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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专业技术总结范例(3篇)

时间: 2024-01-02 栏目:公文范文

保护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2000年西双版纳州妇幼保健机构在岗人数为147人,到2011年为242人,增长了64.63%。2000年妇幼保健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总数为119人,占总人数的80.95%,到2011年卫生技术人员增至193人,占人员总数的79.75%。2000-2011年,西双版纳州妇幼保健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增长了62.18%,每万人口妇幼卫技人员数由1.20人增加到1.69人,详见表2。

22011年妇幼保健机构卫生人力资源构成情况

2011年末西双版纳州妇幼保健机构实际聘用卫生技术人员193人,其中执业医师39人(35.75%),助理执业医师12人(6.22%),护士71人(36.79%),其他卫技人员41人(21.24%),详见表3。2011年末西双版纳州妇幼保健机构实际聘用卫生技术人员193人,学历以大专居多(47.67%),其次是中专学历(34.72%),大学及以上学历(16.58%)。卫技人员中,职称以初级职称居多(51.30%),其次为中级职称80人(41.45%),高级称7人(3.63%),无职称工作人员7人(3.63%),详见表4。

3讨论与建议

3.1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根据2000-2011年西双版纳州妇幼保健机构卫生人员配置现状的分析,其卫生人员配置总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现有配置仍不合理,即实际在岗人数与编制人数之间差距较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缺乏情况严重。有关研究表明,随经济发展及医疗观念的转变,妇女及儿童对妇幼卫生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导致编制数量内的妇幼卫生人员不能提供充足的卫生服务,需要招收合同工、返聘人员等方式增加机构人员。各级政府部门在充分考虑当前妇幼卫生机构配置现状的基础上,以区域内居民的实际卫生服务需求为依据,通过开展区域卫生规划,科学核定各机构人员编制数,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妇幼卫生人员总量进行合理的配置,不断完善妇幼卫生人力资源的学历和职称结构,从而保证当地居民对妇幼卫生服务工作的需求。

3.2完善卫技人员专业结构,合理调整医护比例卫生部2007年颁布的《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数占职工总数比例为75%~80%。而2011年西双版纳州妇幼保健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79.95%,已经达到卫生部规定的标准,今后应继续加强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卫生部要求妇幼保健机构的医护比为1︰2,国际上为1︰3,而2011年西双版纳州妇幼保健机构的医护比例为1︰0.90,低于卫生部要求,与国际水平相差更远。因此,要改变“重医轻护”的观念,加大护理人员的培养和引入,改善护理人员的工作环境,防止护理人员的流失,调整医护比的结构。

2011年西双版纳州妇幼保健机构卫技人员高、中、初职称比为1︰11.4︰14.1,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中等发达国家卫技人员之比为1︰1.2︰3,显示西双版纳州妇幼保健系统中,卫技人员初级职称比例偏高,高级人才缺乏,这也和国内其他研究结果一致。因此,幼保健机构应将职称的高低与人事管理、薪酬管理挂钩,鼓励在职人员自觉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同时,妇幼保健机构要根据其发展规划,逐步提高在职人员的职称等级;另外,妇幼保健机构要有计划的引进高级人才,以提高妇幼卫生服务工作的质量。

3.3多渠道、多形式提高妇幼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从学历上来说,2011年西双版纳州妇幼保健机构卫技人员学历以大专居多,其次是中专学历,大学及以上学历,人员学历结构偏低,这与我国其它地区对妇幼卫生人力资源学历研究的结果基本一致。

保护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关键词:保护性耕作;成本;收益差异;建议

长春市位于吉林省中部,属平原区域,是我国重要的玉米等粮食作物种植带。该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十年九旱,多年来对土地的掠夺性耕作,使该地区土壤风蚀、水蚀现象较为严重。2009年长春市开始开展保护性耕作的试验推广,2011年保护性耕作的土地面积已达2万公顷。长春地区推广保护性耕作主要的模式为碎秆覆盖少耕模式,其与传统耕作的主要区别:一是收获环节采用联合收割机进行摘穗和秸秆粉碎,二是减少了传统耕作秋季对农田的翻地、耙地环节。主推技术模式基本确立并得到农民认可。按照《长春市玉米保护性耕作机械化作业技术规程》确定的四种主要技术模式规范,各县(市、区)结合本地耕作、种植实际情况,由过去多种方式并举向规范适用定位,农机与农艺结合,确立了主导推广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主要采用玉米宽窄行交替休闲种植和均匀垄侧(邦)交替休闲种植模式,其中玉米宽窄行交替休闲种植模式实施面积为1.4万公顷,均匀垄侧(邦)交替休闲种植式实施面积为0.4万公顷,其他模式0.2万公顷。

