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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6篇)

时间: 2024-05-15 栏目:公文范文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篇1

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我们必须从系统学的角度来考察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在宏观上,我们必须考虑到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应根据系统的整体性、动态性、层次性、多样性等特点,以及系统与要素之间的关系、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建立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原则和方法。在微观上,我们必须考虑到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也是一个大系统,具有很强的层次性,在这个大系统中包含着多个子系统,各个子系统包含着许多单个的指标。根据系统的相干作用原理和多样性特点,我们在建立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时,尽量做到十分全面且不重复。所以,我们在建立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系统学原理和规律。

1建立全面、科学的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原则和方法

1.1坚持六个原则

1.1.1坚持系统性原则。我们应把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看作为一个包含社会生产、经济发展、资源合理利用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大系统,从这个系统中研究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与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数量关系界限。通过所设置的指标体系,来反映其中客观现象的内在联系,从而克服就经济生产孤立地研究经济生产的传统统计模式。

1.1.2坚持特殊性原则。同所有系统都具有特殊性一样,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因而,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均衡,可持续发展在不同发展水平国家里有不同的具体内涵和评价标准,因而各国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中应有许多不同的实际内容。另外,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别于工业等其它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其指标体系应包含其特定的指标指数。可见,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应该体现上述两种特殊性。

1.1.3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和“两个根本转变”的原则。经济发展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这个系统的核心因素,自中国农村改革以来,农业经济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人均GDP低,农民人均收入低,且中国农业经济高速发展走的是一条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低质量的粗放型发展道路,这种发展模式与农业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是不相适应的。中国农业要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实现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粗放型经营生产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因此,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应以经济发展指标为核心,同时体现“两个根本转变”。

1.1.4坚持“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原则。人口和环境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系统的两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中国人口众多且文化素质低,这种状况在广大的农村表现尤为突出,会给中国农业的发展带来许多社会问题、资源问题和环境问题。因而实行计划生育、控制农村人口数量、提高农村人口素质,为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各类高级人才,是我国农业工作中的一项长期政策。另外,由于中国城市环境污染的蔓延和农村的自我污染,农村的生态环境受污染的程度日益严重,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所以,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必须体现“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两项基本国策。

1.1.5坚持合理利用资源原则。自然资源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系统的基础因素,在我国,自然资源总量是丰富的,但人均量很少,我国耕地资源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而且我国农业资源还存在利用率低、闲置和浪费的比重大等问题,这就要求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必须体现合理利用资源的重要性。

1.1.6坚持“科教兴农”原则。科技和教育是促进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这个系统稳定、动态发展的关键因素。农业资源终归是有限的,人才和知识的潜力则是无限的。中国农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资源问题、环境问题很大程度上依靠科教的力量来解决。另外,目前我国农产品的低质、低量现象,也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来解决。教育是一项意义十分深远的事业,只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才能促进人们科技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人们科技文化知识不断丰富,人们的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意识不断增强。所以,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应将教育和科技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

1.2实现两个结合

1.2.1描述性菜单式指标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相结合。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蕴含着社会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可持续发展,它不是单一体,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因而单一的指标体系确实难以体现它们的实现程度。另外,考察我国以往统计指标和数据:经济统计比较健全和完善,社会统计指标未形成统一的逻辑严密的体系,生态统计则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指标和综合方法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所以建立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并不是只将原有的传统的社会、经济、生态等领域的统计指标简单照搬、相加和堆积,而是将原有的指标有机结合、提炼、升华和在一定程度上创新。[1]这就决定了在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中必须把描述性菜单式指标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并且在描述性菜单式指标体系中做到长期指标和近期指标、生存指标和发展指标、消费指标和储蓄指标、流量指标和存量指标相统一。总之,描述性菜单式指标体系侧重于描述、解释功能,而评价性指标体系侧重于评价、监测和预警功能。这两部分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可分割的,共同构成了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1.2.2货币评价指标体系和非货币评价指标体系相结合。所谓的货币评价就是通过模仿市场,把市场价值延伸到非市场范围,将可比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赋予诸如安逸、环境和安全这些非市场成果,从而对不同领域里的发展活动加以比较,即用共同的货币单位对它们加以衡量,并将这些成果聚集为一个全面的发展指标,而非货币评价认为可持续发展是满足人们多方面需要的多维发展,试图建立一套多维层次的指标体系,对发展的多个截面进行评价。[2]由于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人们活动间的相互作用以及人类与环境间的相互作用的结果,这种相互作用很难用单一的货币体系加以描述和评价。这就要求在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中必须将货币评价指标体系和非货币评价指标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在经济领域中应采用货币评价为主,在社会领域和生态领域中应多用非货币评价,但在各个领域中绝不能只有单一的评价体系。总之,在建立健全的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时,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综合考虑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现状,把比较客观且通用性好的货币评价体系和针对性强的非货币评价指标新体系有机统一起来,使整个评价指标体系既能对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深刻理解和对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素透彻分析,又能对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指标进行主成分性分析和独立性分析。

