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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的意义(6篇)

时间: 2024-06-01 栏目:公文范文

生态环保的意义篇1

相对于传统民事合同,现代合同制度已经发生了并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于环境合同制度的建立应该说都具有积极意义,或者说环境合同制度正是从民事合同制度的变迁中获得了存在的基础与动力。现代合同法的实质公平、社会本位、契约有限自由等理念为将环境保护的义务贯彻到合同之中,约束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前提。我正是在追寻合同制度从自由到公平的历史变迁规律中,发现了对合同制度进行生态化拓展,设计环境合同制度之路。合同制度的演变与生态化合同制度自罗马法建立以来,就是民事活动的重要法律准则。但这一制度与其它制度一样,不断受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与经济政治观念的影响,也不断发生着变迁。考察合同制度发展的历史,其变迁可以从契约自由思想的变化角度归结为三条基本线索: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从完全的意思自治到有限意思自治;从契约自由到对契约自由失衡的矫正。这三条线索既存在分离,也有复杂的交错,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即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法律的不同需求。在现代,由于经济发展规模化、社会关系复杂化、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诉求团体化对法律提出了社会化要求,合同法为了适应这些变化逐渐改变了其高度个人主义的态度,开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合同制度的核心也从自由转向了公平。这种转变对于保护环境权这样的公益性权利意义巨大。1.合同的社会化合同演变的历史表明,由于契约自由的思想演变而发生了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我将这种转变归结为合同社会化过程。合同的社会化具体体现为以下方面。(1)绝对意思自治(任性)的淡化。现代民事合同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了限制,这是合同社会化的首要表现和根本所在。契约自由原则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是自由资本主义。作为对等级和特权社会的反叛而产生的自由平等观念,以政治上的为权利而斗争和经济学上的自由放任主义为背景,反映在法学上即是“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史观,奠定了契约自由原则的现实和理论基础。当个人主义思想发展到极致时,必然向自身的反面运动。从更加注重公共领域的社会观念、国家干预的经济思想,到法学上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最终使完全的契约自由失去了现实和理论的根据。因此,建立有限契约自由理念,注重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及其公平价值,是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合同制度发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的最佳选择。普遍意志的介入。民事合同“只能由双方当事人设定,从而它仅仅是共同意志”。但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使建立在个人意思自治基础上的单纯共同意志也受到了限制,这种限制表现为普遍意志的介入。社会生活的组织化、技术化、法则化使得合同的重要性增加,普遍意志对合同的介入和规制则越来越细、越深.在这一过程中,合同逐渐扬弃了作为本质的个别契约自由,而成为以遵从社会普遍意志为前提而设定权利义务的一种形式,主要表现在:对主体强制性规范的增多,对合同内容的限制增多,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的设立,政府在从事经济活动和管理中对合同的运用,以及合同解释原则的变化等。普遍意志对合同的介入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使合同成为国家进行个别调整的方式,成为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互相融合进而设定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形式。(3)合同主体范围的扩大。民事合同意思自治的本质要求合同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互相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互以直接独立的人相对待”,因此,国家不能作为公法主体介入合同关系。但对契约自由失衡的矫正和普遍意志介入合同使国家参与合同关系成为可能和必要。一方面,国家作为社会普遍意志的代言人,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的手段对私人间的合同进行规制,以保证合同当事人意志不与公共意志相违背;另一方面,国家(以政府为代表)可以与私人订立合同,直接实现社会普遍意志与个人意志的调和。(4)合同客体的普遍化。民事主体的权利是个人化的权利,需要有明确化、个别化的界限,以便将其归于个人,因此民事合同的客体只能是“个别外在物,因为只有这种个别外在物才受当事人单纯任性的支配而被割让”。但如果将合同作为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手段,则合同的客体将不限于“个别外在物”,国家意志支配的物和其他利益,只要能够明确为一定的权利义务,都应该可以成为合同的客体.总之,合同的社会化不仅仅体现为一些理论上的变化,在实践中也为扩大合同的适用范围、发挥合同制度更为广泛的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开辟了通道。2.合同的生态化合同社会化的实质是在对合同的意思自治中附加了实质正义的判断,从而使合同不再具有绝对的私人性,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在没有环境保护的意识与观念的时代,或者说在环境保护的义务没有被纳入民法范畴的时候,合同所考虑的社会利益也仅仅是经济性的,无论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还是国家普遍意志的介入都没有包括生态的考虑。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中难以贯彻保护环境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在物权制度中没有承认物的生态性价值时,生态性物的流转制度更不可能建立。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拓展合同社会化的涵义,将生态性的考虑作为限制意思自治的重要内容,同时还要设立专门的有关生态性物流转的法律制度,我将这两个方面的工作称之为合同的生态化,以与合同的社会化相区别。实际上,合同的生态化是合同社会化的发展或者延伸,换言之是在合同社会化基础上进行的生态化拓展。因此,合同社会化的各种方法都是能够适用于合同的生态化的,如对意思自治限制的各种方法、对契约自由失衡矫正的各种方法、对实质公正的判断标准等等。只不过这些方法的运用都必须在经济利益考量的基础上增加生态利益的考虑。具体而言,我的思路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在一般的民事合同中附加有关环境保护的义务以实现对当事人忽视经济活动的生态价值的自由予以限制,具体可以通过将生态理念纳入诚信原则,建立合同公平的判断标准,以及确定合同的附随义务来完成。由于将生态理念纳入诚信原则已经在第四章作过详述,这里不赘述。重点将放在建立合同的公平标准以及确定附随义务两个方面。其二,将与生态性物流转有关的内容集中起来,设立专门的环境合同制度。这一制度当然也必须贯彻生态化的思想,运用各种手段与措施。3.新的价值判断标准——环境公平意思自治是合同的核心与灵魂,现代合同制度的发展并没有完全否定意思自治,而是对意思自治的内容与范围进行了拓展。因此,合同制度从自由到公平发展,从表面上看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但实际上反映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判断标准的变化。即由原来的个体公平观发展到社会公平观。而合同制度的生态化则应该将环境公平纳入到社会公平的价值判断之中。有学者认为,在合同发展的历史中,对于公平的判断有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之分.主观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一种心理现象,它反映了产品与人的福利关系.由于特定产品在不同环境中对不同人的需求所提供的满足不同,因而价值是主观的和个别化的,它取决于产品在特定情况下的效用和稀缺程度。客观价值论则认为,物品固有一种不受环境或人类估价或行为影响的价值.两种价值论对于合同立法的影响是不同的:若采用客观价值论,则必定要求交换物与被交换物在价值上相当,不允许价格与价值背离过大,导致干预交易的实体内容。若采用主观价值论,因为其将价值作为一种因时因地而异的个人感觉,必然允许价格与价值无论存在多大背离,甚至可能否定价值之存在而只承认价格的情形,因而对交易的实体内容持自由放任态度,而只从程序上保障交易公平,以排除对作为心理感觉的价值的自然形成过程的不当影响,保证意思自治的实现.尽管学者对于客观价值论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主观价值论就是以效用价值论为基础存在争论.但我以为区分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是有意义的。然而,这种关于主客观价值判断标准是典型的个人本位的,无论是以物化劳动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还是以效用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其主体均是基于个体交易的考虑。如果我们将合同的视野由个人转向社会,便会发现,客观价值论因为忽视了资源的生态价值而仅仅将劳动作为价格的唯一标准,并不能真正反映物品固有的价值;而主观价值论因为忽视了人的有限理性而单纯以个人主观心理状态作为价格标准,也很难真正体现产品与人的福利关系。在这种情形下,无论采用那种价值标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都是不利的。在客观价值论下,尽管可以对合同的实体进行干预,但由于劳动价值论不考虑资源的生态价值而无从将其纳入对合同进行实体干预的内容,并不能解决合同中的环境权益保护问题。在主观价值论下,尽管可以通过程序公平保障当事人对于资源效用的自由判断,但由于生态价值或者环境保护是公共物品,其占有与消费的不排他性使得个人不会主动将其纳入考虑的范围。因为,这种物品对于他个人的效用不明显或者不是现实的、眼前的,也不是他个人可以独享的,所以也不能解决合同中的环境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合同社会化要求重新定位合同公平的判断标准。从合同生态化的角度看,这种标准应该以人的生态理性为基础,将资源的生态价值纳入交易价格体系,以实现对个人本位下的合同意思自治的限制。4.新的附随义务——环境保护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实际上,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实现合同目的,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依不同标准,附随义务可作不同分类。依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告知、照顾、说明、保密、不为不当竞业等.依附随义务在合同运行过程中所处的阶段,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是合同法理论适应现代合同关系的一个重要体现。依传统合同法理论,合同关系中义务产生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除法定和约定之外,当事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彼此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尽管以后为了弥补法定与约定的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得以确立,但此时该原则的要旨在于使当事人忠实圆满地履行法定与约定的义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原有的理论与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实际的需要。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开附随义务理论之先河.随着实践的发展与认识的深化,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也逐渐出现于判例学说之中。于是,即使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应承担告知、说明、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与合同自由原则下的约定义务不同,附随义务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旨在调节合同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三方利益的平衡。将环境保护纳入附随义务,主要是利用附随义务的利益调节功能:首先,附随义务是在传统的法定与约定义务之外,衡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与合同之外几乎不负任何义务。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现代合同关系的特性——主要是基于经济的专业化与生产的社会化(公共性)——凸显出来,原有的仅调整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时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论难以对合同当事人利益进行全程和全面的协调,附随义务即应运而生。它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扩展到合同成立前,而且延展至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合同履行时的法定、约定义务也进行补充。形成了法定强制性义务、法定任意性义务、约定义务和附随义务“四维”互补的格局。附随义务的出现,完善了法律、合同配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构和机制,使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及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各方面的利益得到了严密的保护与平衡。可以说,附随义务使社会对合同利益关系的调节更加严密、细腻。其次,附随义务对个人与社会间的利益进行了衡平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的个体行为披上了愈来愈浓的社会公共性色彩。因此,附随义务在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亦间接地协调了各自所在的利益集团或阶层的利益。不仅如此,附随义务的单向性——合同当事人在负担附随义务的同时,并不必然享有“附随权利”或者其他权利——说明这是依据社会需要来衡平各方利益的,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但是这种不平等正是现代契约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具体体现。