关责任部门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当好行业领域环保工作的组织者、协调者、推动者,把治理任务精确到“点”,扩展到“面”,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无缝对接”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三是奖罚分明。明晰属地和职能部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严格执行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让对推动污染防治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受褒奖、得实惠;对履职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适时实行“下”的处理。同时,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四是营造氛围。把环境保护与文明创建、城区公共秩序综合整治、健康促进行动等工作结合起来,让更多的人关心、支持、参与环保。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作好表率,养成健康、文明、低碳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让保护生态成为常态。
摘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作为国家向水污染宣战的总纲领,其提出的各项措施的贯彻实施,需要健全和完落水污染防治立法和标准,建立起严格、及时和高效的执法机制,并发挥环境司法的保障作用。为此需要尽快修订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执法机构需要从行政编制、经费保障、技术支持、人员素质方面得到加强,并尽量避免“刮风执法”、“领导批示执法”、“检查执法”、“选择性执法”等执法方式:环境司法应解决强制执行申请难、侵权诉讼立案和胜诉难、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限制过严和起诉对象过窄的问题。
关键词:“水十条”;水污染防治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
国务院2015年4月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是国家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向水污染宣战”的总纲领和指南,其中提出了6类主要指标,26项具体要求,238项具体措施,而且明确了38项措施的完成时限。“水十条”提出的总目标和各项具体目标的实现、各项措施的实施,靠什么来保证,是社会各界所普遍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实施“水十条”的关键就是法治,也就是要靠健全完善的立法、不折不扣的严格执法、及时高效的公正司法进行保障。“水十条”本身也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专门在第六条用三款的内容强调了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的措施,要求完善法规标准、加大执法力度、提升监管水平。
健全完善水污染防治立法和标准是实施“水十条”的前提
自1984年我国首次颁布《水污染防治法》以来,该法已经进行了两次修订,国务院也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海洋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对陆源污染的防治,《水法》也做出了关于要“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规定,国务院还颁布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南水北调水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规。一些地方还颁布了地方性的防治水污染、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饮用水安全的法规和规章。这些立法,在我国的水污染防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也颁布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渔业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50多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200多项监测方法标准和规范,初步建立起了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和法规体系。然而,由于种种条件的制约,我国的水污染防治立法与实际需要还有相当差距,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新常态下水污染防治的需要,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已经出现矛盾和不一致: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虽然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作为重要的管理制度规定,但至今也没有总量控制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具体法规:污水处理厂越来越多,在水污染物治理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至今也没有一部关于污水处理厂管理的法规,使得许多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缺乏规范管理,偷排时常发生,污泥随意处置:在2008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时饮用水水源保护虽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但至今尚未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加以管理;我国水资源非常匮乏,但国家至今也未颁布专门的节水和水资源循环利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水污染责任保险、生态流量保障、水环境功能区的监督管理等需要专门立法的方面,都没有专门立法。这些立法的缺失给水污染防治的依法监管造成了困难,也使得法律的规定不能真正得到执行和遵守。
