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各县(市)区、各行业和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综合信息平台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快构建应急管理的规划和制度体系
(一)编制《*市“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是我市应急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要在国家和省《“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指导下,由市发改委和市政府应急办牵头,组织市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地震局、气象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市“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规划编制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把建设项目安排到最急需、最薄弱的地方,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努力实现应急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严密组织,严格程序,认真进行研究论证,加强协调与沟通,要把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切实做好与国家和省应急体系专项规划重点项目的衔接工作。
(二)健全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逐步形成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各县(市)区、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市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抓紧编制和完善本单位、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各类应急预案。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快市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要在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按照市总体预案的规定,市专项应急预案由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审,适时组织修改,并报市政府备案;部门预案由部门和单位依照省、市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自行编制、印发,报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社区等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制订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基层单位要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单位预案,预案要切合实际,简单明了,明确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真正提高基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各单位、各部门对已制定的预案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不断修订和完善,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各类专业应急部门要定期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执行应急预案的实战能力,确保重点专项预案能真正落实、真正管用。
四、加快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
市政府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设立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和充实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县(市)区政府处于突发事件风险源头管理和一线处置的重要位置,目前还没有设立应急办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速,今年上半年要全部组建完成,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要按照适应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在现有总额中统一调剂。各级应急办要认真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不断提高基层在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能职责,切实发挥作用。各级、各类应急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要强化衔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五、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一)积极推进应急平台建设。要按照国家、省应急平台建设指导意见,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规范技术标准,向上联通国家和省应急平台,横向联通公安、防汛、疾控、地震、气象、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各专业应急信息系统,向下逐步延伸至县(市)区应急平台,统筹规划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分析评估等功能的市级综合应急平台。按照统一规划、分层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县级应急平台建设。各专业应急平台要规范标准,完善功能,确保实现与市政府枢纽平台的顺畅联接。加快推进以公安110接报平台为基础,110、119、120三台合一的信息指挥中心的整合工作,推进各类应急接报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应急平台建设要讲究实效,注重实用,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建立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市应急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保局、无线电管理分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市级应急平台规划工作,加强对各县(市)区接报平台整合工作的指导。
(二)突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骨干作用,努力形成各专业救援队伍各司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与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
(三)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要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社区要针对群众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发公共事件,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经常性地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乡村要因地制宜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增强公共安全意识;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四)加强对各类应急资源的管理。要统筹安排各类应急物资、基本生活用品以及紧急避难场所、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等应急资源储备工作,建立应急资源数据库。在认真普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各类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不断满足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
(五)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根据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规定及时采取应急相应措施。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负有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职责,要及时组织和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维护社会治安。
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与防灾减灾紧密结合。要建立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六)做好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切实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全面、准确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市统计局要加强对应急管理统计工作的指导,并按照国家、省统计局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六、认真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一)认真搞好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排查监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处置,促进应急工作转向源头管理。排查的重点是可能引发和造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各种风险隐患,对危害源、危害区域、安全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分析评估、治理整改和统计汇总。各县(市)区政府要具体负责本地风险隐患调查评估和监控整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风险排查的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和煤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要按照上级要求,对排查工作早做安排、早作部署,抓好落实。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限期治理。对危险较大的严重隐患,要果断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实行安全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及早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牢牢把握应对突发事件的主动权。特别是对发生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紧急情况,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灵活处置,立即用电话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简要情况,然后再以适当方式详细报告后续情况。各级政府应急办(值班室)要切实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规定报告时限和内容,对重大紧急情况迟报、漏报、瞒报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要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努力创新信息预警机制。通过整合应急接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报告、利用媒体收集反映信息、设立基层信息员等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预警信息。
