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作文网

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6篇)

时间: 2024-06-01 栏目:公文范文

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篇1

近年来,我国货物运输行业发展迅速,货物运输车辆和运输业务剧增,随着行业的迅速发展,税务部门对该行业的规范管理方面却没有及时做出调整,因而也随之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自年初以来,税务机关针对货运市场经济结构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流动性强和税收管理漏洞多、死角多的特点,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严格认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清理大量的漏征漏管户,坚持开票即征税,开票者必须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原则,将大量游离于税收日常管理之外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及时纳入税务监控范围,使开票金额与征税依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的堵住了税款流失的漏

一、长期以来,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粗放式管理存在的问题

货物运输业经营存在的模式主要有国有大中型货运业、特种货运业等货运企业,承包、承租、挂靠类货运企业,个体运输户三种。但在货运市场中,由于大部分货运车辆经营者是实行承包、承租或挂靠经营性质的个体户,甚至是无牌无照车辆进行营运,这就给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

各地对货运行业发票管理的方式主要是自行填开、税务部门代开、交通部门代开。一直以来,地税部门对货运行业营业税采取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或委托交通部门税款。这种对货运纳税人的粗放式管理,造成了税收和发票管理的混乱局

(二)计征税款混乱

大多数货运企业采取承包、承租等方式交给个人经营,货运企业仅按照固定额度向其收取"承包费"(管理费等),并负责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税费,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核实承包、挂靠车辆的实际经营额,对发票的真实性也难以辨明。有的地方甚至仅按运输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为运输发票开具额的0.3%~0.5%)计征税款,导致了营业税收入的大量流失和增值税的虚抵,损失极为严

(三)国、地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

运输发票由地税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国税部门则负责审核运输发票的抵扣进项税,只有双方能够进行良好的沟通和配合,才能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然而国税、地税部门在交通运输业发票的开具、抵扣环节上却存在信息传递不畅这一重要障碍,使企业运输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脱节,严重影响了税款的有效征收,给投机分子、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在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已基本覆盖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运输发票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具有专用发票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这一双重特性,已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虚开代开、偷逃税款的主要手段,也是增值税管理的主要漏洞和难

二、目前货运业税收管理的基本框架和信息化管理模式

针对货运市场经济结构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性、经营方式分散性、经营行为隐藏性、流动性强和税收管理漏洞多、死角多等特点,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共出台了三个具体办法和一个实施方案,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

(一)货运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开展对货运业的清理整顿,对货运业纳税人进行分类认定

目前对货运行业的税收管理办法在各地差别很大。有些地区放松了对货运发票的管理,导致货运发票严重失控,对开具货运发票的单位缺乏必要的资格认定和监控,造成税收管理上的征、管、查相脱节,货运发票开具金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严重背离,造成营业税的大量流失和增值税虚假抵扣。为切实改变这种现状,总局要求各地对辖区内所有货运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实施新的管理办法。把以前未纳入管理的企业全部纳入税收管理,并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标准将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加强对纳税人的认定和监

申请成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由纳税人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有关资料和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者,认定其为自开票纳税人,办理认定手续。除自开票以外的纳税人均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也要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对新办的货运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待各种条件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后,再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对纳税人的管理实行年审制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内容和程序每年对原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进行年度审验,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如果通过整改仍不合格的,则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关证书,清缴货运发票。凡被取消资格的,一年内不准再重新认定。自开票纳税人在整改期内不准自行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如需要开发票,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代

2、货物运输发票的开具和管理货运发票的开具方式有以下二种。一种是自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纳税人凭税务机关核发的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领购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自行保管和开具;另一种是代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代开票纳税人持有关证件和缴税凭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者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的中介机构代开具货运发票。

针对不同的发票开具方式,目前采取三种方法对货运发票进行监控。一是自开票纳税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必须同时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二是代开票的中介机构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时要先税款再开具发票,代开票机构在解缴税款后,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三是地方税务机关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运费发票时,同样要先征税后开票,并填写《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于月底前将《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传送给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或同级国家税务机关,便于总局和省级国税局进行增值税运费发票的比

货物运输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过去凡已经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对货运发票实行全过程监控管理。

3、进一步明确货运业营业税纳税地点

为了对货运行业营业税进行税源监控,防止漏征漏管,对货物运输业纳税地点进一步明确: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他货运业务的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

(二)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针对目前货运发票抵扣方面存在的问题,新出台的《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与货运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相衔接,对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信息采集、传递等环节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纳税人自行开具和地方税务机关及地税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中介机构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都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要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该清单和规定的申报资料一同报

要确保货运发票的全面监控,控制利用货运发票进行骗抵增值税税款行为,就必须掌握所有的货运发票信息。新办法规定,从纸质信息转换成电子信息,共有五种信息采集主体,地税机关负责的运输方信息有三种,即:自开票纳税人的信息由自开票纳税人自行采集,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票中介机构开具发票信息由代开票的中介机构负责采集,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信息由税务机关自行采集。国税机关负责的抵扣方信息有两种,即:纳税人自行采集和委托中介机构采

