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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分析(6篇)

时间: 2024-05-17 栏目:公文范文

道德与法治分析篇1

一、开展“聚焦时政・热点播报”实践活动的作用

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探索,九年级道德与法治教学要重点关注国内外时政热点。教师要注意收集重大时事热点运用于道德与法治课堂,既能印证教材核心知识,充实教材案例数据,又增强了道德与法治课的说服力和感染力,极大地激发了学生学习道德与法治课的兴趣,培养了学生关注社会发展、关心国家大事的习惯,体现了道德与法治教学的时代性。因此,开展“聚焦时政・热点播报”实践活动,对于九年级的道德与法治教学非常必要。一方面,能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另一方面,又能锻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合作探究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人际交往、团队合作等方面的素养,培养学生在探索中形成优秀品质,促进道德与法治教学效益最大化。

根据笔者长期的教学经验,开展“聚焦时政・热点播报”实践活动有五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一,引导学生观看“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节目,能让学生养成自觉关注时政热点,思考身边重大社会现象的良好习惯。第二,引导学生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媒介,能提高学生获取信息、辨别信息真伪、正确解析信息的能力,提高其媒介素养,发展其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合作探究的能力。第三,能培养学生逐步提高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创新思维的能力。第四,能促进三维目标的实现,即把时政热点融入道德与法治教学,以实现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第五,能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民族危机感,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国内外形势;增强学生的民族文化认同感和民族自豪感,激发学生强烈的爱国热情,为学生明辨是非善恶,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念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与实施“聚焦时政・热点播报”实践活动

首先,要确定适合的时政热点话题。教师要依据新课程标准,结合当前国际、国内时政热点,收集资料,确定符合当前基本需求的热点专题。比如,全面从严治党专题;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专题;树立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专题,等等。

其次,鼓励学生利用网络等现代媒介多途径收集时政热点材料。按照教学计划,让学生有针对性地收集热点专题材料,小组合作制作“聚焦时政・热点播报”PPT,记录热点专题相关的时政新闻,并对种类繁多的图文材料进行归类和整理。尤其要引导学生充分利用《中学生时政报》《中学生政史地》,以及网络等媒介,了解当前国内外的时政热点、时政动向,对相关新闻信息及时进行搜集、整理和归类。如收集韩国部署“萨德”反导系统事件、里约运动会、中国女排精神、中国杭州G20峰会、校园欺凌事件等材料。

最后,给学生创设探索的环境。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选取三个班级作为活动对象,以小组为单位,为学生创设自主思考、自主探索的大环境。教要引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主选题,协作收集、筛选、整理信息,特别要注意保证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出现常识性错误;要把信息进行分类整理,找出时政热点与课本教材的结合点,尝试用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提高他们迁移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聚焦时政・热点播报”实践活动的总结

对“聚焦时政・热点播报”实践活动的总结,要走好以下几步。

第一步,编制“聚焦时政・热点播报”备忘录。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按照“热点速递”“课标链接”“问题预测”三个部分制作“聚焦时政・热点播报”PPT,多角度地运用教材里的相关知识对热点进行分析,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通过鼓励学生编制练习题,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概括归纳能力。例如,引导学生思考“杭州G20峰会”引发的“中国关注”,让学生尝试寻找世界各国关注中国的原因,分析中国在国际社会上扮演的角色等。

第二步,交流展示、资源共享。教师要为学生创设宽松、民主的课堂氛围,利用课前五分钟时间,由学生轮流进行交流和展示,以加强生生、师生之间的交流与共享,有效督促学生积极参与实践活动。教师要随时关注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提醒学生认真倾听其他同学的发言内容,并针对发言内容,高屋建瓴地引导学生,培养学生语言表达的专业性、思维方式的发散性,密切关注学生的情绪变化,及时调控课堂进程。例如,针对部分党员干部贪腐被依法惩处的事例,学生的理解相对比较浅显,故应适时启发学生思考:“干部落马”说明我国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的四个基本要求等知识。

第三步,及时反馈点评。教师要对展示内容翔实、编制题目新颖、分析角度多元的学生,予以充分肯定和鼓励;对于有待提高的学生,要及时指出问题并指导其改进。在将重大社会热点与教材相结合时,教师应重视对学生多角度、多主体、多方位思维方式的培养,注重总结和反思,促进学生深化自我认识。例如,青少年自身实践问题、出谋划策类问题等,应从不同层面、不同高度、不同主体进行探索和尝试。

道德与法治分析篇2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别与联系,并且总结出“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然后通过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我们进一步分析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并且提出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阐述了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德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辩证关系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二者究竟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曾成为一段时期内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需要有法律来为之保驾护航,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影响与支持,因而在我国,“法治”与“德治”应当同步并举。然而,诸方面的原因,却使得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说明,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的。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探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途径与方式应成为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所必须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

