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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6篇)

时间: 2024-01-02 栏目:公文范文

社区矫正篇1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机关;监督职能。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一、社区矫正现状分析。

经过几年的努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并得到了社会的初步认同,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下面就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阐述:

1.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刚性的法律保障。自2003年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社区矫正工作一直处于试行阶段,目前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对其进行规定,导致社区矫正立法不完善,很多设想和功能都难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宗旨是“管理、帮助、教育”,但在教育、管理方面却难有作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但现有模式在将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主体的同时,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赋予其执法的权力和地位,使得司法行政部门这个所谓的“执法者”并不能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例如:由于个别矫正对象抵触情绪很强,不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不定期汇报思想,不经请示批准外出,不遵守社区矫正的其他相关规定时,作为矫正工作主体的司法行政部门由于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刑罚执行权力,使其对这一情况没有任何惩处措施,矫正工作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难以顺利开展。同时,由于目前法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只是处于“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监督考察”的辅助地位,使得公安机关这个执法主体只能起到配合、辅助的作用,公安机关所固有的威慑力和执法力度在社区矫正中得不到发挥,这种配合的状态导致公安机关的作用流于形式,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此外,对于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所拥有的权力和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监督的权力,监督对象的范围,矫正对象申诉的处理等问题,法律都没有给予明确规定,使得目前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的法律保障同样严重不足。

2.矫正对象的户口、就业问题难以得到保证。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这些类型的矫正对象在目前社区矫正中普遍存在着户口、居住、就业等方面的问题,比如:由于犯罪被羁押期间发生夫妻离异,导致其户口迁出,在实施社区矫正时无法进行落户;还有的矫正对象在回归社会寻求职业时,用人单位由于其犯罪经历而拒绝录用,导致其就业出现问题。这些问题都可能引发社区矫正对象不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使矫正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同时,还可能成为矫正对象再犯罪和不断进行非正常上访的严重隐患。

3.公安与司法行政机关共抓社区矫正,导致效率低下,检察机关监督对象不明确。在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中,确立了“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管理格局,从表面上看,这是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两部门的共同管理,出现了多头指挥、多头交办任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派出所、司法所由于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而使矫正工作的开展效率低下,甚至会出现矫正人员脱管的现象。同时,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权是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的监督部门,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公安机关。但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却由司法所来承担,造成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是派出所,执行机关却是司法所的格局,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变得不明确,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容易出现问题。

4.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有限性,容易产生“寻租”空间,不利于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审查仅仅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并不属于实质审查,而且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主要是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监督手段并不具有法律执行力,又由于社区矫正中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齐抓共管,造成了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不明确,使得检察监督力度在社区矫正中的严重不足。这样就为社区矫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变相为不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采取社区矫正措施提供便利,制造“寻租”空间,滋生腐败问题。“寻租”空间产生的同时,也使那些本来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因而得不到去社区进行矫正的机会,造成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国外社区矫正研究对我国的借鉴。

为了更好地使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下去,下面对国外一些先进的社区矫正经验进行介绍,期望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有所借鉴:

1.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公众保护模式。它是社区矫正的适用以保护公众安全为基本出发点,在社区矫正的适用及执行上都以公共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而不仅仅是着眼于罪犯重返社会。在加拿大,矫正工作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保护公众安全;二是尽可能少地限制犯罪人的自由;三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矫正工作。加拿大的矫正机关认为,保护公众安全的最佳办法是让犯罪人安全地回归社会,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决定是否给予某个犯罪人社区矫正,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该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后是否还会危及公众的安全。对于恶性暴力犯罪、严重毒品犯罪、奸淫儿童犯罪等犯罪人不能适用社区矫正,应让其在监狱内服完全部刑期。

2.英国的刑罚执行模式。它是指社区矫正已融入其刑罚体系中,完全把社区矫正作为一个刑种予以广泛适用,而并不特别强调执行社区矫正要有回归社会的目的或者是对出狱人的特别保护。因此,社区矫正的决定多以法院命令的形式出现,要求服刑人员强制执行。现行英国法律根据刑罚轻重,把刑罚分为三种:罚款、社区矫正和监禁刑。社区矫正属于中等强度的刑种,适用于具有中等危害程度犯罪行为的罪犯。

3.日本的更生保护模式。它除了有一般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外,更加注重对出狱人保护救济措施的完善。在日本,通常所说的罪犯社区矫正又称为更生保护,包括缓刑、假释以及罪犯释放后的安置等。更生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一是受保护观察的处分者;二是被刑事判决缓刑者;三是假释、保释出狱或者保外就医者;四是刑满释放者或者赦免出狱者;五是其他法定应予更生保护的。更生保护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禁机构中的服刑者,让尽可能多的罪犯在社会和有关组织的监督下进行社区矫正,这样不仅能降低执行刑罚的成本,而且还能使罪犯不与社会产生隔阂,有利于罪犯融入社区、重返社会。