1调研数据来源

最近,市站在农安县合隆镇陈家店和德惠市大青咀镇兴盛村调查。陈家店农机专业合作社,现有耕地793公顷,2009开始开展农业免耕作业试点。到2011年保护性免耕作业面积达到320公顷,占总面积的40%。目前现有大型播种机4台,其中2台美国产约翰迪尔1750牵引式,2台悬挂式(四平康达、北京中机美诺)。预计再新进2台播种机。该村土地已经实现流转,由合作社集中经营管理。专业合作社40%耕地实行全程农机化专业生产。德惠市大青咀镇兴隆村有460公顷成片土地,其中160公顷由大波农机专业合作社提供农机免耕专业化有偿服务,明年预计免耕作业面积将达到300公顷。大波农机专业合作社现有康达免耕播种机2台,904旋耕机1台,打药机3台,玉米收获机1台。通过对农户和保护性耕作试点的调查,了解保护性耕作在长春地区的开展情况,调查问卷包括玉米的投入产出情况,主要调查2011年当地农户玉米生产过程中的具体费用(机械费用、物质费用和用工费用)支出及农户各个环节的费用支出情况。

2被调查农户的基本情况

陈家店村共有979户农户,其中有401户参加了合作社。人口男性占80%,女性占20%,平均年龄45.5岁。家庭从事农业劳动力人数以1人为主,占总数的30%。全村70%的劳力从事进城打工,服装加工,养殖和保护地蔬菜生产等。德惠兴盛村基本以种植玉米生产为主,保护性生产农机化处于起步阶段。

3保护性耕作与传统耕作经济效益差异分析

3.1不同农机专业模式作业公顷费用的差异:

从表1可以看出,免耕播种费用600元,农户传统耕作包含整地施肥播种等费用达到1000元,播种环节可节省400元;表2陈家店免耕播种的费用更低达到150元,比传统作业播种的900元节省750元。显示大型高端农机化的绝对优势。两个地点的差异在于陈家店实行了土地流转,集中管理;兴盛村农机化主要以为农户有偿服务,从而为农技服务者实现利润。

3.2在收获环节公顷成本的差异

玉米种植区体现在收获环节差别更大。在玉米收获方面,传统的耕作,一般都是人工体现在种植成本中。目前玉米收获包括割地,掰棒,装车,运输,扒皮等程序,折合工时在28个,按市场价100元/天计算,需2800元。兴盛村农机合作社农机服务公顷收费2000元,尽管提供服务者有利润,农户仍然少支出800元。陈家店村的收获成本更低,每公顷收地成本仅730元,比农户传统耕作区节省费用2170元。两个专业合作社虽然有差异,但是有一个共性,就是由于大型农机具使用,节省了成本,特别是人工的成本少了,劳动效率高了,整体的单位费用大幅降低了。

3.3播种质量的差异

传统播种现在都是人工扎眼器播种,既费时费力费钱,而且播种深度,出苗率,土壤保墒情况都不如免耕作业。公顷保苗数也有很大差异。以先玉335为例,传统耕作种植密度在50000-55000株/公顷,免耕机械播种可达到70000株/公顷,即使稀播的达到60000株/公顷。公顷苗数提高10%以上。

3.4土壤有机质含量的差异

由于免耕作业,作物秸秆大部分留在田间,经风化发酵,提高了土壤有机质的含量,土壤的理化性状得到了改善,土壤的团粒结构合理,土壤孔隙度,土壤的通透性,蓄水保肥性能都进一步提高。

