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难以形成明确而有力的出资者财务监督主体
一方面,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的政府部门、上级单位等并不是
真正意义上的出资者,这种国有产权不明晰或“所有者缺位”导致无人或无力真正担当起经营者实施产权监督的职责。另一方面,派入到企业担任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由于自身并不是真正的资本所有者,而是“官员身份”的干部,其对管理实施监督的内在动力并不是来自产权激励,而是来自作为一个“官员”责任,但这种责任在提供的奖金和各种隐性收入面前往往是无能为力的。由于此,管理者受不到严格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和强化就是自然的事了。
2.财务工作受“内部人控制”,财务监督流于形式
由于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国有资本缺乏人格化代表,所以没有人能真正对董事会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这样董事会就往往以企业局部利益或自身利益出发对经营者实施监督,尤其是董事会成员以内部董事为主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当前不少国有企业出现经营者违反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工作秩序紊乱,会计信息虚假的现象就难以避免。
3.财务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
最明显的是:企业内部审计、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监事会给予财务监督有关的各项制度建设(如内部控制制度)难以健全;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制度严重不足;企业外部市场(如经理市场)机制,特别是股东利用资本市场“退出与接管”机制对企业经营者施加监督力量非常有限。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推进股权结构多元化
按照国有资本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快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多元化进程,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国有企业可通过出让部分股权让不同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具体就是实行国有股减持。国有股减持主要采用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通过国有股减持可以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弊端,优化股权结构,推进股权多元化进程。
2.完善董事制度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无论是借鉴国外何种模式,重视和发展董事会的积极作用,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始终是一个重要的方向。当前,完善我国董事会制度,应着重从如下方面入手:
(1)逐步建立定位合理、投资者信任的独立董事制度。
(2)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要保证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相对独立性。其次,要完善董事会决策制度。第三,积极探索经理的产生程序和实现市场化配置的途径。第四,在董事会内设立专门委员会。
3.强化监事会的监督
要强化监事会的作用,关键是保证其有足够的独立性。这就要求监事会组成人员应以外部监事为主,监事会成员的任免、收入、福利及其执行监事所需的费用应由股东大会来决定。另外,对监事会中的内部职工代表,他们的职位管理及待遇等也应独立出来,具体的处理事项可由监事会和管理层协商后再确定,以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
三、构建财务监督机制
在确立构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之前,首先应明确构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的目标和原则。
1.构建原则
(1)政企职责分开。政企职责分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确界定和处理政府部门与企业关系的重要原则,也是规范政府对企业财务监督行为的基本准则。
(2)政资职能分开。政资职能分开是理顺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了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必须“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进行。同样,构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也必须遵守这一重要的改革原则。
(3)企业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企业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的原则是贯穿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一项基本指导思想,也是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原则关系和实施产权监督的重要原则。特别是两权分离后,企业可支配其法人财产和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不仅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也使企业既作为监督主体又作为监督客体的双重身份变得的更加明确。
(4)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针对我国国有企业中存在的资本金和所有者权益概念的种种模糊认识,提出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权益,将有利于保障所有者权益,有利于企业实现自负盈亏。
2.构建思路
按监督关系构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任何企业,不可能在经济社会中孤立的生存与发展。现代企业,从筹资设立到最后分配清算,无时无刻不与企业内部和外部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发生资本、经营、生产、市场、分配或行政的、产权的、经济的、法律的等各方面的关系。在这些关系的基础上,特定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之间形成特定内容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3.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
由于所有者缺位,从而未能建立起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约束和监督机制,导致大部分国有企业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现象,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意志和利益被架空,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主要源于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和国务院受托管理体制下,层层委托和各行政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国有资产。
4.国家出资人日常监督
对于基层国有企业来说,其面临的直接出资人只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但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只是国有企业出资人体系中的一个层次,如其本身得不到应有的监控,那么就很难保证其能完全按真正出资人的意志行事,履行好产权监督职责。所以,从国家出资人产权监督的整体看,应把好每个环节的监督关,做到逐级监控,逐级到位。具体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2)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的监督;(3)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对基层国有企业的监督。