在水环境标准方面,我国虽然有了地表水、地下水、渔业水体、海水水质、生活饮用水、农田灌溉等水质标准,并制定了200多项水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规范,但是,我国的水环境保护并未形成完善的标准体系。其表现:一是有些水环境保护标准缺失,比如对于农田用水回水水质就缺乏标准,这导致了我国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的情况:对一些行业排放的特别污染物缺乏排放限值规定,比如对制药行业,其排放标准仍然针对常规性的一般污染物,最多增加了一项急性毒性指标,而对抗生素、激素等医药行业特有的污染物仅有单位产量排水量限值规定,而无排放浓度和总量的规定。二是现有的排污标准过于宽松,导致排污虽然达标但污染依旧的状况。比如,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人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Ⅱ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COD排放限值为60毫克/升,为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水质标准COD限值的3倍,而这种排放限值没有考虑水体水量的大小,如果排入的水体水量很小,必然造成污染;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Ⅲ级标准,COD排放限值为120毫克/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V类水体限值40毫克/升的3倍。也就是说,即使污水处理厂全部达标排放,排出去的水仍然是劣V类的臭水。北京市为了改善水环境,通过立法把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提高一个等级,仍然没有彻底改变水体黑臭的问题,说明我们的排污标准过于宽松。笔者在2001年曾经参观美国一个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厂,其出水水质达到河流水体的水质,出水口的水清澈见底,为了不妨碍水中生物生存,在出水口还专门添加药剂中和多余的氯,可见其标准之严。三是排放标准的制定,只考虑了排污单位的承受能力和排入的水体功能区,而没有考虑水体的环境容量,导致排污浓度达标,但总量超标,必然造成污染的状况。四是水质标准与排放标准缺乏协调,出现倒挂现象。比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甲苯和大肠菌群的限值分别是0.1毫克/升和500个/升,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对甲苯和大肠菌群的限值却分别是0.7毫克/升和10000个/升(Ⅲ类水体),水质标准竟然比排放标准要求宽松了许多倍。
为了使“水十条”真正落到实处,真正依法治水,首先要健全完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立法体系。可以考虑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为“清洁水法”,并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条例”、“地下水保护条例”、“水环境功能区管理条例”、“跨行政区水环境保护条例”、“节水和水资源循环利用条例”、“污水处理厂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其次应健全和完善水环境标准。在标准的规范对象方面,既要有常规污染物,也应当有不同行业的特别污染物的限值标准,特别是对医药行业、化工行业、农药行业、核电行业、生物工程行业的特别污染排放的标准,应当抓紧制定。对于污水排放标准,应当在考虑水体功能区、环境容量的基础上,以改善水环境为目标,制定浓度和总量排放标准,使排放标准与水质量标准相协调。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当充分利用《立法法>和《环保法》所赋予的立法权,制定法律的实施办法,实行比国家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严格和高效的执法是实施“水十条”的基础
无论多完善的立法,如果没人去执行,都是无用的,就像列宁所说的“倘若法律失去权威,则法律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振动罢了。”实际上,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立法,是30多年来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虽然谈不上健全和完善,但毕竟许多方面都有法可依。仅《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就已经经过了1996年和2008年的两次修订。如果《水污染防治法》能够得到不折不扣地遵守和执行,我国的水环境决不至于恶化到“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仍有近1110(9.2%)丧失水体使用功能(劣于V类),24.6%的重点湖泊(水库)呈富营养状态;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的程度。国务院刚刚的“水十条”提出了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的各项制度,如果没有严格、及时和高效的执法来保障,其确定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
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和遵守,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有政治的、经济的、技术的因素,也有整个法治环境和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不力的因素。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GDP至上,导致了以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使环保法律不可能真正被执行一虽然我国历来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力求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但在实际上却是重经济轻环保,经济发展与环保投入严重失衡,让环保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甚至一些地方让环保部门去招商引资。其引来的投资,大多数必然是污染环境项目的投资,因为环保部门手里只有放松环境监管一项优惠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环保部门的严格执法职能是一句空话。
二是环境执法机构能力不足。这种能力的不足包括: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各级环保部门执法,主要是靠环境监察机构进行,而环境监察机构长期以来作为事业单位存在,没有独立的执法权,执法人员连公务员也不是,严重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执法人员编制过少,使其能力和素质无法保障。环境污染源分布在各个地方,环保部门很难监管到位。环保执法技术手段落后。许多基层环境执法机构缺乏必要的车辆、监测设备仪器、分析化验场所,有无污染只能靠“问、闻、嗅、看”,很难取得证明违法的确切证据,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效果。缺乏执法经费。环境执法经费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比较有保障,但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执法经费还要靠罚款和排污费来维持,在这种情况,执法人员腰杆很难挺得直,有时就不得不保留一些经济效益好的排污大户,以方便收费和罚款,环保法律的执行就只能大打折扣。