因此,附随义务是依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间接法定义务,是国家强制衡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果.相对于约定义务,附随义务的最大特点是以社会权利本位,以强行性义务平衡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环境保护义务的纳入是这种利益平衡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而言,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分配以等价有偿为原则,当事人承担一定义务的同时,亦享有相应的权利。附随义务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对等性。例如,商品交易中,出卖人负担给付商品的义务是以享有请求买受人支付价金的权利为条件的,而买受人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亦是以享有请求出卖人给付符合要求的商品的权利为条件的。但在上述权利义务之外,出卖人亦负有告知买受人对如何避免对环境或者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的附随义务。出卖人履行此告知义务,并不以买受人再给予对价为条件,只要商品的交易成功,此义务当然由出卖人无条件地履行。同样,旅客运输合同中,运输人负有设立不吸烟空间的照顾义务,亦非以乘客再给予费用为条件.将避免环境或者人体健康损害的告知义务、设立不吸烟空间的照顾义务赋予出卖人,是基于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如何分配更有利于利益的平衡、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而考虑的。尽管附随义务具有“不对称性”,但是节约了社会成本,平衡当事人利益之同时亦平衡了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我国合同法已经实现了附随义务的法定化.但由于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从属性、辅助性和保护性特征,即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其是否存在、内容如何,要依照具体情形,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而判定,而诚信原则本身也具有抽象性、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此,无法具体而明确的阐明环境保护的附随义务的内容。提出这一设想的目的,在于为法官进行合同案件的判断提供一个新的指引,具体到个案中,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理念判断是否存在相关附随义务以及存在哪些附随义务。5.环境合同的设立如前所述,在法律社会化的背景下,合同可以成为一种融合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形式,那么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私人性矛盾在一定范围内应该可以借助合同制度加以解决。在设立了生态性物权后,建立专门调整生态性物的流转关系的合同制度成为可能和必要。我将专门调整生态性物的流转以及相关关系的合同称为环境合同,并将其定义为: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确定和转移达成的协议。环境合同相对于民事合同来讲,是一种社会化、生态化的合同,是确定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在环境资源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其意义在于:第一,为国家的环境管理提供一种灵活的手段。既保证对环境资源这一人类的共同财富的使用符合国家意志,又能够避免单纯行政手段的僵化,从而使国家管理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克服国家环境管理的行政化倾向。第二,明确公民及私人组织在环境资源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使公民环境权具体化,成为现实可操作的权利,克服公民环境权空泛化的倾向。在环境合同中,个人意志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从而可以使在法律上不够或不易明确的公民环境权利通过合同形式明确下来,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民事合同的本质是意思自治。环境合同中个人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加入了国家意志的干预因素,那么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是什么关系?这是关系到环境合同本质的问题。我以为,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是互相制衡的关系。一方面,国家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对个人意志的限制是通过确定国家意志的优先地位体现的,国家意志作用范围的大小决定着个人意思自治领域的大小。但另一方面,国家意志不能完全排斥个人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发挥作用。环境合同中必须有个人意志发挥作用的空间,个人意志在某种程度上抗衡国家意志的同时,也要与国家意志相协调。国家的管理行为必须取得个人的自愿配合,才能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个人意志也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服从国家意志,牺牲自己的一部分自由,才能获得现实的环境权利。因此,环境合同的本质在于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平衡。当然,“平衡”一词具有相当大的模糊性,使其操作性受到怀疑。这是抽象理论的局限性所在,例如法律的正义价值等概念也存在类似问题。在认识环境合同的本质、具体确定如何“平衡”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时,应该从社会一般观念出发,确定国家环境管理权的作用范围、个人自由行使环境权利的界限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环境伦理、一般伦理道德等非法律因素。法学研究者的任务,就是从既定的环境伦理等认识出发,在制度和规范层面确定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平衡和协调的方式和方法。我认为,在环境合同的具体制度中,应将国家意志作用的领域限制在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所必需的范围内,尽量赋予个人较大的意思自治空间。特别是在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作用的中间地带,可以在原则上赋予个人自由权,再从保护环境的目的出发以管理或司法裁判手段监督和约束个人的不适当行为。理由是:第一,国家环境管理权即使不同于行政权,仍具有公权力的强制性特征,而这种权力必然有膨胀的倾向。因此应从根本上严格限制其作用范围。第二,从利用的角度,环境资源要获得最有效(未必是经济上的有效)的利用,需要借助个人的自私倾向,在一定范围内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对个人行为的规范相对容易,在个人环境权利之上附加保护环境的原则性义务,一般就可以较好地实现对环境权利的约束,特别是在有适当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环境合同制度的设计,要肯定国家环境管理权的主导地位,但要尽量规范其作用范围;要对个人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又要保证其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吕忠梅相对于传统民事合同,现代合同制度已经发生了并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于环境合同制度的建立应该说都具有积极意义,或者说环境合同制度正是从民事合同制度的变迁中获得了存在的基础与动力。现代合同法的实质公平、社会本位、契约有限自由等理念为将环境保护的义务贯彻到合同之中,约束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前提。我正是在追寻合同制度从自由到公平的历史变迁规律中,发现了对合同制度进行生态化拓展,设计环境合同制度之路。合同制度的演变与生态化合同制度自罗马法建立以来,就是民事活动的重要法律准则。但这一制度与其它制度一样,不断受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与经济政治观念的影响,也不断发生着变迁。考察合同制度发展的历史,其变迁可以从契约自由思想的变化角度归结为三条基本线索: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从完全的意思自治到有限意思自治;从契约自由到对契约自由失衡的矫正。这三条线索既存在分离,也有复杂的交错,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即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法律的不同需求。在现代,由于经济发展规模化、社会关系复杂化、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诉求团体化对法律提出了社会化要求,合同法为了适应这些变化逐渐改变了其高度个人主义的态度,开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合同制度的核心也从自由转向了公平。这种转变对于保护环境权这样的公益性权利意义巨大。1.合同的社会化合同演变的历史表明,由于契约自由的思想演变而发生了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我将这种转变归结为合同社会化过程。合同的社会化具体体现为以下方面。(1)绝对意思自治(任性)的淡化。现代民事合同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了限制,这是合同社会化的首要表现和根本所在。契约自由原则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是自由资本主义。作为对等级和特权社会的反叛而产生的自由平等观念,以政治上的为权利而斗争和经济学上的自由放任主义为背景,反映在法学上即是“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史观,奠定了契约自由原则的现实和理论基础。当个人主义思想发展到极致时,必然向自身的反面运动。从更加注重公共领域的社会观念、国家干预的经济思想,到法学上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最终使完全的契约自由失去了现实和理论的根据。因此,建立有限契约自由理念,注重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及其公平价值,是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合同制度发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的最佳选择。普遍意志的介入。民事合同“只能由双方当事人设定,从而它仅仅是共同意志”。但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使建立在个人意思自治基础上的单纯共同意志也受到了限制,这种限制表现为普遍意志的介入。社会生活的组织化、技术化、法则化使得合同的重要性增加,普遍意志对合同的介入和规制则越来越细、越深.在这一过程中,合同逐渐扬弃了作为本质的个别契约自由,而成为以遵从社会普遍意志为前提而设定权利义务的一种形式,主要表现在:对主体强制性规范的增多,对合同内容的限制增多,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的设立,政府在从事经济活动和管理中对合同的运用,以及合同解释原则的变化等。普遍意志对合同的介入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使合同成为国家进行个别调整的方式,成为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互相融合进而设定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形式。(3)合同主体范围的扩大。民事合同意思自治的本质要求合同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互相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互以直接独立的人相对待”,因此,国家不能作为公法主体介入合同关系。但对契约自由失衡的矫正和普遍意志介入合同使国家参与合同关系成为可能和必要。一方面,国家作为社会普遍意志的代言人,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的手段对私人间的合同进行规制,以保证合同当事人意志不与公共意志相违背;另一方面,国家(以政府为代表)可以与私人订立合同,直接实现社会普遍意志与个人意志的调和。(4)合同客体的普遍化。民事主体的权利是个人化的权利,需要有明确化、个别化的界限,以便将其归于个人,因此民事合同的客体只能是“个别外在物,因为只有这种个别外在物才受当事人单纯任性的支配而被割让”。但如果将合同作为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手段,则合同的客体将不限于“个别外在物”,国家意志支配的物和其他利益,只要能够明确为一定的权利义务,都应该可以成为合同的客体.总之,合同的社会化不仅仅体现为一些理论上的变化,在实践中也为扩大合同的适用范围、发挥合同制度更为广泛的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开辟了通道。2.合同的生态化合同社会化的实质是在对合同的意思自治中附加了实质正义的判断,从而使合同不再具有绝对的私人性,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在没有环境保护的意识与观念的时代,或者说在环境保护的义务没有被纳入民法范畴的时候,合同所考虑的社会利益也仅仅是经济性的,无论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还是国家普遍意志的介入都没有包括生态的考虑。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中难以贯彻保护环境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在物权制度中没有承认物的生态性价值时,生态性物的流转制度更不可能建立。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拓展合同社会化的涵义,将生态性的考虑作为限制意思自治的重要内容,同时还要设立专门的有关生态性物流转的法律制度,我将这两个方面的工作称之为合同的生态化,以与合同的社会化相区别。实际上,合同的生态化是合同社会化的发展或者延伸,换言之是在合同社会化基础上进行的生态化拓展。因此,合同社会化的各种方法都是能够适用于合同的生态化的,如对意思自治限制的各种方法、对契约自由失衡矫正的各种方法、对实质公正的判断标准等等。只不过这些方法的运用都必须在经济利益考量的基础上增加生态利益的考虑。具体而言,我的思路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在一般的民事合同中附加有关环境保护的义务以实现对当事人忽视经济活动的生态价值的自由予以限制,具体可以通过将生态理念纳入诚信原则,建立合同公平的判断标准,以及确定合同的附随义务来完成。由于将生态理念纳入诚信原则已经在第四章作过详述,这里不赘述。重点将放在建立合同的公平标准以及确定附随义务两个方面。其二,将与生态性物流转有关的内容集中起来,设立专门的环境合同制度。这一制度当然也必须贯彻生态化的思想,运用各种手段与措施。3.新的价值判断标准——环境公平意思自治是合同的核心与灵魂,现代合同制度的发展并没有完全否定意思自治,而是对意思自治的内容与范围进行了拓展。