三、我局货物运输业征管现状

(一)由主管税务所负责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及"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

在我区范围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主管税务所认真核对有关信息,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确认"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完毕后,主管税务所将认定资料报送征管科备

每年年底,自开票纳税人填写《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并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税务所接受年审。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和税款征收工作由地区税务所的代开票窗口负责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针对我市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在代开发票、税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管理的实际情况,自2004年7月30日起,全市范围内已暂停所有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和税款业务。暂停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后,我区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和税款征收工作已全部由地区税务所的代开票窗口负责。

(三)纳税服务所负责《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纸制和电子信息的采集工作

从2004年1月起,自开票纳税人在每月10日之前向纳税服务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纸制和电子信息,我局将上述信息和《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信息进行汇总,在每月18日前上报市局数据,市局每月22日前向市国税局传递汇总数

四、我局在货物运输业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发票清单汇总和传递的试运行"一项中提到:"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部门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纸制和电子信息".而在我局负责此项信息采集工作的具体部门不是其主管税务所,而是发票发售部门——纳税服务所。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此种分两步走的工作流程显现出了以下几点不

(一)主管税务所在货物运输业征管方面的积极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主管税务所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经营方式、营运车辆情况及具体用票情况等方面掌握的比较充分,在进行信息采集工作时,必将更有针对性,也使其从对货运企业的资格认定到税源监控整个工作流程更加合理。而在目前,由于信息采集工作归由纳税服务所负责,主管税务所在这一方面的积极作用还不能充分发挥出来。

(二)不利于货运企业报盘内容及其网上申报内容的核对和问题的及时解决

今年,谢旭人局长到海淀地税局试验区税务所调研时,曾指出:"地税部门应加强对货运企业报盘内容与其网上申报内容的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这样不但能为国税部门开展下一步工作提供方便,也是地税部门加强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国地税之间应加强联系,互通有无,共同协作,防止税款流失。"

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主管税务所负责网上申报,由纳税服务所负责货运企业报盘,两个部门如果不能保证通畅的沟通,必将极大影响此项工作的效率和结果。因此,若能将网上申报和企业报盘安排在同一税务部门集中受理,则可减少中间环节,避免信息沟通的不畅,从而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三)现有流程不仅给纳税人带来不便,也影响办税效率

目前纳税服务所负责丰台所、花乡所和园区涉外所三个税务所辖区内的自开票纳税人信息报送工作,涉及地区范围很广,跨度很大,这三个区域的绝大多数自开票纳税人需要专程到纳税服务所报送信息。而有的地区所为了掌握纳税人开票情况,需要纳税人先到主管所里进行审核,再到纳税服务所报送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纳税人增添了负担。同时,因为操作不熟练和软件存在的缺陷,一部分自开票纳税人在信息报送时往往不能一次完成,有时甚至需要往返几趟,极大的影响了纳税人的办税效

五、规范我局货物运输业征管工作的建议

为了更好的解决以上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局货运业征管工作,充分发挥地区税务所的积极作用,我们建议:我局的货物运输企业信息采集工作改由主管税务所全面负责,将货运业征管工作流程系统化、规范

(一)从税源监控方面考虑

这样做能更好的发挥主管税务所的地区优势作用,以便于其对所辖区域的货运业企业实行有效的税源监控和征管工作,确保发现问题能在第一时间给予解决。

(二)从全局的货运业征管工作流程考虑

这样做使全局的货运业征管工作流程更加合理。主管税务所可以真正实现从资格认定——纳税申报——信息采集——税源监控这一工作流程的完整化,从而增强此项工作的衔接性和顺畅性,减少了办事环节,使其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作

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篇2

海关对国际物流的管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口岸物流和保税物流。口岸物流是国际物流链中的必经环节,所以口岸的运作模式和工作效率直接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和投资环境。保税物流是随着跨国公司的全球运作,制造业的升级换代,国际配送的发展,运输方式、生产方式、营销方式的创新,应运而生的物流管理模式。

一、我国保税物流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的保税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888年,由江海关批准设立的类似保税仓库性质的上海招商局保税客栈。当代的保税制度是从上世纪中期,随着“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发展起来的加工贸易而产生的,海关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设立了以存放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为主的保税仓库(企业自用保税库和公共保税库),以及存放出口产品的出口监管仓库。