七、加大对应急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应急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应急管理需要,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保障资金及时到位。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资金,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同时,要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高度重视依靠和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培养公共安全科技人才,发展公共安全技术和产品,加快形成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的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体系,增强应急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八、积极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应急管理科普宣传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重点在城市社区、农村和学校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我市《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由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部门要组织编写应急知识普及教材和公共安全教育读本,推动应急知识进社区、进课堂,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舆论导向和舆情分析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把握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
要积极推进应急管理知识方面的干部培训工作。各级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要按照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将应急知识纳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选编培训教材,开展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特别是调整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和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有关招考和资格认证考试中,要增加公共安全方面的内容。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不许上岗。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立协调、高效的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善后处置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危害蔓延、减少损害、降低不良影响,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和政治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为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2、合法有序。增强法制观念,依据法定权限、程序和分工实施应急工作,采取的措施应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应急工作协调有序。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事发时及时启动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按照“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原则,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具体组织应急工作。
4、整合资源。区、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应对组织、人员、信息、技术、物资、资金等资源进行整合,降低行政成本,做到信息共享、联络畅通、反应快捷、启动迅速、应对有序。
5、依靠科学。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优化实施绩效。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准备,组建相应的队伍,健全应急体系;加强社会宣传,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常备不懈。
7、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充分发挥驻区军队、民兵应急分队和预备役部队的作用;在保障公众安全的前提下,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
(四)概念、分类和分级
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区甚至全市、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可分为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3、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IV)、较大(III)、重大(II)、特大(I)四级。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镇(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略)和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附件一)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应急领导(指挥)机构
区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区应急委员会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即转为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为区应急指挥部)。
应急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总指挥),区武装部长、有关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副总指挥),法制办、人防办、计划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文体局、城管局、经贸局、农办、安监局、卫生局、市场办、土地分局、环保分局、质监分局、规划分局以及驻区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区应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全区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制定、修订区总体应急预案,批准区各专项应急预案,部署、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决定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在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预警信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指挥。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图见附件二。
2、专家咨询组织
区应急委员会和主管部门要成立专家咨询组织。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参与应急指挥工作的决策。建立应急专家库,载明各类专业的应急处置专家的姓名、年龄、职务、职称、专业特长、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领导(指挥)机构办公室
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人防办,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区应急办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人防办主任、公安分局局长兼任。
区应急办主要职责是:传达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并对预案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综合协调及相关的工作;负责全区日常监测、预测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并向区应急委员会建议;及时收集、汇总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数据库,并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后,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完成区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4、综合应急工作机构
当突发公共事件经应急处置仍难以有效控制、或者由单一灾种演变成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时,区应急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应急工作机构,组长由主管牵头单位的副区长担任。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公安分局、武装部、人防办、安监局、法制办等单位组成,负责传达应急处置指令、协调调度、督办和信息反馈。
(2)应急抢险组。由应急主管部门牵头,公安分局、武装部、计划局、人防办、长安交警大队、土地分局、农办、城管局等部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等组成,负责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3)维护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等组成,及时掌握社会动态,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管控,协调解决影响治安的矛盾,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消除不稳定因素。
(4)医疗防疫组。由区卫生局牵头,卫生防疫站、区医院、妇幼站、红十字会、接受伤员的医疗机构等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的组织指挥工作,并掌握伤员及亲属的思想动态,协助做好思想工作。
(5)安抚救助组。由区民政局牵头,人劳局、人防办、城管局、司法局、经贸局、教育局、红十字会、工会、妇联、共青团、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等组成,负责人员安置、法律援助、募捐、安抚救助、殡葬等工作。
(6)消防防化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公安分局消防科、人防办、卫生局、环保分局、安监局、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等组成,负责消防、化学物质鉴定、卫生洗消的组织协调工作。
(7)物资供应组。由区计划局牵头,财政局、经贸局、物价局、民政局、城管局、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等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应急必需生活物品的调度供应,保障一线人员必要装备的配备。
(8)资金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资金保障。
(9)舆情引导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局、司法局、事发地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组成,负责掌握社会动态、对外信息、心理救治、法律宣传、正面引导和思想疏导等工作。
5、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若干个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设在各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工作;决定并公布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专项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6、日常工作机构
区各主管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并在事件发生后作为专业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按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二)应急调度中心
依托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设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调度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调度中心)。主要职责是:统一受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报警,对各类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并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在区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前,代行指挥机构职责。