三、社区矫正的完善措施。

1.尽早制定社区矫正法,使社区矫正工作得到刚性的法律保障。结合我国实际和近几年的工作经验,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加快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规范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齐抓共管,导致职责不清,而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却没有执法权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效率低下的问题,应当通过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地位予以肯定,并力争使公安机关退出社区矫正体系,将社区矫正的执法权与执行权统一归于司法行政机关,使社区矫正的管理机关职责明晰,提高其执法的权威性,这样才能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同时,应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完善检察机关监督的程序保障,规定其拥有的权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范围等。通过规范立法,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四个统一”,即法律措施的统一、制度的统一、执行机构的统一、权责利统一。

2.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检察、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各个层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时往往面临户口、居住、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如果不能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帮助或者解决,很可能导致其再犯罪或者非正常上访的隐患。因此,除了公安、检察、法院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外,还应当加强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而不是个别案例的解决,使那些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低保、职业培训等权利,对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使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困难真正得到解决。

社区矫正篇2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力量社会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骆群,2010,页126)。

根据实证犯罪学家菲利的犯罪饱和论,我们不可能消灭犯罪,只能预防犯罪。而在预防犯罪的选择中,社会法学派认为犯罪是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决定的,对犯罪人所判刑罚是对其个人因素的评价,将其投入社会,运用社会力量进行矫正,则是对社会因素的评价(高铭暄,2011,页25)。社区矫正是以社会资源的整合为基础,以社会环境为背景,以社会干预为手段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崔玉平,2002,页16),社区矫正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区的广泛参与。到目前为止,美国是世界上社区矫正实行比较早而且比较威功的国家,其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性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而中美两国社区矫正的目标是相同的,即调动社会力量共同预防犯罪。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同时。节约司法成本。因此,美国较为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值得我们了解借鉴(刘强,2003年)。

二、美国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的参与――以美国沃什特瑙县为例

1.个案介绍

本文以位于芝加哥和底特律之间的沃什特瑙县(Washtenaw)作为个案,主要是出于代表性考虑。底特律是老工业城市,随着硅谷新兴产业发展,底特律的失业率很高,社会问题相对突出。而芝加哥市区因属各种族居住区,从上世纪60年代一直是社会治安敏感区。

沃什特瑙县位于密歇根州东南部,占地720平方英里,辖区内共27个城市。村庄和乡镇包括两所大型大学,总人口约32万。县警署的部门主要负责社区矫正的管理工作。主要依据为1988年,密歇根州立法机关制定的应对监狱拥挤的511号公共法案,称为“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方案和服务可以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实行,本文主要介绍其以社区为基础的监督方案,假释非住宿的治疗方案。这些方案的设计旨在对矫正对象提供不同程度的治疗,达到利用社会力量控制犯罪的目的。

2.经验与特点

“Crimeisnotjustalawenfomementproblem,it'sacommunityproblem”――犯罪不仅是一个法律强制的问题,更是一个社区的问题。这句话指导着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

(1)对犯罪人进行商业监控(BusinessWatch)。社会控制的主体是由本地区的商业组织和商人联合起来形成的社会团体,他们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商讨如何防范自己的企业免遭犯罪侵扰。

(2)犯罪举报(CrimeStoppers)。由非营利组织运营,在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举报者可以通过匿名方式,将信息传导到组织,并得到相关报酬支付,而本组织的信息资源会有效反馈到行政司法部门,并得以相关处理。例如,2010年全年共收到举报案件4276起。追缴财物价值30257美元,起获价值1408542美元,奖励批准金额59150美元。

本组织的运营模式体现了美国社区的特点:社区参与结构与参与主体极为广泛。不仅有社区内的非营利机构和志愿者,还有社区内的企业。它们作为区域的成员,依据贡献大小区分为创始及金银铜四个层次的会员。在不同领域贡献着自己的服务。并且该组织作为中间联系者,已经将捐款纳入了程序化运行,配有专门的负责人员与联络方式。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企业自身的安全得以保障,社会声誉名誉得以树立。

(3)心理健康门诊及药物滥用治疗(OutpatientMentalHealth/SubstanceAbuseTreatment)。社区矫正部门努力为替代性制裁的非暴力犯罪者提供适当的选择,因此常常和一些社会机构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其中包括与社会服务和药物滥用机构联合,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可以通过一系列组织获得居住安置和资金支持。最为典型的是项目外展服务(TheProjectOutreachTeam),由一个社区外展队的两个不同的综合服务队组成。其中一个服务队(HPORT)为本地区的无家可归者、精神病患者提供帮助。另一个服务队(JPORT)服务于涉嫌牵涉司法系统和需要心理健康援助的个人。服务对象来到这些组织,组织会满足他们身体、心理和社会方面的需求。如整体支持计划既包括物质方面:医疗援助、获取和维持福利、权利及保险、获取建房土地及其维护、职业康复和就业服务。也包括心理方面的援助:综合精神服务,这是由社会上的心理健康专家共同组织的为犯罪人提供心理矫治的项目。还包括社会认同方面服务:以社区为基础的宣传,个案管理服务,有助于建立在社区内的自然支持关系,转介及协助与各社区的支援及服务,协助日常矫正工作的组织和规划社会活动,以支持社会化的复归,使矫正人员接受同步的教育与小组的治疗。其中积极参与是本组织采取方式最重要的特点。