5.企业内部职能部门财务监督体系的构建
企业的会计部门、审计部门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日常财务监督的最关键和最基础的部门,因为大量的财务收支事项的核算和监督及财务信息的生成都离不开这些部门,其他财务监督都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再监督。在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监控机制后,大量的、具体的、动态的会计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就成为影响企业内部财务监督成效的关键。此外,直接监控财务收支活动的还有财务总监。其中,会计部门兼有核算和监督职能,财务总监兼有管理与监督职能,这两者既处理财务事项,又履行监督职责,是非专职财务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独立性或超脱性立场专门从事财务监督工作,是专职财务监督部门。此外,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通过审核财务报告和评价经理层,间接监督财务收支活动,也是比较独立的财务监督部门。其中,财务总监是在董事会统驭下参与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会计部门为管理层服务;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董事会)体现出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可以说,这是公司治理与企业管理机制的具体结合。而如何最大限度的提高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效率和如何搞好各监督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发挥整体监督效果就是本文所重点考虑的。
(1)国有企业财权向经理层倾斜。我们知道,企业治理层不同主体享有不同的财务权限,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契约中都一般划分和明确了出资者、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财务权限,但对各主体享有的不同财务权限只是做了笼统地说明,而对财务权限如何进一步细化,没有作出明细的规定。实际上,出资者财务权限多为重大决策事项或一些总括性规定,日常大量的财务权限基本是分配于董事会和经理层(包括财务经理)。
(2)引入财务总监作为解决问题的对策。财务总监是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派入到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派入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中,代表出资人专司对派驻单位财务活动履行监督与控制职责。
财务总监是现代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和管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财务总监构成现代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有机部分,在内部约束机制运行中发挥财务监督职能。这种监督具有及时性、有效性、经常性和自觉性特点。另一方面,财务总监还具备一定的管理职能。表现在:财务总监要在企业资本的投入、资金的筹集、调配、费用成本、利润分配及财务计划、财务考核、会计组织运行等许多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活动中与经营者一起共同组织、协调和控制等管理功能。
财务总监具有财务监督和管理双重职能,其中监督职能是本质,管理职能是实现监督职能的途径。
建立财务总监与总经理的联签制度。对数额较大的支出,必须要有总经理与财务总监双方都签字才能有效。
【关键词】从严治党;外汇管理;内部审计;审计监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建设,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高度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和论述,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同时,强调“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背景下,外汇管理内部审计如何推进与其他监督部门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如何进一步扩大审计覆盖面,进一步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外汇管理内部审计监督的现状
1.审计监督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当前,基层外汇局在审计机构设置上,分局层面设立了内控监督领导小组,部分分局设立了独立的内审内控科室,还有一部分分局没有独立的内审机构。中心支局层面均建立了内控监督领导小组,但没有独立的内审机构。机构设置的层次低或者没有专职专责机构,内审工作开展的难度就大,协调协同监督的难度更大,难免会影响内审监督的独立性、客观性以及强度、质量和效果。此外,基层外汇局内审人员配备上普遍存在人员紧缺、工作量大、任务重等情况,没有足够的人力、精力、时间,内审工作就难以推进,审计监督质量和效率就难以保障。2.审计监督深度和覆盖面不够。在审计监督覆盖面上,当前基层外汇局内审监督主要是“业务体检”,是以业务合规性为主的监督,主要围绕外汇管理业务工作,以“查漏纠弊、促进履职、提升价值”为目标。在审计监督中很少涉及对从严治党工作的监督、对“政治标准”的体检,很少涉及对经济责任的监督、对财经问题的审计,在关键岗位、关键少数、关键问题的审计监督上往往存在盲区。在审计监督深度上,碍于权限、手段、人情等等原因,针对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审计发现的问题,主要以揭示内控管理、业务操作程序性问题为主,对实质性违规问题揭示较少,审计发现问题层次低,碰真动硬力度不够。3.审计监督成果运用力度不强。基层外汇局内审部门和人员,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问题调查取证、疑难问题定性、重大案件会商移送、重要情况沟通等方面,与当地人民银行内审部门、人事部门、纪检部门的工作沟通融合力度还不够,尚没有形成有效的审计监督成果运用合力。针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上,往往仅下发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而整改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后续的跟踪评价往往跟不上或滞后。4.审计监督容错纠错机制不健全。当前,很多审计单位建立了审计监督容错纠错机制,将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区分失误与失职、为公与为私等,历史地、客观地、全面公正地进行评价,避免一棒子打死,给予容错纠错,最大限度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放手干、放心闯,为干事创业者卸包袱。在基层外汇局外汇管理内部审计中,也往往发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是业务办理的无意过失或者为了便利市场主体而造成,但是违反了有关办法、规定或操作规程。针对此类问题的审计沟通反馈中,被审计对象请求不予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但尚未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被审计对象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主动性。
二、增强外汇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合力的必要性