三是“刮风执法”、“领导批示执法”、“检查执法”、“选择性执法”,导致了执法的严重不公和企业对违法不究的侥幸心理。本来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是一个长期稳定的过程,有违法,不管发生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违法者是谁,都应当一视同仁地及时执法。但由于在我国执法的困难性,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执法现象。“刮风执法”是其一。当看到法律实在执行不下去时,有时环保部门会刮起“执法风暴”,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者,其效果当然很明显,平时不可能被查处的违法者,在“风暴”中就可能被查处。但同时“刮风执法”的作用也是有限的,风潮一过,违法照旧,而且一些违法者往往有侥幸心理,只要不撞在风口上,就不会被查处。因此,环境执法不能靠刮风。“领导批示执法”是其二。对一些严重的环境违法甚至环境犯罪行为,当地环保部门往往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群众不断地投诉,或者记者进行了报道,领导正好看到,做了批示,下面才闻风而动,严肃查处。经领导批示的环境执法,往往是地方被动的执法,如果没有领导批示,违法行为不知要什么时候才能被查处。就实践来看,领导不可能对每一违法案件都进行批示,被领导知道的违法事件毕竟是少数,靠领导批示执法,只能是挂一漏万。“检查执法”是其三。检查执法有时候是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专门机构组织的执法检查,这是人大进行的正常的法律监督活动;有时候是上级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往往是针对某一专业领域或者特定地区,检查执法和守法情况。这种执法检查,往往是先听汇报,后看现场,最后作出几点指导意见。当然,个别时候上级部门接到投诉,或者感觉问题严重也会突击检查,能够发现一些执法中的问题,并命令纠正,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督促执法的作用。但检查执法的临时性和非专业性,使其很难真正发现问题。“选择性执法”是其四。环境执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执法部门不是对每一个违法行为都普遍地查处,而是感觉哪方面问题严重了、上级督促了、哪方面违法行为比较容易查处、或者到了某一时间关节点才去抓典型执法。这种选择性执法导致了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同时也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从而也使环境执法失去了权威性。
为了保障“水十条”的贯彻实施,必须彻底改变过去的执法方式,要建立严格、及时、高效、公平的执法机制。首先要建立一支坚强有力、高素质的环境执法队伍。要根据执法对象和工作量的多少确定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不能只根据机构的级别来确定人员编制:对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也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建立起网格化的环境监管网络,责任到人,不留执法死角;对环境执法人员要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环境执法素质和业务能力,实行持证上岗。其次要保障执法的独立性,排除法外干扰,对干扰执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记录在案制度,真正做到谁决策谁负责,谁干扰谁担责。第三,要建立常规性的环境执法督察制度,让环境监察专员进行常规性的督察,尽量避免“刮风执法”、“领导批示执法”、“检查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第四,要为环境执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条件,拨付必要的执法经费,购置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和执法车辆。最后,需要加强各部门和不同管辖区的相互支持和配合,互通信息,为跨行政区、跨流域、跨海域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封、扣押、处罚的执行提供条件和方便;“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
能动和公正的环境司法是实施“水十条”的保障
司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早为国外环境保护先进国家所认识。在我国,司法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才逐渐得到重视。2013年6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罪案件达到1188件,同比增长了7.9倍。有的省份广年起诉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超过了过去10年的总和。环境司法的加强,制裁了环境犯罪,强力震慑了环境违法的势头,促进了《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和遵守。“水十条”一系列措施的贯彻实施,如果没有环境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保障,是很难取得最佳效果的。
环境司法的加强,第一,有赖于环境司法专门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虽然截至2014年底,全国四级法院已经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合议庭、巡回法庭共计382个,但这些组织机构大多设立在环境质量较好和比较重视环境保护的地区,如福建、云南和贵州,而一些环境问题频发、污染比较严重的地区,反而很少或者没有设立环境法庭等专门环境司法组织。为了使环境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受理和审理,应当继续加强环境司法专门组织机构的建设,同时在检察院也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检察庭(处、科),真正建立起专门化的环境司法和环境检察。另外,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具有跨区域、跨流域的特点,司法改革应考虑建立跨行政区的流域、区域法院或者法庭,受理流域内、区域内的环境案件。