(4)社区工作计划(communityWorkProgram)。指由法院(少数由假释当局)决定的要求罪犯,必须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无报酬(少数州有低酬】劳动的刑罚方法。罪犯通过为社区的无偿或低偿的服务性劳动,作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侵害的一种补偿(赵波,2011,页159)。本计划是与监禁方案相互可以选择的项目,对于轻罪者是一种社区劳动替代。主要为当地的市政部门和其他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社区服务可以具体到从清除公路两旁的垃圾到帮助居民清理积雪。本计划的意图是实施替代监禁的方案以期能带来带来犯罪人的自信、公众的信任和社会公共安全。从而为纳税人、社区组织、犯罪司法系统以及犯罪人提供最大的收益。法院可以选择是否适用替代判刑、社区服务劳动则建立修复改善了社区和当地的状况。另一方面也减少了监狱拥挤的状况,并且将监狱设施提供给重刑犯,对于犯罪人来说,他们有机会保持原有的雇佣关系、教育和家庭关系。

(5)社区居民享有知情权。居民在提供志愿帮助的同时,会享有自己的知情权,每天警署都会把近些天本区域的犯罪情况记录、矫正情况告知社区,社区居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EmailAlertSignup)和短信的形式获取这些信息,获取的渠道很方便,只需在官方网站上注册即可。这使得社区居民能快捷掌握区域内新犯罪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的动向状况,被称之为每日犯罪存档摘要(DailyCrimeSummaries)。

政府与社区居民达成了合作关系,这一关系的基础在于官方认为犯罪

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强制的问题,更重要的根源在于社区。犯罪现象是社会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因此只靠隔离不是最好的改造方法。社会问题导致的犯罪应在社会中修复。沃什特瑙县的机构、组织旨在为社区矫正服务者提供宣传和专业发展的机会,从而达到减少犯罪人重新犯罪的结果。

同时,社区有很强的自主性。州社区矫正法规定:允许地方咨询委员会设计、实施和评估对在州监狱或县监狱关押的符合条件的罪犯实施矫正方案。由地方咨询委员会制定全面且详细说明当地的发展趋势和需求计划的社区项目,包括沟通政策制定者和刑事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和广大市民以及提供网络人性化服务,并且由矫正部门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对该县社区矫正实践的考察,笔者认为,美国在汲取先前经验的基础上,弥补了社区矫正的相关漏洞,其广泛的社区参与也并不意味着社区矫正缺乏有效的惩罚性,也不代表缺乏政府的权威性,而是在矫正的各个阶段社区与政府两者并行不悖。这说明政府和社会哪一方都不是万能的,需要通力协作。

3.对我国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参与的借鉴与启示

虽然我国与美国有着各自具体的的社会背景和现实状况。但二者仍有诸多共通之处。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不到7年,尚处起步阶段,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之处。通过对美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经验介绍,笔者认为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

(1)结合我国法律文化,充分利用本土资源。我国古代也曾出现过社区矫正的思想。从周朝的改悔向反向制度到唐朝名例律中“复权”的规定,都闪现着社区矫正思想的火花。社区矫正制度虽是舶来品,但法律制度移植必须与相应的法律文化相匹配。因此我们在借鉴吸收国外成熟经验的同时,不能忽视我国本土宝贵资源的汲取。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认同社区矫正社会氛围。美国二元结构的社会是其社区矫正制度得以运转的社会基础。社区的广泛参与不可否认是与其深远的公民传统密不可分。相比之下,我国社区居民参与意识和范围则相对较低。中国调查网2005年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进行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参与意识调查中发现,市民们选择关注社区矫正的占47.7%。选择参与的则只占15.6%。

(3)构建社区参与制度框架,加强社区建设。形成社区广泛参与的格局,单纯的自助和社群意识还是不够的,还需要赋权。不仅动员民众支持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与治理的社区参与模式,更应当让民众参与政治决策过程并形成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