1.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坚持制度治党。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的“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正是一种周密的制度安排。而拓宽审计监督覆盖面,消除监督盲点盲区,加大对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类问题和风险隐患揭示力度,这与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息息相关,正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从外汇管理内部审计的角度来讲,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就是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外汇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落实力度,推动外汇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2.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是改进完善治理体系的新需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近年来,外汇局不断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要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基层外汇管理部门也在不断加大自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发挥外汇管理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和监督合力,有利于外汇管理部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有利于改善外汇管理治理结构,有利于完善外汇管理治理体系,从而促进外汇管理部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履职、提升价值。3.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是促进外汇管理有效履职的新手段。外汇管理内部审计在职能上正在由传统的监督检查和查错纠弊,向监督检查与履职评价和咨询建议相结合的方向转变,更多地发挥履职评价和咨询建议的作用,其目的和目标就是为了促进外汇管理有效履行职责。实现审计全覆盖,提升审计层次和深度,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对外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个别到一般、从局部到全局、从苗头到趋势、从微观到宏观进行深层次分析,并对改进和完善工作提出建议和提供咨询服务,能够不断提高外汇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力推动外汇管理部门履职能力的提升。
三、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增强外汇管理审计监督合力的思路
1.加强外汇管理内部审计自身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履行新时代内审职责,就必需加强外汇管理内部审计自身建设。首先,要加强内审机构建设,在分局层面均应设置独立的内审机构,保证外汇管理内审机构的完整性、独立性,并逐步提升机构的层次和地位。其次,要加强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配备充足的专职审计人员。要按照“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的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打造政治立场坚定、内审业务精通、工作作风扎实、清正廉洁的内审机构和内审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外汇管理内审监督的执行力、公信力和威慑力。最后,加强内审制度建设。结合外汇管理内审工作实际,不断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制度、规则、操作规程、容错纠错机制等,既保障内审工作有章可循,又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担当作为,为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保驾护航。2.加强审前与其他监督机构的日常联络。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大背景下,外汇管理内部审计监督与当地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内审部门的全面监督,甚至与办公室的督查督办目标具有统一性,尤其是在贯彻落实总行总局重大决策部署及重大政策措施、促进依法行政、促进高效履职等方面职责高度一致。目标的趋同性、内容的关联性、手段的互补性,为外汇管理内审部门与其他监督部门开展沟通协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外汇管理内审部门应主动对接当地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内审等部门,建立日常联络协调机制,通过会议协商、沟通协商等方式就需要配合和支持的工作提出各自需求,就需要重点关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线索提出交换意见,提高监督的同向性、同力性、针对性、有效性。3.加强审中与其他监督机构的过程协作。以往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的监督更多地体现在“政治体检”,而审计监督则多为“业务体检”“经济体检”。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大背景下,无论是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还是审计监督,都在扩大监督覆盖面,以实现监督全覆盖的目标。外汇管理内部审计由于自身力量、知识结审计实务构、手段技术的局限性,在审计监督中需要借助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内审等部门的力量,来提高自身的监督能力和水平,提高外汇管理内审工作质量、工作实效、工作水平。外汇管理内审人员通过积极参与当地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内审等项目,培养提升自身的工作方法、工作技能和工作水平。在开展外汇管理内部审计过程中,通过邀请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内审等部门的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或者直接参与,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和特长,弥补自身某些领域知识的缺陷和不足,实现监督力量的互补、监督资源的整合,不断提高监督的深度、层次和覆盖面,不断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提升审计监督效能。4.加强审计成果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共享运用。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中不仅压实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责任,而且对审计机构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为外汇管理内审部门进一步加大与其他监督机构的审计结果共享共用指明了方向。外汇管理内审部门不仅要将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线索向当地人民银行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向当地人民银行内审部门、人事部门抄送,将审计成果运用于追责问责中,将审计成果运用于干部人事管理中;而且要将审计成果运用于规范外汇业务和人员管理中,与相关监督部门就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内部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共同整理分析,追根溯源剖析原因,查找漏洞和不足,提出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强化全流程监督的意见建议,推动源头整改落实,筑牢风险防控堤坝,不断提高外汇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升外汇管理履职效能。
参考文献
[1]陈雨露.全面深化人民银行内审工作[J].中国金融,2019,(8):9-11.
[2]李景治.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J].党政研究,2022,(1):5-13.