(三)应急联动机制
区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在区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分工,做好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发生复合型灾种的突发公共事件,按原单一灾种设立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难以履行职责时,区应急委员会可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请示,启动各综合应急指挥组,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级及风险程度,应急指挥部可向中央、省、市驻区单位、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发出应急联动指令,有关单位必须执行。需调动军队、武警协助的,军事、武警指挥机关应迅速做出决定。
加强与相邻县(市)区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制定联合应急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信息快速互递,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三、监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监测网络和平台
以区应急调度中心为内核,构建由各专业监测机构、社会监测点、区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单位联为一体的,覆盖全区的信息监测网络,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2、信息监测、预测
各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项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同时要对重大危险隐患及危害源实行动态监测;并按照规定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信息报告(报警)
各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要完善监测、预测报告制度,接到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具有重大影响公共事件的信息后,应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即时向区应急调度中心报告。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有部门,特别是总值班室,要增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意识,在接到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具有重大影响公共事件的信息后,应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即时向区应急调度中心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有义务向区应急调度中心或政府部门报告,任何部门接到报告后都有义务向区应急调度中心报警。
(二)预警
1、接警与处警
区应急调度中心接警后,应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迅速、准确做出处警指令,并向区应急办报告。必要时,可指令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各主管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推诿、拖延,严禁瞒报、误报。区应急调度中心根据风险分析和等级评价,提出预警或应急建议,上报区应急办。
区应急办和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信息后,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派人核实,并对调查核实的情况、有关的监测信息、社会心理承受力等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区本级应当进入预警或者应急状态的,必须立即上报区应急委员会。
2、预警级别及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其分为一般(IV)、较重(III)、严重(II)和特别严重(I)四个预警等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IV)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较重(III)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严重(II)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特别严重(I)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预警级别的分级标准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统一执行市政府确定的标准。
预警信息的,可采用电话、会议或通过媒体等形式进行。
3、预警决定的执行
区应急委员会决定区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主管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有关的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区应急办要进行必要的检查督促,确保各项预警和应急准备措施落到实处。
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事态发展的监控,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区应急办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预警状态结束
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区本级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区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应急状态结束应向社会公布。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预案启动
原则上,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进行应急响应;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委员会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分级响应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区政府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向市应急办报告,待市应急委员会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后,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经市应急委员会确定的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较大、重大、特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迅速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4、跨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经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向有关县(市)区和部门通报情况,共同组织抢险救援。
(三)信息共享和处置
1、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包括常规信息、现场信息采集和传递在内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有关的应急保障信息等;现场信息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地的现场秩序及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以上信息及分析,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采集、汇总的信息必须及时、客观、真实、准确。
2、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或可能向毗邻地区扩散的,区政府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和单位通报情况。
3、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国(境)外人员的,区应急办应按规定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四)基本响应程序
1、基本应急
(1)信息研判
事发时,区应急办应迅速收集各类信息,尽量掌握第一手资讯材料,并组织专家和部门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等级的建议。
(2)应急工作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等级确定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3)现场指挥
进入应急状态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第一时间要迅速组织群众开展抢险和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抢救人员,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按照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军队、武警,开展抢险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卫生防疫、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应急工作。
(4)医疗救治
医疗救护队伍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员的伤情恶化,降低死亡率,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2、扩大应急
经应急处置,事态仍难以有效控制,有扩大、恶化的趋势,或者由单一灾种演变成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可启动综合指挥组,调度增援力量和后备物资支援。必要时可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请求支援。
(五)信息披露
1、区应急指挥部可采用新闻会等形式,向社会应急处置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启动应急预案的原因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单位,实施应急预案的范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效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实施应急预案的期限。时应符合保密工作的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工作应坚持及时、客观的原则,准确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弘扬正气、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公共利益。
2、宣传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舆论引导和监督,消除社会流言影响和恐慌心理,宣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的有关科学和法律知识。不得编发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泄漏国家秘密,不得播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报道。
(六)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的人员,按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应及时提出建议。区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应按照预案规定的权限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应急状态结束应向社会公布。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在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的同时,区政府和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2、区政府和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并公布政府救济方案,明确救济标准、救济范围,申请救济的地点、期限、程序和部门职责。