2全面、科学的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包含四个子指体体系

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其指标体系中的指标既有描述性的又有评价性的,整体上形成了如图1所示的框架。

2.1反映经济发展的指标体系子系统

2.1.1人均GDP、农民收入、农民生活质量指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农业经济的发展状况主要是由经济指标来体现的。在这个经济指标群中自然不能缺少人均GDP、农民收入和农民生活质量指数等经济指标,因为这些经济指标既从绝对量上又从相对量上反映了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现状——经济发展质量、速度。人均GDP从产值上反映经济发展,农民收入从效益上反映经济增长,农民生活质量指数从生活上反映经济状况。

2.1.2教育投资占GDP的比重。加强教育对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有两个重大作用。一是增加农民的科技文化知识和提高农民素质;二是加强了农民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和创新意识。可见,教育投资占GDP比重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进程。因而教育投资占GDP的比重是经济发展指标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评价指标。

2.1.3农业科技投资占GDP的比重、科技贡献率。农业科技总体水平低、储备不足、投入低、成果转化率低、贡献率低等现状与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但农业科技在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过程中起着重大的作用:一方面,科技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和自然资源问题的最有力手段;另一方面科技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根本保证。所以,农业科技投资占GDP的比重、科技贡献率是经济指标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两个指标,它们不仅从一定角度反映了当前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程度,而且能够鞭策人们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来改变农业科技现状,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1.4市场化程度指数和产业结构调整幅度指数。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不适应中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特别在加入WTO后市场化程度指数在经济发展指标中的位置更为重要。经济发展不仅表现在量上,还表现在质上,且在质上的表现更为重要,产业结构调整是提高农业经济发展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所以,产业结构调整幅度指数是经济指标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指标。

2.2反映农村社会发展的指标体系子系统

2.2.1社会总成本利润率、综合要素增长率。可持续发展产生的效益是整体效益,既包含经济效益又包含社会效益。社会总成本利润率和综合要素增长率准确反映着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效益,但重点反映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2.2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农村剩余劳动力及转移指数、农业人才比例、农民负担指数。人口的可持续发展是中国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我国过多的农村人口直接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用科学的计划生育政策来平衡农村人口的自然增长。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实施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道难题,剩余劳动力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如就业问题、社会稳定问题),影响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顺利实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想方设法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农业人才的多寡影响着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因而,我们要制定各项有利于人才发挥才能的政策和措施来诱使有关专业人才从事农业工作。农民负担过重是我国农业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它影响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对社会建设的热情,成为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可见,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农村剩余劳动力及转移指数、农业人才比例、农民负担指数是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

2.3反映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相适应的指标体系子系统

2.3.1单位标准能源创造的GDP、资源浪费率、人均可再生资源变动指数。自然资源和能源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资源利用率的现状能从一定角度反映出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程度。单位标准能源创造GDP既能从个体上反映能源的利用率,又能从整体上反映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进而反映出可持续发展的状况,单位标准能源创造GDP越大,能源利用率越高,越有利于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资源浪费率直接反映着农业资源总体上的利用状况和浪费状况,间接反映着我国农业的科技现状和经济发展状况,进而反映出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状况。我国自然资源总量是丰富的,但人均量是很少的,而且,相对于人类发展的需求来说,自然资源总是稀缺的。所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必须加强资源的再生产。由于不可再生资源再生产的可能性不大,因而可再生资源的再生产是在所难免了。人均可再生资源变动指数就是体现在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可再生资源的再生状况。可见,单位标准能源创造的GDP、资源浪费率、人均可再生产资源变动指数都能反映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状况,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中的重要指标。

2.3.2环保投入占GDP的比重、排污处理达标率。恶劣的生态环境会制约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因而人们要不断优化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创造条件。环保投入占GDP的比重能根本上说明有关部门对环保的重视程度及改善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排污处理达标率体现着治理生态环境的力度和效果。所以,环保投入占GDP的比重、排污处理达标率也是必需的指标。

2.4反映公平发展的指标体系子系统

2.4.1各地区GDP序列的全矩、各地区综合要素增长率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比。可持续发展要求在代际间、代内间都能公平发展,都有公平的发展权。各地区GDP序列的全矩由绝对差值来表现各地区经济增长的平衡性状况,各地区综合要素增长率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比由相对比值来体现各地区发展的平衡性状况。因此,它们都是反映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公平发展的重要指标。

2.4.2基尼系数。基尼系数是判别一个国家收入分配平均程度的指标。[3]基尼系数在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中能反映各地区获公平发展权的状况。

我国农业一直在动态地发展,其发展指标体系中的具体内容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所以,我们要遵循系统的动态性特征和原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1]赵玉川,胡富梅.中国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及结构.中国人口、资源和环境,1997(12):58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篇2

能源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和生活水准的普遍衡量标准之一。能源使用,系统,基础设施及生产和商业机构遍布全球,深入生活。世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和印度的高速崛起,导致全球能源紧缺。同时,人类已经意识到能源使用会造成严重环境影响。我们需要多种能源和技术来满足未来需求和减少环境破坏。绝大多数在发展中的尖端或新颖能源技术都趋向洁净和再生能源的发展和使用。

