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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合同管理(6篇)

时间: 2024-05-29 栏目:公文范文

经销商合同管理篇1

第一式帮助经销商做市场战略规划

大多数经销商由于学历不高,没有受过严格专业销售培训,再加上由于其生存方式的特点(经销别人的产品,并有一定的经销期限),往往很少或不知道对自己的品牌进行战略规划,所以在操作市场上,大多不考虑长期利益,只考虑眼前利益。如果按照这个思维去运作市场的话,对于品牌而言是致命的。当地整个市场是由多种渠道有机结合而成的,有对整个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但无利可图的战略渠道;有销量大,但利润很薄的主渠道,还有销量不大,利润很高的赢利渠道;要想把整个市场做起来,就必须做全分销,全覆盖。少做一个渠道,都不可能把整个市场运作起来,经销商在选择渠道时,肯定是哪个渠道赚钱就做哪个渠道,这样市场操作肯定有问题。

所以,在选择经销商的同时,双方要根据当地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环境,当地目标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兴趣爱好,竞争状况,厂家的营销策略以及经销商在当地所处的市场地位,实力,资源等情况作出详细的市场调查,拟订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待双方达成共识后,才开始运作市场。关键是如何让经销商接受我们的战略?经销商也是非常明智的,只要我们能切中要害,分清利弊,对将来的市场发展趋势有很好的预测,有其他市场成功的案例,并能说出如果经销商不这样做会给他带来的损失时,经销商是不可能不接受的。因为经销商是想赚钱的,你指出一条能长期让他赚钱的路,他难道不走吗?经销商认同这个战略,经销商才会成为与我们同舟共济的战略合作伙伴,才能保证厂家稳固的市场地位。

第二式全程助销,后顾无忧,让经销商对厂家产生依赖

市场发展战略制订好以后,经销商虽然接受了,但他内心还是有些半信半疑,不敢完全按此战略进行,这时制造商需要跟进,与经销商一起制定出基于以上发展战略的市场拓展方案,并成立品牌运作小组,成员由制造商和经销商的销售人员共同组成,制造商的人员主导市场开拓,经销商的人员进行市场维护,并要求经销商做好物流及资金支持活动,同时制造商也应支持经销商前期启动市场所需的部分广告费和终端费用。

在市场启动期间,以制造商的名义运作市场比以经销商名义运作效果要好得多,况且这样有以下两方面的好处。其一、让经销商深切感受到制造商的支持力度;其二、由于市场开拓是由制造商进行的,弱化经销商在终端销售商心目中的地位,让终端销售商始终认为他们是在和制造商直接合作,消弱了经销商的控制力。于是,就让经销商对制造商有了很大的依赖。

第三式合理实现利润有序分配

要想很好的控制经销商,有一个原则——那就是不能让经销商太强大,经销商太强大就会对制造商有威胁。另一个原则——就是让经销商成为专销商,不允许经营竞争品牌。否则厂家要经销商出局。在市场竞争中,是由强者来制定游戏规则,因为国美太强大,所以国内的家电制造商必须听国美的话,所以给各级经销商设计利润空间,描绘经销商的发展曲线是制造商的必修课。要让各渠道成员都很能得到合理的利润回报。

如何来设计呢?让经销商赚钱是不变的法则,但是决不能让经销商赚暴利,所以我们在设计时考虑经销商的欲望逐年递增的情况,设计经销商每年利润的增长幅度,设计一个“鸡肋”让经销商觉得:不做,转行吧——可惜。做一每年总有固定增长的收入。第四式有针对性,有策略地对经销商进行培训

现在企业都在加强培训,认为培训可以提升员工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我认为对经销商的培训可不能像公司内训,要慎重。现在很多企业组织好经销商的领导去参加EMBA教育,等他们毕业了,他也和你拜拜,因为他觉得自己很厉害,做你这个品牌的经销商有点屈才,于是他们去办厂创立自己的品牌,至于他们能不能成功,还很难下定论,但对我们制造商来说,至少是失败的。

给经销商培训是必须的,否则经销商不了解制造商的发展思路,双方形成不了共识是没法运作市场。但是我们给经销商培训,一定基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的企业文化,公司的价值观等有利于公司控制的培训,而不是盲目的提升经销商的发展理念,这样是不利于经销商和公司均衡发展,记住,制造商的发展速度一定要超过经销商的发展速度,制造商对市场的洞察力以及发展理念一定要领先于经销商。

第五式不断对经销商进行思想灌注

我们向来憎恨传销——这种违法行为。但却暗暗赞叹他们的成功“洗脑”的方式,应该经常让我们的业务员去给经销商“洗脑”。为此,需要给经销商塑造出一个美好的愿景,让他们知道,当他们做好我们品牌后会得到什么样的好处。实践证明,效果是非常明显。那些口才好,说服能力强的业务员所管辖客户的忠诚度,明显强于那些口才稍差,说服能力弱的业务员所管辖客户的忠诚度。

所以,制造商不断给经销商进行思想灌注的工作犹为重要。

第六式帮助经销商提高日常管理工作能力

中小企业对应的经销商大多是公司的规模相对较小、流程和管理都不规范。制造商要引导他们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内部运营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帮助经销商培养人才,制造商的中高管理人员不定期到经销商处巡察市场,做现场示范管理等,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合作的更加紧密,团结。

第七式制定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并严格把关

经销商是制造商的合作伙伴,不是制造商的下属。经销商们只考虑自身如何能够赚钱,所以他们不但不会维护制造商的市场管理制度,反而还不断研究制造商的策略,去寻找有没有漏洞可钻。这对制造商来说是一种考验,要想管理好市场,没有严密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是不行的。