3.5总经济收益的差异

表一(兴盛村)中免耕的总成本3090元,传统耕作的总成本在4200元,直接节本1110元;产值差异在1700元,增效2810元

表二(陈家店)中免耕的总成本960元,传统耕作的总成本在3830元,直接节本2870元;产值差异在850元,增效3720元。

以上数据显示免耕作业,第一发挥了机械效能,节省了劳动力,第二减少了土地整理要素(三年一整理),第三种植密度增加,直接产量指标的得到提升。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通过文中的数据分析可知,无论是遵循农户的玉米生产数据,还是玉米生产投入数据,都不难发现保护性耕作模式下的生产成本更低,产量、产值更高,纯收益更好。首先,保护性耕作技术可以节省大量的机械费用,一是省去了秋天对土地的整理过程,节省了大量的机械作业;二是机械收割费用要比人工收获再对秸秆进行处理省去更多的费用。而环节的简化,大型农机具的使用,又极大的节省了用工数量和用工费用。其次,由于保护性耕作,农作物秸秆还田极大的减少了化肥费用的支出,但农户的化肥消费却依然很高,主要是因为短期内保护性耕作能改善地力的效果还没有显现,但经过几年的有机质积累,必然能够节省化肥的投入。再次,保护性耕作技术的省工效果极为明显,且省工效果较为明显是收获环节和田间管理环节,主要原因是大型农机具的使用提高了生产效率并带来了劳动力的解放。

4.2建议

保护性耕作模式必须有大型农机具作为前提保障,建议政府部门加大农机具方面的补贴支持,在进行玉米生产过程中,要加大力度宣传机械化作业的优势效果,让更多的农户采用大型农机具进行生产,节省更多的成本,获得更高的收益。同时各级农业技术部门加大保护性耕作技术方面的推广力度,对于保护性耕作而言,要将农机具的采用与农艺措施相结合,全面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对于节省的劳动力,要想方设法推动其向其他产业转移,以其创造更多的效益。

参考文献

[1]高旺盛,张海林.2006.我国保护性耕作制发展现状与趋势.中国农学会学术年会,36-37.

保护专业技术总结范文篇3

关键词: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序言中明确指出,“在以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为主要内容的日趋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中,能否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已经成为竞争的焦点,成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命脉所在。”[①]这进一步强调了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的重要性,而知识产权保护又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生命线。因此,高技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问题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

(一)大力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到来

“高技术”(hightechnology)一词,是指“与生产或利用尖端的或复杂的仪器、设施、方法等相关的科学技术,特别是电子、计算机领域内的科学技术”[②].而所谓“尖端的或复杂的”技术,则是一个具有十分强烈的历史感、时代性的动态概念。就是处在同一时代背景下,人们的认识也不完全一致。[③]不过,某一时代的高技术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第一,该技术是建立在最新科技成果之上的属于尖端或复杂技术结构的技术;第三,能够被生产或利用,促进生产力变革,创造物质文明的技术;第三,目前主要表现在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和新材料技术(包括纳米技术)等领域。

从世界范围看,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高技术的发展,迅速出现了一批高技术企业,并逐步产业化,形成了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以北京市为例,高技术产业的确带动了全市工业的增长。1997年1至10月,仅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试验区[④]就实现工业总产值(不变价)179.2亿元,比同期增长55.3%,占全市工业的比重由上年同期的10%上升到15%(现价计算12%),对全市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达52.9%(按现价计算为30%)。全市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创产值比重大约为1/5.[⑤]在过去的10年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的高技术产品在创造业中的份额和出口中的份额翻了一番多,达到20%-25%;知识密集型服务部门,如教育、通信、信息等的发展则更为迅速。[⑥]发达国家目前国内产值有50%以上是以知识为基础创造的,[⑦]具备了OECD在《1996年科学、技术和产业展望》的报告所称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基础。因此,可以说,是高技术产业导致了“知识经济”的诞生;甚至可以说,知识经济就是高技术产业为主导的经济。