1、“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可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依据。分析如下:

(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与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作用。

(二)、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贯彻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纲要》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重要思想,规定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为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纲要》关于“爱国守法,明和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工作和学习中,要认真学习、全面落实。

(四)、理论分析

1、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精神。信用体现了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和法律意识。因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起来。

2、从哲学角度分析

⑴矛盾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法治与德治是一对矛盾,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⑵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是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先进的、革命的、科学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制约和影响的作用。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思想,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⑶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既是一种价值观,又是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的政治原则和道德原则。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有利于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和矛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

3、从政治学角度分析

⑴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思想,体现了人民民主的本质和社会主义的特征。国家实行使对内职能,既要依法打击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又要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国家发挥对内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

⑵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关于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把“爱国”放在了首位。爱国是公民对祖国的道德观念的体现,是对公民首要的道德要求。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主题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和道德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让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在中国历史上,曾有不少开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萌发并提出过治国不能没有法治又不能没有德治的思想,认为只有二者“并用”才是治国之大道。比如,孔子就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意即,严刑只能使百姓因害怕而不敢做坏事,但不能使人们自觉知耻而守法;相反,以道德治理国家,以礼乐教化人民,则可使百姓自觉知耻,自我规范。自我约束。

在西方国家,同样有人提出“法治”与“德治”的治国思想。但就实际看,纯粹的“法治”或“德治”并不存在,而是“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或并用。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具有本质不同。社会主义法制是自有法以来最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制,社会主义道德是比人类社会历史上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高尚、积极和健康的道德。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是对人类社会优秀文化遗产的吸收和借鉴,也是对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二)、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为我党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同志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思想和政治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严格地讲,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重视的。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在发展中也曾经历过曲折。特别是在“”期间,缺少甚至没有法治,最终酿成“”的历史悲剧。这时期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为我党在新形式下探索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鉴于“”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同时又强调:“解决以上所说的制度问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进行教育和思想斗争。”要“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邓小平同志关于既要抓法制建设,又要抓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为我党避免重犯“”那样的严重错误,减少失误,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广阔道路。

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国之道。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思想,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去年“七一”重要讲话中,同志再次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同志关于“法制”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党历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党对治国之道进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新的真理性认识,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三)、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当代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求。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又使优秀传统道德受到冲击和侵蚀,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思想和道德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在我国目前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四)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国。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在其运作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不仅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而且也离不开信用的维系和约束。社会信用出现危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成为一种混乱经济。诸如非法集资、虚假出资、制假贩假、蒙骗欺诈等不讲信用行为无不使市场经济不时出现病态和混乱,使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干扰和破坏。因此,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科学认识。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和行为规范,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首先,法律只对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评价,虽然调整时也考虑其主观过错,但并不单纯地调整其内在的思想活动;道德不仅对主体的客观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而且也对主体的主观思想进行调整和评价。其次,法律主要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道德则是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发挥作用的。再次,法律和道德调整的深度和广度不同。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具有广泛性,一般来讲,法律不宜调整干预的,则需要道德来调整干预。同样,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也具有以上不同特点,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正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全面科学的认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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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永刚.论邓小平的创新思维.当代高等教育发展研究[M].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9.

[3]黄蜺.正确认识与时俱进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J].人文杂志,2002.1.

[4]曹爱琴.与邓小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研究[J].思想研究,2002.1.

道德与法治分析篇3

有幸的是,高全喜教授的新著《休谟的政治哲学》及时填补了国内研究中的这一空白,全面阐述了休谟政治哲学的各个重要方面,深入分析了休谟思想发展的内在逻辑,特别揭示了休谟的思想与政治哲学的后来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为我们全面认识和理解休谟哲学提供了一个更为生动丰富的思想文本和交流平台。

在他的第一部政治哲学著作《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2003)中,高全喜就明确指出,哈耶克发表于1963年的《大卫·休谟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一文“通过论述休谟的‘一般且不变的正义规则’的思想,较为全面地阐发了他的‘正当行为规则’的内涵”(第12页),由此揭示了哈耶克思想与休谟政治哲学之间的血缘关系。应当说,正是由于这种血缘关系,才促使高全喜在完成了哈耶克的思想旅程之后溯源直上,回到三百年前的休谟,因为在他看来,休谟“是以人的情感,以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以同情和道德情操为基础,建立起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共政治理论、一种市民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第3页),而这些理论无论是对当今西方的自由主义还是对现代中国的政治文化都具有十分明显的启发意义,例如,“在有关私利与公益的关系问题上,有关自然正义与人为正义的划分上,特别是在有关法律规则和政治制度的建设,以及政治德性的塑造与培养方面,我们都可以通过比较与鉴别或多或少地吸收休谟思想的内在营养”(第5页)。阅读了高全喜的这部著作,我的强烈感觉是,无论是对当今的自由主义讨论,还是对西方哲学发展历程的重新审视,休谟的政治哲学都是我们无法绕过的重要一章。

