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在刑罚宽严相济中的地位和作用20世纪80年代我国对刑事犯罪的“严打”,展示了刑罚的威严,对社会稳定作了积极的贡献,我国刑政策呈重刑化趋势,但多年的“严打”未能遏制刑事犯罪的发案总量,重大恶性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刑不压罪的对抗局面相持难变,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刑罚的宽与严应当相济互补,各显其能。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政法机关在实践过程中认真落实这一战略政策,探讨出许多创新的贯彻途径,司法行政部门在实践中探索的社区矫正就是其中一项积极手段,现就社区矫正手段在贯彻“宽严相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探讨如下:一、社区矫正的实践初现20__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作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在充分肯定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前提下,建设“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应当选择基层工作比较好的社区进行,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扩大试点,逐步加以推广。”并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为正式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第一批省(市)。在社区矫正试点探索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20__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作出《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等十二个省(区、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目前社区矫正的试点地区已扩大到18个省(区、市),试点的地区由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扩大到经济一般和欠发达的中部、西部和东北部,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无疑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贯彻刑罚宽严相济政策的必要手段,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更是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人为本,建构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但试行社区矫正是否符合国情,社区矫正是否只有优点而没有缺点,如何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地构建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如何未雨缪缪地认识社区矫正的利弊,克其之短,扬其之利,则是摆在司法实践部门面前的重大问题。刑罚与刑罚制度历来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好则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运用得不好则破坏法益、伤害公众,甚或危害社稷。因此,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看社区矫正,不仅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的利,而且还要深入探寻到社区矫正的弊,通过利与弊的权衡,设置扬利抑弊的对策,为国家社区矫正的正确决策作出实践例证。二、社区矫正的优势和意义一是从非监禁刑的角度论证社区矫正的优势,认为非禁刑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多样性,适合不同程度的犯罪适用,将犯罪人安置在社会中进行改造,没有隔断其与社会的联系,有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可以大大降低行刑成本;可以大大减少监狱人口;能够降低犯罪率,对社会和对被害人产生一些直接的利益;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有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将监狱行刑重点集中于那些高危犯罪人和严重犯罪人。二是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上着眼,认为社区矫正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狱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宽严相济,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三是从社区矫正的优点出发,认为社区矫正具有直接优点和间接优点。直接优点是:能够有效地促进对罪犯的改造(在社区矫正中不割断犯罪人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可以免受监禁环境的消极影响、在社区矫正中对犯罪人监管与帮助并重、在社区矫正中能够更好地利用社区资源开展有关改造活动、帮助犯罪人改过自新);有助于增强社会的稳定性;能够大量节省行刑资源(可以节省国家的刑事司法资源、可以节省国家为解决监禁犯罪人之后产生的相关问题所需的资源)。间接优点是:有利于减轻监狱压力,促进监狱的安全稳定;有利于对罪犯的分类管理与教育,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有利罪犯刑满之后成功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有利于增强社区预防犯罪的意识,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在基层;有利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与国家刑罚发展趋势接轨,树立我国政治稳定与文明的良好形象。四是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重要意义来看,认为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完善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改造工作方针和政策;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对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更好地改造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三、社区矫正的弊端和缺陷一是非监禁刑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引伸出对社区矫正弊端的思考,认为非监禁的社区矫正最大的缺陷是不能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在客观上为犯罪人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可能;使用非监禁刑会使刑罚的威慑力大大减弱,一般预防功能丧失;非监禁刑措施过于简单、针对性不强,可供选择的种类很少;非监禁刑并不能必然地降低犯罪率,不会必然地促进罪犯的改造,也不一定必然地节省资源;社区矫正也可能存在专业队伍人员不足、机构和设施不健全、经费短缺、志愿人员缺乏和不愿意配合工作等问题。