青岛双星集团福州商市场做的不错,每年销售额位列商前五名,随着销量增加,经销商的野心欲望也在急剧膨胀,冲贷、窜货,耍政策、违规事件此起彼伏,鉴于该经销商在当地实力雄厚,青岛双星集团不敢处理,该经销商变本加厉,在丰厚利润的驱使下,该经销商竟在一夜之间把自己旗下双星专卖店换成自营品牌专卖店。

可见制造商光有制度,不能严格的执行也是不行的,客户有时违规,对公司来说是一种试探,看公司的态度,假如公司原则性很强,立即予以惩罚,客户下次就不敢了。假如公司管控部严,下次他就会变本加厉,到那时公司在想去管已是来不及了。

第八式适当把握品牌经销的期限和区域

有三种经销商严重的制约公司的发展,一种是区域过大的经销商,他虽然把握很大的市场,却根本没有能力将整个市场操纵起来,有很多市场都是空白,但是中心城市运作较好,让制造商很难做出配合,动他——中心城市可能也不保,不动他——还有大片的市场没做。另一种是经销商的合同期限过长,有的必须要做出调整和淘汰,但由于合同没到期,做出调整对于经销商来说损失太大。第三种是制造商在市场开拓期间给经销商有铺底或月初发货月底结款的经销商,或在当地有实力的经销商但严重违纪的经销商,这种问题经销商若终止合同对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但若继续合作,此类经销商市场又做不起来或给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会越来越大。

这是公司从中小企业发展到大企业必经的过程。

以上三种情况均不利于制造商对经销商的管控,所以在给经销商划定区域时,一定要考虑经销商的能力,最好是一个地区甚至是一个县设一个经销商。这样可以让经销商全身心的投入到某一个区域,避免区域过大的经销商“猴子掰玉米”式的运作市场——做一个丢一个,每个市场都是蜻蜓点水似的进入,每个市场都没有做细做透。同时,对于制造商来说还可以消弱经销商的势力范围,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即使某一市场出了问题,调整也容易,不会影响到其他市场的运作。

对于经销合同,最好有三个月的试销期,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限最好采用统一截止合同时间(即合同期限从年月日开始至年12月31日止)这样也有利于公司管理,也有利于集中经销商返利,有利于财务核算。

对于支付方式,建议采用现款现货,若确实需要铺底,一般铺底金额不能超过第一次订货的30%,把风险降到最低,对严重违规违纪的经销商,必须痛下杀手。格力空调的董明珠就把年销售达1.5亿元经销商逐出经销商队伍,最终使格力空调成为国内第一品牌。古人云:乱世用重典是很有道理的。记住,改革必须要付出流血和牺牲。

第九式制造商要不断提升品牌价值

经销商合同管理篇2

[摘要]目的:培养优秀的经销商,使跨国医疗贸易公司通过获得经销商洞察力来获取竞争优势的机遇。方法:文献研究与案例研究方法相结合。结果:经销商的评估、选择、沟通和激励对于医疗贸易公司至关重要。结论:管理好经销商对跨国医疗贸易公司有着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经销商;跨国医疗贸易公司;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7210(2007)11(c)-108-03

Caseresearchandpracticediscussionondomesticagentmanagementofthetransnationalmedicalcommercecorporation

XUNan1,2,YANGYue2*,LINLin2

(1.SchoolofBusinessAdministration,ShenyangPharmaceuticalUniversity,Shenyang110016,China;2.B.BraunMedical(Shanghai)InternationaltradeCo.Ltd.BeijingRepresentativeOffice,Beijing100020,China)

[Abstract]Objective:Throughcultivatingexcellentagents,tomakethetransnationalmedicalcommercecorporationtakethechanceofthecompetitiveadvantagebygainingperspectiveability.Methods:Documentsresearchandcaseresearchwereusedtogether.Results:Itwasveryimportantformedicalcommercecorporationstoevaluate,select,communicateandencourageagents.Conclusion:Ithasprofoundsignificancefortransnationalmedicalcommercecorporationtomanageagentssuccessfully.

[Keywords]Agent;Transnationalmedicalcommercecorporation;Management

跨国公司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内开展业务,拥有一个能反映企业全球战略目标的中央决策体系,且各个实体以独立法人资格分享信息、资源和分担责任的工商企业[1]。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某跨国医疗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其产品范围既包括药品,也包括输液泵、留置针等医疗器械。本案例中的跨国医疗贸易公司结合了跨国与医疗贸易两方面的特点。

我国加入WTO后,跨国医疗贸易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不仅与国内医药企业形成竞争态势,与同类跨国医疗贸易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国内有关经销商管理的理论已有一些,通常跨国医疗贸易公司可以直接应用相关理论,但由于医药产品的特殊性,跨国医疗贸易公司对经销商的管理既涉及最基本的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的知识,又涉及医疗贸易方面的相关知识,企业的经营方式中包含了国内外各种管理和营销模式,为经销商管理又增添了一定的难度。

1经销商管理理论概述

经销商是指在从事商品交易的业务活动中拥有商品所有权的中间商[2]。制造商在销售过程中,为了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生产当中去,大多都会选择由经销商来代替自己销售产品,于是,对经销商的管理就成了制造商企业需要面对的问题。经销商管理是一种管理理念,源于营销管理理论,它将经销商作为企业的重要资源,倡导企业将产品、价格、质量、渠道、促销方式等可控因素相互配合,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基础上,设置一个统一的平台让经销商共享企业的各种营销计划,通过经销商来发现营销过程中的漏洞,并及时弥补以防客户流失。