我说“休谟是无法绕过的”,意指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如今的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乃至经济学和政治学,都从休谟那里获得了难以估量的思想资源。只要翻阅一下西方哲学家关于正义规则、财产权问题以及自由问题的论述,我们就很容易读到休谟的思想。例如,哈耶克把正义规则即法律看作是那些在社会演进中发挥作用的习俗、传统、惯例以及国家法律制度,他的“正当行为规则”正是对休谟正义规则的现代演绎;牛津大学法学教授哈里斯(J.W.Harris)在《财产和正义》(1996)一书中明确地把休谟关于财产制度约定性的论述看作后来政治哲学家讨论财产权问题的一个重要起点,同样,萨维尼的历史法学也受到了休谟思想的深刻影响。通常认为,休谟对18世纪以来的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他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中的影响。但正如高全喜在书中所说的,“政治经济学是英国社会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有别于古代家政学和现代经济学,其对于一个社会经济事务的分析具有着古典自由主义之政治哲学的基础意义。因此,作为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在休谟和斯密看来乃是有关社会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而这种研究只有在经验论的人性哲学和正义的规则与制度的前提之下才能进行。在这个方面休谟提供了一个研究古典经济学的人性的和制度的考察方式。”(第146页)

“休谟是无法绕过的”第二层含义是指,政治哲学并不是休谟人性论哲学的陪衬或辅助部分,而是他整个哲学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进一步地说,是他把人性考察和分析的结果直接运用于现实社会中的人的自然结果,或者反过来说,正是由于休谟对市民社会中的人性本质以及制度建构有着深刻的认识,才使得他的一般人性论具有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和更强的理论说服力。高全喜明确指出,“休谟的人性学说是一种政治哲学和社会政治理论”(第3页)。他认为,“政治哲学是休谟哲学的一个重要方面,甚至是休谟哲学的核心内容。尽管传统的休谟思想研究把休谟的经验主义的哲学认识论视为中心内容,但休谟的人性论所揭示的哲学本性从根本上说乃是一种人的社会政治本性,或人为正义的本性,因此,政治哲学可谓休谟《人性论》的核心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性论》,特别是第三卷‘道德学’构成了休谟政治哲学的基础理论部分。”(第8-9页)

其实,说“休谟是无法绕过的”,表面上看是在强调休谟思想的重要性,实质上是在说明,休谟对人性的透彻分析以及他对道德善恶标准的界定,为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直接提供了论说话题,或者说,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正是从政治正义和社会良心的角度,解答着休谟提出的关于“是”与“应当”的著名难题。虽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的直接思想来源是康德,但康德思想的基本前提毫无疑问地是休谟哲学,因为“休谟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思想导致了康德两种理性的划分”(第24页),而“休谟难题并不单纯是一个道德学的问题,而是一个有关事实与规范的政治正义问题”(第25页)。在这种意义上,休谟就成为讨论当今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时必须涉及的话题。更确切地说,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人的理论在思想上是康德的,但他们的问题却是休谟的。正如康德本人所言,没有休谟,就没有他的思想;同样,没有休谟,也就没有当今的自由主义哲学。

我们知道,在任何观念领域,思想可以是常新的,但问题却往往是永恒的,就是说,不同时代的思想家都是在对相同或相关的问题做出思想上的探索,试图给出各自不同的解答,虽然这样的问题在不同的时代可能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或形式。同时,问题的提出又往往伴随着不同方法的使用,方法和角度的改变也常常是提出不同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同时,关注提出这些问题的方法就是极为关键的。休谟问题的提出正是他充分利用了牛顿的科学解释方法和洛克的经验主义认识方法的结果。

牛顿方法的特点是追求解释活动中的简单经济,就是要用最少的解释概念去说明自然现象和事件。休谟用这种简单经济原则去解释人类如何形成关于事实和道德的判断时,就把这些判断与单一的心理过程联系起来,尽量使用最少的心理活动成分,而不是赋予人类各种不同的感觉能力去说明每一种判断。由此,休谟根据对心理活动的解释提出了关于人类德性和政治制度的假设。在这里,无论是简单经济原则,还是心理活动描述,都反映了休谟的经验主义基本立场,就是说,他的一切说明都应当是在经验上可以得到证实的,因而他在这个基础上提出的任何假设也就具有了很强的说服力。休谟明确写道:“我们虽然必须努力将我们的实验推溯到底,并以最少的和最简单的原因来说明所有的结果,借以使我们的全部原则达到最大可能的普遍程度,但是我们不能超越经验,这一点仍然是确定的;凡自命为发现人性终极的原始性质的任何假设,一下子就应该被认狂妄和虚幻,予以摒弃。”(《人性论》,引论,中译本,第9页)