一个强大的社区是医治社会疾病的基础。对于我国社区矫正方面而言,从建构论的视角出发,一方面,我国社区建设需要制度环境建设。应当根据城市现代化管理的要求,逐步健全社区行政和各项规范化的工作制度,促进社区工作法制化。按照参与管理的要求保障社区矫正参与人(诸如矫正对象、社区居民、社会团体、公司企业)的知情权、决策权、自。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有国情,社区建设可以考虑从城市社区开始。村庄社区化实现程度还相对较远。主要是因为城市在最近十年新起了许多社区,社区内的居民往往较老社区居民更加多样化、地缘因素也多于以往以单位为主的熟人社会,自主性更强一些。而村庄的村民中年轻人多在外谋职,留守的村民观念还较为强烈。同时,中美社区结构也是有区别的。美国随着上世纪郊区化发展,基本城区和郊区的差别不大,城镇人口构成比例相对协调。而中国乡村基本以年迈和年幼为两端,推行社区化的治理现实性受到质疑。

(4)转变社会管理方式,促进“社区参与体制”形成。“社区矫正需要更多地依赖社会的力量进行运作。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支持系统的发育状况决定了社区矫正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姚建龙,2006,页217)。其中,社区矫正志愿者和民间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重要载体之一。我国社区矫正中,虽然有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但呈现出参与义务性、参与意识被动性的特点,参与力量的有限性带来参与的不稳定性。因此尚未形成参与的长效机制。

除此之外,社会组织的作用并未完全发挥出来。总体而言,对社区矫正参与较多的社会力量,更多体现为居(村)民委员会、服刑人员的家庭与单位,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明显较少,不能体现其社会服务的职能。

社区矫正篇3

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规范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按规定组织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心理咨询、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专项教育的学习和培训。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欢迎阅读。

社区矫正工作计划二0XX年,和静镇社区矫正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正确领导下及县司法局的大大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增强矫正工作的整体力量、构建科学的矫正体系、推动矫正工作的理论研究、培育社区矫正工作的亮点的要求,着力深化和推进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及县司法局的大力指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依靠社会力量,进一步提高全镇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质量。

二、工作目标

实现社区矫正业务规范、保障有力、监管严密、教育科学、成效明显。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不发生重大恶性犯罪现象。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领导组织网络,保障工作深入推进。

1、进一步加强组织网络建设。

加强工作领导,及时调整充实和静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社区(村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真正做到有人抓、有人管。

2、积极探索志愿者参与矫正的新模式。

一是充分利用专业机构、高校、群众团体的资源优势,优化社区矫正志愿者结构;二是积极引入一些法律、教育、心理学专业人员,制定专业矫正个案,给矫正对象个别教育和帮助、扶持,对矫正对象实施心理、行为矫正,三是探索兼职和专职志愿者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完善社区矫正队伍知识结构,提高矫正工作队伍整体矫正水平。

3、进一步加强队伍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的形式可以通过面对面辅导、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组织参观学习和观摩法庭庭审、监狱管理等多种形式,内容可涉及部、省、市、区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奖惩考核、对象的档案管理、谈话、教育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学习。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工作规范化。

1、进一步强化请示报告制度。

社区(村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采取边处置边报告,预防脱管、漏管现象、重大事件发生。

2、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保证金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保证金制度细节操作的研究,如扩大保证金的适用范围、保证金的退还、扣除以及公益劳动时间补足问题,进一步发挥保证金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3、执行严格的社区矫正奖惩机制。

要充分用好表扬、评比矫正积极分子和减刑等奖励措施,激励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又要加强对严格管理对象等重点人头的管控力度,对个别对抗管理教育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矫正对象,要依法严肃处理社区矫正年度工作计划社区矫正年度工作计划。

(三)着力增强管控能力,初步建成社区矫正安全保障体系。

1、建立定期排查制度。

定期对全街道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面排查,确定重点人头,防止脱管、漏管,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2、认真落实分类管理和分等级、分阶段管理。

根据矫正对象犯罪类型、年龄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可能性因人制宜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等级管理。

3、加强对流动人员管理。

各社区(村和相关单位要积极探索、总结管理经验,严格请销假制度,落实审批责任,消除管理盲区。

4、建立社区矫正管控平台,对重点人头实行适时监控,掌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及重大事件发生。

5、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尽快形成应急处置体系。

(四)全面总结系统提炼,致力探索社区矫正方法的新体系

1、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测评。

结合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对其犯罪背景、家庭情况、性格特征及再犯罪可能性进行严格测评,确定对象的管理等级,落实矫正个案措施,提高矫正质量和成效。

2、引入心理矫正理念。

实行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的办法,与专业单位(部门筹划,开设心理矫正场所,聘请专业人员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

3、强化个案矫正。

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个案质量,增强社区矫正个案的针对性、改造质量与成效,重点强化个案的矫正质量。

4、强化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工作。

一是加强对青少年矫正对象的思想帮教,培养其是非观念;二是开展青少年的文化教育的技能培训,为其谋生和就业创造条件;三是认真组织开展公益劳动,增强其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感。

5、是配合法院开展社区矫正可行性评估工作。

严格执行判决前对罪犯的人格调查和矫正环境评估制度,对其能否判缓进行详细测评,提高对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质量。