一、我国企业内部监督现状
目前我国企业内部监督形式主要包括内部审计、监事会、内部风险管控等,对于占我国国民经济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还存在内部监察、内部纪检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监督形式。然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大多数企业内部监督仍然不健全、不完善。
(一)监督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由于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立缺乏内在动力,对企业内部监督的性质、作用与职能认识不到位,致使部分企业根本不设置内部审计、监事会等监督部门;许多设置内部监督机构的企业,监督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无法满足企业发展中的监督需求;部分企业内部审计、内部监事等监督职能配置多以兼职为主,监督机构形同虚设。在2008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出具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发展报告》中,据对723家企业的调查,有289家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有89家认为其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占12.31%;有310家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足,占42.88%;有45家领导重视不够,占6.22%。
(二)监督权限受到限制,独立性难以保证监督效果取决于监督是否具备独立性。内部监督的独立性不仅表现在其机构的隶属关系上,而且表现在其职权的授予行使上,同时表现在监督的客观性上。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是使内部审计具有客观性、权威性及公正性的必要条件。尽管《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内部审计是企业管理的内设机构,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但从我国的现状来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大多设置于管理层之下,在高层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为管理经营者服务。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发展报告》对951家企业的调查中,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的有397家、隶属于董事会的有199家、隶属于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的有187家、隶属于监事会的有33家、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有135家。内审的监督权限直接受内部人控制的制约。而对于监事会来说,由于监事会人员组成自股东和职工代表,前者一般来自于在董事会中拥有控制权的控股股东,后者则是企业内部员工,处于公司董事长和经理的领导之下。实践中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依赖于董事,得不到董事支持的人员很难当选监事,既缺乏权威性又无独立性可言。
(三)缺少统一的法规约束,缺乏质量控制机制目前我国内部监督普遍缺少统一的规范,也没有具有法律效率的约束。例如在内部审计方面,我国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已颁布两部,外部审计有《注册会计师法》作为依据,国家审计有《审计法》作为依据,而内部审计的法规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高度,也没有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权力。再如我国的监事会的监督权同样受到限制。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未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监事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除请求纠正外并无其他措施,监事会也并没有任命、罢免董事的权利,对公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也不具有提讼权。也就是说,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监督,没有足够的司法保障。另一方面,内部监督工作质量的高低也影响到为企业增加价值作用的发挥,因此对内部监督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质量评估十分重要。目前保障企业内部监督质量的措施还不到位,缺乏对内部监督质量进行评估的机制,严重影响和制约内部监督规范化建设。
(四)定位存在偏差,监督内容单一我国现阶段有不少企业的内部监督仅局限于对企业财务会计管控方面的审查,很少触及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域。在企业所有人即股东和企业管理层的委托关系不完善的情况下,管理层对建立约束自己的内部监督制度积极性并不高,内部监督的成本是由企业自己直接承担的,而其收益却是隐蔽的,这导致了企业内部监督的定位受到局限。很多企业的内部监督在内部稽查、风险评估、内部控制评价等方面,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监督的内容局限在财务会计管控,大多数企业的内部审计、监事会等内部监督还很薄弱,急需加强。
二、内部控制规范对企业内部监督的要求
五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框架下的企业内部监督作出了明确要求。提出内部监督,是指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加以改进的过程。与COSO《内部控制框架》对内部监督范畴的界定不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明确了监事会也是内部监督的一部分。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同时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在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过程中,应当根据以下要求,结合自身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内部控制的内部监督。
(一)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内部监督制度是企业指导进行内部监督的规范,也是企业开展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的依据。
(二)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是对企业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全面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内部监督体系建设中必须充分考虑覆盖日常监督的常规持续监督范畴和专项监督的风险导向监督范围,各司其职,全面覆盖。
(三)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并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及报告企业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时,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四)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企业应当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内部监督在内部控制体系构建中的作用
(一)内部监督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控制环境是指对企业采取的政策、程序及其效率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任何企业的内部控制都是在特定的控制环境中实施的,控制环境不但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的建立,还直接决定内部控制实施的效果。通过内部监督,可以提供纠正错弊、完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督促企业营造诚实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影响管理当局的经营理念、管理思想和对经营风险的认识,协助管理当局监督其他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促成良好控制环境的建立,进而有效的促进组织的控制目标实现。
(二)内部监督是进行风险评估的重要手段风险评价机制是指风险识别、评估及采取措施管理风险产生的各种事项或情形的过程和方式。2001年,IIA将内部监督的重要力量――内部审计定义为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目标。企业面临风险会对其实现既定目标产生影响,内部监督可以全面、经常、及时地向企业各部门及人员了解具体情况,从全局、长远、系统、独立的视角,发现企业整体及各部分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风险分析,提请管理层与治理层注意风险管理和控制,有助于企业健全风险评价机制。
(三)内部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内部控制失效内部监督是内部控制系统中的一个特殊要素,建立和完善现代组织中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力度,可以强化内部控制的基本功能,能够有效防止内部控制失效。内部控制系统实质上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环境的变化,曾经有效的政策和程序可能会变得无效,因此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对组织运行的各个环节实现不同程度与方式的监控措施,将内部监督行为扩展到组织运营的具体业务中。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结合内部稽核、离任审计、落实举报、专项监察等方式。在不同层次实施内部监控措施,不仅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而且对防范和消解企业经营中的风险,将起到重要的作用,能够确保内部控制系统完整、有效。
四、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中的内部监督建设
内部监督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需要系统性的规划,循序渐进。为使企业内部控制更有成效,内部监督建设需要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都承担着对内监督的作用,但是二者的功能定位实际上是有区别的。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企业应该设立建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在我国大中型企业目前的公司治理机制下,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相结合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缺陷。理论上,两者监督的侧重点是不同的,监事会侧重于检查企业的经营活动,控制经营风险,并且是针对人进行检查,其层次高于审计委员会,主要是为股东服务。而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代表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监督,侧重于加强监督和控制经理层提供的财务报告,同时通过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在董事会内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及外部审计建立起一个控制和监督的职能机制。由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率、效果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进行的监督,是公司内部的一种过程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时间段的监督,弥补监事会只能提供事后监督的不足。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般都是董事会成员,享有决策权,一项决策的做出,从前期策划、中期控制到后期执行均有其参与,因而能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有机结合可以构成较为严密的公司治理监督机制。