因此,合同制度从自由到公平发展,从表面上看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但实际上反映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判断标准的变化。即由原来的个体公平观发展到社会公平观。而合同制度的生态化则应该将环境公平纳入到社会公平的价值判断之中。有学者认为,在合同发展的历史中,对于公平的判断有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之分.主观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一种心理现象,它反映了产品与人的福利关系.由于特定产品在不同环境中对不同人的需求所提供的满足不同,因而价值是主观的和个别化的,它取决于产品在特定情况下的效用和稀缺程度。客观价值论则认为,物品固有一种不受环境或人类估价或行为影响的价值.两种价值论对于合同立法的影响是不同的:若采用客观价值论,则必定要求交换物与被交换物在价值上相当,不允许价格与价值背离过大,导致干预交易的实体内容。若采用主观价值论,因为其将价值作为一种因时因地而异的个人感觉,必然允许价格与价值无论存在多大背离,甚至可能否定价值之存在而只承认价格的情形,因而对交易的实体内容持自由放任态度,而只从程序上保障交易公平,以排除对作为心理感觉的价值的自然形成过程的不当影响,保证意思自治的实现.尽管学者对于客观价值论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主观价值论就是以效用价值论为基础存在争论.但我以为区分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是有意义的。然而,这种关于主客观价值判断标准是典型的个人本位的,无论是以物化劳动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还是以效用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其主体均是基于个体交易的考虑。如果我们将合同的视野由个人转向社会,便会发现,客观价值论因为忽视了资源的生态价值而仅仅将劳动作为价格的唯一标准,并不能真正反映物品固有的价值;而主观价值论因为忽视了人的有限理性而单纯以个人主观心理状态作为价格标准,也很难真正体现产品与人的福利关系。在这种情形下,无论采用那种价值标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都是不利的。在客观价值论下,尽管可以对合同的实体进行干预,但由于劳动价值论不考虑资源的生态价值而无从将其纳入对合同进行实体干预的内容,并不能解决合同中的环境权益保护问题。在主观价值论下,尽管可以通过程序公平保障当事人对于资源效用的自由判断,但由于生态价值或者环境保护是公共物品,其占有与消费的不排他性使得个人不会主动将其纳入考虑的范围。因为,这种物品对于他个人的效用不明显或者不是现实的、眼前的,也不是他个人可以独享的,所以也不能解决合同中的环境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合同社会化要求重新定位合同公平的判断标准。从合同生态化的角度看,这种标准应该以人的生态理性为基础,将资源的生态价值纳入交易价格体系,以实现对个人本位下的合同意思自治的限制。4.新的附随义务——环境保护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实际上,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实现合同目的,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依不同标准,附随义务可作不同分类。依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告知、照顾、说明、保密、不为不当竞业等.依附随义务在合同运行过程中所处的阶段,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是合同法理论适应现代合同关系的一个重要体现。依传统合同法理论,合同关系中义务产生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除法定和约定之外,当事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彼此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尽管以后为了弥补法定与约定的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得以确立,但此时该原则的要旨在于使当事人忠实圆满地履行法定与约定的义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原有的理论与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实际的需要。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开附随义务理论之先河.随着实践的发展与认识的深化,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也逐渐出现于判例学说之中。于是,即使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应承担告知、说明、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与合同自由原则下的约定义务不同,附随义务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旨在调节合同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三方利益的平衡。将环境保护纳入附随义务,主要是利用附随义务的利益调节功能:首先,附随义务是在传统的法定与约定义务之外,衡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与合同之外几乎不负任何义务。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现代合同关系的特性——主要是基于经济的专业化与生产的社会化(公共性)——凸显出来,原有的仅调整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时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论难以对合同当事人利益进行全程和全面的协调,附随义务即应运而生。它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扩展到合同成立前,而且延展至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合同履行时的法定、约定义务也进行补充。形成了法定强制性义务、法定任意性义务、约定义务和附随义务“四维”互补的格局。附随义务的出现,完善了法律、合同配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构和机制,使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及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各方面的利益得到了严密的保护与平衡。可以说,附随义务使社会对合同利益关系的调节更加严密、细腻。其次,附随义务对个人与社会间的利益进行了衡平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的个体行为披上了愈来愈浓的社会公共性色彩。因此,附随义务在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亦间接地协调了各自所在的利益集团或阶层的利益。不仅如此,附随义务的单向性——合同当事人在负担附随义务的同时,并不必然享有“附随权利”或者其他权利——说明这是依据社会需要来衡平各方利益的,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但是这种不平等正是现代契约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具体体现。因此,附随义务是依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间接法定义务,是国家强制衡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果.相对于约定义务,附随义务的最大特点是以社会权利本位,以强行性义务平衡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环境保护义务的纳入是这种利益平衡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而言,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分配以等价有偿为原则,当事人承担一定义务的同时,亦享有相应的权利。附随义务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对等性。例如,商品交易中,出卖人负担给付商品的义务是以享有请求买受人支付价金的权利为条件的,而买受人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亦是以享有请求出卖人给付符合要求的商品的权利为条件的。但在上述权利义务之外,出卖人亦负有告知买受人对如何避免对环境或者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的附随义务。出卖人履行此告知义务,并不以买受人再给予对价为条件,只要商品的交易成功,此义务当然由出卖人无条件地履行。同样,旅客运输合同中,运输人负有设立不吸烟空间的照顾义务,亦非以乘客再给予费用为条件.将避免环境或者人体健康损害的告知义务、设立不吸烟空间的照顾义务赋予出卖人,是基于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如何分配更有利于利益的平衡、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而考虑的。尽管附随义务具有“不对称性”,但是节约了社会成本,平衡当事人利益之同时亦平衡了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我国合同法已经实现了附随义务的法定化.但由于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从属性、辅助性和保护性特征,即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其是否存在、内容如何,要依照具体情形,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而判定,而诚信原则本身也具有抽象性、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此,无法具体而明确的阐明环境保护的附随义务的内容。提出这一设想的目的,在于为法官进行合同案件的判断提供一个新的指引,具体到个案中,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理念判断是否存在相关附随义务以及存在哪些附随义务。5.环境合同的设立如前所述,在法律社会化的背景下,合同可以成为一种融合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形式,那么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私人性矛盾在一定范围内应该可以借助合同制度加以解决。在设立了生态性物权后,建立专门调整生态性物的流转关系的合同制度成为可能和必要。我将专门调整生态性物的流转以及相关关系的合同称为环境合同,并将其定义为: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确定和转移达成的协议。环境合同相对于民事合同来讲,是一种社会化、生态化的合同,是确定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在环境资源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其意义在于:第一,为国家的环境管理提供一种灵活的手段。既保证对环境资源这一人类的共同财富的使用符合国家意志,又能够避免单纯行政手段的僵化,从而使国家管理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克服国家环境管理的行政化倾向。第二,明确公民及私人组织在环境资源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使公民环境权具体化,成为现实可操作的权利,克服公民环境权空泛化的倾向。在环境合同中,个人意志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从而可以使在法律上不够或不易明确的公民环境权利通过合同形式明确下来,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民事合同的本质是意思自治。环境合同中个人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加入了国家意志的干预因素,那么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是什么关系?这是关系到环境合同本质的问题。我以为,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是互相制衡的关系。一方面,国家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对个人意志的限制是通过确定国家意志的优先地位体现的,国家意志作用范围的大小决定着个人意思自治领域的大小。但另一方面,国家意志不能完全排斥个人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发挥作用。环境合同中必须有个人意志发挥作用的空间,个人意志在某种程度上抗衡国家意志的同时,也要与国家意志相协调。国家的管理行为必须取得个人的自愿配合,才能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个人意志也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服从国家意志,牺牲自己的一部分自由,才能获得现实的环境权利。因此,环境合同的本质在于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平衡。当然,“平衡”一词具有相当大的模糊性,使其操作性受到怀疑。这是抽象理论的局限性所在,例如法律的正义价值等概念也存在类似问题。在认识环境合同的本质、具体确定如何“平衡”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时,应该从社会一般观念出发,确定国家环境管理权的作用范围、个人自由行使环境权利的界限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环境伦理、一般伦理道德等非法律因素。法学研究者的任务,就是从既定的环境伦理等认识出发,在制度和规范层面确定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平衡和协调的方式和方法。我认为,在环境合同的具体度中,应将国家意志作用的领域限制在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所必需的范围内,尽量赋予个人较大的意思自治空间。特别是在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作用的中间地带,可以在原则上赋予个人自由权,再从保护环境的目的出发以管理或司法裁判手段监督和约束个人的不适当行为。理由是:第一,国家环境管理权即使不同于行政权,仍具有公权力的强制性特征,而这种权力必然有膨胀的倾向。因此应从根本上严格限制其作用范围。第二,从利用的角度,环境资源要获得最有效(未必是经济上的有效)的利用,需要借助个人的自私倾向,在一定范围内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对个人行为的规范相对容易,在个人环境权利之上附加保护环境的原则性义务,一般就可以较好地实现对环境权利的约束,特别是在有适当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环境合同制度的设计,要肯定国家环境管理权的主导地位,但要尽量规范其作用范围;要对个人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又要保证其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吕忠梅