1990年,国家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上海外高桥、天津、深圳等15个保税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扩大,我国加工贸易高速发展。从上世纪末至今,加工贸易已连续十年占据我国进出口的半壁江山和出口的一半以上(55%左右),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支柱,由此带来保税业务的迅猛发展,企业要求适应国际市场运作(如零库存、网络订单、全球采购、即时生产、快速交货等)的需要,为此国家批准设立了符合形势发展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从2000年4月至今,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59个出口加工区;2003年12月以后批准设立了8个保税物流园区;2004年5月以后海关总署批准设立了5个保税物流中心(A类1个、B类4个);2005年6月以后国务院批准设立了3个保税港区。再加上原先已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和各类保税仓库,这些特殊区域集合在一起构成了我国的保税物流监管体系,即以保税港区为龙头和先导,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A、B型)为骨干和枢纽,以出口监管仓库、公共型和自用型保税仓库为基础和网点的三个层次、多元化的保税物流监管体系。

二、各类保税区域的主要功能和相关政策

随着保税业务的发展逐步建立的各保税区域,都属于海关的特殊监管区域,承担着相应的保税功能,但由于区位不同、开放程度不一,被赋予的功能和政策也有所区别。简介如下:

(一)保税港区

国务院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三个保税港区。这是借鉴国际上自由贸易区、自由港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和枢纽港建设批准设立的。保税港区的主要功能是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享受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是我国目前对外开放层次最高、功能最齐全、政策最优惠的特殊监管区域,也是探索向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区转型的试验田。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已于2005年11月经国家验收,正式封关运作。大连和天津两个保税港区正在抓紧建设之中,据悉大连保税港区可望于今年年中初步建成,进行验收后封关运作。

(二)保税物流园区

这是在保税区的基础上,为推动保税物流发展而设立的。在保税区与邻近港区之间开辟直通道,将其联结在一起开展“港区联动”,充分发挥保税区的保税物流功能。

国务院从2000年12月至2004年8月,先后批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天津保税区、青岛保税区、宁波保税区、大连保税区、张家港保税区、厦门象屿保税区、深圳盐田港保税区八个保税区开展“港区联动”试点,现均已通过验收,正式运行。其主要功能是保税仓储、全球采购与配送、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国家对保税物流园区实行与保税港区类同的税收政策,即境外货物进入园区予以保税,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予以退税,区内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内货物出区进入内地视同进口,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按实际状态征税。

(三)保税区

上世纪90年代初,为加速对外开放,在1990年6月至1996年间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15个保税区。即:上海外高桥、天津、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深圳盐田、大连、广州、厦门象屿、张家港、海口、宁波、福州、青岛、汕头和珠海保税区。

保税区的主要功能是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出口加工和商品展示。国家赋予的税收政策比较宽松,即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区内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但需要货物实际离境后才能办理退税;区内加工的产品内销视同进口,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不按进口状态征税,只是对产品中含有的进口保税料件补交相应税款。

保税区经过十五年的运行,已具有相当的规模,2006年全年进出口总值达到1090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额6.2%,其中仓储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是主要方式,特别是随着物流产业的发展,保税仓储转口贸易持续增长,占进出口比重达60%以上。保税区成为我国与国际经济运行惯例接轨的重要平台;拉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重要基地;沟通国内外两个市场的重要桥梁。

(四)出口加工区

近二十年来我国加工贸易迅猛发展,从1981年到1998年加工贸易的进出口总值增长了近70倍,1996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首次在我国外贸总额中过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企业迫切需要高效简便的通关方式。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国务院于2000年4月批准设立了15个出口加工区,以后又陆续增加,至今全国共有59个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实行全封闭卡口式管理,其主要功能是出口加工,区内只能设立从事出口加工的生产企业和为其服务的仓储企业,及专门从事加工区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由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原材料、元器件予以保税。由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予以退税,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按实际状态征税。

出口加工区具有管理规范、通关快捷、手续简便、政策优惠的优势。其中有一些运行很好,如昆山出口加工区,面积2.86平方公里,2006年进出口总值已超过了247亿美元,在全国出口加工区名列前茅。2006年全国出口加工区进出口总值达907.7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5.1%。

(五)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

保税物流中心是海关主动适应现代物流发展需要,构建的新型物流监管模式。A型是由一个物流公司为主开展保税货物仓储,目前在上海闵行区开展试点。B型是指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进驻的公共型保税物流中心,现已批准了四个,其中设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已在2004年10月封关运作,有几百家境内生产企业参与了中心的进出业务,效能辐射10多个省和直辖市。保税物流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保税仓储、简单加工及国际贸易和配送等。其税收政策类似于实行“区港联动”的保税物流园区。

(六)各类保税仓库

截止到2006年底,经海关批准的各类保税仓库已有692个,主要是公共保税仓库、企业的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等。

保税仓库是现代海关管理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运行,海关根据形势变化和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如以前规定只允许用于加工贸易的保税货物进入公共保税仓库,海关适应发展的需要,进行了修改,从2004年开始允许一般贸易货物可以进入公共保税库,并可跨关区提取,拓宽了保税货物的来源渠道和物流辐射范围。又如进入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出口,但需货物实际离境才能办理出口退税,海关商税务总局,探索入仓退税,从2004年12月开始,对设在深圳和厦门的出口监管仓库,实行入仓退税的试点。