3、对需要异地安置的人员,应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被安置人员的食物、饮水、衣被的调集和发放,转移安置地和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突发公共事件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5、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6、区政府和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及时制订灾后恢复和重建计划,并负责或指导恢复和重建。
(二)社会救助
1、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在事发后,因进行应急处置以及生产、生活的恢复需要社会救助的,可向社会救助信息。
2、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中受损害群众的亲属和有关单位、人员,帮助受损害群众解决问题、克服困难。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后事态发展趋势和社会心态,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组织提供多种形式的心理援助。
(三)保险赔付
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核实受灾和损失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险赔付。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特别是高危行业人员参加灾害事故保险。
(四)调查和总结
区政府主管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应急状态结束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区应急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发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工作的经验,日常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教训,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贡献的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预案规定、拒不执行命令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流程图见附件三。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及有关部门应配备相应设备、人员,确保应急通信系统畅通。
(二)信息保障
由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数据库,确定预警等级标准;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制度,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全面掌握交通、通信、卫生、人口、地理信息、气象、物资储备、救援力量分布等各种应急有关的动态数据,并加以综合集成,为应急处置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分管系统、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及时按要求上报信息。
(三)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建立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载明其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拟用于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工作的装备的所有人,要明确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四)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驻区军队和武警、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企事业单位专项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专项应急队伍由公安、卫生、城管、科技、农办、安监、交管等承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
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群众性自救互救组织和应急工作志愿者队伍。
各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区应急办报告本级应急队伍体系的编成要素、装备情况、下年度培训演习计划等情况。重大情况的变更要及时报告。
(五)交通运输保障
区应急办会同城管、交管等部门负责交通工具、运输设施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及应急保障储备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按规定确定储备标准。
区应急办和主管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载明用于应急工作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并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
紧急状态发生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组织开辟快速运输通道;在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时,要组织尽快恢复,并紧急调集和征用交通运输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六)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载明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事项,同时应建立各医学学科尖端人才的专家档案,拟定医疗救治保障计划,明确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经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区卫生局要加快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建设,全面提高应急能力。
(七)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制订应急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应急状态下各项准备措施,报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要构建公安、驻区部队、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和企业、社区保安以及群众共同参与的治安保障体系,明确职责、任务和到位时限。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公安分局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或区域实施管制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进行布控,加强巡查、值勤,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八)物资保障
区计划局会同经贸局、财政局等单位,制订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方案,报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应急物资保障数据库,载明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购置时间、更新年限、存放地点和所有人,特殊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技术储备,以及被指定为定点生产的企业名单、生产能力等事项。建立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培育和发展全区应急的经济动员能力,并逐步实行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的转变,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建立与省、市级单位和外地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补充、更新和维护,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窃、挪用或者失去性能。
(九)经费保障
区本级的预备费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用于当年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开支。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工作保障资金列入本级预算。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十)社会动员保障
区民政局要会同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组织,制订社会动员方案,建立应急社会动员的长效机制。组织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与日常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技能和心理承受能力。
(十一)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要规划、设计具备应急水源、照明和卫生设施的紧急避难所。公园、广场、停车场和文化体育场所的建设及改造,应充分考虑紧急避难的需求。在事发时,区应急指挥部应充分利用人防工程、公共场所设置紧急避难所,可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旅店业经营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十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并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高区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十三)工程保障
区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制订应急工程保障方案,报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标准,符合应急现场救援的需要。
事发时及时对水、电、气的运行和供应进行协调和应急处置,防止次生灾害的产生和蔓延。
(十四)制度保障
区、镇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
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修订,修订工作应在每年十月份完成;专项应急预案由主管部门负责修订,修订工作须在每年五月份完成。各预案修订后须报区应急委员会批准。
区法制办公室要依法做好在应急工作中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中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的宣传,普及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报告、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教育的重点是中小学生、社区居民。
(二)培训
应急预案要纳入全社会教育的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重点是各类专业人员、公务人员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同时要组织好志愿者队伍和人民群众的培训,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对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性的认识,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技能,提高应对能力。
(三)演习
区应急委员会和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习。综合性应急演习应在总体应急预案生效一年内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实施。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当对演习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八、附则