(二)制定并规范内部监督制度与办法在强化内部监控、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时,重要的是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包括监督原则、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责任与监督奖惩等内容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办法,达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使企业内部监督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使企业内部控制与内部监督达到事事有人负责,事事有人监督的要求。
(三)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质量评价机制为了保证内部监督制度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并使之不断地得到完善,企业就必须对内部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该工作应由制定某一内部监督部门牵头并结合其他相关部门来定期执行,开展对内部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测评工作。明确监督责任,建立监督责任制。各监督岗位对于自己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监督,完全负责。凡是应当由监事会或内部审计负责检查的经济事项,监督人员均应签字。出现问题,应及时揭露。如果决策层和管理层有重大问题未被发现或未揭露者,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有关监督人员应负失职责任。对于能严格按照内部监督制度执行的,给予奖励,对于违规违章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进而有效增强内部监督执行的有效性。
【关键词】消防监督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构建策略
消防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在现代质量管理学方法的引导下,公安监督消防监督部门结合自身发展现状,构建的消防监督管理服务管理体系框架结构,其具体内容包括:消防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目标、质量方针、质量测量、质量形成阶段所需的资源配置、质量管理改进机制等。近年来,伴随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社会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国消防监督管理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在该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详细内容见下文论述。
1消防监督质量管理体系发展现状分析
1.1消防监督质量管理理念滞后
我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离不开社会宏观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但其工作质量的提高仍基于人的思想观念、行为观念的提升。目前,我国消防监督管理服务理念滞后情况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者对公安机关所指派的各类消防工作缺乏清晰的认知,部分区域消防工作的开展呈现出无章可循之态,且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并不高;(2)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权力机构单一,管理工作仍需广大群众与社会各团体共同监督。
1.2消防监督管理队伍并不强固
现阶段,我国消防监督管理队伍并不强固,一方面受转业、人员调动、提升、复员等因素影响,增大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流动性,部分消防监督工作者可能刚上岗就被调职,这种现象对消防监督质量管理工作的提升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另一方面,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受机构编制限制从业者数量有限,加之该工作具有繁杂特性,并不利于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
1.3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未得充分落实
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未得到落实,具体体现几方面:(1)地方政府部门职能缺失,并未充分重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过于注重经济效益的获得;(2)消防安全职责混淆不清,部分单位内部对用火、用电等的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3)政府未充分发挥消防监督管理领头羊的作用,消防安全工作由市至县、由县至镇、由镇到村呈现出逐级弱化趋势,且未能精确判断本地区的消防形势,存在社区、村镇发展严重不平衡的局面。
2消防监督管理服务质量体系的构建策略
2.1消防监督管理服务质量体系的构建原则
以顾客关注为焦点的原则。以顾客关注为焦点是以顾客满意为目标基础,理解并尽可能低满足顾客的要求,而质量管理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则有助于提高顾客满意度。具体实施内容为:地方消防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可抽取一消防支队防火处收集火情,了解顾客对消防管理工作的期望,并将所收集资料进行归类分析,及时转化为消防监督管理服务要求,并严格按照要求内容开展消防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2.2确认消防监督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内容
一般情况下,消防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多包含内容:无用电、用火等违法违纪行为、无行政复议被撤销案件、管辖区域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次数、顾客基本满意度、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等。
2.3消防监督管理服务质量体系改进策略
2.3.1完善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制度建设
(1)完善消防监督管理主体工作责任制度需要做到“三个到位”,即:管理信息记录到位、信息反馈到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到位。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逐年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的方式,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并以推行目标管理的方式,组织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格局模式的构建;(2)明确各部门所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通过部门自查、综合评定、重点抽查等方式,消除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内部的懈怠情绪;(3)强化地方公安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把消防工作纳入警务工作者的绩效考核中;(4)加强地区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尽可能地减少消防安全失控漏管情况。
2.3.2完善消防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完善与消防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消防监督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有利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但目前,大部分法律和法规内容多倾向于各级公安与消防机关的行为方面,并未重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法律体系的建设。所以,我国消防监督管理服务管理体系的构建必须以相关消防法规为依据,逐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健全消防监督服务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2.3.3加强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制度建设
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是消防监督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工作内容为:(1)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地区内全体市民的灾害防患技巧;(2)培养消防服务人员,重点围绕消防服务业务、信息技术及工作方法等而开展;(3)大力推动“四位一体”的消防责任建设,积极构建消防工作网络,拟定《全是消防监督人员培训计划》为其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2.3.4建立各方联动机制,强化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为有效提高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可加强信息系统的建立,通过完善各方联动机制来促使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在灾情发生后在地区政府部门的统一部署领导下,采取“防”、“搬”、“停”等综合治理措施,切实开展消防安全处理工作。并发动乡镇、街道等社区网络体系排查各灾害隐患点,建立台账管理制度,以确保灾害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市场宏观经济的影响下,传统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安全公共服务所提出的各项要求,为此,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以顾客关注焦点为原则,积极构建消防监督管理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王军艳.消防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J].山西建筑,2015(31).