研究目的:

如今能源问题已成为世界人民关注的焦点。20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石油危机的爆发,对世界经济造成巨大影响。通过对当今世界能源状况的调查分析,让人们了解珍惜能源的重要性。减少化石燃料等非再生资源的利用,将注意力转移到新的能源结构上,尽早探索、研究开发利用新能源资源。唤醒人们的保护意识,珍惜我们唯一的生活家园地球。

研究时间:

研究方法:

通过查阅书籍、报刊杂志、互联网等方式获取当今世界能源现状。听取专家有关报告,了解当今科研人员对世界能源现状的看法和计划。

研究问题:

当今世界能源的现状以及新能源的发展现状

具体内容:

一、随着世界经济持续增长,对能源的需求将稳步增加

二、煤炭成为未来增长速度最快的能源

三、世界石油供应充足,供需基本平衡

四、天然气需求稳步提高

五、核能需求下降,水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需求增加

高经济增长和高油价下将刺激世界水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需求。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篇3

摘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科学的政府规划可以有效避免其运作的盲目和不当。然而,我国可再生能源政府规划,包括国家规划和区域规划,都存在诸多欠缺。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划的制订中,应运用系统论的方法进行多层面考量,充分考虑政府规划的“外部性”、国家规划的“整体性”与“全局性”、区域规划的“地域性”与“特色性”。

关键词:政府规划;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可再生能源,是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并有规律地得到补充的能源,可以循环再生,不会因长期使用而减少,主要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这些能源基本上直接或间接来自太阳能,是可连续再生和永续利用的能源形式。这类能源的推广有助于缓解能源供应压力和环境污染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同时又依赖于环境的支撑,受环境的制约,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影响因素出现不协调,都会阻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顺利进行。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总体目标的要求以及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笔者拟从宏观上考量政府规划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联系。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规划是对将来一定期限内实现某个特定目的或构想的确定,科学的政府规划可以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供明确的目标和途径,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推广,避免因为发展目标不明确而带来的浪费。政府规划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系统中的核心部分,它对系统内部与外部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一个可以避免机会主义的政府规划至少应该包括三个部分:首先,应该有非常明确的战略目标,而不是泛泛而谈的宏伟蓝图,应该包括细化的目标及其达成时间、具体的发展区域划分、具体的考察指标等等,由这些细化的目标构建一个整体的发展前景。其次,一个确保目标能够得以顺利实现的配套方案。为实现既定目标或构想,政府规划必须同时综合、系统地选择和提出一系列必要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规划实质上是为未来的大规模活动制订的行动方案。再次,应变方案。政府规划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应该有所预料,并对可能采取的政策调整做出合理估计。

实践证明,制订这样的政府规划并不容易,而科学的政府规划将会给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发展带来重大的积极影响。以英国为例,在1990~2003年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英国都没有逃脱机会主义的模式,直到2003年,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对不确定性的研究出现在政府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白皮书中,英国的可再生能源推广才取得了重大进展,而这一进步也被英国评论界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注:CatherineMitchell,PeterConnor,RenewableEnergyPolicyintheUK1990-2003,EnergyPolicy(journal),2004。)。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并非一件简单事宜,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先纳入系统的政府规划范畴,以避免盲目和不当。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划,应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集合,大致可以划分为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规划和作为其子系统的区域规划(注:事实上,区域规划下还存在次一层或多层的政府规划(如江苏省长三角区域),为论述的清晰,在此不论。)。我们一方面需要从整体和宏观上把握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统筹考虑国家的能源需求和大政方针,另一方面也需要同时考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系统下的区域子系统的发展特点,整体与局部相统筹,实现最优目标。

二、全国性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国家规划的现状及检讨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订了长期的发展目标。例如,欧盟提出到2022年风力发电将达到150吉瓦,风力发电装机占整个欧盟国家发电装机总量的15%以上。到2050年,再生能源要占整个能源比重的50%。更重要的是,各国纷纷通过可再生能源立法,把提出的目标变成强制性的指标。如,澳大利亚2001年4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法》,提出了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政策(MRET)。该法案规定,到2010年,全国增加9500GW·h(2%)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提供相当于整个悉尼市的用电量,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产值在2010年要达到40亿澳元。总量目标的制定,对未来的市场容量和走向起到一个明确的指示作用,特别是通过立法明确表明了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投资者可以清晰地知道国家支持的重点所在,从而有利于引导投资方做出果断和正确决策[1]。

可见,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国家规划而言,明确性和强制性是确保其成效的重点所在。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