二是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局限性和可能出现的弊端上论述的不足,认为社区矫正的局限性表现在:被矫正对象的范围受到较大限制;矫正工作的随意性可能降低改造的实际效果;可能给社区带来一定危险而受到社区的抵制;削弱惩罚性可能降低一般预防的威慑效果;惩罚性的削弱导致道德谴责弱化可能无助于实现“多元遏制”的目的;对那些主要因社会因素而犯罪的犯罪人不起作用;对那些缺乏远见和道德感受力的人不起作用;对那些具有强烈犯罪亚文化影响的人难以起到矫正效果。我国社区矫正可能出现的弊端是:矫正工作者对被矫正对象生活的过度干预;矫正工作者对被矫正对象的放任自流;社区矫正对矫正工作重点分配的不平衡;社区矫正工作的随意性,社区矫正可能会产生新的腐败现象。三是从社区矫正的缺点和不足出发归纳总结出来的社区矫正之弊,认为社区矫正扩大了控制网络,导致了国家对社会的“网络扩张”,包括控制网络更广、更强和转变;社区矫正在使用中会产生岐视现象;犯罪人在客观上具有犯罪和危害社会的能力;刑罚的威慑力似乎减弱。四、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利与弊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和系统,而是由刑种、刑制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变更执行方式等内容构成的一个集合,因此单从整体上和宏观上把握利与弊是不够的,还应该从具体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5种社区矫正对象分别展开论述。这5种对象的社区矫正工作,既有整体社区矫正的利与弊,与有其各自特有的刑种、刑制和刑罚变更执行方式的特殊的利与弊,只有在认识了社区矫正的一般性利与弊的基础上,又深入掌握了各个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的利与弊,才能有的放矢地扬长避短,搞好各项社区矫正工作。五、社区矫正在刑罚宽严相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社区矫正既有利,又有弊。从上述中,我们不难发现社区矫正的优劣、利弊均根源于社区矫正的内在属性,即基于教育刑的目的,为了更好地让罪犯回归社会,将罪犯放回原居住地社区予以行刑监督、教育改造和帮助服务。这一根本性特征,便生出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社区矫正由于没有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勿需监禁机构的羁押与监管,更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更有利于体现刑罚的人道与文明,更有利节省行刑与矫正成本,提高刑罚效益。同时,由于将罪犯放在社会上行刑与矫正,更有利于整合社区资源,利用社区人才,发挥社区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力量,综合治理犯罪问题,教育改造罪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管理国家的宪法原则与社会职能,从而最大限度地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这就是社区矫正的利。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将罪犯的自由予以剥夺,让罪犯回家服刑与矫正,便有可能生出利用自由的环境与空间,“自由”地危害社区,侵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利于社会的公共安全。由于社区矫正没有固定的封闭场所,致使罪犯所居住社区的不良环境和不良交友,仍然可以对犯罪人发生作用,使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进一步恶化,同时也可能存在犯罪人向社区其他公众的不良影响与教唆。由于社区矫正是利用社区力量来矫正罪犯,但社区力量的组织可能因社区的成熟度不同,人员构成各异,因此存在着不好组织、不便组织甚至不可能组织的情况,无疑会使社区矫正流于形式,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影响着社区矫正的效果发挥。这就是社区矫正的弊。研究社区矫正的利与弊不是目的,而只是为了更好地认识社区矫正在刑罚宽严相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更好地扬长避短,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健康、顺利地发展。首先,社区矫正是一项伟大的矫正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爱护,共同将此项新生事物扶持好。但是,社区矫正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没有瑕疵与弊端的,因而应加强矫正作用的研究,深化对矫正手段地位的认识。其次,倡导与推行社区矫正,不应该一味地否定监狱(禁)矫正,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监狱(禁)矫正具有不可否定的存在价值,同时也是配合社区矫正的威慑力量与调剂措施,二者之间应当取长补短,共筑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矫正大堤。再次,我国的社区矫正是初步的,与世界各国社区矫正制度相比较,属于“初级阶段”,因此对社区矫正的“利”和试点的“成功”,并不能反映未来全面展开的社区矫正工作就能体现得出来或者实现得了。此外,我们必须还从哲理的角度看到:(1)社区矫正利弊是客观存在的,我们没有必要回避矛盾,害怕揭示弊端,而应该深入地研究社区矫正利弊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条件及其变化发展规律。兴“利”抑“弊”。(2)社区矫正的利弊是复杂多样的,其利与弊不是一元的、孤立的,而是多元整体的,因此,应系统全面地看问题,切忌片面与主观。(3)社区矫正的利弊是有层次的,不仅有宏观的整体的一般共性利弊,而且还有各个社区矫正项目种类的特殊类型利弊,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只有将不同层次的社区矫正的利弊认识清楚,才能更科学地进行分类、监督、分类教育,类型化、个别化的帮助与教育,从而更有的放矢的搞好各项社区矫正工作。(4)社区矫正的利弊是相对的,社区矫正根本性的利(社区开放性、人道性、资源整合性),同时也是它的最大的弊,正如监狱(禁)矫正一样,监狱封闭性、集中性、强制性是监狱矫正最大的利,同时也是其最大的弊。(5)社区矫正的利弊是变化的,基于不同的刑罚目的与刑事政策的指导与制约,社区矫正的利弊是可以转变的。在报应刑时代,监狱(禁)矫正的封闭型、强制性正好体现了刑罚的惩罚、报应以及剥夺罪犯犯罪能力的目的与要求。然而在教育刑时代,单纯的监禁则有悖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目的的实现,及其宽容、人道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同理,在单纯强调教育和个别预防犯罪的目的时期,社区矫正的开放性是合理与时尚的,但在报应与预防相结合的折衷刑时代,社区矫正就有失报应的内涵要求,因此应强化社区矫正项目的惩罚力度,增加严格监管的内容,以体现社会的正义要求和刑事政策发展变化的需要与限制。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与政治的重大转型时期,同时也是gpt达到人均3000美元的高犯罪增长期,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这就有必要在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结合中国国情的实际,同时紧随国际社区矫正领域的科学发展走向,走出一条扬社区矫正之利,克社区矫正之短,既能体现社区矫正的人道性、经济性、再社会化教育性,又能体现刑罚应有的惩罚、报应,使社区矫正在刑罚宽严相济中真正占有一席之地,体现出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私有企业偷逃税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一、引言