历史地看,休谟对经验主义方法的运用和关于事实与价值两分的问题的提出,都与他的时代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是宗教神学逐渐从科学研究中的分离和心理学方法的普遍运用。应当说,神学背景直接导致了休谟对道德领域和政治领域中正义问题的关注,而心理学在当时正处于发展的鼎盛时期,运用心理学方法去分析观念的产生和分类,在认识论上就具有相当充分的理由。遗憾的是,高全喜在书中没有对这种背景给出更为详细的分析,这就使得他对休谟政治哲学的阐述缺少了一些哲学方法论的力度。

道德与法治分析篇4

〔论文摘要〕通过对经济伦理学学科发展的剖析,阐述了如下经济伦理观点:经济伦理学应定位为应用伦理学;其研究范围应包括经济制度的道德评价、企业内部经营活动中的伦理研究、经济活动者及其经济行为的道德评价等;其分析方法则在于运用功利主义思想、康德的道德法则以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等。

理查德·t·德·乔治(richardt.degeorge)既是美国经济伦理学研究的代表人物,亦为当代经济伦理学研究的开创者之一。对于其经济伦理思想,国内学界多停留于一般性介绍和规范应用的层次,缺乏专门研究。本文拟从剖析其关于经济伦理学学科发展的思想人手,简要说明其经济伦理观点。

一、对企业非道德性神话的分析

所谓企业非道德性神话,指的是美国人对于企业经营所持的一种普遍观念,即,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赢利,在经营活动中进行道德考虑不合时宜。这里的“非道德”并不意味着“不道德”。它其实是指对企业根本目标的一种定位:企业经营既然以赢利为终极目标,那么直接关注道德就与企业的性质背道而驰,在相当程度上可认为是虚伪的表现。这样看,企业非道德性神话的本质含义就是,“伦理与企业经营是两码事”。德·乔治认为,这种观念实际上站不住脚。

第一,它偏离了美国的现实生活。德·乔治认为,美国社会关注着企业行为的道德性,对企业不道德的决策保持着高度敏感。这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媒体报道商业丑闻所带来的公众反应、公众组织、商业伦理的研究以及公司开展的伦理项目。这样看,企业非道德性神话未获全社会的一致认同。而且这种公众诉求也对企业产生了一定的道德压力,促使它们在决策过程不得不考虑伦理因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第二,它偏离了美国企业的价值观体系。德·乔治认为,企业非道德性神话对美国的自由经济制度中的自由观念做了绝对化的理解,在企业经营的实践中则混淆了自由观念与如何使用自由之间的差别。

在德·乔治看来,经济自由的观点是“以在自由经济制度中经营者所必备的成熟度、知识水平以及责任心为主要依据和基础的”,其价值预设是“所有人都希望维护个人的利益,每个人比其他任何人都更清楚自己追求的目标”。换句话说,自由的经济制度只是实现经济自由的环境,其目的是为了让每个人都能充分实现其利益。但个人能否充分实现其利益,还在于能否合理地利用、并维护这一环境。因此,就其实现来说,自由同时也意味着责任:一方面要自我负责,要对自我行动目标的选择负责,需要培养相应的责任能力。另一方面要对维护自由的制度环境负责,自觉地将自我的经济目标约束在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总之,经济自由并非意味着,只要不违反各种法律规定,即可任性而为,而必须以相应的责任感和责任能力为前提。非道德性神话“通常强调获取收益的愿望而非对自身利益进行选择的自由”“。就此而论,它偏离了美国经济制度所蕴涵的自由理念。

德·乔治进一步指出,自由虽然是美国的自由经济制度核心价值,但其他的传统价值观念如公平与机会均等等理念也值得尊重。然而,美国经济制度蕴涵的功利主义与效率至上的价值理念,难以与公平和机会均等的传统价值观相协调。具体说,在经济实践中仅靠自由经济的制度,只能保障形式意义上的公平与机会平等,在调适实质公平方面则不足;对于功利主义与效率至上原则,由于美国人注重其实践性而非理论性,由此难免会带来竞争方面的消极效果。对于美国自由经济制度诸如此类的缺陷,非道德性神话的信奉者未予正视。这里德·乔治隐含的观点是,自由的经济制度既然为企业经营者提供了实现其经济自由的环境,那么他们就有责任不仅去维护,且有必要来改善这一环境。也就是说,无论从个体还是社会的角度看,企业合理的行动方式不应是去利用制度的缺陷,而应以一种负责的态度在经济实践中弥补制度调节的不足。显然,要做到这一点,企业需具备相应的道德敏感度和一定的社会责任感。