第二,人民法院需要加强对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受理和执行。排污费的征收、罚款的缴纳、违法行为的改正、工厂的停业或者关闭,如果被处罚人不执行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就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环保部门金钱给付的强制执行申请往往比较愿意受理和执行,但对一些行为处罚,如查封、扣押、停业、关闭工厂,往往不愿意受理或者不积极执行,导致环境执法部门面对违法,束手无策。要使“水十条”得到实施,人民法院应当更加及时地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并高效率地依法执行。
第三,人民法院需要加强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受理和审判。随着各地环境法庭的相继建立和法院立案登记制的确立,环境侵权案件起诉难、判决难、胜诉难、胜诉后执行难的问题虽然有所缓解,但环境维权的困难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特别是因环境污染使健康受害的案件,起诉和胜诉仍然困难重重。实际上,要想使排污者守法,除了行政监管外,很重要的就是当其造成环境危害后,让其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可以使污染者付出代价,不敢轻易违法。为了使环境污染受害者能够取得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环保部门应当依申请向受害者提供被告的污染监测数据和排污情况。否则,受害者就很难收集到诉讼所必要的证据。
第四,人民法院应特别注意环境行政诉讼的公正审理和判决。本来,环境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环境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良好途径。然而,在以往的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的统计中,每年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胜诉率都在90%以上,从而使得许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丧失了对环境行政诉讼的信心。我们无法调查被诉讼的行政机关到底是否真的有那么高的执法水平,但从笔者所经历的一些环境行政案件来看,法院对政机关是能保尽保,如果实在无法找到理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也会尽量做工作让原告撤诉,以保全行政机关的“面子”。这样的结果,一方面让行政诉讼的原告人丧失了对行政诉讼公平公正的信心,另一方面也鼓励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考虑环境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异地审理或者由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这样可以大大提升环境行政诉讼的公正性,让行政诉讼真正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
第五,应当继续加强对环境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判。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环境犯罪的案件受到高度重视,取得了很好的环境司法效果。但对于环境犯罪的制裁,通常是一些环境保护做得比较好的的地方起诉的环境犯罪案件较多,而一些污染和环境破坏严重的地方,反而没有环境犯罪人被起诉,有的省份甚至至今环境污染犯罪零案件。这一反常现象说明,环境刑事司法的不平衡,也说明有些地方还没有充分发挥环境刑事司法的作用。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解决“以罚代刑”问题。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需要增强环境犯罪的侦查能力,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环境犯罪案件的公诉。各部门相互配合,才能处理好环境犯罪案件,让环境犯罪人受到应有惩罚。
第六,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都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做出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像原先一些人担心的那样出现井喷式的爆发,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四个多月来全国总共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不超过10起。究其原因,一是立法对起诉资格限制太严,把一些有起诉意愿的组织和个人排除在起诉原告资格之外,而依法具有起诉资格的政府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又缺乏起诉意愿;二是环保社会组织公益诉讼能力不足,缺乏法务人员(律师)和技术人员,也缺乏起诉的经费,难以提起诉讼;三是担心招惹是非,以后不好年检和登记;四是公益诉讼的种类仅限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更重要也是更常见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却无法提起。“水十条”提出“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为此就需要在《水污染防治法》中,进一步放宽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范围,让只要是依法登记的环保社会组织都可以有资格提起诉讼,而且不需要5年的环境公益实践,个人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也应当允许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的种类,应当将行政诉讼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让公众通过司法途径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同时,政府应当对环境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支持,提升其提起公益诉讼的能力。
“水十条”的实施,实际上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仅仅是这个系统工程的一个枢纽,它可以提供一种规范性、程序性、稳定性和公平性的保障。然而,法治作用的发挥也有赖于其他各方面条件的具备和支撑,比如必要的政治环境、技术支持、管理水平、财政能力等。“水十条”的本身说明我国已经具备了改善水环境的基本能力,通过完善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就可以达到行动计划的短期和长期目标。
主要
参考文献
[1]王灿发.环境法的辉煌、挑战与前瞻[J].《政法论坛》.2010(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