(一)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以及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和物资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的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的修订和解释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区专项预案的修订和解释工作,由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负责,报区政府批准。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l.6应急预案体系
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工作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定事项。
2.4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国务院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警级别和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我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
4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1.1目的
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充分动员政策资源和社会资源,增强全社会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损失,保障全县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的出租汽车行业紧急事件。
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三级:一般、较大、重大。
一般:在全县范围内,一次发生30人以上、50人以下出租汽车驾驶员或群众游行示威,影响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影响较大,如不控制有可能继续扩大的情况。
较大:在全县范围内,一次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出租汽车驾驶员或群众游行示威,影响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影响很大,如不控制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况。
重大:在全县范围内,一次发生100人以上出租汽车驾驶员或群众游行示威,影响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影响重大,如不控制有可能对全县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
1.3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以事发地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域协调配合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和首报问责制,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
(二)相互配合,快速高效的原则。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条块结合,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和权限,依靠全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三)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和科学决策体系。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四)综合调控的原则。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处置、平息事件。
(五)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制定、修订应急预案,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加强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使应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编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保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山市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可能发生的规模较大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上访、罢运等事件,以及少数出租汽车经营者采取过激行为,制造严重不稳定事端等情况。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腾冲县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建设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交警、交通、财政、发改、劳动和社会保障、
工商、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决定应急处置预案的启动;决定现场处置指挥小组人员的组成和分工,授权指挥小组进行现场处置;决定其他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组织起草修订《腾冲县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演练、应急处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应急指挥部部署的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事件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协助指挥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和恢复工作;部门负责群众上访问题的汇总和汇报等工作,并按照县应急指挥部提供的信息,借助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情况;其他部门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根据应急处置预案,制定相应的具体行动方案;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管理;收集、掌握动态信息,平息、化解矛盾;参与现场处置,做好本属地内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疏导工作;做好平息事态的相关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组、现场治安组、后勤保障组。
(一)综合组
综合组由县建设局、交通局负责人组成,县建设局局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处理应急协调事务;负责向各组传达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的指令;负责与有关方面联系,督促有关方面工作;报告各组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公布事件及应急处理信息,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负责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情况的汇总和上报;承办应急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现场治安组
现场治安组由县公安局、局、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县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事件的分析处理,内容包括事件特性、危害程度和事件波及范围;负责控制源头,防止事件扩大;负责事件现场摄像;负责搜集与事件有关的物证、证人证言和资料;负责查明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和责任;负责组织维护事发现场和区域治安交通秩序;负责疏散事件区域内的无关人员;负责处理与事件有关的其他治安问题;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县财政局负责人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度应急处理所需的器材、车辆等应急物资,承办应急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3.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应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范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4.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当本县辖区内发生一次50人以下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启动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同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当发生一次50人以上影响特别大的出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请求县人民政府处理,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4.2应急处理
(一)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同时迅速启动本地或本单位应急处理预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减少经济损失。
(二)县应急指挥部接到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报告后,按其严重程度,酌情启动全县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部责任人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在迅速组织处置工作的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制定处置方案,责令受到严重影响的区域立即停止一切活动,并撤离、疏散无关人员。
(四)参加现场处理的人员必须按照县应急指挥部处理方案实施治理,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4.3现场处理
(一)加强对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警戒和监控,一旦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的情况,县建设、公安i、交警、交通等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及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迅速到达现场,进行疏解和劝导,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二)一旦出现部分出租汽车罢运的情况,县公安、、
交警、交通等部门和各相关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负责人应及时进行阻止和规劝,并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必要时,交通部门应迅速调集客运企业应急运力疏散旅客。公交、中巴等经营企业通过加密班次等方式,积极缓解交通客运压力。
(三)一旦出现阻塞交通、聚众闹事、冲击县委、县政府、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等情况,公安、交警、行业管理部门应迅速进行现场控制,疏通道路、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四)一旦出现个别人的过激行为,公安、交警等部门应迅速封锁现场,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4.4应急处理终止
(一)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事件应急处理终止。
(二)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群体性突发事件调查处理规定,向有关机构提供事件调查处理所需的情况资料。
5.责任与奖惩
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等情况的,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