近年来,私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许多私有企业在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并没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这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税款流失,也会对社会风气造成负面影响。就不同税种来说,私营企业通常逃税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私企逃税问题主要涉及到国家和企业的两方利益制衡。本文用执法机关(政府)的利益代替国家的利益,企业和执法机关之间便形成了偷逃税与检查监管的关系,但双方并不能确切知道对方会如何行动,不能完全了解其收益,故双方处在不完全信息状态,而为了简化分析,本文通过建立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进行分析。
二、博弈论的发展及其分类
博弈论始于1944年vonNeumann和Morgenstern合作的《博弈论和经济行为》,后由Nash、Shapley、Selten、Harsanyi等人将博弈论不断地丰富。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博弈论逐渐成为经济学理论的基石。博弈论研究各博弈主体的行为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些决策下的均衡问题。直观地来看,就是当一个博弈主体在进行决策时,会受到博弈中的其他博弈主体决策的影响,同时其决策又反过来影响其他博弈主体的决策和均衡问题。所以从这个角度不看,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
博弈论并不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而是一种研究方法,其应用范围不仅仅包括经济学。与传统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相比,各主体的效用函数不再只是依赖于他自己的决策,还要考虑其他主体的决策对自己的影响,而各主体的最优选择是其他主体决策的函数,即要充分考虑各主体决策行为的相互影响。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私有企业是否偷逃税的决策和执法机关是否进行检查的决策,这两个主体的决策都会受到对方的影响。如果企业偷逃税的倾向较为严重时,执法机关会加大检查力度;而反过来,若执法机关加大检查力度,则企业也会减少偷逃税款的行为。而这些相互之间的决策的影响最终也会影响企业和执法机关的收益。
从博弈论的发展历程来看,经历了从完全信息到不完全信息,从静态到动态的过程。完全信息即每一个博弈主体的收益函数在所有博弈参与者之间是共同知识(commonknowledge),而不完全信息是至少有一个博弈主体不能确定另一博弈主体的收益函数。故博弈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其一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其均衡解为纳什均衡,代表人物为Nash(1950,1951);其二是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其均衡解为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代表人物为Selten(1965),包括完全信息下的序贯行动博弈和重复博弈;其三是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又称为静态贝叶斯博弈,其均衡解为贝叶斯纳什均衡,代表人物为Harsanyi(1967,1968);其四是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其均衡解为精练贝叶斯均衡,代表人物有Selten(1975),KrepsandWillson(1982),FudenbergandTirole(1991),包括不完全信息下的序贯行动博弈和重复博弈。
本文中的博弈主体对于不同决策组合下各自的收益有清晰的认识,如企业知道自己如果偷逃税款并被执法机关检查出来后的罚款及自己的收益。但博弈主体并不能确切的知道对方会有多大的概率进行各种决策,就并不能确定自己和对手的收益函数。同时,为简化分析,本文主要分析了双方进行一次性博弈的均衡。所以,本文建立了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了私有企业是否偷逃税款和执法机关是否检查决策的均衡解,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三、博弈模型的建立
1、博弈假设
(1)模型前提假定。在一个国家中,存在一部分的偷逃税私有企业,同时也存在一部分依法纳税的私有企业。考虑到偷逃税会提升私有企业的利润空间,偷逃税的私有企业对依法纳税的企业具有“具有挤出效应”。
(2)博弈主体。本博弈的主体为某家私有企业和执法机关,并假设参与静态博弈的双方都是理性的,通过给定参与者的策略空间,效用函数,以及支付矩阵,博弈双方在给定对方的博弈策略下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最终双方不断调整策略,达到博弈均衡。参与人的策略选择依赖于对手的最优策略,双方之间的最终博弈结果是相互决定,相互制约的。
(3)行动策略假设。私有企业,可供选择的策略有“偷漏税”和“依法纳税”两种。执法机关代表国家利益,执法人员对于私有企业有“检查偷漏税”与“不检查偷漏税”两种策略。
(4)博弈顺序及信息假设。由于私有企业策略的选择是既成事实,而执法人员既不事先得知私有企业是否偷漏税,私有企业也不能确定执法人员是否会“检查偷漏税情况”,因此可认为双方参与人的行动是同时进行的,满足静态博弈条件。每个参与人对所有其他参与人的策略空间与效用函数等有所了解,但对行动的概率并不清楚,因此本模型采用的是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2、博弈模型
从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策略组合来讲有以下四种策略:(舞弊,检查偷漏税)、(舞弊,不检查偷漏税)、(不舞弊,检查偷漏税)、(不舞弊,不检查偷漏税),相应的得益矩阵如表1所示。
以上模型中假设:Q1为依法纳税的私有企业的利润;Q2为偷漏税的私有企业的利润;C为执法机关检查一家企业偷漏税所付出的成本;T为执法机关查处偷漏税私有企业所获得的收益;?棕为执法机关检查偷漏税的概率;?啄为私有企业偷漏税的概率。
四、博弈的均衡及其结论
根据以上的得益矩阵,我们可以分别分析执法机关和私有企业的纳什均衡解。
1、执法机关的均衡解
执政机关检查偷漏税是预期收益:E1=×(T-C)-(1-)×C;执政机关不检查偷漏税时预期收益:E2=×0+(1-)×0。当E1=E2时,可得到在监管方博弈均衡时,私有企业偷漏税的概率为:。
2、私有企业的均衡解
私有企业偷漏税使得预期收益:E3=×(Q2-C)+(1-)×Q2;私有企业依法纳税时的预期收益:E4=×Q1+(1-)×Q1。当E3=E4时,可得到私有企业在博弈均衡是,监管方检查偷漏税的概率为:
3、结论