三、保税物流监管体系的发展趋势和改革思路

综上所述,我国海关已初步构建了含有三个层次、多元化的保税物流监管体系,但尚需不断改革完善,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一是我国保税货物的数量大、品种多、监管难度大。2001年11月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对外贸易高速发展,2002年至2006年连续5年保持年增长20%以上,2006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76万亿美元,为2001年的3.45倍,2006年海关征收的税款首次超过6000亿元,达到6014亿元。其税源主要是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但当年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的货值总量达到3215亿美元,接近一般贸易进口的货值,相当一般贸易进口货值的96.5%,要保证这么大数量的保税进口的货物加工后复出口或保税仓储后转口出境或内销依法补税,海关监管的难度大,风险高,必须不断完善监管体系,真正实现有效监管。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经济的竞争和合作,全球采购、国际配送、转口贸易等物流运行模式将有大的发展,要求货物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最小的风险、最便捷的手续,分拨配送到目的地,海关的监管要主动适应现代国际物流发展的新特点,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软环境。为适应新的形势、新的要求,提出几点改革意见。

(一)积极探索建立保税物流网络

经过10多年的努力和发展,形成了我国保税物流的监管制度,但基本上是以单个区域为主的运行体系。为适应现代物流的发展,应积极探索建立以这些特殊监管区域为中心和节点的保税物流网络体系。

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篇3

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相结合

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相结合是现阶段我国物流企业创新过程中应该首先关注的问题。虽然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博采众长的开放式创新将成为趋势,但对于发展时间不长,企业规模和市场影响力有限的我国物流企业而言,绝不能忽视自主创新的重要性,或者说应该重视创新过程中的自主性,应该将开放创新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在保证创新过程自主控制的前提下,利用开放创新方式实现企业目标。通常认为所谓自主创新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独特的核心技术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新产品价值的过程。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不同内容。对中国本土物流企业而言,自主创新一方面可以体现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物流技术、物流服务和企业品牌价值的开发、培育与塑造;另一方面也体现为物流企业能够独立控制和把握创新目标、创新方式与创新进程,即实现以我为主的创新。强调中国本土物流企业重视自主创新的原因在于提升本土物流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国外顶尖物流企业纷纷落户中国,给本土物流企业带来了极大的竞争压力,要在强手如林的物流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本土物流企业需要在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等方面下功夫。为此,应该加大在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各种物流管理技术、新型服务设计专利和塑造企业品牌形象上下功夫,只有通过可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才能使企业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获取优势和赢得主动。在这方面,国外顶尖企业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子。例如,联邦快递,就非常重视通过自主创新保持技术领先优势。多年前,联邦快递就曾为10万家客户安装了电脑终端,并向65万家客户提供了其拥有专利权的专业管理软件,使公司只需要通过网络接收到来自客户的电子信息,就可以及时办理递送业务。联邦快递首席市场信息官登尼斯•琼斯甚至说:“我们已经不再需要用电话或通信来处理业务了,而且所需要的人力也不多。”当然,强调自主创新并不等于排斥开放创新,自主创新并不等于独立创新,其中“自主”是寻求创新目标与技术上的自主,而不是技术自立;是在开放的背景下自主把握技术发展方向和进程,博采众长、为我所用,而不是摒弃外部优秀技术资源,自我封闭。因此,物流企业也应该跟上时代步伐,在创新过程中积极借助各种现代网络技术,利用开放创新方式,加快自主创新步伐。总之,强调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相结合,是强调在竞争激烈的现实环境中,本土物流企业应该充分重视通过自主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物流技术、新型服务产品以及服务品牌,以逐步形成可以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实现良性的可持续发展。