生态环保的意义篇2

党的十八大以来,着眼党和人民事业的长远发展,多次深入阐述了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深邃的历史视野,宽广的世界眼光,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贯穿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是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当前,西安市正处在追赶超越的关键时期,作为西安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曲江新区虽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巩固和扩大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路还很长,任务还很重。眼下,我们最迫切的任务之一就是全面审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得失,努力破解发展中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在促进发展上抓落实、补短板、求突破,在改善民生上想对策、出实招、见成效,推动改革发展,增进人民福祉。

一是从顶层设计看,中央政策有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就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指出“绿水青山就是新的发展优势”,“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特别是对环境执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这些重要讲话,不仅深刻阐明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意义,而且形象生动地指明了环保工作的方针原则、目标定位、工作方法和基本要求,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和主动适应西安市经济发展新常态,更好地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是从实践状况看,曲江新区落实有成效。近年来,曲江新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四个意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忠实地落实和党中央、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与精准扶贫全面小康建设结合起来,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创建,认真落实河长制水污染治理限排减排,全面开展建项目防尘减霾工作,全面扶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聚焦鼓励特色小镇建设,聚力发展生态旅游经济,初步建立了生态文明教育的长效机制,健全了引导、激励绿色消费和低碳消费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改革发展收效明显。

生态环保的意义篇3

【关键词】生态旅游定义经济意义

DiscusstheEconomicsConceptsofEcotourism

【Abstract】Ecotourismhavebeenasanideallystandardfordevelopingareaprojects,whilenowadaystourismisbecomingtheemphasiseconomicdomaindepartmenttilltothesustentacularindustrialinsomeplaces.Manyscholarstriedtofindoutdefinitionof"ecotourism"conceptsincethetermwascoinedin1980s,andresearchedonthestrategicideologyonsustainableendgenousparadigm,soundsinpayingmoreattentiontothewealthofecotourism,andtoinitiatethedevelopmentofecotourisminChinese.Thisissuespaperfocusesoneconomicimpactbyecotourism,therearetworelated,butdistinct,economicconceptsinecotourism:economicimpactandeconomicvalue.