执法机关,私有企业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为:。从上述两方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对于私有企业而言,其选择偷漏税的概率?啄和C正相关,和T负相关。当执法机关检查偷税漏税成本越高时,企业偷漏税的概率也就越大。这是因为当私有企业了解到执法机关检查偷漏税的成本很高时,执法机关考虑到自身的财政约束成本,势必会减少对私有企业偷税漏税的检查,因此私有企业被发现偷税漏税的概率会相应下降,因此私有企业会增大其偷税漏税的概率。当执法机关查处偷税漏税企业所获得的利润越高时,私有企业的偷漏税概率越低。这是因为当执法机关查处偷漏税企业所获得利润变高时,执法机关获得了利益的激励,因此会增加查处偷税漏税企业的概率来增加所获得的总利润。对于私有企业来说,当执法机关增加了其查处偷漏税概率时,也就意味着企业偷漏税惩罚的概率越高,因此,私有企业会减少其偷漏税的概率。
对于执法机关而言,其选择检查偷漏税概率与Q2正相关,与Q1和T负相关。当私有企业偷漏税后所获得的利润越高时,执法机关选择检查偷漏税概率越高。这是因为当私有企业偷漏税后获得高利润时,这时国家受到的损失也越多,执法机关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增大其检查偷漏税的力度,相应增加其检查偷漏税的概率。当私有企业依法纳税后所获得的利润越高时,司法机关检查私有企业偷漏税的概率就越低。这是因为依法纳税的私有企业获得高利润时,偷漏税对他们经营企业所提升的利润空间影响不大,私有企业并没有充分的激励进行偷漏税,因此会减少其偷漏税的概率,因此,执法机关也会相应减少检查私有企业偷税漏税的概率。当执法机关查处偷漏税企业所获得的利润越高时,其相应查处偷漏税企业的概率就越低。这是因为执法机关获得利润越高时,相应私有企业减少的利润就越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利润损失,私有企业必然会减少偷漏税概率,因此,执法机关会减少检查偷漏税的概率。
五、私有企业偷漏税问题的治理
根据以上不完全信息静态模型博弈所得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治理私有企业偷漏税的建议。
1、加大对私有企业偷漏税的监管力度
私有企业逃税问题一直都存在,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私有企业逃税问题变得日益明显,给国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为企业的运营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以及维护国家的既得利益,必须加大对私有企业偷漏税行为的监管力度。
2、完善对偷税漏税问题的监管体系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有利于提高监督质量以及惩罚力度,有利于减少私有企业偷漏税的行为,同时也是对执法部门权力的约束,有利于维护政府和执法机关的清正廉洁形象。
3、增大对依法纳税和偷漏税企业的奖惩力度
建立合适的奖惩制度,让依法纳税的企业受到应有的奖励,会有利于让其继续保持依法纳税。同时,对偷漏税的私有企业进行惩罚会让其减少偷漏税的行为,形成道德和利益约束。
【参考文献】
[1]魏长升、张柳:博弈视角下“小金库”长效治理探讨[J].财会通讯,2011(12).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博弈分析对策建议
一、引言
“保民生”是2011年“两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其中住房问题是一个主要的热点话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价大幅升高,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经济适用房政策就是国家为了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条件和住房水平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近年来经济适用房建设逐年减少,且使用管理中存在众多问题。本文利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经济适用房管理中主要利益主体――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策略选择,以期发现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源并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使用现状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能力大步提升,政府加大了对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的投资。但是,纵观近几年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相关数据,经济适用房的投资额和建设面积在住房投资中的比重却呈下降趋势(见表1和表2),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比例不足。与此同时,我国城镇化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等,都要求政府加大提供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这进一步加剧了目前我国经济适用房数量不足的问题。另外,一部分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远离市区、房屋结构不合理、周边基础设施较差,产生了经济适用房“不经济、不适用”的现象。
资料来源:《中国房地产统计年鉴》2007年、2010年。
资料来源:《中国房地产统计年鉴》2007年、2010年。
在经济适用房的使用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众多问题,将经济适用房用作其他用途,出租、转借、闲置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宝马、奔驰类豪车频现,非低收入者家庭获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而真正的低收入者家庭却难以拿到经济适用房购买的排号,等等。
可见,我国经济适用房开发使用现状不容乐观,经济适用房管理存在众多问题。本文利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经济适用房管理中主要利益主体――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策略选择,以期发现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源并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
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博弈分析
政府和开发商是经济适用房管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利益主体。住房社会保障是政府的职责,政府会促进并督促开发商落实经济适用房政策;开发商作为社会利益主体,一般会遵循国家发展政策而正确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但同时,开发商也会为保障自身利益最大而偏离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偏离执行包括:将经济适用房用作其他用途或卖给非低收入者家庭、摇号舞弊、建设“不经济”、“不适用”的经济适用房、以经济适用房之名义实施商品房买卖等)。因此,在经济适用房管理过程中,政府与开发商存在着监管――被监管关系。
信息的不对称使开发商和政府不知道彼此的信息,这就导致了开发商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执行上存在两种方式:正确执行和偏离执行。政府对开发商是否正确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进行监管,由于信息不对称也产生了两种监管方式:努力监管和放任监管。