经销商管理程序通常包括经销商评估、选择、沟通、激励与维护这四个步骤,管理好经销商可以帮助跨国医疗贸易公司扩大业务、节约成本、事半功倍,最终实现利润的增长。

2运用经销商管理理论对某公司经销商进行分析

2.1经销商选择和评估不当导致管理漏洞

某公司北区一级经销商分布如表1所示。经过经销商评估和分析发现以下问题:①黑龙江省、辽宁省和天津市的一级药品经销商较多,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在省级招标中有争标现象,二是一家经销商只给一家医院供货,浪费公司的资源。②随时订货随时签合同,致使出现了回款延期现象。由于没有惩罚措施,常常发生断货而影响销售。③公司没有限制一级药品经销商给医院的供货价格,使各医院供货价格高低不等,影响了各省市级的中标价格。

在经销商评估基础上,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包括:①药品经销商和医疗经销商的具体分配数据不理想,需要整合。②没有与经销商制定具体的经销协议,以致销售出现混乱。③在选择经销商之前没有严格制定合理的一级经销商评估标准,对一级经销商的管理存在漏洞。

2.2经销商评估标准单一导致资源浪费

在某市的一个地区,公司未进行充分的调查,仅按照销售业绩便选择了A、B、C三家经销商,并未充分考虑每个经销商的详细情况及公司的最终目标。由于药品供货的路线不同,所以运输标准也不同,最初该地区的经销商运输费用以及2006年A、B、C三家经销商的进货情况及费用见表2~5。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后,公司发现运输成本居高不下,经仔细调查后终于找到了根源所在。原来,该地区只有三家医院,因此分配方案只能是一家经销商给一家医院供货。而每家经销商给医院供货的时间、数量与路线都各不相同,再加上该地区的人口又较少,医院所需药品不多,于是就造成了较大的成本浪费。

2.3沟通障碍导致某公司经销商库存出现近效期产品

某公司曾出现过医疗经销商和药品经销商的库存过大,使公司出现近效期产品的现象。以某公司A药品为例,由于其不属于主打产品,销售人员为了拿到高收入,仅主推某公司的另一重点品牌,而忽略了A药品的宣传,造成A药品的滞销,出现近效期产品20000瓶。

分析经销商出现近效期产品主要是由于公司与经销商的沟通和交流不够。缺少沟通和交流,企业就很难掌握经销商的销售情况,更不会了解经销商的困难所在,当然也就谈不上帮助经销商解决问题了。因此,确定了某个经销商作为自己的合作伙伴之后,公司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沟通交流方案,才能更好地管理经销商,避免发现问题后产生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2.4缺乏激励和维护导致经销商窜货问题

在2002年以前,某公司的销售渠道策略是在同一地区可能有两家以上的经销商。在有限的销售区域内,经销商之间容易进行价格战而向其他区域窜货。如果同时又出现销售不利,积压商品较多,售后服务不好,不能快速退货时,经销商就有可能为了加快资金周转的速度和减少损失,把这些产品拿到其他畅销的市场上进行倾销,于是便产生了窜货现象。

经销商窜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激励与维护。激励与维护策略是一个公司对经销商销售产品表现的一种鼓励与惩罚政策,可以帮助公司及时发现经销商的窜货现象,纠正经销商的不正确行为,同时给予优秀经销商一定的奖励措施与优惠政策,留住优秀经销商资源。

3按经销商管理理论来解决某公司的问题

经销商管理的实质就是有效运用经销商资源,进行开发、维护、运用并使其增值。经销商管理没有固定的实施方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某个具体问题。某公司在分析经销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后,制定了相关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践证实了方案的可行性。

3.1经销商选择与整合方案

某公司利用经销商评估后的结果,通过招标等方式对各地区进行经销商整合,以北京为例,原有8家普通护理一级医疗经销商,经常出现抢夺市场的情况。在2007年签署协议以前,公司对8家经销商做了评估,最终确定保留4家的一级经销商资格,其余4家降为二级经销商。经过公司对所有的药品一级经销商和医疗一级经销商进行的全面评估,最终制定了理想的经销商分配方案,见表6。

从2007年开始,某公司与一级经销商签定经销协议,经销协议对资信限额、付款天数、区域、分销商的任命、甲乙双方的义务、订单签署、版权材料、协议的解除和终止、争议问题处理、经销范围等做了详细说明。此经销协议就一级经销商的供货价格、一级商给二级商的价格、经销商给医院的供货价格等也进行了特别的标注,同时要求一级经销商每月需要向公司提供医院和二级经销商的流向,以便我们随时掌握市场的变化,并与每家一级经销商同时签署经销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包括销售折扣、与主合同之关系、生效、销售折扣计算表、可供价目录等的补充说明。

评估经销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全面分析经销商与企业的共性和特性,结合各种特点来判断一个医药经销商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我们为经销商制定了一个评估标准,具体包括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对经营状况和经营环境的熟悉程度、资金实力、物流资金管理、人员管理、合作意愿、同业口碑、客情、市场开拓能力十项。按照合适的评估标准对经销商进行评价,可以帮助企业正确认识经销商的各方面能力,正确选择企业需要的经销商,与企业共同发展,共同实现目标。

3.2完善经销商评估标准优化物流运输的解决方案

公司改变以往单纯以销售业绩评估经销商的方法,对此地区的经销商进行多方面的评估与费用优化,全面分析公司发货距离的远近及费用情况。最后公司将B、C两家由一级经销商降为二级经销商,指定A公司全面负责此地区的医院进货,则A公司的进货量及产生的运费见表7。这样,与表3相比,进行经销商整合后,一年节省了运费1450元。我们将对其他地区的经销商进行类似的整合,减少不必要的费用,节约资源。