(一)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加强应急管理,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大事。近年来,按照中央、省、市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我区编制完成了崆峒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配备了突发公共事件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预案编制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预案还需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机构和队伍不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平台建设滞后,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宣传培训还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不强,自救互救能力弱。为了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7〕25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平政发〔2007〕7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建成覆盖全区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法规规章,建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强应急管理规划和制度建设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据《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由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编制专项应急规划,区发改局汇总提出《“十一五”期间崆峒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力争10月底前完成,并抓紧组织实施。规划应体现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的原则,统一规划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科学指导专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二)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要根据崆峒区总体应急预案,尽快构建覆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区政府各部门的预案体系。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本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对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区政府统一协调全区的应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崆峒区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区政府各部门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统一为应急委员会,区应急委员会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区政府各部门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均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在本地区及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加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区政府各部门及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
三、认真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一)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通知》(区政办发〔2007〕94号)文件要求,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监控工作,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同时,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区政府各部门务必于8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类风险隐患的普查工作,并将普查结果汇总后及时报区政府应急办公室。
(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报预警工作。要按照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平政办发〔2007〕21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应急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和预警体系,增强应急工作的主动性和超前性。进一步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报告程序、报告时限等,确保按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的发生。要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项目,明确责任主体。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位,定期收集、报送、研判、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建立预警信息通报和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预警信息,对不及时预警信息、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大力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科普宣教活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区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地方和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区党校培训内容。同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科普宣教活动,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逐步推广应急识别系统。要在各种招考和资格认证中逐步增加公共安全内容。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覆盖面。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并支持社会各界发挥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作用。
四、不断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一)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和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应急平台体系。应急平台建设应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规范技术标准,按照资源共享和功能整合的基本要求,在加快区改府网络应急平台和移动应急平台建设的同时,不断推进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设,逐步建成连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区政府各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形成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体系。加大紧急信息接报平台整合力度,建立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
(二)大力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坚持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明确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社区或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或机构,加强基层应急投入,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社区要制订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经常性地开展应急知识宣传;乡村要因地制宜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增强师生公共安全意识;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实际问题。
(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十一五”规划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点工程。建立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武警、、预备役民兵的骨干作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逐步完善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四)抓紧开展应急管理专家组的筹建。要把筹建应急管理专家组作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处置过程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应急管理的重大理论和技术研究,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民主决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区政府各部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自然灾害类、事故灾害类、公共卫生事业类、社会安全事业类和综合管理类五个类别,抓紧选择适当数量的优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建完成各自的应急管理专家组,并于10月底前将专家组名单以文件形式报送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将从各乡镇和各部门的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中通过遴选确定区政府专家组成员,建立区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
(五)积极开展应急演练。要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演练计划,确定演练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类演练活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区政府各部门原则上每年都要安排一次总体应急预案演练,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都要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同时,相关乡镇和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演练,增强预案编制的完备性、应用的可操作性和流程的合理性,使各项预案切实可用、行之有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区政府各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和应急演练开展情况要及时报区政府应急办公室。
(六)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管理。建立区、乡两级及基层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应急能力和紧急避难场所,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重要物资监测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区级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七)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根据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负有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要积极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逐步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加强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制度,研究制订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对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做出评估,并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要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事件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五、强化领导,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合力