重视源自低端市场的颠覆性创新

源自低端市场的颠覆性创新,在网络经济背景下将成为商业模式创新的另一种趋势。而这种趋势对于中国大型物流企业而言,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注。因为,这种具有毁灭性力量的创新正在中国传统大型物流企业身旁悄然地发生着。颠覆性创新是指立足于低端市场,通过简化现有产品、服务的价值元素组合,提供迎合特定消费者需求的次等产品来达到夺取市场份额并摧毁在位企业的创新。虽然到目前为止,各界对于颠覆性创新的认识还存在差别,但其起点的低端性、定价的掠夺性以及其对于现有市场在位企业所具有的非常大的破坏力特征已成共识。颠覆性创新常被视为是一种采用破坏性方法来产生毁灭性力量的市场突破手段,对于现有市场在位的大企业特别是成功的大企业,具有非常大的破坏力,因此,成功的大企业需要十分警惕这种来自低端市场的具颠覆性特征的创新。颠覆性创新理论的创始人克莱顿•克里斯坦森在分析颠覆性创新与维持性创新的区别时指出,通过向最好的顾客销售更好的产品从而帮助在位企业获取高额利润的创新是维持性创新而非颠覆性创新。与维持性创新相比,颠覆性创新所针对的目标顾客往往对在位企业而言毫无吸引力。因此,尽管颠覆性创新往往只是对已知技术的简单改进和调整,但是在这场游戏中,新的进入者几乎总是击败在位者,因为在位公司缺乏动力去争取胜利。而对于发展迅速的物流产业而言,这种源自低端市场的颠覆性创新,并不遥远。笔者认为,它已经悄然出现在物流产业之中,并以很快的速度侵蚀着在位者的市场,只不过这种源自低端市场的发展,还没有被在位的大企业所关注而已。颠覆性创新被认为是由于颠覆性技术的产生所诱发,而早期的颠覆性技术被界定为典型的更简单、更便宜、比现有技术更可信赖和更方便的技术,“简单、方便、便宜”被视为颠覆性技术初始形成阶段的基本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发现,在物流产业中,以分拨中心加飞机和卡车的快递服务模式,对于传统的点到点式的物流服务方式而言,就具有颠覆性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快递这种以满足普通消费者需要为特征的物流服务模式,具有来自低端市场的颠覆性创新所具备的基本特征:简单、方便、便宜。就像沃玛特(Wal-Mart)和凯玛特(K-mart)对传统的百货店形成的低成本商业模式的破坏一样,有理由相信,未来,这种门到门的快递服务模式在物流市场上的地位将不断上升,并对传统物流企业形成巨大的挑战和威胁。因此,密切关注快递这种源自低端物流市场的新型物流服务模式的发展,适时地参与其中,并对自身传统商业模式进行创新,已成为中国传统物流企业必须关注的现实问题。

技术创新与营销创新相结合

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篇4

【关键词】本科院校;物流管理专业;实训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G629.2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4-0004-02

大学本科课程体系的设置是学校人才培养的实施方案,课程体系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专业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因此,本科院校需要围绕专业培养目标,以理论教学为根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采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培养出专业知识精、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性的社会需求的人才。

随着物流产业的发展,企业对物流管理人才的需求急剧攀升,我国许多高校应社会需求开设物流专业,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中,本科物流教育主要有物流管理专业、交通运输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物流管理方向)等。近年来,各地高校为社会输送了大批物流人才,依然难以应对物流人才紧缺的现象,同时,高校物流专业毕业生难以适应物流行业的职位和岗位要求的矛盾也极为突出。为解决高校物流专业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的矛盾,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及课程设置成为学校人才培养的实施方案的重心,而要培养出掌握物流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了解物流相关专业的生产过程和组织状况,能胜任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仓储配送中心以及内外贸公司的物流相关岗位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践教学环节必不可少,相对应的实训课程体系的设置也至关重要。本文结合物流产业发展对物流人才能力需求的特征,探索本科院校物流管理专业的实训课程设置的问题,提出一个符合社会需求的实训课程设置框架,以促进物流管理专业的建设。

一、企业对物流人才能力需求的特征

从事现代物流系统中各岗位工作的人员不仅要承担运输、储存、包装、配送、流通加工、装卸搬运等具体的物流活动,而且又要对系统中的人、财、物、设备、方法和信息等六大要素进行科学管理,并履行物流计划、质量控制、技术支持和经济管理等职能。因此,企业对物流人才能力的需求体现出以下特征:

1.1物流人才的层次性。现代社会对人才的能力需求是多样性的,根据物流职业层次,现代物流人才分三个层次,即基层的物流操作人才、中层的物流管理人才和高层的物流管理人才。

1.2物流人才的专业化和复合化性。物流职业岗位的复合化、专门化特征,即物流行业对知识能力的要求无论是物流企业还是企业物流都具有连锁化、综合化和信息化的特点,它对职业岗位复合化和专门化具有双向驱动作用,这意味着社会对物流人才的需求呈现既专业化又复合化的特点。职业岗位的复合化要求知识能力结构的复合化。职业岗位的专门化要求从业人员具有专业方面的知识能力结构。

1.3物流人才的创新性。物流活动的形式包括运输、仓储、配送、包装、流通加工等单一形式以及以上多项物流活动的综合形式;物流需求对象包括生产制造商、商业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物流服务的对象包括生产和商业企业自营物流以及专门从事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等。物流运作模式的多样性及灵活性,要求物流人才必须具备创新能力,能够灵活处理不同境况下的业务,满足物流多样性的需求。

二、实训课程的设置目标及原则

实训课程的设置目标,旨在开展实践教学来不断增强学生的实践技能。具体就是要采用各种手段,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面向社会对物流人才需求的特征,设置物流管理专业的实训课程强调通过实践教学加强物流教学实验和实训,通过大量的实践训练,加强学生对基础理论和技术基础知识的理解,提高综合利用物流管理手段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适应社会对物流人才需求的层次性、专业化和复合化及创新性的要求。基于此物流管理专业设置实训课程的原则应遵循以下几点:

2.1需求导向原则。物流管理专业实训课程内容要紧跟市场需求,突出实用性。

2.2可操作性原则。实践教学环节要充分考虑其可操作性,设置实训课程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思维能力、信息传递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加强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开设实训课程,通过实训基地的建设、模拟教学及校外实习基地进行实践性学习等可操作性方式和手段,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

2.3先进性原则。实训课程的教学优先考虑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突出先进性。通过现代教学技术和手段的运用,增强实践教学的直观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实训课程设置框架

3.1物流岗位和人员能力分析。物流行业岗位覆盖范围广,主要包括:从操作层面上看,面向仓储业务的岗位有货物收发、理货、商品配送;企业物流管理的岗位有采购、物流规划设计、跟单;物流营销业务的岗位有物流营销、客户服务等;运输业务的岗位包括运输调度、车辆管理等;从事国际物流业务的岗位有报关、报检、货运等。从中层管理层面上看,面向物流管理的岗位有:物流系统规划设计、物流部门管理、物流策略分析等;高层次管理人员要从基层管理积累经验,具备综合管理和统筹运作的能力。而高校培养物流人才则主要面向操作岗位,进而走向中层管理岗位和成为高级管理人员。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物流岗位的分析和定位,确定岗位所需人员的能力,可以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是高层次的管理和操作能力,包括物流业务管理、计算机操作、英语应用等;

二是细分的具体业务的管理和操作能力,包括商品配送管理、企业物流管理、运输调度管理、物流信息管理、市场营销、国际物流管理等;

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篇5

关键词: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课税;税制改革

1电子商务课税研究的现状

目前,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进行课税的研究,绝大多数研究者(包括官方观点)都是主张不开征新税,而沿用现在的税制。在这一共识的基础上,对如何适用现行税制,即征收哪种税,则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比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上提供的数字产品(如计算机软件),究竟是有形货物、劳务服务,还是特许权转让?有形货物适用增值税,劳务服务、特许权转让则适用于营业税。

已有的观点及理由如下:

1.1认为是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此类研究者认为,通过网络直接发送或下载的数字产品(如电子书刊、音乐和影像等),在流转税属性上与其有形的形式,在功能用途上基本相同,在税收上应该与其有形的形式同样对待,视同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2认为是网络服务或授权行为,应征营业税。认为在线交易中,卖方提供的并非是有形的货物,而是无形的数字产品,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数据资料著作权的行为,应该像无形劳务或特许权转让一样对待,征收营业税。

1.3认为应该区别对待。持此种观点者认为,数字产品的性质介于有形货物和服务之间,应分类区别对待。其中像计算机软件、电子书籍等,尽管是通过网络传输,也应认定为有形货物销售。Www.133229.COm至于音乐、影像和动画之类的数字产品,依据消费者是否能通过网络合法下载并可永久性储存于储存装置内,可区分为购买有形商品或服务。近几年来,此类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研究结论与以上观点大同小异,分歧和争论一直持续着。

2现有研究的评价

现有的对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的研究,始终没有摆脱传统思维的束缚,在研究的视角、研究的方法以及研究的思路等方面,均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2.1研究视角的时代错位。现有研究中的分歧,主要源于对数字产品认识上的模糊,即并未认清数字产品的时代属性,数字产品是知识时代的产物,已经不属于工业时代。当研究者试图用工业时代的税制,去对知识时代的数字产品征税时,发生了时代错位。

2.2研究方法的形而上学。所谓形而上学,就是指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去看待事物,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孤立的,永远不变的;如果说有变化,只是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这种增减或变更的原因不在于事物内部而在于事物外部。现有研究者没有摆脱传统的思维方式,把数字产品只看成是工业时代产品在形式上的变化,而没有看到其性质的改变,最终得出错误的结论。

2.3研究思路的舍本求末。现有的研究思路是对现行税制进行微调,以适应数字产品这一新生事物,着眼于怎样适用现行税制。结果陷入“数字产品属于哪种课税对象、征什么税”的细枝末节的问题中去,既浪费了时间精力又难以形成一致意见。而没有关注数字产品属性的根本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应不应该适用现行税制”的根本问题。

3数字产品的特征

数字产品是指用数字格式(即编码成一段二进制的字节)进行表示,并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的产品或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电子期刊、各种网上音频视频产品、股票指数、电子邮件、定制服务和数据库等。数字产品作为信息产品,与工业产品有本质区别,具有显著的物理学和经济学特征。

3.1数字产品的物理特征。(1)非物质性。数字产品不同于工业经济中的物质产品,它也许只是一个方法、技术,或者是一个创意、理念,属于信息产品。其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属于无形产品。

(2)可复制性。数字产品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它们可以很容易地以低成本进行复制,即可以无限次地复制而不影响效用。而工业产品的复制,只能是再造一个“同样”的产品。