3.3加强沟通减少近效期产品的解决方案

某公司发现该状况后,加大了A药品的市场推广力度,与经销商一起做客户的工作,举办大型学术会议,同时采取赠送样品等措施,结果该公司在三个月内把近效期产品全部销售出去。为避免再次出现近效期产品,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①各产品按一定比例重新给销售人员制定奖励制度;②制作不同类型的有关产品介绍的幻灯片,便于销售人员推销药品时为不同的临床科室讲解;③在区域内举办大型学术会议,进行产品的宣传介绍,让更多的客户了解公司的产品,扩大产品知名度;④要求经销商的备货不超过一个半月的库存量。

经销商是企业的重点客户资源,沟通与交流是必不可少的,企业需要在此花费一定的精力,如系统整理经销商的资料,建立详细的经销商档案,建立经销商数据库,包括与经销商的每一次交易、电话、合同的签署、营业概况等。以资料为基础去了解经销商,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经销商是伙伴,企业只有时常与经销商沟通,才能获得经销商的销售信息,把握经销商的销售进度,发现存在的问题,解决经销商的困难,实现企业与经销商的共赢。

3.4运用激励和维护对窜货问题的解决方案

2006年以来某公司一直重视窜货现象。经过实践,制定了一些措施,初步解决了窜货问题。

对医疗产品在国内进行了条码处理,如经销商或销售人员发现窜货产品,可以把带有条码的外包装和标签寄给总部,将会有专人查询。通过条码的识别可以判断货物的来源,从而确认哪家经销商跨区销售,公司根据与经销商签定的协议进行处理:如果发现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跨区(跨医院)销售(投标),初次,乙方将给予书面警告、没收甲方50%保证金,并暂时停止甲方的订货;没收的保证金将以市场支持的方式投入到受害方的市场宣传活动中,甲方需补足被没收的50%保证金给乙方后,方可恢复正常订货。如果再次出现任何形式的跨区(跨医院)销售(投标),乙方将再次没收甲方50%的保证金并取消该权,没收的保证金处理同上。通过一级经销商的流向查询,发现药品经销商出现跨区销售的,也会根据协议进行处理,对其进行罚款或取消权。

激励与维护政策可以有效解决经销商窜货问题,奖励与惩罚都是必要的。一个通过了严格评估的经销商,各方面的能力均应该具备,如发生窜货,可能是公司后期的激励与维护不够。经销商的销售业绩良好时,公司应该设置奖励制度,如铺市陈列奖、网络维护奖、价格信誉奖、合理库存奖的功能奖等,哪怕是只有一张小小的贺卡,同样能强化双方利益和非利益的长久合作关系。如果经销商违反了规定,惩罚更是必须的,纵容经销商的行为只会让经销商不停地犯错误,最终导致经销商与企业的合作停止。

4结论

经销商管理这一话题的探讨一直都是被受大家关注的,对经销商管理的研究也将持续地进行下去。跨国医疗贸易公司管理经销商的特殊模式是行业内值得关注的一个热点,有效管理跨国医疗贸易公司的经销商将使跨国医疗贸易企业具备良好的竞争优势,为在全球市场获得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最终使跨国医疗贸易公司站在世界医药经济的前端,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赖刚.跨国公司在华人才本土化战略及启示[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2:39.

[2]朱灵标.企业与中间商[J].洛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2(03):199.

经销商合同管理篇3

从北京市场来看,西班牙白叶初榨橄榄油之所以在短短数月成为北京橄榄油市场的领导者,除了有效的整合宣传策略,白叶在各直销渠道的铺货能力和通路终端的精耕细作也起了关键作用。然而作为一个市场新进入者,白叶向全国市场进行的扩张中,所面对的不仅仅是自己不熟悉的各地区域市场,还有更复杂的通路和终端结构,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能发挥白叶在北京制胜优势的经销网络,这就是我们要和大家一起探讨的问题。渠道扁平策略

一、渠道扁平在现代营销中的意义

传统的分销渠道,通常是这样的模式:厂家—分销商—下级分销商—消费者。近几年来许多新的营销模式不断出现,使传统的分销渠道不断在改变。渠道扁平化,作为一种基于消费者为导向的营销模式,尽可能节省了中间环节运营成本,拉近了企业与消费者的距离,减少因分销商层次过多引起的众多问题,近年来越来越被国内一些企业所采用。渠道扁平化最突出的例子是以直销方式闻名的一些国外企业如安利、雅芳等,在中国,由于人们的思想意识还比较保守,目前采用直销的方式对国内企业来说还不现实。但是,分销渠道扁平化,缩短供应链,降低成本,获取本已不丰厚的利润应是今后企业的共同追求。

二、渠道扁平策略对白叶品牌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新产品上市各种营销的资源比较有限,要把产品全面推向市场,靠厂家单打独斗不仅上市时间会很长,风险也较大。选择合适的经销商进行合作,利用经销商的资金和网络可以大大缩短上市时间和减小上市的风险。白叶初榨橄榄油虽然在世界范围内都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北京市场也小有名气,但是在全国市场上,还处于市场引入期,产品尚没有被大众所认知,市场普及率也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产品迅速铺到全国各地的终端,并顺利到达消费者手中,除了采用广告宣传教育市场,还需要借助各地市场上有力的经销商来共同进行市场推广。