“九五”规划期间,原电力部明确提出到2000年我国风电装机达到100万kW的规划目标,但这一“宏伟”目标并没有得到实现,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和相关有效的配套政策。事实上,这也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缓慢和市场容量狭小的主要原因[1]。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在人大常委会获审议通过。该法明确提出了政府和社会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把发展可再生能源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该法明确提出了总量目标制度,但是,在总量目标制度中并没有任何明确的目标。据查,2004年8月5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发给各相关部门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曾在最能体现该法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和总量目标制度中明确提出201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低于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5%,2022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低于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0%,然而,这些规定却在最终审议稿中被删除了。《可再生能源法》最终还是成为一部以综合性、原则性、指导性特征为主的法律,其所确定的发展总量目标制度虽然具备了政府规划的外形,却因为没有明确的目标规定而存在先天欠缺,立法的强制性在无形中被卸去了功用。

2007年6月7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此规划,到2022年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争取达到16%,水电总装机达到3×108kW,风电装机目标为3000万kW,生物质发电达到3000万kW,沼气年利用总量达到4.43×1010m3,太阳能发电装机180万kW,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3×108m2,燃料乙醇的年生产能力达到1000万t,生物柴油的年生产能力达到200万t。并且将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一是建立持续稳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场,特别是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强制性市场份额目标;二是落实优惠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按照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三是加大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力度,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产业体系建设等;四是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服务体系,根据需要整合现有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完善技术和产业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培养,设立综合性的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机构[2]。虽然在目标明确性上符合政府规划的要求,也配套了相关制度和措施,但终究欠缺了法律的强制力保障。

三、区域性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的现状及检讨

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以地方规划为主,还没有真正将目光投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区域合作中。而且,我国关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专门性的区域规划极少,基本上都是容身于地方政府规划中。

据查,我国目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确定的地方规划仅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意见》(2006年10月30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意见》(2007年2月2日)(注:此搜索结果来自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数据库)。2005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与2007年2月12日经晋城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晋城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办法》虽然效力层次较高,却未涉及规划。

总体来看,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真正意义上的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很少,缺少更为宏观的规划视野,没有考虑到地方区域合作的优势;②缺乏专门性的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包括地方规划),如此,便无法有针对性地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进行合理规划,也无法给予具体的制度配套;③存在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全国规划脱节的现象;④规划没有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区域或地方特色,脱离实际情况,缺乏操作的可行性;⑤规划缺乏切实有效的政策与制度保障,规划目标停留在口号阶段。

四、政府规划科学制订的保证:系统论的考量

鉴于我国可再生能源政府规划的现状,笔者认为应用系统论的思路对其进行考量。系统论的创立者贝塔朗菲强调,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功能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新质,其实质即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而这句名言正可谓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发展规划与区域发展规划系统性整合的最佳指导。可再生能源政府规划的系统性整合包括以下两个层面:其一,国家发展规划与区域发展规范之间。国家发展规划系统是一个有着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复杂大系统,它与区域发展规划子系统整体处于一种动态的关系之中。系统整体提纲挈领,对子系统的形成和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子系统的某种改变也必然会影响到系统整体,这种影响力主要反映在规划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及规划目标的实现效果上。其二,区域发展规划之间。系统论认为,任何子系统的各个要素之间遵循组合规则,从而形成相应结构。同时,子系统与子系统之间也有着一定的联系方式,从而形成一定的系统结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区域合作和互补。

1.充分考虑“外部性”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任何系统都是在一定环境下产生、生存、运行和演化的,不存在脱离外部环境独立存在的系统。在制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府规划时,我们应充分考虑其“外部性”。笔者认为,环境和经济发展是其最为重要的“外部性”因素。第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因素。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约占70%左右。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粉尘、SO2、NOx等地方和区域大气污染的70%~90%来自煤炭燃烧。酸雨面积已占全国的1/3,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相当于GDP的2%~3%,每年超过1000亿元[3]。我国一些大中工业城市如沈阳、兰州、太原等消耗的能源仍以燃煤为主,冬季污染指数常常高达300以上。这样的能源结构现状使我国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人们对环境价值越来越多的认识和重视,因环境问题而导致的争议也越来越多。而与以煤、天然气、石油为代表的不可再生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污染则要小得多。水电、风电、太阳能等几乎没有污染物的排放,生物质能的利用不会增加大气中的碳排放量,粉尘、SO2、NOx等地方和区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也很少,沼气不但可以解决农村的用能问题,还可以减少农药、化肥的污染,增加农民的收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第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因素。不可再生能源是经过亿万年形成的、短期内无法恢复,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燃料等,它们会随着大规模的开采利用,储量逐渐减少直到枯竭。因而,不可再生能源的一大特点就是其有限性。我国从不可再生资源总量看是一个资源大国,资源总储量居世界第三位,一些重要资源拥有量位居世界前列,但从人均资源占有量看,我国却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资源小国”,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长期以来,我国能源资源结构以煤为主,依据我国煤炭探明的可利用储量近2×105Mt这一数据,专家预测,如果按照年产2.5×104Mt原煤的速度推算大概还可以供应80年。而我国已探明的石油可采储量约为2.3×104Mt,仅可供开采14年左右[4]。加之我国不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的低下以及节能观念与措施的落后所导致的能源过分消耗,无不加速了不可再生能源的枯竭。