四、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认识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把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高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

二要加强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协调性。加强与派出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工会、妇联等部门的协调,做到工作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三要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性。通过普法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展示社区矫正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重要举措,让广大群众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支持、配合试点工作。

社区矫正篇4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司法改革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通过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建刑罚执行“社会化模式”。形成一个党政领导下的各方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建立一支专业人员和群众力量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营造一个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平安石门”、“和谐石门”建设。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部门职能

1、综治办负责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2、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3、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违规、违法、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4、结合本镇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分准备、实施、规范运作、总结完善四个阶段,时间为天(月日——月日)

(一)准备阶段(月日——月日)

1、成立机构:(1)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综治办主任为副组长,镇综治办、司法所、共青团、妇联等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镇综治办主任为主任,司法助理员工为副主任。镇综治办、司法所人员及驻石门片民警为矫正办公室成员。(具体名单附后)(2)各驻、联村干部、村委主任、村治调员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人。

2、落实人员、财物:镇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和矫正宣告室、矫正谈话室、矫正对象集体学习室。按:的设立专职工作人员。长台派出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各行政村设立矫正志愿者队伍。逐步完善办公硬件和软件(电脑、打印机、牌子、印章、档案柜等各种办公用品,制定完善各类职责制度流程,规范制度上墙)。按规定标准落实矫正经费。

3、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用多种渠道向本镇广大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发动和组织他们支持和参与矫正工作,并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和表现。

4、调查摸底:对石门辖区内所有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每个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把摸底情况及时汇总市矫正办。

5、落实各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具体做法。

(二)实施阶段(月日——月日)

1、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矫正对象,协调交接事宜;由派出所负责做好矫正对象的一人一档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双方根据前期的准备工作情况确定集中举行矫正对象交接仪式。

3、针对犯罪类型、罪犯属性、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对每个矫正对象建立和实行“”措施,成立监管小组,由镇矫正小组成员、辖区民警、驻联村干部、村治调员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组成的监管小组。

5、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月日——月日)

1、制定完善各类日常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报到、宣告、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会客、迁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督(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评议。这些活动可集中,也可以社区为单位分片开展)。并把学习教育、劳动的态度、表现记入矫正对象的档案,作为矫正对象奖惩的总体评定内容。

5、按照《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月日——月日)

1、总结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循环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2、收集整理好资料,迎接市社区矫正机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做好非禁监刑罚的执行工作,有利于家庭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和国家文明进步,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级党组织和社会团体都要参加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篇5