(一)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区政府各部门要在区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西郊开发区、工业园区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主持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资金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地方、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同时研究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资源依法征用与补偿办法。承担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财政部门建立储备金制度,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对规划布局内的监测预警、应急平台、物资保障等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应急管理部门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一、扎实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
自去年召开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得到不断的提升。表现在:
(一)应急管理机构基本建立。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由刘市长为主任的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应急办,依托在市政府办公厅,并在市政府总值班室加挂应急管理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做好应急值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以及应急管理协调等工作。各区也已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全市37个镇(街)已按照要求建立了应急领导小组;有138个居委会(社区)成立了应急工作机构,其中思明区和湖里区所有社区均已全部成立。市政府还发文成立了10个市级专项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同时,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均就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做了进一步明确。
(二)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形成。在去年召开的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提出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并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大类突发公共事件划分,进一步明确了需完善或制订22个专项应急预案及75个部门应急预案。到目前为止,22个市级专项预案的编制已基本完成,部门预案除5个正在编制外已有64个完成编制印发,6个正在审核修改。各区总体应急预案已重新修订印发,区级预案189个,镇(街)级应急预案74个,社区(村)级应急预案235个。企业、学校也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有14所普通高校制订了45个各类预案,68所普通中学制订了157个专项预案,12所职业中学制订了42个专项预案,232所普通小学制订了573个预案,经抽样调查有60%左右的企业制订应急预案。
(三)应急体系专项规划加快编制。为进一步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一规划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在前期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已初步完成了《厦门市“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规划》(讨论稿)的编制,并多次进行论证。为使规划更具指导性、可操作性,还按照四大类(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分别由市民政、卫生、安监、公安部门牵头组成四个组对规划再次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待《“十一五”期间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正式下发后,有关指标统一调整修改后,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应急救援队伍进一步加强。继续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武警、边防、预备役民兵等队伍的骨干作用,加强平战结合的应急队伍建设。按照“一队多用、一专多能”的原则,做好人力资源的统筹规划,加强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目前我们已经建立了由公安特警、武警、消防为主体的应急战斗队伍。去年8月市政府依托市消防支队成立了“厦门市灾害应急救援中心”,同时还组建了四个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专业分别组建有市防汛抗旱应急队伍、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森林防火应急队伍、海洋环境预测应急队伍、机场应急队伍、通信应急队伍等。安监、水利等部门还建立了应急专家队伍。此外,31个市直部门参予了110社会联动,并将社会联动机制向区级延伸,形成上下左右联动的应急响应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了突发公共事件,维护了广大人民的利益。
(五)应急监测预警及指挥系统进一步完善。初步建成了地震、气象、海洋灾害、水文、森林火灾、传染病疫情、社会安全事件、市场价格异常、粮食安全预警信息、大型桥梁、战备物资储备等监测监控系统。建成了公安、水利防汛、公共卫生、环境事件、港口安全、海事安全、人防、林业、民航等应急信息与指挥系统,厦门市公安指挥中心完成110、119、120等“三台合一”的整合,实现了全市报警、求助、投诉一个中心,一台对外,统一调度,一级处警,建立起一个统一、高效、权威、实战、快捷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
(六)应急保障能力得到有效加强。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也是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我们坚持以“防患未然、平战结合、加强储备”的原则来落实应急保障。目前,主要应急保障有防汛物资、防火抢险物资、卫生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以及其它一些应急物资储备,水利、海洋、海事、港务、海警三支队等还配置一批应急船只,为有效处置海上应急突发事件提供了交通保障。同时,近几年来,财政不断加大投入,为各专业应急机构提供资金保障,添置应急装备、设备等,从而有力提高了应急保障能力。
(七)应急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各区、各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台、广播、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应急宣传和应急科普教育,一些单位还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应急讲座培训、印制居民应急手册,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应急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常识。与此同时,注重开展应急演练,两年来,我市先后组织有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航空救援、地震、防空疏散等各类应急演练几十次,检验了各有关应急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反应和协调能力,提升了应对的处置能力。为进一步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于今年9月还专门下发了《2007-2010厦门市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及具体目标要求。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应急管理工作与上级的要求仍存在不少差距,应急管理工作仍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是公共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分析我市公共安全形势,虽没有发生重、特大事件,总体态势平稳,但公共安全形势依然是严峻的,表现在,一些影响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的诸多深层次矛盾尚未根本解决,在各个领域各个安全生产环节上都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有的还比较突出。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呈上升趋势(今年前三个季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同比增长11%)。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大量存在,各种矛盾纠纷错综复杂,一些矛盾纠纷的对抗性进一步加剧,可能引发的潜在隐患不少,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依然艰巨和繁重。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增大,今年来已发生四起公共卫生事件,再加上厦门所处的地理位置,其自然灾害(如台风、风暴潮等)潜在的威胁也不容忽视,今年台风虽没在厦门正面登陆,但防抗台风、干旱、暴雨等自然灾害仍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点工作之一。二是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构还不完善。有些单位虽然成立了专门的机构,但人员没有到位。一些部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尚未将此项工作当作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个别基层单位对上级部署的任务马虎应对,有些任务不能及时有效完成,个别部门的应急预案至今还未能按市政府要求完成。三是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进展不平衡。尤其是学校、村(居、社区)、企事业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投入不足,基层应急能力与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着力加以解决。