(一)基本假定
1.博弈双方都是理性经济人,即博弈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2.开发商若正确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获得正常利润U1;若偏离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将获得额外利润U2。
3.政府努力监管将获得社会收益F,产生监管成本C;政府努力监管时,若发现开发商偏离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则对开发商处以罚金F(罚金和开发商正确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时,政府获得的社会收益相等)。
4.政府放任监管时,若开发商正确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政府会获得社会收益F,若开发商偏离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则政府无收益。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和均衡分析
综上所述,开发商和政府有四种战略组合,即{正确执行,努力监管}、{正确执行,放任监管}、{偏离执行,努力监管}、{偏离执行,放任监管}。开发商和政府的利益矩阵见表3。
表3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开发商、政府利益矩阵
政府为了努力保障民生,希望开发商正确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会对偏离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开发商处以严厉的处罚。一般认为,罚金F大于开发商偏离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时获得的收益总和,即F>U1+U2。因此,当F>C时,上面利益矩阵无均衡战略;当F 由均衡战略可知:政府对开发商偏离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时的处罚罚金较小,而监管成本较大时,双方都会采取不负责任的战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即开发商偏离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政府放任监管,这就导致了经济适用房房源减少、使用混乱等一系列问题。 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对策建议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政府,在经济适用房管理过程中采取不负责任的行为都是合乎情理的。基于以上的博弈分析,针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问题,给予以下建议: (一)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将对经济适用房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处罚上升到法律层面,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通过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细则,加大对开发商违规开发、营私舞弊、改变经济适用房用途等不法行为的经济处罚。例如,罚金可定为开发商偏离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获取的额外利润的3-5倍,并限制其在其它相关项目上的投标资格等。另外,对经济适用房售卖过程中的骗购行为给予严厉惩罚,如对虚报资料信息,以“不诚实”的态度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和家庭,取消其在10年内或者终身取消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同时,加大对违法出租经济适用房的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在进行罚款的同时关闭房产中介的网上交易端口。 (二)减小政府监管成本 现行制度下,政府在经济适用房管理过程中肩负着选择开发商、标准制定、工程验收、分配条件定制及资格审查、价格确定、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监管环节众多,是政府监管成本高的直接原因。减小政府监管成本,可以考虑引入市场化的经济适用房供应机制,即将政府管制和市场分配机制进行合理的结合,在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弱化政府监管行为而强化社会监督功能,从而降低政府监管的成本,切实提高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和分配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 [2]赵文莉.经济适用房开发的博弈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 2010(22). [3]徐晓兵.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 宁波通讯,2009(8). [4]刁目广.经济适用房制度下的寻租行为博弈分析[J].现代 商业,2010(6). [5]尹伯玉.浅议经济适用房制度与房地产市场的协调发展 [J].现代商业,2010(15). 朱波先生近日撰文提出,家电行业的导购员薪酬设置,大多是厂家支付底薪,商家支付提成,其弊端之多,实在不可取: 1.引发对导购员的管理混乱。由双方(厂家和商家)支付导购员工资,要么重复管理,一件事双方都插手,效率低;要么双方误认定由对方负责,出现“管理真空”。 比如在导购招聘时,无论哪一方招,不但要通过商场的人职手续,还要通过厂家和商家的两个手续,手续比较繁琐;厂家认为商家会主动培训导购员,因为导购员的销量直接与他们的利润有关,而商家认为厂家会主动培训导购员,因为大多数是厂家招聘来的,最后没人培训导购。 2.损害了导购员的忠诚度。导购员接受厂家、商家、商场的三重领导,令他们无所适从,没有归属感,销售产品的积极性很容易受挫。同时,不管哪一方拖延工资发放,都会影响导购员的积极性。 3.不利于终端信息的收集。厂商双方都花了钱,就都有权利让导购员干活,于是,今天厂家让他收集卖场信息,明天商家让他收集卖场信息,结果呢?双方都没有得到有实用价值的市场信息。 4.冒牌的假导购多,是致命的弊端。商家让自己的亲戚朋友冒充导购员,不干活不出工,只为赚取厂家的底薪;或者名为导购,干的却不是导购的活(比如卖商家自己的品牌产品),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 笔者建议,导购的工资应该由一方全部提供,然后在双方(厂家和商家)的政策补贴或年终返利中体现,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以上弊端,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很大的益处。 执行现款现货从何处下手 农药行业普遍对经销商实行赊销,到头来有大量退货,货款难收,库存较多。某地农药公司准备实行现款现货,可是制约因素甚多:品牌缺乏影响力,产品缺乏竞争优势,还没有取得用户及经销商的普遍信赖,销售政策不够灵活,推广活动甚少…… 该企业究竟能否推行现款现货?冯启先生近日撰文提出了一些思路: 1.如果你没有灵活的政策,那么就要有过硬的、让消费者指名购买的产品,或是市场认可的卖点和优势一一有价格优势,或产品在包装、功能等方面的创新。