与此相应,目前我国正面临新一轮经济增长,对能源的需求量急速增加,而产业结构调整、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城市化进程加速等因素都增加了我国对能源的依存度,能源供需不平衡的状况日渐突出。目前的能源供应已经满足不了能源需求,存在较大的缺口。以石油为例,目前我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已超过1/3,今后新增的石油需求量几乎要全部依靠进口。这种状况使我国越来越多地受到世界石油市场的不确定性和石油产区政局动荡的影响,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能源安全。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解决这一困境的最佳思路之一。相比较不可再生资源的有限性,用之不竭的可再生能源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重视。我国幅员辽阔,可再生能源资源品种多,储量丰富,进行开发的潜力巨大。①太阳能。太阳能辐射量在3300MJ/(m2·a)到8400MJ/(m2·a)之间。其中2/3国土面积超过6000MJ/(m2·a)(200w/m2),年日照数大于2000小时,相当于每年2.4×108Mt标准煤的储量。可以说只要技术可行、成本可接受,如此巨大的太阳能资源的开发利用量是没有上限的。②风能。我国陆地上离地面10米高度层上风能资源总储量约3.226×109kW,可开发利用的储量为2.53×108kW。近海可开发利用的储量有7.5×108kW,共计有1×109kW。③水能。我国拥有丰富的水能资源,其中技术可开发的小水电资源量为1.28×108kW,年生产电力4.5×1011kW时,占我国可开发的水电资源总量的29.7%,也居世界首位。④生物质能。目前农作物秸秆年产量有7×103Mt,可用作能源的约占50%,为3.5×103Mt,薪材合理年开采量为2.2×103Mt,各种工农业有机废弃物通过技术转换成沼气的资源潜力有3.1×1010m3,而且,秸秆、薪材、各种废弃物资源都随着时间在不断增加。此外,通过我国大量低质土地种植能源作物以及对自然生长的多种能源植物通过改造育字,在未来也将有几亿吨甚至更多的生物质资源潜力。⑤其他。我国有几千公里的海岸线,有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盐差能等各种海洋能资源。据专家估计,可供开发利用量为5×107kW,其中在我国已能够开发利用的潮汐能为2.2×107kW。我国是以中低温为主的地热资源大国,其资源潜力占世界的7.9%。总盆地资源潜力在2×108Mt标准煤,其中可供开发的高温发电和中低温热利用的资源量分别为600万kW和3.3×103Mt标准煤[5]。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将有效解决我国能源的供需问题,有力支持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

环境和经济这两个外部因素直接决定了我国开发利用不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也正因为如此,在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府规划中,必须充分考虑不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经济的影响,如减排量。

2.国家规划“整体性”与“全局性”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规划是区域规划的原则和方向,是对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全面把握,“整体性”和“全局性”是其精髓所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规划应立足能源战略的高度,考虑全球能源态势以及国内能源需求的增长情况。

第二,中长期规划与短期计划相结合。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起步较晚,且由于当前技术的局限,必须经历一定时间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因而,既要有中长期目标,也要有短期的阶段性目标,而且,这种目标必须具备明确性,且相互配合和保持动态一致,为企业、科研院所等相关主体提供明确的行动导向。

第三,国家规划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地域特点。我国地域广阔,可再生资源分布不平衡,情况复杂。而与此同时,我国对能源的需求以及开发利用的能力也不平衡。因此,在制订国家规划时应从整体考虑,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做出协调和互补考虑。

第四,国家规划应配套以强有力的政策与制度保障。简单而言,一个完整的国家规划应包括目标与达成目标的途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政策与制度保障即是典型的达成目标的途径。而且,这种政策与制度保障也是区域规划中次级政策与制度的基础和指导。

第五,国家规划应贯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和商业运作四个环节,全面考虑国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科研院校和社会公众各自的定位和合作。

第六,国家规划应考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各种可再生能源的特点,全局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七,国家规划的制订,应考虑与当前不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关系,充分突出且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的优势特点,更好地扮演替代能源的角色。

3.区域规划“地域性”与“特色性”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区域规划是国家规划的延伸和具体化,制订符合区域特点且专门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区域规划,有利于有针对性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区域发展,进而促进国家规划目标的达成。区域规划必须与国家规划保持一致性,但同时,区域规划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充分体现“地域性”与“特色性”。

不同的地区存在不同的环境要素,地区特征突出,差异性较大。以风能为例,我国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北部、西北和东北的草原、戈壁滩以及东部、东南部的沿海地带和岛屿上。这些地区缺少煤炭及其他常规能源,并且冬春季节风速高,雨水少;夏季风速小,降雨多,风能和水能具有非常好的季节补偿。另外,在中国内陆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有些地区具有丰富的风能资源,适合发展风电,比如江西省鄱阳湖地区以及湖北省通山地区。因此,区域规划在国家规划的指导下,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在制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发展策略时应因地制宜,不能随大流,盲目跟进,否则事倍功半。对此,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18条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订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此外,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区域规划而言,“区域”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可大可小,不必受到行政区划的限制,也不必是相邻的区域。区域规划在制订中综合考虑区域内的技术、资源、环境、空间等因素,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起到互补长短的共进作用,并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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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玉庆.中国能源消费与环境保护[R].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3.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篇4