毋庸置疑,德·乔治的上述反驳乃针对美国的现实观念而言,应联系美国文化的语境来理解其论证的有效性:其一,公众对企业道德性的关注之所以成为有力的反驳论据,应联系美国当代生活的民主化来理解。从民主的观念看,判断一种观点的合理性,合乎民意是其标准之一。非道德性神话既然与民意相悖,则不足以解释和说明美国观念的现实,其合理性亦应遭受质疑。其二,作为美国企业中流行的一种“传统”观念,非道德性神话之所以需要修正,亦当从美国实用主义的哲学传统看。也就是说,一种传统观念是否需要修正,其衡量标准首先在于它能否有效应对生活实践中的问题,以发挥规范和优化现实之用。就此而论,非道德性神话之所以不合时宜,经济领域之所以要求伦理规范的介人,在企业决策中须纳人伦理考虑,这些主张首先并非抽象思辨的结果,而是经济实践提出的要求,即,为了更好地说明经济领域中的伦理问题,并为之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换句话说,由于当代经济领域中的伦理问题趋于尖锐化和普遍化,力求在当代经济实践的背景下建立经济与伦理的合理关联。而当代经济伦理学最初以一种社会运动的形式出现,这一事实无疑为其理论的实践和问题面向提供了有力的证明。

二、经济伦理学的学科建构

对非道德性神话的反驳,为重新思考企业与道德的关系扫除了观念障碍。那么,在当代美国的经济实践背景下,企业与道德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或者说可以从哪些方面人手去思考两者的关系?德·乔治做了一个大致的勾画,即“企业的道德背景、所有权的基础、企业的职责、企业与法律以及不断变化的经营使命”。这五个方面可视为从企业层次来思考经济与伦理之间关系的五个主要的问题领域。对此的说明,可以揭示两者在新的经济背景下所呈现出的关系之复杂性,因而需要相应的专门研究。同时它也提示出两种基本的研究进路,进而有两种形式的经济伦理学:“一是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出现的经济伦理学,二是作为伦理学整体范畴组成部分的经济伦理学”。前一种实对应于美国式的企业伦理学,其侧重在实践操作层次,可归为较前沿的企业管理的范围。后一种则注重伦理学方法的运用,以对经济伦理问题进行理论解释和规范指导。严格说来,后一种才是具有相对独立的学科意义的经济伦理学,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德·乔治提出了如何构建经济伦理学的基本思路。

首先,德·乔治将这种经济伦理学定位为一种专业伦理学或者说应用伦理学。按照他对专业伦理学的界定,经济伦理学是一般伦理学在经济领域的应用,即,运用一般伦理学的方法来解决经济领域的具体问题,其中主要是企业经营中的伦理问题。从这样的理解出发,他将经济伦理学的内容概括为五个方面:其一,用一般伦理学的原理对经营活动的案例进行伦理分析。其二,对用于各种经济组织的道德术语进行元伦理分析。其三,分析用于评价企业结构的各种术语。其四,为解决经济伦理问题,可能会涉及与问题相关的其他知识领域如哲学、经济学等,而进行相应的研究。其五,描述值得推崇的道德准则和典范式的道德行为,其行为者可以是经营活动参与者,也可以是具体企业。

其次,从其研究的面向或进路看,经济伦理学可一般地理解为包含以下三个相互联系的层次,同时又可分别对各层次进行独立研究:第一个宏观层次研究对经济制度的道德评价,以及该制度的替代方案及其调整问题;第二个中观层次研究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中的伦理问题;第三个微观层次研究对经济活动者及其经济行为的道德评价。在扩展的意义上,研究国际化的经济活动,主要是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的伦理问题,可视为经济伦理研究的第四个分析层次。

最后,德·乔治认为,对经济伦理学的作用和目标不能作过高的要求。它能帮助人们认清经济伦理问题,并为其解决提供更系统的方法和更有效的分析工具,但不能改善任何人的道德水平。其“最终目标既不是维持现状,也不是激烈的变革,而是对需要变革的方面提出补救的办法,是对合乎道德的事物进行充分的保护”。要之,其经济伦理学的目标可概括为两方面:一是有效地解释和说明现实的经济伦理问题,二是为解决经济伦理问题提供规范指导,为提高经济决策的伦理质量提供合理的方案。

三、经济伦理学的分析方法

在德·乔治看来,经济伦理学的分析方法首先来自一般伦理学方法在经济领域的运用,那么,发展研究方法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建立伦理学方法介人经济实践之间的桥梁,以分析企业经营中的伦理问题。

在其《经济伦理学》中,德·乔治发展出三种分析方法:通过分析和运用功利主义思想、康德的道德法则以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分别扩展为其经济伦理学中的功利主义分析方法[i7sa,道德法则评判方法,以及权利与公正原则的应用方法,并说明了运用这些方法进行分析的具体步骤。由此他进一步贯彻了将经济伦理学定位于应用的思想,使伦理学方法能有效地介人现实的经济伦理问题。