【KeyWords】EcotourismDefinitionEconomicConcepts

一、生态旅游概念的再定义

"生态旅游"(ecotourism)一词是由国际保护联盟(IUCN)特别顾问、墨西哥专家Ceballos-Lascurain(1996)在20世纪80年代初首次提出的。它的含义不仅是指所有游览自然景物的旅行,而且强调被观赏的景物不应受到破坏。直到1992年"联合国世界环境和发展大会"的召开,在世界范围内提出并推广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之后,生态旅游才作为旅游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形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研究和实践。Hetzer认为所谓"生态上的旅游"应具备四个内涵:环境冲击最小化(minimumenvironmentalimpacts)、尊重当地文化并将冲击最小化(minimumculturalimpacts)、给予当地最大经济利益的支持(maximumeconomicbenefitstohostcountry)、以及游客满意最大化(maximumrecreationsatisfaction)(Miller,1993)。

Ziffer(1989)从当地社会参与出发,认为生态旅游隐含了地方社区参与观光发展的模式,目的在于使得地方旅游的发展合乎地方的需要,使社区能适当地行销、设定旅游规范与产业经营规范,以及合理取得财务来源,用以支持提升社区的资源与环境品质。

世界银行环境保护署和生态旅游学会给生态旅游的定义是:"有目的地前往自然地区去了解环境的文化和自然,它不会破坏自然,而且它会使当地社区从保护自然资源中得到经济收益。"(山禾,2004)

日本自然保护协会(NACS-J)对生态旅游的定义(山禾,2004)是:"提供爱护环境的设施和环境,是旅游参加者得以理解、鉴赏自然地域,从而为地域自然及文化的保护,为地域经济做出贡献。"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的旅游形态,已经成为国际上近年新兴的热点旅游项目。以认识自然,欣赏自然,保护自然,不破坏其生态平衡为基础的生态旅游具有观光、度假、休养、科学考察、探险和科普教育等多重功能,以自然生态景观和人文生态景观为消费客体。旅游者置身于自然、真实、完美的情景中,可以陶冶性情、净化心灵。

世界旅游组织秘书长弗朗加利在世界生态旅游峰会的致词中指出的"生态旅游及其可持续发展肩负着三个方面的迫在眉睫的使命:经济方面要刺激经济活力、减少贫困;社会方面要为最弱势人群创造就业岗位;环境方面要为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提供必要的财力。生态旅游的所有参与者都必须为这三个重要的目标齐心协力的工作。"

"生态旅游"这一概念经由国外传入我国并逐渐被接受,1993年9月份在北京召开"第一届东亚地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会议"通过了《东亚保护区行动计划概要》的文件,标志着生态旅游概念在第一次以文件形式得到确认。在过去的十年中,有关生态旅游研究的大量和资料都集中在对生态旅游概念的界定、内涵的解释、功能的探讨、特征的描述等基础研究方面,很多的专家和学者根据中国国情,赋予"生态旅游"概念以中国特色(马聪玲,2002)。国内出现的"生态旅游"的定义达几十种之多,如"生态旅游是以生态学原则为指针,以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取向展开的一种既能获得社会经济效益,又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边缘性旅游生态工程和旅游活动。""生态旅游是到大自然中去的,将自然环境教育和解释寓于其中的,受到生态上可持续管理的旅游。"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将生态旅游定义为:"以吸收自然和文化知识为取向,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教育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的旅游活动。"

,生态旅游一词虽已得到广泛,但是对其概念的定义仍存在很大争议,有的定义仍沿续绿色旅游和自然旅游的概念,将其定义为一种旅游产品。而新的观点则认为生态旅游是在自然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达到可持续旅游目标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关于生态旅游的概念可分为三个范畴:

一、从旅游发展战略上对生态旅游进行定义。这一定义将可持续发展目标为生态旅游核心概念,把生态旅游看作一种旅游发展模式,将旅游发展与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认为只有同时具有保护资源和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功能的旅游是生态旅游。

二、基于旅游主体行为对生态旅游定义。这一概念倾向于市场和消费行为为生态旅游核心,将生态旅游做为一种旅游产品向市场推销,向旅游者提供没有或很少受到干扰和破坏的自然和文化旅游环境,如自然旅游、文化旅游、科学旅游、探险旅游等旅游类型。这种类型的旅游活动相对一般旅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较小,并可以增强旅游者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从旅游资源价值观的角度定义生态旅游。这一定义强调旅游管理者、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行为规范和旅游规划与开发的资源价值观,通过旅游活动和旅游教育使旅游者和当地居民建立环境保护和环境道德观。

总之,生态旅游定义应包涵两个基本内容:首先,生态旅游是一种以自然环境为资源基础的旅游活动;第二,生态旅游是具有强烈环境保护意识的一种旅游开发方式。中国生态旅游实践的研究上形成了两个热点:一个是对我国开展生态旅游条件的判断和注意的研究,一个是针对特定区域的生态旅游规划案例研究。

二、生态旅游的经济意义探讨

从以上生态旅游的定义中我们发现,旅游资源与景观环境,人文资源紧密相关。早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英国地者Kirk(1951)即指出:在被人类感知之时,环境被赋予了形状、内聚力与意义的整体,一旦意义被赋予后,便会代代相传(Johnston,1986)。近期研究指出,在旅游景观的概念里,除了早期CarlO.Sauer(1925)所关注的物质面向之外,尚存在其它不同异义,例如象征(symbolic)或美学面向等隐喻的景观概念陆续被学者们提出。他们对于文化在景观描绘及意义赋予上所扮演的角色以不同的定位,并对于文化和意识形态而具有选择性对景观观赏行为作出分析。景观是人类周遭可见的实体环境,也是一种可以提供人类利用的资源,因此它提供的利用功能就成为人类保护它的理由,生态旅游理念的提出就具有其特有的经济意义。

(一)生态旅游是对不可再生性资源的保护。作为一种资源从架构上进行分析,旅游景观不仅是一种有限的资源,而且遭到破坏就无法复原,具有不可逆性。不论是人口、、工具的发展,还是经济全球化使得旅游的"加速增长",或随成长而来的并发症(冲击),地球上有限资源所受的压力日增,大量消费的结果,使旅游资源日益趋于匮乏。从物质循环的观点来看,物质循环是地球循环系统中的一部份。由于地球的岩石圈所含的物质惰性最大,因此在一定时间内,对人为物理变化最具抗拒性,换句话说,旅游景观的改变具有持久性,因此也就使它具有非再生性资源的性质。

(二)生态旅游能够满足人类对生活品质的不断需求。马斯洛(Maslow,1968;1971)提出的人类需求层级中,最高层次是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以及求知、求美的需求。无疑的这是真善美的境界。旅游活动包括在大自然环境中的自然欣赏以及在文化环境中,对人文景观的欣赏。从这种活动中不仅获得适当的身心运动和锻炼体魄,使身体更加健康;更因为活动中的静态休闲活动以及净化心灵满足人们生理上及心理上的需求,获得的各种感受(feeling),而使他感觉幸福(Senseofwell-being),培养人们高尚的情操,自尊的情怀,以及对精神上的追求。这些都是人类经验(experience)的有益面,强烈的使人获得满足感,强烈的使人感到幸福,使人快乐。除了这些身心所获得的感受之外,同时也获得知识、记忆、价值、态度、信仰、感动、欲望、情调等内心的成长。这些感受的获得正是情意教学的目标,也正是德、智、体、美、劳五育并行追求的成果。再者,旅游资源所提供自然实习是大众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最好教材与教学环境,也是对书本教材的有益补充。最后,由于从事旅游活动的增加,人们对于生态旅游和环境品质重要性的普遍了解,人类要求清新的空气和纯净的水源,以及减少对旅游资源和环境破坏的诉求。由此可见,人类的生活需要生态旅游进行调剂,为了满足人们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求,人类情愿花钱去获得更好的旅游质量。总之,不管多么进步、工商业多么发达,人类对生态旅游的需求是不可能降低的。

(三)生态旅游是对历史资源的传承和延续。当我们在西方文明的侵袭下慢慢失去民族传统特点的时候,属于我们的旅游资源也渐渐地消失,如果我们不能以生态旅游的理念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那么民族的文化也就真的没落了!旅游资源是经由中华民族祖先的血汗、智能以及梦想改造而成的,是先人们留给我们相当的重要的遗产。从旅游当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各个历史阶段的痕迹,这些痕迹使我们具有不可替代的教育意义、象征意义和潜作用力,生态旅游也后世子孙留下最好的宝贵财富。