近一段时期,随着国际石油紧缺状况的影响和我国能源资源约束的日益突出,能源资源情况不容乐观。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已摆上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重要位置。我国可再生能源分布广泛,无论是近期还是远期,因地制宜、就地就近地开发可再生能源,将是调整能源结构、保护环境、增强能源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已为世界共识根据联合国的定义,可再生能源可分为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和新的可再生能源。传统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大水电和用传统技术利用的生物能源;新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指利用现代技术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固体废弃物等.提高能源效率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全球能源可持续发展的两个车轮。从战略上来说,世界最终将转入可再生能源的永续利用。因此,世界各国都将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当做21世纪能源发展的基本选择。据统计,2001年全世界消费的可再生能源为19.3亿吨标准煤,约相当于全球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13.5%。其中,传统利用可再生能源约占80%,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约占20%。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的发电量18.1%,低于煤电占能源比重38.7%和气电18.3%的水平,略高于核电17.1%。的水平。欧盟规定,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要由1997年的6%提高到2010年的12%,2022年的20%,2050年将达到50%。风力发电2010年达到6000万千瓦,2022年达到1.5亿千瓦。美国提出,到2025年除水电外,可再生能源生产将为2000年的两倍,其中,生物质发电4500万千瓦,风电1000万千瓦,光伏发电300万千瓦,光热发电2000万千瓦。国际社会发展可再生能源主要出于以下考虑:1.能源安全和能源供应多元化;2.减少温室气体排放;3.减少化石燃料引起的城市环境污染;4.替代核能;5.创造就业机会和发展中小企业的动力;6.扩大技术和装备出口。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及问题1.现状2000年,我国消费了可再生能源2.56亿吨标准煤,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19.7%,其中,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为3720万吨标准煤,占可再生能源总量的14.5%,而小水电又占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的78%,可再生能源发电量83.1亿千瓦/时,占总发电量的6.17%。2.问题尽管我国可再生能源具有巨大的资源潜力,部分技术实现了商业化,产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技术、规模、水平还是在发展速度上,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还面临许多问题和障碍,主要是: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发电成本过高和市场容量相对狭小。目前,除了小水电外,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远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成本。例如,小水电发电成本约为煤电的1.2倍,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为煤电的1.5倍,风力发电成本为煤电的1.7倍,光伏发电为煤电的11-18倍。显然,成本高,抑制了可再生能源市场;反之,市场狭小又会给可再生能源的成本降低造成障碍,形成恶性循环,使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陷入困境。我国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1.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化石能源不可再生,迟早要枯竭。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可循环使用,又无污染,必将取代化石能源成为能源供应的主体。2.调整能源结构的需要世界能源结构已由以煤为主的时代转变为以石油天然气为主的时代,油气和电力等清洁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达70%,而我国仍停留在以煤为主的时代,煤在一次能源中占60%以上。大量煤炭的直接燃烧引起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用清洁能源替代煤炭、调整能源结构是近期的重要任务。可再生能源对此可作出贡献。3.保护环境的需要可再生能源对防止空气污染、保护环境、实现自然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与人类社会友好的能源。4.开发西部的需要西部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占全国资源总量的70%以上。其中,风力资源占85%以上,太阳能资源占90%左右,小水电资源占65%以上。发展可再生能源必将带动西部地区经济的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篇5

关键词:太阳能;光伏发电;现状和前景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能源被不断的消耗,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为了减少环境的污染,保证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就必须改变现有的能源结构,重视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可再生资源是人类未来的主要能源来源,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开始重视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在这些可再生资源中,光伏发电的发展速度最快,而太阳能光伏发电已经成为可再生能源领域中继风力发电之后产业化发展最快、最大的产业。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我国拥有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对太阳能的开采具有很大的优势,因此,太阳能光伏发电成为我国开发新能源的重要内容。本文介绍了光伏发电系统的组成,并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现状及前景进行分析。

1光伏发电系统的组成

一般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主要是由光伏电池组件,交直流逆变器、蓄电池和光伏系统电池控制器组成。首先,通过光伏电池组件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其次,再利用交直流逆变器将直流电转变成交流电,同时逆变器还可以自动稳定电压,改善光伏发电系统的供电质量。利用蓄电池将电能存储起来,在需要的时候在释放出来。充放电控制器则是可以防止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的储能蓄电池组过充电和过放电的设备,它是光伏发电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