二、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基层是预防、发现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现场、第一关口。因此,立足基层,依靠群众,夯实基础,是当前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突出任务,抓住了基层也就抓住了根本。我市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厦门为目标,依靠群众、立足基层、夯实基础、扎实推进。争取用一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市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广大群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升,基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明显提高。围绕这一目标,下一步从七个方面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一)要有一套务实管用的应急预案体系。预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主线,基层的应急预案要切合实际、真正管用,千万不能纸上谈兵、流于形式。我们讲预案进基层,关键是要进到群众心里去,体现在应对行动上。一要进一步扩大预案覆盖面。9月份市政府办公厅已经下发了《关于印发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基本框架和要素的通知》,对基层应急预案作了规范,各基层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把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好。所有街道社区、镇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要求,最迟在明年3月份之前,基本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报所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二要注重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要结合隐患排查,从实际需要出发编制预案。基层预案就是行动方案,要职责明晰、简明易懂、一目了然,明确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该怎么做、做什么、谁来做。预案一定要量身定做,特别是村(居、社区)的预案不需要长篇大论,关键要把任务明确、任务分解、责任到人,发生事件谁该做什么要非常清楚;企业的预案要根据企业的特点,从容易发生突发事件的环节入手编好预案,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下大力气加强对基层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三要做好预案管理和衔接工作。各区、各有部门要积极探索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切实管理好、衔接好各项预案。要在实践中不断检查应急预案的实用性与科学性,不实用、不科学的就要及时修改,不断完善。
(二)要有一个健全的应急组织体系。从目前我市基层应急管理的实际情况看,基层的组织机构还不够健全,整体发展不平衡。市政府办公厅于9月份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单位回去后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有必要再次强调,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最基层的一级政府,在基层应急管理中担负着重要的组织、协调职能,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领导机构,落实行政“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办事机构及职责,指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可以与现有机构(如党政办等)相结合或合署办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纳入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社区或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各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在应急管理中所负的责任,接受属地政府的统一管理。特别是高危企业一定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建立“日常有人管、遇事有组织、处置有队伍”的工作机制。
(三)要有一支素质良好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一支基本素质好、精干高效、战斗力强的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可以在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先期处置中发挥骨干作用,在协助处置和恢复重建中发挥辅助作用。各镇(街)、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都要有针对性地建立一支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应急队伍,组建基层应急管理队伍要注意充分整合现有各种力量,包括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部队、物业保安、协管员等几支基层队伍力量,同时吸纳一些专业人员和相关有救援经验的人员参加。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大投入,配备必要装备,强化队伍训练,提高综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教育、严明纪律,使这支队伍在关键时候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四)要有一套科学的应急科普宣教机制。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于今年9月份印发的《2007-2010年厦门市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认真做好应急科普宣传工作。社区、乡村要丰富宣传形式,扩大受众群体,不断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的预防、自救和互救能力。对外来务工人员、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宣传措施。要按照上级的要求,积极推进应急知识进学校、进书本、进课堂,从娃娃抓起,充分发挥“教育一名学生,带动一个家庭,辐射整个社会”的作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掌握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加强对岗位操作人员的培训,使其能熟练掌握有关防范和应对措施。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今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该法共有七章(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各区、各有关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并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五)要有一套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开展隐患排查是促进应急管理从被动防范转向源头管理的有效手段,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基层组织和单位是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逐步建立健全隐患及时发现、定期排查、如实评估、实时监测、有效整改的动态监管机制。一是排查要全面。要针对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不同特点,对本区域、本单位处于不安全状态的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因素以及矛盾纠纷等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刚才,大家参观了图片展,思明区将辖区地质灾害点、各种风险源、应急资源等清楚地标在图表上,直观地体现了其分布状况,便于全面掌握辖区的实情,这种做法值得推广。二是评估要深入。风险评估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组织实施,对排查出的各类风险隐患、危险源等可能或潜在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并按照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在先的原则,落实防范措施。三是整改要有力。要把整改工作贯穿于隐患排查的全过程,根据不同种类隐患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四是监管要到位。对重点隐患,特别是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多发地区、火灾隐患点和危险品仓库、高危行业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等,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人员,制订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
(六)要有一套健全的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是应急处置的重要一环。许多突发事件的预兆和苗头性信息,第一发现人往往都是普通群众。要着力培植基层信息员队伍,针对重点区域、群体、行业、部位设立安全员、信息员,形成以基层群众为主体的安全信息网络;要加强对基层信息员的培训,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简洁,体现一个"快"字。同时,要有畅通的信息渠道,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决不能有迟报、漏报或瞒报行为发生。市政府办公厅于2月份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好信息报告制度。
(七)要有一套快速反应的先期处置机制。基层单位和居民往往是突发事件最直接的受害者,但同时,也是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最快捷的应对者。实践经验表明,加强基层组织的应急管理能力是全面提升社会危机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危害影响的有效途径。基层是绝大多数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现场,距离近、情况明,集结应急力量快。因此,各基层单位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先期处置要落实一个“快”字,迅速集结有关应急资源,一边先期处置,一边向上级报告。这样就能做到“见事早、行动快”,做好先期处置,就有可能将多数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整个事件的成功处置赢得宝贵时间,有效防止事件升级或扩大。
三、精心组织,切实把基层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要落实工作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明确了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当前,我市正在加快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新形势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更高。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区、镇(街)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对工作;要充分整合辖区内的各种应急资源,建立起配合有力、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落实责任上下更大的功夫,充分发挥现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作用,明确其在应急管理方面的职能和任务,进一步将任务明确、细化、责任到人。同时,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奖惩机制。要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对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处置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以确保基层应急管理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二)要强化日常管理。就是要将应急管理融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关键是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从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搜集、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化解隐患等方面折射出日常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不是要求每个基层单位要增加多少编制,而是要紧紧结合各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把应急管理工作主动融入到日常工作中,要把应急管理融入到防灾减灾、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宣传教育、群众工作以及日常生产、生活等各项管理工作中去。基层政府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和相关机构合署办公,担负起日常应急管理的各项职责和任务,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一旦有突发事件,就可以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中实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有机结合。