就他发展方法的过程看,特点有二:其一,这三种分析经济伦理案例的方法,所依据的伦理理论无一不在美国有深厚的传统。而他又认为,虽然三种方法的思考路径有别,分析出来的结论却大同小异。在当代合理多元主义的伦理学对话背景下,这或可视为一种注重运用本土资源的自觉。其二,他并非直接运用某个伦理学原则作为经济伦理学的分析方法,而是通过发展出相应的道德分析步骤,将对原则的道德理解与对经济实践过程的把握相结合,从而将一般的伦理学原则展现为经济实践中的伦理推理。显然,这是一种沟通一般伦理理论与经济伦理实践的努力。

值得追问的是,作为一门学科,经济伦理学有没有属于自身的研究方法?他在《国际商务中的诚信竞争》中提出了“伦理置换”(ethicaldisplace-ment。另译为“伦理移植”)思想,在某种意义上,它可以视为一种表现了经济伦理学作为应用学科而特有的方法。

所谓“伦理置换”,指的是在某一层次上无法解

决的伦理问题,可以置换到上一层次上以寻求解。这是一种应对伦理困境的方法。在个人层次上无法解决的经济伦理问题,可以置换到企业层次以求解决;企业层次的伦理困境,则可以反映到制度层次来讨论,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四、德·乔治的经济伦理观点

可以就以上三方面的梳理作简要分析,以揭示德·乔治的经济伦理学包含了何种经济伦理观点,

或者说,是出于何种关于经济与伦理之间关系的看法,而构建其经济伦理学。

首先,经济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针对的是现代化进程中经济与伦理相脱节的问题。非道德性神话的破产,一方面说明,秉持“经济与伦理无涉”的“传统”企业经营观念,难以适应当代“新经济”的运作方式,不足以应对其中凸现的伦理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说,以此观念来主导企业经营,其副作用日益明显,并与人们日常的道德期待相悖。企业伦理研究作为一种社会运动的兴起即为明证。在此意义上,非道德性神话也可以视为引发当代经济伦理问题的一个重要的观念原因。德·乔治的判断是,经济运作中排斥伦理考虑,这一现状是不合理的,必须面向当代经济实践,建立经济与伦理的有效联系。

其次,从其学科构建看,德·乔治注重以经济实践为基础,进行经济伦理规范的整合。其中包含的经济伦理观点可概括为:

第一,伦理与经济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合理的关联。这要求有一种面向现实和问题的态度,即,从理解经济的现实出发,选择适当的伦理方法去介入现实,以说明问题所在,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案。

第二,既然以实践和问题为主要面向,那么其经济伦理学对经济与伦理关系的改善也是实践意义上的。实践首先要求可操作性,一般伦理学作为分析工具和方法介人经济伦理问题的方式是直接的。也就是说,这些工具和方法本身是否合理,它们介人经济领域的问题之时是否需要某种新的理解或修正,或者说经济伦理学是否需要基于对经济与伦理关系的深层探讨,而确立属于自身的专门理论,在他看来,并非其经济伦理学关注的主要问题。

第三,他所提出的“伦理置换”方法,对于在实践中整合出有效的经济伦理规范具有特殊意义,可以视为其经济伦理观点的具体化。由此可以将实践中经济与伦理关系中的问题逐步反映到理论中来,并作有针对性的探讨。比如,一个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却发现因此而在同业竞争中日益处于不利的地位。我们固然可以说,既然是道德责任,那么就不应因为效益的原因而放弃,否则只是工具性的、虚伪的道德。然而这种“德福背反”的状况毕竟不合理,那么就可以置换到制度的层次来思考,通过改善制度以减少“德福背反”的状况。一种合乎经济伦理的制度应该往保障“德福一致”的方向发展。

最后,德·乔治将其经济伦理学定位为一种应用伦理学,可以通过分析这种“应用”的性质,以进一步理解其经济伦理观点。分两点看。

第一,作为应用学科意义上的经济伦理学研究,显然有别于以经济实践者为主体的、作为社会运动的企业伦理学。它在自觉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张力的同时,积极寻求两者相通的桥梁,从而如何让伦理学方法得以有效地介人经济实践,当为经济伦理学的基本研究取径。这一点可以从他对经济伦理学的目标定位来说明。