总之,应该提炼出一个“领头羊”的产品,或是精心打造一个在价格上有优势或差异化的产品。 如果一个企业在市场上缺乏品牌和产品影响力,那么不要说现款,即便是赊销也会遭受冷遇,比如很难找到合适的经销商。 2.行业内中小企业众多,竞争秩序混乱,尽早打造一两个占有率高、基础扎实、利润可观、客户和消费者忠诚的战略区域市场,就意味着打牢了根基。而且,为了精耕细作战略区域市场,甚至可以不惜压缩市场。 3.在企业能承受的情况下,最好能适度打造产品的企业品牌形象,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指名购买率。当然,推广力度不求量大,但求其精。 4.推行现款的企业虽然没有账款之忧,但是企业都要把经销商的库存当做自己货物一样对待:强化服务理念,做好下游客户的技术扶持和辅导,做好现场答疑、技术推广、知识讲座,把企业理念和产品知识直接带到消费者面前;协助经销商的拓展、订货、物流、回款等工作。企业必须为大量的细致入微的服务和过程管理工作埋单,承担庞大的服务和管理费用。事实上,很多企业遇到的问题不只是赊销,而是缺乏管理和服务。 经销商如何应对厂家的首批打款奖励 面对厂家的首批打款奖励政策,经销商怎样窥探厂家的策略,避开市场陷阱呢?赵传平先生为经销商提供了一些建议。 1.结合自己的实力与经营方向,争取有利的政策。 如果想在终端上有所作为,就应该选择已经或可能将所在市场列为战略市场的厂家,通过申请终端政策,揣摩厂家的意图,规避市场风险;如果有很强大的网络,就可以申请终端铺货的奖励政策;如果只是想短期谋利,而网络分销能力足够强,也可以选择有优惠政策的产品运作,不过此类产品要同时考察厂方实力和产品质量。 2.小批量进货。 经销商一次进货额对厂家芹不是最重要的,不要以此奢望建立长久、深度的厂商关系(借助市场开发风险金制度等手段一样可以达到目的),最重要的是产品在区域市场上的成功,包括目标渠道的成功铺货,树立产品形象、市场不出现问题等。事实上,小批量进货往往对厂家与商家都有好处,有利于厂商根据市场的进展及时调整产品结构。 3.把握好首批奖励的“度”,防止上当受骗。 首先,评估企业的实力,分析其市场布局是否正确,同时要明确自己的“地盘”是属于企业的目标基础市场、目标战略市场还是目标游击市场。 内容摘要:本文结合人们生活中经常看到的道德低下的现象,用博弈论中完全静态博弈模型分析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发现人们作为理性经济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去考虑问题,只注重自己的利益,而没有把集体的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个人理性选择的最优结果并不是整体理性的最优结果,道德与理性经济人发生了冲突,最后提出建议来解决冲突问题。 关键词:道德博弈模型理性经济人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而博弈论的一个基本假设就是:假定人们都是理性经济人,理性的人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选择策略,在实际的博弈中,理性人的行为往往只从自己的角度去考虑实现自己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整个集体的利益,甚至以牺牲他人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时就和道德发生了冲突。 发人深省的社会现象 在公交车站,总有那么多人在车还没有停得很稳的时候蜂拥而上。人们首先都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如果车上还有空的座位,乘客可以找到个位置坐下;如果没有空的座位时,也可以避免落后上车的人,在车厢里移动时过度拥挤所带来的不适。但在拥挤上车的那一瞬间,经常会不可避免地发生一些小摩擦。而由此引发的争吵也不在少数,纵使人们会因此而发生不愉快,但几乎每一天每一辆公交车上都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在学校里,我们经常也可以看到这样的一幕,在期末考试时候,经常有人趁着老师不注意,拿出来早已经准备好的小条进行抄袭,也有同学之间互相抄袭,这些人要冒着被老师发现,接受惩罚的后果,可是依然还会有这么多人继续这么做。 社会现象的博弈分析 首先假定人们都是“理性人”。所谓“理性人”就是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利己的。也可以说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张维迎,2001)。在公交车事件中,对于每一个想要上车的人来说,他们最有利的结果就是先于别人上车,这是他们可以获得的收益。而在上车的瞬间,他们付出的成本往往是相当小的。他们付出很小的成本,就可以获得很大收益,所以很多人拥挤上车。而每一个理性经济人都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去出发,就有可能损坏他人的利益,这时就和道德发生了冲突。 在学生时代,每学期都有期中、期末考试,在社会上还要参加各种等级、证书的考试。而在每一次考试中,考场规则中都会严肃地列出不允许作弊,如果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会有严重的后果。有的是清出考场,并取消此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有的是记作违纪,并且取消学位等,可是依然还会有人作弊。考生在作弊与不作弊之间进行选择时,一定会考虑付出的成本和带来的收益,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时才会作弊。考试作弊给同学带来的收益就是会有一个好的成绩,对于那些即使不用作弊也能通过考试的学生来说,更优秀的成绩也是他们的收益。对于那些如果不作弊就不能通过考试的同学来说,作弊能大大增加他们通过考试的机率,很多人为了不补考和重修,也愿意冒险一试。所以不管学习好的还是学习不好的学生来说,作弊都可以给他们带来很大的收益。 博弈模型构建 在公交车案例中,我们选择都要在同一地点,同时乘坐同一辆车的两人为博弈的双方,分别为乘客A和乘客B。假定他们都是理性经济人,都会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去考虑问题,同时在他们做出决策的时候并不知道其他人的决策,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此种博弈为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每一个乘客都有两个行动可供选择,可以拥挤上车,也可以等待上车。假设他们拥挤上车可以获得的收益是5,他们等待上车可以获得的收益是1,如表1所示。 在表1中,乘客A先进行选择时,乘客A可以选择拥挤,也可以选择等待。当乘客A选择拥挤时,乘客B选择拥挤可以得到5的收益,而等待时只能得到1的效益,所以乘客A选择拥挤时,乘客B选择拥挤比他选择等待所获得的收益大,所以乘客B选择拥挤;当乘客A选择等待时,乘客B选择等待时所获得的收益1,选择拥挤时的收益为5,选择拥挤时的收益大于选择等待时的收益,所以乘客B选择拥挤。所以不论乘客A选择什么行动,对于乘客B来说最好的选择就是拥挤。当乘客B先进行选择时,可以选择拥挤也可以选择等待。同理,当乘客B选择拥挤时,乘客A选择拥挤;当乘客B选择等待时,乘客A还是选择拥挤。由此可以得出,无论当乘客A先进行选择时,还是乘客B首先进行选择,也无论乘客A或是乘客B先做出的选择是拥挤还是等待,对于另外一方来说最优的选择就是拥挤。(拥挤,拥挤)就达到了纳什均衡。 在考试作弊的案例中,假定学生和监考老师是博弈的双方,在做决策时,理性人都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在学生或监考老师做出决策时不知道对方的决策,也就是说他们是同时做决策,而且客观上也不能知道对方的决策,这是一个完全静态的信息博弈(李文瑶,2002)。假定学生作弊时而没有被老师发现,可以获得的收益为I,如果被监考老师发现,受到的惩罚为-P,监考老师宽松监考时,所付出的劳动比较少,在本文中忽略不计,监考老师严格监考时,而学生没有作弊,付出的劳动成本为L;如果有学生作弊时的劳动成本为L+E(其中E为与同学交涉或发生不愉快时所要负担的成本),详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当老师先选择时,可以选择严格监考也可以选择宽松监考。