拓宽社区矫正的新口径

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努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制江苏建设纲要》,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引进现代“教育刑”先进理念,实现法律服务机构与社区矫正无缝隙衔接的一项重要举措。一、社区矫正的“瓶颈”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它隶属于刑事司法体系,是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将那些罪行轻微或者经过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社区,在国家机关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资源以及社会力量,在判决、载定或确定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目的。1.社区矫正的问题症结社区矫正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开展产生了一定的束缚和影响:从社区矫正的实践情况看,民众对社区矫正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差,司法部门在对执法主体的责权利的研究定位点、适应性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从完善法律制度的践行上看,社区矫正的法制化程度还不高;从维护司法人权的作用上看,对犯罪人的法定权利意识仍有不足或缺漏;从管理模式的形式上看,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运用欠缺,科技含量还较低。因此,为了顺利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的有序进行,提高社区矫正的高质有效,国家司法部门应制定一部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法律,设置专项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提供经费保障,配套相关条例和措施,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形式、内容和流程,规定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等。同时,修改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现行法律,为社区矫正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实现社区矫正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化、法制化提供技术支撑。2.社区矫正的矛盾焦点“纲要”中指出“司法机关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可条文粗疏、笼统;虽然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也有社区矫正的若十规定,但在实际工作流程中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性。同时,在市场经济特殊的转型期阶段,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模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元化,社区对罪犯监督管理的“瓶颈”日趋凸显。一是随着市场经济形式发展的不断变化,社会综治形势总体趋于稳定的同时,大案、要案、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刑事案发总量居高不下,公安武警严打防控任务日益繁重,现有警力超负荷运转,从而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上难以投入更多的精力、警力,使得监控的威慑力与督导的领导上产生矛盾;二是随着城市现代化的日益发展,卫星城镇的不断崛起和旧城改造,人户分离现象愈演愈重;无当地城市常驻户籍而滞留在城市进行务工、经商、探访、旅游观光、中转和路过等活动人员的不断增加,社区的监控压力日益增大;某些社区居住人群混杂,地处城乡接合部真空地带,使部分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服刑人员,脱离户藉所在地,另辟居所,逃脱监控,群众监督与社区防控基本流于形式,使得因缺乏矫正条件而被判自由刑的犯罪分子与社区正在矫正的对象相比,在矫正尺度与法律的公平、公正处理方式上产生矛盾。三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下岗职工、社会失业人数的增多,社区服刑人员自身在就业、生活、医疗、子女入学等保障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在需要社会相应的组织给予协调、指导和帮助时,而恰恰现行的法律没有这个方面的职责要求,使得社区矫正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与法律的支撑上产生质量效率的矛盾。因此,只有行之有效地解决社区矫正的“瓶颈”问题,才能促使矫正对象成功地回归社会。二、社区矫正的着力点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是对部分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服刑人员在社区进行“修理、剪枝”和重新“修复”,为犯罪人建立再社会化的桥梁。因而,矫正是否高质有效,事关公共社会安全和司法改革的成果。1.重视“小社区、大社会”的矫正理念社区矫正的关键在于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形成社会再生资源,其核心是矫正质量,形成可资资源。为此,“小社区、大社会”的矫正理念,是指在省或市司法机关的宏观领导下,以区(县)司法局、街道司法所为基本矫正组织,统一领导或指挥辖区中的派出所、矫正工作者、矫正志愿者、各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厂矿企业、学校、社会服务保障组织融为一体,并以社区为单位划分矫正执法区域。各社区矫正执法区域,应编组多支功能不同的区域矫正执行小组,实行既有重点,又有较大覆盖面的多层、多道监督防控部署,采取积极有效的矫正措施,对在社区服刑的犯罪分子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依法矫正。通过矫正领导管理机构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司法机关协调社会的相关部门,指导和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保障以及其它社会等问题,保证社区服刑人员从思想上得到彻底改造,顺利完成人格的重新社会化,回归社会和融入社会。2.重视矫正的监控能力社区矫正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防止因社会和人为因素的变化而导致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出现反复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依法打击暴力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刑事犯罪等各种犯罪活动,层层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构建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工作机制,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保障。一是精心构筑群防群治网络,全面推行定点哨、流动哨、义务哨的“三哨联动”机制,形成交叉、立体、全方位的治安防控网络;二是各类群防群治队伍纳入派出所管制,由管段民警管理、指导、考核和组织沿街巡逻、干道卡口、定点设伏、区域警戒的监控机制,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督导的协防矫正态势,提高社区矫正的监控能力和水平。3.重视矫正的方法手段社区矫正应依法组织“矫正”,加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服务意识、危机意识和安全意识,对矫正对重塑改造意识、回归社会意识。着重在提升破解难题上下功夫,在提高矫正工作本领上下功夫,在实施矫正的方法手段上下功夫。一是重视教育矫正。通过“听法制讲座、看法制园地、办法制知识竞赛、读法制报刊、唱文明歌曲、做文明事、干文明活”等多种教育形式,引导矫正对象熟悉法律法规、掌握政策形势、知晓道德规范、掌握行为准则,使其在思想上真真切切反思悔过,行动上老老实实地服刑认罪,顺利地完成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地改造任务。二是重视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结合其犯罪历史、犯罪原因、心理类型、心理特点、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个体档案,研究心理矫正执行预案,进行心理分析,适时心理咨询,实施心理矫正,帮助其树立正常的心态,增大其心理的承受能力、排除其犯罪的诱惑力、加强其外界的抗干扰力,增强其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信心,促使其开始重新生活、重新做人的能力。三是社会公益劳动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灵活采取多种公益劳动形式;根据矫正对象的职业状况,具体确定公益劳动的时间、程度和方式;根据矫正对象的技能状况,合理安排公益劳动的性质、类型和强度。通过组织其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既增强了其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也使社会和受害人在心理和精神上得到了一定的补偿,同时也较好地维护了其矫正对象的自尊。四是制度矫正。建立和完善与矫正践行相适应的工作制度,是现行法律的有效补充,更是矫正质量的重要保证。社区矫正组织应根据“五种服刑人员”的服刑情况,建立和完善登记、走访制度,每日见面考勤制度、问责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联系会议制度,思想教育制度、公益劳动制度,根据犯罪人服刑、认罪和改造的现状,适时制定或下发矫正工作的系列规定、措施和通知等,使社区的矫正对象在制度的约束和束缚下,朝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有序、规范地进行。三、社区矫正的“节点”因子社区矫正工作头绪繁琐,组织复杂,复归活动任重道远,社区矫正的工作环节很多,抓住主要的关键节点,能促使矫正工作事半功效。1.核查社区矫正对象数量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矫正对象数量核查的准确与否直接涉及到社会各个行业部门、法律服务、刑罚制度、社区管理、劳动就业、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各个层面的相互配合问题。核查内容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载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正在社会服刑的“五种人”的数量;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但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处于哺乳期、生活不能自理对社会构不成危害的人数;职务犯罪、技术犯罪、参加团体犯罪、个人因素主体犯罪以及故意伤害、放火、强奸等暴力刑犯罪的人数;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罪的人数。核查矫正对象的数量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基础工作。为此,区(县)司法局、街道司法所应下发“矫正对象核查”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核查重点、核查方法与要求、统计与上报等。2.合理确定矫正比例矫正比例特指实际矫正对象的人数与社区人口总数之比。确定矫正比例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关键工作,比例的确定应根据社区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以及社区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及人口数量等有关资源条件。具体确定多少,应根据社区的矫正承受能力或者帮教能力而定。矫正能力是指在3至5年内或可以矫正对象的人数。它是确定向社区输送矫正对象的数量以及选择帮教社区的基本依据。矫正能力的指标为矫正比。一般经济发达的地区,矫正比较高,相反要低一些。矫正比的适宜度可根据本社区的经济状况、社区的各项建设程度,以及社区的人文文化和通往社区交通状况。矫正比原则上可确定为1:100或者1:50,但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比值,具体比例,应根据本各社区的矫正能力确定。3.灵活选择矫正形式目前对矫正对象在矫正的形式上,美国的社区矫正,主要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采用家中软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连续的报告中心、罚款、赔偿、社区服务等不同的社区矫正形式。根据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需要,依据核查矫正对象的数据和犯罪类型统计,有针对性地设置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电子监控和中途训练所等一些轻重不同的惩罚矫正形式,从而使社区的矫正功能发挥至极效。4.及时组织科技矫正经验表明,社区矫正的质量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技的进步和高新技术的应用。因此,组织科技矫正主要包括建立“一个平台、一个数据库、一个无线集结群网络、一套管理维护机制”的矫正基础工程。“一个平台”,即在本社区地理信息系统上,叠加矫正行动需求的信息而建立的基于G的覆盖全地区的矫正应急指挥的网络平台。“一个数据库”,即建立社区矫正应急处置预案数据库。数据库主要用来储备总预案、分预案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犯罪的应急指挥处置方案,还有各种有关需求的矫正信息,并根据情况进行等级划分。“一个无线集结群网络”,即各块、条、行业或企事业部门、省、市、区(县)、街道四级矫正组织及相关的业务部门或服务单位、社会保障组织等,应建立大功率电台以上的应急联动系统。“一套管理维护机制”,即建立一整套章程和管理办法,包括信息的维护、动态更新等,为了检验其系统在应急时刻能否起到关键作用,可结合治安防控演习,完善其功能。5.适时进行队伍培训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必须建立一支与矫正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矫正队伍。为此,适时进行队伍培训是保证矫正质量的首要前提。组织队伍培训主要采取的方式:一是实施专题式教学。将国家政策、法规教育,治安形势、矫正发展趋势等分若干个专题供学员进行研究和学习,通过让学员解决真实性问题,来掌握隐含于其中的知识,形成解决当前矫正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的能力。二是按矫正基本知识、运用规律、参观见学、总结提高的步骤实施全过程培训。矫正基本知识,主要侧重于讲清解决矫正工作的基本问题;运用规律,主要是给出背景材料,实施案例、实例教学;参观考察,组织学员到具有典型的矫正社区参观考察,把专题研究引向深入;总结提高,主要组织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结合社区矫正的现实问题,撰写研究报告,并组织交流,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社区矫正篇6