(3)可修改性。数字产品由载体的物理性质决定,其内容存在可变性。从数字产品的生产,一直到其消费的全过程中,它们随时可能被修改。在生产时、网络的传输途中、到达用户手中后以及生产商对它们进行升级,都可能造成数字产品的改变。

(4)非磨损性。数字产品一旦创制出来,就能永久存在,是名副其实的“耐用品”。不像传统的有形工业产品,会随着使用时间和频率增加慢慢磨损,直至被消耗掉。

(5)传播的快捷性。该特征是虚拟的数字产品所特有的。人们通过网络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把数字产品传送至世界任何地方,如发送电子邮件。而工业产品只能借助各种交通运输工具进行传送,但再快的交通工具也无法与数字产品传播速度相比拟。

3.2数字产品的经济特征。(1)生产方面。数字产品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制造过程和销售过程,研发后可以大量低成本复制,零库存,成本的虚化,收益的长期性,遵循边际收益递增规律,采用与工业品完全不同的定价方法。

(2)流通方面。数字产品的销售和货款的结算可以在线完成,贸易无形化,可以广泛地、快速地传送。传统的中间流通环节消失,生产消费直接接触,国际交流极为便捷,国际服务贸易持续增长。

(3)分配方面。数字产品在分配上采用更有效的技术,以一种产品或服务代替已过时的产品或服务,或通过其他方式改变获取数字产品的途径,都会导致数字产品分配与利用状况的改变。

(4)消费方面。数字产品属于经验产品、外部性商品。因其可复制性和共享性,又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在消费上有非排他性。

4基于数字产品的课税对策。在认清数字产品的物理和经济特征之后,就要纠正电子商务课税的传统研究视角、方法和思路,立足时代高度进行创新,抛开时代错位下的关于税种适用的无谓纷争,创建知识时代的电子商务新税制。

对电子商务课税实行的具体对策是:本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负、易征管”的思路,设置一个新税种,实行单一比例税率,以在线电子商务交易额为计税依据,以购买方为纳税人,以资金支付环节为纳税环节,以购买地为纳税地点。

在税收征管上,由现行控制信息流变为控制资金流。因为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交易中,物流消失了,而资金流的控制节点少于信息流,实践可操作性更强。为此,要在买方通过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付款环节,植入计算机程序,自动扣缴税款入库。这种自动扣缴模式,忽略对交易内容信息的监控,免除普通税务人员的人工干预,可极大地简化征管工作,且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总之,通过在资金支付环节自动扣税,可以形成一个税制简单、征管效率高、征收成本低、完全自动化的新型电子商务课税模式。

参考文献:

[1]陈雪。数字产品研究综述[j].天中学刊,2007(4)。

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篇6

【关键词】营业税流转税税收理论

一房地产公司开展业务,对每一个购买楼盘的消费者都会赠送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当然,我们常见的是买房送家电等。相对于买房送家电,房地产公司依据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的第四条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家电要征收增值税,相应地,对物业管理费要不要征收营业税呢?

有的人认为,上述交易过程只能算是代付或赠送,在房地产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并没有发生针对享受物业管理这项权利的交易,房地产公司也没有直接提供任何服务,且没有收到流转额,所以不应缴纳流转税。而税法上只对货物、服务、不动产及无形资产的流转税作了规定,这种“权利”的赠送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既然税法上没有规定,就不应该征税。还有人认为,相关类似市场推广或促销的行为有很多,在会计方面一般做费用处理,如果都对其按流转税处理会扩大税收范围,从而影响到税收的效率。

本文认为,上述交易很符合流转税的特点。从流转税的本意上来讲,可以称所有的流转环节为“道道征税”。房地产企业到物业管理公司预交物业管理费,再把这项权利赠送买房人,房地产公司要交一道税,物业管理公司当然也应该交一道税。所以,尽管税法上没有对这项“权利”的交易作出特殊的规定,但是并不影响我们对这一“权利”交易作出相关的税务分析,为税收实践提供一些探索。

一、“权利”交易的性质

“权利”交易对象不属于不动产与无形资产,也不属于货物,更不属于服务。赠送外购服务在税法上没有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房地产公司赠送的是享受这种服务的“权利”。该笔交易可以“视同”该房地产公司转让的一种“权利”,转移这种可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为什么说“视同转让”,是因为这种权利往往是由房地产公司将相关费用直接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公司并不是获得这项服务后再将其转让,而是直接代付费用后由物业管理公司将该服务提供给受益人,并不存在转让的手续及过程,只不过是在买房时由购房人填写相关资料交物业管理公司即可。事实上,已指定受益人为服务对象的相关权利,受益人也是不能再转让的。

就“权利”转让而言,可以分为特定转让对象和非特定转让对象两种。特定转让对象,即上文所说的房地产的购买者,是记名的消费者,转移的是特许的权利。非特定转让对象,则是随机的消费者,转移的是非特许的权利。上述送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属于对特定对象转让特许权利。对以非特定对象转让非特许权利的情况,不记名的消费卡即是这种情况。

