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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6篇)

时间: 2024-05-31 栏目:公文范文

生育保险篇1

为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关爱活动,全面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现对全镇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育关怀为平台,以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为目的,拓展计生惠民空间,全面推进和谐计生,使人口计生工作融入新农村和“幸福家园”建设之中。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宣传倡导和政府关爱,我镇今年生育人员和计生干部先行参与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鼓励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和流动人口参加计生系列保险,圆满完成县下达的计划生育系列保险任务。

三、主要措施

1、强化宣传倡导

利用广播、有线电视、会议、计生干部上门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的好处和各险种理赔标准等,切实增强广大干群对参加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

2、筛选优化险种

结合我镇实际,选取以下险种:当年符合政策生育人员选取母婴安康保险,镇村计生干部选取意外伤害保险,部分流动人口选取意外伤害保险,部分计生家庭独生子女选取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

3、实行政府贴补

母婴安康保险:系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由政府贴补每份10元。

村级计生专、妇联主任干意外伤害保险:每份由政府贴补100元。镇分管负责人,计生站工作人员保费由政府承担。

部分流动人口意外伤害保险:每份由政府贴补30元。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每份由政府贴补10元。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一律纳入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

以上贴补均从社会抚养费返还经费中列支。

四、工作步骤

1、母婴安康保险:分别在发放《一孩生育服务卡》和《二孩生育证》时组织实施。

2、计生干部意外伤害保险:在5月底前一次性实施。

3、部分流动人口意外伤害保险: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组织实施的同时,村级计生专干、妇联主任广泛宣传,积极动员。

4、计生家庭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各村(居)专干、妇联主任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群众自愿投保。独生子女困难家庭赠保单,由各村(居)上报登记表,经审核后予以办理。

五、实施原则

1、坚持宣传倡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

2、坚持个人出资与政府贴补相结合。

生育保险篇2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人口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7%。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由财政负担。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

第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实施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施定额补贴办法。

第十五条对符合《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六条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之外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女职工领取生育补贴,应当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奖励条件的,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到经办机构领取500元奖励费。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居民、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领取生育补贴、奖励费等,应当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经办机构未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生育保险篇3

国内生育保险制度刍议国内生育保险制度刍议

国内生育保险制度刍议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大多在县市一级,统筹层次亟待提高,此外,生育保险制度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中东部地区,生育保险覆盖面和参保人数情况均较好,而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相对落后的西部偏远地区,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力度较小、速度缓慢,成果也不尽显着,这无疑是不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立法滞后,法律规范层次低截至目前,我国仍然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方面专门的法律,最新的《社会保险法》中,养老和医疗两项占据了大部分篇幅。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零散,且数量较少,导致了监管难落实、执行程度差等后果。

监管责任落实认识及实施不到位

就实施效果来看,企业参保意识不强企业受成本降低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逃避现象严重,而且单纯保护女性生育的生育保险政策不仅没有达到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生育权的目的,反而促使企业基于用工成本的考虑,索性弃用或少用女工。那么如何完善转型期的生育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完善立法建设。以《社会保险法》为依据,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制度的专门立法,提升生育保险的法律层次,通过立法,规范政府生育保险管理的职责和行为,确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目前,各地方政府在生育保险法规、条例等的制定实施过程中,积极探索,为生育保险立法奠定了良好实践基础。例如上海、黑龙江、北京等省市都制定相应法规将失业女工纳入适用范围。二是完善制度设计。首先应将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从现有的城镇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逐步扩大到包括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者、自雇者、流动工作人群和广大农民,甚至一些情况特殊的未婚妈妈。其次应综合考虑生育保险资金结余、生育率水平、医药费上涨等因素,明确由生育引起的疾病病种,并合理确定给付标准,保证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相适应。再次就是推行父育假”。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多重监管。适当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管作用,启用审计监督和社会媒体舆论监督等,使监督管理多管齐下。二是提高统筹层次。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积极推动生育保险省级统筹。三是适当奖惩。如对因雇佣女性较多而在产假和生育津贴方面可能受损的企业给予合理补偿;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企业雇佣女性的成本;对在招聘、用工过程中对女性歧视的单位进行惩处,加大他们的违规成本,使其没有生存空间。