当老师选择严格监考的时候,学生不作弊时获得的收益为0,而学生作弊就会得到惩罚,所获得的收益为-P,学生不作弊时所获得的收益比作弊的时候要大,所以学生选择不作弊;当老师选择宽松监考的时候,学生选择作弊时所获得的收益为I,选择不作弊时所获得的收益为0,作弊时所获得收益大于不作弊时的收益,所以同学选择作弊。当学生先选择时,学生可以选择作弊也可以选择不作弊。当学生选择不作弊时,选择宽松监考时老师所获得的收益是0,选择严格监考时所获得收益为-L,老师宽松监考时获得的收益大于严格监考时的收益,所以老师选择宽松监考;当学生选择作弊时,老师选择宽松监考时,老师获得收益为0,选择严格监考时,老师获得的收益为-(L+E)。宽松监考时老师获得收益大于严格监考时所获得的收益,所以老师选择宽松监考。所以,(作弊,宽松监考)构成了纳什均衡。 改变道德与理性经济人矛盾的对策 (一)改变公交拥挤状况 生活中的公交车拥挤现象时有发生,但并不是不可以解决,只要我们讨论清楚了非合作的没有丝毫利他行为的人际竞争关系下,个体如果能从理性经济人出发考虑问题的同时能对整体有利,公交车拥挤现象就会有所改善。可以通过制度的建立,让违反规则的人受到惩罚,遵守约定的人在未来的博弈中继续得到信任,并因此而获利,个体理性才可能转化为集体理性,个体才能真正做到道德上的知行合一(张耀灿,2003)。而在公交车上,我们可以在公交车的车门上安装一个系统,并且这个系统跟车上的刷卡系统是相互关联的,这个系统可以测量出每次站在车门旁边的人数,当人数唯一时,你的信用等级就是高的,如果人数不唯一,你的信用等级就是低的,当你刷卡的时候,系统自动会在乘车的公交卡上累积你的信用,当你的信用额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给以一定的乘车优惠,在车票的价格上享有一定的折扣,或是其他的一些奖励,这样人们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角度考率时,就会自觉减少拥挤,公交车拥挤现象有所改善。 (二)抑制考试中不良风气的对策与方法 在考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作弊现象,有很大程度上与老师监管不力有关,让学生有机可乘。在原来的监考制度当中,不论老师是严格监考还是宽松监考,既不会得到惩罚,也不会得到奖励,而老师在严格监考过程中要付出更多的劳动,所以老师大部分都选择了宽松监考,如果能给由于老师宽松监考而没有发现同学作弊的老师给予相应的惩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老师要尽职尽责,并且减少作弊的情况发生。假设老师被惩罚所要付出的代价为-C,则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和老师的博弈关系如表3所示。 在表3中,当老师选择严格监考时,学生不作弊时,获得的收益为0,而作弊的情况下学生获得的收益为-P,所以学生选择不作弊;当老师选择宽松监考时,同学选择作弊时获得的收益为I,比不作弊时的收益0要大,所以选择作弊;当学生选择不作弊时,老师选择宽松监考,此时老师的收益为0,比严格监考的时候的收益要大。当学生选择作弊时,老师选择宽松监考还是严格监考要看(L+E)和C的关系,如果-(L+E)>-C,老师选择严格监考,如果-(L+E) 如果-(L+E)>-C,老师选择严格监考,在这个博弈中就没有纳什均衡点,如果-(L+E)-C情况下,考虑老师与学生的博弈情况。 假定老师严格监考的概率为θ,宽松监考的概率为1-θ,学生作弊的概率为γ,不作弊的概率为1-γ,假定学生作弊的概率为γ时,计算老师的期望。当老师的严格监考的概率θ=1,宽松监考的概率θ=0,老师的期望如下: Vt(1,γ)=-L(1-γ)-(L+E)γ Vt(0,γ)=-C*γ Vt(1,γ)=Vt(0,γ),得出γ*=L/(C-E) 如果γ>γ*,老师的最优选择是选择严监考,γ 假定老师的监考率为θ,学生的作弊概率γ=1,学生不作弊的概率γ=0,学生的期望如下: Vs(θ,1)=-P*θ+I(1-θ) Vs(θ,0)=0 Vs(θ,1)=Vs(θ,0) 得θ*=I/(I+P) 当θ>θ*时,考生的最优选择是不作弊。θ 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γ*=L/(C-E),θ*=I/(I+P),即监考老师以θ*=I/(I+P)的概率严格监考,学生以γ*=L/(C-E)的概率作弊。为了减少作弊现象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由于当θ>θ*时,考生的最优选择是不作弊,所以降低θ*值对防止作弊有利。因为θ*=I/(I+P),为了降低θ*,可以增大对作弊被抓考生的处罚,即P;也可以减小作弊但没被抓考生得到的额外好处I,比如在评定奖学金或是以后的保研和推荐工作的过程当中,不仅仅把成绩当作唯一的标准,而要结合平时的表现,如课程的出席率,课堂上回答问题的次数、演讲的表现等,降低考试成绩在各种奖项评比中的比重,这样可以减少优秀的成绩给学生所带来的收益,达到抑制考试中不良风气的目的。 由于γ>γ*老师的最优选择是严监考,所以降低γ*之值可减少作弊考生的人数,对防止作弊有利。在γ*=L/(C-E)式子中,E的可调性较低,可调性较高的只有C。增大C,也就是增大对监管不力的老师的处罚力度,可以降低γ*,如果老师在监考过程中没有集中精力,而是看看报纸,或是玩玩手机等,给学生的作弊留下可乘之机,一旦发现这样情况的老师要给予严格的处理。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李文瑶.考试舞弊的博弈分析与对策[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2(3) 一、行政单位会计实施“双分录”面临的问题 (一)加大了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 在经济和科技都相对落后的过去,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十分简单容易,采用的记账方法对会计的工作没有太大的能力要求,进而吸引越来越多准大学生和形形色色的人去学习和了解。而“双分录”核算方式的采用,则加大了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同时,赋予了会计工作人员更高的要求,面对这样的问题,会导致很多素质和学历不高的从事会计行业的员工失业。例如,在浙江省一家行政单位,该单位需要将一台价值100万元的固定资产进行修改扩建增值,在修改扩建的过程中,需要花费20万元的修改扩建资金,同时,又收益废弃物转卖2万元,对修改扩建后的新的固定资产重新使用。对于类似这样的财务记录,采用记账的方法既简单明了又方便简洁。而“双分录”的核算方式,无论是在记录上,还是核算过程中,都会花费很多的时间,给会计工作人员制造了许多不必要的困难,从而加大了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而这些不必要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正是“双分录”核算方式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二)加大了经济开支力度 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也带动了会计行业的发展,众多的行政单位逐步加大对会计人员的需求。面对这种局面,对会计行业的经济支出也逐渐的增长,更多的人力需求本身就会增加行政单位自身的开支力度,而很多行政单位采用“双分录”的核算方式,?o疑会加倍增加经济开支力度。就浙江省某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修改扩建增值来分析,对于固定资产的本身价值,修改扩建所需要的维修价值以及维修过程中的额外收益,这些财产的记录单凭纸和笔就能做好详细的记录,对于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没有太高的要求。但是,如果采用“双分录”核算方式,在增加更多工作量的同时,还会增加更多的开支。