[2]林海波.消防监督管理服务过程质量控制与评价体系的构建[J].消费导刊,2010(06).
[3]纪新星.对完善消防监督管理的策略建议[J].科技与创新,2015(09).
【关键词】军队财务监督逻辑起点理论结构
一、引言
军队财务监督是对军队单位发生的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它贯穿于军队财务管理活动整个过程,以提高军费效益为中心,在军队财务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目前对军队财务监督研究的人,多数是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很少有人对军队财务监督理论进行系统性地深入研究。本文试图构建一套完整的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以期抛砖引玉,吸引更多的人对军队财务监督理论展开深入研究。
二、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
所谓逻辑起点,指展开某种逻辑体系赖以推理、论证的最本源的抽象范畴,是构建该学科体系的出发点或建基点,是该学科理论体系中最基本、最抽象、最简单的一个理论要素。它是一个理论结构的起始和首要范畴,对本结构中其他理论要素的构建、发展以及整个理论体系的构建起决定性作用。
(一)逻辑起点的基本特征
逻辑起点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简单性。逻辑起点必须是理论结构中最基本、最简单的概念,并且它必须清晰可知,能够被人们认识和了解。二是抽象性。逻辑起点必须是关于对象的适度抽象,它不能很具体,但是也不能抽象过度。三是与历史起点的一致性。任何事物在其历史起点上总是最基本、最简单的形态,并且由简单向复杂发展。历史起点的特点正是对逻辑起点的深刻体现,所以二者具有一致性。
(二)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的逻辑起点
军队财务监督作为军队财务的基本职能之一和实施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对于维护军队财务法规,保证军事经济活动正常进行,合理、合法使用军费具有重要作用。其本质是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的逻辑起点,决定着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的其他要素。
(三)军队财务监督本质作为其逻辑起点的原因
军队财务监督本质是其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决定着军队财务监督的主体、客体和目标等其他要素。军队财务监督本质符合逻辑起点的基本特征,它是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最基本的概念,是区别于其他理论的根本特征。
三、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的构成要素
军队财务监督的理论结构由军队财务监督的主体、客体、方法、程序、内容和报告等要素构成,并且各要素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
(一)军队财务监督主体
军队财务监督的主体是本单位财务部门。党委理财是我军财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军队财务监督也不例外。各级党委是军队财务监督体制运行的指挥者,而各级财务部门则是军队财务监督体制运行的执行者。这个主体,具有组织上的独立地位,工作上他人不得干涉,经费上有专项保障渠道,专职从事军事经济监督,主体是独立的。
(二)军队财务监督客体
军队财务监督的客体是军队系统的财务活动。这里的财务活动包括军费的取得、分配、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经济行为。具体包括预算经费的请领、分配、供应、报销、结算等行为,预算外经费的收入、支出等行为,库存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行为。
(三)军队财务监督方法
军队财务监督的方法是实现军队财务监督目标的手段,是实施军队财务监督的基本方式。军队财务监督的方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监督方法。按照监督的时机分类,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四)军队财务监督程序
监督程序是进行军队财务监督活动时必须循序的操作规程,是由军队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而不同的监督方式有不同的监督程序。
(五)军队财务监督内容
一是收入监督,指军队财务部门依据财务法规对军队各项资金收入的监督活动,重点是对预算外收入的监督。二是支出监督,指财务部门对各项经费支出的监督,重点是监督各项建设性支出、维持性支出和代管经费支出等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六)军队财务监督报告
军队财务监督报告,指财务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完成后向有关军队财务管理负责人提供的关于单位财务监督结果的书面文件。它是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监督工作的最终成果和体现。
四、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各要素逻辑关系
(一)基本理论部分
本部分包括军队财务监督的本质、目标、主体和客体,是整个理论体系中最基础的部分,能深刻反映军队财务监督的实质。
军队财务监督的本质作为逻辑起点是理论结构要素的最高层次,统领和驾驭结构中的其他要素,对其他要素的构建和发展起决定性作用,是理论结构的核心内容。军队财务监督的目标是本质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不同时期可能有不同的监督目标,它受到本质的约束和控制,也因环境的影响而变化。军队财务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属于基本理论部分的第三层次,只有确定目标,才能确定主体和客体,搞清楚谁来监督,以及对什么监督。
(二)应用理论部分
应用理论部分应是基本理论部分的直观体现,直接指导军队财务监督的实践工作。本部分包括军队财务监督的程序、方法、内容和报告。
军队财务监督程序、方法、内容应属于一个层次,三者都是对军队财务监督工作的具体指导。军队财务监督报告应属于整个理论结构的终点,与逻辑起点遥相呼应。军队财务监督的逻辑起点即本质要求监督人员完成监督工作,就是通过最终报告的生成,实现这一目标。
(三)军队财务监督环境部分
军队财务监督环境是游离于基本理论和实务理论之外的部分,但它是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构成要素。军队财务监督人员应善于利用可控环境中的有利部分,排除不可控环境不利部分,更好的实现军队财务监督目标。
参考文献:
[1]何媛.健全军队财务监督体制的思考[J].中外企业家,2014,2.