生育保险篇4

韩梅(湖南长沙)

律师意见:公司的做法和说法都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必须为您丈夫办理生育保险。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里的“职工”,没有限定为女性职工,即意味着包括了男性职工,所以,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则不分男女,用人单位均应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公司未为您丈夫办理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明显与之相悖。

其次,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即,您作为没有就业的全职太太,有权获取生育医疗费用补偿。

再次,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应给您丈夫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但未办理,存在过错,因此,公司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丢失物品,如何索回

问:一个月前,我丢失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后发现该电脑被同事马某使用,电脑里尚存我的重要客户资料。马某说,电脑是他从一家电脑维修店以1630元的低价买的。我要求马某归还电脑,他不肯,说电脑是他通过正当途径购得,除非我给他5000元补偿。请问,我能索回属于我的电脑吗?

刘京(陕西延安)

律师意见:您有权要求马某归还电脑。

首先,马某虽已出资购买电脑,但他并不享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一方面,由于电脑系您所有,而只有所有权人才享有对电脑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电脑维修店并非所有权人而销售,自然属于无处分权人;另一方面,马某在购买电脑时,明知该电脑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电脑维修店并无合法进货途径,不是合法的所有权人和销售者,即马某作为受让人取得电脑并非善意,购买价格也不合理。

其次,您有权索回属于自己的电脑。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即在您已经提出返还请求的情况下,马某有归还电脑的义务。由于马某购买电脑时支付1630元,所以您必须向马某支付该款。同时,您还有权向无处分权人,即电脑维修店要求赔偿损失。

手机短信,个人隐私

问:我与钱某是同事,因业务竞争导致关系不睦。前不久,钱某趁我不在,偷看我手机中的短信,将客户发给我的一条开玩笑的暧昧短信四处宣扬,还添油加醋,给我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请问,钱某是否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马东方(河南洛阳)

律师意见:钱某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名誉权。

生育保险篇5

荆州区医保局:

兹有我单位职工王宇明,性别:女,身份证号码:511129198708220021,于2018年12月13日流产(未满4个月)。特委朱旭,身份证号码:421022199110165446,前来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事宜。

单位未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保险待遇请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开户户名:王宇明

开户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荆州区委支行

银行账号:6212251813001463816

生育保险篇6

某服饰公司女职工孙某与本公司职工李某相恋,并一起租房同居。5月,孙某在医院产下一子,但由于种种原因,孙某与李某至今未办理正式的登记结婚手续。7月初,李某代孙某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按照规定落实其相关生育待遇。公司答复:因孙某与李某至今未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孙某属于非婚生育,不符合休产假条件,休假期间按事假处理,不享受工资,也不能享受任何与生育相关的待遇。那么,孙某是否应该享受生育保险呢?

不能。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本案中,生育产假、生育津贴都是生育保险的一部分,前提是婚姻合法,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因此孙某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但孙某可以休无薪产假。

B违约金数额大于实际损失,可以按违约金赔偿吗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后来甲违约,给乙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2.5万元。甲只答应赔偿乙的实际损失,而乙坚持要甲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那么,是否可以按照违约金赔偿呢?

可以的。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数额根据违约情况确定。如果违约金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而只有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才可能适当减少。而本案中的金额称不上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因此应该按照违约金数额赔偿。

C与恋人相约自杀却中途后悔,算故意杀人吗

李某与赵某相恋但遭到双方父母的反对,于是,两人相约自杀殉情。李某找来农药分成两杯,准备一起喝下。赵某先拿起杯子一饮而尽,随后痛苦地死去。李某看到赵某临死前痛苦的模样,非常害怕,就没喝,而是立即叫救护车送赵某去医院,但由于服用药量过重,赵某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构成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此外,李某在看到赵某服食农药后,立即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履行了对赵某的救助义务,因此,不构成犯罪。

八部门联合《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近日,公安部会同中央综治办等七部门制定并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指出,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身份证或者扣押身份证的行为。

同时,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冒用他人身份证的个人,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公告》同时指出,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更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公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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