关键词:社区矫正;特点;刑罚

中图分类号:cg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1-0077-02

1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评述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社区矫正定义为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此外还确定了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六个省(直辖市)为第一批试点省市,从而拉开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序幕。截止2007年9月底,我国试点工作已在25个省(区、市)的130个市(州)、672个县(区、市)、5865个街道(乡镇)展开。共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4.1万人,解除矫正5.4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8.7万人。

诚然,社区矫正在我国推行以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与国外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相比差距仍然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杜区矫正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专项法律,只是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各试点地区大多以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为指导文件,对日常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在这点上与国外的差距非常大,如美国明尼苏达州早在1973年就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到现在,美国关于社区矫正法律已经非常完善且内容翔实。

1.2适用对象和执行状况不尽人意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适用的对象主要是:①被宣告缓刑的罪犯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③被裁定假释的罪犯④经批准哲予监外执行的罪犯⑤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应在社会上执行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这说明我国适用的是狭义的社区矫正对象。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相比,后者在现行刑罚体系中仍占据主导地位。

1.3机构设置上有待改进

当下,我国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对杜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也就是说执法权在公安部门,而工作权在司法局下属的司法所。

双主体并存的设置易出现各机构工作不易协调,互相推诿扯皮,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

2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的特点

虽然我国有关社区矫正的本质、措施、实施方法等方面都是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但是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上的社区矫正仍有不同于任何一个国家社区矫正的特点。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2.1工作理念上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下的人文关怀

从指导思想上来看,是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运用社区力量对罪犯进行矫治。目的是减少重新犯罪率并降低刑罚成本,实现社会和国家最大化的预防犯罪。