农村基层政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农村基层政权行政效率,转变农村基层政权行政作风,建设好农村基层政权,必须重视农村基层政权的行政监督。文章主要从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的制度建设、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环境建设、体制建设,各种监督形式作用及其关系等方面探索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的基本规律和对策,构筑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的基本框架。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是对行政活动进行控制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及外部多元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合理性所实施的民主监督。行政监督有行政机关监督和行政外部监督两个方面。行政机关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自身的行政行为和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以及某些与职务行为相关联的个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所实施的监督。它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即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一般监督是各行政组织之间按照隶属关系进行的内部监督,主要指行政上级和职能部门对行政下级和行政业务辖区所实施的监督,也包括平级行政机关的互相监督,行政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具体包括层级监督、职能监督与主管监督。专门监督是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在本行政区域所实施的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人事行政监察和财务行政审计。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组织内专司监察职能的监察部门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行的监察、纠举和惩戒等活动;行政审计是国家专设的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国家投资企业的会计账目等经济行为进行检查审核的经济监督活动。行政外部监督是行政机关外部多元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社团监督、公众监督与新闻监督等形式。我国行政监督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监督。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影响农村基层政权行政效率,针对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存在的监督虚无、体制不顺、环境较差等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1农村基层政权提高行政监督效果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造成的,要根本改变行政监督不力的现状,使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业现代化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为行政监督的开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制度建设是做好行政监督的前提,是行政监督的基础性建设。制度建设主要是制定有关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行政监督有法可依,防止盲目监督。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1]。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监督实体法律法规和程序法律法规,要在完善实体法律法规的同时,重视程序法律法规的制定,形成实体监督法律法规、程序监督法律法规以及它们之间完整统一的体系,使行政监督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加强行政监督立法,不断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为监督提供法律保障[2]。例如,制定《行政监督法》,在法律上对行政监督的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职责权利、隶属关系以及与其他各方面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为基层政权行政监督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应在必要的时候制定《社会团体监督法》、《人民群众监督法》、《新闻监督法》等相关法律,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制定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坚持严格、科学和便于实行”的原则,要通过完善法规制度约束行政监督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监督主体和新闻舆论部门及其人员正确履行监督义务、责任,坚决打击监督渎职、监督寻租与监督不公行为,克服监督虚位、监督私利与监督低效现象。制度建设使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有章可循,防止形式主义,控约监督公权,保证科学监督、公正监督与有效监督。
2农村基层政权提高行政监督效果必须重视机构建设农村基层政权要依法进行行政监督机构建设,这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组织保证。党和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监督机构建设的长远规划,不能盲目、消极建设。监督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中专门从事监督工作的专门性、技术性职能部门,主要包括人事监察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机构建设要与当前进行的大部制”改革和基层政权机构改革相配合,在精减的同时保证行政监督部门的建制,在人员构成、规模上作出科学规划,按规划建设,不能借口改革,削弱监督机构。市县级要保持一定编制的监督机构,适当进行调整,在精减中建设,但不能取消监督机构或将监督机构合并到其他行政部门。乡镇一级可以设单独监督机构或设专职监督员,直属市县级行政监督机构,以保证监督机构监督者依法行使职权,防止腐败发生。机构建设要坚持行政监察机构与行政审计机构并重的方针,防止只重行政监察机构不重行政审计机构的倾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更要重视农村基层政权行政审计机构建设,通过健全农村基层政权行政审计机构,预防农村基层政权的经济违法违纪行为,惩治行败分子,维护国家利益与经济秩序,保证农村基层政权经济安全。
3农村基层政权提高行政监督效果必须重视队伍建设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机构建设不仅要重视编制、规模,更要重视质量。行政监督机构的质量建设也就是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行政监督建设的核心。行政监督队伍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行政监督者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要选拔立场坚定、品德高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无私无畏的同志加入行政监督队伍。要经常开展对行政监督者的职业道德、法制教育,提高他们拒腐防变的能力,依法惩治监督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保证队伍政治合格,监督为公、监督为民。由于行政监督是一项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知识支持,因此,在讲政治的同时,要注意优化队伍知识结构,选拔业务好、学历高的人才做行政监督工作。实行行政监督人员岗位资格证制度[3]。要克服重德轻才或重才轻德的两种错误倾向,按照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标准,通过领导推荐、业务考核、专家认可、群众公示的方法遴选行政监督人员。队伍建设要重视优化年龄结构,在发挥老同志作用的同时,让更多的中青年同志担当重任。国家可设立行政监督学院,直接为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培养专门人才,也可通过培训的方法让在职行政监督人员到行政监督学院深造。唯有如此,才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监督队伍,保证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质量,提高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效果。#p#分页标题#e#