2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2.1国外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作为20世纪80年代世界上增长最快的高新技术产业之一,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快速发展。截止2004年,世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装机总容量达到了964.9MW。到了2006年底,这个数据达到了4961.69MW。像单晶硅电池、多晶硅电池、非晶硅电池、带状硅电池、聚光电池以及薄膜电池等太阳能光伏电池已经商品化和实用化。在国际市场上,太阳能光伏电池的价格一般在3.15美元左右,并网后的价格为每瓦6美元,发电成本为每千瓦时0.25美元。光伏电池的发电效率在不断的提高,晶体硅光电池的转换率为15%,而单晶硅电池转化率则达到了23.3%,砷化镓光电池更是达到25%的转化率。同时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的使用寿命也大大的延长,最多可达30年之久。目前,世界上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用最多的国家为美国、日本和欧盟,它们的太阳能发电总量占世界光伏发电量的80%。专家预测,日后的世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将会朝高效率、高寿命、低成本和美观实用的方向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总量也将占13-15%,预测到2100年光伏发电总量将占60%以上。

2.2国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现状和发展趋势。

我国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启用较晚,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光伏发电快速发展。在这一阶段我国光伏组件的生产能力不断提升,产品生产成本降低,市场不断扩大并出口到国外,装机总容量也逐年增加。截止2006年底,我国光伏发电总量为35MW,占世界总量的3%。到2022年之前,我国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不断发展和完善,光伏市场也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发电成本也逐渐降低,2010年我国光伏发电的价格约为每千瓦时1.2元人民币,预计到2022年,这个价格将会降低为每千瓦时0.6元人民币。

随着我国光伏企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受到西方国家的反倾销等政策的打击,一些光伏组件的生产厂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这个背景下,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开发应用应该转向国内,中国太阳能资源丰富,尤其是西北等内地地区,光照充足,必须加大财政支持,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在中国的应用,促进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

3结语

随着太阳能的开发和利用,我国光伏发电系统的应用快速成熟起来。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但具有环保的特点,而且科技含量高,发电成本低,是对传统发电模式的重大突破。但是,光伏发电系统的使用率还不高,主要原因是光伏发电系统的组成科技含量高,对材料的使用要求严格,因此必须加快研发太阳能光伏电池的新材料,提高光伏发电的效率,降低发电成本。加大对光伏产业的扶持力度,开发国内市场,将光伏发电系统广泛的应用到国内,提高光伏产业竞争了,不断推进光伏产品的更新和升级,为我国的电力供应开辟新的途径。

参考文献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篇6

关键词:海洋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制度;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092-02

海洋可再生能源,即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中所称的海洋能,是指依附在海水中的可再生能源,海洋通过各种物理过程接收、储存和散发能量,这些能量以潮汐、波浪、温度差、盐度梯度,海流等形式存在于海洋之中。它主要包括潮汐能、海流能、波浪能、盐差能和温差能。开发利用海洋能已经成为诸多发达国家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战略抉择。这些国家通过出台法律法规及配套激励政策、投入巨资研发海洋能开发利用技术等多种手段,吸引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涉足海洋能产业,以促进海洋能开发利用并加快推进海洋能的产业化、商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我国海洋能经济激励法律制度的现状极其不足。

一、现状

我国海洋能资源总蕴藏量约为八亿KW,开发前景甚好。但就目前而言,我国海洋能开发利用还处于试验阶段,不仅对海洋能开发利用的时间较晚,而且针对其开发利用的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保持着空白。直至《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颁布,才使得这一尴尬局面得以解决。《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彻底改变了此前针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性文件以行政性规范文件和部门规章为主、管理手段以行政为主的不利局面。但是,与其它可再生能源相比,海洋能的开发利用还略显不足。该法贯彻后建立了相关经济激励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海洋能开发利用的巨大促进作用是毫无疑问的,但现实却反映出其操作性较差的弊端。

二、不足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一系列促进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经济激励措施,主要涵盖以下几点:一是税收优惠政策,该第二十六条作出了相应规定。二是财政补贴制度,该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了相应规定。三是价格补贴制度。价格补贴不仅是弥补海洋能与传统化石能源比较处于劣势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激励海洋能发展的必要措施,该法第十九条作出了相应规定。为了保障该规定的有效实施以及落实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价格补贴制度,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海洋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附加合理利润的原则予以制定。该法律制度是在充分考虑包括海洋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开发利用情况和特点的基础上设立的。海洋能在我国地理分布不均,外加因技术以及成本的制约,海洋能的竞争力较低,在短期内无法与传统的化石能源相抗衡。因此在短期内采取这种侧重式利益趋向是十分有必要的。然而,立法中未对经济激励法律制度作出弹性规定,则表现出立法前瞻性不足,难以应对未来海洋能行业发展较为成熟时期的问题。从分类电价制度来看,该制度把政府对市场干预这种强制性措施作为主要手段,以确定海洋能电价。这首先就要求政府解决准确估算可再生能源项目成本这个难题。其次,虽然短期内该制度能够保证海洋能的健康发展,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该制度违背了市场竞争规律,打破了能源市场的公平竞争。现阶段,在我国发电集团优势较为明显的情况下,由于分类电价制度过于保护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得利润,这就会使得企业惰于竞争、改善管理、降低成本和提高科技水平。这显然是与以引入竞争为目标的电力体制深入改革相违背的。所以分类电价制度只能作为一个促进海洋能发展的临时手段。从补偿制度来看,海洋能电力在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以及电网企业享有稳定的费用补偿,将会使得海洋能企业惰于竞争、改善管理、降低成本和提高科技水平。此外,立法中未对补贴制度作出弹性规定,则表现出立法前瞻性不足,难以应对未来在我国电力市场不断开放的情形下,海洋能发电企业会与独立的售电企业或大用户进行直接电力交易的问题。