1998年2月4日,江泽民总书记在考察北京大学时指出,“知识经济、创新意识,对于我们21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尽管我国还尚未工业化,但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却是一个必然要面对的课题。因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在发达国家的现实化,全球经济系统将面临一次新的国际分工。在这次分工中,知识经济国家将进一步摆脱物质生产的拖累,而成为向全球经济提供知识、技术、智能和思想的‘头脑国家’,而另一部分无法进入这一时代的国家,将成为利用这些知识、技术、智能、思想进行物质生产的‘躯干国家’”。[⑧]而且,知识经济时达国家的“技术壁垒”将会更加严重。如果我们要在经济、技术上摆脱对“头脑国家”的依附,而不甘于“躯干国家”的境地的话,在一个缺乏“机器大工业”传统的国家,[⑨]则必须发展高技术产业,才能发挥后起国家的“后发优势”。[⑩]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

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曾经说,“质量最高的力量来自应用知识”[11].他认为,知识将是21世纪最高质量的力量。而在一切知识中,高技术产业中的科技附加值最高;相应地,对这些高技术成果权益的保护也就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智慧成果权”、“智力成果权”之意,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一般指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部分。[12]目前,知识产权的权利种类和内容都在呈扩张的趋势。随着高技术企业的迅速崛起,知识产权在高技术产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1、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高技术企业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技术企业改变了传统的企业资产结构,使原先居于主导地位的厂房、机器、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在资产结构中已退居其次,而相应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版权等知识产权类资产对企业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目前众多高技术企业中,知识产权类资产已超过了总资产的60%.我国也适时地调整产业政策,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成果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过去为20%),这既是鼓励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也是对知识产权在高技术企业中发展趋势的回应性措施。[13]

第二,高科技含量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多。为了适应高技术企业的发展和加强对高科技含量较高的科技成果权益的保护,各国都调整知识产权政策。如1984年美国版权法将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列为特殊保护,提高了对保护作品的要求。[14]这些政策也客观上导致了高技术企业中的知识产权科技含量增大。同时,发达国家也尽量将一些尖端技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1993年)、《知识产权与UII、GII(国内及国际)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1995年)、《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1998年)等,把信息技术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来,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高技术领域新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不断涌现。例如,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动植物新品种的相关权利;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软件专有权、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保护和权利管理信息保护;随着人类基因研究的突破,出现了基因隐私权、基因平等权(基因歧视问题)等[15].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可以有力地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

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又称财产权劳动学说),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那么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应当属于他,其他任何人则没有这种权利。[16]根据这一理论,作为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是必然的。的确,正如法国年鉴学派代表人物费尔南?布罗代尔(FernandBraudel)所说,“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外化(通过从劳动动作到工具和从思维到有声语言的转化,人补充和强化自己的生理机能)使劳动与具体的个人相脱离,并成为可以转移、交换和积累的客体。”[17]而且历史地看,对知识界定以一定产权的法律制度在人类文明进程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于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有其深远的意义。

首先,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激励高技术产业中的技术创新。产权交易所形成的激励功能是通过利益机制来实现的。由于高技术所具有高回报、高效益的特点,自然可以激励企业的技术创新(高投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等)。而更深层次的,由于高技术所具有的尖端或复杂技术的特征,往往需要多学科的交流与合作,正所谓“科学进步有赖于科学思想的有效交流”[18];而产权明晰又是这种“有效交流”的前提。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W.ArthurLewis,1915年—)就明确指出,“专利制度在这一阶段的优点是,它不仅保护专利的所有者,而且鼓励他公开他的发明,从而维护科学概念的自由交流。”[19]因此,高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也有赖于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保障。

其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高技术成果的转化。“无论在什么地方存在着进步或进步的可能性,几乎都是由于科学的应用。”[20]科技的应用是一个经济的过程,其主要特征是“涉及与那些控制着生产要素的人达成协议,引导他们自己或允许别人把他们的资源应用于经济目的”。[21]而经济过程则主要是通过市场来完成的。在这里,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市场在以下三个方面促进了高技术的转化:(1)使高技术成果有明确的市场主体;(2)高技术有利的市场地位诱发了科研成果的应用;(3)促进科研-开发-应用一体化的形成。