赠送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与赠送消费卡的行为有相似也有不同。相似的是它们都由不直接提供服务标的业务的单位行使让渡行为,且让渡的都是获得服务的“权利”。不同的是消费卡的让渡者收取了结算金额,且有明显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过程,而提供物业管理费的房地产公司形式上没有获得收入,因为转移的是服务,所以表面上也没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过程。

二、已有规定及税法建议

对于消费卡而言,我国的税法早已在对其征税了,或者按业征营业税,或者按商品流通征增值税。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规定: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又如,财税字[1995]026号通知规定:其他单位(指本身不提供电信劳务的单位)销售的电信物品应征收增值税。在上述中的消费卡和IP卡都是可享受服务权利的代表,前者按业征收营业税,后者按销售商品征收增值税。

对于物业管理费而言,我国税法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律上规定了自有或外购的货物、自有或外购的不动产、自有或外购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规定了除土地使用权外的自有或外购的无形资产的转让问题,规定了自有的劳务的转让的问题,却没有规定外购劳务的转让问题,当然也没有规定这种外购的可享受的劳务服务的“权利”转让问题。

本文不认为这种以特定对象为受益人的特许权利的转让,因没有发生标的转移就不用交纳流转税,该交易的标的可以看成是有价权证。事实上很多特许权利的标的额越来越大,如高尔夫的会员证。一般而言,征收流转税是要以收到流转额为前提的。而这种“买一赠一”的行为是有流转额发生的。以上文中所说的买房送物业管理费为例,买房送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其实是一种销售房产的促销措施,房地产公司并不直接提供服务,无从谈起从转让服务中收到报酬。但我们可以认为,房地产公司赠送物业管理费的价格包括在房产价格中,其支付的费用作为商业折扣,该赠送支出是通过不动产业务收入进行补偿的,这是现实的现金流而非潜在的现金流,因此应该对本例中赠送的物业管理费用按流转税的要求征收相关税费。

事实上,不管有没有发生这种买一赠一现象,转移的“对特定对象的特许权利”都应该缴纳流转税。就如上文提到的高尔夫会员证,企业往往把它作为公关手段加以使用,在赠送的时候可以没有买房前提,由企业出钱给第三方,再由第三方提供给特定消费者。这固然是企业营销手段,表面上看是物质利益的纯流出,不涉及交易的流转额,但是其为企业获得利益回流的可能性是大大存在的,只不过没有像卖房子那样回收得那么及时和明显。如果以未来时空的现金流的角度来考虑,征收流转税显然是必须的。

如前所述,我国税法对自有劳务的转让作出了规定,却没有提及对外购劳务的转让。事实上,外购的劳务是不能转让的,即使要转让,转让的也必然是这种享受外购劳务服务的“权利”。税法上既然没有对外购劳务的转让作出规定,也没有对这种享受外购劳务服务的“权利”的转让作出规定,那么是否应该把这种“权利”的转让作为对外购劳务转让的补充,在税法中加以完善呢?

三、对“权利”转移有偿和无偿及自有和外购的补充分析

营业税中对转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不管是否有偿,都要缴纳营业税,且不论是自有还是外购。对无形资产的转让,有偿转让无疑要缴纳营业税,无偿转让的,只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无形资产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要缴纳营业税。税收条例中对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无形资产的无偿转让没有规定。

增值税中对转让的货物,不管是否有偿,都要缴纳增值税,且不论是自有还是外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的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要缴纳增值税。

劳务的区别。《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本企业提供的有偿劳务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首先,对可享受劳务服务的权利的转移征税不应该存在有偿无偿的问题。有偿转让的“权利”获得的流转额可以按业缴纳营业税,或者按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无偿提供的“权利”,类比营业税的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增值税的货物,自然也应该缴纳流转税。其次,上文所谈到外购的劳务税法中没有提到转移的问题,而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自有和外购都在税法中涉及,所以如果把外购的“权利”作为外购劳务的特殊体现在税法中加以补充,则将所有标的的自有和外购问题都解决了。

在本例中,税收上应该将赠送的“权利”作为与货物及不动产一样的课税标的对待。事实上,会计对此类标的的处理相同,当然会计上处理的方式不能成为是否纳税的依据。另一方面,税法上对货物及不动产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者,或价格明显偏低却无正当理由的处理方法也可以类比在“权利”上的转移。由于这类交易没有相关价格,参照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税务机关认为其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从以下几个方面核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鄢(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至于对这种附带赠送服务到底按全额征收营业税还是按差额征收流转税,则需要再做研究。本文认为可以简化按全额征收营业税,使之更简便易行。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Z].

[2]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Z].

    【公文范文】栏目
  • 上一篇:校园艺术节开场主持稿模板(16篇)
  • 下一篇:描写月亮的古诗(66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本站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