(四)生态旅游的社会生态价值链。大自然是一切科学发展的泉源,提供科学研究的环境。无论是生物科学﹑自然科学﹑或是工程科学都可从自然中找出法则。同时,旅游资源提供了社会学、历史学、考古学等人文学科的研究场所。由于无限制地不当开发及大型的人类社会活动,因此生态旅游将有助于集水资源保护、生物的保护、人文形态的保护﹑历史与古迹的保护﹑原始环境的保护﹑游览观光资源的保护,以及土地资源的保护等。可以避免许多人为因素所引起的灾害,而成为安定的自然环境。

(五)生态旅游的经济影响体现为三个方面:直接、间接和交叉影响。直接影响反映在单个旅游者会由于生态旅游环境和行为支出增加,而间接影响体现为提高其它的旅游消费行为,交叉影响是生态旅游带来的诸如"口碑效应"等潜在影响。生态旅游具有的可持续发展观能够不断地促进区域的经济活动,通过经济利益的再分配过程可以使社会分工达到合理化,扩大社会就业机会。正如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秘书长艾杜阿尔多·佩德罗斯在第二届国际生态旅游论坛(2004)上指出的包括生态旅游在内的旅游经济是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就业方面对世界经济的贡献尤为显著。世界旅行与旅游理事会总裁让-克劳德·鲍姆加腾认为,私有进行生态旅游开发除盈利外,还要保护环境,取得社区的支持。同时,厄瓜多尔学者奥斯瓦尔多·马吉奥研究得出一颗50年古树发挥生产氧气、清理污染、保持水土流失、为动物构建家园等作用,其价值为19万美元的结论。可见,生态旅游构筑的价值链不仅仅是现实经济意义上的,也是潜在的,长期的(聂晓民,2004)。

三、结论

研究生态旅游的经济意义的目的所在是为了更好地开发和利用我们人类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旅游资源是人类可能利用的自然界和人文的物质;环境则是资源的状态;而旅游生态就是在旅游过程中人与自然界中各种资源之间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旅游资源观就是资源的持续利用。通过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实现地区经济和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应该维护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要求维护生态平衡。人类不可能不发展,生态不可能不改变。生态平衡既然不可能恢复,只有树立生态动态平衡维护观才是科学的,才能为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服务。

当我们追溯历史,人类的文明发展史是基于自然资源的不断开发中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明古国,人类才有了今天的发展。尽管人类开始懂得理解自然,亲近自然,明白自然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但更加应该形成热爱自然、尊重自然的理念。现在,我们在发展生态旅游中应该回报自然,在原生态保存完好的景区景点,应采取开发单一旅游线路、不要过多地搞人工建筑、限制游客数量、规定活动范围等来尽可能地减少发展旅游业给当地生态带来的不利影响,遵循自然法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在开发资源、增加当地收入中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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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的意义篇4

一、海岛居民环保教育的意义

(一)海岛的含义和作用

根据现代汉语的解释,海岛指的是被海水环绕的小片陆地区域;而根据地质学给定的定义标准,《海洋学术语海洋地质学GB/T18190-2000》,海岛指散布于海洋中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小块陆地;1982年新修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明确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海岛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是非常关键的,从区位来说,它是海洋国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海陆结合部、大陆的前沿、连接海陆的‘岛桥’,对外交流的窗口和通商要地。”[1];从资源方面来说,海岛所拥有的丰富的自然资源是发展海岛经济的重要条件;从我国国防来说,海岛是大陆的屏障,是捍卫祖国陆疆非常重要的门户;从政治意义来说,它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标志。

(二)海岛居民环保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海岛94%属于无居民居住的海岛,而对于那些有人居住的海岛来说,加强对海岛居民的环保教育责任重大、不可或缺、意义非凡。

第一,经济意义:促进海岛资源的合理开发,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众所周知,在这些为数不多的可以居住的海岛上,拥有较多的资源(生物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矿物资源、海洋化学资源、动力资源、港湾资源、旅游资源等等),有的已经开发利用,有的还处于待开发状态。加强对海岛居住居民的环保教育,可以使海岛居民懂得如何可持续利用海岛资源,而不造成对资源的浪费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譬如说海洋渔业资源的利用,在加强教育的情况之下他们就会有季节性的选择捕捞,生态养殖等;再譬如海岛矿产资源的开发,居民环保意识的加强,可以使他们懂得在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使之循环利用。

第二,政治意义:海岛居民环保意识的加强,可以增强海岛居民的海权意识。海权是一国重要的战略资源,其地位非常之关键;近年来,我国同近海的一些国家在处理海权上遇到了不少问题,比如说钓鱼岛问题、东海问题、南海诸岛问题,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其中有不少原因,但是有一点是非常确定的,海岛居民环保意识的增强有利于维护我国的领海主权,进而为国家利用海权汲取财富创造前提条件;这不仅仅在于维护我国大陆架的主权,海岛上居民长期的生活、居住更是一国主权的象征,而海岛居民的定居生活就是我国海权的象征;同时,这还有利于我们国家有效增强对海洋的控制能力,“在和平时期,国家利用海洋汲取财富的能力是比较有保障的,在发生危机的时候或者是战争状态中,这种能力可能随时被敌对势力打断,国家还要把汲取财富的能力升华为控制海洋的能力”[2]。

第三,文化意义:海岛居民环保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生态环保意识。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给中国经济带来长时期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生态环境问题,海岛曾经被称作是“处女地”,近年来随着开发强度的加大,其附近的生态环境也受到了很大的污染。在人类面临生态危机的今天,拯救我们人类的只有我们自己,而这主要靠的是我们人类正确的生态价值观,以及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承担自己应该做的生态责任,从而使海岛居民养成自觉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良好习惯。另外,海岛居民环保意识的加强,也可以促使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而且,因为海岛拥有十分丰富的旅游资源,海岛居民的生态环保意识和行动会对游客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使人们了解、关注和热爱海岛,最终使广大民众共同支持我国的海岛环保事业。

第四,生态意义;海岛居民环保意识的加强,有助于解决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近年来,受工农业生产、旅游资源开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海岛生态环境受到了极大的破坏;海岛居民环保教育的开展,可以使地方居民对海岛区域生态环境的现状、海岛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海岛区域生态环境需要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和采取的措施等有更多的了解和认识,从而吸引地方海岛居民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力量,来共同解决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推动海岛经济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前海岛居民环保教育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海岛生态环境处于恶化的情况之下,如果人们(尤其是海岛居民本身)能够认识到海岛生态环境问题和保护海岛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必然会采取实际行动维护海岛的生态环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海岛居民环保教育起步较晚,与其他沿海国家相比,处于低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加强。

首先,外因方面。其一,国家和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一提到教育问题,我们较多考虑的是学校教育方面,政府在海岛环保教育这一块的投入比例很低,这也就使得海岛居民的生态环保缺少强大的物质基础,难以调动人们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其二,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处于转型期,经济建设被放在首位,海岛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比较滞后,这对于海岛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的违法行为没有威慑力和警戒作用。其三,海岛环保教育宣传力度不大,许多人甚至于对此不了解、不知情,也即是我国还并未形成保护海岛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就更不用提去保护实践了。

其次,内因方面。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对推进事物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如今,我国海岛居民本身的环保意识亟待加强。其一,海岛居民的生态环保知识水平十分薄弱,他们中的不少人对海岛生态知识的理解和认识还仅仅只是停留在表面上,缺乏更深层次的认识,当然还有一些人对海岛的生态环境保护漠然视之,这样在开发利用海岛资源的过程中就难免出现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其二,一些海岛居民虽有对海岛生态环保的强烈意识,但却是缺少积极参与环保的行动,他们通常只注重自己身边的生态环保问题,有那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行为表现在里面。其三,海岛居民也并未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养成保护海岛生态环境的良好习惯,少数人甚至还存在着破坏海岛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海岛居民环保教育的路径探究

海岛居民环保教育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方法,但是我国海岛居民环保教育应该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实事求是,并借鉴国外已有的经验教训。