无论是“双分录”核算方式所需要的硬件设备,还是“双分录”核算方式所需要的高素质、高学历的人才,都需要行政单位巨额的开支。而这些不必要的费用,正是“双分录”核算方式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产生了一定的错误记录 行政单位采用“双分录”核算方式是对行政单位发生的资产、负债等会计业务采用权责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对收入、支出等会计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双分录”核算方式本身就存在复杂的记录及核算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就会扼杀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工作的热情,在加上较大的工作量以及较高的工作难度,在真正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错误,而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错误行为,无论对会计工作者本身还是行政单位来说,都是巨大的损失。而且,许多错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根本无法弥补的。因此,行政单位会计实施“双分录”还是会产生一定的问题和弊端。 以上对于“双分录”核算方式所产生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总结,为了更好地享受“双分录”核算方式带给会计行业的利益,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对策,来解决“双分录”核算方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问题,以便充分发挥“双分录”核算方式的价值。 二、行政单位会计实施“双分录”所需的对策 行政单位会计是非企业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对单位的经济活动、经济业务进行监督与核算。主要核算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若企业的一笔业务同时存在以上内容的变化时,则需采取“双分录”。由于“双分录”的核算具有一定的难度,行政单位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为更好地解决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 (一)实施会计电算化核算方式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在众多领域被广泛运用,以会计软件记账核算代替传统的手工记账成为当前发展的主要方向,会计电算化逐渐深入到各个行业之中。实施会计电算化核算方式有助于提高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效率,减少因计算而产生的误差,降低会计人员劳动强度。计算机运算的快速、准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行政单位采用“双分录”所造成的核算繁琐,工作量大等问题,所以部分行政单位应积极采用会计电算化方法进行记账核算。虽然电算化方便了会计操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由于会计人员使用计算机进行业务处理,使得篡改数据、窃取信息等非法行为不易留下痕迹。因此行政单位在实施会计电算化的过程中,就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控制制度,减少风险的发生,更好的将“双分录”与电算化结合起来。 (二)加强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建设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单位越来越需要高素质的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表现。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要时刻遵循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的职业道德规范。在会计工作之中有不少人利用职务之便做假账、挪用资金、舞弊等进行各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例如2003年某公司由于经营管理问题,导致营业额下降,该公司财务总监便组织会计人员对本年度营业额、费用、收入进行虚做,保证公司的资产收益。该公司会计人员,不遵循道德规范,虚假编制财务报表已是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会计证书。身为会计人员规范会计行为有利于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为行政单位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做到公私分明,同时要接受每年的继续教育,加强自我修养。行政单位为更好实施“双分录”也需要举办各种实践、培训活动,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不断加强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促进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进一步提升,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 (三)规范单位内部会计核算体系 会计核算体系是单位内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可以使会计核算更加精确、高效,确保企业各项活动顺利进行。为更好实施“双分录”核算方式,行政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首先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各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使单位内部进行制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其次要加大会计核算监督力度,设立审计监督部门,完善监督体系,履行监督义务,为行政单位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会计环境,减少因会计人员不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最后要建立完整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确定各个会计岗位的具体工作,包括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会计电算化工作、会计交接工作及会计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编制工作,保证各项会计工作有序进行,责任到人。 因此,只有针对行政单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提出适合的对策,才能解决相应问题。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篇4
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篇5
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篇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