三、国外海洋能经济激励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丹麦

丹麦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经济激励法律政策,主要有:1.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为促进技术成熟,政府为每台风能发电机投入相当于成本30%的财政补助,此项补贴计划共实行了10年。2.市场准入和上网优惠。政府为了消除海洋能源在开发初期的市场准入障碍,通过了优惠税收等多种制度政策及建立有效方便的投资融资机制对海洋能源上网发电给予支持和鼓励。3.实行绿色认证。这是丹麦在海洋能源领域经济激励制度上的特色。在绿色市场上,海洋能源的发电除了付给一定的电费价格以外,发电商每提供一定的海洋能源发电电量,还能购得到与该电量数量相关的绿卡。有绿卡的发电商所供应的电量得到优先上网权。绿卡的配额则通过市场的需求来保证。每个电商消费者必须要购买分配给自己的海洋能源发电配额,用来扩大海洋能源发电的市场。

(二)美国

美国电力研究协会研究发现,全美海洋能发电潜力巨大,仅海浪发电就可以生产100亿瓦电力,占美国电力需求的6.5%,而波浪能、海上风能、潮汐发电可以满足全美10%的用电量。据美国能源信息署最近的计划表明,到2030年,美国整个国家电力的20%将由可再生能源提供,2010年4月,美国能源部下属的可再生能源实验室了《美国海洋水动力可再生能源技术路线图》,阐明了美国未来重点发展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包括:波浪能、潮汐能、海流能、海洋热能和渗透能。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和引导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第一,通过电力采购协议,提供融资便利。第二,制定强制性政策,要求各个沿海州加强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第三,提供研发创新资金和项目支持。为了更好地促进美国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美国政府规定了一种公共效益基金制度,该基金是按照零售电力价格的1%~3%直接提取,也包括部分企业的专门捐款。该项公共效益基金主要是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研发、奖励可再生能源设备安置,以及为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提供贷款,以帮助那些无法通过市场竞争达到融资目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第四,通过生产税抵免和加速折旧,鼓励开发者投资。

三、完善海洋能经济激励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对于配额制度、补偿政策和费用分摊制度面向电网企业进行了制度的完善

首先,要完善费用分摊和超额辅助服务补偿政策在海洋能源发电领域的电网建设。其次,要加快对于海洋能源电力配额制度在海洋能源消费量为核心的电网企业中的相关应用,尽快落实和完善。

(二)对于海洋能源产业的金融和财税扶持政策要加强完善

第一,加强具有明显技术创新、资源节约特点的海洋能源产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投资抵免政策。第二,建立公平合理的海洋能源增值税政策体系,推进增值税转型。第三,对于海洋能源发电项目的金融扶持工具和政策要丰富和完善。第四,尽快建立健全与海洋能相关的环境税、资源税和碳税政策体系。第五、财政投资、补贴和政府采购要着力于海洋电力系统方面,尽量完善和建立健全相关内容。

(三)利用融资方式和金融手段来支持技术研发

灵活利用政策性金融、产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债权融资、低息贷款、股票融资、担保体系等多种融资方式和金融手段满足领先企业扩大发展的资金需求,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和发展。加强对自主海洋能源技术和产品的财政补贴政策和定向政府采购,确保政府采购和补贴对象适合市场需求、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真正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同时要应用引人政策性保险加快自主创业的成果推广,为海洋能源设备制造业设立专门的政策性质量保险。

(四)在美国当地要加强税收制度的扶持力度

完善改进海洋能源费用分摊机制,进行海洋能源资源的开发权有偿转让制度的探索和推广,并且对于沿海当地城市及海洋能源的资源所在地要完善其相关的鼓励补偿机制。

四、结语

随着我国政府和公众对环境污染认识的日益加深及对经济发展的能源需求的清醒认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已经越来越得到政府和公众的重视。海洋能作为未来重要的能源形式也从无到有在实践中发展起来,利用起来。海洋能的开发利用在我国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然的。然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发展在我国可以说仅仅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市场化程度比较低,国外很多发达国家通常是高度市场化的国家,因此其中有许多经济激励制度是不能为我国照搬的。但这些并不意味着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不值得我国借鉴。我们要做的首先是加大市场化进程,去除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以便这些制度能够在我国得到有效运营。同时因为开发利用海洋能的法律制度改革的大势如以人为本、整合、专门的立法格局等等在世界各国之间是共通的,并且海洋的开发程度关系到我国在21世纪的国际地位,因此我们不应该因为目前的技术不成熟或者资金缺乏之类的因素只顾眼前经济利益而放弃长远考虑。有关海洋能源立法的建设完善已经不再是遥遥无期的事情了。把握时机、看准趋势、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进行独立制度研究是当今推动海洋开发的法治工作者们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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