最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造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这里包含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因高技术所具备的复杂性、前沿性特征,往往会引发一些现有法律体系所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不断地完善。另一方面,必须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才有可能引进(或称“获得”)国外先进的高技术,从而使我们的高技术产业能够屹立于世界强者之林。在法律制度与观念层面上,必须对民族产业保护问题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包括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引进)。“虽然观念从来不被作为进口项目,但法律条文与制度的渗透却很类似于贸易商品的进口。进口可能损害民族经济,但是,在评价这种不平衡时还要与闭关自守很可能带来的匮乏相比照,况且这种不平衡还可能是临时性的。”[22]

二、现状及其分析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从工业经济时代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而衡量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工业经济时代的资源和物质指标也随之转化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智慧含量和教育水准的知识指标。在工业经济时代曾经发挥过巨大社会推动作用的知识产权问题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如何解决科技发展带来的问题,这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必须作出回答的。我国高技术产业政策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逐步形成的;而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在高技术的冲击下制定或调整自己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适应新的发展节奏,则是当务之急。这里,我们从正、反两方面,对我国高技术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加以分析和说明。

(一)经验总结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保护等方面都有专门的法律,同时也加入了相关国际组织,并签订了有关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这一体系化的制度为基础,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主体即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这一点,从我们进行的“北京市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课题的调查中,也可见一斑(以下引用数据,如非特别说明,均是此次调查的统计数据)。[23]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激发了企业开发、创造的积极性,强化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企业从最为有利的角度设计其知识发展产权战略

随着专利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在专利的独占利用和实施中意识到了高技术的开发所能带来的巨大收益,使得企业在高技术开发方面加大了投资力度,基本上形成了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在这种机制的推动下,企业积极性的提高又使得高技术从研制到推广的周期缩短,从而推动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由于技术资产在企业发展中所占的地位逐步提高使得原来资金并不雄厚的企业靠技术的开发也可以脱颖而出,改变了传统的竞争格局,使得高技术产业能够在竞争中寻求到发展的契机。这样,高技术企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了一种互动互利的关系。

当然,由于专利本身技术要求较高,那么相应的申请期间过长,手续烦琐以及保护周期短等特点则使得高技术企业在一段时间的摸索之后,选取多视角、多方位的保护格局,除重视专利的申请与保护以外,还综合利用商业秘密、商标、版权等多种保护模式。在调查的企业中,对一项新技术的保护措施问题上,除占47%的企业会“申请专利”以外,其他的企业大多因“技术专利性不强”、“专利保护力量不够”或“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其更长”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同时,企业也特别注意对自己注册商标的维护,注重在产品的宣传时以正确地标示商标和突出商标为宣传宗旨,建立商标与企业形象的密切关系。

(2)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健全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部分高技术企业(占21.6%)已经制定或正在考虑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而各企业针对知识产权主要类别,分别制定或实施了一些具体的措施。例如,有的有专门的专利研究开发和实施战略,有的有配合企业发展的商标战略等。在专利的研究开发中,企业需要根据技术的难度和资金实力而选择适当的开发方式;在专利的实施中,企业要根据技术的发展潜力和企业后续改进能力等因素而选择既有利于自己的经济收益又有利于专利的独占保护的实施步骤。企业的商标战略主要是通过商标的申请与实施中的技术性处理来降低商标被侵害、被淡化的危险,从而保持商标在市场中作为企业象征的独占地位,增强企业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抗变能力。调查显示,目前我国高技术企业已经开始注意用总商标和分商标的策略来提高自己的商标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和影响力。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各企业根据自身不同的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商标战略。占39.2%的企业在“所有的商品上都使用同一商标”;占17.6%的企业则在“不同产品上使用不同的商标”;占29.4%的企业则对“所有产品都使用同一总商标,同时不同产品再使用不同的分商标”。而且,企业已经开始意识到驰名商标在企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对驰名商标所能享受到的特殊保护积极地通过各种战略予以实现(如联想集团于1998年通过国家“驰名商标”认定),进行防御商标的注册和联合商标的注册(如北大方正集团,扩大第42类服务项目)。