三、白叶渠道建设三步曲

第一步:在有代表性的地区建立地级市经销商样板市场,采取赛马不相马的策略,积累经验。

孙子有云:“兵非贵益多也,惟无武进,足以并力、料敌、取人而已。”意思是军队不以兵力众多为贵,只要不轻举妄动,就能集中兵力,察明敌情,战胜敌人。新产品上市,一上来就在全国范围内遍地开花会有很大的风险。通过建立经销商样板市场,我们防止一些危及品牌形象的问题发生和扩大,可以积累更多经验,对消费者反应,经销商运作,广告宣传投放,促销效果和方式,产品价格,企业对市场的调控能力如何,各种政策是否恰当,各项销售指标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等等都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样板市场不仅对我们全面检查企业经销体制是否恰当,而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对于下一步进行渠道拓展具有很好的说服力。

第二步:选择重点地区进行通路精耕,树立良好品牌影响力。

在经销商样板市场成功的基础上,在全国市场中先选定重点目标市场,在重点目标市场中再选定重点区域,将人力物力先集中在重点市场进行突破,进行通路精耕,然后由点到面,连面成片,将样板市场的经验进行复制和放大。这一步是厂商自己做和经销商合作相结合,集合厂商和经销商两方的优势,用精兵强将先踏踏实实地把市场做起来,让经销商看到希望,再把市场完全交给经销商,并及时给予支持和指导。在重点市场取得成功后,由于重点地区的地位,可以将影响辐射到其它地区,为下一步全国经销网络的全面构建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步:扩展到全国的经销网络。

在前两步的基础上,此时白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销商管理经验,价格体系、经销政策、管理方式也日臻成熟,在各地经销商中也有了较大的影响力,全国经销网络的构建水到渠成。

四、白叶的扁平渠道模式

1、市场启动时期,直销为主,分销为辅

白叶进入中国市场之后,在市场启动时期,白叶的重心主要是放在K/A店上,采取的是直销渠道为主,分销渠道为辅的营销策略。直销渠道主要集中于遍布全国重要城市的国际性大型超市连锁店,分销渠道则是各地的分销商。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在市场启动时期,白叶除在北京致力打造样板市场之余,还可以通过国际性的连锁超市将白叶初榨橄榄油铺入全国重要城市,同时通过分销渠道初步与各地经销商建立简单的购销关系,从而帮助白叶品牌对全国市场实现初步渗透。

本阶段下,分销渠道基本上处于自然销售状态,白叶只负责对经销商或零售商提供货品,经销商负责批量购进,然后出售,企业对经销商销售终端的铺设、产品宣传一概不闻不问,经销商也不承担任何销售任务,卖得好就多进货,卖不好就终止进货,双方权责利十分简单,仅仅是简单的买卖关系。这种合作关系虽然还不是实际意义上的经销合作,白叶通过分销渠道取得的销量也十分有限,但非常简便易操作,对经销商有很大的放权,为白叶以后与经销商的进一步加强合作积累了经验。

2、全国市场扩张初期,分销渠道扁平化

随着橄榄油市场的发展,白叶品牌如果想占有大部分全国的市场份额,仅仅凭借网点有限的K/A店直销渠道和简单的分销渠道是无力激发市场潜力的。对于一个在全国市场上尚处于导入期的产品而言,白叶在现有的市场费用限制下,若想进一步实现全国市场的扩张,必须借助各地“地头蛇”的强力支持,因此,对经销商通路的精耕细作在白叶启动全国市场阶段至为重要。

在这一阶段,“强强联合”的基础在于发挥双方的优势。对各地经销商而言,他们的优势在于终端通路的铺设能力和对本地市场的熟悉,而白叶的强项则是有力的宣传和市场策略,但是这种合作的危险性也在于,如果经销商过于强大,则有可能利用其在当地市场的强势力量,对白叶品牌进行终端控制,以此要胁企业做出更多利益让步。因此,我们设计的这种渠道模式跳过省级,直接在各地中小城市(包括省会城市)设立经销商,不仅减少了中间环节费用,而且有效避免了直销渠道与分销渠道的冲突,能够对最接近终端的经销商实行直接管理,减少强势经销商倒逼企业的现象发生。

3、白叶产品特点决定了渠道扁平化最为有效

白叶橄榄油是一种快速消费品,要求市场在运作方式上保持相对的适应性,不仅需要提高产品在通路上的流速,而且要采取手段加快消费者购买频率和增加消费者的购买量,这就需要尽可能缩短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砍掉第一级,实现渠道的扁平化建设,可使我们与消费者的距离更近。

此外,白叶扁平渠道建设的另一层含义还有增加通路的横向宽度,让更多的经销商与我们合作,共同推进白叶初榨橄榄油在市场的扩张。作为一种定位在中高端市场,具有保健功能的食用油,白叶初榨橄榄油品牌和品种比较单一、产品定位比较高,而且购买频率不如饮料,也不象保健品那样暴利,如要在短期内实现销售量的大幅提升,需要迅速扩大消费者的基数,从而实现企业和经销商共同利润最大化。因此,如何让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看到产品的存在,需要尽可能多的进行终端铺设,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增加经销商通路成员,在一个地级市不止会有一个合作伙伴。这样白叶进行通路管理的工作量会加大,但带来的结果是我们离消费者的距离更近,可以将产品更快、更多地与消费者接触,使产品的流速加快,可以更方便地控制市场,从而得以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通路精耕

在白叶建立的扁平渠道模式下,通路管理的着眼点只有两点:经销商和终端。如何实现如何在有限的资源下,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数百家经销商的管理,如何对同地区多家经销商中进行资源分配,如何在企业不熟悉的地方市场实现终端控制,这就涉及到“通路精耕”。