表面看,其目标定位较为“卑微”:经济伦理学只是就经济决策的伦理方面作评判,并提供予以改善的参考方案。它既非意味着直接就决策优劣作判断,更不是要代替企业去做决策。然而这一卑微的定位包含了合理的考量:究其实,经济伦理学虽然以现实为主要面向,但也正因此就必须看到,现实的决策之合理性,依赖于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伦理因素只是其中之一。这样看,这种“卑微”,与其说是强调经济伦理学的学科局限性,不如说是表达了对现实的复杂性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研究的尊重。换句话说,不能以关注现实为借口,而确立一个理论所达不到的目标:一方面,理论总是力求从某一方面去描画和优化现实。经济伦理学只是力图充分说明经济生活中的伦理因素及其重要性,并提出改善的方案以供经济实践者参考。它“并非万应灵丹,只有当那些掌握实权的关键人物采取恰当的行动之时,经济伦理学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其目标不能是膺越的。另一方面,要实现这一目标,其关键在于通过冷静的分析而增强其理论说服力,以“获得更多的关注与支持”,而不是要基于“激烈变革”的实践狂热,去直接发起各种改变现状的社会运动。

第二,经济伦理学被定位为“应用”,但既要发展为一门学科,若缺乏自身的基础理论,则其独立性不显。德·乔治显然未在经济伦理学的范围内对经济与伦理的关系做深层次的探讨,而采取了悬置基础问题的态度。但就我们的理解,这一态度可以从其相关论述得到解释:其一,道德多元的事实。在其《经济伦理学》第二章,德.乔治用相当的篇幅讨论了“传统道德与伦理相对论”的问题。在他看来,在当代美国乃至西方的伦理生活中,占主导的是道德多元的观点,经济伦理学不能无视这一观念事实。这意味着只能形成多种特定意义上的经济伦理学,在基础问题上则难以达成统一的、尤其是成体系的观点。当然,这种“特定”也意味着,从某种传统价值观出发,可以形成相对合理的经济伦理学理论和方法。其二,就它与一般伦理学的关系看,经济伦理学的基础问题或可在哲学伦理学中探讨,或有待通过经济与伦理在实践中整合,然后才能反映到理论中。在此意义上,至少在目前,经济伦理学可以视为一般伦理学的附属学科。这种注重实践整合的态度无疑也体现了美国的实用主义传统。

道德与法治分析篇5

关键词生命周期理论法治德治盛世乱世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我国古代社会从夏商周到明清时期,都避免不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命运,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大体可以看作是一个由乱世到盛世,再由盛世到乱世的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虽然在此过程中,法律与道德是阶级社会治理国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式之一,但在不同的时期和阶段,对法治和德治的看法又不尽相同,主要集中于:是依法治国为主,德治作为法治的补充,还是法治与德治具有同等的地位,等等;目前,也有很多人感性的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在盛世用德治,在乱世用法治,那么,本文认为,对于法治与德治的地位问题,从生命周期理论视角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二者对于我们整个社会的治理来说缺一不可,不可偏废,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二者的地位和关系是有不同的。

二、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简介

19世纪以来,许多经济学家及管理学者们对企业产生、成长及衰亡规律进行了研究。1972年,哈佛大学的Greiner在《组织成长的演变和变革》文中,第一次提出了企业生命周期的概念。1989年美国学者伊查克・爱迪思从企业文化角度对企业生命周期进行了系统研究。他的著作《企业生命周期》中明确了生命周期的概念,描述了企业生命周期各阶段的行为特征,并提出了预测、分析及诊断企业文化的工具,以及改变企业文化的爱迪思诊疗法。爱迪斯的生命周期模型如图1所示:

三、我国古代社会的生命周期分析以及对应的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我们扩展一下这一视角,将企业的生命周期理论用于整个古代社会的发展历程,可将整个古代社会看出由乱世到盛世,盛世到乱世的循环发展过程。我们将这个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又是不一样的。如图2所示:

根据上图,我们以其中的一个循环为例(新朝代的建立到灭亡),来探索不同时期,法治与德治的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关系。

1、阶段Ⅰ:法治为主,德治为辅。

我们从历史可知,在这段时期,通常整个社会处于一片混乱的状态,各种起义和叛乱不断,也是一个新的王朝即将诞生的阶段,这一时期,为了建立新的制度,安定整个社会,通常主要会采取法治的方式,辅以德治,也就形成了以法为主,以德为辅的状态。

2、阶段Ⅱ:德治与法治并重。

进入阶段Ⅱ时,整个国家机制已经基本成熟,法治建设也趋于完善,整个社会处于安定的状态,此时,国家统治者为了进一步巩固自己自己的统治,除了主要依靠法治外,他还会将德治提到非常重要的高度,并将法治与德治进行融合,正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相为表里”。推行法治时必须以德治为社会基础,依靠德治教化,使大多数人遵律守法,这就为一个盛世的到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治世治人,定分止争,得人心,安天下,贞观之治,康乾盛世,在德不在刑,在教不在杀。

3、阶段Ⅲ:德治为主,法治为辅。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奉行德治为主,法治为辅,使仁政、德治得以复归。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的德治,以仁为核心,以克己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为理论基础,强调以德为本,以教为先,重视教化感应。法治以法律为武器,有锋芒,有杀气,以强行处罚调整社会关系。为推动盛世的继续法治,将引礼入法和法律伦理化,这样就使得德治地位一路攀升,形成了德治为主,法治为辅的社会状态。