而在制定了总体战略后,企业为实施这一总体战略制定相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特别是在专利和商标的管理方面,企业强化了内部职能。从专利和商标的许可使用到对使用状况的监督再到对专利标示、商标标示的正确使用等都严格规范,不论是从产品经营上还是从管理上都进行强化。由此,形成严格许可审查、加强许可使用合同书管理及使用监督的一条龙监管程序。

(3)高技术企业力求在国际高技术产业的竞争中找到自卫的武器

我国已有一批高技术企业在境外获得专利和注册商标。在调查中,有7.8%的企业“有在境外获得专利的”;有13.7%的企业“有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有5.9%的企业“同时在境外获得专利和注册商标”。同时,我国高技术企业在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等受到侵害时积极通过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另外,还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来宣传自己,树立企业在国际经济社会中的形象。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络来宣传自己的产品,而近年来出现的一个突出的社会现象是域名抢注的问题。我国的高技术企业在这场抢注的风潮中付出了代价,接受了一些教训,却也吸取了一些经验。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他们已经学会了将代表自己公司商号或商标的字串注册为域名;一旦被他人抢注,则积极谈判,要求买回域名;而对恶意抢注者,则寻求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

企业成功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关键。因为科技立法是一种回应型的法律。[24]按照伯克利学派的观点,这种法律打破了自治型法律通过封闭、隔绝获得安全性的一种自给自足的成长方式,形成了一个能动主义、开放性和认知能力作为基本特征的法律。[25]企业的经验既是现有法律环境一定肯定因素下获得的,同时,又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供支持。作为一种回应型的立法,“它把社会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26]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就是在一种外部压力下建立起来的,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也在不断地完善,如近年来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5月30日)、《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3月4日)、《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6日)等。如果考虑到我国国情,这都是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不小成就。

(二)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起步比较晚,而这一套制度的保护依据实际上是传统的制度模式。由于科技的发展已经强烈地冲击着这一传统模式,使得制度本身面临着变革的必要性。这样,以这种模式为背景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越来越显露出落后于时代的特征和越来越多的不合理性。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国高技术企业所面临的两难困境:旧的模式和制度尚未适应,却又必须接受新的挑战。因此,在转型期高技术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既有企业自身的问题,又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身存在的阻力因素和滞后因素

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虽于制定实施之后应实际之需作过调整、修改,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表现一些法本身的不合理性。这种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现有的制度自身的阻力因素,例如,从专利法的规定来看,阻碍专利制度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表现为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这是本次调查中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企业往往因害怕在专利申请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浅尝辄止。现行专利法虽然规定了专利申请公开的期限,却并未对实质审查的期限做出规定。[27]实践中,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造成常有任意拖延专利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28]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技术开发更新速度加快,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往往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丧失先进性,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还会阻碍新技术尽快投入市场,并妨碍更尖端技术的产生。

专利从申请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维持权利,需要专利申请人交纳申请费、审查费、专利年费。而且随着申请时间的拖延及存在时间的延长,费用会越来越高。实践中,高技术企业是否会愿意在此花费大的投入又是一个问题。

从商标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我国还尚未对联合商标制度和防御商标制度加以明确规定。而这两种制度更多地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问题。无法可依的局面造成知名品牌和知名企业的利益在不断地遭受各种形式的侵害的同时,经济和社会秩序也出现了混乱。

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很好地解决商标权利保护与商号权利保护的衔接问题。实践中,高技术企业可以通过商标的推广使用来提高自已企业的知名度,树立商号在企业竞争中的地位;然而,由于我国法律不禁止同一文字作为商标、商号在不同地域或服务领域中注册、登记,这就使得商标权、商号权的载体相近或相同但却属于不同主体。这样,不仅容易造成消费者识别产品的困难,还导致商业流通领域内部秩序的混乱。解决好商号权保护与商标权保护的共存与分工问题,是当前立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除了法律自身规定的不合理性阻力因素外,另一方面,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所具有的历史性也是阻碍高技术企业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不合理因素主要表现为现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对于已经进步了的时代的滞后性。这一滞后性不仅存在于原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保护领域,还表现在旧有的保护模式根本无法精当划定一些新兴问题的保护区域。下面,就从几个大的方面进行分别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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