通路精耕是企业针对通路成员(尤其是零售终端)进行销售管理的作业方式。通路成员通常包括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介于厂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所有中间环节。企业可以通过对通路中的网点进行定人、定域、定点、定线、定期的细致化服务和管理来全面把握产品的销售状况和市场竞争状况,从而在通路中取得竞争优势。一般而言,通路精耕是一个量化管理的过程。实施通路精耕,可以使企业由定性管理、模糊化管理进入到定量管理阶段,可以使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人、财、物等营销资源的分配和使用趋于科学化。另外,通路精耕还是一个信息化管理的过程,实施通路精耕有助于企业及时获得一线市场信息,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进行正确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一、白叶对经销商的通路精耕

企业进入市场初期,为迅速占领市场,经销商选择往往过多,且密度较大,容易引起经销商管理的混乱。因此,白叶橄榄油采用了一系列具有控制力和吸引力的渠道政策来进行经销商管理。

1、经销商分级,择优分配营销资源。

经销商的选择和分配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市场营销效果。根据二八原则,20%的通路决定了80%的销量,白叶对此采取了重点经销商K/A通路策略。即在统一的价格体系下,在了解经销商在组织体制、人力资源结构、营销能力、融资能力、管理能力、技术能力、经营能力、物流能力、产品结构、企业文化、经营者个性特点等方面的基础上,按经销商销售能力、所在地域消费潜力的不同,将合作层次不同的经销商进行不同等级的划分,并对不同等级的经销商进行区别管理。

我们划分的经销合作关系共分三级,C级经销商,一般销售额不太大,主要采用购销合同的方式,经销商自购自销;B级是达到一定销售额,并有上升趋势,具有销售潜力的经销商,我们对之进行广告资料、促销培训等资源支持,在这种关系中,企业和经销商的合作较为密切,对终端有较好的控制;A级经销商意味着是K/A重点客户,能持续达到上百万的销售量,这类的经销商一般是我们在重点区域里选择的重点经销商,企业将对之发挥最高水平的竞争优势和强力品牌宣传支持。

在这种三级经销商体系中,我们为每一个经销商都建立了档案,按不同地域,派区域销售经理对之销售活动进行量化记录和管理,于每年年终按经销商年销售额的大小,同时兼顾当年经销商的市场行为来重新甄定级别。级别越高的(如A级),我们给予来年的促销支持也越多。这种择优分配营销资源的量化管理方式不仅可作为控制经销商的一种手段,而且可激励经销商在规范作业的状态下提高销售量,使企业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2、让强者更强的独家和返利政策

通常来说,经销商更希望独家经销,并希望通过更高的毛利率,更快的存货周转率,更低的支出以及更高的返利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对此,我们根据经销商销售能力的大小,在局部地区选择销售能力最强的经销商做独家,使得“强者更强”,借此进一步推进当地的销售量。另外,我们还根据经销商销售额的大小,提供经销商不同的年终返利政策,借此鼓励经销商提高销售额,同时控制乱价和窜货行为。

总的来说,在坚持企业根本利益和落实各级经销商责任的基础上,与经销商建立良好的、长期的、牢固的合作关系,是我们进行产品市场运作的前提。在渠道扁平模式下采取通路精耕策略,是白叶集团通过对各地经销商进行细致化、深入化的管理,使二者由简单的购销关系转为更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最终达到“强强联合”,风险共担,实现双赢的市场目标。

二、白叶对终端的通路精耕

零售终端是实现产品交换价值的场所,惟有终端的销售才是真正的销售,通路的构建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在决胜终端的时代,不进行市场精耕细作、不重视终端的厂家,大多竞争不过进行市场精耕细作、重视终端的厂家。广告打90分、终端打50分的厂家,大多竞争不过终端打90分、广告打50分的厂家。这是目前市场运作的普遍情况。

经销商合同管理篇4

经销商客户对某个品牌的认可,将决定着该品牌在通路中的影响力,在国内的批发市场中,不乏众多经销商认可的品牌,市场覆盖率也较高,可惜的是没有将这份认同感转化为品牌的价值。没有建立客户忠诚度的品牌,即便是拥有消费者忠诚度,也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例如旺旺尽管消费者忠诚度很高,但是却没有处理好经销商关系,渠道中充满了抱怨,从而受到了中低档品牌的攻击,丢失了客户;又如宝洁公司实施零售商基金计划后,引起了中间商的反感,纷纷将货架空间转给联合利华、舒蕾等竞争品牌,削弱了宝洁的竞争力。

品牌渠道管理的误区

降低销售重心就是一定要自建销售网络。专业化程度不高,效率低下;摊子太大反应缓慢;管理成本较高;人员开支、行政费用、广告费用、推广费用、仓储配送费用巨大。

中间商数量越多越好。市场狭小,易发生冲突;渠道政策难以统一;服务标准难以规范。

渠道越长越好。管理难度加大;延长了到达消费者的时间;环节过多,增加了产品的损耗;厂家难以有效掌握终端市场供求关系;厂家利润被分流。

网络覆盖面越广越好。厂家有无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去关注每个区域的运作?是自建网络还是借助中间商网络?渠道管理水平能否跟上?如何应对竞争对手对薄弱环节的重点进攻?