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区矫正正是司法和谐的体现,切合社会主义刑罚“治病救人”的理念。一方面通过矫正对罪犯进行有效地教育管理,消除仇恨心理,提高改造质量,降低再犯率;另一方面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人文关怀,解决他们生活、就业上的困难。保证顺利回归社会。

2.2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适度分离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

如前所述,我国试点省市形成了执法主体、工作主体适度分离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这种组织体系需要执法主体、工作主体以及相关部分的职能分工和协作配合。它为社区矫正模式的选择提供了较大的试验空间。

现阶段我国之所以会采用这种双主体适度分离的组织体系,是因为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因地制宜,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这样才会形成科学化、特色化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

2.3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的特点

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至今,一直在如火如茶的进行。北京和上海作为中国最发达的直辖市,形成了各具特点的模式“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

2.3.1北京模式的特点

(1)方式上行政色彩较浓,以司法为主导。

北京市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公检法司等为成员单位。在基层主要通过司法所来管理。

(2)人员配置上的特色制度一杜区矫正协管员。

社区矫正协管员是在街道、乡镇协助司法所负责辅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1名协管员管理5名社区矫正对象和15名刑释解教人员。这样可以比较好的缓解司法所人员不足的压力。

(3)工作手法上的特色制度一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矫正对象的的人身危险型和回归社会趋向,将其分为A、B、c三类。从A到c,人身危险性逐渐增大大,回归社会逐渐变差。一旦类别确定,矫正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分类对他们进行管理,在报到的间隔时间、活动范围的大小、劳动时间长短等方面区别对待。

分阶段教育制度是将整个矫正过程分成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初始阶段是针对接受社区矫正2个月的人员展开,目的在于消除自卑心理、生存危机感和逆反心理。常规教育在接受矫正半年后至解矫前两个月开展,目标是增强法律意识,培养健康心理,增强社会生存能力。解矫前教育是针对解除矫正前3个月的服刑人员展开的教育,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作最后的准备。

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制度是“以人为本,教育在先,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及时准确得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深层心理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矫正工作,具有很显著的借鉴参考作用。

2.3.2上海模式的特点

(1)运作方式上更加注重发挥社会力量,以政府购买服务、团体运作、专业化为其特色。

上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市社会矫正工作。除此之外,“上海模式”组建了专门的民间社团组织一“新航”社会服务总站。社团自主运作,政府出资购买服务,隶属于社团的专业社工承担专业服务。

(2)人员配置上强调社会参与。

上海模式的矫正队伍由政府选聘和社会招聘构成,二者比例为1:50。前者从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抽调;后者则从社会公开招聘,在正式上岗前要进行集中封闭式培训。

(3)富有特色的工作方法一三大板块五大基地。

所谓三大板块,即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五大基地就是针对公益劳动提供的基地,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基地、法制教育基地、爱国教育基地、公益劳动基地、技能培

训基地和推荐就业基地。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和活动,最大限度的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行为恶习,最终顺利回归社会。

(4)高校参与。

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与上海政法学院、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在人员培训、具体矫正措施等方面密切配合,为上海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3对我国未来社区矫正工作的畅想

自试点以来,不少学者已经对社区矫正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透彻地研究,并提出了不少切实可行的策略。笔者认为,只有将西方的经验和理论同我国具体国情结合起来才能促进我国社区矫正更好地发展。

3.1更新刑法观念,树立宽容、尊重、接纳的理念

社区矫正在我国之所以发展比较缓慢,是因为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人民大众长期以来受重刑主义和报应观念的影响。对于将罪犯置于自己生活的社区无法理解。因此,要使社区矫正在我国枝繁叶茂,必须引导公众转变刑罚观念,以更加宽容的心态尊重、接纳社区服刑人员。

3.2完善专项立法

3.2.1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毕竟在我国推行时间不长,经验也不够丰富。现在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是不现实的。但目前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暂行条例,再慢慢过度。

3.2.2建立缓刑犯、假释犯身前人格调查制度

所谓审前人格调查制度即在法院判刑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判刑时参考。

3.2.3适当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的对象不应仅仅限定在前述的五类,凡是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都可以纳入进来。

3.3设立专门化的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专业化的矫正人员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机构专门化可以通过在司法部下设监狱管理局和社区矫正管理局,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也设置相应机构的方式来实现。而人员专业化包括两层含义:①专门的社区矫正人员,即司法助理员、抽调的监狱劳教警察。②社会志愿者。社会志愿者可以从社会上招聘,经考核通过方可上岗。

3.4体现地方差异。尊重地区特色

中国是个地域辽阔、习俗各异、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国家。因此,我们在对待社区矫正问题上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尊重地区差异,以期出现“百花齐放”的地方模式。

参考文献

[1]于呐洋.“25个省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重新犯罪率不足1%”[N/OL].(2007-12-17)[2009-05-27].[2]刘强.各回[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第1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724.

[3]范燕宁,席小华,矫正社会工作研究(2008)(第1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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