4农村基层政权提高行政监督效果必须重视环境建设环境建设是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建设的重要方面。目前,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效率不高,与行政监督环境不良有很大关系。监督环境不良表现为农村基层政权领导忽视及主动监督意识差等。领导要转变观念,重视监督,支持监督部门独立行使职权,不能以任何形式、理由干扰监督;新闻部门要宣传监督,通过各种形式使人们了解行政监督,在全社会形成扶持监督、尊重监督人员的良好风气;党和政府要为行政监督人员监督创造良好环境,支持监督者依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此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当一部分领导仍然不善于依法管理,存在着有法不知法,知法不执法,执法不严格,违法不追究”的现象[4]。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做依法监督和依法支持监督的典范,保证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督要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要从严监督,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党和政府要不断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主人翁意识、法律意识,教育他们严格执法,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保障监督者依法行使权力,需要建立制度约束机制,建立公开监督制度[5]。行政环境建设要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不尽职尽责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6-7]。只有创造依法监督的良好环境,才能做好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
5农村基层政权提高行政监督效果必须重视体制建设我国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体制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监督机构隶属于本级政府,致使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束手束脚,有名无实。行政监督人员由本级政府任命存在严重弊端,因此,从体制上理顺行政监督机构与本级政府的关系刻不容缓。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要提高行政监察部门的权威性,就要改革行政监督体制,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外部监督体系[2]。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的独立性,逐步过渡到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使监督监察部门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维护监察机关行政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确保有效监督的前提条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3,8]。要改变行政监督机构隶属于本级政府的体制,实行隶属于上级行政监督机构的垂直领导体制,不与本级政府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保持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事关系独立,行政监督机构与本级政府平级(中央除外),一个是一级政府,一个是一级行政监督机构,政府领导由本级人大选举,行政监督机构领导由上级监督部门任命。在体制建设中,要注意处理好本级政府和本级监督机构的关系。行政监督机构与本级政府平级但不对立,本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各行政部门工作,本级监督机构监督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督促政府科学行政、依法行政、效能行政,合而不同,互相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机构有职有权,真正发挥监督职能。
6农村基层政权提高行政监督效果必须理顺党政关系党的监督是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的重要方面,党对政府的监督主要是政策路线的监督。正确实行监督,必须处理好党的监督部门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上级党委可以在下级党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代表上级党委保持与下级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对行政监督进行指导。纪委受上级党委或纪委领导,不受本级党委领导。从体制上农村基层政权的纪委隶属于上级党委,同时又直属于上一级纪委,属于双重领导关系。纪委与本级党委没有隶属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真正履行监督职能。党的监督主要通过纪委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进行,本级行政监督机构要接受本级党的纪委领导。纪检机构和行政监督机构可以合署办公,监督机构领导可以兼任纪委副书记。监督机构编制、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要向纪检机构汇报,听取纪检部门意见,接受纪检部门指导,纪检部门不过问行政监督机构的具体工作。党通过纪委对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机构进行领导,通过正确处理党政监督机构关系实行对监督的领导,保证行政监督的正确方向,防止监督政策偏误,维护监督权威。理顺党政监督机构关系是提高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效果的保证,党的监督不能替代行政监督机构的监督,行政监督机构监督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7农村基层政权提高行政监督效果必须整合监督资源农村基层政权行政机关的内部制约机制不很完善,尚未与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以及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合力[4]。行政监督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有效监督必须发挥各种监督形式的作用,注意处理好各种监督形式的关系,有效整合监督资源,进行全方位、复合监督。建立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发挥行政监督的整体效能,坚持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9]。不仅要重视行政机关监督,而且要重视行政外部监督;不仅要重视行政舆论监督,而且要重视行政公众监督;不仅要重视行政人大监督,而且要重视行政司法监督。只有同时重视这几个方面的监督,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处理好它们相互间的关系,才能做好行政监督。要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健全巡视工作领导机制,完善巡视程序和方式,提高巡视成效[6]。要特别重视新闻监督,要通过制定新闻法为新闻工作者实行监督创造良好环境,依法保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严肃查处阻挠新闻工作者采访的行为,使新闻工作者能够有效地进行新闻监督。要完善群众监督机制,明确群众监督权力,确保群众监督地位,创造条件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利具体化、可操作化、有保障化。要设立各种形式的举报电话、信箱,认真接待群众上访,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深化政务公开,推行电子政务[2]。畅通监督渠道,方便群众监督,使群众监督与专门机关监督结合起来。要发挥政协和人民团体的作用,发挥人大和人民代表的作用。加强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4]。只有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整体效能,提高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