经销商实力越强越好。实力大的经销商同时也会经营竞争品牌,并以此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实力大的经销商不会花很大精力去销售一个小品牌。厂家可能会失去对产品销售的控制权。选好经销商就万事大吉。中间商的选择,只是渠道建设的第一步。品牌畅销不仅与中间商的经销力有关,还需要其他因素的配合。“有奶便是娘”是某些经销商的形式准则,厂家要监控渠道运作。对于缺乏积极性的经销商要经常引导。对经销商开展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是绝对必要的。

根除渠道冲突。渠道冲突有恶性与良性之分,应予以区分。良性冲突可以成为改善渠道运作效率的催化剂。冲突永远根除不了,只能采取积极的态度去转化或化解。

给中间商让利越多越好。品牌力不强,让利再多也没用。让利太多会助长经销商的依赖心理。让利也不是经销商经营品牌的唯一因素。给中间商让利越多越好。品牌力不强,让利再多也没用。让利太多会助长经销商的依赖心理。让利也不是经销商经营品牌的唯一因素。渠道建好后可以管几年。影响品牌发展的因素众多,如技术、产品、竞争结构、行业发展、经销商能力、消费者行为等,渠道建成后,仍要根据市场的发展状况不断加以调整。

品牌的分销体系设计

最新的4C理念主张用“便利”来取代“渠道”,核心思想是让消费者可以在最方便的地点购买品牌,因此品牌的渠道选择应是这样一个流程:消费者——零售商——批发商——经销商,最关键的是要根据品牌的目标消费群体的需求来选择渠道通路,否则在策略上就是错误的。

分销体系的长度。根据纵向渠道中间商的数量,将分销体系设计为长渠道和短渠道。长渠道。优点:市场覆盖面广,厂家可以将中间商的优势转化为自己的优势,减轻厂家费用的压力,一般比较适合快速流通消费品采用。缺点:厂家对渠道的控制程度较低,增加了服务水平的差异性,加大了对中间商进行协调的工作量。短渠道。优点:厂家对渠道的控制程度较高,专用品、时尚品及顾客密度大的市场区域较为适宜采用。缺点:厂家要承担大部分或全部渠道的功能,必须具备足够的资源,市场覆盖面较窄。

分销体系的宽度。根据渠道同一层级中的中间商数量、竞争程度及市场覆盖密度,将分销体系设计为宽渠道与窄渠道。宽渠道:同层级中的中间商数量多,竞争程度较剧烈,市场覆盖密度高。窄渠道:同层级中的中间商数量少,竞争程度较弱,市场覆盖密度低。

分销体系的形式。根据渠道宽度,将分销体系的形式设计为三种:独家性分销、密集性分销和选择性分销。独家性分销:在既定市场区域内每一渠道层次只有一个中间商经营品牌。优点:市场竞争程度低,厂家与经销商关系较密切,适宜于专用品牌分销。缺点:经销商缺乏竞争激励,不一定能达到市场覆盖的要求,同时经销商对厂家的反控制力较强。密集型分销:在同级市场中符合厂家最低要求的中间商都可以经营品牌。优点:市场覆盖率高,适宜于日用消费品采用。缺点:中间商之间容易发生冲突而导致市场混乱,厂家的渠道管理成本较高。选择性分销:同级市场中厂家只选择少数几家中间商经营品牌。优点:主动权掌握在厂家手中,可根据市场变化和经销商的表现做出选择。缺点:部分经销商之间仍然会发生冲突。

品牌一体化策略

以品牌作为战略结盟的纽带。品牌一体化策略分为:共生型品牌一体化,管理型品牌一体化,公司型品牌一体化,契约型品牌一体化。

共生型品牌一体化。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通过某种形式的协作,共同开发新的市场机会而形成的渠道关系,目的是通过联合发挥资源的协同作用来规避风险并获得品牌利益。

管理型品牌一体化。企业与经销商之间不是单纯的买卖交易关系,而是要承担起共同发展的责任和义务,其中的关键是企业要利用品牌来整合双方的利益,例如评选优秀经销商、设立品牌联销体、为经销商提供培训等附加价值。

公司型品牌一体化。企业与中间商合作设立销售分公司、建立分支机构或兼并商业机构,采用工商一体化的战略而形成销售网络,掌控销售的各个环节,使市场交易内部化,减少流通费用。

契约型品牌一体化。以批发商为核心的自愿连锁销售网络,批发商将独立的零售商组织起来,统一为他们提供各种货物和销售支持,如统一采购、库存管理、配送货等。零售商自愿合作销售网络:网络成员通过零售商合作社这种商业实体进行集中采购、共同开拓市场等行为。成员间最重要的是合作是集中采购,可以获得较大的价格折扣,所得利润按采购比例分配。特许经营销售网络:由生产商组织的零售商特许专营网络;由生产商组织的批发商特许专营网络;由服务型企业倡办的特许专营网络。品牌的客户关系管理

人际关系。人是企业的核心,而销售人员是企业最直接的形象代表,客户是通过先认同销售人员,然后才认同企业品牌的,从一定程度上说,销售人员就是企业品牌的延伸,销售人员与客户的关系处理不好,必将影响到品牌价值的实现。

经销商合同管理篇5

最新的直销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xx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xx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直销管理条例的立法历程1995年3月28日,国内贸易部发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着手起草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同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对国内再次过热的传销进行规范限制;随后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

1996年4月我国政府经过审查,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4月28日,国家工商局向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颁布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提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的定义。

由于对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的区分没有严格的标准,大大小小的非法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以至于到1997年底到1998年初,非法传销大肆猖獗,国家对直销企业几乎失控。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对整个传销行业全面禁止整顿。

同年6月18日,国家三部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部)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文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雇用人员推销的运作模式。并批准了.安利、雅芳、玫琳凯等10家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

20xx年,我国加入WTO。中国政府承诺:以商业方式存在提供的无固定地点批发或者零售服务(包括传销)在入世3年后逐步取消限制。

20xx年7月24日,雅芳有限公司正式获得国家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批准,从而成为国内首家被允许进行直销试点的企业。