(一)政府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强海岛居民的环保教育

政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和核心,她掌握着社会的诸多资源,故而加强对海岛居民的环保教育自然少不了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首先,当地政府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过程中要融入对海岛居民的环保教育,以使当地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谐健康发展,使政府在经济发展中降低能源、资源的消耗浪费,认真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生态利益的关系,并且要严格控制污染的蔓延状况,以求海岛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趋势减速直至没有。其次,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加大对海岛居民环保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对海岛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的环保行动进行奖励,这将会大大提高海岛居民对海岛生态环境的保护效果。再者,制定切合海岛实际的环保教育规划,在制定规划时要有可持续的发展眼光,根据不同阶段、不同区域的海岛生态环境来制定规划,且不同时期要有不同的规划和目标以及需要把握的重点;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综合问题要综合研究考虑,防止片面化现象;同时,在海岛居民环保教育中必须重视体现“生态”、“绿色”的价值观,加大对海岛居民的“绿色文明”发展模式教育;另外,要尽快研究并建立起海岛居民环保教育的评估制度,以此来指导环保教育的健康发展。第四,政府科学确定海岛保护的法律主体,“任何权利都是或应当是与义务相互依存的,而且权利的实现往往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3],“当一个人不能认清自己行为的后果,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是不能承担责任的”[4],也即将海岛保护责任人的义务与其应该享有的权利相结合,对海岛资源进行开发的责任人(海岛使用权人)在开发海岛资源的过程中有义务和责任去保护海岛生态环境。第五,政府要加大海岛环保教育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共同关注海岛生态环境,在这方面需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和新兴媒体(微信、微博、博客,网络媒体、手机媒体和数字媒体,等等)进行广泛而持久的宣传,使社会公众深刻认识到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进而使游客们在海岛旅游的过程之中自觉主动地保护海岛生态环境。

(二)海岛居民要树立环保意识并在实际生活中践行环保行动

保护海岛的自然生态环境既需要海岛居民心中有环保意识,更需要有脚踏实地、认认真真地践行环保行动的决心和勇气,也即是要具有那种舍我其谁的精神和毅力。加强对海岛居民的环保教育任务非常艰巨,需要考虑诸多问题。第一,海岛居民自身要树立海岛环保意识,他们心中要有一杆“生态绿色”的称,管好自己,在这方面可以通过开展环保意识教育来达到,即“强化生态伦理教育,积极培植全民生态意识,强化生态文明意识启蒙和教育,成为内在推动绿色生态治理取得根本突破和质的飞跃的基础性工程”[5];而环保意识具体指的就是海岛居民的认识意识和参与意识,海岛居民生态环保意识方面的培养,其目的是帮助海岛居民获得保护与改善海岛生态环境所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环保态度、环保价值观以及环保责任感。第二,海岛居民在海岛环保意识的指引下,在实际工作、生活之中需要积极践行海岛环保行动,这才是改善海岛生态环境的关键所在;具体来说就是,倡导以“节俭为主”并且“与经济发展水平、与个人收入水平相一致”的适度消费行动,以及真正贯彻落实绿色消费行动(“绿色消费是指以满足生态需要出发,以有益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基本内涵,符合人的健康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各种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的统称”[6]);同时,对于发现海岛上的一些危害海岛生态环境的集体或个人,海岛居民要敢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海岛生态环境。

(三)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

生态环保的意义篇5

关键词:生态文明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体系

中图分类号:G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6-0172-03

生态文明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对生态文明建设时代需要的积极回应。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且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1]作为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借助全民之力才能办好。因此必须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培育公民的生态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转化为广大人民的自觉行动。但究竟生态文明教育是什么,生态文明教育教什么,怎样进行生态文明教育,这些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索。在理论上,有关提法如生态德育、生态素质教育、生态教育、生态文明教育……不一而足,它们之间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向度差别很大,学者们在广泛开展研究的同时,并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认识;在实践上,虽然学校和社会都已开展生态文明的相关教育,但总体来说,生态文明教育还处于碎片化、零散化的起步状态,没有形成工作系统,没有形成教育合力,教育效果自然不太理想。在众多的问题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理论和实践上对生态文明教育内容的认识问题,本文试图对生态文明教育内容的体系构建作进一步的探析。

对于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容,学者们从不同方面进行了探讨。有的学者认为,“高校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容包括:生态文明理念的普及;生态道德意识的唤醒;生态道德素质的形成;生态文明行为能力的培养。”[2]也有学者认为,“高校生态文明教育是多层次的、具有丰富内容的系统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生态环境现状教育、生态科学基本知识教育、生态文明观教育、生态环境法制教育。”[3]还有学者则认为,“高校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生态意识、生态观念、生态道德、生态法治等方面。”[4]可以看出,虽然相关的研究很广泛,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成果,也都比较注意用思想政治教育基本原理作为理论依据展开论述。但是整体来说,目前关于生态文明教育内容的研究存在着零散、浅显、杂乱、雷同的现象,没有形成共识,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对现有成果进行有效整合和深度挖掘,以构建生态文明教育内容的理论体系。笔者认为,生态文明教育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的范围,不同于国外的环境教育,有关生态环境现状的教育和生态科学基本知识的教育等内容应该排除在外。它的内容体系应该是生态自然观、生态平等观、生态消费观、生态道德观和生态法制观等教育的有机统一。

一、生态自然观教育

生态自然观是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为思想基础,吸收现代生态学、环境科学、系统科学等相关理论而产生的新的自然观,是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现代形式。生态自然观的基本思想主要包括:自然界中的一切生物和非生物是相互依赖和相互联系的生态系统;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与自然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二者紧密联系并相互作用;人类要生存、发展并实现最终的解放必须处理好与自然的关系。

进行生态自然观的教育,目的是使思想政治教育对象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重点是培养他们的生态忧患意识。在会见出席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12年会的主要外宾时说,生态文明建设要有“走钢丝”的忧患意识[5]。生态自然观教育首先就是要通过对生态环境现状的介绍帮助教育对象了解生态问题的严重性,了解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导致的生态危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的巨大影响,使教育对象树立生态忧患意识。要通过生态自然观的教育,使教育对象认识到,如果继续过度地开发利用资源,加剧生态环境的恶化,将使我们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威胁。要通过生态自然观的教育让教育对象明确,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正如《中国生态文明建设高层论坛――广州宣言》倡议的那样:“争做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热心宣传者和忠实践行者。”[6]只有这样,受教育者才能在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上有个正确定位,也才能认识到人类制造了生态危机,现在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建设生态文明。

二、生态平等观教育

生态平等观是关于全人类在生态权利的享受和生态义务的承担方面所处生态地位平等的观点,是西方生态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丰富和发展。生态平等观的基本思想主要包括:同一代人在要求良好生活环境和利用自然资源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全球环境治理方面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当代人有责任保护地球环境并将它完好地交给后代人。

进行生态平等观的教育,目的是使思想政治教育对象能树立正确的生态权利义务意识,主动承担生态责任,重点是培养他们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意识。从生态问题的历史和现状来看,由于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代内不平等的情况非常严重。正是发达国家不顾环境承载能力的快速发展使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使生态危机危及整个人类的生存。而且,西方生态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代表奥康纳认为“资本的积累得以继续,主要是通过在总体上对南部国家和世界范围内的穷人欠下一笔生态债来完成的[7]。代内公平要求任何国家和地区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时必须考虑到他人的环境需求,不能损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生态利益。在全球环境治理方面,还要求考虑各个国家和地区如何公平分担治理环境的责任。这种公平,不应是绝对数上的简单公平,而应从历史、现状来分析,强调一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代际公平”最早由美国国际法学者爱迪・B・维丝提出,他认为人类的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类的受托人,当代人在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需要的同时必须为后代人类的利益保护好自然资源。代际公平的思想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已经被广泛接受,并在很多国际条约中得到了直接或间接的体现。它要求我们不能为了当代人的眼前利益而牺牲后代人的长远利益,不能因发展经济而破坏生态平衡,保证每代人公平地享有生态权利和承担生态义务。

三、生态消费观教育

生态消费观是在对西方消费主义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消费观,是生态意识在生活消费中的具体体现。生态消费观的基本思想主要包括:应深刻认识和坚决反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必然带来的消费异化;提倡适度消费,反对过度消费;提倡绿色消费,反对高碳消费。