4、阶段Ⅳ:法治与德治的衰退。

进入这一阶段,国家已经开始走向灭亡,各种法治机制开始遭到破坏,国家已经不能很好的实施法治,也就无法统治整个社会,此外。由于法制遭到破坏,德治实施也就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整个国家开始陷入混乱的状态,逐步进入下一个乱世之中。

四、结论和意义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将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概括为一个由乱世到盛世,再有盛世到乱世的一个循环发展的过程,并以其中一个循环为例,深度分析了法治与德治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阶段Ⅰ、Ⅱ、Ⅲ、Ⅳ)时二者之间的关系。但我们知道不管何时,德治与法治都是同时存在,二者只有地位差别,在不同时期,国家治理的侧重点不同而已。

此外,这一模型分析,对指导现实的中国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处于生命周期理论中的阶段Ⅱ,因此,我国一直主张法治与德治并重。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GreinerLarryE.Evolutionandrevolutionasorganizationsgrow.HarvardBusinessReview,1972,50:37

[2]伊查克・爱迪思.企业生命周期.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

[3]论语.为政.管曙光.诸子集成:第一册(第2版).中华书局,2006.22.

[4].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1-01-11,(1).

道德与法治分析篇6

关键词:小学道德法治教学

中图分类号:G62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5-0170-01

“道德与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根本,人人道德高尚、遵纪守法,那么整个国家必然高速发展,反之人人道德败坏、目无王法,这个国家必将灭亡,所以道德与法治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随着对小学教材命名的重新敲定,把传统的《品德与生活》改为《道德与法治》,预示着教育界对小学生思想品德、法治理念的教育力度再次加大。小学教师要加强小学生道德与法治的教育,引导学生的思想,培养学生的学习热情,让新一代的学生继承先辈们留我们的优良思想。

一、道德与法治的现状分析

我国是一个讲法律、讲文明,注重道德培养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纵观整个历史,道德与法治贯穿整个文明,对我国的发展有着意义深远的影响。在现如今的社会发展中,由于地方经济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较大,各地对道德和法律知识的教育力度也不一致,致使不同地区的人们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小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阶段,对所有新鲜事物都有浓烈的好奇心,容易被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所以加强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小学生是我国未来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只有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才会为我国未来的社会发展输送更多高素质人才。[1]

二、如何制定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目标

1.加强小学生对道德和法治的重视

小学生刚刚走进校园,这是他们走入社会所迈出的第一步。学生在小学学习过程中,正是自身价值观、世界观的塑造阶段,良好的道德和法治教育对学生今后的生活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小学生要多阅读有关道德与法治的故事书籍,观看有关道德和法治的视频资料,培养自身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近年来经常听到有关学生斗殴、盗窃、走失等相关的报道,让人听到为之痛心疾首,这就是学生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薄弱引起的。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小学生对道德和法治的重视,让学生养成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为祖国的发展做出自身的贡献。[2]

2.教师应该注重对学生道德价值观的培养

教师在学生学习生涯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学生未来的道德观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教师在教学中,引导学生道德观的培养成为大众广泛关注的焦点。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泱泱大国,道德观培养已经有了完整的体系。在传统的教育体系中,教师会根据书本上的讲述,向学生客观的表达道德观的重要性,让学生感到枯燥乏味,失去兴趣。在当代教学中,教师应该引入更多有道德观教育意义的故事,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故事式教学中,用巧妙的手段讲述道德价值观的重要性,道德价值观对每个人今后的影响,从而达到对学生道德价值观的培养。学生道德价值观正确的培养,对学生和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教师要秉持着责任心、信心、恒心,投入到教育事业中,为学生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培养指明方向。

3.学校加强对学生法律法规的宣传

根据有关报道数据显示,学生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对法律法规没有畏惧心理,往往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对社会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学校作为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对学生有着意义非凡的影响。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围墙、教室等公共场所,粘贴与法律法规有关的宣传海报,提高学生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学校要定期的为学生们举行观看法律法规宣传片的活动,活动结束后,让学生举行辩论会,以加强学生对法律法规的认识。[3]

三、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在未来的发展前景

道德是人类的基本涵养,法律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根本,孩子是社会前进发展的动力。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小学生道德与法治的教育必定会越来越受人们重视。优良的传统美德和严谨的法律才是社会发展的基石,所以在未来的教育发展中,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将成为重中之重。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简单论述了如何制定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目标等内容,通过分析可以让人们知道小学生道德与法治的教育是必要的。学校和社会要为小学生的学习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这样才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才能让我们的国家更加繁荣富强。

参考文献:

[1]高本光,高淑璐,李光珠,张明亮.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新要求[J].福建省普通教育教学研究室,2013(4):12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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