经销商合同管理篇6

关键词:反垄断法汽车营销网络管理激励机制

中国汽车市场近十年来各品牌均采用4S店授权模式,各厂商为保证4S店投入得到稳定的回报,在经销商网络管理过程中一直采取划区域、限价销售的网络管理模式。在2008年8月1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该法规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这两条规定剑峰直指汽车厂商对经销商限区域、限价销售管理权力。也就是说,新法规实施后,厂商对经销商跨区及低价销售将不再有处罚权利。那么厂商在丧失市场维护的强权后,依靠什么来实现对网络经销商的有效管理?如何避免网络成员的内部冲突,依靠什么手段来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以保证品牌在网络资源的支持下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成为每个汽车生产厂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汽车营销网络管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厂商加强汽车营销网络管理的必要性

企业拥有的可控的销售渠道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是企业与营销网络间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三方面的流通管道。渠道竞争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竞争的焦点,如何管理好自己的营销渠道,提高整个营销网络的竞争能力、运营能力成为生产厂商的制胜根本。汽车营销网络中的各成员——各个经销商,作为厂商统一管理目标,它们有着统一的市场目标,统一的CI标准,并且它们之间相互竞争相互支持,因此同一厂商的各个经销网点所构成的营销网络是一个有着共同利益的群体。根据卢因的群体动力论,群体行为不等于各个成员单个行为的简单算术合,它包含有集体智慧,因而可能产生出新的行为形态。即群体与个体的关系是:整体不是部分的总和,因为各个部分的相互作用的结果,可能大于或小于总和。为了获得各个部分相加大于整体这样的结果,生产厂商必须要加强对经销网络的管理,通过各种激励措施,使各个经销商的目标与整个营销网络目标达成一致,全面提高网络运营能力,增强网络的市场竞争力。即努力在网络运营中实现1+1>2的效应。

2.汽车厂商加强营销网络管理的可行性

汽车营销网络与传统营销渠道完全不同,传统的营销渠道是由各自独立的厂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组成的松散的网络渠道。而汽车行业因技术含量高、品牌效应强以及难以逾越的行业壁垒的原因,使汽车厂商成为汽车营销渠道事实上的领导者。汽车经销商想进入其营销网络困难,同时由于4S店模式所需大量的投入,使经销商进入品牌网络后想退出也很难,这就使汽车厂商对其经销网络拥有了较高的决定权和领导权,使它对销售渠道的可控力明显强于其他行业,在厂商和经销商的对话中,厂商始终占据强权地位,汽车厂商对经销网络可控性较强。虽然《反垄断法》的实施会削弱厂家的主导权,厂方和经销商的地位会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而趋于平等。但由于在经营合作中,掌握资源多的一方将获得更多的主动权和支配权是毋庸置疑的,无论从特许经营的授权方面来看,还是从对经销商市场行为的奖励手段实施来看,市场调节权仍然在厂方手里。只不过是《反垄断法》实施前,厂商更多的在实施强制权;而新法规实施后,厂商需要通过调节权来实现自的网络管控目标。对经销商市场行为的调节说到本质就是对网络成员的激励。下面我们从激励机制实施的要素来看厂商如何可以通过激励手段加强对经销商网络的管控。

二、基于霍斯曼群体三要素的激励机制的设计

1.霍斯曼的群体三要素在汽车营销网络中的体现

心理学家霍斯曼提出:在任何一个群体中,都存在着相互联系的三个组成要素,分别是活动,相互作用和思想情绪。活动——对于汽车营销网络这一个群体来讲,为了存在和发展,要不断进行市场开拓、产品销售、品牌形象建设等等一系列的活动,保证厂商和消费者之间信息流、资金流及产品流的传输通畅,并在此过程中满足群体成员即各个经销商的利润目标及生存发展需要。相互作用——营销网络各个成员有着共同的使命,但同时由于个体利益的不同,在网络运营过程中,各个成员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比如:为保证共同的长远利益,每个经销商都要肩负品牌建设的责任;为与消费者不断增强的议价能力相抗争,各ss个网成员需要联合形成统一的价格战线。但由于个体利益的冲突,某些个体为追求自身的利益更大化,低价倾销、在市场竞争相护抵毁等网络成员间的一些冲突就很难避免。思想情绪——在汽车营销网络管理中,这将被理解为企业文化,即经销商的经营理念、管理水平、团队建设、社会责任等无形方面的内容。厂商可以通过培训、指导等方面加强对各个经销商的行为塑造,以保证个体成员与群体目标的一致性,促成活动和相互作用的良性循环。

2.激励机制的设计

因为群体这三要素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要形成一个好的群体,就必须同时从三个方面入手来加强和改善。所以在汽车营销网络的管理中,也以这三个方面为基础进行激励机制的设计。基于活动的激励措施——因为活动的开展都是为了满足群体内外的生存发展需要,基于此,激励措施应重在满足群体中个体成员需求目标的基础上达成群体目标,即以合理的返利结构等物质激励促成经销商正确的群体行为。基于相互作用的激励措施——为实现1+1>2的群体效应,这一部份的激励措施应重在避免群体成员的冲突,增强成员的合作和良性竞争意识,通过强化手段塑造经销商的行为。主要应通过规章制度、行为准则及奖惩措施等来予以实现。基于企业文化的激励措施——通过厂商企业文化向经销商的传达灌输,厂商对经销商的业务培训及厂商对经销商绩效评价,荣誉奖励等激励措施予以实现。

3.运用激励机制的目的

实践证明,适当的运用激励机制并据此进一步研究改进群体环境,组织结构,管理方法,协调人际的关系,可以缓和群体冲突,形成“同舟共济”意识,齐心协力应付危机。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以充分发挥营销网络各成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网络运营能力,推进整个营销网络的可持续发展。

三、激励机制建立的原则及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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