进行生态消费观的教育,目的是使思想政治教育对象能正确对待生活消费,增强节约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重点是培养他们的绿色消费意识。对个人来说,作为一名消费者要自觉选择绿色产品,接受绿色服务,在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都要提倡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自觉抵制那些污染环境、高耗费资源的商品。生态消费观教育要引导消费者崇尚自然,追求健康,选择绿色产品,注重对生活垃圾的处置。同时,生态消费观教育还要提倡适度消费。适度消费就是一种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合理消费,它要求我们以获得生活基本需要的满足为标准,反对过度消费。过度消费是一种超过生活合理需求的消费方式,它以享乐、挥霍、奢侈为特征,必将对自然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威胁到生态的平衡。我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许多主张精打细算、细水长流,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思想观念,值得当代人很好地继承与弘扬。

四、生态道德观教育

生态道德观是人们对如何运用道德规范来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系统认识和看法,是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在对西方生态伦理学进行借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观点。生态道德观的基本思想主要包括:不但人与人之间存在道德关系,人与自然之间也存在道德关系;生态伦理应成为人类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对生态道德规范的遵守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前提,也是人类在道德上完善自我的必然途径。

进行生态道德观的教育,目的是使思想政治教育对象能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意识,重点是培养他们的生态良知感、生态善恶感、生态正义感和生态使命感。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要把道德教育纳入其中,弘扬生态道德观念,使社会公众养成良好的“生态德性”。一是生态良知感。生态良知是一种生态方面的道德认知。培养社会公众的生态伦理意识,需要把自然界作为有自身利益和自身情感的道德对象来看待。生态良知能够培养社会公众的前瞻意识和自省意识,引导他们在内心形成和确立生态道德观。二是生态善恶感。生态善恶感是一种深入心灵的生态道德“自省”。衡量生态善恶的标准是以人的行为是否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要求相一致。凡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行为都是善良的,反之则为恶。三是生态正义感。生态正义是指个人或社会集团的行为必须符合生态平衡原理,遵循生物多样性原则,尊重全世界人民保护环境的愿望,维护“只有一个地球”的全球共同的生态利益,是监督和评价生态行为的道德准则。具有生态正义,就能够约束和制止其他个人或社会集团破坏生态的不道德行为,与非正义的生态行为做斗争。四是生态使命感。生态使命感就是一种对生态道德规范的认真遵守和生态责任的自觉担当。生态文明建设是全体公民的共同事业,要求每个公民积极参与,自觉履行应尽的生态道德义务。要通过生态道德观教育,使社会公众自觉担负起保护资源和环境的道德责任,努力使生态道德规范转化为每个公民的自觉实践。

五、生态法制观教育

生态法制观是人们对如何运用法制手段来保护生态环境的系统认识和看法,是法律意识在马克思主义生态观方面的具体体现。生态法制观的基本思想主要包括: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道德的推动,也需要生态法律、法规的引导和约束;每个公民或社会集团在享有生态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定的生态义务;在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法制手段是最重要的保障。

进行生态法制观的教育,目的是使思想政治教育对象能树立正确的生态法律意识,重点是培养他们的生态法治意识和生态维权意识。近年来,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然资源、治理环境污染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重要立法共识,我国生态立法加速发展,已基本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生态法制观教育,能够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法律意识,强化公民在环境保护法律义务方面的政治认同,并以生态法律规范自己的生态行为。同时,生态文明建设是全体公众的事业,法律法规支持公众在环保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权利。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我国的立法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提高普通大众的生态维权意识,有助于促进人们在守法的同时参与生态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从而提高生态立法的质量、执法的效果和司法的监督。生态法制观教育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使他们在用生态法律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的同时,还会运用法律武器与一切危害生态环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

生态文明教育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是一种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为指导的有关生态的思想观念的教育。这种观念教育一方面以一定的生态学基本知识的掌握和生态环境现状的了解作为必要的前提,另一方面又以公民的生态文明行为的养成作为预期的效果和追求的目标。但生态知识并不直接产生生态行为,只有正确的生态理念才能搭建起两者之间的桥梁。在丰富的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中,可以提炼出生态自然观、生态平等观、生态消费观、生态道德观和生态法制观作为生态文明教育内容的基础因子。其中,生态自然观和生态平等观的教育主要用来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正确对待人类自身代内和代际之间的生态权利和义务,它们是引导人们生态文明行为的前提,是生态文明教育的基础内容。生态消费观教育主要用来引导人们在生活中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它是引导人们生态文明行为的重点,是生态文明教育的关键内容。生态道德观和生态法制观的教育主要是通过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它们是引导和约束人们的生态行为的两种最重要的手段,是生态文明教育的保障内容。五者之间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建起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容体系,为“培养生态人”教育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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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的意义篇6

关键词:生态社会主义理论;生态文明;启示

引言

生态文明,是继工业文明之后的新型文明,是人类对工业化带来的严峻环境问题反思的结果。生态社会主义理论是生态文明探索的重要成果,并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当前正在全面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批判借鉴西方的有益成果是题中之义。在概述生态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指出西方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迪,就显得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生态社会主义理论概述

生态社会主义理论是二十世纪后期生态运动蓬勃发展背景下产生的新思潮,它主张结合生态学与社会主义理论,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阐明当代环境问题,找到一个既能消除人类环境危机,而且能够实现社会主义理想的出路。生态社会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威廉・莱斯、本・阿格尔、安德列・高兹、大卫・佩珀、萨拉・萨卡等人。尽管他们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会有所不同,但是,在生态危机的产生原因,解决生态危机的途径,并对将来愿景等基本问题上,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家的基本主张有诸多一致之处。

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家们激烈地批评资本主义生产和消费的异化,以及生态殖民扩张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他们指出,经济发展不能无限度,而且也不能在损害环境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增长,尽管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庞大的现代化的物质财富,但是也产生了诸如精神颓废、自杀现象以及核污染、化学污染、电磁污染等环境问题。因此,他们提出要重新界定和审视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主张建立一种共存发展、和谐发展、协调发展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从本质上,生态社会主义学者认为,这些弊端是资本主义国家本身引起的。

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我国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环保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完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扎实推进,清洁能源得到了广泛的开发使用,对湿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原资源、海洋资源的开发都付出了与以前相比少之又少的代价,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果还是值得肯定的。

分析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环保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但是背后还是隐藏这不可忽视的隐患。经济态势总体上还呈粗放型特征,主要依靠第二产业数量扩张而非产业竞争力和附加值的提高来追求经济总量的提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业主要集中在经济带动性强的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及造纸业等产出总值大、产业带动性强大型产业。农业生产中不合理的开垦和利用土地,造成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沙漠化,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以及人多地少等问题也仍然存在。

三、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的进程中,由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实现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以及现代社会的转型。针对我们目前面临严峻的人口压力、产业结构比例失调、人们生态意识落后等一系列问题,生态社会主义理论者在批判资本主义的生态环境危机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主张,因此批判地吸收生态社会主义理论,这对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充分贯彻科学发展观

社会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单纯的经济发展会造成环境恶化,人与自然不协调的恶性发展,人类社会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因此我国在发展中,必须考虑资源与环境的承受能力,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能走资本主义国家的老路。因此我们必须积极丰富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努力探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增长模式,避免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得不品尝环境恶化的恶果。充分考虑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关系,坚持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生态法治建设步伐,健全法律制度保障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出台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与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决策相一致的环境法规、政策。其次,完善法律制度建设要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不能忽视对已经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梳理。

(三)制定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产业政策

政府要制定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的产业政策,引导企业转变生产方式,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走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化发展道路。政府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贷款、收费、保险等各种政策和经济措施,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建立保护环境和利用资源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健全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要完善环境监测技术标准体系,提升监管水平。加快制定和完善能源、环境的相关标准,修改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对环境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还要加快节能统计和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提高法律监督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秩序。环保部门还应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实行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制。最后要加强环境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结束语

西方学术界倡导的生态社会主义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养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的指引下,在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上,在借鉴西方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一些有益成果中,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参与生态建设的环保热情,理论联系实际,脚踏实地推进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稳扎稳打践行生态建设的措施,我相信,美丽中国的愿望一定能够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周庆行、吴长冬:《生态责任:政府责任的新思考》,《福州党校学报》,200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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